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98號
- 抗告人
- 王維
上列抗告人因強制治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105年7月28日(星期四)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19頁可參,故該裁定於同年8月2日(星期二)即已確定,抗告人遲至105年8月3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核其內容乃表達不服原裁定之意思,應屬提出抗告),有狀紙下方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收件章可參,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