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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楊萬益吳孟潔劉承翰

  • 當事人
    鄭丞祐(原名:鄭文林)鄭永裕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張喆茵黃懷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丞祐(原名鄭文林)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106年3月23日解除委任) 周仲鼎律師(106年6月12日解除委任) 劉育廷律師(106年5月19日解除委任) 周玉蘭律師(106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洪鈴喻律師(106年11月10日解除委任) 曾琬鈴律師(106年11月29日解除委任) 林子陽律師(108年6月終止委任) 陳亭妤律師(109年4月9日終止委任) 林志澔律師(110年11月4日終止委任) 王羽丞律師(111年6月1日終止委任) 黃心慈律師(112年3月31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鄭永裕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蘇志淵律師(109年4月1日終止委任) 陳思辰律師(109年4月1日終止委任) 洪嘉威律師(110年2月8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陳佑昌 蔡長谷 王志安 張喆茵 黃懷威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吳沅駿 選任辯護人 姜林青吟律師(107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黃浩章律師(107年3月9日具狀解除委任) 王士銘律師(106年3月28日解除委任) 莊慶洲律師(107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陳衍仲律師 (107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江芝瑩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靖媚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泓運律師(110年5月11日終止委任) 吳俊龍律師(110年3月29日終止委任) 紀佳佑律師(110年8月12日終止委任) 余柏儒律師 被 告 蔡玟玟 黃光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子陽律師(108年6月28日終止委任) 陳亭妤律師(109年4月9日終止委任) 王羽丞律師(111年6月終止委任) 吳皓偉律師(106年12月26日終止委任) 林志澔律師(110年11月4日終止委任) 黃心慈律師(112年3月31日終止委任) 被 告 孟祥文 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112年4月27日終止委任) 林柏劭律師(110年9月14日終止委任) 蘇志淵律師 被 告 梁峻豪 李承奕 陳品宇 黃上茹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771、31008號、106年度偵字第05015、06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⒈鄭丞祐犯如附表8編號1⑴至49主文欄所示之罪,共54罪,各處如 附表8編號1⑴至49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⒉鄭永裕犯如附表8編號4⑵、10、27、29、30、33、39及附表8之1 主文欄所示之罪,共8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4⑵、10、27、29、 30、33、39及附表8之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⒊陳佑昌犯如附表8編號3⑵、4⑵、7至17、19、20⑵、21、22、24、 27至39、41、42、44、4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5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3⑵、4⑵、7至17、19、20⑵、21、22、24、27至39、41 、42、44、45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⒋蔡長谷犯如附表8編號7、10、11、12、16、17、19、21、24、2 7、29、32、33、41、42、44、4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7罪, 各處如附表8編號7、10、11、12、16、17、19、21、24、27、29、32、33、41、42、44、45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⒌王志安犯如附表8編號3⑵、8、10、12、15、16、18、20⑵、23、 25⑵、26、30、32、43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附表8 編號3⑵、8、10、12、15、16、18、20⑵、23、25⑵、26、30、3 2、4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沒收 部分併執行之。 ⒍張喆茵犯如附表8編號8至10、16、18主文欄所示之罪,共5罪, 各處如附表8編號編號8至10、16、1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⒎黃懷威犯如附表8編號26、2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26、27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⒏吳沅駿犯如附表8編號8、11、17、18主文欄所示之罪,共4罪, 各處如附表8編號8、11、17、1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⒐江芝瑩犯如附表8編號34、36、37、44、4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 5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34、36、37、44、47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⒑黃靖媚犯如附表8編號29、32主文欄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29、32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⒒蔡玟玟犯如附表8編號1⑴、2、3⑴、3⑵、4⑴、5至19、20⑴、21、2 2、24、25⑴、27、30、31、34至40、42、43、45至48主文欄所 示之罪,共41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1⑴、2、3⑴、3⑵、4⑴、5至1 9、20⑴、21、22、24、25⑴、27、30、31、34至40、42、43、4 5至4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⒓黃光偉犯如附表8編號1⑵、18、20⑵、25⑵、27、36主文欄所示之 罪,共6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1⑵、18、20⑵、25⑵、27、36主文 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⒔孟祥文犯如附表8編號27、29、30至35、37、44主文欄所示之罪 ,共10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27、29、30至35、37、44主文欄 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⒕梁峻豪犯如附表8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罪,處如附表8編 號2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⒖李承奕犯如附表8編號1⑵、15、20⑵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罪,各 處如附表8編號1⑵、15、20⑵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⒗陳品宇犯如附表8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罪,處如附表8編 號1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⒘黃上茹犯如附表8編號8至10、16、18、27、29至31、35、38、3 9、44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8至10、16 、18、27、29至31、35、38、39、44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曾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 字第28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1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王 志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7月3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黃懷威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4日以105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鄭丞祐係址設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璽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翔富人本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翔富人本公司,上址原登記為翔富人本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變更登記為「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於105年9月26日更名為「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址設臺中市○村路0段000號4樓之3「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下稱慷恩公司)實際負責人;鄭丞祐為天璽公司登記負責人兼業務人員;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李承奕、江芝瑩、黃靖媚、陳品宇、吳沅駿、梁峻豪等人均係天璽公司之業務人員;黃上茹、張喆茵則係該公司之內勤兼財務人員;蔡玟玟及其夫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下稱鄭丞祐等人)則均係與該公司配合假扮買家之人。雖該公司以祭祀用品批發、零售及顧問服務等為名,但鄭丞祐等17人實際上並無為下列四所示之李侁侁等49人仲介其等所有之靈骨塔位、骨灰罐等商品買賣之真意,乘客戶急欲出脫所投資之靈骨塔位、骨灰罐等商品獲利之心態,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利用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8000元不等價格進貨之骨灰罐內膽、廠商所附之「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另使用天璽公司於104年7月27日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申請登記之編號「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紙(條碼內容詳 如附表一)、編號「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紙(條碼內 容詳如附表二);及使用前置碼為編號「000000000000」號至編號「0000000000000」號等並未登錄於中華民國商品條 碼策進會條碼資料庫之條碼貼紙(前置碼「000000000」號 係「維尼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登記使用,使用期間自96年5月24日至105年5月24日止,到 期後未辦理續用),並以「委託銷售契約書」、「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等作為詐騙工具。鄭丞祐另指示黃上茹自104年3月間之某日起,將客戶之骨灰罐照片放入電腦編輯,並掃瞄事先取得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印文,再以該中心名義出具「寶石鑑定書」後列印護貝,交予該公司業務人員作為詐欺所用;張喆茵則自104年11月間任職時起 ,與黃上茹共同為上開偽造行為。王志安另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新光商業銀行)十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永裕亦 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鄭丞祐則使用其不知情之前女友 林子珆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以天璽公司名義申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 受詐騙者匯款所用。 三、鄭丞祐等人分工如下: 由鄭丞祐負責策劃、分配預先購得之客戶名單予不知情之內勤電訪人員,或透過網路塔位買賣交易平台得知客戶資料後,由該公司業務人員撥打電話與不特定之客戶聯繫;鄭丞祐並製作教戰守則,教導公司電訪、業務人員、假買家如何與客戶應對,若得知客戶有意出售所持有靈骨塔位或骨灰罐,即由鄭丞祐指定擔任「一階」之業務人員單獨或與擔任「二階」之業務人員搭配繼續與該客戶聯繫,了解客戶所有之塔位及骨灰罐數量後,回報予鄭丞祐,由鄭丞祐研判該客戶是否曾遭其他集團詐騙購買塔位或骨灰罐(俗稱洗過),用以區別所欲採取之詐騙模式;若客戶同意由該公司仲介塔位、骨灰罐之銷售,則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後鄭丞祐即再指示擔任「一階」之業務人員繼續與客戶保持聯繫,藉機了解客戶之財力及家庭背景,再由擔任「二階」之業務人員向客戶佯稱:已找到買家欲高價購買客戶所有之骨灰罐或塔位云云,並與客戶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使客戶誤信確實有買家欲購買;客戶至天璽公司後,即由擔任「三階」之業務人員接手處理買賣事宜,配合由鄭丞祐指定之假買家,以各種話術向客戶詐取財物。 四、鄭丞祐等人,分別行為如下: ㈠李侁侁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103年12月間,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李侁侁聯繫,表示係鄭 丞祐介紹而來,並對李侁侁佯稱:家族要葬在一起,欲購買40個靈骨塔位(含骨灰罐),願出價每組65萬元,惟骨灰罐硬度不足,若加裝內膽,願提高購買價格至每組70萬元云云,且指定由鄭丞祐製作內膽,並再要求須於104年4月5日前 製作完成,致李侁侁陷於錯誤而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 萬2000元之價格為3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3月26日匯款96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丞祐取得款項後,即以該公司進貨之內膽自行黏貼在上開骨灰罐內。李侁侁為避免違約,又再於104年4月1日匯款24萬元至林子珆前揭帳戶予 鄭丞祐,要求鄭丞祐須於期限內交貨,鄭丞祐佯裝應允,惟於收受上開款項後,故意拖延交貨,致李侁侁屆期無法履約,蔡玟玟即以此為由,藉故取消交易,李侁侁受騙損失120 萬元。 ⒉(李承奕、鄭丞祐、黃光偉共犯部分): 105年5月間,李承奕(自稱小李)撥打電話與李侁侁聯繫,誆稱:有客戶欲以30至40萬元之價格,購買20個以上之骨灰罐云云,並與李侁侁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交易事宜。於105 年5月16日,李侁侁至天璽公司後,即由黃光偉假扮為劉姓 買家,向李侁侁佯稱:同意購買20個骨灰罐,每個30萬元,共600萬元云云,李承奕即要求雙方各付50萬元之履約保證 金至指定帳戶內,並約定若一方違約,即由他方取得上開保證金云云,致李侁侁陷於錯誤而同意,於當日及105年5月17日、5月19日匯款25萬元、15萬元、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李侁侁於同年月20日再至天璽公司與假買家黃光偉見面,黃光偉另詐稱:骨灰罐內膽沒經認證條碼,須付每個9萬元認證 費,否則無法買賣云云,因李侁侁拒絕,黃光偉即藉故取消交易,李侁侁因此受騙損失50萬元。 ㈡曾繁素部分(鄭丞祐、蔡玟玟、鄭永裕部分): 於103年9月間,由鄭丞祐以慷恩公司人員名義撥打電話與曾繁素聯繫,佯稱:有客戶欲購買塔位及骨灰罐給家族人員使用云云,並於103年10月2日16時許,至曾繁素住處觀看骨灰罐後,佯稱:罐子材質很好,可賣到1個10萬元以上,惟買 家要求要刻心經云云,致曾繁素不疑他,為順利出售,乃與鄭丞祐簽立保證書委由鄭丞祐轉售,同意由鄭丞祐以每個3 萬3000元,2個總價6萬6000元,為2個骨灰罐刻經文,曾繁 素並當場交付3萬3000元之現金,鄭丞祐取得款項後,即委 請廠商為曾繁素提供之骨灰罐2個雕刻心經,並於103年10月27日再收取其餘之3萬3000元款項。其後向曾繁素佯稱:買 家對交易有意見,之後交易將由翔富人本公司人員蔡玟玟接手處理買賣事宜云云。於104年3月初,由蔡玟玟與曾繁素聯繫後,佯稱:買家需要向政府申請補助,骨灰罐必須做鑑定條碼云云,致曾繁素再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條碼3萬5000 元萬之價格製作,並於104年3月24日交付17萬5000元現金予鄭丞祐指派之人員。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5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曾繁素,使曾繁素誤信確 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買家要求加做骨灰罐內膽云云,曾繁素乃又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內膽4萬元之價格加裝5個骨灰罐,並於104年4月9 日匯款20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前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買家要求要有骨灰罐來源證明,需有生前契約云云,曾繁素乃再以1份生 前契約6萬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5份,並於104年6月18日匯款30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鄭永裕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鄭丞祐收受款項後,交付慈恩緣禮儀 股份有限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5份予曾繁素,經曾繁素再 與蔡玟玟聯繫,蔡玟玟即以:買家出國不知何時回國云云,拖延交易,曾繁素因此受有74萬1000元之損失。 ㈢馮曾雪蘭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吳先生』共犯部分): 於103年7月間,由鄭丞祐撥打電話與馮曾雪蘭聯繫,佯稱:有客戶欲購買骨灰罐云云,並相約至馮曾雪蘭住處觀看骨灰罐後,佯稱:罐子材質很好,可賣到1個10萬元以上,惟買 家要求要製作心經云云,馮曾雪蘭為順利出售,乃同意由鄭丞祐以每個5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刻心經,並於103年9月2日匯款40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上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戶後。其後向馮曾雪蘭佯稱:買家蔡小姐會主動聯繫討論交易細節云云。後於104年1月初,蔡玟玟假扮買家至馮曾雪蘭住處,向馮曾雪蘭佯稱:家裡大哥說骨灰罐沒有條碼,無法申請政府補助,製作條碼後,大哥願提高購買價格云云,馮曾雪蘭乃又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萬5000元之價 格,為8個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2月5日匯款28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帳戶。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8份「寶石鑑定書」 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馮曾雪蘭,使馮曾雪蘭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乃再佯稱:骨灰罐須搭配生前契約,才能申請政府補助云云,致馮曾雪蘭又再同意以每份6萬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8份慈恩緣禮儀股份有限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4年3月18日匯款48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帳戶。待取得上開生前契約,蔡玟玟再佯稱:上開生前契約搭配之骨灰罐均缺鑑定及條碼,無法申請政府補助云云,馮曾雪蘭再以1個骨灰罐3萬3000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交由鄭丞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於104年5月26日匯款26萬4000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帳戶 。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8份「寶 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馮曾雪蘭,使馮曾雪蘭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待製作完成後,又由該公司身分不詳之業務人員佯裝係蔡玟玟之已成年表哥「吳先生」與馮曾雪蘭聯繫,佯裝觀看馮曾雪蘭原先所有之8個骨灰罐後,稱: 骨灰罐硬度不夠,須加裝內膽否則骨灰放在裡面會潮濕云云,且指定由鄭丞祐製作,馮曾雪蘭為求交易完成,乃再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萬元之價格為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再於104年6月2日匯款24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上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鄭丞祐取得款項後,即以該公司進貨內膽黏貼在上開骨灰罐內。待製作完成後,「吳先生」又再佯稱:馮曾雪蘭購買生前契約時所取得之8個骨灰罐硬度亦不足, 須加裝內膽云云,馮曾雪蘭乃再交由鄭丞祐製作內膽,鄭丞祐旋以颱風造成工廠損失云云,趁機將價格以每個3萬元提 高為5萬5000元,馮曾雪蘭將此事告知「吳先生」,「吳先 生」乃假意稱:願幫忙付12萬元云云,致馮曾雪蘭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鄭丞祐以每個5萬5000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104年8月21日、8月24日匯款12萬元及20萬元 至鄭丞祐指定之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吳先生」即以:工作忙、需出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致馮曾雪蘭受有198萬4000元之損失 。 ⒉(蔡玟玟、陳佑昌、鄭丞祐共犯部分、鄭永裕、王志安部分): 於105年3月間,蔡玟玟又與陳佑昌至馮曾雪蘭住處,由陳佑昌假扮買家佯稱:有意願購買骨灰罐,惟16個骨灰罐僅有8 個有刻心經,要求剩餘8個亦須刻心經,並願以每組(1個塔位搭配2個骨灰罐)100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致馮曾雪蘭陷於錯誤而同意,交由蔡玟玟以每個4萬元之價格為8個骨灰罐刻心經,並於105年3月24日匯款32萬元至鄭永裕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待製作完成 後,陳佑昌又佯稱:伊叔叔說骨灰罐之內膽須有條碼建檔,才能申請政府補助,並願先付30萬元云云,致馮曾雪蘭因此同意,交由蔡玟玟以每個6萬元之價格為16個骨灰罐之內膽 製作條碼建檔,並於105年4月15日及4月26日匯款30萬元及34萬元至王志安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十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鄭丞祐即在廠商提供之「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16份上均黏貼「0000000000000」號條碼 ,交付予馮曾雪蘭,使馮曾雪蘭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之內膽送鑑定及製作條碼。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馮曾雪蘭所持有之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個骨灰罐,須移轉至較 大的塔位,要求馮曾雪蘭支付移轉費1個20萬元,8個骨灰罐160萬元云云,馮曾雪蘭因無力再負擔而拒絕,陳佑昌乃藉 故取消交易,致馮曾雪蘭因此受有共96萬元之損害。 ㈣莊主祝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鄭先生』共犯部分): 於104年1月間,蔡玟玟撥打電話與莊主祝聯繫,佯稱:有鄭姓買家想要買骨灰罐云云,相約至莊主祝住處觀看10個骨灰罐後,佯稱:罐子材質很好,若加裝內膽,可賣到1個25萬 元以上云云,莊主祝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蔡玟玟以每個3萬5000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2月6日匯款35萬元至蔡玟玟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其後蔡玟玟又向莊主祝佯稱:買家鄭先生會主動聯繫討論交易細節云云。隨後即由身分不詳之鄭姓成年男子佯裝為買家與莊主祝聯繫,並相約在臺北見面,佯稱:因為家族要撿骨,需要20個骨灰罐,莊主祝所持有之骨灰罐僅有10個有內膽,另外10個沒有,需全部骨灰罐均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莊主祝認與先前約定不符,遂與蔡玟玟聯繫,蔡玟玟亦鼓吹莊主祝再將其餘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因莊主祝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致使莊主祝受騙35萬元。 ⒉(鄭丞祐、陳佑昌、鄭永裕共犯部分): 陳佑昌於104年6月間與莊主祝聯繫,佯稱:有買家想要向莊主祝購買全部之塔位及骨灰罐,願出價1620萬元,惟買家要由全部骨灰罐均需加裝內膽,保證內膽於1星期內加工完成 云云,致莊主祝誤信為真,因而於104年6月30日,在天璽公司辦公室,接續由假扮買家之鄭永裕出面與莊主祝簽立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要求內膽加工須於104年7月13日完成,並交付10萬元訂金取信於莊主祝,致莊主祝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每個5萬元之價格將其餘10個骨灰罐加裝內 膽,並將所收受之10萬元訂金及40萬元現金共50萬元交付予陳佑昌,作為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之費用。嗣陳佑昌佯稱工廠接單過多,內膽來不及加工云云,故意拖延交貨,使莊主祝屆期無法履約,鄭永裕以此指責莊主祝,並再謊稱:需將1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每個費用6萬元,才願 再洽談買賣事宜,由陳佑昌全權負責此事云云,因莊主祝拒絕,鄭永裕即藉故取消交易,陳佑昌即以莊主祝違約為由,要求返還鄭永裕所交付之10萬元訂金,莊主祝因而退還該筆金額予鄭永裕,莊主祝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0萬元之損失。㈤蔡丕治部分(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3年10月間,鄭丞祐以慷恩人本公司人員名義撥打電話 與蔡丕治聯繫,佯稱:有買家蔡小姐想要買骨灰罐云云,並與蔡丕治相約佯裝觀看其所有之10個骨灰罐。隨後又與蔡丕治聯繫,佯稱:蔡小姐很喜歡,但要求加裝內膽防潮云云,蔡丕治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萬4000元之 價格將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於103年11月初交付17萬元現 金,及於同年11月11日匯款17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於103年11月間 ,鄭丞祐與蔡丕治相約至慷恩公司,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稱:願出價1組塔位、功德牌位、骨灰罐60萬元,共購買10 組,但骨灰罐需製作條碼才願購買云云,致蔡丕治陷於錯誤而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2萬5000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 製作條碼,並於103年12月25日先匯款20萬元至林子珆所有 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另行交付5萬元現金予鄭丞 祐。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需有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蔡丕治因資金不足,鄭丞祐乃佯稱:可先代墊30萬元,致蔡丕治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鄭丞祐以每份6萬元之 價格購買10份生前契約,並於104年2月5日匯款30萬元至林 子珆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匯款後,鄭丞祐又佯稱:公司禁止代墊款項,蔡丕治僅交付30萬元無法購買10份生前契約云云,因蔡丕治要求將30萬元返還,鄭丞祐乃再佯稱:買方同意願出價1組70萬元先購買5組云云,蔡丕治乃同意先購買5份生前契約。待購得5份生前契約後,蔡玟玟又佯稱:蔡丕治購買之5份生前契約有附送5個骨灰罐,需再製作條碼云云,因蔡丕治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蔡丕治因此受有89萬元之損失。 ㈥曾富永部分(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1月間,蔡玟玟與曾富永聯繫,佯稱:經鄭丞祐介紹得知曾富永有塔位及骨灰罐要出售,伊要幫親戚購買塔位搭配骨灰罐10組云云,相約至曾富永住處觀看曾富永所有之10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需要鑑定及製作條碼才能向政府申請補助,製作完成後願以每組48萬元購買云云,曾富永因而以電話向鄭丞祐確認骨灰罐是否需要鑑定及製作條碼,鄭丞祐回覆曾富永應依對方要求,致曾富永因此陷於錯誤,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送材質 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2月3日匯款14萬元至林子珆所 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10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紙交付予曾富永,並派已成不知情者將10個骨灰罐交還曾富永,使其誤信確已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因交付尾款現金14萬元予不知情者轉交予鄭丞祐。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至將上述骨灰罐及鑑定書等物拍照,並誆稱照片傳送親戚挑選不久將給付訂金云云,曾富永因遲遲未收到款項,電話詢問蔡玟玟後,蔡玟玟又佯稱:需有挖掘證明,補助款才會下來云云,因曾富永拒絕購買,蔡玟玟即不再與其聯絡,曾富永因此受有28萬元(檢察官誤認為14萬)之損失。 ㈦蔡珀宗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8月中旬,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蔡珀宗聯繫,得知蔡珀宗有4組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鄭丞 祐隨即派遣蔡長谷於同年8月24日與蔡珀宗,在臺南航空站 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同年8月底蔡 長谷以電話通知蔡珀宗,上述4組塔位等物,可售320萬元,但至天璽公司與買家商談。於105年9月1日,接續由陳佑昌 與蔡珀宗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每組80萬元,購買4組,共計320萬元購買蔡珀宗所有之塔位及骨灰罐,陳佑昌隨即向蔡珀宗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及不得轉賣他人,雙方須各付一成訂金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云云,致蔡珀宗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惟因款項不足,經陳佑昌詢問鄭丞祐後,乃同意蔡珀宗先匯款10萬元,蔡珀宗乃於105年9月1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於105年10月19日,陳 佑昌與蔡珀宗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因警方到場執行搜索,蔡珀宗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0萬元之損失。 ㈧陳紹川部分(王志安、吳沅駿、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先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12月間,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 陳紹川聯繫,得知陳紹川有6組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鄭丞 祐隨即派遣王志安、吳沅駿至高雄市岡山區與陳紹川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與陳紹川之妻黃惜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於105年1月19日,接續由陳佑昌與陳紹川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再由身分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佯稱因大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有意以每套60萬元之價格向陳紹川購買塔位、骨灰罐及內膽,陳佑昌隨即向陳紹川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陳紹川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同日匯款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於105年3月間,陳佑昌與陳紹川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由蔡玟玟假扮買家「林先生」之代表,佯裝觀看陳紹川持有上述骨灰罐等物後,稱:骨灰罐需要鑑定及製作國際條碼才能讓國外親戚確認材質云云,陳佑昌表示製作1個需6、7萬元,因陳紹 川拒絕,鄭丞祐乃出面告知可以12個骨灰罐僅需收費40萬元,其餘款項由天璽公司吸收,陳紹川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將12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 年3月11日交付40萬元現金予鄭丞祐。鄭丞祐事後將黃上茹 、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 定書」12份交付予陳紹川而行使,使陳紹川確信確有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陳紹川、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12個骨灰罐中有6個沒有內膽云云, 致陳紹川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鄭丞祐以39萬元之價格為6 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先後於105年4月11日、4月26日匯款20萬元、19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於105年5月12日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陳紹川持有之萬壽山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個骨灰罐, 伊是大家族,要買6個塔位才夠放置12個骨灰罐,要求換成 淡水宜城墓園的塔位云云,蔡玟玟竟在約定書上甲方欄位偽造「蔡慧玟」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擔保產權移轉完成後, 甲方不得再以產權或容器為由逕行乙方要求任何行為,並交予陳紹川收執,足以生損害陳紹川及「蔡慧玟」之權益。因陳紹川表示資金不足,鄭丞祐乃佯裝同意陳紹川以60萬元之價格換購6個淡水宜城墓園的塔位,陳紹川因此陷於錯誤, 又於105年5月17日匯款6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陳紹川購買6個淡水宜城墓園塔位後 ,鄭丞祐隨即以買方尚未拿到補助款,無法支付價金云云,藉故拖延交易,陳紹川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79萬元之損失 。 ㈨林競惠部分(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先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1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林競惠聯繫,得知林競惠有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隨即與林競惠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與林競惠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身分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誆稱有意以總價2320萬元購買林競惠所有之全部塔位及骨灰罐云云,陳佑昌隨即向林競惠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林競惠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105年1月22日匯款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林競惠匯款後,陳佑昌與林競惠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由蔡玟玟假扮買家「林先生」之代表,向林競惠佯稱:骨灰罐需要寶石鑑定及製作條碼認證才願購買云云,林競惠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28萬元之價格將22個骨灰 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以上開40萬元履約保證金為訂金,先後於105年1月28日交付30萬元訂金予陳佑昌,於105 年1月29日匯款5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將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 付予林競惠,使林競惠確信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林競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22個骨灰罐中有10個沒有內膽云云,致林競惠陷於錯誤,又復同意由天璽公司以50萬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5年2月24日匯款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之內膽需製作條碼建檔云云,林競惠為順利完成交易,於105年3月10日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50萬元之價格為22個骨灰罐製作內膽條碼,並於同日交付50萬元現金予鄭丞祐。鄭丞祐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22份交付予林 競惠,使林競惠確信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林競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22個骨灰罐中有10個沒有刻心經云云,致林競惠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2萬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5年4月6日及4月14日匯款12萬元及3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林競惠持有之龍寶山及金山陵園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 個骨灰罐,要求換成淡水宜城墓園的塔位云云,林競惠因此陷於錯誤,又同意以每個10萬元共60萬元由天璽公司代為購買6個淡水宜城墓園之塔位,並於105年5月13日及5月16日匯款45萬元及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其間,林競惠因察覺有異,另請熟識之惠國禮儀公司人員代為打聽上情,鄭丞祐得知後,遂趁機向林競惠佯稱:該禮儀公司人員至天璽公司鬧事,並要求分紅,要求林競惠支付50萬元和解金解決問題,否則交易無法繼續云云,致林競惠陷於錯誤,乃於105年6月29日至天璽公司交付現金50萬元。待林競惠購得6個淡水宜城墓園塔位後,蔡玟玟又再 佯稱:僅有6個淡水宜城墓園塔位不夠,尚須16個云云,因 林競惠無力支付拒絕,蔡玟玟即藉故指責林競惠違約,而使林競惠簽立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放棄交易,並支付6萬6000 元保管費予鄭丞祐將放置在天璽公司之骨灰罐取回。嗣林競惠始知受騙,因此受有386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380萬元)之損失。 ㈩盧阿巡部分(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未 據起訴』、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於104年12月間,鄭永裕撥打電話與盧阿巡聯繫,得知盧阿 巡有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隨即至盧阿巡之住處,與其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於104年12月30日 ,先由王志安與盧阿巡相約見面,佯稱:已找到買家,願以1組功德牌位加塔位60萬元購買,若加骨灰罐一併銷售,可 以賣得80萬元云云;再於105年1月11日,由蔡長谷要求將盧阿巡持有之骨灰罐先運送至天璽公司後,佯稱:買家很中意骨灰位的位置,連同骨灰罐每組願出價90至100萬元購買云 云。隨後又與盧阿巡相約於105年1月27日至天璽公司見面,轉由陳佑昌出面處理買賣事宜,並由孟祥文(未據起訴)假扮買家佯裝有意願購買,陳佑昌隨即向盧阿巡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履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盧阿巡因心存疑慮未立即同意,陳佑昌乃再於隔日向盧阿巡佯稱:對方已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云云,致盧阿巡因此陷於錯誤,於105年1月28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於105年2月25日陳佑昌與盧阿巡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由蔡玟玟假扮買方代表,向盧阿巡佯稱:骨灰罐需要寶石鑑定及製作條碼認證才願購買云云,盧阿巡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5萬元之價格將2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3 月8日匯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 分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2份交付予盧阿巡,使其相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盧阿巡、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於105年3月29日,蔡玟玟再謊稱:骨灰罐中沒有內膽云云,致盧阿巡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5萬元之價格為2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5年3月30日匯 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盧阿巡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交易,蔡玟玟再度騙稱:沒有物料契約云云,因盧阿巡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盧阿巡始知受騙,受有50萬元之損失。 楊玉琴、蘇麗珠部分(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1月間,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人撥打電話與楊玉琴聯繫,得知楊玉琴及其友人蘇麗珠共同持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鄭丞祐隨即派遣蔡長谷、吳沅駿至高雄市路竹區與楊玉琴、蘇麗珠相約洽談轉售事宜。其後由陳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實,於105年3月間,向楊玉琴、蘇麗珠佯稱:已找到買家云云,再於105年3月15日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及骨灰罐60萬元之價格購買 ,陳佑昌隨即向楊玉琴與蘇麗珠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5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蔡玟玟並佯裝撥打電話要求家人匯入履約保證金,致楊玉琴與蘇麗珠陷於錯誤而同意,於105年3月17日匯款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與楊玉琴與蘇麗珠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楊玉琴與蘇麗珠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每個骨灰罐6萬5000元共162萬5000之價格,將25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以上開50萬元為訂金,再於105年4月12日、4月15日匯款42萬5000元、7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中沒有內膽云云,致楊玉琴與蘇麗珠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42萬5000元之價格為25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5年4月28日、5月6日匯款80萬元、62萬5000元至天璽公司所有 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之內膽需製作條碼建檔云云,楊玉琴與蘇麗珠為順利交易,於105年6月16日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80萬元之價格為25個骨灰罐製作內膽條碼,並於105年6月16日、6月23日、6月29日匯款80萬元、80萬元、20萬 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缺少有信託的生前契約云云,致楊玉琴與蘇麗珠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87萬元 之價格代購25份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生前契約,並於105年8月9日、8月16日、8月17日匯款100萬元、77萬元、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上開生前契約附贈25個骨灰罐亦需提領出至天璽公司供其觀看云云,於尚未提領前,楊玉琴與蘇麗珠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672萬元之損失。 戴鳳英部分(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蔡玟玟、不詳成年男子、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3月間,蔡長谷、王志安先後撥打電話與戴鳳英聯繫得知戴鳳英有塔位欲轉售,隨即與戴鳳英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於105年3月中旬,與戴鳳英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陳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宜,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12個骨灰罐,蔡玟玟觀看戴鳳英持有之骨灰罐後,謊稱:骨灰罐需要製作條碼認證才願購買云云,陳佑昌表示製作1個 需2萬元,戴鳳英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先將10個骨灰罐製作條碼,並於105年3月21日及3月30日各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戴鳳英至天璽公司,蔡玟玟再誆稱:12個骨灰罐中尚有2個沒有條碼云云,並以此藉故取消交易。陳佑昌 於105年4月間,又向戴鳳英佯稱:找到其他買家願意購買云云,並與戴鳳英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戴鳳英持有之12個骨灰罐,惟佯稱:骨灰罐需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致戴鳳英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每個7萬元之價格先為5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5年4月29日、5月13日、5月20日先後匯款10萬元、10萬元、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於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該不詳之成年男子買家,在天璽公司,又對戴鳳英佯稱:12個骨灰罐均需加裝內膽,否則無法交易云云,因戴鳳英資金不足拒絕,該成年男子即藉故取消交易,戴鳳英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5萬元之損失。 曾完妹部分(陳品宇、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犯部分): 於104年11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曾完妹聯繫得知曾完妹 有塔位欲轉售,隨即與曾完妹相約洽談轉售事宜,再由陳品宇與曾完妹聯繫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於105年3月11日,陳佑昌與曾完妹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套塔位、功德牌位及骨灰罐70萬元之價格購買 ,陳佑昌隨即向曾完妹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1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蔡玟玟並佯與曾完妹簽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取信於曾完妹,致曾完妹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與曾完妹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曾完妹持有之骨灰罐不是玉石材質,家族不要云云,陳佑昌隨即鼓吹:天璽公司有認識廠商可以1個3萬7000元代購云云,經曾完妹拒絕。事後曾完妹自行向其他友人商借5個玉石材質之骨灰罐並與蔡玟玟聯繫, 蔡玟玟佯裝觀看後,又佯稱:骨灰罐需要製作條碼認證才願購買云云,經曾完妹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於105 年5月間,曾完妹至天璽公司要求返還10萬元履約保證金及 骨灰罐時,鄭丞祐隨即佯稱:係曾完妹違約導致交易無法繼續,10萬元應歸屬對方,且須再支付10萬元違約金取回骨灰罐云云,拒絕將骨灰罐返還,曾完妹始知受騙,受有10萬元之損失。 鄭劉秀英部分(蔡玟玟、陳佑昌、鄭丞祐共犯部分;鄭永裕提供帳戶部分): 於105年2月間,蔡玟玟撥打電話與鄭劉秀英聯繫,告知:伊係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人員,透過網路得知鄭劉秀英有塔位要出售,該公司可代為轉售云云,經鄭劉秀英應允,隨即與假扮買家自稱「陳俊明」之陳佑昌一同至鄭劉秀英住處洽談。陳佑昌佯裝有意願購買以1組塔位加骨灰罐35萬元之價格購 買10組,蔡玟玟隨即向鄭劉秀英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云云,致鄭劉秀英陷於錯誤,於105年3月3日匯款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 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匯款後,蔡玟玟與陳佑昌又一同至鄭劉秀英住處洽談買賣事宜,陳佑昌復佯稱:家族人員要求骨灰罐內膽要有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鄭劉秀英為求順利出售,因此同意,蔡玟玟隨即表示可由鄭丞祐代為製作,致鄭劉秀英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每個10萬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之內膽製作條碼建檔,以上開40萬元履約保證金為訂金,並於105年3月18再日匯款60萬元至鄭永裕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蔡玟玟又至鄭劉秀英住處,陳佑昌對其佯稱:家族人員說要有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致鄭劉秀英不疑有詐,購買10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5年4月22日及4月26日匯款37萬5000元、37萬5000元至鄭永 裕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待購得後,蔡玟玟即將上開生前契約所附之骨灰罐交付予鄭劉秀英,陳佑昌觀看鄭劉秀英持有之骨灰罐後,又再佯稱:該10個骨灰罐與先前鄭劉秀英原來持有之骨灰罐顏色不同,要求將全部20個骨灰罐刻經文使顏色一致,並願先付20萬元,但需於指定期間內交貨云云,致鄭劉秀英因此陷於錯誤,又同意由鄭丞祐以每個8萬元之價格為20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5年5月24 日、5月26日、6月17日匯款30萬元、30萬元、50萬元、30萬元共140萬元至鄭永裕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 戶。待匯款後,鄭丞祐即刻意拖延交貨,致鄭劉秀英屆期無法履約,陳佑昌隨即藉故取消交易。鄭劉秀英始知受騙,因此受有315萬元之損失。 林東進部分(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1月間,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人撥打電話與林東進聯繫,得知林東進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鄭丞祐隨即派遣王志安至林東進之住處,與林東進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王志安於105年3月間,與林東進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轉由陳佑昌處理買賣事宜,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陳佑昌隨即向林東進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林東進因此陷於錯誤,先交付20萬元之本票1張(鄭丞祐事後已歸還該本 票予林東進)作為擔保。隨後,陳佑昌又與林東進再相約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及條碼建檔,家族人員不要云云,陳佑昌隨即表示天璽公司有認識廠商可以1個4萬元代為製作云云,林東進為求交易順利完成,同意由天璽公司以每個4萬元之價格為5個骨灰罐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4月18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內膽亦須製作條碼建檔云云,因林東進有所遲疑,李承奕即出面指責林東進,佯稱:因林東進不配合,致交易無法繼續云云,致林東進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每個5萬元之價格為5個骨灰罐內膽製作條碼,並於105年6月22日、7月19日匯款20萬元、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需交付上述20萬元履約保證金,始願繼續交易云云,因林東進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嗣林東進向天璽公司要求將骨灰罐返還時,鄭丞祐再佯稱:林東進違約導致交易無法繼續,應支付20萬元違約金,始得取回骨灰罐云云,林東進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5萬元之損失。 楊秀月部分(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共犯): 於105年4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楊秀月聯繫,得知楊秀月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先後由蔡長谷、王志安與楊秀月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於105年4月下旬,與楊秀月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陳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實,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200萬元之價格購買,陳佑昌隨即向楊秀月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楊秀月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105年4月21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與楊秀月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楊秀月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59萬元之價格將6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 條碼,並將上開20萬元轉為訂金,於105年5月13日、5月18 日匯款19萬5000元2次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6份交付予林東進楊秀月,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楊秀月、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中內膽亦須有條碼建檔云云,致楊秀月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之價格為6個骨灰罐製作內膽條碼建檔,並於105年6月6日如數匯款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黃上茹、張喆茵依鄭丞祐等人指示以上述方法,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6份。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之內膽需有認證書云云,楊秀月為順利交易,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元之價格為6個骨灰罐內膽認證,並105年7 月7日、7月12日匯款25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交付廠商所附之「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使楊秀月誤信確有送認證。待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缺少生前契約云云,致楊秀月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元之價格代購6 份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5年8月9日、8月11日匯款27萬元、1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雕刻一條龍云云,鄭丞祐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云云,致楊秀月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代為處理,並於105年10月17日、10月21日匯款25萬元、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尚未製作完成前,楊秀月經警方通知,並上述黃上茹、張喆茵偽造完成「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6份交予楊秀月,楊秀月始知受騙,受有227萬元之損失。 魏文照部分(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3月間,吳沅駿撥打電話與魏文照聯繫,得知魏文照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先後由吳沅駿、蔡長谷與魏文照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並於105年4月上旬,陳佑昌以電話通知魏文照已找到買家,與魏文照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續由陳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實,魏文照於105年4月20日,至天璽公司,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稱因家族遷葬需很多骨灰位;魏文照之骨灰罐、骨灰位、功德牌位憑證及生前契約相當不錯,都很喜歡云云,陳佑昌即佯裝以1組(1個骨灰位、2個骨灰罐、2功德牌位及2個生前契約 )150萬元,共5組合計750萬元之價格買賣,蔡玟玟聽了未 有異議,陳佑昌隨即再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魏文照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先行交付40萬元本票1張(事後寄還魏文照)作為擔保,又因資 金不足,經陳佑昌表示公司可代墊20萬元,魏文照遂於105 年4月21日、4月25日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於105 年6月某日打電話與魏文照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 在天璽公司見面時,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陳佑昌隨即表示公司有認識之廠商,1個只要9萬元,因魏文照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並由鄭丞祐出面要求支付剩餘之20萬元保證金作為賠償,若不交付即需將10個骨灰罐(魏文照事後已領回)做為抵償,至此魏文照始知受騙,並受有20萬元之損失。 施永傑部分(吳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黃光偉、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3月間,吳沅駿撥打電話與施永傑聯繫,得知施永傑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先後由吳沅駿、王志安與施永傑相約洽談轉售事宜,因而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王志安打電話通知施永傑已經找到買家,並於105年4月21日,與施永傑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80萬元之價格購買,王志安隨 即向施永傑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1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施永傑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105年4月22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王志安與施永傑再相約於105年5月9日在天 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可申請政府補助,否則不願購買云云,施永傑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5000元之價格將12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5月9日、5月12日匯款39萬元、39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王志安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付 予施永傑,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施永傑、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云云,致施永傑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7萬5000元之價格為12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5年5月30日匯款4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另於105年6月1日交付45萬元現 金予天璽公司人員。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之內膽需有條碼建檔云云,施永傑為順利交易,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84萬元之價格為12個骨灰罐內膽認證,並105 年6月28日、7月11日匯款42萬元、42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王志安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付予施永傑,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 足生損害於施永傑、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缺少生前契約云云,致施永傑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6萬元之價格代購2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祥生前 契約,並於105年8月1日匯款16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完成後,由黃光偉假扮為蔡玟玟之大哥蔡志偉,出面佯稱:蔡氏宗親會要求骨灰罐需雕刻經文云云,並出示100萬元現金表示有誠意作買賣,陳佑昌 (未據起訴)在旁誆稱:買家願幫你出24萬元,刻經文後一定會交易云云,致施永傑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代為處理,並於105年8月30日、9月7日匯款78萬元、102萬元至天 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黃光偉佯稱:蔡氏宗親會認為龍巖公司條件較好,不願購買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施永傑欲取回骨灰罐,鄭丞祐又出面佯稱:會再跟買家商量云云,嗣施永傑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58萬元之損失。 劉潘惠仔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5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劉潘惠仔聯繫,得知劉潘惠仔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至劉潘惠仔之住處,與其洽談轉售事宜。嗣於105年6月20日,由陳佑昌與劉潘惠仔相約匯在天璽公司見面,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陳佑昌誆稱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89萬元之價格成交,蔡玟玟聽 聞後不反對,陳佑昌提議雙方簽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陳佑昌隨即向劉潘惠仔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1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劉潘惠仔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10萬元現金予陳佑昌。過二週後,陳佑昌與劉潘惠仔再相約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無法申請政府補,不家族不要購買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公司有認識廠商1個骨灰罐寶石鑑定 及條碼建檔20萬元云云,劉潘惠仔乃先行交付10萬元之本票作為同意製作之擔保,嗣返家後因認有異狀未依約匯款至天璽公司,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並要求劉潘惠仔簽立「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劉潘惠仔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0萬元之損失。 湯秋姈部分: ⒈(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3年12月間,鄭丞祐撥打電話與湯秋姈聯繫,佯稱:湯 秋姈放在仲介公司的骨灰罐很好,有買家蔡小姐想要購買云云,隨即與蔡玟玟一同至湯秋姈住處觀看骨灰罐,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稱:骨灰罐子材質很好,但需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湯秋姈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2萬5000元之價格將4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分兩次交付共100萬元現金予鄭丞祐。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湯秋姈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1個3萬元之價格將4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1月7日、1月23日匯款20萬元、69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餘款支付現金,共交付120萬元。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 又再佯稱:須有生前契約才要購買云云,因湯秋姈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事後因湯秋姈取得生前契約,乃再於104年10月間與蔡玟玟聯繫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又再佯稱 :骨灰罐內膽亦需製作條碼才願購買云云,湯秋姈為順利交易,又再同意由鄭丞祐以100萬元之價格為40個骨灰罐內膽 製作條碼,並104年10月21日、10月23日、10月26日匯款40 萬元、30萬元、3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內膽需有材質證明云云,再由鄭丞祐告知每個需2萬5000元, 湯秋姈因資金不足拒絕,蔡玟玟隨即藉故取消交易,致此湯秋姈始知受騙,並受有320萬元之損失。 ⒉(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共犯部分):於105年5月間,王志安撥打電話與湯秋姈聯繫,並相約在湯秋姈住處洽談買賣事宜,王志安佯稱:有買家欲以每組40萬元總價2000萬元之價格購買湯秋姈持有40組塔位、生前契約及骨灰罐云云。於105年5月18日,王志安與湯秋姈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黃光偉假扮買家自稱「劉志偉」佯裝表示對湯秋姈持有之骨灰罐、生前契約很滿意,有意願購買,王志安隨即向湯秋姈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5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湯秋姈因資金不足,該公司另名業務李承奕自稱「霍先生」出面佯稱:伊幫忙湯秋姈與公司交涉,10萬元由公司墊付云云,黃光偉竟在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之買方欄位偽造「劉志偉」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擔保上述買賣 契約履行之意思,並交予湯秋姈收執,足以生損害湯秋姈及「劉志偉」之權益,致湯秋姈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19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於105年5月23日匯款3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奕並藉機向湯秋 姈收取5萬元之交涉款項,湯秋姈因而於105年5月26日、27 日各匯款2萬元、3萬元至李承奕所指定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款後,王志安與湯秋姈再相約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黃光偉佯稱:骨灰罐需要刻經文才願購買云云,湯秋姈為求順利交易,交由天璽公司以100萬元為40 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5年6月8日、105年6月23日匯款50 萬元、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期間,李承奕又向湯秋姈佯稱:骨灰罐運送途中損壞2個 ,損失需由該公司、貨運行及湯秋姈平均分擔,湯秋姈需匯款15萬元補償云云,致湯秋姈陷於於錯誤,於105年6月30日匯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黃光偉又佯稱:骨灰罐內膽需有材質認證云云,湯秋姈因此陷於錯誤,交由天璽公司以140萬元為40個 骨灰罐內膽認證,並於105年7月18日、7月20日匯款100萬元、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黃光偉又佯稱:需有生前契約云云,湯秋姈因資金不足,陳佑昌、王志安即藉故取消交易,並要求湯秋姈簽立「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及將59個骨灰罐(起訴書誤載為40個;事後業經湯秋姈領回47個)作為賠償,湯秋姈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300萬元之損失。 李和平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4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李和平聯繫,得知李和平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由蔡長谷、陳佑昌先後與李和平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買賣契約書」。並於105年8月23日,陳佑昌與李和平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70萬 元之價格購買,陳佑昌隨即向李和平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3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李和平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先交付30萬元本票。於翌日,李和平向陳佑昌確認買家有無匯款,陳佑昌佯稱:已收到買家匯入之保證金云云,李和平遂於105年8月24日匯款3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匯款後,於105年9月7日陳佑 昌與李和平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購買價格即調高為80萬元云云,陳佑昌在一旁鼓吹:公司認識廠商1個8萬5000元,23個骨灰罐,共計195萬5000元云云,李和平為 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8萬5000元之價格將23 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9月8日、9月19日匯款25萬元、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 分行帳戶內,尚未製作完成前,李和平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60萬元之損失。 鄭阿綢部分(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6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鄭阿綢聯繫,得知鄭阿綢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與鄭阿綢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於105年9月1日,與鄭阿綢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 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70萬元之 價格購買,陳佑昌隨即向鄭阿綢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3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蔡玟玟即佯裝以電話聯絡其家人匯30萬元履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帳戶,致鄭阿綢信以為真,於105年9月1日匯款3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 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匯款後,於105年9月27日,陳佑昌與鄭阿綢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欠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無法申請政府補助,若完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購買價格可調高為80萬元云云,陳佑昌隨即表示公司認識廠商1個8萬5000元,鄭阿綢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8萬5000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9月29日、10月6日匯款34萬元、26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 戶內。嗣天璽公司為警搜索,鄭阿綢與陳佑昌聯繫詢問交易事宜,陳佑昌均支吾其詞,鄭阿綢於105年11月9日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90萬元之損失。 藍騰墉部分(王志安、梁峻豪、「廖家豪」已成年男子、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8月間,藍騰墉接獲天璽公司所寄送之簡介資料,得知該公司可仲介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之買賣,主動與天璽公司之服務人員聯繫,於105年8月24日,由王志安與藍騰墉相約,在藍騰墉工作之工廠,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後,再由該公司業務梁峻豪向藍騰墉領取23份骨灰罐提貨卷,將藍騰墉所有之骨灰罐提領至天璽公司。於105年9月12日,王志安與藍騰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身分不詳自稱「廖家豪」年約40餘歲之成年男子,假扮為買家,王志安提議以1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60萬元之價 格買賣,「廖家豪」不為反對之表示,王志安隨即向雙方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6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王志安並當場要求假買家與藍騰墉簽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取信藍騰墉,王志安載藍騰墉去台中車站途中接獲電話後,再佯稱:買家已匯款60萬元履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云云,致藍騰墉不疑有詐,陷入錯誤因而於105年9月13日先匯款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 匯款後,於同年10月25日,王志安與藍騰墉再相約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由鄭丞祐佯裝「廖家豪」委託他代為處理買賣事宜,並檢視藍騰墉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材質不夠硬,且沒有製作條碼,無法交易云云,王志安在一旁鼓吹:公司認識廠商1個骨灰罐內膽2萬元、條碼建檔8萬元云云 ,因藍騰墉拒絕,鄭丞祐即藉故取消交易。嗣藍騰墉於同年10月26日以電話與王志安聯絡要求返還骨灰罐(藍騰墉事後已領回)及履約保金5萬元,遭王志安拒絕,鄭丞祐先後向 藍騰墉佯稱:要取回23個骨灰罐需再支付55萬元保證金云云,藍騰墉始知受騙,受有5萬元之損失。 張燕新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3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張燕新聯繫,得知張燕新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與張燕新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同意書」。於105年9月1日,與張燕新相約 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陳佑昌接手處理買賣事宜,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生前契約及骨灰罐60萬元之 價格購買,陳佑昌隨即向張燕新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15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張燕新因此陷於錯誤,於105年4月28日匯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匯款後,陳佑昌與張燕新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佯稱:骨灰罐欠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不願購買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公司有認識廠商1個7萬5000元云云,張燕新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7萬5000元之價格將3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 製作條碼,張燕新即以上開15萬元保證金為訂金,又於105 年5月12日匯款16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張喆茵(黃上茹、張喆茵未據起訴)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付予張燕新,使其確 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張燕新、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蔡玟玟又再佯稱:骨灰罐中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云云,致張燕新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7萬5000元之價格將3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5年5月30日、6月4 日實際匯款5萬元、17萬元,共22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 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刻經文才願購買云云,陳佑昌告知費用為22萬5000元,因張燕新拒絕,鄭丞祐即出面告知因違約無法領回15萬元保證金,且另需支付骨灰罐保管費3萬元,始得 將骨灰罐(張燕新事後已領回骨灰罐)領回,張燕新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3萬元損失。 陳金錸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3年7月間,鄭丞祐與陳金錸聯繫,佯稱:有買家想要購買塔位,但要塔位與骨灰罐成套才要購買云云,致陳金錸陷於錯誤,以1個3萬6000元共25萬2000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7個骨灰罐。事後鄭丞祐、蔡玟玟與陳金錸相約在台中市某 處大樓地下室辦公室見面洽談買賣事宜,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稱:骨灰罐子材質很好,但需刻心經才願購買云云,陳金錸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萬5000元共35萬 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交付35萬元予鄭丞祐。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陳金錸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1個2萬5000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3年12月25日匯款25萬元至林子珆上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10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 」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陳金錸,使陳金錸 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須有生前契約才要購買云云,鄭丞祐表示1份 生前契約6萬元,陳金錸因資金不足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 消交易,致陳金錸受有85萬2000元損失。 ⒉(王志安、黃光偉、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6月間,王志安撥打電話與陳金錸聯繫洽談買賣事宜,王志安隨即於同年月15日至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加油站路旁與陳金錸見,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於105年8月4 日,王志安與陳金錸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黃光偉假扮買家「謝董」佯稱:因家族遷葬需要很多塔位云云,並假意觀看陳金錸持有之骨灰罐、塔位資料表示很滿意,有意願以1 組塔位加骨灰罐60萬元之價錢購買,王志安隨即向陳金錸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5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陳金錸提議將骨灰罐做抵押,黃光偉即藉故不滿先行離去。王志安隨即佯稱:會再與買家聯繫云云。於105年9月23日,王志安與陳金錸再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黃光偉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要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陳金錸為求順利交易,交由天璽公司以20萬元為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7日匯款5萬元、15萬元至天璽公司 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於105 年10月19日,王志安與陳金錸再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黃光偉又再佯稱:內膽沒有條碼建檔,家族的人有意見云云,陳金錸表示資金不足,王志安即佯稱:公司可當保證人借款予陳金錸云云。陳金錸尚未同意前,經警方告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20萬元之損失。 宋承豪部分(王志安、黃懷威、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8月間,王志安撥打電話與宋承豪聯繫,與宋承豪相約洽談轉售事宜,王志安隨即於同年8月17日,至宜蘭縣羅 東縣順發電子店旁之7-11便利商店與宋承豪見面,並簽立委 託銷售同意書。王志安於105年10月初,以電話通知宋承豪 已找到買家,並於105年10月18日,與宋承豪相約在新北市○ ○市○○街000巷0號咖啡廳見面,由黃懷威自稱「黃勇豪」假 扮買家佯稱:伊老闆需要很多塔位,派遣伊收購,有意以1 個塔位40萬搭配其他賣家之骨灰罐3萬元,合計5組塔位及骨灰罐共215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王志安隨即向宋承豪佯稱 :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並要求雙方簽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1份,黃懷威竟在 該保證書買方欄位偽造「黃勇豪」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擔 保上述買賣契約履行之意思,並交予宋承豪收執,足以生損害宋承豪及「黃勇豪」之權益,致宋承豪因此陷於錯誤,簽發面額20萬元之本票1張(事後已返還宋承豪)交予王志安 收執,宋承豪隨即於於105年10月18日先匯款10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匯款後,王志安即向宋承豪佯稱:搭配買賣5個骨灰罐之賣家無法交貨,交 易無法繼續云云。另再由鄭丞祐向宋承豪佯稱:會另尋覓其他有骨灰罐之賣家,11月底前會完成交易云云,以此拖延交易。嗣宋承豪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0萬元之損失。 廖春美部分:(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懷威、黃光偉、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8月間,鄭永裕撥打電話與廖春美聯繫,告知透過網路上得知廖春美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並與廖春美相約洽談轉售事宜,經廖春美同意後,再由蔡長谷向廖春美佯稱:已找到買家要購買6套塔位、牌位及骨灰罐云云,並要求廖 春美先將骨灰罐提領至天璽公司。於104年8月31日,轉由陳佑昌處理買賣事宜,並與廖春美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以1組塔位、牌位及骨灰 罐80萬元之價格購買,於觀看廖春美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交易云云,廖春美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4萬5000元之價格將6個 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9月22日交付27萬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6份交付予廖春美,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廖春美、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於104年9月22日,陳佑昌與廖春美再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沒有內膽不能使用云云,陳佑昌隨即佯稱:加裝設內膽,買家價格會提高到1組90萬元云云,致廖春美陷於錯誤,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5000元之價格將4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10月7日交付現金33萬元予陳佑昌。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到大陸經商短時間無法回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於104年11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廖春美聯繫,又佯稱:找到 另一名買家蔡小姐,將主動與廖春美聯繫云云。即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廖春美相約在廖春美住處附近全家便利商店見面,佯裝觀看廖春美所有之6套塔位、牌位憑證及生前契約 及骨灰罐後,向廖春美表示有意購買,致廖春美誤信雙方可交易後,蔡玟玟旋又佯稱:廖春美所有之生前契約沒有信託,無法申請政府補助云云,並要廖春美與陳佑昌協商如何處理,陳佑昌即佯稱:可將廖春美所有之「紘儀禮儀公司」生前契約換成有信託之「慈恩緣禮儀公司」生前契約,每份7 萬5000元云云,廖春美為求順利交易而同意購買6份,並於104年12月1日匯款4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完成後,於104年12月下旬,蔡玟玟 再佯稱:生前契約所附贈之骨灰罐亦需鑑定及製作條碼云云,陳佑昌、鄭丞祐亦均出面鼓吹若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致廖春美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元之價格將6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於104年12月28日匯款36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 石鑑定書」6份交付予廖春美,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 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廖春美、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於105年1月初,廖春美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刻經文及內膽才願購買云云,廖春美因資金不足,鄭丞祐隨即佯稱:可一人先出一半云云,致廖春美陷於錯誤,又同意由天璽公司製作將骨灰罐加裝內膽及刻經文,並於105年1月7日至天璽公司交付21萬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收受款 項後,即佯稱:買家不願支付另一半款項,不願交易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5年1月15日,鄭丞祐通知廖春美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復由黃懷威假扮老闆「劉智偉」之助理,自稱「黃勇豪」與廖春美見面,佯裝觀看廖春美所有之6套塔位、牌位憑證及生前契約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 罐需刻經文及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廖春美因先前經驗有所遲疑,鄭丞祐即趁勢向廖春美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並要求雙方簽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各1份,黃懷 威竟在上述保證書買方之欄位偽造代理人「黃勇豪」之署名1枚,及上開要約書上之買方之欄位各偽造「黃勇豪」之署 名1枚,用以表示擔保上述買賣契約履行之意思,並交予廖 春美收執,足以生損害廖春美及「黃勇豪」之權益,致其陷於錯誤,於105年1月18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黃懷威再誆稱:未有內膽不願購買云云,致廖春美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25萬之價格將3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以上開20萬元為訂金,又於105年1月18日匯款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黃懷威又佯稱:骨灰罐需刻經文才願購買云云,廖春美為求順利交易,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50萬之價格將12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5年1月25日、1月28日匯款30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黃懷威又佯稱:骨灰罐內膽需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廖春美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之價格將12個骨灰罐內膽建條碼,並於105 年3月7日匯款4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製作完成後,黃懷威又佯稱:廖春美持有之生前契約還有6份並非係「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生前契 約,要求再購買6份云云,廖春美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 之價格購買6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5年4月7日至天璽公司交付45萬元現金予鄭丞祐。待完成後,於105年5月12日,鄭丞祐又與廖春美相約至天璽公司,由黃光偉假扮買家「劉智偉」又佯稱:家屬不要太高的塔位,要低一層才要購買云云,鄭丞祐即向廖春美佯稱:可將原有塔位換置至淡水宜城墓園,以符合買方要求,費用1個9萬元,12個108萬元,可一人各出一半云云,廖春美又同意,並先於105年5月13日匯款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廖春美詢問買家是否有付款,鄭丞祐又再佯稱:買家僅願出24萬元,廖春美需再補足34萬元始可繼續辦理云云,廖春美乃又於105年5月23日匯款34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完成後,黃光偉又佯稱:廖春美之前製作之骨灰罐鑑定及條碼,是亂碼無法讀取,不能向政府申請補助云云,鄭丞祐亦附和:係因更換塔位位置,致無法讀取需重新製作云云,廖春美乃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98萬之價格將12個骨灰罐重新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7月5日、105年7月6日、105年7月12日匯款15萬元、3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0萬元)、30萬元、1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完成後,黃光偉又佯稱:廖春美所持有之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生前契約信託額度不足,無法聲請補助云云,鄭丞祐亦佯稱:一本生前契約補20萬元信託額度,6本補240萬元即可云云,廖春美因資金不足拒絕,鄭丞祐即告知保證金需賠償給對方後,藉故取消交易。經廖春美要求取回骨灰罐,鄭丞祐又佯稱:需支付24萬元保管費云云,因廖春美拒絕,鄭丞祐即拒不將骨灰罐返還。嗣廖春美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09萬元之損失。 沈崑斌部分(陳佑昌、不詳姓名已成年男子、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3月間,陳佑昌撥打電話與沈崑斌聯繫,得知沈崑斌有塔位欲轉售,隨即與沈崑斌相約洽談轉售事宜。於104年4月20日,與沈崑斌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鄭丞祐向沈崑斌佯稱:有買家願以28萬元價格購買沈崑斌所有之塔位,但要求附贈骨灰罐云云,致沈崑斌誤信為真實陷於錯誤,向鄭丞祐購買骨灰罐1個,並交付1萬8000元之現金。於104年4月24日沈崑斌至天璽公司與鄭丞祐、陳佑昌見面洽談買賣事宜,陳佑昌並交買賣合約書予沈崑斌,鄭丞祐佯稱買主在國外,十幾天後才回來云云,104年5月上旬某日,鄭丞祐約沈崑斌至天璽公司與買家洽買賣事宜,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佯裝觀看沈崑斌所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云云,鄭丞祐亦佯稱:公司可代為鑑定,1個5、6萬元云云,因沈崑斌拒絕,鄭丞祐即藉故取消交易。沈崑 斌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萬8000元之損失。 李金再部分(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7月某日,鄭永裕、黃靖媚以電話詢問得知李金再有塔位可供售,鄭永裕、黃靖媚隨即於同年7月29日至李金再 之住處,與其洽談塔位轉售事宜,由黃靖媚與李金再簽立委託銷售同意書。事隔1、2週後,蔡長谷再至李金再住處,確認塔位憑證、生前契約,及將李金再所有之骨灰罐提領至天璽公司。於104年9月1日,由陳佑昌與李金再相約在天璽公 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對李金再佯稱:對於李金再所有之塔位很滿意,有意以1個塔位、骨灰罐及生前 契約70萬之價格購買云云,於假意檢視李金再所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需有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才能確認骨灰罐材質云云,李金再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3萬5000元之價格將2個骨灰罐送鑑定製作條 碼,並於104年9月3日、9月15日至天璽公司交付4萬元、3萬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2份交付予李金再,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李金再、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陳佑昌又佯稱:買家要求其餘6個骨灰罐亦須鑑定 及製作條碼云云,因李金再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嗣李金再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7萬元之損失。 黃穗美部分(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8月間,王志安、鄭永裕得知黃穗美有塔位欲轉售,與黃穗美相約至臺中市忠明南路與平順街附近之便利商店洽談轉售事宜。於104年10月間,續由陳佑昌以電話與黃穗美 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4組塔位、功德牌位、骨灰罐、生 前契約可賣到300多萬元云云,並與黃穗美相約在天璽公司 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購買,觀看黃穗美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申請政府補助,家族不要云云,陳佑昌以電話詢問價格後,誆稱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每個5萬元,4個共計20萬元,黃穗美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上述價格及數量,將骨灰罐製作材質鑑定及條碼,並於104年10月20日、10月21日交付5萬元、15萬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 鑑定書」4份交予黃穗美,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 行使,足生損害於黃穗美、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製作完成後,陳佑昌約黃穗美與孟祥文在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怕溼氣浸濕骨灰,沒有內膽不能交易云云,致黃穗美陷於錯誤,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元之價格將4 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11月3日、11月6日、11月10 日交付現金1萬元、2萬4000元、9萬6000元、12萬元,共24 萬元予陳佑昌。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麥先生出事情跑到大陸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於104年12月間,陳佑 昌接續又撥打電話與黃穗美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云云,與黃穗美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即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蔡宛君」佯裝觀看黃穗美所有之塔位、牌位資料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致黃穗美誤信可順利成交,蔡玟玟隨即佯稱:家族一定要整套包含塔位、功德牌位、骨灰罐、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黃穗美為順利交易,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份5萬元之價格,購買4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 祥生前契約,並於104年12月25日交付現金20萬元予陳佑昌 。待完成後,陳佑昌約黃穗美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又佯稱:生前契約所附贈之4個骨灰罐亦需加裝內膽及 送鑑定與製作條碼,8個骨灰罐須刻心經使外觀一致云云, 因黃穗美拒絕,105年1月下旬,陳佑昌約黃穗美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陳佑昌隨即藉機向黃穗美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3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為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骨灰罐刻心經費用由黃穗美負擔,骨灰罐鑑定及製作條碼費用由蔡玟玟負擔云云,黃穗美向陳佑昌確認蔡玟玟是否已匯30萬元履約保證金,陳佑昌誆稱:蔡玟玟已匯款30萬元云云,致黃穗美不疑有他,因而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15萬元將4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5年1月22日、1月26日匯款15萬元、15萬元履 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又於105年6月1日至天璽公司交付60萬元現金予陳佑昌。待 製作完成後,黃穗美與陳佑昌聯繫,陳佑昌佯稱:已遭公司調派北部,轉由鄭丞祐接手處理。鄭丞祐則佯稱:買家出國,回國後會再聯繫,買家並未違約,雙方所匯履約保證金須留在天璽公司的帳戶不得領回,買家的履約保證金無法賠償黃穗美云云,藉故拖延交易。黃穗美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54萬元之損失。 方瓊玉部分(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7月間,陳佑昌得知方瓊玉有塔位欲轉售,即至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與自由路之麥當勞速食店與方瓊玉商談洽轉售事宜,方瓊玉並將骨灰罐提貨卷13張交予陳佑昌,由陳佑昌前往台北提領骨灰罐。嗣後陳佑昌再度與方瓊玉相約在高雄見面,並向方瓊玉佯稱:買主稱讚骨灰位的方位很好,領出的骨灰罐材質不錯,1組(骨灰位及骨灰罐各1個)可賣95萬元,將其餘17個骨灰罐領出來,寄到天璽公司讓買家看云云。嗣於104年8月間,陳佑昌與方瓊玉聯繫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立仁」佯裝有意價格購買,觀看方瓊玉持有之骨灰罐後,佯稱:家族要求骨灰罐需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否則無法交易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即可順利交易,方瓊玉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近3萬元之價格將3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9月22日匯款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另於104年10月30日至天璽公 司交付72萬5000元現金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30份交 予方瓊玉,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方瓊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製作完成後,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沒有內膽溼氣會浸濕先人骨灰云云,因方瓊玉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11月間,陳佑昌接 續又撥打電話與方瓊玉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很喜歡方瓊的骨灰位的方位,有願意購買,將主動與方瓊玉聯繫云云。幾天後,即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蔡小姐」與方瓊玉相約在上揭速食店見面,蔡玟玟佯稱:家族遷葬需要很多塔位及骨灰罐,對於方瓊玉所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致方瓊玉誤信可順利成交。一週後,方瓊玉與蔡玟玟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再誆稱:沒有生前契約,無法申請政府補助,要求方瓊玉購買30份生前契約云云,方瓊玉因無力負擔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11月下 旬,方瓊玉以電話聯絡陳佑昌表示欲至天璽公司取回骨灰罐時,陳佑昌又再佯稱:需交付3萬元保管費,始可領回云云 ,並將電話轉鄭丞祐,鄭丞祐隨即誆稱:未交3萬元保管費 ,骨灰罐將以廢棄物處理云云,方瓊玉乃又於104年12月21 日至天璽公司交付3萬元現金領回骨灰罐,事後始知受騙, 因此受有90萬5000元之損失。 施祖嗣部分(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8月間,黃靖媚得知施祖嗣有塔位欲轉售,即於104 年8月18日至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與施祖嗣相約洽談轉 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後,再由蔡長谷、王志安至高雄市向施祖嗣確認塔位資料,施祖嗣將骨灰位憑證影本交予蔡長谷。嗣後蔡長谷向施祖嗣佯稱:已找到買家,欲以每組60萬元價格購買10組塔位及骨灰罐,共計600萬元向施祖 嗣購買云云,鼓吹施祖嗣購買骨灰罐做搭配,施祖嗣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3萬8000元之價格向天 璽公司購買10個骨灰罐,蔡長谷因而於104年11月10日至高 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與施祖嗣簽約,施祖嗣 並於104年11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04年10月10日)、11月13日匯款20萬元、1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於104年11月17日12時,陳佑昌與施祖嗣相 約天璽公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取出60萬元現金放置在桌上,並與施祖嗣簽立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取信於施祖嗣後,隨即佯裝觀看施祖嗣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交易云云,接續進行詐騙,因施祖嗣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嗣施祖嗣至天璽公司要求返還骨灰罐,鄭丞祐又佯稱:需支付保管費始可將骨灰罐領回云云,施祖嗣始知受騙,因此受有38萬元之損失。 李元發部分(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5月間,蔡長谷、鄭永裕得知李元發有塔位欲轉售,與李元發相約在台南市新化區新化高中旁85度C咖啡店洽談 轉售事宜,嗣於104年6月4日蔡長谷、鄭永裕再度與李元發 見面洽談後,李元發取出骨灰位憑證、生前契約讓蔡長谷影印拍照,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經過幾週後,陳佑昌主動以電話聯絡李元發表示由其接手處理委託銷售之事,並佯稱:骨灰位買家已看過,買家很滿意,1組含骨灰位、骨灰 罐及生前契約可以賣50萬元。要求李元發到天璽公司與買家見面洽談云云,嗣於104年7月21日,李元發依約至天璽公司,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觀看李元發持有之塔位憑證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確認材質云云,期間陳佑昌鼓吹若骨灰罐完成製作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可順利交易,買家購買價格願調高為每組60萬元云云,李元發因此陷於錯誤,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4萬5000元之價格將3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當日 交付3萬元現金予陳佑昌;及於104年7月24日匯款10萬5000 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事後交付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寶石鑑定書」,其上黏貼「0000000000000」號條碼3份交付李元發,使其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另於104年8月4日 ,陳佑昌與李元發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否則溼氣會浸溼骨灰云云,陳佑昌亦鼓吹:可先加裝1個內膽以完成交易云云,李元發為求 順利交易,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5000元之價格將1 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8月11日匯款6萬5000元至天 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陳佑昌以電話向李元發誆稱:買家到天璽公司閙,責備為何不是3組商品,要求李元發製作另外2個骨灰罐的內膽云云,經李元發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李元發始知受騙,因此受有20萬元之損失。 江陳秀華部分(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4月間,江芝瑩得知江陳秀華有塔位欲轉售,與江陳秀華相約在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之麥當勞速食店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嗣江芝瑩再與江陳秀華相約見面,江芝瑩將江陳秀華所有之骨灰位憑證影印後,於104年5月間,陳佑昌與江陳秀華聯繫表示轉售事由其接手處理,並佯稱:已找到買家,買家要買整組(骨灰位、骨灰罐、生前契約各1個),須將骨灰罐拿到天璽公司先給買家看云云, 江陳秀華於104年5月8日在上述速食店,將骨灰罐交予陳佑 昌,幾天後,江陳秀華到天璽公司與陳佑昌洽轉售事由,陳佑昌詐稱:買家看骨灰位後,表示方位很好,1組可賣50萬 元,但買家要求骨灰罐須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若沒有齊全不會買云云,江陳秀華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2萬8000元之價格,將1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 條碼,並於104年5月14日交付2萬8000元現金予陳佑昌。陳 佑昌事後交付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寶石鑑定書」,其上黏貼「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江陳秀華 ,使江陳秀華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作完成後,於105年7月8日,陳佑昌與江陳秀華再相約天璽公司 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佯裝檢視江陳秀華所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否則水氣會浸溼骨灰,不然無法交易云云,並取出20萬元現金放置桌上取信於江陳秀華,致江陳秀華陷於錯誤,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 個3萬5000元之價格將1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7月8 日、7月13日,在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路統一便利商店交付 現金1萬元、2萬5000元予陳佑昌。待繳款後,陳佑昌即以:買家等太久,已經找其他人購買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9月間,陳佑昌接續又撥打電話與江陳秀華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云云,與江陳秀華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即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江陳秀華所有之塔位及骨灰罐表示滿意,要有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因江陳秀華缺少資金,因而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江陳秀華始知受騙,因此受有6萬3000元之損失。 徐福成部分(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7月間,陳佑昌得知徐福成有塔位欲轉售,即至徐福成之住處洽談轉售事宜。於104年10月間,陳佑昌又與徐福 成電話聯繫佯稱:買家已看過骨灰位,並稱讚方位不錯,1 組(骨灰罐、骨灰位各1個)可以賣50萬元以上,須將骨灰 罐運至天璽公司讓買看云云,並與徐福成相約於104年10月23日在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假扮為買家「廖先生」,佯裝 檢視徐福成所有之塔位憑證、骨灰罐後,稱:骨灰罐需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若製作完成一定會購買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做完後之交易價格可以提高到1組70萬元左右, 公司有認識廠商可幫忙處理云云,徐福成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送材質鑑 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10月23日、10月26日、10月30日 匯款5萬元、15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8份交予徐福成,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徐福成、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製作完成後,於104年11月11日,陳佑昌與 徐福成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否則溼氣會浸濕骨灰,加裝完成才能交易云云,致徐福成陷於錯誤,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11月13日、11月17日匯款20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廖先生大陸公司訂單出問題,趕去處理,短時間不會回臺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12月間,陳佑昌接續又撥打電話與徐 福成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將主動與徐福成聯繫云云,即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徐福成相約見面,佯裝觀看徐福成所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致徐福成誤信可順利成交。於104年12月下旬,陳佑昌與徐 福成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隨即佯稱:家族要向新北市政府申請遷葬補助,需有物料契約才能申請,否則無法交易云云,徐福成因此陷於錯誤,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份6萬元之價格購買8份物料契約,並於104年12月29日匯款48萬元(起訴書誤載匯款48萬元、2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於105年1月間,陳佑昌將8份慈恩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緣吉祥生前契 約交付予徐福成,徐福成始知所購買之物料契約即為生前契約,再交予蔡玟玟檢視生前契約後,質問為何附贈的8個骨 灰罐為何沒有領出來,要求陳佑昌辦妥此事云云,過約1週 後,徐福成與蔡玟玟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再佯稱:生前契約所附之8個骨灰罐顏色與徐福成原來持有之骨灰罐 顏色不相同,家族成員有意見,要求要刻經文彌補及需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因徐福成拒絕,陳佑昌隨即藉機向徐福成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刻經文部分由買家負擔,骨灰罐加裝內膽部分由徐福成負擔云云,致徐福成因此陷於錯誤,於105年1月25日匯款40萬元履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並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5000元將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又於105年1月30日、105年2月2日匯款26萬元、26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徐福成與陳佑昌聯繫,陳佑昌佯稱:要刻心經的骨灰罐太多,暫時排不到,等廠商通知會再聯繫云云,要求徐福成將骨灰罐先行領回,藉故拖延交易。徐福成始知受騙,因此受有220 萬元之損失。 江素玉部分(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部分): 於104年4月間,陳佑昌、江芝瑩至江素玉之社區拜訪,得知江素玉有塔位欲轉售,幾週後,江芝瑩至江素玉之住處,影印江素玉所有塔位之憑證後,陳佑昌以電話通知江素玉,佯稱:買家看塔位,方位不錯,欲以每組65萬元價格購買3組 塔位及骨灰罐云云,鼓吹江素玉購買骨灰罐做搭配,江素玉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3萬5000元之價 格向天璽公司購買3個骨灰罐,並於104年6月8日至天璽公司,將10萬5000元之現金交予陳佑昌。於104年7月2日,陳佑 昌與江素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黃光偉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購買,觀看江素玉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後,詐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書及條碼建檔,無法申請政府補助,無法購買云云,江素玉為由順利交易,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4萬5000元將3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同 日交付13萬5000元現金予陳佑昌。於104年7月13日,陳佑昌與江素玉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黃光偉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否則骨灰被溼氣會浸溼,沒有內膽,家族成員不願交易云云,江素玉因資金不足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9月間,陳佑昌又撥打電話與江素玉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云云,並於104年9月中旬(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中旬),與江素玉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即再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江素玉所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後表示滿意有意購買,致江素玉誤信可順利成交。於104年9月18日,陳佑昌與江素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隨即佯稱:家族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遷葬補助,需有物料契約才能申請,否則無法交易云云,陳佑昌在旁佯稱:買家的要求是合理云云,致江素玉不疑有他,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份6萬元之價格購買3份,並於同日 交付18萬現金予陳佑昌。於104年10月底某日,陳佑昌與江 素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洽談買賣事宜,蔡玟玟再佯稱:生前契約所附之3個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云云,江 素玉為求順利交易,又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5000元之價格將3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同日交付16萬5000 元現金予陳佑昌。待製作完成後,江素玉與陳佑昌聯繫,陳佑昌佯稱:買家蔡小姐去美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江素玉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8萬5000元之損失。 