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源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志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0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