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自字第8號
- 自訴人
- 謝整宗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龍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溱
- 被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光
- 被告
- 喬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意鈞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謝整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謝整宗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狀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