王泗鳴部分(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5月間,江芝瑩得知王泗鳴有「極樂淨土」及「中台福座」之塔位欲轉售,與王泗鳴相約洽談轉售事宜,再由陳佑昌即向王泗鳴佯稱:「極樂淨土」塔位已找到買家,每個塔位願出價40萬元,但買家要求要附骨灰罐云云,鼓吹王泗鳴購買骨灰罐做搭配,王泗鳴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2個骨灰罐,並於104年5月19日交付5萬6000元之支票予陳佑昌。於104年6月間,陳佑昌與王泗鳴相約天璽公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 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購買,於觀看王泗鳴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無法交易云云,王泗鳴為由順利交易,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4萬5000元將2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6月8日交付9萬元支票予陳佑昌。陳佑昌事後交付由「全球寶石鑑 定研習中心」出具之「寶石鑑定書」,其上黏貼「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號條碼各1份,共2份交付予王泗鳴,使王泗鳴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作完成後,於104年7月間,陳佑昌與王泗鳴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若沒有內膽,家族成員不願交易,願將交易價格調高為每組45萬元云云,致王泗鳴陷於錯誤,又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之價格將2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7月6日交付10萬元支票予陳佑昌。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在國外的貨物出問題需出國處理,不知何時回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於104年9月間,陳佑昌又撥打電話與王泗鳴聯繫,佯稱:「中台福座」塔位找到買家願意購買云云,並於104年9月中旬,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蔡宛君」,與王泗鳴在臺中市文心國小旁之7-11便利商店見面,於觀看王泗鳴所有之塔位資料 及骨灰罐後表示滿意,佯稱:有意以每個塔位30萬元之價格購買10個塔位,但需附骨灰罐,且骨灰罐需加裝內膽云云,致王泗鳴誤信可順利成交,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3萬5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10個骨灰罐,再以1個5萬5000 元(訴書誤載4萬4000元)之價格將10個(起訴書誤載為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30日、104年10月1日分別交付40萬元、39萬元、11萬元(起訴書漏載104年10月1日交付11萬元支票)之支票各1張予陳佑昌。製 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需有物料契約,否則無法交易,每組購買價格願提高為55萬元云云,王泗鳴因此陷於錯誤,又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份6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10份,並於104年10月29日先交付32萬5000元支票予陳佑昌。蔡玟玟竟 於104年11月24日,在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上買方簽章欄、 買方欄上各偽造「蔡宛君」之署名1枚,共計2枚,用以表示擔保物料契約等項目之履行,並交予王泗鳴收執,足以生損害王泗鳴及「蔡宛君」之權益,致王泗鳴誤信蔡玟玟確實有意購買,又再於同日交付其餘32萬5000元支票予陳佑昌支付購買慈恩緣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之費用。待完成後,王泗鳴與蔡玟玟聯繫,蔡玟玟即佯稱:家族人員已另跟龍巖集團購買塔位云云,藉故取消交易。王泗鳴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79萬6000元之損失。 徐吉永部分(陳佑昌、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3月間,陳佑昌得知徐吉永有塔位欲轉售,與徐吉永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於104年6月18日至徐吉永住處,向徐吉永佯稱:已帶買家看塔位,方位不錯,買家很喜歡,每個塔位願出價30萬元,但買家要求要附骨灰罐,才能向政府申請補助云云,鼓吹徐吉永購買骨灰罐做搭配,將來交易時可以提高售價,徐吉永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3萬8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5個骨灰罐,並於同日匯款19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於104年7月16日,陳佑昌與徐吉永相約天璽公司見面,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觀看徐吉永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確保骨灰罐保質,無法向家族交代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買家願提高價格為1組40萬元云云,不詳之成年男子亦附和陳佑昌之提議 ,致徐吉永不疑有詐,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將5個骨 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同日交付現金2萬元予陳佑昌 ,再於104年7月20日匯款23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5份交予徐吉永,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徐吉永、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於104年8月7日,陳佑昌與徐吉永再相約 天璽公司見面,不詳之成年男子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加裝內膽,不然溼氣會浸濕骨灰,否則不願交易云云,陳佑昌又再鼓吹:買家願將交易價格調高為每組45萬元云云,致徐吉永陷於錯誤,又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元之價格將5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8月25日匯款30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陳佑昌即以:買家被倒帳1000多萬元,無法繼續交易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9月間,陳佑昌接續又撥打電話與徐吉永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將主動聯繫云云。續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徐吉永相約在臺北市敦化北路小巨蛋旁見面,佯裝觀看徐吉永所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1星期後,蔡玟玟再與徐吉永相約天 璽公司見面,佯稱:骨灰罐內膽需有條碼建檔云云,因徐吉永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徐吉永始知受騙,因此受有74萬元之損失。 廖乙樺部分(被告鄭永裕、陳佑昌、不詳成年男子、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 於104年5月間,鄭永裕得知廖乙樺有塔位欲轉售,即至廖乙樺之住處,與廖乙樺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於104年6月16日至廖乙樺住處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隨後即由陳佑昌以電話與廖乙樺聯繫佯稱:買家已看過塔位,稱讚方位不錯,買家要3組塔位加骨灰罐才願購買,每組願出價60萬元,共計180萬元購買云云,鼓吹廖乙樺購買骨灰罐做搭配,廖乙樺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4萬元之價格向天璽 公司購買3個骨灰罐,並於104年8月27日交付12萬元現金予 陳佑昌。於104年9月24日,陳佑昌與不詳身分之成年男子,至廖乙樺之住處洽談,該成年男子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觀看廖乙樺所有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確認骨灰罐材質,若有問題無法向家族人員交代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公司有認識廠商可代為製作云云,廖乙樺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將3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先 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佑昌,再於104年10月1日匯款5萬元至 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起訴書漏載「0000000000000」)之「寶 石鑑定書」3份交予廖乙樺,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 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廖乙樺、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後廖乙樺與陳佑昌聯繫,陳佑昌即以:買家在香港公司出狀況,無法繼續交易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4年10月間,陳佑昌又撥打 電話與廖乙樺聯繫,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云云。續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廖乙樺相約至廖乙樺住處見面,佯裝觀看廖乙樺所有塔位憑證及骨灰罐表示滿意有意購買,要回去跟家族成員報告內容云云。於104年10月14日,蔡玟玟再 與廖乙樺相約至廖乙樺住處見面,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家族成員有意見云云,陳佑昌則配合誆稱:加裝內膽可有效解決云云,致廖乙樺不知有詐,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6萬5000元將3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先交付現金5萬元予陳佑昌,再於104年10月19日匯款14萬5000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於104年11 月間,陳佑昌與廖乙樺在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又佯稱:內膽需有條碼建檔,家族成員才願交易云云,廖乙樺因此陷於錯誤,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將3個內膽製作 條碼,並先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佑昌,再於104年11月25日 匯款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帳戶。嗣後蔡玟玟藉故取消交易,廖乙樺事後至天璽公司理論,鄭丞祐乃出面以雙方有買賣糾紛為由,還20萬元予廖乙樺,但要求其簽立和解簽收書,放棄3個骨灰罐之所有權 ,廖乙樺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1萬5000元之損失。 游憲挺部分(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3年5月間,鄭丞祐得知游憲挺有塔位欲轉售,即以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人員名義與游憲挺聯繫,佯稱:有買家因家族墓地被要求遷葬,需要很多塔位,交由伊出面購買,但買家要求整組塔位搭配骨灰罐一起購買,每組願出價30萬元云云,鼓吹游憲挺購買骨灰罐做搭配,游憲挺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5個骨灰罐,並於103年7月間匯款14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帳戶。隨後,鄭丞祐又再佯稱:骨灰罐有裂痕,需透過刻心經修補云云,鄭丞祐並出具保證書予游憲挺,保證買家會完成交易,致游憲挺陷於錯誤,同意以每個2萬7000元之價格將5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3年8月20日、103年9月15日交付7萬元 、6萬5000元予鄭丞祐。待製作完成後,鄭丞祐即以:買家 出狀況,無法繼續交易云云,藉故取消交易。於103年11月 間,鄭丞祐再與游憲挺聯繫,佯稱:同行有買家也要買塔位及骨灰罐云云,隨後即由蔡玟玟以翔富人本公司人員名義與游憲挺聯繫,佯稱:帶客戶觀看游憲挺之塔位位置,客戶表示滿意,願以1組40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使游憲挺誤信買 賣確實會成立。於103年12月間,蔡玟玟與游憲挺相約翔富 人本公司見面,蔡玟玟佯稱:買家要求骨灰罐必須製作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否則無法確保品質,無法向買家交代,製作完成後買家願以1組60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致游憲挺陷 於錯誤,同意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將5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1月7日、104年1月14日交付7萬元、7萬元予鄭丞祐。鄭丞祐事後交付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 中心」出具,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5份交付予游憲挺,使游 憲挺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買家要求要有生前契約云云,因游憲挺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游憲挺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1萬5000元之損失。 鄭啟明部分(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5月16日蔡長谷以電話聯絡鄭啟明,得知鄭啟明有塔位可供銷售,即與鄭啟明相約委託銷售事售,於104年5月19日,蔡長谷、鄭丞祐與鄭啟明相約在臺中市潭子區加工區旁之7-11便利商店洽談買賣事宜,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鄭丞 祐並向鄭啟明佯稱:繳交8000元會費,可優先賣出塔位,若1年半內未成交,3500元就退還云云,致鄭啟明陷於錯誤, 於104年6月8日交付8000元現金予蔡長谷。於104年7月間, 續由陳佑昌與鄭啟明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是華僑,因家族遷葬需很多塔位及骨灰罐,1個塔位願出價25萬元至30 萬元,但要求塔位搭配骨灰罐一起購買云云,鼓吹鄭啟明購買骨灰罐做搭配,鄭啟明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5萬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訂購10個骨灰罐,並於104年7月6日、同年8月20日、同年9月11日交付1萬元、1萬元、7000元,共2萬5000元訂金予陳佑昌。嗣因鄭啟明要求先售 出2組塔位及骨灰罐後,再支付其餘款項,陳佑昌即藉故拖 延交易,鄭啟明始知受騙,因而受有3萬3000元之損失。 邱碧主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7月間,蔡長谷撥打電話與邱碧主聯繫,得知邱碧主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即至邱碧主住處附近之便利商店,與邱碧主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同意書。經過1個月後,蔡長谷再至嘉義與邱碧主見面,誆稱:已找到 買家,每組(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各1)可賣50萬元云 云,並告知邱碧主事後交易由陳佑昌負責處理。於105年9月21日,陳佑昌邀請邱碧主至天璽公司與買家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邱碧主之塔位憑證、生前契約資料表示滿意有意購買,但未看到骨灰罐無法簽約,陳佑昌隨即向邱碧主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2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邱碧主詢問陳佑昌買家是否已匯入履約保證金,陳佑昌佯稱買家已匯款,致邱碧主信以為真,因而於105年9月21日、105年9月22日(起訴書誤載105年9月21日)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於105年10月19日,陳佑昌與邱碧主再相約天璽公司洽談買 賣事宜,蔡玟玟佯稱:要求將骨灰罐材質更換為玉石的,否則家族不要云云,陳佑昌隨即表示公司認識廠商更換費用1 個3萬5000元,邱碧主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 以1個3萬5000元之價格將11個骨灰罐做更換,並於105年10 月19日匯款15萬元訂金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嗣因天璽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遭警方搜 索,邱碧主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而受有35萬元之損失。張鶯杉(起訴書誤載張鶯衫)部分(王志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犯部分): 於105年8月中旬,王志安撥打電話與張鶯杉聯繫,得知張鶯杉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後,於同年月22日至張鶯杉之住處,與張鶯杉相約洽談轉售事宜。於105年9月初,王志安與張鶯杉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張鶯杉之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等資料表示滿意,有意以1套 (土權、使用權狀、骨灰罐及生前契約各1)80萬元之價格 ,購買4套,共計320萬元云云。王志安隨即向張鶯杉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3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因張鶯杉拒絕,蔡玟玟乃接續佯稱:需將骨灰罐提領至天璽公司後再確認是否購買云云。於105年9月6日,由王志安隨同張鶯 杉提領4個骨灰罐至天璽公司交予蔡玟玟觀看後,蔡玟玟又 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家族成員不要云云,王志安隨即表示公司認識廠商費用1個10萬元云云,因張 鶯杉又再拒絕,因此未得逞。 謝雅玲部分(江芝瑩、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6月間,江芝瑩得知謝雅玲有塔位欲轉售,與謝雅玲相約至其公司洽談轉售事宜,將骨灰位資料提供江芝瑩,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過一、二週後,江芝瑩以電話向謝雅玲佯稱:已找到買家,買家已看過骨灰位的方位,表示滿意有意願購買,後賣由蔡長谷接手處理轉售事宜云云;另續由蔡長谷向謝雅玲佯稱:買家要買5組塔位加骨灰罐,公司要 求謝雅玲需再買1個骨灰罐湊足5組來完成交易云云,鼓吹謝雅玲購買骨灰罐做搭配,謝雅玲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2萬5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1個骨灰罐,並於104年7月13日交付2萬5000元現金予蔡長谷。於104年7月下旬,陳佑昌以電話通知謝雅玲後續由其接手處理,誆 稱:骨灰位方位買家很滿意,1組(骨灰位、骨灰罐各1)可以賣到60萬元云云,104年7月下旬,陳佑昌與謝雅玲相約天璽公司見面,由孟祥文假扮買家「麥先生」佯裝有意購買,觀看謝雅玲持有之塔位資料及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書及條碼建檔,無法確認骨灰罐材質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及提高出售價格,公司有認識廠商可代為製作云云,謝雅玲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5萬元將5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 並先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佑昌,再於104年7月28日、104年8月6日匯款10萬元、1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陳佑昌事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5份交予謝雅玲,使其確信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謝雅玲、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於104年8月11日,陳佑昌與謝雅玲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濕氣會浸濕先人骨灰,需加裝內膽云云,陳佑昌亦附和佯稱:加裝專利內膽方式處理云云,謝雅玲發現受騙,憤而離開,因此受有27萬5000元之損失。 謝滋鴻部分(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5年5月間,蔡長谷以電話向謝滋鴻聯絡得知其有塔位及骨灰罐可供應轉售,蔡長谷即依約至高雄與謝滋鴻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續由陳佑昌以電話與謝滋鴻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要求謝滋鴻將骨灰罐提領至天璽公司供買家觀看云云。於105年6月28日,陳佑昌與謝滋鴻相約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購買,觀看謝滋鴻所有之骨灰罐、骨灰位、功德牌位及生前契約憑證券後表示滿意,陳佑昌提議1組(骨灰罐、骨灰位、功德牌位及 生前契約各界1個)70萬元至80萬元,蔡玟玟聽後亦表示好 ,使謝滋鴻誤信蔡玟玟確實有意購買。陳佑昌隨即向謝滋鴻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5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因謝滋鴻表示資金不足,陳佑昌又佯稱:匯款10萬元即可云云,謝滋鴻詢問陳佑昌,蔡玟玟有無匯履約保證金,陳佑昌佯稱:蔡玟玟已匯履約保證金云云,致謝滋鴻誤以為真,於105年6月28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於105年7月20日,陳佑昌與謝滋鴻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書及條碼建檔,無法向政府申請補助,家族成員不要云云,陳佑昌亦在旁鼓吹:製作完成後,即可順利交易,公司有認識廠商可代為製作,願幫忙支付其中2萬5000元云云,蔡玟玟亦詐稱 :材質鑑定書及條碼建檔製作完成願多支付110萬元云云, 使謝滋鴻不疑有詐,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7萬5000元將15個骨灰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7月22日、105年7月27日匯款50萬元、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有內膽才願交易云云,謝滋鴻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5個骨灰罐共110萬元之價格加裝內膽,並於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26日匯款55萬、5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 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內膽缺條碼建檔,無法交易云云,謝滋鴻因此陷於錯誤,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5個骨灰罐內膽共110萬 元之價格製作條碼,並於105年9月26日匯款110萬元至天璽 公司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謝滋鴻所有之骨灰罐內膽認證書是影本,不是正本無法交易云云,謝滋鴻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5個骨灰罐共75萬元之價格製作內膽認證書正本,並於105年10月17日匯款75萬元至天璽公司所 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嗣於105年10月19日 ,因天璽公司遭警方搜索,謝滋鴻經警方通知後,隨即與陳佑昌聯繫確認買賣事宜,陳佑昌仍佯稱:是公司與其他部門糾紛造成,交易仍會繼續云云,並與謝滋鴻相約見面,要求謝滋鴻補簽內膽認證書之買賣合約書,欲佯裝為係謝滋鴻自願購買上開商品。謝滋鴻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05萬元 之損失。 徐標榮部分(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3年12月間,鄭丞祐以電話與徐標榮聯絡,得知徐標榮 有塔位欲轉售,與徐標榮相約洽談轉售事宜。104年1月初,徐標榮將其所有「龍巖-真龍殿閣家型家族室」塔位憑證及 緣吉祥生前契約等資料,帶至翔富人本公司與鄭丞祐見面,鄭丞祐影印憑證,並要求徐標榮骨灰罐領出,以確認其品質及報價。徐標榮於104年1月9日將緣吉祥生前契約之8個骨灰罐帶至翔富人本公司交予鄭丞祐,鄭丞祐事後向徐標榮佯稱:買家對徐標榮的產品有興趣,幾天內會帶客戶去看「龍巖」的塔位的方位及座向云云。幾天後,鄭丞祐對徐標榮詐稱:買家對「龍巖」的塔位有意見,買家比較喜歡淡水宜城的土葬位,有辦法將龍巖-真龍殿閣家型家族室塔位換成淡水 宜城-火化土葬云云,徐標榮因而同意,嗣於104年2月初某 日,鄭丞祐通知徐標榮至臺中領取淡水宜城墓園5張權狀。104年3月25日,鄭丞祐與徐標榮相約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 玟假扮買家佯稱:因家族遷葬需要很多塔位云云,佯裝觀看徐標榮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家族成員不要云云,鄭丞祐即在一旁鼓吹:公司有認識廠商費用1個3萬5000元,8個28萬元云云,因徐標榮拒絕,因 此未得逞。 王克強部分(江芝瑩、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4年6月間,江芝瑩得知王克強有塔位欲轉售,即至王克強之住處,詢問是同意由其公司仲介轉售,王克強同意後將塔位、牌位等資料影本交予江芝瑩(起訴書誤認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江芝瑩將上述資料交予鄭丞祐。續由鄭丞祐與王克強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蔡小姐願意購買,但要求更換品質較好之骨灰罐云云,使王克強誤信確實有買家欲購買,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個1萬2000元之價格向天璽公司 購買8個骨灰罐,並於104年6月11日交付9萬6000元現金予鄭丞祐。於104年7月6日,鄭丞祐與王克強相約天璽公司見面 ,蔡玟玟即假扮買家表示願出價每組塔位、功德牌位及骨灰罐40萬元購買,並佯稱:骨灰罐需有鑑定書及製作條碼云云,王克強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20萬元將8個骨灰 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7月6日交付20萬元予鄭丞 祐。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有內膽才願交易云云,王克強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30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5年7月15日交付30萬予鄭丞祐。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不滿意王克強 所有之生前契約,要做更換才願購買云云,王克強因此陷於錯誤,再同意交由鄭丞祐以3萬7500元之價格購買8份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4年9月2日交付30萬元 予鄭丞祐。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刻心經云云,王克強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再同意由鄭丞祐以28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刻經文,並於104年9月22日交 付28萬元予鄭丞祐。製作完成後,接續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出面佯裝觀看王克強所有之骨灰罐是否符合買家之要求後,佯稱:須待蔡小姐回國,才能簽約云云,藉此拖延交易。王克強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17萬6000元之損失。 郭蘋部分(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3年10月間,鄭丞祐以電話與郭蘋聯絡後,得知郭蘋有 骨灰罐及生前契約欲轉售,以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人員名義與郭蘋相約在郭蘋之住處,洽談轉售事宜,觀看骨灰罐後,佯稱:有買家因家族墓地被要求遷葬,需要很多骨灰罐,交由其代購;郭蘋所有之骨灰罐材質很好,4個可賣到80萬元云 云,因價格很好,郭蘋因此同意鄭丞祐為其仲介。過約1週 後,鄭丞祐以電話聯絡郭蘋佯稱:買家要求骨灰罐刻心經才願購買云云,使郭蘋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3萬2000元之價格將4個骨灰罐刻心經,並交付現金予鄭丞祐指定之收款人員。製作完成後,鄭丞祐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需有加裝內膽,否則溼氣會浸濕骨灰,加裝內膽買家才願交易云云,郭蘋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丞祐以3萬元之價格 將4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交付12萬元現金予鄭丞祐指定之 收款人員。製作完成後,鄭丞祐又佯稱:骨灰罐需有鑑定書及製作條碼,買家才願購買云云,郭蘋因此陷於錯誤,再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2萬8000元共11萬2000元之價格將4個骨灰罐送鑑定,並於104年3月24日交付現金予鄭丞祐指定之收款人員。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4 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紙再交付予郭蘋,使郭蘋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隨後,鄭丞祐與佯裝買家代表之蔡玟玟與郭蘋相約在郭蘋住處社區中庭見面,蔡玟玟又佯稱: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派她來洽談,郭蘋的骨灰罐沒有問題,要將骨灰罐拍照回去給家族成員看云云,過1週 後,蔡玟玟又至郭蘋之住處,向郭蘋騙稱:郭蘋所有之生前契約需更換為合格公司之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郭蘋聽後隨即打電話質問鄭丞祐,鄭丞祐佯稱:可以找到便宜的生前契約,1份約10萬多元云云,因而郭蘋拒絕,蔡玟玟即藉 故取消交易。郭蘋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26萬4000元之損失。 蔡美玲部分(鄭丞祐部分): 於101年5月間,鄭丞祐自稱為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與蔡美玲聯繫相約洽談塔位轉售事宜,先佯稱:淡水宜城墓園使用權狀較好銷售云云,鼓吹蔡美玲將所有之國寶生前契約轉為淡水宜城墓園之使用權狀,使蔡美玲誤信為真而同意,並於101年5月29日、101年6月11日匯款9萬8000元、29萬4000元至鄭丞祐指定之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權西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6月間,鄭丞祐又撥打電話與蔡美玲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但買家要求要附骨灰罐才願購買云云,蔡美玲為求順利交易,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以53萬6000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10個骨灰罐,並於101年6月29日、101年10月4日、101 年10月11日匯款7萬6000元、6萬元、10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權西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1年8月23日、8月27日 匯款15萬元、15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李育憲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賜吉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11月間,鄭丞 祐與蔡美玲聯繫,又佯稱:買家要求需有功德牌位才願交易,1組(骨灰位、骨灰罐、功德牌位各1個)成交價格可達100萬元,10組成交價共1000萬元云云,致蔡美玲因此陷於錯 誤,同意向鄭丞祐購買10個功德牌位,並101年11月14日匯 款72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權西路分行帳戶;再於102年1月17日交付24萬元現金予鄭丞祐,用以支付功德牌位價金共96萬元。鄭丞祐於101年12月間,向蔡美玲誆稱:先前購買之淡水宜城墓 園塔位須支付20%之稅金云云,致蔡美玲不疑有詐,陷於錯 誤,於101年12月24日付款5萬8800元之稅金予鄭丞祐。待購買後,鄭丞祐即佯稱:蔡美玲付款太慢影響交易時間,買家不願購買云云,藉故取消交易。蔡美玲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94萬6800元之損害。 五、嗣李侁侁等人受騙匯款後,鄭丞祐隨即指示黃上茹、張喆茵至銀行提領款項,由負責假扮買家之人取得詐騙金額之三成,其餘詐騙所得則由鄭丞祐提撥部分做為獎金,全部內勤人員可平均分配1%獎金、參與詐騙之「一階」業務人員可得2%獎金、「二階」業務人員可得6%獎金、「三階」業務人員可得15%獎金;當月總詐騙金額以100萬元為單位計算,每達一單位,鄭丞祐再多發2%之獎金予全部參與詐騙之業務人員,其餘詐騙所得則均由鄭丞祐取得。鄭丞祐等以此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達49人,詐欺所得共6371萬8800元。 六、嗣檢察官接獲檢舉,指揮員警於105年10月19日、同年11月29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璽公司搜索,及同 年11月29日至鄭丞祐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2號居 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3至附表5所示之物。 七、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鄭丞祐、鄭永裕、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吳沅駿、梁峻豪、李承奕、江芝瑩、陳品宇、黃靖媚、黃上茹、張喆茵、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警詢筆錄、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又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因此,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佈、於同年9月1日施行之增訂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941號判決要旨可參),準此,本案共同被告鄭丞祐、鄭永裕、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吳沅駿、梁峻豪、李承奕、江芝瑩、陳品宇、黃靖媚、黃上茹、張喆茵、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等人之供述中,就敘及其他共同被告犯罪情節之相關內容,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等規定判斷證據能 力。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鄭丞祐等17人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佑昌、李承奕、王志安、黃上茹、鄭永裕等人於警詢筆錄所為陳述,經被告蔡玟玟、黃光偉、蔡長谷、張喆茵及其等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27 頁反面、第42頁、第131頁反面、第146頁),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志安、鄭永裕、李承奕、黃上茹於警詢筆錄所為陳述,經被告陳佑昌及其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24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佑昌、李承奕、黃上茹於警詢筆錄所為陳述,經被告王志安及其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36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於警詢筆錄所為陳述,經被告吳沅駿及其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39至第140頁);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志安於警 詢筆錄所為陳述,經被告黃懷威及其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57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鄭丞祐、鄭永裕、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吳沅駿、梁峻豪、李承奕、江之瑩、陳品宇、黃上茹、張喆茵、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黃懷威於警詢筆錄所為陳述,經被告黃靖媚及其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1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之法定例外情形,揆諸前 開說明,上揭證人之警詢筆錄,對於各該否認證據能力之被告而言,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鄭丞祐等17人偵訊所述之證據能力: 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所明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且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需具結,其可信性極高,而已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乃屬於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規定,與本條項係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應分別以觀。 ⑵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張喆茵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業經具結部分,並無何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是以,被告鄭永裕、吳沅駿、孟祥文、江芝瑩及其等辯護人以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未經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被告江芝瑩及其辯護人以證人鄭永裕、陳佑昌、張喆茵未經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為由,認其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詞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21頁、第140頁 、第151頁、本院卷11第502頁),顯無可採,且就此部分已進行傳喚詰問,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並未受任何剝奪、限制,於審理期日中並將該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是以,上開證人李承奕、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張喆茵於檢察官偵查時之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志安偵查時所為證述,未經具結部分,經被告孟祥文及其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51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佑昌、王志安偵查時所為證述,未經具結部分,經被告鄭永裕及其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21頁)。惟按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準備程序或審理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衡諸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及「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該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或準備程序中未經具結所為之供述,如與警詢之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及「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 照)。故證人即被告王志安於106年2月15日偵訊時之陳述,係以被告身分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並未具結,然其既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且其證述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又被告即證人王志安與被告間並無何糾紛或怨隙,其自無挾怨報復、設詞誣陷被告之理,或有其他非任意性陳述之動機,再衡之證人王志安於上開陳述時,距案發時點較近,記憶力應屬清晰,故於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具有證明本案犯罪之特別必要性。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即證人志安上開偵查中之陳述,雖未具結,惟具有特信性及必要性,依舉輕以明重之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自有證據能力。 ⑷本判決以下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無意見(見本院卷2第296頁正反面、本院卷3第160至第160 頁反面、第340至反面第341頁反面),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江芝瑩芝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時,雖就同案被告即證人鄭丞祐等17人,於偵查時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訊問而未具結部分,改主張不具有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17第239頁)。惟按傳聞 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於法院認為適當之前提下,例如: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其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等,自得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若當事人已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明示同意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而其意思表示又無瑕疵者,不宜准許當事人撤回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增訂理由暨法院辦理刑事訴訟 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3點參照)。是以,本院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認被告江芝瑩既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上開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且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難認有何瑕疵之處,亦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適當,是上開同案被告即證人鄭丞祐等17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9證人即被害人李侁侁等49人警詢筆錄、 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⒈除證人即被害人李和平、王克強、鄭啟明等人,其餘被害人即證人李侁侁等46人於警詢筆錄所為之陳述,分別經被告黃靖媚、鄭丞祐、蔡玟玟、黃光偉、鄭永裕、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孟祥文、張喆茵及其等辯護人否認證據能力,且上開證人於警詢所述,均屬傳聞證據,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之狀況,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所定情形不相符合,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此項證據方法不得作為本案證明前開各該被告有罪之依據,而應予排除。 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無法陳述之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 告蔡玟玟、黃靖媚、陳佑昌、鄭丞祐、蔡長谷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證人李和平前於警詢陳述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之內容(見本院卷2第27頁反面、第124頁反面至第125頁、第131頁反面至第132頁、本院卷3第340頁反面), 惟其業於107年6月15日死亡,此有李和平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卷9第149頁),是因證人李和平死亡而無從直接審理之原因已無可回復,是本院無從再就同一陳述者即證人李和平取得其相同內容之證言,且參諸證人李和平於警詢中之陳述,內容連續且完整,且相較案發時間為近,足認其所述確係基於其當時所為認知而為實在之證述,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認其具有證 據能力,得以作為本案之證據,是被告蔡玟玟、黃靖媚、陳佑昌、鄭丞祐、蔡長谷及其等辯護人否認該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尚無足取。 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因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2款規定甚 明。本件被告及蔡玟玟、黃靖媚、陳佑昌、鄭丞祐、蔡長谷其等辯護人雖主張證人王克強、鄭啟明於警詢中之陳述,係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27頁反面、第124頁反面至第125頁、第131頁反面、本院卷3第340頁反面),惟證人王克強因急性腦中風致其腦部記憶及陳述受到影響、鄭啟明因患有帕金森氏症,於審判中經傳喚而無法到庭或到庭無法陳述作證等情,分別有本院電話紀錄表、王克強111 年9月26日刑事聲請無法出庭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8月27日病症暨師能診斷證明書、111年10月5日診斷證明 書、111年6月2日審理筆錄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8第111頁、第113頁、第115頁、第129頁、本院卷17第137頁至第169頁)。是以,本院審酌證人王克強、鄭啟明係本案之重 要證人,對於相關案情有所瞭解,內容連續且完整,相較案發時間為近,足認其所述確係基於其當時所為認知而為實在之證述,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 ,認其具有證據能力。從而,被告蔡玟玟、黃靖媚、鄭丞祐、陳佑昌、蔡長谷及其等辯護人否認該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尚無足取。 ⒋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被害人即證人曾繁素、馮曾雪蘭、莊主祝、蔡丕治、曾富永、蔡珀宗、陳紹川、林競惠、盧阿巡、戴鳳英、鄭劉秀英、楊秀月、魏文照、施永傑、劉潘惠仔、湯秋姈、鄭阿綢、張燕新、陳金錸、廖春美、沈崑斌、李金再、黃穗美、施祖嗣、江陳秀華、徐福成、江素玉、王泗鳴、廖乙樺、游憲挺、鄭啟明、邱碧主、張鶯杉、蔡美玲、謝雅玲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時,均業經檢察官諭令具結,其證詞之憑信性已獲擔保,且前開證人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前開證人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能自由陳述而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此外,前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雖未經被告之交互詰問,惟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在場,故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6號、96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意旨參 照)。故上述被害人即證人曾繁素等人,業經本院審理時進行傳喚詰問,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並未受任何剝奪、限制,且於審理期日中並將該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是前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㈢其餘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黃光偉、蔡玟玟、黃靖媚、鄭永裕、陳佑昌、鄭丞祐、蔡長谷、王志安、吳沅駿、張喆茵、孟祥文、黃懷威及其等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梁駿豪、李承奕、黃上茹、陳品宇、江芝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2第296頁正反面、本院卷3第160至第160頁反面、第341至第341頁反面 ),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19第111至第112頁、第146頁、第148至第169頁、第213至第214頁),又本 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李侁侁部分: ⒈(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除坦承與證人李侁侁商談骨灰罐買賣等事實外,惟均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辯稱:我純粹做加工的處理,李侁侁他匯給我,我做加工,我事實上也有把加工完成的產品交付李侁侁,我不知道這 中間是否有誤會云云。被告蔡玟玟辯稱:李侁侁所說與事實不符,我是要向李侁侁推薦購買塔位,並沒有要他將骨灰罐交給鄭丞祐加工訛詐他金錢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載等語。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 詳如附件6、㈠、⒈、㈡至㈦所載等語。經查: ⑴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李侁侁所有款項,共計12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 即被害人李侁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4第49頁反面 至第58頁)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 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 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 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李侁侁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蔡玟玟嫌棄內膽硬度不夠,要求我加裝內膽。蔡玟玟要買,沒有說鄭文林的事,只是說內膽是鄭文林做的很漂亮可以跟他接洽,因為她說他們家祭之前要作成,那時候要買去,所以我額外打電話給鄭文林那天一定要給我罐子,所以我又給鄭文林24萬元,要鄭文林趕快,不然我賣不成,鄭文林沒有拿給我,所以我白花24萬元,還是沒有成交。……因為人家家祭已經做完了……所以就不買了,他隔了 16個小時才拿來。(鄭文林當時有很明確告訴你4月5日完工沒問題嗎?)應該是這麼回答,我有催促鄭文林,就是要趕工,我想這樣一定會拿到貨完成交易,他有把握,所以我才會給24萬元。96萬元是骨灰罐內膽的加工費,我匯到鄭文林的女友林子珆的帳戶。骨灰罐放在我家,蔡玟玟聯絡鄭文林,由他們的業務人員到我家拿去做等語(見本院卷4第51頁 正反面、第52頁、第54頁正反面、第55頁)甚明;及參酌證人即被告鄭丞祐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蔡玟玟擔任外勤人員的報酬,120萬元我拿百分之30,蔡玟玟拿百分之70等語( 見本院卷4第65頁反面至第65頁)以觀,足證蔡玟玟充當假 買家,以厚利引誘李侁侁上當,由鄭丞祐佯裝是製作內膽者,致使李侁侁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先後匯款96萬元、24萬元至林子珆所申請上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鄭丞祐故意拖延內膽製作完成日期,使蔡玟玟得以李侁侁未於期限完成內膽安裝為由,不履行契約,以此共同詐騙款項之行為,否則李侁侁豈會投資120萬元鉅款後,卻故意不遵守約定完成 內膽安裝致使契約無法履行,遭致損失上述款項之理自明,故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所辯不足,事證明確,此部犯行堪予認定。 ⑶依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時證述:(從何時起在天璽人本有限公司任職?)105年5月底6月初,擔任業務,是鄭文林 面試……第一次談買賣鄭文林說客人來之前我們要先開會,我 覺得奇怪為何是跟黃光偉開會,鄭文林說他就是買家,開會說客人預計要賣產品多少錢,黃光偉會告訴我們他出價多少,這個當下我就知道他們不是真買賣,在客人到之後我們會在會客室,整個流程照開會講的去做,業務當推手,有時鄭文林會說要用履約保證,或者是骨灰罐的刻字或加裝内膽,每次不一定,我們負責在旁邊看買家跟客人對話,中間鄭文林會把我們叫出去,看等一下如何跟買家推,推的目的要話題引出來,如全部講商品沒有講到履約保證部分,假買家就會說你的東西我很喜歡但沒有保證,鄭文林指示我們跟假買家或是客戶說公司會做履約保證,就跟客人講假買家也會付履約保證金,客人也要付。每次鄭文林下的指示及手法都不一樣,我們依照他講的去推去執行讓客戶出錢。(鄭文林對你們有無其他要求?)我曾經質疑並詢問鄭文林這個是假買賣,他對我及公司員工強調,買的東西都有給客戶,這只是買賣糾紛,還說他有被告的案例,說每次都是消費糾紛。一直到最後我拉黃上茹一起離開公司,鄭文林認為我們兩人有向警察檢舉,還說要對我們不利。(你在公司都自稱是「霍一凡」?) 是。(為何要用假名?)我做完二個星期業務 ,當時我都沒有名片,第一次約見客人我確定這是不對有問題,鄭文林要幫我印名片,我當下並不想做,我故意不用本名。(跟你同樣是業務的人員?)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他們工作内容?)陳佑昌是業務的頭,職稱是陳課長。蔡長谷與陳佑昌是搭檔,王志安本來沒有搭檔,鄭文林希望我跟他搭檔。(你們工作内容如你剛才所述?)是。業務先跟客人拉進關係,等客人願意進來公司與買家見面,鄭文林就會下指導棋告知如何做。(黃上茹與張喆茵在公司負責何事?)黃上茹部分採買文具整理名單,張喆茵金錢方面跑銀行匯出匯入款項。(黃上茹表示骨灰罐鑑定書都是她與張喆茵放在電腦編輯再交給業務,由業務交給客戶?)沒有錯。鄭文林一直跟員工說是他取得授權,條碼貼紙會給我們貼在骨灰罐外側、證書及内膽内側。(假買家有何人?)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偶爾會出現。(你在警詢說李侁侁部分是你與黃光偉進行詐騙?)是,黃光偉是假買家。(當時的情形?)王志安帶我去跑業務跟李侁侁見面,後來都沒有跟李佚侁聯絡,有天鄭文林叫我跟李侁侁聯絡,問他願不願意來公司舆買家見面,後來我通知李侁侁,他有意願他急著把東西賣掉,我向鄭文林回報李侁侁願意,再告知時間,約定時間到了李侁侁赴約,稍早之前我、鄭文林、黃光偉及其他業務忘記是誰有一起開會討論我剛講的流程,當時由黃光偉任假買家去會客室與李侁侁碰面,當時雙方價錢達成共識,黃光偉說必須回去跟家裡確定,家人說可以才可以買,但黃光偉說怕沒有保障,李侁侁又把東西賣給別人,李侁侁強調不會,鄭文林指示當下要講公司會做第三方公正做履約保證,鄭文林叫我去跟陳佑昌拿小卡片,就是銀行帳戶交給李侁侁及黃光偉,跟他們講說履約保證金匯到帳號内,當下拿兩張履約保證書雙方都要簽,然後等匯款,黃光偉當然不會匯款,鄭文林催我們舆李侁侁,叫他趕快匯款,只要有客戶匯款鄭文林都會跟張喆茵聯絡,業務知道有客戶也要跟張喆茵聯絡,張喆茵就會把錢領出來交給鄭文林,李侁侁匯款後等成交日,鄭文林下的指示都先推託說買家沒空,一直到排定下一步怎麼做才會叫我跟李侁侁約見面,後來李侁侁有带一名男子來公司說交易要取消,我當時不知如何處理只能在公司舆那名男子碰面,我當下跟李侁侁說有履約保證金問題,如果交易沒有結束履約保證金會被沒收,那名男子堅持终止並將骨灰罐帶走。(對於林東進表示他透過陳佑昌舆蔡玟玟洽談買賣匯款履約保,保證金到天璽人本有限公司之後,蔡玟玟又說骨灰罐要有鑑定及條碼建檔,他又同意匯款到天璽人本有限公司,之後蔡玟玟又說骨灰罐内膽也要製作條碼建檔,當時他有所遲疑,天璽人本有限公司自稱霍一凡男子業務指責他說他不配合導致交易無法進行,導致他又匯款製作内膽條碼,有無意見?)前面我沒有參與,這案件拖很久,林東進當天進公司很生氣,陳佑昌他們沒有辦法處理,鄭文林指示我去把林東進看能否安撫或請他先離開看後面如何處理,陳佑昌向我表示林東進前面款項只匯1、2萬後面沒有再匯款,我跟他說不然骨灰罐帶走,我會說買賣是因為他不配合是因為他沒有付履約保證金,我表示出來是要他不要再交易,因為他不願意放棄交易想要繼續交易才會匯款,我說要繼續交易之前跟陳課長要匯的款項照原本步驟去做。(對於施永傑表示他透過吳沅駿、王志安洽談買賣事宜之後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他聯繫他有同意骨灰罐加裝内膽,於105年6月1 日支付現金45萬到天璽人本有限公司交給霍一凡,有何意見?)當時他本來要交給王志安,王志安不在,由我代為收款,收了之後交給張喆茵,這件我沒有參與。我後來根本不出門找客人,我都待在公司,只要他們不在或客人情緒比較大,由我出面打發客人。(對於湯秋姈部分表示說你有另外跟她要仲介費?)鄭文林叫我跟湯秋姈聯絡,整個流程停滞,湯秋姈急著要賣出東西,每天都會打電話給我,有次電話中他較不懂社會上事情是否要包紅包會比較快,我跟鄭文林說這件事,我把它當笑話,鄭文林叫我跟她聯絡,故意跟她講這行業收紅包的行情是多少,我在鄭文林面前打這通電話,我跟湯秋姈聯絡她說好,紅包她會處理,鄭文林就很快幫她安排跟買家見面。(湯秋姈說你有表示骨灰罐她有損壞,要她付款補償?)鄭文林把湯秋姈骨灰罐送去雕刻,骨灰罐破損,鄭文林說骨灰罐破壞,你跟客人講公司願意出多少,她也要付多少,將原本答應買家骨灰罐的數量要補齊。(對於你有參舆李侁侁、林東進、湯秋姈詐欺部分是否承認?)承認。林東進跟施永傑部分我有幫忙打發。 (湯秋姈部分是何人假扮買家?)是黃光偉。早在多年前蔡 玟玟也是用類似手法舆湯秋姈接觸過,是我事後得知。) (業務人員如何分工?)鄭文林決定誰做一、二、三階。(一階業務人員負責何工作?)我一開始給王志安帶出去,跟他一起出去跑客戶,内容先了解客戶手上東西,分析市價行情給客戶聽看他有無意願販售,不一定要簽約,如果有意願並簽約回來會交給二階。(王志安帶你時有跟你說什麼?)他教我背骨灰罐石材行情,北中南地區塔位行情,要背起來才能跟客戶講。必須知道客戶之前有無類似交易過,如果客戶說的骨灰罐或生前契約數量很多,王志安就說他們有被洗過,洗過就是之前可能有另外團體跟他接洽或做過交易,叫他們買很多,被洗過會回來回報給鄭文林知道,鄭文林看客戶叫什麼名字,他自己有一份名單都是他自己洗過的,有洗過的鄭文林他會跟我們說要抓住哪一個點,從哪一個點切入,叫客戶繼續購買或花費,沒洗過的叫我們一階業務繼續聊,問他經濟狀況了解家裡背景,跟鄭文林回報由他決定要怎麼做。(一階簽約回來要處理何事?)一、二階的區別很模糊,只要是有跟客戶提到有買家有意願要購買,或有辦法約見來公司都屬於二階,一階只負責簽約。有時一階又包含二階,二階又接手三階,區別說是在獎金,但獎金撥發還是由鄭文林決定。(鄭文林會鼓勵你們做到三階?)他不會講這種話,他希望二個人一、二階一起配合。(所以不論是一、二、三階都知道公司做在詐欺?)全部都會知道,一開始進公司只會接觸到出去跑業務,等簽到委託契約書回來交給公司,這時鄭文林就會教下一步怎麼做,包括開會,一、二階都要開會,稍微有知識都會知道這不是正常的買賣,因為買家是假的。(通常進公司多久會知道?)不一定,有簽到約的人一定會知道。(天璽公司的會議紀錄在105年5月6日有 提到小威分享國寶話術是何意?)國寶是一個生命契約,因為他叫小威黃懷威來臺中,他常來臺中,叫他跟我們分享他在臺北如何與客人交談,讓沒有價值的國寶的生命契約變成有價值,取信客人讓他覺得有價值。鄭文林要我們照他的方式去做。(你們都如何拿到寶石鑑定書?)寶石鑑定書在我需要時都已經做好,是内勤的小姐張喆茵、黃上茹處理,我有看過。我曾問過鄭文林他說有取得授權因為配合很久。(條碼貼紙也是跟鄭文林拿?)是。他會放在他辦公桌,他有出示條碼申請專利書給我看。但我沒有看得很清楚。(對於黃靖媚、陳品宇、江芝瑩、梁峻豪、蔡長谷等人都表示不知道公司是做詐欺的行為,只有負責簽委託書,後續情形他不清楚,有無意見?)不可能,因為進到這間公司,一開始可能第一天不知道,但第二天絕對會知道,鄭文林會開始講解公司的運作,包括會跟假買家見面。蔡長谷在公司待很久不可能不知道,梁峻豪跟我及王志安都是同學,我知道公司有問題才離開,梁峻豪不可能不知道,陳品宇在公司待好一段時間但我沒有遇過他,黃靖媚、江芝瑩我不認識。梁峻豪是我離開之後才進公司,我確定他知情,因為這中間我沒離開,我有因為要離開跟他們一群人發生爭執,公司不讓我離職一開始我請長假,過不到一星期,鄭文林有傳訊息給我,說知道我們兩人去做抓耙仔去檢舉,有人說他花十萬要把我找出來,他找的人是公司内幫他處理紛爭的北屯一帶的老流氓,我離職前那一週梁峻豪也在公司,離開後公司裡面的人都把矛頭指向我。因為鄭文林被收押比較放心的講。(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很多久的人被傳喚都照鄭文林講的應對回答說他們不知情,實際上都是知情的,當時我離開公司之後第一時間我要跟警方陳述,他們給我威脅,後來我知道五分局有在査就沒有其他動作。我看到很多受害者包括榮民伯伯積蓄都被騙光了等語(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 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承奕另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什麼時候到天璽人本公司工作?)105年4月底、5月初。(何人介紹 的?)王志安。(在公司跟何人學習?)王志安。(請陳述這個案件的過程?)一開始是我我與王志安去拜訪李侁侁,後續王志安去忙別的事情,由我個人去接洽,李侁侁有為數不少的骨灰罐販售,請示公司後,把骨灰罐拿到公司來看的手續,後來李侁侁也付了錢,對於骨灰罐做了加值,就是刻印之類的動作,如前筆錄所載,與買家接觸過程中,由業務拖延,等於要讓李侁侁放棄,不要做販賣的動作,拖延過程就是要他一直做其他的消費。(你們公司辦公室面積多大?)我們辦公場所比法庭大一點,但是還有隔壁的倉庫。(警察詢問你:公司裡面的人是否知道公司的詐騙方式,你回答;業務一定知道,因為必須參與,內勤雖然沒有實際從事詐騙行為,但是也一定知道,因為假買家蔡玟玟、黃光偉經常出入公司,而且約賣家來公司見面前,業務都要與假買家先開會,內勤的人都會看到,也大概知道在做什麼,而且有1%的獎金,所以內勤的人說不知道,是不可能的,你在警詢中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李侁侁說105 年5 月初,有一個自稱小李的人以教會名義主動接觸他,說要幫南部的買家收購20個骨灰罐,她也同意這個小李把骨灰罐載到天璽人本公司供買家觀覽,小李是否就是你?)就是我,我與李侁侁接觸就是自稱小李。(被害人李侁侁所說的劉姓買家是鄭永裕還是黃光偉?)當時在公司自稱劉姓買家的人是黃光偉,但是我真的忘記李侁侁由哪一個人擔任買家的。(你在警察局回答:你確實有參與詐騙履約保證金的事,但是被害人所說的劉老闆,應該是黃光偉,而不是鄭永裕,你當時為何這麼講?)因為黃光偉在整個過程中,一直是自稱劉姓買家、劉董事長之類的。(這次參與詐騙履約保證金的報酬為何?你回答:實際金額不清楚,但是知道扣掉假買家的傭金及成本,我可以得到12% 的業績獎金,王志安可得3%,因為李侁侁是王志安去簽委託契約的,所述是否實在?)對,王志安也有,一開始第一次見面的時候。(王志安也參與,所以也知道?)他一定知道。(檢察官有詢問你,對於黃靖媚表示,她不知道公司是在作詐欺行為及負責簽委託書,具體情形她不清楚,她會這麼說,是因為鄭文林一直教大家,公司一定不會出事情,如果出事就說不知道就沒事,我認為她不可能不知道,基本上在公司,他們沒有出去,有沒有事情大家閒暇就會討論公司發生什麼事,公司不管是內勤或業務都會討論,例如哪個客戶被騙,哪個客戶花了什麼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檢察官有問你,其餘被告江芝瑩、被告陳品宇、被告蔡長谷、被告梁峻豪也不知道公司在做詐騙行為,也有負責簽委託書或只有簽委託書或具體情形也不清楚,問你有何意見?你說:不可能,詐騙的情形就是你剛才所講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我剛才的問題,你是這麼回答:不可能,因為進到公司第一天可能不知道,但第二天絕對會知道,鄭文林會開始講解公司的運作,包括會跟假買家見面,蔡長谷在公司待很久不可能不知道,梁峻豪跟我及王志安都是同學,我知道公司有問題才離開,梁峻豪不可能不知道,陳品宇在公司待好一段時間,但我沒有遇過他,黃靖媚、江芝瑩我不認識,梁峻豪是我離開公司才進來……所述是否 實在?)實在。(你如何認識黃光偉?)我在公司認識的。(有無在天璽公司任職?)任職我不清楚,但他每天都會進出公司,但是有買家需要來的話,黃光偉、蔡玟玟二位一定就會來。(是否知道黃光偉與公司之間什麼關係?)我不清楚,因為他們擔任就是一直是這個位子。(為何鄭文林、王志安都證稱,黃光偉沒有在天璽公司兼職,有何意見?)如果他只需要擔任假買家的話,不需要在公司,的卻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位。(黃光偉有無與李侁侁接觸過?)黃光偉有無與李侁侁接觸過以前我不知道,但是後面李侁侁說是劉老闆的話,當時使用劉老闆就是黃光偉,從查扣文書可以看出這個名字。(李侁侁講說,與劉姓買家見面時,你有無在場?)我有在場,客戶如來公司,業務一定要在場,尤其我是第一次進公司接觸的客戶,中間我已經接觸過二、三次,買家都是指派的,所以買家我會比較混亂。(你有無與劉姓買家、李侁侁在同一個空間過?)劉姓買家有、李侁侁、李侁侁的姊夫也在場。(這樣的次數有幾次?)三次以上。(這幾次與李侁侁見面,劉姓買家都有在場嗎?)第一次是看罐子一定在場的,第二次我有點忘了,但第三次也是有的,因為是講成交價。(買家有無與李侁侁講過什麼?)通常買家不需要跟客戶說什麼,只要表現出他急迫需要購買而且也喜歡這個產品,中間其實基本上都是業務在講話。(李侁侁在警局指認假買家是鄭永裕,有何意見?)我沒有什麼意見,因為鄭永裕在105 年之前就與她接觸過了,因為第一次去看罐子時,鄭永裕就有認出這個地方,他以以前就有來過了,就是他們以前經手過的客戶。(你剛才說,與買家、李侁侁見過三次面,你為何沒有辦法確認買家是什麼人?)因為中間過程中,我後面接手三、四件,買家都是指派的,什麼時候是黃光偉、什麼時候是蔡玟玟、什麼時候是鄭永裕支援,時間久了,我記憶有點混淆,就是他們三個在輪。(你與天璽公司或在庭的被告有無債務或糾紛?)如果說有債務的話,我進去公司,他們知道我有貸款的壓力,所以他們開出一個條件,就是他們先拿10萬元給我,讓我先把銀行的債務處理掉,條件就是我進了公司,進了公司約二個月,不到三個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我也沒有領到,前面二個月的薪資如何計算我也不清楚。(黃上茹有作證說,天璽公司還欠你們薪水,你有提告嗎?)沒有。(公司還欠你們多少薪水?)我不知道,每個月薪水都是我們老闆鄭文林都是計算的,有沒有一個很制式的計算方式我不清楚。(黃上茹作證,公司有人設計你們去公司談離婚,對此有何意見?)有這個事實,但與本案沒有關係。(去談離婚的事情過程中,你有無與人發生爭執或口角?)完全沒有,因為我們根本就沒有講話。(你離職之前,曾經因為個人談離婚的事情,是否因此對鄭文林不滿?)並沒有,從頭到尾都沒有,而且離開後接到你的簡訊,才訥悶你怎麼會認為是我去報警的。(為何認定鄭丞祐這家公司骨灰罐、骨灰位是假買賣?)因為我從未看過成交,第二就是怎麼可能每次都是同一個買家出現,與客戶之前還要與買家套招,最後可能買家還要消失不見,我們還要跟客人說買家因為什麼什麼因素不在國內的方式,把案件處理掉。(你所謂同樣的買家,你曾經偽裝為假買家的有?)黃光偉、蔡玟玟。(二位來公司也是都一起來的?)都一起來的,但前後進來。(你瞭解骨灰罐的內膽、刻心經或鑑定成本是多少錢?)成本我不知道,都是老闆直接做處理,條碼部分老闆會拿給我們貼,他說是他申請出來的東西,內膽他會叫貨進來,我的客人要裝8個內膽,我們就去隔 壁倉庫拿內膽安裝上去。(條碼你們業務要負責貼在骨灰罐上?)是。(內膽的安裝也都是你們自己安裝的?)是。(刻心經是委託人家刻的?)送出去委託別人刻的。(生前契約呢?)證人李承奕生前契約我還不了解就離職了,比較高價值的契約老闆會幫他們轉換為不等值的商品或不等值的契約。(你總共經歷過幾件的交易?)由我經手的,大概二、三件。(你經手的二、三件,最後都沒有成交?)都沒有成交,骨灰罐如果對方身上還有骨灰位的話,會做配套,配套會提高商品價值,相對的金額會比較大,但都沒有成交。(你認為在公司當業務、內勤對於公司這樣的詐騙骨灰罐、骨灰位都是瞭解的?)當時進去我們都有疑惑,他們有拿出判例給我們看,我們也就沒有想太多,就從事這個行業,畢竟都是成年人,我們還是會思考,覺得不太妥當,但不知道問題在哪裡,只能離開。(每次接觸客戶之前,鄭文林會與你們、假買家、黃光偉蔡玟玟,會在接觸客戶之前會模擬嗎?)會,通常我與客戶在會客室會談時,假買家已經辦公室等著,老闆有空的話也會在辦公室看監控錄影機看,適時告訴我們怎麼去與客戶交談。(事前會有會前會,詐騙交易時,鄭文林在辦公室可以全面監控?會談中如何告訴你該怎麼處理呢?)對,他可以看的到也聽得到。會談過程中他可能會用手機的方式或會請內勤的人進來說有什麼事情,請我們出來接個電話,進他辦公室教導我們應該往什麼方式去做導向。(當時自稱買家的人跟李侁侁買東西的人是黃光偉而不是鄭永裕?)是等語(見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44頁反面 )。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黃上茹於偵查時證稱:(從何時起在天璽人本有限公司任職?)104年1月。擔任櫃台負責一般行政文書,有一段時間有管財務,財務就是鄭文林要去銀行領錢、匯款。員工薪資發放是鄭文林算好每個的薪水多少,我去幫他領錢,領之後我算好放到薪資袋,會到鄭文林辦公室請每個員工領薪水。(你當時有無發覺異狀?)上班一段時間約半年覺得怪怪的,覺得公司很奇怪從來沒有看過有買賣,我就問鄭文林為何公司都沒有實際成交買賣,也沒有看過業務、客戶,他說臺北有別的公司可以幫他處理,要我不要想太多,後來我沒想太多就繼續上班,又過一陣子有業務會帶客戶進公司,後來我又覺得奇怪,他們所謂買家都是同樣的人,我又問鄭文林,鄭文林說是假買家是公司業務,我說他們是真的要買這些東西嗎,鄭文林說他們真的買,我又問為何他們買那麼多,他們又用不到那麼多,鄭文林說他臺北有別的公司會幫他們再賣掉。他叫我不要想太多,我又相信他,後來105年他跟他太太吵架,他太太找我說,叫我不要在這間 公司上班,她說要把鄭文林的公司弄倒,她找很多人不是只找我,後來我就跟鄭文林說我要離職,鄭文林想盡各種方式不讓我離職,甚至說我離職領不到薪水。(有無獎金?)獎金是鄭文林算的,獎金部分是所有内勤平分1%詐騙來的錢,但他有扣掉一些給假買家的錢,又扣掉他所謂的的成本,假買家可以分30%,業務有分一、二、三階,一階是2%、二階6%、三階15%。(一、二、三階如何區分?)一階去簽委託書。二階是有跟客戶提到有人願意買他的產品之類。三階是把客戶約到公司讓他跟買家見面。(這些都是由鄭文林決定誰做一、二、三階及假買家?)假買家都是特定的人,一、二、三階都是他決定,一階通常是新人。(你所說務假買家是哪些人?)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他們通常何名義與賣家洽談?)蔡玟玟用蔡小姐或蔡慧玟,黃光偉用劉老板及劉志偉,黃懷威不清楚,他很少出現,他常來公司也有看過他跟客戶接洽。孟祥文都是用麥先生或麥立仁。(公司的一、二、三階業務?)一階鄭永裕、吳沅駿、黃靖媚、陳品宇。二階蔡長谷、吳沅駿、陳明樟、江芝瑩。三階陳佑昌、王志安、李承奕。(你在警詢有提到鄭文林一開始有真的把骨灰罐拿去鑑定,後來請我跟張喆茵自行護貝,情形?)一開始他真的把東西請別人鑑定,後來突然跟我們說他有拿授權,那些東西可以自己影印護貝,我跟張喆茵就一起從電腦把鄭文林說要的資料印出來,骨灰罐拍照通常是鄭文林請業務拍,拍完照片會傳到電腦給我跟張喆茵做編輯,用鑑定書的格式印出來再護貝再交給業務。(條碼貼紙?)是鄭文林自己去做,做好之後如果客戶有花錢,他都說是花錢申請,鄭文林自己拿條碼請業務去貼在骨灰罐或内膽,鑑定也會貼也是業務貼。(内膽的部分如何處理?)内膽進貨是鄭文林跟廠商聯絡,請張喆茵去匯款,廠商就會寄到公司,内膽請業務黏在骨灰罐。(對於被害人陳紹川、林競惠、盧阿巡、楊秀月、施永傑、廖春美、李金再、黃穗美、方瓊玉、徐福成、徐吉永、廖乙樺、謝雅玲等人均表示有依假買家的要求將骨灰罐交由天璽人本有限公司送鑑定及製作條碼,事後取後寶石鑑定書,經確認是偽造的,有無意見?)沒有。(這些鑑定書都如你剛才所述是你與張喆茵一起製作後再交給業務人貝後再交給客戶?)是。但陳紹川我沒有印象。(寶石鑑定書上的印文如何來?)請人家鑑定書的正本上面的印文用電腦掃瞄上去。(『提示陳紹川的寶石鑑定書』也是 你跟張喆茵做的?)是。(這些内容都是你們自己打貼照片『提示』?)依照之前鑑定内容做編輯,如果有更改鄭文林會 說哪一個欄位要更改,我們負責貼照片列印出來。發證日期及證書號碼都是鄭文林決定。(這部分涉嫌共同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是否承認?)承認。(對於張喆茵表示寶石鑑定書都是你製作的,她沒有參與有何意見?)我如果沒有空就是她做。(如何分工?)我們工作都是一起,鄭文林如果我們要做別的事情,直接跟我們說,原則上我們兩人都會一起做。除非是我或她被指定做別的事,或是我跟她別分有請假才會自己做。(做好以後如何交給業務?)做好後先給鄭文林看,鄭文林看完後會說要交給哪一個業務。(業務人員如何做分工?)通常都是鄭文林指派。(簽約回來的業務之後還要參與其他的後續買賣程序?)不一定,看鄭文林怎麼說。(你上次開庭提到業務一定都知道公司沒有實際成交,都是用詐騙的,為何會這樣說?)業務知道的事情比我們内勤多,而且他們直接是跟客戶,鄭文林會教他們一套說詞,所以不可能會不知道。(無論是一、二、三階業務都知道公司是做詐騙的事?)是。(一階人員簽約回來之後公司如何處理?)公司鄭文林先詢問這個人有無意願或是有無錢,就你觀察這個人有無可能會把東西交給公司處理之類,他們會自己討論再決定要不要騙這個人。(公司多久會開一次會?)開會時間不一定,不一定一個月開一次。(開會時會要求哪些人參與?)看鄭文林要求哪些人進辦公室參與,或是只叫一個人進去,例如我或是張喆茵進去裡面跟他開會,他說什麼我們記下來,之後再打出來給他看,他覺得可以就給大家看,看完簽名。(你或張喆茵在天璽公司會議記錄上有記載出席人員是當時有出席的人員?)是。(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及黃懷威會出席會議?)基本上都不會。(你是如何得知他們是公司的假買家?)因為會客室在我座位後面,他們在裡面跟客戶講話,聽久了就會發現。(其他業務人員如何得知他們是假買家?)業務人員一開始就會知道,他們當假買家之前業務跟假買家會討論如何跟客戶對談。(參與的業務是包括一、二、三階業務?)基本上是三階。(一、二階須要與客戶見面當天在場?)不用。(假買家他們有常到公司?)通常都是有業務要約客戶他們才會去。通常是三階業務告知他們或是鄭文林直接跟他們說。(根據會議紀錄於105年5月6日會議内容提到『小威分享國寶話術』,何謂國寶 話術?)小威是黃懷威他對於國寶的生前契約,賣得很好。他有自己的一套話術,鄭文林請他跟業務分享如何跟客戶說。(當天出席人員有列席蔡玟玟,表示她有在場?)是。(假買家如何領取薪資?)通常是客戶有匯款,鄭文林會請張喆茵提款,提款回來之後在辦公室内直接給他們。(為何有的業務人員在任職期間沒有每次在會議紀錄上簽名,他們會知道會議内容?他們事後會知道會議内容?)他們會知道吧,會叫他們去看,不一定沒簽名就是不知道,就算沒簽名,其他業務也會告訴他。(業務都知道獎金發放方式?)基本上都知道。(對於黃靖媚表示他不知道公司是做詐欺的行為只有負責簽委託書,後續情形他不清楚,有無意見?)他會這樣說,是鄭文林一直教大家,公司一定不會出事情,如果出事情就說不知道就沒事,我認為她不可能不知道。基本上只要在公司他們沒有出去,公司有無事大家閒閒就會討論公司發生什麼事,大家是不管是業務或是内勤都會討論公司例如哪個客戶被騙,哪個客戶花了什麼錢之類。(一階業務需要追蹤後績的處理情形?)不用,簽完約跟鄭文林報告,鄭文林會說這個客戶要交給誰。(其餘陳品宇、江芝瑩、梁峻豪、蔡長谷也都表示不知道公司是做詐欺的行為只有負責簽委託書,後續情形他不清楚,有無意見?)不可能,情形如我剛才所講 等語(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偵卷9第209頁反面 至第210頁反面)。 ⑹依證人即被告黃上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是否曾經任職天璽人本公司?)是。(任職時間?)104年1月到105年7月。(在天璽公司擔任何職務?)櫃檯。(具體工作內容?)老闆交代的事情。(老闆是誰?)鄭文林。(是否認識在庭的被告黃光偉?)認識,在公司常見到。(是否認識李侁侁?)見過幾次,也是在公司見到。(黃光偉有無在天璽公司兼職?)好像有。(黃光偉在天璽公司兼差做什麼事?)他們見客戶,不會告訴我是什麼事情。(你怎麼會知道黃光偉有在天璽公司兼職?)因為黃光偉在公司與客戶見面談事情。(『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九第210 頁反面並告以要旨』偵查時你說,你怎麼得知是公司的假買家,你說會客室在我後面,他們跟客戶在裡面說話,聽久了就會發現。請問會客室與你座位距離多遠?)就隔一層玻璃,在我座位的正後方,我椅子往後退一點的話就會撞到玻璃。(如果會議室裡面有人開會,你會聽到會議的內容嗎?)他們講話大聲一點的話,我就會聽到。(李侁侁有無到過公司?)有。(你知道李侁侁為什麼會到公司嗎?)業務約她,她就會到,我不管他們的事。(李侁侁來公司時,都會坐在哪邊?會去會客室嗎?)如果業務請她去會客室,就會到會客室。(李侁侁到會客室裡面做什麼?)就是他們談他們交易的事。(對於鄭文林今日證稱黃光偉沒有在天璽公司上班或兼職,你有何意見?)他常去公司,也會與客戶見面。(你跟天璽公司或在庭被告有無恩怨債務糾紛?)沒有。(你擔任公司內勤任職期間,公司會客室談論相關買賣內容時,鄭文林會去會客室參與討論嗎?)他會在他的辦公室聽。(他不會到會客室與客戶或業務一起討論?)他會跟業務討論好,再由業務去跟客戶討論。(有關業務與買家討論的內容部分,是關於哪方面買賣的內容?)看他交代業務與客戶做什麼買賣。(偵訊時你說,你知道這些都是公司的假買家,為何如此陳述?)他們沒有真的成交過。(只是因為他們沒有成交,你就這樣認定嗎?)他們沒有真的跟他買。(本案你在警詢、偵訊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提示本案警卷二第17-37頁 106 年2 月8 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八第227-229 頁及偵查卷○000-000 頁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公司 大概有幾坪大?有法庭大嗎?)比法庭大一點點。(你跟李承奕是什麼關係?)男女朋友。(你是否知道李承奕與鄭文林之間有何債務或仇怨糾紛?)應該沒有。(鄭文林今日證稱,在公司談過與前妻離婚的事情,有沒有這件事情?)有。(是否在場?)是。(當時李承奕有無與人發生爭吵或爭執?)沒有吧。(所以公司現在還有欠你薪水沒有支付?)對。(有無提出薪資的請求或訴訟?)沒有。(這部分是不領求了還是?)就想說算了,反正過那麼久了。(後來李承奕與鄭文林有無不愉快的情形?)那天結束後,大家都沒有再見面也沒有再交談。(你在辦公室有聽到他們在會客室講交易的事情,是否知道是哪方面的交易?)有時候就是說做什麼鑑定之類的,有時候是別的,就是大同小異。(有沒有提到買賣骨灰罐、骨灰位的交易?)他們會確認客戶有多少骨灰罐、骨灰位,也會談到是不是買賣骨灰罐或骨灰位的情形。(所謂假買家是指這些假買家,實際上都沒有買任何骨灰罐或骨灰位?)對。(但是認證、刻心經、加內膽這些動作,實際上過程中是有做的,但是說要買骨灰罐、骨灰位都是假的?你都有聽到?)對,這些事情我都有聽到。(鄭文林在業務與客戶交易諮詢之前,會先去教導業務如何客戶接觸交談,這部分你都有聽到?)是,我有聽到。(是否知道,鄭文林在客戶與業務在會客室接觸交談時,鄭文林在他的辦公是可以監控,可以聽到、看到,你是否知道?)知道。(黃光偉冒稱假買家,通常是冒稱自己是劉老闆劉志偉,蔡玟玟自稱蔡惠雯或蔡小姐,他們都會來公司出現?)對。(你也有看到他們與客戶之間彼此的接觸?)對。(你任職期間,蔡玟玟、黃光偉出入公司的次數?)一星期大概會有一、二天。(你所述的證詞會否因李承奕與公司有糾紛,而有歪曲事實的情形?所述是否實在?)不會,所述都實在。(孟祥文在本案也是擔任假買家?)對。(鑑定書你與張喆茵如何制作?)鑑定書我有問過他,鄭文林說他有取得授權,他說合法取得授權,請我們去印,我們依他指示,他要我們印什麼,我們就印什麼,檔案都在電腦裡,要印幾份就印幾份,要印什麼日期就打上日期。(鑑定書、條碼你們都是自己印,自己製作出來?)條碼貼紙是他請別人做出來,條碼貼紙是他請人家做的。( 是真的申請的嗎?)說他自己真 的,鑑定書說他得到授權,條碼我們不會自己印,一次拿很多回來,鑑定書我們自己做。(條碼貼上骨灰罐,你說都是公司業務自己貼的?)是。(公司所定的骨灰罐內膽,也都是業務自己黏上?)對,不是叫人家粘的。(公司跟客戶說要買的假買家,跟客戶說假裝要買骨灰罐、骨灰位,公司不管是內勤或業務彼此都知道公司在做這樣的業務?)公司大家都知道公司在做這樣的業務。(如果被抓到,只有推說不知道就沒事了?)對,如果我們有問他一些問題的話,他說就算被抓到,你們推說不知道就沒事了等語(見本院卷4第67頁至第73頁反面)。 ⑺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證述:(你為何會假扮買家說要買骨灰罐?)其實不是真的要買賣,又找不出理由,讓客戶知難而 退,委託期已經到期客戶一直要我們幫他賣,只是要逼客戶知難而退。(為何要跟陳佑昌聯絡起來騙客戶?)客戶不想出錢,要客戶知難而退,不幫他處理靈骨塔位。(是誰決定用這種方式跟客戶做買賣?)鄭文林教他們的。他沒有教過我。(你當時決定扮買家陳佑昌怎麼跟你講?)他叫我假裝買家挑客戶的缺點讓客戶知難而退等語(見偵卷1第99頁) 。 ⑻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所證述:(你從何時開始任職?)104年5 、6月 。(工 作 内 容 ?)業務員。(何 人面試你?)有點忘記 ,但有跟公司負責人鄭文林面試過 ,鄭文林是公司副總。(你的工作内容?)在銷售骨灰罐及骨灰罐配件。(如何銷售?)依照市場分析跟客戶說骨灰罐缺少什麼?比如說缺經文,叫客戶去刻經文,刻好後還會跟客戶繼續講還要裝什麼?更好比如商品條碼,還有内膽認證書。都裝好之後就把客戶案件部分交給副總去處理。(怎麼樣讓客戶去裝骨灰罐配件?)就跟客戶講有買家需要這個東西。(實際上有無買家?)實際上沒有。(怎麼樣讓客戶認為有買家?)我們會二個人一起,我們會先講好跟客戶說他缺什麼,一人假扮買家一人去傳遞訊息。(公司由誰假扮買家與業務人員一组互相配合是由誰決定?)副總。(如何 決定?)副總會給我們名單,上面會寫他的塔位在哪裡,有幾個骨灰罐,我們就跟客戶聯絡做拜訪。(警方今日到公司搜索時你在做何事?)跟客戶蔡珀宗交談。(他為何帶著骨灰罐到公司?)他上次寄過來的,因為有骨灰罐我才能跟他推銷骨灰罐的配件。(當時如何讓他將骨灰罐寄到公司?)他只有提貨單,我請他去當初買的公司提領,提領後寄到公司。(也是佯稱有買家要買?)是。(你當初如何講?)有點忘了。(他寄來骨灰罐之後?)我跟他講說你的骨灰罐 寄來了,我本來想說要拿出來給他看,警方就來搜索,我還沒要他做配件,是他今天來我準備要跟他講。(公司負責這項業務的人員有誰?)由副總分配。我有跟蔡玟玟、鄭永裕合作過。(你們去找哪幾位客戶?)我有點忘了。(你跟蔡玟玟如何合作?)像我剛講的,我還是業務為主,我有扮過一次買家,蔡玟玟她有時會扮買家,鄭永裕我跟他配合一次,他也是扮買家。(你們這樣做有何好處?)有獎金,公司扣除營運管銷及成本所獲利業務可以抽10%,每個月算一次,我一個月平均賺11-12萬獎金包含5000元的底薪。(一個 月要做幾個客戶?)沒有限制。(通常名單上會有幾個?)看 副總分配。(你對於莊主祝表示你主動打電話給她說買 家要買多個骨灰位,簽約當天有自稱買家的鄭永裕在你公司跟他簽約,他交付50萬給你做為10個骨灰罐内膽加工费,之後内膽加工一直無法完成,他打電話催你,你說工廠接單太多做不出來之後鄭永裕跟他約見面,在公司指責他違約你也一起幫鄭永裕罵他,鄭永裕說是他不對,叫他去申請條碼才能再談買賣,並指定由你全權負責,之後他說要考慮看看,你就再問他有無把骨灰罐拿去鑑定及申請條碼,有無意見?(對 ,我只記得他拿錢給我們做内膽時,我們公司有做出 來給 他 。但是我沒有罵他。(這件由你跟鄭永裕合作,由鄭永裕假扮買家你負責要求莊主 祝去做内膽,有無意見? (沒 有。(你說的獎金是公司全部成交的獲利還是你個人 成交的獲利?)個人。(對於馮曾雪蘭表示於105年2月打電話問蔡玟玟是否有買家要買骨灰罐,蔡玟玟就介紹你到她家看骨灰罐,看完後表示很滿意,你當場打電話給叔叔報告罐子的狀況,之後說叔叔指示可以簽約,但要求付履約保證金,馮曾雪蘭覺得奇怪因此作罷,過一個月之後又再到她家說有意願購買,但16個骨灰罐只有8個刻心經,要求他將其餘8個送去刻,她同意後蔡玟玟就找人去刻心經之後你又說叔叔講内膽沒有條碼無法申請補助,因此她又同意做内膽條碼,做完後她詢問何時完成交易蔡玟玟一直拖延,之後就不了了之,有無意見?)我只記得我只有跟她講經文部分,後面我都忘 了。(這一件你跟蔡玟玟一起合作由你假扮買家,蔡 玟玟擔任業務)是。(這兩件都是鄭文林指示你們去找客戶?)是 。(蔡玟玟有無在公司工作?)我很少看她進來。 (她何時進公司?)我只知道她跟鄭文林是朋友。(她也是公司的業務?)我覺得算是。因為我會在公司看到她。(與蔡玟玟合作過幾個案子?)大約5次。(公司有配合骨灰罐 加工廠商?)這我不知道,我都是聯絡鄭文林。(加工費用如何決定?)鄭文林跟我講,每件不一樣。(在何時告知你?)在客戶有意願做購買時。(刻心經、做內膽、條碼多少錢?)是鄭文林報價給我的,再詢問客戶意願。(你們的話術何人教你們去說? )鄭 文 林 ,他都用口頭敘述,都是在出發跟客戶見面之前。(你跟鄭文林、鄭永裕 、蔡玟玟 有無親屬關係?依你之前所述你在公司擔任銷售骨灰罐及骨灰罐配件的工作 ,為了讓客戶購買會由二個人一起,我們 會先講好跟客戶說他缺什麼,一人假扮買家一人去傳遞訊息,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公司由誰假扮買家舆業務人員一組互相配合是由誰決定?)副總鄭文林。(如何決定?)副總會給我們名單,我的重心還是在業務,名單上面會寫他的塔位在哪裡,有幾個骨灰罐,我們就跟客戶聯絡做拜訪。(公司負責這項業務的人員有誰?)公司的業務員記得有2到3人,有王志安、蔡長谷 。(你有跟誰配合過假扮買家 去跟客戶洽談?)莊主祝的案子鄭永裕當買家我當業務。馮曾雪蘭的案子我跟蔡玟玟她是業務我是在嫌東西的買家。(你們這樣做有何好處?)如我之前講的可以抽10%獎 金 。 (蔡珀宗是由你跟何人合作?)跟 蔡 玟 玟 。(蔡玟玟 擔任何職務?)買家。(與蔡玟玟合作過幾個案子?)大約5次左右,實際幾件我忘記。(加工費用如何決定?)都是 鄭文林決定。(刻心經、做内膽 、條碼多少錢?)是鄭文 林報價給我的,再詢問客戶意願。(你們的話術何人教你們去說?)鄭文林教我們說的等語(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 ⑼參以共同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所供承:(公司有無成交過客戶?)我進去公司有問過老板鄭文林,他說有,但到底有 無我不清楚。(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黃懷威是公司員工?)我有看過,但打卡單上沒有他們,他們不是每天進 公司,我星期二到五在外面,偶爾會看到他們進來公司。(在警詢有提到賣方要到公司時你們會先跟假買家在公司先做沙盤推演?)公司有案件要處理,會要求做的人到辦公室跟老板推演流程,案件出來後都是老板提供買家,他會說買家是誰,通常我遇過只有蔡玟玟 。通常開會時會先跟蔡玟玟講客戶有什麼東西,及客戶性質屬性例如客戶工作、家庭背景,鄭文林有要求要看客戶有無財力,104年10月鄭文林要 我跟蔡長谷一起去跑業務 ,第一個業務是跑施祖嗣,跑了 一個星期要求我們去聊天知道他的背景、需求及知道是怎樣的人,後來隔一個月施祖嗣跟公司有衝突,鄭文林跟我說沒事是一般買賣糾紛,鄭文林是我南中學長,我選擇相信,後來新聞事件我找鄭文林聊過 ,他說放心不會有事,我不疑 有他繼續工作下去。買家部分,老板給我們不一定是同一個人,我不知道是真是假,我沒有問過鄭文林,但自己覺得有一點假。(對於其他員工表示公司從來沒有成交過其他案件,假買家都是特定的人,你是三階的業務人員,是把客戶約到公司跟買家見面,可以得到業績獎金15%,有無意見?) 我是幫鄭文林擔保車子之後才變成三階,在這之前都是進行一、二階。當時鄭文林有跟我講過,的確實際上只有幫人家賣過一次,賣掉的機會很少,業績獎金只有領過12%,15%的案件應該只有宋承豪及陳金錸的案件。(對於公司其他員工表示在客戶來公司談買賣時,鄭文林求假買家與業務先開會,由業務當推手配合買家付款,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我一開始不知道是假買家,是到後面被綁住才知道。(跟你一樣是三階有何人?)陳佑昌、李承奕。(假扮買家的人?)我知道是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三個人,孟祥文我沒有遇過。(公司真的有把骨灰罐拿去鑑定?)早期是有的,後來 鑑定書有變,也不知道有沒有。鑑定書都是跟框台領取。(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到後來因為害怕車子貸款的事, 就答應鄭文林他做這些事情,因為良心過意不去,跟他說沒有辦法再做下去等語(見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 。 ⑽綜上證人李侁侁、李承奕、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之供述(以下簡稱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 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相信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買家」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買賣所有上述物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提出履約保證金、加裝內膽、刻心經、條碼認證、生前契約等不同名義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逼於無奈,或知難而退中止交易,或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便掏盡財產或舉債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不斷盤剝騙光被害人之款項,直至被害人無法支付為止,或以逾期完成交易項目買家取消交易等為詞,或以假買家出國等無法拖延交易等為由,共同詐騙被害人,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黃懷威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且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故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高價仲介出售骨灰罐為誘餌,致使李侁侁受騙,先後匯款共計120萬元至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被告鄭丞祐故意拖延交貨,致 李侁侁屆期無法履約,蔡玟玟即以此為由,藉故取消交易,李侁侁受騙損失120萬元。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 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被告即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 月止)、黃上茹(任職期間自104年1月下旬至105年7月初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李侁侁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具有反覆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前揭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大致吻合,足證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李侁侁所證述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15頁至第16 頁)、手抄電話號(見警卷3第17頁反面)、匯款帳號資料 (見警卷3第1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67615號函暨)林子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5第56頁至第72頁)等資料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證。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玟玟、鄭丞祐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⒉(被告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共犯部分): ⑴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承奕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警卷1第181 頁至第184頁、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本院卷2第99頁、第279頁、本院卷3第42頁、第129頁、第310頁背面、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40 頁、見本院卷19第216頁)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黃光偉、 鄭丞祐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等語。被告黃光 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7、㈠、⒈、㈡、㈦、㈧所示等語。 惟查: ⑵被告李承奕、鄭丞祐、黃光偉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李侁侁所有5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李侁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4第49頁反 面至第58頁)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 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且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 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 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 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 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⑶雖被告黃光偉、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云云。惟依證人李侁侁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你有沒有聽過天璽公司?)有,因為他們(李先生)拿我的罐子拿去賣給臺南的買家,把我58個罐子全部拿回他們公司,問有沒有賣,他們沒有,我要去拿,他們不讓我拿回來,我還請黑道出面,看到黑道比較客氣,才拿回來,還有50萬元履約保證金被他們公司用掉了。(你剛才說天璽公司要拿你的罐子去賣臺南買家,你有無看過買家?)他們騙我那是買家,後來證實是他們中間的人。(你有無看過買家?)有,在天璽公司。(你知道買家叫什麼名字?)劉什麼,劉先生。(鄭文林與你接觸時,你知道鄭文林是天璽公司的人嗎?)李承奕帶我去他們公司之後,我才知道鄭文林是天璽公司的人。小李就是(李承奕)騙我那5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你在天璽公司如何與李承奕洽談?)我就跟他說,你不賣,我就要拿回我的罐子,他不讓我拿回去,他跟你說有買主要買,所以要我繳履約保證金,我總共交付履約保證金50萬元。( 後來履約保證金50萬 元被沒收了?)履約保證是去中國信託,小姐我們熟,她說這個不對,他從履約保證金領走了,你們不要再付了,我姐夫馬上開車去天璽詢問為何把履約保證金領走了,他們說中國信託不是他們的履約保證,履約保證是在華南銀行,我姐夫就放心的把履約保證金在匯進去。等於就是人家警告我們,我們沒有聽還繼續把錢弄進去,因為他經常買賣土地,知道履約保證不可能損失。(你的意思是你先匯款25萬元,之後又要去中國信託匯款25萬元,行員阻止你,說這不是去你帳戶,而且你昨天所匯款項被提領了,謝沐堂聯絡李承奕,李承奕說沒有再匯款25萬元就違約,所以你們又匯款25萬元進那個帳戶?)對。(直到105年5月16日這次說要買,你才見到姓劉的買家?)姓李的要賣我的罐子,我有看到姓劉的買家,是李承奕與我接觸的等語(見本院卷4第51頁至第56 頁反面)。 ⑷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李侁侁給付履約保證金之款項,方符合買賣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逼於無奈,或知難而退中止交易,或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便掏盡財產或舉債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不斷盤剝騙光被害人之款項,直至被害人無法支付為止,或以逾期完成交易項目買家取消交易等為詞,或以假買家出國等無法拖延交易等為由,共同詐騙被害人,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黃懷威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且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故被告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等人,以高價仲介買賣骨灰罐為誘餌,致使李侁侁受騙,先後匯款共計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申請上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嗣因被告黃光偉再度向李侁侁詐稱:骨灰罐內膽沒經認證條碼,須付每個9萬元認證費,否則無法買賣等語,遭 李侁侁拒絕,被告黃光偉藉此取消交易,被告鄭丞祐、黃光偉、李承奕等人,因此騙得50萬元之行為。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16頁)、手寫電話號碼資料(見警卷3第17頁反面)、匯款帳號資料(見警卷3第18頁)、匯款單等相關資料 (見警卷3第19頁至第21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 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證。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黃光偉、鄭丞祐前揭所辯,無法採信,被告李承奕等3 人,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㈡曾繁素部分:(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被告鄭永裕提供帳戶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永裕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等語。被告蔡玟玟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⒉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永裕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⒉至⒊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鄭永裕等人,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曾繁素所有74萬1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於偵查(見他卷1第233頁至第234頁)、本院審 理時證述(見本院卷4第19頁至第80頁、第107頁至第151頁 )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 頁反面至第11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且與證人即被告 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 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 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 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曾繁素所有款項,致使其不疑有他,受騙給付總額74萬1000元予鄭丞祐,其中30萬元於104年6月18日匯入被告鄭永裕所申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等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曾繁素於偵查時(見他卷1第233頁反面至第234頁)證述甚詳,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是 否認識在庭被告鄭文林、蔡玟玟?) 都認識。(是否在104年4月9日匯款到20萬元林子珆帳戶?)我有匯款,鄭先生說買家要買的話,要做內膽,所以我才匯款給他。(鄭文林為何與你接觸?)他主動找我的,他知道我有骨灰罐,說要幫我賣,主動找我。(105年7月5日是否有到警局製作筆錄, 所述是否實在?)實在。(鄭文林用什麼手法請你把錢拿出來?)他說買主要刻經文、加內膽、加條碼,說要做這個,我要先匯錢給他。(你總共交付多少錢給鄭文林?)不記得,上面我有寫。(你與蔡玟玟如何接觸?怎麼跟你說的?)鄭先生先與我接手,後來由蔡玟玟接手,這些弄完,買方才要買。(後來有成交?)他們說買方出國了,我問他什麼時候回國,他們說不知道,就沒有幫我賣。(什麼時候認識鄭文林?)時間已經不太記得了,一開始接觸,他打電話給我說要幫我賣。(如何認識蔡玟玟?)我也不認識,鄭先生以後就說由她接手這個案子。(蔡玟玟與你見過幾次面?)幾次我不太記得,三次大概有。(蔡玟玟與你見面時,有無提到買家的事情?)沒有。(有無看過鄭文林所說的買家?叫什麼名字?)沒有見過,我也不知道買家叫什麼名字。(如果你沒有見過買家也不知道買家叫什麼名字,怎麼會做骨灰罐的加工?)鄭文林說他要幫我處理,要幫我賣ㄚ。(你的骨灰罐加工,後來有無完成?)他就說買家出國了,就沒有交易。(你的骨灰罐是否有刻經文、加內膽?)有。(這些是誰做的?)全部是鄭先生接手,說買家要求,把我的罐子拿去加工。(你刻經文總共花了6萬6千元?)1個3萬2千元 。(骨灰罐製作鑑定條碼費用7 萬5 千元,來源證明一個6萬,5 個30萬,全部總共74萬1千元?)金額我不太記得, 差不多。(你花錢不管是刻經文、做內膽、來源證明,你花這些錢是不是鄭文林告訴你有買家買骨灰罐,你才花這些錢做這些事?)他說買家要跟公家請款,要做這些東西才請得到款項,我沒有辦法,他要求這樣,我只有花錢去做這些加工。(告訴你買家有這些要求,你才做這些?)對,不然我根本不會花錢去做這些錢。(除了鄭文林外,蔡玟玟也有與你接觸,說是買家的要求?)對。(如果不是買家的要求,你會主動的去做刻經文、裝內膽、制作條碼或做來源證明嗎?)不會,我幹嘛要花這些錢,也是蔡玟玟告訴我才會去花這些錢。(『提示本案警卷3第2-4頁,並告以要旨』警詢所述 是否實在?)實在。(『提示本案警卷3第7頁,並告以要旨』 這張名片是誰拿給你的?)素蔡玟玟。(蔡玟玟跟你表示,她在哪家公司任職?)翔富人本公司。(以翔富人本公司什麼職稱與你接觸?)就說後續的事情是由他與我接洽。(鄭文林的名片也是鄭文林提供給你?)是。(履約保證書是誰開給你的?)鄭文林給我的。(『提示本案警卷3第8反面、9 頁反面,並告以要旨』這3張收據是誰交給你的?)鄭文林自 己寫的,收到我的錢當然要給我收據。(『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卷第233 反面-234頁並告以要旨』105 年11月11日偵訊中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本院卷4第49頁反 面至第58頁)。 ⒊且依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證述:(你擔任負責人有何好處?)多5000元,從此之後就不跑外面在公司處理雜七雜八事情。(你有提供你的帳戶給公司使用?)公司有在一銀及臺中商銀開公司戶,公司出入都是由公司戶出入,我只負責開戶,開完戶所有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是交由會計張喆茵,她再交給鄭文林。(你是將帳戶交給公司使用還是領錢給公司?)公司告知客戶錢匯到我的帳戶,我領錢出來交給公司,公司一銀帳戶成立,錢改匯到公司帳戶。(你為何會假扮買家說要買骨灰罐?)其實不是真的要買賣,又找不出理由, 讓客戶知難而退,委託期已經到期客戶一直要我們幫他賣,只是要逼客戶知難而退。(為何要跟陳佑昌聯絡起來騙客戶?)客戶不想出錢,要客戶知難而退不幫他處理靈骨塔位。(是誰決定用這種方式跟客戶做買賣?)鄭文林教他們的。他沒有教過我。(你當時決定扮買家陳佑昌怎麼跟你講?)他叫我假裝買家挑客戶的缺點讓客戶知難而退等語(見偵卷1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以觀,顯見被告鄭永裕事前明 知鄭丞祐、蔡玟玟等人表面以仲介被害人出售骨灰罐等物為名義,實際上對被害人進行詐欺取財行為,卻仍提供其所申辦前揭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作為收受被害人曾繁素受騙匯入款項之用,其所為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昭然甚揭,不容否認,犯行洵足認定。 ⒋另依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可 見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鄭丞祐先以骨灰罐若刻經文可售得高價,致被害人曾繁素陷於錯誤,相信交易成功能獲取高額利潤,遂同意出資刻經文,由鄭丞祐為其仲介買賣所有上述物品,惟後續由蔡玟玟出面擔任為業務員,陸續要求被害人曾繁素就骨灰罐進行鑑定條碼、加裝內膽、來源證明等不同名義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曾繁素逼於無奈因而支付前揭款項,最後被告蔡玟玟以買家出國,不知何返回國為藉口,拖延交易,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同以此詐騙被害人曾繁素,得手74萬1000元之犯行。況參酌被告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仲介買賣為名,行為詐欺之事,而未參與詐騙者,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以玻璃相隔,隔音不佳,空間不太,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所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等人,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即可無事等情,益證彼等犯行。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 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曾繁素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確有證人曾繁素所證述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見警卷3第5、6頁)、名片2張(見警卷3 第7頁)、保證書(見警卷3第8頁至第9頁)、收據(見警卷3第8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11月30日一豐原字第132號函(見偵卷5第21頁)、鄭永裕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卷5第22頁至第54頁)、曾繁素提出之慈恩緣禮儀股 份有限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影本(見偵卷5第150頁至第159 頁)、匯款申請書(見偵卷5第160頁)、慈恩緣玉石骨灰罐提貨憑證(見偵卷5第161頁)附卷可稽,及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及鄭永裕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彼等3人,此部分犯行,堪 予認定。 ㈢馮曾雪蘭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吳先生」成年男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除坦承與證人馮曾雪蘭商談骨灰罐買賣等事實外,惟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載等語 。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⒊⑴、㈡至㈦所 載等語。經查: ⑴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馮曾雪蘭所有款項,共計198萬4000元等事 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馮曾雪蘭於偵查(見他卷1第248頁至第249頁)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4第167頁至第174頁反面)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 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時坦供承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 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 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 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馮曾雪蘭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你是否從103 年9 月份至105 年4 月份間匯款258 萬4 千元分別到中國信託銀行林子珆及第一銀行豐原分行鄭永裕及新光商銀王志安帳戶內?)是。(說明一下,你為何匯款到這三個帳戶內?)他說為了買賣塔位,要買罐子,罐子又說要刻心經、又要裝內膽,又說買什麼契約。(後來有成交?)沒有。(為何沒有成交?)因為被他們騙了,第一次是鄭文林來,後來是蔡玟玟、還有陳佑昌。(鄭文林如何騙你?)他說要幫我處理塔位的事情,然後就說買主那邊要求要什麼要什麼。(本案是否有到警察局第五分局製作筆錄?)有。(『提示本案警卷三第23-27 頁1 05 年7 月11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警詢所述是否實在? )對,都實在,記載正確。(警詢中你所述吳姓買家在法庭上,你能指認是誰嗎?)我不知道。(還有一位陳先生是否有在庭?)(證人站起環視在庭被告)好像沒有。鄭文林我知道,第一次就是他來找我,在庭沒有看到吳先生,陳先生就是陳佑昌。(本案被騙了多少錢?)200多萬元。(罐子 賣出去了嗎?)沒有。(什麼時候認識蔡玟玟?)就是書面寫的時間。(104年間蔡玟玟如何與你接觸?)就是打電話 來說骨灰位,罐子的事情,說有買家要買。(蔡玟玟打電話之後,你有無與蔡玟玟見面?)有,在家裡。(有沒有見過蔡玟玟說的買家?)沒有,後來她說的買家就由陳佑昌代表,說他叔叔要買,陳佑昌比較內行,由他出面。(蔡玟玟說的買家是不是都是同一人?)好像不是。(蔡玟玟說的買家叫什麼名字?)沒有,他沒有講。(蔡玟玟到你家時有無與你簽約?)沒有。(如果你沒有見過買家也不知道名字,為何會同意先匯款做骨灰罐的加工?)就因為信任蔡玟玟阿。(照你所述,蔡玟玟與你剛認識?)對。(蔡玟玟跟你剛認識,你怎麼會在沒有見過買家的情況下先匯款?)蔡玟玟說有買家了,現在要買,所以現在還缺什麼,我就做下去。(公司成立後,105 年間有無主動打電話給蔡玟玟問骨灰罐的事情?)這時間我忘了。(你什麼時間點第一次見到陳佑昌?)第一次也是在家裡,正確時間我忘了。(陳佑昌如何介紹自己?)他說陳課長。(科長的職位有沒有說是所屬在哪一間公司?)沒有。(你剛剛回答吳律師,說蔡玟玟說有一個買家是陳佑昌為代表,但是警詢筆錄中,似乎蔡玟玟說的買家有一位表哥吳先生,後來有位吳先生與你接觸,你在警詢中吳先生因為工作忙出國所以沒有成交,後來又說蔡玟玟說的買家是陳佑昌,為何請問哪一個是正確的?還是二個都是正確的?)吳先生沒有聯絡後,蔡玟玟才帶陳佑昌來,他是陳課長,說他叔叔要買,他代表他叔叔。(蔡玟玟有跟你說與陳佑昌的關係為何?)沒有。(蔡玟玟有無說與陳佑昌是同一個公司?)沒有。(蔡玟玟從與你接觸到最後沒有成交,有沒有自稱是買家的情形來與你談?)沒有。(你說陳佑昌代表他叔叔跟你購買,當時有說叔叔的名字嗎?)沒有。(他叔叔有沒有見面或出現?)沒有,只是他在電話裡面與一個說是他叔叔的人講電話。(你有與那位叔叔講電話嗎?)沒有。(陳佑昌有說他的職業是什麼嗎?)沒有。(陳佑昌有說要多少錢跟你買?)因為很多次,什麼契約、內膽、心經,剛才紀錄的。(蔡玟玟帶陳佑昌出來說要買的時候,有跟妳說這次推銷的行程,是鄭文林叫她來的嗎?)沒有。(蔡玟玟、陳佑昌出現時,鄭文林有在現場嗎?)沒有。(『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卷7301號卷第101 頁並告以要旨』101 頁上面有壹張陳佑昌的名片,下面有壹張蔡玟玟的名片,這名片妳是第一次看到嗎?交易過程中有無看過?)陳佑昌、蔡玟玟沒有給過我名片,這名片我是今天第一次看到。(你到什麼時候才知道陳佑昌是假買家或他叔叔並沒有真的要購買的情形?)我接到市警察局通知說他們是詐欺的,我才知道。(被告鄭丞祐問:我在103年與你聯絡時, 有沒有告訴你說骨灰罐買家是誰?)沒有,只是說有買家,但沒有說買家是誰。(被告鄭丞祐問:我現在招攬心經業務時,承做完成,是否有將後骨灰罐還給你?)有。(你自己本身是不是總共有16個骨灰罐?)對。(16個骨灰罐,是不是每個骨灰罐都有搭配一個塔位?)沒有,我原本的塔位只有8 個,後來他說要做生前契約,生前契約裡面又附8 個,所以才有16個罐子,我原本是8 個罐子、8 個塔位,訂了生前契約,裡面附了8個罐子。(多出來的8個罐子有交給你嗎?)有。(105 年5 月間你又再度刻心經、裝內膽、認證條碼,是生前契約所附的8 個骨灰罐所做的事情?)對,是對於後來再買的8 個骨灰罐,他們要求要刻心經、裝內膽、認證條碼。(吳先生你有看過?大概是幾歲的人?)有,大概50幾歲。(當時吳先生有無表示與在場的人是什麼關係?)蔡玟玟帶來的,蔡玟玟應該認識。(看看在庭的黃光偉?是不是吳先生?吳先生是不是在場的?)不是黃光偉,因為他有來我家拿罐子要回去刻心經、裝內膽,當時蔡玟玟跟我說他同事在附近,請他買幫忙拿回去做。(『提示本案警卷三第30頁,並告以要旨』105 年7 月11日警詢時,你有提出銀行匯款明細,這張是誰提出的?)我提出的。(匯款帳戶分別是誰跟你講的?)都是蔡玟玟跟我講的。(你匯款時,都有記載該筆款項是做什麼用途?)是,都有記載用途。(例如第一筆40萬元刻心經,第二筆是28萬條碼、第三筆是48萬是購買生前契約?)是。(『提示本案警卷三第30-40頁,並 告以要旨』第30-40頁匯款的單據是否就是你匯款的相關單據 ?)是。(名片是鄭文林交給你的?)是。(交給你名片時,有無跟你表示他擔任什麼工作?)沒有說。(『提示本案警卷三第42頁,並告以要旨』這張蔡小姐、吳先生、陳先生的電話,是陳先生、蔡玟玟、吳先生是誰給你的?)就是蔡玟玟給我的。(『提示本案他卷第248-249頁,並告以要旨』 以前在檢察官製作偵訊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105 年5 月間曾經因刻經文、加裝內膽匯款到鄭永裕、王志安帳戶內,過程中有無看過鄭永裕、王志安本人嗎?(請在庭鄭永裕、王志安站起來面對證人))沒有看過他們二人,只有給我帳戶資料。(鄭永裕、王志安有無打電話與你聯絡過?)沒有。(你的本意是要賣骨灰罐,如果你知道要你不斷的刻經文、裝內膽、制作認證條碼增加支出的情形,導致你最後沒有辦法繼續應他們的請求,繼續就骨灰罐作加碼的支出,你還願意跟他們簽訂這個契約嗎?)不願意,後來就是沒有消息了。(是否因為他們不斷要求加裝內膽、認證條碼等支出,要你投資,導致你無法資金不足,無法應他們的要求?)對。(如果他們以這種方式讓你投資的話,你還願意與他們交易?)不願意。(後來骨灰罐刻心經、加生前契約後,有無變得更容易賣或有人要跟你買?)沒有,最近有人來問,還沒有賣出去。(你被騙的款項,被告有無還你任何款項?)沒有。(是不是因為他們告訴你有人要買你的骨灰罐,你才會一直做這個投資?如果沒有告訴你的話,你就不會做這樣的投資?)對。(他們一再以買家的要求,要求在骨灰罐作刻心經、加內膽、認證條碼,生前契約,他們都說買家的要求,你才做這樣的處理投資?)對。(被告蔡玟玟問:你剛剛提到吳先生是我帶過來的,我應該認識,請問我曾經跟吳先生一起到你家拜訪過?)沒有。(被告蔡玟玟問:你剛剛說吳先生是我表哥,我曾經親自跟你介紹過吳先生是我表哥嗎?還是你有跟我求證過嗎?)沒有,是吳先生自己講的,說蔡玟玟是我的表妹。(被告陳佑昌問:既然你知道我是陳課長,我一定有出示我的名片給你?)你沒有給我名片。(被告陳佑昌問:你說我跟我叔叔通電話,你有當場聽到聲音嗎?)有,你說的價錢還是怎麼樣,我沒有聽到你叔叔的聲音,是你跟他在講電話等語(見本院卷4第168頁至第174頁反面)。 ⑶另依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可 見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鄭丞祐以骨灰罐材質很好,若刻心經可售得高價,致被害人馮曾雪蘭陷於錯誤,相信交易成功能獲取高額利潤,同意出資由鄭丞祐為其刻心經,並將款項40萬元匯至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事後鄭丞祐以買家蔡玟玟會再馮曾雪蘭聯絡,蔡玟玟偽裝為買家向與馮曾雪蘭先後以骨灰罐需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搭配生前契約、生前契約所搭配之骨灰罐需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馮曾雪蘭不知有詐欺,陷於錯誤,陸續將28萬元、48萬元、26萬4000元匯款至林子珆前揭帳戶內。嗣後再由佯稱為蔡玟玟表哥之已成年『吳先生』與馮曾雪蘭聯繫,並其 誆稱骨灰罐硬度不足,須加內膽等為由,指定由鄭丞祐製作,前後2次,分別將24萬元、32萬元匯至林子珆上述帳戶、 天璽公司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以「吳先生」工作忙需出國為藉口,拖延交易,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吳先生」共同以此詐騙被害人馮曾雪蘭,得手198萬4000元之犯行。被告鄭丞祐、蔡玟玟 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對本案被害者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仲介買賣為名,行詐欺之事,足證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核與事實相符,其中證人李承奕、黃上茹2人之前揭證 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出於誣陷之陳述等情亦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馮 曾雪蘭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確有證人馮曾雪蘭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見警卷3第28頁至第29頁)、匯款明細(見警卷3第30頁)、匯款單(見警卷3第31頁至第37頁、名片(見警卷3第41頁)、電話號碼紀錄(見警卷3第42頁)、專利奈米防黴 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影本(見警卷3第43頁至第44頁)、全 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寶石鑑定書影本(見警卷3第45 頁至第48頁)、青草湖懷恩紀念永久使用權狀影本(見警卷3第49頁)、慈恩緣禮儀股份有限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書( 見警卷3第50頁至第63頁)、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紀錄(見警卷2第139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鄭文林手寫保證書(見偵卷6第88頁)在卷可佐,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 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前揭所辯,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⒉(鄭丞祐、蔡玟玟、陳佑昌共犯部分;鄭永裕及王志安提供帳戶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陳佑昌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永裕、王志安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等語。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6、㈠、⒊⑵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⑴、⒋至⒐⒒至⒔所載云云。被告鄭 永裕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⒉至⒊所示云云。被告王 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⒉、⒋、⒎所示云云。惟查 : ⑴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陳佑昌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馮曾雪蘭所有款項,致使其不疑有他,受騙給付總額96萬元,其中32萬元於105年3月24日匯入被告鄭永裕所申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另30萬元、34萬元,各於同年4月15日、4月26匯入被告王志安所申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十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日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馮曾雪蘭於偵查(見他卷1第248頁至第249頁)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4第167頁至 第174頁反面)綦詳,詳如前述,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 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 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 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 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 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 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 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參酌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證述:(你擔任負責人有何好處?)多5000元,從此之後就不跑外面在公司處理雜七雜八事情。(你有提供你的帳戶給公司使用?)公司有在一銀及臺中商銀開公司戶,公司出入都是由公司戶出入,我只負責開戶,開完戶所有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是交由會計張喆茵,她再交給鄭文林。(你是將帳戶交給公司使用還是領錢給公司?)公司告知客戶錢匯到我的帳戶,我領錢出來交給公司,公司一銀帳戶成立,錢改匯到公司帳戶。(你為何會假扮買家說要買骨灰罐?)其實不是真的要買賣,又找不出理由, 讓客戶知難而退,委託期已經到期客戶一直要我們幫他賣,只是要逼客戶知難而退。(為何要跟陳佑昌聯絡起來騙客戶?)客戶不想出錢,要客戶知難而退不幫他處理靈骨塔位。(是誰決定用這種方式跟客戶做買賣?)鄭文林教他們的。他沒有教過我。(你當時決定扮買家陳佑昌怎麼跟你講?)他叫我假裝買家挑客戶的缺點讓客戶知難而退等語(見偵卷1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及依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可見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且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被告蔡玟玟、陳佑昌共同以前揭方式對馮曾雪蘭行騙,致被害人馮曾雪蘭陷於錯誤,相信交易成功能獲取高額利潤,遂陸續同意以前揭方式支付2次刻心經、內膽 條碼建檔等費用,共計96萬元,企盼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嗣因蔡玟玟再佯稱:馮曾雪蘭所持有之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個骨灰罐,須移轉至較大的塔位,要求馮曾雪蘭支付移轉 費1個20萬元,8個骨灰罐160萬元云云,馮曾雪蘭無力負擔 因而拒絕,陳佑昌遂藉此取消交易,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陳佑昌共同以此詐騙被害人馮曾雪蘭,得手94萬1000元之犯行。況參酌被告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買賣為名,進行詐欺之事。而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 鄭丞祐要求 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且依被告鄭永裕、王志安於偵查時所供述之情節,足證其2人明知鄭丞祐、陳佑昌、蔡玟玟等人假借仲介 被害人出售骨灰罐等物為名義,實際上對被害人進行詐欺取財行為,卻仍提供彼等2人所申辦前揭帳戶,作為收受被害 人馮曾雪蘭受騙匯入上述款項之用,彼等2人所為幫助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見警卷3第28頁至 第29頁)、匯款明細(見警卷3第30頁)、匯款單(見警卷3第31頁至第40頁)、名片(見警卷3第41頁)、電話號碼紀 錄(見警卷3第42頁)、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 影本(見警卷3第43頁至第44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5年11月22日(105)新光銀業務字第10506307號函暨)被告王志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交易明細(見偵卷5第7頁至第19頁)、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 年11月30日一豐原字第132 號函暨被告鄭永裕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5第21頁至第54頁)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陳佑昌、王志安、鄭永裕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㈣莊主祝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鄭先生』成年男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 示等語。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⒋㈡至 ㈦所載云云。惟查: ⑴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鄭先生成年男子,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莊主祝,致使其不疑有他,受騙給付總額35萬元,匯入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莊主祝於偵查(見他卷1第236頁至第237頁)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4第175頁至第182頁)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 反面至第115頁)時所坦承情節相符,且與證人即被告黃上 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 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 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 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 )、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 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 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莊主祝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你是否有於104 年2 月6 日匯款35萬元到中國信託銀行林子珆帳戶內?)