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原 告 何正榮 被 告 三九行 法定代理人 唐玉鈴 被 告 張耿維 被 告 林秋萍 上列被告張耿維、林秋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15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被告三九行、張耿維、林秋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8萬9,14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事實: (一)被告張耿維係被告三九行股東且為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三九行一切事務,三九行業務範圍包括船舶理貨等業務,被告林秋萍係被告三九行所僱用之員工,業務範圍係在港口現場處理船邊調度、倉庫進出貨等業務,被告張耿維、林秋萍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原告自民國103年12月22日起 透過夏德財介紹受僱於被告三九行在臺中港擔任理貨人員,並於103年12月23日下午1時許前往臺中港區31號碼頭,就船舶卸貨之紙漿貨物進行理貨。詎被告張耿維、林秋萍均疏於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要求事項,導致原告遭許浩鳴駕駛之堆高機夾於叉取貨物中間,當場受傷倒地並因此右側胸部挫傷併右側第一肋骨至第七肋骨骨折及右側氣胸、左側胸部挫傷併左側第一肋骨至第八肋骨骨折及左側氣胸、雙側恥股骨折、陰莖及尿道外傷併血尿等傷害,經治療後仍造成排尿功能障礙及生殖功能受損之嚴重減損生殖機能之重傷害。被告張耿維、林秋萍所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復偵字 第16號、第17號提起公訴。 (二)被告張耿維、林秋萍所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犯行,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顯見被告張耿維、林秋萍碓有過失不法侵權行為且明顯違反保護他人法令,導致原告之健康受有損害,被告張耿維、林秋萍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被告林秋萍係受僱於被告三九行,被告林秋萍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權,被告三九行應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與被告林秋萍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等人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人格,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將原告所受損害臚列如下:醫療相關費用9萬1,174元+看護費用277萬7,966元+不能工作損失162萬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合計648萬9,140元。 貳、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105年度易字第1509號被告張耿維、林秋萍被訴業務過 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