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蕭一弘
- 原告林正杰
- 被告童堃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林正杰 被 告 童堃洲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童堃洲妨害自由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05年5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有 審判筆錄在本院卷第30頁可參,原告遲於同年7月13日始具 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參),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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