有。(為何匯款到這個帳戶?)是蔡玟玟要叫我做內膽之用,所以匯款。)(為何要你作內膽?)她說有買家要購買我的骨灰位,要配合作內膽。(你跟蔡玟玟如何認識?)她到我家裡,她當時公司是翔富公司,到家裡要購買我的塔位,然後要有一些搭配的東西。(是塔位還是骨灰罐?)她要的是骨灰罐。(你說你的骨灰罐要加裝內膽,是蔡玟玟說因為買家的要求嗎?)對。(內膽加工完成後,骨灰罐有無賣出?)沒有。(為什麼?)他還要我再增加骨灰罐,她說還不夠,還要再增加10個,後來就沒有再增加。(原本說買家要買10個,後來說要買20個,要增加骨灰罐,為何你沒有配合他的話?)一直下去沒完沒了。(除了蔡玟玟詐騙你要做內膽外,還有其他人詐騙你?)還有陳佑昌,陳佑昌說他要買我的骨灰位,要我去做內膽、條碼。(陳佑昌有說有買家要買嗎?)有,買家就是鄭永裕,我說鄭永裕是買家,我沒有見過面,後來陳佑昌帶買家鄭永裕來天璽人本公司與我見面,鄭永裕還與我簽約,後來在警局我才知道鄭永裕是假買方。(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萬一有些忘記也有可能。(『提示本案警卷3第65頁-6 8 頁反面105 年7 月5 日警詢筆錄,並逐一告以要旨』警詢所述距離案發時間比較近,記憶比較清楚,說的話比較實在,是否以警詢為準?)是,警詢記載正確。(警詢時,你所說的鄭姓買家有在法庭上?)那二個買家只見面一次,蔡玟玟知道,她負責聯絡的,要問蔡玟玟。(20個骨灰罐如何取得?)是從慈恩緣公司買得,為了要搭配骨灰位一起出售,所以當時有業務員說要配合,所以再去慈恩緣買了10個契約,契約裡面就附了骨灰位的提貨券。(你之前是否有經歷過詐騙案,所以有一些骨灰位?)之前都會有說要買賣配合的事情發生。(你的骨灰罐在裝內膽之前,你有無看過鄭姓買家?)沒有。(骨灰罐加裝內膽之前,蔡玟玟有無與你簽約?)沒有。(如果說,裝內膽之前你沒有看過買家,且蔡玟玟也沒有與你簽約,為何你會先同意骨灰罐加裝內膽?)我信任蔡玟玟,因為她說已經有買家了。(你跟鄭姓買家見面時,蔡玟玟有無在場?)沒有,本來她說要一起去的,結果前一天打電話說他有事情,所以請二位鄭姓買家到臺北,直接與我看骨灰罐,叫我帶去。(你跟鄭姓買家見面的時間、地點是何人聯絡?)蔡玟玟。(你有無鄭姓買家聯絡方式?)當時用的手機後來壞掉,那些聯絡電話就不見了。(你與鄭姓買家見面後,蔡玟玟有無再予你聯絡?)有,一樣叫我再去加內膽,再增加。(你於偵訊時說,你與鄭姓買家見面後,你打電話給蔡玟玟,打不通,你把20個骨灰罐帶回家了,之後就沒有再與蔡玟玟聯絡了。)是因為她要我再增加內膽,所以沒有再聯絡。(你剛剛提到,蔡玟玟有介紹鄭姓買家?)介紹鄭姓買家到臺北看骨灰罐的那二位年輕人。(你與蔡玟玟所說的鄭姓買家,你有直接與鄭姓買家聯絡過嗎?)都是蔡玟玟聯絡的。(你自己沒有與鄭姓買家聯絡過?)沒有。(檢察官提示警詢筆錄,有關於陳佑昌來招攬你做一些骨灰罐加工的事情,當時你有見過鄭永裕嗎?)沒有,直到簽約才見到。(你到簽約時在哪裡見過鄭永裕?)在天璽人本見到,資料上都呈現了。(見到鄭永裕後,說了什麼,請簡單陳述?)剛剛都有說過了,不再重複,細節我忘記了,有談到買賣骨灰罐的事情。(鄭永裕他自己有講他是買家嗎?)對,還有買方的簽章,鄭永裕在這裡。(當時是否有收到一筆定金10萬元的事?)有,簽約時有收到。(當時你的認知買方是鄭永裕?)對。(當時有無約定交貨時間?)剛剛已經呈現了。(你是否有按照當時的交貨時間來交付骨灰罐?)是透過陳佑昌做內膽,所以講說一星期可以做好,我想這樣應該不會違約,但是他一星期沒有做好,二個星期才完成。(你是說,陳佑昌交給你的時候,已經超過你與鄭永裕約定交貨的時間?)對,鄭永裕依照超出時間,故意刁難要違約金。(後續你有給違約金嗎?)沒有。(所以鄭永裕與你交易的事情,客觀上是否有超過原本約定的交貨時間?)是有超過,但超過責任不在我,而是在陳佑昌。(你與天璽公司有做加工的合約?)對。(天璽公司沒有辦法依照你與天璽的約定的時間交給你?)對。(最後你有退還10萬元給鄭永裕嗎?)有。(大約是什麼時候第一次見到陳佑昌?)正確的日期在資料上有呈現大約的時間,不再陳述。(就是起訴書所說陳佑昌來接觸說有買家要買的的時間點?)對,而且陳佑昌他我很懷疑,就是因為蔡玟玟的翔富公司去介紹陳佑昌過來與我接觸的,我本來不知道他們是同一夥的,我想是二家不同的公司,後來看到蔡玟玟出庭,才知道原來是二家公司都是他們自己人在操弄的。(交易當時你不知道陳佑昌、蔡玟玟是同一家公司?)對。(在交易當時,你知道陳佑昌、鄭永裕的關係嗎?)鄭永裕是買家,陳佑昌是仲介,就是天璽人本的員工。(當時鄭永裕有跟你說他在哪家公司工作?)說他在建設公司工作,而且標得臺中市政府很多的工程在做,非常的忙。(當時鄭永裕如何跟你說他需要這些骨灰罐、殯葬商品,他的說法,他的動機是什麼?)他說他的親戚需要這些東西,詳細細節我不記得了,大致是這樣。(邀約書上已經記載104 年7 月13日交貨,請問在簽這份合約書時,陳佑昌是否在場?)有,當時還有我太太、陳佑昌、鄭永裕在場。(地點在哪裡?)在天璽人本公司。(從你剛才供述可知,是陳佑昌沒有按照契約期限交付這些物品,導致你可能有違反合約,對鄭永裕的情形,為何這樣的情形,應該是陳佑昌或天璽公司沒有遵期交付,為何你認為陳佑昌詐騙?)有可能是故意拖延導致違約,所以可能是詐騙的案子。(你如何判斷可能故意拖延而詐騙?)因為講好的事情,沒有如期來執行。(鄭永裕如何判斷他是不是真的有意願來買?)因為已經簽了要約書,所以我當時就認定他是買家,到了出庭現場才知道,原來他也是天璽人本公司的員工。(被告鄭丞祐問:證人說蔡玟玟介紹你與我認識,在蔡玟玟與你接洽時,他的容器總數量有幾個?)原本有10個骨灰罐。蔡玟玟沒有介紹鄭文林與我認識,所以說蔡玟玟說介紹你跟我認識是沒有的。(被告鄭丞祐問:在蔡玟玟跟你接洽時,你是否與我認識?)除非你有去臺北要跟我買罐子的人,你沒有去過我家。(被告鄭丞祐問:你覺得我是臺北那個人嗎?)不記得。(被告鄭丞祐問:陳佑昌跟你講說加工時,是以天璽公司的名義跟你做加工嗎?)對。(被告鄭丞祐是否有跟你有紙張的簽約?)加工的簽約有,我都有附給庭上。(問本案詐欺犯行之前,你原本有多少個骨灰罐?)10個。(問後來為何有20個?)因為在契約裡面有附了10個提貨券,天璽公司說要提出來。我家裡原本有10個骨灰罐,另外10個我所擁有的是骨灰罐的提貨券。(骨灰位你有幾個?)骨灰位就按照要約書所載的數量,就是個人骨灰12個,夫妻4 個,功德牌位2個,都是我的產權。(他們要跟 你買骨灰罐是否包含骨灰位?)對。(假如蔡玟玟沒有告訴你有買家要跟你買,你會在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不可能。(假如陳佑昌或鄭永裕沒有說要跟你買全部20個骨灰罐,你會另外的骨灰罐去加裝內膽嗎?)更不可能,都是他們告訴我有買家,而且買家已經出現了,蔡玟玟與我接觸時買家沒有出現,第二次買家有出現。(後來蔡玟玟不是叫你把骨灰罐20個帶到臺北去嗎?)10個帶去,另外10個當場從禮儀公司領出來。(你與二位年輕人見面約定地點是哪裡?)台視大樓的對面的一家咖啡廳,我車子停在咖啡廳的地下室,他們在咖啡廳。(見面地點誰告訴你的?)蔡玟玟,他聯絡鄭姓買家。(二位年輕人到現場,有無表示他的身分?說是蔡玟玟介紹過來的鄭姓買家?(鄭姓買家不是一個嗎?為何二個人去?)二個人一起。(二個人都是鄭姓買家?)他沒有給我名片,這個要問蔡玟玟。(問這二個年輕人到達現場有無告訴你為何要跟你見面?)說蔡玟玟介紹要來看骨灰罐。(在庭被告有無是這二位年輕人?)只見過一次面,當時心很急,所以不是很確認,在庭被告都看過了,應該是沒有。(『提示本案警卷三第71頁,並告以要旨』你是否有寫壹張 案發經過情形的書面資料,是你手寫的嗎?)對,這些都是跟他簽約的內容跟相關事件。(陳佑昌有無表示在公司擔任什麼職務?)不記得了,是天璽人本的員工,職務因為時間很久了,不記得。(你被騙款項總共金額是否為85萬元?)按照書面上所列的。(被告鄭永裕問:你剛才證述,我們故意拖延你的時間,你說當初我們只有給你一個禮拜,但是我們是6 月30日簽約,7 月13日交貨,所以應該是二個禮拜才對吧?)對,因為我講的不是很確定,應以合約上的日期為準等語(見本院卷4第175頁至第182頁)。 ⑶參以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可見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且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已成年鄭先生共同以前揭方式對莊主祝詐騙,致其陷於錯誤,相信交易成功能獲取高額利潤,遂同意以前揭方式支付加裝內膽所需之費用35萬元,嗣因後蔡玟玟又向莊主祝佯稱:買家鄭先生會主動聯繫討論交易細節云云,鄭先生隨後佯裝為買家與莊主祝相約在臺北見面,並佯稱:因為家族要撿骨,需要20個骨灰罐,莊主祝所持有之骨灰罐僅有10個有內膽,另外10個沒有,需全部骨灰罐均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莊主祝認與先前約定不符,與蔡玟玟聯繫,蔡玟玟要求莊主祝再將其餘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因莊主祝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鄭先生共同以此詐騙被害人莊主祝,得手35萬元之犯行。再者被告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買賣為名,進行詐欺之事。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 為,與證人莊主祝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具有反覆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莊主祝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洵足認定。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69頁至第70頁)、被告蔡玟玟之名片影本( 見警卷3第80頁)、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紀錄(見警卷2第126頁至第150頁)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⒉(鄭丞祐、陳佑昌、鄭永裕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陳佑昌、鄭永裕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等語。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⑵、⒌至⒐⒒至⒔所載云云。被告鄭永裕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詳如附件2、⒈⒊⑴、⒋⑴所示云云。惟查: ⑴被告鄭丞祐、陳佑昌、鄭永裕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莊主祝,致使其不疑有他,總計給付50萬元 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莊主祝於偵查(見他卷1第236頁至第237頁)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4第175頁至第182頁)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 頁反面至第115頁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 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 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 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飾之詞,無法採信。 ⑵參以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可證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且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鄭丞祐、陳佑昌、鄭永裕等人,共同以前揭方式對莊主祝詐騙,致其陷於錯誤,為獲取高額利潤,遂同意給付加裝內膽所需款項,共計現金50萬元,後因陳佑昌佯稱工廠接單過多,內膽來不及加工云云拖延交貨,使莊主祝無法於內膽加工完成,並於104年7月13日交予鄭永裕履約,鄭永裕以此指責莊主祝,並再謊稱:需將1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每個費用6萬元,才願再洽談 買賣事宜,由陳佑昌全權負責此事云云,因莊主祝拒絕,鄭永裕即藉故取消交易,陳佑昌即以莊主祝違約為由,要求返還鄭永裕所交付之10萬元訂金,莊主祝因而退還該筆金額予鄭永裕,使其受有50萬元之損失等事實,堪予認定。參以被告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買賣為名,進行詐欺之事。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所為上述證詞, 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莊主祝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陳佑昌、鄭永裕、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具有反覆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陳佑昌、鄭永裕、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莊主祝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昭昭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70頁)、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見警卷3第72頁至第75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3第76頁)、退回訂金合約書(見 警卷3第77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3第78頁)、收據(見警卷3第79頁)、被告陳佑昌之名片影本(見警卷3第80頁)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陳佑昌、鄭永裕等人,前揭所辯,核與事實相違,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㈤蔡丕治部分(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等語。被告 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⒌㈡至㈦所載云云。 然查: ⒈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蔡丕治,致使其陷於錯誤,因而給付總額89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蔡丕治於偵查(見他卷1第239頁反面至第240頁)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2第218頁至 第222頁反面)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 本院卷2第98頁至第115頁)時所供承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 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 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 、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 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蔡丕治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請提示本案警卷3第82頁, 並告以要旨』有沒有因為詐欺案件被警察傳訊作證?)我沒有,第一次就在地檢作證。(後改稱)有。(當時在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是否於104年2月5日匯款30萬元到 林子珆帳戶?)有,30萬元是屬於生前契約。我匯款到中國信託林子珆帳戶,是鄭文林叫我匯款到這個帳戶。(你為何要匯款30萬元給鄭文林?)要做生前契約,一個6 萬元,我說沒有辦法,我說一半,5個所以30萬元,30萬元鄭文林說 要幫我墊款,後來又說公司不行,又沒有幫我墊款,我叫他把30萬元退我,他又說5個也可以,價錢要1組70萬元。(問時間比較久了,是否警詢所述比較清楚、明確?)對。(『請提示本案警卷3第82-85 頁,逐一並告以要旨』警詢所述是 否正確?)是。(警詢筆錄中你提到鄭文林打電話跟你說因為公司內部禁止幫客戶代墊款項,所以你匯的30萬元沒辦法購買10份生前契約,30萬元要先扣在公司,你跟他抱怨後,說你本來不想交易,請他將30萬元退還給你,他聽了之後說要去詢問蔡玟玟,並把價格提高到每組70萬元,最後鄭文林跟你回報蔡玟玟同意先交易5組骨灰位、功德牌位、骨灰罐 及生前契約,你跟蔡玟玟在鄭文林公司第三次見面時,鄭文林就跟你說他幫你代墊的款項被公司發現了,公司警告要他不可以再介入你跟蔡玟玟的交易,否則他會被公司開除,所述是否正確?)他是還沒跟蔡玟玟見面以前,就打電話跟我說他幫我代墊的款項被公司發現了,公司禁止他代墊款項,公司也有打電話給我,我不曉得是那個人打的,他的主管說不然他會被公司開除,我不曉得他就是公司的負責人。(你又說後來你跟蔡玟玟第3次見面,蔡玟玟又說那5份生前契約有附送5個骨灰罐,他又要你將罐子領出之後送到鄭文林公 司,你照辦之後,你跟蔡玟玟又約在鄭文林公司見面,這次他又要求那五個領回的骨灰罐要做條碼,你聽了之後當場就不想跟他談了,所述是否正確?)對。我就跟他說,這樣你不好,不行,我就不要,那是以電話,他說也要條碼,這些都是在電話中談的。(你說幾天之後你還是有打電話給鄭文林,希望可以依照原先約定交易5組,但蔡玟玟堅持不行, 交易就告吹了,幾天之後鄭文林就將15個骨灰罐送到你家,是否正確?)是。這中間都是我打電話跟鄭文林談的。(警察問你總共交給鄭文林多少錢,你說鄭文林幫你代墊5 萬元,你匯款給他89萬元?)是,我有匯款89萬元給鄭文林。(警察問你持有的骨灰位、骨灰罐是多少價錢取得的,你說那30個骨灰位是因為全民電通公司吸金案事後取得購買的,一個骨灰位是2 萬5000元,功德牌位是後來要賣骨灰位時,他們說要搭配功德牌位成為1組才能賣,當時你購買功德牌位 價錢1個6 萬5000元,骨灰罐是1個3 萬6000元,是否正確?)2萬5000元的是有做條碼的。(警察問你跟蔡玟玟交易是 否覺得被詐騙、何時發現被詐騙,你說你覺得他沒有真心要交易,目的是騙你去做一些有的沒有的,就是要騙你的錢,你是到警察約談之後才驚覺被騙,是否實在?)最後我才有一點懷疑,一直叫我付錢,我才覺得沒完沒了,到了警局看到與我一樣的被害人,我才知道被騙。(警詢時你說有帶1 份慈恩緣元吉祥生前契約,能否說明?)生前契約是鄭文林與蔡玟玟叫我做的。(何時認識鄭文林?)是他主動打電話給我,問我骨灰罐要不要賣?我說好,他約我見面。(103 年間第一次是在何處與鄭文林見面?)在恩主公附近富國公司見面,第一次沒有去我家。(第一次見面鄭文林有無出示名片?)有。(什麼時候認識蔡玟玟?)他介紹說有買家,叫我到臺中跟他見面。(是否知道蔡玟玟任職於何公司?)她說她家族專門做骨灰位買賣的。(蔡玟玟當時如何跟你說,要以多少錢跟你買?)骨灰位、骨灰罐、功德牌位壹組要60幾萬元。(有沒有簽買賣合約?)沒有,也沒有簽預約。(有沒有跟你做任何保證?)口頭,我說60幾萬元,我做了,這樣就可以了,不會再要買什麼,她說沒有,之後又說他們公司要條碼、生前契約,一步一步來。(你為何會認為只要加裝條碼及做內膽,就可以用60幾萬元賣出?)是他們跟我講的,我不曉得。(你是向哪家公司購買生前契約?)也是鄭文林介紹的,我年紀大了,記不得,但我有寫。(是否記得加裝內膽及條碼是向哪間公司購買?)我不知道,都是鄭文林幫我做的。(問當時為何去找鄭文林?)是他打電話給我,做內膽也是他說買家要的,蔡玟玟透過鄭文林跟我講說買家要做內膽,那時候還沒有與蔡玟玟在台中見面。(條碼及生前契約是鄭文林或蔡玟玟跟你講的?)那時候我們三人在一起講的,那時候先看內膽,內膽做好了,他說他們公司要做條碼,我說一般沒有條碼,她說他們公司要,我才做條碼。(最後有無取得加裝內膽、條碼的骨灰罐?有幾個?)有,10個。(生前契約有拿到幾個?)本來5個,最後變 成5個。(為何要購買10個骨灰罐及30個骨灰位?)那是以 前的,我本來只有10張骨灰位、10張功德牌位,那是跟臺北有關係,與鄭文林沒有關係,他說要連骨灰罐,三個合起來才能賣,買骨灰罐與鄭文林沒有關係。(你向哪家公司購買骨灰罐及骨灰位?是不是全民電通公司?)全民電通倒閉之後,有另一家公司打電話說他有買全民電通的股票,他要收購,他有投資新竹骨灰位的投資,我有5 張,他要跟我換。(你當初取得功德牌位、骨灰位、骨灰罐合在一起三樣是1 組?)是。(1組多少錢取得?)牌位1 萬2500元、骨灰位5個12萬5 千元、骨灰罐3 萬6 千元,合起來大約10萬出頭 。(如果沒有買家說要堅持做內膽、做條碼、買生前契約,你會再投資?)不會再投資,是因為有買家堅持要內膽、做條碼、再購買生前契約,我才這麼做。(慫恿你去做內膽的是鄭文林?)對,電話中跟我講買家說要內膽,怕會潮濕,電話中我就答應。(鄭文林有說買家1組多少錢要買?)鄭 文林說內膽1個3萬5千元,我說太貴,後來說3萬4千元。( 鄭文林叫你做內膽時,有無說買家要以多少錢跟你買骨灰罐、骨灰位或功德牌位?)一開始沒有,只說有買家要買,一開始就說1組1組的買,但是骨灰罐要裝加內膽才要買,只是在電話中講,沒有見過買家,我就付款34萬元,17萬是現金直接交給鄭文林,另外17萬元匯款。(內膽裝完之後,才跟蔡玟玟見面?)對,之後才在臺中與蔡玟玟見面,蔡玟玟要求要再加裝條碼當時鄭文林在旁邊,買生前契約也是蔡玟玟要求的,鄭文林也在旁邊。(蔡玟玟受僱於鄭文林你是否知道?)本來完全不知道,我以為蔡玟玟是來跟我買骨灰罐的買家,我是看到起訴書才知道。(『提示本案警卷3第89頁, 並告以要旨』匯款單3張是你匯款單據,提供給警方的嗎?) 是。(鄭文林名片是何人給你?)鄭文林。(警卷3第91頁 字條是何人所寫?)是我寫的,我搭高鐵到台中後打電話給鄭文林,鄭文林跟我說地址,我記下來的,他叫我坐計程車過去等語(見本院卷4第218頁至第222頁反面)。 ⒊參酌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可證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且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共同以前揭方式對蔡丕治詐騙,致其陷於錯誤,為獲取高額利潤,先後同意給付加裝內膽、骨灰罐製作條碼、生前契約所需款項,共計89萬元,後因假買家蔡玟玟再次佯稱:蔡丕治購買之5份生前契約有附送5個骨灰罐,需再製作條碼云云,因蔡丕治拒絕,蔡玟玟藉此取消交易等事實,洵堪認定。參以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買賣為名,進行詐欺之事。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蔡丕治遭詐騙時 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吻合,足證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確有證人蔡丕治所證述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86頁至第87頁)、匯款申 請書(見警卷3第88頁)、鄭文林之名片影本(見警卷3第89頁)、手寫地址(見警卷3第91頁)、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紀錄(見警卷2第126頁至第150頁)附卷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七所 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前揭所辯,尚與事實相違,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㈥曾富永部分:(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等語 。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⒍㈡至㈦所載 云云。然查: ⒈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曾富永,致使其陷於錯誤,因而給付總額28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曾富永於偵查(見他卷1第245頁正反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4第223頁反面至第228頁反面 )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 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 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 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曾富永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是否在104年2月3日下午有匯款4萬元到中國信託林子珆帳戶內?)有。因為買家蔡小姐說要製作條碼。我後來才知道她叫蔡玟玟,蔡玟玟沒有給我名片,我只知道她叫蔡小姐,她打電話給我,後來來我家看過之後,第二次或第三次來時她就說要製作條碼、罐子要鑑定。(第一次與你接觸的是何人?)蔡玟玟。(『請提示本案警卷3第93-95 頁反面, 並告以要旨』警詢時問你為何要匯14萬元到林子珆帳戶,你說因為你要匯骨灰罐製作條碼及鑑定費用給鄭文林,是否正確?)是。(當時警察問你跟鄭文林是怎麼接觸的,你說在103 年上半年左右,鄭文林主動用電話打給你,詢問你是否有骨灰位、骨灰罐要賣,之後到你家商討骨灰罐的事情,是否正確?)正確,這是以前的。(你說某日傍晚鄭文林到你家,說有買家因為家族墓地被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所以透過他來購買,鄭文林有說骨灰位要搭配骨灰罐才能一起賣,你當時本身原本就有三個骨灰罐,但是還放在禮儀公司,所以鄭文林幫你從禮儀公司領出那三個罐子載到你家,你原本跟鄭文林說你要先賣三組,骨灰罐、骨灰位為一組,鄭文林有承諾要幫你送鑑,過沒多久鄭文林跟你說因為公司發現他把你的三組合併其他賣家湊成十組為一個單位販售,公司不允許這種情形,所以你又向原本的禮儀公司購買七個骨灰罐,每個4萬多元,是否正確?)骨灰罐好像不止4萬多元,確實有買7個。(你說後來鄭文林還是沒有幫你賣出那十組 ,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是的。(鄭文林後來為何沒有幫你賣出?)我不知道,我沒有打電話問他。(你說之後104年1 月間,有一位自稱蔡小姐的女生主動打電話給你,說她本身要幫親戚買10組,想到你家看一下骨灰位的資料,確定風水是否合適,以及骨灰罐的材質,是否正確?)正確。蔡小姐就是蔡玟玟。(你納悶問蔡玟玟怎麼知道你有骨灰位、骨灰罐?蔡玟玟說是鄭文林介紹的,之後過沒幾天蔡玟玟就一個人到你家商談,看了骨灰位的編號後,她說要先去看風水適不適合再決定買賣是不是要繼續,幾天之後蔡玟玟再到你家說骨灰位的方位沒有問題,但骨灰罐需要鑑定,還有將來要申請政府補助時骨灰罐要製作條碼,她有跟你承諾到時骨灰罐鑑定及製作條碼之後,她會以每個48萬元的價格跟你購買,你聽她講好,做完之後一定會買,所以你當下就決定要做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是否正確?)正確。(你說你當時認為她是鄭文林介紹的,所以你就打電話給鄭文林詢問他是不是有必要做這些東西,鄭文林回答你如果對方需要的話就必須做,是否正確?)答正確。(之後是蔡玟玟跟你報價骨灰罐鑑定及條碼是2萬8000元?)是我打電話問鄭文林, 他先報3 萬多元,後來說幫我墊一些,剩下2 萬8000元。(你聽完之後覺得反正蔡玟玟會以每組48萬元跟你買,你利潤還不錯,就讓鄭文林幫你找廠商鑑定及製作條碼,因此你於103 年2 月3 日就匯款14萬元到鄭文林指定的中國信託林子珆帳戶,一個禮拜後罐子做好之後送回你家,你當下將尾款交付給送罐子的人,後來有打電話通知蔡玟玟可以交易了,蔡玟玟幾天後到你家把那十個罐子及鑑定書一一拍照傳給她親戚挑選,並說隔幾天後會匯定金給你,到過年之後她一直沒有匯,你有打電話問她,她又到你家跟你說她要挖掘證明,她的補助款才能申請下來,是否正確?)正確。(是否可以說明何謂挖掘證明?)就是說現在公墓在這邊,等於說要挖出來要移走要有一個證明,她是這樣講,我也搞不清楚。(後來你有打電話給鄭文林,連挖掘證明鄭文林也跟你報價?)對,我才覺得怪怪的,所以我就沒有做。(你後來打電話給鄭文林詢問蔡玟玟為何會這樣,鄭文林跟你說事後他才知道蔡玟玟是他同行,是來惡搞的,這件事就沒有下文,是否正確?)正確。(警察問你骨灰罐鑑定及製作條碼總共支付多少錢,你說支付28萬元,是否正確?)正確。(警詢時你有帶寶石鑑定書?)就是罐子的鑑定,就是買東西那樣的條碼。(蔡玟玟與你接觸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當時是否知道蔡玟玟任職於何公司?)不知道,也不知道她從事何職業。(當初她說要以一組48萬元跟你購買時,有無跟你簽訂任何預約或合約?)沒有,也沒有給定金。(你不知道蔡玟玟的職業,又是第一次跟她見面,沒有簽約、支付定金,為何你會相信她的說法?)因為我有打電話問鄭文林,我說蔡小姐要來買,他說是。(為何你去找鄭文林做,是蔡玟玟跟你講,還是因為你認識鄭文林?)當時要做這些東西,是我打電話問鄭文林的,因為之前我們就認識。(製作完成後是誰交給你的?)收貨是別人來收,送貨也是別人送回來。(你還未認識鄭文林之前,你本來持有幾個骨灰罐及骨灰位?)只有骨灰罐三個,骨灰位好像十二個。(當初你買的目的是投資或自用?)那時候不是買的,那是未上市的時候,被一家公司收購,把產權全部收購過去,我們也有律師協調會,去的時候以我的投資款分到的。(就你自己認知,相較於只有骨灰罐跟骨灰位一組的產品,加裝條碼與內膽以後,會不會比較容易賣出?)這我不了解,因為我不是專業人士。(總共十個骨灰罐,去向?)在我家裡。(如果蔡玟玟沒有說買家要做這樣的事情,你會去做嗎?)不會。(在28萬元的交易過程中,蔡玟玟是買家,還是代表買家?)蔡玟玟說她親戚要買10個骨灰罐、10個骨灰位。(你為了蔡玟玟要跟你買,所以你又加買了7個骨灰罐?)不是,那是 以前的,跟她無關。(問你之前有幾個骨灰罐?)3 個,第一次鄭文林來說跟別人合成10個一起賣,後來他說公司說不行,要自己有10個才能賣,後來又補了7 個,賣一賣之後又沒有了。(你是經過鄭文林介紹又多買7個?)沒有買。( 一個骨灰罐、一個骨灰位要買多少錢?)答30幾萬到40幾萬。(原本你一個骨灰罐買多少錢?一個骨灰位買多少錢?)一個骨灰罐6萬元,一個骨灰位2萬多元。(鄭文林叫你加買挖掘證明,壹張挖掘證明多少錢?)我忘記了,好像也是要2 、3 萬元左右,後來我拒絕,因為我沒有錢了。(蔡玟玟跟你接洽買賣過程,製作條碼、鑑定過程,鄭文林是否知道?)知道,蔡玟玟要求要做之後我才打電話給鄭文林,問他要怎麼做,他說他有辦法,就交由他去製作條碼及鑑定。(你確定有匯款14萬元到鄭文林指定的林子珆帳戶?)是。(你說一個禮拜後那10個骨灰罐送回家時,你當下有把尾款現金交給對方,對方是誰?)就是鄭文林派人送來骨灰罐的司機。(送10個骨灰罐跟你收14萬元,有無給你收據?)沒有,只有拿壹張紙給我簽名。(後來骨灰罐有鑑定、做條碼,條碼貼在哪裡?)條碼壹張貼在骨灰罐畫面,另壹張貼在寶石鑑定書上面。(『提示本案警卷第99頁,並告以要旨』這張 字條是何人寫的?)這是我寫的,蔡玟玟的電話是她打電話給我時,我寫下來的,鄭文林的電話是我之前有他的名片,我寫下來。(鄭文林當初跟你推銷挖掘證明,是說每一個骨灰罐要配壹張挖掘證明?)對等語(見本院卷4第218頁至第222頁反面)。 ⒊另參酌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可證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且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共同以前揭方式對曾富永詐騙,致其陷於錯誤,為獲取高額利潤,同意給付為骨灰罐鑑定及製作條碼所需款項,共計28萬元,後因假買家蔡玟玟再次佯稱:需有挖掘證明,補助款才會下來云云,因曾富永拒絕購買,蔡玟玟即不再與其聯絡,曾富永因此受有28萬元等事實,洵堪認定。參以被告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買賣為名,進行詐欺之事。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 項而為,與證人曾富永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確有證人曾富永所證述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96頁至第97頁)、匯款申請書(見警卷3第98頁)、電話號碼(見警卷3第99頁)、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紀錄(見警卷2第126頁至第150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8第120頁至第128頁)附卷可佐,及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前揭所辯,尚與事實相違,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㈦蔡珀宗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⑴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⑶、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⒎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蔡珀宗,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匯款10萬至天璽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蔡珀宗於偵查(見他卷1第242頁反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5第17頁至第29頁反面)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 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 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 、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 、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 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 、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 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 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蔡珀宗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請問在105 年10月19日是否有到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然後有警察剛好到那邊搜索,你是否在場?)是。(為何會到天璽人本公司?)因為那天陳佑昌就是他們科長約我去那邊,說要介紹買主就是蔡玟玟,與他們見面就在談事。(你是說陳佑昌有約你到那他們公司去,已經有買主叫蔡玟玟,是嗎?)對。(當日你有看到蔡玟玟嗎?)警察來那天是沒有,我講的是前一次。警察來查的那天剛好是。(所以你是在10月19日之前就看到蔡玟玟?)對。(大概前幾天?)上面資料都有詳細的日期,我也忘記了。資料應該警察局作筆錄時都有做到這一些。(那時你好像沒有講清楚這個部分?)就是我匯款那一天。(那時你跟蔡玟玟有無談話?)有。(蔡玟玟怎麼說?)陳佑昌就說蔡玟玟是買主,就是談好價金。(蔡玟玟怎麼說?)交付總金額3%的訂金到他們公司的戶頭去,要幾十萬元,我身上沒有那麼多錢,談到最後說我有10萬元,只剩10萬元,他就說好那先匯10萬元,結果就是匯10萬元到他們那個戶頭去。(你這個現在距離案發時間是比較久,在警察局作筆錄時距離比較近,你現在對細節上可能有一些遺忘,你說是警察局說的比較詳細,是嗎?)對。(『請審判長提示警卷三第101-103頁105年10月19日筆錄』警察有問你:你為何在上述地點做何事?你回答:該公司業務員蔡長谷及科長陳佑昌,想要幫你轉賣你本人所擁有的納骨塔位,你說詳如銷售委託契約書,並約定買主在今天談買賣相關細節。有無印象,是否實在?)對。(那時候也包括蔡長谷也有跟你聯絡,是嗎?)對,蔡長谷是他的業務員,剛開始是透過他,到最後才去公司見到科長陳佑昌。(警察有問你:何將你上述所擁有納骨塔位等物品,委託天璽人本公司轉賣?你說:在105 年8 月中旬一個自稱天璽人本事業公司的內勤女子撥打我持有手機,問我是否有納骨塔等物品欲轉賣,你說剛好我有4 個塔位要轉賣,於是該名女子跟我約定8 月24日會派遣公司業務員前來跟我接洽,當日該公司業務員蔡長谷親自前往我們約定處所臺南航空站,解釋我攜帶相關資料後告訴我要回公司報價格,8 月底蔡長谷打電話給我,我所擁有的4 個塔位物品可轉賣新臺幣320 萬元,因此在9 月1 日你親自前往天璽公司與買家自稱蔡姓女子見面,過程中蔡姓買家跟我說要親自鑑定骨灰罐,於是雙方約定擇日我再將骨灰罐寄到天璽公司讓蔡姓買家鑑定,結束的時候,天璽公司科長陳佑昌要我跟蔡姓買家各支付30萬元以確保契約存在,且我也不能再轉賣他人,但你沒有那麼多錢可以支付,雙方議價後同意你跟蔡姓買家各支付10萬元予天璽公司,於是我就在天璽公司旁的中國信託臨櫃匯10萬元到天璽公司,另外9 月12、13、19日透過聯安國際將你所有的骨灰罐經黑貓宅急便寄到天璽公司,另一骨灰罐宅急便未收取,宅配費用一直收據並未轉交給我,天璽公司僅於今日向我收取上揭3 罐骨灰罐宅配費用310 元,另在再約定在今天在天璽公司與蔡姓買家談論後續買賣問題,蔡姓買家未到場,警察就抵達現場。」於警察局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可以再說明一下,你說105 年9 月1 日,陳佑昌、蔡玟玟跟你在天璽公司時,你們主要談論的項目為何?)他說了我四個塔位,可以賣300 多萬元,要我先拿出大約3成,差不多30萬元的現金匯到 他們天璽公司戶頭,我就說我沒有那麼多錢,我只有10萬元而已,他說好那就10萬元。我就匯10萬元到他戶頭去,9 月1 日我有見到買家就是蔡玟玟。(你剛剛講說你在105 年8月中旬,你有接到天璽人本公司內勤女子撥打你的電話詢問是否納骨塔要轉賣,你知道內勤女子叫什麼名字嗎?)這我不清楚,因為一般來講我也有接過好幾件是這樣,一剛開始它都會先一個女孩子,所謂內勤人員她會先打手機,看一看我手頭有沒有東西要賣,我說有,它才會派業務員來跟我洽談,應該是一般公司的做法,你現在要問我內勤公司的名字我實在是不知道。(這一個買賣後來有無成交?)沒有。(你10萬元有無拿回來?)沒有,被吃了。(你本件認為有被詐騙嗎?)以我的感受應該是有,我絕對相信是會被騙,因為他本來就沒有誠意,他說這個取出來不是詐騙要不然是什麼。(你知道蔡玟玟在這公司有經常假扮買家?)我是聽警察講的,因為我們被騙我也不知道。(你知道的就這些事是不是?)對。(請問你是否認識鄭丞祐?)在公司看過,但他沒有跟我接洽過,所以我不認識他。(『請審判長提示偵卷第35頁委託銷售契約書』你簽這份契約書時在場有何人在場?)應該是跟陳佑昌一起簽的。(所以你不是跟蔡長谷簽的嗎?)這只是說他來登記應該是蔡長谷,這是最早的,是蔡長谷他來的時候,他寫了我手頭上有什麼東西,他寫一寫然後回去給公司看。(簽這份契約時是否有蔡長谷,蔡玟玟就是你右手邊那位還有陳佑昌當時是否不在場?)對。(是否有在105年10月時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是。(蔡 玟玟跟你見面時當時還有誰在場?)陳佑昌。(所以只有陳佑昌跟蔡玟玟在場?)蔡長谷應該是被他叫出去了,剛開始是蔡長谷帶我到他公司去,進去時不知道是有事他就出去了,最後就是陳佑昌跟蔡玟玟一起。(陳佑昌跟蔡玟玟與你見面時有無出示名片?)有。(是否知道蔡玟玟任職於何公司?)我不知道,他是介紹買主。(她聲稱她就是買主?)對。(你在簽剛剛那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時,你有沒有注意到契約書在你簽名上方有一段話是說『本契約書係雙方就本約相關事宜之完整及全部涵意』這一段話你有注意到嗎?『受託人 不保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一定為委託人銷售成交塔位或相關產品,銷售狀況要依市場需求而定。』你知道這段話的意思嗎?)你們法律學者都根據這個,一般消費者只知道要簽名,根本就不會去細讀,要不然就不會有那麼多受害者,你如果要拿這個來問我們。我是不會去看那麼詳細,就是一般你講什麼我們就聽什麼,然後就簽名。(除了這份委託銷售契約書外,你有沒有與蔡玟玟簽任何關於骨灰罐買賣的合約或其他文件?)沒有。(蔡玟玟有無交付訂金給你?)她為什麼要交付訂金給我?(有無確認她也有給付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那是各方面進入天璽的帳戶,有沒有我不知道。(你有確認嗎?)我只知道她當時有在打電話,打電話給她哥哥還什麼東西,是不是一個噱頭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她當時有在打電話,打電話給她哥哥還什麼東西要拿錢,要匯到天璽帳戶戶頭,我有聽到她這樣講,有沒有做我是不知道。(如果蔡玟玟沒有跟你簽約也沒有給你訂金,你也沒有確認她到底有無給付履約保證金,你又與蔡玟玟只是初次見面,為何會同意先匯款10萬元?)我10萬元不是匯給她,我10萬元是匯到天璽帳戶戶頭,是因為陳佑昌講說雙方面買家要付一個訂金,事後我回去跟我同事、跟我誰講,他們也說哪有這回事一定是被騙。(你看現在螢幕的委託銷售契約書是否你跟蔡長谷所做的簽認,是否如此?)是。(蔡長谷為何在上面沒有簽名?)如果我認知,這個就是他來登記我手上有哪些資料,我有哪些東西要賣要託售,然後他回去跟公司討論報價,只是做一個這樣的形式而已。(這份委託銷售契約書你詳細看一下,這一面的文字哪些是蔡長谷寫的?)這些字體就是他寫了,除了簽名那些資料是我而已,其他的應該是蔡長谷寫的。(105年7月14日右上角那個是蔡長谷寫的?)對。(中間標的物文字、期間7 月13日到10月12日蔡長谷寫的?)對,沒錯。(7 月13日到10月12日委託銷售期間3個月當時是怎麼談的?)這個是他寫的,我認為沒什麼 意義,我最主要是針對它上面這些東西,這上面的東西就是我的東西,我的那些就是他針對我上面的東西,然後拿去給他們公司說我有這些東西要託售,我這些東西要多少錢,因為他業務員他不敢報價,他要透過他公司來報價。所謂320萬元是從哪裡來,他是從他更高一階科長來的不然怎麼來。(簽這份契約的時候是右上角的7月13日當時簽的嗎?)如 果照這樣應該是。(左下角蔡珀宗除了名字,下面身份證字號、電話、地址是否你寫的?)對。(右下角的那個蔡珀宗也是否你寫的?)對。(下一頁,這個文字是誰寫的?誰的筆跡你認得出來嗎?這是否是你的筆跡?)這應該不是我的筆跡。(能否確認這是你的筆跡?)這絕對不是我的。(這是誰寫的?)是去警察局作筆錄時警察寫的,我也不是很確定。應該不是我寫的,還是我唸人家寫的,應該也不可能,應該不是我的筆跡,如果依照這張合約的話。(你第一次看到這個文字是何時看到?)這上面不是寫8月24日。(所以 你第一次看到就是那天看到的?)應該就是那一天8月24日 。(8月24日當天你有看過那些文字?)這是不是有做的資 料還是怎樣,這是對的嗎?(這應該是你寫的還是誰寫的?)這應該不是我的筆跡,但是內容應該是對的,我的筆跡不是這樣的。(再往前一頁,你說你簽這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是你跟蔡長谷簽的,當時地點在哪裡?)臺南航空站。(當天是下午還是早上還是晚上?你還記得嗎?)應該是中午12時。(在105 年9 月1 日依照剛才你的警察局筆錄,你跟陳佑昌約在天璽公司,你說蔡玟玟假扮買家去面,你剛剛不是說陳佑昌說蔡玟玟是買家,當時陳佑昌有無跟你說蔡玟玟的真實姓名為何?)有。(他說什麼?)蔡玟玟。(當時蔡玟玟有無表明她的職業為何?)他就介紹她買家。應該是沒有。(當時你說他用一組80萬元來跟你買,講這句話最早是由誰先說出來的?)陳佑昌。(不是蔡玟玟講的?)不是。(陳佑昌說蔡玟玟要用一組80萬元跟你購買,蔡玟玟當時有表示什麼意見嗎?)其實你也不要說什麼一組,他就是說我這邊的東西是值320萬元,它上面是標價320 萬元,320 萬元就 是要付多少% ,他可能說3%就是30萬元的訂金,至於說蔡玟玟,她當然是同意這個價錢她才會那個。(現場蔡玟玟並沒有說要用320 萬元來購買,是陳佑昌講的,意思是否如此?)是,但是你怎麼不誘導說我也有意見,蔡玟玟她並沒有反對,我如果開500萬元她也沒有反對。(現場你說有聽到蔡 玟玟通電話,電話那個人是說是誰?她當時的表示說那個人是誰?)我只知道她大約是跟她哥哥在講話,說要請她哥哥匯錢到天璽公司去。(蔡玟玟出價320 萬元的確會讓你很心動很想急於成交,對不對?)如果一般消費者心態是這樣沒錯。(蔡玟玟有說她為何一次要出這麼高的價格去購買4 個骨灰位的用途?)她沒有說,這個價錢純粹是他們科長提出來的一個價錢,跟買主無關,如果照他這樣講買主她是同意的,所以說她才會來簽這個。(為何她要1次買4個?她有說嗎?)沒有,她是不是要投資還幹什麼我也不知道。(你覺得她這樣出320萬元跟你購買她是投資嗎?)如果是以目前 這樣講當然是不可能。(現在覺得主要是詐騙你,是否這樣的意思?)我是覺得沒有誠意不應該這樣,我錢都匯了,你當初沒有誠意就不應該來說要做這種事,做了還騙我們把錢匯進去你就沒有後續動作了。(你大概準備用320 萬元賣出的所有的東西,你總共成本大概花了多少?)應該也有100 多萬元。(100多到哪裡?)150萬元左右。(所以當初陳佑昌跟蔡長谷跟你說320 萬元的價格,你是很希望能夠達成這樣的交易的?)是這樣沒錯。(所謂的一套是指說一個骨灰罈跟一個骨灰位這樣嗎?)它還包括禮儀、排主位。(等於禮儀過程也都包括在裡面?)對。(整個交易過程當中你知不知道蔡玟玟是為天璽公司做事的人?)這我不知道。(你完全不曉得?)對。(蔡玟玟從頭到尾有無表明她是為天璽公司做事的人?)沒有。(蔡長谷和陳佑昌有無向你提過蔡玟玟有幫天璽公司做事?)沒有,只說她是買主。(你匯這10萬元會不會有被詐騙的感覺?)有。(當初買賣標的有無包括白鐵的內膽?)有,都包括在裡面。(可是你四個骨灰罐只有3個白鐵的內膽?)對。(當初講的價錢是320萬元就對了?)他就是少一個就有扣掉那個的錢。(總共的話是320萬元?)對。(你在警詢筆錄並沒有提到有包括白鐵內膽 ?)沒有關係,反正它就是整套都在裡面,那時候還我的時候都包含在裡面。(『提示警卷三第107頁』這裡有天璽人本 事業有限公司蔡長谷的名片及科長陳佑昌的名片,這2 張名片是你提供給警方的嗎?)是。(這兩張名片的話分別是由蔡長谷和科長陳佑昌拿給你的嗎?)對。(蔡長谷、陳佑昌拿名片給你時,他們是分別怎麼介紹他們在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蔡長谷就是業務員,陳佑昌就說他是科長。(那你匯款到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是誰告訴你的?)陳佑昌告訴我,他跟我一起去領錢,一起去匯款的。(『提示他字卷一第242頁正反面』你在檢察問你時你所述是否實 在?)實在等語(見本院卷5第17頁至第29頁反面)。 ⒊參以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相信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要求被害人蔡珀宗給付履約保證金10萬元,方符合仲介買賣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而本案眾多被害人逼於無奈,或知難而退中止交易,或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便掏盡財產或舉債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不斷盤剝騙光被害人之款項,直至被害人無法支付為止,或以逾期完成交易項目買家取消交易等為詞,或以假買家出國等無法拖延交易等為由,共同詐騙被害人,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黃光偉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且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被害人蔡珀宗,所幸警方於105年10月19日 至天璽公司至搜索,查獲陳佑昌繼續對其行騙之事,始中斷詐欺犯行。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黃上茹(任職 期間自104年1月下旬至105年7月初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蔡珀宗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具有反覆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蔡珀宗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洵足認定。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104頁至第106頁)、被告蔡長谷、被告陳 佑昌之名片(見警卷3第107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3第108頁)、存款單影本(見警卷3第109頁)、宅急便單據(見警卷3第110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3第111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㈧陳紹川部分(王志安、吳沅駿、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先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王 志安、吳沅駿、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⒌⒍⑴、⒎所載云云。被告吳沅駿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吳沅駿單純係天璽公司之基層業務員工,並不知悉公司內部運作及詳細經營情形,對天璽公司是否涉犯詐欺一無所知,被告李承奕、黃上茹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坦承有涉犯詐欺罪事,然彼等與吳沅駿間,係為共同被告,而有事實上利害關係,故自有較高相互推諉、栽贓之危險,故其陳述之可信性已較不足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⑷、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詳如附件6、㈠、⒏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張喆茵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9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王志安、吳沅駿、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先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陳紹川,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179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紹川於偵查時(見偵卷5第127頁反面至第128頁反面)、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5第17 頁至第30頁至第46頁反面)、證人即陳紹川之妻黃惜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5第47頁至第30頁至第50頁)證述綦詳, 核與被告鄭丞祐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 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 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 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 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 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 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 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王志安、吳沅駿、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陳紹川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你是否有骨灰罐透過天璽人本要去轉賣這件事?)有。(你怎麼會把骨灰罐透過天璽公司來轉賣?)104 年12月間,天璽公司有一位小姐打電話到我給我,問我是不是有這個東西,萬壽山的骨灰位要賣,我說對,沒錯,我手頭上有,那個小姐姓什麼,我現在忘記了不知道。到105 年1 月4 日王志安跟吳沅駿2 個到我家去,就跟我談這個事情,拿了一份契約書在寫我手頭上有些什麼東西,寫了以後我太太跟他簽了名,因為是我太太的東西。(你太太叫什麼名字?)黃惜,就簽了名,因為我兒子的東西給她簽比較好,她簽了,他們2 個回去以後,到1 月19日時天璽公司陳佑昌科長打電話來給我,叫我上去到公司談買賣事宜,當時我有去了,去到公司以後,第一天我沒有去,因為我忘記了,他又約我第二次,第二次我去的時候陳佑昌科長跟我介紹買家是一個姓林的林先生,林什麼我不知道,因為他說個資法保密就是沒有講,就雙方介紹,他說這是買家,買家說要看我的東西要看現貨。(你有看過姓林的買家嗎?)見過一次面大概幾分鐘而已沒有多久。(你有無辦法辨識?)沒有,沒有辦法,哪有那麼厲害,我們又不是專門辦案的人,他是叫一個人來他說他姓林,林先生他是北部下來的,好像是說什麼禮儀社、葬儀社的,他說要買,跟我講他說,回去跟我講,陳佑昌跟林先生講說我沒有帶現貨來,他說沒有現貨就不算數,就是不成交,沒有要買,當時陳佑昌有講,他說你們這樣作買賣要各人拿40萬元出來要押在公司,我問他40萬元是什麼,他講買方如果不同意跟你買他算違約,這40萬元就是你的,你賣方如果不同意賣方的錢就是要給買方,錢要匯到公司,公司負責幫你們保管,結果我信以為真,當時我手頭上的東西,我當時要趕快換現回來是比較好,因為這是老人的養老金老本,我說這樣子是很好,當時不知道被受騙,這樣很正常,我們沒有經驗第一次接觸,沒有經驗他這樣講我們就信以為真,結果我就回去我說我錢沒有那麼多,他說那你就先匯個10萬元,他有拿中國信託天璽公司的匯款帳號給我,我跟他講我找找看再想辦法處理,結果我太太郵局的一個定期50萬元的,我就跟我太太商量,我們把50萬元定期的把它領出來付40萬元給他,就寄了40萬元在公司,因為今天我不知道要這些資料,不然我就把匯款單、什麼資料都把它帶來,我都還有留存。寄來了以後他又約我說,現在可以談正式買賣的事情,結果我又到公司他沒有去,陳佑昌跟其他後面的人都沒有去我家,都是叫我們去公司,公司我去了以後,跟我第一次見面的林先生就沒有來了,陳佑昌就跟我介紹因為林先生很忙,他跟我介紹現在林先生請了一個買家,就是以前在龍巖有做過事的,即蔡玟玟小姐,蔡玟玟那時候是用她的假名叫蔡慧玟(音譯),他就說她比較有經驗,她在龍巖做過比較有經驗,我把所有的資料,把生前契約、骨灰罐12個,12個我通通帶了來一整車,他講說要請蔡玟玟要檢查看我的東西是否詳細確實,結果她檢查以後說都沒有問題,最後他講骨灰罐要國際條碼、檢定書,他說是因為是大家族要買的,當時陳佑昌講說他有帶客戶去看過我那個骨灰位,萬壽山金剛舍利寶塔的骨灰位,他說我那個骨灰位是深穴型的,一個骨灰位可以放2 個罐子,所以他說要買12套,要買我的12個罐子,原先我的罐子裡面6 個是有內膽的,內膽是之前高雄公司客戶他要求要的,結果他嫌總價太貴他沒有買,沒有買就算了,結果我把骨灰罐都帶到公司,她說要檢定、要條碼總共要80萬元,我後來說80萬元,我哪有那麼多錢,第一次50萬元都交付40萬元出來,哪還有錢,後來過了不知道1 天還是2 天,副總鄭文林打電話給我,說那你看看盡量想辦法,我說我真的沒有錢沒辦法,他說骨灰罐80萬元,條碼跟鑑定的錢80萬元,你出40萬元,我說好40萬元我再去想辦法,想辦法就去借錢,借了以後我就匯給他,匯了以後,當時第一趟我把東西帶來時,我裝好車要帶回去時,陳佑昌科長他跑到地下室跟我講,他說條碼代號要471 頭的怎麼樣、怎麼樣跟我講,要國際認證的什麼,那蔡慧玟(音譯)在公司時,她跟我講這是大家族要買的,有些人是在國外,她都要看電腦的國際條碼認證,我們是沒有經驗不懂,因為從來沒有碰過這個事情,所以我們就信以為真,我就第一次把骨灰罐帶回去,後來第二次我又把骨灰罐都帶來,帶來就放在他那邊給他做,錢我也是用匯的,後來我問鄭文林副總,他說這一點點小事陳佑昌科長辦不好,他說他把他調到臺北去了,接下來所有的後面的事情都是鄭文林跟蔡玟玟跟我接觸,因為我太太很少接觸,所以是我在幫她處理這個事情。第二次我就把罐子帶來給他們,他們就去做檢定的工作,條碼的工作。買賣事宜談了中間以後,我就是跟鄭文林、蔡玟玟在談這個事情時,每次我到公司我就問鄭文林副總事情可以到一個段落了嗎,沒什麼問題了嗎,他就跟我講說沒問題、沒問題,到後來蔡玟玟來的時候就說又有問題了,什麼問題又提出來,又說你那個骨灰位不能擺2個罐子,我說那怎麼 辦不能擺2 個罐子,當初你們陳佑昌科長跟我講是說可以,你們現在又說不行,不行又要叫我花錢,原來我有12個罐子,有6 個罐子是有內膽的,12個欠6 個內膽你在我這邊做,1 個是6 萬5 千元,結果是6 個要39萬元,我心裡在想我已經花這麼多錢下去了,如果不花可以直接了當說我違約,違約我這個錢就拿不回來了,那我又去借錢,沒有錢借的話我就用自己人壽的保單貸款去借,借錢借出來又匯了39萬元給他。我匯款都有匯款單在中國信託那邊,我都有存根都有留到,我再通知我叫副總鄭文林,我說你打電話給陳佑昌,我說當時他跟我這樣子講,現在不認帳不行,後來他就說打給他,打了,鄭文林就說那就這樣子好了,我們公司也有錯,那我們就負責一半,你負責一半,我們現在買家不要萬壽山了,他要改到淡水宜城,我說那要多少錢,他說6 個要120萬元,我說我哪有那麼多錢,我錢通通花在你們這邊了,都花100 多萬元下去了,我自己還有成本,成本也花下去,現在你公司這邊已經跟我拿了起頭一個40萬元,過來又一個39萬元,現在換到淡水宜城又要120 萬元,他說公司也有錯,他出一半我出一半,要出60萬元,這中間我在他們公司總共花了179 萬元,等於說被他騙了179 萬元,當是蔡玟玟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是公司的員工,我以為是買家,穿得很漂亮、很時髦,每次來副總鄭文林就跟我講,他說這樣你賣的價錢我們往上加,他說這個是拆遷的,到最後105 年5 月17日我匯了60萬元給他,6 個淡水宜城的,他就幫我辦好了,最後我說事情都完全OK了,你可以付我一些訂金了,鄭文林跟我講他說買家申請拆遷的錢沒有下來,沒辦法給我,我說你既然已經答應了,什麼都OK了都做好,為什麼不付訂金,他說買家沒有拿到拆遷戶賠款的錢,他說沒有辦法付給我,我就知道被受騙了。我後來有寫存證信函給他,我要賣的東西鄭文林副總他就一直給我往上加,加加加加到總共1200萬元,全部的東西,後來我就知道說這個是騙的。105 年12月時電視就報出來了,天璽詐騙骨灰罐買賣的事宜,後來我就說東西就暫時存放到,不要動,反正我們就已經檢察官,臺中五分局刑事組有一個巡佐就把我們叫去問筆錄,問完以後我們回去就等,他說你們回去等起訴書,我們等到法院這邊傳我們,我們就過來聽一聽,現在法院叫我們要做證人,我就把詳細的情形講給檢察官聽。蔡慧玟(音譯)我是不知道她是天璽公司的員工,一直把她認為是買家,他們也沒有告訴我她是公司的員工,我看她穿得很時髦、很高尚大概是不會錯,她也很大方說,你加錢的部分,拿錢出來的部分多個5 萬元、10萬元也無所謂,我也是付得起這樣子給我回答,我講說這個騙了以後,我們也是無可奈何,就是等你們法院看如何處理,我們就只有這樣,我們也沒有辦法,我的敘說就是這樣。(你總共被騙179萬元,他們前後可再講一遍嗎 ?一個履約保證金40萬元是不是?)40萬元,那時候有簽約。那時候就是雙方都要付40萬元到公司做保障。(這個是陳佑昌來騙的是不是?)對,陳佑昌。(然後又說?)要看現貨,現貨帶來公司,公司要看現貨才能算數,我又把生前契約、罐子所有東西通通帶來。(再來是材質鑑定、鑑定條碼又被騙了40萬元是嗎?)又被騙了,這個是80萬元,我沒有那麼多錢叫我出40萬元,匯40萬元給他。(加裝內膽又騙了39萬元是嗎?)對。(又說換個塔位被騙60萬元,總共169 萬元是不是?)總共來來去去被騙了179萬元。(剛才所述 跟警局所述都是一樣的嗎?)是一樣的。(於警詢所述都是實在?)實在。(需要再提示警卷筆錄給你看嗎?)我都有帶來,只是收據這些我沒有帶來,存證信函沒有帶來,因為我不知道要用到,我知道要用到我會帶來給檢察官看。(天璽公司他們有假扮買家的男士有3 位請辨識是否此3 位?有無你說的林姓買家?審判長請當庭被告鄭永裕、黃光偉、孟祥文起身,供證人辨認)我不認識跟我沒有接觸,林姓買家我只有看過一面,我都沒有看過,我沒有印象,只是見幾分鐘的面,我沒有帶東西來,他就走了。(所以對他印象沒有很深?)沒有,陳佑昌就跟我接觸了,他就跟我講,我就在公司跟他談了一下,談了大概2、30分鐘。(所以你已經完 全沒印象?)沒有印象。(你的太太黃惜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時,你是否也在場?)在場。(蔡玟玟有無在場?)沒有在場。(在場人還有誰?)我跟王志安、吳沅駿,他們兩個到我家去,在我家談的,談了以後,寫了以後他說他回去要報給公司。(105年3月的時候,是否你與蔡玟玟小姐的第一次見面?)幾月我記不太清楚,反正時間沒有拖到很久,我匯款40萬元後沒有多久,陳佑昌就叫我把我的東西通通帶來給買家看,他要看現貨看我的東西,看的時候就是蔡玟玟出來了。(第一次跟蔡玟玟見面時,在場人有哪些?)鄭文林、陳佑昌、蔡玟玟,除了林先生以後我就是直接跟他們3 個人接觸。(在場的人鄭文林、陳佑昌、蔡玟玟有無給你名片?)好像是有但我忘記了,鄭文林我知道確實是有,陳佑昌我記不起來了,蔡玟玟始終一直都沒有給過名片。(蔡玟玟有無向你表示自己任職的公司跟身份?)她沒有講,是陳佑昌講的,說她以前任職在龍巖公司,她很有經驗,所以她來看我的東西,看有沒有什麼缺失,有沒有什麼疑問,結果看了以後都沒有疑問,她說都沒有問題。(蔡玟玟在105 年跟你見面時,有沒有跟你說要用多少錢跟你買多少的骨灰罐或骨灰位?)當時是沒有講,是陳佑昌這邊有講,6 個骨灰位,他是跟我這樣敘述,他說他有帶客戶去看,他說我那個骨灰位,1 個骨灰位可以擺2 個骨灰罐,所以他說要跟我買12個骨灰罐含生前契約。(所以是多少錢?)多少錢我是忘了,那時候剛開始講全部是60萬元。(6 個骨灰位、12個骨灰罐、12份生前契約含6 個內膽總共60萬元?)很久了,1 、2年了,我記不太清楚了,我知道開始時是講60萬元,然後就一直慢慢加、慢慢加,要我買這個、買那個,錢就一直慢慢加,怎樣怎樣的,經過就是這樣的情況。(當初你購買12個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蔡玟玟是怎麼跟你說的?)她是說這是大家族要用的,有的在國外,她說要看現貨不容易、不方便,她就是要看條碼。(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你是否跟鄭文林購買?)鄭文林跟蔡玟玟兩個都在。(向誰購買?)是公司的名義,公司要幫我們鑑定跟條碼。(是你主動跟鄭文林聯繫,還是鄭文林主動跟你聯繫?)兩個都在場,我忘記是哪一個說的,反正就是要做這種動作。(關於你之後再加購的6 個骨灰罐內膽,蔡玟玟是怎麼跟你說?)她說原先我6個,她要賣12個,現在還缺6 個內膽不好賣,那你再多6 個內膽,我就問鄭文林多少。(你問鄭文林多少?)對,他說1 個6 萬5 千元,6 萬5 千元是很貴,不需要那麼貴,但是我心想說反正已經到這種地步了,你要叫我多少我就多少。(你之前購買的內膽一個多少錢?)一個6萬元。(你是加 購淡水宜城墓園的6個塔位,還是換購?)公司拿一半錢, 我拿一半錢去,公司幫我辦。(你是拿你原本的萬壽山的6個位置,換成宜城的6 個位置,還是加購6 個宜城的位置?)這個我不清楚,他說他不要萬壽山的,他要宜城的,所以要改到宜城。(所以你是轉換過去?)不是說換,他現在是說,萬壽山我不要了,不能擺12個骨灰罐,他說萬壽山我不要了,他說現在要換到淡水宜城,我就問他淡水宜城要換要多少錢,鄭文林跟我講,我就叫他問,我說你現在可以馬上問,他就進到辦公室打電話問,問出來以後跟我講120 萬元。(你是否不清楚你是加買淡水宜城還是把原本的拿去換?)他並沒有說要拿去換,他只是說不要了,因為我萬壽山的一個不能擺2個骨灰罐,他說要換到宜城的位置。(『請審判 長提示委託銷售契約書』黃惜在簽約的時候,你也在場,你跟黃惜有無注意到在黃惜簽名的上方的那段文字『本契約係雙方就就本約相關事宜之完整及全部之涵意,不含一切受託人、從業人口頭出面之約定與承諾,均以本契約之約定為限,委託人知悉委託標的物塔位或相關產品銷售係長期經營之銷售行為,絕非一蹴可及,因此受託人不保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一定為委託人銷售成交塔位或相關產品,銷售數量狀況要依市場需求而定。』你當時有看到這段話嗎?)我們對這個不內行,所以即使我們看了,等於是說隨隨便便,我們就簽了,我們的心裡就是所想把我們手頭上的東西,天璽可以幫我們賣出去,這樣是最好的我們可以換到現金,我們沒有賠那麼多錢,問題是在這裡,我的心裡認為這個是沒有什麼法律責任的。(你再看一下上方的委託銷售期間是從105年1 月1 日到同年的4月4日,這個期間是否你們雙方協商出來的期間?)是他們兩個,王志安和吳沅駿寫的,我也同意,這個期間如果可以幫我賣掉當然是最好,沒有賣掉問題就通通出來了。(『請審判長提示塔位的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 這份契約能否提示正本,因為這是影本?)正本我應該有留到,在家裡,我還有從中國信託匯出來的40萬元。(這份契約正本你有保留能夠再提出來嗎?)我應該會有留到,我要回去查一下,因為這我簽的名字,我的手機號碼。(『請審判長提示約定書』這份約定書你也能夠提出正本嗎?)有,我這個都有正本,你看,蔡玟玟她用蔡慧玟,甲方買方她用蔡慧玟用假名字。我有我當然提出來,當然給你們看,應該是都有留起來,我沒有丟掉。(就你自己認知,相較於沒有製作內膽、鑑定製作條碼搭配生前契約及骨灰位的骨灰罐,相較之下你目前所持有的骨灰罐及骨灰位,是否比較有價值或比較容易出售?)目前沒有出售,有沒有價值我不能判定。(已經之前投資都沒有獲利,這次為何還願意繼續加購這些產品?)因為我投資40萬元現金在裡面了,另外還有天璽又給我騙了一些,在我的立場我如果違約的話,我全部通通賠掉了,我心想說我再繼續做,萬一他跟我賣了呢,沒有賣後來是他詐騙,因為他們是詐騙集團的關係,所以人家才會檢舉,電視才會報出來。(你看一下在庭右後方第5 位穿藍色羽絨衣的女生,在交易過程當中有無看過這位女生『被告張喆茵』?)我跟你講你問我這個都是多問的,因為我進去公司,他們有一個小房間,可以互用的,其他人在辦公室,外面一進門有接電話的小姐,我是這樣子看,我們一進去,當然我們不可能跟她講很多話,我們只是跟她說我們今天跟鄭副總有約,他們小姐把我們帶到會客室,我們在裡面坐,我沒有印象。(寶石鑑定書當時是否鄭文林親自交付給你?還是其他人?)這個我忘了,我有留,下次叫我帶來我可以帶來。第一次檢察官在問的時候,我有拿一份給檢察官,我說這不是正式的是偽造的,他拿回去做參考。(是誰交給你的你確定嗎?是鄭丞祐還是什麼人?)這個記不起來,反正就是在公司交的。還有條碼的,他說條碼的都貼在骨灰罐上面。(寶石鑑定書是拿到幾份?)大概12份。(它的外觀你可以敘述一下是影印出來的影本?還是什麼情形?)外觀是黃色,它是護貝的,真正的鑑定書不是這樣,它是一本一本。(當時你取得的時候,沒有一本一本的外觀?)沒有。就是一張,護貝以後折起來。(你有注意一下護貝折起來的寶石鑑定書12份的號碼是否相同?取得12份寶石鑑定書?)顏色都一樣。(有無注意上面編號是否一樣?)編號我沒有注意到那麼多。(寶石鑑定書,依照起訴書還有你之前的說法,是你在交付40萬元的現金之後,你是何時取得?是當天就取得了?還是隔一段時間取得的?)付錢領的時候。(你是花40萬元後多久之後取得?還是當天就取得?)我在105年3月11日交付40萬元現金,我帶了公司現金給他的。(你後來有買內膽,是否在買內膽之前取得的?)沒錯。(因為你3月11日交40萬元,內膽是4 月10幾日有付39萬元分2 次,大概是3月或4月,你記得嗎?)內膽是在12個鑑定書跟條碼以後,這個算起來應該是最後一個階段,那時候我欠6 個內膽,我就問鄭文林你做6 個內膽多少錢,他跟我講一個6 萬5千元就39萬元。5 月12日5 個內膽製作完成。(寶石鑑定書你說外觀看起來就不像是真的?)不是真的,我拿真的可以給你看。我下次可以帶來,帶真的可以給你看。(你之前有做過寶石鑑定書的經驗過嗎?)沒有。(大概就你了解,就你聽到的業界的行情,送寶石鑑定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大概半個月做出來。(鄭丞祐當時交寶石鑑定書給你,或是你取得寶石鑑定書交給你的那個人,有跟你說這個寶石鑑定書只是樣本嗎?)沒有說。(當時你付了40萬元你的履約保證金之後,你有確認或向天璽公司去詢問過,蔡玟玟或蔡慧玟或所謂的林先生有沒有匯那40萬元出來過嗎?)我這個還沒有匯之前,我從臺中還沒有到岡山之前,陳佑昌就跟我講說,買方已經匯進來了40萬元,他叫我趕快我說我錢不夠,他還跟我講他說那你可以先匯10萬元,其他的你再想辦法。我做人我說乾脆一點,我說我要我就是要,我太太有一個50萬元的定存,我說乾脆50萬元領出來,我就40萬元一次付了,我就到中國信託去付給他了,就匯款了。(第一次跟陳佑昌見面時,當時陳佑昌有跟你介紹到內膽、條碼鑑定跟宜城塔位嗎?)只有講我有6 個塔位,我有跟他講我有12個骨灰罐,15本的生前契約。(陳佑昌有跟你介紹要買什麼國際條碼鑑定、內膽跟宜城塔位嗎?第一次見面那時候有說到嗎?)那時候都還沒有講,第一次見面都講到我的東西,後來回去他說要買家40萬元、賣家40萬元要匯款公司,第一次他約我我忘記了,後來他又打電話來約我第二次,我說我生病不舒服約第二次,第二次來的時候就,就算第一次,因為我第一次沒有見到林先生,那算第一次,講完以後他就說下一次林先生要看現貨,我就把現貨帶來,帶來就是蔡玟玟接觸跟文林副總,陳佑昌就不太來,陳佑昌那時候第一次就是有跟我講說要做國際條碼,要檢定書什麼什麼這些,說要做國際條碼我說我沒有錢,我又把現貨通通又帶回去。(當時陳佑昌說做國際條碼鑑定時,有無同時介紹內膽跟宜城塔位?)其實我跟你講你不要問我這麼多,你就是問他們有沒有騙我們就好了。就是這麼簡單的事情你要問我一大堆幹什麼。(那一天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大概你們談了多久?)大概1個 小時,一面聊天一面講。(在談的過程中有沒有去談到我們確定找到買家了,有跟你確認說我們已經找到買家了,還是只是說你有沒有意願要賣我們幫你仲介?)公司派他們來作登記的資料,回去他會交給公司,公司有人去處理。(在天璽公司跟你接觸之前,你總共有6 個塔位、12個骨灰罐、15份生前契約,這是你所擁有全部的東西,你跟天璽公司簽的第一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是6 個塔位、6 個骨灰罐還有生前契約嗎?)對。(都是6份?)都6份,6套,就是要整套的。 (他們有沒有告訴你說6 個塔位、6 個骨灰罐跟6 份生前契約大概能夠賣多少錢?)全部60萬元,我記不起來了,那時候是在天璽公司,陳佑昌問我的。(是6個一個60萬元?) 一個60萬元。(1 個塔位、1 個骨灰罐跟1 份生前契約60萬元?)對。(所以6個有360萬元?總價就變成360萬元?) 對。(假如這6 套包括塔位、骨灰罐跟生前契約一套你的成本大概多少?)成本一個位置是9 萬元,那時我們是宏元的受災戶,它分給我們,仲介幫我們到臺北去申請的。(9萬 元是包括全部?)沒有,只是一個塔位而已。(一個塔位9 萬元?)對。(罐子跟生前契約呢?)罐子跟契約那時候我是優惠買的,一個是5萬元。(你說罐子5萬元?)對。(生前契約也5萬元?)不是,罐子跟生前契約合起來5 萬元, 仲介公司跟我講是優惠價,那時候我就跟他買。(你的一個塔位是9 萬元,罐子跟生前契約2 個合起來5 萬元,一整套成本價是14萬元?)對。60萬元是他開的不是我開的。(他跟你講一套要60萬,是誰跟你開的?王志安跟吳沅駿嗎?)沒有的,是陳佑昌跟我開的,說一整套有60萬元。(你這些塔位,這些東西,都是用你太太黃惜的名義?)對。那時候宏元是她的名字,所以就用她的名字。(你在跟天璽做買賣的時候也都是用黃惜的名義?)對。(蔡玟玟,你知道她的真實姓名叫蔡玟玟不是叫蔡慧玟?)不知道,她是說她姓蔡沒有講說什麼,約定書時她才寫蔡慧玟。(你以為她叫蔡慧玟,在案發之前你不知道她叫蔡玟玟?)不知道。(你被騙的整個過程中,她是始終假裝是買方的代表?)對,沒錯。(你知不知道她在天璽公司也可以領到錢?)不知道,沒有簽買賣同意書不知道她叫蔡玟玟,只是陳佑昌介紹給我認識蔡小姐,她穿得很時髦、很漂亮。(她假裝是代表買方?)對。(既然你們一開始簽的是6 套包括塔位、罐子跟契約是一套一套6套,後來為什麼把12個罐子都弄進來了?)後來 我跟他講我總共有12個罐子。(雖然沒有定委託銷售契約,但他們後來佯稱說他們願意買更多?)他說我的塔位,普通一個塔位單人行是放一個罐子,陳佑昌跟我講他有帶客戶去看,他說我的塔位很好比較深,塔位很深,一個位置可以擺2 個罐子,所以他說那你有12套你可以賣12套。(他跟你說12個罐子都可以放?)對。因為我6 個位置可以擺12個罐子,他就說要,可以脫手我當然是喜歡,我當然沒有意見。(你的6個塔位通通都是在萬壽山?)對,是金鋼舍利寶塔。 (後來他們要淡水宜城墓園的這6 個塔位,這6 個塔位的產權你有無拿到?)有,又花了60萬元,本來120 萬元,鄭文林跟我講,他跟我講當時公司有錯誤,我有請他打電話給陳佑昌,他說陳佑昌調去臺北,當時打電話我也在那邊,陳佑昌還一直辯辯辯,否認說什麼什麼什麼,後來鄭文林副總自己承認了,我說你淡水宜城要多少錢,我說你現在馬上打電話問一個位置多少錢,他出來跟我講一個位置120 萬元,說我們公司有錯我給你責責一半你出60萬元,我就說好,已經到最後了,已經快結束了這個案子,答應了就好了。(在本件整個詐欺事件之後,你有6 個萬壽山的塔位,又有6個宜 城墓園的塔位,12個塔位的產權都在你手上?)對,在我手上。(變成你又增加了6個?)對,我都還沒有賣掉。(這 宜城的塔位如果說不是被告,是誰叫你買宜城的塔位的?是蔡玟玟?鄭文林?還是誰?)他們兩個當時都在,我記不清楚,好像2 個都有講,他們的意思。(是他們叫你去買宜城墓園的塔位?)不是叫我去買,是他們不要萬壽山,他們堅持要宜城的這樣。(如果他們沒有這樣講的話,你會不會去買這6個宜城?)不會,因為我本身已經沒錢了,錢都花光 了,我還跟我小孩借了90萬元,他的積蓄我都把它通通拿來用。(履約保證40萬元,鑑定加上條碼40萬元,再加上內膽39萬元,這個都是買家的要求嗎?)對,買家的要求。(買家要求你才會做這個事情?)對。因為我花這麼多錢了,我不繼續做下去的話,我不是違約了。這樣要求我不做就是違約,他就強迫你,他就說你違約,違約就是從頭沒收。(所以你認為本案你在全部投入179 萬元,你認為全部都是被天璽跟蔡玟玟偽裝買家代表的一起詐騙,你才會再花這麼多錢?)對,當時我不知道是詐騙,電視報出來我們才看到,結果是詐騙集團,你看起訴書49個,可能應該是不止,有的1萬元、2 萬元、3 萬元、5 萬元的可能沒有出來,有的5 、600萬元。(就算做了內膽、鑑定條碼也一樣賣不掉?)對 ,內膽有用,條碼沒有用是假的。我認為條碼是偽造的。如果下次要我來我把它帶過來給你們看,真的正本我也帶來給你們看,真的正本要珠寶檢定。(你那個真的東西也是針對骨灰罐做的嗎?)可以去跟他買,可以申請買骨灰罐。(你真的寶石鑑定也是針對骨灰罐做的寶石鑑定嗎?)對。你要下次我可以帶來給你看。(『提示警卷第137頁』甲方的蔡慧 玟是否本案的蔡玟玟親自自己簽名的?)是親自簽名的,我太太也是親自簽名的,我們有在公司給她簽的,就是在庭的蔡玟玟就是她,她是主角『證人指認在庭的被告蔡玟玟』。( 『提示警卷三第122頁』下方照片,這是你在警察局指認蔡玟 玟,當時你誤以為她是蔡慧玟時,上面蔡慧玟的名字是否你寫的?)是我寫的。(蔡玟玟不叫做蔡慧玟,當時她跟你太太要簽約時為何要寫蔡慧玟而不寫蔡玟玟,她當時有無跟你講明原因?)沒有,這我們不清楚,她簽完以後我跟我太太、兒子都在場,我兒子還說跟我老婆的名字好像是一樣的,我媳婦也是叫蔡慧玟。(所以你就一直誤認為她叫蔡慧玟,你不知道她的真名叫蔡玟玟?)不知道,當時根本都不知道,她一直沒有透露,其實我們也不知道她叫蔡慧玟,只知道她叫蔡小姐,跟我們結束的時候都沒有講她的真名,所以我們一直都不知道,所以她簽了這一張以後我們才知道,原來妳跟我媳婦的名字是一樣的蔡慧玟,所以我們很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5第17頁至第29頁反面)。 ⒊依證人即陳紹川之妻黃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剛妳先生所說的話,妳都有在場嗎?)有時候不在場。(如果妳在場他所說的話都實在嗎?)對。(都實在,跟今天陳述的都一樣就對了?)是。(『提示約定書』這個黃惜誰簽的?)這是 我簽的。(蔡慧玟誰簽的?)她本人,證人當庭指認在庭被告蔡玟玟。(妳有看到她親自簽的就對了是不是?)嗯。(在哪邊簽的?)在公司。(『提示第128 頁委託銷售契約書』 黃惜是妳親簽還是妳先生幫妳代簽?)這我自己簽的。(剛才看到的各項親簽的項目,妳知道妳簽的合約內容為何?)我都沒有注意。(這些塔位的產權當初妳得到的都是否妳的名義?)是我的名字,可是都是我先生處理。(所以本案的詐欺案所涉及到的一切事務,原則上也都是陳紹川妳先生在處理的?)對。(妳並沒有很了解,妳只是跟著去就是了?)對等語(見本院卷5第頁至第頁反面)。 ⒋且依被告張喆茵於106年2月15日警詢時供述:我於104年11月 初至天璽公司上班。(你在天璽人本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財務。工作内容公司雜項支出小金額部分,keyin的工作 ,從104年11月開始。(當初面試你的人是誰?妳在該公司 之工作内容為何?)是鄭文林跟我面試。我擔任行政櫃台的工作,至於詳細工作内容為何,鄭文林叫我就跟著黃上茹學就好,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零用金控管、跑銀行(提領、匯款)……。(天璽人本公司的發薪方式為何?答:薪資、 獎金都是鄭文林親自在他辦公室裡的電腦操作計算,算好他會把薪資單列印出來,我跟黃上茹再去他辦公室裡,他會拿現金出來,由我們兩個人依照他所列印的薪資單將現金裝入每個員工的薪資袋裡,再請員工依序來鄭文林辦公室跟我們領取。(『警方現出示105年3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6樓之3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内所查扣之天璽人本會議 紀錄供妳檢視』警方問妳,該些會議紀錄中之簽名,是否係妳親簽的?)是我自己簽名的。(105年3月14日之會議記錄 所記載之「一階」、「二階」、「三階」各為何意思?)「 一階」、「二階」、「三階」是指業務分工,由鄭文林認定,通常剛進公司的業務,鄭文林都叫他們先去做「一階」的工作,一段時候間鄭文林認為可以後,就會讓業務接手「二階」的工作,而「三階」是要鄭文林認為話術及反應都妥當後才可以接觸。「一階」是新進人員:我只知道是負責拜訪客戶;「二階」是比較資深的業務,負責拜訪有意願的客戶;「三階」是更資深業務,負責把有意願的客戶約到公司見面洽談,而鄭文林此時通常會介入。(警方現出示105年10 月19日在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所查扣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存摺影本,警方問妳,存摺中之相關匯款及 受款註記係何人所寫?)那些都是我寫的。(妳是否知道天 璽人本公司以何種方式營利?)我只知道是靠仲介骨灰罐、内膽買賣來從中獲利,業務負責去拜訪客戶(賣家),至於買家的來源我不知道。(妳何時離職?在天璽人本公司工作的期間,曾與何人共事?)我於105年12月15日離職,我在 那公司共待了1年多左右,與我共事的有業務:陳佑昌(課 長)、蔡長谷、王志安、鄭永裕、吳沅駿、陳品宇、梁峻豪、張家瑋、周宏益,及内勤:黃上茹、林涵賴、吳家芸及許洛瑜、李雯淑、楊榮蓁等語(見警卷2第43頁至第45頁反面 );並有天璽公司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警卷2第48頁至第51頁)上被告張喆茵所註記之筆跡及天璽人本會議記錄(見警卷2第47頁) 可參。況依被告張喆茵所有筆記本內頁所記載:鑑定書⒈先掃描存檔、按相片▲鑑定書左上角對齊▲旋轉▲存雲端→鑑定書 ▲問人名。⒉小畫家▲小開範例、寶石、檢視→縮小▲寶石鑑定 中心、選取、複製、左上、右下、貼上▲右下〈地址〉去除▲矩 形無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中間折痕去除〉▲矩形無 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點字中間▲中間折痕㊤㊦、用鉛筆 最粗寬度去除▲邊框點線㊤㊦、用鉛筆選色→點旁邊黑線補上黑 色▲另存新檔,加﹣﹣。「列印鑑定書」櫃子拿黃色紙、雲端→ 鑑定書開啟、按列印、☑使圖片填滿畫面→消除✓列印、「護 貝」先熱機、拿護貝紙、上下左右平均、每張護貝2次……」 等內容,有該筆本影本在卷(見偵卷9第185頁至第192 頁)可佐,足證被告張喆茵進入天璽公司工作期間達1年有餘, 而其進入公司後即與著黃上茹學習如何工作,負責處理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財物管理,員工薪資之核對、注意公司資金進出、銀行提領款項、匯款及以電腦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及其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 書等工作財務等事項甚明。 ⒌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陳紹川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內膽、購買淡水宜城塔位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逼於無奈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遂舉債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不斷盤剝被害人之財產;期間鄭丞祐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 石鑑定書」12份交付予陳紹川而行使,使陳紹川確信確有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陳紹川等人利益。被告鄭丞祐終以買方尚未拿到補助款,無法支付價金云云,藉故拖延交易,陳紹川始知受騙,致其受有179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 買家之蔡玟玟、黃光偉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 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 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王志安、吳沅駿、陳 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陳紹川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117頁至第120頁) 、指認照片(見警卷3第121頁至第122頁)、被告鄭文林、 被告王志安名片影本(見警卷3第127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3第128頁)、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見警卷3 第129頁)、收據(見警卷3第130頁)、買賣合約書(見警 卷3第131、134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3第132、135頁)、寶石鑑定書(見警卷3第133頁)、產權移轉同意書(見警卷3第136頁)、約定書(見警卷3第137頁)、殯葬產品換(加)購合約書(見警卷3第138頁)、保管條(見警卷3第139頁)、銀行匯款單(見警卷3第140頁至第141頁)、天璽公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見警卷3第142頁)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吳沅駿、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㈨林競惠部分(被告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先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陳 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 、⒊⑸、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 件6、㈠、⒐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張喆茵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 如附件9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至㈣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先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林競惠,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386萬6000元等事實 ,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林競惠於偵查時(見偵卷5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6第14頁反面至第32頁反面)證稱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 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 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 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 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林競惠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請詳述當初是何人與妳接洽?做了何事?如何要求妳匯款?)105 年1 月初陳佑昌打電話詢問我有沒有塔位及骨灰罐要賣?我說有,陳佑昌表示可以幫我賣,我說好,我有22個骨灰罐跟塔位,陳佑昌表示要買的是龍寶山及金山陵,我答應後就說拜託他了,陳佑昌就說我那個骨灰罐要不然就搬到他們公司去好了,然後陳佑昌就將總共22個骨灰罐搬到天璽公司去,後來陳佑昌打電話來請我去公司,說買方要跟我見面,我去公司後有見到一位林先生,到現在我都還找不到那位林先生到底是誰,只有見過一次面,那位林先生說妳的東西他很滿意他可以買,然後就回去了,後來陳佑昌又打電話跟我說買家要來跟我講,於是我又去了天璽公司,我以為要簽約的是林先生,結果不是,是另一個叫蔡玟玟的小姐,我問她是誰?蔡玟玟自稱是林先生的家屬代表人,然後就跟我說那些罐子她看過了,那些罐子沒有經過寶石鑑定跟條碼認證這樣不可以,(後改稱:第一次林先生跟我見面以後,陳佑昌就說既然你們都同意要做買賣了那就簽約吧,兩方都要繳40萬元的訂金(即履約保證金)在公司裡面,陳佑昌說如果哪一方違約的話,40萬元就要給另外那一方,我表示同意後就簽,第一次林先生來的時候我就簽了,然後第二次就變成蔡玟玟,蔡玟玟來就說那些罐子都沒有經過寶石鑑定跟條碼認證這樣不行,那只好就花了128 萬元去做,做了以後第三次見面,蔡玟玟又說另外有10個沒有刻經文不行,我只好又刻經文,因為保證金都下去了,這些不做也不行,我想既然買家要求,通通弄好後就可以買了,於是我又刻了經文,刻完經文後又說內膽也要做,而且還要內膽的條碼認證通通要做,等到這些通通做完了,我很高興認為買賣要成交了,那時候黃玉跟琉璃的罐子都已經做的很漂亮很好了,這樣再下一次來應該就會寫買賣契約書,結果蔡玟玟又說一個塔位不能放二個骨灰罐這樣不可以,要換才可以,我說一個塔位本來就是放一個,為什麼變成要放二個骨灰罐,蔡玟玟就說我拿的就是22個就是要放22個,這樣不行會放不下去,然後我就說我沒錢了,那時候鄭丞佑就說要不然妳就換6 個淡水宜城的塔位,我真的很勉強就去跟人家借錢,去借錢的回家路上我的心裡就一直在想不對,買的是金山陵跟龍寶山,為什麼變成還要換淡水宜城的呢?這間公司是不是有問題,我心裡面有這個疑問,然後我就打電話問以前曾接洽過的惠國生命公司業務張聖偉,我說事情怎麼變成這樣奇怪,罐子什麼都已經弄好了,為什麼塔位又要換說不能用,要用淡水宜城的,我請張聖偉幫我查查看到底這家公司是不是真正有在做,或是有什麼問題,張聖偉說要幫我問問看,結果2 天還是3天後鄭丞佑就 很生氣跟我講惠國公司叫黑道來砸他公司的玻璃,並說要來分紅,我說奇怪,哪有什麼紅分?鄭丞佑說要分那個如果妳不繳50萬元和解金出來的話,那這事情就到這為止不能再做下去了,我還以為真的有這回事,就傻傻的拿了50萬元給天璽公司,後來我去查證,問張聖偉你們公司是怎麼回事為什麼叫黑道去砸人家的公司?張聖偉說什麼砸人家公司?他只是去問一下這一家公司到底有沒有真正在營運,他哪有去砸人家的公司,根本沒那回事,如果真有那麼多黑道去的話,應該新聞都會出來,然後我去天璽公司看,玻璃什麼都好好的,什麼都沒有,就是鄭丞佑騙了我50萬元,然後淡水宜城的部分我又繳了60萬元買了淡水宜城6 個塔位,我想鄭丞佑叫我繳了60萬元買了6 個塔位應該就可以了,結果蔡玟玟跟我說還有10個呢?我說我沒錢了,蔡玟玟就一直罵我說她從臺北來這麼多趟,我很多事都在騙她,我在跟她裝肖維,但我真的沒辦法沒有錢了。(第三次也是跟蔡玟玟見面?)後來都是跟蔡玟玟見面。(蔡玟玟說妳騙她?)對,她說我騙她,我在跟她裝肖維,她說我這樣違約,不能做買賣,40萬元要被她那邊拿去,這樣我就什麼都沒有了,那22個骨灰罐都還在天璽公司,我只好去把那22個骨灰罐拿回來,拿回一個骨灰罐還要收3000元,保管費總共又花了6萬6000元,當 時我是請搬家公司去拿骨灰罐,搬家公司去拿的時候要一個一個檢查看有沒有弄壞,天璽公司裡面有一個鱉三就在那邊說還不趕快弄,等等人家還要來交易,如果做不成影響我工作的話,還要我賠償損失,一直在那邊趕著要我們趕快搬光光,然後弄好之後搬家公司就把東西搬回我家,就這樣我所有都被騙光了,沒想到原來是這樣子。(妳總共被騙了多少錢?)380 萬元。(妳於警詢時為何表示總共被騙了426萬6000元?)因為我裡面有的是給現金的,有的是匯款的,我 也被搞的很混亂,現金的部分我也沒有登記起來,我記得40萬那個有繳到120 萬元,結果起訴書記載我是用違約金去弄成128 萬元,我也覺得奇怪這個錢弄到後來也很混亂,我真的搞不清楚。(現在是否可以確認妳到底被騙了多少錢?)那就算380 萬元吧。(所以警察局講的426萬6000元是不正 確的?)我真的是沒有危機意識,錢給了訂金或是現金,到後來我都搞不清楚了。(妳是否有進去天璽公司裡面?)我進去公司裡面,第一次來的是陳佑昌,陳佑昌之後就變成蔡玟玟跟鄭丞佑,我就見這三個人還有二個接電話的會計小姐,其他裡面那公司都不給人家進去,要進去公司還要被問有沒有跟人家約,沒約的話就會說人不在不能進去,沒那麼容易進去,我哪會知道裡面有多少人。(妳剛才說第一次見面的買家是林先生,是否還記得林先生的長相?)不知道,那個人只有看過一次。(妳在警察局所說的話,除了剛才說的金額部分之外,其他所述是否都實在?)是。(妳於105 年間跟天璽公司接觸時,當時總共有多少個骨灰罐及骨灰位?)骨灰罐黃玉的有12個,琉璃的有10個,有12個塔位龍寶山的塔位、10個骨灰位,10個金山陵的牌位。(妳說妳有簽履約保證書,妳身邊是否有林先生當時簽的正本?)那個要問陳佑昌,我連他都沒看到。(妳沒看到,那是有簽還是沒簽?)陳佑昌就說一個人要繳40萬元,我就是匯錢給他。(所以沒有簽?)對,應該是沒簽。(妳有無跟林先生簽買賣契約或委託銷售契約等文件?)沒有。(妳是否有辦法在庭內指出蔡玟玟是哪一位?)我知道『證人林競惠當庭指認被告蔡玟玟』。(當時妳跟蔡玟玟會面時,有無其他人與蔡玟玟跟妳一起會面?)就是蔡玟玟跟鄭丞佑,後來都只有這二個人。(一開始呢?)剛開始是陳佑昌,後來變成陳佑昌說他被調到臺北葬儀社去了,後來都是跟鄭丞佑跟蔡玟玟。(一開始陳佑昌帶蔡玟玟跟妳見面時,他們有無出示名片給妳看或是給妳名片?)陳佑昌有給我名片。(蔡玟玟有無給妳名片?)沒有,蔡玟玟說她是買家的親屬,她說那些都是她的長輩,長輩要求她怎樣,她就要怎樣。(當時蔡玟玟有無與妳簽立任何文件?)沒有。(『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2頁之骨灰罐鑑定及條碼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是否妳簽的?)對,寶石認證22個,金額共128 萬元。(合約書第七點: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亦不代表甲方為本產品做任何保證及脫售之行為,需雙方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當時妳是否有注意過契約書第七點所載?)簽這個東西都是很那個,就是要做寶石鑑定這些,簽一簽就好了,裡面這些都沒有什麼關係啊。(『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4頁之內膽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合約書第七點也是同樣的文字,當時妳是否也是沒有注意到?)對,都沒有注意那些,只是他要求怎樣就怎樣。(『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6頁之內膽條碼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合約書第七點也是相同的文字,妳在簽這份合約書時,是否也是沒注意到這段?)對,都沒有,付了錢以後只是叫我簽名而已。(『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8頁之刻經文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一樣在第七點也是同樣的文字,當時妳是否也是沒有注意到?)沒有,我都沒有去注意這些。(『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9頁之淡水宜城塔位加換購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在第五點也有相同的文字,當時妳是否也是沒有注意到?)買了就買了,注意這個做什麼。(妳簽這五份合約書都沒有注意過上面的這些文字?)對。(妳還是依然相信就是有人要跟妳買?)對,一直相信蔡玟玟他們要買。(妳剛才說一開始蔡玟玟是陳佑昌介紹給妳認識的,之後就換鄭丞佑和蔡玟玟跟妳會談?)是。(是否還記得當時妳買的那些產品是何人跟妳報價的?)內膽一個多少錢或是條碼認證多少錢,那些都是鄭丞佑跟我報價的,蔡玟玟不會跟我報這個價錢,因為蔡玟玟是買方,應該不知道那些東西是多少錢,所以都是鄭丞佑講的。(妳今日到庭表示妳認為總損失是380 萬元,但依卷內目前所有匯款單據及收據加總後,總共只有330 萬元,中間有50萬元的差額,這個部分妳是否有匯款單據或是收據可以提出?)50萬元應該是和解書,和解說他們用黑道來要打那個,我就又用二次,一次20萬元,一次30萬元都是現金,總共50萬元,那個是和解金。(妳所謂的和解金是否有收據?)那個有簽,我有寫。(『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1、63頁,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第51頁是30萬元的收據,第63頁是1 月22日40萬元匯款單?)這個40萬元是二方一人要繳40萬元,如果哪一方違約的話,錢要給對方那筆錢。(『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0頁之骨灰罐鑑定及條碼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上面的簽名是否妳親簽的?)是。(上面有寫訂金7 0萬元,尾款580 萬元,總共128 萬元?)嗯。(『請求提示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2頁之骨灰罐鑑定及條碼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價金第四項是不是有寫128 萬元,這部分妳也已經確認了,也就是說當時妳應該很清楚知道妳買骨灰罐鑑定及條碼是用128 萬元買的,訂金70萬元的部分,妳是給付多少?因為有一張30萬元的收據,那筆30萬元是否是給付訂金?)我忘記了,反正我就記得這個是128 萬元,有的我是用現金,我記得我是有給128 萬元,為什麼會變成40萬元是簽定二方面的那種40萬元,我一直在這裡搞不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我記得就是有給128 萬元,為什麼會變成70萬元跟50萬元,那個是什麼我也搞不清,反正錢給了就給了。(所以妳不確定是用多少錢買22個骨灰罐鑑定及條碼認證?)我記得是128 萬元。(妳總共給了多少錢?)我記得是128 萬元,我會記得是因為我陸續去跟人家借錢,有的借來就用現金給,有的就用匯款的,所以我真的搞不清楚,反正我的錢都已經出去了。(『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63頁之2 月24日50萬元匯款單,並告以要旨』是否知道妳是為了什麼支付這筆款項的?)2 月24日這筆是內膽裝置的。(『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 5頁之內膽條碼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妳是否有給付這筆 50萬元?)有。(妳是用匯款的還是交付現金?)這應該是3 月18日,我要拿收據來看。(『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60頁之50萬元收據,並告以要旨』是否是6月29日50萬元這份收據?)6 月29日這筆是和解金分紅的50萬元,這是和解金。(是否可以提供內膽條碼的50萬元收據?)我今日有帶收據,第一張是1 月22日匯了40萬元,這是我跟買方簽約每人交付40萬元的,第二張是1 月29日匯了58萬元,這張上面有註記我有先給了訂金30萬元,這部分就是現金。(再來就是2 月27日50萬元的匯款單?)再來50萬元就是10個內膽裝置的,再來4 月1 日有一筆12萬元及4 月14日30萬元,這二筆42萬元就是10個罐字刻經文。(10個內膽條碼的部分呢?)10個內膽條碼是50萬元,日期是3 月18日內膽條碼建檔50萬元,有記3 月18日,可是我這裡沒有匯款單,但我這裡有一張鄭文林用手寫的收據,本人鄭文林收到林競惠22個內膽條碼的錢,共50萬元(證人林競惠庭呈鄭文林105 年3 月10日所寫字條,庭後另提出影本附卷)。(妳剛才所提到鄭文林說用和解金的事情是發生在105 年的何時?)那個是鄭文林叫我再買淡水宜城6 個的時候,大概是6月,因為我寫這6 個的錢是60萬元,分紅那個也是寫6 月29日,那應該就是6 月底了。(妳剛才提到妳是先給錢以後再打電話跟惠國確認,惠國公司的人是否也就是妳原本認識的張聖偉?)那個就是之前黃玉那12個罐子就是…。(妳為何不是先跟張聖偉確認以後再付錢給天璽公司?)其實那時候我就應該要告出來了,簽要買賣的是龍寶山跟金山陵,為什麼會變成叫我再買淡水宜城,那不就是他違約嗎?我就是這麼笨,又傻傻的繳了60萬元,然後才想到不對,怎麼會這樣子,一下子這樣一下子又變那樣,然後我才會叫張聖偉幫我問這家公司到底是怎麼回事,罐子通通都弄好了,應該就要成交了,為什麼會變成那樣,張聖偉說要幫我問問看,然後一問就發生問題了,然後鄭文林就變臉了,就說人家拿一堆棍子去那裡。(妳怎麼不是先跟惠國公司確認有沒有這件事情再付錢,而是先付錢之後再問惠國公司?)和解金就是他要我買6 個淡水宜城的錢,我以為這樣弄一弄就可以算數了,結果沒想到他後來會再說要16個,我想不對,為什麼會這樣。(為何妳會先付了50萬元和解金之後再去問惠國,惠國才跟妳說沒有去砸人家玻璃?)是他叫我再買淡水宜城6 個,我想為什麼會這樣子,到後來我繳了60萬元去買淡水宜城的,然後我心裡面越想越不對勁。(所以這時候妳就去問惠國的張聖偉?)對。(然後妳就叫張聖偉去幫妳問,後來鄭文林跑來跟妳說惠國的人找黑道去砸天璽的玻璃,於是跟妳要賠償分擔?)對,就是60萬元給了以後,我才去問惠國。(妳在給付50萬元的和解金之前,有無先問過惠國的張聖偉?)沒有,50萬元的和解金我給了以後,才去問惠國的人為什麼會這樣子,然後惠國說沒有,他們公司沒有去。(妳總共購買的商品22個骨灰罐鑑定、條碼、內膽、內膽條碼、刻經文及6 個淡水宜城塔位,這些東西最後妳是否都有取得?)那些通通在罐子裡面,都有,可是一毛錢都賣不掉。(目前22個骨灰罐、淡水宜城塔位是否都已經出售,還是都還在妳手上?)在我手上。(是否記得陳佑昌第一次與妳聯繫大概是何時?)105 年1 月初。(陳佑昌是用何方式與妳聯絡?)打電話。(陳佑昌如何跟妳表示他的來意?)電話裡面就問我有沒有塔位那些要賣,我說當然要賣,陳佑昌就說要幫我賣,後來就把那些東西帶到公司去了。(當時第一通電話中陳佑昌有說要幫妳賣,有無跟妳說當時有找到誰來買?)應該是有,要不然怎麼會叫我去公司跟林先生見面。(當時是陳佑昌先介紹林先生給妳,還是林先生先自我介紹說他是誰?)陳佑昌就說這是買家林先生。(剛才妳提到那位林先生說要以2320萬元跟妳買產品,那個價格是一開始林先生就提出的,還是你們用談的談到2320萬元?)那應該是陳佑昌寫一張表格什麼東西多少錢、總共多少錢這樣子。(所以是陳佑昌寫給妳的?)對。(當時林先生有無在旁邊?)見面以後林先生就走了,這個應該是陳佑昌跟我講價錢那些的。((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66頁,並告以要旨)這張是否就是妳剛才所述陳佑昌寫給妳的?這是誰的筆跡?)這是我寫的,我的筆跡。(妳說當時陳佑昌有寫一張表格給妳,但不是這一張?)對,陳佑昌跟我講什麼多少錢,我就寫下來了,然後我要算多少錢。(妳手上是否還有陳佑昌寫的那張?)沒有。(妳剛才說陳佑昌寫了2320萬的詳細內容給妳之後,那位所謂的買家林先生有說了什麼?是否有說他願意用這個價格跟妳買?)沒有,他都沒講,他只說他很滿意後就回去了,後來再談的就是蔡玟玟。(那位林先生大概是幾歲的人?)好像是50歲,我在指認照片中都找不到這個人,我們很多被害人第一次見的都是林先生,但是都找不到這個人,並不是只有我。(林先生是否有說他做什麼職業?)他好像是很有錢開公司的,我也搞不清楚,反正他就是大家族的很有錢。(40萬元履約保證金是否當天付出去的?)沒有那麼快,我還要去籌錢。(大概隔多久?)反正就是1 月22日那天匯的,沒有當天,1 月初見面,1 月22日就匯了40萬元。(當時妳第一個購買的商品是寶石鑑定書跟條碼的部分?)對。(當時妳付的款項是多少錢給他?)裡面不是都有寫。(『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50頁之寶石鑑定書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張寶石鑑定書訂購單上的70萬元是否是妳給付的訂金?)我確實有給付訂金70萬元,要不然他怎麼會寫出來。(這70萬元是否有包括履約保證金的40萬元?)我現在真的搞不清楚這裡會有這種差額,這個應該是我有付,為什麼變成訂金跟尾款,如果少40萬就少40萬,少100 萬元我也無所謂,只要能夠賠我多少錢就好了。(陳佑昌那時候跟妳介紹產品時,有跟妳介紹哪些要購買的殯葬配件商品?)陳佑昌一次還是二次就走了不見面了,就說他到臺北殯儀館,可是後來二、三次我去公司的時候我有看到陳佑昌,我心想他不是在臺北殯儀館為什麼會在這裡,他說他有事情回來拿東西,我想他既然都已經被調到臺北,所有的資料應該都在臺北,為什麼三次都回來公司拿,那時候我就有在懷疑了。(妳說第二次見面是陳佑昌跟蔡小姐出面?)對。(當時蔡玟玟有無跟妳說她的全名?)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她是蔡小姐,我不知道她是蔡玟玟,我是後來才知道她是蔡玟玟,當時介紹都說是蔡小姐,後來才知道她是公司裡面的人,是假裝買家的公司裡面的人。(陳佑昌當時有無跟妳說蔡玟玟是做什麼的?)就說是買家的家屬,都是企業家或是什麼的。(妳說105 年間因為鄭丞佑跟妳推銷淡水宜城墓園塔位的事情覺得有疑問,所以打電話去問惠國公司的張聖偉,當時惠國公司是否還有在營運?)我不知道,他說他們公司早就沒有了,他是以個人的名義幫我打聽,他是一個很重義氣的人,他只有幫我打聽一下,結果鄭丞佑就很生氣說惠國公司要分紅什麼,講了一大堆。(妳原本談的既然是林先生,後來蔡小姐來跟妳接著談,蔡玟玟有無跟妳說她跟林先生是什麼關係?)說他們是家族。(蔡玟玟有沒有說那個林先生是她什麼人?)只有說是長輩,其他都沒有說。(蔡玟玟當時有沒有跟妳說要跟妳買什麼東西?是否接著說要花2320萬元跟妳買金山陵園900 萬元及龍寶山的1420萬元?)那個是之前講的。(蔡玟玟是不是有跟妳表示要買22個全部的塔位及全部的骨灰罐?)她一來就說,家族、長輩講這些罐子都沒有經過寶石鑑定及條碼認證。(蔡玟玟有無表示要依照林先生所開出來條件接著買?)對。(剛才算了380 萬元裡面沒有包含這筆6 萬6000元,妳是否認為這筆錢也要加上去?)應該要加上去。(『提示本案警卷三第165 頁之自願放棄聲明書,並告以要旨』後面有寫天璽公司負責將所託管的骨灰罐共22個全數退還給本人,保管罐子費交公司6 萬6000元,「交6 萬6000元」這個字是誰寫的?)保管費這個是我寫的。(妳是何時交付這筆保管費6 萬6000元?)105 年7 月7 日我拿回來的那天。(6萬6000元現金妳是交給天璽公司的什麼人?)我交給鄭文林。(妳怎麼會簽立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這是誰叫妳要簽的?)這張是鄭文林要我簽的。(妳是否在天璽公司簽這一張的?)對。(如果一開始就跟妳說骨灰罐要鑑定還要製作條碼、加裝內膽、內膽還要再加條碼、要再刻經文、要再購買淡水宜城的塔位這些事情的話,妳是否還願意訂立買賣契約買賣骨灰罐及骨灰位?)那時候根本沒有說那些,只是一樣一樣來,如果一開始就跟我說,我當然不願意,就是因為40萬元給了以後,只好就一樣一樣一直被騙,如果他當初就講什麼都要做的話,那我就會說我沒有錢等語(見本院卷6第14頁反面至第32頁反面)。 ⒊且依被告張喆茵於106年2月15日警詢時所供述:我於104年11 月初至天璽公司上班。(你在天璽人本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財務。工作内容公司雜項支出小金額部分,keyin的工 作,從104年11月開始。(當初面試你的人是誰?妳在該公 司之工作内容為何?)是鄭文林跟我面試。我擔任行政櫃台的工作,至於詳細工作内容為何,鄭文林叫我就跟著黃上茹學就好,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零用金控管、跑銀行(提領、匯款)……。(天璽人本公司的發薪方式為何?答:薪資 、獎金都是鄭文林親自在他辦公室裡的電腦操作計算,算好他會把薪資單列印出來,我跟黃上茹再去他辦公室裡,他會拿現金出來,由我們兩個人依照他所列印的薪資單將現金裝入每個員工的薪資袋裡,再請員工依序來鄭文林辦公室跟我們領取。(『警方現出示105年3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6樓之3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内所查扣之天璽人本會 議紀錄供妳檢視』警方問妳,該些會議紀錄中之簽名,是否係妳親簽的?)是我自己簽名的。(105年3月14日之會議記 錄所記載之「一階」、「二階」、「三階」各為何意思?) 「一階」、「二階」、「三階」是指業務分工,由鄭文林認定,通常剛進公司的業務,鄭文林都叫他們先去做「一階」的工作,一段時候間鄭文林認為可以後,就會讓業務接手「二階」的工作,而「三階」是要鄭文林認為話術及反應都妥當後才可以接觸。「一階」是新進人員:我只知道是負責拜訪客戶;「二階」是比較資深的業務,負責拜訪有意願的客戶;「三階」是更資深業務,負責把有意願的客戶約到公司見面洽談,而鄭文林此時通常會介入。(警方現出示105年10月19日在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所查扣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存摺影本,警方問妳,存摺中之相關匯款及受款註記係何人所寫?)那些都是我寫的。(妳是否知道天 璽人本公司以何種方式營利?)我只知道是靠仲介骨灰罐、内膽買賣來從中獲利,業務負責去拜訪客戶(賣家),至於買家的來源我不知道。(妳何時離職?在天璽人本公司工作的期間,曾與何人共事?)我於105年12月15日離職,我在 那公司共待了1年多左右,與我共事的有業務:陳佑昌(課 長)、蔡長谷、王志安、鄭永裕、吳沅駿、陳品宇、梁峻豪、張家瑋、周宏益,及内勤:黃上茹、林涵賴、吳家芸及許洛瑜、李雯淑、楊榮蓁等語(見警卷2第43頁至第45頁反面 );並有天璽公司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警卷2第48頁至第51頁)上被告張喆茵所註記之筆跡及天璽人本會議記錄(見警卷2第47頁) 可參。且依被告張喆茵所有筆記本內頁所記載:鑑定書⒈先掃描存檔、按相片▲鑑定書左上角對齊▲旋轉▲存雲端→鑑定書 ▲問人名。⒉小畫家▲小開範例、寶石、檢視→縮小▲寶石鑑定 中心、選取、複製、左上、右下、貼上▲右下〈地址〉去除▲矩 形無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中間折痕去除〉▲矩形無 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點字中間▲中間折痕㊤㊦、用鉛筆 最粗寬度去除▲邊框點線㊤㊦、用鉛筆選色→點旁邊黑線補上黑 色▲另存新檔,加﹣﹣。「列印鑑定書」櫃子拿黃色紙、雲端→ 鑑定書開啟、按列印、☑使圖片填滿畫面→消除✓列印、「護 貝」先熱機、拿護貝紙、上下左右平均、每張護貝2次……」 等內容,有該筆本影本在卷(見偵卷9第185頁至第192 頁)可佐,足證被告張喆茵進入天璽公司工作期間達1年有餘, 而其進入公司後即與著黃上茹學習如何工作,負責處理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財物管理,員工薪資之核對、注意公司資金進出、銀行提領款項、匯款及以電腦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及其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等工作財務等事項甚明。 ⒋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林競惠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內膽、內膽條碼、骨灰罐刻經文、和解金、購買淡水宜城塔位、保管費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或取回骨灰罐,被害人逼於無奈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遂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不斷詐騙被害人林競惠之財產;期間鄭丞祐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付予林競惠而行使,使其誤信確有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林競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被告鄭丞祐終以買方尚未拿到補助款,無法支付價金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林競惠始知受騙,致其受有380萬 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黃光偉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而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 正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 在卷可稽。可證被告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先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林競惠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148頁至第151頁)、寶石鑑定 書(見偵卷8第131頁至第132頁)、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 產品認證書(見偵卷8第133 頁至第134頁)被告鄭文林名片影本(見偵卷8第135頁)、貨品訂購單(見偵卷8第136頁)、買賣合約書(見偵卷8第137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3 第154、157、159、161頁)、收據(見警卷3第155、164頁 )、買賣合約書(見警卷3第156、158、160、162頁)、殯 葬產品換(加)購合約書(見警卷3第163頁)、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見警卷3第165頁)、匯款申請書影本(見警卷3 第166頁至第168頁)、被告鄭文林、被告陳佑昌名片影本(見警卷3第169頁)、手寫明細影本(見警卷3第170頁至第171頁)、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105年6月29日開立之收據( 見本院卷6第58頁)、被告鄭文林105年3月10日開立之收款 證明(見本院卷6第59頁)、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6第59頁)、「張聖偉」之聯絡資料(見本院卷6第60頁)、被告陳 佑昌書寫金額款項計算式紙張(見本院卷6第62頁)附卷可 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㈩盧阿巡部分(被告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未據起訴』、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本院卷3第132頁、第313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鄭永裕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⒈⒊⒋⑵所載云云 。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⒌⒍⑵、⒎所載 云云。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⑵所載 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⑹ 、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 、㈠、⒑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張喆茵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 件9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盧阿巡,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5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盧阿巡於偵查時(見偵卷5第131頁至第132頁反面)、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5第222頁至第237頁反面)證述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 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 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 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 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盧阿巡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是否有骨灰位或骨灰罐?)對。(有幾個?)有2個骨灰位、2個骨灰罐。(104年12月時有沒有人跟妳仲介 買賣骨灰罐?)104年12月16日禮拜三中午。(是誰?)鄭 永裕。(他怎麼說?)他去找我問我有沒有那些東西要幫我們處理,然後幫我寫銷售委託的單子。(是否委託銷售契約書?)是。(之後發生何事?)因為我不認識他們,我怕他們會不會是來騙我的,所以我就跟他說能不能讓我照相,想說能讓我照相的話鐵定是正常的,有跟他照相。(身份證有拍嗎?)他有拿身份證上來讓我拍。(後來發生什麼事?)因為我有那些塔位,有人要幫我賣很好,想說好就委託你們來賣,之後到12月30日禮拜三的下午,我有作日記的習慣,我都有紀錄下來,王志安下午2點多來找我,約在麥當勞談 這個事情。(王志安怎麼跟妳說?)他跟我說塔位跟甕加在一起可以賣多少錢,塔位大概可以賣60萬元,加甕的話大概可以賣80萬元,他幫我仲介賣出2個甕。(當時有無跟你說 有找到買家?)後來就蔡長谷,這些小朋友我覺得他們都很棒、很「古意」(台語),他去找我跟我說有被看好的是骨灰位,他也跟我說加牌位要80萬元,加甕要90到100萬元, 因為他說我們公司要把甕帶到公司要儲存,我那2個甕蔡長 谷開轎車幫我帶回去。(蔡長谷就把妳2個骨灰位帶回公司 ?)對。(之後又發生何事?)有人打電話給我,說這些東西都處理妥當了,105年1月27日禮拜三下午3點,在台中天 璽公司,他說他請買方要跟我見面洽談,他說已經找好了,我們兩個當面說,我跟我一個大哥,我們從嘉義到天璽公司來,那時候一直不知道他的名字,現在知道是孟祥文。(第二個,當庭指認孟祥文)(孟祥文是否說他是買家?)是。(到天璽公司看到孟祥文說他是買家看中妳的東西,然後呢?)由公司安排,我先到,他說他也到了,當面他說他很看中我的東西,很喜歡就對了,他無法當下跟我簽約,因為他家族蠻大的,他要回去跟他的家人再商談一下再確定。(到天璽公司是何人跟妳接待?)陳佑昌,他們看起來很善良的樣子。(陳佑昌跟妳怎麼說?)因為孟祥文要回去了沒有談成,陳佑昌說站在公司的立場,怕到時候孟祥文還給他不買了,我不賣了,要求我要繳保證金30萬元,我當時有點生氣,要怎麼樣你當時要跟我說好,不要到時候到這邊來才跟我講。(妳說陳佑昌說要30萬元履約保證金?)對。孟祥文走了以後,陳佑昌才跟我這樣講。想說他已經看好了,因為我們是講誠信,他既然要了,公司有這種顧慮也是沒有錯,講說要買要賣回去如果又反悔也不對,陳佑昌本來說要30萬元,我說我沒有那麼多,後來就給20萬元,我回去以後陳佑昌說孟祥文也要匯保證金過來,跟我說明天中午12點之前我一定要匯,我說我為什麼要先匯,如果孟祥文先匯過來確定他要買了,陳佑昌就打電話給我說,孟祥文已經匯保證金過來了,真的在12點之前我就到銀行去,把20萬元匯到他們的戶頭裡面。(匯到誰的戶頭?)那一張沒有帶過來是到銀行匯的。(是否中國信託?)是中國信託的帳戶。(後來呢?)陳佑昌又要求我說,已經決定孟祥文要買我要賣了,所以陳佑昌約我2月25日禮拜四也是到天璽公司,那時候我也是先 到,孟祥文好像沒有來,只有蔡玟玟來,穿得好時髦、很漂亮、氣質很好,陳佑昌說孟祥文比較沒有那麼内行,請蔡玟玟比較内行要再跟我談,還要看罐子,她來說還要辦寶石鑑定書、國際條碼,要求我要去辦,因為這東西我也不曉得,我外行,從來沒有碰過,她跟我這樣講我就當真,我有遠親也是在作古甕,我問了幾個都說沒有這種事情,可是她說他們就比較精緻,他們家族就是這樣運比較好,要求一定要辦國際條碼,我也不知道要去哪裡辦,她說要幫我問,然後做2個15萬元。(當庭指認蔡玟玟)(是否寶石鑑定跟國際條 碼?)對。(蔡玟玟是否說她是買家要購買?)不是,她說是孟祥文的親戚,她對這個比較内行,要幫孟祥文來處理這件事情。(後來因為這樣又花了多少錢?)15萬元也是匯入中國信託的帳戶。那時候好像是清明節,那段時間有好幾天休息,急在什麼時候之前要用,跟我說何時要把錢匯過來。後來在3月29日禮拜二,我在天璽公司填訂購單,他還說要 再裝内膽。(誰說要裝内膽?)陳佑昌在場,是蔡玟玟說的,以前我不知道蔡玟玟,她都跟我說蔡小姐而已,那時候我的紀錄只有蔡小姐,我是來這裡才知道蔡玟玟。(是否蔡玟玟叫妳要裝内膽?)對,她說這樣骨頭會比較好,才不會影響到他們子孫,我外行就當真,我在那裡又填訂購單要裝内膽,好像是15萬元。(是否2個15萬元?)對,要求說要裝 内膽,我真的有做。(這個錢是否也匯到中國信託的帳戶?)對。(最後呢?)那天他有給我條碼跟鑑定書我有跟他簽收,他東西就交給我,我也不知道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我當作是真的跟他簽收。(後來有無完成交易?)對,就這樣。4月13日禮拜三又請我去天璽,我跑很多趟,我錢匯過來 去寫内膽的合約書,讓他去做。要簽約就落空了,簽收内膽,蔡玟玟又說還要辦物料契約,沒讓我簽約,說這樣不行沒有物料契約。(什麼叫物料契約?)我也不懂,她跟我說要物料契約15萬元,我一直覺得說很奇怪,當場你要什麼就一次說好我準備周全,要賣可以馬上,做一次用好,還要辦物料契約,說了很多,我現在忘記了,我本來要趕火車回去來不及,她一直跟我說我一定要簽,回到家以後我發覺不對,才警覺到這是陷阱,一直把我掘下去、一直把我掘下去,結果都不是真的要簽約,只是要我來再辦什麼、再辦什麼,我就打電話給陳佑昌,我說如果可以的話幫我賣,如果不行你全數還我,我不想再繼續下去,因為我也沒有那麼多錢,我就沒有再匯錢了,我跟他說看怎麼樣,你如果要就趕快辦一辦,如果不要就不要,他說這樣我毀約,我就沒有再理他了。有一天他發簡訊跟我說,我的甕放在他們那邊時間已經到了,我如果不拿回來他要給我銷毁,叫我要去公司把東西拿回來,說沒有要賣。警方五分局的張志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天璽公司,他說妳不知道,我說我不知道,他說他們已經被調查了。(妳是在蔡玟玟 再度要求妳購買物料契約時就 已經懷疑是詐騙,還是等警官來跟妳講天璽公司偵辦時才知道是詐騙?)我還沒就停止了,那時候我就存疑了,覺得不應該是這樣子。(那時候已經懷疑是被詐騙?)對。(因為這個詐騙妳損失了多少錢?)50萬元。(現在是否很確認這些被告都是在詐騙妳的?)是。(之前是否有在警察局作過筆錄?)有。(那時候說的話是否實在?)對,我都照這樣講,我把這個資料也有弄出來。(在104年妳手上有幾個塔 位跟骨灰罐?)骨灰位4個、夫妻座2個、骨甕位2個、功德 牌位9個,這是鄭永裕寫的。(『提示本案警卷3第65頁-68頁 反面105年7月5日警詢筆錄,並逐一告以要旨』就是說在偵查 卷二卷第79頁的委託銷售契約書上面記載是否正確?)對,就是這張。(妳當時購買這麼多骨灰位的目的是要投資還是自用?)其實我就是被人家騙,我是因為鴻源,有些業務員設計我,我就去買。(妳與鄭永裕第一次見面時他有無出示名片給妳?)有,因為我以前就是被設計買這些東西,像我剛剛說的,我有問他能不能讓我照相,如果可以照相表示是真正的買賣,不是來詐騙的,鄭永裕他很好,他說沒有關係我身份證也可以給妳看,我照相時他把身份證也拿出來。(名片妳有保留嗎?)我放在家裡,照片我都有附卷。(名片?)回家找找看,因為我名片都沒有帶出來。(妳為何會要求要拍照和看身份證件,是否因為之前有被騙過?)以前這 些東西都是人家設計我,所以我有警覺性。(妳與王志安第一次見面時,他有無出示名片給妳?)好像有。(如果有的話再請妳提供給法院?)好。(妳剛才是說王志安當時沒有直接跟妳說有找到買家?)我回去可以確定他怎麼說的,我甚至可以把那個東西給你聽。(所以第一次聽到天璽公司的人員跟妳說有買家,是哪一位業務跟妳說的?是否記得?)忘記了。(妳與蔡長谷見面時,他有無出示名片給妳?)好像有,當時我有拍照,因為是在車上。(妳說在1月27日時 到天璽公司跟買家會面的,那一次陳佑昌有無出示名片給妳?)忘了,我回去查看看,都有整理起來。(妳說是買家的中年男子是如何跟妳自我介紹?)他沒有,只有陳佑昌跟我說。(怎麼稱呼?有無提供名片給妳?)那時候他有說什麼先生,但我沒聽清楚,我信任仲介公司。(所以妳有無將那名買家要求他拍照或看他身份證件?)這個沒有。(當日,妳有沒有跟買家簽立任何的買賣契約?)都沒有,因為他說他回去要再和他家屬。(該名男子當日有無明確地跟妳說要買妳的哪些產品?)有,二個甕,我的甕已經被蔡長谷拿回公司了。(他說他要買二個甕?)對,因為我有二組,二個骨灰位。(『請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79頁並告以要旨』妳當時委託銷售的並沒有甕,都是位跟牌位?)這裡面沒有記載,但是我有問他跟我說有,我就把我的甕拿回來。(妳也是有要賣甕只是沒有寫在委託銷售契約書?)對,沒有寫進來,所以蔡長谷在1月11日,他把我兩個甕拿 回來。(當日妳說有簽履約保證書是否留有正本?)履約保證書?不是,他是要求要保證金。(『請提示本案警卷三第1 73頁反面,並告以要旨』陳科長聽到後,就說大家有意願要買賣,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書?)履約保證書我忘記有還是沒有,可是我可以找到證據。他如果匯進來之後,他有打電話給我說他匯進來之後,我就去寄錢。(妳之前很謹慎,妳都有要求要拍鄭永裕、祭長谷的照片和看他們證件,但妳面對最重要的買家時為何沒有要求做這件事?)因為到公司了 ,我相信公司。(『請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7 6頁並告以要旨』原本在警詢時,當時妳是認為買家是在場的 鄭文林?)不是,不是,我沒有說是鄭文林,我沒有說哪一個,我說那幾個我沒有把握。(簽名妳當時是怎麼簽的?)我知道的就說,這個部分我說印象比較模糊,我看人就是他,上次來我才知道。(妳今天是如何確認的?當時妳說妳記憶不清,那妳今天為什麼?)看到人我就清楚了,我上次來我就知道。(『請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79頁並告以要旨』妳在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時,上面記載「委託人已詳閱並瞭解委託的標的物,塔位或相關產品的銷售是長期經營的銷售行為,並非一就可及」,這段話簽的時候有無注意到?)沒有,我直接相信他們說的。(妳說蔡玟玟當時跟妳見面時有無出示名片給妳?)沒有。(妳要無要求看她證件?)沒有。(當時在場的人有誰?)陳佑昌、外面的小姐。(後來妳有提到妳不熟產品,妳有詢問其他禮儀公司的業務,,那是哪一間公司?)我有去問提貨單那家公司能否幫我們做,他說沒有,我們沒有在幫人家做那個,我還有問我一個遠親。(妳最後購買的條碼、内膽交付給妳時有無製作完成?)有,有給我,我有帶來。(妳記得當時跟妳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是在場哪位被告?)鄭永裕。(所以妳當時還有拍他的照片及身份證?)是,當時他說沒關係,來,身份證也可以讓妳拍,我就真的相信了。(他來拜訪妳的當天就簽了銷售契約書?)是,我就給他寫,因為他幫我用,反正沒有花錢他要留我的資料就給他寫。(簽完之後,鄭永裕是否還有再去拜訪妳?)之後就沒有了,之後就王志安來找我。(簽完之後他是否還有電話跟妳聯絡?)沒有,第一次來天璽公司時我有看到鄭永裕,我有跟他打招呼,他們是真的在公司裡面的。(妳後續跟王志安、蔡長谷、蔡玟玟都有接觸,那時候鄭永裕有無跟他們一起出現?)沒有,鄭永裕只有我第一次來公司時,鄭永裕與我會了一面打個招呼,那時候心裡想說這樣是真的公司在這邊。(後續做鑑定、做内膽時,鄭永裕是否沒有跟妳接觸?)都沒有。(妳之前回答其他律師說,妳剛剛指認說買家是現場的孟祥文,律師也有提供給妳看之前的筆錄,好像是妳指證是另外一位鄭丞佑(原名鄭文林)?)我那時候沒有指認,他那時有跟我說鄭丞佑(原名鄭文林),我說好像不太像,那時候在警局時我沒有確認,照片我看得不是很清楚,我是看到人才確認就是他。(警局妳是否印象比較不清楚?)我沒有確認,他有跟我說名字是鄭丞佑(原名鄭文林),因為我沒有把握我不敢指認。(所以妳在警詢所講的指認是否比較模糊?)對,我不確定,這兩個他跟我說鄭文林,我也不知道,不確定我不敢跟他說。(妳今天看到?)上次很多人來有看到就是他,我就認出來了,只是我要跟庭上說沒有說出來,我想說筆錄沒說我就沒說了。(剛才檢察官還有律師在問妳時,妳有低頭看文字,請問妳是看什麼東西?)因為我有作紀錄,昨天晚上我想說我如果來,人家問我什麼都不知道,日期、幾年我都忘了,我就輸入在電腦列印出來。(是否起訴書?)不是,是我自己寫的資料,等於我的日記一樣。(妳剛才有指認在妳右後方的第二位穿藍色衣服戴眼鏡的孟祥文,當時妳說他是假買家,他有無說他姓什麼?)他有說,陳佑昌給我介紹,是仲介公司,他有跟我說什麼先生,我聽了就過了沒有記得。(他有無跟妳說他在天璽公司工作?)沒有說,他說他是北部下來的。(有沒有說他是北部做什麼職業?)沒有說,他說他有看到,說他對我的東西很滿意,我說有人喜歡也很好,他就開價錢。(當時他說開價錢是開多少價錢?)1個100萬元。(所以2個是否200萬元?)是,我記得好像是這樣。(既然他開2個200萬元這不是小數字,所以他當時有跟妳說他是哪裡有錢來買這個東西?)他說他們家族蠻旺的,他們家的人也對這蠻講究的,當時覺得他氣質很好,那時候我也不知道是假買家,之後上警察局才知道是假的買家,我都把人想得很善良。(當時現場孟祥文先生也有說到自己想要買,還是只有陳佑昌說而已?)沒有,他(孟祥文)有說,他就是在找,陳佑昌幫他找到,他很喜歡,說東西他很滿意。(孟祥文跟陳佑昌出現時,陳佑昌有說這位孟祥文一定會買嗎?)不是他不是這樣講,他說現在孟祥文說他很喜歡, 他說要再回去跟他家族對商一下,他說這不是他一個人就決定,我覺得這樣也合理,要決定這麼大的事情跟家族的人再參考一下,陳佑昌後來說你們兩個都講好了,你們要用一個保證金代表說確實,我想說好,保證金,他如果確定要買。(以妳剛才所述,孟祥文沒有說他的名字是什麼,他也沒有說他的職業是作什麼,他有表明他一定要買,但妳也沒有去作拍照或身份證的舉證,為什麼妳會相信他就一定要買?)因為陳佑昌、天璽公司的招牌,仲介買賣,還有鄭永裕,他敢照片讓我照相,還有他的身份證來讓我照,代表這間公司是正常的,他又很確定,隔天陳佑昌跟我說孟祥文已經把保證金匯進來了,我很單純地就相信了。(剛才妳有說陳佑昌有跟妳講孟祥文的錢匯過去,就是買家的錢匯過去?)是,保證金。(只有陳佑昌這麼說,妳有無要求陳佑昌拿出匯款單或相關證據?)沒有,他說他匯過來,說妳也要匯過來,我說好,就代表我要賣他要買。(妳剛才說到王志安、蔡長谷有陸續跟妳見面,在王志安見面的過程當中,有無說到有買家的事情?)王志安是跟我說,他要先幫我處理2份塔位 加甕,我才會準備2個。(他有無提到孟先生(孟祥文)、 蔡小姐(蔡玟玟)的事情?)沒有。(蔡長谷跟妳見面時,他有無提到孟先生(孟祥文)或蔡小姐(蔡玟玟)是假買家,有人來跟妳買的情形?)都沒有說到那些。(『請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79頁並告以要旨』上面寫的東西是否都有確認過?左下角簽名是否妳簽的?)我都沒有看,那是我簽的。(妳看上面有寫104年12月16日?)就是那 天。(再往中間有寫104年12月16日起到105年2月15日止, 這都是何人寫的?)這都是鄭永裕先生寫的,他在那邊寫。(是鄭永裕寫的,妳有無看到他寫這個?)我沒有注意。(妳認為被騙是委託了1個月之後都沒有下文?)因為他跟我 說那些東西,又要求我要什麼那些,後來就都沒消沒息沒有下文,我才開始起疑。(依照剛才那份委託銷售契約書,你們委託銷售期間有3個月,在3個月期間他還有委託的權益,3個月還沒有到,為什麼會認為妳被騙?)因為我之前被騙 過,那些東西都是被人家騙去買的,我就是相信鄭永裕他敢身份證給我照相,去公司好像都蠻正常的,孟祥文來要買,他說話也很正常,所以我信以為真。(妳說蔡小姐(蔡玟玟)當時出現時,有沒有跟妳說她作什麼職業?)沒有,她說她對這很内行,幫孟祥文看這東西,說她代表他出來說。(她有無跟妳介紹妳買的内膽的產品,或寶石鑑定書的產品?)沒有,她只說要用而已,我想說妳要求我用,妳要幫我賣妳最内行,我也不知道要去哪用,她說要幫我用。(妳剛剛有說到公司有發簡訊給妳要妳把骨灰罐取回,這個簡訊妳還有保留嗎?)有,我回去看,我隨身碟上面有,我沒有印出來。(妳目前總共妳受騙的金額是多少錢?)50萬元。(『請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175頁並告以要旨』妳 說妳受害金額50萬元,最後警方問妳有何意見補充,妳說妳只希望取回2個骨灰罐跟20萬元保證金,妳並沒有說到30萬 元妳要要回來,為什麼?)那裏就是因為做都做了,甕子你如果要就這樣過了就好了,20萬元是保證金都沒有東西,現金就拿回來,這些就去處理就好。(妳今日的想法也是否一樣?)現在已經不能這樣,我東西乾脆都給你們,你50萬元還我就好。(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妳總共買2個多少錢?)2個15萬元。(『請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86頁並告以要旨』這份買賣合約書第一是寫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共2個,第四點是新臺幣35萬元,跟妳剛才所說的2個15萬元是不一樣的?)我沒有看到這個。(下面是否妳的簽名?)對。這張我也沒有看,都有匯款單。(被告孟祥文問:有,我想請問證人是否確定是我?)(孟祥文要問妳,第一次那個買家是否是他?)確定,我看到人就確定,因為他比較黑,他的樣子我來這裡就認出來了,照片我認不出來,他氣質不錯他在那裡坐,我覺得他是真的。(在104年12月跟妳簽 立委託銷售契約書的鄭永裕,是否在庭第二位鄭永裕?)沒有錯。(證人當庭指認鄭永裕)(在104年12月30日與妳相 約說已經找到買家?)他不是說已經找到買家,他說我先幫你處理2個骨灰位跟骨灰罈。(王志安是否在庭的這位王志 安?)是。(證人當庭指認王志安)(105年1月11日跟妳說每組的賣價80萬元,若加骨灰罐可以賣到90萬元到100萬元 ,把兩個骨灰罐帶回公司的蔡長谷,是否法庭上的蔡長谷?)是,沒有錯。(證人當庭指認蔡長谷)(105年1月27日妳所碰到的買家是否妳剛剛指認當庭的孟祥文?)是。(妳所講的陳科長是否指在庭的陳佑昌?)是,沒有錯。(證人當庭指認孟祥文、陳佑昌)(跟妳聯絡要求妳匯款20萬元履約保證金的是否在庭的陳佑昌?)是。(105年2月25日是否也 是陳佑昌約妳跟買家見面?)對。(碰到的蔡玟玟,是否法庭上這位蔡玟玟?)對,她上次看起來更漂亮、更有氣質,沒有錯。(證人當庭指認蔡玟玟)(跟妳說骨灰罐要做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的是否蔡玟玟?)是。(蔡玟玟假裝買家跟妳做這樣的要求,妳是否就把2個骨灰罐交給陳佑昌去處理 ?)是。(是否蔡玟玟跟妳說要買2個骨灰罐?)那是孟祥 文講2個,蔡玟玟代表他們來更確認2個。(孟祥文就已經明確告訴妳要買2個骨灰罐?)是。(之後蔡玟玟跟妳說要寶 石鑑定書跟條碼?)是。(之後陳佑昌就跟妳說要匯款15萬元?)是。(105年3月29日蔡玟玟是否又說要加裝骨灰罐的内膽?)對。(是否陳佑昌要求妳匯款15萬元製作骨灰罐的内膽?)是,我也不知道要去哪裡作,就讓他幫忙去作。(所以妳總共匯款匯了20萬元履約保證、15萬元條碼跟寶石鑑定、15萬元是作骨灰罐2個的内膽?)對,都沒有錯。(『提 示本案警卷三第173-189頁,並告以要旨』妳在警詢筆錄所述 是否實在?)是。(『提示本案警卷三第173頁反面倒數第6行,並告以要旨』「當天我到他們公司不久,有一位身材壯壯的中年男子走進來,他們公司的陳科長就跟我介紹他是買家,之後他自我介紹說他住北部,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他來收購」,妳講的這個買家所指何人?)孟祥文,他的確是跟我這樣講。(『提示本案警卷三第175頁, 並告以要旨』希望警方幫我拿回我兩個骨灰位及20萬元的保證金,妳受騙是否除了20萬元的保證金,及製作骨灰位的條碼跟認證30萬元,這部分是否也被騙要求請求返還?)是。(當初為何只有講20萬元的保證金而其餘的部分沒有跟警察提到?)那時候沒有講到,漏講。(『提示本案警卷三第180 -181頁,並告以要旨』這四張照片,請看180頁上方,上面警 察有寫陳佑昌,是否妳跟警察指認的?)那時候警方跟我說,說是陳佑昌,很明確。(第181頁下方的照片妳講說這很 像男性的買家,這是否不是孟祥文?)這個不是,因為孟祥文「懇頭、懇頭」(台語)這樣。(另外妳看旁邊的蔡小姐是否蔡玟玟?)對。(請看第182-183頁照片,這是否妳自 己拍照的?)是,這是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來我家,王志安的不是,王志安我沒有拍他,私下我有幫他忙,有電話聯繫LINE就出來了,王志安的長相是我從LINE上面撿起來的。(鄭永裕這二張照片是否去妳家時拍的?)是,在我們樓下,我親自幫他照相的,他還拿身份證給我看。(鄭永裕下方的這張照片是否有提出他的身份證件讓妳拍?)是,他說我身份證給妳看沒關係,取信我,公司又看到他。(183頁 蔡長谷在開車這是怎麼回事?)當時我們在車上說話快結束了,我說我給你照個相,我沒有再拍第二張,我怕時間久了連人我都忘記,我就照起來一下,他沒有拒絕。(第184頁 這張委託銷售契約書,下方有鄭永裕0000000000的簽名,還有陳佑昌0000000000,這些鄭永裕跟陳佑昌的簽名是是否他們本人簽的?)鄭永裕的簽名和電話是他本人簽的,陳佑昌及電話是我寫的,這是那天他去我家時在我家樓下寫的。(第184頁上方的龍寶山骨灰位、夫妻座、谷甕位、功德牌位 ,還有品名數量,這些是何人填寫?)都是鄭永裕先生。(第185頁這張訂購單是否妳提供給警方的?)對。(這張訂 購單是誰拿來給妳的?)那時候是別的業務員說要幫我賣,說我要擔谷甕位,他幫我買我變成有,我要的時候我請他去幫我領回來,那時候是另外一間公司的。(第186頁這份買 賣合約書前面算來第七行,有大寫的壹,甲方欲購買的產品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共2份與乙方作買賣,第四的部分上 面寫說上開產品雙方全部找股,總金額預定甲方應該給乙方新臺幣35萬元,並於簽約時一同預定現金或匯款完成付款手續,妳剛剛不是有提到寶石鑑定跟骨灰鑑定的條碼總共是30萬元,買賣合約書為何是35萬元?)不知道,我沒有看到上面寫35萬元,金額是30萬元,2次15萬元,20萬元是保證金 。(請看第188頁,買賣合約書上面寫賣給防菌抗膽的專利 内膽共2顆,第四點寫的是15萬元,金額加起來是50萬元,35萬元跟這個50萬元,但是檢察官起訴内容是妳被騙了履約 保證金20萬元,骨灰罐跟製作條碼是15萬元、内膽是15萬元。到底怎麼回事?)起訴書所記載的才正確,35萬元那個不是。(所以履約保證金沒有另外再簽一個合約?)沒有。(也沒有簽借據?)沒有。(感覺上好像故意把履約保證金20萬元灌在這寶石鑑定跟條碼裡面?)對,我現在看到也覺得是這樣。(『提示本案警卷三第190頁,並告以要旨』2個骨灰 罐依照190頁扣案物品認領保管單妳是否已經領回?)是, 因為警方叫我一定要去領回去,不然他也不知道怎麼處理,裡面包括内膽和寶石鑑定書我都領回去,有通知我去領。(『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五第131頁反面至第132頁並告以要旨』偵訊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鄭文林是買家部分當時不確定,現在確認是孟祥文沒有錯。(妳看第131 頁反面倒數第10行,1個7萬5千元共15萬元,我匯了15萬元 到天璽公司,之後一段時間一個月陳佑昌跟我說叫我去公司,蔡玟玟說要物料契約,我那時候覺得怎麼一開始不講好,覺得不對我就不願意出錢,交易就沒有繼續。這個一段時間是多久?前面講到說105年3月29日我又去公司,蔡小姐說骨灰罐的硬度不夠,需要做内膽,後來妳就講隔了一個月陳佑昌又叫我去公司,這段時間蔡玟玟叫妳說要作物料契約,所以時間是否大概是在105年4月底、5月初時?)差不多。( 地點是否在天璽公司?)對,同一個地點。(蔡玟玟說要物料契約當時跟妳要多少金額?)15萬元。(物料契約是要做哪些東西的?)她說還要物料契約,我實在聽不懂她說什麼,我對那個不暸解。(物料契約15萬元是以什麼為單位?)我不太清楚,物料契約這個名詞我聽過,可是不知道是什麼,她問我有沒有我說沒有,我心裡想說還要再拿錢出來,我就不想再拿出來了,我說不然你們作看多少錢再撿起來,就不了了之,我錢一直挖出來,到時候都不是真的。(蔡玟玟當場是否假裝假買家要跟妳買?)她是比較内行的人。(有沒有表不她自己要買?)不是,是幫孟祥文。(蔡小姐(蔡玟玟)有沒有說與孟祥文是什麼關係?親屬、朋友還是公司員工?)沒有說公司的員工,我有紀錄當時她講的話,在我家,我回去看看,再影印一份給法院等語(見本院卷5第218至第238頁)。 ⒊另依被告張喆茵於106年2月15日警詢時所供述:我於104年11 月初至天璽公司上班。(你在天璽人本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財務。工作内容公司雜項支出小金額部分,keyin的工 作,從104年11月開始。