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唐中興、田雅心、李怡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446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6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參 與 人 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通明 參 與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代 理 人 謝宗興 上列參與人等因被告戴通明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285 、29586 號;併辦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30036 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4038 、25532 號;106 年度偵字第21291 號),前經本院合併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戴通明(由本院通緝中)部分尚未審理,應就本件關於參與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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