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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文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文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文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則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所示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自由            │
│                │                    │                    │                    │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9日       │103年7月16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065號            │第897號             │第27797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22號  │103年度易字第737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207│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6月6日         │103年12月30日       │10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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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056│103年度易字第737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207│
│判  決│        │號                  │                    │號                  │
│      ├────┼──────────┼──────────┼──────────┤
│      │判    決│103年8月26日        │104年1月22日        │105年1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備            註│編號1 、2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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