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8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柯志民林佳瑩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8號

自訴人
謝整宗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被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被告
喬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意鈞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亦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具狀提起本件自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因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經本院於同年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予自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刑事自訴狀、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而自訴人迄今仍未遵期為前開裁定所命應補正之行為,亦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林佳瑩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