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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3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柏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字第16950 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33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柏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附表:受刑人賴柏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傷害 │妨害自由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6日 │102年12月7日 │104年4月7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選偵字第33、105號 │少連偵字第198號 │偵字第15721號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214 │104年度訴字第558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 ││ │ │號 │ │532號 ││事實審├────┼─────────┼─────────┼─────────┤│ │判 決 │104年11月20日 │105年8月18日 │105年8月31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214 │104年度訴字第558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 ││ │ │號 │ │532號 ││判 決├────┼─────────┼─────────┼─────────┤│ │判 決│104年12月21日 │105年9月19日 │105年10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17268號 │執字第15057號 │執字第16218號 ││ │(105年執緝字第974│ │ ││ │號) │ │ ││ ├─────────┴─────────┴─────────┤│ │編號1至3,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7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月。 │└────────┴─────────────────────────────┘┌────────┬─────────┬─────────┬─────────┐│編 號│ 4 │ │ │├────────┼─────────┼─────────┼─────────┤│罪 名│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8月29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97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豐簡字第 │ │ ││ │ │349號 │ │ ││事實審├────┼─────────┼─────────┼─────────┤│ │判 決 │105年7月29日 │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豐簡字第 │ │ ││ │ │349號 │ │ ││判 決├────┼─────────┼─────────┼─────────┤│ │判 決│105年10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執字第16950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3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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