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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巫淑芳蔡家瑜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告
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晋
訴訟代理人
徐玟雅
被告
黃俊毓

      藍佑鈞

      曾聖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9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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