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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劉柏駿張文俊高增泓

  • 被告
    龎長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龎長勝 陳耿銓 張作利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 劉靜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龎長勝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耿銓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作利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龎長勝(起訴書誤載為龐長勝)係設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10樓之8 「和澤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澤公司,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設立登記)之負責人,陳耿銓於100 年9 月2 日即受僱於和澤公司擔任副總經理,陳顗涵(由本院另以106 年度金簡字第1 號簡易判決處刑審結)於102 年間某日起擔任和澤公司的經銷商,張作利則自104 年1 月間某日起成為和澤公司之經銷商,陳耿銓、張作利、陳顗涵並與龎長勝約定,每販售1 套「四方力道」軟體,可分別抽成售價之31%、30%、20%至30%作為報酬。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陳顗涵均明知和澤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然和澤公司販售之「四方力道」軟體,除提供期貨與各類股票之即時交易資訊外,軟體業已事先內建技術分析指數與參數,無需購買軟體者自行設定條件為運算提示,而能透過軟體以內建之「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選項,提供個別股票未來趨勢之研判,以及個別股票適宜之買賣價位、買賣轉折價位、停損停利價位之價值分析,並就期貨市場部分,提供「藍導航線」、「黃導航線」、「決策判斷指標」等指標資訊,而提供期貨未來趨勢之研判與推介適宜買賣之時點與價位,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龎長勝與陳耿銓自100年9月間起,陳顗涵自102年間某日起,張作利自104年1月間某日起, 迄至104年6月30日止,除由龎長勝架設「四方力道」軟體網站(網址:http://www.4force.com.tw),介紹「四方力道」軟體功能,並提供「四方力道」軟體盤後解說影片,陳顗涵架設經營網路部落格(網址:http://bl og.xuite .net/luc yy56/twblog),不定期發表其個人運用「四方力道」軟體掌握期貨買賣價位、停損、停利價位及未來趨勢訊息之文章,藉以吸引消費者外,並推由陳耿銓、張作利在中華財經台對投資人進行盤後分析解說,以歷史資料印證「四方力道」軟體預測期貨與個別股票未來趨勢之功能,而共同以每季新臺幣(下同)35,000元,1年98,000元之價格,對 外向不特定民眾推銷、販售「四方力道」軟體,而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與期貨顧問事業,孫宏志、陳春宗、羅子茜、楊程中與其他不特定民眾購買「四方力道」軟體後,將該軟體安裝在個人電腦,並以帳號、密碼上線登入軟體系統後,該軟體在盤中即會以呈現文字、符號、圖表、訊號等訊息,提供購買人期貨交易、上市(櫃)股票交易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龎長勝並會於每日開盤前與盤中,透過該SKYPE軟體 向購買「四方力道」軟體的消費者,以語音或文字廣播之方式,對每日的強勢股、弱勢股提出研判意見,並推薦可進行買賣的個別股票與價格,另提供台指期貨作多、作空、停損、停利之訊息給客戶。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㈠被告龎長勝及其辯護人以同案被告陳耿銓、張作利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陳述,均為審判外之證詞為由,否認此部分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62頁、第64頁)。本院基於下列理由,認為同案被告陳耿銓、張作利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指證和澤公司並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而從事推銷、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確實具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功能,期貨部分則有黃導航線、藍導航線,提供盤中漲跌訊息,供購買的消費者作為買賣的建議等部分,均具有證據能力: ⑴證人陳耿銓於104 年6 月30日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證稱:「四方力道」軟體具有短線(包含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中線、長線投資操作、盤中即時量分析、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等對證券期貨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功能,提供客戶在短線、盤中、盤後即時推薦買進、參考賣出之功能,以及可以留意的個股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34頁),而與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四方力道」軟體雖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功能,但並不會教客戶此部分的功能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頁),顯不一致。因證人陳耿銓前揭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內容,乃證明被告龎長勝、張作利是否涉犯本案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犯罪事實所必要。由於⑴被告陳耿銓就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於104 年6 月30日,持搜索票在和澤公司執行搜索的過程,係與被告龎長勝一起全程在場,事後並與被告龎長勝一同前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辦公室接受詢問,此有被告陳耿銓、龎長勝於同日調查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查卷第32頁至第35頁、第14頁至第18頁),除經本院勘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前往和澤公司執行搜索時,曾出示搜索票無訛外(見本院卷㈢第15頁),且依本院勘驗結果,顯示臺中市調查人員當日在和澤公司內進行搜索的過程平和,並未與和澤公司人員產生任何的摩擦與衝突,執行搜索過程中,並未使用任何強制性的物理力量,足認被告陳耿銓面臨臺中市調查處人員的調查,因先前已經歷過尚算平順的搜索過程,而能隨時間經過,逐漸調適自己緊張的心情,且其係與有相識多年的被告龎長勝一同前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辦公室接受詢問,不致感到孤單,應不致受警方誘導而為不利於己之陳述。⑵再被告陳耿銓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過程,曾於同日17時44分許,經詢問人員告知已將屆日沒時刻,是否同意繼續接受詢問,被告陳耿銓表示願意接受夜間詢問後,臺中市調查處人員,並非緊接繼續詢問被告陳耿銓,而是讓其休息與用餐,此觀諸被告陳耿銓當日之調查筆錄記載即明(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35頁反面),足認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被告陳耿銓過程,尚能遵守法令規範,給予被告陳耿銓休息與用餐時間,並非以非法疲勞詢問的手段,獲取被告陳耿銓不利之陳述,而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故同案被告陳耿銓前揭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陳述內容之信用性,已獲相當之確保,而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條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具有證據能力。 ⑵證人張作利於104 年7 月21日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證稱:「104年1月開始為和澤資訊科技公司在高雄地區販賣『四方力道』軟體擔任經銷商迄今」、「四方力道證券期貨分析軟體證券分析方面具有短線(包含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中線、長線投資操作、盤中即時量分析、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等。至於期貨分析方面則具有黃導航(線)代表支撐(下跌),藍導航(線)代表壓力(上漲),四方力道軟體只能提供黃、藍導航線,作為期貨會支撐跟壓力的參考依據,另四方力道軟體還有項『決策判斷指標』功能,會提供盤中漲跌的訊息,比如台指一直上漲,可能就會出現『超漲,小心頭部,突破某點數,可能回檔』,如台指一直下跌,可能就會出現『超跌,小心底部,跌破某點數,可能回檔』的訊息,該文字訊息是提供用戶作為買賣的建議」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而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應該不算是和澤公司的經銷商,且伊在電視上介紹與推銷的「四方力道」軟體,並未提供「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指標資訊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82頁、本院卷㈠第56頁反面),並不一致 。因證人張作利前揭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內容,乃證明被告龎長勝、陳耿銓是否涉犯本案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犯罪事實所必要。因被告張作利是在和澤公司於104年6月30日遭搜索後,相隔約三個星期,始依通知前往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參酌被告張作利供稱:「我跟龎長勝是舊識」、「那這段期間龎長勝一直跟我有保持聯繫,因為他教了我很多東西」等語(見本院卷㈠第56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2頁),以被告張作利與龎長勝結識多年的情誼,其對被告龎長勝經營之和澤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而遭搜索乙事,自應有所認識,則被告張作利於搜索後3個星期,始接受調查,心情應已平復,且 距離案發當下並非甚久,記憶仍然深刻,被告張作利於本院審理時,並表示臺中市調查局的筆錄內容,是經過其閱覽後,始行簽名,筆錄的記載內容並無與其意思不符之情形(見本院卷㈡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足認被告張作利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所製作之筆錄,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條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具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陳耿銓、張作利亦均爭執被告龎長勝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主張被告龎長勝前揭陳述為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62頁)。然被告龎長勝於104 年6 月30日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證稱:「四方力道」軟體確實有推薦建議買進或賣出個股的功能,且「四方力道」軟體的系統會自行將個股的現狀用文字解讀,形成決策訊息提供給客戶參考,但伊不清楚「四方軟體」有關推薦的買進或賣出的個股,是如何篩選出來的,亦不清楚系統係如何決定或篩選決策訊息,伊因為覺得這些功能很實用,故將該等功能予以保留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偵查卷第17頁),而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改口供稱: 「四方力道」軟體並無推薦或建議個股或期貨的買進或賣出的時點或價格,會推薦賣出或買進的功能,是舊版的,伊推銷、販賣的「四方力道」軟體,均為新版,並無該等功能等語(見本院卷㈠第56頁、本院卷㈡第6頁),互不一致。由 於⑴被告龎長勝係與被告陳耿銓一同在場,經歷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搜索和澤公司的過程,事後並與被告陳耿銓一同前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辦公室接受詢問,且經本院勘驗臺中市調查人員當日在和澤公司搜索過程平和,並未發生與和澤公司人員發生任何爭執或衝突之情形,更未使用任何物理性的強制力,已如前述,堪認被告龎長勝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的詢問時,因詢問前,已先歷經過程和平的搜索,其突遭檢警機關查緝的緊張心情,將隨時間的經過,而逐漸調適,且被告龎長勝係與其熟識的被告陳耿銓一同前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辦公室接受詢問,其心理應不致感到孤單。 ⑵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被告龎長勝的過程,曾於同日13時34分許,讓被告龎長勝稍作休息10分鐘,始於同日13時44分許,再繼續詢問被告龎長勝,此觀諸被告龎長勝當日之調查筆錄記載即明(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15頁反面),足認臺中市調查處詢問被告龎長勝過程,尚能遵守法令規範,給予被告龎長勝休息的時間,並非以非法疲勞詢問的手段,獲取被告龎長勝不利之陳述,而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⑶被告龎長勝於本院審理時,曾表示臺中市調查局的筆錄內容,是經過其閱覽後,始行簽名,且筆錄的記載內容並無與其意思不符之情形(見本院卷㈡第7 頁),足認被告龎長勝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所為陳述內容之信用性,已獲相當之確保,而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條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具有證據能力。 ㈢同案被告陳顗涵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所為之陳述,因與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是否構成本案犯罪的待證事實無關,本院並未以之作為認定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涉犯本案犯罪事實的積極證據,同案被告陳顗涵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所為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即無關緊要,爰不贅敘證據能力之有無。 ㈣證人即曾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之消費者孫宏志、陳春宗、羅子茜、楊程中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陳述,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與渠等之辯護人,均以該部分之證述均為審判外之證詞為由,否認該部分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62頁)。