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宥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宥琋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6 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7日送達予被告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父黃錦煌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所訂應補正之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