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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巫淑芳蔡家瑜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紹宇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期日」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11月2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宣判期日為106 年11月23日,有刑事宣判筆錄在卷為佐,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期日欄關於年份誤載為「10年」,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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