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建男
- 選任辯護人
- 李哲賢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與訴訟人 鴻時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秋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鴻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鴻時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鴻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為「鴻時科技有限公司」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