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健綸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郁翎律師
- 被告
- 劉陳嘉慶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郁翎律師
- 被告
- 陳昱辰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郁翎律師
- 被告
- 王謙
- 選任辯護人
- 林克彥律師
- 被告
- 黃韋霖
- 被告
- 洪仕晟
- 被告
- 黃俊瑋
- 被告
- 石明旭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健綸、劉陳嘉慶、陳昱辰、王謙、黃韋霖、洪仕晟、黃俊瑋、石明旭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呂健綸、劉陳嘉慶、陳昱辰、王謙、黃韋霖、洪仕晟、黃俊瑋、石明旭等八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 21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