(當初面試你的人是誰?妳在該公 司之工作内容為何?)是鄭文林跟我面試。我擔任行政櫃台的工作,至於詳細工作内容為何,鄭文林叫我就跟著黃上茹學就好,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零用金控管、跑銀行(提領、匯款)……。(天璽人本公司的發薪方式為何?答:薪資 、獎金都是鄭文林親自在他辦公室裡的電腦操作計算,算好他會把薪資單列印出來,我跟黃上茹再去他辦公室裡,他會拿現金出來,由我們兩個人依照他所列印的薪資單將現金裝入每個員工的薪資袋裡,再請員工依序來鄭文林辦公室跟我們領取。(『警方現出示105年3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6樓之3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内所查扣之天璽人本會 議紀錄供妳檢視』警方問妳,該些會議紀錄中之簽名,是否係妳親簽的?)是我自己簽名的。(105年3月14日之會議記 錄所記載之「一階」、「二階」、「三階」各為何意思?) 「一階」、「二階」、「三階」是指業務分工,由鄭文林認定,通常剛進公司的業務,鄭文林都叫他們先去做「一階」的工作,一段時候間鄭文林認為可以後,就會讓業務接手「二階」的工作,而「三階」是要鄭文林認為話術及反應都妥當後才可以接觸。「一階」是新進人員:我只知道是負責拜訪客戶;「二階」是比較資深的業務,負責拜訪有意願的客戶;「三階」是更資深業務,負責把有意願的客戶約到公司見面洽談,而鄭文林此時通常會介入。(警方現出示105年10月19日在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所查扣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存摺影本,警方問妳,存摺中之相關匯款及受款註記係何人所寫?)那些都是我寫的。(妳是否知道天 璽人本公司以何種方式營利?)我只知道是靠仲介骨灰罐、内膽買賣來從中獲利,業務負責去拜訪客戶(賣家),至於買家的來源我不知道。(妳何時離職?在天璽人本公司工作的期間,曾與何人共事?)我於105年12月15日離職,我在 那公司共待了1年多左右,與我共事的有業務:陳佑昌(課 長)、蔡長谷、王志安、鄭永裕、吳沅駿、陳品宇、梁峻豪、張家瑋、周宏益,及内勤:黃上茹、林涵賴、吳家芸及許洛瑜、李雯淑、楊榮蓁等語(見警卷2第43頁至第45頁反面 );並有天璽公司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警卷2第48頁至第51頁)上被告張喆茵所註記之筆跡及天璽人本會議記錄(見警卷2第47頁) 可參。況依被告張喆茵所有筆記本內頁所記載:鑑定書⒈先掃描存檔、按相片▲鑑定書左上角對齊▲旋轉▲存雲端→鑑定書 ▲問人名。⒉小畫家▲小開範例、寶石、檢視→縮小▲寶石鑑定 中心、選取、複製、左上、右下、貼上▲右下〈地址〉去除▲矩 形無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中間折痕去除〉▲矩形無 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點字中間▲中間折痕㊤㊦、用鉛筆 最粗寬度去除▲邊框點線㊤㊦、用鉛筆選色→點旁邊黑線補上黑 色▲另存新檔,加﹣﹣。「列印鑑定書」櫃子拿黃色紙、雲端→ 鑑定書開啟、按列印、☑使圖片填滿畫面→消除✓列印、「護 貝」先熱機、拿護貝紙、上下左右平均、每張護貝2次……」 等內容,有該筆本影本在卷(見偵卷9第185頁至第192 頁)可佐,足證被告張喆茵進入天璽公司工作期間達1年有餘, 而其進入公司後即與著黃上茹學習如何工作,負責處理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財物管理,員工薪資之核對、注意公司資金進出、銀行提領款項、匯款及以電腦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及其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 書等工作財務等事項甚明。 ⒋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盧阿巡給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內膽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或取回骨灰罐,被害人盧阿巡逼於無奈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遂持續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不斷詐騙被害人盧阿巡之財產;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 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付予盧阿巡而行使,使其誤信確有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盧阿巡、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被告蔡玟玟終因向盧阿巡騙稱:沒有物料契約云云,因盧阿巡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盧阿巡始知受騙,受有50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東窗事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而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 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 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 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 項而為,與證人盧阿巡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核與被告鄭丞祐、王志安、陳佑昌、黃上茹前揭之自白,及證人李承奕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盧阿巡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176頁至第179頁)、指認照 片(見警卷3第180頁至第183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 卷3第184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3第185、187頁)、買 賣契約書(見警卷3第186、188頁)、保管單(見警卷3第189頁)、扣押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3第190頁)、天璽公司 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5第165頁至第166頁 )、記載證據、時序之牛皮紙袋(見本院卷6第258頁)、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6第259頁至第260頁)、被告蔡長谷、 王志安、鄭永裕之名片影本(見本院卷六第261頁)、天璽 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塔天璽4買賣部陳佑昌」傳送之簡 訊翻拍照片(本院卷6第262頁至第265頁)附卷可參,復有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永裕、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楊玉琴、蘇麗珠部分(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吳沅駿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吳沅駿單純係天璽公司之基層業務員工,並不知悉公司內部運作及詳細經營情形,對天璽公司是否涉犯詐欺一無所知,被告李承奕、黃上茹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坦承有涉犯詐欺罪事,然彼等與吳沅駿間,係為共同被告,而有事實上利害關係,故自有較高相互推諉、栽贓之危險,故其陳述之可信性已較不足云云。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⑶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 件3、㈠至㈢、⒊⑺、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詳如附件6、㈠、⒒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楊玉琴、蘇麗珠,致彼等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672萬元等情,業據證 人即被害人楊玉琴、蘇麗珠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6第80 頁至第100頁反面、第102頁反面至第115頁)證述綦詳,核 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 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 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 )、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 ⑴惟依證人楊玉琴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妳剛才說因為這個案子妳的精神狀況變的如何?)我變得一直蠻恐慌的,一想到要來法院我就很氣又恐慌,半夜就在想我一定要告死他告死他這樣子,我從來沒有這麼激動,當初我這樣幫助他,就是因為他是年輕人,他講話讓人覺得年輕人有這樣的自信也蠻不錯的,結果他竟然是用這種方式來詐騙我,這1年來只 要想到我就恐慌,我就覺得好氣好氣,只是我不能殺人,如果可以殺人,我真的就殺死他,我真的很激動很激動,我想我這樣誠懇的對待他,為什麼年輕人要用這種方式來對待我們這些老人家算什麼,我不欺不貪,我只是想把東西處理完就很高興了,他為什麼要這樣詐騙我,我真的對他很誠懇。(證人情緒激動)(剛才妳說這件事情因為也比較久,且為了這件事情影響了心情造成妳有了恐慌症?)對。(105年11月1日妳是否有因為這件事情到警察局製作過筆錄?)對。(當時所講的話是否都據實陳述?是否都實在?)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三第192-214頁證人楊玉琴105年10月1日 之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問:今日因何事到本隊製作筆錄?答:因為警方有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有與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的人接觸?並叫我去看有關網路新聞,看看是否有一樣被害的情形?看了新聞之後確認我也是被害人,我就跟警察約定到警局製作筆錄。上述内容是否正確?)正確。(『承上筆錄,並告以要旨』問:妳總共遭詐騙多少錢?答:我 和朋友蘇麗珠一起被騙的,我們共有25個骨灰罐,我有60% ,我朋友蘇麗珠有40%,被騙金額一共是672萬元。上述内容是否正確?)正確。(『承上筆錄,並告以要旨』問:初時如 何遭騙?答:105年1月初某日有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塔位、骨灰位?我聽了之後就跟對方說我有基隆金寶塔位要賣,之後就有二位天璽人本公司的業務吳沅駿及蔡長谷分別南下到路竹找我們洽談讓他們仲介買賣的事宜,並影印我們塔位的憑證帶回去。上述内容是否正確?)正確。(妳於警詢時確定指認吳沅駿跟蔡長谷二人當時都有親自到場?)是。(『承上筆錄,並告以要旨』答:事隔幾天,天璽人本的陳 課長又撥電話給我,說已經找到買家,要我到臺中跟買家談一下賣的事情,3月初某日我跟朋友蘇麗珠一同北上臺中到 天璽人本公司找陳課長,當天我們又把塔位的憑證及生前契約給他看,他要求我們把我們的骨灰罐拿到公司給買家先看,因此我們就將10個骨灰罐寄運到天璽人本公司,105年3月15日我跟蘇麗珠又北上臺中到天璽人本找陳課長,這次他跟我們說會有買家跟我們見面,然後到11點多的時候,一名年約3、40歲的女子走了進來,當下陳課長就跟我們介紹那位 蔡小姐就是買家代表,之後她就——檢視我們的塔位憑證、生 前契約及骨灰罐,看完都說很好沒有問題、罐子也很漂亮。上開内容是否正確?)正確。(『承上筆錄,並告以要旨』答 :蔡小姐聽完之後,就開始在我們面前聯絡她的大哥,並在電話中告訴她的大哥已經簽約了,並請她大哥匯款50萬元保證金到陳課長指定天璽人本中國信託的帳戶,我跟蘇麗珠聽了都很放心,也都覺得對方真的準備跟我們交易了,所以當天就簽下50萬元本票交給陳課長,並於3月17日匯款50萬元 到指定的天璽人本中國信託帳戶内。上開内容是否正確?)正確。(『承上筆錄,並告以要旨』答:105年4月12日,我們 又接到陳課長電話北上臺中跟蔡小姐見面,見面原本以為要買賣了,但是蔡小姐卻說家族人要求骨灰罐的材質要鑑定及建檔後才可以申請政府補助,當下我們聽了覺得很奇怪,就要他們自己去驗,但她說她大哥說不行,他們不可能還沒有買東西就花錢去驗,我們聽了之後為了順利交易,只好答應照做,這時候陳課長就打電話幫我們問價錢,說費用每個是6萬5000元,合計162萬5000元。上開内容是否正確?)正確。(『承上筆錄,並告以要旨』問:骨灰罐、寶石鑑定及條碼 認證後有無完成交易?如何繼續遭詐騙?答:沒有,始終沒有交易過,骨灰罐、寶石鑑定及條碼認證後,我們跟買家代表蔡小姐又在天璽見面幾次,但她都一直嫌東嫌西,骨灰罐沒有内膽,一下子說内膽沒有内膽條碼建檔,要我們去做她才要買,我為了順利交易又各給他們142萬5000元及180萬元。上開内容是否正確?)正確。(『承上筆錄 ,並告以要旨 』)答:後來蔡小姐又冒出我們之前給她看那些生前契約沒有信託,所以無法申請構助,我聽了之後心裡就想之前投那麼多錢了,怎麼也要滿足買家的要求來完成交易,而且陳課長也居中協調,請買家幫我們負擔50萬元,因此我們相信陳課長的話,讓他去處理生前契約的事,並依他的指示匯了187萬元到天璽人本中國信託帳戶。上開内容是否正確?正確 。(『承上筆錄,並告以要旨』答:後來我在想總算可以交易 了,但見面之後蔡小姐又說生前契約25個附贈骨灰罐也要領出來,後來我們就接到分局的通知,看了報紙才知道騙局。上、開内容是否正確?)正確。(『承上筆錄,並告以要旨』 問:陳課長一開始要妳們寄骨灰罐到他們公司時,有無告知妳需要保管費?答:有,他們說要保管費。上開内容是否正確?)正確。(『提示同上警詢筆錄第5頁,並告以要旨』) 警察有提供照片供妳指認蔡小姐,妳當時指認就是編號⑤的蔡玟玟。是否正確?是。(蔡玟玟今日有在法庭内,妳是否能指出是哪一位?)(證人楊玉琴站起當庭指認蔡玟玟)並說當時她沒有那麼醜,當時她不是這個樣子,她現在把頭髮剪短,但她的眼睛沒有什麼變,人是變黑變醜了。(妳於警察局所述,剛才經妳確認後,是否都實在?)都實在。(天璽公司裡面的陳課長就是叫陳佑昌?)對。(右邊數來第三個被告陳佑昌,請妳確認是否就是陳課長?)(妳本來有25個骨灰罐?)是。(骨灰罐是妳與蘇麗珠一起共有的?)是。(當初妳們每次付給天璽公司的那些錢,都是妳的錢還是妳們一起出的錢?)是她部份的她付,我的部分我付,其實我們是共有那些骨灰罐。(只是妳們二個人再去算錢?)對。(當初主要去商談的人是妳或是妳們二人一起?)我們二人都有去,可是蘇麗珠說那些東西歸我的名字就好了,所以我剛才雖然說錢是各付各的,但東西只是同時歸在我的名下。(蘇麗珠是否有參與每個交易過程?)都有參與。(當初吳沅駿與蔡長谷到路竹去拜訪妳時,妳是否還有印象他們跟妳說了什麼?)我沒印象。(當初妳是否有簽立任何書面文件?)我也沒印象。(妳剛才說陳課長(即陳佑昌)有介紹一名買家的代表蔡小姐給妳認識,有無印象當時他們二人是如何介紹自己?有無出示名片給妳?)好像有,又好像沒有,我就記得我們要買賣跟她談的時候;有時她常常不同意時就會說她要請教她的大哥,甚至有時候就在我們面前就假裝打電話給她大哥,我們也不知道,然後就說我大哥說不行就不行。(那妳如何知道蔡玟玟是假裝打電話?)因為我就看那個樣子就是這樣,有時她硬要我們趕快處理的時候,她就會打電話給她大哥,我們當時就在懷疑,還有一次她讓我的懷疑更大,就是這件事情之後,她從人本那邊的辦公室裡面走出來,她跟裡面的人就在那邊嘰嘰喳喳的談,當時我就懷疑是不是我們真的出了什麼事情,後來沒多久就真的出事了。(有無印象妳跟蔡玟玟簽立的是什麼文件?)蔡玟玟當初跟我們交談時,蔡玟玟說我們要賣什麼,她要跟她大哥講,然後就在我們面前打電話給她大哥,然後就說我們沒有什麼,就是她叫我們補充買什麼東西的時候,忽然間發現我們沒有什麼,然後就跟她大哥說我們沒有那個,然後就說沒有那個的話就不能買賣,就非要我們做什麼,要合他們的意思後才可以跟他們買賣。(妳有無跟蔡玟玟簽立任何買賣文件、預約或履約保證書之類的文件?)這個我就不清楚了,要問我朋友蘇麗珠,我忘記了。(妳有無確認過蔡小姐的身分?譬如看過她的證件、聽她介紹自己或出示名片給妳?)都沒有。(『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5頁之寶石鑑定書及條碼建檔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内容記載總共購買25份,總價金為162萬5000元。這份文件是否是妳親 簽的?)是。(妳簽的時候有無閱讀過裡面的内容?)有大約看了一下,說實在我們真的也不是很懂,只是認為大概買賣就必須有這樣的東西,我們就這樣簽了。(合約書第七點: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亦不代表甲方為本產品做任何保證及脫售之行為,雙方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當時妳有無注意到第七點所載之内容?)沒有注意到。(『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7頁之内膽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内容也是記載總共購買25份,總價金為142萬5000元 。就妳印象所及,上開内容與妳當時所簽立的内容是否相符?)相符。(這份文件是否妳親簽的?)是,因為他當初說如果沒有這個内膽就沒有辦法買賣,就賣不出去。(所以這份文件是由妳簽的?)是。(妳當時一樣有閱讀,但是妳沒有在意裡面的内容?)是。(『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9頁之内膽條碼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内容一樣總共是25份,總價金為180萬元,這份文件是否也 是由妳親簽的?)是。(當時妳一樣是有看内容,但沒有在意内容?)是。(『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101頁之生前契約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同樣是25份, 總價金為180萬元,這份文件是否也是由妳親簽的?)是。 (份數、價金及其他的全部的内容是否也與妳當時簽的内容相符?)應該是。(當時妳一樣有看内容,但是也沒在意内容?)是。(之前妳曾說50萬元是履約保證金?)對。(到後來又說50萬元也是成為訂金,就妳的認知,所謂履約保證金的意思是不是如果交易沒有成的話,那筆50萬元要沒收的意思?)對,他有這樣說。(最後交易沒有成?)是。(就妳的認知,50萬元可能就要被沒收了?)因為交易是他跟我們交易,不是我們自己交易,所以我們一直認為買賣不成的話,50萬元要退給我們。(妳的認知是他要退給妳們?)對,就是說他必須要還給我,因為買賣不成,他必須要將50萬元給我們,因為他沒有幫我們賣出去。(反過來說如果是因為妳的問題而導致交易沒有成立的話就要沒收,是否如此?)(未答)。(當初妳認知的所謂履約保證金是何意思?)我認知的履約保證金是他如果沒有幫我賣出去,他必須要將錢給我們,就是說他必須要將50萬元保證金還給我們才對,他必須要履約給我們的保證金那50萬元就對了。(那妳為何要先付50萬元?)因為他說我要先付這50萬元出去,他才會幫我們買賣。(『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 5頁之寶石鑑定書及條碼建檔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寶石 鑑定書及條碼建檔25份買賣的價金是162萬5000元?)對。 (『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4頁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訂購單上面有寫訂金50萬元,妳是否有付這筆訂金50萬元?)有。(那50萬元是另外給付的?)印象中我記得是匯過來的。(跟履約保證金是同一筆還是不同一筆?)我記得我匯了二筆錢過來,這二筆錢不是同一時間付的,我的印象是這樣子。(妳是說妳總共匯了672萬元? )對。(起訴書聲稱總共有11次的匯款,但卷内的證據只有7張匯款單,且多數也都是模糊不清看不出金額内容,就這 個部分妳有無保留當時的匯款單?)印象中我有留著。(之後是否可以再請妳補呈給法院?或是提供匯款記錄?)如果當初交給分局,那我就沒有帶回家去保留了。(全部的單據妳都給警方了?)是。(剛才妳提到中間的時候妳覺得很奇 怪,尤其是買家為什麼自己不驗而要妳們驗,當時買家是用什麼理由說服妳們先驗,她才要買?)他就說我們是託他賣的,所以我就必須要把那些東西完整的做好了以後他才能夠幫我們賣。(妳是說天璽人本公司的人跟妳講的,不是買家跟妳講的?)買家也有講,買家常常就跟我們說這個不滿意,然後她就會假裝打電話給她大哥之類的,然後大哥就說不行喔,一定要怎麼樣才可以,然後就說這樣我們必須再做什麼。(剛才檢察官有提示妳之前的筆錄,妳於警詢時提到一開始最早接觸妳的是吳沅駿跟蔡長谷,妳當庭是否認的出蔡長谷是哪一位?(辯護人請證人揚玉琴起身當庭指認蔡長谷)證人楊玉琴表示認不出來。(蔡長谷就是妳右手邊數來第四位被告,妳是否還記得他就是當時第一時間跟妳接觸妳手上商品的人?)如果真的是他的話,他現在的髮型變了。(是否還記得一開始蔡長谷到路竹找妳時,當時他跟如何跟妳接觸、說了什麼?)我記得好像是他們知道我有什麼就打電話過來,然後請我們到臺中來,我印象中是這個樣子。(所以是打電話請妳來臺中,並不是到路竹去找妳?)不是。(打電話給妳的是男生還是女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人打電話過來就是了。(他打電話請妳來臺中,有無說請妳來臺中要做什麼?)就問我是不是有骨灰罐要賣之類的,說他們是買賣的,我們覺得能夠有這種機會就趕過去了,因為他當初是跟我們說有骨灰罐要買賣之類的,而且那時候剛好我們手邊有這樣的東西,我想那這樣就找我朋友,朋友說她也有,就因為這樣所以我們就共同過去看一看他們怎麼講的。(共同過去是妳跟蘇麗珠過去?)對。(是否記得妳第一次過去大概是什麼時候?)大概是年初的事情,我真的記不起來,我被這種事情搞的真的都記不起來了。(蔡玟玟出現的時候是以買家身份,還是她是代表買家來現場?)其實蔡玟 玟當初跟我們談的時候,看我們的東西之後就開始嫌東嫌西,後來我們說我們沒有這些,然後蔡玟玟就說她要打電話給她大哥好了,然後就在那邊假裝打電話,打完電話後就說她大哥說不行,一定要怎樣才可以,所以我們才陸陸續續做了後面那些蠢事。(妳說蔡玟玟有嫌棄妳們的東西哪裡不好,那蔡玟玟當時有無表示要買妳們手上的東西?)沒有說,她一直說我必須要把這些東西都完成了,她才會買賣,我必須要把東西達到她要求的時候。(這個部分是蔡玟玟說的,還是陳佑昌說的?)陳佑昌是在旁邊搭腔說好啦,妳就這樣,沒有關係,我也是有幫妳出一份等等,講一堆。(妳剛才說妳手上的骨灰罐要裝配件時蔡玟玟有出現,當時蔡玟玟是如何介紹她自己的?)蔡玟玟好像沒有介紹她自己,只有陳佑昌在介紹,然後她就說有什麼事會打電話給她大哥,然後她就打電話給她大哥。(蔡玟玟是否有跟妳說她也是天璽公司的業務?)不知道,因為當初蔡玟玟就是扮成一個要買我們東西的客戶過來,有時候蔡玟玟過來的時候,如果看我舉棋不定不想買時,她就會跟辦公室裡面出來的人嘰嘰喳喳說沒有這個不行沒有那個不行。(『辯護人請證人楊玉琴起身當庭指認鄭文林』在妳到天璽公司整個交易過程中,有無看到現在妳左手邊這排最右邊的被告鄭文林出現過?)(證人楊玉琴表示認不出來)並說他現在變胖了,真的認不出來,跟我以前看的樣子不一樣。(是否記得妳跟蘇麗珠到天璽公司交易的時候,鄭先生(即鄭文林)有無出現過?)他的樣子跟我想像中當初我看的人是不一樣的人,所以我不敢說是不是他。(剛才辯護人有跟妳提到履約保證金50萬元,也有提到骨灰罐材質鑑定條碼的50萬元訂金,是否可以確定這二筆錢是不同的還是相同的錢?)履約保證金是履約保證金不一樣,跟骨灰罐材質鑑定條碼50萬元訂金是不同一筆錢,保證金是保證金,要做骨灰罐裡面的東西要另外付錢。(所以骨灰罐的錢跟履約保證金的錢是分開的?)對,然後他有說我們如果沒有怎麼做怎麼做的話,到最後那個保證金是會被沒收的。(保證金後來是否有被沒收?)就沒拿到啊。(是否還記得起來當時妳買的有哪些商品?)當時我們的商品就是骨灰罐而已,後來有加了生前契約。(妳是否有加裝内膽?)内膽是他建議要裝上去之後才比較容易賣的出去,對方要求說他們會買,但是妳必須要裝上後,他們才會買。(他們有說加裝内膽後比較容易賣?)對。(這個是何人說的?)陳佑昌說的。(蔡玟玟有無這樣說?)因為他們就是嘰嘰喳喳講了以後,然後陳佑昌就說妳必須要這樣子,他們才賣的出去。(是裝了内膽比較好賣,還是妳不裝内膽他們不會買?)他們說裝了内膽比較好賣,我記得當初我們還沒裝的時候,我印象中當時陳佑昌還說買家認為這樣子他們不喜歡,他們要重新再做什麼才要買。(妳購買内膽、生前契約這些商品的價格是跟鄭文林談的還是跟陳佑昌談的?)陳佑昌也有,鄭文林也有。(跟天璽公司接觸以前,妳自己手上有無身前契約?)有。(當時妳是否有再問天璽公司他們在賣生前契約的業務,大概怎麼報價的情形?)我忘記了。(妳稱一開始是吳沅駿跟蔡長谷到路竹去找妳,妳是否可以當庭指認有沒有吳沅駿或是吳沅駿坐在哪個位置?)剛才我一直在說實話,為了這件事情這1年來我多痛苦,一下叫我認,我 真的沒辦法。(『辯護人請被告吳沅駿舉手』可否確認去路竹 找妳的,是否就是這位吳沅駿?)當初他不是這樣的髮型,我確認不出來,他應該沒有去路竹找我。(『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第210頁之吳沉駿、蔡長谷名片,並 告以要旨』這二張名片是否妳提供給警方的?)是。(是否記 得這二張名片是何時、何地、何人交給妳的?)我真的不記的了。(請妳回想,是在路竹那次交給妳的,還是何時交給妳的?)對,有一次在路竹有人來找我時交給我的。(在整個過程中,妳還有拿過誰的名片?)就他們公司只有這二張,應該沒有其他張。(去路竹找妳那一次的人跟妳說了什麼?是單純跟妳說有仲介要買賣的事情,還是已經有找到買家了?)不記得了。(路竹這一次,蘇麗珠是不是在場?)是。(蔡玟玟有沒有跟妳提出說要用多少錢跟妳買妳的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我不記得了。(是否在一開始蔡玟玟跟妳見面時就跟妳提過有意思要用多少錢跟妳買?)沒有。(妳於警詢時提到蔡玟玟有檢視妳們的塔位憑證、生前契約及骨灰罐,看完了都說很好沒問題,罐子也很漂亮,說可能會以一組(包括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60萬元向妳購買?)有。(蔡玟玟有曾經開價要以一組(包括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60萬元要向妳購買?)是。(這是一開始蔡玟玟提出來的?)是。(蔡玟玟從頭到尾都假扮她是買家的人?)是,每一次要買或要什麼的時候,她就說她要打電話請教她的大哥。(在妳從事本案所謂寶石鑑定、製作條碼、加裝内膽、内膽條碼、生前契約,做了這麼多事情之前,妳是否就已經有了25個骨灰罐了?)是。(這25個骨灰罐是否包括骨灰罐加上25個塔位?)是。(25個骨灰罐跟25個塔位是否有附25份的生前契約?)我只知道當初也有生前契約,但是不是各有25個這我就不清楚,忘記了。(妳起碼能夠確定妳有25個塔位加上25個骨灰罐?)對,我要補充一下,我記得生前契約他跟我們說這樣不夠還要再買。(後來妳有再買生前契約?)對。(所以生前契約是後來再補充又買了生前契約?)對,是再補充買生前契約的,本來就有了,他說這樣不夠不能搭配,所以搭配同數,然後再買生前契約。(所以後來妳才會跟他買了187萬元的生前契約?)是。(是補 充再加上去的?)對。(所以妳原本本身就有25份的生前契約,每一個骨灰罐跟塔位都有一份生前契的?)對,後來是因為某一樣東西比較多不能一個一個搭配的時候,就必須再補成有一配一這樣子。(一開始吳沅駿、蔡長谷去路竹找妳的時候,針對妳有的25個骨灰罐、塔位、生前契約這些東西,有沒有跟妳說是要幫妳買賣轉售這些東西還是要做什麼?)他們原始來找我就是想要幫我們買賣的。(所以他們當初來找妳的意思,就是要幫妳賣這25個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對。(後來相約在天璽人本公司跟陳佑昌見面時,陳佑昌所跟妳提的還是要幫妳賣這些骨灰罐、塔位、生前契約?)是。(所以他們一開始就一直在跟妳談買賣妳手頭上所擁有的骨灰罐、塔位、生前契約,這件事情是確定的?)是,確定。(後來蔡玟玟出現了,他們是不是介紹說這個就是買家的代表人?)是。(是不是因為有買家的代表人具體的出現在妳面前,妳才會一直陸續做後續的投資?)沒錯。(我反過來問妳,假如沒有人跟妳說要跟妳買賣這些骨灰罐、塔位、生前契約,也沒有人假裝買家的話,妳會不會去做骨灰罐的寶石鑑定、製作條碼、内膽、内膽條碼,甚至於再加購生前契約這些動作?)不可能,因為我對這些東西完全是行外漢,我是完全不懂的。(所以並不是妳一開始就主動要做寶石鑑定、製作條碼、内膽、内膽條碼及生前契約?)沒有錯。(妳從來沒有說要加購這些東西?)對。(完全是因為買家跑出來了,然後買家口口聲聲要跟妳做交易,要買妳25個骨灰罐,是否如此?)對,是這樣沒錯。(所以買家做了這些要求,妳一項一項的配合買家的要求?)是。(妳才做了骨灰罐、寶石鑑定、製作條碼、内膽、内膽條碼及加購生前契約這些動作?)對。(完全是回應買家的要求?)是。(妳回應買家這些要求的目的,是不是希望把妳手頭上骨灰罐全部賣掉?)沒錯。(妳繳納50萬元的履約保證也是希望能夠賣掉骨灰罐,才繳的保證金?)是。(剛剛律師一直有跟妳確認一件事情,履約保證金的50萬元與後來製作寶石鑑定條碼的162萬元,當初做履約保證的50萬元有無挪過來 當作這162萬元的部分?)沒有,保證就是保證。(是分開 來的?)是。(妳25個骨灰罐,後來蔡玟玟是否跟妳買任何1個骨灰罐?)1個都沒有買。(有無給妳分文的買賣價金?)沒有,連訂金都沒有。(妳的履約保證金也都損失拿不回來了?)是。(如果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這些人一開始就跟妳講明除了履約保證金以外,後續還會要求妳就骨灰罐製作條碼、鑑定、加裝内膽、内膽條碼認證、另外還要再加購生前契約,需要將近672萬元這麼多支出的話, 妳是否還願意跟他們買賣這些骨灰罐?)不可能。(可是妳一開始就不斷的投錢進去?)沒有,我一開始只是很單純的希望能夠賣出去就好,可是他一直跟我強調要有這些東西,沒有這些東西就賣不出去,所以就一直做一直做到要賣出去,我就一直很單純希望他幫我處理完就可以了,可是卻變越陷越下去,陷了一次以後又說妳有裝這個,沒有再裝的話就賣不出去,接著又是這樣,所以我們才越陷越多的,結果一次、二次這樣說要我趕快處理,他就說會啦,大姊我一定會幫妳賣出去,所以我們才會商量結果,覺得趕快處理掉就好了。(剛剛辯護人問妳,提供買賣合約書時上面第七點已有載明:「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亦不代表甲方為本產品做任何保證及脫售之行為,故雙方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當時他是不是有這樣跟妳講?)沒有啊,因為當初他是說幫我們買賣,然後他就說沒關係啦就幫妳怎麼處理,而且還說他也是有投資,他是這樣講的。(妳沒有看到買賣合約書上有加註這項條款?)我沒有看啊,去現場他們這樣講,我們就一直這樣聽,希望能夠處理掉就好了。(『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5頁之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請妳看買賣合約書第七點?)當初我好像有看了一下,我有問他,他就說:阿姨,我不會騙妳啦,我也是有投資一部分什麼之類的等語(見本院卷6第80頁至第100頁反面)。 ⑵另依證人即被害人蘇麗珠於本院審理所證稱:(妳是否有因為骨灰罐的買賣被詐騙金錢?)有。(妳是否與楊玉琴一起被騙的?)對,我們一起。(整個被騙的經過妳是否都有參與?)有。(妳對於被詐騙的整個過程是否都很清楚?)對。(是否可以陳述如何被騙?)就跟在警局製作筆錄時一樣。(意思是製作警詢筆錄時妳也在場?)對,我有去。(妳是否有看過吳沅駿及蔡長谷這二位被告?)我沒看過,因為一開始我沒有接觸,第一個認識的就是陳佑昌(陳課長)。(妳是否有見過蔡玟玟?)有,我見過的就是陳佑昌跟蔡玟玟。(在被詐騙的過程中,妳見過蔡玟玫幾次?)好多次,一開始簽50萬元訂金那時候蔡玟玟就有來了,蔡玟玟就先開始說好,那50萬元她就交了,我們看人家都要拿50萬元了,於是我們也說好吧,回去之後我們就匯了50萬元,那個是一開始的訂金,後來又說她是買家的代表,說他們是家族要用喔,我問她買那麼多幹嘛,她說因為是整個家族要用的。(蔡玟玟說整個家族要用的,有無說要買幾個?)有25個,她說全部要。(後來蔡玟玟有無跟妳們說要做什麼樣的加工後才要購買?)沒有,後來在我們就要交易成功的時候,蔡玟玟就說這個不行,還要做什麼做什麼,每次都這樣就是一直加一直加。(妳是否知道蔡玟玟要加什麼東西?)我們都不知道,就是蔡玟玟來看之後說:喔好,然後可是妳還要做什麼内膽,然後一次完了又來一次,一次完了又來一次,就是這樣子,我們都想這次可以拿到錢了,可是來了又說這個不行,妳那個東西還有什麼沒有怎樣怎樣,就這樣一直加上去。(是否知道妳被詐騙了多少錢?)沒有仔細算,我們都二個人一起算的。(妳跟楊玉琴二個人一起算,總共多少錢?)因為我們二個人是一起匯錢的。(大概講一下妳是多少錢?楊玉琴是多少錢?)我的部分大概2、300萬元,因為我們總共是五份,楊玉琴的部分是三份,我是二份。(妳說25份個骨灰罐裡面其中5分之2是妳的?)對。(所以妳有10個骨灰罐,剩下15個骨灰罐都是楊玉琴的?)對。(妳手上原本的那10個骨灰罐,是否在接觸到天璽人本公司之前就已經有了?)這個本來我們就都有了,以前我們是某種原因轉換到最後因為有買家跟我們買了,後來那個突然不見了,就那個了,那時候有拿訂金。(妳說的是哪個?)可是那個我也不記得了,那麼久的事了。(骨灰罐是如何取得的?)那時候我們取得的就是這樣的經過,跟起先我們有這25個骨灰罐跟生前契約都跟他們沒關係。(他們是指誰?)就是天璽人本公司的,他們知道我們有這個東西,然後打電話給楊玉琴。(所以妳那10個骨灰罐跟骨灰位是跟其他的公司或是個人購買的?)對,跟天璽沒關係。(在妳與天璽人本公司接觸過程中,有無其他的禮儀公司或配件公司跟妳聯繫?)沒有,那時候陳課長(即陳佑昌)就說如果人家有跟妳聯繫,妳都不可以喔,因為妳跟我們有那個。(有無其他人跟妳聯繫接觸?)有人打電話。(在跟天璽人本公司之前,除了骨灰罐跟骨灰位之外,有無跟其他的禮儀公司購買其他的配件過?)沒有,配件都是在天璽人本公司買的,都是陳課長(即陳佑昌)跟蔡玟玟二個人一直說要怎樣。(當初妳是否與楊玉琴一起去警局製作警詢筆錄?)對,我們有一起去。(警詢筆錄上受詢問人的部分只有寫楊玉琴,是否如同楊玉琴剛才作證時所述,她記不清楚就問妳,然後妳就直接跟警察講?)不是,警察問楊玉琴有時候會講的不清楚,我會在旁邊提示一下。(妳會提示楊玉琴,但妳沒有幫楊玉琴做答,都是由楊玉琴講,但是妳有在旁邊提示楊玉琴?)對。(妳說一開始的時候有沒有人接觸楊玉琴妳不知道,妳會知道天璽人本公司是楊玉琴跟妳說的?)對,她跟我說的。(然後找妳跟她一起去天璽人本公司?)對,我們就一起過去,楊玉琴打電話跟我說要去臺中天璽公司,那時候我們也不知道天璽公司在哪裡。(當時妳有無接過天璽公司這邊任何一個業務員的電話?)沒有。(來臺中之前都沒有接過?)沒有。(妳們第一次到天璽公司的時候,是否就是陳佑昌跟妳們接觸的)第一次的時候就是陳佑昌。(那次是只有陳佑昌,還是還有其他人?)我也忘了,我在想剛開始的時候應該蔡玟玟也有來,不然我們怎麼會付50萬元,因為蔡玟玟先付了,我們才付,因為蔡玟玟要付給我們看她有付訂金。(妳不確定第一次的時候是不是只有陳佑昌一個人?)第一次去是不是只跟陳佑昌接觸我朝就回去,第二次我倒是不清楚,但我確定匯50萬元訂金是蔡玟玟有來的時候。(所以是第二次來臺中的時候?)我不確定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妳第一次見到蔡玟玟是付履約保證金的時候?)對。(當時陳佑昌是如何跟妳介紹蔡玟玟?)陳佑昌說她是買家要來看東西,然後蔡玟玟看完之後很高興,就說很好很好,我們就想她說很好,應該就可以賣了。(當時蔡玟玟有無出示名片或自我介紹?妳是否知道她的名字或是看過她的證件?)那都是陳佑昌介紹的,我也忘了。(陳佑昌就說她是蔡小姐?)陳佑昌說這是買家蔡小姐,好像是這樣,我也忘了。(當時妳就沒有再進一步確認蔡小姐的身分?)沒有。(妳說當初蔡玟玟看了之後就說很滿意,蔡玟玟是否有明確的說要跟妳買?)有,她就說她通通要啊,我現在想起來了,應該是第二次看到蔡玟玟,因為第一次去是陳佑昌接待我們,陳佑昌要我們去叫他們將骨灰罐寄到天璽公司去,那是第一次。(蔡玟玟是怎麼跟妳說的?)她就說很喜歡,然後就說通通要,所以那時候我才會問陳課長(即陳佑昌)她為什麼要那麼多,陳佑昌說他們怎樣怎樣,就說大概是家族的關係吧。(蔡玟玟要跟妳買,有無說明確的價格?)好像有講價格。(多少錢?)她說分開還是一起,我也忘。(妳也忘了總價或單價?)是說整個總價還是單價我也忘了。(當時妳有沒有跟蔡玟玟簽任何的買賣契約書或是預約書?)都是陳課長(即陳佑昌)在處理的,他一直認為我們就是委託他,我們賣家委託他,他就要全權處理,本來我就認為是這樣子,我的認知就是他通通要全權處理。(妳的意思是雖然妳是跟蔡玟玟第一次見面,妳也不確定她的身份,只有聽陳佑昌的介紹,也沒有跟妳簽任何書面文件,這樣妳為何會相信蔡玟玟已經給付了所謂的保證款50萬元?)蔡玟玟馬上就在那邊打電話說大哥,你轉50萬元進來,讓我們聽,我們就聽到她說轉進來了,所以我們就相信。(妳與蔡玟玟、陳佑昌在會談的過程中,有無看過在妳左手邊的第一位被告鄭文林?鄭文林是否有進去參與你們的會談過?)沒有。(鄭文林有無直接跟妳接觸 過?)沒有。(『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 5頁之寶石鑑定書及條碼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上開合約 書是否由楊玉琴簽的?)可是我沒看,反正就是糊里糊塗啦。(楊玉琴簽的時候妳是否有在場?)有在場,但是我沒有看。(『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7頁之内膽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是否也是楊玉琴簽的時候妳沒有看?)一樣啦,都是相信他們,我沒有看。(『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9頁之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是否也一樣的情形?)都一樣。(都是楊玉琴簽的,妳在場,但是妳沒有看内容?)對,我也沒有看,因為我們都相信。(『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101 頁之生前契約合約書,並告以要旨』是否也是楊玉琴簽的時候妳在場,但是妳也沒有看内容?)沒錯。(妳說當初楊玉琴有付一筆50萬元,後來妳們也有付一筆50萬元,是用楊玉琴的帳戶匯出的?)對,沒錯。(妳們内部就是妳在拿錢給楊玉琴,是否如此?)對,是這樣。(就妳的認知,50萬元是所謂的履約保證金?)對。(他是怎們跟妳說這個履約保證金的?)陳佑昌說雙方都要拿50萬元,就這樣子而已。(有無說什麼樣的情形會沒收或退還履約保證金?)沒有,我的認知就是不管買賣交易,反正買賣完了,他就要還我們50萬元,我的認知就是這樣,50萬元拿給他那跟這個是沒有關係,只是交易那個,但要還給我,另外賺的錢是他賺的,買賣東西該賺的我們會付。(是否記得當初他們是怎麼跟妳說的?)忘了,沒有注意到這個。(『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二第94頁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上開所示之條碼鑑定及條碼建檔訂購單上有記載訂金50萬元,尾款112萬5000元。妳是否有支付訂金50萬元?)應該都有,反 正有,通通都有匯款。(是妳匯款還是楊玉琴匯款?)都是楊玉琴匯款,用她的名字匯款他們才會知道,有的時候也會用我的銀行帳戶,然後錢放到我那邊再用楊玉琴的名字匯出去。(是哪一筆?時間、金額?)忘記了,裡面用中國信託帳戶的那一筆應該是我的帳薄弄的。(用中國信託帳戶的至少有三筆,是否只要是中國信託的就是妳的帳戶?)應該都是我的帳戶,錢匯到我的帳戶後,再從我的帳戶拿出去。(妳是否可以提出匯款單或交易憑證?)匯款單都在楊玉琴那裡由她保管。(庭後是否可以將妳中國信託的帳戶存摺或收據原本提供給法院查詢明細?)我這裡都沒有單據或憑證,全部都在楊玉琴那裡,因為都是都是她的名字,所以那時候有說過通通放在她那邊。(妳是否有辦法明確說出哪些是妳的匯款,哪些是楊玉琴的匯款?)沒有辦法,因為就是陳佑昌要我們付多少錢,我跟楊玉琴二人就自己私底下算一算各要付多少,合起來之後再透過楊玉琴的帳戶匯出去,或者是用我的帳戶以楊玉琴的名字匯出去。(就妳的部分那10個骨灰罐加購的配件内膽、條碼鑑定,有無完成交給妳?)通通在天璽公司那邊。(後來就都在警察局這裡?)對。(當時妳們是否有問蔡玟玟慈恩園的報價是如何?)沒有,生前契約那是原始,怎麼來的我也搞不清楚了。(當時妳們是否有跟天璽人本公司加購慈恩園的生前契約?)加購的是後來說我們那個生前契約有一個沒有什麼保,我也忘了我們後來有加購這個,還是原本就有,我現在也糊塗了,可是應該原本有生前契約,還是後來有跟他們買。(各次決定要購買内膽、寶石鑑定這些配件商品,是由楊玉琴決定之後然後妳再一起出錢,還是由妳跟楊玉琴二人共同決定?)共同決定。(妳和楊玉琴所擁有的25個骨灰罐,實際上妳擁有的是10個?)對。(楊玉琴擁有的是15個?)沒錯。(妳與楊玉琴所有被騙的金額,依照檢察官所認定的這672萬元當中,40%是妳出的錢,60%是楊玉琴出的錢?)沒錯。(當初這672萬元的匯款,都是用楊玉琴的名字匯出去的?)對。(本案當中妳與楊玉琴二人所涉及到的,不但付了履約保證金50萬元,還做了骨灰罐寶石鑑定、鑑定條碼、内膽、内膽條碼、還加購了生前契約這麼多東西,這些東西是否都是蔡玟玟代表買家時,堅持一項一項都必須要有?)對,蔡玟玟不是一次要求的,都是一項一項來,譬如今天做寶石鑑定條碼付了好之後,我們心想下次來就可以拿錢,沒有想到蔡玟玟又說還要做内膽,然後再想下次來應該就可以了,結果還要做内膽條碼,就這樣二次一次來。(每一次都是蔡玫玟這個買家堅持要有這個東西,她才買?)對。(沒有這個東西,她就不要跟妳們交易?)就說一定要有這個東西,因為她家的長輩要求要這個。(所以沒有這個東西,他們就不會要?)對。(妳們是因為這樣就一直加購?)對。(假如沒有任何買家在妳面前說要跟妳買骨灰罐、塔位,妳是否會去投資花錢買這些東西?)不會,絕對不會。(所以這些東西的投資不是妳自願的,而是妳希望成交賣掉,應買家的要求才去加購的?)對。(履約保證這50萬元到後來,是否有抵寶石鑑定跟製作條碼那筆162萬5000元?)沒有,我本來叫他抵,他說不可 以,那個不同功用。(妳當場有叫他用履約保證來抵這筆162萬5000元?)有,但他說這是不同性質的東西,他有說。 (他說不讓妳用履約保證50萬元來抵?)對。(妳確定是這樣?)對,他說不可以,這個是不一樣的,他有講這一句話。(履約保證這50萬元,妳們是如何付給天璽人本公司的?)也是匯去,然後他叫我們匯到天璽公司的帳號。(因為其中妳佔了40%,一定是從妳的帳戶領錢出來交給楊玉琴的? )沒有,有些也不是從帳戶裡面領出來的,有時候就到處去湊來的。(如果照妳跟楊玉琴的說法50萬元是獨立的,162 萬5000元沒有抵履約保證的50萬元,那妳們被騙的金額就有722萬元,比檢察官起訴的672萬元還要高50萬元出來?)那就是這樣,因為我的認知也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6第102頁反面至第115頁)。 ⒊參酌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楊玉琴、蘇麗珠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購買內膽、製作內膽條碼、購買生前契約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逼於無奈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遂舉債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不斷盤剝被害人之財產。終因警方之告知,被害人楊玉琴、蘇麗珠始知受騙,受有672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 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足證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被害人即證人楊玉琴、蘇麗珠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195 頁至第198頁)、指認照片(見警卷3第199頁至第200頁)、貨品訂 購單(見警卷3第201、203、205、207頁)、買賣合約書( 見警卷3第202、204、206、208頁)、被告吳沅駿及被告蔡 長谷名片(見警卷3第210頁)、匯款申請書(見警卷3第211頁至第213頁)、作廢本票影本(見警卷3第214頁)、天璽 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戴鳳英部分(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不詳成年男子、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⒌⒍⑶、⒎所載云云。被告蔡長谷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⑷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⑻、⒌至⒔所載云云。被 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⒓㈡至㈦所載云云 。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 查: ⒈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不詳成年男子、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戴鳳英,致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55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戴鳳英於偵查(見偵卷5第141頁正反面)及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6第178頁反面至第203頁反面)證述綦詳, 核與被告鄭丞祐就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 )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 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 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 (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 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戴鳳英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請詳述被詐騙的經過?)一開始是一個王志安打電話給我,之後我為了要證實有無這間公司,所以我就自己開車到昌平路的天璽公司親自去看,第一次到天璽公司是陳佑昌跟我接觸的,接觸之後就一次又一次騙我,然後我就將自己手上的10個骨灰罐領出來,我再去天璽公司時陳佑昌就騙我說骨灰罐要刻經文,刻經文要多少錢,等經文刻完後,蔡玟玟就佯稱是假買家要來跟我收購,結果講一講之後就不了了之了,後來我心裡想當作認賠就算了,隔沒一段時間後陳佑昌又打電話跟我聯絡說要裝内膽,我又花了一筆錢去裝内膽,當時裝内膽的費用我是匯到天璽公司中國信託銀行的帳戶内,當時匯款的單據我今天都有帶來,之後又叫一個男的假裝買家要來跟我買,結果也是一場騙局沒有成交,沒成交之後陳佑昌就問我那些骨灰罐是要留在天璽公司還是要載回去,如果骨灰罐要放在天璽公司的話,就要跟我收取租金,意思就是我跟天璽公司租地方放置那些骨灰罐,後來我把那些骨灰罐全部都載回去之後就都沒消息了,之後臺中第五分局通知我要統計被害人數,所以我才去參加,整個過程大約歷時2年,我被 詐騙的金額為55萬元。(妳剛才說是王志安主動打電話跟妳聯繫,除了王志安之外,妳在警察局時說還有一位蔡長谷?)對,蔡長谷也有。(時間在105年3月,是否正確?)差不多。(王志安跟蔡長谷打電話給妳,是問妳什麼事?)問我有沒有在買賣塔位這些東西,結果他們叫我先去將骨灰罐領出來。(後來妳到天璽公司跟妳接觸的是陳佑昌?)對,陳佑昌跟我接觸的。(妳說後來有假買家蔡玟玟 來說要購買 ?)對,蔡玟玟。(後來要求妳要做骨灰罐的什麼加工?)第一次是要求刻經文。(第一次是要求刻經文還是條碼?)第一次是條碼才對。(當時做一個條碼是2萬元,金額是否 正確?)對。(當時妳是做了10個條碼認證,所以被騙了20萬元?)對。(因為時間久了,妳在警察局製作筆錄距離案發時間近,所述較為正確?)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三第216-217頁反面之被害人105年11月10日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調查筆錄,並告以要旨』妳於警詢時所述是否實在、正確?)實在、正確。(妳於警詢時稱第一次蔡玟玟假扮買家說要條碼才要跟妳購買,後來為何沒有交易完成?)我也不知道,蔡玟玟沒有跟我對話,那時候我就覺得懷疑奇怪,她要跟我買骨灰罐竟然都沒有跟我說,竟然都是陳佑昌在跟我聯絡,之後蔡玟玟就假裝打電話跟她哥哥聯繫,因為蔡玟玟算是家族代表人,說一說之後蔡玟玟就走了,蔡玟玟都沒有跟我說到一句話。(妳不是說蔡玟玟跟她哥哥聯絡,並表示她是家族代表人,為何做了條碼認證後沒有跟妳買?)蔡玟玟說數量不夠。(蔡玟玟說要12個,但妳只有10個?)對。(妳於警詢時稱第二次有一名男子假扮買家要求妳加裝内膽?)對。(請妳看一下在庭的被告之中,有無該名男性假買家?)我印象中該名男子年約40幾歲,長的高高,(證人戴鳳英起身查看在場被告後,表示在庭被告沒有那位與其接觸男性假買家)。(第二次加裝内膽之後,為何交易沒有交易完成?)因為我只加裝5個内膽而已,對方也是說數量不 足,陳佑昌就跟我說沒辦法,對方不願意購買,接著又問我這些骨灰罐是要放在天璽公司還是要載回去?如果要放在公司就要跟我收租金,我聽到一個骨灰罐就要收2千元的租金 ,10個就要花費2萬元,剛好那天我有開車去,所以我就將 所有骨灰罐全部載回去,沒多久之後就接到第五分局來電。(本案妳認為被編的主要原因為何?)其實我也不是真的要投資這個,之前臺中有一間圓善人本也騙了我2、300萬元,到現在也還沒有人告該間公司,我也沒辦法,反正人在做天在看,反正那些騙人的總會得到報應。(105年3月間,當時妳手上有多少個塔位及骨灰罐?)26個塔位,18個功德牌位,14個骨灰罐,本來我只有12個骨灰罐,後來又被晉聖(音譯)騙6萬元買了2個骨灰罐。(這些骨灰罐、塔位、功德牌位,當時是跟其他公司購買的?)對。(妳個人買這個多殯葬用品,當時是要自用或是家族要用?)不是,他們來推銷時都講的天花亂墜,我心裡是想能否將本錢拿回來就好,並沒有想過要賺大錢,結果不是,一次又一次被騙,到最後我的存款都沒了。(所以妳是要投資,不是要自用的?)不是要自用。(剛才檢察官有問第一次打電話給妳的人是不是蔡長谷?)可能是,因為我知道蔡長谷有。(蔡長谷在電話中是跟妳說什麼?)細節我不記得了,我只知道他說要當面問我那些東西。(後來妳是否有與蔡長谷見面?)有,我都是跟蔡長谷約在麥當勞見面,那時候我都不讓我老公知道,因為這是我自己私人投資的,我擔心會發生家庭糾紛。(約見面的地點是在嘉義民雄?)對,嘉義民雄的麥當勞。(蔡長谷跟妳談完之後,是不是有另外一位王志安打電話給妳?) 我不太記得了,但王志安也有。(妳是否有與王志安見面?)有。(也是約在同一個地方?)對,我都是約在麥當勞那裡見面。(是否還記得當時談話的内容?)就是問我那些東西要不要賣,然後就說我欠缺什麼,說我的骨灰罐要條碼。(意思是王志安當時就有跟妳說骨灰罐要條碼?)沒有,王志安都沒有講。(王志安跟蔡長谷有無這樣跟妳說?)他們都沒有跟我說到這個,是我要來求證這間公司是不是假公司,我自己開車來臺中市昌平路天璽公司,接待我的是陳佑昌。(妳是跟陳佑昌約,還是妳自己主動去到天璽公司?)是我自己去到天璽公司要證實真假。(妳是在跟蔡長谷、王志安二人見面聊過之後,妳就自己開車到天璽公司?)對,我自己去天璽公司看是不是真的。(當時是由陳佑昌出面接待妳?)對。(第一次的時候是陳佑昌一個人跟妳見面,還是還有另外一個人同時跟妳見面?)沒有,我是直接進去天璽公司的辦公室跟陳佑昌談論那些事情。(之後妳是否還有再去天璽公司?)我去很多次。(是否可以當庭指認出哪一位被告是陳佑昌?)第三個被告就是陳佑昌(證人戴鳳英起身指認被告陳佑昌)。(妳跟陳佑昌見面之後,還有無其他人參與你們之間的會談?)沒有,都只有陳佑昌一個人而已。(妳剛才為何也有提到蔡玟玟?)蔡玟玟是後來陳佑昌約她來說要跟我買骨灰罐的。(蔡玟玟後來有加入?)對。(是否可以當庭指認出哪一位被告是蔡玟玟?)(證人戴鳳英起身指認被告蔡玟玟)。(當時他們跟妳見面有無出示名片給妳?)沒有。(蔡玟玟有無出示名片給妳?)沒有。(蔡玟玟是如何介紹她自己?)是陳佑昌介紹的。(陳佑昌是如何介紹蔡玟玟?)陳佑昌就介紹說她就是要跟我購買的買家,然後蔡玟玟就開始假裝打電話跟她家族的人講要如何處理,意思就是我這邊東西的數量不夠,所以不要,但蔡玟玟都沒有跟我說到一句話。(當時妳有無跟蔡玟玟確認她的身分?)沒有,而且她自己也沒拿名片給我。(蔡玟玟有無說要跟妳買幾個骨灰罐?)沒有。(蔡玟玟有無說要用多少錢跟妳買?)沒有,都是陳佑昌一個人跟我講的。(陳佑昌是如何跟妳說?)陳佑昌跟我說一個條碼要多少錢。(妳說有一個買家的代表,買家的代表有無說要跟妳買幾個?)沒有,後來我裝了10個條碼,結果又推說我的數量不夠,不要成交。(所以蔡玟玟一開始也沒有跟妳說一次要買幾個?)完全都沒有。(妳為何會裝10個條碼,而不是裝12個條碼,或是3 個條碼?)陳佑昌就說1個是2萬元,10個就是20萬元,然後給了我七個帳號,叫我去臺中中國信託銀行繳款,我也是自己去繳款的。(當時買家沒有跟妳說要買幾個骨灰罐,也沒有說妳裝幾個條碼她就買幾個骨灰罐?)對,都沒有這樣跟我講。(買家有無跟妳簽立任何有關於買賣的文件?)都沒有。(當時妳自己為何會願意去買條碼?)就是想這樣做的話,看能不能讓那些現金轉回來,要不然我連向保險公司借的20萬元都沒還。(所以妳的意是買家沒有說要買幾個骨灰罐,也沒有妳裝了條碼後會跟妳買幾個骨灰罐?)都沒有,也沒有簽約。(妳為何要買條碼?)就是因為傻,才會被他們騙。(依妳的說法,蔡玟玟是要求12個骨灰罐都要裝條碼,但妳只裝了10個,所以還差2個,當時妳為何不願意再加 購另外2個條碼去完成交易?)陳佑昌後來也沒跟我說蔡玟 玟到底要不要跟我買,就這樣就不了了之沒消息了。(所以陳佑昌也沒說蔡玟玟不要買?)沒有。(為何與妳在警詢中所述不符?)因為事隔已經2年了,我只覺得我是被騙,蔡 玟玟都沒有跟我說要買多少,只是在我面前打電話跟她家族的人說買賣情形怎麼樣,哥哥說要再商量,然後她就離開了,跟我連一句話都沒說到。(證人戴鳳英庭呈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影本、殯葬產品換購合約書原本二份、匯款單據原本伍份、貨品訂購單、本票三張委託銷售契約書、履約保證書、105年9月2日天璽人本公司函)。(剛才的問題是條碼,但 上開這些文件都是關於内膽的部分?)我這裡有條碼的收據,也有奈米防霉内膽產品認證書。(所以妳沒有關於鑑定條碼的相關文件?)沒有。(『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二第122頁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是否妳親 自簽的?)是。(當時在簽的時候,妳是否有看貨品訂購單的内容是玉石骨灰罐,顏色是黃澄色,總共數量是12個,訂金10萬元,尾款10萬元,對於這部分有無印象?)有,就是我剛才提出的其中一份。(是否知道妳買的是什麼東西?)我是外行人,我不曉得,他叫我繳錢,我就傻傻的繳錢。(妳是否看的懂貨品訂購單的意思?)不懂。(所以妳不知道妳買的是什麼?)嗯,陳佑昌就說骨灰罐要條碼,條碼之後又叫我加裝内膽,他怎麼說我就怎麼做,叫我去繳錢,我就去中國信託繳錢。(『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八第1 40頁之產品換購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是否妳親簽的?)對。(妳是否有看過換購合約書的内容?)有。(換購合約書的内容為妳手上有的產品是白色琉璃瓷器,數量共12個,與乙方(即天璽公司)換黃橙玉石骨灰容器12個,差價額再給付20萬元。所以當時妳有拿原本的白色瓷器跟天璽公司換黃橙玉石容器這件事情?)我將骨灰罐載去天璽公司後,他就說要裝條碼,反正都是他們去處理。(一開始妳拿去的是白色瓷器,換來拿回去的是黃潑色玉石容器,是否如此?)應該是,我不記得了,我沒有看的那麼清楚。(是否能確定妳後來拿回去的12個骨灰罐長什麼樣子?)有含蓋子的。(是黃色的還是白色的?)應該是黃色的。(當時妳到底是買條碼,還是換購骨灰罐?)他說主要那個就要先買條碼,條碼完之後我不知道,他就說要跟我買,所以我才會去將骨灰罐領出來交給他們,然後就說要做條碼,做完之後又說不夠。(妳一直說條碼,可是都沒有文件,但妳簽的買賣合約書及貨品訂購單都是換購骨灰罐,與條碼無關?)我就傻傻的沒有去研究這個,他說怎樣我就照做。(妳說後來陳佑昌又打電話跟妳說有另外一個男性買家要跟妳買,可是要有内膽?)嗯。(陳佑昌有無跟妳提到該名男性買家每個要以多少錢跟妳購買?)7萬元。(陳佑昌是跟妳說買家要以每個7萬元跟妳購買骨灰罐?)不是,是加裝内膽每個7萬元。(買家有無說每個要以多少錢跟妳購買骨灰罐?)沒有,都是陳佑昌去接觸的,我也不知道,陳佑昌都沒跟我說。(陳佑昌有無跟妳說買家表示要加裝内膽才要跟妳買?)對,沒錯,陳佑昌有這樣跟我說。(陳佑昌有無說要以多少錢跟妳買?)沒有。(陳佑昌有無跟妳說要買幾個?)沒有,結果加裝内膽後,又跟我說不夠。(陳佑昌也沒有跟妳說要幾個,為何妳後來決定加裝5個内膽?)因為我的錢不夠,要叫我加裝那麼多個,我沒有辦法,所以就想如果要買5個就加裝5個,結果又說5個不夠。(妳也不知道5個骨灰罐加裝内膽之後可以賣多少錢?)不曉得,陳佑昌只說1個7萬元,就一直挖我的錢挖到光為止。(妳在決定加裝内膽之前,有無與該名男性買家接觸見面過?)去的時候就是在講要不要買的問題了,該名男性買家就在那邊講一講之後就沒了,該名買家走了之後,陳佑昌就說該名買家不要買了,看我這些骨灰罐是否要放公司,如果要寄放公司就要跟我收租金。(妳在加裝内膽之前,有無見過該名男性買家?)沒有,都是陳佑昌跟我在電話中聯繫。(妳是加裝了内膽之後,才見到該名男性買家?)對。(然後該名男性買家說不夠?)對。(該名男性買家有說不跟妳買,還是妳自己說不要賣了?)不夠,他就沒有辦法買,然後陳佑昌就說看我這些骨灰罐是否要寄放在公司,如果要寄放在公司就要跟我收租金。(『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八第139頁,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 是否妳親簽的?)是。(妳在簽契約的時候是否有閱讀過契約的内容?)都沒有看。(契約第七點、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不代表做任何保證及託售行為,雙方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上開文字妳當時不知道?)真的不曉得。(當時買家是跟妳說他不要跟妳買,還是說妳要加購齊了之後才要跟妳買,或是妳自己不願意賣?)沒有,要叫我再加購,我沒有錢可以再買。(是誰叫妳繼續加購内膽,他才要跟妳買?)陳佑昌。(陳佑昌有無說要買幾個内膽?)也沒有講,只有說數量不夠,對方就不要買了,然後就說這些骨灰罐是否要寄放在公司,如果要寄放在公司就要跟我收租金。(既然買家當初一開始沒有設定說他一定要跟妳買幾個,也沒有說妳要裝幾個内膽後才要跟妳買,那妳為何會願意加裝内膽,最後認為人家沒有跟妳買,就是騙妳?)我就想如果裝5個, 對方跟我買的話,最起碼我還有現金可以周轉,結果沒有,我就認定這真的是詐騙。(買家當時有無承諾妳裝了内膽之後,他一定會跟妳買?)沒有,買家就沒有跟我說到話,都是陳佑昌去接觸的。(陳佑昌有無跟妳承諾只要妳加裝内膽之後,買家一定會跟妳買?)沒有。(妳剛才說第一次是王志安與妳電話聯絡?)是王志安跟蔡長谷,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個人先。(妳也不確定是哪一個人先?)對。(在蔡長谷跟妳見面當中,是否有跟妳說過要買條碼或其他配件?)沒有,都是從陳佑昌才開始說那些,我去天璽公司時都是陳佑昌跟我接觸的。(蔡長谷不論是電話或與妳見面當中,都沒有跟妳說過要買什麼產品?)都沒有。(有無提過什麼人要跟妳購買?)都沒有。(在王志安跟妳接觸的過程當中,有無跟妳推銷過任何產品?)他只有詢問我功德牌位幾個、骨灰牌位幾個、骨灰罐幾個,抄那些資料回去而已。(王志安有無跟妳說抄這些資料的原因?)就只說要幫我介紹,所以我才會開車到臺中天璽公司確認,之後跟我接觸的都是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是否都是跟妳電話聯絡之後,再親自去民雄找妳一次?)是,每次分別都是一個人來。(蔡長谷、王志安前後分別打電話給妳是為了要做什麼?)要跟我買功德牌位那些。(是說要跟妳買塔位還是功德牌位?)都有,因為我都是整組的。(就是塔位、功德牌位、骨灰罐整組?)對。(這三樣東西算是一組?)對。(他們的意思是說這些東西要一組一組跟妳買?)對。(他們跟妳聯絡的意思就是要跟妳買骨灰罐、塔位、功德牌位,三樣東西合在一起算一組,要跟妳購買?)對。(他們二個人去民雄跟妳見面時,是否當面都有交付名片給妳?)都有。(王志安跟蔡長 谷都有給妳?)有,他們二個人都有給我,只有陳佑昌沒給我而已。(他們去找妳時,都有給妳名片?)有。(妳到天璽公司時,只有接觸到陳佑昌?)對。(妳接觸到陳佑昌時,陳佑昌是如何跟妳說?)因為蔡長谷跟王志安有去找我,所以我才會上來暸解,然後陳佑昌就開始跟我說骨灰罐的事情,之後我才會去載那12個骨灰罐去天璽公司,陳佑昌看了之後就去跟業務人員商量,當天沒有馬上答覆我,之後接到陳佑昌的電話我又去了天璽公司,他跟我說要條碼。(妳將12個骨灰罐載去天璽公司之後,是做了條碼之後,還是之前遇到蔡玟玟?)好像條碼還沒做以前。(條碼還沒做以前,蔡玟玟就有出面跟妳接觸了?)對。(蔡玟玟出面跟妳接觸時跟妳表示她是代表家族要來跟妳買?)對。(蔡玟玟有無表示要跟妳買12個骨灰罐?)都沒有,蔡玟玟都沒有跟我講話,都是陳佑昌在指揮的。(蔡玟玟只是人出現,但是都沒有跟妳講話?)都沒有跟我說到一句話。(為何妳於警詢中說蔡玟玟有跟妳表示她要買12個骨灰罐?)沒有,都是陳佑昌在指揮,都是陳佑昌在跟我講的。(為何妳於警詢中會這樣說?)那麼久的事情我也忘記了,反正蔡玟玟連一句話都沒跟我說到。(妳是說實際上蔡玟玟都沒有跟妳說到話?)沒有,她進來就只有跟陳佑昌講話。(蔡玟玟是來跟妳見面,然後說她是代表家族?)那都是她講電話時說的。(要買幾個骨灰罐也沒跟妳講?)都沒有。(蔡玟玟出面的意思是代表家族要來買骨灰罐?)對。(為何妳今日所述與妳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都不一樣?)我也不知道。(妳於警詢及偵查中都稱是蔡玟玟 說要跟妳買,蔡玟玟有當場跟妳表示要 買12個骨灰罐?)我不可能這樣說,都是陳佑昌跟蔡玟玟說的,我跟蔡玟玟連半句話都沒有說到。(是誰跟妳說要買12個骨灰罐?)我有12個骨灰罐,因為我的錢不夠,所以只有用10個。(是否有人跟妳說要買12個骨灰罐?)我就幾個,他就說全部都要買,所以我才全部用條碼。(因為他們一開始就說妳有12個骨灰罐,所以妳就載12個骨灰罐去天璽公司?)我總共是12個骨灰罐,陳佑昌就問我12個骨灰罐是不是都要用條碼。(是否因為要用條碼,所以妳才將12個骨灰罐載去天璽公司?)不是,我就直接去臺中另外一間公司將12個骨灰罐載去天璽公司。(誰叫妳將骨灰罐載過去的?)陳佑昌。(陳佑昌叫妳將12個骨灰罐領出來全部載去天璽公司?)對。(要做什麼?)就說要買賣啊。(陳佑昌跟妳說12個骨灰罐都要買賣,所以叫妳載過來?)沒錯。(是陳佑昌跟妳說為人12個都要買,才叫妳載過去天璽公司?)對,但我不知道是不是一次12個全部賣掉。(是不是要一次將12個全部都賣掉,妳不知道?)對,我不知道。(是誰跟妳說骨灰罐要裝條碼,人家才要買?)陳佑昌。(陳佑昌是否有表示說是蔡玟玟要求這12個骨灰罐都要裝條碼,才要跟妳買?)陳佑昌是說要裝條碼才要買啊,所以我才會裝條碼。(陳佑昌是跟妳說裝條碼之後誰要跟妳買?)沒有說,之後就安排蔡玟玟來公司跟我見面。(蔡玟玟是否有當場要求12個骨灰罐都要裝條碼才要跟妳買?)都是陳佑昌跟我講的。(都是陳佑昌跟妳說一定要裝條碼,人家才要買?)對。(陳佑昌有無跟妳說裝條碼後,誰要跟妳買?)沒有。(所以在妳裝條碼以前,都還沒有把握誰要跟妳買?)對啊,所以我才會說自己傻成這樣。(只有蔡玟玟出面,但又沒說要買幾個,只有出面說要跟妳買骨灰罐,陳佑昌叫妳全部裝,妳就裝了?)我也不知道,我連跟蔡玟玟半句話都沒說到,她來就打電話跟她家族的人聯絡。(要求妳12個骨灰罐都要裝條碼的,也是陳佑昌?)也是陳佑昌。(陳佑昌的意思是裝條碼比較好賣?)不是,意思是如果對方要買就是要裝條碼。(買的人表示一定要裝條碼才要買?)對。(最後是因為妳的錢不夠,所以妳裝了10個條碼,有2個沒裝條碼?)對。( 妳是否暸解條碼是在做鑑定的?)我應該暸解。(就是鑑定之後才貼上條碼?)對。(妳那10個骨灰罐上面是否真的有貼條碼?)我沒有注意看。(所以骨灰罐裡面到底有無裝條碼,妳也不知道?)不知道。(妳說一開始第一筆匯給天璽公司20萬元,妳匯這筆20萬元是否因為簽了這張換購合約書?)對。(是這樣嗎?)是啊,這些資料我不是都有給法院。(妳繳20萬元是因為簽了這張換購合約書,所以才繳20萬元,但是這張上面寫的不是裝條碼,而是將妳原來白色的骨灰罐換成黃色的骨灰罐,妳的骨灰罐是否有從白色換成黃色的?)我沒有注意看。(妳交什麼東西換什麼東西,都沒有注意?)我沒有注意。(上面寫12顆骨灰罐都從白色換成黃色的?)黃橙玉石。(上面寫妳本來是白色琉璃骨灰瓷器,換成黃橙玉石的容器,12個都有換過?)對,他把我原本的換成黃橙玉石的然後一個跟我收1萬元,12個剛好12萬元。 (因為妳付20萬元是針對這張契約書,但是這張契約書裡面所寫的是將妳白色的骨灰罐換成黃色骨灰罐,是否能確定有將12個白色骨灰罐換成黃色骨灰罐?)對,但是他也有跟我收條碼的錢。(但他意思是黃橙玉石骨灰罐比妳原來的骨灰罐還貴,所以才跟妳收20萬元?)可能是這樣。(一開始是說條碼,但後面處理的手續及契約書卻不是這樣寫?)我就 沒有仔細去看内容,他叫我簽我就簽了,所以我才會傻到被騙這麼多錢。(後面妳付的35萬元是5個内膽的錢?)對5個,每個7萬元,總共35萬元。(除了前面第一次表面講是條 碼的錢,但實際上是換購骨灰罐那筆20萬元及後面内膽這筆35萬元之後,妳沒有再多付20萬元給天璽公司?)沒有,反正總共就是55萬元就對了。(實際上是跟妳講條碼,但做的行為確是跟妳換購骨灰罐?)對。(所以妳現在手上拿到的骨灰罐是黃橙玉石的骨灰罐?)是。(妳原來的12個骨灰罐也真的是白色的?)對。(現在換回來的12個也全部都是黃橙玉石的?)對。(意思是他一開始是跟妳說要裝條碼,但實際上做的事情卻不是這樣?)對。(陳佑昌後來不是又帶了一名男性買家假裝要跟妳買骨灰罐,該名男性買家是否有當場跟妳表示骨灰罐要裝内膽後,他才要買?)沒有,都是陳佑昌直接跟我說要怎麼樣,那個人沒有講。(該名男性買家當面都沒有跟妳講?)都沒有。(有無說要跟妳買骨灰罐?)主要就是說如果我裝了内膽之後才要跟我買。(該名男性買家有無當面說要跟妳買骨灰罐?)沒有,都沒有跟我說到話。(是陳佑昌跟妳介紹說這個人是要跟妳骨灰罐的?) 對。(但是這個要跟妳買骨灰罐的男性買家都沒有跟妳接觸?)都沒有。(也沒說話?)沒有。(該名男性買家有無跟妳說要買幾個骨灰罐?)沒有,都沒有,就連蔡玟玟都沒跟我講話。(只有陳佑昌跟妳介紹說這個是要買骨灰罐的人?)對。(妳都沒有跟對方講話?)都沒有。(都是陳佑昌在跟妳商量而已?)對。(第二次陳佑昌有無跟妳說要跟妳買骨灰罐的人,要買幾個?)沒有說幾個。(陳佑昌是否要求妳12個骨灰罐全部都要裝内膽?)沒有,但是我有說我錢不夠。(妳說妳的錢不夠,是不是因為一開始陳佑昌有要求妳所有的骨灰罐都要裝内膽?)對。(陳佑昌是否有跟妳說12個骨灰罐全部都要裝内膽後,才有辦法賣?)沒有,但他的意思是說我就先做5個。(關於裝内膽的部分,陳佑昌是介 紹一名男性買家說要跟妳買,講完之後該名男性買家都沒有跟妳接觸講話,都是陳佑昌在跟妳講,是否一開始陳佑昌就要求妳12個骨灰罐都要裝内膽?)沒有,陳佑昌是直接打電話給安裝内膽的公司詢問價格,然後就跟我報價加裝内膽每個要7萬元,我就說我沒有那麼多錢,然後陳佑昌問我有多 少錢之後,才建議我先將5個骨灰罐加裝內膽。(所以陳佑 昌沒有叫妳12個骨灰罐都裝内膽?)沒有。(陳佑昌只是先跟妳報價說裝内膽每個要7萬元?)對。(然後妳說妳錢不 夠,所以才先將5個骨灰罐裝内膽?)對,就是這個意思。 (陳佑昌有無跟妳說買家有要求骨灰罐要裝内膽才要買?)就是說要裝内膽才要買。(是買家的要求?)對。(妳是否確定陳佑昌有跟妳說「骨灰罐裝内膽之後,買家才要跟妳買」等語?)有。(為何妳於警詢中稱:該名中年男性買家跟妳表示他要買12個骨灰罐?)沒有,我沒有這樣說,時間那麼久了,我沒有去記那些。(為何警詢筆錄會這樣記載?)那是亂寫的,我沒那樣說。(該名男性買家有無主動跟妳表示他要買12個骨灰罐?)沒有。(蔡玟玟說要買所謂買骨灰罐,是要跟妳買骨灰罐、塔位、功德牌位一組跟妳買,還是只買骨灰罐?)陳佑昌那時候的意思就是說要一組,但是怎麼都是在用那些骨灰罐,所以我才會覺得奇怪。(所以當初在蔡玟玫當買家的時候,陳佑昌是告訴妳其實他們要買骨灰罐、塔位、功德牌位這三樣東西合在一起,一組一組跟妳買?)對。(假如沒有一個買家說要跟妳買,或者陳佑昌沒有說有人要跟妳買,妳是否還會再丟55萬元下去做這些東西?)不可能,而且也沒錢可用了。(『提示本案警卷三第230頁 ,並告以要旨』除了現在提示的這一張玉石換購契約,妳是將白色骨灰罐瓷器與天璽人本公司互換成黃橙玉石骨灰容器,妳是不是另外還有一張20萬元,訂金10萬元,尾款10萬元的貨品訂購單?)是,這張我剛才也有當庭呈給庭上了。(妳今日所提出上面蓋有本面作廢本票三張票號為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面額都為10萬元,發票人都是妳本人,是要證明對本案作何使用的?)那時候我要繳多少錢,然後他就先讓我簽這些本票,等我去銀行匯款後,他才又寄這些本票給我,表示他有收到這筆錢後,所以蓋作廢章,反正就是我去匯款後,他才寄這些收據給我。(這些本票本來預計是要簽給誰的?)都是簽給陳佑昌公司的。(這些本票都是陳佑昌叫妳簽的?)對,都是陳佑昌指揮的。(為何後來都蓋作廢章,而沒有拿給天璽公司?)匯款後,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要蓋作廢章後又寄回給我。(這三張本票妳是之前先交給陳佑昌的?)對,錢我也都匯了。(後來又寄回去給妳?)對。(妳是否知道是誰寄回去給妳的?)都是天璽公司寄回的。(妳是否知道是誰寄的?)我不知道。(當初這三張本票妳是交給陳佑昌?)對。(這是要支付内膽還是條碼款項使用的?)我也忘記了,反正我總共就是繳了55萬元。(妳今日庭呈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日期是105年1月7日 ,上面的經辦人是王志安,請妳就上開銷售契約書内容說明?)王志安來找我調查我手中的產品,因為我那些產品他都有看過,確認產品之後就寫一寫交給我。(王志安去哪裡找妳?)去民雄。(妳跟王志安約在民雄哪個地方見面?)民雄的麥當勞。(日期是否就如上面所寫的日期105年1月7日 ?)對,這是王志安交給我的,上面都有蓋公司章。(這個是王志安自己一個人去找妳?)對。(那個時候王志安是不是跟妳推銷這些產品?)不是,王志安是打電話來叫我將那些產品的資料都拿去,他確認骨灰罐、牌位、塔位及喬依的生前契約價格資料寫一寫之後就拿給我,主要是要幫我銷售。(所以上面才會寫上妳手上所有產品的名稱?)對。(105年1月7日這份委託銷售契約書上所有的文字都是王志安寫 的,還是有部分是妳寫的?)都是王志安寫的,我只有簽名而已。(哪個地方的簽名是妳簽的?)契約書上立委託書人及立同意書人戴鳳英這二處都是我自己簽名的,其餘都是王志安寫的。(標的物產品名稱:臺南新都骨灰、臺南新都牌位、喬依生前、黃玉、品名SD000000-0000、數量26個、17 個、12個、12/2,這些都是王志安寫的?)對,都是王志安看過之後寫的。(這些標的物、產品名稱、品名、數量是否都是依照妳擁有的東西所記載的?)對,他將檔案寫完之後才交給我的,意思是要幫我銷售,他來一次之後就沒來了,後來我就直接去天璽公司。(妳今日庭呈之履約保證書負責人是陳月秋,上面為天璽人本公司,日期為105年4月28日,是要證明何事?)這有可能是内膽的部分,也是他們寄給我的。(是誰寄給妳的?)天璽公司寄給我的。(履約保證書是公司寄給妳的?)對。(日期是否確實是105年4月28日?)是。(是否知道是公司誰寄給妳這份保證書?)我不知道,那都是公司寄來的,書面那時候都是陳佑昌跟我說的。(妳今日庭呈之105年9月2日天璽人本公司函,這張是要證明 何事?)這就是内膽專利,要我再寄那些資料過去,但我沒寄過去等語(見本院卷6第178至第203頁反面)。 ⒊參酌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戴鳳英給付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購買內膽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逼於無奈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遂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不斷盤剝被害人之財產。嗣因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假買家,再對戴鳳英佯稱:12個骨灰罐均需加裝內膽,否則無法交易云云,被害人因資金不足拒絕,該成年男子藉故取消交易,戴鳳英始知受騙,受有55萬元之損失。況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足證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不詳成年男子、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戴鳳英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3第218 頁至第221頁)、指認照片(見警卷3第222頁至第223頁)、被告王志安、被告蔡長 谷名片(見警卷3第224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3第225頁至第229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3第230頁至第231頁)、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見偵卷5第143頁)、買賣合約書(見偵卷8第139頁)、殯葬產品換購合約書(見偵卷8第140頁)、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105年9月2 日函、105年4月28日履約保證書(本院卷6第224頁至第225 頁)、作廢本票影本(本院卷6第226頁)、中華民國專利證書(骨灰容器組件)、食品實驗室-台北檢驗報告(產品名 稱:奈米抗菌內膽、奈米防黴內膽、奈米抗菌骨灰罐)(本院卷6第227頁至第256頁)、委託銷售契約書(本院卷6第257頁)、骨灰罐照片(本院卷7第1頁至第2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 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 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曾完妹部分(被告陳品宇、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犯): 訊據陳品宇、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陳品宇辯稱:我沒有參與詐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騙,公司給我的任務是簽委託書,在公司沒有進展壓力很大,後續事情我不清楚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⑼、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 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⒔㈡至㈦所載云云。被 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品宇、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曾完妹,致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1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曾完妹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6第178頁反面至第203頁反面)證述綦詳, 核與被告鄭丞祐就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 )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 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 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 (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 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陳品宇、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曾完妹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是否知道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知道。(當時發生什麼事?)我與天璽公司不認識,也不知道天璽公司是從何得知我的電話,天璽公司的人就打電話給我,並且去到我們那邊跟我說要買我的塔位。(是否知道何人打電話去給妳?)陳佑昌。(這是何時的事情?)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是否在104 年11、12月份左右?)差不多。(當時陳佑昌打電話問妳何事?)問有沒有塔位要賣。(除了問妳有無塔位要賣之外,還有無說其它事情?)還有骨灰罐,之後就請我來臺中,然後有一個女買家說要跟我買,其實他們是套好的。(妳說的女買家,是否就是蔡玟玟?)對,其實她是套好的不是真的要買。(陳佑昌有無在現場?)有。(妳是否可以當庭指出那一個人是陳佑昌?)時間那麼久我年紀又那麼大,已經認不出來了。(妳到臺中後,蔡玟玟跟妳講了什麼?)蔡玟玟說她要跟我買塔位,我想我年紀大了,她說要跟我買塔位,怎麼還會叫我拿錢出來。(105年3月11日陳佑昌與妳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當時妳看到何人?)看到蔡玟玟。(當時蔡玟玟跟妳說什麼?)蔡玟玟說要跟我買塔位。(蔡玟玟有無說為何要跟妳買塔位?)蔡玟玟說她家是大家族需要用。(是否由陳品宇與妳聯繫簽約?)陳品宇去到我那邊叫我要簽。(於何處簽約?)在天璽公司。(請妳簽什麼合約?)是簽要我拿10萬元出來作押金,蔡玟玟才要跟我買。(妳簽的是不是委託銷售契約書?)對。(陳佑昌是在105年3月11日與妳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對。(當時是否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1套塔位、功德牌位及骨灰罐70萬元之價格 要跟妳購買?)對,他說要我拿出10萬元當押金,買家才願意跟我買。(何人跟妳說這些話的?)陳佑昌。(陳佑昌當時是否跟妳說:為確保妳與蔡玟玟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1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為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對。(後來蔡玟玟又跟妳簽了什麼?)我忘記了。(蔡玟玟後來跟妳簽的是不是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我忘記了。(『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2頁之塔位墓園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保證書上買方部分寫蔡,保證人部分由天璽人本公司蓋章,日期105年3月11日,下方有妳的簽名及電話0000-000-000,當時妳簽的是否就是這份塔位墓園 履約保證書?)我不認識字,看不懂。(審判長論知請通譯當庭指出簽名處及電話號碼,讓證人確認。)對。(保證書下方的簽名是否妳親簽的?)是。(妳是否有於同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内?)對。(『請求提示同上卷第11頁之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告以要旨』契約書上甲方:曾完妹,乙方:天璽公司經辦人陳品宇,立同意書人:曾完妹,日期105年2月15日。陳品宇跟妳簽的是否就是這份契約書?)是。(契約書上的日期是否正確?)對。(是否還記得這份契約書在何處簽的?)在天璽公司簽的。(妳匯款10萬元到天璽公司帳戶後,是何人又約妳到天璽公司談買賣的事情?)陳佑昌。(當時蔡玟玟是否也在天璽公司?)有。(是否記得當時蔡玟玟跟妳說了什麼?)蔡玟玟說要叫她家的人去看方位,看完後就會馬上跟我全部買,然後有跟我約時間,可是一直都沒有等到人。(當時蔡玟玟有無跟妳說妳買的骨灰罐不是玉石材質,她的家族不要?)有,她說要有刻字還是保證書什麼的。(陳佑昌是否有在旁邊?)有。(陳佑昌在旁邊有無說什麼?)他說那個骨灰罐要在天璽公司訂才可以。(陳佑昌當時是否有跟妳說天璽公司有認識的廠商,可以1個3萬7000元代購?)有。(妳是否當場拒絕?)對,我說沒有那麼貴的東西。(妳是否有拿東西給蔡玟玟?)我有認識的朋友在做骨灰罐,我就從朋友那邊搬骨灰罐放在天璽公司。(妳是否有自行向朋友商借5個玉石材質的骨灰罐,再 與蔡玟玟聯繫,拿給蔡玟玟看?)有。(蔡玟玟看完之後,是否跟妳說骨灰罐需要製作條碼認證,才願意購買?)對。(妳是否有接受蔡玟玟的要求?)我沒有接受就直接拒絕,我說沒有人做那個的。(後來蔡玟玟是否有跟妳取消交易?)沒有,她把我那些骨灰罐扣留在那邊。(骨灰罐是妳拿去的,蔡玟玟為何可以扣留妳的骨灰罐?)蔡玟玟說我跟她已經解約了,我還要再付10萬元給她。(意思是妳買的那些骨灰罐商品,解約後要扣在那邊?)對。(不是將妳跟朋友借的那5個骨灰罐扣在那裡?)就是將我跟我朋友借的那5個骨灰罐扣在那裡。(妳將妳朋友借妳的那5個骨灰罐拿給蔡玟 玟看了之後,被扣在那邊?)對,沒有讓我帶回去。(後來是否有將骨灰罐還給妳?)有,到後來我才去載回來的。(105年5月,妳是否有去天璽公司要求退還10萬元的保證金及骨灰罐?)有。(當時是何人與妳接洽?)我忘記了。(是不是天璽公司負責人出面與妳接洽?)對。(是否還記得天璽公司負責人叫什麼名字?)我忘記了,只記得那個人長得很高大。(天璽公司負責人當時的名字是否為鄭文林?)我忘記了。(是否就是今日在庭被告鄭丞祐?『審判長命被告鄭丞祐起立,並請證人指認。』)是。(當時鄭丞祐是否有說是妳違約導致交易無法繼續,10萬元應歸屬對方,且需再支付10萬元違約金取回骨灰罐,這些話?)那是對方跟我說的,我回說我並沒有違約,是妳沒有繼續跟我買。(這些話是鄭丞祐跟妳說的,還是蔡玟玟跟妳說的?)是鄭丞祐說的,但我沒有答應,因為沒有理由這樣講。(妳拒絕之後,鄭丞祐是否拒絕將骨灰罐還給妳?)對,一次騙一次,我現在年紀大也沒錢了,只乞求法官能幫我把那些錢拿回來就好。(妳總共被騙了多少錢?)10萬元。(這時候妳才知道被騙了?)對,鄭丞祐跟我這樣講的時候,我就知道被騙了。(當時陳品宇是否有跟妳解釋為何要簽契約書?)有。(陳品宇如何跟妳說的?)我忘記了。(妳是否知道為何要簽這份契約書?)她就說要幫我賣塔位。(所以契約書上的内容都不是妳寫的,妳只有簽名而已?)對。(陳品宇是否有唸契約書的内容解釋給妳聽?)只有說要幫我賣,有人要跟我買了。(就只有跟妳這樣講?)對。(當庭指認在庭被告蔡玟玟)(當時蔡玟玟是否有拿名片給妳?)沒有。(搖頭)(蔡玟玟如何介紹她自己?)她就說她是蔡小姐。(蔡玟玟當時說要以多少錢跟妳購買5個塔位?)我忘記了。(蔡玟玟 是否有說要賣東西給妳?)她是說要買,沒有說要賣東西給我。(陳佑昌有無說要賣東西給妳?)陳佑昌是要賣給蔡玟玟,沒有說要賣東西給我。(妳是否曾經說過要買5個玉石 材質的骨灰罐?)我不會跟他買,也沒說要跟他買,我自己認識的人就有在做葬儀社了。(當初陳品宇跟妳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時,有無跟妳說委託銷售期間的意義,為何要有期間限制?)有說時間,也有說時間到期如果沒有賣出去,10萬元就會還給我,但是我去拿,就沒有還我。(時間到期後,錢會還妳這句話是何人跟妳說的?)簽的時候跟我說的。(簽的時候是陳品宇,還是陳佑昌跟妳說的?)他們二個人都在場。(陳品宇跟妳簽這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時,不是只有陳品宇一個人而已?)他們都在場。(陳品宇跟陳佑昌二個人?)對。(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時,除了陳品宇及陳佑昌二人在(在妳簽名的下方「確實沒違背前面條文的違約處罰,期限1個月以内要處理完畢」這一排字,在妳簽這張保證書 時,是否就已經寫好了?)我沒有注意。(妳只有注意下方的曾完妹是妳簽的?)對。(是否記得這份保證書是何人跟妳簽立的?)我忘記了。(妳簽這份保證書時,蔡玟玟是否有在場?)我只記得在講買賣的時候蔡玟玟都有來。(妳沒辦法確認在簽這份保證書時,蔡玟玟是否在場?)何時簽這份保證書我也忘記了。(妳也不記得當時在場的有哪些人?)嗯。(剛才妳說是在10萬元沒辦法拿回去時才知道被騙,為何妳當時會認定自己被騙了?)他跟我說因為我違約所以沒辦法拿回10萬元,而且說我是違約的人,還要再拿10萬元出來,我就說我被騙。(是否有跟妳說違反了什麼契約?)他說我怎麼不繼續讓他們賣,但我沒有說不讓他們賣了,是到後面他們自己沒辦法再運作了,怎麼會說是我不讓他們賣了。(是何人跟妳這樣說的?)是坐在最旁邊那位講的,(證人手指被告鄭丞祐)。(鄭丞祐是在何處跟妳說的?)也是在他們公司。(鄭丞祐在說妳違約,10萬元不退還妳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旁邊沒人,他叫我進去那一間說的。(只有妳跟鄭丞祐二個人而已?)對。(當時妳是否有看到蔡玟玟在公司裡面出入?)蔡玟玟每次去都一下子就馬上走了。(蔡玟玟跟妳見面時,有無跟妳說她從事何工作?)沒有,她只有說要趕快買,他們大家族要趕著用。(蔡玟玟有無拿名片給妳看?)沒有。(陳佑昌有無拿名片給妳?)有。(鄭丞祐有無拿名片給妳?)有。((妳於警詢時稱,蔡玟玟跟妳見面後,有跟妳說他們會去看塔位的位置,看完之後跟妳說塔位附近的風景及方位很適合,他們很滿意,願意以1套(塔位、功德牌位及骨灰罐)70萬元跟妳買。是 否正確?)對。(當時妳是否有說要賣給她幾套?)看她要幾套,就賣給她幾套。(妳跟蔡玟玟接洽時,有無跟蔡玟玟說妳手上有幾套?)有,我跟她說有5套。(總共5套都包含塔位、功德牌位及骨灰罐?)對。(蔡玟玟有無說要跟妳買5套,每1套7萬元,總金額是350萬元?)蔡玟玟說5套全部 都要跟我買。(蔡玟玟是否有開價5套要以多少錢跟妳買? )蔡玟玟就是說70萬元。(是5套總共70萬元,還是5套總共350萬元?)1套70萬元。(總共要用多少錢跟妳買?)350 萬元。(蔡玟玟跟妳見面之後,是否確實有去看過塔位的位置及方位?)我不知道蔡玟玟 有沒有去看。(蔡玟玟為何會跟妳說她有去看過?)蔡玟玟有去塔位的所在地。(是妳帶蔡玟玟去現場,還是如何?)我有拿塔位的資料給蔡玟玟。(妳拿塔位的資料給蔡玟玟,蔡玟玟有去現場看過?)天璽公司有影印塔位的資料。(妳是否知道蔡玟玟有沒有去現場看過?)我不知道。(蔡玟玟是否有去現場照相?)我也沒看到。(蔡玟玟是否有拿給妳看?)沒有。(105年3月11日妳是否有帶5個骨灰罐去天璽公司給蔡玟玟看?)有。(這5個骨灰罐是妳自己原本有的,還是去跟朋友借的?)最先帶去的5個骨灰罐是我自己買全套的時候就有的。(妳帶去的 是妳自己原本有的那5個骨灰罐?)對。(妳自己原本有的5個骨灰罐是陶瓷的還是玉石的?)陶瓷的。(蔡玟玟是說不要妳原本有的5個陶瓷骨灰罐,她要的是玉石材質的骨灰罐 ?)是。(妳跟朋友借的5個玉石材質骨灰罐跟妳原本有的5個陶瓷骨灰罐,價格差多少?)我忘記了。(蔡玟玟跟妳見面時,是否有跟妳說她家住在北部?)對,說住在北部。(當時陳佑昌聽到蔡玟玟跟妳說骨灰罐不是玉石的,是陶瓷的,她不要之後,陳佑昌是否就跟妳說他們公司有認識的廠商,1個玉石材質的骨灰罐只賣3萬元,叫妳跟他們公司買,買了之後就可以賣給蔡玟玟?)是,陳佑昌有這樣講。(妳是否因為想要將10萬元拿回來,所以才會去跟朋友借5個玉石 骨灰罐拿去天璽公司?)對。(妳跟朋友借5個玉石骨灰罐 拿去放在天璽公司之後,蔡玟玟是否有去看過這5個玉石骨 灰罐?)有。(蔡玟玟看過之後怎麼說?)她說那個沒打證明。(蔡玟玟是不是跟妳說骨灰罐沒有條碼認證,她不要?)對。(蔡玟玟是否有跟妳說去做條碼認證後,她再跟妳買?)有。(蔡玟玟有無跟妳介紹要去哪裡做條碼認證?)有,她說有人會做,還說做1個條碼認證要多少錢,我說我還 沒遇過這種事。(蔡玟玟有無跟妳說陳佑昌或鄭文林的天璽公司有辦法做?)她說看他們認識的公司願不願意打,意思就是要跟天璽公司認識的公司買。(是否有說做1個條碼認 證要多少錢?)我忘記了。(是否有說5個骨灰罐做條碼認 證要多少錢?)我忘記了。(後來妳是否有去找陳佑昌想要回10萬元保證金及骨灰罐?)有。(陳佑昌怎麼跟妳說?還是鄭文林出面跟妳說的?)是鄭文林出面跟我說的。(鄭文林是否跟妳說是妳違約導致交易無法繼續,10萬元應屬對方,且需再支付10萬元違約金給天璽公司才能取回骨灰罐?) 對。(意思是妳如果想要將骨灰罐取回的話,還要再付10萬元違約金才能將骨灰罐取回?)要再多罰10萬元就對了。(這些話是否確實是鄭文林跟妳說的?)是。(『提示警卷四第10頁,並告以要旨』當時妳是否有指認這個人就是陳佑昌,且也有在上面簽名?)對。(『提示警卷第13頁之匯款單,並告以要旨』是否妳匯款10萬元給天璽人本公司作為保證金的單據?)是的,我去匯款的單據。(『提示同上卷第13頁之陳佑昌及鄭文林名片,並告以要旨』這是何人給妳的?)都是他們親自拿給我的。(陳佑昌的名片是何時給妳的?)去埔里找我時給我的。(鄭文林的名片是何人給妳的?)是我去公司的時候,鄭文林本人給我的。(『提示同上卷第1 3頁之105年3月31日骨灰罐保管單,並告以要旨』這是何人開 立給妳的?)陳佑昌開給我的。(105年3月31日那天妳是將骨灰罐交給何人?)也是交給陳佑昌。(陳佑昌是否當場就開立這張保管單給妳?)對。(『提示同上卷第14頁之陳品宇名片,並告以要旨』這張名片是何人給妳的?)陳品宇叫我簽保管單時給我的。(妳剛才不是說保管單是陳佑昌拿給妳的?)我已經搞不清楚了。(後來妳是否有拿回10萬元?)沒有。(『提示同上卷第15頁,並告以要旨』105年12月4日 警方是否有讓妳取回5個骨灰罐?)有等語(見本院卷7第75反面至第92頁反面)。 ⒊參酌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曾完妹給付履約保證金,否則無法交易,致曾完妹不疑有詐,將10萬保證金匯入天璽公司所申設之天璽公司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惟再遭被告蔡玟玟以骨灰罐材質不是玉石材質家族不要,或以骨灰罐需要製作條碼認定才願購買等為由,藉故不完成交易及不歸還履約保證金10萬元,至此曾完妹才知受騙,受有10萬元之損失甚明。況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具有慣常性,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 而為,與證人曾完妹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具有反覆實施之情形,且與被告鄭丞祐、陳佑昌前揭之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等情節相符,足證被告陳品宇、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曾完妹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1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5頁至第8頁)、委託銷售契約書 (見警卷4第11頁)、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見警卷4第12頁)、保管單、匯款委託書、被告陳佑昌、被告鄭文林、被告陳品宇名片影本(見警卷4第13頁至第14頁)、被告蔡 玟玟當庭書寫「曾完妹」之紙張(見本院卷7第115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品宇、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鄭劉秀英部分(被告蔡玟玟、陳佑昌、鄭丞祐共犯部分;被告鄭永裕提供帳戶部分) 訊據被告蔡玟玟、陳佑昌、鄭丞祐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永裕矢口否認有何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⒕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 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⑽、⒋至⒔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 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等語。被告鄭永裕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2、⒉至⒊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蔡玟玟、陳佑昌、鄭丞祐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鄭劉秀英所有款項,致使其不疑有他,受騙給付總額315萬元,除40萬元匯入天璽公司所申辦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外,其餘275 萬5000元匯入被告鄭永裕所申請之鄭永裕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事實,業據證人即 被害人鄭劉秀英於偵查(見偵卷5第155頁正反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第頁至第頁反面)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 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 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 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 、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 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參依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證述:(你擔任負責人有何好處?)多5000元,從此之後就不跑外面在公司處理雜七雜八事情。(你有提供你的帳戶給公司使用?)公司有在一銀及臺中商銀開公司戶,公司出入都是由公司戶出入,我只負責開戶,開完戶所有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是交由會計張喆茵,她再交給鄭文林。(你是將帳戶交給公司使用還是領錢給公司?)公司告知客戶錢匯到我的帳戶,我領錢出來交給公司,公司一銀帳戶成立,錢改匯到公司帳戶。(你為何會假扮買家說要買骨灰罐?)其實不是真的要買賣,又找不出理由, 讓客戶知難而退,委託期已經到期客戶一直要我們幫他賣,只是要逼客戶知難而退。(為何要跟陳佑昌聯絡起來騙客戶?)客戶不想出錢,要客戶知難而退不幫他處理靈骨塔位。(是誰決定用這種方式跟客戶做買賣?)鄭文林教他們的。他沒有教過我。(你當時決定扮買家陳佑昌怎麼跟你講?)他叫我假裝買家挑客戶的缺點讓客戶知難而退等語(見偵卷1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以觀,顯見被告鄭永裕事前明 知鄭丞祐、蔡玟玟、陳佑昌等人假借以仲介被害人出售塔位、骨灰罐等物為名義,實際上對被害人進行詐欺取財行為,卻仍提供其所申辦前揭鄭永裕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收受被害人鄭劉秀英受騙匯 入275萬元款項之用,其所為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 犯行,昭然甚揭,不容否認,犯行洵足認定。 ⒊雖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鄭永裕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鄭劉秀英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105年2月間是否有一位自稱蔡小姐之人打電話跟妳聯絡?)是。(該蔡小姐是否在庭被告蔡玟玟?)是。(指認在庭被告蔡玟玟)(當時蔡玟玟打電話跟妳說什麼?)她問:妳的塔位要賣嗎?有骨灰罐嗎?我說有。去到我家之後就說要做内膽、刻經文,要多少錢、保證書,先繳40萬元,成功之後40萬元再還我,沒有成功她就要沒收。(當時蔡玟玟是否跟妳說她是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人員,透過網路得知妳有塔位要出售,該公司可代為轉售?)是。(當時妳是否有答應?)我有答應。(之後蔡玟玟是否跟一個假扮買家自稱「陳俊明」之陳佑昌一同到妳住處洽談?)是,(自稱「陳俊明」之陳佑昌是否在庭被告陳佑昌?)是,他以前叫陳俊明。(指認在庭被告陳佑昌)(當時陳佑昌是否假裝有意願以購買一組塔位加骨灰罐35萬元之價格要買十組?)是。(蔡玟玟是否馬上就跟妳說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須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做為保證金?)是。(當時蔡玟玟是否與陳佑昌一同到妳家洽談?)是。(當時妳是否以為是真的而陷於錯誤,於105年3月3日 匯款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是。(匯款後,蔡玟玟與陳佑昌是否又一同去找妳?)有。(之後陳佑昌是否又一同去找跟妳表示有意願購買?)是。(這時候去找妳做什麼?)他說有人要買,買主一下子去香港沒有趕時間,一下子又說塔位不合怎樣怎樣,我也不知道,就一直騙啊。(當時妳匯款後,蔡玟玟與陳佑昌又一同到妳的住處要洽談買賣事宜,陳佑昌是否又跟妳說家族的人要求骨灰罈内膽要有條碼建檔才願意購買?)是。(妳當時是否以為是真的?)是。(當時妳是否為求順利出售,因此同意陳佑昌的講法?)是。(當時蔡玟玟是否又跟妳表示可由鄭文林代為製作條碼?)是。(當時妳是否以為是真的,而陷於錯誤?)是。(同意鄭文林以每個10萬元的價格,為骨灰罐内膽製作條碼建檔,是否如此?)是。(妳是否另於105年3月3日匯款40萬元做為訂金?)是。(妳於105年3月10日再匯款60萬元至鄭永裕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是。(後來陳佑昌是否又跟妳表示家族人員說要有生前契約才願意購買?)是。(妳也以為是真的?)是。(是否又因此同意由鄭文林以每份7萬 元價格,購買十份慈恩緣禮儀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是。(是否因此又於105年4月22日、4月26日匯款37萬5000元、37萬5000元至鄭永裕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是。(之後蔡玟玟是否有將先前講的生 前契約所附骨灰罐交付予妳?)有。(交付幾個?)10個白 色,她說要白色、黃色這樣配才可以。(陳佑昌後來是否有來看妳持有的骨灰罐?)有。(陳佑昌是否有跟妳說該10個骨灰罐與先前妳所持有的骨灰罐顏色不同,要求將全部20個骨灰罐刻經文使顏色一致,並願先支付20萬元,但是需要指定期日内交貨等話語?)有。(妳也以為是真的?)是。(當時妳是否以為是真的,而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鄭文林以每個8萬元價格為20個骨灰罐刻經文?)是。(之後妳因此 又分別於105年5月24日、5月26日、6月17日匯款30萬元、30萬元、50萬元、30萬元共140萬元到鄭永裕所有之第一商業 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内?)對。(妳匯款之後,鄭文林是否有依期限内交貨?)交貨的時候他一直騙我貨還沒有好,一下子說在宜蘭、一下子又說在鄉下,我就說那我去載可以嗎?他說不行,那個貨在很鄉下,最後害我去地下錢莊借了100萬元給他,之後我先還了50萬元,到現 在還欠50萬元由我四個小孩子在揹債,現在我要去打工每1 小時賺100元的生活費,四個小孩也不承認我是他們媽媽了 ,當初我跟地下錢莊借錢是為了來領這20個骨灰罐。(意思是妳匯款後,鄭文林刻意拖延交貨,致妳屆期無法履約,陳佑昌隨即藉故交易?)是啊。(妳是這時候才知道受騙?)是。(妳總共被騙多少錢?)315萬元。(所以整個過程, 妳因此受騙了315萬元?)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7 -19頁105年10月28日鄭劉秀英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於警詢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2 4-25頁指認照片,並告以要旨』當時妳有指認在照片上註明鄭文林、陳俊明即陳佑昌、蔡玟玟這三個人的照片?)是。(就是照片中這三個人去騙妳的?)對。(這個時間是何時?)不知道是幾年的時候,反正是前2年。(『請求提示本案 警卷四第26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是否妳簽名的?)是。(妳在何處簽貨品訂購單?)在家裡。(何人拿去家裡給妳簽的?)陳俊明(即陳佑昌)跟蔡玟玟帶來給我簽的。(簽這份是要做什麼?)她說一定會成功,叫我簽完錢趕快匯進去,馬上會成功,不然辦了也沒用,她有客戶要買,我想這樣也好,放也是放在那邊,就趕快簽下去,我想姓鄭的人不會那麼差勁騙我。(簽這份訂購單的時間是在妳105年3月18日匯款60萬元之前,還是之後?)之前簽的,之後才叫我匯多少錢多少錢。(簽完貨品訂購單之後,妳才於105年3月18日去匯款60萬元到鄭永裕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内?)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27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買賣合約書是何人拿來給妳簽的?)蔡玟玟。(在何處簽的?)通通在我家簽的。(只是蔡玟玟一個人去?)是。(妳簽的時候,天璽公司的印章是否已經蓋好了?)我沒有看清楚。(妳是簽一份,還是簽一式二份?)忘記了。(簽完之後,妳就留著這份買賣合約書?)對。(這份買賣合約書的内容是否為了要做内膽的?)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28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份貨品訂購單是否也是妳簽的?)是。(簽的時間是何時?)那麼久我忘記了。(是否就是貨品訂購單上所示訂購人之時間?)是。(訂購單上「訂購人4月22日」及「 收貨人5月5日」是否都是妳簽的?)是。(簽這份的用意為何?)反正她就說那些骨灰罐要裝内膽、刻經文、電鍍等,這樣他們才要買。(是否就如貨品訂購單上所寫的?)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29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 份合約書是何人拿來給妳簽的?)蔡玟玟。(是否蔡玟玟一個人拿去給妳簽的?)好像蔡玟玟跟陳俊明(即陳佑昌)二個人來的樣子。(簽的地點?)通通在我家。(内容是否就是合約書的内容?)對。(剛才提示的合約書、貨品訂購單上「鄭劉秀英」是否都是妳的名字?)是。(是否都是妳本人簽的?)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30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上的收貨人簽名,是否妳簽的?)我簽的。(送貨人是誰?)一個男孩子,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蔡玟玟交給妳這張名片,是否代表她在這家公司上班?)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40頁第一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鄭永裕帳戶手寫資料,並告以要旨』這份資料是何人拿給妳的?)這個資料好像是陳俊明(即陳佑昌)拿給我的。(是否陳俊明(即陳佑昌)跟蔡玟玟一起去妳家時拿給妳的?)是。(過程中,妳是否有看到鄭文林本人?)不曾看過。(妳是否只有在103年至104年間跟鄭文林買10個骨灰罐時,有看過鄭文林?)對。(之後從105 年2月一直到妳匯款後發現被騙,有無見過鄭文林?)沒有 。(鄭文林的名字是否都是蔡玟玟跟自稱假買家之陳俊明『即陳佑昌』跟妳說的?)是。(過程中妳是否有看過鄭永裕這個人?)沒有。(『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五第1 55-156頁鄭劉秀英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妳於偵查中所證述之内容是否實在?)實在。(當時鄭文林有無給妳名片?)有。(『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38頁名片,並告以要旨』這 張慈愛堂名片是否就是當時鄭文林拿給妳的?)是。(妳是何時認識蔡玟玟的?)就是她忽然間打電話問我有沒有塔位跟骨灰罐要賣,那時候認識的。(意思是105年2月蔡玟玟 打電話給妳之前,妳並不認識蔡玟玟?)不認識。(蔡玟玟在電話中問妳是否有在網路上面出售妳的塔位跟骨灰罐,妳在偵訊中是否有這樣陳述過?)有。(當時妳是否有委託其他人出售妳的塔位跟骨灰罐?)那時候還沒有。(為何網路上會有妳要出售的訊息?)過後就有人來詢問我有無骨灰罐、塔位要賣,我想賣掉也好,免得一直放在那邊。(是否有其他人找妳說要幫妳賣?)是。(所以網路上才會有妳的出售訊息?)是。(妳有無請陳佑昌出示任何身份證件確認他的身份?)沒有。(陳佑昌當時是否有說要以每組30萬元跟妳購買10組?)有。(當時陳佑昌是跟妳說他要跟妳買,還是跟妳說有人要跟妳買?)陳佑昌跟我說有人要跟我買。( 陳佑昌是如何介紹自己?)他說他是骨灰罐的朋友要買,叫他跟我聯絡,還有拿一包一大疊,他說錢很多,他也是錢拿著馬上就可以匯錢給我,包包裡面有一大包錢,我不知道是什麼,他說如果沒有成功,他也不敢匯給我錢。(陳佑昌有無跟妳說他是天璽公司的陳課長?)來好幾次之後才這樣講。(『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26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 是否確定貨品訂購單上的簽名是妳親簽的?)是。(貨品訂購單上有寫訂金40萬元、尾款60萬元,合計共100萬元,是 否與妳所稱1組10萬元,總共購買了10組内膽條碼的總金額 相合?)是。(後來妳是否有匯款60萬元到鄭永裕的帳戶内?)有。(妳的40萬元訂金是在何時付款的?)一開始我就付了。(一開始妳付的那筆40萬元是履約保證金,還是訂金?)他說保證金,還說沒有成功就沒收,有成功就還我。(『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31-37頁匯款資料,並告以要旨』哪 一張是妳支付條碼的40萬元訂金?)第37頁這張。(剛才妳稱第37頁的部分是履約保證金?)是,40萬元就是匯給他的訂金,最先就是匯款40萬元。(這是訂金,還是履約保證金?)訂金。(履約保證金是妳剛才所說如果交易沒有成就會沒收,如果交易成功會退還給妳的那一筆,這樣貨款的部分還差40萬元?)就這筆40萬元。(『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2 8頁貨品訂購單、29頁買賣合約書(生前契約),並告以要 旨』上面的簽名是否確定都是妳親簽的?)都是我簽的。(妳最後是否有取得這10份生前契約書?)最後我有拿到,可是最後他說顏色沒有一樣。(是否還有附10個骨灰罐給妳?)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30頁貨品訂購單(刻心經)並告以要旨』上面的簽名是否都是妳親簽的?)是。(當時妳是否知道這是購買刻心經的貨品訂購單?)知道。(當時妳只有10個骨灰罐,為何連同送妳的另外10個骨灰罐也要刻心經?)蔡玟玟他們二個人說要刻心經才可以配,才可以賣。(因為一開始妳說陳佑昌跟妳說他認識的朋友要跟妳買10組?)是。(那妳為何要刻20組?)他說通通要刻,那個人20個也通通要買。(後來變咸是要跟妳買20個?)是。(妳最後有無收到刻完心經的20個骨灰罐?)有。(確定有收到?)有。(是怎麼收到的?)我去地下錢莊借錢借給他的時候,他匯進去,他才匯給我。(是否就是警卷四第30頁貨品訂購單上簽的收貨日期105年6月24日?)是。(妳於警詢時表示後來鄭文林藉故沒有出貨,當時是何人跟妳約定?何時要出貨?)陳佑昌。(陳佑昌跟妳講什麼時間?)他說大概幾點,幾點我忘記了。(幾點是指哪一天的幾點?)成交最後一天,幾號我忘記了。(陳佑昌當時跟妳講多久之後要出貨?)幾號我忘記了。(大概要多久?)我忘記時間了,因為日子我也忘記了,那麼久了。(妳匯款多久之後拿到貨?)我匯款通通匯進去第2天才拿到。(為何第2天拿到貨會有所謂拖延的問題?)我說我叫我女兒來去載,他說不行在宜蘭鄉下,妳們不能去,很小的路。(可是妳不是隔日就拿到貨了?)那天晚上很晚了,他說明天幾點才會到,第2天 的幾點才會到。(妳確定妳是匯款的隔天妳有確實去宜蘭鄉下拿到貨?)沒有,是他載過來。(誰載過來?)一個男孩子。(妳的意思是匯款之後隔天有一個男孩子載貨過來?)是。(匯款是否指最後一筆匯款?)對,最後一筆80萬元匯款,是我去地下錢莊借的。(『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34-35 頁匯款資料,並告以要旨』50萬元及30萬元的匯款日期是否為6月17日?)是。(意思是妳在6月18日收到貨?)是,他說要我錢通通匯清,貨才給我,因為很晚了第2天才載過來 給我。(陳佑昌是要妳何時交貨?)他說3點以前,最後又 說交不出來。(哪一天的3點以前?)一定匯款進去的時候 ,大概3點以前,最後我就打電話給他們,鄭永裕就說貨怎 樣怎樣趕不上,然後陳佑昌說已經4點多沒辦法已經報銷不 行了,最後第2天才載給我,錢通通匯進去後才載給我。( 妳是6月18日才拿到貨?)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30 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訂購單下面有一個收貨人是妳簽名的,但上面的日期是6月24日並不是6月18日,到底哪一個才是收貨的時間?)那麼久我真的忘記了。(妳說妳匯款後就拿到貨,陳佑昌是要求妳何時要交貨給他?)一定說錢匯進去,那是幾號我也忘記了,那麼久了。(既然書面證據顯示6月17日就匯款了,6月24日拿到貨,這樣陳佑昌怎麼還會怪妳有失聯的情形?)就說忘記了。(妳說當時陳佑昌用陳俊明的名義要以1組35萬元跟妳買?)是。(當時陳佑昌 跟妳說的時候,妳那時候只有10個骨灰罐?)是。(所謂1 組是什麼組合?)他說骨灰罐配什麼塔位比較好賣就1組。 (是指骨灰罐加塔位?)是。(是否有包括生前契約?)那個沒有生前契約。(所以陳佑昌說要以1組35萬元跟妳買, 其中是不包括生前契約?)要,他說要生前契約。(1組35 萬元跟妳買是否連同生前契約一起買?)我忘記了。(是否記得妳買生前契約的理由為何?證人鄭劉秀英答)我不知道。(妳於警詢時表示在買心經的時候陳佑昌說他要幫妳墊付20萬元?)有。(妳又說陳佑昌是代表他要買骨灰罐的朋友,也就是骨灰罐的買家要來買的,為何他要幫妳墊這個錢?)他說那樣我不夠錢沒辦法,一定要交多少錢,他說我替妳出20萬元,我說好。(這20萬元是否妳要還陳佑昌的?)他說要叫我還他。(妳有無簽借據給陳佑昌?)我說我也沒有拿到錢,怎樣還你。(陳佑昌幫妳墊了20萬元,陳佑昌有交了20萬元,妳出了60萬元跟80萬元,所以刻心經部分總共是160萬元?)是。(你們總價是160萬元談成?)是。(『請求示本案警卷四第30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剛才妳說骨灰罐刻心經總價是160萬元,陳佑昌幫妳墊了20萬元,訂 購單上面寫訂金60萬元,尾款80萬元,加起來是140萬元, 為何看不到陳佑昌有墊付20萬元?)我不知道,我就出這樣的錢。(這20萬元墊付還有無其他證據可以提供?)也沒有寫證據。(當時陳佑昌說1組35萬元跟妳買,有無包括骨灰 罐要刻心經?)有。(既然陳佑昌願意幫妳墊付20萬元,他 購買的成本就增加了,他有無說到每1組不能再用35萬元跟 妳購買?)忘記了。(剛才妳說因為要付刻心經的尾款,所以跟地下錢莊借了100萬元,是否如此?)因為他說沒有匯 給他,瓶子、罐子不給我,我想那就趕快匯給他,為了這個去地下錢莊,他說80萬元就可以,我要借80萬元,因為地下錢莊是我朋友開的,借了80萬元就趕快匯去給他,這樣瓶子才可以給我。(妳跟天璽公司簽合約時,是否會看合約内容?)我有看過。(『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27頁買賣合約書第七點,並告以要旨』内膽條碼產品第七點、本產品為投資型商品,乙方:天璽公司不代表甲方:鄭劉秀英做任何保證及託售,雙方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妳也承認買商品是為了投資轉售,也說自己小學畢業識字,也看過契約,妳是否有看到這一點?)我沒有注意看。(最後一次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是用什麼理由跟妳說骨灰罐趕不出來?)他說貨車不在公司沒辦法載,在竹東半路又壞掉,又說在宜蘭,然後我說那我自己去載好不好,他又說在宜蘭鄉下路很小,我沒辦法載。(到底是因為東西在宜蘭鄉下沒辦法派車而故意习難妳,還是因為妳沒有匯款,所以才以妳沒有履約為藉口而取消交易?)最後我有匯款,但他說時間我趕不上沒辦法了,4點以前要交貨給人,沒辦法交了。(當時陳佑昌跟蔡玟玟 有無跟妳限定一定要在何時趕工完成將骨灰罐及骨灰位交給他們,才願意成交?)有。(限定何時?)時間我忘記了。(妳是差幾天沒有辦法完成?)差幾小時而已,他說4點以 前要交貨,最後車子又壞掉又怎樣,然後陳俊明(即陳佑昌)就說沒辦法了,妳的貨都沒有交到我手上,沒辦法了等語(見本院卷7第133至第157頁反面)。 ⒋參酌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可見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且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蔡玟玟、陳佑昌、鄭丞祐共同以前揭方式對鄭劉秀英行騙,致其陷於錯誤,遂陸續同意以前揭方式支付履約保證金、骨灰罐內膽條碼建檔、生前契約、骨灰罐刻心經等費用,共計315萬元,以求符合假買家購買 之條件,嗣因鄭丞祐拖延交貨,致被害人鄭劉秀英屆期無法履約,陳佑昌隨即藉此取消交易之犯行至明。況參以被告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買賣為名,進行詐欺之事。而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本案東窗事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即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且依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所供述之情節,足證被告鄭永裕明知鄭丞祐、陳佑昌、蔡玟玟等人假借仲介被害人出售骨灰罐等物為名義,實際上對被害人進行詐欺取財行為,卻仍提供其所申辦前揭帳戶,作為收受被害人鄭劉秀英受騙匯入上述款項之用,被告鄭永裕所為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20頁至第23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24頁至第25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4第26、28、30頁;同本院卷7第259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4第27、29頁;同本院卷7第254至255頁)、匯出匯款憑證(見警卷4第31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4第32頁至第33頁)、匯款交易明細(見 警卷4第34頁至第35頁;同本院卷7第260至261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警卷4第36頁至第37頁)、 被告鄭文林、被告蔡玟玟名片影本(見警卷4第38頁至第39 頁)、匯出匯款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7第256頁至第258頁)、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 年11月30日 一豐原字第132 號函暨被告鄭永裕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見偵卷5第21頁至第54頁)附卷可參,復有扣案 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陳佑昌、鄭永裕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林東進部分(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承奕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警卷1第181 頁至第184頁、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本院卷2第99頁、第279頁、本院卷3第42頁、第129頁、第310頁背面、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40 頁、見本院卷19第216頁)時坦供承不諱。訊據王志安、蔡 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⒌⒍ ⑷、⒎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 至㈢、⒊⑾、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 如附件6、㈠、⒖㈡至㈨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林東進,致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55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林東進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7第217頁至第240頁)證述綦詳, 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 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 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 (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王志安、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證人即被害人林東進於本院審理時所結稱:(『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42頁-44頁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於警詢 時作的筆錄是否實在?)實在。(被騙情形是否如警詢筆錄所述呢?)是。(你於105年間是否有天璽公司不詳身分的 成年人撥打電話與你聯繫,說他們公司是專門幫別人仲介塔位及骨灰罐買賣的?)他們首先是一位小姐打來的。(有無 這件事情?)有。(後來天璽公司的業務王志安是否到你家找你?)是。(你剛才說105年1月間是天璽公司一位小姐打電話給你?)是。(她有無說她叫什麼名字?)沒有。(請確認王志安是否為在庭被告王志安?)是。(證人當庭指認在庭被告王志安即為當時的王志安)(王志安到你家跟你說什麼呢?)他跟我說要幫我託售塔位跟骨灰罐。(當時王志安到你家,是要你將所有的塔位及骨灰罐交給他販賣嗎?)是。(是交給他販賣還是交給他們公司販賣?)他們公司。(『提示本案警卷四第52頁銷售契約,並告以要旨』你同意後 是否就簽委託銷售契約給王志安?)是的。(『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55頁保管單,並告以要旨』你當時是否也有簽這份保管單?)有。(是王志安拿保管單給你簽的嗎?)陳課長。(陳課長是否指陳佑昌?)是。(請當庭指認陳佑昌是在庭的哪一位?)(證人當庭指認在庭坐在第三位被告陳佑昌即為當時的陳課長)(保管單及委託銷售契約是同時簽還是不同時?)不同時。(都是他們拿到你家讓你簽的嗎?)不是,這個是在他們公司簽的。(委託銷售契約也是在他們公司簽的?)在我那邊簽的。(保管單是在公司簽的?)對。(是否還記得時間?)105年3月2日。(在你家簽的是什 麼時間?)105年1月27日。(是上面的時間嗎?)是。(105年2月底王志安是否打電話給你說找到買家了,要你將骨灰盎拿到公司給買家看?)是。(王志安是否於105年3月2日 開車來你家,將你所有的骨灰瓮載走?)是。(載走時有無簽資料給你?)好像是沒有。(105年3月2日後一、二周, 王志安是否再約你南下到台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3B 天璽公司與買家見面?)是。(你到天璽公司之後,有一位 約40歲的小姐進來,天璽公司的陳課長即為陳佑昌是否就介紹這位小姐是買家?)是。(這位約40歲的小姐是否在庭?)就是蔡玟玟小姐。(證人當庭指認在庭最後第二位被告蔡玟玟即為當時年約40歲的買家蔡小姐)(是否為在庭被告蔡玟玟?)是。(你再確認一次,這位陳課長是否為在庭被告陳佑昌?)沒錯。(這位買家即為被告蔡玟玟當時跟你說什麼呢?)她第一次跟我說骨灰罐要做條碼建檔。(當時這位買家蔡玟玟是否說她姓蔡,住在南部高雄?)沒有說,她說她姓蔡,她叫蔡小姐這樣子而已,她好像有說是住高雄沒有錯。(當時蔡玟玟是否有跟你說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罐,因此派她來收購?)是。(當時她看完你所有的骨灰罐之後說了什麼?)她說需要做條碼建檔。她第一次說要做條碼建檔,後來第二次說骨灰罐要做材質鑑定。(當時她看完你所有的骨灰罐之後,是否說要做憑證?)要做條碼建檔。(當時你是否有提出憑證給她看?)我沒有任何憑證。(當時蔡玟玟是否跟你說要做骨灰罐條碼建檔?)是。(之後還做了什麼?)第一次去的時候,她說這個要做條碼建檔,然後要花多少錢等等。(是否有跟你說要做骨灰罐鑑定?)那是第二次以後了。(第二次蔡玟玟是否跟你說要做骨灰罐鑑定,不然家族人員不要?)是。(蔡玟玟當時有跟你講骨灰罐沒有鑑定及條碼建檔,要做鑑定及條碼建檔,不然家族人員不要這些話?)她是沒有說家族人員不要,她只是說要做這樣子的事情,她們才要。(就是說骨灰罐要鑑定及條碼建檔,她們才要跟你購買?)對。(當時陳課長即為陳佑昌是否在旁邊呢?)是。(當時陳課長即為陳佑昌是否有說什麼?)他就是同意她的說法。(當時陳課長即為陳佑昌是否說既然大家有意願購買,雙方來簽履約保證書,並約定各匯20萬元給天璽公司做履約保證金,如果哪方毀約不交易,保證金就歸對方?)是。(當時這些話是陳佑昌說的?)是,沒有錯。(當時是否有簽履約保證書?)有。(簽幾份?)好像只有簽一份而已。(你自己有無保存?)我這邊有一份買賣合約書這樣而已。(當時蔡玫玟要用多少錢購買你所有的骨灰罐?)她說60萬元買骨灰罐跟塔位。(60萬元買幾組?)五組。(你當時是否有簽一張20萬元本票給陳佑昌?)是。(是否以20萬元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是。(事後你問陳佑昌,陳佑昌是否告知你蔡玟玟當時已匯款20萬元?)是。(幾周後陳佑昌是否打電話給你,約你跟買家蔡玟玟見面?)是。(這次見面地點是否在台中天璽公司?)是。(這次見面蔡玟玟跟你說什麼?)她跟我說要做寶石鑑定書。(當時蔡玟玟是否說骨灰罐沒有鑑定且沒有條碼建檔?)(第一次已經有做條碼建檔,後來她說要寶石鑑定書。)(是否說沒有寶石鑑定,她們就不要買?)是。(當時陳佑昌即為陳課長是否在場?)對。(後來陳佑昌說了什麼?)他就秀寶石鑑定書的目錄給我看。(陳佑昌當時是否說他們公司有認識廠商,一個玉的骨灰罐只要4萬元,在場鼓吹你將你 的骨灰罐鑑定並條碼建檔?)是。(當時陳佑昌說一個玉的骨灰罐做建檔及鑑定是4萬元,還是只要鑑定就4萬元?)就條碼建檔而已,條碼建檔一個骨灰罐4萬元。(你因此聽了 陳佑昌、蔡玟玟的話,去處理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嗎?)是。(當時是否依陳佑昌指示匯款20萬元到天璽公司?)第一次是匯20萬元。(是105年4月18日匯20萬元到天璽公司?)是,這是第一次匯的。(『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53頁,並告以要旨』這是否你簽的?是何人拿給你簽的?簽好後交給何 人?)這個他做了二份,我那邊有保存一份,這是陳課長交給我簽的,簽好之後,我自己留一份,另一份交給他們公司。(當時你總共簽了105年4月18日的貨品訂購單,是否如此?)是。(是陳佑昌拿給你簽的?)是。(這個有二份,一份拿給陳佑昌,一份你自己留存嗎?)是。(後來為何在105年4月27日你又簽一個你的名字?)4月18日那時候是訂購 ,4月27日是收貨人,這個是4月27日當天簽的。(那4月18 日呢?)詳細日期我已經不太記得了。(這二個名字林東進是同一天簽的,還是不同時間簽的?)同一天簽的。(所以這二個林東進你是在105年4月27日簽的?)是。(當時簽二份,你自己留一份,一份交給陳佑昌?)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54頁,並告以要旨』這是否你簽的?何人拿給你 簽的?簽完之後你交給何人?)是陳佑昌交給我簽的。(這是你簽的嗎?)是。(甲方是你簽的嗎?)買方是我簽的,上面林東進是我簽的。(是陳佑昌拿給你簽的?)是。(地點呢?)在他們公司。(時間是105年4月27日?)是。(簽幾份?)二份。(簽好後,你自己留一份,一份交給何人呢?)一份交給陳佑昌。(骨灰罐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之後,有無完成交易?)沒有。(後來你與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嗎?)是。(這次見面蔡玟玟說什麼呢?)後來出現李承奕,他們不知道逼我做什麼東西。(你講誰出來?)李承奕先生。(李承奕是何人?)(證人當庭指認在庭被告李承奕)(李承奕出來說什麼?)他說就是要做寶石鑑定,我匯的錢不夠,他們還跟我說骨灰罈的保管費一天一個要1000元。(剛有問你說你後來有跟蔡玫玟見面,蔡玟玟當時是否說骨灰輝沒有内膽條碼?)内膽我已經有了,條碼是第一次。(是何人跟你說骨灰罐製作内膽條碼一個5萬元?)那是做寶石 鑑定一個5萬元。(那内膽條碼多少錢呢?)内膽我本身已 經有了,他是做條碼而已。(條碼一個多少錢?)一個4萬 元。(五個總共多少錢?)20萬元。(條碼一個是4萬元還 是5萬元?)4萬元。(後來你為何匯款25萬元?)就是寶石鑑定的時候,我只有匯款20萬元而已,他說這樣錢不夠,要再多匯5萬元,所以總共匯25萬元。(25萬元是做什麼的? )是做寶石鑑定。(你講有一個業務當時自稱霍依凡進來到你跟蔡玟玟的會議室跟你說?)是。(霍依凡是否為在庭被告李承奕?)是。(跟你說什麼呢?)他就是跟我說要做寶石鑑定。(所以你因此才同意簽下買賣合約,即為内膽條碼製作,及簽下25萬元本票嗎?)是。(你簽下的25萬元本票是交給何人?)本票交給陳佑昌。(25萬元本票陳佑昌有無還你?)沒有。(他們公司有無還你?)我後來匯款匯完之後,他們才用寄的寄給我。(陳佑昌叫你匯25萬元内膽條碼費用到天璽公司嗎?)是。(骨灰罐内膽條碼製作後有無完成交易?)沒有。(為何呢?)後來警察就打電話給我,他們公司就已經出事了。(當時蔡玟玟是否向你說她有聽霍依凡即為李承奕說你沒有匯20萬元做履約保證金,那20萬元本票不算數,說你違約,說你如果不補足2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交易就不會再繼續?)是。(你聽完之後是否認為被騙了?)有感覺。(5個骨灰罐是否還在天璽公司?有無拿回來 ?)沒有。(105年9月左右你不想給天璽公司賣你所有的骨灰罐,你是否已經就打電話要跟王志安拿回五個骨灰罐?)當初是這樣想,但是已經來不及了。(你當時有無打電話給王志安?)沒有。(你想拿回骨灰罐,你是打電話給何人?)骨灰罐還在他們公司的時候,他們公司就出事了。(105 年9月左右你有無要拿回你所有的骨灰罐?)沒有。(『請求 提示本案警卷四第42-44頁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問:你初 始如何受騙?答:105年1月左右有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塔位、骨灰罐要賣,並且說他們公司是專門幫別人仲介塔位、骨灰罐買賣的,約幾天後(1月27日)就有一位天璽人 本事業有限公司的業務王志安來到我家,跟我遊說我要把我的骨灰罐及塔位交給他來賣,我同意後就當下簽下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他,105年2月底某日王志安打電話跟我說已經找到買家了,我要將骨灰罐送到他們公司給買家看,事隔幾天,105年3月2日王志安就來我家將5個骨灰罐載走,後來事隔一、二個禮拜,王志安約我南下台中到他們公司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6樓之3B與買家見面,當時我到他們公司不久後 ,就有一位年約40歲高高瘦瘦的小姐進來,他們公司的陳課長就跟我介紹,她是買家,事後她自我介紹,說她姓蔡,住在南部高雄,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她來收購,起初她看了我的5個骨灰罈說材質還不錯,之後她又 看了我的骨灰位憑證說地點也不錯,之後陳課長就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書,並約定雙方都要先各匯20萬元到天璽人本的帳戶當保證金,如果哪方毀約不交易,保證金就歸對方所有,簽完約之後,我因身上沒帶現金,因此簽了一張20萬元本票交給陳課長,作為履約保證金,事後我也有詢問陳課長,他告知蔡小姐於當日已匯款,幾個禮拜後,陳課長又打電話約我跟買家蔡小姐見面,但這次見面後,蔡小姐就說我的骨灰罈的材質沒有鑑定,也沒有條碼建檔,他們家族不要,之後陳佑昌就說他們公司有認識的廠商,一個玉的骨灰罐只要4萬元,一直在旁鼓吹,當時 我聽了以後,為了要順利交易,因此就聽信陳課長及買家蔡小姐的話,與天璽人本簽下買賣合約,讓他們公司去處理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並依陳課長的指示匯款20萬元到天璽人本中國信託的帳戶内。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事實經過是否如此?)第一次還沒有處理寶石鑑定這個事情。(這20萬元是做條碼建檔而已?)是。(寶石鑑定是後來匯25萬元?)是。(後來警察再問:骨灰罐的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後有無完成交易?你答:沒有,我跟買家代表蔡小姐又在天璽公司見面,但這次她又嫌東嫌西,說骨灰罐的内膽沒有條碼建檔,我聽了以後雖然覺得很奇怪,但為了順利交易且先前已投入20萬元,因此花了每個5萬元,合計25萬元的費用去 製作内膽條碼建檔,並依陳課長指示匯款到上開天璽人本中國信託的帳戶,另外當天我實際上不是很想出錢去做内膽條碼建檔,但因為天璽人本派了一位業務霍依凡進到會議室,當時蔡小姐已離開,對我很兇,一直罵我,跟我說全公司對我很感冒,就是因為我的不配合,害交易無法成功,公司無法抽傭,之後不僅作勢徒手毆打我,之後還要拿鐵槌作勢要敲打我的骨灰罐,因此逼迫我同意製作内膽條碼,當下我礙於情勢,不得不同意簽下那份買賣,就内膽條碼製作,並簽下一張25萬元的本票。情形是否如此?)是,沒錯。(105 年9月你要拿回你的骨灰罐,你如何處理的?)我那時候還 沒說要拿回我的骨灰罐。(你有無向天璽公司要求要拿回你的骨灰罐?)沒有。(『(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43頁反面,並告以要旨』問:骨灰罐内膽條碼建檔完成後,有無完成交易?答:沒有,蔡小姐又說她聽聞霍依凡說我沒有匯款20萬元當作履約保證,那20萬元的本票不算數,說是我違約,如果我不補足2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交易就不會繼續,我聽完之後覺得他們好像一搭一唱在騙我的錢,所以我就拖著不匯20萬元。所述是否實在?)實在。(警察又問:5個骨灰罐是否仍放在天璽公司裡?你答:有,105年9月左右,我不想給他們賣以後,有打電話給王志安,要拿回5個骨灰罐,但 他們副總鄭文林就說我不賣,是我違約,那2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要給蔡小姐,若我沒有匯足20萬元,不要想拿回罐子,所述是否實在?)這個我就忘掉了。(當時所述是否比較實在?)當時講的應該是比較正確的,因為時間太久,我已經忘掉了。(霍依凡是否為在庭被告李承奕?)是。(蔡小姐是否為在庭被告蔡玟玟?)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4 9-50頁,並告以要旨』照片上面有寫蔡小姐、陳課長是否為在庭被告蔡玟玟、陳佑昌?)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51頁王志安名片,並告以要旨』王志安名片是否王志安給你的?)是。(王志安是否為在庭被告王志安?)是。(你因此受騙嗎?)是。(損失多少金額?)45萬元。(你剛稱4萬元是只有條碼建檔,是否如此?)只有條碼建檔,沒有 寶石鑑定。(你是否確定?)確定,一個就是4萬元。(文 件上是寫鑑定與條碼建檔,這部份你是否知道?)我知道。(你說條碼建檔一個多少錢?)一個就4萬元。(所以這4萬元是只有條碼建檔,確定不包含寶石鑑定?)對,沒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54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買賣 合約書的第一項:甲方欲購買之產品是寶石鑑定書與條碼建檔,共計五份,請看第四條:總共金額是20萬元,所以你還是確定4萬元是只有條碼建檔,不包含寶石鑑定書嗎?)不 包含。(簽這份契約時,你有無看内容?)我沒有多少時間看。(請問你的最高學歷為何?)專科。(你說你跟蔡玟玟、陳佑昌見面時,有就條碼建檔簽立買賣合約書,你所指的買賣合約書就是指剛所提示的貨品訂購單及買賣合約書嗎?這都是同一天簽的嗎?)這都是4月27日簽的等語(見本院 卷7第217至第240頁)。 ⒊參酌上揭證人即被告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 之證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林東進給付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內膽製作條碼等不同費用(被告鄭丞祐等人已歸還林東進所簽立20萬元本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遂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不斷詐騙被害林東進人之財產。嗣因被告蔡玟玟又佯稱:需交付上述20萬元履約保證金,始願繼續交易云云,因林東進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嗣林東進向天璽公司要求將骨灰罐返還時,被告鄭丞祐再佯稱:林東進違約導致交易無法繼續,應支付20萬元違約金,始得取回骨灰罐云云,林東進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5萬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具有慣常性,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況被告王志安、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具有反覆性,復與被告鄭丞祐、陳佑昌、王志安前揭之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等人上開證述之情節相符,可證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林東進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東進指認)(見警卷4第45頁至第48頁)、指認照片(林東 進指認)(見警卷4第49頁至第50頁)、被告王志安名片影 本(見警卷4第51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4第52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4第53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4第54頁)、保管單(見警卷4第55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 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7第264頁至第265頁)、天璽公司之 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 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 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楊秀月部分(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共犯)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王 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⒌⒍⑸、⒎所載云云。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詳如附件5、⒈至⒊⑸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⑿、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⒗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張喆茵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9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 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至㈣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楊秀月,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227萬元等情,業 據證人即被害人楊秀月於偵查時(見偵卷5第147頁反面至第148頁)、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8第395頁至第403頁)結證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 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 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 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 )、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 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 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楊秀月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請求提示警卷四第57-61頁楊秀月警訊筆錄,並告以要 旨』妳於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妳被騙的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述一樣?)