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21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2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劉玉照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20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劉玉照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 號、95年度台非字第285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基於單一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反覆實行賭博之複次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應僅成立集合犯之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先後下注簽賭為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以投注六合彩之方式賭博,有礙社會善良風俗,然賭博犯行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且被告年逾八旬,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亦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至警卷內供被告指認之傳真簽單13張(見警卷第11至23頁),並非自被告處扣得,而係員警調閱相關通聯紀錄後,認「hibox 全能信箱」0000000000號傳真帳號為上游組頭供各該賭客傳真簽單、對帳單之用,而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調所取得之前開傳真帳號收發傳真內容,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未扣案之傳真機1 臺,固係被告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然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有任何犯罪所得,卷內復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本件犯罪,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沬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21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