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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史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史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史濟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史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 │新臺幣20,000元 │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7日 │ 106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速偵字第4889號 │106年度速偵字第516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879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11 ││實│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6年9月6日 │ 106年10月20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879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11 ││決│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30日 │ 106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16010號(已執畢) │ 106年度執字第18331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4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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