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黃玉琪、田雅心、羅國鴻
- 法定代理人李長青
- 原告李益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 告 李益多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李長青 張慧如 上三原告共同 之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被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原島榮一 被 告 鄒友慶 被 告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賴宗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中關於上列被告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陳雪琴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附民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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