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8號
- 自訴人
- 謝整宗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龍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溱
- 被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光
- 被告
- 喬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意鈞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亦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具狀提起本件自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因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經本院於同年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予自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刑事自訴狀、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而自訴人迄今仍未遵期為前開裁定所命應補正之行為,亦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