本院基於下列理由,認證人孫宏志、羅子茜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固均無證據能力,但證人陳春宗、楊程中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則均有證據能力: ⑴證人孫宏志、羅子茜於本院審判期日,均經傳喚到庭作證,而其等2 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情節(見本院卷㈠第206 頁反面至第212 頁、第217 頁反面至第221 頁),核與其等2 人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情節相符(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68頁至第69頁、第74頁至第75頁),因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之要件不符,且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之4 或之5 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本院因而認證人孫宏志、羅子茜於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但證人孫宏志、羅子茜於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仍非不得作為彈劾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或其他證人陳述憑信性之證據,先此敘明。 ⑵證人陳春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跟誰買?)答:我打電話他說他姓陳,但是我不曉得是什麼人」、「(問:SKYPE 裡面是誰在主講?)答:我不曉得什麼人在講」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2 頁反面、第215 頁反面),與其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與偵查中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明確表示:「依據我的印象,該陳姓業務員的全名為陳耿宏」、「是龎長勝用SKYPE 廣播」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72頁、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51頁反面),顯不一致。而證人陳春宗於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證稱:伊曾在電視上觀看過被告陳耿銓介紹「四方力道」軟體,且伊記得「四方力道」軟體有參考買進選股、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與賣出弱勢股等指標訊息,以及開盤前,和澤公司會有人員使用語音廣播,推薦強勢股、弱勢股及進出價格,以及即時提醒有哪些股票要注意強拉,哪些股票有主力進入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71頁至72頁正反、面),乃 證明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是否涉犯本案非法經營期貨顧問、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犯罪事實所必要。證人陳春宗於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其對於所購買的「四方力道」軟體,具有何種功能,以及其個人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的情形,均仍印象深刻,且依證人陳春宗的陳述,其對被告龎長勝並無任何的印象,且因「四方力道」軟體推薦的有價證券,均與其習以選擇操作的股票,差異甚大,其因而未參考「四方力道」軟體的推薦,也因此其並未使用「四方力道」軟體而有獲利或虧損等情(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71頁、第72頁反面),足認證人陳春宗對於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均無深刻的印象,且對「四方力道」軟體並無特殊的喜好或厭惡,因而能保持中立、客觀的立場而為陳述,足認證人陳春宗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所製作之筆錄,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條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具有證據能力。 ⑶證人楊程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他大概跟你講些什麼內容?)答:其實很久了,我不太記得,詳細的內容我是不太清楚」、「藍導航線、黃導航線各代表什麼意思?)答: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3頁、第225頁反面),與其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就其透過skype聽聞到何種訊息,以及藍導航線、黃導航線各自代表的意義,均為明確而具體的陳述:「我在購買軟體後,‧‧提供一個skyp e帳號讓我加入,我加入該skype帳號後,該 帳號人員會在每天8點30分至8點45分透過skype向會員語 音廣播,分析數檔股票,叫會員留意該數檔股票可以買進賣出的價格,8點45分開始講解期貨,提供作多空及停損 點的訊息」、「四方力道軟體提供台指期當時的主力、庫存主力、大戶、庫存大戶、實戶、庫存主力、散戶、庫存散戶的進出量能比作為我買賣期貨的依據,還具有藍導航線(天空壓力線)、黃導航線(底部支撐線),台指遇到藍導航線就是要賣出的意思,遇到黃導航線就是要買進的意思」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明顯不符。而證人楊程中前揭於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的證述內容,乃證明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是否涉犯非法經營期貨顧問、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犯罪事實所必要。因證人楊程中於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其對於所購買的「四方力道」軟體,並取得skype帳號後,其聽聞和澤公司從業人員 透過skype軟體所講授的內容為何,以及所購買的「四方 力道」具有何種功能,並提供何種指標訊息,均仍記憶猶新,且依證人楊程中的陳述,其與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均不認識,而無立場偏頗的問題,再依證人楊程中表示其使用「四方力道」軟體分析期貨,略有獲利數萬元,後來因自己學會技術分析,且考量「四方力道」軟體的價格,而未再繼續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使用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78頁),除可證明證人楊程中接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對於其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的經驗,仍印象深刻,因而能陳述其心得為曾獲利數萬元外,以證人楊程中曾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獲利,其對「四方力道」軟體的印象,應該不差,衡情不致對販售「四方力道」軟體的和澤公司或該公司的從業人員,存有怨懟或惡意,致故意為不利被告龎長勝、陳耿全、張作利不利之陳述,且以證人楊程中事後已自己習得分析期貨的技術,而不再依靠「四方力道」軟體的協助,凸顯證人楊程中對於「四方力道」軟體,並不存有主觀的喜惡,因而與販售「四方力道」軟體的和澤公司與該公司的從業人員,亦無其他利害關係,應能忠於自己的記憶,就其購買、接觸、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的過程與經驗,為客觀的陳述,本院因而認楊程中於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所製作之筆錄,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條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具有證據能力 。 ㈤除前已敘及證據能力之部分外,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因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與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62頁),且於本院審判期日,復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㈢第174 頁至第176 頁),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均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均應有證據能力。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均具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固均不否認被告龎長勝係和澤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耿銓則自和澤公司核准設立時起,即任職於該公司,並擔任副總經理之職務,被告張作利與同案被告陳顗涵則均為和澤公司之經銷商,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均明知和澤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和澤公司主要且唯一的營業收入即為販賣「四方力道」軟體,「四方力道」軟體為操盤分析軟體,可提供各類股票、期貨之交易資訊,和澤公司販售「四方力道」軟體的價格為1 季35,000元或1 年98,000元,和澤公司除架設「四方力道」軟體網站(網址:http ://ww w .4force . com .tw),介紹「四方力道」軟體功能,並提供「四方力道」軟體盤後解說影片外,被告龎長勝並曾委由陳耿銓、張作利在中華財經台對投資人進行盤後分析解說,以歷史資料印證「四方力道」軟體預測期貨未來趨勢與個別股票的未來走勢之功能,證人孫宏志、陳春宗、羅子茜、楊程中均曾購買「四方力道」軟體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被訴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被告龎長勝辯稱:「四方力道」軟體,原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等功能,但伊接手「四方力道」軟體後,已將相關功能,進行更改,「四方力道」軟體雖有提供股票、台指期貨在盤中的即時報價,但並無推薦或建議個股或期貨買進或賣出的時點或價格,伊確曾使用SKYPE 與會員聯繫,但只是為了教導會員使用「四方力道」軟體,不會用SKYPE 去跟會員推薦股票或期貨,也不會透過SKYPE 去跟會員推薦強勢股、弱勢股,或個股的進出價格云云。被告陳耿銓辯稱:「四方力道」軟體並無推薦或建議個股或期貨買進或賣出的時點或價格,伊使用SKYPE 與會員聯繫,但不會去跟會員推薦股票或期貨,也不會透過SKYPE 去跟會員推薦強勢股、弱勢股,或個股的進出價格云云。被告張作利則辯稱:伊曾在電視上介紹「四方力道」軟體,並協助銷售,但並未售出,伊介紹的「四方力道」軟體並無「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指標資訊云云。然查: ㈠被告龎長勝係和澤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耿銓則自和澤公司核准設立時起,即擔任該公司之副總經理,被告張作利與同案被告陳顗涵則為和澤公司之經銷商,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均明知和澤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和澤公司主要且唯一的營業收入即為販賣「四方力道」軟體,「四方力道」軟體為操盤分析軟體,可提供各類股票、期貨之即時交易資訊,和澤公司販售「四方力道」軟體的價格為1 季35,000元或1 年98,000元,和澤公司除架設「四方力道」軟體網站(網址:http ://www .4force .com .tw),介紹「四方力道」軟體功能,並提供「四方力道」軟體盤後解說影片外,被告龎長勝並曾委由陳耿銓、張作利在中華財經台對投資人進行盤後分析解說,以歷史資料印證「四方力道」軟體對期貨市場未來趨勢研判與個別股票價值分析之功能等事實,業據被告龎長勝供稱:「(問:你或和澤公司是否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事業?)答:沒有」、「(問:和澤公司在100 年9 月2 日設立登記?)答:是」、「(問:和澤公司唯一收入就是販售四方力道軟體?)答:是」、「(問:陳耿銓是否從和澤公司設立的時候,就已經在和澤公司任職?)答:是」、「(問:陳顗涵與張作利是否是經銷商?)答:是」、「四方力道股票/ 期貨決策系統網站(網址:http ://www .4force .com .tw)是由我成立的‧‧‧為了行銷就架設該網站,希望有助於銷售,由行政人員陳瑋倩負責經營管理」、「(問:四方力道軟體的銷售價格,為何?)答:訂價一年是9 萬8000元,一季是3 萬5000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80 頁至第181 頁、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15頁反面、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2頁),核與被告陳耿銓供稱:「(問:你受僱於和澤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答:是的」、「(問:和澤公司設立登記的時候,你是否就已經任職於和澤公司?)答:是的」、「(問:你的工作內容?)答:在電視台講授四方力道軟體,與販售四方力道軟體」、「(問:你是否有為和澤公司在財經台講授四方力道軟體?)答:有」、「我擔任副總經理,負責向客戶銷售及教學四方力道軟體‧‧另外本公司在『中華財經台』電視頻道有購買時段,播放我講解四方力道軟體特色與使用方式的影片」、「(問:民眾如何付費購買『四方力道系統』證券期貨分析軟體?收費標準為何?)答:客戶可以用現金、刷卡、匯款等3 種方式支付,收費標準為每季3 萬5000元,每年9 萬8000元。客戶繳完費用後,和澤公司就會提供客戶一組帳號、密碼,客戶可以進入四方力道網站下載軟體,並以該組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即可開始使用」、「(問:和澤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是否為銷售四方力道軟體?)答:是」、(問:你們三位【指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是否都有幫和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四方力道軟體?)答:有」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81 頁正、反面、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反面、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11頁反面),被告張作利供稱:「104年1月開始為和澤科技公司在高雄地區販賣『四方力道軟體』擔任經銷商迄今」、「我不是和澤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員,應該算是代理」、「(問:你們三位【指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是否都有幫和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四方力道軟體?)答:有」、「(問:你們三位每銷售一套軟體,如何抽成?)答:百分之三十,我跟和澤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定的抽成就是這個數字」、「(問:你是和澤公司經銷商?)答:‧‧因為跟龎總經理是舊識,他委託我去幫忙錄影,他有說我可以幫忙銷售,銷售的話,有傭金可以給我,但是我去錄影的這段時間,並沒有銷售」、「(問:若有報酬的話,就是要靠銷售四方力道軟體?)答:是」、「(問:當時約定的報酬為何?)答:軟體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問:當時你們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的價格?)