是。(『請求提示警卷四第57-59頁楊秀 月警訊筆錄,並告以要旨』警詢筆錄第57頁倒數第5行問:初 始如何遭騙?答:105年4月初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蔡長谷主動至我家問我有沒有塔位、骨灰罐要賣,我說有後,對方就說要幫我賣掉賺錢,並於我將骨灰罐之提貨卷6張 寄至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蔡長谷收持後,蔡長谷打電話約我及先生吳沛勳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38號天璽 人本事業有限公司見面,當時是自稱課長之陳佑昌出面,陳佑昌當時表現的很有誠意,說一定會幫我賣出去,也跟我講買家蔡小姐也很有興趣要買我的塔位,我聽了後就決定讓他來仲介買賣,陳佑昌並將我投資的骨灰罐領出來放在他們公司讓買家看,之後買家蔡小姐就以我的骨灰罐要鑑定書、條碼内膽鑑定書她才要買為由,然後陳佑昌用0000-000-000打電話給我,我聽了後,為了順利交易只好答應照做,所以就聽陳佑昌所報的價錢,於105年4月21日匯款新台幣20萬元、5月13日匯款19萬5000元、5月18日匯款19萬5000元、6月6日匯款45萬元、7月7日匯款25萬元、7月12日匯款20萬元、8月9日匯款27萬元、8月11日匯款18萬元、10月17日匯款25萬元、10月21日匯款8萬元至戶名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總共被騙227萬元。妳於警詢時所述是否實在?)都實在,我都有收據。(妳被騙的過程是否如剛才檢察官所述警詢筆錄記載一樣?)是,與警詢記載一樣。(『請求提示警卷四第57-59頁楊秀月警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問:至 今所交付的骨灰罐有無完成交易?答:至今尚未有交易成功過,買家代表蔡小姐在天璽公司跟我們見面共六次,但她都一直嫌東嫌西,一下子說骨灰罐沒有内膽,一下子說沒内膽條碼建檔,要我去做以前他們才要買,我為了順利交易才會依陳佑昌要求一直匯款,105年10月23日陳佑昌又打電話要 我夫妻至其公司,我們到了後,由自稱副總的鄭文林出面,鄭文林一直跟我們保證他的公司是正常營業,是合法的事業,警察來搜索也查無實證,期間還一直要我們再匯款57萬元要將骨灰罐做3D雷射雕刻一條龍上去,我說沒錢了,故只匯33萬元。妳於警詢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被騙的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述一樣?)是。(妳總共拿出幾個骨灰罐給天璽公司?)他幫我領6個,另外還有加6個骨灰罐,總共12個。(另外6個骨灰罐也是本來妳的?)對。(妳何時給的? )同樣那時候。(是否105年4、5月那時候?)對。(妳交 給何人?)交給夭璽公司的蔡長谷。(妳先拿6張骨灰罐提 貨卷寄給蔡長谷?)對。(後來又拿6個骨灰罐給蔡長谷? )對。(『請求提示本案偵卷26771卷八第142-152頁,並告以要旨』這些產品認證書及寶石鑑定書是否妳寄到地檢署的?)是。(這些產品認證書及寶石鑑定書是否天璽公司給妳的?)是。(天璽公司的什麼人交給妳的?)第三個,(當庭指認在庭被告陳佑昌)。(是天璽公司的陳佑昌將偵卷26771卷八第142-152頁產品認證書及寶石鑑定書交給妳的?)是。(是否記得陳佑昌何時交給妳的?)同時間,就是我被騙的期間。(『請求提示警卷四第86頁扣押物認領保管單,並告以要旨』這否是妳從警察那裡收到的骨灰罐、生前契約及内膽認證書?)對。(105年4月間是蔡長谷撥打電話與妳 聯絡?)對。(妳是否有見過蔡長谷?)到公司才看到他。(可否當庭指認蔡長谷?)不認得了。(審判長命被告蔡長谷站立,並請證人指認。)(剛才站起來的蔡長谷,是否就是105年4月間打電話跟妳聯絡的人?)對。(後來蔡長谷、王志安是否有一起去妳家?)有去過我家。(二個人一起去的?)蔡長谷跟他去的(當庭指認在庭的被告王志安)。(是否就是剛才當庭指認的王志安跟蔡長谷一起去妳家的?)對。(當時王志安、蔡長谷如何跟妳說?)說要幫我賣骨灰罐,後來就交給公司的陳佑昌處理。(後來妳是否將骨灰罐提貨卷寄到天璽公司給蔡長谷?)對。(蔡長谷後來自己去妳家有幾次?)一次而已,後來他就約我到臺中。(之後都是誰跟妳約的?)都是陳佑昌。(都是跟妳約在臺中天璽公司?)對。(是陳佑昌打電話約妳還是蔡長谷打電話約妳的?)陳佑昌。(都跟妳聯絡還是有跟妳先生吳沛勳聯絡?)都是跟我聯絡。(蔡長谷與王志安當時到妳家就是說要幫妳賣骨灰罐?)骨灰罐、塔位。(當時妳是否有骨灰罐及塔位?)有。(後來妳怎麼如何與陳佑昌聯絡的?)陳佑昌自己打電話跟我聯絡的。(陳佑昌怎麼說?)他說要到公司來買賣。(陳佑昌有無講蔡長谷跟王志安有先去妳家拜訪過妳,他再來約妳的?)沒有,他就打電話約我們到臺中來。(妳是否知道陳佑昌就是蔡長谷跟王志安所屬的天璽公司?)知道。(後來陳佑昌是否打電話約妳跟妳先生要去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6樓之38號的天璽公司?)對。(妳答應要去 嗎?)他說要買賣交易,我就和我先生一起到臺中的天璽公司。(妳與妳先生吳沛勳到天璽公司後,是誰來接待你們的?)就是陳佑昌。(他如何稱呼自己的職務?)他說他是經理。(是經理還是課長?)課長。(當時陳佑昌是否跟妳和妳先生吳沛勳說買家是蔡小姐?)對。(當時蔡小姐有沒有在天璽公司?)沒有,每次都是他打電話後蔡小姐才來。(後來妳有無跟蔡小姐見面?)見過好幾次。(是誰跟妳聯絡與買家蔡小姐見面?)都是陳佑昌安排的。(見面地點是否就在臺中的天璽公司?)對。(妳看在庭被告蔡玟玟是否就是妳說的買家蔡小姐?)(審判長命被告蔡玟玟站立,並請證人指認。)是。(在庭被告蔡玟玟是否就是陳佑昌跟妳講的買家蔡小姐?)對。(妳當時聽陳佑昌講有買家蔡小姐要買,就決定由陳佑昌來仲介買賣?)對。(當時蔡玟玟如何跟妳說的?)她就是說他們有大家族要買,要内膽、要刻一條龍很多事情,她就一次一次的嫌棄。(蔡玟玟 當時是買 家說有意以一組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200萬元跟妳購買 嗎?)對。(這是蔡玟玟跟妳說的?)對。(當時蔡玟玟是否要以一組200萬元要跟妳買6組?)對。(陳佑昌當時是否向妳說為了確保契約成立,妳與買家蔡玟玟雙方須各付20萬元?)對。(陳佑昌是否這樣跟妳講的?)有。(也就是陳佑昌跟說妳與買家蔡玟玟須各付20萬元,匯款至天璽公司做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須歸屬他方等語?)對。(當時妳是否有同意這樣處理?)同意要這樣處理才會拿錢給他。(當時妳有同意,是否就於105年4月21日匯款20萬元至天璽公司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的帳戶?)對,天璽公司中國信託文心分行的帳戶。(天璽公司中國信託文心分行帳戶號碼是誰拿給妳的?)就是陳佑昌給我的。(妳匯款20萬元之後,陳佑昌是否再與妳相約到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有。(當時妳到天璽公司是否陳佑昌出來接待的?)對。(買家蔡玟玟當時是否在場?)我們到,她也到了。(在場的人是否就是妳、妳先生吳沛勳、陳佑昌及自稱買家的蔡玟玟?)對。(蔡玟玟當時是否跟妳說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才願意購買等語?)對。(蔡玟玟是否跟妳及妳先生一起說的?)跟我們二個人說的。(蔡玟玟當時有跟妳、妳先生說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要購買?)對。(妳當時為求能順利賣給蔡玟玟,所以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59萬元的價格將6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是否 如此?)對。(59萬元的價格是否就由妳先前匯款的20萬元 作為訂金?)對。(剩下的39萬元,妳是否於105年5月13日、5月18日各匯款19萬5000元到天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文心分行的帳戶内?)對。(陳佑昌事後是否有將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上面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 的寶石鑑定書6份交給妳?)對。(『請求提示本案偵查卷八 第148-152頁,並告以要旨』是否就是剛才提示給妳看的寶石 鑑定書?)這個他沒有給我,是到分局的時候分局的人才拿給我。(寶石鑑定書是妳到警察局後,才領回收到的?)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78頁正面,鑑定與條碼建檔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上面訂購人及收貨人「楊秀月」是否妳簽名的?)對,這是我簽的。(妳於何時、何地簽的?)去公司的時候簽的,我有簽這張給他,但是我沒有拿到單子。(貨品訂購單簽的時間是上面所示之5月13日 及5月31日,還是同一天簽的?)二天簽的。(5月13日簽訂購人,5月31日簽收貨人,是否正確?)對。(貨品訂購單 是天璽公司的誰拿給妳簽的?)陳佑昌。(『請求提示警卷四第79頁寶石鑑定書及條碼建檔之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甲方是妳簽的嗎?)對。(簽的時間是否為105年5月31日?)對。(天璽公司的誰拿給妳簽的?)陳佑昌。(是否也是在天璽公司簽的?)對。(之後妳有無再與蔡玟玟見面?)因為說要買賣,所以陳佑昌就約蔡玟玟、我、我先生到公司見面。(蔡玟玟當時是否有再跟妳、妳先生說骨灰罐中内膽要有條碼建檔,她才要買?)不同趟,後來她說還要條碼,内膽一趟,條碼另外一趟。(是否妳先做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以後?)對。(然後陳佑昌再約妳、妳先生、蔡玟玟到天璽公司?)對。(為何蔡玟玟沒有跟妳買?)她說她家族要啊。(後來妳是否有再同意天璽公司以45萬元的價格為6 個骨灰罐製作内膽條碼建檔?)有啊。(妳為何會6個骨灰 罐製作内膽條碼建檔?)她說沒有建檔她不要啊。(誰說的?)就是蔡玟玟說的。(當時陳佑昌是否也在場?)對。(陳佑昌有無跟妳說什麼?)說一定要做,才能成交。(所以妳因為這樣,而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元的價格為6個骨灰 罐製作内膽條碼建檔?)是。(所以妳再依陳佑昌的指示於105年6月6日將45萬元匯款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文心分行的帳戶,是否如此?)對。(後來妳跟買家蔡玟玟有沒有成交?)結果沒有,最後要刻一條龍啊,要刻龍的時候我們有匯一部分的錢給天璽公司,然後就出事了。(條碼建檔是否陳佑昌拿妳在警察局收到的寶石鑑定書上黏貼0000000000000的條碼貼在寶石鑑定書上面?)對,拿給我 看而已,留在陳佑昌那邊。(這個是陳佑昌拿給妳看的?)對。(是否也是在天璽公司拿給妳?)對。(總共拿幾份?)拿6個内膽6張保證書。(是否就是寶石鑑定書?)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80頁正面,奈米防霉抗菌裝立内膽建檔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上訂購人、收貨人「楊秀月」是否妳簽的?)對,我簽的。(簽的時間分別為105年6月6日及105年7月6日,是否如此?)是。(上開貨品訂購單是誰拿給妳簽的?)是陳佑昌拿給我簽的。(簽的地點是否在天璽公司?)是天璽公司沒錯。(『請求提示警卷四第81頁,奈米内膽條碼建檔之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甲方「楊秀月」是否妳簽的?)對。(誰拿給妳簽的?)陳佑昌拿給我簽的。(時間是否為105年7月6日?)對。(地 點是否在臺中市的天璽公司?)對。(做奈米條碼建檔之後,妳跟蔡玟玟的交易有無成立?)她有說,但是都沒有成立。(之後蔡玟玟是否又跟妳說骨灰罐的内膽需要認證?)是。(當時陳佑昌是否在場?)在場。(是否因為蔡玟玟說骨灰罐的内膽要有認證書,妳就同意由天璽公司來做?)對。(妳是否也是為了順利與蔡玟玟交易,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元的價格為6個骨灰罐做内膽認證?)是。(蔡玟玟跟 妳說骨灰罐需要有認證書時,陳佑昌是否在場?)在場。(當時妳先生是否在場?)在場。(每次去天璽公司,是否都是妳跟妳先生吳沛勳一起去的?)對。(所以妳就再於105 年7月7日、105年7月15日匯款25、25萬元到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内?)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82頁正面,内膽認證書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訂購單上訂購人、收貨人「楊秀月」,是否妳簽的?)是我簽的。(簽的時間是否為105年7月7日及105年8月4日?)是。(分二次簽的嗎?)是。(簽的地點是否也在臺中的天璽公司?)對。(是誰拿82頁正面的貨品訂購單給妳簽的?)陳佑昌。(『請求提示警卷四第83頁正面,内膽認證書之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合約書上甲方「楊秀月」是否妳簽的?)對。(簽的地點是否在臺中天曼公司?)對。(是天璽公司什麼人拿給妳簽的?)陳佑昌。(簽的時間是否為105年8月4日?)對。(陳佑昌事後有無將專利奈米防霉抗菌 内膽產品認證書交給妳?)他沒有交給我。(妳匯款45萬元 是否要做82頁貨品訂購單所示之内膽條碼認證書?)是。(之後跟蔡玟玟有沒有成交?)沒有。(之後蔡玟玟是否又再跟妳說缺少生前契約?)有。(蔡玟玟跟妳說時,陳佑昌是否在場?)在場。(妳先生吳沛勳是否在場?)在場。(地點是在哪裡?)天璽公司。(當時蔡玟玟如何跟妳說的?)蔡玫玟說還要附生前契約。(蔡玟玟 跟妳說沒有生前契約 ,她就不要買,是否如此?)對。(所以妳就同意由天璽公司以45萬元的價格代購6份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 約,是否如此?)對。(這個是否也是陳佑昌跟妳說的?)對。(當時蔡玟玟是否在場?)在場。(妳先生是否也在場?)在場。(所以妳同意天璽公司以45萬元的價格代購6份 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就於105年8月9日、8月11日匯款27、18萬元到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内?)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84頁正面,慈恩緣禮儀緣吉祥生前契約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上訂購人、收貨人「楊秀月」是否妳簽的?)對,我簽的。(是天璽公司的誰拿給妳簽的?)陳佑昌。(簽的地點是否在天璽公司?)對。(簽的時候妳跟妳先生是否都在場?)在場。(『請求提示警卷四第85頁正面,慈恩緣禮儀- 緣吉祥生前契約之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甲方「楊秀月」是否妳簽的?)是。(是天璽公司的誰拿給妳簽的?)陳 佑昌。(簽的時間是否為105年9月7日?)對。(簽的地點 是否在臺中市的天璽公司?)對。(之後妳跟蔡玟玟的交易有無成立?)沒有成立。(之後蔡玟玟是否又再跟妳說骨灰罐要雕刻一條龍?)對。(當時蔡玟玟跟妳說的時候是否在天璽公司?)對。(蔡玟玟跟妳說骨灰罐要雕刻一條龍時,現場還有誰在?)陳佑昌及我先生吳沛勳。(當時鄭文林是否在場?)鄭文林在啊。(鄭文林在旁邊有無跟妳說什麼?)他說他們一定要刻,不刻沒有,她家族都要一條龍的,不刻就不成交,他說一定要刻,那已經最後了。(所以當時鄭文林有在旁邊說骨灰罐要雕刻一條龍,才可以順利交易成交?)對。(他是跟妳說骨灰罐雕刻一條龍要製作完畢,才可以順利交易?)對。(這是鄭文林在旁邊跟妳說的嗎?)對啊,在天璽公司啊。(當時蔡玟玟是否在場?)在場啊。(陳佑昌是否在場?)在場。(妳先生吳沛勳是否在場?)在場。(妳有同意嗎?)因為已經最後要成交了,也是同意簽了才能成交買賣。(所以妳同意由天璽公司代為處理骨灰罐雕刻一條龍的事宜,是否如此?)是。(然後妳於105年10 月17日、10月21日匯款25、8萬元到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内?)對。(骨灰罐雕刻一條龍有無完成?)沒有。(為何沒有完成?)沒有。(是否警察通知妳?)對,警察通知我,我們才知道出了事情。(所以骨灰罐雕刻一條龍還沒有製作完成前,警方就通知妳?)對。(妳當時才知道受騙?)是。(妳總共被騙了227萬元,是 否正確?)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68-77頁匯款單據,並 告以要旨』這些匯款資料,是否妳受騙因而匯款共227萬元的 匯款單?)是。(『請求提示本案偵查卷五第152頁鄭文林、 蔡長谷、王志安名片,並告以要旨』這些鄭文林、蔡長谷、王志安的名片,是否都是105年鄭文林、蔡長谷、王志安與 妳接洽時拿給妳的?)對等語(見本院卷8第395頁至第403 頁)。 ⒊且依被告張喆茵於106年2月15日警詢時供述:我於104年11月 初至天璽公司上班。(你在天璽人本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財務。工作内容公司雜項支出小金額部分,keyin的工作 ,從104年11月開始。(當初面試你的人是誰?妳在該公司 之工作内容為何?)是鄭文林跟我面試。我擔任行政櫃台的工作,至於詳細工作内容為何,鄭文林叫我就跟著黃上茹學就好,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零用金控管、跑銀行(提領、匯款)……。(天璽人本公司的發薪方式為何?答:薪資、 獎金都是鄭文林親自在他辦公室裡的電腦操作計算,算好他會把薪資單列印出來,我跟黃上茹再去他辦公室裡,他會拿現金出來,由我們兩個人依照他所列印的薪資單將現金裝入每個員工的薪資袋裡,再請員工依序來鄭文林辦公室跟我們領取。(『警方現出示105年3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6樓之3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内所查扣之天璽人本會議 紀錄供妳檢視』警方問妳,該些會議紀錄中之簽名,是否係妳親簽的?)是我自己簽名的。(105年3月14日之會議記錄 所記載之「一階」、「二階」、「三階」各為何意思?)「 一階」、「二階」、「三階」是指業務分工,由鄭文林認定,通常剛進公司的業務,鄭文林都叫他們先去做「一階」的工作,一段時候間鄭文林認為可以後,就會讓業務接手「二階」的工作,而「三階」是要鄭文林認為話術及反應都妥當後才可以接觸。「一階」是新進人員:我只知道是負責拜訪客戶;「二階」是比較資深的業務,負責拜訪有意願的客戶;「三階」是更資深業務,負責把有意願的客戶約到公司見面洽談,而鄭文林此時通常會介入。(警方現出示105年10 月19日在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所查扣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存摺影本,警方問妳,存摺中之相關匯款及 受款註記係何人所寫?)那些都是我寫的。(妳是否知道天 璽人本公司以何種方式營利?)我只知道是靠仲介骨灰罐、内膽買賣來從中獲利,業務負責去拜訪客戶(賣家),至於買家的來源我不知道。(妳何時離職?在天璽人本公司工作的期間,曾與何人共事?)我於105年12月15日離職,我在 那公司共待了1年多左右,與我共事的有業務:陳佑昌(課 長)、蔡長谷、王志安、鄭永裕、吳沅駿、陳品宇、梁峻豪、張家瑋、周宏益,及内勤:黃上茹、林涵賴、吳家芸及許洛瑜、李雯淑、楊榮蓁等語(見警卷2第43頁至第45頁反面 );並有天璽公司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警卷2第48頁至第51頁)上被告張喆茵所註記之筆跡及天璽人本會議記錄(見警卷2第47頁) 可參。況依被告張喆茵所有筆記本內頁所記載:鑑定書⒈先掃描存檔、按相片▲鑑定書左上角對齊▲旋轉▲存雲端→鑑定書 ▲問人名。⒉小畫家▲小開範例、寶石、檢視→縮小▲寶石鑑定 中心、選取、複製、左上、右下、貼上▲右下〈地址〉去除▲矩 形無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中間折痕去除〉▲矩形無 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點字中間▲中間折痕㊤㊦、用鉛筆 最粗寬度去除▲邊框點線㊤㊦、用鉛筆選色→點旁邊黑線補上黑 色▲另存新檔,加﹣﹣。「列印鑑定書」櫃子拿黃色紙、雲端→ 鑑定書開啟、按列印、☑使圖片填滿畫面→消除✓列印、「護 貝」先熱機、拿護貝紙、上下左右平均、每張護貝2次……」 等內容,有該筆本影本在卷(見偵卷9第185頁至第192 頁)可佐,足證被告張喆茵進入天璽公司工作期間達1年有餘, 而其進入公司後即與著黃上茹學習如何工作,負責處理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財物管理,員工薪資之核對、注意公司資金進出、銀行提領款項、匯款及以電腦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及其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等工作財務等事項,昭昭甚明,洵足認定。 ⒋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楊秀月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內膽製作條碼、內膽認證、生前契約、骨灰罐雕刻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楊秀月逼於無奈為避免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遂舉債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趁此盤剝被害人楊秀月之財產;期間鄭丞祐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並將前者偽造完成之鑑定書交予楊秀月而行使,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楊秀月、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經警方通知,並上述黃上茹、張喆茵偽造完成「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予楊秀月, 方知受騙,因此受有227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 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 寶石鑑定及其上黏 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 ,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 佑昌、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楊秀月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1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62頁至第65頁)、匯款申請書 (見警卷4第68頁至第77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4第78、80、82、84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4第79、81、83、85 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66頁至第67頁)、保證書(偵 卷5第151頁)、被告鄭文林、被告蔡長谷、被告王志安名片影本(偵卷5第152頁)、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偵卷8第142 頁至第147頁)、寶石鑑定書(偵卷8第148頁至第153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魏文照部分(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吳沅駿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吳沅駿單純係天璽公司之基層業務員工,並不知悉公司內部運作及詳細經營情形,對天璽公司是否涉犯詐欺一無所知,被告李承奕、黃上茹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坦承有涉犯詐欺罪事,然彼等與吳沅駿間,係為共同被告,而有事實上利害關係,故自有較高相互推諉、栽贓之危險,故其陳述之可信性已較不足云云。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⑹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 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⒀、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 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⒘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魏文照,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2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魏文照於偵查時(見偵卷5第157頁正反面)、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9第28至第70頁)證述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 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 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 、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 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 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魏文照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請求提示警卷四第88-90頁魏文照之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 警詢筆錄内容是否實在?)實在。(被騙情形是否如警詢所述?)是的。(105年10月16日警詢時,警察問:初始如何 遭騙?你答:105年3月左右,有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塔位(骨灰位)要賣,並說他們公司是專門幫別人仲介骨灰位買賣的,幾天後就有一位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的業務吳沅駿南下高雄與我約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與光復一路口的7-11見面,跟我遊說要我把我的骨灰罐、骨灰位、生前契約及功德牌位交給他來賣,我同意後當下就簽了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他,之後他們公司又派了業務蔡長谷來跟我談,確認我交給他們公司仲介買賣的心意,105年4月上旬某日,他們公司的陳課長打電話給我說已經找到買家了,要我先將骨灰罐送到他們公司給買家看,事後陳課長約我105年4月20日北上臺中到他們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3B)與 買家見面,當天我到他們公司不久後,就有一位年約40歲高高痩痩的小姐進來,他們公司的陳課長就跟我介紹她是買家,事後她自我介紹說她姓蔡住在台北,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她來收購,起初她先看了我的10個骨灰罐說材質還不錯,之後她又看了我的骨灰位及功德牌位憑證以及生前契約,說地點也不錯,他們的家族有去看過位置,也都很喜歡,之後我們就磋商交易錢,當時陳佑昌以一組(1 個骨灰位、2個骨灰罐、2個功德牌位、2份生前契約)的價 錢為150萬元共5組,合計750萬元,蔡小姐聽完後也沒什麼 異議,接著陳課長就對我們二人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書,並約定雙方都要先各匯40萬元到天璽人本的帳戶當作履約保證金,如果哪方毁約不交易,保證金就要歸於對方,簽完約後,我因身上沒帶現金,因此簽了一張40萬元的本票交給陳課長收執作為履約保證金,事後我因身旁沒有那麼多錢,陳課長就承諾我匯20萬元,剩下的20萬元他們公司可以負責代墊,而且當天我也有詢問陳課長,他告知蔡小姐於當日即已匯款,因此我才會依陳課長的指示,於4月21、25日各匯款10萬元到天璽人本中國信託的帳 戶内(帳號:000-000-000-000),幾個禮拜後(105年6月 初)某日陳課長又打電話給我約我跟買家蔡小姐見面,但這次見面後,蔡小姐就說我那骨灰罐的材質沒有鑑定且也沒有條碼建檔,他們家族不要,之後陳課長就說他們公司有認識的廠商,1個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只要9萬元,一直在旁鼓吹,當時我聽了以後覺得很生氣不想繼續交易,然而我要離開時,天璽人本的副總鄭文林把我攔下,要我支付剩餘20萬元的保證金,否則不讓我離開,最後他說用我那10個骨灰罐抵付那20萬元,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因此簽了一張骨灰罐所有權放棄書,另外40萬元的本票在我匯款20萬元的不久後就寄還給我。你被騙情形是否如警詢時所述?)是的。(你的10個骨灰罐是如何交給天璽公司?)就是由骨灰罐的公司託運過去的。(你的骨灰罐是否為提貨卷?)對的。(你是請骨灰罐公司用貨運寄到天璽公司?)是的。(大概何時寄的?)正確日期我不太記得了。(是否蔡長谷來跟你談之後,請骨灰罐公司寄的?)對。(是否大約105年3、4月的時 候?)差不多,是的。(105年4月20日到天璽公司時,你的骨灰罐是否已經在天璽公司?)是的。(『請求提示警卷四第98頁之扣押物認領保管單,並告以要旨』扣押物認領保管單上數量2個、8個,總共10個骨灰罐,這是否你請骨灰罐公司寄到天璽公司的10個骨灰罐?)是的。(這10個骨灰罐是否你從警察局領回的?)對。(領回時你是否有簽扣押物認領保管單?)有。(你是否總共被騙了20萬元?)是的。(『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五第157頁正、反面,即魏 文照105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於檢察官訊問 時所證述之内容是否實在?)實在。(被騙的情形是否如在檢察官面前之證述?)是的。(105年12月23日偵訊時檢察 官問:與天璽人本有限公司接洽情形?答:105年3月吳沅駿打電話給我說要幫我賣塔位,我不知道他怎麼知道我有,他有交名片給我所以知道他的名字,後來蔡長谷來高雄找我,說有人要買塔位收一套75萬元,我有10套,隔了一段時間陳佑昌打電話來說找到買家,叫我到臺中要當面看契約書與骨灰罐,當天去了陳佑昌說要簽履約保證,買家是蔡小姐,蔡小姐說要照相後回去跟長輩報告再決定,陳佑昌說40萬元履約保證金,我說那沒辦法,陳佑昌要我付一半,公司幫我代墊一半,要我簽40萬元本票,我回高雄後分二次,一次10萬元匯款到天璽公司帳戶,陳佑昌把我簽的40萬元本票寄給我,後來105年5月約買方第二次見面,我到天璽公司蔡小姐說臺北下來在高速公路上車子壞掉無法見面,陳佑昌看我生氣打電話報副總鄭文林,我就離開再約第三次見面,在105年5月底蔡小姐也在場說家屬很喜歡骨灰罐,但要求做鑑定及條碼,條碼1個要9萬多元,詳細金額我忘了,我說不要做,認賠20萬元不要了,陳佑昌說履約保證金是40萬元,還有20萬元沒付,我說我不付,陳佑昌說不簽20萬元本票就不讓我走,我就說不能走是你講的嗎?我很堅定要走,陳佑昌就去找鄭文林出來,鄭文林說還有20萬元沒有付,用10個骨灰罐抵20萬元,叫我寫切結書,寫完切結書他說就是完全結束了,後來他把履約保證書在我面前用碎紙機絞碎,當時只有簽一份,我沒有領到切結書留在公司,我損失20萬元及10個骨灰罐,骨灰罐以前買10個70萬元,骨灰罐員警通知有幫我找到4個叫我去領。上開證述内容是否實在?)實在。(後來106年1月你是否有領回10個骨灰罐?)領了。(所以你的損失 總共是20萬元?)是的。(105年3月是何人打電話問你有無骨灰罐要賣?)吳沅駿。(可否當庭指認哪一位是吳沅駿?)(審判長命被告吳沅駿起立,並請證人當庭指認。)是這個人。(當庭指認業務即被告吳沅駿)(吳沅駿當時在電話中是如何跟你講的?)他就說他知道我有塔位,問看看我要不要賣。(後來幾天後,吳沅駿是否有到高雄去找你?)他又請他們公司的另外一個業務。(是吳沅駿先下去高雄?)是吳沅駿先下來。(當時吳沅駿是否與你在高雄見面?)是的。(吳沅駿跟你見面後,是如何跟你說?)他就說可以幫忙賣我擁有的塔位及殯葬用品。(吳沅駿當時是否有跟你說,要你將持有的骨灰罐、骨灰位、生前契約及功德牌位交給他們公司來賣?)對。(你是否有同意?)有。(你同意後是否有簽了一份委託銷售契約書給吳沅駿?)是的。(之後他們公司如何處理?)後來請一個姓蔡的業務來接觸。(是否到高雄跟你接觸?)是的。(你所稱姓蔡的業務,是否就是在庭被告蔡長谷?)(審判長命被告蔡長谷起立,並請證人當庭指認。)是的。(證人魏文照當庭指認業務即被告蔡長谷)(天璽公司又派姓蔡的業務來跟你接洽,是否就是在庭的蔡長谷?)對。(蔡長谷跟你接洽時是如何跟你說的?)說這個委託買賣有很不錯的名目,意思就是有人要買就對了,經他們公司的仲介有找到買方。(蔡長谷當時到高雄找你,是否跟你說有人要買塔位,收一套75萬元?)是的。(你當時是否持有10套?)對。(目的是否要確定你交給他們天璽公司仲介買賣的情形?)是的。(105年4月上旬某日,是何人打電話給你的?)是他們公司的陳課長(陳佑昌)打電話給我。(是天璽公司陳佑昌課長打電話給你?)對。(可否指認在庭的陳佑昌是否就是打電話給你的陳課長?)(審判長命被告陳佑昌起立,並請證人當庭指認。)是的。(證人魏文照當庭指認課長即被告陳佑昌)(在庭的陳佑昌是否就是天璽公司打電話給你的陳課長?)對。(陳佑昌打電話跟你怎麼說?)叫我把擁有的骨灰罐送到他們公司,買方要看一下骨灰罐。(陳佑昌當時是否跟你說天璽公司已經找到買家了?)是的。(所以陳佑昌在電話中叫你將骨灰罐送到天璽公司給買家看?)對。(你就請骨灰罐公司用貨運將骨灰罐送到天璽公司?)是的。(之後陳佑昌是否跟你相約到天璽公司跟買家見面?)對。(你是否有上去跟買家見面?)有。(時間是否為105年4月20日?)日期我不太記得了。(你於警詢時表示是105年4月20日,是否以這個日期?)對。(105年4月20日當天你到天璽公司之後的情形?)就是跟那個他所說的買家見面,買家說罐子、骨灰位的位置他們家屬很喜歡。(當時你到天璽公司時,是否陳佑昌先接待你的?)是的。(後來是不是就有一個買家進來?)對。(買家是男的還是女的?)女生。(買家是誰跟你介紹的?)我到公司以後,陳佑昌後來再去接那個女生進來見面。(陳佑昌如何跟你介紹這名女性?)他說她是要購買這個用品的客戶。(是陳佑昌跟你介紹蔡玟玟是買家?)是的。(蔡玟玟當場有無跟你介紹她姓蔡,住在臺北?)有。(當時蔡玟玟是否跟你介紹她姓蔡,住在臺北,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她來收購?)是的。(當時的蔡小姐是否今日在庭之蔡玟玟?)(審判長命被告蔡玟玟起立,並請證人當庭指認。)沒錯。(證人魏文照當庭指認買家即被告蔡玟玟)(當時陳佑昌跟你介紹的買家蔡小姐,就是在庭的被告蔡玟玟?)是的。(蔡玟玟看了你持有的10個骨灰罐,如何跟你說?)她說對提供的物件很喜歡。(蔡玟玟當時是否有跟你說10個骨灰罐材質還不錯?)是的。(之後蔡玟玟有無看你持有的骨灰位及功德牌位憑證以及生前契約?)有。(也是當時跟蔡玟玟見面時看的?)對,她還有拍照回去。(當時你是否有帶骨灰位、功德牌位憑證以及生前契約去天璽公司?)有。(蔡玟玟看了你持有的骨灰位,功德牌位憑證以及生前契約,如何跟你說?)她說這個位置她很喜歡。(意思是說地點不錯?)對。(蔡玟玟是否跟你說他們家族有去看過位置,也都很喜歡?)對。(之後你們如何磋商交易價位?)交易價位蔡先生本來就講好一套75萬元,然後那天只是陳佑昌說要簽履約保證。(蔡先生指的是否為蔡長谷?)對。(蔡長谷說一套75萬元是指什麼?)就是功德牌位、骨灰罐、塔位、生前契約。(當時你跟蔡玟玟在談骨灰罐時,陳佑昌有無提一組1個骨灰位、2個骨灰罐、2個功德牌位以 及2份生前契約,價格為150萬元?)有。(這是陳佑昌後來在你跟蔡玟玟見面時,跟你提的價位?)對,確定的價位。(當時陳佑昌提出蔡玟玟要買五組合計是750萬元?)是的 。(當時蔡玟玟在場聽完有無異議?)沒有。(後來陳佑昌如何對你與蔡玟玟說的?)就說他們喜歡,等於是已經達到成交的意願。(當時陳佑昌是否對你與蔡玟玟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並約定雙方都要先各匯40萬元到天璽人本的帳戶當作履約保證金,如果哪一方毁約不交易,保證金就要歸於對方」?)是的。(當時你有無簽約?)有。(蔡玟玟有無簽約?)有。(簽完約之後,當時你是否有付40萬元?)當時沒有帶現金。(你是否因此簽了一張40萬元的本票交給陳佑昌課長收執,作為履約保證金?)是的。(後來你有無匯款?)後來我匯了二次,每一次都各10萬元,陳佑昌跟我說另外的20萬元由他們公司先代墊。(『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五第106頁之天璽人 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内頁,並告以要旨』存摺内頁倒數第五行起所示105年4月21日魏文照匯款10萬元、105年4月25日魏文照匯款10萬元,這二筆匯款是否都是你匯到天璽公司帳戶的?)是的。(這二筆匯款是否就是你講的要付20萬元給天璽公司的履約保證金?)是的。(後來陳佑昌是否又打電話給你,約你跟蔡玟玟見面?)是的。(時間是否於105年6月初?)確定日期我不記得了。(你於警詢時表示是在105年6月初,是否大概這個時間?)差不多。(這次見面蔡玟玟跟你怎麼說?)這一次見面就說這些要成交需要他們的家屬共同同意,然後她說我的骨灰罐沒有做條碼的檢定,所以要做條碼的檢定。(當時你跟蔡玟玟見面,陳佑昌是否有在旁邊?)是的。(這次見面蔡玟玟是否跟你說你持有的骨灰罐沒有鑑定,也沒有條碼建檔,他們家族不要?)對。(後來陳佑昌在旁邊說什麼?)他說他們公司有合作的廠商可以幫我做條碼跟鑑定。(陳佑昌是否跟你說他們公司有認識的廠商,1個骨灰罐鑑定及條碼建檔只要9萬元?)是的。(陳佑昌是否一直在你們旁邊鼓吹要你做骨灰罐鑑定及條碼建檔?)是的。(你是否有同意?)我覺得因為剛開始就有一個成交協商的時候,並沒有提到這種東西,但是我那時候心裡就感覺到有一點怪怪的,所以我就拒絕這種要求。(拒絕之後,你是否就離開?)是的。(在你離開之前,天璽人本的副總鄭文林有無將你攔下?)那一天他不在場。(你何時見到天璽人本的副總鄭文林?)就是最後一次我去的時候,最後一次去這個我不太記得了,但就是說如果沒有把剩下的20萬元履約保證金繳清的話,就不讓我離開。(最後一次是什麼時間去的?)日期不記得了。(是否要做條碼建檔那一次?)是。(後來又去一次?)對。(是隔了多久去的?)差不多1個多月左右。(大概是在105年7月左右 的時候你又到天璽公司?)對。(這次去是何人約你的?)是陳佑昌。(陳佑昌約你做什麼?)說要討論買賣的事情。(這一次蔡玟玟有無在場?)沒有。(之後與陳佑昌是否有達成協議?)沒有,那時候就說剩下的20萬元履約保證金要付給他們。(這一次陳佑昌與你討論沒有共識,但是陳佑昌跟你講剩下的履約保證金你還要付給天璽公司?)對。(你是否有答應?)我那時候就感覺到這個過程中有問題,我就沒有答應。(你要走的時候,他們公司有無讓你走?)我要離開的時候,他不讓我離開。(是否陳佑昌去找鄭文林出來?)對。(在庭被告鄭丞祐是否就是當時的鄭文林?)(審判長命被告鄭丞祐起立,並請證人當庭指認。)是的。(證人魏文照當庭指認被告鄭丞祐(原姓名鄭文林))(當時陳佑昌找鄭文林出來,是否就是在庭被告鄭丞祐(原姓名鄭文林)?)是的。(當時鄭文林如何跟你說的?)說沒有把20萬元付給他們的話就不讓我走,可是那時候我那10個骨灰罐已經先寄在他們公司,他說不然的話就以這10個骨灰罐來抵那20萬元,等於這個事情就結束了。(當時鄭文林是否說還有20萬元履約保證金沒付,要用10個骨灰罐抵20萬元,並叫你寫切結書?)是的。(寫完切結書後,鄭文林就說事情就完全結束了?)是的。(在此之前,陳佑昌有無跟你講履約保證金是40萬元,還有20萬元沒有付?)對。(然後你說你不付,是否如此?)就是他們公司先代墊20萬元,然後等成交完成時再還給他們公司。(最後一次見面,陳佑昌有無跟你履約保證金是40萬元,你還有20萬元沒有付,然後你就說你不付?)是的,那時候我覺得有問題,我馬上就不想再付給他們這些錢了。(陳佑昌當時有無要你簽立20萬元本票?)我不太記得了。(你於偵訊時有講到陳佑昌當時說「不簽20萬元本票就不讓你走」?)對。(然後你就回陳佑昌「不能走是你講的嗎?」,你很堅定要走?)對。(後來陳佑昌 是否就找鄭文林出來?)是的。(這時候鄭文林才跟你說還有20萬元沒付,要用10個骨灰罐抵20萬元,叫你寫切結書?)是的。(你是否認為被蔡玟玟、陳佑昌、鄭文林、吳沅駿、蔡長谷騙了?)是的,惡性的欺詐。(『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52頁之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告以要旨』你簽的委託銷售契約書的格式是否如此?)是那個格式沒有錯,那裡面有記載品名,就是提供的東西產品名稱、地點在哪裡,所以他們有這個東西的項目、品項在哪裡,他們才可以跟買方來做一個介紹跟說明。(它裡面有記載的這些品名代表你有看過這份契約書的内容?)它記載的就是我有提供原來權狀及契約書給他們,他們再把它抄錄下來。(你是否有詳細看過簽的契約書内容?)有,内容、項目還有數量。(你是否有看過其他的條文?)有。(『請求提示同上卷第52頁之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告以要旨』契約書最下面最後二行記載:受託人並不保證本契約有效期間内一定為委託人銷售成交塔位或相關產品,其銷售狀況及銷售產量多寡以市場決定;另外第四點記載:銷售期間是到105年4月26日。依照契約内容來看,天璽公司是幫你找但沒有保證要幫你銷售出去,有何意見?)他那個時候是說這個委託書的期限是這個期限,他沒有辦法這個期限裡面能夠完全幫我銷售出去。(既然你還有20萬元還沒付,他們為何願意先將40萬元的本票退還給你?)他那時候就是說不夠的話就是由他們公司代墊,那時候他就把本票蓋掉,等於是把它作廢。(可是代墊並不代表你不用支付,你剛才也有提到20萬元等成交之後再扣掉?)對。(既然這樣,在還沒有成交之前為什麼他們就先將40萬元的本票還給你?)那我不曉得。(『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五第157頁,並告以要旨』你於偵訊中提到鄭文林說還有 20萬元沒付,用10個骨灰罐抵20萬元,並叫我寫切結書,寫完切結書後鄭文林就說完整。這份切結書是什麼東西?)就是等於我同意用那10個骨灰罐抵20萬元。(是否就跟你於警詢時提到的那個骨灰罐所有權放棄同意書是同一個東西?)是等語(見本院卷9第28至第70頁)。 ⒊參酌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魏文照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魏文照為求成交,因而同意給付履約保證金, 嗣因蔡玟玟佯稱:骨灰罐需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才願購買云云,因遭被害人魏文照拒絕,蔡玟玟藉故取消交易,被告鄭丞祐要求魏文照支付剩餘之20萬元保證金作為賠償,若不交付即需將10個骨灰罐做為抵償,至此魏文照始知受騙,受有20萬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足證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被害人即證人魏文照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2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91頁至第94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95頁至第96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施永傑部分(被告吳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黃光偉、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吳 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黃光偉、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吳沅駿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吳沅駿單純係天璽公司之基層業務員工,並不知悉公司內部運作及詳細經營情形,對天璽公司是否涉犯詐欺一無所知,被告李承奕、黃上茹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坦承有涉犯詐欺罪事,然彼等與吳沅駿間,係為共同被告,而有事實上利害關係,故自有較高相互推諉、栽贓之危險,故其陳述之可信性已較不足云云。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⒌⒍⑹、⒎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6、㈠、⒙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黃光偉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7、㈠⒉㈡、㈢、㈦至㈨所載云云。被告張喆茵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9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至㈣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吳沅駿、王志安、黃光偉、蔡玟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施永傑,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458萬元等情 ,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施永傑於偵查時(見偵卷5第159頁正反面)、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9第177頁至第228頁)結證綦 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 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 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 、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 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 、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 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 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吳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黃光偉、張喆茵、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施永傑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04-106頁反面施永傑之警詢筆錄 ,並告以要旨』警詢筆錄内容是否實在?)實在。(你被騙情形是否如警詢所述?)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 04頁倒數第三行-105頁反面,並告以要旨』問:你初始如何遭騙?答:105年3月某日有人打電話詢問我有沒有塔位(骨灰位)可以讓他們仲介銷售,我聽了後就跟對方說我有12個法藏山的骨灰位,之後他們公司就派了業務王志安到桃園找我洽談讓他們仲介買賣的事宜(當天我有跟簽了一張銷售委託契約書),事隔幾個禮拜王志安撥電話跟我說已經找到買家了,要我來臺中跟買家談一下買賣的事情,105年4月21日我獨自一人南下臺中,到天璽人本的公司(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6樓之3B)找王志安跟買家碰面,當天我到了不久 後,就有一位年約40歲左右走了進來,當下王志安就跟我介紹那位蔡小姐就是買家代表,是從高雄上來的,是他們蔡家宗親會收購骨灰位的代表,之後她就一一檢視我的塔位憑證、生前契約及骨灰罐(之前王志安就有跟我拿我骨灰罐提貨卷去將我的骨灰罐領出來)看完後都說很好,都說沒問題,骨灰罐也都很漂亮,王志安說一組(塔位、生前契約及骨灰罐)的價值約80萬元後,蔡小姐也當面答應以該價錢收購,後來王志安就跟我們說既然都有意願要買賣,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書,並約定雙方都要先各匯10萬元到天璽人本的帳戶當作履約保證金(原本是說40萬元,但因當下我認為金額太多,所以降為10萬元)如果哪方毁約不交易,保證金就要歸於對方,而翌日(22日)那天就匯款到王志安所指定之天璽人本中國信託的帳戶(0000-00000000)内,105年5月9日我們依約南下臺中跟蔡小姐見面,而見面後原本以為要買賣了,但蔡小姐卻說家族的人要求骨灰罐的材質要鑑定及建檔後,才可以申請政府補助,當下我聽到後覺得很奇怪,就要她自己去驗,但她說宗親會不允許,說不可能還沒買東西就先花錢去驗,我聽了後,為了順利交易只好答應照做,而這時候王志安就幫我打電話問價錢,最後跟我說12個骨灰罐鑑定與條碼建檔的費用一共是88萬元。所述是否實在?)是。(你於警詢時表示105年3月某日有人打電話給你,該名男子是否為在庭被告吳沅駿?)(審判長命被告吳沅駿起立,並使其辨識)對。(王志安有跟你拿骨灰罐提貨卷去將你所有的骨灰罐領出來,你是何時將骨灰罐提貨卷交給王志安的?)我交給他之後,他到宏於倉庫。(何時交給王志安的?)我忘記了。(105年3月有人打電話給你,後來在105年4月21日你到臺中天璽公司,是否在這中間你將提貨卷交給王志安的?)沒有,之前交給王志安的,因為王志安要去提貨,他們不給他提,所以他說要我本人去提,所以我去提了以後送去臺中天璽公司的。(你是何時將骨灰罐領出來交給臺中的天璽公司?)忘記了。(105年3月某日有人打電話給你,然後王志安有到桃園與你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後你在105年4月21日又有到臺中的天璽公司,是否在這中間?)應該是105年的3月底。(當時是否王志安跟你來拿提貨卷的?)對。(是在王志安到桃園與你洽談讓他們送件買賣事宜時,當天簽了一張委託銷售契約書,你是否這時候將骨灰罐提貨卷交給王志安的?)時間點我真的不記得了。(是否在簽完銷售委託契約書後?)對。(是在王志安到桃園找你,你當天簽了一張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你這時候在105年4月21日之前,你有將你所有的骨灰罐提貨卷交給王志安去領,王志安領不到,他將提貨卷交給你,再由你去領?)對。(你將骨灰罐領出來後,何時交給天璽公司的?)我自己開車就直接送到天璽公司。(是否於105年4月21日之前?)對。(你將你所有的骨灰罐領出來之後交到天璽公司,是天璽公司的何人跟你簽收的?)王志安。(你是在105年4月21日之前有將12個骨灰罐領出來,開車到天璽公司將12個骨灰罐交給王志安?)對。(你所講的王志安是否就是在庭被告王志安?)(審判長命被告王志安起立,並使其辨識)是。(你於警詢中稱有一位年約40歲左右之女子走進來,該名女子是否為在庭的被告蔡玟玟?)(審判長命被告蔡玟玟起立,並使其辨識)對。(蔡玟玟於105年4月21日在天璽公司時,當時是否假裝是買家?)是從高雄的買家沒錯。(當時在場的人除了你跟蔡玟玟之外,還有何人?)我們二個人加上王志安總共三個人而已。(當時王志安是否跟你介紹蔡玟玟就是買家蔡小姐,是從高雄上來,是他們蔡家宗親會收購骨灰位的代表?)是的。(之後蔡玟玟是否一一檢視你所有的骨灰罐、生前契約以塔位憑證?)看我的骨灰罐後又說我沒有貼條碼,要先貼條碼。(當時在場的時候是否只有骨灰罐?)對,骨灰罐。(有無生前契約?)沒有生前契約。(有無塔位憑證?還是只有骨灰罐?)骨灰罐而已,沒有憑證。(當時王志安是否說一組塔位、生前契約及骨灰罐,價值80萬元?)沒有生前契約。(價值80萬元是包含哪些東西?)就所有的骨灰罐再加上條碼。(當時你與蔡玟玟雙方,你有意思要賣,蔡玟玟 是否也有意思要買了?)有,有意思要買。(當時在場 的蔡玟玟當面答應有意思要購買你的骨灰罐?)對,所以才要貼條碼,貼條碼多少錢錢我都問王志安,王志安又說要多少錢,我就又照付了。(王志安當時是否有說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須各付10萬元到天璽公司帳戶作保證金?)有。(你是否於105年4月22日依約匯款10萬元到王志安所指定的天璽公司中國信託帳戶?)有。(『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3 頁鑑識條碼、條碼鑑定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上開條鑑定碼、條碼鑑定之貨品訂購單係何人拿給你簽的?)王志安。(是否於105年4月21日在天璽公司王志安拿給你簽的?)這個應該是105年5月份時。(是否於105年5月9日在天璽 公司拿貨品訂購單給你簽的?)因為它這個是屬於鑑定及條碼建檔,當時内膽跟刻經文都已經做好了。(上面品名是鑑定與條碼建檔,時間是在105年5月9日簽的,先有一個訂購 人施永傑105年5月9日,這個是否王志安拿給你簽的?)對 。(是否還記得地點於何處?)地點在我桃園的公司。(是王志安拿到桃園給你簽的?)對。(上面記載訂金10萬元,尾款78萬元,這個訂金是否你原先在105年4月22日匯款10萬元的訂金?)10萬元的訂金是另外的。(就你的匯款紀錄所示,你在105年4月22日有匯一筆10萬元?)那是履約保證金。(後來105年5月9日、105年5月12日有各匯39萬元,總共 是匯款了78萬元,訂購單上的訂金10萬元,尾款78萬元,是否就是你在105年4月22日匯款10萬元?105年5月9日匯款39 萬元、105年5月12日匯款39萬元的款項?)這個應該是條碼的建檔。(『(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21頁-122頁,並告以 要旨』你的付款資料在105年5月12日之前,你有匯三筆款項,匯款申請書上面有一筆105年4月22日10萬元、105年5月9 日39萬元、105年5月12日39萬元,總金額是88萬元,這三筆匯款是否就是第113頁貨品訂購單的款項?)好像不包括10 萬元,10萬元是保證金。(因為你有簽立一份貨品訂購單,上面有訂金10萬元,尾款78萬元,這些金額跟你於105年4月22日10萬元、105年5月9日39萬元、105年5月12日39萬元, 總金額是一樣的,這三筆款項是否就是貨品訂購單的款項?)10萬元是屬於保證金,所以不是在貨款裡面。(貨品訂購單上面有寫訂金10萬元,這10萬元是什麼情形?)10萬元是另外的,是保證金,其它的78萬元是尾款。(貨品訂購單上的訂金10萬元是何時支付的?)要看匯款單。(你於105年4月22日10萬元、105年5月9日39萬元、105年5月12日39萬元 ,當時是否有將105年4月22日的10萬元保證金轉為訂金?)保證金歸保證金,訂金歸訂金。(訂金10萬元是否有支付?)有付。(『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21頁-125頁匯款申請書 ,並告以要旨』訂金是何時支付的?)我記得10萬元是另外付的,是屬於信任,其它78萬都是貨款。(所以你實際付款的資料就如剛才提示給你的單據所示嗎?)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3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當時你有匯 款二筆款項各39萬元,是否要支付鑑定與條碼建檔的?)對,因為我沒有那麼多錢,所以就分二次付,我匯款二次39萬元是要支付鑑定與條碼建檔的。(『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 14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105年5月25日的買賣合約書是何人拿給你簽的?)王志安。(地點是在何處?)就在我桃園的公司。(你簽的時候,天璽公司的印章是否已經蓋好?)都蓋好了。(『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3頁貨品訂購單 ,並告以要旨』上面有訂購人是105年5月9日簽名施永傑,收 貨人105年5月25日簽名施永傑,你是否分二個時間簽的?)因為我不夠錢,所以變成二次付款,後來他把貨品訂購單補給我。(上面有二個施永傑,你是一次簽還是分二次簽?)分二次簽。(都是王志安拿給你簽的?)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05頁第六行以下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問: 骨灰罐寶石鑑定及條碼認證後,有無完成交易?如何繼續遭 詐騙?答:沒有,始終沒有交易過,骨灰罐寶石鑑定及條碼認證後,我跟買家代表蔡小姐又在天璽公司見面幾次,但她都一直嫌東嫌西,一下子說骨灰罐硬度不夠,需製作内膽,一下子又說沒有内膽條碼建檔,要我們去做,以後她們才要買,我為了順利交易又各給她們90萬元及84萬元,之後原本想說都做好了,可以準備交易了,但這時蔡小姐又說生前契約沒有信託,宗親會說要有信託的生前契約,他們才要交易,當時我手邊恰好另有10本信託的生前契約,還不夠二份,天璽的副總鄭文林就出面幫我詢價,最後我為了順利交易,又花了16萬元(先簽一張16萬元的本票,事後匯款)購買生前契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有無收到12份寶石鑑定書?)沒有,都是影印的,我不曉得是怎麼樣,後來才知道那都是假的寶石鑑定書。(『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八第148頁寶石鑑定書,並告以要旨』你有無收到這個寶 石鑑定書?)有。(你有無提供影本給地檢署及法院?)有,我都有影印。(你收到的寶石鑑定書是否如第148頁寶石 鑑定書所示?)對。(上面是否貼有條碼0000000000000?)有條碼,但號碼記不得。(105年5月9日你是否有到天璽公 司?)忘記了,每次去的時間我沒有記。(『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21(39萬)-122頁(39萬)匯款申請書、第113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個鑑定與條碼建檔的貨品訂購單的78萬元,是否於105年5月9日、105年5月12日各匯39萬 元到天璽公司?)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05頁第六 行以下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實際上你跟蔡玟玟於105年在 天璽公司見面幾次?)忘記了。(你跟蔡玟玟在天璽公司見面,是何人約你去的?)我把骨灰罐拿過去之後,他說要貼條碼,條碼單價OK的話,貼好之後,看到條碼就等於看到身分證一樣,它的硬度不夠就要做内膽,内膽做好之後就要刻經文,所以這個時間點有時候我都忘掉了。(你去天璽公司都是何人約你去的?)都是跟王志安相約過去的,還有陳佑昌。(陳佑昌這個時候也有打電話約你去天璽公司?)因為那時候蔡玟玟有一陣子在菲律賓。(何人跟你說在菲律賓的?)天璽公司的人,所以那時候有一個多月沒有看到蔡玟玟,我想說這事情做好,應該可以做買賣了。(你說的陳佑昌是否為在庭被告陳佑昌?)(審判長命被告陳佑昌站起來,並使其辨認)對,沒錯。(你這次到天璽公司跟蔡玟玟見面時,陳佑昌是否在場?)他不在場。(是何人跟你介紹陳佑昌的?)因為我去公司找蔡玟玟,她不在,由陳佑昌出面。(陳佑昌出面時怎麼說?)那個時候已經快要付款了,我到了之後,王志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不用過去了,陳佑昌出車禍了,我說沒關係,我到高鐵站了,看在哪個醫院,我去看他,他就說不出一個所以然,說他媽媽說不要怎麼樣的,講一堆理由,後來我就回來了。(你有無跟陳佑昌見到面?)有。(何時見到面的?)忘記了。(見面的時候,陳佑昌跟你說什麼?)最後一次他跟我說骨灰罐要做一個正反面。(你有無因為陳佑昌跟你講要做骨灰罐的事宜而匯款?)有。(陳佑昌跟你講哪些讓你做骨灰罐的事宜?)做骨灰罐的正反面。(是内膽製作還是内膽條碼?)内膽製作在前面,後來又刻經文,最後一次陳佑昌說要再做骨灰罐的正反面。(這部份你有無付款?)有。(他講的時間點是在178萬元 、102萬元匯款之前還是之後?)時間久都忘掉了,陳佑昌 出面的時間是比較尾巴了。(當時做完骨灰罐寶石鑑定及條碼認證後,是否還跟蔡玟玟見面?)有,後來有跟蔡長谷碰面。(在你做骨灰罐寶石鑑定及條碼認證後,内膽條碼建檔前,是否有跟蔡玟玟見面?)有。(當時蔡玟玟是否跟你說骨灰罐硬度不夠,要做内膽?)對。(當時蔡玟玟是否有說沒有内膽條碼建檔,要你去做以後,她們才要買?)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5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 這個是否就是蔡玟玟跟你說要做經文内膽條碼建檔所簽立的貨品訂購單?)是。(貨品訂購單是何人拿給你簽的?)王志安。(你有簽二個日期,一個是訂購人105年6月28日,一個是收貨人105年7月29日,這二次是否都是王志安拿給你簽的?)因為訂金是12萬元,尾款我後來再付給他的。(『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22頁-123頁收據,並告以要旨』在105年5月30日你有匯款45萬元,105年6月1日你有交現金45萬元給天璽公司,這二筆款項是何人跟你說要匯款的?)他們老 闆,那時候他們老闆說要分二次付款。(他們老闆是否指鄭文林?)對。(鄭文林在105年5、6月的時候跟你說要做内 膽,要分二次付款?)記不起來了,不曉得是不是那個做内膽的,内膽事先已經做好了,這是最後面,說内膽已經做好,應該可以成交了,所以我就拿現金給霍一凡。(『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5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是經文内 膽條碼建檔的貨品訂購單,訂金42萬元,尾款42萬元,在這之前,你有匯款45萬元及給現金45萬元,這90萬元是要做什麼的?)這個時候是要刻經文的。(『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五第159頁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在檢察官具結 的證述稱這二筆45萬元是因為蔡小姐說骨灰罐的硬度不夠要做内膽,王志安報價一個7萬5千元,12個90萬元,情形是否如你在檢察官面前所述的?)以偵查中所述比較清楚。(『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23頁收據,並告以要旨』該收據是何 人拿給你寫的?)霍一凡。(上面的霍一凡是他自己簽名的嗎?)對。(上面的施永傑是何人簽的?)我自己簽的。(45萬元是何人寫的?)我寫的。(霍一凡是天璽公司的霍先生寫的?)對,因為收據是他給我的。(所以你交現金45萬元,是105年6月1日在天璽公司交給霍一凡?)對。(該收 據上的霍一凡是否為在庭被告李承奕?)(審判長命被告李承奕站起來,並使其辨認)對。(所以收據上所寫的霍一凡就是在庭被告李承奕?)是,沒有錯。(當時為何是李承奕以霍一凡之名簽收據呢?)因為他們公司剛好沒有人,他在公司是專員來跟我接洽。(『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5頁貨 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該經文内膽條碼建檔的貨品訂購單是何人拿給你簽的?)王志安拿給我簽的。(地點是在你家還是天璽公司?)在我桃園力行路的公司。(『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6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該買賣合約書是 何人拿給你簽的?)王志安。(為何金額是82萬元而不是84萬元呢?)我當初有問王志安這個問題,他說金額這樣就可以了。(105年7月29日簽買賣合約書的地點是在何處?)在我桃園的公司。(『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7頁緣吉祥生前 契約二份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該貨品訂購單是何人拿給你簽的?)是他們老闆鄭文林拿給我簽的。(是否為在庭被告鄭丞佑,原名為鄭文林,拿貨品訂購單給你簽的?)(審判長命被告鄭丞佑站起來,並使其辨認)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8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該買賣合 約書是何人拿給你簽的?)這個是鄭文林拿給我簽的,因為他詢價,詢完價之後告訴我,就簽了這份合約書。(簽的地點是在何處?)在天璽公司。(你於警詢稱你有簽一張16萬元的本票,這本票有無拿回來?)沒有。(所以16萬元的本票是否還放在天璽公司?)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 05頁倒數第二行至105頁反面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問:購 買信託之生前契約後,有無完成交易?如何繼續遭詐騙?答:沒有,骨灰罐内膽製作及内膽條碼建檔後,買家就派蔡小姐的大哥蔡志偉出面跟我交易,原本當天約好買家要給付420萬元訂金給我,見面後蔡志偉又在我面前將骨灰罐的照片 傳給宗親會看,之後又說宗親會要求骨灰罐要有刻經文,當下我聽完後很生氣,本來決定不要在交易了,而離去前買家就提議說要幫忙分攤每個1萬元,合計24萬元的刻經文加工 費,而這時天璽的陳科長也在旁邊對我說買家都願意幫你出24萬元了,之後一定會交易的,我聽完後心想他說的也有道理,且我也投下那麼多錢了,怎麼樣也要滿足買家的要求來完成交易,因此我就相信陳課長的話,讓他去刻經文的事情,並當場簽了一張78萬元的本票,交給陳課長作為訂金,事後我也有匯足180萬元到他們指定的天璽人本中國信託的帳 戶内,之後刻完經文後,我跟蔡先生又約在天璽公司見面,並簽了買賣邀約書,準備等待交易,但是之後鄭文林卻通知我說買家那邊有意見,說要選擇龍嚴公司交易,我聽完後覺得被騙了,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於警詢時稱買家就派蔡小姐的大哥蔡志偉出面,蔡志偉是否就是在庭被告黃光偉?)(審判長命被告黃光偉站起來,並使其辨認)對。(你警詢所稱的蔡志偉就都是在庭被告黃光偉?)是。(你有提到陳課長,你所稱的陳課長是否為在庭被告陳佑昌?)(審判長命被告陳佑昌站起來,並使其辨認)對。(陳課長即為陳佑昌當時是否有說買家都願意幫你出24萬元了,之後一定會交易,因此你就相信陳佑昌的話,簽一張本票78萬元嗎?)對。(78萬元本票有無拿回來?)沒有。(還放在天璽公司?)對。(78萬元本票是陳佑昌拿給你簽的嗎?)對。(你於警詢時稱事後鄭文林卻通知我說買家那邊有意見,鄭文林是打電話給你還是在天璽公司親自跟你講的?)在天璽公司裡面。(『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9頁貨品訂購單,並 告以要旨』該貨品訂購單是何人拿給你簽的?)王志安。(上面有寫數量24顆,因為你之前是講12顆,是不是你有另外拿12顆骨灰罐交給天靈公司?)有。(是何時、何地交另外的12顆骨灰罐給天璽公司的何人?)王志安,時間忘記了。(就是你第一次交骨灰罐提貨卷給王志安去領,領不出來,你親自去領之後,將12個骨灰罐交給王志安,到105年8月在做骨灰罐刻經文中間,你又有再領12個骨灰罐交給王志安?)對,時間不記得了,地點也記不起來了。(地點是在天璽公司還是王志安到桃園跟你拿的?)我拿去他們公司。(原本你只提供12個,為何會又增加12個,總共24個?)因為他們要求要有信託的,沒有信託的契約他們不要,原來的生前契約我有10本,就有10個骨灰罐,我另外再買2個16萬元, 包含還有2個骨灰罐,這是後來的12個骨灰罐,因為後來他 們說要有信託的,我剛好有信託的。(信託的生前契約包含骨灰罐10個?)對,所以少2個,就用緣吉祥,緣吉祥他也 可以。(緣吉祥再買2份,包含2個骨灰罐?)對。(所以後來你總共有10個生前契約,買了2個生前契約,總共12個, 再加原先給的12個,總共是24個骨灰罐,是否如此?)對。(後來你有匯款78萬元及102萬元,是否要做骨灰罐的刻印 經文的費用?)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05頁警詢筆 錄,並告以要旨』問:骨灰罐是否能放在天璽公司裡?答:有 ,我的24個骨灰罐還放在天璽人本的公司裡面,事情發生以後(10月27日)我還有打電話,鄭文林原本要把生前契約及骨灰罐一併帶走,但鄭文林不知道我已經知道他們被警方查獲的事情,還繼續跟我講要我把骨灰罐留在那邊,他會持續跟買家溝通促成買賣,這部份是否實在?)我中間有打電話給鄭文林,說不成的話,我要把東西載回來,後來他沒有,他交給王志安,所以我去他們公司載的時候,就把24個都載回來。(鄭文林有無跟你說他會持續跟買家溝通,促成買賣?)一而再,再而三都是講這句話,我追加了好久還是一樣。(『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06頁警詢筆錄第二行以下,並 告以要旨』問:指認表有無你上稱之蔡小姐的人,在指認相片之中,答:照片編號5那一位就是蔡小姐(經警告知該人 為蔡玟玟,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接下來問:你上稱王志安、鄭文林、陳課長及蔡志偉呢?然後警方向你說明該人可能不在這8張照片之中,答 :照片編號1的那位就是鄭文林(經警告知就是身分證號碼 為Z000000000),另外編號5的那一位是我所說的陳課長( 經警告知該人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編號4的那一位 是蔡志偉(經警告知該人為黃光偉,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編號6的那一位是王志安(經警告知身分證號碼為L123437/29),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是否認為是被吳 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鄭文林、黃光偉等人所詐騙?)因為買方不是我們所要的買方,買方是他們公司的人,所以我覺得我是被騙了。(騙你的人是否為吳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鄭文林、黃光偉?)吳沅駿是我第一次見面之後就沒有 看過他了。(你認為有無被吳沅駿詐編,還是你認為他們公司有參與的人就是詐編你的人?)可以這麼說,第一個就是他們的鄭文林,第二個是蔡玟玟還有黃光偉等人。(你是否認為吳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鄭文林、黃光偉、陳佑昌、李承奕等人一起來詐騙你的?)李承奕沒有,其他人都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05頁反面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 』前面你有提到本來決定不要在交易了,而離去前買家則提議每個1萬元,合計24萬元的刻經文加工費,你說這個時候 天璽的陳科長也在旁邊對我說買家都願意幫你出了24萬元,之後一定會交易,你想想有道理,你想說你投了那麼多錢,所以一定要完成,這部份是否屬實?)是。(『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20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也就是說當時買 家有說要幫你出一個1萬元合計24萬元的刻經文加工費,所 以你當時刻經文一個要多少錢?依買賣合約書所示總金額是180萬24個,等於一個是7萬5千元,依你所述你應該是要支 付166萬元,是否如此?)這樣算不對,這個是黃光偉要負 擔的24萬元。(所以你的意思是總價是24萬元?)對,也可以說是他要給天璽公司的。(所以意思是原價一個要8萬5千元,是否如此?)應該是,我現在記不得了。(你剛稱刻心經跟正反面這是否為同一個商品?)不同商品。(正反面是什麼意思?)一般骨灰罐前面會有一個人像就是正面,後面沒有就是反面,但是有些骨灰罐沒有做這個東西,有的人是刻心經就顯示前後,這個她們說要刻前後,我想說有道理,有些人把相片放在前面,這部份我自己的解釋是這樣子。(『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五第159頁以下偵訊筆錄並 告以要旨』你於檢察官面前所證述的内容是否實在?)實在。(你於警詢時稱對方要付訂金4成420萬元,等過戶之後在付960萬元,這部份的對方是否指蔡玟玟及黃光偉?)對, 就是買方蔡玟玫、黃光偉講的。(就是你裝了最後一個180 萬元的產品之後,他們總共要花1384萬元跟你購買24組的骨灰罐,包含生前契約及塔位,是否如此?)對。(承前,檢察官有命你補名片、匯款資料、鑑定書、認證書、生前契約等影本,這些資料你有無補齊?)有,我都有補。(『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六第10-31頁以下偵訊筆錄並告 以要旨』這些資料是不是你補齊的?)對。(承前,寶石鑑定書上面有認證碼000000000000,這個是王志安交給你的嗎?)沒有,這個是貼條碼的。(這個寶石鑑定書上面貼有000000000000還有一個條碼是0000000000000,這些條碼是否 都是王志安交給你的?)這個寶石鑑定書上都有,寶石鑑定書是王志安交給我的。(『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06頁反面 第五行以下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問:所簽的本票是否已歸還給你?答:沒有,我共簽了三張分別為10萬元、16萬元及78萬元給王志安跟陳課長(即陳佑昌),當匯款補足後,至今都沒有還給我,還跟我說都撕毁作廢了,所述是否實在?)實在。(『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05頁警詢筆錄,並告 以要旨』有一個並當場簽了一張78萬元本票給陳課長作為訂金,這部份78萬元本票是否就是天璽公司沒有還給你的本票?)對。(『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19頁貨品訂購單,並告 以要旨』該貨品訂購單金額為180萬元,你剛稱你簽了一張78 萬元本票,這部份的訂金是否就是你所簽的78萬元本票?)是,後來我在匯款補足78萬元及102萬元。(『請求提示本案 警卷四第105頁正面第十二行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你上面 提到並簽了買賣邀約書,該份邀約書是否就是第119頁的貨 品訂購單,還是另外的買賣邀約書?)不記得了。(該買賣邀約書是否就是你在檢察官面前所說的要付訂金4成的420萬元跟等過戶在付960萬元的買賣遨約書?)記不得。(因為 該買賣邀約書你於警詢時稱是你匯款180萬元後,跟黃光偉 在天璽公司見面所簽的買賣邀約書,你在檢察官面前表示買方要付4成420萬元,等過戶在付960萬元,這份買賣遨約書 是否指1384萬元的遨約書?)不記得了。(你於警詢筆錄提到蔡玟玟要用一組80萬元跟你購買,總共12組,總價是960 萬元,剛才檢察官提示的筆錄是說訂金4成420萬元,尾款962萬元,總共1382萬元,到底金額何者正確?)我沒辦法回 答。(當時跟你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的人到底是吳沅駿還是王志安?)王志安。(你的骨灰罐是否都有拿回來了?)有 。(本案你總共損失多少金額?)400多萬元。(總金額是 否為458萬元?)是等語(見本院卷9第177至第228頁)。 ⒊且依被告張喆茵於106年2月15日警詢時供述:我於104年11月 初至天璽公司上班。(你在天璽人本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財務。工作内容公司雜項支出小金額部分,keyin的工作 ,從104年11月開始。(當初面試你的人是誰?妳在該公司 之工作内容為何?)是鄭文林跟我面試。我擔任行政櫃台的工作,至於詳細工作内容為何,鄭文林叫我就跟著黃上茹學就好,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零用金控管、跑銀行(提領、匯款)……。(天璽人本公司的發薪方式為何?答:薪資、 獎金都是鄭文林親自在他辦公室裡的電腦操作計算,算好他會把薪資單列印出來,我跟黃上茹再去他辦公室裡,他會拿現金出來,由我們兩個人依照他所列印的薪資單將現金裝入每個員工的薪資袋裡,再請員工依序來鄭文林辦公室跟我們領取。(『警方現出示105年3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6樓之3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内所查扣之天璽人本會議 紀錄供妳檢視』警方問妳,該些會議紀錄中之簽名,是否係妳親簽的?)是我自己簽名的。(105年3月14日之會議記錄 所記載之「一階」、「二階」、「三階」各為何意思?)「 一階」、「二階」、「三階」是指業務分工,由鄭文林認定,通常剛進公司的業務,鄭文林都叫他們先去做「一階」的工作,一段時候間鄭文林認為可以後,就會讓業務接手「二階」的工作,而「三階」是要鄭文林認為話術及反應都妥當後才可以接觸。「一階」是新進人員:我只知道是負責拜訪客戶;「二階」是比較資深的業務,負責拜訪有意願的客戶;「三階」是更資深業務,負責把有意願的客戶約到公司見面洽談,而鄭文林此時通常會介入。(警方現出示105年10 月19日在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所查扣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存摺影本,警方問妳,存摺中之相關匯款及 受款註記係何人所寫?)那些都是我寫的。(妳是否知道天 璽人本公司以何種方式營利?)我只知道是靠仲介骨灰罐、内膽買賣來從中獲利,業務負責去拜訪客戶(賣家),至於買家的來源我不知道。(妳何時離職?在天璽人本公司工作的期間,曾與何人共事?)我於105年12月15日離職,我在 那公司共待了1年多左右,與我共事的有業務:陳佑昌(課 長)、蔡長谷、王志安、鄭永裕、吳沅駿、陳品宇、梁峻豪、張家瑋、周宏益,及内勤:黃上茹、林涵賴、吳家芸及許洛瑜、李雯淑、楊榮蓁等語(見警卷2第43頁至第45頁反面 );並有天璽公司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警卷2第48頁至第51頁)上,被告張喆茵所註記之筆跡及天璽人本會議記錄(見警卷2第47頁 )可參。況依被告張喆茵所有筆記本內頁所記載:鑑定書⒈先掃描存檔、按相片▲鑑定書左上角對齊▲旋轉▲存雲端→鑑定 書▲問人名。⒉小畫家▲小開範例、寶石、檢視→縮小▲寶石鑑 定中心、選取、複製、左上、右下、貼上▲右下〈地址〉去除▲ 矩形無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中間折痕去除〉▲矩形 無外框純色▲填入色彩,選色→點字中間▲中間折痕㊤㊦、用鉛 筆最粗寬度去除▲邊框點線㊤㊦、用鉛筆選色→點旁邊黑線補上 黑色▲另存新檔,加﹣﹣。「列印鑑定書」櫃子拿黃色紙、雲 端→鑑定書開啟、按列印、☑使圖片填滿畫面→消除✓列印、「 護貝」先熱機、拿護貝紙、上下左右平均、每張護貝2次…… 」等內容,有該筆本影本在卷(見偵卷9第185頁至第192 頁)可佐,足證被告張喆茵進入天璽公司工作期間達1年有餘 ,而其進入公司後即與著黃上茹學習如何工作,負責處理包括電腦建檔客戶資料、財物管理,員工薪資之核對、注意公司資金進出、銀行提領款項、匯款及以電腦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及其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等工作財務等事項,昭昭甚明,洵足認定。 ⒋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施永傑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內膽、內膽製作條碼、生前契約、骨灰罐刻心經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施永傑逼於無奈,為求成交及避免履約保證金遭沒收,遂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趁此不斷詐騙被害人施永傑之財產;期間施永傑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予施永傑而行使,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施永傑、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後因黃光偉佯稱:蔡氏宗親會認為龍巖公司條件較好,不願購買云云,藉故拖延交易,被害人施永傑欲取回骨灰罐,被告鄭丞祐又出面佯稱:會再跟買家商量云云,嗣施永傑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並受有458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黃 光偉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 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 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吳沅駿、王志安 、蔡玟玟、黃光偉、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施永傑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107頁至第110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111頁至第112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4第113、115、117、119頁)、買賣合約 書(見警卷4第114、116、118、120頁)、匯款申請書(見 警卷4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23頁至第125頁)、收據(見 警卷4第123頁)、被告吳沅駿、被告王志安、霍一凡、被告鄭文林名片(見偵卷6第10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6第11頁至第22頁)、殯葬產品買賣邀約書(本院卷9第293頁至第298頁)、骨灰罐、條碼及寶石鑑定書照片(本院卷9第299 頁至第307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吳沅駿、王志安、蔡玟玟、黃光偉、張喆茵、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劉潘惠仔部分(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⑺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⒁、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 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⒚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 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劉潘惠仔,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1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劉潘惠仔於偵查時(見偵卷5第153頁正反面)、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9第429頁至第469頁)證述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 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 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 、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 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 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被告吳沅駿、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劉潘惠仔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105年11月10日妳於警詢時之證述是否實在?)實 在。(105年12月23日妳於地檢署之證述内容是否也都實在 ?)我所講的都實在。(105年時,妳總共持有多少生前契 約、骨灰罐及骨灰位?)我忘記了。(105年一開始那時候 是何人跟妳聯絡?跟妳講了什麼?)跟我聯絡的人我也忘了,那時候是仲介跟我聯絡,我不認識的。(仲介如何跟妳說?)對方問我要不要賣骨灰位,要賣多少錢,我就說要賣,要賣多少錢,對方主要是要替我賣骨灰位出去。(當時妳是否有骨灰罐?)105年那時候只有骨灰位。(幾個骨灰位? )2個。(『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被害人劉潘惠仔105年11月1 0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於警詢時稱:在105年有一個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塔位要賣,他們說是專門幫別人仲介骨灰罐、骨灰位買賣的人,幾天之後就有一個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的業務蔡長谷來我家跟我見面,跟我遊說要把我的生前契約、骨灰罐、骨灰位交給他來賣。所述是否正確?)對。(妳是否能夠當庭指出蔡長谷是哪一位?)那麼久,我也忘了,當時就這樣當場講一講,他的面貌我都不清楚了。(『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32-137頁被害人劉潘惠仔指 認照片,並告以要旨』警詢時員警有給妳看照片,妳有指出編號⑧的人就是蔡長谷,上面編號⑧照片旁的簽名是否就是妳 的簽名?)不是我的簽名,當時我沒有看照片,(後改稱:時間那麼久我現在記不清楚了)。(『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被害人劉潘惠仔105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第4頁,並告以要旨』問:照片裡面的人有沒有蔡長谷跟陳佑昌?答:編號⑤是陳 佑昌,編號⑧是蔡長谷。妳於警詢時所述是否都是事實?)那麼久我記不清楚了,現在我有健忘症,那時候講的可能是事實,因為我只記得有一個陳佑昌當面帶一名女子來跟我說買賣。(前面第一個跟妳見面的是陳佑昌嗎?)對,第一個跟我見面的是陳佑昌,他就招集,誰來都是他先招呼,他再跟我們談。(第一次見面的地點在何處?)在他們公司。(為何妳於警詢時會說第一次見面是在你們家,有一個業務去你們家找妳,後來妳在6月10日才去天璽公司?)對,第一 個去高雄,因為我是基督教徒,他去教會跟我見面,然後問我要不要賣,我說要,他說如果要賣,我要親自到他們公司,所以後來我就到他們臺中的公司。(去教會的那個人是陳佑昌嗎?)不是。(是否剛才當庭站起來的被告蔡長谷?)我沒有印象,忘記那個人的面貌,但不是陳佑昌。(如果以妳警詢時指認的那個人是蔡長谷的話,他去教會怎麼跟妳說的?)他只有說妳要不要賣骨灰位,我說我要賣,他說賣賣簽字還是什麼,都要在他們公司,問我可以去嗎?我說如果有事實真的要買,我可以去。(妳總共去天璽公司幾次?)一次。(請詳述那一次發生的事情?)去的時候他就說有一個小姐姓黃,她要買。(妳去的時候是誰接待妳?妳去找誰?)我去找陳佑昌,然後他就叫一個小姐出來。(妳去公司是先找陳佑昌?)對,去的時候就是陳佑昌先來招呼我。(陳佑昌自稱何職務?)他沒有稱呼自己什麼職務。(陳佑昌是否有說他是公司的課長?)沒有,他只是這樣招待我們,就是公司裡面的人這樣而已。(陳佑昌有無給妳名片?)他沒有給我名片。(妳只知道陳佑昌是公司的人,但不知道他的職務?)對,有幾個在那裡談,還有別人也是要賣先來。(是妳自己一個人去,還是有家人陪同?)我一個人去。(去了之後,陳佑昌怎麼說?)他說有一位小姐住在美國剛回來臺灣,開始的時候就問我要不要賣骨灰位跟骨灰罐,我說賣是要賣,他就說小姐出80萬元還是90萬元,多少錢我忘記了,他問我這個價碼能不能接受,我說這個價碼可以,結果他就說骨灰罐還少刻了什麼,我忘記刻的那個名字了,他說他們要拿到國外去,人家一看才說這是實在的沒有虛假,不是用不好的料子,而且證明他有講,講了之後我就說要買你看看可以買就買,最後他還問我如果以80萬元來講,有一天如果另外一個人要用100萬元跟我買,我會不會100萬元賣給人家,我說不會,講了就這樣賣給你,結果他說這樣子有問題,如果人家100萬元跟我買,怕我100萬元就賣給別人,我們事前說的就沒有買了,這樣誰都不能做保證,他說買方拿10萬元出來,我賣方也拿10萬元出來交在公司做保證金,有一天如果我反悔了,我的10萬元就給買方,如果有一天買方反悔了,賣方的10萬元就給我,意思是要做保證金就對了,結果他說一個人要交20萬元,我說我沒有帶那個錢,我也沒有錢,那天我剛好有帶郵局存摺跟印章,後來陳佑昌就載我去郵局領錢,我現在還有當時去領錢的證據,郵局的存摺也還有上面有寫,因為我總不會從美濃跑到臺中領錢吧,結果我就拿10萬元給他,可是他說一個人要20萬元,他就拿了一張本票給我簽,叫我回去之後再匯10萬元到公司,然後我就一直講我要賣東西,為什麼沒有拿到錢,還要拿錢給他,結果我就沒有匯又一直追問,他就說看哪一天再過去公司,然後隔了差不多幾個月後,我就跟一個教會的姊妹又去了天璽公司一次,我去公司跟他理論說10萬元要還給我,因為也沒有什麼就這樣騙,他說我還有10萬元沒有匯過來,我問為什麼還要匯?我賣東西給你又還沒有拿到錢,我還要一直匯錢給你,然後我跟教會的姊妹就到警察局去,然後員警就跟我們一起到天璽公司去跟他理論,最後的結果我也忘記了,就這樣不了了之,我們就回去了。(『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被害人劉潘惠仔105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第2頁,並告以要旨』妳於警詢時表示:6月10日陳佑昌有打電話給我,要我先把 骨灰罐寄到公司給買家看。所述是否正確?)是,有從工廠的領貨證領到天璽公司。(妳是在何時寄?如何寄?寄了幾個到天璽公司?)寄了2個。(當時有無說為何要先寄2個骨灰罐到天璽公司?)他說要檢查,要自己檢驗看合不合乎他們的規定。(6月20日到天璽公司之後,陳佑昌有介紹一個 小姐是買家,當時妳說那位小姐姓蔡,今天妳說那位小姐姓黃,到底是姓蔡還是姓黃?)我也忘了,好像是姓蔡,對,姓蔡。(『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39頁買賣履約保證書,並 告以要旨』剛才妳有提到履約保證書,當時是否有簽這張履約保證書?)我也都忘了。(履約保證書上的簽名及電話,是否妳本人親簽的?)這個名字是我簽的,字我知道,但保證書我就沒有印象了。(這份資料當初是否妳提供給警方的?)我真的都沒有印象,什麼都忘了。(當時買方寫的是誰?)就是蔡小姐。(當時天璽公司是買方,還是保證人?)保證人。(當時妳是否有想要另外再跟天璽公司買骨灰罐或骨灰位?)沒有,我就是想要賣給他就好了,他要替我轉售出去,他們是仲介公司。(『請求提示本案警卷四第138頁收 據、第139頁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當時妳交給陳佑昌10 萬元,有請陳佑昌簽一張收據及當時簽的履約保證書,收據及履約保證書上的二個簽名是否都是妳簽的?)那個字好像不是我寫的,我寫字都很大、很草,但履約保證書的簽名是我簽的。(恐口說無憑下面的「劉潘惠仔」是妳簽的?)是我寫的,這個都是我寫的,可是字都不太一樣。(這一張收據當時是誰交給妳的?)就是陳佑昌在那裡跟我們一直交談,只有陳佑昌沒有別人,就只有一個陳佑昌在那裡。(是在公司還是在郵局把這一張收據交給妳?)我沒有印象了,不是在郵局。(買家蔡小姐原本說什麼時候要跟妳買骨灰位?)也隔了一個禮拜還是十天,我忘了,就說差不多那個時間要來交接,結果也沒有。(是用什麼原因跟妳說沒有要來交接?)沒有,她沒有說什麼,就這樣騙一編過去。(妳於警詢時稱蔡小姐後來有說因為妳的骨灰罐材質沒有鑑定,也沒有條碼建檔,沒有辦法申請補助,所以他們家族不要。是否因為這樣她就沒有買妳的骨灰罐?)對,她說要條碼建檔,她說沒有條碼,要我送到天璽公司去處理這個條碼,處理的費用要20萬元,處理完了她才要買,才願意接受,然後我就說我不要了。(妳在警詢時稱因為她當天要妳出20萬元去做條碼,但是妳身上沒有帶錢,所以陳佑昌就叫妳簽一張10萬元的本票。是否如此?)是,那10萬元本票是為了先保證,怕別人出高價位我再賣給別人,條碼的部分我從來就不接受。(但是高價的部分不是在契約上就有載明一人出10萬元?)是一個人要出20萬元,但是我說我沒有帶那麼多錢,我也沒那麼做,我可以只有10萬元,剛好我身上有帶郵局存薄,郵局裡有10萬元,所以就去領給陳佑昌這樣而已。(意思是其實他們要求履約保證金要20萬元,妳給了10萬元的現金及一張10萬元的本票?)陳佑昌給我本票,意思是叫我回去之後再匯10萬元到公司,當時他連帳號什麼都給我了,但是我想一想不對,所以沒有再匯過去,就不理他了。(妳說陳佑昌給妳本票,那張本票是空白的,還是原本就寫好的?)他在那裡就寫好了。(誰是發票人?)沒有印象了,那麼複雜而且又只有我一個人去。(『請求提示偵卷五第153頁正、反 面證人劉潘惠仔105年12月13日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為何 妳在地檢署及警詢都表示履約保證只有10萬元,條碼的部分是妳後來才又簽了本票?)本票是保證金不夠10萬元簽的, 不是條碼的部分,條碼部分他說還要再拿20萬元,我說一次來就要20萬元,哪有那麼多的20萬元。(妳說後來妳也不想再去用條碼或鑑定的事情?)對,後來我就放棄了。(剛才妳說後來妳有跟教會的姊妹一起再去天璽公司,但之前妳說是跟表妹一起再去天璽公司,那時候妳是去找誰?)那時候我們去公司是想陳佑昌出來跟我們講,跟我一起去的那個姊妹就說你們這些都是騙人的,錢還我們就好,但是他不肯。(陳佑昌是怎麼說不肯的原因?)我忘記了。(妳於地檢署時是說「他說10萬元不能拿回去」?)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41頁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並告以要旨』105年8月9日這張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上的簽名是不是妳簽的?在什麼情形下簽的?)對,這是我簽名沒錯,但我沒有印象有簽這份聲明書。(有無印象這一次妳有拿回2個骨灰罐?)有, 我有拿回去,因為我不願意再拿錢出來製作條碼,然後有一個很高大的人要我就放棄那個骨灰罐,說一個禮拜之内妳要領回去,沒有的話就不能來領了。(後來妳就去領回來?)對。(妳說那個人有叫妳拿回去,不拿就不能拿了,對方是打電話跟妳講,還是妳去天璽公司的時候跟妳講的?)剛好我跟那個朋友去公司的時候,那個人就很兇的跟我們說反正妳沒有條碼,我們也沒有辦法幫妳轉售,叫我領回去。(妳於偵訊時說是老闆打電話要妳把骨灰罐拿回去,現在妳是否還記得那個高大的人是誰?)不知道是不是老闆,反正就是很高大。(『審判長論知請被告鄭丞祐(原名鄭文林)站起面對證人劉潘惠仔』是不是這個人?)時間太久我沒有印象了,我知道他,但我沒印象了。(妳是否會因為被告等人在庭感到害怕,而不敢指認?)不是,我真的沒有印象了。(妳總共的損失就是10萬元現金?)對。(後來他們是否有把那張本票還給妳?)我忘記有沒有還我了。(妳跟在庭被告等人有無任何仇怨?)沒有,大家都不認識的人。(請妳看一下,當時她是不是自稱買家,要買妳的骨灰位?)(審判長諭知請被告蔡玟玟站起面對證人劉潘惠仔)我沒有印象,我們就只有見一次面而已。(警詢時員警有提供照片給妳指認,當時妳有認出陳佑昌跟蔡小姐,是否以警詢時的指認為準?)因為那時候才剛剛看完跟他們接觸不久,但是現在那麼久了,我沒辦法记得。(是不是以警詢當時記憶比較清楚所述為主?)那不用講啊。(妳於警詢時所述是否都是實在的?)都是實在話等語(見本院卷9第437至第466頁)。 ⒊參酌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劉潘惠仔支付履約保證金、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劉潘惠仔為能完成交易,因而同意給付10萬元現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嗣因被告蔡玟玟佯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無法申請政府補,不家族不要購買云云,被告陳佑昌亦在旁鼓吹:公司有認識廠商1個骨灰罐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20萬元云云,被 害人劉潘惠仔乃先行交付10萬元之本票作為同意製作之擔保,嗣返家後因認有異狀未依約匯款至天璽公司,被告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並要求被害人劉潘惠仔簽立「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劉潘惠仔事後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0萬元之損失等事實甚明。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足證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被害人即證人劉潘惠仔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132頁至第135頁)、指認照片(見 警卷4第136頁至第137頁)、收據(見警卷4第138頁)、塔 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見警卷4第139頁)、宅配運費發票影本(見警卷4第140頁)、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見警卷4 第141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 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湯秋姈部分 ⒈(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均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載等語。被告蔡 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⒛㈡至㈦所載等語。經 查: ⑴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先後詐騙被害人湯秋姈,共計32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 湯秋姈於偵查(見偵卷1第229頁至第230頁反面)、本院審 理時證述(見本院卷10第27頁反面至第79頁)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 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 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 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 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湯秋姈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之前在警察局、地檢署製作過筆錄,當時所述是否都是由妳本人所為之陳述?)對。(所述是否都實在?)對。(現在是否還記得當時與天璽人本公司交涉經過?還是要提示之前的筆錄,以之前的筆錄為基礎來問妳?)以前的筆錄為基礎。(一開始在103年底,是 何人跟妳聯絡的?)最開始是鄭丞祐(原名鄭文林)。(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是打電話,還是如何與妳聯絡?)先打電話。(打電話怎麼說?)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問我有沒有骨灰罐,要看骨灰罐,他說很漂亮、很好,有人要買。(然後呢?)然後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就聯絡蔡小姐來了。(講完電話之後,蔡小姐是如何跟妳見面?)蔡小姐親自到我家。(請詳述蔡小姐到妳家那天的情形?)我就拿骨灰罐給蔡小姐看,蔡小姐說還要做一些其他的,裡面還要加其他的,因為我的骨灰罐是陽春的罐子,她就說裡面要加什麼就去弄。(那時候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是如何介紹他自己?有無說他是天璽公司的人員?)那時候他沒有說他是天璽公司的人員,是之後我才知道天璽公司,最開始他沒有拿天璽公司的名片給我看。(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是否有說他是哪間公司、什麼職務?)我忘記了,那時候他就來找我。(『請求提示105年26771號偵查卷三第74頁之鄭文林慷恩人本有限公司名片,並告以要旨』這是不是當初鄭丞祐(原名鄭文林)給妳的名片?)是。(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是如何跟妳介紹與蔡玟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說蔡玟玟要買骨灰罐,蔡玟玟有買家要買。(蔡玟玟是否也有跟妳介紹她是買家?)她說有人要買。(蔡玟玟是否有說她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是同公司的人?)我忘記鄭丞祐(原名鄭文林)不知道是怎麼介紹蔡玟玟的,好像是說有一個人要幫我弄骨灰罐,有人要買。(『請求提示警詢筆錄第1頁證人湯秋妗 105年11月7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於警詢時表示:這個鄭文林用電話打給我,說這個骨灰罐很漂亮,想要仲介幫妳賣,後來就到我家商討,期間鄭文林說有一位買家蔡小姐要跟妳買40個骨灰罐,但條件是骨灰罐要有内膽。當時所述是否正確?)正確。(買家蔡小姐是怎麼提到她要如何跟妳買骨灰罐?有無說用多少錢跟妳買?)我印象1個骨灰罐好 像是40萬元還是50萬元。(是否總共要買40個骨灰罐?)是。(蔡玟玟是否有說需要有什麼條件,她才願意買?)有,她就說要有内膽。(妳於警詢時表示:她有說因為我的骨灰罐沒有内膽,所以必須要有内膽,她才要買。是否正確?)是。(那時候妳是說内膽花了100萬元,那筆100萬元妳是交給何人?)有的是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拿,有的是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有請人來載骨灰罐去做内膽,有的錢是用匯的。(錢是否匯到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所指定的帳戶?)對,我記得有帳戶。(如果妳真的不記得,就說不記得,若妳是參考自己的筆記,本院沒有意見,妳現在參考的是什麼?)就是久了我也大概知道,我看的是以前製作的筆錄,警察有給我一份。(意思是妳現在不記得,現在只能夠看筆錄來回答?)對。(妳可以這樣表示,但不能看著筆錄來回答,檢察官問什麼,妳如果記得就直接回答,如果不記得,就請求檢察官提示筆錄。)我就是不記得了,詳細情形要看以前的警詢筆錄,因為時間太久,且我年紀也大了,也有老人痴呆,是從103年到現在。(『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43頁反面證人湯秋妗105年11月7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於警詢時稱:一開始我有花100萬元的費用製作40個骨灰罐内膽。 第一筆100萬元妳交給何人?)鄭承祐(原名鄭文林),他 也有給我帳號。(做完内膽之後,蔡小姐是否有跟妳買?)沒有。(蔡小姐用什麼原因跟妳說?)我印象當中那時候還說要契約。(『請求提示同上頁,並告以要旨』妳稱:做完内 膽之後蔡小姐說還要寶石鑑定及條碼認證,所以後來每1個 骨灰罐我又花了3萬元共120萬元,讓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去處理。是否如此?)對,蔡小姐做什麼都是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幫她處理的。(蔡小姐所說的内膽、寶石鑑定、條碼認證,怎麼知道要找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做?還是他們就直接跟妳講了?)蔡小姐在我家裡就會直接打電話聯絡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說要製作。(做完寶石鑑定及條碼認證之後,蔡小姐是否有跟妳買?)沒有。(蔡小姐又提出了什麼要求?)我記得她好像又跟我要契約。(是生前契約?)對。(還要再有生前契約才要跟妳買?)對。(後來妳如何處理?)我說我沒有生前契約,我就沒辦法做了。(為何後來在104年10月,妳又再打電話給蔡小姐?)那時候我大概 有生前契約了,所以叫她再來交易。(蔡小姐又來交易之後,有無說可以買了?)我忘記那時候她講什麼了,但是最後還是沒有交易。(『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46頁證人湯秋妗105年11月7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稱:104年10月我有生前契約,後來我有打電話給蔡小姐,蔡小姐說因為内膽沒有條碼,我為了順利交易,又聽了蔡小姐的指示去經辦内膽條碼的製作,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有跟我報價每個3萬元, 總共是120萬元,我聽到報價之後就喊沒錢,蔡小姐為了要 讓我製作内膽條碼,就主動表示要幫我出20萬元,等到交易後再扣除,我聽到之後覺得她已經給我20萬元,這筆交易應該會成,所以又湊了100萬元,匯到鄭丞祐(原名鄭文林) 指定的帳戶。所述是否正確?)正確。(製作完成内膽條碼之後,妳與蔡小姐有無完成交易?)沒有。(蔡小姐為何又不跟妳交易了?)她的理由一大堆,又講其他的問題出來,又說沒有什麼東西,我沒有辦法再買。(如果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沒有安排蔡小姐這個買家來跟妳買骨灰罐,妳是否會花錢去製作内膽、寶石鑑定、條碼認證這些事情?)反正蔡小姐要做什麼都是找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幫她處理。(假設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沒有找一個買家要來買妳的骨灰罐,妳是否會花這些錢去製作内膽、寶石鑑定、條碼認證?)不會,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說有買家,有人要買。(是因為有買家,妳才會花這些錢?)對。(剛才妳說在103年12月間,有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通電話聯絡過?)對, 他找我。(你們在通完電話之後,有無見過面?)有,通話之後我們就有約時間見面。(是否還記得你們在何時見面的?)我記不起來了。(見面的地點在何處?)最原始好像是在桃園。(是否桃園妳的住家?)不是,印象中我記得第一次見面好像是在桃園,後來我才跟他說我的骨灰罐放在楊梅,他來楊梅找我。(是否妳楊梅的住處?)對。(妳第一次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見面時,還有何人在場?)外勞,我家有病人,所以有外勞,外勞有看過他。(妳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第一次見面時,他有無出示名片給妳?)就是剛才提示的那張名片。(是否記得第一次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見面時,主要談的是什麼事情?)他手上有我的骨灰罐,那個骨灰罐應該是以前的仲介拿給他的,他說那種白玉的骨灰罐很漂亮,人家喜歡,開始那時候就跟我約在桃園,他跟我說要看我的骨灰罐,我就說在楊梅,然後他就來看。(意思是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在跟妳見面之前,他就已經先看過妳的骨灰罐,然後說妳的骨灰罐很漂亮,是否如此?)我記得他好像說有人拿骨灰罐給他看。(妳的骨灰罐原本都放在何處?)以前就放在一個仲介那裡。(剛才提到妳有跟蔡玟玟見面,是否還記得妳跟蔡玟玟第一次見面是何時?)我忘了,她直接就到楊梅來看骨灰罐了。(是否妳楊梅的住家那邊?)是。(第一次妳跟蔡玟玟見面時,蔡玟玟有無出示名片或是任何可以確認她身分的文件給妳?)沒有。(蔡玟玟有無說要以什麼條件買妳的骨灰罐?)沒有,就是還要帶很多東西她才能買,因為我的骨灰罐是陽春的,還要再做内膽那些東西。(蔡玟玟 有無說要以多少錢跟妳買1個骨灰罐?)我忘了,以前的筆錄才有,時間太久現在記不起來。(剛才有提到妳有購買内膽,妳是跟何人購買内膽?)蔡玟玟會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聯絡在哪裡做。(妳是跟何人商談要買内膽,並確定價錢的?)是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妳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購買内膽時,你們之間有無簽立任何買賣契約或是其他書面文件?)我忘了,那時候他會打電話聯絡做内膽的那些人問多少錢,他放電話擴音給我聽,我印象中是這樣子。(妳買内膽是用現金,還是用匯款的?)我記得有時候他跟我拿現金。(所以内膽是用現金買的?)有一部分應該用匯的,有一部分是用現金,我忘了,(後改稱:我記得好像有用現金,也有用匯款,有的是用匯的,有的是用拿的)。(後來妳是否有收到内膽商品?)有,他有裝東西,骨灰罐真的有裝内膽在裡面,有内膽。(妳說買完内膽之後,還有再做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妳在確定要買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這件事情是跟何人談的?)好像都是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妳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商談購買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時,當時還有何人在現場?)好像都是蔡玟玟。(你們在談要不要買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時,是妳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蔡玟玟三個人在現場?)他們好像是用電話聯絡的,我記得好像都是在電話中聯絡的。(是何人在現場用電話聯絡?)跟蔡玟玟在現場,然後她就會打電話給鄭丞祐(原名鄭文林),印象中是這樣,反正那時候就我們三個人,蔡玟玟都是用電話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聯絡。(那次妳購買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時,你們有無簽立任何書面文件?)好像沒有。(妳購買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是如何交付商品的價金?)我記得有時候是當場拿現金的。(妳用現金交付的部分,他們有無給妳收據?)那麼久我忘了,真的太久我記不起來了,反正有匯款憑證的我都有影印當證據,我都以證據為主。(後來妳是否有收到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這項商品?)應該有,都有鑑定書,我記得有看到鑑定書。(103或104年間,買完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之後,妳有又再買内膽條碼,妳是跟何人談買内膽條碼這件事情的?)就第一階段,這有二個階段,103年那時候我記得都是蔡玟玟會聯絡鄭丞祐(原名鄭 文林),當時就這二個人。(妳在談要不要買内膽條碼這件事情,當時是何人在場跟何人談的?)在場都是只有蔡玫坟,她會在電話中聯絡鄭丞祐(原名鄭文林)。(關於購買内膽條碼這次的交易,買賣雙方有無簽立任何書面文件?)沒有,我記得103年那次的交易都沒有簽立任何書面。(購買 内膽條碼這部分的價金,妳是用現金給付還是用匯款的?) (審判長論知證人一再表示時間已經過了很久,如果辯護人一直問這個問題,會不會證人還是一樣相同的回答,且證人也製作過警詢筆錄,若證人已經有澄清的事情,就不要對這個部分一直詢問,請辯護人改詢問其他問題。)我這都是有影印的憑證。(後來妳是否有收到内膽條碼?)有内膽,我看他們都會用機器去檢測,然後有發出嗶嗶的聲音,那個應該就是,蔡玟玟會用機器去檢測那個條碼。(意思是妳有收到?)好像檢測時有發出嗶嗶聲,應該就是那個吧。(『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44頁證人湯秋妗105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倒 數第二個答,第一行後段,並告以要旨』妳答:因為前段時間我有跟別人買了生前契約,有了生前契約後就主動打電話給蔡小姐。妳是跟何人買的生前契約?)我忘了。(是仲介還是其他殯葬業者?)應該是仲介。(妳剛才提到蔡玟玫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當時是第一階段,有收到骨灰罐内膽材質鑑定條碼、内膽條碼,這個階段的時候,妳是否有將手上的骨灰罐交給蔡玟玟跟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要去做那些東西時,他們都會將骨灰罐載走,然後再載回來。(是他們載走的?)他請貨運。(何人請貨運?)鄭丞祐(原名鄭文林)等語(見本院卷10第27至第79頁)。 ⑶參酌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可證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且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共同以前揭方式對被害人湯秋姈詐騙,致其陷於錯誤,先後同意給付加裝內膽、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內膽製作條碼所需款項,共計320萬元,後因蔡玟玟再佯稱:骨灰罐內膽需有 材質證明云云,被告鄭丞祐告知每個需2萬5000元,湯秋姈 因資金不足拒絕,蔡玟玟隨即藉故取消交易等事實,洵堪認定。參以被告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買賣為名,進行詐欺之事。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所為 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湯秋姈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具有反覆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湯秋姈所證述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2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147頁至第150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151頁至第152頁)、匯款憑證(見警卷4第164頁)、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見警卷4第168頁)、被告鄭文林名片影本(見警卷4第169頁)、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紀錄(見警卷2第126頁至第150頁 )、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前揭所辯,尚與事實相違,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⒉(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共犯部分) ⑴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承奕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警卷1第181 頁至第184頁、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本院卷2第99頁、第279頁、本院卷3第42頁、第129頁、第310頁背面、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40 頁、見本院卷19第216頁)時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王志安 、陳佑昌、黃光偉、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⒋⒍⑺、⒎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 附件3、㈠至㈢、⒊⒂、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黃光偉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7、㈠、⒊、㈡、㈦、㈧所示云云。被告鄭丞祐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⑴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湯秋姈,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30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湯秋 姈於偵查(見偵卷1第229頁至第230頁反面)、本院審理時 證述(見本院卷10第27頁反面至第79頁)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 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 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 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雖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湯秋姈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請詳述105年5月跟王志安的接觸經過?王志安如何自稱?)印象中是王志安打電話來說要買我的骨灰罐,我就說好,王志安好像介紹他是天璽公司台中的員工,後來我們聯絡,王志安就找一個人來載我的骨灰罐要去賣了。(『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60頁保管條,並告以要旨』為何妳在105年5月11日 會簽這張保管條?)骨灰罐被王志安拿去說要賣,就把骨灰罐載到他那邊,當天我有交給他,他幫我保管這40個。(當天妳交給王志安後,就簽了這張保管條?)印象中應該是。(簽了保管條之後,妳何時有去天璽公司跟他們見面?)王志安說要交易,我就去了。(去了之後做了何事?)去了之後買方就來了,買方就要求我簽履約保證。(買方如何介紹自己?)說他是買家。(是否有說他是天璽公司的員工?)沒有,他說他是買家。(買家說要跟妳買什麼東西?)就是那40個骨灰罐。(然後要簽履約保證書?)對。(『請求提示卷四第168頁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簽的是否就是這張 履約保證書,一人出50萬元?)對。(履約保證書上簽的買方「劉志偉」,是否就是在庭被告黃光偉?)是。(履約保證書上的賣方是否為妳的簽名?)是。(履約保證書上第三點「此項交易是玉石白玉骨灰罐、數量40個,兹以證明」,這是何人寫的?)這個字我不知道是誰寫的,不是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就是王志安,交易的時候只有這二個人在我旁邊。(妳是否記得簽這份履約保證書時,有何人在場?)好像是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王志安、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跟我,四個人在場。(妳是否有交50萬元?)有,最後交出去之後,才有辦法做下面的動作。(要先交50萬元?)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45頁證人湯秋妗105年11月7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稱:簽了履約保證書後,我 不願意給錢,因為覺得又要給錢了,但是我兒子說簽履約保證書比較有保障,所以我就簽約了,但我只能拿出10萬元,所以天璽公司的霍先生幫我交涉,最後說骨灰罐押在那邊,天璽公司幫我們出40萬元的保證金。是否如此?)我印象當中天璽公司沒有出到40萬元。(一開始妳是否出10萬元?)一開始是先10萬元沒錯,後來的錢到底是怎麼弄的,我真的忘記了。(審判長諭知筆錄上接著有記載「另外要補匯30萬元,才可以繼續交易,我有通知天璽公司的會計,霍先生打電話說不行。」,請證人接著看完這部分,另(提示警卷四第163至165頁及167頁,並告以要旨)請證人一併看妳所提 供的匯款憑條、帳戶内資料,看完之後再回答檢察官的問題。)對,這都是要有證明的,我都有蒐集,因為時間真的太久,很多事情我也都忘記了。(是否以妳之前在警詢時所述的過程為主?)對,那時候很早,以那時候警詢所述為主,現在我有癡呆症,且也已經那麼久,我早就忘記了,都以這些匯款憑條為準。(這樣看起來,妳應該是交了40萬元給天璽公司,5萬元給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是否正確?) 可是最開始還有一張10萬元是從農會匯款給天璽公司的,那筆錢是我弟弟匯進來的。(是否就是妳說匯10萬元後,通知天璽公司會計那一筆?)對,那10萬元是我弟弟從農會匯進來的,那一張我不知道有沒有單據。(後來妳是否有再補匯3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對,就以我所提供的單據為準,那時候我都有影印給警察。(『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45頁證人湯 秋妗105年11月7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稱:一開始我喊沒錢,但是天璽的霍先生幫我交涉。當時霍先生是如何幫妳交涉的?霍先生自稱是天璽公司的什麼人?)他說是天璽公司的員工幫我交涉,我另外還匯了5萬元到他的帳戶。( 霍先生為何要妳匯5萬元給他?)幫我做事,他要先收佣金5萬元,他才要做下面的事。(做什麼事情?)談這筆交易,霍先生就先跟我要了一筆5萬元匯到他的帳戶,他的帳戶就 是彰銀的帳戶,這都可以查的到。(妳又簽了履約保證書之後,有無完成交易?)沒有。(他們又如何要求妳?)他們永遠都要不完,永遠都還要做這些其他的。(妳於警詢時稱:因為後來劉志偉又嫌東嫌西說沒有刻經文,也說内膽沒有認證書,要我去做才會買,我為了順利交易,所以我又各匯了100萬元及140萬元到天璽人本公司第一銀行帳戶。當時所述是否正確?)對,有憑證的都對,我還要去對那個憑證,就以憑證為主。(警詢筆錄是否就是對憑證去製作的?)是。(『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56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當 時妳為何會花100萬元去做内膽認證書?)王志安跟霍先生 (即被告李承奕)跟我交涉時說要做内膽認證。(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是否也有跟妳說?)最後交易時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會來,他跟我約時間交易,就要到天璽公司去,那時候他就會出來了,出來之後他又會說還要什麼還要什麼。(說要内膽認證書時,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是否也在場?)應該有,反正到最後欠什麼欠什麼,他都會講。(『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58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份内 膽認證貨品訂購單是否妳所簽的?)對,是我簽的。(『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57頁105年7月27日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 旨』)為何妳會跟天璽公司購買骨灰罐刻經文,數量共40顆,總價為140萬元?那時候說沒辦法交易,還要再做這個。 (是何人講的?)是買方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說的。(是否記得何人跟妳簽這份買賣合約書?)在現場就是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王志安、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他們三個人。(『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621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7 月)、第161頁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8月),並告以要旨』為何在7月第一次跟8月第二次簽買賣同意書的同一天,妳都各簽了一張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因為他們又要求其他的,我忘記又要求再買什麼,又要求東要求西,要求一大堆,我說哪來的錢做,沒有辦法做,所以全部的東西那些骨灰罐都給他們,我就不要了,到最後就不要放棄了,他們永遠有要求不完的東西,甚至最後還要求我去買塔位。(妳於警詢時稱:運送骨灰罐的過程當中有壞掉,被要求平均負擔那一次妳匯了15萬元到天璽公司的帳戶。是否正確?)對,要我付。(是否確定這是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跟妳講的?)對。(陳課長跟王志安有要求妳償還劉志偉代墊的40萬元,這是什麼情形?)因為我沒錢了,他要求做什麼做什麼,就說要先幫我出,然後再扣,是這樣的情形。(是何人要求的?)(審判長諭知如果證人忘記是誰要求的,請參考警卷四第145頁105年11月7日警詢筆錄第一、二行後,再回答檢察 官。)對,陳課長跟王志安要求我還劉志偉幫我先墊的。(前面陳課長都沒有出現,這時候他為何會出現?)之前不是說這筆交易都不能做,還要去換什麼塔,我忘記買哪裡的塔了,陳課長是最後才出現沒錯。(後來妳是否有給他們40萬元?)後來簽了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我沒辦法做了,就不做了。(警詢筆錄上記載,後來變成59個骨灰罐抵給他們做40萬元的補償,是否如此?)後來我有再給不知道幾個骨灰罐,除了40個之外,還有其他的骨灰罐,好像又拿過去了。(『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61頁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並告以要 旨』是否就是這張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上面寫的數量是59個?)對。(其中的40個骨灰罐是否就是有跟天璽公司做内膽、條碼認證、寶石鑑定等,那些全部包含在裡面?)對,40個,後面追加19個骨灰罐是陽春的。(後來妳是否有將那些骨灰罐拿回來?)拿回來不多,很多都不見了,有的是不見了。(妳總共的損失是否就是起訴書所載的600多萬元? )對,就是那一些有憑證的。(如果王志安沒有介紹劉志偉這個買家,妳是否會跟天璽公司買履約保證、刻經文、内膽認證這些殯葬配件商品?)不會,這是王志安來找我的。(如果王志安沒有介紹這個人說要跟妳買,妳是否會跟天璽公司買這些東西?)不會,王志安是說他有買方。(妳是何時發現自己被騙?)就是最後陳課長出現的時候,他出現說還是不能買賣,還要叫我去買塔位,我不知道他叫我去買什麼塔,還是辦什麼塔怎麼樣,因為還要一大堆錢,我哪有辦法,所以我就不做了。(『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53至155頁LINE翻拍照片,並告以要旨』這是否妳當初提供給警方跟對方的對話?)對。(對話記錄中妳跟對方說:尾款怎麼辦?當時妳是講拜託劉老闆。對方0000-000-000回妳:湯小姐目前方式是分三個部分,我們三個各分三分之一。妳回:帥哥,有最新消息嗎?對方回:週一早上買家有空,一樣約妳11點。是否記得妳在跟何人對話?)對話我都是跟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所以在LINE中跟妳對話的都是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LINE我都跟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在對話。(從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中的通訊記錄是劉志偉,妳回:劉老闆對不起,明天會把款項匯進去,請你原諒。是否記得這一段妳是在跟何人對話?)對,我有打電話給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105年5月時,妳有到天璽公司,有一個叫王志安的員工跟妳聯繫,是否記得王志安那時候是如何跟妳說的?)都是他通知我要去那邊交易,我才會去天璽公司。(一開始王志安打電話給妳時,他是如何跟妳講的?)一開始他打電話給我就說有買方要買我的骨灰罐,剛開始他是用打電話的。(後來妳是否有將骨灰罐交到天璽公司去?)對,要買賣的時候他就會約在天璽公司。(妳是如何將骨灰罐交到天璽公司去?)王志安過來載的。(王志安一共載了幾個骨灰罐?)40個。(妳第一次到天璽公司跟王志安見面時,當時還有何人在場?)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還有一個買方劉先生。(買方劉先生是否有在庭上?)有,(當庭指認在庭被告黃光偉)。(你們第一次在天璽公司見面時,王志安、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買方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三個人有無給妳名片?)沒有,我也不知道王志安最 開始有無名片,現在也記不起來了。(當時妳有無請黃光偉出示任何身分證件,來確認他的身分?)沒有。(妳所說的買家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當時有無表示要以什麼樣的條件購買妳手上的骨灰罐?)我每次去交易的時候他都說不行,還欠什麼欠什麼。(買家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一開始有沒有說他要用什麼樣的條件跟妳買骨灰罐?)我不記得了。(是否還記得買家劉志偉(即被告黃光偉)有無說要跟妳買幾組?)就40個。(『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68頁買賣履約 保證書,並告以要旨』妳手上有無這份買賣履約保證書的正本?)我沒有正本,正本都在天璽公司。(妳手上那份是否為影本?)簽這個只有一張而已,他沒有給我,這只是影本而已。(剛才說妳有匯履約保證金到天璽公司?)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63至165頁匯款憑證,並告以要旨』可否指出哪幾張匯款單是屣約保證金的部分?)(審判長論知卷内資料匯款單都很模糊,不是那麼容易看的懂,本院自己看時也看不太清楚,匯款單都是用複寫紙,正本都在銀行,證人可能會看不清楚。)我現在不知道哪一張是哪一張,時間已經太久記不起來了。(審判長諭知(提示警卷四第167頁 彰化銀行存摺内頁影本,並告以要旨)請證人看第167頁彰 化銀行帳戶存摺進出,是否會比較清楚?)有這麼多筆進出,我真的忘記哪一筆對哪一筆了,時間太久了。(『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67頁彰化銀行存摺内頁影本,並告以要旨』從上 面可以看到旁邊有寫霍先生跟我要的佣金,下方簽妳的名字?)對,他跟我要5萬元,我匯給他的5萬元。(如何確認這就是妳匯給霍先生的錢?)他有跟我說他收到了。(這上面也沒有註記是匯給何人的?)這是我用卡片去匯的。(存摺的内頁也沒有顯示匯款對象的帳號或名字,妳怎麼能夠確認這二筆錢就是匯給霍先生的佣金?)我有問過霍先生,他說他收到了,這帳號是霍先生給我的。(但是存摺内頁上沒有顯示帳號?)這個後面0000-000000就是帳號,我在上面寫 霍先生,其實這個銀行的帳戶應該不是姓霍,他不是這個真正的霍先生,因為我跟他要名字,他不給我,他只給我帳號。(『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56、157頁商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骨灰罐及刻經文的買賣合約書、商品訂購單這二份文件,是否都是妳親自簽名的?)對。(是否還記得何時簽的?)這上面寫105年7月27日。(妳在簽約時,有無仔細確認過這二份文件上面記載的品項跟金額?)那時候我有對過。(『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57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 要旨』妳簽約時,有無看到買賣合約書第七條所記載的文字「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不代表甲方為本產品做任何保證及出售之行為」?)簽約時我沒有認真看。(妳在簽約時,有無對第七條記載投資型產品等這些文字表示意見或疑問?)那時候我沒有看這一條。(剛才提到有繳一筆15萬元的 骨灰罐補償費,妳是何時交付的?)補償費是因為他說運送 的途中壞掉。(妳是何時交付的?)忘記了,那時候我有影印給警察。(那時候天璽公司的人有無跟妳說1個骨灰罐毁 損賠償金額是多少錢?)忘記了,他就叫我付啊。(有無告訴妳那筆賠償費是要做何使用的?)他就說壞掉要補回去,然後就骨灰罐弄好來。(所以是修繕?)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58、159頁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二份文件是否都是妳自己親自簽名的?)對。(簽約的時間是何時?)105年7月27日。(簽約當時,妳有無注意到第159頁買賣合約書上第七條「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所 記載的文字?)沒有注意。(當時也沒有表示意見或疑問?)對。(『請求提示偵卷一第230頁反面證人湯秋妗105年12月9日偵訊筆錄、警卷四第159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警卷第159頁内膽認證書買賣合約書上記載的買賣價金是100萬元,再對照偵卷一第230頁反面偵訊筆錄中妳提到:做完 後,買家劉志偉又說要有内膽材質證明,所以我又匯了140 萬元到天璽人本公司。為何這二份資料上,關於内膽材質這項商品的買賣價金會不一樣?)這二個是怎樣我忘記了。(意思是金額為何會不一樣這部分妳忘記了?)這二個有什麼不一樣,可是我記得做這些事情時都沒有簽買賣合約書。(警卷四第159頁買賣合約書,是否妳自己親自簽名的?)可 是我記得都沒有簽買賣合約書,時間那麼久我也忘記了。(能否再次確認警卷四第157、159頁這二份買賣合約書,到底是不是妳自己親自簽名的?)我沒有簽,我記得他們做買賣都沒有簽合約書,可是有簽履約保證。(請妳看完提示的文件後,再回答問題?)我記得我沒有簽合約書。(審判長論知請通譯協助證人看警卷四第157、159頁這二份買賣合約書上的簽名,確認是不是證人自己的筆跡。)對。(『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61、162頁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並告以要旨』這二份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是否都是妳自己親自簽名的?)對。(為何要簽二份?)後來數量改了。(審判長問數量原本是幾個,然後變為幾個?)剛開始40個,後來又增加19個,所以變成59個。(為何會多了那19個?)19個是因為後來再給他19個陽春的骨灰罐。(妳給何人?)霍先生。(為何要再給霍先生19個骨灰罐?)那時候他說他很會賣吧,他說還有人要。(『請求提示警卷四第153至155頁LINE翻拍照片,並告以要旨』剛才說這是妳跟劉老闆(即被告黃光偉)、霍先生(即被告李承奕)的對話,從卷内的資料看起來,上面的發話對象非常模糊,要如何確認這就是妳跟他們二個人的對話?)這應該是LINE的對話,因為這是從LINE上影印出來的。(根據卷内照片,上面的對話對象很模糊,而且有些甚至沒有拍到,妳要如何確認?)這不會模糊,都很清楚,有些部分還是看的出來,這是警察拿我手機上的LINE去照出來的。(妳交到天璽公司的骨灰罐,一共取回幾個?)我忘了,沒有全部取回就對了。(妳說霍先生跟妳說骨灰罐在運送當中有毀損的情形,這個部分妳是否有打電話去查證、親眼看到或經歷這個事實?)沒有,他哪裡有給我可以電話查證。(是霍先生這樣跟妳講的?)對。(3個骨灰罐運輸 貨損這件事情,除了霍先生跟妳講過,天璽公司還有無其他人跟妳講過?)沒有,只有霍先生講。(所以妳付貨損的15萬元,不是因為所謂的劉志偉要跟妳買才支付,而是因為霍先生跟妳講才支付的?)