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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忠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冠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覓保無著,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本案業於105年6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本案仍有上訴之可能。經本院於105年7月15日訊問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忠榮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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