答:一季是三萬五,一年是九萬八」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42頁反面、 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11頁反面、本院卷㈢第182 頁),以及證人即任職和澤公司擔任行政工作之陳瑋倩證稱:「和澤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我就到和澤公司擔任行政工作迄今,負責總機、總務、流水帳登錄及公司的一般業務都是由我負責」、「營業項目即為銷售四方力道軟體」、「和澤公司有架設網站,也向中華財經電視台購買節目時段來瞭解這個軟體內容,由陳耿銓在節目中介紹『四方力道系統』證券期貨分析軟體,約於1年多前,由和澤公司高 雄的經銷商張作利在節目中介紹軟體,陳耿銓已經沒有在節目中介紹軟體。投資人要購買該軟體‧‧‧可以買一季或一年,一季價格為3萬5000元,一年則為9萬8000元」、「(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壹-7龎長勝電腦資料輸出檔案1份,該客 戶資料表上業務基資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耿銓』就是陳耿銓‧‧『龎』是龎長勝‧‧『Tina』是高雄的經銷商陳顗涵」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56頁至第58頁反面)大致相符,並有四方力道網站擷取畫面、龎長勝電腦資料輸出檔案、四方力道決策系統資訊服務開卡單、和澤公司102年度營業稅單、被告陳耿銓在電視談講授「 四方力道」軟體之擷取畫面、被告張作利在中華財經台講授「四方力道」軟體之擷取畫面等資料附卷可稽(見104年度 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60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6頁反 面、第67頁反面、第86頁至第87頁、本院卷㈠第153頁), 復有和澤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而堪認定。又和澤公司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業務,且無被告龎長勝、陳耿銓或同案被告陳顗涵任職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登錄資料,被告張作利雖曾分別於88年1月19 日及92年6月16日登錄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期 貨業務員及建議招攬出版講習業務員,惟已於94年12月7日 註銷上開業務員登記等節,則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5月28日、104年7月30日、104年9月18日函1份附卷可證(見 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81頁、第126頁、第130頁),是和澤公司與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均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期貨顧問事業。 ㈡而和澤公司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具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及「藍導航線」、「黃導航線」等資訊,而提供證券期貨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功能乙情,則經被告龎長勝供稱:「(問:提示四方力道軟體功能畫面1 份,『四方力道系統』證券期貨分析軟體具有短線【包含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中線、長線投資操作、盤中即時量分析、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等對證券期貨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功能,是否屬實?)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軟體有這個推薦建議買進或賣出個股的功能,但是我沒有針對該功能做介紹」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以及被告陳耿銓供稱: 「(問:提示四方力道軟體功能畫面1份,『四方力道系統 』證券期貨分析軟體具有短線【包含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中線、長線投資操作、盤中即時量分析、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等對證券期貨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功能,是否屬實?)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四方力道系統』軟體主要是依據三大法人、券商進出買賣股票的量來決定籌碼,也就是建議可留意的個股,該軟體也有提供客戶在短線,盤中、盤後即時推薦參考買進、參考賣出之選股功能」、「(問:承前,『四方力道』軟體如何提供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給客戶作為投資建議?)答:『四方力道』軟體會依據個股進行分析,客戶點進該功能後,可以看到該檔個股的文字訊息,內容為該檔個股短、中、長線是強勢或弱勢,也可以看到該檔個股的決策價及導航價」、「本軟體確實有顯示個股買賣價格的參考」、「(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壹- 7:龎 長勝、陳瑋倩電腦資料,四方力道軟體近日力道能量前後30名、即時力道能量前後30名、日線盤後參考選股、即時參考超漲跌表等畫面1份,是否為四方力道推薦個股買賣之畫面 ?)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但是本軟體是建議客戶要去注意該檔股票,並不是告知客戶要直接去買進或賣出該檔股票」(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34頁至第35頁),被告張作利供稱:「(問:四方力道系統證券期貨分析軟體功能為何?)答:四方力道證券期貨分析軟體證券分析方面具有短線(包含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中線、長線投資操作、盤中即時量分析、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等。至於期貨分析方面則具有黃導航(線)代表支撐(下跌),藍導航(線)代表壓力(上漲),四方力道軟體只能提供黃、藍導航線,作為期貨會支撐跟壓力的參考依據,另四方力道軟體還有項『決策判斷指標』功能,會提供盤中漲跌的訊息,比如台指一直上漲,可能就會出現『超漲,小心頭部,突破某點數,可能回檔』,如台指一直下跌,可能就會出現『超跌,小心底部,跌破某點數,可能回檔』的訊息,該文字訊息是提供用戶作為買賣的建議」等語甚詳(見104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偵查卷第43頁),足認「四方力道」軟體確具有推 薦、分析盤中、盤後各類股票、期貨特定時點是否適宜買賣之價位、即時量能分析及未來趨勢研判等決策判斷指標功能。再依被告龎長勝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問:承前,『四方力道系統』軟體如何盤中、盤後推薦買進、賣出之選股給客戶作為投資建議?)答:我不清楚,我在取得該軟體的權利時,該軟體具備該功能,至於該些推薦的買進或賣出的個股是如何篩選出來的,我則不清楚」、「(問:承前,『四方力道系統』軟體如何提供即時量分析給客戶作為投資建議?)答:即時量分析是該系統依照股票交易所即時提供單一個股的交易量及成交價的關係所計算出來的,顯示在系統中提供給客戶作為投資參考」、「(問:承前,『四方力道系統』軟體如何提供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給客戶作為參考?)答:那是系統自行將個股現行狀態用文字解讀並將該訊息提供給客戶作為投資參考」、「(問:系統如何自行篩選出前述即時量分析或重大決策訊息的個股給客戶作為投資參考?)答:我不知道系統如何篩選出來的,我擁有該系統時即具有這些功能」、「(問:承前,主力、大戶、實戶、散戶等數據、量能比線圖、決策【價】、導航【價】等資料從何得來?功能為何?)答:我不知道這些資料從何而來,從我擁有這系統時即具有這些功能,我覺得這功能相當實用,所以我接手該軟體後依然保留這項功能」等語(見104年 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17頁正、反面),足認「四方力 道」軟體推薦、分析盤中、盤後各類股票、期貨特定時點是否適宜買賣之價位、即時量能分析及未來趨勢研判等決策判斷指標,係依照特定技術分析理論建置在「四方力道」軟體的系統內,並不需使用「四方力道」軟體者,自行參與設定。按「在銷售證券投資分析軟體時,若該軟體就使用之技術分析指數、參數已設定,無須經由購買該軟體者自行設定條件為運算提示者,則該證券投資分析軟體之程式已摻有程式設計者對於金融市場趨勢判斷之意見。又若該軟體並已設定特定情況下提供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價位、買賣轉折價位、停損停利價位或未來趨勢研判等功能時,自足以認為該軟體具有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另銷售該證券投資分析軟體者,以及購買該軟體者間之報酬或價金,若係全部或部分取決於該軟體所提供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即該程式設計者對於技術分析指數、參數之設定,即程式設計者對於金融市場趨勢之投資觀點)時,當可認為其銷售證券投資分析軟體之行為構成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證券投資顧問』的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5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被告龎 長勝、陳耿銓、張作利的前揭供述,顯示「四方力道」軟體主要是按照三大法人、券商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的數量,作為參數,進行技術分析,無需由購買該軟體的消費者自行設定條件為運算,且該軟體有關「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買進弱勢股」及「藍導航線」、「黃導航線」、「決策判斷指標」等資訊,不僅為販售該軟體就金融市場的有價證券與期貨未來趨勢,提供分析意見,並提供期貨或個別有價證券買賣價位的研判與建議,參照前揭說明,應足以認定「四方力道」軟體具有對期貨或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則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以販售「四方軟體」為業,自均該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1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與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所規定「期貨顧問」的要件。 ㈢而經本院受命法官於105 年7 月27日準備程序中,勘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證物袋」內標有「2015/4/17 四方力道」與「證九」字樣的光碟,勘驗結果顯示內容乃有關被告張作利於104 年4 月17日在中華財經台推銷「四方力道」軟體,被告張作利在該節目中,一開始即表示:「‧‧股價還未上漲,透過四方力道,你可以很清楚的提早發現這些主力在低檔佈局的股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5 頁),接著說明「四方力道」軟體首重籌碼面的分析,並先後爰引先豐、悠克、奇力新、台開、楠梓電、光聯、中壽等股票的走勢為例,說明如何透過「四方力道」軟體,在相關股票價格上漲之前,先行掌握主力已佈局買進相關股票,或相關利多的新聞發佈前,先行發現主力已開始買進相關股票,以決定是否進場購買相關股票的契機,且於講解「先豐」的股票時,曾表示:「一直來到今天,再度的創新高來到66塊錢,主力目前的水位還是持續高檔,並未下車,這個股票您可以考慮的繼續續抱,您可以考慮繼續抱」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6 頁),以及就「奇力新」的股票,表示:「在4 月7 日奇力新的利多發佈之後,您可以選擇在這裡,你要下車還是續抱,因為目前主力的動態還沒有大幅的做調節,這個你可以很輕鬆愉快的做選擇,那麼如果您今天‧‧你今天是看了新聞看到奇力新的利多,您才跟著上場跟著進場,您覺得來得及嗎?」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146 頁反面至第147 頁),之後,再介紹如何點選「四方力道」軟體中的「近日主力量能比排名」的選項,就可以將主力最近密集在低檔佈局的股票,全數列出,而可供購買「四方力道」軟體的消費者參考是否跟隨主力佈局,此有本院該日準備程序與錄影擷取畫面等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45 頁至第148 頁反面、第153 頁至第161 頁),雖被告張作利在上開節目講述的內容,主要用於推銷「四方力道」的軟體,但其推銷「四方力道」軟體的方式,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如何操作「四方力道」,以及「四方力道」軟體介面的介紹,反而都是在說明與講解如何透過「四方力道」軟體針對籌碼面的技術分析,對於個別股票提供價值分析與對未來趨勢之研判,進而使消費者得以輕易決定是否買進或賣出,被告張作利並在節目上針對先豐的股票,表示該股票的價格已創新高,但並無主力賣出股票的跡象,因此建議投資人可以繼續持有,至於奇力新的股票,則可選擇賣出獲利了結,或繼續持有觀望,被告張作利顯有對個別有價證券進行價值分析,而被告張作利提供「四方力道」軟體有關「近日主力量能比排名」的功能,則列出主力佈局排名的股票,而對個別股票作出將來可能上漲之趨勢研判,且依被告張作利的講解內容,從未介紹如何自行設定「近日主力量能比排名」的參數,足認不論是「四方力道」軟體有關籌碼即主力或大戶的股票進出數據,抑或「近日主力量能比排名」所篩選的股票排名,均為該軟體系統所內建,均不需購買使用該軟體的消費者進行設定或運算提示,足見被告張作利在電視頻道推銷的「四方力道軟體」,具有對個別有價證券即股票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而與被告龎長勝、陳耿全、張作利前揭於臺中市調查處之供述內容吻合。另本院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勘驗前述光碟結果,顯示被告張作利在節目中,曾介紹「四方力道」軟體就期貨市場的籌碼區分為散戶、實戶、大戶與主力,並先以104 年4 月16日期貨市場開盤的趨勢,進行分析,除以口述表示:「4 月16日開盤的時候,我們看到市場上散單跟有力道的主力單對做的情況,我們看到了散單做的是空單,那麼投資朋友您曉得散戶做空,一下下場是什麼‧‧沒有力道的散單到最後容易被有力道的主力單做軋空,為什麼會做軋空?‧‧我們經由四方力道提早讓我們知道,主力在這裡做多,主力作多散戶做空,我們怎麼去看呢?您看散戶下面有一條線,這叫庫存水位線,當散戶持續放空,這庫存水位線會累積一直增加,再過來看一下,庫存散戶累積4900的空單,有沒有看到?‧‧看到庫存水位線持續的增加,代表散戶還在做放空的動作,我們要跟的主力一起來佈局多單,那麼我們跟著做多單之後在這根開盤開在9556,讓您清楚看到主力做多,您跟著下去買多,我相信您會買的很踏實,‧‧‧主力持續的在買,持續的在買,到了這根短線的高檔長紅之後,來到了多少?9617,足足漲了60、70點,這個時候您可以看到了主力開始做調節,那麼我們可以跟著主力做一次調節,再過來又來到了10點45分的時候散戶又開始做空單,當時的價格在9615,我們可以從新再佈局一趟多單,最高曾經有拉過到多少?9633,這個是昨天4 月16日的期指」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8 頁反面至第149 頁),並輔以電腦期貨的歷史資料畫面呈現(見本院卷㈠第162 頁),足認被告張作利以宣傳「四方力道」軟體透過籌碼面的技術分析,除可對購買該軟體的消費者,提供期貨市場未來趨勢是作空或作多的研判與分析,更提供期貨指數9617至 9615之間,乃買賣轉折價位區間之手法,進行「四方力道」軟體之推銷。接著,被告張作利針對當日的期貨市場,進行分析,表示:「我們來看到今天4 月17日,今天是4 月17日開盤的時候一樣的,散戶開始怎樣?開始做多單,看的清楚嗎?主力、大戶開始做空單,所以在4 月17日我們跟著主力開始做空單,在這裡做一個放空的動作,它從高點9629一路下殺到低點的多少,來到這裡9573,為什麼這一波我們要著做空‧‧因為主力持續跟著放空,來到了9573之後,主力開始做空單的回補,我們這個時候才跟著主力做空單的回補。再過來看一下,那麼到了後面這一段【畫面期貨K 線圖右下方出現「散戶:-2908 、庫存散戶;1794、實戶:2908、庫存實戶:2227、大戶:0 、庫存大戶:0 、主力:0 、庫存主力:-4021 」等文字(21分7 秒)】,主力在這個地方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主力的籌碼已經沒有什麼量的籌碼,對不對?