對,霍先生說運送途中有壞掉,不知道是要去做什麼,後來就壞掉了,有3個破損。(李承奕 問:關於那筆15萬元,妳說是我向妳索討的,當時的狀況是不是妳打電話跟我說希望我趕快盡速幫妳找到另外一名買家,當時跟劉先生前面不知道是怎麼處理的,因為我也沒有參與,妳自己說要包一個紅包給我們天璽公司,由我這邊幫妳另尋買家,妳是否還記得這件事情?)另尋買家沒有啊,就是只有一個買家劉先生而已,那筆5萬元不是說要給天璽的 ,是你要的。(李承奕問:是不是妳自己打電話跟我說包紅包給我,拜託我幫妳另尋買家?)沒有,是你跟我要的,說你要紅包,我沒有說要給你。(『提示警卷四第170頁扣押物 認領保管單,並告以要旨』保管單上記載:白玉骨灰罐含内膽總共28個、黃玉骨灰罐19個,特徵:每個價值新台幣5萬 元、每個價值新台幣3萬元,28個合計140萬元,19個合計57萬元。妳是否確實有領回這些東西?)我有領回來。(是否總共領回47個?)對,12個沒回來,就差12個等語(見本院卷10第27至第79頁)。 ⑶參酌上揭被告即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 之證詞,及證人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湯秋姈支付履約保證金、報酬5萬元、骨灰 罐刻經文、內膽認證、骨灰罐運送損壞補償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湯秋姈為求成交,因而同意給付上述費用。嗣因黃光偉又佯稱:需有生前契約云云,湯秋姈因資金不足,陳佑昌、王志安即藉故取消交易,至此湯秋姈方知受騙,因此受有300萬元之損失。 且充當假買家之黃光偉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足證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等人確有被害人即證人湯秋姈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2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149頁至第150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151頁至第152頁)、手機「LINE」通訊軟體內容翻拍照片(見警卷4第153 頁至第155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4第156、158頁)、買賣合約書 (見警卷4第157、159頁)、保管條(見警卷4第160頁)、 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見警卷4第161頁至第162頁)、匯款 憑證(見警卷4第163頁、第165頁)、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見警卷4第166頁至第167頁)、塔位墓園買賣履 約保證書(見警卷4第168頁)、被告鄭文林名片影本(見警卷4第169頁)、告訴人湯秋姈之電信資料查詢(置於本院卷10卷末證物袋)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陳佑昌、李承奕、黃光偉、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李和平部分(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⑻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⒃、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李和平,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6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李和平於警詢(見警卷4第172頁至第174頁)及偵查時(見偵卷1第222頁 至第223頁)證述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 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 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 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 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 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 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李和平於警詢所指述:(你一共遭「天璽人本」詐騙多少錢?)總共被騙的金額是新臺幣60萬元。 (你初始如何遭騙?)105年4月份左右,有人打電話給我, 問我有沒有塔位(骨灰位)要賣並說他們公司是專門幫別人仲介骨灰罐及骨灰位買賣的,幾天後就有1位天璽人本事業 公司的業務蔡長谷到新竹找我,跟我遊說要我把我的骨灰罐及骨灰位交給他來賣,我同意後就當下簽了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他。過了2、3個月,他們公司的陳課長才又聯絡我,並到我新竹找我。105年7月21日陳佑昌到我家找我(給我名片),說公司已經幫忙找到買家了,要我先將骨灰罐送到他們公司給買家看。105年8月12日我拿著提貨卷開車到高雄將23個骨灰罐領出載到他們公司(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 3B)交給陳佑昌。事後陳佑昌約我8月23日到他們公司跟買 家見面,當天我到他們公司不久後,就有1位年約30、40歲 高高瘦瘦的小姐進來,陳佑昌就跟我介紹她是買家,之後她自我介紹說她姓蔡,住在台北,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她來收購。起初她先看了我的23個骨灰罐說材質還不錯,接著她又看了我的骨灰位及生前契約的憑證,也說可以,之後我們就在磋商交易價錢,當時陳佑昌提說1組( 骨灰位、骨灰罐及生前契約各1)的價錢為70萬,蔡小蛆聽 完後也說好(沒有殺價)。而磋商結束後蔡小姐準備離開時,陳佑昌就把她叫住,並對著我們兩人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書,並約定雙方都要先各匯30萬到天璽人本的帳戶當作履約保證金,如果哪方毁約不交易,保證金就要歸於對方。簽完約後,我因身上沒帶現金,因此簽了1張30萬元的本票交給陳課長收執,作為履約保證 金。隔天,我先詢問陳佑昌,他跟我說蔡小姐當天就匯了30萬,我確定對方已付款後,才在當天(8月24日)依陳佑昌 的指示匯款30萬元到天璽人本第一銀行的帳戶(00000000000)内。幾個禮拜後,陳佑昌又打電話給我,約我跟買家蔡 小姐見面,但這次見面(9月7日)後蔡小姐就說我那骨灰罐的材質沒有鑑定且也沒有條碼建檔,沒辦法申請政府補助,他們家族不要,之後陳佑昌就說他們公司有認識的廠商,1 個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要8萬5000元,23個骨灰罐合計 要195.5萬。我聽完後當下就喊沒錢,陳佑昌就提議說要我 先付30萬的訂金,之後蔡小姐就接著說等做完後願意將交易價錢提高到80萬,那剩餘的尾款165.5萬(195.5萬-30萬) 再讓我用成交的款項支付。當時我聽了以後,為了要順利交易,因此就聽信陳佑昌及買家蔡小姐的話,同意讓他們公司去處理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並於現場簽了1張30萬元的本 票交給陳佑昌收執。事後(9月8日及9月19日)我也依陳佑 昌的指示分別匯款25萬及5萬合計30萬元到天璽人本第一銀 行的帳戶(00000000000)内。(骨灰罐的寶石鑑定及條碼 建檔製作完成後,有無完成交易?)沒有,我匯款後一直沒消沒息,我就在9月底主動打電話給陳佑昌,陳佑昌都說還 沒好,還跟我講蔡小姐事後反悔,並沒有說要幫我付尾款,此後陳佑昌就跟我追討那剩餘的165.5萬。後來,因我沒拿 錢出來而這件事就這樣拖著,(期間他也有跟說我只要先付60萬,其餘的他們公司會負責,我也沒有理會),之後我朋友通知我去看他們天璽人本出事(被警察查獲)的新聞,我才驚覺我也是被害人。(105年10月底天璽人本之員工有無 跟你聯繫?)有,我看到新聞後我有打電話給陳佑昌,問他究竟是怎麼一回事,當時他跟我講他在住院。事隔幾日他才撥電話給我,跟我說他們公司沒事,現在也正常營運,並要我到他們公司聽他們解釋。11月4日14時左右,陳佑昌獨自 跑到我新竹竹東工作的工地找我,一直跟我說他們公司沒事,目的就是要安撫我,要我再相信他們公司讓他們公司繼續仲介買賣。(23個骨灰罐是否仍放在天璽的公司裡?公司員工有無與你提及骨灰罐放在公司需收取保管費?)有,還放在他們公司。我不知道骨灰罐放在公司要收保管費,沒人跟我說。(警方現提供指認紀錄表共9張照片供你指認,照片 中之人,有無妳上稱之蔡小姐人?然警方須向妳說明,該人可能不在這9張照片之中。)照片編號5那位,就是蔡小姐(經警告知該人為蔡玟玟、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警方現提供指認紀錄表共8張照片供你指認,照片中之人,有 無你上稱之陳佑昌及蔡長谷等人?然警方須向你說明,該人可能不在這8張照片之中。)編號5的那位,是我所說的陳佑昌。(經警告知該人之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編號8 的那位,是蔡長谷。(經警告知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警方現提供105年10月19日執行搜索時之蒐証晝面供你 指認,照片中你可否指認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我認出陳佑昌、蔡小姐等語(見警卷4第172至第174頁);復於偵 查時證述:(有無要提出告訴?)要。(經過情形?)我有塔位,天璽人本有限公司有人打電話給我,是一位男生,他說是天璽人本有限公司問我有無塔位要賣,我說有,他說要叫裡面的專員與我聯絡,後來105年7月陳佑昌到新竹找我,叫我骨灰罐送到他們公司,說如果有人要買看現貨較方便,在新竹沒有簽契約書,我105年7月把骨灰罐23個送到他公司,105年8月陳佑昌他再通知我說有人要買了,去的時候是一名小姐她說要買,第二次她有說她姓蔡,名字我不知道,是陳佑昌找來說要買,後來那名小姐看看說要回去跟家人商量,陳佑昌就叫我說要繳30萬的保證金,如果我不賣的話,保證金就要給買方,小姐就走了,陳佑昌叫我開30萬本票,後來我回家就匯款30萬到天璽人本有限公司,105年9月陳佑昌叫我再去,他說買方要來,也是那位小姐,買方叫我骨灰罐要去鑑定條碼,鑑定一個條碼要8萬5,我說我沒有錢,蔡小姐說如果做好的話,其餘的100多萬的錢她先給我,我就可 以付給做條碼的公司,所以我才同意付30萬訂金,陳佑昌叫我開1張本票,我回家後有匯30萬到天璽人本有限公司,後 來骨灰罐還沒有做條碼,陳佑昌在105年9月底跟我說條碼快要做好了,要我再拿60萬,公司先幫我墊100萬,我說我沒 有錢了,我問陳佑昌蔡小姐說不是要先付,陳佑昌說沒有,哪有可能,後來拖了幾天,警察就打電話給我,我一共匯款60萬。陳佑昌後來還有去工地找我說公司還有正常營業,放在他公司的骨灰罐快要做好條碼,蔡小姐還會來接洽,等她有時間。我總共被騙60萬。(你認為哪裡被詐欺?)他說骨灰罐拿到他公司賣較方便,我為了賣得掉,才被他編,骨灰罐已經從警局領回。(你在警局時為何說105年4月先是蔡長谷打電話給你,你有簽委託銷售同意書,105年7月才換陳佑昌跟你聯絡?)是,因為蔡長谷去我家的時候只有看我的骨灰罐,說可以幫我賣。(你怎麼知道陳佑昌與蔡長谷的名字?)他們有交付名片。(蔡長谷、陳佑昌的名片還在?)在,我有帶過來(庭呈名片二張附卷)。(蔡長谷、陳佑昌跟你說的蔡小姐(蔡玟玟)就是你在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指認的這些人(提示)?)是。(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沒有。(你的骨灰罐有無做條碼?)一個都沒有,還是跟原本的一樣等語(見偵卷1第222頁至第223頁)。 ⒊依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李和平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李和平為求成交,因而同意給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等款項,嗣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60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足證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被害人即證人李和平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18頁、警卷4第18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175頁至第178頁)、指認 照片(見警卷4第179頁至第180頁)、作廢本票影本(見警 卷4第181頁)、保管單(見警卷4第182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4第183頁至第185頁)、被告陳佑昌名片影 本(見警卷4第186頁)、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5年12月13日一北屯字第159號函(見偵卷5第74頁)暨天璽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5第75頁至第79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鄭阿綢部分(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⒄、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鄭阿綢,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9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鄭阿綢於偵查(見偵卷1 第224頁至第225頁)、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10第239頁至 第289頁)證述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 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 )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 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 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 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 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鄭阿綢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之前於警察局及檢察官面前所述,是否都是妳自己講出來的?)是的。(所 述是否都實在?)是的。(當時所述的經過,是否都是最詳細的?)想到的都有講。(妳於105年6月是否有8個骨灰塔 位憑證?)因為我的憑證蠻多的,我知道他有幫我處理8個 骨灰罐。(一開始是何人跟妳聯絡?)陳佑昌。(第一次陳佑昌是否有去妳家?)不太記得,他好像是叫我去他公司。(『請求提示警卷四P189-191證人鄭阿綢105年11月9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問:妳初始如何遭騙?答:105年6月份左右,有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塔位(骨灰位)要賣並說他們公司是專門幫別人仲介骨灰罐及骨灰位買賣的,幾天後就有一位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的課長陳佑昌到我家找我,跟我遊說要我把我的骨灰罐、骨灰位及生前契約交給他來賣,當天我就答應他仲介,並將8個骨灰罐的提貨卷交給他 ,讓他幫我去臺北把骨灰罐領回到他們公司,準備要讓買家看。過程是否如此?)對。(之後妳是否有到他們公司?)是。(為何會去他們公司?)他說要跟我談可以買賣的事情吧。(買賣什麼東西?)買賣骨灰罐跟骨灰位。(是否有人要買妳的骨灰罐的意思?)是。(那天妳帶什麼資料去公司?)我帶骨灰位去,因為骨灰罐在他們公司。(去之後遇到何人?)時間我沒有記的很清楚,但是他有介紹買家出來。(當時他介紹哪一個買家?)一個高高痩痩的,應該是蔡玟玟。(妳所謂的買家是何意思?)她要買我的東西。(當時妳認為蔡玟玟是公司裡面的員工,還是外面的買家?)不清楚,我覺得應該是他們的客戶。(是他們公司的客戶?)就是有跟他們聯繫要買的客戶。(蔡玟玟當時是否有說她自己是公司的業務?)沒有。(當時蔡玟玟說要以多少錢買妳那8個骨灰罐及骨灰位?)記不太清楚了。(『請求提示警卷四 P189-191證人鄭阿綢105年11月9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稱:105年9月1日我依約到天璽人本公司不久後,就有一 位年約40歲高高瘦瘦的小姐進來,陳佑昌就跟我介紹她是買家、姓蔡、住臺北,之後她就說因為他們家祖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她來收購。當時蔡小姐是否就是這樣講的?)好像是這樣,因為時間太久我沒辦法記得每一個細節,但我只能知道流程上的大概。(當時妳是這樣跟警察講的,是否以那時候所述為主?)對,因為那時候剛剛才發生,我會比較清楚。(『承上筆錄』妳稱:起初她看了我的8個骨灰罐 說材質還不錯,接著她又看了我的骨灰位及生前契約的憑證,也說沒有問題並拍照,之後我們就在磋商交易價錢,當時陳佑昌提說1組(骨灰位、骨灰罐、生前契約各1)的價錢為70萬元,蔡小姐聽完後也沒什麼異議,接著陳佑昌就對著我們二人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書,過程是否如此?)對。(『請求提示警卷四P198第一商業銀行匯款資料,並告以要旨』妳為何會在105年9月1日匯款 30萬元到天璽公司的帳戶?)那時候蔡玟玟說有意要買我的 骨灰罐、骨灰位,然後陳佑昌就說為了怕兩方違約,所以要雙方各拿30萬元出來放在天璽公司,然後一方說違約的時候,違約那個人的違約金就要歸沒有違約的人,陳佑昌是這樣講,我是接受。(當時妳為何會願意去匯這筆錢?)因為那時候我看陳佑昌講話起來蠻誠懇的,所以我相信他。(是否為了要跟蔡小姐成交70萬元8個骨灰罐的交易,才會去匯款 ?)是的。(那次你們是否有約定蔡小姐何時可以買妳的骨灰罐?)有,我們好像有約第二次見面。(意思是第二次又去公司?)是。(第二次去公司發生的情形為何?)第二次的時候,蔡玟玟講了以後,她說那個罐子要有條碼什麼的,說沒有條碼就沒有辦法跟政府請領補助,我就想既然我們要做買賣了,那我們大家就比較有誠意一點趕快把事情完成,所以我聽她的。(第一次蔡玟玟是否有講到要鑑定或條碼這件事?)第一次沒有。(是第二次去的時候,蔡玟玟才講到這件事?)對,蔡玟玟還假裝打電話跟她阿伯(台語)還是其他家人說沒有那個條碼的話,就沒有辦法申請補助,我才想這個生意如果做不成那就很可惜。(所以妳才買了鑑定書及條碼?)應該是條碼。(買了條碼?)我不知道是條碼還是鑑定書,它應該是同一組。(蔡小姐是在妳面前打電話給她自稱的大伯?)就是她家人。(在場的人逛有誰?)我、蔡玟玟、陳佑昌三個人。(『請求提示警卷四P202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張是否就是妳剛才所說當天要買條碼跟鑑定書,陳佑昌拿給妳簽的?)對,他拿給我簽的。(陳佑 昌說要多少錢?)第一次不知道說多少,後來我說太貴了,然後陳佑昌打電話跟對方說那太貴了,能不能算我客戶便宜一點,所以那時候講到1個8萬5000元,因為我說沒有那麼多錢,他說沒有關係,公司會幫我墊。(『請求提示警卷四P19 0第3行證人鄭阿綢105年11月9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稱:9月27日後蔡小姐就說我那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且也沒 有條碼建檔,沒辦法申請政府補助,他們家族不要,之後陳佑昌就說他們公司有認識的廠商,殺價後1個骨灰罐的鑑定 及條碼建檔要8萬5000元,8個骨灰罐合計要68萬元,我聽完之後當下就喊沒錢,陳佑昌就提議說要我先付34萬元的訂金(另外他也承諾要幫我代墊8萬元),並說之後做完鑑定及 條碼建檔後交易價錢應該可以提高到80萬元,當下我為了要順利交易,因此就聽信陳佑昌及買家蔡小姐的話,同意讓他們公司去處理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槽。過程是否如此?)是。(當場妳如何支付他們所說的68萬元?)去銀行匯款。(一開始當下的時候,妳有無先簽一張本票?)那個是我不夠的部分,他公司要墊,所以要我簽本票。(是否筆錄上記載的34萬元本票?)我記得有簽,但多少錢我不記得了。(是否以妳於警察局時所稱妳在現場簽了一張34萬元的本票給陳佑昌的證述為主?)是。(支付的款項是否以妳提供的匯款資料,9月29日、10月6日各匯款34萬元、26萬元到天璽公司的帳戶?)是。(為何妳會願意給他們這筆錢及簽本票?)我想要趕快把骨灰位跟骨灰罐處理掉。(是否要把妳的骨灰罐跟骨灰位賣掉的意思?)對。(是否要賣給蔡小姐的意思?)對,那時候她要買。(蔡小姐說她要買,所以妳才願意再支付這些錢?)對。(如果蔡小姐沒有說要買的話,妳是否會花錢給天璽公司做骨灰罐的條碼跟鑑定?)不買的話,我就不會去做這些事情。(『請求提示警卷四P202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訂購單上的簽名是否為妳本人所簽?)是。(後來妳是否有收到鑑定跟條碼?)我記得那時候陳佑昌跟我講這個事情辦了之後大概幾天可以有消息。(何謂可以有消息?)消息的意思就是這個交易成功。(是否蔡小姐會買的意思?)我不清楚,陳佑昌是說交易會成功,等到時間到了我打電話過去他沒有接,然後就告訴我說他生病在醫院,我就很緊張在想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這部分有沒有跟警察講,然後我就跑到他們公司去,就那個時候才碰到鄭文林,其實那時候鄭文林跟我講什麼我已經聽不下去,我已經感覺到不對勁了,鄭文林跟我講什麼我已經不知道了,所以條碼跟鑑定我都沒有拿到。(妳都沒有拿到,為何會在收貨人處簽名?)那個都是前面簽的。(『請求提示警卷四P 203本票銷毁證明,並告以要旨』為何10月27日那一天會有這 一張證明?是何人給妳的?)這應該是我說我錢不夠時的一些枝節,我曾經給錢之後有跟陳估昌要求本票退我,但他不肯還我。(為何會開一張本票銷毁證明?)我不清楚了。(是否鄭文林給妳的?)不是,因為鄭文林只是我覺得不太對去公司的時候見到他一次,其他任何的都是跟陳佑昌。(『請求提示警卷四P204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合約書上面的簽名是否也是妳的簽名?)是。(為何在10月24日那天會簽這份合約書?)其實我覺得我們都蠻單純的,既然我要跟對方做買賣,那出一個什麼要簽的,我們大部分都不會去想那麼多,大家心裡是坦蕩交易的話,我們就不會想那麼多,所以都多都會簽,不會說我不簽,不簽的話就沒有辦法做下一步。(妳最終的下一步究竟為何?)就是陳佑昌的要求我要做,如果沒有的話,那個買賣就不會成了。(是否就是蔡小姐跟妳的買賣會不成的意思?)對,因為蔡小姐我碰見過二次。(如果天璽公司沒有安排要跟妳買骨灰罐跟骨灰位的買家,妳是否會支付剛才妳所述的這些錢給天璽公司?)不會。(你跟陳佑昌見面時,還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是否記得當次在妳家中見面時,陳佑昌跟妳講什麼事情?)他要看我的骨灰位是真的還是假的,然後我跟他說我有骨灰罐被騙了,在做骨灰罐的工廠裡面我沒有去拿,我問他可否把骨灰罐拿回來搭骨灰位一起賣,所以他去把我那8個骨灰 罐從臺北拿回來。(拿到何處?)拿到天璽公司。(是否記得那時候總共拿幾個?)8個。(妳為何會願意讓陳佑昌將8個骨灰罐拿回天璽公司?)他說要跟骨灰位一起賣,他沒有單獨賣就是要配合著,我想剛好8個,就看他願不願意,他 願意就去把骨灰罐拿回來。(要賣給何人?)陳佑昌會找客戶。(找客戶跟妳買?)是。(妳第一次到天璽公司找陳佑昌時,當時有何人在場?)是陳佑昌接待,很快他就告訴我買家會來了,然後就真的出現一個高高瘦瘦的太太,很有要買的架式。(妳所說的那位太太是何人?)後來我才知道她叫蔡玟玟。(當下妳跟他們二人會面時,他們二個人是否有給妳名片?)蔡玟玟沒有,陳佑昌有,陳佑昌到我家時已經給我了。(妳有無跟買家要任何身分證件或證明之類的?)沒有,因為她只是買家,那時候我的感覺是我相信陳佑昌。(妳說的那個蔡小姐願意用什麼條件跟妳購買?)她就說1 組大概是70萬元,因為政府補助所以她才買那麼多個。(1 組包含什麼?)1組就是骨灰位跟骨灰罐。(還有無其他的 ?)就這2個。(妳說的那位太太有無表示一共要購買幾組 ?)已經有跟她講這邊有8組,她都要。(全部8組都要?)對,她沒有異議就是8組。(妳說當天妳有匯款履約保證金30萬元?)對,陳佑昌是說這個事情要圓滿的話,就是大家 不會後悔或是中途怎麼樣子,所以兩造都要拿一樣多的錢放在天璽公司。(妳匯款履約保證金時,有無簽任何文件?)沒有,我就到銀行去匯給了他,我記得有一次我有簽本票是因為我的錢不夠,後來我錢有了匯給他,但陳佑昌本票不肯還我。(所以那次只有簽本票而已,就沒有再簽其他的?)對。(妳說這個部分妳有匯款30萬元,那個蔡小姐是否也需要匯款30萬元?)因為匯款是陳佑昌跟我一起去匯的。(除了妳這邊匯之外,還有無也要匯30萬元?)那我不知道,那是他們二個人的事情,我不可能跟著她去看她匯款,她也沒跟著來看我匯款。(妳於警詢時表示妳知道那個蔡小姐有匯款30萬元之後,妳才願意去匯款30萬元,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其實我在做事情是比較不會拖拖拉拉,他一講我認同後,我就去做,至於她怎麼做,有放或是我覺得她應該先放,因為我沒有這樣的觀念。(意思是妳的觀念就是妳自己匯就好,不用知道她匯了沒?)不是我自己匯就好,我只是覺得要做自己做我能做什麼該做什麼,把它做好這樣子。(當下妳匯款時,不知道蔡玟玟是否也匯款了?)因為我很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在我的辭典裡面沒有壞人,所以我覺得她應該會匯款。(妳猜測蔡玫玟應該是有匯款?)我是認為這樣,她一定會匯。(妳在匯款時,蔡小姐是否有說她一定會買?)她沒有講不買。(蔡小姐是否有說她一定會買?)她看上去的樣子就是一定會買。(妳只是看蔡小姐的樣子,但沒有達成任何口頭約定或書面?)我不知道她要買的時候又要怎樣,但是我們三個人在天璽公司那時候的氛圍就是一個要賣,一個要買,一個介紹,這樣而已。(只是那個氛圍而已,當下沒有說口頭講好就是要買這個多少錢或是簽約?)對,都沒有。(妳跟蔡小姐總共見過幾次面?)二次。(除了這次之外還有哪次?)另外一次就說要條碼跟鑑定的那次。(那次是第幾次?)第二次。(『請求提示警卷四P202貨品訂購單、P204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二份是否都是妳親自簽的?)是。(妳是何時簽的?)10月27日。(就是貨品訂購單跟買賣合約書上面的日期?)應該是吧。(妳簽約時,有無確認過上面記載的品項、金額、數量?)其實沒有很詳細的去看,因為最主要的就是陳佑昌我認識他到一直到事情發生之前,陳佑昌都是給我很好的印象,我這個人比較單純不會去想那麼多。(妳是否都沒有看就直接簽?)我其實沒有看就瞄了一下,就可能不會記的很清楚,但是我相信他。(品項、金額這個重要的點妳是否有確認?)我那時候的感覺應該是買賣對我感覺比較強烈,其他金額比較沒有那麼去在意。(因為妳說買賣,買賣一定要有一個金額,所以一定要確認金額?)我要確定賣出去這樣。(金額是否正確?)金額看能給我多少我都會收,我不會怎麼樣,因為最重要那個交易是真的,那個交易是可以進行的。(當下簽約時妳有無確認妳要收到多少金額?)沒有,沒有那麼仔細。(簽約時妳有無看到買賣合約書上第七條: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亦不代甲方為本產品任何保證及託售之行為,故雙方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沒有。(所以事實上妳對這一條沒有意見?)其實他如果一個單子這樣密密麻麻的字,我都會請他解釋一下,我要知道重點而已,他沒有講,我就不知道。(陳佑昌是否有逐條跟妳解釋?)應該沒有。(是確定沒有,還是妳忘記了?)沒有。(確定沒有?)沒有。(『請求提示警卷四P205天璽人本公司開立90萬元統一發票,並告以要旨』妳有無印象這張統一發票是何人開立給妳的?)那個就是天璽開給我,說我有…。(天璽公司的何人開給妳的?)誰開的我不知道,我都是跟陳佑昌接觸。(是否陳佑昌交給妳的?)對,我只有跟他接觸。(開立的日期是否就是上面所寫的日期?)那個日期應該是。(是否就是當天拿到當天的日期?)是。(妳有無確認發票上開立的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我只要看到總金額90萬元對就好了。(『請求提示警卷四P202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 右上角有一個訂金30萬元,妳是否有付這筆訂金?)那個訂金不是什麼訂金30萬元,那個訂金是違約金,就是兩造不可以違約,所以要各拿30萬元出來放在天璽公司,就是剛才說的那個30萬元,不是什麼訂金,他要講什麼訂金我也沒辦法。(因為妳有簽了,應該有確認上面的文字?)對啊,因為他就是給我拿了30萬元,那是什麼金,他自己應該很清楚,他要講這樣我也沒辦法。(這筆30萬元是否買下面的鑑定書跟條碼?)那個60萬元是鑑定書,30萬元是違約金。(看上面寫的,訂金應該就是付鑑定書?)他怎麼寫,我真的沒有這方面的知識,我覺得他敢拿出來寫,我都相信,但是我知道那個是什麼錢。(剛才妳說看那張發票是寫90萬元?)對。(妳買鑑定跟條碼的價格是否就是90萬元?不然他為何會開90萬元的發票給妳?)不是,是60萬元。(為何與妳所述發票上的金額是不一樣的?)他就60跟30這樣是90萬元,等於是我在天璽公司有付這些款項。(就貨品訂購單發票的部分,這樣看起來妳是在天璽公司買了鑑定書跟條碼編號8個 ,總金額是90萬元,是否正確?)那個是60萬元。(所以是60萬元?)對,不要亂掉啦,他上面寫什麼我不在意,因為我確定60萬元是鑑定書、條碼,30萬元是違約金,就這樣子。(妳簽的時候是否有確認過這個金額?)都有銀行轉帳的單據在。(貨品訂購單上記載尾款是60萬元,妳是在何時匯款這筆60萬元?)有日期嗎。(『請提示警卷四P198第一商業銀行30萬匯款資料,並告以要旨』這筆30萬元是什麼金額?)105年9月1日這筆30萬元就是違約金。(是指哪一筆的 違約金?)這筆就是骨灰位跟骨灰罐1組的買賣。(賣給何 人?)賣給蔡玟玟,為何會有那30萬元就是陳佑昌說要有一個違約金,因為到時違約的話這樣就不行,所以陳佑昌說二方都要拿30萬元出來放在天璽公司的帳戶裡面,我認同啊,因為這樣比較有保障,比較不會在講假的。(『請求提示警卷四P199兆豐商業銀行34萬105年9月29日匯款資料,並告以要旨』請確認這筆是什麼錢?)對,那筆60萬元的我分成二次匯。(第一次是否匯這筆錢?)應該是吧。(這筆是否當天妳去天璽公司時匯的?)就是跟蔡玟玟講了以後,她說一定要有條碼跟鑑定書的時候,我就去匯了。(當天就匯了?)不是,那時候是因為我好像匯一筆之後,我跟陳佑昌說我的錢不夠,然後他說公司可以幫我先墊,所以才會簽本票。(是否就是當天說好要買鑑定跟條碼後,妳就匯了這筆款項,然後妳說妳想分二次匯?)那時候要錢沒有錢啊。(是否就是因為妳錢不夠說要分二次匯?當天先匯一筆,後面再匯一筆?)對。(『請求提示警卷四P200兆豐商業銀行26萬105 年10月6日匯款資料,並告以要旨』這筆是否鑑定跟條碼的金 額?)對,一個34萬元跟一個26萬元。(當下是否妳說錢不夠分成二次匯,第二筆是在大約隔一個禮拜之後105年10月6日匯款?)對。(前後為何會差這麼久?是否因為妳的錢不夠,請陳佑昌讓妳緩一下?)我就已經講很多次了,就是因為我錢不夠,然後陳佑昌叫我簽了一張本票跟公司借錢,匯款了以後,我叫陳佑昌把本票還我,他說不行,那個公司要保管。(『請求提示警卷四P190證人鄭阿綢105年11月9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於警詢時表示那天妳有匯34萬元,是否正確?)對。(『請求提示警卷四P202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上所寫之訂金30萬元與妳警詢時所稱之34萬元訂金不符,妳有何意見?)它是二個東西,不要合起來講,30萬元那筆很單純就是違約金。(因為警詢筆錄記載是訂金,貨品訂購單上也是寫訂金,所以請妳再次確認?)他要怎麼寫我不知道。(是否記得當時1個骨灰罐做鑑定 及條碼的價金為何?)8萬5000元。(妳總共付了多少錢製 作條碼及鑑定?)60萬元。(60萬元整?)是。(是否當初就約定好是60萬元整?)1個8萬5000元,不管怎麼湊就是60萬元,其餘的尾數就由公司吸收,我不知道吸收多少,反正那個尾數就由他吸收。(『請求提示警卷四P202貨品訂購單、P204買賣合約書,並逐一告以要旨』請確認上面的金額及數量,貨品訂購單上寫的訂金是30萬元、尾款60萬元、數量8個,買賣合約書上是寫買賣價金為90萬元整?)他這應該 是用總數吧。(是什麼的總數?)這要問陳佑昌,因為我只知道30萬元是違約金,60萬元是鑑定書,他要把二筆合起來做一個名稱給它,我不知道。(『請求提示警卷四P205天璽人本公司開立90萬元統一發票,並告以要旨』統一發票上有寫鑑定書跟條碼共8個,1個是11萬2500元,總價90萬元購買,與妳剛才所述1個是8萬5000元,總價60萬元不太吻合,對這個部分有何意見?)那要問陳佑昌。(因為是妳簽名的,所以才問妳?)對,是我簽名的,我只知道我跟他有90萬元的金額這樣子,其他要寫什麼,我真的不知道寫那個是什麼意思,因為既然今天公司開那個了,應該是會有一個一看就會很清楚的那種格式,可是他硬要這樣的話,我總不能一直在找他麻煩說這個怎麼樣那個怎麼樣,我只知道90萬元確實是在陳佑昌那邊,至於說那個是什麼,那是你的事情。(妳簽約的時候是否有確認過上面記載的内容?)前面那個要怎麼寫那是陳佑昌的意思要這樣寫,我只看後面尾數對,我就是給他90萬元。(所以妳只有確認金額?)對,我只要確認金額我給了他90萬元這樣就對了。(妳說有簽一張34萬元的本票,妳是否知道本票是何人收走的?)陳佑昌,我從頭到 尾只碰陳佑昌跟蔡玟玟,蔡玟玟當買家來二次我看到,其他所有全部都是陳佑昌。(之後都是陳佑昌在負責?)不是後面而已,前前後後都是陳佑昌。(審判長問是否都是交給陳佑昌?)對啊。(是否還有印象妳是何時簽本票的?)陳佑昌要我付條碼款的時候,我就跟他說我沒有那麼多錢,我大概什麼時候有多少錢,他說沒有關係,就拿了公司類似借款的給我,我對這個沒有很暸解,等於是公司可以先幫我付這筆款,等我有錢的時候就是付60萬元其中的一筆。(一筆是多少錢?)34萬元。(那妳付34萬元?)就是我不夠的部分,他先讓我簽一張本票,等於是先跟公司借錢,我跟公司借的那筆錢匯給公司之後,我有跟陳佑昌要那張本票,但他說不行,那個公司要保管,我沒拿到。(妳剛才說買骨灰罐8 個的總金額是60萬元?)那個是條碼跟鑑定書。(妳購買條碼跟鑑定書的總金額是60萬元?)對。(60萬元妳說妳不夠錢,為何只簽了34萬元的本票?)就是因為錢不夠,我分二次,二次合起來不就是60萬元了。(為何不是簽60萬元的本票?)我不清楚,應該是他容許我看分幾次把這個錢繳清,那時候為什麼用34萬元不知道,反正就是34萬元。(妳不夠60萬元,陳佑昌怎麼會只讓妳簽34萬元?)不是不夠60萬元,那1個8萬5000元的話應該是68萬元,我說不管怎樣我就只有60萬元,他說8萬元沒有關係,那個公司會吸收。(那為 何是簽34萬元而不是簽60萬元的本票?)我借的是那一筆,我不是前面就還了。(妳簽的那張本票是否還留著?)我剛才不是說我要跟陳佑昌拿回來,他不肯還給我,怎麼可能會在我手上。(最後妳是否收到條碼跟鑑定書?)因為那時候我已經發現有問題了就去公司,去公司的時候陳佑昌已經不見我了,他見到我的以後馬上就帶到另外一間了,然後他就避不見面,接著就是鄭文林出來了。(鄭文林出來跟妳講什麼?)他跟我講這個事情,但那時候我的精神已經是整個混亂了,他有拿什麼給我,可是我根本就不想看,因為我知道已經出事了。(妳是否有收到條碼跟鑑定書?)就說我連看都沒都沒有看到,他好像有在我面前晃一下。(妳確實沒有收到?)我連看都沒有看。(『請求提示警卷四P202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第二行有寫訂購人於收貨時,已充分檢查並確認以上產品均無任何損(刮)傷或樣式不符等問題。這樣簽起來好像代表妳有收到條碼跟鑑定書,與妳剛才所述不符有何意見?)為什麼我有簽名,那個是訂單,但是條碼跟鑑定書來的時候,我在想那個條碼應該是一個一個貼在骨灰罐子上面,可是鄭文林拿給我的是一張A4的紙,就在我前面晃一下,我真的沒有心情看。(現在妳是否已經取回骨灰罐了?)拿回來了。(總共取回幾個?)8個,那個是警察 去拿的,我又到警察局去搬回來。(妳認為總共被騙了多少錢?)90萬元。(妳支付60萬元做骨灰罐鑑定及製作條碼,這些東西是否都有幫妳做好?)沒看到。(妳自己沒有仔細看?)鄭文林好像有拿來晃一下給我看,就是一張A4的,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我那時候心情真的很亂,因為我覺得好像發生事情了。(『提示本院卷九P299-P307所示之條碼鑑 定、寶石鑑定照片,並告以要旨』妳看到的情形是否有像這樣的情形?)不是,我只看到一張A4的,鄭文林就拿這樣給我看,我連看都不想看。(有無類似條碼的樣子?)沒有。(都完全沒有嗎?)沒有。(還是妳不記得了?)我是沒有看到,不是不記得。(骨灰罐的鑑定跟條碼是否的確有做好?)不清楚。(既然不清楚有沒有做,後來妳有無問陳佑昌妳所支付的60萬元,是不是應該要還給妳?)因為這已經是尾聲,陳佑昌已經完全不跟我接觸了,所以才會變成鄭文林出來收尾,我一直覺得不太對勁,所以鄭文林跟我講條碼這個事情的時候,我真的是聽不下去,我也沒看到黃色的那個。(現在妳是否還可以將陳佑昌幫妳做的鑑定跟條碼建檔的這些資料提供給法院參考?)骨灰罐子裡面沒有東西,完全就是原來我的,骨灰罐上沒有任何東西。(有無出具鑑定書給妳?)沒有,通通沒有。(這樣會變成鑑定沒有做,條碼也沒有建檔,妳支付的60萬元等於是白花的錢,陳佑昌都沒有幫妳做這些事情?)我怎麼確定,因為陳佑昌也沒有給我看到那些東西,條碼也沒有貼在我的骨灰罐上面,黃黃的那個我根本連看都沒看到過,因為鄭文林跟我講條碼的時候是事情已經發生,警察已經到天璽公司了,那個時候很亂,我不知道,我就覺得我也沒拿到什麼東西,然後警察就打電話來了,我還有跟警察說條碼那個不知道有沒有在天璽公司,要不要去把它拿出來,警察是說那個沒用啦,我就想如果沒用的話就不用這麼麻煩了,所以那個東西是都沒有,庭上說的條碼、鑑定書那些我都沒有看到。(整個過程中妳跟鄭文林接觸時,鄭文林跟妳講些什麼話?)我記得那時候我去的時候是想要問清楚這個事情到底怎麼一回事,因為我找不到陳佑昌,陳佑昌說要回消息給我也沒有,我本來是想要去問清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然後鄭文林就給我看說這個條碼也幫妳做了什麼也做了啊,然後我就一直覺得不太對勁,鄭文林就這樣跟我打哈哈,他就跟我說他也姓鄭啊,然後就開始講一些題外話什麼的這樣子,我就覺得很不舒服,所以我就離開了。(陳佑昌是否有將本票還給妳?)他沒有還給我。(陳佑昌是否有出具一張銷毀證明給妳?)他講而已。(陳佑昌有無說到底什麼原因不還給妳?)沒有,他只說這個東西不能給我,他們公司要,他們會幫我銷毁,但他也沒有給我什麼銷毁證據等語(見本院卷10第246至第286頁)。 ⒊另依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鄭阿綢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鄭阿綢為求成交,因而同意給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等款項,嗣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90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足證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被害人即證人鄭阿綢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14頁、警卷4第20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192 頁至第195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196頁至第197頁)、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 見警卷4第198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警卷4第199頁至第200頁)、被告陳佑昌名片影本(見警卷4第201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4第202頁)、本票銷毀證 明書(見警卷4第203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4第204頁)、統一發票影本(見警卷4第205頁)、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5年12月13日一北屯字第159號函(見偵卷5第74頁)暨 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卷5第75頁至第79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 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藍騰墉部分(被告王志安、梁峻豪、「廖家豪」已成年男子、鄭丞祐部分) 訊據被告王志安、梁峻豪、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⒋⒍⑻、⒎所載云云。被告梁峻豪辯稱:我不知道公司 有人從事詐騙,我沒有參與詐騙他人財物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王志安、梁峻豪、「廖家豪」已成年男子、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藍騰墉,致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5萬元、23個骨灰罐等事實,業 據證人即被害人藍騰墉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11第181頁 至第245頁)證述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 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 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 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 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 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 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王志安、梁峻豪、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藍騰墉於本院審理時所結稱:(之前你在警察局有過做一次筆錄,當時的陳述都是你自己講出來的?)是。(是否均實在?)是。(當時的經過是否就是最詳細的經過?)是。(『請求提示警卷四P219,並告以要旨』這個内容是 否就是與王志安、梁峻豪、鄭文林等人交易被騙的經過?)是。(在105年8月間,你手上是否有骨灰罐、生前契約及骨灰位?)是。(警詢時你說當時是先收到天璽公司寄來的簡介,所以你主動打電話到天璽公司?)是他們打電話來,不是我主動打電話去。(『請求提示警卷四P208,並告以要旨』 你說108年8月天璽公司有寄一份公司的簡介,是專門幫別人仲介骨灰罐、生前契約及骨灰位買賣,所以你就打電話跟他們公司詢問,是否如此?)是。(你說後來8月24日有一個 天璽人本公司的王志安到你工廠見面,是否正確?)是。(當時你為何會打電話聯繫天璽公司?)因為我的骨灰位是在太平區,我想說他們會比較近,當地就近會比較快,我想要賣才打電話給他們。(是否因為想要做内膽、條碼等部分,才打電話過去?)内膽我沒有買,我跟他們公司完全沒有買過東西,只有匯款履約保證金5萬元的部分,原本是60萬元 ,但我不相信王志安、廖家豪及鄭文林,我有跟他們講我只能匯5萬元。(王志安到你們工廠那天是談何事情?)談買 賣的事情。(買賣何物品?)都是整套的,我有骨灰罐及塔位總共23套,包括生前契約都有,只差内膽。(為何你在105年9月12日會到天璽公司?)因為王志安打電話來說有買家,約廖家豪,我不知道當初是廖家豪,他是說有買家要看骨灰罐。(去公司之後在場的人有誰?)王志安、廖家豪。(當時你認為廖家豪是買主還是公司員工?)我當初就懷疑,因為廖家豪講話很木訥、講話有點不太敢講,所以我就懷疑這可能有問題。(『請求提示證人藍騰墉警詢筆錄P2,並告以要旨』你說王志安有介紹這位高瘦男子是買家姓廖,之後他就自我介紹說他住太平,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他來收購,是否如此?)是。(你說他有看你23個骨灰罐的寶石鑑定書很漂亮,又看你的骨灰位、功德牌位的憑證及生前契約,說這個地點離他家很近,後來你們三人就在磋商交易價錢,是否正確?)是。(你說他有看你23個骨灰罐的寶石鑑定書很漂亮,又看你的骨灰位、功德牌位的憑證及生前契約,說這個地點離他家很近,後來你們三人就在磋商交易價錢,是否正確?)是。(你說王志安有提說一組價錢是60萬元,買家廖先生聽了也沒什麼異議,王志安就跟你們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就來簽履約保證書,是否正確?)是。(『請求提示警卷四第215頁,並告以要旨』是否 就是簽這張履約保證書?)是。(上面藍騰墉的簽名是你所簽?)是,電話也是我的。(這張履約保證書的功能為何?)功能是買賣。這張就是一個買賣交易,預約要買賣。(『請求提示證人藍騰墉警詢筆錄P2,並告以要旨』你在警詢時有提到王志安對著你們二人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書,並約定雙方都各匯60萬元到天璽本的帳戶做為履約保證金,功能是說如果哪方毁約不交易,保證金就要歸對方,是否正確?)是。(後來你有無交履約保證金?)因為我搭台鐵,他載我回台中車站時,我跟他說我現在頂多匯5萬元,他說可以。(為何你當時會匯5萬元?)因為還是想賣的關係,但我有點懷疑,所以原本是60萬元,我只願意匯5萬元。(所以你一方面也是相信的,才會匯5萬元?)懷疑。(『請求提示警卷四第209頁,並告以要旨』你說 王志安有接著拿出買賣履約保證書給你們雙方簽,你才知道對方叫廖家豪,後來他在載你去台中車站的途中有接一通電話,接完電話就跟你說廖家豪已經匯60萬元去天璽人本的履約保證帳戶,你聽到之後覺得這個交易應該是真的,所以你回去之後在9月13日匯款5萬元到王志安指示的第一銀行帳戶,是否如此?)是。原本是大家各匯60萬元,但我覺得懷疑,我在車上說我只能匯5萬元。(是因為你聽到這通電話之 後,你覺得這個交易可能是真的,才匯這5萬元?)是。( 如果你沒有聽到這通電話,王志安這樣跟你講的話,你是否會匯這5萬元?)不會。(你匯完5萬元之後是否第二次又去天璽公司?)是。(105年10月25日之前梁峻豪及一位男子 是否有去你的工廠?)是。(為何那次他們會去你的工廠?)他說買方廖家豪想要看骨灰罐,因為我的都是提貨券,23個都是成套的,我就拿提貨券交給梁峻豪去新北蘆洲倉庫領到台中。(為何你當時會願意交給梁峻豪?)因為他第一次跟王志安有來我工廠,我認識他,所以才願意給他。(是否如你警詢所述,是為了讓他們到蘆洲幫你把骨灰罐領出來,載到台中他們公司讓買家廖家豪檢視?)是。(第二次即10月25日為何你又去天璽公司?)不記得了。(警詢時你說10月25日你依約到天璽公司跟買家廖家豪見面,準備要交簽正式的契約了,但是見面當天一個30出頭歲微胖啤酒肚的男生(即鄭丞祐)走進來就直接跟你說他是廖家豪委任他來處理買賣的事情,後來沒多久他就說骨灰罐的材質不夠硬需要内膽,也沒有條碼建檔,他們家族不要,王志安就說他們公司有認識的廠商,一個内膽只要2萬元、條碼建檔8萬元,就在一邊鼓吹,過程是如此?)是,當初就是廖家豪不見了,鄭文林出來。(後來你有無花錢買?)完全沒有。(你在警绚有提到你聽了之後覺得很扯,也意識到是騙局,又騙你出錢買東西,你就當面拒絕,離開之後你就聯繫骨灰罐加工的朋友,才更加確定是被騙了,所以你就打電話跟他們要回骨灰罐跟5萬元,你聯繫骨灰罐加工的朋友,他是怎麼跟你說的 ?)骨灰罐的朋友我忘記是誰。當時我就有看到新聞說有一個女檢察官去他們那邊搜索。(後來你在警詢時又提到你跟他們要5萬元及骨灰罐時,對方有說有押本票,他們還傳一 封簡訊給你?)是。(『請求提示警卷四P218本票,並告以要旨』是否是這張本票?)是。(這是否你當時去他們公司簽的?)是,但我不知道那是本票,如果是本票我根本不會簽,因為他把左邊有寫本票的部分都壓住,數字前後都不讓我看,我以為這是骨灰罐押放在他們那裡的簽收單,本票我完全沒有看到。(『請求提示警卷四P216保管單,並告以要旨』你所說的是這張保管單?)是。在保管單下面居然會隱藏一張本票。(你的意思是你在105年9月12日簽這張保管單時,下面是本票?)是,我不知道那張是本票。(『請求提示證人藍騰墉警詢筆錄第4頁,並告以要旨』你說他傳給你簡 訊之後,你看到照片著實嚇一大跳,因為確實是你的筆跡,但9月12日你根本沒有簽本票,他們是利用給你簽骨灰罐保 管條時把本票的字樣及花色遮起來壓在保管條下方,讓你誤以為是簽保管條,是否正確?)是。(你後來有無拿回你的23個骨灰罐?)有,去警局作筆錄時我就跟他們拿。(如果天璽公司沒有安排廖家豪要跟你買骨灰罈及塔位,你是否會支付5萬元履約保證金給天璽公司?)完全不會。(你跟他 通話之後你們有無見面?)王志安跟梁峻豪來我工廢,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當次見面是談何事情?)談買賣的事情,我是整套的有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牌位。(你是何時將骨灰罐交給天璽公司?)上面有寫,就是梁峻豪來我公司那天。(『請求提示警卷四P209,並告以要旨』你有提到是 105年10月17日?)是的。(你用何方式交付給天璽公司? )我把提貨券交給梁峻豪。(你把幾份提貨券交給梁峻豪?)23份。(由他們提貨23份到天璽公司?)是,他們從蘆洲倉庫載到天璽公司倉庫。(當時為何要將骨灰罐交給天璽公司?)因為王志安說買家要看。(你第一次到天璽公司跟王志安見面是何時?)105年9月12日。(當時有何人在場?)王志安、廖家豪。(第一次會面時他們二人有無給你名片?)都沒有。(你有無請你所稱的買家廖家豪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沒有。因為當初他很木訥、有點緊張,講兩句話他就出去了。(買家廖家豪有無提到願意用何條件跟你購買骨灰罐?)有,整套60萬元。(『求提示警卷P208背面,並告以要旨』你有提到「買家廖先生聽完也沒什麼異議」,是何意思?)也就是說廖家豪也同意60萬元這個價格。(你是如何知悉廖家豪同意?)都是王志安說的。(廖家豪當場都沒有任何表示?)沒有。(他有無說總共要買幾組?)23套。(你當下有無跟他簽訂買賣契約?)當下沒有。我記得廖家豪來坐5分鐘就出去了。(你們沒有簽訂買賣契約,廖家 豪又坐5分鐘就出去了,你如何確定廖家豪有要購買?)都 是王志安說的。(購買的數量、金額也是?)全部都是王志安說的。(你剛才提到10月17日才將骨灰罐拿到天璽公司,你所稱的買家廖家豪沒有看到任何骨灰罐,為何他會願意購買沒有看到的東西?)我怎麼會知道,全部都是王志安、鄭文林在弄的,他們就是騙。(你說有匯款5萬元履約保證金 ,就這部分有無簽任何書面?)沒有。(『請求提示警卷四P 217,並告以要旨』你說的5萬元就是這筆錢?)是,這是我用ATM匯的。(你是在105年9月13日匯款的?)是。(依你 偵查中所述,廖家豪有匯款60萬元保證金到天璽公司的帳戶,為何與你匯款的5萬元金額不符?)因為在車上時我認為 廖家豪怪怪的,他講話木訥且只有待5分鐘、神情緊張,我 跟王志安講說我頂多只能5萬元,看他願不願意幫我做,如 果不願意就算了。(你有無確認廖家豪確實有匯款60萬元?)這我沒有確認。(『請求提示警卷四P214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是你親自簽名的?)是。(簽名時間是何時?)105年8月24日是他們第一次來我工廠,這僅是委託銷售而已。(簽約時你有無確認過整個合約的條款内容?)有。(委託的期間就如上面寫的105年8月24日至105年11月24日?)是。(你簽約時有無看到下方有寫「委託人知悉委 託標的物塔位或相關產品銷售係長期經營之銷售行為絕非一蹴可成,因此受託人並不保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内一定為委託人銷售成交塔位或相關產品,其銷售狀況及銷售數量多寡,概依市場需求而定」?)這段我沒有看到。(當場簽約時你有無針對這段内容表示任何意見或疑問?)不知道。(『請求提示警卷四P215買賣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這部分是否你親自簽的?)是。(何人提供這份文件?)天璽公司王志安。(何時簽的)9月12日。(當初簽保證書時為何下 方沒有記載日期)這可能是跟剛才的本票一起,因為他們把本票折起來壓在上面,我日期變成是寫在本票上面,這張沒有寫到日期。(所以你當初沒有看到這份買賣履約保證書?)有看到。(為何沒有看到下面這張沒有簽日期?)因為被本票壓到。(『請求提示警卷四P218本票,並告以要旨』是怎 樣壓到?)本票壓在履約保障書上面。(『請求提示警卷四P 215買賣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下方的買方為何沒有人簽 名?)王志安說這是保密,所以他把廖家豪壓住了,我這份是影印本,他的正本有廖家豪。(為何上面有寫廖家豪,下面沒有寫?)買方電話的部分有一條黑色的痕跡,是貼紙貼上蓋住的。(你有無這份買賣履約保證書的正本?)有,我庭後可以提供。(你簽這份買賣履約保證書時,有無確認過條款内容?)有。(第二條記載賣方議定新台幣陸拾萬元整,為何與你剛才所述匯款履約保證金5萬元金額不符?)我 剛才有講,他載我去台中車站時我跟他說我反悔了,最多5 萬元,看他們公司是否願意,不願意就取消。(所以你是簽完才說改匯5萬元,原本簽的時候要匯60萬元?)是。(第 三條記載105年9月12日前交付議定之保證金否則視同違約,而你是在105年9月13日匯款5萬元,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 你如何解釋?)所以說這就是一個編局。(『請求提示警卷四P216保管單,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是否你親自簽名的?)是。(是否109年9月12日當天簽的?)是。(你簽名時有無確認過保管單的條款内容?)我當初只想說先讓他們保管沒關係,因為有保管條,這個内容我沒有很清楚。(你剛才說是105年10月17日才把提貨券交給梁峻豪去提領,為何跟 上面105年9月12日保管單的日期不符?)9月12日是去台中 天璽公司,10月梁峻豪才去我那裡拿。(應該是你有將骨灰罐交給天璽公司保管才會簽這份保管單,為何日期會不符?)因為這是冬瓜白玉,我給他們領的是變成黃玉,因為冬瓜白玉比較難領,要很久;黃玉比較好領。(所以你是領白玉放在天璽公司?)沒有,後來改成領黃玉放在天璽公司。(為何會簽這份保管單?)這份保管單就不算了,因為這份保管單原本是冬瓜白玉,但冬瓜白玉比較難領,就改成黃玉。(你在簽保管單時有無交付給天璽公司保管?)沒有,是後來改成黃玉。(『請求提示警卷四P218本票,並告以要旨』上 面簽名是否你親普的?)是。(簽名日期就是你剛才講的105年9月12日?)是。(當初簽這張本票的目的為何?)這個本票我根本不知道是本票,我剛才有講,這完全是他們的編局。(你剛才講的本票壓住花樣要如何操作?)這要請鄭文林、王志安來操作,看他們怎麼操作。(所以這段話是你自己猜測的?)全正確不是猜測,他們就是這麼惡劣,我去警察局作筆錄、領罐子回來之後,他們跟我說「我有能使鬼推磨,藍先生你能拿我怎麼樣」。(你說第二次在天璽公司跟王志安見面是10月時?)是。(當時在場有何人?)王志安、廖家豪。第二次是鄭文林、王志安。(他們二人有無出示名片給你?)王志安有,鄭文林沒有,我不知道他是鄭文林。(你說他是幫忙買家廖家豪處理事情的人,你有無請他提供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沒有,因為他在場5分鐘就出去了 。(『請求提示警卷四P209,並告以要旨』你有提到「準備要 交簽正式買賣契約了」,是何意思?)這就是鄭文林,這就是個騙局,他們誘我去他們公司,就是繼續要騙。(『請求提示警卷P218本票,並告以要旨』你說這個本票的左邊是被壓住的?)是。(本票上面有寫字的部分是否都是你寫的?)是。(上面的印章也是你蓋的?)是。(既然他只有蓋住本票,你在寫字、蓋章時應該看得到付款人、發票人等文字,你當下會沒有發現是本票?)他就是把本票蓋著,花紋的前後都蓋著,只有中間露出來,因為這張本票幾乎都是白的我看不出來。(既然如此,你如何知道哪裡要填地址、日期?)他是蓋到憑票」以左的部分,我當初沒有看到發票人,只有看到地址。這張本票是王志安傳訊息跟我說我已經簽本票了,我才知道有簽這張。(你有無將本票拿回去?)沒有。(你後來如何知道有這張本票?)是王志安傳到我的手機我才知道的。(當庭提出手機内訊息,拍照後,手機發還證人藍騰墉)(5萬元後來有無還給你?)沒有。我有跟他們 要,但是他們不給。(『提示警卷四P213,並告以要旨』你在 警詢筆錄有指認相片,下方有晝箭頭標示自稱廖家豪,這是你寫的?)是,但我是寫「廖家豪委託人」,我不知道他是鄭文林,他自稱是廖家豪的委託人。廖家豪沒有在現場等語(見本院卷11第181頁至第245頁)。 ⒊且依上揭證人即被告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 之證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藍騰墉給付履約保證金,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遂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嗣因鄭丞祐佯稱:骨灰罐材質不夠硬,且沒有製作條碼,無法交易云云,王志安在一旁鼓吹:公司認識廠商1 個骨灰罐內膽2萬元、條碼建檔8萬元云云,遭藍騰墉拒絕,鄭丞祐即藉故取消交易,因而受有5萬元、骨灰罐23個之損 失。且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業務員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黃上茹(任職期間自104年1 月下旬至105年7月初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藍騰墉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王志安、梁峻豪、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可證被告王志安、梁峻豪、「廖家豪」已成年男子、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藍騰墉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211 頁至第212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213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4第214頁)、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見警卷4第215頁)、保管單(見警卷4第216頁)、存摺內頁影本(見警卷4第217頁)、本票翻拍照片(見警卷4第218頁)、被告梁峻豪名片影本(見警卷4第221頁)、告訴人藍騰墉之手機簡訊畫面翻拍照片「關於被告王志安傳送之發票人即告訴人藍騰墉105年9月12日本票」(見本院卷11第255頁)、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5年12月13日一北屯字第159號函(見偵卷5第74頁)暨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5第75頁至第79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梁峻豪、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張燕新部分(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⑼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⒅、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張燕新,使其信以為真,因而受騙,損失53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張燕新於偵查時(見他卷2第66頁至第67頁)證述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 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 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 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 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 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 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 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 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張燕新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之前在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面前,是否都是妳自己講出來的?)對,我一個人。(當時講的是否最詳細?)應該是,因為最靠近的時候。(105年3月妳手上是否有3個骨灰罐及3個骨灰位?)對。(天璽公司的人第一次主動聯絡妳,是否打電話聯絡妳?)因為他們在臺中,我在桃園,他們打電話說要來,就約個時間到我家。(是否知道何人打電話?)打電話就是仲介,最早應該是陳佑昌,後來又換了一個。(陳佑昌第一次在電話中如何講?)因為我是每天在接這些電話,這麼多年了,其實都一樣說有買家要買我的位置,然後就約個時間到我家來談。(當時派何人到妳家談?)就一個陳佑昌。(他是以什麼身分?)他跟我講是仲介,還抽幾趴就是仲介嘛,後來又說他們公司不是仲介,我就覺得很奇怪,他們只是賣東西公司,當時並沒有跟我講。(『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5917他卷105年9月26日偵訊筆錄第2頁,並告以要旨』答 :105年3月第一次是蔡長谷自己一個人到我家來說要幫我賣。到底是蔡長谷去妳家,還是陳佑昌到妳家?)他們二個人反正是一個先來,一個後來。(是否以當時妳在檢察官那邊所述為主?)對,應該是以那個為主,那個比較近。(所以當時是蔡長谷先去妳家?)對,先來。(他去妳家說要做什麼?)要買3個祥雲觀的位置,然後叫我先把罐子領出來, 罐子一定要提罐卡,我就寄提罐卡給他,然後他們就將我的罐子領回到臺中。(妳拿提貨卷給他,然後他領出來?)對。(當時妳為何會願意將提貨卷交給他?)買家要看。(他說那時候有買家?)有買家要看。(他去妳家時,妳有無簽任何合約給他?)沒有。(承上筆錄,妳回答:我有跟他簽了2個月合約讓他賣,包含生前契約跟骨灰塔塔位整套。過 程是否有簽這份資料?)應該是,因為買賣都要簽一個合約,他們都知道合約沒什麼效力,像賣房子一樣,時間到就沒了,他叫我簽我就簽了。(簽的合約妳那邊是否有留存?)沒有。(全部都交給他們?)對,我沒有留存,所以我都不知道有簽。(是否以偵查中當時所述為主?)對。(之後妳是否有去天璽公司?)有,要去見買家。(為何那一次妳會去?)他叫我去的。(何人叫妳去?)蔡長谷,最後換成蔡長谷了。(蔡長谷以何原因叫妳去?)買家要來。(他有無說買家要如何買妳的骨灰位?)反正我第一次去,買家也坐在那裡,他說買家好喜歡我的罐子,但是罐子需要找一個鑑定書,那時候我根本不是投資客,也不懂什麼叫鑑定書,他說要鑑定書,那琉璃根本就是玻璃,玻璃又不是寶石,他給我弄了一個寶石鑑定書,我今天也有帶來寶石鑑定書3份, 我有3個位置,3個罐子他領走了,我想買家都來了。(第一次去天璽公司時,妳看到何人在公司現場?)買家蔡玟玟,每次她都到。(蔡玟玟有無介紹自己?)不需要,沒有做詳細介紹,她說家族要買。(當時妳為何會相信蔡玟玟就是買家?)仲介說她是買家,我怎麼會不相信。(哪一個仲介?)蔡長谷或陳佑昌其中一個,到了公司有一個出來。(是否記得第一次去天璽公司是蔡長谷在還是陳佑昌在?)來我一直打電話是打給姓蔡的,一天到晚騙我說他在山上收不到,應該是姓蔡的。(妳確定第一次蔡玟玟跟一個仲介在場?)都在,公司另外一邊還有人在辦公,我沒有管他們,第一次我還帶了一個朋友去。(朋友名字?)朋友而已,男生。(當時蔡玟玟有無說要以多少錢購買妳的骨灰塔位?)有,1 組60萬元。(對方有無提到保證金的事情?)對,第一次就要我保證金30萬元。(保證金做何用途?)雙方保證,她如果不買我的,30萬元我沒收,我不賣了,我的30萬元她沒收。(妳要提供多少錢出來?)我沒有錢,所以就跟他殺到15萬元,還有寫本票。(後來你付了多少錢?)15萬元。(法 院這邊的資料是妳在105年4月28日有匯款15萬元到天璽公司帳戶?)對,都有給檢察官。(當時為何會願意先付15萬元 ?)他就逼我說要成交了,要出才會成交,那時候很急著想要成交,買家也出,我也要出。(妳如何知道買家有出?)我沒出過社會什麼都不懂,也沒社會經驗。(其他證人有的是說公司那些會說買家已經有出錢了,所以妳也要出錢,本件妳的部分是否也有聽這樣的講法?)應該是,買賣雙方都要出,因為買家當時在場。(就已經要買賣了,為何還要妳付保證金?)這是他們的噱頭,他們騙人的方法,我是第一次。(假設買家蔡玟玟沒有付,妳是否會願意付?)不會。(為何第二次妳又去了天璽公司?)他硬叫我去。(原因為何?)就是談買賣,我一去才知道要騙我寶石鑑定書。(妳第二次去的時候有何人?)一樣,買家跟仲介。(買家是蔡玟玟,在場的仲介是何人?)我不知道是蔡長谷還是陳佑昌哪一個人,應該是蔡長谷,因為我一直跟他聯絡的比較久,陳佑昌只出現過一次,後面那個人比較久。(陳佑昌出現過哪一次?)第一次。(所以第二次應該就是蔡長谷?)以後都是蔡長谷。(第二次去,你們談了什麼?)他要我的寶石鑑定書出了才能買賣。(寶石鑑定書做何用途?)就是鑑定罐子,一般人要保障,有鑑定書買家才會買。(買家在場是否也有這樣跟妳講?)買家在場,什麼事買家都在場,我也不知道是假買家。(妳何時才知道是假買家?)告了以後,我在法院看到她本人,才知道這個買家也是跟他們一夥的,本來不知道。(當時妳是否會以為蔡玟玟也是公司的員工?)我知道的話就不會被騙了,就是不知道,她打扮的漂漂亮亮很有錢的樣子。(第二次去的時候是否有說寶石鑑定書要多少錢?)7萬5000元,3張22萬5000元,我今天有帶來,就是一張紙護貝一下,騙我20幾萬元,太厲害了,這個公司連什麼證明都沒有、地址、電話也沒有,什麼都沒有,我們就是這麼好騙。(今日帶來的資料是否要呈交給法院?)是。(庭呈寶石鑑定書,經核正本、影本無誤後,正本發還,影本附卷)(22萬5000元當時是如何支付?)我沒有錢,回去賣股票,找人借錢。(是否用匯款?)他先叫我簽本票,然後錢匯給他,本票就還我。(『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591 7他卷105年12月2日偵訊筆錄第2頁,並告以要旨』妳答:第二次22萬5000元做鑑定錢不夠,公司有幫我出5000元還是1 萬元,是陳課長出的。有無此事?)好像有。(是否還記得妳匯了多少錢?)他幫我出5000元,我就匯22萬元。(因為5月12日妳有匯款16萬元,妳本來有出15萬元保證金,15萬 元保證金是否有轉成寶石鑑定書的訂金?)跟它沒有關,所以我總共是花了60萬元,起訴書寫53萬元我就覺得很奇怪,我有跟法院講。(妳有跟法院講,所以應該是60萬元?)60萬元,因為第一次15萬元,第二次22萬5000元是寶石鑑定書的,第三次又來内膽也是22萬5000元,所以是45萬元加15萬元,總共是60萬元。(是否都匯到同一個帳戶?)當然。(『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5917他卷第5頁買賣合約書,並告 以要旨』買賣書日期5月26日,貨品部分是寶石鑑定書及條碼 建檔,金額是33萬元。妳印象中到底是22萬5000元還是33萬元,或是又加條碼鑑定總共33萬元?)他跟我要多少,我就寄多少,22萬5000元加上22萬5000元總共是45萬元,怎麼會變33萬元,還是我不夠的錢就開本票。(上面的簽名是否妳所簽?)是。(當時妳是否有看買賣合約書内容?)他根本就不給我看,也不給我拿一份,跟他要都不給我。(意思是妳印象中寶石鑑定書就花了22萬5000元,還有無做條碼建檔?)寶石鑑定書就是那張黃的,他就說把這個條碼電腦照一照就可以照出來鑑定的内容,所以是真的。(所以是包含條碼建檔?)對。(『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5917他卷第7頁 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上面也是寫鑑定及條碼建檔,上面二個簽名是否都是妳所簽?)對。(是否記得到底哪一天你們在談條碼建權?)(搖頭)。(妳第二次去天璽公司談寶石鑑定?)對。(日期是妳匯款那一天,還是妳簽貨品訂購單那一天?)應該我給他錢後才會簽。(是否匯款那一天?)我都是回家後才匯款,銀行存簿都有。(妳是匯款前,還是匯款當天去天璽公司講這件事情?)他叫我拿錢,我當然是回家才匯。(現在是要跟妳確認第二次的日期?)我不記得了。(因為妳是先去了天璽公司回家才匯款,所以在匯款前或匯款當天是否正確?)對,在公司是叫我簽本票。(因為妳沒帶這麼多錢,所以才回家匯款?)對。(為何貨品訂購單上面也是寫33萬元?當時妳是否有看?)後來就是二趟,第一趟訂金,第二趟賛石鑑定書22萬5000元,第三趟内膽22萬5000元,還有第四趟。(26日妳有收貨,26日那天妳是否有去公司?)26日那天是收内膽,13日應該是收寶石鑑定書,總共二次。(内膽匯款時間是5月30日,5月26日是否妳去第三次的時間?)因為我去了四次,第一次是訂金。 (現在是要確定時間?)時間是在我簽名代表貨收到了。(第一次去是3月,第二次是5月,第三次妳匯款時間是5月30 日,是否5月26日妳去第三次那一天?)第三次的時間我人 還在大陸就叫我趕快回來,我就趕回來,第三次又要我去。(是否還記得日期?)不記得了。(妳所講的鑑定,是否就是妳剛才提供給法院那三張鑑定書?)(點頭)。(這個鑑定書跟妳其他拿到的真正鑑定書有何不同?)別家是一本厚厚的寶石鑑定書,上面有公司行號名稱或者地址,他們給的什麼都沒有,就像一張廢紙一樣,拷貝出來的,什麼都沒有。(別家公司的寶石鑑定書妳大概花多少錢?)我也是被騙,花了3萬多元。(天璽公司的寶石鑑定書妳花了多少錢? )一張7萬5000元。(如果當時妳沒有做寶石鑑定,蔡玟玟 是否會跟妳買骨灰罐及骨灰位?)不買。(蔡玟玟是否有說原因?)就是要鑑定。(如果蔡玟玟沒有要求妳,妳是否會去買他們的寶石鑑定?)絕對不會。(當時是否仍然1組60 萬元跟妳買,還是如果做了寶石鑑定書就會更高價跟妳買?)有說。(是否有說多少錢?)6、70萬元,做了以後就加 一點,做了以後就加一點。(這是蔡玟玟講的,還是仲介講的?)仲介講的。(第三次妳是否又去天暖公司?)對。(第三次時,何人在場跟妳談?)一樣,都是蔡長谷跟買家蔡玟玟。(第三次是在談什麼内容?)第三次鑑定出來之後,它的硬度就是玻璃,硬度不大,又叫我更升級,要硬度更大,我說硬度更大怎麼做,我又不懂,他們仲介自己告訴我那就加一個内膽,我也不懂什麼是内膽,加了硬度就更高一點。(何人說要加硬度?)仲介。(蔡玟玟有無這樣跟妳講?)都是仲介說話,蔡玟玟坐在那邊而已。(為何蔡玟玟沒有說話?)因為我都是跟仲介在接洽。(妳為何會相信仲介當時講的話?是否因為蔡玟玟在場?)對,買家都出來就是要啊。(後來内膽的部分妳花了多少錢?)一樣,7萬5000元 乘以3,22萬5000元。(如何支付?)一樣,就是本票簽一 簽然後回去找錢。(法院這邊的資料是妳5月30日匯款5萬元,6月4日匯款17萬元,另外5000元是?)剛才說了是他幫我出的。(妳剛才說幫妳出是第二次?)忘記了。(是否以妳匯款資料為主?還有無另外加現金支付?)那時候沒有加現金,都是直接匯款。(『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5917他卷第8頁内膽貨品訂購單,告以要旨』上面金額是22萬元,實際 上到底是22萬還是22萬5000元?)裡面5000元他說我沒錢幫我出,他看我很窮,有說要幫我出5000元。(所以第三次妳是出22萬元?)應該是。(上面這二個是否也都是妳的簽名?)對。(如果沒做内膽,蔡玟玟是否會跟妳買骨灰罐及骨灰位?)不會。(妳在別家公司是否有花錢做過内膽?)有。(用多少錢去買?)1個6、7萬元。(妳是否有看到這一 家的内膽?)他說已經放到罐子裡面,我沒有看到。(妳完全沒有看到到底有無内膽?)應該是有做,因為那3顆已經 還給我了,他本來不還,我才告的,我不賣應該要還我東西,他本來不還,檢察官叫他還我,後來他才還我。(還了之後有無不一樣?有無做内膽?)一樣,我沒打開來看過,之後我就叫廠商拿回去倉庫收起來,那個不能帶回家。(這樣妳如何確定裡面到底有無做内膽?)應該是有,因為廠商老闆來我家取東西時有給我一張紙,上面有寫放了3個琉璃罐 加内膽。(妳原本的罐子有無内膽?)沒有,廠商有寫。(廠商那邊有無辦法對内膽做估價?)這個東西怎麼估價,就像罐子有幾萬元的,也有幾十萬元,甚至有上百萬的,沒辦法估價。(妳付錢做好内膽之後,蔡玟玟 是否有跟妳買骨 灰罐及骨灰位?)沒有買,她還要3D列印,那時候8萬5000元乘以3是22萬5000元,我沒錢榨不出來了。(這是第四次的 時候?)對,第四次,榨不出來之後我就說不賣了,把保證金還我就好,其他都認了,但是不還就是不還我才提告的,我跟其他的告發人不一樣,我是一個人來告的。(還有無印象第一次是跟何人見面?)第一個是蔡長谷,第二個是陳佑昌。(第一次見面是何人?)第一次是蔡長谷,後來就換成陳佑昌。(「第二個人來我家跟我簽約」這句話是何意思?)當時他們二個人長的太像了,但我知道這二個是不同的人。(「第二個人」是指何人?)第一次是蔡長谷,第二次是陳佑昌。(到底是陳佑昌跟妳簽,還是蔡長谷跟妳簽?)(審判長諭知請被告蔡長谷、陳佑昌將口罩取下,請證人辨識。)(審判長問是何人跟妳簽約的?)我們都是打電話,所以人沒什麼印象了長谷,所以蔡長谷應該是第二個人。(第一個人是指?)陳佑昌。(跟妳簽約的人到底是陳佑昌還是蔡長谷?)應該是第二個人。(後改稱:我真的不太記得了,簽約的部分我也不記得了)。(所以簽約的部分妳也不記得了?)不記得了。(妳剛剛提到的本票是何人提供的?)他們提供的。(他們寫的本票上之金額為何?)她跟我要多少就寫多少,第一次15萬元,第二次22萬5000元,第三次也是22萬5000元。(妳能否提供本票?)錢給他們,他們就撕票了。(『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5917他卷第5頁買賣合約 書,並告以要旨』下面第7條的部分寫到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 ,乙方就是不代表甲方作為本產品做任何保證或脫售的行為,這個記載妳有無看到過?)這些東西我根本就沒看到過,證明我通通都拿不到,我當時都看不到的。(妳當初對這個記載有無表示意見或疑問?)沒有。(『請求提示臺中地方檢察署7301他卷第117背面-120頁中國信託天璽公司交易明 細,並告以要旨』中間4月28日妳有匯款一個15萬元,下一頁 5月12日有匯款一個16萬元,再下一頁有匯款一個5萬元,再下一頁是6月4日有匯款一個17萬元,總共加起來是53萬元,為何跟妳方才所述的60萬元不符?)還有現金。(是什麼的 現金?因為金額總共加起來是53萬元,跟妳剛剛所述的60萬元不一樣?)我就覺得很奇怪,他這邊寫的是53萬元,我當初打電話跟檢察官說的是60萬元。(為何金額會不一樣?)我被騙的是60萬元,差5000元。(妳是否知道為何會有這樣的金額差距?)可能我有給現金。(妳有給現金多少錢?)不記得了。(當初妳在公司會面時,後來是否有一位蔡玟玟?)對,她是假買家,當時不知道。(她當初說明她是什麼身分或是怎麼樣?)她說是買家。(她說用一組塔位、生前契約跟骨灰罐是60萬元?)不是,第一次去,她就跟我說買家、賣家各要出30萬元的保證金,妳不賣了就賠給買家,買家不買了就賠給賣家,叫我出30萬元,後來我說我沒有錢,就談到15萬元,這個很清楚,這個不會錯,這第一次。第二次,因為他們把我的罐子都領走了,買家很喜歡,就這樣騙我,第二次一來,又變了,我還不曉得什麼叫做鑑定書,我的寶石鑑定也不過30000元,他要我一份7萬5000元,這個價錢絕對不會錯的,7萬5000元乘以三,22萬5000元,這是第 二次。第三次,妳這個很好,問題是妳這個怎麼樣,要鑑定書鑑完之後,他說這個材質又怎樣,他們幫我說加内膽,我還不曉得什麼叫内膽,加内膽一個7萬5000元,乘以三又是22萬5000元,第一趟15萬元、第二趟22萬5000元、第三趟又22萬5000元,總共60萬元,給他之後,第四次,我想應該成 交了吧,又沒有,還有什麼名堂,還有經文。(妳之前說妳被詐騙是60萬元,其中7萬元是現金支付,或者有將帳戶存 摺轉帳,是有這樣的情況?)我把所有資料都給前面那位檢察官了,我存摺也給她了,我的發票通通給她,就是他們詐我的錢通通給她,我那時候是跟她講60萬元,結果起訴書出來寫個53萬元,講不清楚,我記得很清楚就是60萬元,我新光銀行的薄子都給她了,那女檢察官起訴的。(總額是多少,可否確定?)60萬元。15萬元加22.5萬元加22.5萬元,總共60萬元,很清楚,清清楚楚。(妳說其中有7萬元是現金 支付?)我住那麼遠,不可能給他現金。(還是用轉帳的?)轉帳的,對,ATM轉帳。(都是用轉帳的?)沒有,有些 用匯款的,新光銀行匯款單我都跟檢察官講清楚了。(所以妳說總額是60萬元?)是。(其中沒有用現金?)有一筆現金,他催著我要,我就用ATM轉給他了。(是7萬元?)幾萬元我都忘了,我真的忘了。(後來是否有用轉帳方式?)都是轉帳的。(大部分都是轉帳的?)對,大部分,我住那麼遠怎麼可能親自領了現金給他。(後來妳有提供這些資料給檢方、警方?)我告的時候全部資料都送齊了,所以我已經被檢察官叫兩次了。(『請提示本院卷12卷P35-36渣打銀行帳戶資料、往來明細並告以要旨』妳以前說共付60萬元,其中有7萬元是現金支付,或是從妳申請的渣打銀行帳戶存款 後再轉帳的,妳這7萬元是如何支付的?)我回去問渣打哪 一筆是寄到台中,我是用ATM轉帳,我現在不曉得是哪一筆 ,而且我不記得是7萬元,為什麼跑個7萬元出來。(妳說總共是60萬元,有一筆支付過現金?)有,就是轉帳,是現金的轉帳。(是7萬元?)不是,我記得不是7萬元,那時候一直逼、一直逼,好像3、4萬元,沒有那麼多。我其他都是用新光銀行的支出,新光銀行支出我都給檢察官看了,連他給我的發票我都給她看,都交出去了。(可以確定確實是受騙了60萬元?)確定。(上次妳是說60萬元,我們看帳戶的紀錄是53萬元,想跟妳確認妳說的現金轉帳部分到底是交多少錢,妳有無辦法確定總共是交多少錢?)沒辦法確定,因為我都沒有帶錢到台中,他就是拿一個本票給我,本票裡寫個15萬元,我就回去賣股票賣什麼錢,就把錢匯去,匯去之後本票撕掉,就這樣子。(妳用現金轉帳的總金額沒有辦法確定?)現金轉帳沒有辦法確定。(這筆轉帳的款項是什麼用途,妳有無辦法確定?)第一個保證金、第二個鑑定書、第三個内膽,就這三條錢。(現金是哪一條?)不是哪一條的問題,就是我匯的錢不夠,他就一直叫我找,我後來剩下幾萬元,我就有一天轉給他,就清了。(記得這筆錢是支付什麼錢?)應該後面一筆,後面一筆是内膽。(『請提示本院卷109年7月2日筆錄P24並告以要旨』這是上次檢察官問妳的内容,妳有回答一些内容。檢察官問說「是否以妳匯款的資料為主?還是有沒有用另外一家現金支付?」,這是問内膽 的部分,妳是說「那時候沒有加現金,都是直接匯款」,跟妳剛才所的述内容好像不一樣?)都是直接匯款的,那是後來差了幾萬元,他逼著我要用ATM轉帳。就是因為匯款錢沒 有了,還差個幾萬元,他就急著逼著我趕快去借,用現金ATM轉給他,其他都是匯款。因為我要匯22萬元,我沒有匯那 麼多,我可能匯個20萬元,我還差一點錢,他就急著逼我要,我只有去借,ATM轉帳給他,他給我帳號,我就轉帳。我 轉的絕對不是7萬元,我不記得轉多少,但3、4萬元而已, 我很清楚,沒有那麼多。(妳剛剛說妳用現金轉進去,轉帳的戶頭妳是用那個戶頭轉的?)渣打。我之前匯款的都是新 光的。(『請提示補充理由書並告以要旨』可以確認是哪一筆 ?)沒辦法確認。我要回去問渣打。他們後來給我的50幾萬元的支票,我通通給檢察官了,現在根本查無對證,我根本看不到,他們後來急急忙忙寄了一份支票給我。(『請提示本院卷109年7月2日筆錄P49、補充理由書並告以要旨』上次妳作證時有講到,妳是用ATM轉帳3萬元到陳佑昌的戶頭,因為一次只能轉3萬元,是補充理由書上匯款記錄的哪一筆款 項?)要銀行的人員才能確認,我沒有辦法確認。完全沒有3萬元的。叫他把陳佑昌、蔡長谷的帳戶給我,我才能對, 這樣我怎樣看,沒有3萬元的,叫他把帳號給我,哪一個帳 號是他的他自己清楚,哪一筆錢是他們收到的,我怎麼會背他的帳號。沒有看到3萬元的。(就是沒有辦法確認?)就 是不是3萬元。(『請提示P49並告以要旨』上面第4行的部分 有說到,損失是59萬5000元,跟妳剛剛所說的60萬元不符,這個部分妳如何解釋?)那有可能。因為他們好心,22萬5000元我算妳22萬元,有一個人就這麼好心,他看我沒錢。(可以幫我確認總金額是多少?)總金額我是認為是60萬元,他們有幫我付5000元,沒錯,那就應該59萬5000元。這個我忘記了,他們有叫我少付5000元,所以是59萬5000元。(有關妳跟別人借現金來付款項的部分,妳是跟別人借多少現金來付對方的款項?)不記得,我的對借人太多了,就背這一筆,不是背這60萬元,我外面還背1000多萬元。(妳跟別人借了現金之後,妳存入到妳渣打銀行的帳戶?)是存入還是我直接匯,我也不記得了,只要存摺有錢就可以匯。一定要先存入才能匯沒錯。(妳存入了之後,匯款是從妳的帳戶用ATM匯,還是去銀行臨櫃匯款?)那一筆是ATM匯,銀行匯款,新光銀行都是我裡面的錢匯。(妳剛剛講的是跟別人借現金,再加入妳渣打銀行的款項,再一起匯給被告?)是,他給我的帳號。(妳還記得那次匯款的金額大概是多少錢?『提示補充理由書之往來明細』)匯款最多只能匯3萬元。不記 得了,我拍照回去請我學生幫我查,哪一筆是匯到台中的帳號,還是3萬元左右的,我就可以查到了,然後再陳報給法 院等語(見本院卷11第32至第76頁、本院卷12第316至第324頁)。 ⒊依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張燕新支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內膽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張燕新為求成交,因而同意給付上述費用之款項。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予張燕新而行使, 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張燕新、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因被告蔡玟玟又佯稱:骨灰罐需刻經文才願購買云云,被告陳佑昌告知費用為22萬5000元,因被害人張燕新拒絕,被告鄭丞祐即出面告知因違約無法領回15萬元保證金,且另需支付骨灰罐保管費3萬元,始得將骨灰罐(張燕新 事後已領回骨灰罐)領回,張燕新始知受騙,並受有53萬元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足證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被害人即證人張燕新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買賣合約書(見他字卷2第5頁)、統一發票(見他字卷2第5頁第6頁)、貨品訂購單(見他卷2第5頁第7頁至第8頁)、臺中 地檢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卷2第13頁)、證人張燕新提出之 聲請更正錯誤狀(見本院卷1第154頁至第156頁)、寶石鑑 定書(見本院卷11第123頁至第127頁)、骨灰罐之條碼照片(見本院卷11第135頁至第139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7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3242號函暨 所 附張燕新之該行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本院卷12第31頁至第36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陳金錸部分: ⒈(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等語。被告 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 然查: ⑴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前揭置辯。惟查,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陳金錸,致使其陷於錯誤,因而給付85萬2000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金錸於偵查(見偵卷1第226頁至第227頁)證述在 卷,並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你之前在警察局還有檢察官面前都是你自己講出來的?)他問我我就講出來了。(講的都實在?)是。(當時講的經過是否是最詳細的?)對,我說的事實,沒有跟警察亂講。(在警察局、檢察官面前,你有說跟鄭文林103年交易那次還有跟天璽公司105年交易的經過,是否會跟你跟其他公司交易的經過混淆?)不會。(103年7、8月間你手上是否有三個骨灰罐、十個骨灰位?)之 前是三個,鄭文林有介紹給我說要買七個,他說我三個不好賣,再弄七個,這樣有塔位十個、骨灰罐十個,成套的比較好賣。(『請求提示證人陳金錸105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並 告以要旨』你說你當時有十個骨灰位、三個骨灰罐,鄭文林說買家說要成套,所以你就又買了七個骨灰罐,是否正確?)是。(當時他是說已經有買家了?)沒有,沒有買家。(為何當時他跟你這樣講,你會願意買那七個骨灰罐?)他說這樣有十個比較好賣掉。(如果鄭文林沒有說有買家要整套買,你是否會花25.2萬元去買這七個骨灰罐?)不會。(後來你是否有到台中一楝大樓地下室的辦公室?)他寫地址給我,我就到那邊。(那天為何會去?)那天是鄭文林介紹,他寫地址給我,他好像說有人要買我成套的塔位和罐子,所以我要過去。(那裡是什麼公司?)我不知道。(去了之後有何人在那裡?)後來好像鄭文林出來。(還有無別人?)我忘記了。(後來有幾個人跟你談交易的事情?)後來談什麼我都忘記了,沒多久我就回家了。(這部分你之前有說是在大樓地下室跟買家見面,買家是一個姓蔡的年約3、40歲 身材高痩的女子,見面之後蔡小姐就看了你的骨灰罐及骨灰位的憑證,沒有多久就離開,所以當天一起見面的包含蔡小姐?)有一個跟我見面,講一講沒多久好像我就離開了。(你講的蔡小姐是否是在庭的蔡玟玟?)是。(鄭文林如何介紹這位蔡小姐?)他說蔡小姐是買家。(他有無說蔡小姐是公司的員工?)沒有。(蔡小姐當時有無跟你說什麼話,讓你相信她是買家?)她只是講說多少錢要買而已。(是否記得她用多少錢要買?)我忘記了。她好像還有說罐子要刻金剛文。(刻金剛文的事情是你第一次去地下室時就講到的,還是後來講的?)她是後來說沒有金剛文就不買。(你之前筆錄是講心經,跟你確認是心經還是金剛文?)就是有刻經文,是心經還是金剛文我不知道,那種我搞不懂。(買家要求骨灰罐要刻心經才要買,這是何人跟你講的?)鄭文林跟我講的。(這部分需要花多少錢?)十個總共35萬元,他說刻文要用黃金的粉比較貴。(你後來如何付錢?)付錢我大部分都是用匯款比較多。(之前筆錄你說你是匯款35萬元到他們指定的中國信託林子珆的帳戶内,是否如此?)是。(當時你為何會願意付35萬元去刻經文?)因為他說這樣買家比較喜歡。(如果買家沒有說要刻經文,你自己是否會花35萬元去刻?)不會。(後來你為何又去做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鄭文林跟我講的,他說是買家蔡小姐要求的。(如果買家沒有要求要去做鑑定、條碼建檔,你是否會願意花25萬元去做?)不會。(後來你們是否又在板橋文化路二段的麥當勞見面?)是。(當天見面要做什麼?)那次講一講,後來講什麼我都忘記了,講沒多久就散掉了。(之前你在警局說做完鑑定及條碼建檔後,蔡小姐又約你在板橋文化路二段的麥當勞見面,原本你以為她要交易,但見面之後她又說要有生前契約才要買,雖然你很想交易,但十份生前契約要60萬元,你身上真的沒有錢,沒有買生前契約,這個交易就不了了之,是否如此?)是。(當天在麥當勞見面有何人在場?)蔡小姐在場,鄭文林有無在場我忘記了。(所以當時是蔡小姐跟你說要生前契約?)是。(你不是已經把鑑定、條碼建檔及心經都刻好了?)她說要有生前契約,她說買家要這樣的,我說我沒有錢,談沒多久我就回家了。(後來蔡小姐有無用原本約定的價錢跟你買你的十個骨灰罐及骨灰位?)她只是講一講而已,沒有跟我買。(這次交易你是否有85.2萬元的損失?)是。(在整個過程中,自稱買家的人除了蔡小姐之外有無別人?還是你認為買家就是蔡小姐,你才會一直跟她買這些東西?)對。(你後來是否知道蔡小姐不是買家?)不知道。林(你剛才說鄭文林有打電話給你,是否記得他第一次在電話裡如何跟你說?)他是後來打電話給我,我之前就有買三個骨灰罐,是人家介紹買的。(你是怎麼跟他買?)他說你有塔位沒有罐子比較難賣掉。(你跟他通過電話之後有無跟他見面?)見面,他說我骨灰罐三個、塔位十個這樣不好賣,他說要再介紹我買七個,總共十個比較好賣掉。(所以你總共跟鄭文林買七個骨灰罐?)七個是他介紹的,那種是比較便宜的。(介紹你跟何人買?)我不太知道,就是他介紹的,他說之前我買的比較貴,三個就20幾萬元,他介紹的一個是3萬6000元,七個總共20幾萬元 。(你何時給鄭文林20多萬元款項?)款項也是用匯款的,何時匯款的我忘記了。(你有無匯款的單據或證明?),我忘記放在哪裡,我知道有一家是在内湖,有一次在那邊匯給他的,不知道是上海商銀或哪一間。(你當初購買七個骨灰罐的單據或證明有無留存?)有留著,但是忘記放哪裡,找不到了。(你當初想要購買這七個骨灰罐的目的為何?)因為他說比較好賣掉、價錢可以提高,因為我還有房貸,我想要趕快賣掉把房貸還清。(當初是否有任何買家要跟你買?)還沒有。(你如何確認購買這七個骨灰罐之後會有買家跟你買?)鄭文林說我有塔位十個,再買骨灰罐湊成十個,這樣比較好賣掉。(買完之後你跟鄭文林在哪裡見面?)沒有印象。(第一次跟鄭文林見面即在臺中的地下室時有何人在場?)鄭文林在場,好像還有一個小姐,我忘記了。(第一次見面時鄭文林有無給你名片?)有。(名片内容為何?)他寫名片那個...。(買完骨灰罐之後你與鄭文林見面那次 是談何事情?)下一次見面都是用電話聯絡了。(你剛才說買家有要求要刻心經才要買,你如何確定刻完心經之後買家一定會跟你買?)他說比較好賣,他說是買家要求的。(買家有無自己跟你說?),沒有。(鄭文林有無說在你刻完心經之後買家願意用何條件跟你購買骨灰罐?)好像說一組60萬元,我忘記了。(有無說你刻完心經之後他要買幾組?)都是十組,我的要求是要通通買。(你是何時支付刻心經的款項?)分期的,匯款分兩次匯,時間我忘記了。(『請求提示警卷四P223頁背面,並告以要旨』說刻心經的款項有依他的指示匯到他們指定的中國信託林子跆的帳戶内,是否確定有匯款到林子珆的帳戶内?)有。(你匯多少錢?)忘記了。(『請求提示105年偵字26771號卷五P59,並告以要旨』 能否確定你匯入的是哪一筆款項?)我都是到銀行匯的,我有寫我的名字匯的。哪一筆我不敢確定。(你匯款的單據有無留存?)我不知道放在哪裡。(你35萬元是否是從銀行提領出來的?)我好像是用保單去借款的。(有無保單借款的紀錄?)我的保險員過世了,我也不知道有沒有紀錄。(你有無購買刻心經的單據或證明?)有的資料我不知道放哪裡,太久了。(庭呈「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保管單」原本,影印後原本發還,影本附卷)(你後來提到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跟你說買家要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才要跟你買,你如何確定做完鑑定及條碼建檔之後買家一定會跟你買?)之前他說買家要買,弄完了他說買家...。(買家有無親自 跟你說他要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沒有,都是鄭文林講的。(鄭文林有無跟你說你做完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之後,買家願意用多少錢跟你買?)沒有。(你做完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之後,他有無說要買幾組?)我是說全部十組都要賣。(能否提出骨灰罐鑑定及條碼建檔的匯款單?)匯款(聽不清楚)。(有無留存骨灰罐鑑定及條碼建檔的購買證明或單據?)單據我不知道放哪裡,我這邊都是内膽的證明。(你說你有買七個骨灰罐,為何當時沒有要求要開收據?)他說比較好賣,那時候之前我都沒什麼要求。(刻心經的時候你有無要求開收據?)沒有要求,我只是想說能趕快賣出去就好。(條碼建檔也都沒有開收據?)沒有。(你最後骨灰罐的寶石鑑定及内膽都有做?)内膽有做,鑑定的部分每個罐子都有一本鑑定書。(你交付到天璽公司的骨灰罐有無取回?)之前都放在那邊,警察通知我,我就趕快到警局那邊,到他們公司去拿罐子,全部都拿回來了。(『請求提示警卷四P233、105年偵字26771卷五P66存款交易明 細』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12月25日現金匯款25萬元,備註欄有寫你的名字,這筆是否是你匯款的?)我忘記了。(你匯款時是否都會備註你的名字?)單子要寫匯款人及對方的姓名。(這部分是25萬元,與你剛才兩張匯款單金額25萬元,總共是45萬元,跟你剛才所述被騙100多萬元不符,此部 分你有無意見?)單子我不知道放在哪裡,我有去找,但是現在還找不到。(購買骨灰罐的25.2萬元你是用哪個帳戶匯款過去的?)是用安泰公司的保單去借款,現在還在繳利息。應該是匯到,我在聯邦銀行大安分行的帳戶,我先領出來再匯給他們。(你的保單借款多少錢?)我都是用我兒子、女兒的保單借的,兩個總共90多萬元。(刻經文的35萬元是否也是相同情形?)應該都是,我身上沒什麼錢,如果不夠錢我就用保單借。(所以也是匯到你聯邦銀行大安分行的帳戶?)大部分都是這樣。(匯款到鄭文林指定的帳戶,除了用你自己的名字,有無用其他人的名字匯款?)沒有,我匯給他們都是用我的名字。(其中的部分款項,是否是以安泰人壽保險公司的保單借款支付的?)都有。對。我還有向銀行信用貸款。(『請提示本院卷12P39-42補充理由書檢附富邦人壽保單借款明細並告以要旨』你以前來法院開庭有說,1 05萬2000元是你被騙的金額,其中部分的款項是你由保險公司的保單借款來支付的,哪些是你向保險公司借款來付給騙你的人的錢?)我搞不清楚。我不曉得是哪一筆。(你也沒有辦法確定次數、金額多少?)沒辦法。(確定有部分有用在裡面?)裡面是有,但是金額多少我都搞不清楚。(總數多少?)不清楚。(前後幾次用到保單借款支付?)忘記了,搞不清楚。(上次有提示過你匯款單跟存款明細,卷内的匯款單跟交易明細總共顯示的總金額,你只有匯了45萬元,跟你剛剛說被騙105萬2000元不符?)之前的匯款單我不曉 得搞丟了還是怎麼,找不到了。(『請提示109年8月6日P26第13行並告以要旨』第13行說「我好像是用保單去借款」,你上次作證時講到,柯星星的35萬元的款項是用保單去借款的,是補充理由書上的哪一筆借款?)我有一筆是向銀行信用貸款借款的。這是信用借款的,我本來是要用房子去貸款的,他說你不用過去用,用信用貸款就可以了。(跟證人確認一下,這筆35萬元你是用信用貸款借的,不是用保單借款的?)對,不是,這不是保單的。我說是保單是有的他們要錢,我就去借,我這裡有錢我就拿出來,都用匯款的,我沒有拿現金給他們,就連匯款單放在哪邊我都找不到了。(『請提示P33第29行、P39第23行並告以要旨』P33第29行有問到 「你匯款的時候是否都會備註你的名字?」,你那時有說「單子上面匯款人及對方的姓名都會寫到。」,P39第23行你 有說匯款的話都是用你的名字,在本案的每一筆匯款,你匯款的時候是否都會備註你自己的名字?)匯款都寫我的名字。對,我哪邊匯款我都寫我的名字,我沒有寫我兒子跟我女兒,我匯給他們都寫我的名字。(『請提示P39第10行並告以 要旨』你有說你用保單借款是用兒子跟女兒的保單去借,兩個人總共借了90多萬元,哪些部分是你自己的,哪些是用保單借的?)忘記了。因為這個有的是我們家裡自己要用,借錢我都借來用的,我沒有說90多萬元都在那邊了,這90多萬元我不是通通在那邊的,借的錢有的是我家裡要用的,欠多少我才有去借多少錢,90多萬元我不是通通在那邊的,有的是我自己要用的,用家裡開銷什麼,不是通通在那邊。(剛才檢察官給你看過保單的借款紀錄,有沒有辦法確認保單借款紀錄哪幾筆款項是跟本案有關係?)我忘記了。(『請提示P39第3行並告以要旨』檢察官有問你購買骨灰罐的25.2萬元是用安泰公司的保單去借款的,這個部分你有無辦法指出是哪一筆款項?)這個是比較久了,那個是買罐子用的。忘記了,因為25萬2000元是買七個罐子用的,這個也是用匯款匯給他的。(就你在本案所說的購買骨灰罐、刻經文跟材質鑑定、條碼建檔的商品,我看卷内你好像沒有提供購買還有給付款項的單據跟證明,這個部分你有無辦法提出單據?)他沒有給我單據,我只是用匯款給他們而已,是他們沒有給我,我也沒有向他要,只有那個内膽有收據,20萬元那個有開一張收據,他後來就亂蓋章等語(見本院卷11第188至第220頁、本院卷12第325至第329頁)。 ⑵另參酌上述證人李承奕等4人及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可證被告鄭丞祐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且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共同以前揭方式對陳金錸詐騙,致其陷於錯誤,先後給付購買骨灰罐、刻經文、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所需款項,嗣因假買家蔡玟玟再次佯稱:須有生前契約才要購買云云,被告鄭丞祐表示1份生前契約6萬元,陳金錸因資金不足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致陳金錸受有85萬2000元損失。參以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行騙多次,並無任何交易成功之案件,純粹係以假借買賣為名,進行詐欺取財之事。而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核與事實相符,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仇恨或金錢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亦明。縱使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下旬起至105年7月初)、黃上茹(任職期間自104年1月下旬起日至105年7月初止)、陳佑昌(任職期間自104年3月4日起日 至105年10月19日止)、鄭永裕(任職期間自104年1月起日 至105年9月)所為上述證詞,及被告王志安(任職期間自104年10月底起日至105年11月4日止)所為供述,係就任職期 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陳金錸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可證被告鄭丞祐前揭自白、證人黃上茹、鄭永裕、陳佑昌之前揭證述及被告王志安之上開供述之情節,足以佐證證人陳金錸所證述 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確有對其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4第227 頁至第228頁)、指認照片(見警卷4第229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8第158反面、161至170頁)、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保管單(見本院卷11第253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8日 富壽權益(客)字第1090004260號函暨所附人陳金錸之保險單借還款明細(見本院卷12第37頁至第42頁)、骨灰罐及寶石鑑定書照片(見本院卷11第285頁至第313頁)、林子珆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紀錄(見警卷2第126頁至第150頁)附卷可佐,及有扣案 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前揭所辯,尚與事實相違,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⒉(被告王志安、黃光偉、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王志安、黃光偉、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⒋⒍⑼、⒎所載云云。被告黃光偉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7、㈠、⒋㈡、㈣、㈦、㈧所示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⑴被告王志安、黃光偉、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陳金錸,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2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金錸於偵查(見偵卷1 第226頁至第227頁)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11第181 頁至第222頁、本院卷12第311頁至第331頁)綦詳,核與被 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 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雖被告王志安、黃光偉、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陳金錸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你之前在警察局還有檢察官面前都是你自己講出來的?)他問我我就講出來了。(講的都實在?)是。(當時講的經過是否是最詳細的?)對,我說的事實,沒有跟警察亂講。(在警察局、檢察官面前,你有說跟鄭文林103年交易那次還有跟天璽公司105年交易的經過,是否會跟你跟其他公司交易的經過混淆?)不會。(105年6月有代表天璽公司聯絡你的人是否是王志安?)是,有在台北興隆路二段的加油站對面路邊的停車場見面。(見面談何事情?)他說有買家要買十個骨灰罐跟骨灰位。(當時你有無簽一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我們有寫單子,寫一寫、講一講我就回家了。(『請求提示警卷四P230,並告以要旨』是否就是這份?)是。(簽的日期是否是105年 6月15日?)是。(内容就是你講的要委託販售十個骨灰罐 及十個骨灰位?)是。(下方陳金銖的部分是否是你的簽名?)是。(王志安的部分也是他的簽名?)是。(後來你是否有去天璽人本公司?)有。(為何你會過去?)他說買家要到他們公司,要談買我的塔位及骨灰罐。(當時去的時候有何人在場?)只有王志安。(買家有無在場?)買家是後來才來的,就是黃光偉。(黃光偉來之後有無說他的真名?)不是,他自稱姓蔣。(『請求提示偵卷一P2證人陳金錸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當時跟檢察官說買家是自稱姓謝,請你回想,他當時是自稱姓謝還是蔣?)他好像是說姓蔣。(當時在場的人是如何介紹黃光偉?說他是買家還是公司員工?)沒有說員工,是王志安介紹的,王志安說黃光偉要買 。(黃光偉有無說什麼話讓你相信他是買家?)講一講好像後來就說欠内膽。(一開始他有無說明為何要買到十組這麼多?)我忘記了。(『請求提示警卷四證人陳金銖警詢筆錄P 3,並告以要旨』你說當天你到他們公司不久,就有一個年約 40歲、高高瘦瘦的男子進來,王志安就跟你介紹他是買家,之後他自己講說是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他來買,是否如此?)是。(你說的他是指黃光偉自己講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他來買?)是。(你還有講到,起初他先看了你的十個骨灰罐說材質還不錯,之後他又看了你的骨灰位憑證又說地點也不錯,之後你們就在磋商交易價格,當時王志安提說一組價錢60萬元要跟你買,後來買家聽完之後就在你面前打電話回去問家族的人價錢是否合理,所以買家同意之後,原本王志安又要你們簽履約保證書,你所述是否均實在?)是。(所以他有在你面前打電話回去問家族的人是否要買?)有。(有關履約保證書的部分,當天是否有簽?)沒有簽,我說我沒有錢,當天我骨灰罐有帶過去給他們看,我說最多留幾個給他們當押金,他們說不用了。(後來你是否有留兩個在公司?)有留兩個,他說買家要看,其他八個我就帶回去。(為何你們又在105年9月23日去天璽公司?)他說要内膽一個2萬元,十個就是20萬元 。(為何要内膽?)他說買家要求的。(講要内膽的那天,買家黃光偉有無在場?)我忘記了。我記得是王志安跟我講的。(當天你有無付錢?)那天後來才有用匯的,好像匯了兩次。(當天是否有簽一張本票?)有。(『請求提示警卷四P235作廢本票影本,並告以要旨』是否是這張本票?)是。(為何後來都蓋作廢章?)我不知道,不是我蓋的。(依你提出的匯款資料,你於9月29日匯5萬元、10月27日匯15萬元到天璽公司第一銀行的帳戶?)是。(如果買家沒有說要内膽,你是否會花20萬元去買内膽?)不會。(本來你一套骨灰罐及骨灰位是多少錢?)大約幾十萬元,因為我需要錢,我想說能賣就趕快賣掉。(『請求提示警卷四P231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下方的簽名是否是你簽的?)是。(下方有兩個日期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19日,你是何時去 簽的?)都是到他們公司去簽的。(是否是匯款之後才簽的?)沒有,應該是還沒匯款,第一個他說要有内膽,要訂要我先簽名。(『請求提示警卷四P232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下方是否是你的簽名?)是。(為何10月19日才簽?)分兩次。(『請求提示警卷四P234頁收據,並告以要旨』這張 收據是何人給你的?)王志安。(你付錢做内膽之後,黃光偉有無跟你買骨灰罐及骨灰位?)後來做完之後,王志安說對方不買了。(究竟有無做内膽?)有做。(價值如何?)是白鐵的,外面行情我聽人家講這樣做一個最多3000元左右。(後來你有提到105年10月19日那天最後一次你有在大璽 公司跟王志安及買家見面,那次你們談何内容是否記得?)(搖頭)(『請求提示證人陳金錸警詢筆錄P4-5,並告以要旨』你說10月19日王志安又約你去公司,原本你以為是要簽買賣契約,結果11點半見面買家又把骨灰罐拍照傳給家族的人看之後就說家族的人有意見,說内膽沒有條碼建檔,你聽完心想為什麼又要你花錢做東西,後來你說你沒錢,買家還說要先幫你訂20萬元,等到交易之後再從貨款扣除,後來王志安又在你,們面前詢問他們公司,說他可以當保證人借款來做内膽條碼建檔,當時你有無花錢去做内膽條碼建檔?)沒有。(10月19日當天就是在講内膽條碼建檔的事情?)對,後來我說我沒有錢了,我都用在你們這邊了,哪裡有錢。(你後來在12月2日有打電話問王志安什麼時候要交易,王 志安說差不多還要一個多禮拜,之後你就接到警方通知,看了新聞後才確定是一場騙局,是否正確?)是。(這次你是否受有20萬元做内膽的損失?)是。(到目前為止你有無跟他們拿回損失的款項?)都沒有。(當初見面時王志安有無給你名片?)有。(你們當次見面討論的内容為何?)就是說有買家要買。(『請求提示警卷四P230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告以要旨』你在簽這份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前有無確認過裡面的條款内容?)合約條款内容有的我是看不懂,他只是說我有什麼跟他講,他就寫一寫,之後給我簽名。(你委託銷售的期間是否是上面記載的105年6月15日至105年9月14日?)是。(你簽約時有無看到下方有寫「委託人知悉委託標的物塔位或相關產品銷售係長期經營之銷售行為絕非一蹴可成,因此受託人並不保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内一定為委託人銷售成交塔位或相關產品,其銷售狀況及銷售數量多寡,概依市場需求而定」?)内容我看不懂,他只是跟我講重要的是這樣,就跟他簽哪一個。(你當下有無對這份契約表示意見或疑問?)沒有。他說只是買家怎樣,有三個月的時間,我不能在哪一家的要人買,我說委託沒關係,我就是等他消息。(你將骨灰罐、骨灰位交給王志安去賣之後,你有無將骨灰罐交到天璽公司?)有。(你是何時帶過去的?你是自己載過去?)我是開計程車的,我把東西放在車上自己載去台中。(你載多少數量過去?)十個全部載過去。(你第一次到天靈公司跟王志安見面是何時?)我忘記了。(當時見面有何人在場?)只有王志安、我跟我太太在場。(你剛才有提到一個買家蔣先生?)他自稱蔣先生,沒有說他的全名。(你有無要求買家蔣先生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沒有,我很相信他們。(蔣先生有無表示他願意用何條件跟你買骨灰罐及骨灰位?)講一講他就說裡面還欠内膽,後來說一組60萬元,十組總共600萬元。(『請求提示警卷四P224背面證 人陳金錸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你說「那買家聽完後還在我們面前打電話回去問家族的人價錢是否可以,那買家同意後」,所以當場買家有同意的意思?)他說要有保證書,我忘記有沒有說要買。(『請求提示105年偵字26771號卷一P22 6背面證人陳金錸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有提到「我當天 帶去給他看,買家是家族要的要等家族確定才能買」,所以當下是還沒確定要買?)對,他說還要打電話回去問他們家族,後來說要有保證金,多少錢我也忘記了。(『請求提示警卷四P231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你簽名的日期是105年 9月29日、109年10月19日各簽一次?)是,那兩次我去他們公司簽的,東西我都有帶過去。(你在簽名時有無確認品項内膽、數量十個、訂金5萬元、尾款15萬元?)有。(上面 記載5萬元訂金你是何時匯的?)訂金是105年9月29日匯的 ,尾款是109年10月7日匯的,10月19日是到他們公司。(『請求提示警卷四P232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下方的甲方是你簽名的?)是。(簽名日期就是上面記載的105年10月19日?)是。(你簽名時有無確認過品項内膽、數量十個、 金額20萬元?)有。當時内膽做好了他有拿過來。(第柒條記載「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亦不代表甲方為本產品作任何保證及託售之行為,故雙方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這條你有無看到?)這條我看不懂,我只是想趕快賣出去,其他内容我真的看不懂。(你有無對這個條款表示意見或疑問?)沒有,因為我是外行的,我只想說能賣出去就趕快賣,他們說什麼我都很相信。(『請求提示警卷四P234收據,並告以要旨)』這份收據是何時開立的?)10月19日開的,上面有寫,都是同一天的。(為何會開這張收據?)因為内膽我有收到了。(是否是你要求要開立的?)是他們拿過來還是我要求的我忘記了。(105年間你說跟王志安見面之後 ,有一位自稱蔣先生的黃光偉過來?)那是在天璽公司。(你說他自稱是蔣先生,為何在警詢、檢察官詢問時你都說是謝董、謝先生?)我忘記了,不敢確定。(你剛才說有聽說内膽行情一個3000元,是聽何人說的?)外面人家講的,聽誰講的我忘記了。(你最後骨灰罐的寶石鑑定及内膽都有做?)内膽有做,鑑定的部分每個罐子都有一本鑑定書等語(見本院卷11第188至第220頁、本院卷12第325至第329頁)。⑶參酌上揭被告即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 之證詞,及證人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陳金錸給付履約保證金、購買內膽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陳金錸為求成交,因而同意給付內膽之費用。嗣因光偉又再佯稱:內膽沒有條碼建檔,家族的人有意見云云,被害人陳金錸表示資金不足,被告王志安即佯稱:公司可當保證人借款予陳金錸云云。被害人陳金錸尚未同意前,經警方告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20萬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黃光偉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可證被告王志安、鄭丞祐等人,確有被害人即證人陳金錸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4第230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4第231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4第232頁)、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見警卷4 第233頁)、收據(見警卷4第234頁)、作廢本票影本(見 警卷4第235頁)、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5年12月13日一 北屯字第159號函(見偵卷5第74頁)暨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5第75頁至第79頁)等附卷可參,及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黃光偉、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尚與事實相違,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宋承豪部分(被告王志安、黃懷威、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王志安、黃懷威、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⒋⒍⑽、⒎所載云云。被告黃懷威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8、⒈、⒊所示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 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王志安、黃懷威、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宋承豪,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1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宋承豪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12第63頁至第113頁)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 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 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 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 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 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 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 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 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王志安、黃光偉、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宋承豪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是否經過警方通知之後,才知道你受騙10萬元的事情?)是。(你的10萬元為何會損失?)要收訂金。(請你敘述,是什麼事情你才匯款10萬元?)王志安說交易有達成,叫我匯訂金,賣方、買方都要交付訂金,才有達成這個交易。(什麼交易?)買賣我的塔位的交易金額。(是購買所謂靈骨塔位?)對。(有無包括骨灰罐?)沒有。(是否於105年8月王志安跟你聯繫討論轉售的事情?)是。(當初為何是王志安電話與你聯繫?後來你們如何聯繫?委託誰?為何突然王志安會電話跟你聯繫,討論轉售的事情?)王志安說電話不知道哪裡查的,就跟我聯絡,問我有無塔位要出售,我說有,王志安跟我說他有客戶,可以幫我找。(當初你跟王志安是否有討論簽立委託銷售同意書的事情?)是。(王志安當初是哪一家公司的職員?王志安有無說他做什麼的?)他公司我忘記了。( 是否是天璽公司?)我忘記了。(王志安說是公司的什麼人?)業務人員。(王志安說業務人員,王志安當初是否有說他主要是從事於投資靈骨塔位跟骨灰罐的事情?)是。(王志安有確定這樣講?)是。(後來你於105年10月18日,是 否跟王志安相約到新北市新莊市區的咖啡廳見面?)是。(是否當初除了你跟王志安之外,還有在庭被告黃懷威也在場?)是。(他當初跟你們如何表示他的身分?)他說是代替 他老闆來收購塔位的。(他是說他叫黃勇豪,還是黃懷威?)黃勇豪。(他說他是做什麼用的?)他是替他老闆收購塔位。(老闆是哪一個老闆?)沒有交代很清楚。(黃懷威講的老闆跟王志安的老闆是否同一個老闆?)我不確定。(黃懷威是否自稱叫黃勇豪,並說他是買家,老闆需要很多的塔位,所以派遣伊來收購,有意以1個塔位40萬元搭配其他賣 家之骨灰罐3萬元,合計5組塔位及骨灰罐共215萬元?)是 。(當初王志安如何跟你表示,是否說要確保契約成立之後,才各匯款20萬元到他們指定的公司的帳戶?)是。(當初王志安是跟你們二人,是否指你跟所謂自稱黃勇豪的人,都要匯20萬元都要到這個帳戶内?)是。(當初自稱黃勇豪之人,有無說是哪一家公司的?他自稱是負責哪一部分?)沒有,他沒有說明。(為何王志安要跟你說,你們要確保你們兩方都要各支付20萬元?)王志安說是他客戶,所以我沒有多問。(自稱黃勇豪之人是否跟你一樣,王志安介紹時也是說要一起購買這個部分?)是。(後來王志安是否有要求你要簽立所謂的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你們除了簽立委託銷售同意書,之後是否還有要求再簽所謂的塔位買賣履約保證書?)有簽了保證書,可是我不確定是不是那個。(一份還是兩份?)有一份。(一份的,你記得有跟王志安簽一份?)是。(可否確定當初王志安是以天璽公司的名義?)是。(現在回想起來,確定是用天璽公司的名義?)我當時有留底。(確定是那一家公司的,還是其他家公司的?)確定。(你是否於105年10月18日匯款10萬元到天璽公司的帳戶 内?)是。(當時是誰要求你把這筆匯款存入該公司的帳戶?)王志安。(王志安說為何要存入該公司的帳戶?)交付訂金。(你匯款之後,王志安是否有再跟你說,搭買的5個 骨灰罐無法交易?)有。(是王志安主動跟你講的,還是你主動去問王志安的?)王志安跟我講的。(王志安為何要跟你講這個?)我不清楚。(後來鄭丞祐(原名鄭文林)的部分,鄭丞祐是否也有通知你說,因為有骨灰罐的賣家11月底才會完成交易?)是。(鄭丞祐也是主動打電話給你?)是。(鄭丞祐為何要主動打電話給你?)鄭丞祐跟我說交易上的問題。(後來有無達成?)沒有。(鄭丞祐本身在公司是負責人?)不清楚。(鄭丞祐當初跟你聯繫,鄭丞祐自稱他是誰?)鄭丞祐說他是經理。(黃懷威當初有無自稱是天璽公司的人?)沒有。(黃懷威有無說他是公司的職員?)沒有。(黃懷威是都以個人的身分在講?)是。(後來你跟黃懷威有無再聯繫?)沒有。(事後你有無跟證人吳柳櫻告知這件事情?)沒有。(從剛剛你敘述的經過情形,你當初確實有跟王志安、黃懷威、鄭丞祐有聯繫、碰面,只有這三個人?)是。(你知否天璽公司的業務人員有多少人?)不知道。(你有無去過天璽公司?)沒有。(為何沒去過,公司連看都沒看過,還會跟他們簽約,是相信他們?)對,相信他們。(你跟王志安接觸這個,你有無利益?)沒有。(你除了有接觸本案的殯葬業者的公司外,還有無接觸其他的公司?)沒有。(除了你剛剛買塔位的那家公司以外?)對。(在105年8月間是否有天璽公司的人打給你?)有。(他在電話中是如何自我介紹?)他說他們是在專門幫忙處理塔位的公司。(該名天璽公司人員還有無跟你說其他的部分?)其他部分沒有。(你跟天璽公司的人通話之後,有無跟天璽公司的人見面?)有,有約時間。(是在什麼地點?)在宜蘭羅東。(是誰跟你見面?)王志安。(該次見面還有無其他人見面?)另外一位我不知道名字。(還有另外一位不知道名字?)是。(第一次會面的時候,王志安有無給你名片?)沒有。(你是否記得該次見面是談論何事?)談論我還有幾個塔位,還有登記一些資料。(還有無其他的部分?)王志安跟我說明他要回去找客戶,後續再跟我聯絡。(你當初有無跟王志安簽立什麼書面,那次見面的時候)書面就是登記我塔位的位置,一些我的基本資料。(『請提示警卷5P7 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告以要旨』上面有宋承豪的名字,這份契約是否你所簽親的?)是。(是何時簽的?簽約的日期是否上面的日期?)105年8月17日。(簽約時有無確定過合約條款内容?)沒有。(簽約的時候沒有確認?)沒有。(就是直接就簽署了?)是。(當初王志安有無跟你講合約的内容?)沒有。(第四點委託銷售期間,是否上面記載的105年8月17日到105年11月17日間?)是。(委託人知悉委託標的 物塔位或相關產品銷售需長期經營知銷售行為,絕非一蹴可成,因此受託人並不保證本契約有效期間内一定為委託人銷售或成交塔位或相關產品,其銷售狀況其銷售數量多寡,再依市場需求而定,你當時有無看到這個記載?)沒有。(你當時對這個沒有表示或疑問?)沒有。(後續還有無再跟王志安見面?)有。(是在什麼時間點?)新莊那次,時間已經忘記了。(在新莊哪裡?)一家咖啡廳。(除了王志安跟你之外,當時還有誰在場?)還有黃勇豪。(你第一次跟他們見面時,黃勇豪有無給你名片?)沒有。(你有沒有請你所稱的黃勇豪出示任何身分證件,確認他的身分?)沒有。(黃勇豪有無跟你表明他的身分為何?)沒有。(黃勇豪有無表示願意用什麼條件跟你購買骨灰位?)有,他說1個40 萬元。(黃勇豪總共購買幾組?)5組。(總共的金額?)200萬元。(你當時有跟這位黃勇豪先生簽訂骨灰位的買賣契約?)有。(是什麼契約?是履約保證契約還是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沒有。(假如沒有的話,你如何確認黃勇豪有要購買?)口頭上說明。(就是口頭上答應?)是。(黃勇豪有說要購買?)是。(你當時有無給付任何款項?)我交付10萬元的匯款。(是事後交付的?)是。(什麼時間點?)忘記了。(給付方式就是用匯款?)是。(金額是10萬元?)是。(『請提示警卷5P8匯款申請書並告以要旨』上面有寫1 05年10月18日、款項:10萬元整,你匯款的時間及款項是否如上面所載?)是。(這筆是什麼款項?)交付訂金。(據你偵查中所述,這筆款項10萬元是履約保證金,與你現在所述不符,你如何解釋?)是履約保證金。(據你偵查中所述,王志安有告知你,黃勇豪當天有匯款的情形,有無此事?)沒有,沒有告訴我。(王志安沒有告知你黃勇豪有匯款?)沒有。(就你所知,黃勇豪的部分有無支付履約保證金?)我不知道。(『請提示警卷5P9買賣履約保證金並告以要旨 』這份文件上方、下方的賣方攔位都有你的名字,是你親自簽名?)是。(該份文件是何人提供的?)王志安。(是何時簽立?簽立的日期是否下面的105年10月18日?)是。( 你在簽約時有無確認過合約的條款内容?)沒有。(據你剛才所述,履約保證金是10萬元,文件第二條記載賣方議定新台幣20萬元整的履約保證金,為何與你剛剛所述的10萬元保證金不符?)因為我有跟他說明我錢不夠,他問我身上有多少錢,我說10萬元,他說10萬元就好。剩下的10萬元他說沒關係。(文件第三條有約定,105年10月18日前要交付預訂 的履約保證金20萬元,否則視同違約,剛剛看你匯款的日期是10月18日,你已經超過期限沒有匯款,這個部分是如何處理?)不知道。(『請提示警卷5P10本票並告以要旨』是否看 過這張本票?)有。(這張本票是否你所親簽?)是。(何時簽立?是否其中記載的105年10月18日?)是。(當初為 何簽立這張本票?)還沒有匯款之前,王志安叫我先簽。(『請提示警卷5P3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你說「原本買家在11 月7日要匯交易金額215萬元的三成給我。」,這是何意?) 他沒有匯給我。(這三成的款項是什麼款項?)是後續的款項,是後續聯絡說要先匯三成給我。是總金額的三成。(款項的性質為何?)尾款。(就這個部分的尾款有無簽立任何書面?)沒有。(沒有簽立書面的話,如何確認買家會在11月7日匯款215萬元的三成?)電話中王志安跟我聯絡的。(你最後和黃勇豪有無完成塔位交易?)沒有。(為何沒有完成?)通知我說骨灰罐交易有問題。(是什麼問題?)我不知道。(你後續如何處理塔位交易的事?)之後警察就通知我了。(據你偵查中所述,有位公司的副總有與你聯絡,是在什麼時間點?)忘記了。(那位公司的副總在電話中是如何自我介紹?)忘記了。(你是否記得他跟你說的内容?)他說骨灰罐交易上有問題,所以後續交易就無法完成。(你交付到天璽公司的骨灰位的憑證有無取回?)有。(是何時取回?)之後取回的。警方通知我之後。(你一共取回幾個?)9個。(是如何取回的?)王志安給我的。(你說在105年10月18日有跟王志安、黃勇豪見面,見面時黃勇豪說他是代理別人來買,有無說代理誰來買?)沒有。(『請提示警卷5P2背面第9行並告以要旨』「之後他自我介紹叫黃勇豪,是買家(吳柳櫻)的特助,因為他老闆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他來收購。」,這段話是你在警詢筆錄中所說的内容,你當時所述是否正確?)我忘記了。(你現在想的起來,當時見面時你是否知道買家是吳柳櫻?)不記得了。(你在警局作證時所說的話,是否照當時的記憶真實陳述的?)真實的。(剛才你說在簽履約保證書時,履約保證書是跟王志安、黃勇豪見面時簽的?)是。(你剛才說簽履約保證書時你沒有看書面内容?)是。(既然你沒有看書面内容,是否知道知道你所要付的錢是什麼樣的原因,因為既然叫履約保證,是否知道要保證何事?)王志安是跟我說保證雙方完成這個交易的内容。(因此你是信任王志安所說的話,沒有看書面内容?)是。(雙方要付履約保證金,現場那位黃先生有無付履約保證金?)我不知道。(現場你說因為你沒有足夠的現金,所以你有簽本票,就你印象所知,黃先生有無簽本票?)我不知道。(就你記憶所知,對方是要用1組40萬元 來跟你買手上的塔位,這40萬元是你們兩邊有還價、討論價格過?)沒有。(這40萬元是黃先生講出來的,還是王志安講出來的?)我忘記了。(『請提示同上卷第10行並告以要旨』王志安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1個骨灰位40萬元, 5個200萬元,其他賣家5個15萬元,共計215萬元,仲介佣金6%,雙方就來簽履約保證書,雙方都要先各付20萬元到天璽做履約保證金,毀約的話,兩方毁約不交易,保證金歸對方。」,所述的過程當中,履約保證書是誰拿出來,你是否記得?)王志安。(當下你有看到黃懷威說要付這20萬元,或是有簽本票的動作,有怎樣表示這個履約保證書的意思,黃懷威有無表達他的意見?)沒有。(你的筆錄上面說到,要賣其他賣家的5個骨灰罐15萬元,這件事情是何時知道的, 是當天你知道,還是王志安第一次跟你見面時你知道這件事情?)當天。(當天王志安如何跟你說,有所謂的其他賣家有5個骨灰罐的事情?)之前他有跟我提過搭配其他骨灰罐 ,但我說我沒有要買,他說要幫我找,我說你自己找,而且我沒有要買。(你的意思是,他要搭配骨灰罐的賣家跟你一起賣給黃先生?)是。(依你筆錄所述,價格是王志安所說的1個塔位40萬元,當下王先生也有提出這個價格邀約?) 是。(既然黃先生用1組塔位40萬元,5組是200萬元跟你買 ,你現場有無懷疑是假的?)有。(你有無提出你懷疑的點是什麼,譬如你有質疑他的經濟能力或是什麼狀況?)沒有。(為什麼不提出質疑?)我就是沒有提出。(你方才說你沒有看履約保證書,是王志安跟你說為了要保證交易成立,你有無想過,當時是你要賣你手上的塔位,既然你要賣,你應該是要拿到錢,為何你還要再付一筆錢出來,你有無懷疑過這個事情?)有。(你當下有無跟王志安或黃先生提出質疑?)沒有。(你說後來在10月18日以後有跟王志安、鄭丞祐繼續聯繫,你跟鄭丞祐聯繫,從剛才檢察官問你說你有打電話到公司,你說有一位自稱經理的叫鄭文林的人跟你說話,你有無跟他見到面?)沒有。(純粹是用他跟你講的名字說他是經理?)是。(他有無說他的全名?)沒有。(你能否確定是否即在庭被告鄭丞祐?)不能。(你的印象當中始終是用電話聯繫而已?)是。(這個交易後來沒有完成,你有無去質疑王志安為何沒有完成的狀況?)有。(王志安如何跟你說的?)他跟我說他被公司利用了,他把9個塔位還 給我。(你有無想跟他要回10萬元?)有。我有跟他說。(王志安如何回覆?)他跟我說他拿不回來。(為什麼?他怎麼說拿不回來?)他說錢在他經理那邊。(『提示警卷5P6-1 0LINE資料、宋承豪的LINE翻拍照片、委託銷售契約書、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蓋有本面作廢印章之20萬元本票並告以要旨』這些證物是你提供給警方?)是。(其中P6的LINE翻拍照片,是你跟誰聯絡經過的翻拍照片?)王志安先生。(委託銷售契約是你跟王志安當場簽的嗎?)是。(簽的地點是否在新莊市○○街000巷0號的壹 咖啡店簽的?上面寫的簽約日期是8月17日,你們那時是何 時簽的?)8月17日是在羅東。(是在宜蘭羅東順發電子店 旁的7-11簽的?)是,10月18日的是履約保證書。(當時在順發電子店旁的7-11簽的時候,當場在場的人有哪些人?)有王志安跟另外一位先生,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是本案的被告或黃懷威?)不是。(另外一位先生是跟王志安一起來的,還是你的親戚朋友?)跟王志安一起來的。(你有無看到是不是本案的其他被告?)我不記得了。(『提示警卷5P8 並告以要旨』這張是你匯款1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是。(『 提示警卷5P9塔位墓園買賣保證書並告以要旨』該履約保證書 上面簽署的日期是105年10月18日,該履約保證書是在哪裡 簽的?)他先簽的,日期他先壓的。(你自己簽的時候,在何時、何地簽的?)新莊的時候簽的。(是否新莊民樂街105巷2號的壹咖啡店?)是。(你要簽的時候,黃勇豪、王志安有無在場?)在。(你在簽之前,履約保證書上的買方有兩個地方,上面寫「買方黃勇豪代吳柳櫻」,下方也有寫「黃勇豪代吳柳櫻」,這些字是誰當場簽的?)是黃勇豪當場簽的,簽「代吳柳櫻」。他帶一個小章。(還有蓋吳柳櫻的章?)是。(帶一個小章,那個章是黃勇豪親自拿出來蓋的?)是。(吳柳櫻的名字是誰寫好?是當場簽的?)是。是黃勇豪當場簽的。(你有無問黃勇豪,吳柳櫻是他什麼人,為何他要代替吳柳櫻來簽買賣履約保證書?)他之前有說明吳柳櫻是他老闆,所以我沒有多問。(他老闆是在從事什麼行業的,為何可以代替她來購買這些東西,金額這麼大?)我也沒有多問。(下方0000-000-000的電話是誰寫的?)黃勇豪。(你在場確定沒有看到吳柳櫻跟你們簽履約保證書?)沒有。(現場在庭的吳柳櫻是否認識?)不認識。(今天開庭之前有無看過吳柳櫻?)沒有。(黃勇豪有無跟你說過吳柳樓買這麼多的骨灰位,是做什麼使用的?)沒有。(黃勇豪有無拿出委託書,證明的確是吳柳櫻委託授權他跟你簽買賣骨灰位的這件事情?)沒有。(買賣履約保證書中天璽人本的印章,是王志安拿給你簽名時都已經蓋好了?)是。(履約保證書總共簽幾份?因為照理講,履約保證書要給你一份,是否也要一份給黃勇豪帶回去,是否簽三份,一份拿給你,一份拿給王志安帶回去公司,一份黃勇象拿回去?)我不記得了。(黃勇豪在場時有無跟你表明,他的真名原本叫做黃懷威,但是因為命相師告訴他說用黃勇豪對他的運勢比較好,所以他暫用黃勇豪跟你簽約?)沒有。(他有無跟你說吳柳櫻是他媽媽,是他媽媽授權他來跟你簽約的?)沒有。(如果你知道黃懷威是用假名黃勇豪跟你簽約,你是否願意跟他簽立系爭的買賣契約?)不會。用假名就不會簽等語(見本院卷12第69至第99頁、第112至第113頁)。 ⒊雖證人即被告黃懷威之母吳柳櫻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松盈飾品公司的負責人,黃懷威擔任該公司的經理。我同意黃懷威從事殯葬業為副業,授權黃懷威採購殯葬相關商品,黃懷威曾告訴我要買基隆金寶塔的塔位,總額約200萬元,作 為我與黃懷威的投資,因為未談成所以200萬元沒有交給黃 懷威。履約保證書所簽「黃勇豪代吳柳櫻」是黃懷威的筆跡,吳柳櫻的印文是我的,我授權黃懷威使用我的印章。黃懷威之所以會簽「黃勇豪」的名字,是面相師建議他改,但因為改的話大費周章,如果使用「黃勇豪」可以帶來好運的話,就私下可以用。黃懷威與宋承豪的交易,黃懷威有告訴我事情的大概,我授權黃懷威處理交易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12第101頁至第111頁)。惟觀諸卷附證人宋承豪所提出之手機「LINE」通訊內容翻拍照片(見警卷5第6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5第7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5 第8頁)、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見警卷5第9頁)等證 據資料顯示,被告黃懷威確係以買方「黃勇豪」的名義,並非以其真名與證人宋承豪交易;且若非以真名交易,為證人宋承豪所拒絕交易等情,亦據其證稱在卷;而被告黃懷威以假買家之名義與其他被告共同詐騙被害者等事實,業據證人李承奕、黃上茹、王志安等人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或供述在卷甚詳,已詳如前述,故被告黃懷威以「黃勇豪」的名義與證人宋承豪交易,所為與常情相違,難認其與被告王志安、鄭丞祐無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是證人吳柳櫻上開證詞,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王志安、鄭丞祐、黃懷威認定之依據。 ⒋參酌上揭被告即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 之證詞,及證人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可取得豐厚利潤,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王志安等人卻要求被害人宋承豪給付履約保證金,方符合買賣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宋承豪因而同意給付。嗣因王志安再向宋承豪佯稱:搭配買賣5 個骨灰罐之賣家無法交貨,交易無法繼續云云。另再由鄭丞祐向宋承豪佯稱:會另尋覓其他有骨灰罐之賣家,11月底前會完成交易云云,以此拖延交易。嗣宋承豪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受有10萬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黃懷威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且被告黃懷威為其本人之真名,並非「黃勇豪」,為被告王志安、鄭丞祐等人所週知之事,惟被告黃懷威卻在與證人即被害人宋承豪所簽約之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偽造「黃勇豪」之署名,用以行詐騙使用,其餘共同被告自應其刑責。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黃上茹(任職期間自104年1月下旬至105年7月初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 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宋承豪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王志安、黃懷威、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王志安、黃懷威、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宋承豪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灼然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5第4頁至第5頁)、手機「LINE」通訊內容翻拍照片(見警卷5第6頁 )、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5第7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5第8頁)、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見警卷5 第9頁)、作廢本票影本(見警卷5第10頁)、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5年12月13日一北屯字第159號函(見偵卷5第74 頁)暨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見偵卷5第75頁至第79頁)等附卷可參,及扣案如附 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黃懷威、王志安、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尚與事實相違,無法採信,彼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廖春美部分(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懷威、黃光偉、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孟 祥文固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 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2所載云云。訊據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黃懷威、黃光偉、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鄭永裕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⒈⒊⒋⑶所示云云 。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⑽所載云云 。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⒆、⒌至 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 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黃懷威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8、⒉ ⒊所示云云。被告黃光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7、㈠、⒌ ㈡、㈤、㈦、㈧所示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 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懷威、黃光偉、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廖春美,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509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廖春美於偵查時(見 偵卷5第161頁至第162頁)、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12第220至第273頁)結證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 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 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 )、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 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 (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懷威、黃光偉、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廖春美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妳在起訴之前是否在警詢、偵查中有做過筆錄?)