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明玉
- 選任辯護人
- 張仕融律師
黃瑋俐律師(107年1月23日選任,庭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067、26068、29866、30452、30453、30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明玉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明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6年3月9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嗣於106 年3月14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7日中檢宏烈(同)105毒偵3985字第033551號函文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41、169頁),甫於106 年12月11日戒治期滿出所,並由本院繼續執行羈押,扣除其執行強制戒治前已羈押之日數6 日,其第一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將於107年2月4日屆滿,合先敘明。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8次)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犯行,本案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23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在案(尚未確定),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再就被告所涉犯之情節而言,具保、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之替代處分,均無法達到防止被告逃亡之效果,且其所涉上開犯行,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甚大。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為對被告羈押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而依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7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