沒有什麼籌碼就代表沒有大單在買賣,後面容易走什麼?走盤整盤,盤整盤怎麼做?因為時間的關係,張老師沒有辦法在這邊一一詳細的說明,但是沒有關係,這一段最好賺的空單,你只要把它賺起來,30、50點今天你已經很輕鬆了,那麼盤整盤要怎麼做,做支撐壓力,我們有一個所謂的導航線(21分42秒),可以帶你做支撐壓力的盤整盤」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9 頁反面至第150 頁),並有本院錄影擷取畫面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63 頁至第164 頁),堪認被告張作利係以透過「四方力道」軟體,對當日即104 年4 月17日的期貨走勢所為之研判,與前一日即同年月16日的分析,同樣精準為號召,藉以吸引民眾出資購買,其在講解104 年4 月17日的期貨市場時,不僅曾為期貨的未來趨勢為分析,更提供期貨指數到9573時,可作為買賣價位轉折點,並表達之後的趨勢是盤整格局,需利用「四方力道」軟體的黃導航線與藍導航線作為決策的參考,從被告張作利對「四方力道」軟體的講解內容,顯示「四方力道」軟體具有對期貨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而符合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期貨顧問」的要件。而本院依辯護人之聲請,將被告張作利在中華財經台推銷「四方力道」軟體的錄影光碟,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是否符合該委員會於100 年5 月5 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20068 號函所揭示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 年8 月29日函覆表示:「按附資料經依本會100 年5 月5 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20068號函,有關銷售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交易分析軟體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之認定原則檢視後,說明如下:㈠被告張員(指被告張作利)於中華財經台推銷『四方力道』軟體,提及『‧‧我們只需四方力道一鍵選股就可以輕鬆把主力在低檔佈局的股票選出來‧‧‧我們來看我們的畫面,到底是多麼的簡單,這裡有一個案件【畫面轉換顯示即時選股版】,同時【畫面即時選股版畫面左上方有「★」符號,按下去後顯示「即時能量力道正向30名股、近日量能力道正向30名股、近3 日正向主力,主力量能比、近6 日正向主力,大戶量能比、近日主力量能比排名」等文字(錄影時間14分51秒),且有先豐、攸克、奇力新、台開、楠梓電、南僑、光聯、中壽等股票(錄影時間15分6 秒)】‧‧‧這邊有寫「近日主力量能比排名」我們主要把它點選下去,就會在這邊看到一排所有主力在最近有密集吃貨的股票‧‧‧』,所稱『一鍵選飆股』功能似具有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功能。又依被告張員於上開頻道節目推銷『四方力道』軟體之講述內容,亦提及該軟體具有期貨相關分析及提示多空買賣建議之功能」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1 頁),此有記載辯護人聲請意旨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5 年8 月3 日函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 年8 月29日函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51 頁反面、第169 頁、第171 頁),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認定結果與本院勘驗結果吻合,均足以證明被告龎長勝、陳耿全、張作利販售之「四方力道」軟體,確實對期貨或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無訛。 ㈣證人孫宏志係於103 年6 月16日,以35,000元價格,向被告龎長勝購買使用「四方力道」軟體1 季,證人陳春宗則係於103 年6 月間某日,觀看被告陳耿銓在電視上介紹「四方力道」軟體時,撥打電話向和澤公司購買「四方力道」軟體,證人羅子茜係於103 年11月間,以98,000元價格,向同案被告陳顗涵購買「四方力道」軟體1 年,證人楊程中係於103 年4 月間某日,透過和澤公司的業務,以35,000元價格,購買「四方力道」軟體1 季等情,則經證人孫宏志、陳春宗、羅子茜、楊程中證述在卷(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71頁、本院卷㈠第216 頁反面、第218 頁),並有證人羅子茜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之傳真刷卡專用訂購單2 份,以及證人孫宏志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之傳真刷卡專用訂購單、證人陳春宗、楊程中的四方力道決策系統資訊服務開卡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76頁正、 反面、第70頁正、反面、第73頁、第79頁)。而依證人即曾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之消費者孫宏志證稱:「(問:在你購買的四方力道軟體有無『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盤中、盤後推介買賣之個股或期貨、即時量能分析、決策判斷指標之功能?)答:有這功能」、「(問:除上開功能,還有無其他主要功能?)答:有藍導航線是建議要賣出期貨、黃導航線是建議要買進,有建議買進賣出的價格,但從導航線的指數再加3或5點,來買進或賣出,由你自己決策。‧‧另外買軟體時還有提供一張建議參考買賣時機表,這張表示參考大戶、實戶的量及藍導航線、黃導航線當時指數作為買賣依據」、「(問: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陳顗涵等4人有無於每日開盤前、盤中、盤 後以SKYPE軟體向會員廣播當天推薦強勢股、弱勢股,及該 股進出價格或者期貨買賣價格?何人負責廣播?)答:在8 點45分時,龎長勝會用SKYPE介紹股票的強弱股,用另外一 個軟體連結到龎長勝的電腦畫面,龎長勝用SK YPE廣播,在8點55分時,才會開始講期貨,他會跟我講要用藍導航線、 黃導航線指數再加3或5點作為買賣參考值,股票部分,我沒有在聽」、「我連到龎長勝的畫面,龎長勝有用該軟體選出當日強勢股、弱勢股給會員做為買賣參考」、「(問:有無曾因經過被告4人以SKYPE廣播對於個股或期貨之推薦、個股或期貨買賣價位、停損停利點,而買賣個股或期貨?)答:有。是龎長勝廣播」、「(問:買這個軟體之後,如何操作都是龎長勝跟你教導的?)答:對」、「(問:你在家裡操作時有無連線到龎長勝的電腦?)答:應該是遠端連進去,然後龎長勝會教我們看盤的技巧」、「(問:看盤是在看以前的,還是現在當天的盤勢的走動?)答:當天盤勢的走動」、「(問:檢事官有問你說:買這個軟體的人可不可以連到被告的電腦去瞭解?你說,有,可以連到龎長勝的畫面,並且表示你連到龎長勝的畫面,龎長勝有用該軟體選出當日強勢股、弱勢股給會員作為買賣參考,是否正確?)答:對」、「(問:提示104偵字20586卷第26頁,你在買這個軟體時有無提供這一張給你?)答:有」、「(問:期貨當沖操作模式,這一張的作用為何?)答:這一張主要是介紹我們何時買進跟賣出期貨的方式」、「(問:黃導航跟藍導航,在軟體裡面是他們自己程序運作之後就會出現?)答:對」、「(問:提示104偵字20586卷第22頁反面,你購買的軟體裡面有無這個畫面?)答:有」、「(問:這個畫面是什麼意思?)答:這個畫面就是說,比如黃導航就是從左邊看上來的時候,如果它超過這個限額,大概減3點左右就去買進 ,賣出的話就是如果它變成中間的地方,我們可能是加個3 點或5點則會去做賣出的動作」、「(問:這個是在推薦何 時你可以買進或賣出?)答:對」、「(問:一樣在這個軟體,看到它所顯示的市場主力動態,或是期貨的藍導線、黃導線這些資訊,你需不需要自己設定條件?)答:我沒有自己設定過」、「(問:需不需要自己設定?)答:不需要」、「(問:你主要玩的是期貨,你看到上面如果顯示藍導航線跟黃導航線,各是代表什麼意思?)答:藍導航應該是賣出的部分,黃導航線就是買進的訊息」、「(問:你在警詢時說,藍導航價格就是建議要賣,黃導航就是建議要買的價格?)答:對」、「(問:你剛剛有提到龎長勝在早上8點 45分的時候,會用SKYP E跟你們聯絡講說當天的盤勢?)答:對」、「(問:你說龎長勝會講股票什麼是強勢股、什麼是弱勢股,然後才會講期貨?)答:對」、「(問:龎長勝是否會提供建議什麼時候買、價格多少?)答:在軟體上面會有那個數字出來,就是用那個數字去做買賣」等語(見 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50頁反面至第52頁、本院卷㈠第206頁反面至第211頁),證人孫宏志證稱「四方力道」軟體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買賣出弱勢股」等功能(見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51頁),核與被告龎長勝、陳耿全、張作利於臺中市調查處均坦承「四方力道」軟體確有此部分功能無訛(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第34頁、第43頁),足認被告張作利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推銷介紹的「四方力道」軟體並無「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指標資訊云云(見本院卷㈠第56頁反面),顯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依證人孫宏志前揭證稱:被告龎長勝除出售「四方力道」軟體,藉由軟體中的黃導航線、藍導航線,提供有關期貨未來趨勢進行研判,並以黃導航線與藍導航線,作為出售或買進的提示訊息外,被告龎長勝每日早上8時45分 許,會透過SKYPE與會員進行聯繫,講解股票的走勢,並由 會員透過連結被告龎長勝的電腦,由被告龎長勝使用「四方力道」軟體選出當日的強勢股與弱勢股,供會員作為買賣參考,然後於當日早上8時55分許,開始講解期貨,並會教導 會員使用黃導航線與藍導航線所顯現的價位,作為建議買進或賣出的時點等語,堪認被告龎長勝除透過銷售「四方力道」軟體對期貨或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外,尚曾親自以SKYPE的通訊軟體,對於購買「四方力道」軟體 的消費者,提供期貨與有價證券的未來趨勢的價值分析與建議,而從事證券投資顧問與期貨顧問的業務。 ㈤證人陳春宗先後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問:『四方力道系統』證券期貨分析軟體有何證券分析功能?)答:我記得該軟體有參考買進選股、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與賣出弱勢股等等,特別比較有印象的是它有語音系統,會即時提醒我哪些股票要注意強拉,而且軟體裏面也會出現哪些股票有主力進入,可以注意購買」、「(問:該軟體有無在每天開盤前透過skype 等網路語音向會員廣播當天推薦的強勢股、弱勢股及該股的進出價格?是何人向你們廣播?)答:會的,就是因為在開盤前和澤公司人員都會用語音推薦強勢股、弱勢股及進出價格,我覺得推薦的股票太多,進出又太頻繁,我沒辦法接受,才不繼續用」、「(問:在你購買的四方力道軟體有無『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盤中、盤後推介買賣之個股或期貨、即時量能分析、決策判斷指標之功能?)答:有這功能,我是看股票,它都推薦小型股」、「(問: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陳顗涵等4 人有無於每日開盤前、盤中、盤後以SKYPE 軟體向會員廣播當天推薦強勢股、弱勢股,及該股進出價格或者期貨買賣價格?何人負責廣播?)答:是龎長勝用SKYPE 廣播,我看自己四方力道軟體畫面,廣播時會說有主力進去買某檔股票,很少說到買賣價格。一週大約聽到一、二次推薦股票的買賣價格」、「(問:偵查筆錄第4 頁有提到,陳答:龎長勝用SKYPE 廣播,我看自己『四方力道』的軟體畫面,廣播時有說主力買什麼檔,很少說買賣價格,大約聽到一、兩次推薦股票的買賣價格。你那時候這樣回答,所以你有跟龎長勝用SKYPE 連線聊過?)答:‧‧不是聊,沒有聊,都是聽而已,沒有聊過天」、「(問:聽完之後,龎長勝有無講哪個特定的股票或是特定的期貨,或是特定的什麼東西,叫你們去買?)答:有,龎長勝有說哪一個股票可以買,我不喜歡那股票我沒有去買」、「(問:講以前的股票還是現在開盤的股票?)答:就是當天的股票,但是我用沒幾天,因為龎長勝報的股票我都不喜歡」、「(問:提示104 偵字20586 卷第22頁,你買了這個軟體之後,你看到軟體裡面的畫面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這些功能?)答:對,有」、「(問:你點進去之後會顯示什麼?)答:就是顯示在剛才那個畫面」、「(問:會顯示是個別的股票嗎?)答:對」、「(問:提示104 偵字20586 卷第117 頁,你購買的軟體裡面是否會出現這個畫面,這種跟你講說哪一支股票可能強勢,哪支股票弱勢,是否會出現類似像這種的畫面?)答:對,類似,有」、「(問:這些股票跑出來的結果需不需要你加入參數運算,還是它自己就會跑出來?)答:不用加入參數」、「(問:你剛才有提到他有語音系統,你講的語音系統就是SKYPE ?)答:對」、「(問:他是否在每天早上開盤前,就會用語音來推薦?)答:開盤後,開盤後差不多半個小時左右會講」、「(問:講的內容為何?)答:就是說那一支股票今天比較強勢、哪一支股票今天比較弱勢」、「(問:之前你在調查站時有提到,『四方力道』系統這個軟體有參考買進選股、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與賣出弱勢股這些的功能?)答:對」、「(問:也就是說你只要點選那個軟體,它會告訴你哪些是強勢股、哪些弱勢股?)答:對」、「(問:什麼叫強勢股、弱勢股?)答:強勢股就是可能會漲的,弱勢股就是可能會下跌的」、「(問:你在調查站有說語音系統會廣播,提醒哪些股票要注意強拉,有哪些股票有主力進入可以注意購買,這些都是事實?)答:對」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72頁正、反面、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51頁正、反面、本院卷㈠第213 頁反面至第217 頁),是證人陳春宗有關「四方力道」軟體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功能之證述,除與被告龎長勝、陳耿全、張作利於臺中市調查處之供述,以及證人孫宏志的證述內容,完全相符外,證人陳春宗有關「四方力道」軟體的各項功能,均自始業已設定完成,無需購買軟體的消費者設定或輸入任何參數,且被告龎長勝會透過SKYPE 通訊軟體,說明當日主力購買哪些股票,並提供當日的強勢股與弱勢股,各有哪些外,並會對何檔股票而進行買賣,提出分析建議等節,亦與證人孫宏志的前揭證述內容,互相完全相符,益證被告龎長勝確有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 ㈥而證人楊程中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證稱:「(問:『四 方力道系統』證券期貨軟體有何期貨分析功能?)答:四方力道軟體提供台指期當時的主力、庫存主力、大戶、庫存大戶、庫存實戶、庫存主力、散戶、庫存散戶的進出量及量能比作為我買賣期貨的依據,還具有藍導航線(天空壓力線)、黃導航線(底部支撐線),台指遇到藍導航線就是要賣出的意思,遇到黃導航線就是要買進的意思。另四方力道軟體還有項『決策判斷指標』功能,會提供盤中漲跌的訊息,比如台指一直上漲,可能就會出現『超漲,小心頭部,突破某點數,可能回檔』,如台指一直下跌,可能就會出現『超跌,小心底部,跌破某點數,可能回檔』的訊息,該文字訊息是提供用戶作為買賣的建議。但我個人僅操作1個K棒(5分 鐘K線)的買賣,我主要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的主力與庫存主 力功能,當主力是買進、庫存主力線圖是為多時,軟體建議買進,當主力是賣出、庫存主力圖顯示空時,軟體建議賣出,當不是上述兩種情形時,軟體建議觀望」、「(問:和澤公司販售四方力道軟體給你後,有無使用skype提供服務? )答:有的,在我購買軟體後,鄭緯豪提供一個skype帳號 讓我加入,我加入該skype帳號後,該帳號人員會在每天8點30分至8點45分透過用skype向會員語音廣播,分析數檔股票,叫會員留意該數檔股票可以買進賣出的價格,8點45分開 始講解期貨,提供作多作空及停損點的訊息,會員則自己決定是否進場及設立停損點」、「(問:在你購買的四方力道軟體有無『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盤中、盤後推介買賣之個股或期貨、即時量能分析、決策判斷指標之功能?)答:有這功能,但我沒有用」、「(問: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陳顗涵等4人有無於每 日開盤前、盤中、盤後以SKYPE軟體向會員廣播當天推薦強 勢股、弱勢股,及該股進出價格或者期貨買賣價格?何人負責廣播?)答:‧‧我是買賣期貨,他從8點45分開始講期 貨,提供作多作空及停損點的訊息‧‧是誰向我廣播的我不知道,只知道是一個男子在講解」、「(問:有無曾因經過被告4人以SKYPE廣播對於個股或期貨之推薦、個股或期貨買賣價位、停損停利點,而買賣個股或期貨?)