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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高思大丁智慧楊萬益

原告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孟茹
原告
陳省隆
原告
鑫成企業社
原告
即李文成
被告
同沅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陳用良

定代理 人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73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楊 萬 益

                書記官 賴 恩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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