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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廖穗蓁黃司熒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財產所有人 坤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池文廣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74 號被告池文廣偽造文書等案件,裁定如

下:

主文

坤林企業社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池文廣偽造文書等案件,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第三人坤林企業社可能因被告上開犯行,而有逃漏營業稅之情,依據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恐有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虞,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74 號被告池文廣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已進行準備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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