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孟茹 原 告 陳省隆 鑫成企業社 即李文成 被 告 同沅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陳用良 定代理 人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73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楊 萬 益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恩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