有。(妳有詳述記載的内容都實在嗎?)都實在。……在104年8月間,鄭永裕來說龍寶山的塔位可以 買賣,就我的那個帶回去,不多久蔡長谷過來說可以先幫我的罐子領出來,那時他把我的提貨券拿走,第二天我去跟他要回來,他不肯,他說不行,在那段時間我一直要回我的罐子,蔡長谷就提貨券不肯讓我拿回來,硬把我的提貨券領回來放在公司,不得不我就要跟他做交易,他已經領回來了,就跟我說已經找到買主了,我第一個買主是麥先生即孟祥文,他來把這個罐子看一看之後說,這個罐子沒有寶石鑑定、沒有條碼,這樣沒有公信力,接著有一位叫陳課長的,陳課長叫陳佑昌,陳佑昌來跟我說服說如果把鑑定書做一做的話,麥先生就會把我的罐子買走,這6個配我的6個位子、6個 牌位剛好是1套,我想說我既然握在手中,就想要把這個東 西賣掉,所以答應他把鑑定書做出來,鑑定書1個是4萬5000元,做6個,所以我第一次付款是在104年9月22日付了27萬 元,做出來是一堆這樣的鑑定書(證人廖春美提出鑑定書),這種鑑定書又有條碼,非常的貴,4萬5000元,就做出來 。再來麥先生再過來看的時候,說這個罐子容易潮溼,沒有内膽的話人家沒有辦法使用,必須要有内膽,那時一樣陳課長來跟我說,我算妳便宜一點,我們6個,1個5萬5000元,1個5萬5000元的話就可以把它做好,我想說辛苦一點,咬緊 牙根把它弄好,5萬5000元,6個的話就要付33萬元,所以我在104年10月7日又咬緊牙根付33萬元出去做了内膽,内膽做好了。這段時間非常的長,從10月7日我已經付款,東西做 好,一直拖到12月,10月我一直打電話,11月、12月打電話問說麥先生不是要過來,他就講了一句話,麥先生他人在大陸,沒有辦法回國,我們這個案子要等到他回來才能完件,我可以幫妳找一個更快的,就找了一個蔡小姐,蔡小姐即蔡玟玟,我第一個受傷的是孟先生,第二個是蔡小姐蔡玟玟,蔡玟玟過來時直接跟我接觸,她看一看我的證件、我的塔位,連證件什麼都看得很清楚,她那時候有要求想要契約書,我也準備了6個契約跟她接洽,她看一看之後說,妳這契約 書沒有公信力,要有保證,說紘儀的契約書不成立,結果陳佑昌他們這些人就來跟我說,紘儀這個東西不能成立,不然我們來改成有公信力的、有保障額度的,叫做慈恩緣,結果我就拿了6本,那時候好像是,好像是,因為畢竟有一段時 間,好像是副總就跑出來了,他說這紘儀不行,我給妳換成慈恩緣,慈恩緣6本要付45萬元,我也是很辛苦,想說只剩 下契約書而已,不然就把契約書完成,我就在104年12月14 日匯45萬元,把這個款項交出來45萬元給老闆去弄成慈恩緣的東西回來,結果都已經拿回來了,我想說一定會完件,蔡小姐也來看了,說有慈恩緣,罐子、條碼什麼都做好了,内膽也都做好了,還是一樣沒有辦法完件,因為罐子跟内膽裡面缺條碼,我們去買東西罐子外面都有刷條,她跟我說一定要有刷條,有刷條的話,人家在市場上絕對可以可信靠的,這個刷條1條條碼要6萬元,我把6個做完共36萬元,在104年12月30日把36萬元拿去做條碼,條碼做好了,條碼有了,鑑定書也有了,裡面的罐子跟裡面的内膽都完成了,我想說這次來我們就是要交易了,但是沒有那麼快。條碼什麼都做好了,應該是都可以做買賣了,結果他來說,這裡面就有很多麻煩了,跟我說蔡小姐的哥哥不同意,講了一些說對方家屬不滿意,鄭文林跟我說沒關係,這個如果不能,那時候我們東西都已經做好了,後來又把6個變成12個,本來都是做那6個就好,後來他說他們不知道怎麼樣,又要多6個,我想說6個,反正有現成的罐子,你要拿6個我就拿給你,我也是拿 給你,6個我就是去拿蘇聯岫玉,蘇聯岫玉6個我可以給妳,但是他們也是要求說這6個是裸體的,一定要維持跟上面一 樣,這6個要做有内膽,我說我已經所有的錢都榨光了,沒 有能力做内膽,他說不然就算妳拿21萬元就好,那時候鄭文林跟我說,不然妳出21萬元就好,我先幫妳做,剩的一半我們公司幫妳出。我就很相信,拿了21萬元要交給公司,到那天晚上我打電話問,鄭副總,剩下的那3個有沒有幫我全部 完成?結果他的意思是說,那3個我是用我們公司的公款, 不可能讓人知道,萬一老闆如果知道,我會被人處分。隔了一些時間,有一個男生打電話,他的聲音我就不曉得,他說廖小姐妳為什麼可以用我們的公款去做那3個内膽的錢,就 好像有一個人,那個人我就不曉得了,就有一個人打電話進來罵我,妳為了這樣害到我們公司,結果我也不曉得那個有沒有完成,他就是把我罵一罵、說一說,等到105年1月15日鄭文林跟我說,我跟妳說,妳如果要完成,我們來寫一張履約保證書,這絕對會完成的,我現在認識一個實力堅強的老闆,他叫做劉智偉,劉智偉就是黃光偉,他說他認識一個劉智偉劉老闆,劉老闆要這12個罐子,妳這些把它弄好,我們就來賣他,但是妳這内膽要搞好,我們所有的總共12個一定要完成,所以在105年2月1日我交了25萬元再做内膽,這個 内膽做完不是這樣就結束了,他們又來要求說這12個罐子一定要刻經文,經文總共12個50萬元,我一次一次的,心想說已經頭都栽下去了,頭洗一半了,沒有洗完是要怎麼辦?就四處借,50萬元把經文刻完。前面那6個都有條碼,後面這6個沒有條碼,他又要求後面這些把它補滿,所以在105年3月17日我再補45萬元做條碼建檔,做好之後全部完成了,劉智偉老闆來了,來看一看,我想說這次應該是會交易成功了,但是沒有交易成功,他說妳這6本契約是慈恩緣的,就是鄭 文林幫我換回來的這6本,另外妳這6本是紘儀,這樣不行,就叫我紘儀那6本又去換慈恩緣,我又在105年5月12日付45 萬元,去把那6本沒有完成的換成慈恩緣,總共換12本了。 這12本都換回來,我已經都做的這麼辛苦,所有的錢也都投進去了,房子都借錢借到沒了,想說這次老闆來一定會完成交易,結果劉智偉老闆來,就是黃光偉來,他說人家說妳龍寶山的塔位在上面,他們老人家說不要在上面,要放在地面,這段時間鄭文林又跟我說,他上面那個龍寶山的不行,不然這12個我幫妳換來宜城那裡,我給妳轉一個新的,有地面上的,結果我在105年6月13日再付84萬元,去買12個淡水宜城的火化個人位,這個火化個人位已經證書、土權及慈恩緣的契約都回來、都齊全了,等到東西都回來之後,劉智偉老闆來了,看一看之後要求一個甕、一個甕抱出來,他用他的手機刷條碼,說妳這條碼是亂碼,刷不出來,妳這個條碼已經從龍寶山換來在宜城,所以地標改過了,這個條碼不行了,妳這些罐子的條碼全部都沒有用了,鄭文林跟我說,我們這些罐子就最後要買賣了,妳把罐子的條碼弄好,我又花98萬元換12個條碼,條碼做好又第二次再做一次條碼,條碼做二次,98萬元我分二次付,105年6月30日付50萬元、105年7月12日付48萬元,把98萬元的條碼都做好之後,他開始不承認說有要買這個東西。……鄭文林說我們來寫一張保證書,妳 這樣買賣才會完成,保證書就是這張契約,契約寫的很清楚,契約裡面是黃勇豪寫的,這契約是原稿(證人廖春美提出契約原本),印章蓋的很清楚,這契約寫的很清楚,還有一張保證我交20萬元的保證金,也是黃勇豪代替他的老闆寫的,105年1月15日就立了這個東西,說我這樣就可以賣出去,所以我一直做到後面,就是因為有寫這張,我才跟他繼續,結果中間都沒有完成。鄭永裕在104年8月,他們公司早就有預謀,用假買家來欺騙這些人,他來說這些東西可以賣出去,第一個就是假的,如果說第一個是真的,沒賣出去,第二個你用假的我就不會那樣的,第一個孟祥文,第二個蔡玟玟,第三個真的可惡,就是蔡玟玟的先生黃光偉,兩夫妻共同做這種案子,良心過得去嗎?兩夫妻一起這樣害死人,還要我條碼重複做二次,說地標不對,前面已經條碼做完,再刷過說通通不對,做完東西要交的時候,到最後我多可憐,在這個過程中印了那一本,他說這樣可以買賣了,從1500萬元一直談,到後面我就沒有信心了,我就請她寫,這個我就請後面的小姐,應該是,我不曉得姓什麼,會打字的小姐,她就給我寫這張文,「本公司擔保廖小姐跟劉老闆此事交易金額變更為新臺幣1500萬元,如果於5月18日24小時止前沒有 交易完成,劉老闆應支付交易金額5%的違約金,本公司願意擔保,並追償到位,如果是廖小姐個人的因素導致本次交易無法完成,則不在此限,本公司並向廖小姐追償,如果劉老闆違規,本公司仍然繼續為廖小姐處理塔位相關事宜。」,在5月18日我已經沒有什麼信心,她就幫我寫了這一張,這 張也沒什麼用,到後來也都沒有交易。(哪一位寫的?)是鄭文林叫黃上茹幫我打,是黃上茹拿給我的。我還要補充一點,在這個過程中我非常的折磨,在警員幫我追問的那段期間,我就知道我那些東西拿不回來了,我打電話跟鄭文林說,你那12個罐子要回來給我,我拿回來可以嗎?我派人去載回來好不好?他不肯,況且很兇,鄭文林說妳如果要這12個罐子,1個2萬元的存放金,總共24萬元,24萬元妳如果拿來再跟我說,這是他跟我說的話,在這期間我知道警察已經知道這個事情了,我在電話中一直要這些罐子,鄭文林跟我講一句話,我們只有328萬元被假扣押,我不知道你們這麼笨 ,要去跟警察合作,你們20幾個受害者,328萬元妳可以分 多少?妳會心甘情願嗎?328萬元給你們20幾個分,40幾個 分,妳會高興嗎?為什麼妳要去報警?在電話中這樣,我們已經非常受傷害,講這個話真的太沒有人性了,說我們只有328萬元,又說一句,我現在可以用電話跟妳講,代表我很 自由,他那時候還沒有被羈押,隔了一個禮拜才被羈押,還沒被羁押我一直要罐子,他不肯給我,死都不肯,叫我拿24萬元來才說。這張叫我自願放棄書也是他打的,他說,廖小姐妳如果要,給我簽名,1個2萬元存放,整個過程就是這樣。(過程當中,妳有碰到被告黃靖媚、張喆茵?)黃靖媚是第一次幫我抄卷子的,抄我的塔位有哪些,是鄭永裕第一次過來時帶來的,說廖小姐這裡面有東西可以賣,叫她抄一抄,我只有碰過那一次。每次我到店裡面都是張喆茵來開門,拿一杯開水給我喝,叫我等老闆,老闆有時候會等1個小時 。(老闆是誰?)鄭文林,前面幾次是陳佑昌處理,後面就都是鄭文林。(104年8月間有天璽公司的人跟妳聯絡,他是如何在電話中自我介紹?)第一次是鄭永裕叫蔡長谷來抄東西抄回去,資料就在他們公司,當時蔡長谷來說,我們公司已經有幫妳找到買主了,第二個人就是蔡長谷,第一個人是鄭永裕。(你們當初見面在談什麼事情?)那陣子龍寶山在外面有風風雨雨,鄭永裕說我有塔位又有土權,怎麼不能買賣?絕對可以幫我買賣,這是鄭永裕來跟我講的,所以他就叫小姐抄回去,說他們可以幫我交易。(當下還有無其他人在場?)就是在抄的那個小姐黃靖媚,這二人而已。(黃靖媚當時有何表示?)黃靖媚是讓人聘僱的,鄭永裕叫她抄什麼她就抄什麼,要有什麼表示,她怎麼會。(妳剛剛說跟鄭永裕一起的是?)黃靖媚。張喆茵是從頭到尾一直幫我加水,叫我等老闆,只有關門、開門,張喆茵的工作是這樣,還有證件都是黃上茹,東西我要領回去,領不到,老闆鄭文林說這是很貴的内膽,内膽的證件我幫妳做好了,我叫我們的小姐印給你,還特別跟我強調,這是他們公司自己做的,鄭文林說完之後叫黃上茹去把内膽的證書印給我,說既然她要討,妳就讓她拿回去,就12本都讓我拿回去,我家還有11本,我今天拿帶1本來而已。(與黃靖媚、鄭永裕見完面之後 ,後面還有無天璽公司的人跟妳聯絡或見面?)第二次是蔡長谷。(蔡長谷當初是怎麼跟妳說的?)蔡長谷來就說,我們公司幫妳找好了客人,肯定會跟妳買賣,我們的客人要6 個,人家他們說要先看罐子,不然廖小姐妳的罐子讓我領出來好嗎?我一直不肯,這前前後後我一直不肯,我跟他說,你要的話你先領1個回去看,你如果6個都給我領一領,他看不喜歡你要怎麼辦?他說不會,我6個先拿回來,人家那老 闆絕對會跟妳買。在那裡拉扯的時間,已經6張被拿走,被 拿走的當天晚上我就一直打電話,說蔡長谷先生我的罐子你還給我,我不想要給你了,他說不行,我已經跟人家聯絡好,一定什麼時候要去領。(妳說6張是指什麼?)6張提貨券,要有提貨券才有辦法領罐子。(是給誰?)領來公司要賣。(妳提貨券當初是給誰?)蔡長谷拿來。(妳總共交幾個罐子給天璽公司?)他6個都把我領出來了,一領出來就是 老闆鄭文林幫我保管,所以1個要2萬元。(為何要將罐子交給天璽公司?)我想賣。他已經拿走我才不想賣,也不得不賣,就被拿走了,不肯還我。(妳第一次跟陳佑昌在天璽公司見面,是什麼時間?)好像是公司,他說我們公司這個事情都是課長在管理,那時我都還不曾看過鄭文林,前面幾次都他們的課長很厲害,都他在管,問這些小姐,小姐說我們最大的就是課長。(跟陳佑昌第一次在天璽公司見面時,當時還有誰在場?)只有陳佑昌跟我在場。他們裡面有一間,只要叫我去,關在裡面,陳佑昌跟我講什麼,他們小姐要在外面。(他第一次跟妳見面,有無出示名片給妳?)應該有吧。(是什麼樣的名片,妳有無印象?陳佑昌如何自我介紹的?)就寫他們公司、三個名字,其餘細細小小的,我沒有看很清去記。(『請提示警卷5P14並告以要旨』這句話是何意 ?)我這個每次付錢,他一定會附一張4萬5000元是做什麼 的,給你保證一定會成交,每次都會有保證,所以我累積這麼一大本都是正本。(妳在筆錄中稱,妳有借款來買鑑定跟條碼,是否有此事?)後面的款項都借的。(第一次妳說有跟陳佑昌借?)他說不是借。(『請提示警卷5P14並告以要旨』「因此我當天就寫了一張10萬元的借據」?)這個事情就是他突然間說一個要多少錢,我手中沒那麼多錢。陳佑昌要求我支付一半的費用,我手邊沒有錢,陳佑昌就寫了一張借據,這張借據就是跟公司借,借一張10萬元,這10萬元好像三天,我三天如果沒有還給他,不行,我就快點去外面借,把10萬元再還回去,這個有,有這個事實。(妳就這個借款有簽立一個借據?)對,但是我還了以後,借據就當場大家撕毀了,所以沒有留著。(所以妳無法提出那個借據?)借據他就給我拿回去,我錢給他,就拿回來又給我。(妳第一次跟陳佑昌見面時,有決定要購買什麼殯葬產品?)就剛才買了那麼多殯葬產品,那麼多,就是一件一件來。(妳第一次是決定買什麼,有無印象?)我怎麼會決定要買,是他們需要我買。(『請提示105偵26771卷5P231-236寶石鑑定書 並告以要旨』鑑定書是證人提供的?)對。他幫我做好,我提供給警方,他印出來的,全部都有提供給警方,這些警察都一定拿去的,連剛才那些證書一張一張的,剛才印出來的多少錢那些都是警官拿去當場印的。(妳是如何取得這些東西?)鄭文林幫我做的。(是誰給妳的?)做的當天如果過來的話,如果東西來的話,就跟你說東西都到了,這些東西都放在他們公司,我都沒得拿,到最後警察宣布他要那個,他才說這些讓妳拿回去,跟這個讓妳拿回去,這個都放在他們公司。(妳取得這些證書的日期,是上面的發證日期104 年9月11日?『請提示同上卷P231』)日期我就要詳細去看了, 我不太清楚。就照他給我們的。因為東西來他沒有給你看,他都放在箱子,說東西來了,這樣瞄一下而已,我哪有辦法去瞭解裡面印幾月幾日,所以沒辦法確定。(『請提示警卷5 P39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是否妳親自簽名的,訂購人跟 收貨人都是?)對。(簽名的日期是上面的104年9月8日跟104年9月22日?)對。(妳簽的時候有確認過上面的品項是 鑑定跟條碼,金額是訂金10萬元、尾款17萬元,數量是6個 ?)有。(妳簽的時候有無確認過下面所記載的,「且訂購人於收貨時已充分檢查並確認無樣式不符等問題」?)那個我沒有很詳細看。(『請提示警卷5P36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是妳親自簽的?)是。(簽約日期是上面的104年9月22日?)對。(妳簽的時候有無確認上面的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6份,總共是27萬元?)有。(妳簽約時有無確認到 第二點「且甲方於收貨時已充分檢查..等問題」的條文?)這個我沒有很詳細看。(第七條部分,妳有無確認到「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亦不代表甲方為任何...投資風險」 ?)他給我們簽這個幾秒鐘的事情,東西就拿走了,哪有可能再一條一條講給你聽。我沒有一條一條看那麼楚。(『請提示P37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是誰開立給妳的? )這是陳佑昌拿給我。下面寫那個字就是他寫的,手寫的是他寫的,因為我要求說你要給我寫清楚,他才會又寫在下面。(為何會開這一份?)他要取得我的信任,說他幫我做,一定要全權負責。(幫妳做什麼?)就做這個價金,看那次做什麼,每一張都長得一樣。幫我做上面所寫的内容。(妳簽約時有無確認過上面的内容?)這個比較短,有猶微看一下。(『請提示P38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份下面也有妳 的名字,訂購人跟收貨人的欄位也是妳親自簽名?)都是。(簽約日期是上面的104年10月7日、104年12月20日?)他 們這個時間都絕對會正確的,因為是當天怎麼樣簽就當天那個。(上面的内容、數量、品項?)數量是沒錯的,品項是内膽,都一樣,金額是對的,奈米就是這個。(『請提示P39 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下面的部分也有妳的簽名,也是廖春美,這也是妳簽的?)沒有錯,右邊也是他本人簽的。(日期就是下面的日期?)對,都是一定當天,我寫好,他寫好,當天簽的。(這個部分妳有無確認到第七條的部分?)一樣,我沒有確認。(『請提示P40立據並告以要旨』這份文 件是誰開立的?)這個也是陳佑昌。(為何會開這張給妳?)就委託要做6個專利内膽。(為何上面記載6個内膽是10萬元,跟訂購單及買賣契約上面寫33萬元的金額是不符的?)那時候我常常沒有現金、沒有錢,反正在那段時間根本逼的我都沒有錢,就是先付前額,後面我補齊的話,他就沒有再給我寫了。(這10萬元是什麼?)一樣是他寫的6個,我前 面先給他10萬元,不夠的錢幾天以後再補,補的時候我就用現金,就不會寫了。(所以是訂金的意思?)也可以,其實那都是他的貨款,只是當時我已經被他們逼到沒有什麼錢,所有錢都是東借西借,已經借了6、7%的利息,還的快要跑 掉了。(『請提示警卷5P76收據並告以要旨』這份收據是誰開 立給妳的?)陳佑昌。(開立的時間是上面的104年10月7日?)對。(為何當初會開這份文件給妳?)就是做專利抗菌的内膽,專用的6個。(他是收到妳的現金33萬元整?)對 ,1個5萬5000元,總共33萬元。(既然上面是寫10月7日已 經有交付33萬元内膽的價金,為什麼前面的立據是寫10月10日要匯款10二萬元,二個好像不符,為何二個金額跟日期是不符的?)這個那麼久,錢有時候我不夠,就會跟他們公司借,現在那麼久了,讓我去回憶,我真的有點沒有辦法完全回復回來,我不記得。(『請提示警卷5P41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是誰開立的?)陳佑昌。(開立的時間就是上面的104年10月5日這個日期?)我們都不會隔天開,一定當天開,他開的時候我當時就叫他寫這份是做什麼用。(都有確認過上面的内容?)内容應該有大概看,沒有很詳細看。(手寫的部分請妳確認是誰寫的?)都是陳佑昌。(為何當初會開這份文件給妳?)看上面履約,畢竟我們開這個單子已經開了一大堆了,上面寫什麼就什麼,就是要買這個商品的。(妳說後面還有一位買家蔡小姐的時候,妳還有無到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蔡小姐時,陳佑昌也有在現場,蔡小姐來了幾次以後,不成交的時候,鄭文林就出面了。(買家蔡小姐及陳佑昌跟妳見面時,他們二人有無給妳名片?)我記得陳佑昌有名片,蔡小姐有沒有名片,我就不記得了。(妳有無請她出示任何證件,確認她的身分是誰?)我就非常相信,所以沒有。(妳說的買家蔡小姐有無表示她願意用什麼條件跟妳購買?)她也講的很柔,跟我說這些東西很0K,說我要打電話問家裡的哥哥0K不0K,家裡的家人0K不0K,後來就不0K了。(蔡小姐一開始有無說要買多少錢?)就是一步一步來,講的價錢都是跟陳佑昌確認的,都有,三個都有在那裡。(蔡小姐說要買什麼?)買那6個,前面孟 祥文沒有跟我買的那6套,孟祥文他說去大陸回不來,就介 紹一個蔡小姐來,蔡小姐說這6個我可以跟妳買,連續又有 很多不符合她條件的。(妳當初如何確定蔡小姐要購買?)我是相信陳佑昌,陳佑昌跟我說大陸的麥先生沒有辦法回台灣了,他很忙,在大陸做生意,妳沒辦法再等了,我給妳介紹一個比較快,我是相信陳佑昌。(『請提示警卷5P42提示並告以要旨』這份也是妳親自簽名?)沒錯。(日期就是上面的日期?)對。(價格、品項、數量是否上面寫的這樣?)都是照這樣去看,那個都會看。(這都有確認過?)對。(『請提示P43殯葬產品換購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下面是否妳 簽名?)對,這份是鄭文林幫我弄的。(日期是上面的日期?)對。(妳簽約時有無確認過上面品項的部分慈恩緣、6 份、45萬元?)有。(第五條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那個我沒有看。(妳當時對這個有無表示什麼疑問或意見?)我傻傻的,都相信公司,以為他會幫我賣,我怎麼知道換三個都是假買家。(『請提示P45立據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是誰 開給妳的?)這是陳佑昌寫的。字是他寫的,字是他的字,有時候老闆鄭文林很忙,就會叫課長來處理。(為何他要開這份文件給妳?)就上面那個東西,也是買禮儀契約。(為何上面記載的禮儀契約6份是22.5萬元,跟剛剛前面的訂購 單及買賣契約的45萬元是不一樣的?)應該還有,因為所有總額我都有印收據在那裡,而且匯款的日期也都有,只是可能分二次還是怎麼樣,這我就記不起來了,但是總額一定對,這為什麼會分二次還什麼,那時候我記不起來了。(下面寫到104年12月2日付清尾款45萬元,為何上面是22.5萬元,下面是45萬元?)一定我錢不夠,他才叫我12月2日一定要 付清45萬元。(他說要付清總金額45萬元?)對,總金額一定對的。(『請提示警卷兕46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這個履 約保證書是誰開給妳的?)下面有寫天璽公司就是這件事情是鄭文林辦的,但是後面有補充寫的那些字都是陳佑昌幫他寫的,因為那時候大老闆鄭文林非常忙,常常都只叫一個課長管整個公司。(所以是陳佑昌開給妳的?)當然我要去拿東西,就一定要有人跟我交易,那些字就是他寫的。(為何會開這張給妳?)104年12月1日、金額45萬元是買慈恩緣的契約。(『請提示警卷5P77匯款申請書並告以要旨』上面的日 期是寫12月1日,匯了45萬元,這筆款項是妳匯的?)是。 (這筆的用途為何?)如果12月,應該是跟剛才45萬元慈恩緣契約相通的,應該是那些錢。(為何12月1日匯45萬元, 跟剛剛手寫12月2日尾款45萬元的時間不一樣?)它是12月2日前一定要把45萬元付清,所以我就12月1日一定要給他, 它不是寫這樣嗎?(妳購買慈恩緣生前契約,妳有無把罐子領出來?應該說契約有無附罐子?)一買回來,蔡玟玟小姐就說,那6個罐子我要,妳去把它領出來,就做内膽、做經 文、做條碼,就是這樣。(所以妳有把它領出來?)對。(誰去領的?)公司那時候是誰領我不知道,但是他們會要求,那時當場如果是陳佑昌跟我講,我就是跟他答應的,如果是鄭文林跟我講的,我就是答應他,當時這個這麼久了,我不清楚。(所以是公司領的?)對。(『請提示105偵31005卷P161並告以要旨』倒數最後一行有說「我有把6個骨灰罐提 領出來」,好像看起來是妳領出來,跟妳剛才所述是公司領出來的不符,妳如何解釋?)警官在問的時候,我就是代表公司幫我領的,並不是我自己去領,因為畢竟警官也不知道那是什麼,我就是說我答應公司去領,並不是我自己去領。(『請提示警卷5P47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上面是妳簽的? )沒錯。(日期、數量、金額、品項都對?)都對,那是做條碼。(下面的部分妳有無確認?)那個我都沒有看到,因為我簽是幾秒鐘的事情,拿出來就寫下去,他就拿回去了。(為何上面的訂購日期是104年12月28日,跟收貨日期104年12月30日只差了二天?)不只差二天,因為他要做那個條碼也要一個禮拜,因為他要我簽,我就沒有去看日期,他們給我簽這個是幾秒鐘的事情,但是最後的日期12月30日是確定的,前面我都沒有看。(證人的意思是說,鑑定跟條碼是在之前就做了?)一定要之前做。(在12月28日之前就做了?)差不多12月30日之前一個禮拜,一個禮拜到二個禮拜才會出下來,他這樣寫我就沒有去看到,因為做這個他們很隱密,叫去那裡,東西拿給你簽一下就抽走了。(『請提示警卷P 48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是否妳簽的?)是。(日期是上面這個日期,品項是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數量是6個, 總金額是36萬元,是否正確?)對。(妳有無確認過第二條「且甲方於收貨時均無任何問題」?)沒有。(第七條的部分妳有無確認過?)都沒有。(『請提示警卷5P78匯款申請書並告以要旨』104年12月28日有匯款36萬元,這筆款項是否 妳匯的?)對,這是我匯的。(這筆款項是做什麼用的?)36萬元是做鑑定跟條碼建檔。(妳匯款的時候都會備註妳的名字,匯給天璽公司的話?)看下面怎麼寫,應該有寫,下面匯款人沒有寫,怎麼知道誰匯款進來。(『請提示警卷5P5 0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這是誰開給妳的?)上面寫的鑑定條碼那個字是陳佑昌,如果他會寫,就是這張單子是他給我簽的。(開的時間就是上面這個時間?)對。(為何他會開這個給妳?)就是條碼。(買鑑定條碼的履約保證書?)對。(妳在開的時候有無確認過上面的内容?)所有的都是大略看,沒有辦法很仔細看。(『請提示105偵26771卷5P225-2 30寶石鑑定書並告以要旨』是否妳提供的?)是,都是我提供的。(誰給妳的?)這些都是天璽公司做好,最後被扣押時,不得不說這些叫我拿回去,最後一天才給我拿回去,但罐子沒有拿,罐子被警察回收到警員那裡,我們才到警員那邊領回,他還補充一句話,說妳那些東西警察給妳收走,那都是贓貨,我這個案件要搞到一、二年才結束,這些話是鄭文林講的。(上面有發證日期2015年12月15日,是這時領的?)這個東西做回來,給我們瞄一下而已,說東西我給你做回來了,眼睛瞄一下而已,我沒有看到日期,都給你幾秒鐘瞄一下而已。(『請提示警卷5P52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 是妳簽的?)是。(『請提示警卷5P51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有無確認過内容?是妳簽的?)對。(『請提示警卷5P18 並告以要旨』妳有講到1月7日妳有交現金21萬元是做内膽跟刻經文?)對。(妳警詢中說是内膽跟刻經文,跟剛剛的合約書上寫的只有内膽不符,少了經文,為何會有這個問題?)那要分好幾批做,内膽歸内膽,到最後全部的内膽做好,才又叫你經文要再出一筆錢,不是一趟做的。(所以經文跟内膽是分開的?)當然,單單内膽就要很多錢了。(因為券長得不一樣?)當然長得不一樣,經文是刻在外面的,内膽是刻在裡面的。(『請提示警卷5P53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 這份文件是妳簽的?)對,我簽的。(簽的日期就是上面的日期?)對。(妳簽的時候有無確認過上面的内容?)我講過,我要看内容真的沒辦法,就是大概很重要的内容看一下,就要簽下去,他就拿走了。(上面有寫到20萬元的履保金,妳有無付這個款項?)黃勇豪這個塔位買賣履約保證書是20萬元,我說我的TOTAL509萬元,就是少掉這張20萬元,這張我不曉得警員怎麼沒有算進去,每天記錄我都寫的很詳細,我付多少錢、多少錢,就是這張,應該529萬元,這張是 黃勇豪幫我簽的,他是代替他們老闆簽的,簽了這張以後他就有一張,說買賣的履約總共1000多少萬元,如果寫了這張就會成交,結果就是沒成交,沒成交經過三次再跟我剝皮。(這筆款項20萬元妳有匯?)對,我沒有匯老闆會放過我嗎?三天内沒有錢,鄭文林就大聲破口大罵,錢沒有拿過來,妳是要跟我說什麼。(『請提示警卷5P18背面並告以要旨』妳 警詢時有提到對方的老闆叫做劉智偉,是否正確?)劉智偉是正確的,我括弧就是他的電話,打電話都要叫他劉老闆,叫劉智偉。(為何前面履保書的部分是寫劉耀倫,二個名字不一樣?)我怎麼會知道,他就叫他的秘書黃勇豪來代簽這張,就蓋這個印章,他就帶這顆印章叫做劉耀倫,這個他們要怎麼騙,就是都這樣跑過來跑過去,我怎麼會知道,我也不知道名字跟這個不一樣。(『請提示104他7301卷1P115天璽公司交易明細表並告以要旨』1月18日妳有匯二筆款項,一 筆是5萬元、一筆是20萬元,這二筆款項是什麼款項?)内 膽。(這筆20萬元不是妳剛剛所說的履約保證金?)1月18 日的20萬元是保證金,那5萬元不是,後面的20萬元肯定是 保證金,1月18日我確切就是保證金,你如果幫我去買東西 ,我就認了,我希望我的保證金能夠回來,我保證金沒有交易你總是要還給我,還有條碼跟我重複做98萬元,我希望這二筆錢至少要還給我,你們去換東西回來,我就認了,被你騙就驗了,這個真的騙的太離譜了。(内膽價金的部分妳是只有匯款5萬元?)不是,那5萬元應該是前面,那5萬元可 能我是哪個地方缺他們什麼錢,他的錢不會超過三天,今天他如果跟你說好,這三天如果沒有錢,每天就跟你催,妳錢就拿來妳再說,妳沒錢要跟我說什麼,很兇,電話中快把你咬死。(妳警詢、偵查中所述,是說妳1月18日有匯三筆款 項,就是5萬元跟25萬元的内膽訂金,加上履約保證金20萬 元,可是上面記錄只有二筆,差了一筆20萬元是差在哪裡?)有時候我們是用現金。(現金有無收據?)現金他怎麼可能開收據,他都直接抱走,他現在講,明天我就去到公司現金拿給他,這種人很惡劣、很兇,快要把我咬死,我想說那麼辛苦,已經快要完成了,就聽他的。(『請提示警卷5P67殯葬產品換購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是妳簽的?)是。(内容都確認過?)對。(『請提示105偵26771卷5P243、244並告以要旨』這二筆匯款申請單是妳匯的?)對。(『請提示10 4他7301卷P118天璽公司交易明細並告以要旨』其中5月13日的部分,好像沒有看到妳匯款,因為妳之前其他款項都會備註,5月13日好像沒有看到妳備註的款項?)我的款項有二 種,有時候是拿現金,領出來就馬上給他。(所以可能是給現金?)對,我的款項有時候就是他講要,我明天就拿去公司,況且都要跟他約時間很早,把錢抱過去就給他了。(50萬元有無開收據給妳?)拿現金他不開收據的。(『請提示1 05偵26771卷5P162並告以要旨』問妳說妳認為哪裡有被詐騙,回答是「鑑定書98萬4000元」,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最後他說換成宜城之後,結果劉智偉老闆就來,來就很認真刷條碼,刷一刷他說條碼都刷不出來,必須要重新再製作條碼,最後一批我被騙就是,條碼早就做完了,他說我已經從龍寶山換來宜城,所以這些條碼通通不會通過,條碼如果通過就跟我買賣,鄭文林說那些條碼24個做起來要108萬元,24 個乘以不知道4.5萬元還是5.5萬元,就是108萬元,我很詳 細,他跟我說便宜我10萬元,98萬元如果抱過來,絕對這個1800萬元一定完成,我咬緊牙根,被騙二次,條碼已經做好,再付98萬元,就沒戲了。(證人的意思是說,最後第三次的時候妳有做鑑定跟條碼?)對,98萬元已經給他了,就沒了。(證人就這部分有簽立訂購單跟買賣合約書,上面都有寫證人有收到這個部分?)有,98萬元也拿過去,但是他每次條碼都會給我寫說這24個條碼的碼是哪些,他的碼就拿不出來,我要跟他拿碼就拿不到,代表他這個只是騙我再做一次,他沒有條碼的號碼。(妳剛剛所說跟天璽公司買的商品都有收到?)商品都有收到,但是我保證金20萬元被坑走了,條碼重複再做98萬元給他,也沒有看到條碼,這二樣我沒收到,就是保證金20萬元拿走他不還給我,還有98萬元就是條碼做了,已經以前都有條碼了,第二次做的條碼要跟他拿條碼號碼,他就沒有號碼。(妳交到天璽公司的骨灰罐和生前契約有無取回?)都有,東西都有還回來。(是何時拿回來的?)契約書只要他跟我答應說去換回來,已經錢給他了,時間到他就會還給我,就叫我來收,東西都會收到,罐子是等到警察局通知我才拿到,他一直封鎖,叫我1個罐子要2萬元保證金。(『請提示警卷5P71保管單並告以要旨』104年8 月31日的6個保管單是在何場合下簽的?是否是妳簽的?) 是蔡長谷來找我,他來豐原找我拿。(這個保管單是那時豐原妳就簽了?)對。(當下妳有交付了6份的提貨單給他? )對。(後來妳到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之後,一直到後面的好幾個流程,買賣的過程當中蔡長谷有無出現?)都沒有,我都沒有看過這個人,他把提貨券拿去,隔了一段時間,陳課長即陳佑昌打電話跟我說,廖小姐妳的罐子領回來,來公司確認一下,他就離開,他就沒有再出現了。(後來就都沒有再出現了?)對。(妳剛剛有提到妳總共買了二次條碼,第一批買的條碼是6個的27萬元,第二批是6個的36萬元,第二次妳買的是98萬元的12個?)105年3月17日又有條碼。(那個是内膽條碼,現在講的是寶石鑑定條碼,妳買了12個?)25萬元、36萬元。(應該是1個4.5萬元,6個27萬元, 還有1個6萬元,6個36萬元?)對。(最後一次妳說他騙妳 騙得很慘,要妳12個都換了,變成98萬元?)對,後面條碼是再叫我付98萬元。(最後12個換掉共98萬元,1個是多少 錢?)本來108萬元,除以12個。(108萬元除以12,所以1 個是9萬元?)他跟我說,我便宜給妳,便宜妳10萬元。( 妳有無去跟他質疑說,如果照這樣108萬元,1個9萬元,妳 之前買的第一批是1個4.5萬元,第二批是1個6萬元,這一批他跟妳開價1個9萬元,再給妳一點點折扣,妳有無去跟他質疑說為何這次開價這麼高?)不是,後面的98萬元是包括内膽也有條碼,寶石鑑定也有條碼,二種條碼合在一起。他的秘書黃勇豪來就說,妳外面這個寶石都做好了,裡面的内膽也要有條碼,我從頭到尾做這個條碼做了好多遍。(『請提示警卷5P69並告以要旨』有一個98萬元,訂金50萬元,還有4 8萬元,品名只有寫鑑定與條碼建檔12個,沒有妳說的内膽 條碼?)他那個是簡單打,我沒有詳細跟那個,其實我們談的就是所有的條碼要重做,可以問老闆,他就說不管裡面、外面的條碼都不對,重頭做,我給妳算便宜一點。(妳的意思是,上面沒有寫到内膽條碼,實際上是有?)對。(剛才林律師問妳說上面這個品項是對的,妳要修正成應該是不對的?)對,因為我們看這個都沒有辦法看得很清楚,他就是讓你簽一下這樣而已,我以為我當時看應該是0K的,我那個可能就要改掉。(這份的日期分別是下面的7月6日跟8月31 日,日期是對的?)這是說訂貨跟收貨,我是都看最後的貨款,最後收到。(手寫的831是對的?)對,前面那個我就 不知道。(『請提示警卷5P62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上面已經寫 到有内膽條碼建檔,數量寫12顆,而且有另外單獨的價格45萬元,剛才妳說98萬元是包含内膽的條碼,所以價格會不合理,但是現在其實内膽條碼還有一個12個的45萬元,這妳要如何解釋?妳也買了二次内膽條碼?)我這45萬元是黃光偉 還沒有來跟我確定,反正就是我還沒做完之前的,最後的98萬元是已經貨都完成了,他才再跟我說地標不對,條碼還要重做,所以條碼我就是重複一直做。(最後的那批98萬元到底有無含内膽條碼?)都有,也有内膽,也有外面的容器的條碼,通通算在一起,他就說我算妳便宜一點,本來108萬 元我算妳98萬元,妳出一半。(妳剛才說劉老闆有拿掃條碼的東西一個一個掃,他是掃罐子的條碼,還是掃内膽的條碼?)鄭文林就抱著罐子,他就一直掃。他們怎麼掃法,我只是遠遠看他們有在掃,我不知道怎麼掃法,但是問他說你最後98萬元的條碼的號碼給我,都沒有號碼。(他說條碼沒有號碼是寶石的還是内膽的?)他在掃的時候,還沒交98萬元之前,我東西都做完了,宜城的土化的灰位都進來了,他就最後這批要跟我做最後的交易了,結果老闆就去刷,刷一刷說這條碼都沒有辦法,都亂碼,妳的條碼就是因為妳的罐子、灰位換了位置,所以這些條碼才會對不上,所以沒有辦法換,就是因為這樣我才交98萬元下去,98萬元交下去就沒有下文了,就開始出事情了。(『請提示警卷5P53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下面有蓋一個方章劉耀倫,寫「代黃勇豪」,當下蓋這章的時候,現場有哪些人?)現場一定有鄭文林,我不知道陳課長有沒有在那裡,我記不起來。(當時黃勇豪即黃懷威有在?)有,一定,他簽的。(當下是否知道買家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他只說叫劉老闆,從頭到尾一直跟我講劉老闆。(劉智偉這個名字從哪裡知道的?)到最後的產品98萬元的時候一人要出一半,劉智偉才留電話給我。鄭文林說妳那麼辛苦,我叫劉老闆出一半,我就傻傻的把50萬元先匯進去公司,我一直打電話說劉老闆有沒有把錢匯進來?他好像不知道怎麼講,叫我還是去補齊,把它補齊,我們快點完件,我就再把48萬元補進來。(是到98萬元的時候劉老闆才出現?)最後這個我才知道有這通電話,我才知道他的電話,才知道要叫他什麼名字。(可是為何檢察官起訴書是說,妳在買淡水宜城墓園塔位的時候,就有一個劉智偉劉老闆,說可以把塔位位置換到宜城墓園?)因為我已經最後知道他名字,所以警官在問,我就直接講他的名字了。(這位所謂的劉老闆,不管他本人是黃光偉還是誰,妳是什麼時候第一次看到他?買哪一個產品的時候看到他的?)看到他是在105年2月1日那時候,看到他的時候應該是經文什麼 都做好了,他要來做驗收了,就是3月那一帶,真的第一次 我想不起來是在哪裡,反正他來跟我驗收慈恩緣的時候絕對有他,105年5月12日一定會看到他,他就說慈恩緣的契約不夠,要再換,就會換回來,又到105年6月13日,我已經把龍寶山的位置改成宜城的時候,這二個有看到,這個一定會有看到。(妳後來第一次看到這位所謂的劉老闆,他或鄭文林有無跟妳說,他就是當時妳跟黃懷威見面的那位劉老闆,有無說這是同一個人?)他沒有講,因為之前都是他的秘書黃懷威來,都是秘書替他簽什麼、替他做什麼,他都說我老闆怎樣又怎樣,到後來鄭文林就去請劉老闆下來了,下來我就想說應該是完成了。(鄭文林請的劉老闆,是否即黃懷威之前蓋印章的那位劉耀倫,妳不知道是不是?)當然我不知道,他那裡也蓋一個劉,我怎麼知道是不是他的名字。(妳說有一個2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這個部分妳說是交付現金卻沒有收據,狀況是如何交付的?)這我真的有點忘掉,但是我一定有錢給他,鄭文林不可能錢沒拿給他,他肯幫忙做事情,我只是忘掉是用什麼方法給的。(起訴書說是履約保證金轉訂金,有無此事?)他沒有講這樣,只說這是保證金。(『請提示警卷5P68收據並告以要旨』天璽公司有收到妳廖春美 交付的土地權狀,上面有個淡水區的土地的持分,為什麼會有這個收據?)土地所有權狀一定要有。(是妳交給天璽公司的?)對,天璽公司跟我買宜城的塔位。(妳的意思是說,天璽公司要賣宜城的塔位給妳,因為妳去用所謂1個7萬元,12個84萬元買進來的?)對。(既然如此,應該是天璽公司交權狀給妳才對,為什麼是妳交權狀給天璽公司?)他買的區塊是0000000,我自己手中有區分比例20,我自己手中 也有這塊的宜城塔位,因為買這個的話,土權一定要合併同一張,我就要拿我先前的去給他併,去申請他買的,所以我拿這張給他,拿我自己的拿給公司,公司才能夠去把它買回來的登記進去,登記在這個號碼。(要拿妳的這張才能做登記?)不是,土權是僅有一張,同樣這個地號不能二張,我手中已經有這個地號了,不能夠再開一張土權下來,所以我自己手中的這張拿去給他整理。(『請提示警卷5P58要約書並告以要旨』要約書上面寫黃勇豪,就是那位代理劉老闆跟妳簽約的黃勇豪寫的?)對。(後面的P59承購總價款1230 萬元,意思是指黃勇豪要用1230萬元買妳手中的產品?)對。(『請提示警卷5P66並告以要旨』妳剛才有講到,當時鄭文 林打了這份給妳,上面第一點有寫到「公司擔保廖小姐與劉老闆此事交易金額變更成1500萬元」,為何是1230萬元變更為1500萬元?這個意思是什麼?)那時候他簽的這樣,叫我契約要換,因為他說我紘儀的契約不能用,所以叫我要交45萬元,他要再去換,我就已經很懷疑了,就說你一直叫我拿錢出來,我現在換下去,他說沒關係,我給妳換下去,我們的價金會提昇,本來價金1230萬元,他說妳如果契約改過,我就把妳所有的價金變成1500萬元,他就這樣講,我就不相信,我去的當日是抱45萬元現金去的,我叫他一定要給我寫字條,不要一次又給我騙一次,我很生氣,才叫他要寫保證,他才去叫小姐打這張給我,我才把45萬元交給他。(第二點有寫到,5月18日24點以前沒有完成,劉老闆要給妳5%的 違約金,後來妳有無跟劉老闆要5%的違約金?)當然有,他不理。(妳怎麼跟他要?妳是跟誰說的?)不是跟劉老闆,我怎麼有辦法看到劉老闆,那都是要跟鄭文林說,我跟鄭文林說他沒辦法完成,你不是要賠償,但他怎麼可能賠償我,我沒有辦法容易看到劉老闆,是要透過鄭文林講,跟鄭文林講要用喊的。(『請提示警卷5P73自願放棄交易簽名書並告以要旨』這張書面是何情況下取得?)這張是我本人去到公司,都已經到尾聲了,我說鄭文林可以罐子給我,我叫工人來載回去,他就遞在桌子上叫簽名,這1個罐子2萬元,新臺幣24萬元,我拍起來的,要我簽,我沒有簽。(上面為何沒有天璽公司的章?)他就已經不理我了。(不然妳怎麼會拿到這張?)他就在桌子上說妳如果要拿罐子,妳就給我簽,就放在桌上。(剛才妳有提到,這些骨灰罐陸陸續續天璽公司有人叫妳加這些配件,就是因為有人跟妳買,妳中間有無懷疑過,這些配件加上去之後,如果假買家沒有跟妳買,妳有無想過這個情形?)我沒有懷疑就是因為這堆保證書,他如果叫你做一件,就給你一份保證書,說如果沒有交易要賠多少,結果要都沒有。(妳有懷疑,還是沒有懷疑?)有懷疑,但是我問他,他說不會不會,我們馬上會再幫妳找一個,一定幫妳完成。(妳這些罐子領回去之後,連妳手邊的同生前契約書,後來有無轉賣出去過?)怎麼可能賣出去。(有無人來看過?)到現在5年,我是都放在冰庫。(『請提示 警卷5P67殯葬產品換加購契約書並告以要旨』產品是妳的龍寶山骨灰位12個,另外變成12個的淡水宜城墓園,這個是換購還是加購,是妳加上去,還是妳龍寶山拿給天璽公司,妳拿回來淡水宜城?)本來他講要換購,也有把這些前面龍寶山的證書都拿過去,後來他宜城的東西下來,就跟我說這些證件妳拿回去保管,結果那個東西都還是在我這邊。(講是講換購,實際上東西還在妳手上?)對。(『請提示警卷5P4 3並告以要旨』這事實上是換購?也就是說紘儀沒有在妳手上 ?)有,紘儀我拿6本給他,他就去換6本回來,他也是隔了一段時間,我也不曉得隔多少時間,就跟我說,這是妳的東西,妳先保管在妳那裡,叫我放在我這邊。(等於名為換購,實際上妳紘儀還在身邊?)對。(妳在104年8月初時是否有接到鄭永裕電話?)對。(當時鄭永裕在電話中如何跟妳自我介紹?)我不記得了,只是跟我說,我們是什麼公司,跟妳拜訪,妳手中有什麼塔位,跟妳瞭解一下。(就是說要約跟妳拜訪,想要瞭解妳手上的塔位?)對。(你們後來約見面時,鄭永裕有跟妳做什麼事情?)之前就一直新聞報導說,龍寶山的位置現在不是很明朗化,有一些糾紛,我就跟鄭永裕說新聞報成這樣,真的可以賣喔,他跟我說,反正妳有土權,都有東西,絕對可以賣,怎麼可能不能賣,他跟我這樣說,只有這樣。(他當時有無幫妳介紹買家?)沒有,因為他說東西我幫妳抄回去,就叫那個妹妹抄回去,我如果有找到再跟妳說。說也不是他來說的,這邊的公司,蔡長谷說阿姨我們有幫妳找到,我要跟妳拿罐子。他就沒有再下一步了。(他只有一開始去拜訪妳時有出現,後面就不是他了,後面就是妳講的是蔡長谷?)對,他們一陣子一陣子都不同的人來。(他當天跟妳見面時,有請小姐抄妳骨灰塔位的相關資料,就抄那些資料回去?)對,他只有這個動作。(有跟妳說如果有找到買家,公司會跟妳聯絡?)當然,既然是出來跟你拜訪,他說我如果找到再跟妳聯絡,但聯絡的就不是他本人了。(當下有無請妳簽任何資料或契約書?)沒有,他只有叫妹妹寫一寫,叫我簽名說這是我的東西。(有無跟妳收取任何費用?)沒有。(妳剛才說後面都不是鄭永裕?)他都沒有出現過。(妳後來再跟天璽公司的蔡長谷、陳佑昌、鄭文林等人有接洽時,還有無見過鄭永裕?)沒有。(後來妳就從來沒有看過鄭永裕?)對,我沒有看過,他也沒有電話跟我講什麼,都沒有談過。(他也沒有跟妳談塔位、骨灰的事情?)沒有,他沒有。(都沒有再跟妳談過?)後面就沒有看到他了。(後面的事情都沒有遇過他?)對。(『提示警卷5P12倒數第2行-13第4行並告以要旨』妳回答 「104年8月初有一個自稱鄭永裕的主動打電話給我,在電話中他先告訴我,他在網路看到我有一些龍寶山的骨灰位,並詢問是否委託他們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來賣,幾天後鄭永裕跟一名年輕的女孩到我家圓環南路的85度C與我碰面,當 時他們先抄我手邊要賣的骨灰位資料,說要回去找買家,並找買家後會主動跟我聯絡。」,所述是否實在?)對。(當時一名年輕的女子跟著鄭永裕去跟妳碰面,這名女子是在庭的哪一位小姐?)黃靖媚。(黃靖媚當時在場時,有無跟妳說什麼事情,或對妳的資料有所抄錄?)她完全沒有講話,她就是鄭先生跟她講什麼,妳去給她抄一抄,抄完就走了。(鄭永裕叫黃靖媚抄妳手邊的資料?)對,鄭永裕叫黃靖媚抄起來。(她是抄妳什麼資料?抄骨灰位的資料?)對。(鄭永裕有無表示黃靖媚在天璽公司是做什麼工作?)都沒有,他只是來說,我是來跟妳瞭解妳有什麼,沒有說他們是什麼工作,都沒有。(除了黃靖媚跟妳抄骨灰位的資料外,在妳被騙的案件中,黃靖媚有無做什麼事情或打電話給妳,種種之類的其他行為?)他們二個自從第一次碰面之後,就沒有任何接觸。(『提示警卷5P13第4行後面並告以要旨』「約 莫一、二個星期後,有一個自稱蔡長谷的業務員主動打電話給我,告訴我找到骨灰位的買家,並稱買家一次要買6套,1個骨灰位配上1個牌位、1個骨灰罐1套,但條件的話,要先 看骨灰罐的材質。」,所述是否實在?)對。(蔡長谷之所以會跟妳聯絡,是因為鄭永裕、黃靖媚來跟妳抄妳骨灰位的位置之後,才有辦法跟妳聯絡?)對。(『提示警卷5P13最後一行並告以要旨』「當時9點50分的時候我依約到他們公司 之後,那個買家麥老闆也進到他們公司,起初他看了這個骨灰位跟骨灰牌的憑證,當下說沒有問題,後來看了骨灰罐說沒有鑑定書,所以沒有辦法交易。」,當時妳所指的麥老闆是在庭的哪一位?是否是被告孟祥文?)現在跟他原來那時候的臉怎麼長得不一樣。(『提示警卷5P35照片並告以要旨』 當時妳有指認相片中之人是麥老闆,是這個人沒錯?)對,他都背一個包包。(他告訴妳說他是麥老闆,他有無跟妳說他的真名是孟祥文?)沒有。(『提示警卷5P24第8行、P28並告以要旨』妳說「我和黃勇豪在天璽至少看過三次,他身材瘦高,大概170公分,劉智偉也在天璽見過三次,他40多 歲,也是痩高。」,因此妳在警卷5P28的照片中有指認黃光偉、黃懷威,妳指認黃懷威就是黃勇豪,劉智偉就是黃光偉?)對。(請現場指認黃光偉、黃懷威?)都對。(『提示警卷5P53塔位墓園買賣履約契約書、P60104年3月4日契約書並告以要旨』P53有一個20萬元劉耀倫「代黃勇豪」,劉耀倫 的印章是誰蓋的?)黃懷威手中帶他老闆的印章來蓋的。(就帶劉耀倫的印章來蓋?)對,他當天就簽名,寫個代,然後蓋章。(妳從頭到尾有無看過劉耀倫本人?)那時候都是黃懷威出現,所以在簽這張什麼都沒有看過,在這一陣子都是他出面。(「代黃勇豪」這個字的確是黃懷威自己寫的?)對。(P60買方黃勇豪的字樣是誰簽的?)也是黃懷威本 人簽的。(黃光偉是否自稱他是劉智偉先生?)沒有直接這樣講,好像是要打電話的時候,他留一個這樣的資料給我。(要打電話的時候,他當面留這個資料給妳,留他是劉智偉,電話是這個?)對。(『提示警卷5P85並告以要旨』105年5 月13日50萬元匯款單,匯款人廖春美,這是妳自己匯款的?)沒有錯。(妳匯款是做何使用?是支付哪一筆款項的,是否骨灰罐刻經文那筆?)很可能是經文,只有經文剛好一筆50萬元,這個有一點久了,看到只有經文跟它是數量、金額一樣。(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妳被騙的金額是509萬元,妳堅 稱是529萬元,檢察官在起訴書提及,其中妳有支付保證金20萬元,妳用保證金來支付内膽原本妳要付的25萬元,妳另 外再匯5萬元,認為這筆保證金是因為妳後來有刻1個内膽25萬元,妳拿保證金20萬元來抵内膽的20萬元,少5萬元,所 以妳才又付了5萬元,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有何意見?)那 麼久了,那時候講的可能比較正確,現在那麼久了,大概是這樣還是怎樣,我記不起來了,但是我們買賣沒有成,應該是保證金要還給我。(當時黃勇豪有無跟妳說他的真名叫黃懷威,而不是黃勇豪,是因為算命的告訴他說要用黃勇豪會比較好,所以他用黃勇豪的名義來跟妳進行本件的行為?)都沒有解釋這個。(如果知道黃懷威是假用黃勇豪的名義來跟妳進行本件交易行為,妳是否會同意跟他交易?)當然不會。他用另外一個名字就不是他本人,就是有欺騙的行為。(黃光偉有無跟妳說他的真名是黃光偉而非劉智偉?)都沒有。(如果妳知道他是假用劉智偉的名義來跟妳進行交易,妳是否願意跟他交易?)我不會。(黃光偉有無以劉智偉的名義,跟妳交易時在相關文件簽立劉智偉的名字?)好像沒有。沒有印象有簽什麼,但是他有留一支電話說他就是劉智偉。(劉智偉的名字有無寫在他留電話的紙張上面?)也沒有。(他只是口頭上這樣講?)對,因為我為了要跟他聯絡,就快點寫上等語(見本院卷12第220至第273頁)甚詳。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廖春美支付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內膽、生前契約、履約保證金、骨灰罐刻經文、內膽製作條碼、淡水宜城墓園等不同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廖春美逼於無奈,為求成交及避免履約保證金遭沒收,遂勉強應付,以期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趁此不斷詐騙被害人廖春美之財產;期間陳佑昌2次 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 定書」交予廖春美而行使,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廖春美、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後廖春美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09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 玟、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等人頻繁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 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 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鄭永裕、蔡 長谷、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懷威、黃光偉、黃上茹、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廖春美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1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卷5第20頁至第2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5第25頁至第2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見警卷5第30頁至第31頁)、指認照片1(見警卷5第22頁至第23頁)、指認照片2 (見警卷5第28頁)、指認照片3(廖春美指認)(見警卷5 第32頁)、手寫被害金額明細(見警卷5第33頁)、被告鄭 永裕、被告鄭文林、被告陳佑昌名片影本(見警卷5第34頁 )、貨品訂購單(見警卷5第35、38、42、47、52、54、56 、62、64、69、71、72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5第36、39、48、51、55、61、63、65、70頁)、履約保證書(見警 卷5第37、41、46、50頁)、匯款違約立據(見警卷5第40、45、49頁)、殯葬產品換購合約書(見警卷5第43、67頁) 、轉換同意書(見警卷5第44頁)、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 書(見警卷5第53頁)、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見警卷5第57頁至第60頁)、收據(見警卷5第68、74至76、79、84頁) 、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見警卷5第73頁)、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見警卷5第77至78、80至83、86頁)、存款單及匯 款單影本(見警卷5第85頁)、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 認證書(見偵卷5第167 頁至第178頁)、履約保證書(見偵卷5第179、181、184、186頁)、買賣合約書(見偵卷5第180、182、187至188、190至193、196頁)、轉換同意書(見 偵卷5第183頁)、殯葬產品換購合約書(見偵卷5第185、194頁)、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見偵卷5第189、198頁)、收據(見偵卷5第195、206至207、209、217、222頁)、 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見偵卷5第197頁)、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見偵卷5第199頁至第202頁)、匯款違約立據(見偵 卷5第203、210、213、215頁)、手寫被害金額明細(見偵 卷5第204頁)、保管單(見偵卷5第205、212頁)、貨品訂 購單(見偵卷5第208、211、214、216、218至221、223至224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5第225頁至第236頁)、匯款申請書(見偵卷5第237頁至第248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 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懷威、黃光偉、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沈崑斌部分(陳佑昌、不詳姓名已成年男子、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陳佑昌、鄭丞祐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 ㈢、⒊⒇、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 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沈崑斌,使其信以為真,因而受騙,損失1萬8000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沈崑斌於偵查(見偵卷5第137 頁至第138頁)及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13第90至第104頁)證述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 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 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 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 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 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 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陳佑昌、鄭丞祐等人,以前詞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沈崑斌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104年4月20日你是否有到天璽公司討論你購買骨灰罐的事情?)有。(當天你是跟誰到天璽公司會面討論此事的?)首先在104年3月開始講起,3月的時候是陳佑昌他去找我,差不多一個禮拜去找我一次 ,差不多找三、四次,三、四次都談塔位的問題,一次他問我說,你那個塔位要賣多少?我說我也不知道行情,那是以前我父親的,現在移開了,那邊變成空位,我就說,你要買多少?他說他要找買主,問買主看多少要買,結果他一次就一次的價格,都不一樣,一直調,調到最後就是現在講的4 月,104年4月他跟我說有買主了,陳佑昌叫我到鄭文林那邊,到他們公司去跟要買塔位的人見面,他說那天的差不多1 點,我12點多就到了,後來等等等,等到差不多1點初的時 候,那個人到了,大家形式上先介紹一下,介紹的時候我也沒聽清楚,他介紹那個要買塔位的人的名字,我也忘記了,他跟我說那個塔位要買差不多30幾萬元,我想說好啊,可是他的要求,他說有附帶一個要求,要買一個骨灰罐送給他,我想一想說,骨灰罐,塔位30幾萬元,就想說好,算了,我說好,我就買骨灰罐,他跟我建議說,對方說那個骨灰罐不能太便宜,如果太便宜的話他可能不接受,他又跟我說沒關係,我們臺中市政府有補助,好像是6000元還是8000元,我忘記了,他說臺中市政府有補助,我說那我要再出多少?他說你再出1萬8000元,反正你就是那個骨灰罐要2、3萬元, 他才會看重,我想說好,那我就出1萬8000元,加上他所講 的市政府補助,我說好,我明天領錢給你,後來陳佑昌到我家裡去,我把錢領給他,我有收據,買骨灰罐的收據,這樣講完,他說那個買主說要買,結果買主跟鄭文林說,對方就說我這邊,他的骨灰罐有沒有經過鑑定?重點就在這裡,我說要鑑定,我沒有聽過要鑑定,他說骨灰罐是要白玉石,要鑑定,我說這樣子,那鑑定的話要多少?他跟我說差不多要5、6萬元,我說哪有這個道理,我買一個骨灰罐才1萬8000 元,加上補助,也差不多2萬多元,他說要鑑定玉石要5萬元,我就一直想,結果就這樣講說,那要找誰鑑定?鄭文林跟 我說,我們可以幫你拿去鑑定,對方,就是那個要來買的買主就說,我就是要鑑定,你跟賣主他談好,再來跟我談。他就回去,他就走了,差不多10分鐘的時間,我想說要鑑定5 萬元,我一直想說好像不太合理,我說那我考慮看看,我就走了,我們到那個時候就沒有再聯絡了,就這樣沒有再聯絡,這個問題我一直在心裡頭想想想想,等到105年10月20日 ,好像22日還是20日,吳檢察官抓到他們這個犯罪集團,報紙就登出來了,我差不多每次都會到我們潭子的圖書館去看報紙,就被我看到,我心有不甘,想說這個事情已經暴露了,我就想說到警察局去報案。(你說你去報案,後來受騙損失多少?是1萬8000元嗎?)對。(你說鄭文林當初有跟你 在討論,用28萬元價格買你的塔位,還有附贈骨灰罐?)28萬元是好像不知道第幾次了,最後跟買主見面的時候,他說有30幾萬元,我想說怎麼每一次都不一樣的價格,我就心裡在想,他說要鑑定還要再5萬元的時候,我開始想到,這可 能有點不合理實際,好像有點詐騙的行為了,可是又沒有辦法證實他是詐騙,所以我就說我回去考慮看看。(當初你104年4月20日跟他討論的事情,是否有另外一名不詳的男子自稱是買家?)對啊。(你在104年3月間,手上總共有多少個骨灰罐、骨灰位跟生前契約?)不是骨灰罐,是塔位。(總共你有的數量?)只有一個塔位。(你這個塔位是跟誰購買的?)那個塔位是以前我父親去世的時候,我姐姐買的,我姐姐嫁出去了,就她買,我也不知道,那個時候我記得我年紀還不大,這個事情不是我在處理,她買這個塔位給我父親用,用以後,等到100年還是幾年,我把我父親的塔位空出 來,我把他移過去跟我母親在一起,她是墳墓的。(當初你姐姐購買塔位的目的是為了自用,還是要投資?)我父親要用的,我父親過世用的,現在空出來了。(你剛剛說到,104年3月間天璽公司有打電話給你,還是你打電話給天璽公司?)陳佑昌先打給我,好像是過年後的第二個月吧,就是那個時候。(是否記得他在電話中如何自我介紹?)他是沒有什麼介紹,他跟我講的意思是說,你是有一個塔位要賣不是嗎?我心裡想說怎麼知道,這個我不想問他,我就說有啊,因為我那個塔位已經空出來,我就直接跟他說,你要買塔位,我有啊,一個塔位啊。(是否記得他在電話中還有無跟你講其他的内容?)他只是跟我說,那個塔位你要賣多少?我當初說的就是剛剛講的,那個是我姐姐買的,我也不知道,他說你要賣多少?我說當初我有聽我姐姐講,她好像是買6 、7萬元還是買多少,很久了,他跟我說好,我回去跟我們 老闆鄭文林談看看,看有沒有買主要買,他要做中間人,再過差不多兩、三天或者隔天,我不記得了,這個事情已經很久了,要記記不起來了,反正他就這樣來來去去、來來去去,差不多有三、四次。(剛才有提到說買主願意用28萬元跟你購買,『請提示警卷5P90背面並告以要旨』第2行的部分你 有說到「後來他跟我說有買主願意用32萬元向我購買」,這個部分好像跟你剛剛所述的金額不太相符,為何會如此?)本來是28萬元,反正很多次,我就說過,他價格一直調,調到,說真的現在也經過那麼多年,我記憶力也不是很好了。(所以是以現在講的為主,還是那時候講的為主?)那個時候28萬元,好像是最後一次跟買家談的時候,買家沒有講多少。(電話中的時候?)不是,是在他們公司的時候,是約在公司談的,他還沒有來的時候,鄭文林跟我說這個買主,意思是說32萬元,就是30幾萬元要買,他要求要有一個骨灰罐。(你在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的時間點,你有無印象?)怎麼記得,那麼多年。(當時有誰在場?)沒有,我們是住公寓,要到大樓的會議室,會議室只有我們兩個,我們守衛室在另外一邊,不可能在這邊。(是說在天璽公司的時候?)也就是鄭文林、陳佑昌,我們三個人在那裡講而已。(第一次見面時他們兩人有無給你名片?)重點是在他叫買家來的時候,重點是在那裡,我才覺得有受騙的感覺。(前面買骨灰罐的時候沒有?)前面買的時候,有一次我有要求陳佑昌,我就有點懷疑。(現在是問你在天璽公司第一次見面的時候,他們兩人有無拿名片給你?)第一次我們沒有兩個人見面,第一次只有陳佑昌跟我見面而已,他跟我談三、四次,最後才去跟鄭文林談。(第一次在公司你只有跟陳佑昌見面而已?)不是,在我們家,他是到我家去。(總共在公司見面幾次?)至少,連買骨灰罐也有三次吧。(第一次的話,有誰?)第一次是他本人跟我,從電話中講完,他就說要過來找我。(第一次在公司的時候,有誰跟你在現場見面?)只有陳佑昌。(陳佑昌當時有沒有給你名片?)陳佑昌我是看他人覺得蠻老實,要騙人的話他臉上會寫騙字嗎?不可能。(所以有無給你名片?)名片他有給我。(是否記得那次第一次在公司見面談話的内容為何?)不記得了。(你當時有沒有決定要購買何種商品?是骨灰罐嗎?)只有骨灰罐,要買骨灰罐的時候,他說我們可以提供你骨灰罐,你加上市政府補助的,2萬多元這樣就可以,我說好啦,沒關係 ,那我就明天領錢給你,領1萬8000元。(骨灰罐你們決定 後來的價錢是1萬8000元?)骨灰罐是只有一次而已,他講1萬8000元,我就說好,1萬8000元,我就買。(你有無交付 給他1萬8000元?在何處交付的?)有,現金交給他。(在 公司的時候?)不是,好像在我家。因為在他公司談的時候,他是談到1萬8000元,我說我現在身邊沒有現金,明天你 過來拿,我領給你,他隔天就過來我家拿,他也有寫一個收據,前面交易都很正常。(『請提示警卷5P99收據並告以要旨』你剛剛所說收據是否是這份?)對。(這是誰開給你的?)是陳佑昌拿給我的。(他開給你的時候,你有無確認過上面的金額是否正確?)有。(他開的日期是下面這個日期104年4月20日?)對。(『請提示警卷5P90背面並告以要旨』 你這邊有說到,104年4月24日你有交付給陳佑昌1萬8000元 ,並簽立買賣合約書,為何會與剛剛的日期不符?一個是104年4月24日,為何一個是104年4月20日,為何日期會不一樣?)這樣講我就想起來了,104年4月20日就是我說的三、四次的交談時間,交款日期就會不一樣了,因為他交款日期是,我就說他有經過很多次我們約談,叫我現在記起來哪一次、哪一次,我實在,現在就是以他簽約那個,我錢就拿給他了。(是以收據上面的繳款日期為主?)對。(『請提示警卷5P90背面並告以要旨』你說「我是在天璽公司與陳佑昌當面交付1萬8000元」,你偵查的時候是說在天璽公司交的, 與你剛剛所述在家中交錢,好像有不符,你如何解釋?)我記得寫收據的時候是在我家,應該收據和交錢是一起。(是在公司嗎?因為你這個時候是說在公司,跟你確認到底是什麼狀況?)反正這個中間我也拿過我塔位的證明單,這個中間隔那麼久了,不太清楚了。(那時候是比較接近事發的時候,是以現在講的為主,還是那時候為主?)不知道,我記得這個收據好像是在公司寫的,還有一個收據是我跟他在我家寫的,他給我,我好像記得是一張條子,不是剛剛提示的那一張。(你剛剛說的那份條子的收據有無帶來?)也不知道丟到哪裡,我有交給警方。(你交給警方的就是提示的這份收據,但你剛剛說有另外開一份給你?)那張不知道跑去哪裡了。(為何會開你剛剛說的那張收據?)我想說要確定你拿我的錢了,有可能是怎樣?我現在想,有可能我那張收據寫好,他有再約的時候,可能到他們公司拿骨灰罐的時候,他再開一張收據給我,因為那張是便條紙,到公司的時候他才開正式的單子給我,我想是這樣子,應該是這樣子沒有錯,因為我記得是有一張條子,我想說我們金錢交易,要有一個憑證,我就說不然你寫個什麼寫一下,好像就有一個條子,最後到他公司拿骨灰罐的時候,錢拿給他的時候,都錢拿給他了,在公司拿骨灰罐的時候才有那張收據,才會日期不一樣。(你剛剛稱有一位買家在天璽公司,你有無請那位買家出示任何身分證件確認他的身分?)沒有。重點就在這裡,我進去的時候他只是跟我在那裡很簡單的介紹,他是某某誰、某某誰,他是誰誰誰,他就跟鄭文林兩個人在交談了,就沒有我的事,在那邊他跟他說,鄭先生,我要買這個塔位,你要給我骨灰罐啊,要附送骨灰罐,說好了,骨灰罐他一定指定要什麼型的骨灰罐,不能再便宜,我想說好,說好,骨灰罐買了以後,他說那要鑑定,你不鑑定我怎麼知道那是白玉石骨灰罐,他說要鑑定,我說要鑑定喔,我想說這個事情怎麼到現在這樣才跟我說要鑑定,我問鄭文林說那鑑定,這個時候我在考慮,買家這邊跟鄭文林說,你們先談,你們談好再跟我談,你們談好說多少,你們自己去喬,我有事我要先走了,他從進來到出去,差不多10幾分鐘。(那個買家有無說他姓什麼?)買家他介紹的時候,我就忘記了,我只知道他身材看起來魁武,算起來還年輕人。(他有無說你買骨灰罐之後,他願意以何種條件跟你購買?)他跟鄭文林講,又沒有跟我談,這個價格問題都是他跟他談,我的意思是說,反正我的塔位能夠賣出去就算了。(你如何確認你購買骨灰罐之後,那個買家一定會跟你買?)骨灰罐是鄭文林要幫我買,意思買家說你要賣我塔位,可是你要附送骨灰罐,變成這樣子,骨灰罐我又不知道哪裡買,所以鄭文林跟我說我們可以幫你處理。(買家有無跟你說,你附送骨灰罐之後他一定會跟你買?)那個時候不是買家跟我談,都是他們。(買家有跟你講到話,還是沒有?)沒有跟我講到話。(你的骨灰罐後來有取回?)對,取回。(你總共被編的金額多少?)損失金額不大啦,1萬800元而已,1萬8000元我就 想想說,算了啦。(你見到那位買家的時候,那位買家有無說他姓什麼,或是另外在場的陳佑昌有無說他姓什麼?)只有鄭文林介紹,陳佑昌也只是在旁邊,鄭文林說這位是買家某某人、某某人。(是鄭文林跟你介紹那位所謂的買家某某某?)對,只有這樣介紹,很平常的介紹而已,我想說反正我聽聽就算了,我聽聽就想說,反正我是賣你塔位,又不是要跟你做朋友,幹嘛知道那麼多。(要加購骨灰罐,是因為鄭文林要幫你賣給那個買家,現場鄭文林要你加購骨灰罐,他說買家會這樣跟你買,買家有無在現場?)當時都沒有。(講這句話的時候,是你所謂的買家已經匆勿離開之後的事情?)不是,這個中間都是陳佑昌跟鄭文林兩個跟我談而已 ,到最後,只有一次10幾分鐘的見面有那個買家,到最後那個才出現,出現的時候,這中間買家也沒有說要多少買,他也沒有講,都是鄭文林在講的,我想說反正你講的,你看怎麼處理都沒關係,反正他一次、一次的價格都不一樣,要叫我怎麼去鑑定那個價格。(既然那個買家也沒有跟你講到話,他也沒有做自我介紹,你為何會相信他是買家?)我就相信鄭文林。(因為鄭文林說的?)他介紹的。(當時你說那位買家出現短短10分鐘的期間,陳佑昌在現場有無做說明或介紹?)我就說陳佑昌在旁邊,又沒有講幾句話,都是鄭文林在講比較多。(後來買家是用什麼理由離開現場的?)很簡單,他問鄭文林骨說灰罐有沒有經過鑑定,鄭文林說目前沒有,你要鑑定的話,我們可以做,買家就跟他很乾脆的說,那等你鑑定,你拿一個骨灰罐給我,你說白玉石罐,我就相信嗎?(你說買家問鄭文林有做鑑定嗎?所以這次買家是見第二次面?)第一次,我就說只有那10幾分鐘而已,第一 次又最後一次。(只有最後一次的10幾分鐘而已?)對。(那次10幾分鐘買家還在現場的時候,你有無決定要買骨灰罐了?)骨灰罐已經先前就買了,他先前就跟我說,對方買家說要附送一個骨灰罐,他說骨灰罐買了以後,他們還要再聯繫,他說鄭文林跟我說買家現在出國幾天,他說一、兩個禮拜才會回來,叫我等通知,我說好,就等通知,等到他回來,鄭文林才跟我說買家回來了。(你在鄭文林、陳佑昌見面的時候,買家出現短短10分鐘就離開,那次見面的當下其實你已經買了骨灰罐了?)先前就買了骨灰罐。(『提示警卷5 P90-93並告以要旨』這兩次做的筆錄講的話是否都實在?)實在。可是裡面有一條說買家有看過骨灰罐,但是買家沒有看過骨灰罐,其餘我在警詢講的都實在。(如果你今天講的話跟以前警詢說的不一樣,要以什麼時候說的話為準?)以警局所說的話為準。(『提示警卷5P98、P99買賣合約書並告 以要旨』)先簽的是P99的收據,他是要到公司才那一張給我 。(誰先拿這張收據給你?是陳佑昌?)是。(你105年12 月16日有到地檢署製作筆錄,當時說的話是否實在?『提示偵5卷P137-138並告以要旨』)實在等語(見本院卷13第90至 第104頁)。 ⒊依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沈崑斌購買骨灰罐,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沈崑斌為求成交,因而同意給付上述費用之款項。嗣由不詳之成年男子假買家,偽稱: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云云,被告鄭丞祐亦佯稱:公司可代為鑑定,1個5、6萬元云云,因被害人沈崑斌拒絕,鄭丞祐即藉故取 消交易,經警方通知沈崑斌始知受騙,受有1萬8000元之損 失。且被告鄭丞祐、陳佑昌等人,以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沈崑斌遭詐騙時間不同 ,但因與被告鄭丞祐、陳佑昌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陳佑昌之前揭自白、證人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陳佑昌等人確有證人沈崑斌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昭昭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5第94頁至 第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5第94頁至第95 頁)、指認照片(見警卷5第96頁至第97頁)、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5第10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5第10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沈崑斌)(見警卷5第102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5第98頁) 、收據(見警卷5第99頁)等附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七 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李金再部分(被告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孟 祥文固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 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2所載云云。訊據被告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黃靖媚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1所示云云。被告鄭永裕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⒈⒊⒋⑷所示云云。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⑾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 、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李金再,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7萬元等事實 ,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李金再於偵查(見偵卷8第2頁正反面)及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2第120至第148頁)時結證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 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 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 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 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 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李金再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你所說的7萬元交付,是要付什麼錢?是給現金 各4萬元及3萬元交給他人?)陳佑昌。(當初是否以一個3 萬5000元的價格,將兩個骨灰罐送鑑定製作條碼?)是。(你交付4萬元及3萬元,用現金交給陳佑昌?)他來我家拿兩次,是現金。(陳佑昌是否有交付寶石鑑定書兩份給你?)有,是最後錢拿去之後,才交付兩份鑑定書。(陳佑昌是否又跟你說,買家要求其餘六個骨灰罐還要再鑑定,還有製作條碼?)對。(後來有無照這樣履行?)沒有。(什麼原因?)時間很久了,不記得了。(是否後來你有跟他拒絕,所以跟他才取消交易?)一開始是有去天璽,有一個假買家,去那裡跟他談,他說他要買,後來談一談,談沒三句話他就說有事情要走了,後來才沒有交易成功。(你當時是105年9月1日到天璽公司,有一個買家麥先生的人?)對。(之前 在104年7月,天璽公司的人是否有跟你聯絡塔位要出售的事情?)對,鄭永裕跟黃靖媚兩個人騎摩托車去我家。(那時是否有簽立所謂的委託銷售同意書?)對,三個月。(後來蔡長谷是否有到你住處,把你的骨灰罐提領到他公司?)有。(主要蔡長谷去那邊,是要確認塔位的憑證及生前契約?)太久了,都不記得了,蔡長谷先去,後來才陳佑昌,陳佑昌來拿錢。(你剛剛說麥先生即是在庭被告孟祥文?)對,他都帶一個斜背包。(他說是買家麥先生?是誰說的?)不知道是蔡長谷或陳佑昌,他們兩個其中一個說的。(當初你有無跟自稱麥先生的人討論事情?)講不到三句話,他就說有事情走了。(麥先生當初有無跟你說塔位的價格差不多多少?)好像不是他講的,是陳佑昌或蔡長谷說的。(關於此案,你之前在警訊、檢察官那裡都有作證,講的話都實在?)實在。(内容看完之後,有照你的意思記載,所以你後面有簽名?)對,有簽名。(你在104年7月間手上有多少個骨灰罐、骨灰位跟生前契約?)退休時到9月有8個,其他的沒有。(總共有多少個?)合起來就是8個,那8個也是鄭文林前面賣給我的。(有無生前契約?)有,但是這次好像沒講到,鄭文林講話很厲害,他給我騙好幾次,不是騙這次而已。(購買的目的是為了投資還是自用?)被人騙的,被他騙的。(104年7月間有無天璽公司的人打給你?)鄭永裕跟黃靖媚打電話,來我家,我有留名片,我去警局做筆錄的時候,有留名片在那裡,假不了。(問他們是如何自我介紹的?)忘記了,資料好像是鄭文林拿給他們的,很久以前鄭文林就給我騙一次了,這次給我騙第二次。(你記得你剛剛說的那兩位在電話中如何跟你說的?)他打電話來就說我是不是有那些東西,我說有,就來我家了,下午3、4點來的。(是否記得幾號?)不記得,太久了。(當次你們見面談什麼内容?)談塔位買賣。(你第一次到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時,是在何時?)下午,知道是下午而已,不知道哪一天,那天有叫一個假買家來,就是那個(手指被告孟祥文),他都背一個斜背包來。(那次見面時,除了陳佑昌以外還有誰在場?)他們一層樓有隔好幾個房間,鄭文林在裡面,跟第一次看到的鄭文林不一樣,跟我以前看到的臉都不一樣。(第一次是陳佑昌跟買家在場?)對。(第一次會面時,陳佑昌及買家兩人有無給你名片?)假買家沒有,陳佑昌有,在警察局裡面我都有拿名片給他們影印,都不會假,都是真的。(你有無跟你剛剛所稱的買家,要求他本人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沒有,因為東西要買賣,沒有懷疑麼多。(你剛剛所稱的買家,有無表示他願意用什麼條件跟你購買?)跟先前的沈崑斌一樣,都是說那看了有喜歡,還要再拿一個玉石骨灰罐,骨灰罐看好之後說要鑑定,他們一貫詐騙的作風都是這樣騙的。(他有無表示要用什麼條件?)他起先來我家拿走罐子,還騙我,人家寄放在公司,叫我要去領回來,再來我家給我拿走,那種人很可惡,可惡到極點了,人家寄放在罐子公司好好的,就騙我拿回來,再給我拿走,才又要鑑定,鑑定又要錢。(罐子是誰拿去天璽公司的,你有無印象?)好像是陳佑昌的樣子,不記得了,那時候是陳佑昌跟蔡長谷兩個,蔡長谷先來的,之後再陳佑昌來,他們兩個不知道誰給我載去的,我不記得了。(他們兩個其中一人?)對。(載幾個?)8個。(你剛剛所稱的麥先生有無說要買 幾組?)起先好像說要8組,後來才鑑定兩個。(你當下是 否有決定要購買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的部分?)對,說要有鑑定,是玉石的才要。(你是買兩個?)去鑑定的是兩個。(一個多少?)那時候我記得他跟我拿9萬元,後來有證據 ,我找到證據,只剩7萬元而已。(『請提示警卷5P161收據並告以要旨』是誰開立給你的?)陳佑昌拿給我的沒有錯。(開的日期上面的日期104年9月3日?)對,沒有錯。(上 面的金額4萬元是否正確?)正確。(買的東西是寶石鑑定 書跟條碼建檔,是否正確?)對,正確。(為何會開這個收據給你?)因為我是分期給他的,他一次要拿很多錢,我沒那麼多錢,我要分期。(這4萬元是什麼錢?)好像是鑑定 的錢。(旁邊是寫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到底是如何?)兩個一起。(這是全部的錢?)沒有,我記得我是給他9萬 元,有證據的才剰7萬元而已。(4萬元是什麼錢,是訂金還是尾款?)其中之一,我分好幾次給他。(尾款14萬元整是何意?)尾款也沒有給他,他們要鑑定8個,我只給他們鑑 定兩個,鑑定要很多錢,後面說鑑定好要買兩個,也沒有,我被詐騙集團一樣一樣的騙,他們不一次說好,就這樣起先跟你講一下、一下,一直給你秦(台語)、一直給你秦(台語),勤(台語)到後面傾家蕩產,這些詐騙集團非常的可惡。(本來8個是多少錢?)後來就鑑定剩這樣而已,後來 沒有給他,就不了了之。(本來約定鑑定8個,是4萬元加14萬元共18萬元?)好像不是,一次4萬元、一次3萬元,尾款沒有,我沒有給,就不了了之。(為何會寫這個尾款?)它就要這麼多錢,它要很多錢。(是否8個18萬元?)對,好 像是這樣。因為詐騙集團很可惡,都慢慢給你勤(台語)、慢慢給你勤(台語),勤(台語)到人家沒錢了,勤(台語)到人家的條件不好了,他就說這個案件不成立,不存在,他們就跑了,這都詐騙集團一貫的作風,這些詐騙集團要把他們抓去關久一點,不要放他們出來。(『請提示警卷5P162 收據並告以要旨』你剛剛說到3萬元的部分?)對,我記得9萬元,後來我找到證據,只剩7萬元而已。(這3萬元是什麼?)這其中一次,我記得拿好幾次,這是其中一次,一次4 萬元、一次3萬元。(這是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的錢?)對 ,陳佑昌去我家的時候說的多好聽,說比他父親還要親,都叫的很好聽,很可惡啊這個。(是陳佑昌開給你的?)對。(開的時間是上面的104年9月15日?)沒有錯。(『請提示警卷5P163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下面部分的訂購人跟收貨 人有你的簽名,是否你親自簽名的?)對,沒有錯。(簽的日期是上面的104年9月15日及104年9月23日?)對,沒有錯。(是在天璽公司簽的?)好像是在我家拿的。(簽的時候你有無確認過上面的訂金4萬元、尾款13萬元,買鑑定跟條 碼建檔,總共是兩個,所以總共是7萬元?)對,確認。( 你有無確認過下面第2行,「且訂購人於收貨時已充分檢查 ,並確認以上產品均無毁損」的字?)他們寫的這麼多都是字小小的,哪有時間看那個,他們都在騙人,詐騙集團都印那最小字的,印最重要的印在那裡,比較重要的都不要印大字一點,都不重要的印很大字,重要的印小小字,那是詐騙集團一貫的作風。(這個時間你有無看到?)那要怎麼看?那時候沒有看到。(『請提示P164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下 面甲方有你的名字,是你簽名的?)是。(簽的日期是上面的104年9月23日簽的?)對,這都沒有錯。(上面有記載,買的產品是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共兩個,這個數字跟金額、數量是否正確?)數量是對的。(有沒有看到下面第七條有寫到,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乙方亦不代表甲方...投資 風險」?)為什麼要印那麼小字,不要印大字一點?詐騙集團要詐騙也俐落一點,每樣都這樣印最小字的叫人家看,重要的都不印大字一點,這沒有看到,條款那麼多,都那麼小字。(『請提示偵卷8被害人偵訊筆錄P2並告以要旨』第3行你 說「我好像有三次,但只找到兩次的收據」,這是何意?)我記得有9萬元,他跟我拿9萬元,我找到的收據,只有拿到7萬元的收據而已,2萬元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你剛剛說是9萬元,為何剛剛提示的買賣合約書、收據跟訂購單,上面 所載的價金部分總共是7萬元,跟你所說的9萬元不符?)對,我就是在懷疑,我記得是9萬元,我找到的收據只剩7萬元而已,我說好幾次了。(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總共買多少?是7萬元還是9萬元?)我記得是9萬元,拿到的收據證明 只剩7萬元而已。(哪一個是正確的?因為你剛剛有確認過 說金額沒錯?)對,以收據為準。(所以是以7萬元為準? )對,7萬元為準。(證人最後有無收到寶石鑑定書和條碼 建檔?)有,那都是假的。(『請提示偵卷8P40、P41並告以 要旨』這邊有寫你的名字,是否你提供給法院的?)對,我提供給法院的。(這是他們給你的寶石鑑定書、條碼建檔的正本?)是,他們給我的,他們給我的,去書局買一份10元、20元而已,他們都給人騙很多錢。(這是誰給你的?)天璽給我的。(給你的日期,是上面的發證日期2015年9月17 日給你的?)對,沒有錯,那日期都沒有錯。(你後來是有收到這兩個?)有,鑑定書是假的,不用3、50元就印那麼 多了,他們的鑑定書,他們一個女的在裡面賣的,那個跑掉的,不知道是不是她。(你現在還有無在工作?)有,我被詐騙集團騙到不能退休,我現在還在工作,看詐騙集團多可惡,本來我可以好好休息,錢都被他們騙走了,我現在還在工作來維持我的生活,我這些錢要跟誰討,要跟詐騙集團討。(你覺得你總共被騙多少錢?)起先在福田妙國就被鄭文林騙了不少,這次又第二次來騙,這次有證據的是7萬元, 沒證據的,我記得是9萬元,但有證據的只有7萬元,以7萬 元為主。(能否分辨蔡長谷是哪一位?)可以,戴眼鏡的是陳佑昌,蔡長谷是陳佑昌旁邊那位。(你和天璽公司接觸的過程中,蔡長谷負責做什麼事情?)鄭永裕、黃靖媚第一次來之後,換蔡長谷來。(蔡長谷來做什麼?)他好像來一次的樣子,後來就又換陳佑昌來了。(蔡長谷來的那趟的目的是要做什麼?)好像是確認還是怎麼樣,因為時間太久了。(確認什麼東西?)確認我有那些東西沒有。(他確認你手頭有什麼東西而已?)對。(確認之後,他有無說他本身還想要幫你處理什麼事情?)後來就換陳佑昌來了。(他來的時候沒有,是陳佑昌來的時候才有?)不是,是鄭丞祐先來,第一次來,再來是換蔡長谷來,蔡長谷來完換陳佑昌來。(蔡長谷來的那次是一個人來?)對,一個人來沒有錯。(他來的那次,你剛才有說到,是看你手上的東西,除了看這些東西之外,他還有無要處理什麼事情?)很模糊了。(他有無跟你表達說,他要幫你做什麼處理?)有,他說要按照合約來買賣。(按照委託銷售契約書?)有,第一次來的那個。(第一次黃靖媚跟鄭永裕簽的那份?)對。(你的罐子是誰去領的,是否記得?)好像是陳佑昌。(陳佑昌有來跟你拿提貨券?)不是提貨券,是叫我去罐子公司領回來,我領回來放在我家,再來我家載實體的罐子去他家,再去做鑑定。(在蔡長谷跟你接觸的過程中,他有無跟你說有一個買家叫做孟先生?)他說他有找到買家,願意以多少錢來跟我買,講好之後,才去天璽公司看到戴帽子的那位假買家,說沒三句話,就說他有事情,要走了。(你意思是蔡長谷跟你見面的時候,蔡長谷就有這樣跟你說了,還是是後來的事情?)好像是後來陳佑昌他說的。(蔡長谷有說還是沒說?因為後來你說是陳佑昌說的,現在是跟你確認,蔡長谷跟你見面的時候,剛才你說只是來跟你確認手頭的東西,蔡長谷有無這樣說?)那個時候好像是沒有。(確認蔡長谷的部分是沒有?)對,好像是沒有。(後來你到天璽公司之後,有無看到蔡長谷出現?)他們都不同時間出現,那個時候好像是沒有,只有看到陳佑昌和假買家。(你在天璽公司見面的期間,只看到陳佑昌跟那位假買家?)假買家看到之後,鄭文林從另外一個房間出來,那時候我沒認出,鄭文林起先騙我的時候,是吃的肥滋滋,那次看到是瘦,我沒有認出來。(陳佑昌跟你第一次見面是什麼情形之下?)來我家。蔡長谷好像來一次,後來就換陳佑昌來,陳佑昌來好幾次。(陳佑昌去你家好幾次,在你家跟你說什麼東西?)說罐子買賣的事情。(他在你家的時候,還沒到公司的時候,他有無跟你說到有找到什麼人要來買?)有,有說,好像有,他說有,叫我去跟假買家見面,去了說沒三句話而已,就說假買家有事情,就走了。(你第一次到天璽公司的時候,剛才你有說過,看到假買家跟陳佑昌兩個人,他們跟你對話的過程中鄭文林有出現,還是後來才出現的?)後來才出現。(你說背斜背包的那個假買家,他是如何自我介紹的?)沒有,他們自己介紹的,陳佑昌介紹的。(背斜背包的那個假買家有沒有說話?)有,有說很少、很少。(他是說什麼?)都陳佑昌介紹的。(陳佑昌跟那個假買家有無發名片給你看?)沒有。(兩個人都沒發名片給你看?)陳佑昌去我家就拿名片給我了,我有提供給警察局,警察局裡面都有影印。(陳佑昌在現場,有無跟你說假買家要用多少錢跟你買?)他說要鑑定、條碼也要鑑定,才要買,假買家說他是家族中的其中一個代表,他不能自己作主,要有鑑定、要有條碼,讓他的家族成員大家相信,才要拿錢出來買。(剛才這些話是那假買家說的,還是陳佑昌說的?)陳佑昌說的。(那個假買家有沒有說?)他很少說話。(你說他們的家族他只是做代表要來買,這句話陳佑昌說的?)對。(陳佑昌再說這些話的時候,那個假買家有無在旁邊?他也有聽到,還是不在現場?)不記得,因為他們來的時間很短。(『請提示警卷5P161 收據並告以要旨』你剛才說有交4萬元,還有另外一張收據3萬元,加起來是7萬元,這4萬元的時間點是4月3日,比較早,有一個尾款是14萬元,這個意思是當初你交4萬元的時候 ,還有14萬元沒給,意思是總價金是18萬元?)意思是這樣沒有錯。(總價金18萬元,是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18萬元,是幾個18萬元?)8個,9月3日寫的尾款14萬元,如果在9月什麼時候第二張,有少算。(『請提示警卷5P162並告以要 旨』後面變成有一張3萬元的,怎麼沒有寫過尾款,是9月15日,9月3日到9月15日中間,是什麼變化,只有7萬元而已,沒有給他18萬元,是有什麼事情發生?)我沒有錢可以去弄這些。(是你跟他說你沒有錢,不要做了?)對。(104年7月間你說有人打電話去你家跟你約時間,打電話去你家的人是誰?)鄭永裕還是黃靖媚,忘記了,那麼久了,兩個其中一個。(104年7月29日你說鄭永裕和黃靖媚去你家簽委託銷售契約書,黃靖媚哪一位,你是否記得?)我認得(證人當庭指認黃靖媚)。(104年7月29日當天黃靖媚、鄭永裕到你家拜訪你,讓你簽契約書時,過程中都是誰在講話?)都是鄭先生講話,黃靖姆也有講,比較少。(黃靖媚說什麼?)我不是專業的,我沒有在記那些。(主要都是鄭永裕在講?)對,他說的比較多。(當時你們有無講到付錢這件事情?)那時候還沒有,再來換蔡長谷來,蔡長谷來完換陳佑昌來,陳佑昌拿到比較多。(104年7月29日簽委託銷售契約書當天,之後黃靖媚還有無跟你聯絡?)好像是沒有。(後來你過了一個多月,9月有去天璽公司,你去天璽公司時還有無 看到黃靖媚?)沒有,只有看到陳佑昌和假買家,說一下子,鄭文林就從房間出來了。(黃靖媚除了幫你寫那張委託銷售契約書以外,她還有無跟你簽任何的文件?)好像沒有。(她除了跟你簽那張委託銷售契約書以外,其他你也不記得她有對你做什麼事情?)對,不記得。(剛才你有提到104 年7月時,天璽公司有人打電話給你,問你是否要賣骨灰罐 ?)福田妙國的塔位,後來說要骨灰罐,骨灰罐本來是在骨灰罐的公司,叫我領回來,領回來後才來我家載走。(你是有刊登什麼樣的訊息?他們為什麼會知道你的電話打給你?)這個訊息在網路上面,我們大家都找得到,不是說刊登什麼訊息,我都沒有,現在還有人打電話來跟我說要買賣。(你的意思是說,你也不知道為何突然會有天璽公司的人打電話來,問你要不要賣塔位的事情?)對。(剛才你說104年7月21日鄭永裕、黃靖媚有去你家找你,主要跟你介紹的人都是鄭永裕?)對,說話說比較多。(你是有看過契約的内容才會簽名的?)對,他有叫我簽。(你契約有看過,你瞭解要請他們賣,你才會簽的?)對,為期三個月。(是否還記得你的委託契約書上,代表天璽公司的代表人簽名的人是誰?)好像是黃靖媚的樣子。(好像是黃靖媚代表公司跟你簽約?)好像是,因為時間很久,我不是只有這件,我有好幾十件,名片我很多。(104年7月21日他們兩個去找你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時,鄭永裕有無跟你說他們已經有買家了?)好像沒有,只說他們要找,只有這樣講。(他只有跟你說你要賣我可以幫你找,也沒跟你說確定有人,只是說我們可以試著幫你找找看?)對,後來就換蔡長谷來。(你在104年7月21日簽完委託銷售契約之後,鄭永裕還有無跟你聯絡?)電話中好像有聯絡。(你簽完契約之後,他還有跟你聯絡?)好像有。(他跟你講什麼事情?)我不記得了,因為我不是這次而已,我好幾十次。(你是說簽完契約之後,他好像有跟你通過電話,但是跟你講什麼,你忘記了?)對。(你說你後來有去天璽公司找陳佑昌?)他們打電話叫我去的,不是我去找他們的。(你後來有去公司,他們有跟你介紹,還有你剛剛提到有假買家的事情?)對。(你去天璽公司時,有無看到鄭永裕?)沒有,他只有來我家,我去天璽沒有看到他。(後來跟你介紹有所謂的假買家,還有送寶石鑑定的這些事情?)陳佑昌。(都不是鄭永裕跟你接觸?)對,不 是。(你剛才說你會買那兩個寶石鑑定書,是因為陳佑昌跟你說有買家要買,你是因為這個原因才要買?)才要鑑定,我本來就有了。(因為他跟你說有買家,才要去鑑定,才拿到兩張寶石鑑定書?)對。(陳佑昌跟你說的時候,一開始 是說要買8份?)對。(你最後也不是買8份,是買2份,你 有無想過你只買這2份,最後買家會有不要跟你買的情形? )他們就不要,算說最後不了了之。(你說9月3日到9月15 日中間你錢不夠,你從8份減成2份,你當時有無想過,我沒有買足8份,我只有買2份,有可能你買2份,你的買家就取 消要跟你買的情形,你有無想過這個可能?)有,有想到。(為何你有想到還要買?)後來錢都拿走了。(因為你想到,你沒有買足,你可以取消不要買,為何你還要買?)錢都被人拿走了,他們又不會還我。(證人本案距離現在已經快六年,時間已經過了很久,『提示警卷5P151-152反面及至P1 64所提證據並告以要旨』你在警局製作的這兩次筆錄,所講的話是否都實在?)實在。(跟你今天到庭證述的若有衝突的話,有不一樣的地方,以那一次為準?)以警局筆錄為準。(寶石鑑定書是何人偽造之後交給你的?)黃上茹偽造之後交給我的。(你剛剛不是說你沒有跟她接觸,也不認識她?)對,沒有接觸過,但是之後的詢問當中我才知道她叫黃上茹,是在好幾年前的偵查庭時,我才知道黃上茹是負責偽造寶石鑑定的。(本案的寶石鑑定書是誰交給你?)好像是陳佑昌。(陳佑昌交給你的時候,有沒有跟你說是誰製作的?)沒有等語(見本院卷12第120至第148頁) 。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李金再給付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之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李金再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詐騙被害人李金再之財產;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予李金再而行使, 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廖春美、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因陳佑昌又佯稱:買家要求其餘6個骨灰罐亦須 鑑定及製作條碼云云,因李金再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嗣李金再經警方通知始知受騙,受有7萬元之損失。而 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 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李金再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陳佑昌、黃上茹、鄭永裕等人之前揭自白,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 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 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 卷可稽。足證被告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李金再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至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卷5第153頁至第154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5第156頁至第157頁)、指認照片(見警卷5第158頁)、被告黃靖媚、被告鄭永裕、被告蔡長谷、被告陳佑昌之名片影本(見警卷5第159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5第160頁)、收據(見警卷5第161頁至第162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5第163頁)、買賣合約書( 見警卷5第164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8第40頁至第41頁 )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黃靖媚、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黃穗美部分(被告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孟 祥文固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 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2所載云云。訊據被告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⒋⒍⑾、⒎所載云云。被告鄭永裕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⒈⒊⒋⑸所示云云。被告陳佑昌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 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黃穗美,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154萬元等事 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黃穗美於偵查(見偵卷8第5頁正反面)及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3第279至第314頁)時結證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 )時、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 、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 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黃穗美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104年8月天璽公司是否有以電話與妳聯繫,洽談塔位轉售的事情?)對。(當初是誰跟妳聯絡的?)好像有一個是王志安,我都有留名片。這個也記不太清了,還有一個。(王志安跟鄭永裕?)對,他們只有跟我先電話聯絡,其他就是沒有事了。(王志安跟鄭永裕跟妳聯絡之後,是否在104年10月是陳佑昌有跟妳再聯繫,約定到天璽公司見面 ?)對。(當初是陳佑昌與妳聯絡,你們才約定到天璽公司見面的?)對。(當天妳到公司見面的時候,當初有哪些人在場跟妳討論事情?)這個好久,我不記得。(當初有無一 個叫孟祥文的人?)那是簡稱,最後是叫做麥先生。(怎麼樣?)他說他要買我的骨灰罐,說什麼骨灰罐不夠堅固,還是類似這樣子。(妳說孟祥文說他是買家?)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好像是有看過他來天璽公司,是陳佑昌跟我講,說這位先生叫麥先生,大概講了幾句話,就跟我說我的骨灰罐不夠堅固,裡面要裝,等於要堅固一點的材料就對了。(妳說妳當初到天璽公司,是跟孟祥文、陳佑昌有討論,關於是否要送材質鑑定還有製作條碼的事情?)那是他們跟我說的,因為那時候我根本不懂,我想說,我這麼相信你們公司,我說我能夠做到的,我也希望趕快把那些東西銷出去,我就照他們跟我講的,看看我能夠做得到什麼。(當初就妳跟孟祥文、陳佑昌三位討論?)對。(你們討論之後,是否後來妳有交付5萬元及15萬元現金給陳佑昌?)對。(那是什麼 錢?)他好像說罐子廠商說要先付,還是怎麼樣的。(妳說的繳的5萬元及15萬元,是天璽公司用1個5萬元的價格,將4個骨灰罐送去鑑定跟製作條碼?)好像是,因為真的太久了。(後來陳佑昌有無提供資料給妳存證?)就有一些你們所謂的那個什麼(有無寫一些金寶(音譯)寶石鑑定研究中心的名義,還有貼有條碼的寶石鑑定書?)好像有,我有帶。(妳後來有無提供給檢察官附卷?)應該有吧,我不知道,忘了。(他當初有提供寶石鑑定書給妳?)是不是這個。(證人提出寶石鑑定書)(這有提供,有印了?)我不曉得,因為這太久。可是你們要的話,我可以給你們。(後來孟祥文是否又跟妳說,骨灰罐硬度不足,所以後來他要妳1個6萬元將4個再加裝内膽?)對,他又說不夠什麼,反正都是他 們的術語,我也聽不懂,就說,既然你們說不夠的話,我就說好。(當初妳說自稱麥先生的人本身是做什麼的,不然他怎麼會跟妳要?)他沒有跟我講,這個我不曉得。(他有無說他本身是要來買這個東西?)他說他看了很喜歡,看一看就開始說那些内膽硬度不夠,要叫我能夠配合他。(他才要買?)對,就是這樣子。(當初叫麥先生的這個人,他本身有無說多少錢要跟妳買?)我忘掉了。(有無談到?)不太記得,已經那麼久了。(妳後來是否在104年11月3日以後,有先付現金1萬元、2萬4000元、9萬6000元、12萬元,總共 是24萬元,交給陳佑昌?)有交給陳佑昌的東西我有證據在這裡,有收據,我都有留著(確定都是他交付給妳的?)對,都是陳佑昌,我跟他的親手的簽名。(在104年12月,陳 佑昌是否又跟妳聯繫,有另外一個買家願意跟妳購買,所以跟妳約在天璽公司?)對。(那天你們到天璽公司的時候,是否有一個叫蔡玟玟?)我們在樓下有看到。(一個叫蔡宛君?)對,是蔡宛君。(她長怎麼樣?)人都會變,也可以偽裝,她實在的相我不曉得。(當初她講什麼?)她簡稱她是蔡小姐,有意要買我的塔位。(怎麼樣?)看一看就跟我說沒有經文、沒有什麼,挑三揀四就對了。(妳說當初叫做蔡宛君的人有說,她要包括塔位、功德牌位、骨灰罐、生前契約都要買?)對。(後來妳是又再交給公司去做處理?)沒有,是蔡小姐說他們家屬,不認識她就打電話問,她說她打給她大哥,她跟我說,家人說如果經文不夠,沒有誠意,對他們家的祖先不夠誠意,問我說她一半我一半,刻個經文。(後來妳是否有同意天璽公司,用1份5萬元的價格,購買4份的慈恩緣禮儀公司的緣吉祥生前契約?)這個是買什麼 我不知道,只要他們跟我說,他們很會說,他們說這樣配一套比較划得來,整齊,我就都好。(後來妳是否在104年12 月20日交付20萬元給陳佑昌?)有交錢,我說有證據,有他簽收的收據。(後來蔡玟玟有無跟妳再做聯繫,討論什麼事情?)蔡玟玟好像講了一些,就是避開,我負責經文,經文刻完了她就沒有見面了,就跟我說她要出國,我打電話,她跟我講她不在台灣,她在國外。(蔡玟玟是否有跟妳說,生前契約的附贈的骨灰罐應該加裝内膽,還有送鑑定、製作條碼,而且要使外觀一致,後來妳就拒絕?)有一點拒絕。(後來?)後來我想說可能有一點問題,我就不想,因為我打電話問陳佑昌,他留電話給我,他說妳問蔡小姐,結果蔡小姐一直不接我的電話,我覺得很怪,我就說算了,我就覺得好像有點在被騙。(妳說妳後來有跟陳佑昌聯繫?)對。(後來妳是否同意由天璽公司用1個15萬元,5個骨灰罐刻經文?)那一段我如果沒有記錯,好像是蔡玟玟講的,說他們家族要有經文,我就配合她,陳佑昌也在旁邊跟我講,他說對啦,有一個經文會對往生者比較尊重,也比較好看,我就答應。(後來妳是否有在105年1月22日、1月26日匯款15萬元 、15萬元保證金到天璽公司帳戶?)好像有,不知道是中國信託還是合庫,忘掉了。(確實是15萬元跟15萬元?)有證據。(妳之前有提供資料?)對,應該有吧,我該有的我都給了。(後來陳佑昌是否又跟妳說,已經遭公司調派北部,所以轉由鄭文林接洽處理,有這個事情?)對,我就打給,因為陳佑昌跟我講的時間已經到了,我就追問他,他說不好意思,他被公司調到台北去了,我說請問你,你的職務代理人是誰,你就找誰、找誰。(妳就找鄭文林?)對。(後來妳有無跟鄭文林聯繫?)有。(他怎麼說?)鄭文林叫我到一個公司去,就來跟我說一些所謂的骨灰罐的瑣事。(然後?)好像忘掉了。(後來他是否有提到買家出國,回國後再聯繫?)對,我有問過,我說請問一下,你們不是說麥先生或蔡小姐,他說麥先生他現在不在台灣。(他講的買家是誰?)買家應該是蔡玟玟吧。(妳是否有在105年6月1日,有 到天璽公司交付60萬元給陳佑昌?)好像有,我不太記得,太久了,好像有。(妳受騙的損失,妳估計是154萬元?) 差不多,前前後後。(妳在104年8月間,手上總共有多少的骨灰罐、骨灰位跟生前契約?)我現在家裡有8個。(那時 候有幾個?)那時候好像有8個罐子,4個有内膽。(骨灰位的部分?)照理講也要有8個。(問生前契約也是8個?)不曉得,我忘掉,有本子。(這些產品是跟誰購買的?)大部分都是跟天璽公司。(在跟天璽公司接觸之前有無這些產品?)(未答)。(罐子這些是跟誰購買的?)忘掉了。(當初購買的目的是為了自用,還是要投資?)剛開始是1個, 好像是一個什麼團體,龍巖還什麼的,那是母親留給我的,我想說買1個以後自己要用的,慢慢、慢慢就被人家騙了。 (是否記得當時第一通電話天璽公司打給妳的時候,内容是講什麼?)他說黃小姐,請問一下妳有要賣塔位或者骨灰甕嗎?我說有阿。(妳跟他通過電話之後,後續有結論?還是後續有見面的情形?)陸陸續續就開始接觸陳佑昌他們那些 ,跟鄭文林、蔡玟玟,跟簡稱麥先生的孟祥文。(妳第一次跟天璽公司的人見面,是否記得是誰?)好像有一個司機還是什麼的,好像是王志安吧。(當時還有無其他人在場?)還有一個我忘了是誰,他們問我要不要賣,有沒有骨灰罐,就像他們講的買房子這樣子,我說好,我想要賣出去,他說我再找人幫妳聯絡。(他們兩位當時有無給妳名片?)有。(是什麼樣的名片,妳有無印象?)要看嗎?我有帶。(就是妳提供的這個名片,之前妳提供過了?)對,應該是吧。(妳是說你們當天見面談論的内容,是在討論委託他們銷售的事宜?)對,我就說希望他們幫我賣出去的東西,他說好,他們會盡量幫我,一定賣得出去。(這次妳跟王志安還有另外一位見完面之後,後續還有無天璽公司的人跟妳聯絡?)就開始,陳佑昌出現了,跟我說要我到公司去怎樣怎樣,配合他。(是打電話跟妳說的?)對,我乖乖的去天璽公司聽他。(妳第一次在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的時間點,妳有無印象?)我不曉得。(當天還有何人在場?)大部分都是我跟我先生。(還有無其他人在場?)是說天璽公司的人?(妳和陳佑昌第一次在天璽公司見面時,還有無其他人在場?)當然外面有一些接待的服務小姐,那些我就沒有去注意到。(就妳所知的部分,除了這些陳佑昌跟其他服務小姐之外,第一次還有無其他人在場?)還有就是好像他們隔天有聲音,有很多聲音就對了。(還有其他人,還是就沒有?)好像就沒有。(妳第一次在跟陳佑昌見面時,他有無給妳名片?)有。(他是如何自我介紹的?)他是課長。(妳剛剛說到有一位買家麥先生?)對。(妳跟麥先生見到是什麼時間點?)忘掉。(是在哪一次見面的時候,妳有無印象?)在天璽公司。(妳當時跟這位買家麥先生見面時,妳有無請他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確認身分?)我沒有,我疏忽了。(妳所稱的買家麥先生,妳剛剛是有回答到,妳也不記得他願意用什麼條件跟妳購買?)沒有,他跟我說我的骨灰罐,麥先生說因為我的罐子很漂亮,可是不夠堅固,他希望要再裝,裡面要堅固一點。(他有無說願意用多少錢,或是什麼樣條件,跟你買這些東西?)我不記得了。(他有無說要買 什麼東西,妳有無印象?)忘記了。(幾組妳也都忘記了?他總共要買幾組,妳有無印象?)我只知道我家裡好像還有跟天璽公司購買,我們家有8組就對了。(麥先生是如何跟 妳講,讓妳確定麥先生有要跟妳購買的情形?)他意思說如 果我搭配的很好,配合他,他會願意出價錢買。(他說配合什麼東西?)譬如我能夠配合他所開出來的條件,大家就是說就可以成交。(他有無說配合之後會用何種條件跟妳買?)忘掉了。(『請提示警卷五P191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下 面有兩個簽名,是否妳親自簽的?)對。(簽約地點是在哪裡簽的?)我記得有一次好像在我們家的全家便利商店還是什麼。(這一次妳有無印象在哪裡?)還有的,大部分應該是在天璽公司,忘了。(妳簽的時間點是否上面所載的兩個日期,104年10月20日跟104年11月3日?)那麼久了,要看 。(是以上面寫的日期為準?)應該沒有錯吧。(妳當初有確認上面的數量,譬如4個,訂金是5萬元,尾款15萬元,是買鑑定跟條碼,這些數量、品項跟價格的邹分,妳都有確認過都沒錯?)他給我看的我有看,我就確定沒有錯才簽。(妳簽的時候,有確認到下面有記載「且訂購人於收貨」,就是下面註1第2行的部分,妳有注意到這個,到「等問題」這邊的文字?)有,他有跟我講,說罐子不能有缺角什麼的,也不能有刮傷,這樣的話,對方他們買不出去。(這個條款是誰跟妳講的?)這好像是陳佑昌吧,他有提醒我,他說罐子要小心,千萬不能有裂痕、敲到。(『請提示偵卷8P36-39 寶石鑑定書並告以要旨』這份的來源為何?)這是裡面要裝内膽的,是天璽公司給我的。(妳取得的日期,是上面發證日期所載的104年10月26日?)對,104年10月26日。(『請提示警卷5P192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下面立合約書人 這邊有妳的名字,甲方是妳簽名的?)對。(簽名的日期是上面所載的104年11月3日?)對。(妳當時有確認,上面購買的品項有寶石鑑定書及條碼建檔,也是4份,總共20萬元 ?)有確認。(妳簽約時有無確認過,第2條第2行所記載「且甲方於收貨時……等問題」的文字?)大概看一下。(第7 條有一個寫到「本產品……投資風險」,這個部分妳有無確認 到?)我有,真的我很多事情都疏忽掉,不然不會被詐騙。(所以當時妳沒有對兩個條款有表示意見或疑問?)對。(『請提示P193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份也是妳親自簽的? )對。這個如果是内膽的話,就是麥先生所要求的。(簽名的日期就是上面所載的日期?)對。(訂金24萬元跟4個, 是買内膽,妳都有確認過?)這個是實際的東西,我有看過,所以我才給他24萬元。(所以妳總共有給24萬元?)對。(『請提示P182收據並告以要旨』這份收據是誰開給妳的?) 陳佑昌,我所接觸到的大部分都是陳佑昌。(開立的日期是上面所載的104年11月3日?)對。(開的時候妳有無確認過,上面有寫内膽、訂金1萬元跟數量的問題?)這個有。( 當時為何會開立這份收據給妳?)這好像是我有一點懷疑,陳佑昌叫我不要懷疑,我們乾脆訂個合約,等於我收到妳的錢,有一個證據。(是妳付款的證明?)對,他意思說保障他,也保障我。(上面有手寫一個訂金1萬4000元跟尾款21 萬6000元,這個部分是誰去寫的?)這不是我的字,這可能是他們的,這絕對不是我的字。(為什麼會寫這個文字,妳有無印象?)我不曉得,我簽的時候是沒有訂金這些東西,剛簽的時候,這個是怎麼樣跑出來,真的我不曉得。(妳在簽的時候是沒有這個文字的?)對。(『請提示P183收據並告以要旨』這也是寫内膽訂金?)這都是陳佑昌說要保障。(這個妳有無確認過,2萬4000元、訂金跟内膽)好像有。 (日期也上面這個日期104年11月3日?)好像是。(這邊手寫的文字尾款21萬6000元,妳簽的時候有嗎?)我不記得,因為這麼久,忘掉了。(剛才提示給妳的P182、183的兩份 收據,都是寫是内膽的訂金,為何同一天會一次開兩份收據給妳?)他好像說已經做好了,在他們的倉庫裡面,如果要的話,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付。(這個是寫訂金,應該是妳剛買的時候付的錢,同樣的訂金,為何會同一天一次開兩份,妳有無印象?)我不曉得。(訂金的部分是這兩個數字加起來?)太久了。(『請提示P184並告以要旨』誰開立這份文 件給妳?)這些大部分都是陳佑昌跟我接觸比較多。(為何會開這份的内容?)我真的不記得了,因為太久了。(剛剛給妳看的貨品訂購單寫的總金額是24萬元,為何上面的金額會寫4個内膽總金額是9萬6000元,跟剛剛提示給妳看的貨品訂購單的買賣合約書好像不一樣?)忘了,反正他拿很多錢。(上面手寫的文字「以首款跟尾款」,是何意?)這個我不曉得。(妳後來有無跟天璽公司買慈恩緣生前契約?)有慈恩緣的。他們說要怎樣,我就是跟著配合。(有無印象妳去購買慈恩緣生前契約當天有何人在場?)這個我真的忘掉了。(妳偵查中是說,妳買慈恩緣生前契約時,有一位蔡小姐有在場,是有這件事情?)忘記了。(當天妳所稱的蔡小姐有無給妳名片?)蔡小姐好像沒有。(她是如何跟妳自我介紹?)她說她是蔡小姐,我會知道她是蔡宛君,是因為我們買賣都要簽合約的名字,我就稍微看一下,原來她的名字就是這樣。(那時候蔡宛君有簽名?)對,她跟我見面的時候,說她是蔡小姐,以蔡小姐尊稱。(妳剛剛說的蔡小姐有簽名的那份文件,妳手邊有嗎?)忘掉了,要看有沒有,我不曉得。(妳之前沒有提供,這份文件妳現在有無帶來?)我不知道有沒有,因為很久了。(妳有無請妳所稱的買家蔡小姐,出示任何身分證件確認?)沒有。(她有無說到願意用什麼條件跟妳買?)我剛剛有講過了。(妳剛剛是說麥先生,是說蔡小姐?)沒有,她也有講,她說心經怎樣,我有講過了。(『請提示P186收據並告以要旨』請妳確認這份收據 的内容,上面的品項、金額、日期都沒有錯,是當天簽立的?)好像第一次還什麼,忘掉了,我不記得。(『請提示P18 7生前契約並告以要旨』這個部分妳有無印象?)真的太久了 ,我是真的沒辦法,可是我大部分都是跟陳佑昌接洽的比較多。(這兩份契約上面的日期都是104年12月25日,一個是 訂金10萬元,一個是寫20萬元,為何同一天要開立兩份?)他們叫我怎麼樣,我就只能夠照做。(同一天應該開同一份就可以,為何要開第二份?)沒有注意到,就是被騙。(『請提示P197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是妳買刻經文的部分?)這是蔡小姐的部分。(上面是妳簽的,下面有妳的名字?)對。(簽約的日期是上面所載的105年1月26日、105年3月10日?)對。(金額跟品項刻經文,總共4個,這個部分 妳有無確認到?)4個有,金額有給,有給他才給我骨灰甕 。(妳有記得上面的訂金是如何給的?是用匯款還是用現金?)不知道是匯款還是什麼,忘掉。(『請提示警卷5P188中 國信託匯款單並告以要旨』這兩筆款項是什麼款項?)我不曉得,這是我請我先生去,不知道刻經、内膽還是什麼,反正就是骨灰甕的款項。(上面所載的日期1月26日,應該是 跟剛剛貨品訂購單的時間是一樣的,所以應該是那個?)如果這樣對起來,應該就是。(妳在偵查中說到有一筆3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此部分妳是如何給付的?)好像是分期付款,還是怎麼樣,忘掉了。(妳就這個履約保證金有無簽任何的書面?)不記得了。(妳最後是否有收到天璽公司的寶石鑑定、條碼建檔、内膽、刻經文及生前契約等商品?)有。可是是假的。(妳當初交付到天璽公司的骨灰罐有無取回?)取回了。(妳是何時取回的?)忘掉了。(幾個?)8個 。(妳覺得妳總共被騙的金額是154萬元?)應該是吧。( 妳到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的次數是幾次?)應該會超過10次。(這10次當中,陳佑昌有跟蔡玟玟一起出現的情形,大概是幾次?)在天璽公司好像是2次。(跟孟祥文的情況, 出現大概是幾次?)孟祥文好像一次。(麥先生即孟祥文,跟蔡玟玟有無一起出現,或前後出現離開的情形?)沒有。(剛才妳有提到,陳佑昌有跟蔡玟玟共同出現,蔡玟玟是如何介紹自己的來頭?)陳佑昌跟我說這是買家,姓蔡,蔡小姐就說,對阿,我姓蔡。(妳在警詢筆錄說到蔡宛君?)蔡宛君是我們好像在不知道簽什麼合約,我稍微有看一下,我才知道她名字,因為她從來都不跟我講她的名字,她只講蔡小姐、蔡小姐。(依照妳所述的内容,妳有看到蔡宛君三個字出現在一份不知道什麼的合約上?)對。(那份合約書妳手邊會有嗎?)沒有,我剛剛看沒有。(當時在妳購買這些配件的狀況,因為妳總共分了四批去購買,剛才檢察官跟另外一位辯護人有問妳,妳買了寶石鑑定書、内膽、生前契約,最後又加購心經,妳將這些商品分批購買進來,有無想過妳加購之後,可能有所謂的買家不跟妳買的情形?)一半一半。(一半一半的意思是什麼?)我想說賭看看會不會運氣好一點,能夠真正的遇到有良心的買家。(也就是說,妳也覺得有可能會,但也有可能不會跟妳買?)對。(也就是說,在妳認知到可能不會跟妳買的情況之下,妳仍然還是選擇加購,是這個意思?)大概是吧。(妳說妳有一個履約保證金,有訂一個履約保證書,當時陳佑昌有跟妳講,蔡小姐也會匯一個履約保證金進來,他那時候說妳這邊是所謂的賣方,妳也要匯履約保證金,蔡小姐的履約保證金事後有無匯進來?)沒有。(妳怎麼知道沒有?)如果有匯進來,本子一定會有寫什麼人匯進來的。(她匯進來是匯進哪裡?)我沒有拿到。(妳的意思是,妳認知履約保證金是要匯給妳?)這是陳佑昌說一人一半,我負責心經,蔡小姐負責什麼我忘掉了,如果毁約的話,看是誰先賠,可是我已經刻完心經,蔡小姐不見了。(現在講的不是心經,因為妳有明確提到有履約保證金30萬元,刻心經又有一個60萬元,現在想要跟妳確認,這履約保證金的30萬元,剛才妳回答另外辯護人說,是沒有什麼書面可以提供,妳有提供了兩個匯款單是15萬元、15萬元,共30萬元,是履約保證金還是刻心經的錢?)你剛剛這麼講,可能都是我在付。我只記得跟我說一半是心經的錢,另外一半是給蔡小姐,負責是什麼,我忘了。(『請提示警卷5P167背面-168並告以要旨』這是妳在警詢中所說的 話,妳說「這次見面陳佑昌對著我跟蔡小姐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就約定雙方都要各付30萬元到天璽人本的帳戶做履約保證金,如果哪方毁約不交易,保證金要歸對方,我們聽完後,認為蔡小姐如果有匯保證金30萬元就不會突然說不買了,因此我們就同意陳佑昌的提議,8個骨灰罐刻心經 由我們負擔,4個内膽、寶石鑑定則由買方蔡小姐負擔。」 ,妳的意思是指,蔡小姐負擔的是内膽、寶石鑑定,而你們負擔的是刻心經?)對。(既然如此,依照妳警詢當時的筆錄,蔡小姐有無匯30萬元?)我不曉得。因為要匯的東西,要問天璽公司。(妳匯的30萬元,剛才另外一位辯護人給妳看匯款單,這30萬元到底是前面剛才妳這段對話的履約保證金,還是刻心經的錢?)我真的忘掉,反正有一半一半的錢,也有心經的錢,也有蔡小姐要負責一半什麼東西,我忘掉了,這麼久了。(妳的筆錄上說蔡小姐負責的是骨灰罐内膽及寶石鑑定跟條碼的,妳當時的意思好像跟今天不太一樣?)一人有一半,我們有懷疑,可是已經匯出去了,我們匯出去才想到這一點,可是已經來不及了。(妳匯的兩筆,1月22日跟26日各15萬元,這個錢是刻心經的錢,也有可能是履 約保證金的錢?)對。(妳之前在警詢說,一開始跟妳聯絡是104年8月有人打電話,還有無印象是哪一位打電話給妳?)忘掉了,之前他名片我有給你們。(後來第一次跟妳見面的,是否妳今天有指認的王志安、鄭永裕?)我記得好像有兩個,一個是騎重型機車,是誰我忘了。(妳在警詢是說王志安跟鄭永裕?)我忘掉了,可是我慢慢想,有一個是騎重型機車,我也有他們的名片。(你第一次跟他們接洽時,是否只是跟妳談,要請天璽公司幫你們仲介塔位買賣的事情?)對。(在第一次談的時候,有無簽什麼文件或契約書?)好像沒有。(第一次只是留下妳的資料?)對。(妳有無辦法確認第一次跟妳談的是哪位?)我有鄭永裕、王志安、陳佑昌、鄭文林的名片,陳佑昌是課長,副總是鄭文林。(前面是鄭永裕跟王志安跟妳談仲介的事情?)對,他們問我有沒有骨罐那些要賣的,後面陳佑昌跟我見面,過來好像有鄭文林、蔡玟玟跟孟祥文,就是這四個,最多接觸的是陳佑昌。(後面是陳佑昌、鄭文林、蔡玟玟跟「麥可」跟妳接觸?)對。(在第一次鄭永裕、王志安跟妳接觸之後,後來妳還有無再見跟他們接觸過?)沒有。(有關講買家,或是叫妳再刻内膽、心經,或是再去買生前契約,鄭永裕或王志安有無跟妳說找到買家,或是叫妳再弄内膽?)沒有,之後都是陳佑昌接觸比較多。(是否知道鄭永裕在公司是做什麼的?)我不曉得。我連王志安都不知道。(妳後來在公司也沒有再看到他們?)沒有。(『提示警卷5P166-169、P176正反面 第一次、第二次筆錄、P170-200並告以要旨』在警局有製作第一次、第二次筆錄,在警局所講的話是否實在?)實在。(如果有跟今天講的有衝突,以何次所述為準?)以警詢筆錄所講的為準。(『提示偵卷8P5並告以要旨』妳於106年1月1 3日在檢察官那裡有製作過筆錄,偵訊中所言是否實在?) 實在。(在警局提出的證據、單據、收據、買賣合約書、名片等資料,是否都是妳提供的?)是。(『提示警卷5P200並 告以要旨』這裡有天璽、蔡宛君、WEZ0000000000等等這些記 載的資料,這些資料是誰寫在紙上的?)我寫的,這是警察 要我寫一張,我那天怕我會忘掉。(妳這是在警局製作筆錄時當場寫的?)好像是。(還是蔡玟玟有寫給妳,或是她告訴妳,妳把它記下來,或是陳佑昌或鄭丞祐?)沒有,因為他們都很少接觸,我是無意中看到她的電話,我才把它抄起來的。(妳抄的時間是在跟蔡玟玟接觸的過程中抄起來的,還是事後警詢製作筆錄時妳寫給警察的?)這應該是我寫給警察的。(『提示警卷5P199並告以要旨』下面有一個中國信 託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的帳戶資料,這個是誰提供給妳的?)陳佑昌。等於我們交易的錢匯到這個帳號就可以了。(『提示警卷5P188-189並告以要旨』有兩張匯款單,匯 款日期分別是在105年1月22日及105年1月26日,匯款金額總共是30萬元,這30萬元是否是作為履約保證金的?)是刻心經和内膽的錢。(『提示警卷5P189收據並告以要旨』承辦人 是陳佑昌,他表示茲收到黃穗美交付的新台幣60萬元整,這是交付給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辦理申請刻經文所需,這個金額是60萬元,這是做何使用的?)我不知道做什麼,反正他們講說要做什麼。(履約保證30萬元,刻經文的部分是60萬元,這邊明明寫的是60萬元?)可是他們說要多少,我當初也是傻傻會給人家。(這筆錢是否如上面收據所寫的,就是申請刻經文用的?)應該是吧,我也忘了,那麼久。(『提示警卷5P187-20萬元收據並告以要旨』這邊生前物料20萬元,是否即支付生前契約的費用?)有,在我這裡,那個本子還在這裡。(『提示偵卷8P7-41並告以要旨』妳有寫一張陳 報狀,在106年1月13日寄到台中地檢署,妳上面有寫妳陳報的是寶石鑑定書,專利奈米防霉抗菌内膽產品認證書、專利證書等等資料,這些資料的確是妳提供給檢察官的沒有錯?)對。(這些資料來源是誰提供給妳的?是本案跟陳佑昌等人接觸,他們要跟妳買骨灰罐等物所交給妳的東西?)是。(妳所受騙的金額共計是154萬元?)還不止,我只是大概 這樣算等語(見本院卷13第279至第314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黃穗美支付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購買內膽、生前契約、履約保證金、骨灰罐刻經文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黃穗美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詐騙被害人黃穗美之財產;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予黃穗美而行使,使其確 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黃穗美、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因黃穗美再與陳佑昌聯繫,陳佑昌佯稱:已遭公司調派北部,轉由鄭丞祐接手處理。被告鄭丞祐則佯稱:買家出國,回國後會再聯繫,買家並未違約,雙方所匯履約保證金須留在天璽公司的帳戶不得領回,買家的履約保證金無法賠償黃穗美云云,藉故拖延交易,黃穗美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54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孟祥文等人時常出 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 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黃穗美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陳佑昌、鄭永裕、黃上茹等人之前揭自白,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 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 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 。足證被告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李金再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至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卷5第170頁至第17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5第177頁至第178頁)、指認照片1( 見警卷5第174頁至第175頁)、指認照片2(見警卷5第179頁)、收據(見警卷5第180至183、185至187、189頁)、匯款違約立據(第184頁)、中國信託存款條(見警卷5第188頁 )、貨品訂購單(見警卷5第190至191、193、195、197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5第192、194、196、198頁)、被告 陳佑昌、被告鄭文林、被告王志安、被告鄭永裕名片影本(見警卷5第199頁)、黃穗美手寫蔡宛書等人電話號碼(見警卷5第200頁)、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見偵卷8第8、14、20、26頁)、SGS檢驗報告(見偵卷8第9至13、15至19、21至25 、27至31頁)、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見偵卷8第32頁至第35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8第36頁至第39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鄭永裕、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方瓊玉部分(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孟 祥文固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 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2所載云云。訊據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永裕之辯護 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⒈⒊⒋⑸所示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 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方瓊玉,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90萬5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方瓊玉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3第407至第436頁)、證人即被害人呂木山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4第75至第99頁)時結證綦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證 人即被告黃上茹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8頁反面、本院卷4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李承奕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見偵卷8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偵卷9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卷4第138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證人即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 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 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方瓊玉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104年7月在庭的陳佑昌是否有跟妳聯絡塔位管售的事情?)是。(當時陳佑昌如何跟妳討論這件事情?)他那時候是用騙的,說我的罐子要鑑定才能賣出,後來就給我收一筆費用,一直逼說要有鑑定。(當初是陳佑昌主動跟妳聯繫?)對。(他如何知道要跟妳聯繫?)我也不曉得,他自動來跟我聯絡電話。(聯絡之後,104年8月陳佑昌是否有跟妳說他已經找到買家?)對。(約妳到天璽公司碰面?)他下去高 雄找我。(約在何處碰面?)第一次約在南雄南醫醫院的麥當勞。(碰面之後他也是有跟妳討論說已經找到買家?)已經有買主在等了,就是罐子一定要鑑定才能賣得出,三番兩次一直說服、一直說服,一直說買家很急著要,我跟他問說,這個錢如果被騙了的話呢,他就一直堅決說不會騙,我們公司都是正正當當在做生意的。(104年8月他有跟妳接觸說他有找到買家,他是否有跟妳講到要幾組,還有要付多少錢?)那時候差不多付100多萬元。(當初他是否講到買家需 要30組,要先付200萬元的訂金?)這個我要想一下,因為 話不能亂講。(現在讓妳回想,他說要先付多少?)那時他說可以先付一半。(後來妳有跟他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有,陳佑昌都是自動,都是用逼的,一直聯絡。(是到天璽公司見面?)對。(到天璽公司見面時,後來是否在庭被告孟祥文有跟妳討論事情?)(經證人當庭辨認後)他好像偽裝買家。因為現在不太像,我要認一下。(妳說有一個假冒是買家的人,就是在庭被告孟祥文?)對。(他說他是買家,名字叫做麥立仁?)對。(當初孟祥文有無提名片給妳?)沒有,都沒有。(他說是買家?)對,連電話也沒有,都沒有。(他講買家,後來他有講到價格,他怎麼跟妳講?)價格都是陳佑昌在出的。(當初陳佑昌也有在場來討論這個事情?)有,他都有在,也在場。(當初孟祥文說是買家,他是否說有意跟妳價格購買,又要求骨灰罐需要材質的鑑定或條碼的建檔?)等於要有鑑定,買家就可以收取了。(那時候陳佑昌也有在場,有跟妳說要製作完成才可以順利交易?)對,有。(他有這樣講?)有。(後來妳是否因此而同意,由天璽公司用1個約3萬元的價格,將30個骨灰罐先送材質的鑑定及製作條碼?)對。有,記得。(後來妳是否於104年9月22日有匯款15萬元,到天璽公司的銀行帳戶?)對。有。(這15萬元是什麼錢?)15萬元的錢是我的錢。(匯給天璽公司是要做何用途?)那時因為我錢不夠,他說可以先付訂金,有多少先匯多少。(那15萬元是當訂金?)對,我的訂金。(後來於104年10月30日,妳是否有到天璽公司交 付現金72萬5000元?)有。(妳交給誰?)陳佑昌。(為何妳要用現金?)那時我從高雄來,還有一個大哥一起陪同我來,其實那筆錢也不是我自己的錢,也是給人家借的,那時我就跟陳佑昌說,這個錢一定不能給我騙,我身邊只有這10幾萬元,要生活費、要吃飯,反正要一點費用,你不能再給我詐騙,他說不然想想辦法,先給別人借一下,就屢次一直打電話、一直打電話,說買家已經在等了,一直等,在催了。(當初陳佑昌是否有要求妳拿現金給他?他有無這樣約束說妳拿現金給他?)是沒有。(後來陳佑昌是否有將貼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究中心名義的寶石鑑定書30紙交給妳?)有,那個是A4紙,那個是假的。(他交給妳?)對。(他當初有無說這個寶石鑑定書是誰做的?是從哪裡來?)都沒有,那時候我拿到的時候,我去請教,問一些專業,他說這個不能買賣,其實那個是A4紙,那是詐騙的,那個不能買賣的,後來我就日子很不好過,後來一直恍恍惚惚,人就一直生病下來。(當初陳佑昌交付寶石鑑定書給妳時,他有無說這個寶石鑑定書是從何而來的?)都沒有。(後來是否孟祥文又跟妳說,骨灰罐硬度不足,所以不能使用?)對,又有約一次 在公司,跟買家。(後來妳就拒絕了?)對,這個請教是A4紙,那時我就一直堅決說這個A4至又不能買賣,如果出問題,賣方要有責任,我就一直推辭。(當初孟祥文是否說妳的骨灰罐硬度不足,沒有内膽所以不能用?)他不是這樣講,他是說這個罐子的材質要用鑑定的,看它的硬度到哪裡,這樣給賣方一個好的交代,說他的家屬,那時我記憶中,等於他好像要再賺一手還是怎麼,我記憶中他是這樣說,看硬度,要確認一下。(是否後來在104年11月陳佑昌又電話跟妳 聯繫說,有找到另外一個買家?)對,說那一組,那個買家已經跑了,說那個買家已經不要了。(所以找另外一個新的買家?)又下去高雄找我。(妳後來是否有接到一個叫蔡玟玟,她說她是新的買家?)對。(她跟妳講什麼事情?)那時陳佑昌帶一個女生。(就是蔡玟玟?)對,也是在十全路的麥當勞那裡見面,說這個是買家,絕對百分之百出手很大方、很快,這個是沒有問題的。(當初蔡玟玟是自稱她是蔡小姐?)對。(她當初有無提供名片給妳看?)都沒有,連電話什麼都沒有。(後來蔡玟玟是否有跟妳講到,塔位跟骨灰罐必須要有購買的價格,如果順利成交才可以?)對。(後來蔡玟玟是否有跟妳提到要申請政府補助,要求妳要購買30份生前契約的事情?)有,那時有在一直講,但錢已經交給陳佑昌,已經交100多萬元了,就沒有錢了,後來蔡小姐 一直咬著說一定要有契約,要30組的契約,我跟她說我手上已經有契約了,就可以用我的契約,她說妳的契約又不夠,妳的契約只有10幾本,我就跟她講,這樣沒有錢就萬萬不能的話,這個成交不能算數,而且鑑定了用假的A4紙,那個不能買賣。(那時候妳就拒絕?)對,就拒絕了?(妳拒絕之後,是否在104年11月下旬,妳有到天璽公司要取回妳的骨 灰罐?)那時公司一直催、一直催,說罐子要領回,要收3 萬元,一直催,我跟他說我一個女人,那時有一個大哥幫我一起協助的,那時罐子陳佑昌已經早就,我們在超商寄宅急便到他們公司,他一直催說,老闆鄭丞祐說罐子放在那裡要3萬元,如果沒有來拿的話,意思說要給你丟到垃圾堆去。 (當初是陳佑昌跟妳說,妳要付3萬元當保管費?)陳佑昌 說他們老闆。(他跟妳講的?)陳佑昌在聯絡,我說只有放幾日而已,又沒有一個月,能不能算便宜一點,身上已經都沒有錢了,錢都被你們拿走了。(你們在講到要保管費3萬 元之前,陳佑昌有無跟妳討論過這件事情,說如果要領回去一定要付保管費?)沒有,前面都沒有,一句都沒有講。(後來妳是於104年12月21日去付了3萬元,才把骨灰罐領回來?)對。(妳領回來時妳是把3萬元交給誰?)3萬元當場給現金,陳佑昌拿走,在場還有一個大哥,他也在我的旁邊,是我的鄰居,他都有看到,陳佑昌拿走的,他現在還在念,說怎麼那麼貴,說那個罐子才10幾天就給人家收3萬元。( 妳於104年7月間,手上總共有幾個骨灰罐、骨灰位跟生前契約?)各30個。(生前契約妳當初是10幾個?)那時是紘儀的,我跟他說10本還是13本。(妳這些產品是跟何人購買的?)在板橋,不是給陳佑昌的。(不是跟天璽公司購買?)不是,那個跟他沒有關係。(當初購買的目的是為了自用,還是要投資?)那時身邊有一點小小的積蓄,因為未來陰宅一定會列入不動產,那時我的觀念想說,既然已經有位子,倒不如就買契約,以後要放著也好,還是做一些善事,我的心裡想,年紀大了,我們要回饋,因為自己身體不好,應該回饋,一些如果人家需要,就半買半相送,不要有貪念。(就是用賣的跟送的都有?)對,那時我的心態是這樣想的。(妳剛剛有提到,104年7月間有天璽公司人員打給妳,是否記得當初打給妳的人是何人?)陳佑昌。(他在對話裡面是如何跟妳說的?)他在電話說,妳這裡有龍寶山的位置,搭配罐子就可以賣出了,他要下來高雄確認產權,一切就OK了,有現成的買家,他是簡單扼要這樣講的,我就跟他講不要騙人,因為這個陰宅詐騙的很多,他說不會,我們公司都是正派在經營。(妳當初是於何時以何種方式交骨灰罐到天璽公司的?)用黑貓宅急便寄到天璽公司。(妳一共寄幾個?)我寄差不多20幾個。(妳為何要把骨灰罐寄到天璽公司?)那時我有拜託陳佑昌跑一趟,還是有車子的話,能不能拜託一下,看能不能到高雄一趟,他說比較不方便,路途有遠一點,那時我就在猶豫,不能下來載,如果用寄的打破了怎麼辦。(妳為何要交骨灰罐到天璽公司?)他說罐子一定要鑑定,就在那裡一直講、一直講,他們業務講的,現在我也不太會講,他們有他們的說詞,一直講、一直講,講到你心服口服,一定要把把罐子想辦法寄到他們公司。(當初就是為了要去做鑑定跟條碼?)對。(妳第一次到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時,還有何人在場,妳有無印象?)只有陳佑昌,還有我一個大哥。(還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公司的人都沒有看到。(妳在偵查中提到有一個買家麥先生?)第一次沒有看到,第二次就有了,就是孟祥文。(妳跟麥先生、陳佑昌在天璽公司見面的那一次,陳佑昌當時有無給妳名片?)辯護人講的我頭暈暈,我都不知道怎麼回答了。(麥先生當時是如何自我介紹的,妳有無印象?)我印象中他也是講的很好,他看一看就自我介紹,確定產權之後看罐子,說罐子要鑑定、要多少錢,看一下子就走了,後來就交給陳佑昌。(妳當時有無請買家麥先生出示任何證件確認身分?)要給他拿電話,問他的電話,當場有叫他身分證拿出來,他好像說沒有帶來還是不方便,我也忘了。(就只有留電話號碼?)電話號碼也沒有,不可能,那種情形不可能,留也是留假的。(妳所稱的買家麥先生,有無表示願意用何種條件跟妳購買?)我也忘了出多少錢,我就跟他說,只要有成本給公司,看他們佣金收多少,從高雄這麼早約到公司,錢又付那麼多了,不要騙人,他說不會、不會。(他出多少條件妳忘記了?)忘了。(他有無說要跟妳買何種商品?)龍寶山的位子、罐子,契約是後來又換一個買家增加的,他沒有講契約。(他沒有說要買何種產品?)就是罐子的硬度。(妳剛剛有說買家麥先生在場一下就走了,大概待多久時間,妳有無印象?)差不多10幾分鐘。(後來都是陳佑昌在跟妳接洽的?)對。(『請提示警卷5P223背面並告以要旨』倒數 第7行,妳有提到「買家就說那個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跟條 碼建檔,家族要求一定要有,否則不繼續交易,當時我們聽完後雖然覺得很奇怪。」,妳當時說很奇怪,是指哪個部分覺得很奇怪?)那時我覺得那個罐子是玉石的罐子,又不是假的罐子,何必要鑑定,又不是石頭做的,那時我的心態是這樣想的。(妳當時是說這個部分?)對。(『請提示警卷5 P224並告以要旨』第3行,妳有提到陳佑昌有跟妳說,買主一 定會完成交易,妳當時如何確定妳完成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之後,買家就一定會跟妳買?)是陳佑昌講的,說骨灰罐有鑑定,跟條碼都一起完成,買主一定會完成交易的。(他有無說完成之後他願意用何種條件跟妳買?)就是現金。(他是跟妳說妳完成這些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之後,買主一定會跟妳買,買主是說願意加多少錢買,還是願意用何種額外的條件?)我也忘了。(有無印象妳當初買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的總價?)(未答)。(『請提示警卷5P238貨品訂購單並 告以要旨』這一份下面有二個方瓊玉的簽名,是妳親自簽名的?)對。(訂購人簽的日期是104年9月22日?)對。(妳在簽的時候就有確認過訂金15萬元、尾款72萬5000元,以及寶石鑑定、條碼建檔的品項、總共30個,這些都沒錯?)對。(妳在簽的時候,有無確認下面註解的部分有個文字記載「且訂購人於收貨時...不得退換貨」?)那時我是在注意 鑑定時我怕被騙,最主要是怕鑑定,真的是整本的,後來我有確認,是在注意,後來發那個鑑定是A4紙的。(這個文字妳有無確認到?)沒有。(該貨品訂購單上收貨人的部分有妳的簽名,下面只有寫104年,為何沒有寫到日期?)我也 忘了,就是同一天。(『請提示P239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 這一份是104年10月30日的時候簽的,寶石鑑定書收貨的時 候,是否跟這一份同一天簽的?)對。剛才那個有二個日期,一個是9月22日,一個沒有日期是104年10月30日,上面是陳佑昌寫的,因為我們去提領罐子付3萬元。(簽這份的時 候,有無確認品項是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30份及87萬5000元?)有。(第七點的部分,有記載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這一段妳在當時簽約時有無確認到?)沒有。(『請提示偵卷8P172-201寶石鑑定書並告以要旨』妳剛剛有提到寶石鑑定 書是假的,右下角有寫妳的名字,是否妳提供的?)不是我提供的。是拿給第五分局看的。(這份是如何來的?)天璽公司陳佑昌他們鑑定出來拿給我的,鑑定假的,這是不能買賣的,這是假的,A4紙的。(左邊有個發證日期,妳拿到這份的日期,是否即上面的發證日期104年9月29日?)對。(剛剛說到有跟蔡小姐、陳佑昌在天璽公司見面,除他們二人之外,當時還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當時妳所稱的買家蔡小姐如何自我介紹?)她先下去高雄十全路的麥當勞找我,後來再約到公司,說買家是這個蔡小姐。(當時有無請她出示身分證確認?)有,在十全路就要給她確認,她不可能拿出來,她說沒有帶來。(買家蔡小姐有說要用什麼條件跟妳買?)我記憶中她說這30組如果再購買30本契約的話,就要整套的,願意出比較好的價錢。(她有無說多少錢?)我也忘了。(妳說整套的,是哪一些商品是整套?)整套就是再給她購買他們指定的契約。(就是生前契約、骨灰罐跟骨灰位?)對。(她說要買幾組?)也是要30組,我給她拒絕說,已經沒有錢了,連1本也拿不出來,她說可以去做做 看還是給人家借。要去哪裡借,家庭主婦,身體又不好,誰要借我錢。(妳剛剛說104年12月21日妳有花3萬元的保管費把骨灰罐取回,此部分妳有無簽任何的書面文件?)都沒有。(妳交付3萬元的時候有開收據,或是有匯款單可以提供 ?)好像也丟了,都沒有,就3萬元,不然他們罐子怎麼可 能會還給我。(104年間妳有無跟鄭丞祐見面或聯絡過?) 之前都沒有,只是後來瞄一下。最後一次要去領罐子的時候,背面有瞄一下,正面都沒有看清楚。(妳最後有收到天璽公司的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有,就是A4紙那個。(妳骨灰罐最後有取回?)有。(總共取回幾個?)都全部有取回。(妳覺得妳在這個案件是被騙多少錢?)將近100萬元, 沒有包括利息,就是本金的。(妳在偵查中是說90萬5000元?)對。不包括給人家借的利息。(剛才有跟檢察官、律師說到,妳有請麥先生、蔡小姐出示證件,他們都沒有出示證件,當下沒有出示證件的時候,妳有沒有覺得這個交易有可能是詐騙?)一個人的心態如果正常要買賣,一定會交出,交出可能也是會用假的。(所以當時妳有懷疑?)對,就心態想說這個一下子要鑑定,那時我還有一個大哥在,我就給他說,只要罐子就好,後來怎麼文不對題,怎麼有罐子還要再鑑定,又不是石頭,還要鑑定什麼,那個又不是木頭、又不是石頭,就心理上有一點,他們就說公司有公司的制度,買家比較大,就是買家規定,說才要買賣,反正一而再,再而三的講,都講的好像天方夜譚那樣。(妳剛才說有請黑貓宅急便寄20幾個骨灰罐到天璽公司,為何最後妳做了30個寶石鑑定書?)我講錯了,是30個,不是寄20幾個。因為有時我有障礙,這是事實,所以我講20幾個也不確定,就30個A4紙。(『請提示警卷5P233背面104年12月9日方瓊玉筆錄並告 以要旨』第4行到第6行,妳說「當時我就將13個骨灰罐提貨券交給陳佑昌去臺北提領,之後陳佑昌南下高雄跟我們見面,見面主要說買主稱讚骨灰位方位很好,13個提出來的骨罐材質也不錯。」,所以陳佑昌當時是在高雄跟妳見面,已經領了13個出來了,是這個意思?)對,13個當時寄在倉庫,17個在我家裡,這13個陳佑昌說拿提貨券給他提領,他會送回公司,有送回公司。(剛才妳又說黑貓宅急便是寄30個,還是寄妳手上的17個,妳確定哪一個是對的?)寄17個。提貨券的加起來就30個。(剛才妳說到,陳佑昌最後在電話裡有跟妳說要收3萬元的保管費。(『請提示同上卷P224背面並 告以要旨』倒數第二個問,妳說到「104年11月下旬某天我們 聯絡陳佑昌,將要將30個骨灰罐拿回來,陳佑昌說必須每個付1000元,合計3萬元保管費,否則別想拿回去。」,這是 妳在警察局說的沒錯?)對。(妳剛才說骨灰罐給他保管才10幾天,收3萬元不合理,是這個意思?)對,有比較貴一 點。(11月下旬陳佑昌跟妳要3萬元,當時骨灰罐只有寄10 幾天,是這個意思?)對。(『請提示同上卷P238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剛才另外一位律師跟妳說,上面的日期9月22 日是對的日期,當時妳委託天璽公司做寶石鑑定書,9月22 日就已經交付骨灰罐,距離11月,妳說陳佑昌跟妳要這個錢,其實已經2個多月了,所以是保管10幾天還是2個多月?)等於我記錯了,要體諒一下,有時要提示,你們這裡都有寫的清清楚楚,我手上都沒有。前後差不多2個多月。(妳說 妳跟孟祥文在接觸過程當中,妳知道他的名字叫麥立仁?) 我不曉得。(這個麥立仁的名字如何來的,妳是否知道?)我不曉得,這個都不曉得,我也只是稱他買家。(『請提示同上卷筆錄P233背面中間倒數第8行並告以要旨』「自稱麥先 生(麥立仁)的買家,就跟我們說骨灰罐材質鑑定條碼家族一定要有。」,當時妳在警察局的說法是麥先生(麥立仁),剛才妳當庭是說都沒有人這麼講,哪一個是正確的?)在第五分局那裡有放買家的照片,說哪一個哪一個,我用認的,就像剛才法官叫我們起立指認,在那裡認人,有照片。(但是妳這次筆錄有說麥先生(麥立仁),這是妳說的話沒有錯,還是警察說的?)