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7號
- 被告
- 吳勝安
- 選任辯護人
- 林亮宇律師
張淑琪律師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勝安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吳勝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5年9月13日裁定自105年9月2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05年11月16日裁定自105年11月2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情形,而於105年12月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認被告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