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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2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第3007號、105年度執字第 149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賴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賴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賴建銘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5月在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                    │
│                │105年2月14日        │105年2月14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54號          │字第3554號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20 │105年度審訴字第1020 │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        │105年8月25日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20 │105年度審訴字第1020 │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              │是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 105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4945號(定應執行 │第14946號(定應執行5│                    │
│                │刑10月,執行中)    │月,執行中,刑期至10│                    │
│                │                    │8年5月2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2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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