答:有,用藍導航線、黃導航線加減正負5點作為台指期貨的買賣價」等 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51頁至第52頁),以及於審理中證稱:「(問:提示104偵字20586卷第26頁,這一張期貨當沖操作模式,你的軟體裡面有無這一張?)答:他有發這一張給我」、「(問:你有無聽過藍導航線、黃導航線這些名稱?)答:有,那時候買軟體的時候他會告訴我」、「(問:你當初買『四方力道』軟體,是認為這個軟體的什麼功能對你有幫助?)答:期貨方面。剛剛有顯示出來的主力、實戶、大戶這方面的資訊」、「(問:你都是玩期貨?)答:對」、「(問:你在這個軟體上面所看到它所顯示出期貨的藍導航線或是黃導航線這些資訊,或是主力、庫存主力、大戶、庫存大戶、實戶、散戶這些資訊,你需不需要自己設定條件?)答:不用」、「(問:你自己可否自變更這個軟體所設定的運算方式?)答:不行」、「(問:提示104 偵字20586卷第78頁,你在調查局訊問的時候,你有說,你 主要是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的主力與庫存主力功能,當主力是買進,庫存主力線圖也是為多時,軟體建議買進,當主力是賣出,庫存主力線圖也是空時,軟體建議賣出,當不是上述兩種情形時,軟體建議觀望。你所述是否實在?)答:是」、「(問:軟體是如何顯示說建議你買進、賣出或是觀望?)答:就是剛剛期貨當沖操作模式那張圖有講的那個,它叫我要照那個方法做」、「就是從期貨當沖操作模式給我的」、「(問:在這個軟體上如何顯示藍導航線、黃導航線,是軟體自己跑的?)答:對」、「(問:提示104偵字 20586卷第77頁反面,這是你之前在調查局做的筆錄,你自 己當時就有說,期貨分析的功能,裡面會顯示藍導航線跟黃導航線,如果台指遇到藍導航線就是賣出,遇到黃導航線就是買進的意思,是否如此?)答:應該是這樣」、「(問:你有無按照這個軟體的指示買賣期貨?)答:有」、「(問:結果獲利情形如何?)答:還可以、還不錯,有賺錢」、「(問:這個帳號的人是每天早上就會有人用SKPYE語音跟 你們講訊息?)答:是」、「(問:大致都是講什麼內容,哪方面的訊息?)答:跟我做的筆錄一樣,就是會叫我們留意哪些股票可以買進,期貨的多、空訊息」、「(問:在 SKPYE上面講話的人是誰?)答:我不知道」、「(問:提 示104偵字20586卷第77頁反面,你在調查站的時候有說到,『四方力道』軟體還有一項決策判斷指標的功能,可以提供盤中漲跌的訊息,比如台指一直上漲,可能就會出現『超漲,小心頭部,突破某點數可能回檔』,如果台指一直下跌,可能就回出現『超跌,小心底部,跌破某點數可能回檔』的訊息,該文字訊息是提供用戶作為買賣的建議。有無印象?)答:有,這個我有印象」、「(問:確實有這樣的功能?)答:對,有」、「(問:在調查站你有提到,當主力是買進,庫存主力線圖也是多時,軟體是建議買進的?)答:是」、「(問:你在調查站有說,SKPYE的人在每天8點30分到8點40分會透過SKYPE的語音廣播分析數檔股票,叫會員留意該數檔股票可以買進、賣出的價格,8點45分開始講解期貨 ,提供作多、作空及停損點的訊息,是否事實?)答:是」、「(問:所以他有分析股票?)答:有」、「(問:記不記得他如何分析股票?)答:就是點位,然後建議可買或可賣那型的」、「(問:他會講股票名稱嗎?)答:有」、「(問:期貨的部分,你說作多、作空及停損點的訊息是指什麼?)答:他會在盤中上面即時告訴你,說現在是作多還是作空,然後他會說數據的變化」、(問:比如說作多的話哪邊就要獲利了結?)答:有,他有告訴我」等語(本院卷㈠第223頁反面至第227頁),就和澤公司販賣的「四方力道」軟體的各項指標與參數,均已事先設定,無須購買該軟體的使用者進行設定或變更,且「四方力道」軟體的黃導航線與藍導航線,分別係用以提示期貨走勢的訊息,且和澤公司有專人使用SKYPE聯繫購買該軟體的使用者,於每日進行股票 與期貨的分析,並會建議何檔股票在特定時機可進行買賣,以及建議期貨的交易等過程,證述甚為詳盡,證人楊程中有關「用藍導航線、黃導航線加減正負5點作為台指期貨的買 賣價」(見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52頁)之證述,更與證人孫宏志前揭證稱:「有藍導航線是建議要賣出期貨、黃導航線是建議要買進,有建議買進賣出的價格,但從導航線的指數再加3或5點,來買進或賣出,由你自己決策。‧‧另外買軟體時還有提供一張建議參考買賣時機表,這張表示參考大戶、實戶的量及藍導航線、黃導航線當時指數作為買賣依據」等語(見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51頁正、反面),如出一轍,且證人楊程中有關「四方力道」軟體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功能,亦與證人孫宏志、陳春宗之證述吻合,證人楊程中表示和澤公司的人員會透過SKYPE就當日的有價證券進行分析 ,並提出買賣的時機與價位的建議,亦核與證人陳春宗前揭證稱被告龎長勝會透過SKYPE告知今日哪些股為強勢股,哪 些為弱勢股,並會建議哪檔股票可以買賣等情節,互核相符,足認和澤公司的從業人員確有從事證券投資顧問與期貨顧問的業務。 ㈦經本院勘驗附表編號7 所示2 片光碟中註記有「龎長勝電腦資料」、「104.6.30扣押物編號:1-7 。所有人簽名:龎長勝」等字樣的光碟,點選該光碟中「龎長勝電腦資料」資料夾,再點選「龎長勝電腦資料」中的「教學資料夾」,顯示該「教學資料夾」內又有4 個資料夾,名稱分別為「四方力道說明」、「股期學運app 」、「期貨教學」、「新股市大富活」,點選「期貨教學」資料夾,內有名為「期貨操作20分技術11.17 」的Word檔(最後一次修改日期為西元2014年11月17日),經彩色列印為附件11-2,另有名為「1-期貨操作技術(新版)」的Word檔(最後一次修改日期為西元2015年6 月4 日),經彩色列印為附件11-3(見本院卷㈡第18頁反面至第20頁)。而所謂附件11-2與附件11-3(見本院卷㈡第208 頁至第209 頁),與前述檢察官與辯護人詰問證人孫宏志、楊程中所提示的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26頁的內容相同(見本院卷㈠第208 頁反面、第223 頁反面),均為「期貨當沖操作模式」,差別在於附件11-2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記載停損20點,附件11-3與104年度偵字第 0000 0號偵查卷第26頁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均記載停損15點。換言之,附件11-2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與104 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26頁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 ,除有停損20點與15點的差別外,其餘內容均屬相同,而附件11-3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與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26頁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則內容完全相同。對照本院前述勘驗內容,可知附件11-2「期貨當沖操作模式」的檔案,最後一次修改日期為103年11月17日,而附件11-3 「期貨當沖操作模式」的檔案,最後一次修改日期為104年6月4日,堪認附件11-3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乃附件11-2 的更新版本。再參酌附件11-3的Word檔名稱為「1-期貨操作技術(新版)」,檔案名稱特別標示「新版」等字樣,顯在凸顯附件11-3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乃較新的版本意旨,核與前述認定相符。因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26頁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既然與附件11-3的內容相同,堪認亦為最新版本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而104年度偵字第 00 000號偵查卷第26頁「期貨當沖操作模式」,有關「黃導航:做多:10分線黃導航價+5點設價做多,停損15點」、 「藍導航:做空:10分線藍導航價-5點設價做空,停損15 點」之記載,對照證人楊程中證稱:「用藍導航線、黃導航線加減正負5點作為台指期貨的買賣價」(見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52頁),以及證人孫宏志前揭證稱:「有 藍導航線是建議要賣出期貨、黃導航線是建議要買進,有建議買進賣出的價格,但從導航線的指數再加3或5點,來買進或賣出,由你自己決策。‧‧另外買軟體時還有提供一張建議參考買賣時機表,這張表示參考大戶、實戶的量及藍導航線、黃導航線當時指數作為買賣依據」等語(見104年度交 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51頁正、反面),完全相符,益證證 人孫宏志、楊程中前揭證述內容,應為事實。觀諸「期貨當沖操作模式」的記載內容,均係有關教導購買「四方力道」軟體的消費者,如何利用「四方力道」軟體業已事先設定的黃導航、藍導航等指標訊息,進行期貨未來趨勢的判斷,以及買賣轉折價位的分析(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26頁),對照證人楊程中證稱:「(問:提示104偵字20586卷第78頁,你在調查局訊問的時候,你有說,你主要是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的主力與庫存主力功能,當主力是買進,庫存主力線圖也是為多時,軟體建議買進,當主力是賣出,庫存主力線圖也是空時,軟體建議賣出,當不是上述兩種情形時,軟體建議觀望。你所述是否實在?)答:是」、「(問:軟體是如何顯示說建議你買進、賣出或是觀望?)答:就是剛剛期貨當沖操作模式那張圖有講的那個,它叫我要照那個方法做」等語(本院卷㈠第225頁),益證和澤公司與 被告龎長勝確有透過販售「四方力道」軟體,教導購買「四方力道」軟體的消費者,搭配使用「期貨當沖操作模式」的記載內容,從事期貨顧問事業一節。 ㈧經以證人即向同案被告陳顗涵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之證人羅子茜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問:『四方力道系統』證券期貨分析軟體有何分析股票期貨功能?)答:我僅買賣台指期,因為四方力道軟體提供台指期當時的主力、大戶、實戶、散戶進出量及量能比作為我買賣期貨的判斷,另軟體有項決策判斷指標的功能,會提供盤中漲跌的訊息,比如台指一直上漲,可能就會出現『超漲,小心頭部,突破某點數,可能回檔』,如台指一直下跌,可能就會出現『超跌,小心底部,跌破某點數,可能回檔』的訊息,另外四方力道軟體還有藍導航線(天空壓力線)、黃導航線(底部壓力線),該兩條線是壓力線,台指遇到藍導航就是要賣出的意思,遇到黃導航就是要買進的意思」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75頁),對於被告張作利、陳耿全與證人孫宏志、楊程中的證述內容,進行彈劾,可以發現被告張作利於臺中市調查處供稱:「四方力道證券期貨分析軟體‧‧‧至於期貨分析方面則具有黃導航(線)代表支撐(下跌),藍導航(線)代表壓力(上漲),四方力道軟體只能提供黃、藍導航線,作為期貨會支撐跟壓力的參考依據,另四方力道軟體還有項『決策判斷指標』功能,會提供盤中漲跌的訊息,比如台指一直上漲,可能就會出現『超漲,小心頭部,突破某點數,可能回檔』,如台指一直下跌,可能就會出現『超跌,小心底部,跌破某點數,可能回檔』的訊息,該文字訊息是提供用戶作為買賣的建議」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43頁),以及證人楊程中證稱:「四方力道軟體提供台指期當時的主力、庫存主力、大戶、庫存實戶、庫存主力、散戶、庫存散戶的進出量及量能比作為我買賣期貨的依據,還具有藍導航線(天空壓力線)、黃導航線(底部支撐線),台指遇到藍導航線就是要賣出的意思,遇到黃導航線就是要買進的意思。另四方力道軟體還有項『決策判斷指標』功能,會提供盤中漲跌的訊息,比如台指一直上漲,可能就會出現『超漲,小心頭部,突破某點數,可能回檔』,如台指一直下跌,可能就會出現『超跌,小心底部,跌破某點數,可能回檔』的訊息,該文字訊息是提供用戶作為買賣的建議」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77頁反面至第78頁),與證人羅子茜前揭於臺中市調查處的陳述內容,完全一致。而被告陳耿銓供稱:「(問:承前提示,『四方力道』軟體在提供決策信息文字解盤功能中,顯示『狀態:超漲,小心頭部突破335.70可能回檔』,是否表示該軟體有提供建議客戶買賣個股的價格?)答:本軟體確實有顯示個股買賣價格的參考」等語(見104年度偵 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34頁反面),則與證人羅子茜前述在 臺中市調查處的證述內容,以及證人孫宏志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該軟體有藍導航線(壓力線)、黃導航線(支撐線),價格遇到藍導航建議要賣,遇到黃導航線就是建議要買,導航價是由漲轉跌時建議要賣的價格及由跌轉漲時建議要買的價格」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68頁反面,充作彈劾證據使用),內容大致吻合。且被告張作利、陳耿銓、證人陳春宗、孫宏志、羅子茜前揭所述,復與本院勘驗附表編號7所示2片光碟中註記有「龎長勝電腦資料」、「104.6.30扣押物編號:1-7。所有人簽名:龎長 勝」等字樣的光碟,擷取「龎長勝資料」資料夾→「教學資料」資料夾→「2013年飆股報報」的PowerPoint檔案畫面(附件5-26),確有記載:「狀態:超漲,小心頭部,突破 29.04可能回檔」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0頁)之情形,互核 相符。而證人羅子茜於偵查中證稱:「(問:在你購買的四方力道軟體有無『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盤中、盤後推介買賣之個股或期貨、即時量能分析、決策判斷指標之功能?)答:有這功能,但我沒有用」、「(問: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陳顗涵等4人有 無於每日開盤前、盤中、盤後以SKYPE軟體向會員廣播當天 推薦強勢股、弱勢股,及該股進出價格或者期貨買賣價格?何人負責廣播?)答:我是TINA用SKYPE直接文字傳送,告 訴我買進、賣出台指期貨的價格,設停損即是買進價格的負15到20點,停利的部分會說是大戶已經撤了,會叫我們可以收了」、「(問:有無利用四方力道軟體的分析於個股或期貨之推薦、個股或期貨買賣價位、停損停利等功能,來買賣股票或期貨?)答:我有買賣期貨」等語(見104年度交查 字第621號偵查卷第51頁至第52頁),除有關透過SKYPE與證人羅子茜聯繫的對象,乃同案被告陳顗涵,而非被告龎長勝外,其餘所述情節,均與證人孫宏志、陳春宗、楊程中的證述內容相符,而證人羅子茜證稱:設停損即是買進價格的負15到20點等語,更與前述「期貨當沖操作模式」有關「停損15點」與「停損20點」的記載內容吻合(見104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偵查卷第26頁、本院卷㈡第208頁至第209頁),因 證人孫宏志、楊程中與羅子茜指證內容,大致相符,益證和澤公司的從業人員確有透過販售「四方力道」軟體之方式,從事期貨顧問事業。 ㈨證人羅子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買這個軟體會有藍導航線跟黃導航線,這個軟體裡面的藍導航線跟黃導航線是代表什麼意思?)答:黃導航線就是現在是做多的方向,遇到藍導航線的話就代表現在偏空,藍、黃就這樣區分多跟空」、「(問:妳買這個軟體,它上面所顯示出期貨的藍導航線或黃導航線這些資訊,妳是否需要自行設定條件?)答:是不需要,沒辦法設定,它自己就設定好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0頁正、反面),證人羅子茜有關黃導航線乃預測 期貨未來趨勢是做多之指標訊息,而藍導航線乃預測期貨未來趨勢為做空之指標訊息的證述內容,與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於臺中市調查處的供述內容,以及前述證人孫宏志、楊程中的證述情節,互核相符。而證人羅子茜證稱黃導航線與藍導航線的指標,乃「四方力道」軟體系統自行設定,購買軟體的使用者並無法更改相關設定之證述內容,亦核與證人楊程中證稱:「(問:你在這個軟體上面所看到它所顯示出期貨的藍導航線或是黃導航線這些資訊,或是主力、庫存主力、大戶、庫存大戶、實戶、散戶這些資訊,你需不需要自己設定條件?)答:不用」、「(問:你自己可否自變更這個軟體所設定的運算方式?)答:不行」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㈠第224頁反面至第225頁),堪認「四方力道」軟體中具有分析期貨未來趨勢的黃導航線與藍導航線的指標,已事先建置在軟體系統內,購買軟體的消費者,並無需自行設定,亦無權變更設定。再對照被告龎長勝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問:承前,『四方力道系統』軟體如何盤中、盤後推薦買進、賣出之選股給客戶作為投資建議?)答:我不清楚,我在取得該軟體的權利時,該軟體具備該功能,至於該些推薦的買進或賣出的個股是如何篩選出來的,我則不清楚」、「(問:承前,『四方力道系統』軟體如何提供即時量分析給客戶作為投資建議?)