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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秋娟許月馨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7號

被告
吳勝安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張淑琪律師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勝安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吳勝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5年9月13日裁定自105年9月2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05年11月16日裁定自105年11月2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情形,而於105年12月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認被告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