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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美玲曾佩琦劉奕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原告
松發菸酒有限公司
原告
潘茂松
被告
陳孟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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