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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基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所為刑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及2.備註欄所載「執更」之記載,應更正為「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正本於附表編號1.及2.備註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正本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0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