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冠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覓保無著,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本案業於105年6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本案仍有上訴之可能。經本院於105年7月15日訊問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