答:即時量分析是該系統依照股票交易所即時提供單一個股的交易量及成交價的關係所計算出來的,顯示在系統中提供給客戶作為投資參考」、「(問:承前,『四方力道系統』軟體如何提供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給客戶作為參考?)答:那是系統自行將個股現行狀態用文字解讀並將該訊息提供給客戶作為投資參考」、「(問:系統如何自行篩選出前述即時量分析或重大決策訊息的個股給客戶作為投資參考?)答:我不知道系統如何篩選出來的,我擁有該系統時即具有這些功能」、「(問:承前,主力、大戶、實戶、散戶等數據、量能比線圖、決策【價】、導航【價】等資料從何得來?功能為何?)答:我不知道這些資料從何而來,從我擁有這系統時即具有這些功能,我覺得這功能相當實用,所以我接手該軟體後依然保留這項功能」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0586號偵查卷第17頁正、反面),與證人羅子茜、楊程中前述有關分析期貨未來趨勢的指標訊息,乃系統自行設定的過程吻合,足認「四方力道」軟體推薦、分析盤中、盤後各類股票、期貨特定時點是否適宜買賣之價位、即時量能分析及未來趨勢研判等決策判斷指標,係依照特定技術分析理論建置在「四方力道」軟體的系統內,並不需使用「四方力道」軟體者,自行參與設定。參酌證人孫宏志證稱:「(問:當初你要買『四方力道』的時候,龎長勝有特別跟你到他辦公室介紹這個『四方力道』的軟體如何使用?)答:是」、「(問:當初在介紹的時候龎長勝有無告訴你,藍導航或黃導航的線是如何設定的?)答:沒有」、「(問:有無教你自行設定的方法?)答:沒有」、「(問:你是否知道藍導航、黃導航設定的參數為何?)答:它只能比如設定有幾分鐘的或幾秒鐘的數據而已,我只知道大概這樣」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0頁反面),足 認證人孫宏志雖曾親自接受被告龎長勝教導,如何操作使用「四方力道」軟體,但仍對於「四方力道」軟體中的黃導航線、藍導航線的設定依據與相關參數,均不清楚,且被告龎長勝並未告知證人孫宏志如何設定或變更黃導航線、藍導航線的設定,益證「四方力道」軟體中的推薦、分析盤中、盤後各類股票、期貨特定時點是否適宜買賣之價位、即時量能分析及未來趨勢研判等決策判斷指標,乃系統自行設定,購買軟體的消費者,並無權變更設定。否則,被告龎長勝在教導證人孫宏志如何使用「四方力道」軟體時,豈可能對於期貨未來趨勢分析,具有關鍵作用的黃、藍導航線,如何自行設定或變更設定乙事,刻意忽略。 ㈩被告張作利於偵查中與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伊推廣、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的版本,是新的版本,並沒有提供「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指標資訊云云(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本院卷㈠第56頁反面),不僅與其於臺中市調查處明確供稱:「四方力道證券期貨分析軟體證券分析方面具有短線(包含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中線、長線投資操作、盤中即時量分析、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等。至於期貨分析方面則具有黃導航(線)代表支撐(下跌),藍導航(線)代表壓力(上漲),四方力道軟體只能提供黃、藍導航線,作為期貨會支撐跟壓力的參考依據,另四方力道軟體還有項『決策判斷指標』功能,會提供盤中漲跌的訊息,比如台指一直上漲,可能就會出現『超漲,小心頭部,突破某點數,可能回檔』,如台指一直下跌,可能就會出現『超跌,小心底部,跌破某點數,可能回檔』的訊息,該文字訊息是提供用戶作為買賣的建議」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43頁),截然矛盾。因被告張作利於準備程序後之106 年1 月11日審判期日,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亦表示:「(問:所以你介紹的四方力道軟體確實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的功能鍵?)答:是,那就是當下有什麼股票給客戶參考,看哪一些股票是最近主力」、「(問:所以『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這些的選項功能就是四方力道軟體原來就有的功能?)答: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頁至第15頁),與其於臺中市調查處的供述內容相符,且與證人孫宏志、陳春宗、羅子茜、楊程中的前揭證述情節吻合,堪認應為事實,被告張作利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四方力道」軟體因改版而不再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訊息,顯係臨訟推諉之詞,要無可採。 被告龎長勝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稱:「四方力道」軟體,原先確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提供買賣的指標訊息,但伊於100 年間將該軟體買斷後,就將相關買賣訊息與參考文字,予以刪除,客戶證稱有上開訊息,可能是他們使用的就是舊有的版本,「四方力道」有進行版本的更新,分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伊可提出98年至99年的廣告,有強調和澤公司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是第三代軟體,該軟體並無相關買賣訊號云云(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2頁、本院卷㈡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並提出廣告單1 份為證(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5頁、本院卷㈡第27頁)。辯護人亦以偵查卷所附「四方力道」軟體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選項之畫面(見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偵查卷第22頁、第85頁),顯示日期為西元2009年為由,質疑該畫面為「四方力道」軟體舊版本之資料,進而對證人孫宏志、陳春宗、羅子茜、楊程中進行詰問(見本院卷㈠第210 頁、第213 頁、第218 頁反面、第222 頁反面)。然依證人孫宏志證稱:「(問,提示104 偵字20586 卷第22頁反面,右上角有提到一個日期2009/05/25,為何會介紹98年的事情,你們不是100 年購買,怎麼會拿舊的資料跟你介紹?)答:這只是畫面而已」、「(問:軟體裡面的畫面?)答:不是,軟體是即時的畫面,這應該是他拷貝以前的資料」、「(問:你的那套軟體有無98年的這一張?)答:我沒有那一張」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0 頁);證人陳春宗證稱:「(問:提示104 偵字20586 卷第85頁,你買的軟體裡面你有無看過這些畫面?)答:看過」、「(問:提示 104 偵字20586 卷第22頁反面,這個軟體裡面有提到一個畫面寫2009 /05/25 ,這些東西是講過去的事情,你是看過去的資料?)答:2009,我沒有看過這個」、「(問:你軟體裡面有無這個東西?)答:它是圖面相似,但是2009我連看都沒看過,怎麼會知道」、「(問:提示104 偵字20586 卷第22頁,你買了這個軟體之後,你看到軟體裡面的畫面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這些功能?)答:對,有」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3 頁、第214 頁);證人羅子茜證稱:「(問:提示104 偵字20586 卷第22頁,妳有無印象妳的軟體裡面有無這些畫面嗎?)答:有」、「(問:妳點下去看的時候有無有發現,右上角有寫一個 2009/07/22,過去的東西,這個畫面給你,妳103 年買的,妳看到這個東西會不會覺得疑惑,說為什麼是給以前的舊資料?)答:沒有,因為那時候他提供的這個畫面不是這個‧‧我當初看的也不是這個東西,這個是軟體的畫面沒有錯」、(問:她提供給妳的軟體是寫98209 這些,所以軟體裡面是附舊的東西嗎?)答:不是。是當天的資料,軟體會連線,她顯示的畫面是當天的」、「(問:所以軟體顯示的是當天的資料?)答: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8 頁反面至第219 頁),可知證人孫宏志、陳春宗、羅子茜使用「四方力道」軟體進行看盤,軟體所提供的資料,均為現場的即時資料,且均具有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的功能選項,只因渠等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的畫面,與卷附的「四方力道」軟體擷取畫面(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22頁或第85頁),呈現的內容,不論是畫面格式或內容,均極為雷同,因而未特別注意卷附的「四方力道」軟體擷取畫面,乃為發生於西元2009年的歷史資料,而直覺卷附的「四方力道」軟體擷取畫面,即為渠等使用「四方力道」軟體所觀看到的畫面。又被告龎長勝提出的廣告單上(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5頁、本院卷㈡第27頁),雖有記載:「全新第三代看盤軟體四方力道」、「您還在用第一代、第二代看盤軟體嗎?」等字樣,凸顯「四方力道」軟體,確曾歷經改版,最新的版本為第三代的事實。惟依被告龎長勝於偵查中供稱:「我有2009年的廣告,廣告內就有說明我用的軟體是新的,沒有可以看買賣訊息的,是第三代的軟體」等語(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2頁),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這邊有 2010年以後的印的廣告,上面就有強調我們跟一般的不一樣,有分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我們強調我們是第三代軟體,裡面沒有買賣訊號‧‧‧這是2010年時印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 頁),可認被告龎長勝提出有關第三代「四方力道」軟體的廣告單,係於98年至99年所印製,堪認「四方力道」軟體早於98年至99年,即以改版完成,而證人孫宏志、陳春宗、羅子茜均證稱渠等購買「四方力道」軟體的時間,均為103 年間,已如前述(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71頁、本院卷㈠第216 頁反面、第218 頁),並有紀錄證人孫宏志、陳春宗、楊程中係於103 年6 月或同年4 月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之客戶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65頁),因證人孫宏志、陳春宗、楊程中、羅子茜等人購買「四方力道」軟體的時間,均發生在103 年間,渠等4 人購買的「四方力道」軟體必然均為最新的第三代版本,而不可能是第一代或第二代的舊版本。然依證人孫宏志、陳春宗、楊程中羅子茜前揭證述內容,渠等4 人購買的「四方力道」軟體仍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建議買賣個別有價證券與提供個別有價證券未來趨勢的訊息,足認被告龎長勝前揭辯稱:伊於100 年間,買斷「四方力道」軟體後,即進行改版,將有買賣訊息與參考文字,均予以刪除云云,並非事實。此外,依被告陳耿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陳耿銓 104 年6 月30日調查筆錄第5 頁,並告以要旨,調查員問:『四方力道系統證券期貨分析軟體具有短線(包含『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中線、長線投資操作、盤中即時量分析、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等,等證券期貨提供價值分析及建議推薦功能是否屬實?』你回答『是的。』?)答:是」、「(問:所以你賣出的四方力道軟體有這個功能?)答:它有這個功能,但是我們在教學的部份並不是講這個功能」、「(問:四方力道軟體總共有幾個版本?)答:應該說有分三代,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我進來做時就是第三代」、「(問:你進來做時是民國幾年?)答:我進來做10年,大約是95、96年」、「(問:你進來做這個行業已經10年,那時四方力道軟體就是第三代了?)答:是」、「(問:從你進來開始販賣四方力道軟體到現在還有無再改版變成第四代?)答: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頁正、反面),足認被告陳耿銓自受僱和澤公司時起,和澤公司銷售的的「四方力道」軟體,即為最新版本的第三代,且被告陳耿銓所推銷、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確有提供「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建議買賣個別有價證券及提供個別有價證券未來趨勢的指標訊息,而與證人孫宏志、陳春宗、楊程中、羅子茜的前揭證述內容,互核相符,被告張作利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於104 年3 月間,開始在中華財經台節目介紹、推銷的「四方力道」軟體時,該軟體確實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的功能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凸顯所謂最新版本的「四方力道」軟體,從未曾取消任何有關推薦、分析盤中、盤後各類股票、期貨特定時點是否適宜買賣之價位、即時量能分析及未來趨勢研判等決策判斷指標功能,益證被告龎長勝前揭所辯,顯與事實不符。 又本院勘驗附表編號7 所示2 片光碟中註記有「龎長勝電腦資料」、「104.6.30扣押物編號:1-7 。所有人簽名:龎長勝」等字樣的光碟,點選該光碟中「龎長勝電腦資料」資料夾,再點選進入「龎長勝電腦資料」中的「教學資料夾」,可觀察到該資料夾內有名為「9154關鍵價1 」、「9154關鍵價2 」、「9154關鍵價3 」的圖片檔,經列印如附件6-1 、6-2 、6-3 (見本院卷㈡第19頁反面、第93頁至第95頁),顯示該3 則檔案內容,乃有關如何運用「四方力道」軟體,於103 年8 月12日至同年8 月13日,找出買賣價位轉折點的教學內容。對照上開附件6-1 、6-2 、6-3 的檔案內容(見本院卷㈡第93頁至第95頁),註記有「如何運用關鍵價:這一根K 棒為右下方主力及庫存主力成為空量的第一根。此時主力及庫存主力帶空量向下壓,故這跟K 棒最高點就是未來的關鍵價」、「此根K 棒來到關鍵價附近,注意右下方主力及庫存主力,當時帶多量關鍵價容易漲過。並且壓力變成支撐」、「此根K 棒來到關鍵價附近,注意右下方主力及庫存主力,當時帶空量故關鍵價容易跌破。並且支撐變成壓力」等字樣,與卷附「四方力道」軟體擷取畫面(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22頁正、反面),註記「盤中即時『量分析』隨時掌握主力動態研判力道強弱」、「超漲訊號」、「量能比:往上揚、主力庫存水位增加(股價未漲,先掌握主力動態」等字樣,均係透過文字解釋的方式,並以歷史期貨交易資料,驗證使用「四方力道」軟體操作期貨的實用性。換言之,卷附「四方力道」軟體擷取畫面(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22頁正、反面),應係被告龎長勝或和澤公司使用的電腦內所留存的教學內容資料,經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擷取供被告或證人辨認「四方力道」軟體內容是否如擷取畫面所示,尚難僅因教學內容所引用的資料畫面為歷史資料,遽認本件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所推銷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並不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建議買賣個別有價證券及提供個別有價證券未來趨勢的功能,故被告龎長勝與其辯護人一再以卷附「四方力道」軟體擷取畫面(見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查卷第22頁、第85頁)記載的日期為98年,乃舊有資料畫面為由,主張「四方力道」軟體業經更新,而不再存有「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的功能選項等語,顯屬無據。 