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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6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簡芳潔吳金玫簡佩珺

原告
林鑫佑
被告
宏懋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誠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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