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5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政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144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政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