經本院當庭勘驗臺中市調查處王脩涵調查官案發當日搜索和澤公司的光碟(均為藍色,各註記有「臺中市和澤公司搜索影片㈠104/6/30」、「臺中市和澤公司搜索影片㈡104/6/30」等字樣),結果顯示臺中市調查處人員進入和澤公司,曾向被告龎長勝表示本件搜索扣押的標的為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及購買的會員資料,被告龎長勝表示:「我販售的軟體是在我們網站下載,長這個樣子」等語,並以手指著筆記型電腦螢幕,經擷圖如附件1 (見本院卷㈢第24頁),臺中市調查處人員因而對著該筆記型電腦螢幕畫面進行錄影,經擷圖如附件2 至附件5 (見本院卷㈢第25頁至第28頁),被告龎長:「它是長這樣,它是一個,ㄟ我們跟一般的軟體不一樣喔,它沒有買進訊號、賣出訊號」等語,之後,錄影鏡頭畫面轉移至桌上型電腦方向,經擷圖如附件6 (見本院卷㈢第29頁),被告龎長勝一面操作電腦,一面表示::「我現在把它打開,你在這個裡面所有的東西,你幫我看一下,它有這樣子訊號(被告龎長勝在畫面上方點選一個按鍵後畫面K 線圖上出現黑色、紫色點,擷圖如附件7 ,見本院卷㈢第30頁),它是一個可能,這邊有文字說明,可能底部,叫做小心頭部,這裡面的所有東西它沒有叫人家買進訊號」等語,臺中市調查處人員則回以:「是,是,你這個就是在介紹的時候,你這整個都有參考的價格,買進賣出的參考價格,你們老師都有在講,沒關係。龎先生你資料給我就好,還有會員」等語,被告龎長勝答以:「就給你一套這樣子的軟體,我就給你一套TEST,你可以打開看,跟我的一模一樣」,臺中市調查處人員回以:「沒關係,另外就是說會員,會員資料」等語,被告龎長勝吩咐陳瑋倩提供會員資料時,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操作被告龎長勝辦公桌上的筆記型電腦,將該電腦呈現「近日力強能量前(後)30名排行」的畫面,予以擷圖複製貼在WORD檔如附件12至附件14(見本院卷㈢第34頁至第36頁),同一期間,被告龎長勝一再強調所販售的軟體沒有買賣訊號,該軟體定位為看盤軟體,跟外面投顧業有報名牌或其他軟體有買進訊號不同,並表明公司為資訊軟體公司,非投顧業,以和澤公司申請營業登記等情,此有本院106 年5 月10日審判筆錄記載的勘驗結果與光碟錄影擷取畫面等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15頁至第16頁、第24頁至第36頁)。從本次搜索過程,顯示被告龎長勝對於其因可能涉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以致和澤公司遭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搜索,有所認識,被告龎長勝因而不斷對到場的臺中市調查處人員,強調和澤公司所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並無所謂的買賣訊號。倘若「四方力道」軟體,最近一次改版,已將前述「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建議買賣個別有價證券及提供個別有價證券未來趨勢的功能,予以刪除,被告龎長勝為澄清自己的犯罪嫌疑,理應會提供最新版本的「四方力道」軟體畫面,供臺中市調查處人員進行蒐證,豈有開啟其仍存在電腦內的舊版本予臺中市調查處人員進行蒐證之理!再從被告龎長勝表示其所販售的軟體,定位為看盤軟體,跟外面投顧業有報名牌或其他軟體有買進訊號不同,並表明和澤公司為資訊軟體公司,並非投顧業等情,凸顯被告龎長勝對於和澤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知之甚詳,因而一再強調和澤公司販售之「四方力道」軟體,並未提供買賣訊號。又依被告龎長勝向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表示:「我販售的軟體是在我們網站下載,長這個樣子」等語,並以手指著筆記型電腦螢幕,供臺中市調查處人員進行錄影,經擷圖如附件1 至附件5 (見本院卷㈢第24頁至第28頁),可以觀察到電腦畫面紀錄的日期為西元2015年6 月30日早上9 時5 分,即本件搜索當天的日期,益證由被告龎長勝親自開啟的「四方力道」軟體的畫面,乃搜索當日的即時畫面與訊息,核與證人孫宏志、羅子茜前揭證稱向和澤公司購入的「四方力道」軟體均係提供即時的畫面訊息等語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210頁、第219頁),益證被告龎長勝辯稱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蒐證的「四方力道」軟體畫面,均為舊有版本云云,並非事實。 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於104 年6 月30日在和澤公司進行搜索時,操作被告龎長勝辦公桌上的筆記型電腦的「四方力道」軟體,顯示該軟體有「參考近日主力量能比排名」、「參考買進各股」、「參考賣出各股」、「參考可能頭部底部」、「參考可能超漲超跌」等功能選項,此經本院勘驗當日搜索光碟無誤,並有搜索錄影畫面擷取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16頁、第41頁至第55頁),而與被告龎長勝於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自白稱:「四方力道」軟體,具有短線(包含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中線、長線投資操作、盤中即時量分析、決策信息文字解盤等對證券期貨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功能等語吻合(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益證被告龎長勝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龎長勝辯稱:「四方力道」軟體雖有上開功能,但並未針對此部分功能跟客戶作介紹云云(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17頁),然依前所述,販賣「四方力道」軟體,乃和澤公司的唯一營業收入,和澤公司的從業人員勢必竭盡所能展示「四方力道」軟體的各種功能,以達吸引客戶出錢購買的目的,豈有可能對「四方力道」軟體已建置的功能,不予講解,而對客戶隱匿之理!而被告嗣後供稱:「貴處人員於6 月30日詢問我提示之資料,雖在我電腦操作取得畫面,但那是舊版的軟體,新版軟體已將『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改成『日線盤後參考轉多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轉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轉多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轉空選股』、『即時參考轉多強勢股』、『即時參考轉空弱勢股』」、「(問:新版四方力道軟體將『買進』改為『轉多』、『賣出』改為『轉空』,選股方式有無不同?)答:參數多數沒有變,只是變更名稱而已」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31頁反面),是依被告龎長勝此次接受詢問時之辯解,亦僅能證明「四方力道」軟體之改版,對於軟體原有的設定或功能,並無任何變更,僅是文字用語稍有修正而已,而與被告龎長勝於搜索現場與本院審理時表示:已將相關功能取消等語,相互齟齬。倘如被告龎長勝前揭所辯,其從未將「日線盤後參考買進選股」、「日線盤後參考賣出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買進選股」、「日線即時參考賣出選股」、「即時參考買進強勢股」、「即時參考賣出弱勢股」等等建議買賣個別有價證券及提供個別有價證券未來趨勢的功能等建議買賣個別有價證券及提供個別有價證券未來趨勢的功能,向客戶解說,又何以不於進行改版時,將相關功能選項取消,卻反而予以保留,且欲蓋彌彰的將相關功能選項的文字,進行修正,但卻又未變更相關的設定與參數!益證被告龎長勝前揭所辯,並不可採。 另本院勘驗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搜索和澤公司的光碟,顯示臺中市調查處人員操作被告龎長勝的電腦,點選「創惟」股票後,再點選「決策5-F3」的功能鍵,畫面呈現「力道狀態:主力放空」等字樣,擷圖如附件70;接著點選「集盛」股票後,再點選「決策5-F3」的功能鍵,畫面亦出現「力道狀態:主力放空」等字樣,擷圖如附件72;接著點選「佳格」股票後,再點選「決策20-F4 」的功能鍵,則出現「力道狀態:大戶調解,目前空方能量不足,可能不跌(觀望)」等字樣,擷圖如附件74,亦有本院106 年5 月10日審判筆錄1 份與附件70、附件72、附件74的擷取畫面等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17頁反面、第92頁、第94頁、第96頁),足認「四方力道」軟體,確有提供個別有價證券未來趨勢研判的功能,且因「四方力道」軟體的相關技術分析的參數,均已事先設定,並非由臺中市調查處人員自行設定條件為運算提示,足認有關個股未來趨勢的研判,乃程式設計者對於金融市場趨勢判斷之意見,則被告龎長勝、陳耿銓與張作利推銷或販賣該含有提供金融市場趨勢意見之軟體予消費者,自然該當證券投資顧問,是被告龎長勝、陳耿銓與張作利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渠等販售的「四方力道」軟體,並未提供個別股票的價值分析與未來趨勢研判云云,顯非事實,而均無可採。 又本院勘驗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註記有「龎長勝電腦資料」、「104.6.30扣押物編號:1-7 。所有人簽名:龎長勝」等字樣的光碟,點選該光碟中「龎長勝電腦資料」資料夾,再點選「龎長勝電腦資料」中的「00000000股票操作筆記」的Word檔,經擷取如附件三之1 至附件三之10(見本院卷㈡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第47頁至第51頁)。而觀諸「00000000股票操作筆記」的記載內容,其中有關「盤中討論個股,軟體使用上若有任何疑問,可在收盤後13:40至21:00前請教」之記載(見本院卷㈡第47頁),對照證人孫宏志於證稱:「龎長勝透過skype 會在8 點45分,開盤前分析前日股票狀況,8 點45分開盤後,會每10分鐘解釋k 線圖並建議進出點數」、「(問:我【指龎長勝】早上教學你是從幾點到幾點?)答:早上8 點45分開始到差不多9 點,我大概都看到9 點左右」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69頁、本院卷㈠第212 頁),證人陳春宗證稱:「(問:他是否在每天早上開盤前,就會用語音來推薦?)答:開盤後,開盤後差不多半個小時左右會講」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6 頁),以及證人楊程中證稱:「我加入該skype 帳號後,該帳號人員會在每天8 點30分至8 點45分透過skype 向會員語音廣播,分析數檔股票,叫會員留意該數檔股票可以買進賣出的價格,8 點45分開始講解期貨,提供作多空及停損點的訊息」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78頁),互核相符,足認被告龎長勝會使用「四方力道」軟體,將其個人對進行交易中個別股票的價值或期貨未來趨勢的研判,透過skype 提供予購買「四方力道」軟體的消費者,「00000000股票操作筆記」因而記載「盤中討論個股」,被告龎長勝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僅是每日早上8 時55分,進行約半小時或45分鐘的軟體教學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28 頁、本院卷㈢第176 頁),顯與事實不符。因為對「四方力道」軟體的操作說明或介紹,可以事先錄製成影片,將之置於網頁,供購買軟體者自行下載,以供購買者隨時觀看,而不受時間的限制,又豈需每日進行軟體教學之理!又不論是卷附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26頁),或本院勘驗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光碟所擷取附件11-2與附件11-3的「期貨當沖操作模式」(見本院卷㈡第208 頁至第209 頁),頁尾均有記載「歡迎您盤中運用『線上教學』來學習。洽詢電話:0000-000000 」等字樣,所謂「線上」,代表的是即時的溝通與講解,盤中運用「線上教學」,即代表和澤公司的從業人員包含被告龎長勝在內,會在盤中透過線上溝通或聯繫之方式,對個別的有價證券或期貨市場進行分析與建議,足認被告龎長勝前揭辯稱係在盤前教導如何使用「四方力道」軟體云云,並非事實。因為在盤中,投資者應隨時注意期貨或個別股票的即時交易與漲跌情形,如對「四方力道」軟體的操作有任何疑問,應該是利用盤後的閒暇時間,進行觀賞教學影片或透過線上教學進行諮詢,,並於確實掌握「四方力道」軟體的操作精髓後,始再於盤中進行操作使用,絕無可能在盤中對「四方力道」軟體如何操作一節,進行說明或線上教學,是依前述「00000000股票操作筆記」與「期貨當沖操作模式」的記載內容,以及證人孫宏志、陳春宗、楊程中的證述內容,自可認定被告龎長勝除銷售「四方力道」軟體外,尚提供盤中講解並分析個別股票價值與期貨未來趨勢研判等服務的事實。 前述「00000000股票操作筆記」(見本院卷㈡第47頁至第51頁),除載有「⒈盤中討論個股」等字樣外,尚記載「⒊關鍵價:通常是用來低接股票的價位,判定規則如下:⑴這天的最高價要過左邊整理區的高點。⑵這天的成交量要大於前一天(用量把價推過去)。⑶未來的收盤價,要出現比這天收盤價還高的。⑷若這天和前一天之間沒有跳空缺口,那這天的最低點就是關鍵價。但若和前一天之間有跳空缺口,就要用前一天的收盤價為關鍵價。⑸關鍵價的< 跳空定義> 和市場不同:若關鍵價前一天的收盤價,低過關鍵價本身的最低點,這才叫跳空,也才會用關鍵價前一天的收盤價當作低接價」、「⒋轉折防守點:通常是用來防守或是停損時使用‧‧⑶轉折防守的價格一定< 關鍵價。⑷轉折防守點的價位是找最接近關鍵價的價格,但價格也不能太接近,以防容易被洗掉,每人可承受的不同,最好在3%以內‧‧‧⑻轉折點=防守價=停損停利點」、「⒌要使用關鍵價來作多的先決條件:⑴大盤在多方。⑵大盤跌,它卻抗跌。⑶主力黑色線往上揚。⑷主力紅棒棒還在買進。⑸價格若有下來,可以找支撐來接,或也可以追高(請符合帶量穿頭追高的條件)。⑹接到後,價格若上去,就沒問題。價格若下跌,跌破前一天防守價請出掉(2-3 %)」、「⒍穿頭帶量的<穿頭>就是 看最高點的意思,價格上去了就算碰一下下,也可以算是高點」、「⒎過高帶量:平時用60分鐘導航價來低接的,不用有量。但帶量過高時,想用60分鐘導航價來追買的,就一定要帶量時才能追」、「⒏突破前高,要接的條件:」、「⒐盤中個股的走勢量:⑴避雷針出來之後,價格還往上,不用太怕。⑵盤中避雷針出來的當下,不是在那裡停損」、「⒑日K線就是價格線」、「⒒量是用來看強弱的,價是看買賣 點的,所以是跟著價來買賣,不是跟著量來買賣」、「⒕股票可續抱的條件:⑴量縮價穩。⑵當天的最低價和最高價都要高過前一天。⑶有些股票的成交量>前一天就可續抱。⑷ 主力持續在買」、「⒙在四方力道中,主力線下降了,那就不要再作多了」等文字,凸顯前述「00000000股票操作筆記」的內容,並無任何有關「四方力道」軟體的操作與功能的說明,反而都是在講解如何透過使用「四方力道」軟體的功能,進行個別股票的價值分析,並提出買賣時間的建議,以及個別股票與期貨市場未來趨勢的研判,益證被告龎長勝、陳耿銓與張作利均係透過推銷、販售「四方力道」軟體之方式,從事證券投資顧問與期貨顧問的業務。 同案被告陳顗涵自102 年間某日,擔任和澤公司的經銷商,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四方力道」軟體,且透過SKY PE軟體,對期貨市場未來趨勢進行研判與分析,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牟利等事實,業據被告陳顗涵供承不諱(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02 頁、本院卷㈠第56頁),核與證人即向同案被告陳顗涵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之羅子茜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羅子茜之訂購單2 紙與同案被告陳顗涵在網路部落格撰寫如何使用「四方力道」軟體掌握期貨市場訊息之網頁列印資料、紀錄向業務「TINA」購買「四方力道」軟體之客戶資料在卷可憑(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76頁、第48頁至第55頁、第63頁至第64頁),亦堪認定。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前揭所辯,均無可採,被告龎長勝等3 人所犯前揭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與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 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分別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第1 項並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 條第1 項則規定:「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所謂之證券投資顧問、期貨顧問事業,係採許可制,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又該營業所為之內容,係指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而關於提供有關證券、期貨之顧問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期貨商品相關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之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期貨之優點,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薦,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期貨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 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之規範。 ㈡查被告龎長勝與陳耿銓、張作利、陳顗涵,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由被告陳耿銓與張作利在中華財經台對投資人進行盤後分析解說,以歷史資料印證「四方力道」軟體預測期貨與個別有價證券未來趨勢之功能,藉販售四方力道軟體,將各種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大盤走勢、台指期貨指數分析等投資意見、操作建議,提供予購買軟體的客戶,被告龎長勝與陳顗涵並透過SKYPE 軟體,就期貨的未來趨勢,進行研判,或提供每日的強勢股、弱勢股的名單,推薦可進行買賣的個別有價證券與價位,渠等所為,自屬期貨顧問事業、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圍,是核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等3 人所為,均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5 款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按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於105 年11月9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1日生效,惟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所犯之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則僅有條項之調整,即原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調整為同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因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故法律修正並無有利或不利被告之情形,爰逕行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規定論處)。 ㈢又按法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 條至第110 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而法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 條至第110 條規定時,固處罰其負責人,然知情承辦及參與違反上開規定業務而與法人負責人共同違反上開規定之員工,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是本案身為和澤公司負責人之被告龎長勝與同案被告即和澤公司副總經理陳耿銓、經銷商張作利、陳顗涵就販售上開軟體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部分應分別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28條之規定認定為共同正犯(自100 年9 月2 日和澤公司設立時起,被告龎長勝、陳耿銓2 人成立共同正犯;102 年間某日,陳顗涵擔任和澤公司經銷商時起,被告龎長勝、陳耿銓、陳顗涵3 人成立共同正犯;104 年1 月間某日,被告張作利擔任和澤公司經銷商時起,被告龎長勝、陳耿銓、陳顗涵、張作利4 人成立共同正犯)。 ㈣又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的性質,是以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等人反覆所為本案多次販售軟體提供建議之行為,均應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為之,乃集合犯,應包括以一罪論。 ㈤另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等人以一經營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論處。 ㈥本院審酌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等3 人均因貪圖私利,藉由推廣、販售具有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以及具有對個別期貨交易提供未來交易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的軟體,而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妨害主管機關對期貨顧問事業、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管理監督,亦對不特定投資人交易安全保障造成危害,行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陳耿銓、張作利等2 人均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2 份在卷可佐(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6 頁至第7 頁),而被告龎長勝曾於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並於96年11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9 頁至第10頁),足認被告龎長勝素行普通,被告陳耿銓與張作利均素行尚佳,被告龎長勝為和澤公司的負責人,就 本件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居於主導與支配的地位,依證人陳瑋倩證稱:和澤公司每月營業收入約30萬元至40萬元,顛峰狀態為每月70萬元至80萬元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58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102 年度和澤公司報稅資料,顯示和澤公司因販售「四方力道」軟體,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收入達2,038,811 元,足認販售「四方力道」軟體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犯罪所得利益龐大,被告陳耿銓僅係受僱被告龎長勝,負責推銷「四方力道」軟體,藉以賺取佣金,被告張作利擔任和澤公司的經銷商,負責推廣「四方力道」軟體,因迄今尚無成功成交的案例,而未取得犯罪所得之情節與參與程度,以及斟酌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所獲利益、被告龎長勝於本院審理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經營和澤公司維生、臺中市調查處筆錄記載被告陳耿銓學歷為新埔工專電機科畢業與被告陳耿銓自陳現今無業、被告張作利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現今無業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104 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第32頁、本院卷㈢第184頁反面),以及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參與本件犯行之程度、期間與所獲犯罪利益差異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刑,併各科以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罰金,且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論處。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前條犯罪所得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之數額為之,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一致之見解。 ㈡查被告龎長勝為和澤公司的負責人,此經被告龎長勝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㈠第56頁),而和澤公司的營業項目,即為販售「四方力道」軟體,並無其他營業收入,除經被告龎長勝供承在卷外(見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1頁反面、本院卷㈢第180 頁),並經被告陳耿銓陳稱、張作利陳述在卷(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32頁反面、104 年度交查字第621 號偵查卷第11頁反面),洵堪認定。依被告龎長勝供稱:和澤公司每年因販賣「四方力道」軟體的營業額為200 萬元至300 萬元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本院卷㈡第8 頁正、反面),核與扣案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102 年度和澤公司報稅資料,記載和澤公司於102 年度販售「四方力道」軟體之營業收入為2,038,811 元,大致相符,雖較證人陳瑋倩證稱:和澤公司每月營業收入約30萬元至40萬元,顛峰狀態為每月70萬元至80萬元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58頁),和澤公司每年販售「四方力道」軟體的營業收入約為360 萬元(計算式=30萬元×12個月)至960 萬元(計算式=80萬元× 12個月)之間,有相當的落差,考量公司的營運,狀況不一,本院採取有利於被告龎長勝的認定,以和澤公司每年因販賣「四方力道」軟體的營業收入為200 萬元,進行估算,被告龎長勝於和澤公司100 年9 月2 日核准設立時起,迄至 104 年6 月30日止,營業時間為3 年9 月28日,考量和澤公司自核准設立時起,未必能立即售出軟體,而需相當準備時間,因此保守計算和澤公司因販售「四方力道」軟體的營運時間為3 年6 月,據以計算此段期間的營業收入為700 萬元(計算試=【200 萬元×3 年】+【200 萬元×1/2 年】) ,扣除分配予被告陳耿銓的佣金252 萬元(詳如後述),以及同案被告陳顗涵自陳的犯罪所得約67萬元(見本院卷㈡第211 頁至第212 頁),被告龎長勝本件犯罪所得為381 萬元,因依卷內證據並無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亦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雖未扣案,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陳耿銓陳稱:伊自和澤公司設立時起,即任職和澤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迄今,並無底薪,藉販售「四方力道」軟體賺取佣金,每月約有6 萬元至7 萬元的收入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本院卷㈢第181 頁反面),因被告陳耿銓賺取的佣金,乃其與被告龎長勝共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間,販售「四方力道」軟體之報酬,為被告陳耿銓共同犯本案之犯罪所得,依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諭知沒收。以被告陳耿銓每月因販賣「四方力道」軟體的佣金為6 萬元,進行估算,參照前述計算被告龎長勝的犯罪行為時間為3 年6 月,據以計算被告陳耿銓本件犯罪所得為252 萬元(計算試=6 萬元×42個月),惟本院考量被告陳耿銓僅係受僱於和 澤公司,其每月賺取的佣金數額,與行為時或目前一般人受雇公司行號所賺取之薪資,並無明顯過高之情形,考量被告陳耿銓自陳已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小孩,各為4 歲與5 歲,尚需其扶養,然其現今卻處於待業的狀態(見本院卷㈢184 頁反面),足認被告陳耿銓經濟狀況非佳,如按被告陳耿銓之實際犯罪所得,據以宣告,恐使被告陳耿銓無法維持必要之生活條件,進而有妨害其更生復歸社會之可能,容有過苛之虞,爰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酌減至30萬元,諭知宣告沒收,併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張作利供稱:伊至中華財經台錄製推銷「四方力道」軟體的節目,並未取得任何報酬,而被告龎長勝雖曾交給伊6 至7 個客戶,經伊聯繫與推銷後,均未成功,伊因而並未賺得任何佣金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0586 號偵查卷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104年度交查字第621號偵查卷第13頁、本院卷㈠第56頁反面、本院卷㈢第182頁反面),客觀上復無任 何證據顯示被告張作利因本件犯罪行為而獲取實際的利益,而無犯罪所得可資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和澤公司所有,雖可供作為被告龎長勝、陳耿銓、張作利涉犯本件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證據,以及其中附表編號1 、編號8 、編號9 所示之客戶資料與教學光碟,可認係從事本件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所生之物,附表編號2 、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之課程資料與學習表,可認係從事本件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所用外,其餘均難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亦難認係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考量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價值輕微,本件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顧問業務遭查獲迄今,已逾2 年之久,並無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仍可供從事本件犯罪使用,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本院認對於扣案如附表所述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 項、第28條、第55條、第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16條第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違反第106 條、第107 條,或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1 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 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 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備 註 │ ├──┼────────────┼──────┼─────────┤ │ 1 │客戶資料 │12件 │均為和澤公司所有,│ ├──┼────────────┼──────┤且均非違禁物。 │ │ 2 │股市大富活(四方力道GWI │2件 │ │ │ │課程) │ │ │ ├──┼────────────┼──────┤ │ │ 3 │名片 │5張 │ │ ├──┼────────────┼──────┤ │ │ 4 │102年度和澤公司報稅資料 │1件 │ │ ├──┼────────────┼──────┤ │ │ 5 │股市訓練課程資料 │3件 │ │ ├──┼────────────┼──────┤ │ │ 6 │客戶模擬操作學習表 │1件 │ │ ├──┼────────────┼──────┤ │ │ 7 │龎長勝陳瑋倩電腦資料光碟│2片 │ │ ├──┼────────────┼──────┤ │ │ 8 │客戶資料 │1張 │ │ ├──┼────────────┼──────┤ │ │ 9 │教學光碟 │9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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