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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揚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欄關於「編號1 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編號1 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上列聲請人以105 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而附表備註欄關於編號1 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顯係誤載,應更正為「編號1 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9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