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663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664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665號 原 告 見得塑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黃金蓮住同上 原 告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義 原 告 鐿鋼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譽馨 原 告 達豐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達 訴訟代理人 林哲毅 被 告 魏長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中簡字第1291號、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