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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66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賴俊文」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柏融(綽號「阿虎」)於民國105年2月1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北屯路與進化北路口,拾獲賴俊文於104年5月8日前數日在不詳地點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該拾獲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予以侵占入己。

(二)陳柏融欲租車使用,復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日期,攜帶上開拾獲之賴俊文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億崑公司)及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富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富來公司),在億崑公司及富來公司之「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下稱租賃契約書)上「親筆簽章」欄偽造「賴俊文」之簽名及捺指印後,持以向億崑公司及富來公司之承辦人員行使,表明係賴俊文本人欲承租小客車之意,並提供賴俊文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而承租如附表所示之租賃小客車,足以生損害於賴俊文、億崑公司及富來公司對於承租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附表編號4、5、7及10部分,陳柏融尚有分別邀約不知情之薛竣豪、洪上恩擔任保證人)。嗣因賴俊文接獲如附表編號1、3、4及9部分租賃小客車交通違規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按陳柏融另於105年4月26日出借賴俊文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予王韋翔及陳博清,供渠2人承租小客車之用,王韋翔及陳博清涉嫌侵占遺失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6年度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博清經警方通知到案說明時,提出賴俊文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供警方扣押,並於105年5月23日發還賴俊文)。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柏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賴俊文、證人阮夙薇、陳榮桔、薛峻豪、洪上恩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王韋翔、陳博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紀錄表(指認人:陳博清)(警卷第17頁)。

2.陳博清提供朋友阿虎的照片(警卷第1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紀錄表(指認人:洪上恩)(警卷第2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紀錄表(指認人:阮夙薇)(警卷第31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警卷第35-36頁、第39頁)。

6.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38頁)。

7.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5年5月2日中市交裁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含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卷第40、41頁)。

8.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5年4月26日中市交裁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含採證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卷第42-44頁)。

9.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5年4月26日中市交裁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含採證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卷第45-48頁)。

10.被告10次承租小客車之租賃契約書、被告承租時提供之賴俊文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警卷第49-65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證物採驗報告(含採證照片)(警卷第67-70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8月25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影本(警卷第71頁正反面)。

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1號不起訴處分書(106偵21卷第33-34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10次承租小客車之租賃契約書上「親筆簽章」欄偽簽「賴俊文」之簽名及捺指印,其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再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1次侵占遺失物罪及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本應知端正行止,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自身所需,謀圖不勞而獲,竟趁拾獲告訴人賴俊文之上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機會,圖私利侵占入己,並持以多次假冒賴俊文本人承租車輛使用,獲取不法利益,所為不僅造成告訴人賴俊文受有損害,亦影響億崑公司及富來公司對於承租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嚴重破壞社會交易秩序,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至10頁反面)、五專前三年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6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其所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該租賃契約書之「親筆簽章」欄上偽造之「賴俊文」署押(含簽名及捺指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    │            │    │        │承租人│偽造「賴俊│
│編號│日      期  │車行│車    號├───┤文」之署押│
│    │            │    │        │保證人│          │
├──┼──────┼──┼────┼───┼─────┤
│  1 │105年2月12日│億崑│RAT-9237│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2 │105年2月21日│億崑│RAT-9676│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3 │105年2月25日│富來│RAF-5995│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4 │105年2月27日│富來│RAN-1052│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薛竣豪│          │
├──┼──────┼──┼────┼───┼─────┤
│  5 │105年2月28日│億崑│AQH-3227│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薛竣豪│          │
├──┼──────┼──┼────┼───┼─────┤
│  6 │105年3月3日 │億崑│RAT-9837│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7 │105年3月12日│富來│RAF-5529│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洪上恩│          │
├──┼──────┼──┼────┼───┼─────┤
│  8 │105年3月15日│億崑│ACD-9981│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9 │105年3月17日│富來│RAN-1052│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10 │105年3月21日│億崑│AKV-9899│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薛竣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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