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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柏駿高增泓黃杰

原告
陳文豪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告
合展電器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盧清湧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105年度易字第1167號被告盧清湧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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