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 告 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永章 被 告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被 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被 告 鄭進豊 陳全國 黃煜程 陳建華 李約翰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道藩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鋒 被 告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青 被 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被 告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台融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榮翰)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榮翰 被 告 榮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憲俞 被 告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金 被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被 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 上列被告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楊永章、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鄭進豊、陳全國、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48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認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銘龍電子有限公司、台融電子有限公司、榮相科技有限公司、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與各自所委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負連帶責任,而一併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