警察那裡我也忘了,這話不能亂講。(妳就是不確定麥先生(麥立仁)是否妳聽到的?)但是人禮定是他。(但是這個自稱的名字,是當下麥先生有跟妳講?)我也忘了,這個話不能亂講。(剛才妳有說二位麥先生、蔡小姐都沒有給妳看證件,所以妳也有懷疑,妳有無想過妳買了寶石鑑定書之後,他們還是有可能不跟妳買,在交易之前,妳付錢之前有無這樣想過?)有。(那為何還要這樣買?)錢那時有一筆10幾萬元、一筆70幾萬元現金到他們公司,錢要他們吐出來怎麼可能會還你,他根本不可能還你,心裡那時又很難過、很難過,晚上就睡不著覺,那時候錢已經拿到公司,怎麼公司付一付會可能還你,不可能。(『請提示P238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邊寫到訂金15萬元,尾款72萬5000元,所以總共是87萬5000元,妳買的是30個鑑定及條碼建檔,30個鑑定及條碼建檔為何是87萬5000元,這個價格如何談的,妳是否記得?)也沒有什麼印象,就總價,總價就是訂金15萬元、尾款72萬元。(不知道為何這個數額會變成有一個尾數在就對了?)忘了,這個不能用猜的,也不能亂講。(妳在警局筆錄說到有推銷,孟先生還有要求妳去買内膽,蔡小姐要妳去買生前契約,這二個產品都沒有簽任何的書面?)沒有。(『提示警卷5P223-232並告以要旨』 妳在警局105年12月9日所製作的第一次警詢筆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如果跟妳剛剛所講的不一樣的地方,要以妳警詢所述的為準?)對,以警詢為準,因為事隔五、六年 了,記憶模糊了,不可能完全都記得起來。(當時在警局有指認陳佑昌,鄭副總、蔡小姐『提示警卷P230-231並告以要旨』,可否確認是在庭的哪些被告?)鄭副總是天璽公司的老闆鄭丞祐,有瞄一下;蔡小姐是蔡玟玟;陳佑昌是在庭的第二位被告。(『提示警卷2P224倒數第二個問題並告以要旨 』問妳「骨灰罐是否仍然放在天璽公司裡?」,妳有提到「那30個骨灰罐都拿回來了,104年11月下旬的時候,我們聯 絡陳佑昌要把30個骨灰罐拿過來,陳佑昌說必須支付每個1000元,合計3萬元的保管費,否則的話別想拿回去,他還將 電話拿給他們的鄭副總聽,鄭副總在電話中恐嚇我們,沒有3萬元保管費領骨灰罐的話,我們的骨灰罐會被當廢棄物處 理,我們不得已,在104年12月21日又發了3萬元把骨灰罐領回去。」,當時的確陳佑昌有把電話拿給妳跟鄭丞祐對話?)有,陳佑昌先講,後來陳佑昌拿給他們老闆鄭丞祐跟我對話。(3萬元的保管費後來妳是如何交付的?)後來聯絡的 情形,也是拿到天璽公司,跟我一位大哥先跟他借的,也是拿現金一起去提領罐子。(妳拿那3萬元是交給何人去領回 罐子?)拿給陳佑昌,當時他在公司,我們就到公司拿回30個罐子。(妳所謂的大哥,是否叫呂木山?)對。(呂木山跟妳是在何時拿3萬元去交給陳佑昌領回罐子?妳這份筆錄 所寫的是104年12月21日,是否這一天?)對,就是最後一 日。(妳這3萬元是跟呂木山借的?)對,是他的錢。(妳 交這3萬元給對方,對方都沒有開任何的憑據給妳?)沒有 。(妳如何確定接聽電話的人是鄭副總即鄭丞祐?)陳佑昌說我們公司的老闆要跟妳講。(妳後來有無跟鄭丞祐當面交談過?)就講幾句話。那時沒有看到人,只是電話中陳佑昌說,我們老闆要跟妳講幾句話。(妳現在可以確定在庭的鄭丞祐,就是妳在警局所指認的鄭副總,是同一人?)對,最後一天我們拿3萬元要領罐子,他那時在辦公室,我們那時 在公司有從背後瞄一下。(『提示警卷5P236並告以要旨』這 是天璽公司帳戶往來明細的列印資料,104年9月22日上面有註記方瓊玉,金額是15萬元,這筆金額是妳匯給天璽公司的?)對。(妳為何要匯給天璽公司15萬元,是做何使用的?)要用鑑定條碼的。(『提示警卷5P232-233、P235警詢筆錄 及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並告以要旨』妳在警詢有指認相片,針對犯罪人的關係,妳有寫說假買家,問事項一的部分是勾照片指認,後面照片有一個指認,接著第二個部分,請妳針對下述事項分別詳述妳與犯罪嫌疑人關係,妳說他是假買家,妳與犯罪嫌疑人實際接觸的地點,詳如警詢筆錄所載,他說請妳敘述犯罪嫌疑人特徵,包括容貌、外型、衣著及其他顯著特徵,妳跟警察說50歲左右,身材微胖,經妳指認的結果,確認筆錄犯罪嫌疑人中編號4孟祥文,民國52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是自稱麥立仁,確認度百分之100。妳所製 作的第二次警局筆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妳指認孟祥文是麥立仁,的確這個經過也是實在的?)對。(妳怎麼知道他叫做麥立仁?)就在在第五分局那裡。(妳想起來他自己跟妳自稱他是叫做麥立仁,還怎麼樣?)有一點印象說麥先生,剛才我稍微起來,因為身體不太舒服,有起來喝一點茶,我到廁所走來走去,有想起來他自稱說麥立仁。(妳剛剛有想起來,孟祥文當時有跟妳自稱他叫麥立仁?)跟他問的,他自稱說麥立仁。(『提示偵卷8P172-202並告以要旨 』妳是否有寄條碼認證的資料給地檢署檢察官收?)對,我是請呂木山幫我寄的。(妳剛剛說是拿給警察,應該是錯的?)對,因為太久,有時候會答錯了。(妳確定條碼認證這些資料是陳佑昌交給妳的?)對。(妳知道剛剛給妳看的寶石鑑定書、條碼認證等資料是誰製作的?)不曉得,A4紙是陳佑昌交給我的,就公司等語(見本院卷13第407至第436頁)。 ⒊另證人即被害人呂木山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是否認識方瓊玉?)認識。(何時認識的?認識幾年了?)10幾年了。(是否知道方瓊玉於104年7月間,與他人有洽談塔位轉售的事情?)知道,因為我本身還是有投資,用她的名字。(你跟誰投資的?)方瓊玉。(投資什麼?)投資靈骨塔。(你投資,你付了多少、她付了多少,你們各投資多少?)這個難算,算不起來。我大概200多萬元,方瓊玉也差不多。(104年8月是否有人到高雄跟方瓊玉碰面?)有。(你可以敘 述一下。)當初是有天璽公司業務員陳佑昌,跟方瓊玉打電話相約,約在高雄市三民區區公所對面的超商,在那裡聊,去在接洽。(接洽什麼事情?)接洽所謂骨灰罐,就是納骨塔整個的買賣。(你說後來他們是在高雄的哪裡,是麥當勞,還是什麼地方?)在南雄市二民區區公所對面的超商。(當初你有無在場?)有,我有跟隨。(你跟誰?)我都跟隨在旁邊。(你跟方瓊玉?)是,我們在談。(對方就是陳佑昌?)是。(那一天你們討論的結果為何?)陳佑昌來接觸的時候說,有客戶要買塔位,還要配合骨灰罐,如果有的話,我可幫忙你,結果在交談當中,表示說骨灰罐有30個寄在臺北,他說沒關係,我幫你載,到臺北載,載到他們公司放,這事情,骨灰罐載到公司放完以後,他有聯絡說現在骨灰罐在我們公司,我們現在要進行跟對方接洽買賣,有買主,因為這買主簽名的話,就簽「麥立仁」,我不曉得他真實姓名。(你說有一個人到天璽公司?)假冒買家。(他冒稱買家誰?)麥先生、麥立仁。(是否在庭被告孟祥文『請被告孟祥文脫下口罩讓證人確認』)他真實姓名我不曉得。(應該是吧?)對。(你說孟祥文當初說他是買家?)他是買家,陳佑昌介紹這個是買家,然後就說你們的骨灰罐硬度不夠,要檢驗,就是鑑定,再說鑑定過程,鑑定過程就是1個大 概3萬元左右,30個將近90萬元,這過程,鑑定書就說給你 們放在骨灰罐裡面,等我們過去交錢以後開始看,現場就表演,你這骨灰罐有鑑定。(誰講的?)麥立仁講的,你有骨灰罐有鑑定,但硬度不夠,陳佑昌就提一桶水來灌在那個骨灰罐裡面,就是騙人的行為,骨灰罐裡面你加水,像佛跳踏的罐子的話,怎麼會漏水出來?(你們後來有在公司見面?)有。(後來你們有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近3萬元的價格,將30個骨灰罐?)這個我要說明,陳佑昌載過去的時候,時間還沒到一個月,生意講不成的話,已經被你騙89萬多元。(當天是否你們後來就同意?)那是第二次上來了。(只有這一次,那天你們不是說有陳佑昌,又有孟祥文,後來你們是否都同意由天璽公司以1個近3萬元的價格,將骨灰罐就地鑑定?)對。(後來你們同意之後,是否有在104年9月22日匯款15萬元到天璽公司的帳戶?)本身自己又上來,親自錢交在他們的辦公室,由陳佑昌點。(你講的是在哪一天?是否有先匯款15萬元到天璽公司帳戶?)對,有先匯一次,其餘的款項親自拿到天璽公司。(是直接交給陳佑昌?)對,親點的,70幾萬元。(是否在104年10月30日?)對。(那 個時間是否方瓊玉直接交付72萬5000元?)是。(當時你有在場?)對,我在場。(72萬5000元的錢是從何而來的?)當初陳佑昌他們說這個很快,不夠錢的話,你可以從融資去借,我這邊也有跟融資借的證據。(這72萬5000元是你一起分的?)跟方瓊玉一起借融資,二個人來平攤,付他們做的鑑定款項。(當天為何要交付72萬5000元的現金?)他們說我鑑定完了,你要付錢,陳佑昌。(陳佑昌說怎樣?)陳佑昌跟方瓊玉說,現在鑑定完了,你們要拿錢來,所以我講了,先付第一條15萬元,其餘就要補足,補足整個30個骨灰罐的鑑定費。(後來陳佑昌是否有交付一個貼有寶石鑑定書的資料給你們?)有,那是偽造的,假的,他們自己拷貝的。(他如何交給你們的?)他事先是放在骨灰罐,我們到現場看說,你看,我們鑑定表都給你鑑定好了,每一個罐子我們拍照幹什麼,都好了,放在每個骨灰罐裡面。(陳佑昌當初提供寶石鑑定書是樣本還是正本?)像一般A3對摺的拷貝的,好像庭上有請方瓊玉把那個寄過來。(『請提示方瓊玉所寄送的寶石鑑定書共30份並告以要旨』這個嗎?)對,每一張都放在骨灰罐裡面?(後來孟祥文又有說硬度不夠?)對。(後來是否方瓊玉就拒絕了?)後來說你們硬度不夠,我說那你把我們裝肖維(臺語),鑑定也你講的,鑑定完了你說是硬度不夠,一般常理來講的話,以我們的產品來講,黃玉的話,頂多硬度2.5至3而已,你那個偽造的造到4。(後 來是否陳佑昌於104年11月又打電話給方瓊玉,聯絡說找到 另外一個買家要來買?)對,是有,這是另外第二個詐騙行為的,另外第二組的人馬,都是由蔡小姐出當第二種子人馬。(當初有個買家叫蔡小姐?)對。(蔡小姐是否在庭的蔡玟玟?『請被告蔡玟玟舉手並脫下口罩讓證人確認』)沒錯。 她是沒有騙到,第二次行騙是要行騙類似說也是買賣,走生前契約路線。(後來蔡玟玟是否有說,沒有生前契約,可以申請政府的補助?)對,那是他們的講法,我那時候跟方瓊 玉講,已經花掉了快120萬元去借了,還沒辦法把錢湊足給 人家,怎麼叫買賣?已經被陳佑昌搞的斷了,妳現在還要那個。(所以你們後來就拒絕要再買生前契約?)對,所以第二次就拒絕,所以在這個過程,該公司行騙路線有三條以上。(後來是否方瓊玉有繳了3萬元到天璽公司之後,才把骨 灰罐領回去?)關於這3萬元骨灰罐,實在沒辦法,因為拿 了骨灰罐說要灌水,我說好了,不要灌了,不能做就不能做了,再來可能陳佑昌跟他們經理,鄭先生講,那好,要他們繳保管費,不繳的話,當做廢棄物。(誰講的?)他們鄭先生、鄭大總。(是否在庭的被告鄭丞祐?)對,聽聲音跟看人,差不多。(他當時有在場講這些話?)我說期間還沒到,你為什麼一次就叫我繳3萬元,30個裡面的話,有7個不夠期間,你給我全部算到完,他說不管,反正寄在本公司的話,依照我們公司管理,寄一個月就算1個1000元,我當天有 在現場打110,警察有到現場,他還是,好像警察不管,你 們這是民事的,警察就站在旁邊而已,只能說防止你們吵鬧、械鬥而已,警察他也沒輒。(所以你們就繳了這3萬元領 回骨灰罐?)對,3萬元是本人去領款繳的。(當初方瓊玉 也有在場?)有,我這邊有我當初領3萬元的提款記錄,當 初提現金,我那天有提現金。(幾月幾日的?)105年2月2 日當天提,我提3萬元交給他。這是我當初去領出來的,完 了之後,當天就把貨運回來了,宅配。(你確定嗎?因為之前方瓊玉是說,104年12月21日到天璽公司交了3萬元才領回來的?)或者方瓊玉記錯了,因為錢我去領的,我到對面去領的。(你領款的日期,前面有無104年12月21日的?)12 月21日沒錯,3萬3000元,我寄宅急便3000元。(庭呈104年12月21日玉山銀行三民分行存摺薄往來明細2萬元、1萬3000元)(二個12月21日,一筆是2萬元、一筆是1萬3000元?)對,兩筆加起來,剛好,12月21日沒錯。(你領款之後再把現金交給陳佑昌?)是。(你跟方瓊玉共同受騙的是否總共為90萬5000元?)對。(你剛剛說到第一次和陳佑昌在天璽公司見面時,當時除了你和方瓊玉、陳佑昌之外,還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陳佑昌約,我跟方瓊玉、陳佑昌三個人在場。(在天璽公司的時候?)不是,在高雄,他跟我們接洽。天璽公司的話,還有麥立仁,當時還有鄭總在裡面。(該次會面時,你所說的麥先生和陳佑昌有無出示名片?)對,繳70多萬元,先匯15萬元匯完,擇日我們又上來的時候,就付現金72萬5000元,付完,孟先生就要求說硬度不夠。(當初在見面的時候他們有無給名片?)有。在高雄就有給名片了,我是天璽公司。麥先生沒有給名片。(他們是如何自我介紹的,你有無印象?)這個是買家,就這樣而已,就坐下來談。(你或方瓊玉當初有無請你所說的買家,出示任何身分證件確認身分?)我怎麼跟他確認身分?我又沒有司法權,我說你是買家,麻煩你拿證件出來。我根本不用講。(所以是沒有?)你講說你姓麥,就你講的,你要匿名,那是你匿名,我就按照你匿名稱麥先生,我也不能說你是孟先生。(你剛才所稱的「麥立仁」三字,你是如何知道的?)繳完錢,第一次接洽,你這個要鑑定,我們又回去,陳佑昌就聯絡說下次要鑑定了,你們要準備錢,鑑定費多少錢,然後就匯15萬元,匯回,裡面還有尾款72萬5000元。(這三個字你從哪裡知道的?你剛剛說他沒有自我介紹,你只說他是買家而已,那「麥立仁」這三字你是如何知道的?)在那邊簽說我是麥立仁,有簽那個,在第四分局有扣證據。(你是在警察局知道的?)也不是買賣,我說簽訂預約,你說算契約的話,根本也不算是契約。(這三個字你是在哪裡看到的?)我在他們公司現場。(這個文字你是在哪裡看到的?)就在公司看到的。(什麼文件上面?)就簽,方瓊玉簽完,麥立仁簽,那張就有了。(那張紙是什麼?)我怎麼知道,我坐在旁邊,我也沒辦法拿過來看。(你沒有看到?)對,我只知道他有簽,簽麥先生,麥立仁,我只知道這樣。(當時是你都在場見聞?)因為我也是合夥人之一,我不能作主,但是我會分析這個行不行,為了這個事情,時常大家鬧意見,我就依妳,依下去的話,虧120萬元,借融資120萬元。(你跟你所稱的買家全程都在場?)對,他們這次天璽公司所做的買賣。(先問你剛剛說麥先生跟陳佑昌在場這次,你都全程在場?)我跟陳佑昌、孟先生總共在公司見兩次面。(你都全程在場?)對,我都參與,因為方小姐她也不方便,因為還要提東西,還要帶錢,也不方便。(你剛才所稱的買麥先生,他有無說願意用什麼條件跟方瓊玉購買?)你把東西按照我這樣一步一步做完,我才跟你買。(他有無說什麼條件?)你罐子有鑑定這樣,但是現在鑑定,硬度不夠,意思說你還要再買罐子,我才要跟你買。意思就是這樣,我現在闡述的意思是說,即使我不是跟你買,我是要抓弄你,已經得了90幾萬元了,你現在買那個罐子的話,就比較沒有詐騙的行為,坦白跟你講,你前面偽造鑑定書的話,那是所謂的刑法上詐騙,現在你鑑定出來的話,你們這個硬度不夠,那你今天硬度不夠,你要補罐子,我才給你買,因為我是大戶,我買了30個。(他當下是有說要跟方瓊玉買骨灰罐、骨灰位,還是什麼產品?)意思就是這樣闡述,我說好啦,不 要做,不要做啦,這個已經虧了,那個鑑定書真假還不曉得,已經虧了,好啦,錢也要給他拿,要翻臉了,你要3萬元 繳,不然罐子我給你毁掉,不讓你搬回去,過程是這樣。(你剛剛所說的後來跟陳佑昌、買家蔡小姐在天璽公司見面時,你都全程在場?)第二案蔡小姐,也是陳佑昌是跟方瓊玉聯絡,因為他們聯絡,沒有我的手機,所有仲介,全臺灣省賣靈骨塔的仲介的電話號碼,都會找方瓊玉,不會找到我,因為都會傳,都會吃好道相報。(那天你是全程在場?)對,約,說有個買主,他們下來高雄跟你會面,然後蔡小姐就下來了,我們也見面,地點就是在十全路的博愛國小對面的麥當勞,這次的地點就不一樣了,因為我們區公所邊的超商人太多了。(這次見面的時候,蔡小姐他們二人出示名片?)蔡小姐講說我就姓蔡。(就只有說姓蔡而已?)對。(那時候她自我介紹是怎麼講的?)她說她是,怎麼講,我姓蔡,因為我家族想要遷葬,所以我要跟你們買,因為你剛好有塔位,你塔位是在龍寶山或是哪個地方,地點講的很清楚,你那個罐子也很好,因為得知罐子已經公司裡面這個假鑑定,已經過程知道了,所以講那罐子,她嘛都好好好,不過你們有紘儀還有其他的生前契約,不行,我們家族那邊有打電話說,要國寶的,不是要你們這紘儀。(你或方瓊玉有無請你說的姓蔡的買家,出示身分證件確認身分、名字?)我怎麼好意思講?像我今天跟你面試,我好意思說你名片給我一下嗎?你出示證件給我看嗎?沒有。(你剛才所稱的買家蔡小姐,她有無說願意用何種條件跟方瓊玉購買?)就是你的契約有紘儀契約,這個不符合,我們家族要所謂國寶契約,你要轉到國寶契約,你有國寶契約我們才來做買賣,所以這個過程有接觸,但是沒有受到受騙的行為。(所以都沒有說到價錢?)對,這是他們該公司的第二組人馬,底下還有,還要問的話,還有第三組人馬。(就你剛才所稱的保管費3 萬元,當初有無簽立任何的文件?)沒有,我要討發票,說我們公司沒有在簽發票的。(就這筆保管費3萬元,方瓊玉 上次來作證是說這筆款項是跟你借的,是否正確?)正確,我下去領的。(有無當初審判長問向你借款的紀錄?)我沒有借款記錄,算成本在内,沒有借款記錄。(你剛剛所稱的105年2月2日的?)不是,那記錯,我也同樣支出一筆,可 能記錯了。(那個跟這個沒關係?)沒關係,剛才檢察官說確實日期是10月21日,對。(剛才你有說到你跟方瓊玉是合夥投資,你說你投資200多萬元、方瓊玉投資200多萬元,這是指包括本案在内的,還有其他在的案件在,不只是這個殯葬的標的?)對,就是我跟她兩個人的投資關係,其實跟本案沒關係。(剛才你有說到,麥立仁這三個字是你有親自看到孟祥文寫下來,那個寫下來的文件,是你在天璽公司看到的,還是在什麼地方看到的?)現場看。(他為何要寫自己的名字?)我怎麼知道那個名字是真的還假的,就寫麥立仁。(他為何要自己寫名字給你看,譬如我要介紹給你我自己是誰,我為何要寫下來給你看,當時他是怎麼做的?)當時就是有要準備簽這個買賣,買賣合同以前要簽,就簽這個麥立仁。(是否記得立和仁如何寫?)立正的立,仁愛的仁。(剛才你有說到寶石鑑定書,法官要提示給你看,你說其實不用看都知道,現場寶石鑑定書拿給你,你手上看的時候,有無發現異樣,覺得很奇怪?)有。(你如何表示意見?)我現場看完,我不拆穿了,到了第二次3萬元那時候,警察 來也沒輒,反正你們這營業事業單位,你們是單位,你警察管什麼,你東西也有保管,意思警察就是要,你要給,這是題外話,沒有開發票,事實上我有到臺中本地國稅局單位去檢舉,沒錯,打電話去罵到方瓊玉,不得好死,幹什麼,一大堆的話。(誰打電話給方瓊玉罵她不得好死?)他們鄭大總。(你說當場你看到寶石鑑定書就覺得有異樣,只是你沒有表示?)我說怎麼可能用這個護貝紙下去護貝的,3萬元的東西是這樣嗎?你一張獎狀的話,最起碼它的紙,我們講紙的厚度、紙質、材質跟鋼印,哪像這個,你變造、偽造也太離譜了。(當時這個寶石鑑定書的部分,他有無說要再跟你約一個時間交付正本給你?)他附什麼正本給我?那就是寶石鑑定書了,還要什麼證明文件給我?我就給他講,這就可以了嗎?是阿,這就是了,我說奇怪了,那我的錢丟到廁所裡面了,有去無回,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你剛才有說到,鄭文林有打電話給方瓊玉說要收保管費的3萬元?)在 公司,3萬元那就是在公司,同時進行的,因為當天就是罐 子硬度不夠,我就說不要成交了,那好啦,你們不成交,你們現在就把罐子領回去,一個月1000元,30個3萬元,其他 的不會講那麼多了,等於說驅逐客,閩南話說,生意做有做無沒關係,大家不要歹臉相看,你不但騙了以後,你現在,也不講說惱羞成怒,你反而說好吧,你就東西搬回去,3萬 元拿過來吧,一個1000元,如果你不拿來的話,他說依廢棄物來給你丟掉,講的好像真的法律很懂。(所以是在那次所謂的硬度不夠,要跟你推銷内膽的時候,後來談不成,跟你收那3萬元管理費?)對,就全程全部的話,我就直覺了, 拿了鑑定書以後,我心裡就在納悶了,這叫什麼鑑定書?再來就是硬度不夠,怎麼樣,買方要買不買,這情形在那邊沉著,又提水在那邊裝水,做裝模作樣,我說那也不對阿,再來就追討3萬元,我就覺得,這不是詐騙公司,那什麼叫詐 騙?(現場說收3萬元,是當場鄭文林跟你們講的?)對, 他出來,他說對阿,你要付阿,不然你不要領,要不然時間過的話,我要把你當廢棄物,拿廢棄物拿條法律來壓我。(骨灰罐硬度不夠那次,是指孟祥文也在現場的那次?)對,都在現場,第一次跟第二次,兩次都在現場,這是天經地義的。(『提示方瓊玉所寄送的寶石鑑定書共30份並告以要旨』 上面有發證日期,寶石鑑定書當時是誰交給方瓊玉的?)沒有交給,是放在公司,我們要去的時候,要準備繳付錢的時候,他是說放在骨灰罐裡面,我說你不是說有鑑定嗎?對,在骨灰罐裡面。(誰對你們這樣講的?)陳佑昌。(上面的發證日期寫2015年9月29日,即104年9月29日,日期是否正 確?有無提前?)提前,因為還沒有繳錢,到匯一筆15萬元的時間對起來,就是事先已經先做好了。(每張的寶石鑑定書上面都有一張照片,有30個骨灰罐,是否每個寶石鑑定書的確都是從骨灰罐拍完之後,分別貼在那張的寶石鑑定書上面的?)是。(『提示偵八卷P172-201並告以要旨』請確認方 瓊玉事先寄送給檢察官的寶石鑑定書,與方瓊玉事後提出來的是否一致的?)是一致的,一樣,符合。(你剛剛提出的 你的玉山銀行存摺資料,其中於104年12月21日有跨行提款 分別2萬5元、1萬3005元,這個款項的確是轉交給方瓊玉, 由方瓊玉交給天璽公司作為保管骨灰罐的費用?)不是,整個領出來的錢,3萬元交給陳佑昌,其餘的3000元是作為宅 配費用。(為何當初保管費沒有請對方開立收據出來?)說公司沒有在開發票。(你跟方瓊玉是合夥關係,你總共損失多少錢?)最起碼250萬元以上,我現在還沒有結帳,以我 估計,已經有250萬元以上。(方瓊玉的金額,上次講是損 失90萬5000元,本案你是損失多少?)我損失一半,兩個要拆夥,天璽公司這條款項要各拆一半。(所以你是損失45萬2500元?)對,拆一半等語(見本院卷14第75至第99頁)。⒋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方瓊玉、呂木山支付製作骨灰罐鑑定及鑑定條碼之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方瓊玉、呂木山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詐騙被害人方瓊玉之財產;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 予方瓊玉、呂木山而行使,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方瓊玉、呂木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因方瓊玉無能力購買內膽、生前契約,假買家孟祥文、蔡玟玟先後藉故取消交易,方瓊玉以電話聯絡陳佑昌表示欲取回骨灰罐時,遭陳佑昌、鄭丞祐詐騙索取3萬元保管費,方瓊玉、呂木山 事後始知受騙,受有90萬5000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孟祥文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 與證人方瓊玉方瓊玉、呂木山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陳佑昌、黃上茹等人之前揭自白,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 」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方瓊玉、呂木山等人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至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 卷5第226頁至第22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5第233頁至第234頁)、指認照片1(見警卷5第230頁至第231頁)、指認照片2(見警卷5第235頁)、存摺內頁影本(見警卷5第236頁)、收據(見警卷5第237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5第238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5第239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8第172頁至第201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 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呂木山所申設之玉山銀行三民分行帳戶之存摺影本(見本院卷14第159頁至第161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施祖嗣部分(被告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孟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訊據被告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黃靖媚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1所示云云。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⑿所載云云。被 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⒋⒍⑿、⒎所載云云 。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 ⒔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 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施祖嗣,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38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施祖嗣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4第102至第123頁)時結證綦詳,核與被告孟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所供承之事實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 面至第75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 第86頁反面)、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所 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 ⒉雖被告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施祖嗣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104年8月黃靖媚是否有通知你討論塔位轉售的事情?)有。(當初確定是黃靖媚通知的?)黃小姐到我的辦公室。(你們後來相約到哪裡討論事情?)沒有。(後來你是否有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那是後續,但是黃小姐來我辦公室兩次之後,她說會有等於算是專員,蔡長谷跟王志安來我辦公室。(你辦公室在哪裡?)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體育室辦公室。(也是大概在104年8月的時候?)對,黃小姐後面。(他們三個人一起到你的公司?)沒有,黃小姐那時候不在,只有蔡長谷跟王志安,後來再來只有蔡長谷一個跟我聯繫,王志安只有見過一次面。(後來蔡長谷、王志安到你辦公室時,是否有確認塔位資料?)有。(後來是否蔡長谷有跟你說,有找到一位買家,要用每組60萬元的價格,跟你購買10組塔位跟骨灰罐?)對。(後來你是否有完成交易,同意以每個3萬8000元的價格,向天璽公司購買10個骨灰罐?)對, 因為他們說要做一條龍的服務。(當初你討論的時候,就是跟蔡長谷、王志安討論的?)不是,王志安那時候不在,只有蔡長谷。(王志安是何時有在場的?)第一次蔡長谷跟王志安到我辦公室來拜訪時。(後來第二次是蔡長谷一個人到場?)對,用電話先聯絡,後面再到我辦公室講這些事情。(之前黃靖媚是只有跟你電話聯絡而已?)不是,黃小姐是兩次都到我辦公室。(她第一次是一個人先到?)她自己一個人。(第二次?)也是一個人。(她是前面兩次到你的辦公室之後,蔡長谷跟王志安再先後進去?)對。(後來你是否在104年10月10日、11月13日,各匯款20萬元及18萬元到 天璽公司的帳戶?)對。(當初是何人指定你匯款到這個帳戶的?)蔡長谷。(在104年11月17日,你與陳佑昌是否有 在天璽公司見面?)款匯完以後他們說有買家了,希望我去,那時候我就請一位同事跟我,我們兩個跟我開車到天璽公司去的。(後來你到天璽公司時,是否有一位孟祥文有取出60萬元現金放在桌上?)對,他當買家,他說他是剛從大陸趕回來的,很忙,錢是用牛皮紙袋包的,放在桌上,等於就是要來簽約,在簽約當中他說看骨灰罐,骨灰罐是天璽公司做的,天璽公司把它拉出來,結果孟先生說沒有認證書,他說他沒有辦法,要有認證的,後面他說他有事,急急忙忙就走了。(當初孟祥文自稱麥先生?)對。(他說他是買家?)對。(後來鄭文林是否有跟你說,要要求返還骨灰罐,要付保管費?)對,他不但說要我付保管費,他還說我還要登 報道歉。(保管費你後來支付多少給他?)沒有。(你事後如何將骨灰罐取回?)在刑事局的詹警官從他那邊領回的。(是事後的事情?)對。(有人報案處理?)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當初我就有跟蔡先生講過,我說不要騙我,騙我會很倒楣,不要不相信,我就把這個事情直接交給了三立電視的特派記者,他們有拍,三立的特派記者都有報,所以這個案子後面跟著才在破,所以這些人要說我還要登報、還要怎樣,我說隨便,有本事來。(當時鄭文林說你要支付保管費,才能把骨灰罐領回,他有要求你付多少錢?)不太記得了,時間久遠。(你在104年8月間,手上總共有多少骨灰罐、骨灰位、生前契約?)我沒有骨灰罐,我只有骨灰的位子,那是我只有我母親鴻源賠償的,我母親現在還癱在家裡,我24小時都在待命,她現在94歲,我今天是為了法院傳我,我才來的,要不然我不會來。(數量是多少?)10個。(當初購買的目的是什麼,是自用還是要投資?)沒有,而是說,我是希望我母親在百年之後,我能把這筆錢拿給她,讓她高興而已,沒別的。來源是鴻源賠償。(你第一次跟蔡長谷見面時,當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我的同事都在。譬如今天這樣講,我的辦公室這麼大,進來找我,我說來,我隔壁就是一個泡茶間,我們就來隔壁談,同事都看到。(王志安也在?)第一次,王志安跟蔡長谷。(還有無其他人?)沒有,因為我在學校來講,就跟鄭先生一樣的,可以視探。(第一次會面時,他們兩人有無給你名片?)王先生有給我名片,但是後面都是蔡先生跟我聯絡。(他們是如何自我介紹的?)第一句話就說天璽公司。(他就說他是天璽公司的?)對。(天璽公司的業務,還是說是什麼?)我不記得,但是名片我要回去找找看,我都有提供給庭上。(你們該次會面談論的内容大致為何?)說有人要購買,願不願意賣,願不願意做,當然願意。(你這次之後,後面退有無跟蔡長谷見面?)後面他再來,就是跟我講要一條龍的服務,要骨灰罐,我說我沒有骨灰罐,他說我們公司可以配合有怎麼樣怎麼樣,要匯款,我為了要賣,因為在我來講,一個罐子60,我賣掉,10個罐子38萬元,但是我那邊賣掉600萬元,扣掉38萬元 來講沒有關係,我只希望好好做,我也講不要騙我,騙我會很倒楣的,我一直強調這一點,他們不相信。(這次見面還有無其他人在場?)第二次見面,我到天璽公司時,我的同事有在場。(除了蔡長谷之外,其他被告都沒有在場?)蔡長谷在的當中,後面他就說他在處理事情,就是他的上司鄭丞祐來。(前面蔡長谷的那次,你剛剛說只有蔡長谷一個人來跟你見面而已?)蔡長谷在他們的辦公室招待我和我同事,但是當然裡面還有其他的服務小姐,但是不關他們的事,所以我沒有再指認任何其他的,像黃小姐到我辦公室兩次,我就講是她,沒有別的,她只有來說要買我的塔位,就是這樣,所以我沒有在冤枉黃小姐,我也沒有在冤枉王先生,因為我只有跟他見過一次面。(後面都是蔡長谷?)對。(你當時有決定要購買什麼產品?)沒有,我只想幫我母親把塔位處理掉。(當初是否有跟蔡長谷說要買骨灰罐?)骨灰罐是他們說要我買,所以我才會匯38萬元,要不然我為何要匯38萬元?(『請提示警卷5P215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份 文件下面有兩個簽名,都是你自己親簽的?)都是我的字。(親簽的日期就是上面的104年11月10日跟104年11月17日?)對。(你簽的時候,有確認上面的訂金、尾款、品名、數量等内容?)沒有錯,確認。(你在簽的時候,有無確認過 下面有一個「且訂購人於收貨時已經充分檢查,並確認以上產品並無刮傷、樣式不符等問題」的文字?)我要先這樣子講,這些我都有確認,但是今天就是譬如說,我要幫你買東西,幫你賣,你拉這個,是不是你就是要負責,因為我是相信你。(當初在買這個的時候,有無確認文字?)有,我都確認。(上面的文字都有確認?)對。(上面的訂金跟尾款你後來都有支付,是用何種支付方式?)38萬元是我在之前匯到天璽公司的中信帳戶裡面。(第一次在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時,還有無其他人在場?)不太記得了。(你剛剛說有一位買家麥先生在場?)沒有。那就是11月17日當天。(陳佑昌那時候也在場?)陳佑昌、蔡長谷在,蔡長谷是說買家來,買家在,是11月17日當天我開車帶著我同事上去的。(當天在場的人有誰,就除了你跟你同事,還有陳佑昌?)陳佑昌、蔡長谷,再來就是孟先生,孟先生後面趕來的當買家,後面他說他有急事。(這次會面時,陳佑昌跟你所說的買家麥先生,有無給你名片?)沒有名片,他說他剛從大陸 趕回來,他很忙。(你剛所稱的買家麥先生是如何自我介紹的?)他就說他姓麥,沒有說別的。(你有無請買家麥先生出示身分證件確認身分?)不可能。(『請提示警卷5P208第 二次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第5行的部分有說「屬實,但我要 補充那位假買家陳佑昌介紹時說他是賈先生,但假買家自我介紹時自稱姓麥」,這句話是何意?)他所講他是賈先生, 剛從大陸回來,買家說他是賈先生,站在我的立場來講,到底是姓賈、是姓麥,我不知道,第一個有問他,要他名片。第二個我只希望趕快把事情處理完,而且今天就像我講的,我是從高雄趕上來的,我並不是住在貴地,假如今天我不是從高雄趕上來,我也不那麼急,但是我趕上來,我帶著同事來,就希望趕快把案子結掉,我是這樣子。(你剛才所稱的買家,有無表示願意用什麼條件跟你購買?)沒有,他不是說不購買,他是說我的骨灰罐沒有經過鑑定,那骨灰罐不是我,是我花了38萬元匯到天璽公司,天璽公司拿了10個骨灰罐出來。(你剛剛所稱的買家當初有說要購買,還是沒有?)他就是說要來,但他要看,看骨灰罐之後,他後面就講鑑定的品牌沒有、硬度什麼什麼,關我什麼事。(『請提示警卷5P216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下面有個簽名是你的名 字,也是你親簽的?)對,名字都是我簽的。(簽這份文件時,有無確認過上面的文字記載,譬如品項、數量跟金額部分?)那個時候沒有很仔細的看。(「第七條、本產品為投貧型產品」一直到「乙方亦不代表甲方為託售行為」,到「投資風險」為止,這個文字你有無確認到?)沒有。(『請提 示偵卷6P158-165並告以要旨』這兩份的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 是你提供給法院的?)對。(這兩份的來源為何?)天璽公司給我的。(為何這兩份買賣要約書的日期、價款的内容都是空白的,也沒有任何簽名的字樣?)那個時候買賣沒有成,假如照我以前的個性,我就出手了,我不是怕,而是說,強龍不壓地頭蛇,我臺中不是沒有人,但是我當時只要一出手,他見閻王,我的同事來了,可以去調我以前的資料,不要在這邊再來雞蛋裡挑骨頭,要不然我就請蕭慶霖律師來到庭裡面,我就全部交給他好了。(是問你當初的狀況是怎麼樣?)就他們交給我的。(為何是空白的?)因為後面我不願意,我說來,我們退款,38萬元還我,再見,他們不要。(所以就沒簽了?)對。(『請提示偵卷6P150偵訊筆錄並告 以要旨』倒數第2行後面的部分有提到,「陳佑昌叫我簽殯葬 產品買賣要約書,讓我以為沒有問題,我就簽」,從這段文字看起來,似乎是你剛剛這兩份有簽名,可是剛剛看又好像沒有簽名,為何會有這樣的差異?)他們一直催著我簽,我後來簽了,後面跟著就說產品沒有驗證,演戲,我的同事也跟我說受騙了,先走吧,後面再來處理。(你說之後你簽了,為何剛剛提示給你看的那兩份要約書上面,沒有看到你的簽名?)那兩份要約書是放在一起,讓我先簽了那一份以後,他們就趕快拉到他們裡面辦公室,是做什麼我不知道,但是後面的要跟我再講還要有驗證的,還要什麼什麼。(所以你不是簽那兩份,你簽別份,你的意思是這樣?)就是那份我簽的,我有簽字的,我都會承認,我沒有簽,就是不會,就是沒有簽,我把東西全部帶走了,我不帶走的當中來講,我就不會跟他們現在是對薄公堂,也不會有那麼多人受害,他們會被抓到,我可以這樣子講,希望這個案子,我講一句,最好是一國一治,他們最好準備好全部被槍斃。(你在偵查中表示,你有打電話到天璽公司說要取回骨灰罐,是否正確?)我打電話是鄭經理接的,我說這件事情怎麼處理,他說很簡單,你要登報、你要怎樣,我說我等著。(你如何確認跟你通話的人是鄭經理?)他自己講的。(他自己講他是鄭經理?)對。(他自稱是鄭經理?)對。(你覺得你本案總共被騙多少錢?)就是那38萬元。(你記得你跟王志安見面的次數,你剛才說只有一次,該次你跟王志安見面的過程中,你說蔡長谷有在現場,王志安有無講話或做何表示?)他在我的辦公室,我泡茶請他們喝,當然會聊天,有講到,王志安說這個是好東西,可以賣,我說我只希望能處理最好,他就這樣,後面我就再沒有見過王先生了。(也只有那次在辦公室,請他喝茶的那次而已?)對。(那次王志安在現場的過程,那時候你們談,有無談到你要買骨灰罐的狀況?)都沒有,他們也沒有說他們公司是賣骨灰罐。(當次都沒有?)都沒有。(你直到知道天璽公司有賣骨灰罐這件事情,是到哪一次見面時才知道的?)是蔡長谷在跟我說有人要買我這個塔位,但是他說有沒有骨灰罐,我說沒有,他說他可以幫忙,他們公司有配合的廠商可以幫忙處理。(蔡長谷在說所謂的骨灰罐這些事情的時候,王志安就沒有在現場,因為他只有之前出現過一次?)沒錯。(蔡長谷在跟你講買骨灰罐的過程當中,你有無去質疑他說,為何天璽公司在賣骨灰罐這件事情?)我沒有。(你跟蔡長谷單獨見面大概有幾次,是否記得?)大概三次。(不包括王志安,單獨你跟蔡長谷一對一見面,就兩次?)三次。(都是在高雄?)都在高雄。(是直到最後一次,第三次才決定要買骨灰罐的問題?)不是,應該是說第二次見了面,第三次的時候就開始會談。(蔡長谷跟你說有買家要買你手上的產品,以這個作為話術讓你去買骨灰罐,因為你這麼主張,當時蔡長谷有無說那個買家要出多少價格?)他們講60萬元。(你當時還沒有決定要買骨灰罐以前,你有無想過,即使你買了這個骨灰罐,結果買家可能也會不跟你買的情形?)沒有想過。(骨灰罐後來你有無領回?)領回去了。(剛剛說黃靖媚有到你辦公室兩次,時間都在104年8月?)對。(你跟黃靖媚除了跟你簽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外,有無簽其他文件?)沒有。(剛剛你說黃靖媚有到你的辦公室兩次?)對。(兩次的時間都是在104年8月左右?)對。(黃靖媚除了跟你簽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外,有無簽其他的文件?)沒有。(就只有那份委 託銷售契約書?)對,我相信庭上都有,而且有三張名片我都有附上。(只是跟你確認文件的數量而已,就那一份而已?)就那麼一份。(那兩次見面之後,黃靖媚就沒有再繼續跟你接洽了?)沒有。(這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是在第一次你跟黃靖媚見面時簽的,還是第二次見面?)第二次見面時簽的。(你們簽這份委託受契約書時,黃靖媚有無跟你收錢?)沒有。(黃靖媚在這兩次跟你會談過程中,有無叫你去購買骨灰罐?)都沒有。(黃靖媚問:我記得我只去過一次而已,真的確定我去過兩次?)兩次。(『提示警卷5P202-2 21並告以要旨』你在警局有做過第一次、第二次筆錄,在警局所說的話是否實在?)實在。(在警局有提出相關的買賣合約書、匯款單據,都實在?)對。(『提示偵卷6P150正、 反面並告以要旨』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今日作證所說的話,如果跟在警局、偵查中所述有不一致的地方,是否要以時間比較近的警局所述為準?)以今日所述為準。因為其他的細節我有的時候真的記不住,我退休了,我現在已經照顧我的老母親將近快兩年,我24小時都在待命,我今天為了來貴庭,我請居護員幫我在家照顧她,我沒有兄弟姊妹,我假如今天有兄弟姊妹的話。(你剛剛說的鄭經理是在庭的哪一位?)第一個被告即鄭丞祐。(你本案被騙的38萬元,後來有無拿回部分或全部金額?)沒有,沒有任何人跟我談和解的事。(『提示偵卷6P158-161並告以要旨』上面 的字跡是誰寫的?)字是我寫的等語(見本院卷14第102至 第123頁) 。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施祖嗣購買10個骨灰罐,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施祖嗣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詐騙被害人施祖嗣之財產。嗣因 孟祥文佯稱:骨灰罐沒有鑑定書及條碼,無法交易云云,接續進行詐騙,遭施祖嗣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施祖嗣要求返還骨灰罐,鄭丞又佯稱:需支付保管費始可將骨灰罐領回云云,施祖嗣始知受騙,因此受有38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孟祥文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 而為,與證人施祖嗣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孟祥文前揭之自白,及被告陳佑昌、王志安、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 相符,足證被告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施祖嗣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甚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24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施祖嗣)(見警卷5第218頁至第22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卷5第205頁至第20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5第209頁至第210頁)、指認照片1(見警卷5第207頁)、指認照片2(見 警卷5第211頁)、存款單(見警卷5第212頁)、收據(見警卷5第213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5第214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5第215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5第216頁)、被告蔡長谷、被告黃靖媚、被告陳佑昌名片影本(見警卷5第217頁)、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見偵卷6第158頁至第165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黃靖媚、蔡長谷、王志安、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李元發部分(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孟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訊據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永裕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⒈⒊⒋⑹所示云云。被告蔡長谷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⒀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 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李元發,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2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李元發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4第375至第406頁)時結證綦詳,核與被告孟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頁至第179頁、第307頁 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被告鄭丞祐於 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 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王志安於 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被告鄭永裕於 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 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否認犯行,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李元發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是在104年何時、何地,有人打電話給你,說知道你有慈雲寶塔的 骨灰位要賣,時間跟地點,你能否詳細陳述?)我的印象是這樣,是蔡長谷先聯絡我,但時間是在104年的何時,我不 記得了,太久了,聯絡我的時候,我應該是在家裡,應該是蔡長谷先聯絡我的,我猜想可能是他,因為很晚的時候打電話給我,非常晚,11點,我都已經睡著了。(他怎麼會知道有你的資料、你的電話?)我不是很清楚他們怎麼知道我的電話。(打給你之後蔡長谷是如何跟你說?)大概情況是問我說,我手上有什麼塔位,有無想要販賣,我告訴他說我有這個意願,我印象中,好像是他們先下來,因為我當時就住臺南了,所以他們應該有下來找我,我印象如果沒錯的話我,我第一剛開始見面的應該是蔡長谷,還有應該是鄭永裕,這二位。(是約在何處見面,是否記得?)不是很確定。(你在警詢中有說,在新化高中旁邊的85度C,是否如此?) 新化高中旁邊有85度C,有可能。(你說蔡長谷晚上11點多 打給你,問你有無考慮要賣,你當時有無問蔡長谷為何會找到你?)我有問,我印象中蔡長谷的回答是說,他們這個公司在系統上面有辦法知道我的聯絡資訊,可能是我曾經在一些官方的資料上面有留下我的紀錄,只是在哪裡,我不是很確定。(後來你們有見面了?)有,已經有見面了。(打電話給你經過多久,你們才真正見了面?)我忘記了。(有無一個月?)應該沒有。(半個月?)我忘記了。(後來在何處,跟何人見面,是否記得?)第一次的見面應該就是蔡長谷還有鄭永裕,我印象中應該就是他們二位。(第一次見面有談什麼?)他們在第一通電話給我的時候,就有告訴我有這件事情,請我帶相關的證件,這個證件就是我的塔位的證件。(還有什麼?)應該就是我塔位,還有骨灰罐的一些證明,就是這些證件。(你有無把這些證件交給蔡長谷或鄭永裕?)東西沒有交給他們,但是有拿出來讓他們看過,他們核實過,說這是0K的,所以可以往下繼續交易。(他們當時有影印、拍照?)我忘記了。(後來你有無到他們的公司,昌平路一段95之8號6樓之3B這裡見過面?)有,我印象中如果沒有錯的話,我之後有數次到臺中這個地方,有跟他們見過面,有幾次,我忘記了,但是大部分之後都是陳佑昌跟我在見面,但是我印象中的陳佑昌是口吃很嚴重的。(陳佑昌有無說他在公司是擔任何職位?)我印象中,有點印象好像是課長吧。(你說一開始是蔡長谷跟鄭永裕跟你約的,後來為何又變成陳佑昌出來跟你在臺中公司那邊見面?)他們公司,他們的講法是說,他們有工作的分配,蔡長谷還有鄭永裕他們是負責業務,做聯絡的,接下來陳佑昌就負責做販賣、銷售的部分。(後來關於塔位的問題,陳佑昌如何跟你說的?)我印象中,陳佑昌就是先看我塔位的目前狀況,有慈雲寶塔、有骨灰罐,我印象中,如果沒有錯的話,他們就開始幫我聯絡,有買方這個事情。(如何介紹買方?)應該就是說有人想要買我的東西,他們剛好是需要的,好像是約我跟買方見面,我好像有見過買方,只是所謂的買方,是不是真的就是真正的買方,我不是很確定。(你確定有見過那個人?)有,我印象中應該是有。(是叫麥先生?)有這個印象。(後來警詢中你不是有指認一個買方麥先生就是孟祥文?)我忘記了,太久了。(後來有跟買方的人見面,在何處見面?)應該也是在他們公司。(後來發生何事?)買方的說法是,我現在手上的東西不夠,所以要陳佑昌想辦法,因為陳佑昌是仲介,要請陳佑昌想辦法把他們要的東西給湊齊,他們要的東西什麼?應該就是慈雲寶塔3個、骨灰罐3個,還有所謂的骨灰罐的鑑定證明,我這邊,我沒有鑑定證明,所以買方要陳佑昌負責把鑑定證明弄出來,我印象中他講完以後他人就走了,接下來陳佑昌的工作,陳佑昌就是來跟我討論,買方既然已經有這個需求,我這邊要不要弄這件事情,要不要做骨灰罐鑑定這件事情。(鑑定費用要多少錢?)金額我忘記了,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單1個的鑑定好像是6、7萬元左右。(1個就6、7萬元,你有3個?)對。(你有 無支付?)我印象中,我剛開始的時候是做1個還是做2個,我忘記,我也不能確定那個時候買方是真正要,我忘記當時的情況到底怎麼樣了,所以我好像是先做1個還是做2個,之後就是由陳佑昌幫我去跟對方溝通,因為我也不太可能跟買方直接電話溝通,或是任何形式的那種方式去溝通,都是透過仲介來幫我溝通,最後陳佑昌跟我說不行,一定要有3個 ,好像我印象中就是把3個都做出來。(1個的價錢怎麼算?)金額我忘記了,我印象中1個就是大概6、7萬元。(結果 你付了多少錢?)如果我3個都做的話,應該就是20幾萬元 。(事實上你記得你付了多少錢?)我忘記了。(是否當天有去附近領了3萬元現金交給陳佑昌?)應該是有這件事情 。(後來又有匯了10萬5000元,到陳佑昌跟你指定的中國信託天璽人本的帳戶内?)應該有這件事情。(你說你印象裡面有領3萬元,後來又匯了10萬5000元,這樣算起來是13萬5000元?)是。(這些錢是要做何用?)做骨灰罐的鑑定用 的。(事實上有無鑑定?)事實上有無鑑定,我不曉得,但是他們有給我一個紙本的資料。(另外是否有要求說要做骨灰罈的内膽?)我忘記了。(後來為何沒有繼續交易?)應該是不信任,我對陳佑昌,還有整個上次跟買方見面的情況,我開始不信任,所以之後就沒有交易了。(為何你會覺得不信任?)覺得有問題,怪怪的。(是否記得在104年6月4 日,有跟蔡長谷簽了一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時間不確定,但是有這件事情。(還有7月22日你也有簽一份貨品訂購單 、履約保證書,是否記得?)應該是有這件事情。(這件案件裡面你前後一共付了多少錢?)如果按照剛剛檢察官的說法,我大概就是付了10幾萬元?(應該不只?)對。(就是沒有放到那邊去?)對。(104年5月間你手上總共有多少骨灰罐、骨灰位跟生前契約?)我有慈雲寶塔3個、骨灰罐3個。(生前契約的部分?)我沒有印象。(總共就這些?)應該是。(你是跟誰購買這些產品的?)最早的時候是跟臺北的某仲介。(你當初購買的目的是為了自用,還是要投資?)那個時候是為了要去營利。(你剛才有說到,你跟蔡長谷、鄭永裕第一次有會面,當次會面的時候,他們二人有無給你名片?)蔡長谷的名片我應該是有,鄭永裕的我不確定。(他們當初是如何自我介紹的?)他們說是天璽這家公司。(他們就說他們是天璽這家公司?)對。(的什麼?)因為名片上面有很清楚的把這幾個字顯示出來,蔡長谷也有說他本身的業務性質是什麼,公司是做什麼的,此事聯絡我、來找我的目的是什麼。(你在第一次跟蔡長谷、鄭永裕見面之後,你後來後續還有無再跟他們二人見面?)有。(當時還有何人在場?)沒有別人在場。(就你們三個而已?)對,我們應該是在公共場合,但是沒有其他認識的人可以來指認我們。(第二次見面時談論的内容為何?)沒有印象。(『請提示警卷5P253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上面是你的簽名?) (簽的日期是上面的日期104年6月4日?)是。(你簽文件 的時候,有無確認過上面的,譬如標的物、委託銷售期間,這些契約的内容?)有。(『請提示警卷5P253並告以要旨』 下面第二行末端,簽名的上面的那段文字的第二行,從「委託人知悉委託標的物、塔位或相關產品銷售係長期經營之銷售行為,絕非一蹴可及」,到「概因市場需求而定」,你在簽約時有無看到這段文字?)應該是有。(當下有無對這段 文字表示意見或疑問?)我沒有意見。(你第一次跟陳佑昌在天璽公司時,當下還有何人在場?)我印象那一天應該還有遇到蔡長谷,只是蔡長谷不是主要跟我對話的人。(主要跟你對話的人還有誰在場?)陳佑昌。(還有無其他人,第一次跟陳佑昌見面的時候?)我忘記了。(你偵查時說有個買家在場,有無印象?)有個買家這件事情,是我有印象,但是那個買家是誰,我若沒有記錯的話,警察在問我的時候,那個時候我就好像說,我沒有什麼印象那個買家到底是誰。(第一次會面時,陳佑昌跟你剛剛所說沒有印象的買家,他們有無出示名片給你?)陳佑昌有出示名片給我,買家我忘記了。(他們是如何自我介紹的?)沒有印象了。(當初你有無請你所稱的買家,出示任何的身分證件,確認他的身分是什麼?)我應該是沒有。(你所稱的這位買家,有無表意願意是用什麼條件跟你購買?)我印象中他有說到他想要購買這個東西,也有講到金額,金額我也忘記了。(他要買什麼?)他要買骨灰罐、塔位。(骨灰罐跟塔位?)對,還有沒有其他東西我忘記了。(要買幾組?)3組。(你當初 在第一次跟陳佑昌見面完之後,有無購買何種殯葬商品?)剛剛檢察官幫我回憶了,我有匯錢給他,如果是這樣的舉動,應該是我有想要做這件事情。(當初有買?)對。(『請提示警卷5P254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下面有二個你的簽名, 是否你親簽的?)是。(簽的日期就是上面所載的日期沒錯?)是。(你當初在簽的時候,是否有確認過上面的品名是鑑定、條碼建檔,跟金額的部分是訂金3萬元、尾款10萬5000元,跟數量的部分是3顆?)是。(你在簽的時候,是否有確認到下面第1小點有一段是說,「且訂購人於收貨時已充 分檢查,並確認以上產品均無任何損、刮傷或樣式不符的問題」?)是。(上面的訂金跟尾款的部分,你有無交付陳佑昌或天璽公司?)應該是有,應該都有。(『請提示警卷5P2 51收據並告以要旨』這份收據你有無印象?)有。(這份收據 是由何人開立?)陳佑昌。(開立日期是上面的104年7月21日?)對。(當初為何會開立這份文件?)我有做寶石鑑定這個部分,所以我也給他錢了,也因此陳先生把收據給我。(訂金的部分?)對。(下面有個備註的部分,手寫的文字所寫到的這些内容,這些文字是誰寫的?)這不是我的字,這應該是陳佑昌的字。(這個文字有記載到,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的尾款是12萬元,與剛剛提示給你看的,貨品訂購單所載的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的尾款是10萬5000元,為何會不符?)我也不曉得,這不是我寫的,這要問陳佑昌,為何當初講的10萬元,現在變12萬?(但是你在簽的時候有確認這個内容?)我想應該是有的。(你剛剛說到有3萬元的訂金 ,是在貨品訂購單簽的時候,是訂購的時候,104年7月22日時交付的,為何這份收據是寫至104年7月21日,為何會有這個日期的差異?)不知道,會不會是陳先生在這裡面做了什麼手腳?我不曉得。(『請提示警卷5P255履約保證金並告以 要旨』這份文件你有無印象?)應該是有。(這份是何人開立給你的?)陳佑昌。(為何會開立這份文件?)看字面上的意思,應該是代表他們會幫我把我手上的東西賣給買方,然後怕口說無憑,所以特立保證書當作證明。(陳佑昌開立給你時,你是否確認過保證書的内容?)有。(『請提示警卷5P256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文件是你親簽?)是。 (你當初有確認過上面的品項、數量跟金額?)應該是有。(你當初簽約時有看到第七條記載,「本產品為投資型行為,乙方亦不代表甲方為本產品做任何託售之行為,故雙方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這段文字你當時有無確認到?)沒有。(『請提示警卷5P242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最後一行你有 提到「必須要有内膽,否則濕氣會浸濕先人骨灰,我聽到當下覺得很奇怪,怎麼又要做東做西,心中已經起了疑惑」,你所指的「起了疑惑」是針對哪一個部分?)這個疑惑指的是,買家是不是真的有想要買,是不是這個買家是假的,這個疑惑。(『請提示警卷5P257、258並告以要旨』這2份文件 都是你所親簽的?)對。(貨品訂購單的部分,你在簽名時是否有確認過品名、金額跟數量等内容?)有。(買賣合約書的部分,這次你在簽約時,是否有看到第七條記載的内容?)沒有。陳先生也沒有講,大部分這種情況下,字很多的時候,我不會看,他也不會講,他只跟我說這個東西1個多 少錢,就簽下去了。(最後有收到你買的寶石鑑定、條碼建檔及内膽等商品?)有。(你剛剛說你有把骨灰罐留在自己身邊,『請提示警卷5P242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中間有說到 ,「因此二話不說就去他們公司把我的3個骨灰罐取回」, 好像是你有把骨灰罐交給他們,跟你剛剛所述不同,如何解釋?)我必須坦白說,我應該是有點忘記這一段,因為有内膽,而且價錢是6萬多元,我剛剛有跟檢察官講過,有個6萬多元的,原來就是内膽這個東西,這樣說起來的話,我的骨灰罐應該是為了要做内膽,所以很合理的交給他們。(你大略陳述一下實際狀況為何?)因為我剛剛發現了我有做内膽 ,所以我的骨灰罐應該是有一段時間是交給天璽公司的陳佑昌,請他去做内膽,之後才拿回來的。(也就是說在做内膽的時候才有交付?)應該是。(剛才提示給你看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的訂購單,做寶石鑑定書的時候,你有將骨灰罐交給天璽公司?)應該是有。(『請提示警卷5P253委託銷售 契約書並告以要旨』上面有說你將骨灰位、生前契約跟骨灰罐,有交付天璽公司去銷售,這時你有交付骨灰罐給天璽公司?)這樣子應該是有。(如果照你現在的說法,應該在簽最早的這一份,6月4日的時候,就已經交付骨灰罐給天璽公司了?)時間的話,一定是在他們要我交這些東西給他們的時候,我就把這個東西給他們,日期坦白說我都忘記了。(因為你剛剛說包括内膽、寶石鑑定書、條碼、委託銷售時都有交付,你是每做一樣事情就交付,再拿回來,還是一直交付給天璽公司,都沒有拿回來過?)我忘記了。(你說有一個買家有跟你見面,當時買家有現場跟你談論,要用多少價格買你手上的商品?)有討論到價格,但是我忘記了。(是買家跟你討論,還是陳佑昌跟你討論?)買家跟陳佑昌還有我,三個人坐在會議室,買家說的内容一定是對陳佑昌講,但是我就在旁邊,我聽得到。(『請提示警卷5P241背面並告 以要旨』第七行,「此外,他還在電話中跟我說,骨灰位的方向買家已經看過,很滿意,1組可以賣到50萬元左右,這 是電話當中我所聽到的」,第四行,「陳佑昌當著我的面前打電話給買家麥先生和他磋商,掛完電話後陳佑昌說麥先生不同意支付訂金,但同意1組買賣價額提高為60萬元」,這 些内容是你當時跟警方說的話?)應該是。(依你所述,看 起來買家並沒有直接跟你對話說要出多少價格,是否如此?)他從來沒有跟我直接對話。(你在跟天璽公司先買了寳石鑑定書、條碼建檔,你取得商品之後,後來依照你的說法是他們又要你去買内膽,你有買内膽,方才有提示給你看買内膽1個的訂購單,你有無想過你買了這樣的產品之後,可能 買方也不會再跟你買,因為一而再再而三,你有無想過這個可能性?)之後我有想到。(當下你做内膽的買賣的決定之下,你有無想過這個問題?)第一個内膽的時候有做,接下來我就沒有再做了,應該是沒有再做了。(你現在大概分得出來,寶石鑑定書跟内膽哪一個是先做的?)寶石鑑定書是先做的。(你買了寶石鑑定書之後,他們又推銷了第二批内膽,但你寶石鑑定書買了,買家好像也沒有跟你買,這件事情你有想過,你内膽買了也會有這個情況?)是。(當時有這樣想?)是。(為何你還這麼決定?)是買了内膽以後才有那個想法,不是做了寶石鑑定的時候就有這個想法,可能,可能有,但是心中只是有疑慮而已,沒有做出決定,但是買了内膽以後,那個疑慮加深了,而且甚至肯定了,所以我印象中我第二個、第三個就沒有再做内膽,順序是這樣。(你剛才有提到,第一次接觸是接觸鄭永裕、蔡長谷?)是。(第一次接觸的過程,你跟鄭永裕、蔡長谷談的内容大致為何?)主要是跟我講說,他們公司在某一個地方找到我的聯 絡資料,知道我想要賣慈雲寶塔,知道我手上也有這個東西,所以打電話告訴我說他們是什麼樣的公司,想要來跟我做聯絡,看我想不想要賣這個東西。(依照你之前警詢時提到,是要委託他們來銷售這些?)是。(第一次見面時你是有同意?)第一次沒有所謂同意或不同意這件事情,第一次只能說,我們電話中代表是第一次的話,我會跟他做實體的見面的話,應該是代表我同意,想要試試看。(所以你在見面後有簽約?)我忘記是不是第一次見面的時候就簽約。(你見面之後簽訂的是委託銷售契約書?)那個約是我簽的。(當時有跟你提到委託銷售期間是三個月,就是104年6月4日 到104年9月3日?)沒有。(但合約書上面有記載到銷售契 約?)我瞭解,但是有的時候不會認真看。(銷售期間的部分你沒有認真看?)是,而且印象中,我也沒有印象他們有跟我講過這個時間。(你們在見面的時候,主要是哪一個人跟你介紹或是解說的?)主要是蔡長谷跟我約見面以後,他有把名片給我,告訴我他們公司的情況,接下來之後的見面,大部分都是陳佑昌。(你簽完合約之後的見面就是陳佑昌?)是。(之後跟陳佑昌的見面,你還有無看過鄭永裕出現?)印象中曾經好像在他們的辦公室有看過鄭永裕。(但是鄭永裕有無來處理你的案子?)之後就沒有。(你只是在辦公室有看到鄭永裕,但是你的案子不是鄭永裕在處理的?)是。(你剛才提到鄭永裕他們是業務,是做聯絡的,這個工作内容為何?)他們到底做什麼,我不是很清楚,但是他們負責把我拉給陳佑昌以後,之後我就再也沒有跟他們有聯絡了。(他們就是負責聯絡你,把這個業務交給陳佑昌,後面的事情就沒有再聯絡?)是。(有關你後面相關的匯款、做珠寶、内膽,這些事情,鄭永裕有無參與過?)沒有。而且我印象中連蔡長谷之後也沒有參與。(後面的情形蔡長谷跟鄭永裕都沒有參與?)對,就只有陳佑昌有參與。(你一開始跟律師回答說,你擁有這些,不管是骨灰位還是骨灰罐,你是為了要營利、投資?)是。(你在跟天璽公司接洽以前,有無把你的骨灰位或骨灰罈賣出去過?)都沒有。(之後也沒有賣過?)沒有。(骨灰罈的部分,據你所知,為何要做寶石跟内膽的這種工法在這個事情發生之前你是否有聽過,因為你要投資,你應該知道?)硬度的鑑定,寶石的鑑定應該是要確定,賣家手上有的骨灰罐的純度、硬度如何,想要透過鑑定的方式,去做產品的認證。(你這個訊息是從何而來的?)這個訊息是從陳佑昌他們這邊過來的。(是他們告訴你的?)是。(你既然有做這種塔位或骨灰罐的投資,你知道外面是否有這種事情?)不知道,那時候沒有想說要去調查,就相信了陳佑昌他們的說法。(做内膽的目的為何?)他會跟你講,我如果沒記錯應該是說,這個鑑定的結果出來了,寶石的硬度不夠,硬度不夠的話,要如何加強,方法就是做内膽,增加硬度還有避免潮渔,還有臺灣的地震比較多,摔下來的時候,就算是寶石破了,内膽因為是屬於金屬類的,也不會破。(『提示警卷5P241-246第一次筆錄並告 以要旨』第一次做的警詢筆錄是否實在?)是。(跟你剛剛作證的情形一樣嗎?)一樣。(『提示P247-259第二次筆錄並告以要旨』第二次做的筆錄及所提供的相關證物匯款單、鄭永裕名片、買賣合約契約書、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履約保證書、貨品訂購單、委託銷售契約書、匯款單據、收據、指認麥先生相片等情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二次做的警詢筆錄是否實在?)實在。(被害經過就如同第一次、第二次警詢筆錄所述的情形?)是。(『提示P241倒數第4行並告以要旨』你說104年5月下旬的時候有人打電話給你 ,問有沒有骨灰位,你有跟他說你有慈雲寶塔的骨灰位要賣,是否還記得是何人打電話給你?)蔡長谷。(這個是蔡長谷?)我比較有印象的是蔡長谷。(倒數第2行你又說,之 後蔡長谷跟鄭永裕約你在新化高中旁邊的85度C咖啡廳見面 ,遊說你把骨灰位交給他們天璽人本公司來見面,是否記得什麼時間?)我不記得。(『提示P241背面並告以要旨』第2 行,你說「第二次104年6月4日他們再次約我見面,才簽委 託銷售契約,並將骨灰位、憑證、生前契約交給蔡長谷並拍照」,6月4日是約在哪一個地點見面?)85度C。(一樣剛 剛講的新化高中旁的85度C咖啡廳?)是。(『提示P241第4行並告以要旨』幾個禮拜以後天璽的科長陳佑昌打電話給你,說這個案子由他接手,這大概是幾號?)我不記得。(『提示P241第6行並告以要旨』「準備約我北上臺中跟他們見面 ,此外他電話中講說我的骨灰方案買家已經看過,所以1組 骨灰位加骨灰罐、生前契約可以賣到50萬元,104年7月21日我又依約到天璽人本跟買家見面」,這是104年7月21日才去見面,是否記得陳佑昌何時打電話給你?)不記得了。(你當時有講說有個年紀約4、50歲的男子走進來,當下陳科長 就跟你介紹那位麥先生是買家,麥先生就有一一看過你的骨灰憑證還有生前契約,都說沒有問題,後來他突然說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還有條碼建檔,無法確認這個骨灰罐的品質,請你指認一下「麥先生」是在庭的哪一位被告?)我沒有印象。(『提示警卷5P250並告以要旨』當時警方有提示這個人 給你指認,確認這個人是當時自稱買家的麥先生,你上面寫可能是麥先生?)這件事情太久了,可能我在做筆錄的時候,我對麥先生可能是存在印象的,即便是這個時候讓我看這個晝面,讓我看我旁邊寫的字,我都沒什麼印象。(你指認的,確認照片中的這個人可能就是麥先生?)做筆錄的時候是有指認他。(審判長諭請孟祥文起立,至證人席位處。)(請再確認孟祥文是否是你看到的麥先生?)我忘記了。我還是沒有印象。(警詢時你說是材質鑑定跟條碼建檔,但我們發現其他案件的被害人他們講的寶石鑑定跟條碼認證,你擁有的鑑定書是否如同提示卷證所載的資料?『提示本院卷1 1P299-301並告以要旨』)應該長的就像P299寶石鑑定這樣子 。(正式名稱是寶石鑑定跟條碼認證?)是。(你有幾份寶石鑑定、條碼建檔的資料?)3份。(是否還有保存?)我 應該找得到。(審判長諭請拍照影印寄送至法院。)可以。(剛剛有提示給你看,原則上寶石鑑定跟條碼認證,3個骨 灰罐每個是4萬5000元,3個是13萬5000元,這個金額沒有錯?)是。(『提示P251收據並告以要旨』收據備註欄記載尾款1 2萬元,但尾款是否應為10萬5000元而非12萬元,是誤載? )我其實有點忘記哪一個數字。(『提示P251收據、P252匯款單據並告以要旨』104年7月21日你先交3萬元現金,你在匯 款單據是匯款10萬5000元,日期是104年7月24日,如果核對這二個證據,應該是13萬5000元,如果收據備註攔正確,你應該要給15萬元,但是依據你匯款的單據,實際上是現金3 萬元加上匯款10萬5000元,所以應該是13萬5000元?)是。(什麼才是正確的?)我坦白講我忘記了。(現在提示證據勾起你的回憶,請你確認,是否寶石鑑定跟條碼認證的金額是13萬5000元?)我忘記了,我反而一直在想說,我到底有無拿現金給陳佑昌,這是我自己想的,我是在想有沒有這件事情而已。(這些交出去的金額總共是20萬元,被告之後有無賠償你這些款項?)沒有所謂的賠償問題。(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有無看到鄭丞祐?)我沒有印象。(當時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有無分別跟你介紹他們在公司擔任什麼職務?)應該是有。(是怎麼講?)大概蔡長谷說他是負責做聯絡,鄭永裕是他的同事,做的性質差不多,後面陳佑昌是做買賣銷售這個部分等語(見本院卷14第375至第406頁)。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李元發支付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骨灰罐加裝內膽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李元發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詐騙被害人李元發之財產。嗣因被告陳佑昌以電話向被害人李元發誆稱:買家到天璽公司閙,責備為何不是3組商品,要求李元發製作另外2個骨灰罐的內膽云云,經被害人李元發拒絕,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李元發始知受騙,受有20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孟祥文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 之事項而為,與證人李元發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孟祥文前揭之自白,及被告陳佑昌、王志安、鄭永裕於偵查時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即被害人李元發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卷5第24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5第248頁至第249頁)、指認照片1(見警卷5第246頁)、指認照片2(見警卷5第250頁)、收據(見警卷5第251頁)、匯款申請書(見警卷5第252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5第253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5第254、257頁)、履約保證書(見警卷5第255頁 )、買賣合約書(見警卷5第256、258頁)、被告鄭永裕名 片影本(見警卷5第259頁)、寶石鑑定書、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名稱:骨灰容器組件)、食品實驗室-臺北檢驗報 告(本院卷14第467頁至第483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永裕、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江陳秀華部分(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孟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訊據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江芝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0、⒈至⒊⑴、①、⑵、⒌⑴、⑵ 、⑶②至⑤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 、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 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江陳秀華,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6萬3000元等情,業據證人即 被害人江陳秀華於偵查(見偵卷6第181頁正反面)、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5第236至第271頁)時結證綦詳,核與被告孟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98頁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 )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且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 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 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吻合,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 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江芝瑩、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江陳秀華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在104年間妳與天璽公司接洽的經過情形,請妳說明。)開始就 是寶塔的事情,江芝瑩跟我接觸。(江芝瑩如何跟妳接觸?)我們約在麥當勞見面。(是台中市軍功路附近?)對。(見面之後她怎麼說?)她說有意思跟我托售寶塔。(妳是有塔位跟骨灰罈?)對。(兩個妳都有?)都有。(妳一共有幾個?)只有一個。(骨灰罈一個?)是。(塔位幾個?)塔位有10幾個。(跟妳見面之後怎麼說?)她第一次就這樣講,就接觸到陳佑昌。(他也是打電話給妳?)對。(怎麼跟妳說?)他也是這樣子講,就約出來講。(陳佑昌有無跟妳約到妳家附近的麥當勞,也是軍功路那邊?)有。(去的時候是否有把妳的骨灰塔位的憑證影印回去?)有。(是他影印回去的?)對。(之後?)之後說要聯絡人來跟我買塔位。(塔位要怎麼買?大概多少錢,妳是否記得?)他們沒有說什麼價錢,只有說現在價錢不錯,大概可以賣個5、60 萬元吧,還是70萬元。(5、60萬元是一組?)全部吧。( 全部是包括塔位、靈骨塔及生前契約,這樣算一組?)對。(這樣一組5、60萬元?)不是一組,就全部10個賣起來差 不多5、60萬元。(10個塔位?)對,塔位而已。(後來怎 麼樣了?)後來又說骨灰罈要做什麼鑑定。(這個時候妳有無先去他們公司?)有去過,去看。(昌平路那邊?)對,昌平路那邊。(妳有去,是陳佑昌跟妳見面的?)對。(他說買家怎麼樣?)買家說骨灰罈要有所鑑定才要買,要做什麼鑑定。(結果妳有無讓他做鑑定?)有,我骨灰罈只有一個。(錢有交給他?)都有交給他。(他有開收據給妳,2 萬8000元?)對,有開收據。(鑑定有做了嗎?)做了。(做了之後?)做了之後就沒消息了。的(有無做條碼的認證?)有。(妳是說條碼認證跟鑑定是一起,這樣2萬8000元 ?)對,其實都是假的。(後來一直到7月8日左右,妳有去他們公司,去跟買家見面?)對,有一個出來假買家。(是 否記得那個人?)他很神秘、我也沒有很清楚看到他的臉,他們很神秘,都不讓我看清楚。(是否記得他的身材?)胖胖的,中等身材。(有無說他姓什麼或叫什麼?有無介紹他自己?)沒有,後來又有一個女的,好像是她(證人手指被告蔡玟玟),她也是裝買家要幫我買寶塔,都是他們安排的。(他們有人拿出20萬元放在桌上,說要完成交易?)後來也沒有。(有無人拿出20萬元來?)有。(哪一個?是妳講的很神秘的那個男的,還是女的?)好像是她(證人指被告蔡玟玟)。(妳確定?)當時情形真的很亂,我也搞不太清楚,不知道是男的還是女的。(改稱)男的。(後來是否有說骨灰罈裡面還要做内膽?)對。(誰說的?)陳佑昌說的。(内膽一個多少錢,妳是否記得?)不記得。(3萬5000 元?)好像是。(妳這個錢有無交給陳佑昌?)有。(是在7月8日跟13日,也是在妳大雅住處附近?)對,我們約在7-11超商前面那裡。(3萬5000元有無開給妳收據?)有。( 内膽做完之後?)就沒消息了,我有一次去他們公司,為什麼都沒有消息了?結果他們接待小姐說他出國了。(陳佑昌出國?)對。(後來在104年9月份,是否陳佑昌又有約妳到他們公司去,說有買家要看骨灰罈?)就是她(證人指被告蔡玟玟),前前後後就是一個男的、一個女的,女的就是她,男的好像是他們安排的。(這個小姐是當什麼角色?)不知道,她從台北來,我也不知道。(她是要當買家,要買?)對。(妳骨灰罈有拿回去?)對,陳佑昌說叫我拿回去了,我就大概知道了,這是一個騙局。(妳的10個塔位的證書?)在家。(妳後來拿回去?)都拿回去了,他也都沒有著落,要拿回去,要不然放那裡?(『請庭上提示偵卷六第182 頁收據並告以要旨』這張收據2萬8000元,承辦人是陳佑昌, 是否當初妳交錢給他,他交給妳的收據?)對,這是第一次的。(下面還有一張要做内膽的,這張訂金1萬元,妳有交 給他1萬元?)有。(『請庭上提示偵卷六第183頁收據並告以要旨』還有一個3萬5000元的?)對。(『請庭上提示偵卷 六第184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買賣合約書是妳跟陳 佑昌簽的,要做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是否記得?)是。(『請庭上提示偵卷六第185頁並告以要旨』再來後面這張是8月 12日簽的,做内膽?)對。(『請庭上提示偵卷六第186頁並 告以要旨』最後有一個2萬8000元的訂購單,還有一張訂金1萬元、尾款2萬5000元的,這是3萬5000元,2萬8000元加3萬5000元是6萬3000元,所以妳全部交付金錢的是這個金額? )對,沒有錯。(是否記得江芝瑩在電話裡是怎麼跟妳說?)她是說他們公司有想要收購。(收購什麼?)塔位。(她是說要幫妳賣塔位?)是。(塔位還是骨灰罐?)那個時候還沒有談到骨灰罐。(都是說塔位而已?)是。(妳與她通過電話之後,有無跟她見面?)有。(是在何處見面?)就是在軍功路的麥當勞那裡。(你們見面時談了什麼事情?)談了塔位的事情。(說要幫妳賣?)對。(你們是否有簽什麼文件?)好像有簽一個文件,但不知道,忘記了。(忘記是什麼文件?)對。(是否是保管單?)不知道。(妳後來是否有把骨灰罐交給天璽公司?)那是後來的,對。(妳交給誰?)陳佑昌。(妳為何要把骨灰罐交給陳佑昌?)他要賣塔位的話,現在都要加附骨灰罐,骨灰罐現在都要做内膽,還有做鑑定,才能賣得出去。(妳是在第一次跟陳佑昌見面時,妳就把骨灰罐交給他?)後來就是有聊到這個樣子,聊完以後才拿,他說妳就一定要做鑑定才有辦法買賣,我就送過去了。(妳一開始是跟江芝瑩接觸,後來為何會變成陳佑昌?是他打電話給妳?)後來我想要看他們公司在哪裡,就去看。(妳第一次跟陳佑昌見面是在何處?是在天璽公司?)好像也是在麥當勞。(妳是在麥當勞跟陳佑昌第一次見面?)還是在公司,我真的忘記了。(妳第一次跟他見面時,還有無別人在場?)忘記了,不知道旁邊有什麼人,好像也是江小姐有在場的樣子。(江小姐跟陳佑昌一起跟妳見面?)好像是這樣子。(那時候陳佑昌有無給妳名片?)沒有。(沒有給過妳名片,那他如何跟妳自我介紹?)我們有電話,用手機,他留電話。(他留電話給妳?)對,我們都互相留電話。(他跟妳見面之後,是叫妳做寶石鑑定?)對,那是後來的。(後來他推妳做寶石鑑定,妳就答應了?)對,憨憨(台語),不知道。(他是否跟妳說,有買家說有骨灰位跟骨灰罐還有生前契約,完整的一組可以賣到50萬元?)對。(妳剛剛跟檢察官說,是10幾個骨灰位加起來完整的賣可以賣50萬元?)當時不知道怎麼講的,我現在也是搞不太清楚。我現在想起來,他是說,現在這個塔位很值錢,如果整個10個都買的話,會不少錢。(他說50萬元是10幾個骨灰位,不是說什麼完整的一組?)不是、不是。(妳手上有無生前契約?)就那一份。(有一份生前契約?)對。(妳還有無再跟陳佑昌購買生前契約?)沒有。(『請庭上提示警卷五第276頁並告以要旨』是否記得妳是在何處把這2萬800 0元交給天璽公司?)不是,我是交給陳佑昌。(妳是在何 處交這個錢?)公司。(在公司交的?)對。(『請庭上提示警卷第278頁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買賣合約書也是 妳自己簽的?)對。(上面的日期簽的?)是。(妳在簽的時候,有無先確認過上面的内容?)有,有看過。(這份買賣合約書上第7條記載,「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故雙方需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等」,妳當時也有看到這一條,沒有表示什麼疑問?)反正我就是相信他。(妳所稱的那位買家,他有無跟妳講過,他要跟妳買什麼商品?)有,他就說要買寶 塔。(他是10幾個塔位都要跟妳買?還是說要買完整的一組塔位、骨灰罐跟生前契約?)不記得。(他有無說用多少錢跟妳買?)也不記得。(他當時有無付訂金給妳?)他就從包包裡面拿錢出來。(他從包包裡拿錢出來說要跟妳買?)對。(然後又把錢再放回他的包包裡?)對。(妳就相信他會跟妳買?)當時是這樣子,對,後來想一想。(『請庭上提示警卷五第279頁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份貨品訂購單 是否也是妳簽的?)對。(妳簽的日期是否都是上面記載的時間?妳是否在7月9日訂的?)對。(『請庭上提示警卷第27 4頁收據並告以要旨』收據上面記載的日期是7月8日,剛剛那 份貨品訂購單是7月9日?)日期都是他們寫的。(妳也不記得是哪一天?)對。(妳在簽這個貨品訂購單的時候,内容有無都確認過?)有。(『請庭上提示警卷五第280頁買賣合 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買賣合約書是否也是妳簽的?)對。(是在訂貨的時候簽的?還是在交貨的時候簽的?)訂貨也有簽,收貨也有簽。(妳在簽這份買賣合約書的時候,内容妳都有確認過?)有,有確認過。(内膽的價金妳也是交給陳佑昌?)對。(妳在何處給他的?也是在天璽公司給的?還是在麥當勞給的?)不是。(在7-11給的?)不是,這個3萬5000元後來有一個訂金是1萬元,是在公司給他,剩下的 是約在我們大雅的7-11那裡。(1萬元的訂金是在公司給的 ,後來在7-11交付尾款2萬5000元?)對。(『請庭上提示警 卷五第274、275頁收據並告以要旨』上面有一張收據的金額是寫1萬元,另外一張是3萬5000元,這樣總共是3萬5000元 還是4萬5000元?)(沉默)。(妳最後是否都有收到寶石 鑑定及條碼、内膽這些商品?)有。(妳交到天璽公司的骨灰罐後來都有取回?)有。(這之前,在警方主動通知妳是否遭到詐騙之前,這一年多來,妳有無覺得自己被詐騙了?)有。(為什麼?)因為他們沒有再打電話給我。(打電話給妳要做什麼?)也沒有說要買。(『請庭上提示警卷五第2 62頁並告以要旨』妳這邊有說:「寶石鑑定、條碼建檔完成後陳佑昌約我7月8日到公司跟買家見面」,那時候就有看到妳剛才說的,那個年約40歲左右身材微胖的買家,說骨灰罐硬度不夠,如何如何,要妳買内膽,這一段的最後面妳說到:「陳佑昌在講這些話的同時,買家也在旁邊附和,從包包拿出20萬元放在桌上」,這是妳當時警察局說的話沒有錯?)對。(既然妳說陳佑昌說,買家說妳的方位很好,一組可以賣到50萬元,為何當時他拿出20萬元放在桌上?)他還沒有看到内膽,後來一看了,有規格不合,就是像他說的,還會怕水氣進入骨灰,本來沒有做内膽,後來都已經做好了,只做鑑定,沒有做内膽,後來他看了說,沒有做内膽,怕會進水,他就這樣說,他本來拿20萬元出來說要給我做訂金了。(後來妳說,陳佑昌介紹了另外一位女的假買家叫蔡玟玟,蔡玟玟跟妳見面時,是如何跟妳表示說她要跟妳買妳手上的產品?)她就說台北有人想要買我的寶塔。(蔡玟玟說台北有人想要買妳手上的寶塔?)對,就這樣而已。(蔡玟玟不是自己要買,是台北有人要跟妳買?)對。(為何台北要買的那個人沒出現,是蔡玟玟出現?)她說她是聯絡人。(妳有看過江芝瑩幾次?)大概兩次吧,兩次還三次的樣子。(可是剛才檢察官在問的時候,妳說只有見過江芝瑩一次,後續是由陳佑昌跟妳聯絡?)後來在公司跟陳佑昌有再見過一次,有,我也是這樣講。(江芝瑩有跟妳怎麼介紹她是公司的什麼職稱嗎?)她就說是委託。(委託什麼事情?)委託跟我講買賣寶塔的事情。(是江芝瑩打電話給妳,問妳有無塔位?)真的忘了。(所以妳不確定?)是。(妳跟江芝瑩第一次在麥當勞見面的時候,她有無拿什麼東西給妳簽?)好像有一張,委託書吧。(委託什麼?)委託寶塔的買賣。(妳有無拿什麼東西給江芝瑩?)第一次好像有寶塔的東西,有我的寶塔單,塔位的那個。(她是直接收回去?還是只有拍照?)好像只有拍照。(後續她還有無再打電話給妳?)有,好像是有。(她有無跟妳講過,要如何把這個靈骨塔的塔位可以賣出去?)她大概瞭解我有10幾張的塔位,還有一個骨灰罐,還有一個終身契約。(『提示警卷五第261-2 63、264-281頁並告以要旨』妳在警察局做過兩次筆錄,所述 是否均實在?)實在。(跟妳剛剛作證所講的如果有不同之處,是否以之前在警詢筆錄中所述為準?)因為事隔比較久了,應該以警察局講的比較準。(『提示偵卷六第181-188頁 並告以要旨』在檢察官問妳的時候,106年1月6日有請妳去開 庭,妳有去做筆錄,妳有提出的相關收據、買賣合約書、貨品訂購單,也有請妳指認,妳所述是否均實在?)實在。(提出來的證物都實在?)是。(『提示警卷五第261頁並告以 要旨』妳說:「104年4月某日有人打電話問我,有沒有塔位也就是骨灰位要賣,我聽完之後就跟對方講,我有骨灰位要賣」,妳這次筆錄並沒有說到底是誰打電話給妳,是何人打電話給妳的?)我真的忘記了。(會不會是江芝瑩或是陳佑昌?)應該是他們兩個其中一個。(但是一個是男的、一個是女的,是否記得道地是誰打電話給妳?)不記得。(那妳為何會在警詢說是業務江芝瑩?)這是我說的,她大概就是做業務,才有在幫公司講吧。(『提示警卷五第261頁反面並 告以要旨』妳說:「當天我就跟她簽了委託契約書」,你們在賣當勞簽委託契約書的時候,只有你們兩人在場?還是有其他人在場?)還有一個,但是我不知道他。(第2行,妳 說:「之後她又約我,並把我的骨灰憑證影印回去」,妳講的這個「她」指的是何人?是否是江芝瑩?)好像是,不記得了。(江芝瑩有無再次跟妳見面,跟妳約見面的時候,把妳的骨灰位的憑證影印回去?)有,我的塔位第二次才影印回去。(是誰跟妳約見面,把骨灰位憑證影印回去?筆錄記載「她」,妳是否記得是江芝瑩?還是其他人?還是怎麼樣?)(沉默)。(她先跟妳約麥當勞見面,寫一個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後天璽公司的江芝瑩或其他人是否有跟妳再次見面,把骨灰位影印回去?)有,現在想起來了。(這個蔡姓買家是否在庭的蔡玟玟?『請證人當庭指認』)對。(『請被 告孟祥文起立並暫脫下帽子、口罩』這位先生是否就是跟妳接觸的那位,妳所稱胖胖的,要妳裝内膽的人?)印象不是很深。(是否是這個人?)他的體型就像他等語(見本院卷15第236至第271頁)。 ⒊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江陳秀華支付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加裝內膽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江陳秀華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詐騙被害人江陳秀華之財產。嗣因被告陳佑昌以電話向江陳秀華佯稱:找到另一名買家願意購買云云,與證人江陳秀華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被告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江陳秀華所有之塔位及骨灰罐表示滿意,要有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因被害人江陳秀華缺少資金,因而拒絕,被告陳佑昌即藉故取消交易。被害人江陳秀華始知受騙,受有6萬3000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孟祥文、蔡玟玟等人時常出 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 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江陳秀華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孟祥文、鄭丞祐前揭之自白,及被告陳佑昌、王志安、鄭永裕於偵查時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即被害人江陳秀華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卷5第264頁至第26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5第271頁至第272頁)、指認照片1(見警卷5第268頁至第269頁)、指認照片2(見警卷5第273頁)、收據(見警卷5第274頁 至第276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5第277、279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5第278、280頁)、保管單(見警卷5第281 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6第261頁)、骨灰罐及條碼照片(見本院卷15第329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 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江芝瑩、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洵足認定。 徐福成部分(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孟 祥文固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 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其辯護人為渠辯護詳如附件12所載云云。訊據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徐福成,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22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 人徐福成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5第86至第115頁)時結證 綦詳,核與被告孟祥文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 本院卷3第126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 第126頁至第127頁)、被告鄭丞祐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 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均坦承情節相 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 頁)、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 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 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徐福成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104年7月間你跟天璽公司接洽的經過,能否請你陳述?)是由陳佑昌跟我聯絡,說我這邊有殯葬的一些罐子,他要幫我處理。(是否知道他為何會去聯絡到你?)我家人以前有鴻源倒了之後所分到的一些有關殯葬的文件,好像公會那邊有,從公會那邊,他是找到家人,家人不太清楚,就由我,託我來處理。(後來有無幫你處理?)後來也是有處理,但是他說有買家要來看。(電話給你,到他又跟你說有買家的時候,有隔了好幾個月?)有沒有好幾個月我不太清楚,記不得了,但是後來經過一段時間,打電話說有買家,就約我到他的公司,看一些東西。(約你到公司是要做什麼?)要跟客戶,買家要看東西,就把我那些東西都帶過去。(你有帶什麼東西過去?)就是我一些罐子,應該是先罐子。(你帶過去的大概有幾個罐子?)有8個的樣子。(到他公司之後發生什 麼事?)就買家看一看,說什麼鑑定書、硬度不夠,要鑑定怎麼樣。(你說的買家是哪一位是否記得?)應該是孟先生。(他說他姓廖?)我印象說他姓廖,他給我說姓廖。(你剛剛有指認一位,你確定是後面這位孟先生?)因為在警察局邊好像有看過相片。(是他沒有錯?)是。(他說他是買家?)是。(結果談的怎麼樣?)他說看一看,有沒有鑑定書,沒有,他說要鑑定,鑑定,後來又說什麼硬度不夠,又沒有,後來又說要加些内膽什麼東西,還有一些生前契約,後來就陸陸續續有這些東西。(最開始他只有跟你說要鑑定書跟條碼?)對。(鑑定書跟條碼1份要怎麼算?多少錢是 否記得?)應該一個是5萬元的樣子。(剛剛你說你帶8個,所以要40萬元?)是。(你這40萬元有匯到天璽公司去?)有,好像中國信託。(就是天璽公司,陳佑昌提供給你的帳戶?)對。(你是分幾筆匯過去的?)好像有分兩筆,好像一個20萬元、一個20萬元。(一共40萬元?)對。(你匯完這個錢之後,接下來,就是已經有鑑定書跟條碼之後?)應 該上面都有寫,那麼久了,不太記得。(後來是否有說你有内膽的問題?)對,要加内膽。(誰說要加内膽的?)也是陳佑昌。(陳佑昌說要加内膽?)對。(那時候孟祥文即廖先生怎麼說,不是已經有加了條碼跟鑑定書了?)後來好像一直就沒有看到廖先生了,陳先生好像說他什麼大陸有事情,要回去處理,一直就沒有下文,後來好像是說又另外一個買家。(是陳佑昌跟你講的?)對,隔了一段時間,很長時間,說有另外一個買家要來看,好像後來就加了内膽還是什麼。(内膽一個要多少錢?)也差不多,他是給我說奈米的,好像也是40萬元,一個好像5萬多元。(你有8個,所以8 個也都有要加?)對。(又匯了多少錢?)也是40萬元。(是分兩筆?)應該是。(你將内膽做完之後?)後面又一個什麼生前契約,後來就生前契約這一塊。(那時候不是有個蔡小姐出面?)對,後來就蔡小姐。(蔡小姐就是你剛剛講的蔡玟玟?)對。(蔡小姐怎麼說?)她到我那邊去看一看,好像是說要回去跟她的家人討論或怎麼樣,結果隔一段時間又沒有下文……。(蔡小姐跟你接洽的時候是怎麼說,有無 說又缺什麼,要叫你再做?)對,好像有一個什麼要刻經文。(所以你8個骨灰罈又刻經文?)對,經文要刻,後來好 像時間不夠還是怎麼樣,好像沒刻的樣子。(最後沒有刻嗎?)沒有刻,好像沒刻,好像說什麼東西耽誤到,好像沒刻的樣子,因為那8個罐子還在我那邊,沒有看到有經文。( 後來不是有變成一個生前契約?)生前契約又跟那個罐子一樣8個。(生前契約也要錢?)對。(一個多少錢?)也是5萬元至6萬元吧。(6萬元,8個48萬元?)對。(你還有匯 一筆48萬元的?)對。(這樣前後你一共匯了多少?)加加減減好像是200萬元出。(220萬元?)對,大概。(你全部是有幾個骨灰罈?)本來是8個,後來生前契約又8個。(一共你有16個?)對,後面那8個是附在生前契約裡面的。( 這些骨灰罈後來有無完成交易?)都沒有。(這些東西你有無都拿回來?)都在我那邊。(全部都有拿回來?)對。(錢有無退還給你?)沒有。(陳佑昌第一次約你到天璽公司見面,大概是何時是否記得?)不太記得,要看。(他當時是如何說的,為何會邀你去公司見面?)他應該是說有買家要看東西。(他說有買家要看東西,所以你去到天璽公司的時候?)我還載罐子過去。(你到天璽公司,帶罐子過去的時候,當場你有看到誰在場?)我接觸都是陳佑昌。(當時在場的是陳佑昌?)對。(有無所謂的買家?)後來進來一個自稱廖先生的。(自稱廖先生的人有無給你名片?)沒有(他有無向你出示任何的身分證件,向你確認身分?)沒有。(陳佑昌有無給你名片?)有。(他給你的是何種名片?)他在這家公司的名片。(你所稱的買家廖先生,他當時有無跟你表示,他願意用何種價格跟你購買你手上的骨灰罐?)他那時候好像有拿現金,好像是60萬元的樣子,後來說什麼硬度不夠,那天就沒有了。(他說他要用60萬元的現金跟你購買?)好像是先訂,好像先訂金60萬元。(訂金60萬元是要跟你購買幾組?)8組吧,因為他是先訂金的。(有無 說全額尾款會再付多少?)沒有。(『請提示警卷6P2背面證 人徐福成警詢筆錄倒數第4行並告以要旨』你先前在警詢中說 ,廖先生有當面跟你保證,骨灰罐做完鑑定及條碼建檔就一定會購買,你是說他會用60萬元跟你購買8組?)不是60萬 元,是他好像先訂金,他先拿訂金60萬元。(但是他沒有說全額是多少?)沒有,他先來用訂金,那是訂金。(你如何確定完成這個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之後,廖先生就一定會跟你購買?)我相信他,因為當時相信他。(『請提示警卷6P1 8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是否你親簽的?)對。(『請提示 警卷6P19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份也是你親簽的?)對。(你在簽這兩份文件的時候,是否都有確認過商品訂鑑定與條碼建檔數量8個,金額訂金20萬元、尾款20萬元,共40 萬元,全部的内容都有確認之後你才簽的?)對,這就是鑑定跟條碼這個。(你有無依照上面的金額付款?)有。(事後你是否有收到寶石鑑定書?)有。(有收到寶石鑑定書,因此才在貨品訂購單下面第二欄的簽收攔簽收,是否如此?)對。(『請提示警卷6P20、21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兩份文件是否也都是你親簽的?)對。(你也都有確認過商品是奈米防霉抗菌專利内膽,數量8個,金額 訂金20萬元、尾款20萬元,共40萬元,全部的内容之後,你才簽的?)對。(你也有依照上面的金額付款?)有。(事後你有無取回加裝内膽完成的骨灰罐?)有。(也是收到的時候,你才在貨品訂購單上第二攔的簽收欄簽名的?)對。(『請提示警卷6P3證人徐福成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據你先 前在警詢中所述,你稱後來有一位買家叫蔡小姐,要看你的骨灰罐及骨灰位,你在與她見面的時候,她有無給你名片?)不太記得。(她是如何跟你自我介紹的?)是陳佑昌說有另外一個買家蔡小姐要跟我聯絡,約時間看東西。(蔡小姐跟你見面的時候,有無跟你自我介紹她是誰?)她說她有家人要來買這個東西,來看。(你稱蔡小姐後來有向你要求要有物料契約,否則不會繼續交易,她當時有無說,她願意以多少價格跟你購買幾組骨灰罐?)物料應該是說生前契約, 價格應該都是陳先生談的,應該蔡小姐沒有。(蔡小姐本身沒有跟你說她要用多少錢跟你買?)都是陳佑昌跟我談價錢,他說這個價錢要跟她談。(如果是蔡小姐自己要買,為何價錢是陳佑昌來跟你談的?)陳佑昌說這個蔡小姐買家都是要經過他們公司,我有時候要問他們對方的電話,陳佑昌一直都不給我,他說他們都是跟公司接洽。(你如何認定,你只要再加購生前契約,蔡小姐就一定會跟你購買骨灰罐?)那時候我一直都是相信陳佑昌會幫我處理這個。(是先前在廖先生的部分你也是因為相信陳佑昌?)對,我一直都相信。(後來到蔡小姐的部分,也是因為相信陳佑昌?)對,到後來一段時間,因為我一直都聯絡不到陳佑昌,就開始有一點在懷疑是不是這個有什麼問題,後來又接到警局打電話來說。(『請提示警卷6P22、23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兩份文件是否都是你親簽的?)對。(你也一樣是都有確認過,商品是緣吉祥生前契約,數量8份,金額48 萬元?)對。(你都確認過全部的内容之後你才簽?)對。(也有按照上面的金額付款?)有。(是否確實有收到8份 生前契約,因此有簽收?)有。(『請提示警卷6P24、25並告以要旨』這兩份文件是否也都是你親音的?)對。(是否有確認過商品是奈米防霉抗菌專利内膽,數量8個,金額是 訂金40萬元、尾款52萬元,共92萬元的全部内容後,你才簽的?)對。(你有無依照上面的金額付款?)有。(是否你也有取回加裝内膽完成的骨灰罐?)有。(有收到之後才在貨品訂購單上面簽收的?)對。(『請提示警卷P4背面證人徐福成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你先前在警詢時稱,為了要順利交易,陳佑昌有建議你跟蔡小姐雙方簽履約保證書,提出4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所以你們有簽履約保證書?)有。(你可否提出這份履約保證書?)履約保證書我要跟他要,陳先生說這個都在公司,公司不給,所以我也沒拿到。(你有無簽任何的履約保證的書面?)有。(你剛剛不是說陳先生不給,所以你沒有拿到?)就是沒拿到,我就是沒拿到這個。(所以你應該是沒有簽?)有簽。(有簽履約保證書,但是陳佑昌拿走了不給你?)不給我,後來我覺得怪怪的,所以我跟他要有匯入公司帳戶的證明,他也一直都不給我。(你在筆錄當中稱,雙方都有同意繳交保證金,所以蔡小姐也有提出保證金40萬元?)我沒有看到。(如果你有給付所謂的履約保證金40萬元,再加上你剛剛說,你有支付生前契約所附的骨灰罐加裝内膽的40萬元訂金,所以你應該是匯了兩筆的40萬元?)對。(『請提示警卷6P18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左下角是104年10月26日,既然你說是105年10月23日才到天璽公司去,為何104年10月26日,一年前你就去簽訂 購單?日期上你有無記錯?)這個是我簽的沒有錯。(日期是104年10月,還是105年10月?)我都知道陳先生叫我什麼時候去,我就什麼時候去,我都照他講的這個日期去,他說已經用好了,我就到他的公司去,他什麼時候聯絡我什麼時候去,我就什麼時候去。(『請提示警卷6警詢筆錄P2並告以 要旨』所以是105年10月23日,還是104年,不能確定?)不能確定,那麼久了,沒辦法確定。(剛才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說寶石鑑定書跟條碼你是分兩筆支付?)是。(『請提示警卷2P12、13匯款單並告以要旨』P12有三張匯款單分別是 10月23日的5萬元、10月26日的15萬元,以及最下面一筆, 看起來是12月29日的款項,應該是48萬元,P13還有一筆25 萬元,起訴書的寫法是說寶石鑑定書只有分三筆,5萬元、15萬元跟20萬元,與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是兩筆20萬元是不 符的,到底哪一個才是正確的?)好像那次金額不夠,所以先用5萬元,慢慢再匯回去,有一次是金額不夠,這個我確 定,有一次是金額不夠,所以這樣慢慢匯過去。(所以應該是以匯款單的三筆為主?)對。(『請提示警卷6警詢筆錄P2 並告以要旨』剛才另外一位律師有提到,你有回答,當時你的說法是「買家廖先生有當面跟我保證,骨灰罐做完鑑定條碼之後他一定會跟我買,廖先生離開之後陳佑昌再跟我鼓吹說,做完之後一組交易價格可以提高到70萬元左右」,在警詢時你沒有說到廖先生說要先給你訂金60萬元,你確定當時有給你訂金60萬元的事情?)有,當時他就拿現金,在我面前。(陳先生跟你說一組提高到70萬元,原本是要用多少錢跟你買?)好像是50幾萬元吧。(所謂的一組是什麼?)就 是一個骨灰罐,然後鑑定、内膽,好像是這樣。(『請提示警卷6警詢筆錄P2並告以要旨』是否記得在這個交易當中你買 了幾個内膽?)8個。(8個内膽而已?)8個,後面的生前 契約裡面又有8個,再加8個。(生前契約的後面那8個内膽 ,價格是多少錢?)好像比上一次要高一點。(大概多高是否知道?)我不太記得,要看匯款單才知道。(『請提示警卷6P24並告以要旨』這是後面生前契約的8個骨灰罐的内膽, 這邊看起來總共是92萬元,有一筆40萬元、一筆52萬元,所以當時内膽的價格是92萬元,是否如此?)對。(你總共付了92萬元是付内膽的錢?)是。(履約保證金的40萬元,跟這筆内膽上面的訂金40萬元,有何關連?)履約是另外的,他沒有給我收據。(内膽這92萬元的訂金40萬元,是何時付款的?)這個訂金應該是履約保證。(為何你說的履約保證金會變成這個内膽的訂金?)太久了,不太記得。(依照這個訂購單,你剛才說92萬元是内膽的款項,用8個來除,一 個平均是11萬5000元?)是。(『請提示警卷6P20並告以要旨』也是一樣内膽,品名都是奈米防霉抗菌專利内膽,一樣是8個,總共40萬元,一個是5萬元,既然同樣是内膽,為何前面的一個跟他買5萬元,後面一個是11萬5000元,你是否 記得為何如此?)他說那時候什麼物料漲提高,我說上面是這麼多,現在為什麼變成這麼多,他說物料有漲價,有些拿不到的東西,物料漲價的東西。(因為原物料漲價,所以漲了2倍多的價錢?)我就覺得因為上次這麼多,現在又這麼 多,我就問他,他就說物料漲價,又不好拿。(『請提示警卷6P3第3行並告以要旨』當時你跟警察說「他們公司(即陳佑昌公司)有認識的廠商,一個骨灰罐的鑑定條碼只要5萬 元,我相信買家及陳佑昌的話,為了順利交易,就讓他們公司去處理鑑定跟條碼建檔」,你當時的意思是指,陳佑昌會幫你介紹公司來施作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對。(是否知道介紹哪一間公司?)我那時候有問他,都一直不回答我,說由他們公司處理,我要他的電話,他也不給我。(『請提示警卷6P19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也是寶石鑑定書跟條碼,上面就明確提到,買賣的品項是寶石鑑定、條碼,賣方就是天璽公司,換句話說,所謂的公司要幫你介紹認識的廠商,事實上就是天璽公司本身,為何警詢中你會這麼說,因為當下你簽買賣合約,應該知道這是天璽公司要賣寶石鑑定給你?)他說另外有廠商在做,他要幫我用。(但你簽約的對象就是天璽公司?)(未答)。(剛才檢察官在問你說,蔡小姐跟你接觸的時候有所謂的刻經文,因為你講沒有很明確,請問是何意?)因為上面要刻一些經文。(蔡小姐說要去刻經文?)是。(後來?)後來好像金額的問題還是怎麼樣,還是他沒辦法刻,就沒有(後來沒有刻的?)對,後來就沒刻。(『請提示警卷6P4警詢筆錄P5最下面的答並告以要旨』 第3行你說到「陳佑昌拿了8份緣吉祥生前契約給我,當下我覺得很奇怪,明明說是物料契約,怎麼之後會變成生前契約,陳佑昌跟我說本來就是這個東西,只是名字不一樣而已」,扣當時確實你是這樣跟警察講的?)對。(你的意思是說,當下在推銷的時候你是要買物料契約,不是生前契約?)我的印象是說生前契約,但是他們都是講物料契約。(當下在還沒有拿到物品的時候,你知道你買的是物料還是生前?)生前。(你一開始就知道是生前?)但是他們都是講物料,我的認為是說,應該是生前,應該不是物料,但是他們都講物料。(『請提示警卷6警詢筆錄P5、6並告以要旨』「沒有 ,105年1月下旬的時候,陳佑昌約我到他們天璽公司跟蔡小姐面談」,這邊你有提到「陳佑昌拿了8份緣吉祥契約給我 」,這些剛才有說過,「後來蔡小姐也到公司,她剛開始也是檢查一下我的骨灰憑證跟骨灰罐,確認沒有問題就開始看物料契約,之後她就質疑為何附贈的8個骨灰罐沒有領出來 ,要求陳佑昌辦妥」,這件事情後來,因此你就決定要做所謂的8個生前契約附的骨灰罐的内膽,是否如此?)是。( 你的意思是說,依照你這個筆錄所示,在1月下旬當下你跟 蔡小姐見面,她有質疑你骨灰罐為何沒有領出來,因此一連串的話術之下你就去買了内膽?)是。(『請提示警卷6P24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的内膽你在12月29日就已經訂購了,你在警詢筆錄是說,1月下旬蔡小姐跟你見面時就質疑你 為何罐子沒有領出來,因此你才會想把罐子領出來去買内膽,還有她叫你刻心經的問題,為何你的訂購單在去年的年底,12月2日你就已經簽,訂購那8個骨灰罐的内膽了,你做何解釋?)這個應該是上8個的吧,我也不太記得。(『請提示 警卷6P22並告以要旨』生前契約的訂購單最左下角的日期,也是寫12月29日沒錯?)這是他們打的。(上面你簽名,剛才律師問你都有看過?)我就看上面這邊沒有問題,他就叫我簽這邊,我就簽這邊,日期我就沒有看到。(依照上面的簽名跟日期所示,你是同一天簽生前契約跟那8個附贈的骨 灰罐的内膽,所以並沒有你警詢中所說的,105年1月下旬蔡小姐質疑你為何沒有領出來的問題,你做何解釋?)沒有印象。(『請提示警卷6P21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第七點有寫 到本產品是投資型產品,乙方亦不代表甲方做本產品履約任何的保證或託售的行為,雙方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這個部分你當時簽約時有無看到?)沒看到。(『提示警卷6P2-2 6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你在警詢所陳述的内容及提出的證據 ,是否均實在?其中特別請你注意筆錄P4第8行「105年12月中旬」,應該是104月中旬,警察在記的時候應該是記載錯 了,以及P2反面第8行「105年10月23日」,正確日期應該是104年10月23日,應該也是警察記載錯誤,請你看完之後核 對一下是否筆錄有給你記載錯誤?)對,這邊都正確。那兩點時間點好像是有錯誤。(你剛剛所述若與警詢筆錄有不同之處,是以哪個為準?)以警詢筆錄所述為準,但是上面日期有點誤差。(『提示偵查卷6P189-237並告以要旨』你在偵 查中有作證,並在訊問過程中提出相關的合約書、貨品訂購單、匯款單據、慈恩緣興業有限公司的生前契約等相關資料、及寶石鑑定書等等資料,你在偵查中所述及所提出的相關證據,是否均實在?)正確。(你的骨灰罐的條碼及寶石鑑定書是何人交給你的?)陳佑昌等語(見本院卷15第86至第115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徐福成支付製作骨灰罐鑑定及條碼建檔、內膽、物料契約(即生前契約)、履約保證金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徐福成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詐騙被害人徐福成之財產;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 」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予徐福成而行使,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徐福成、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事後徐福成與陳佑昌聯繫,陳佑昌佯稱:要刻心經的骨灰罐太多,暫時排不到,等廠商通知會再聯繫云云,要求徐福成將骨灰罐先行領回,藉故拖延交易,徐福成始知受騙,受有220萬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孟祥文等人時常出 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徐福成遭詐騙時間不 同,但因與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孟祥文、鄭丞祐、陳佑昌、黃上茹、鄭永裕等人之前揭自白,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 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 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 第9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徐福成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至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6頁至第9頁)、指認照片(見警 卷6第10頁至第11頁)、匯款單(見警卷6第12頁至第16頁)、被告陳佑昌之名片影本(見警卷6第17頁)、貨品訂購單 (見警卷6第18、20、22、24、26頁)、買賣合約書(見警 卷6第19、21、23、25頁)、緣吉祥生前契約(見偵卷6第202頁至第223頁)、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見偵卷6第224頁)、SGS檢驗報告(見偵卷6第225頁至第229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6第230頁至第237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 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江素玉部分(被告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部分): 訊據被告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江芝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0、⒈至⒊⑴、②、⑵、⒌⑴、⑵、⑶、②至 ⑤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 、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黃光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 件7、㈠、⒍㈡、㈢、㈥至㈨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江素玉,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58萬5000元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江陳秀華於偵查(見偵卷6第166頁正反面)、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5第371至第405頁)時證述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98頁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 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王志安於 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被告鄭永裕於 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吻合, 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江素玉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104年4月天璽公司的業務是如何跟妳接洽的?)我在台北有靈骨塔,業務員是到我們大樓的樓下,樓下是我們鄰居一個伯伯,我認識的,他剛好碰到陳佑昌,我說靈骨塔我也有,我也要賣,他就招攬我到公司去。(是陳佑昌到妳的社區?)沒有,我是問她,好像是江芝瑩。我的記憶是這樣子,我說我剛好也有靈骨塔要賣,他給我名片,我就到天璽公司去找他。(妳說到社區的業務是誰?)陳佑昌去招攬那個伯伯,可是伯伯他們沒有加入,反而是我。(是陳佑昌到社區招攬其他鄰居?)就是一個伯伯。(除了陳佑昌以外還有誰去?)好像是陳佑昌還有江芝瑩。(就是一男一女?)對。(妳跟他們兩人認識嗎?)不認識,我剛好跟他說我也有靈骨塔要賣。(妳如何他們在招攬靈骨塔?)就是那個伯伯也有靈骨塔要賣。(妳是在何種場合下?)在我們大樓的樓下。(你們是巧遇?)巧遇到。(妳剛剛說陳佑昌跟江芝瑩是想要跟你們買靈骨塔?)對。(後來?)我到公司去,他說要賣靈骨塔要先買甕。(誰說的?)陳佑昌說妳靈骨塔要賣的話可以,妳要先跟我們買罐子。(妳本來沒有罐子,妳只是塔位而已?)對,只是塔位,他說我們那邊有買家要跟妳買,但是妳要先買罐子,買家就會跟妳買,因為我是已經有一次了,那時候我是先付錢,後來沒有結果,我先前先買3 個。(妳說在之前已經買了3個,買3個那次是什麼時候?)那時候中斷,因為我想說他都沒有消息,後來好像隔了幾個月。(前面買3個的時候是何時買的?)103年。(在他們來找之前就買了?)對,那時候就已經買了,前期已經先付了20幾萬元,後來隔了不知道有幾個月的時間,我忘了,後來他們公司又打電話給我,就是蔡玟玟,蔡玟玟跟她先生說我們有買家要來,妳還要再買3個罐子,妳如果沒有再3個罐子的話,買家是不會要的,妳要先付錢,所以我就又付了。(先打電話給妳是陳佑昌,之後打電話給妳是蔡玟玟?)是。因為這個時候已經103年,蔡玟玟那個後來,不知道是104年還是多久,也大概這個時間,忘了,蔡玟玟的先生就假裝買主,後來一定要叫我再買3個罐子,全部是58萬5000元。( 確切時間妳忘記了?)是,就是那個時候。(『請提示提示江素玉105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剛剛說確切時 間忘記了,妳於105年12月12日的警詢筆錄是說:「104年4 月的時候,天璽公司的業務陳佑昌、江芝瑩到我家社區拜訪,我在守衛室巧遇,他們說他們是專門賣靈骨塔的,要我影印塔位的憑證說要拿回去,結果過一陣子之後陳佑昌打電話給我,陳佑昌表示說買家有看我的塔位了,說不錯,但他要我再買3套靈骨塔塔罐,最後對方說他願意用195萬元跟我購買」,當時陳佑昌跟妳講的是這樣子?)是。(陳佑昌這樣跟妳講的時候,妳真的買了3套靈骨塔的罐子?)對,前後 買了兩次,6個。(妳買罐子的錢交給誰?)我買罐子的錢 是交給陳佑昌。(現金還是匯款?)現金,我都是現金。(妳在何處交給他?)在天璽公司。(妳為何會到他們公司?)他有拿名片給我。(所以妳自己找過去?)我也是住在天璽公司附近。(他有無說這次195萬元的這個買家是何人? 他有無跟妳表示買家姓什麼、叫什麼?)後來就是蔡玟玟打電話給我。(那是後面,前面那一次?)前面他好像是有隨便講一個,我也忘了。(再後來,買了3個罐子之後妳還有 無再購買什麼?)沒有。(陳佑昌有無再打電話給妳?)我都是跟陳佑昌聯絡的。(妳剛開始先買了3個?)前後買6個,前面買3個、後面買3個。(後面3個是何時買的?為何買 這3個?)我之前已經付了20幾萬元,蔡玟玟打電話給我說 ,陳佑昌說又有買主來了。(陳佑昌又打電話給妳?)對,來的時候看是蔡玟玟的先生,他說他就是要來買,我說我就是要賣掉我的位置,他說會啦、會啦。(蔡玟玟的先生是誰?)我忘了他的名字。(當時陳佑昌叫他什麼?)我現在忘了。(『請提示同份筆錄並告以要旨』妳當時在警詢筆錄中有 說,104年7月2日左右,陳佑昌有跟妳約到他們公司跟買家 見面,後來陳佑昌就介紹是麥先生,妳剛剛講的蔡玟玟的先生是麥先生?)對,麥先生瘦痩的。(當時麥先生怎麼跟妳講?有無印象?)他說他是台北的客人,有錢的,妳放心,這個一定會賣的,他一定會跟妳買的,只要妳再多買3個罐 子,一定會賣出去,我也付了錢了,結果都沒有消息。(那時候當場陳佑昌這樣跟妳講?)沒有,後來我一直去的時候,陳佑昌說他有事。(剛剛問的是,麥先生跟妳講的時候,陳佑昌有無在現場?)有。(陳佑昌在現場跟妳說麥先生會買?)是。(除了麥先生、陳佑昌跟妳以外,還有誰在場?)沒有。(陳佑昌跟妳講了之後妳就買了?)是,因為他一直跟我說,妳之前都已經買了,妳現在沒有再25多3個罐子 的話,妳又沒那個,我想說頭已經剃了,沒辦法,不洗起來不行,我就去跟人家借錢。(妳這次花多少錢?)全部是58萬5000元。(扣掉之前?)不是,全部總共兩次。(後半段這次妳花多少錢?)我忘了,我只知道全部加起來。(陳佑昌除了要求妳買罐子以外,還有無要求妳做什麼?)沒有,他說買家找到了,找到了就是買家,結果那個買家找到了就是麥先生跟蔡玟玟。(麥先生有無要檢視塔位的憑證?)沒有,那時候不是塔位,是罐子,他都有看說這個罐子怎麼樣好怎樣。(『請提示同份筆錄並告以要旨』「之後麥先生就一 直一一檢視我們塔位的憑證,就都說很好,沒有問題,之後看到骨灰罐,拍照給家人看,說沒有材質鑑定跟條碼建檔,沒有辦法申請補助」?)他說裡面還要内膽,他說這樣我們的骨灰才不會有水,才會乾燥。(是否有要求條碼?妳當時有這樣講,是警詢記得比較清楚?還是現在記得比較清楚?)我現在比較忘了。(警詢妳是這樣講,所以是這樣?)對,五分局的刑事打電話給我,他說妳是江素玉嗎?妳不是有被天璽公司騙了嗎?我說是,結果我就跑去五分局。(後來妳有無因此去花錢買條碼?)我也都忘了,反正都忘了,全部我知道總共加起來是58萬5000元。(『請提示同份筆錄並告以要旨』因為妳表示妳忘了,當時妳在警詢有表示說,陳佑昌有說他們有認識的廠商,一個骨灰罐的鑑定跟條碼建檔只要4萬5000元,妳同意之後去附近領錢,領了13萬5000元 ,是否有此事?妳當時在警詢這樣做筆錄,是否正確的?)是,但是都已經這麼久了,已經忘了。我也不知道我付了幾次錢,全部加起來就是58萬5000元。(陳佑昌前後這樣講完之後,你們有無完成交易?)有,完成交易,我一直等,等不到買家來付錢給我。(所以妳的完成交易,是指妳有把錢給陳佑昌?)是,都是陳佑昌經手的。(但是陳佑昌講的買家都沒有來跟妳買?)沒有。(再後來?)後來我一直等,等很久,等到等沒有了,我一直到公司去,陳佑昌就說好,幾點妳過來,那時候是好像要中午的時候還是下午,我一時忘了,鄭文林就用鐵的推車推罐子來說,要妳如果不把罐子載走要把它打破,讓我回去一直哭,我也打電話給陳佑昌。(妳看到鄭文林的時候,是妳已經見過蔡玟玟了?)對,見過了,鄭文林就是用很兇的口氣,讓我很害怕。(妳是在何種情況下見到蔡玟玟的?)她是說她是買家,她打電話給我,買家,她打扮的很漂亮,她頭髮也不是像現在這樣短的,說她是買家,有錢人。(她跟妳說她是買家,有錢人,然後?)就沒消息,就說我回去等、我回去等,都等沒有。(在跟蔡玟玟聯繫完之後,妳還有無付錢出去?)有。(妳付給誰?)都是陳佑昌經手的。(那筆錢是什麼錢?)内膽。(之後妳又再買了内膽?)對,罐子、條碼也都要錢,罐子三次,條碼跟内膽都要做。(全部妳就是58萬多元?)58萬5000元。(在這之後陳佑昌是否有跟妳約去天璽公司見面?)他有叫我什麼時候去,結果我去的時候他人不在,就是鄭文林。(就是妳剛剛講的那一段?)對,剛剛講的那個問題,鄭文林就推罐子來跟我說,妳快一點拿回去,不然給妳打破,後面三個小弟,我怕的要死,他們都在這裡。(鄭文林是什麼角色?)陳佑昌說他是老闆。(天璽公司的老闆?)對。(在這之前妳有無見過他?)沒有,看見他總共就那一次而已。(就是妳去公司找的那一次?)我去公司,他叫我罐子推走那次,我沒有看過他。(從妳跟陳佑昌接洽,到妳陸續有繳錢給陳佑昌,這中間妳加購的東西有無拿到手?)有,罐子有拿回去。(妳會加購這些東西是因為陳佑昌?)是因為我要賣靈骨塔。(是否因為陳佑昌有跟妳表示什麼妳才買?)他就說靈骨塔一個位置就30萬元還是多少,划算,妳要買,妳要先買罐子。(陳佑昌有跟妳表達什麼妳才買這些?)沒有,他不是表達,因為我也是需要買罐子,我很需要人家來買,他們就這樣跟我講,結果就沒下文,我付錢之後就都沒了。(在警詢警察有無讓妳指認江素玉、蔡玫玫跟陳佑昌?)有,他有讓我看人頭。(『請提示警卷6第36頁並告 以要旨』這是否妳當時在警詢指認的照片,妳指認蔡玟玟跟鄭文林?)是。(再往下,這個是否妳指認的陳佑昌?)對,穿白的那個,他都穿白的,他在公司都穿制服。(『請提示同卷第42-45頁並告以要旨』這些收據是什麼?)寶石鑑定 書、條碼建檔的手續。(是否妳跟他們購買那些東西開給妳的收據?)對。(『請提示同卷第46-48頁並告以要旨』這些 訂購商品也是當時妳購買之後他們給妳的?)是。(『請提示同卷第47頁並告以要旨』這個合約書也是當時購買的時候給妳的?)是。(這些東西,包含收據、訂購單及合約書,是誰提出來讓妳簽的?)陳佑昌。(如果陳佑昌沒有跟妳說有買家的話,妳是否會購買這些東西?)不會。(『請提示第 43、48、49頁收據、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妳後來是否有在104年7月2日跟陳佑昌購買鑑定條碼?)對 ,有。(當時簽這個貨品訂購單要買鑑定條碼的時候,還有誰在場?)沒有,都是陳佑昌。(妳是在何時見到妳所謂的麥先生的?)麥先生是後半段。(後半段才見到的?)對,後半段蔡玟玟有出來給我看說,台北的買家來了,麥先生來了。(『請提示偵卷6第174頁履約保證書並告以要旨』這張履 約保證書是否陳佑昌交給妳的?)是。(他當時為何會給妳這張履約保證書?)可能是要給我相信吧,要不然我怎麼付錢。(上面的内容有記載「在交易過程中如果有發生任何問題,如交易時間或金額誤差,均由本公司全權負責,以保障買賣雙方在買賣過程的安全性,並保障買方取得應有商品,賣方取得應有價金」的文字,這份履約保證書保障的應該是交易過程中的安全性,是否如此?)應該吧,我不知道。(下面有個手寫的「找尋其他買家,7月24日」,這個文字是 何人寫的?)應該都是陳佑昌,不是我。(7月24日這天妳 是否有跟陳佑昌見面?)忘了。(是否記得他為何會寫「找尋其他買家」?)為了要給我相信吧,因為還要讓我再付錢,裡面的内膽,不然骨灰甕會濕濕的。(『請提示警卷6第44 、51、52頁收據、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妳後來是否有在104年9月18日又跟陳佑昌買生前契約?)有。(簽這個生前契約的貨品訂購單的時候,有何人在場?)沒有,都是陳佑昌。(妳剛剛說的麥先生跟蔡玟玟這時有無在場?)是他叫來,說有台北的買家來了。(在簽的時候他們有無在場?)我也忘了,好像沒有吧,都是陳佑昌本人。(麥先生或蔡小姐他們有無說,要用多少錢來跟妳購買妳手上的塔位?)我現在也忘了,但是我都是跟陳佑昌經手的。(他們有付訂金?還是怎麼樣取信於妳?妳怎麼會相信他們會跟妳買?)他們都沒有付訂金給我,都沒有,就是好像很有錢的樣子,說台北的買家來了,反正妳不用煩惱,這樣的意思。(『請提示警卷6第46、53、54頁收據、貨品訂購單、買 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妳是否在104年11月3日也是跟陳佑昌,又再購買一次鑑定及條碼?)是。(當時也都是只有陳佑昌,沒有麥先生也沒有蔡小姐?)對,沒有。(『請提示偵卷6第176頁專案委任託售授權書並告以要旨』這一份授權書是誰給妳的?)這是我寫的。(上面的手寫文字是妳寫的?)是我寫的。(這張單子是何人給妳的?)這個好像是那時候我快要想不開的時候我寫的。(是說這張委託授權書一開始?)我現在忘了。(妳看一下日期的部分,104年3月30日,這也是妳寫的?)那麼久,忘了,應該是我寫的,我的筆跡。(剛才妳在回答檢察官問的時候,妳有說妳罐子買兩次?)罐子兩次、内膽,還有條碼。(妳的罐子是買骨灰罐本身,妳骨灰罐買兩次的單據有無附上來?)沒有,應該有的那時候我都已經交到五分局給刑事看,結果現在我家人知道知道我變成這樣,他不要再讓我傷心,不要再讓我看,拿到哪裡去我不知道。(妳剛才說到,後來蔡玟玟有帶麥先生來給妳看說這台北的買家?)沒有,麥先生是自己出現的,蔡玟玟有打電話,我也有看過蔡玟玟,蔡玟玟那時候是法拉頭,很漂亮,裝的很有錢,陳佑昌說不用擔心,妳看買家這樣,都弄那買家很好的樣子,好像很有錢的樣子給我看,讓我相信。(但是妳說麥先生是自己出現,之前曾蔡玟玟有打給妳?)不是他自己出現,陳佑昌叫他來的,他跟我約時間去,中午的時候叫我去。(蔡玟玟有介紹麥先生嗎?)沒有,這她有介紹還是沒有,都是陳佑昌。(是否認識江芝瑩?)只有一次而已,她都沒有。(妳是如何跟她遇到的?)在大樓那裡,去我們樓下的OK便利商店,我只有印身分證印給她而已,江芝瑩跟我沒什麼。(後面江芝瑩就沒有再跟妳聯絡過了?)沒有,完全都沒有。(妳覺得江芝瑩有無騙妳?)沒有,我也不知道,因為她是跟陳佑昌一起而已,什麼都是陳佑昌經手的。(後面都沒有跟妳聯絡?)沒有,完全都沒有,江芝瑩完全都沒有。(『提示警卷6P28-31頁、P38-39頁 江素玉105年12月12日筆錄並告以要旨』妳在警察局做的兩次 筆錄講的都實在嗎?)都實在。(如跟今日作證講的有不一樣,或有不清楚的地方,以哪一次為準?是否以警局講得為準?)是。(妳在警詢時有指認被告是麥先生,妳現在可否指出麥先生是哪一位?)(證人當庭指認被告黃光偉)(第二次的買家是哪一位小姐,妳可否只認得出來?)(證人當庭指認被告蔡玟玟)(當時妳有提供給警察那些書面上的證據,譬如妳的收據、貨品訂購單等等,這些東西都是實在的?)是。(『提示時偵查卷6第166頁正反面江素玉106年1月6 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講的實在嗎?)有。(『提示警卷第 47頁並告以要旨』,買賣合約書是否就是104年6月11日簽訂的?)是。(妳這3個白玉石骨灰罐是用10萬5000元購買的 ,妳在警詢中稱,妳是104年6月8日交現金給陳佑昌的,買 賣合約書是6月11日才簽的,是否如此?)對。(『提示警卷 第28頁反面江素玉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說:「104年6月8 日到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簽完骨灰罐買賣之後,一個3 萬元,3個的話是10萬5000元,陳佑昌載我去第二信用合作 社領款,領完之後我當面交給陳佑昌」,但買賣合約書上面簽的是104年6月11日,所以妳是先給他錢?)我現在也忘記 了。(是否6月8日先給錢,104年6月11日才簽買賣合約書?)可能吧,現在忘了,當初比較清楚……。(『提示警卷第42 頁並告以要旨』陳佑昌開給妳的10萬5000元的收據,上面日期是6月8日?)是,沒錯。(『提示警卷第43頁並告以要旨』 這張收據是13萬500元,是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的費用,上 面的日期是104年7月7日,是否這天給錢的?)是。(『提示 警卷第44頁並告以要旨』妳有因為要申請物料契約有給18萬元?)是。(上面寫是9月18日,也是這天給陳佑昌現金的 ?)是。(『提示警卷第45頁並告以要旨』這有一張是16萬50 00元,上面的日期是寫104年11月3日,妳是否這天給現金給陳佑昌?)我都是給現金,是陳佑昌。(是當天給,再簽這 個收據的?)是。(『提示警卷第44頁並告以要旨』妳說那時 候蔡玟玟叫妳要辦理物料契約,上面也寫是物料契約的手續,物料契約是否即生前契約?)可能吧,我不太清楚。(簽物料契約是否有附贈骨灰譚3個?)忘了。(『提示偵卷第16 6頁倒數第4行並告以要旨』「蔡玟玟說要買物料契約,陳佑昌說一份是6個,我就同意,我付了18萬元,物料契約附贈3個骨灰罐,蔡玟玟說沒有鑑定跟條碼建檔,所以我又做了一個5萬5000元,3個交給他16萬5000元」,這段話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妳已經做了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總共是幾個骨灰罐?)6個。(妳在警詢中稱,陳佑昌、江芝瑩 剛好去妳家的社區跟妳拜訪,妳在守衛室跟他們兩人相遇,他們兩人就問說骨灰位有沒有要賣,他們有幫人介紹,要仲介骨灰位的買賣,是否如此?)對,我問他的。(當時妳跟 陳佑昌、江芝瑩接觸的經過,是何人跟妳談的?)那個伯伯也說,他們剛好也有在賣骨灰罐,陳佑昌跟江芝瑩去邀那個伯伯說要買塔位。(他們兩人分別跟妳說什麼?從陳佑昌先講。)我問,陳佑昌、江芝瑩說他們在天璽公司上班,我說我也有東西,他說可以,我們公司可以幫妳賣、幫妳銷售。(是誰說這句話的?)那時講話的時候,好像兩個我都有問。(兩個都有講?)對,因為他們在公司上班,他們好像也是說,也是要這個業務。(江芝瑩是如何跟妳說的?)沒有,她是說如果有的話,妳的身分證可以去影印,我就拿身分證去我們樓下0K超商那裡影印給她,陳佑昌拿名片給我,我就去公司。(妳記得當時江芝瑩有跟妳拿證件去影印?)沒有,是我拿,我說我拿去0K超商那裡,影印證件給他們拿回去公司。(是誰叫妳拿去0K便利超商影印的?)因為我沒有影印機,一定要去OK超商。(是誰叫妳這樣做的?)我也不記得了,兩個都有吧,我不記得了,這很久的事情了。(妳影印完後把資料拿給誰?)拿給陳佑昌跟江芝瑩兩人等語(見本院卷15第371至第405頁)。 ⒊另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 ,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江素玉購買骨灰罐、支付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內膽、生前契約、履約保證金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江素玉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詐騙被害人江素玉之財產。嗣因被告陳佑昌佯稱:買家蔡小姐去美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江素玉始知受騙,受有58萬5000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黃光偉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 江素玉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及被告陳佑昌、王志安、鄭永裕於偵查時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即被害人江陳秀華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卷6第32頁至第3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6第39頁至第40頁)、指認照片1(見警卷6第36頁至第37頁)、.指認照片2(見警卷6第41頁)、收據 (見警卷6第42頁至第45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6第46、48、51、53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6第47、50、52、54 頁)、履約保證書(見警卷6第49頁)、生前契約、塔位( 墓園)專案委任託售授權書(見偵卷6第176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洵足認定。 王泗鳴部分(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孟祥文固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 院卷3第126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行,其辯護人為渠辯護詳如附件12所載云云。訊據被告江芝瑩、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江芝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0、⒈至⒊⑴、③、⑵、⒌所載云云。 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 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 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 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王泗鳴,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179萬6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 即被害人王泗鳴於偵查(見偵卷6第113頁至第114頁反面) 、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6第40至第70頁)時證述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98頁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所坦承之情節相符,復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 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 第99頁)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吻合,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王泗鳴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可否說明104年5月間天璽的業務是如何跟你接洽的?最一開始他們如何跟你接洽?)好像是約在文心國小旁邊的7-11,在那邊見面。(是誰?)江芝瑩。(接洽當時你是否認識江芝瑩?)是在7-11她才自稱是江芝瑩。(為何江芝瑩會找到你?)因為我有極樂淨土的塔位,她說想幫我賣。(你們是在文心國小附近的7-11?)對。(你們在那裡面談的詳細 内容為何?是否記得當時大概講了什麼,就是江芝瑩當時跟你說了什麼?)就是說她要幫我賣塔位,賣塔位必須要再買骨灰罐。(江芝瑩當下講完之後,你們有互留資料,或你有給她什麼東西嗎?)不記得,她有講一個,我現在還記得是2萬8000元,就是要買那個骨灰罐。(你記得當時她跟你講 買那骨灰罐一個要2萬8000元?)對。(你們談完之後?) 談完之後,應該是後面就陳佑昌跟我接洽。(他如何跟你接洽?)我答應說,你能夠幫我賣塔位的話,假如我買了骨灰罐以後能夠把塔位賣出去,那我就答應。(你本來手上有什麼?)有極樂淨土的塔位。(只有塔位,就是沒有罐子就對了?)沒有,都沒有罐子。(陳佑昌是如何跟你聯繫?電話?還是當面接觸?還是用何種方式?)我記得好像也是約在7-11那裡,就是剛剛第一次跟江芝瑩見面的那個地方。(陳佑昌最一開始是用什麼東西跟你聯繫?)應該是電話,我在想。(你有警局有無指認陳佑昌?警察有無拿照片給你指認?)有。(『請提示警卷6P64並告以要旨』這個是否你當時在 警局指認的陳佑昌?)我是到第五分局做筆錄的。(這個是你簽名押指紋的?)對。(他們怎麼知道你手上有塔位?)據我所知,他們塔位的仲介,一般塔位行業的人員都擁有塔位的人的資料,他才可以聯絡到我。(你覺得是他們從那個管道才知道你有塔位,才來跟你接洽?)是。(你剛剛說後來都陳佑昌跟你接洽,後來陳佑昌如何跟你講?細節為何?)我交給他2個骨灰罐的錢5萬6000元,一個2萬8000元,後 來到天璽公司那邊看骨灰罐,他說幫我買,讓我看。(你交那5萬多元是在7-11交的?)是交支票。(交給誰?)交給 陳佑昌。(之後到天璽公司看骨灰罐是何人約你的?)是陳佑昌跟我講的。(到天璽公司看骨灰罐還有何人在場?)看骨灰罐的時候,他剛開始是說有一個麥先生,事後其實是孟祥文。(當時去看骨灰罐他有跟你提到麥先生?)對,就麥先生也在那裡。(現場麥先生也在場?)對。(麥先生是何角色?)他應該是要買我的骨灰罐的買家。(是陳佑昌跟你講的?)對。(麥先生有無跟你說他是買家要跟你買?)反正我去就有看到骨灰罐,有麥先生在那裡,陳佑昌也在那裡。『麥先生是誰?』)事後其實是孟祥文。(『請提示警卷6P6 7並告以要旨』這是否你當時指認的麥先生?這是你押的指紋、你寫的字,你說這是麥先生?)對。(當時陳佑昌如何跟你介紹麥先生?)他說他要買我的東西,因為我已經交5萬6000元給他,結果當場又有2個骨灰罐,他說要買。(後來麥先生,即孟祥文有買嗎?)後面他說我的骨灰罐硬度不夠,我記得很清楚,他說硬度不夠,要送去檢驗。(後來你有送去檢驗?)是陳佑昌安排送去的。(你是否有為此再交錢?)有。(你包含骨灰罐、送檢驗的錢,骨灰罐是交支票,送檢驗的錢你是交現金還是支票?)我記得應該是交支票。(都是交給陳佑昌?)對。(蔡宛君是誰?)我另外還有塔位,不只這2個,另外還有中台福座的,後面的部分是蔡宛君 出面說要購買的。(後面有一個蔡宛君說跟你購買中台福座的塔位?)對。(你認識蔡宛君?)不認識。(她怎麼會知道跟你接洽?)陳佑昌介紹蔡宛君給我的。(你有無在警局指認蔡宛君?)這個部分我忘了。(『請提示警卷6P60並告以要旨』這個是否你當時在警局指認、簽名的?)中間這個是否即當時出面的蔡宛君?)是。(她就是蔡玟玟?)我事後才知道她是蔡玟玟。(警詢之後你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是。(當時你跟蔡玟玟在何處見面?)也都是在7-11。(你跟她見面時她如何跟你說?)先提到骨灰罐,也是說要賣我那個塔位,就還要再買骨灰罐。(蔡玟玟跟你這樣講?)是。(你跟蔡玟玟見面時陳佑昌是否在場?)這我記不清楚。(但你記得蔡玟玟有跟你說,如果要購買你的塔位,還要再購買骨灰罐?)是。(你有無為此再購買?)有,我在事後又買了骨灰罐。(包含麥先生跟蔡宛君要你再追加,或是陳佑昌跟你說要再追加購買的時候,你有無購買内膽的部分?)他有說這個骨灰罐要再加内膽,有講。(所以你有買?)對。(你總共花了多少錢?)已經忘記。(『請提示被害人王泗鳴105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P2並告以要旨』當時警察問 你如何付款,你說你都是開你太太的支票給陳佑昌,支票給付的款項跟時間如下,分別是104年5月19日有購買2個骨灰 罐,5萬6000元;6月8日2個骨灰罐鑑定及條碼建檔,費用9 萬元;7月6日2個骨灰罐的内膽,10萬元;9月21日、9月30 日、10月1日10個骨灰罐跟内膽的費用,總共90萬元;10月29日10份物料契約訂金32萬5000元、11月24日10份物料契約 尾款32萬5000元。你總共是給對方這麼多錢?)是。(你這些錢都是交給陳佑昌?)對,都是他經手。(孟样文、蔡玟玟跟你接洽時,有無跟你說他們是買家?)有。(他們有表示說想要購買?)是。(鄭文林是誰?或鄭丞祐,是否知道這個人的名字?有聽過?)他是天璽公司的負責人。(你有無見過他?)沒有,是開庭以後介紹他的名字。(但你知道他是天璽公司的負責人?)是。(你在交那些錢的時候對方有無開收據?有印象?)他只是拿那些成品給我看,譬如裝了内膽,他就給我骨灰罐,在天璽公司他那個骨灰慣有給我看,又裝了内膽的骨灰罐給我看,就是這樣,我記得好像有一張是購買的收據。(『請提示警卷6P70-77並告以要旨』這 個是否陳佑昌給你的收據?)對。我給他錢,他弄這張收據給我。(『請提示同上卷P79、81、83、85並告以要旨』這個 是當時給你的貨品訂購單?你購買的内容是這裡?)對,這個有給我。(這個是買賣契約書,都是你的簽名?)對,都是在天璽公司簽的。(陳佑昌跟你簽的?)對。(『請提示P 92並告以要旨』買賣要約書是你跟誰簽的?)也是在公司簽的,當場寫是蔡宛君寫給我的,還有陳佑昌也在場。(當時簽這些東西時,陳佑昌跟蔡玟玟跟你說了什麼?)他說這個是我們簽了契約,這個是可以交易,給我交易的信心,等於我都給你簽這個了,表示你這個交易是實在的。(擔保那個交易?)對。(如果陳佑昌沒有跟你說有買家,孟祥文跟蔡玟玟沒有跟你表示要購買的話,你是否會追加購買那些内膽、骨灰罐?)不會。(你當時在警局做筆錄跟偵查檢察官做筆錄時,是否記憶力比較清楚?你當時在警局做筆錄時記憶力比較清楚?還是現在記憶力比較清楚?)那時候比較清楚,現在已經經過那麼久了,我只能確認起訴書裡面有關我的部分,我昨天又看了一遍,這個是很明確的。(『請提示警卷6P76收據、P79貨品訂購單、P80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這些是否你在104年5月19日跟陳佑昌購買2個骨灰罐,你交 付5萬6000元的支票的收據?)我也忘了,到底是先定合約 書還是先交收據,我也忘記了。(貨品訂購單上載的日期是5月19日,請問當天陳佑昌在跟你的簽這份貨品訂購單時, 還有何人在場?)沒有,就是在他們公司的一個房間裡面。(當時陳佑昌是怎麼跟你推銷要買骨灰罐的?)就是說我的塔位要賣出去,就必須要配合骨灰罐才能賣出去。(『請提示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下面的日期顯示5月27日,你是否 在5月27日簽了這份買賣合約書,也簽收拿到2個骨灰罐?)前後我有點忘記了,我確實有看到骨灰罐。(這些貨品訂購單、收據買賣合約書的文字記載内容,你是否當時都有看過才簽名的?)老實講,沒有一字一字、一句一句的看的很清楚,我看最主要的就是買賣多少的,就是確認而已。(『請提示警卷6P71收據、P81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這是否你在 104年6月8日跟陳佑昌購買的鑑定條碼,以及你支付9萬元的支票拿到的收據?)對。(6月8日簽鑑定條碼的貨品訂購單,當天還有何人在場?)沒有,就只有陳佑昌在場。(沒有其他人,沒有麥先生在場?)沒有,那時候沒有。(當時陳佑昌是如何跟你推銷要購買這個鑑定及條碼?)他好像說麥先生要求要鑑定骨灰罐的硬度。(但是你都沒有看過這位麥先生,是陳佑昌自己跟你說有這位麥先生?)不是,見過面,有,在公司裡面。(『請提示警卷6P81貨品訂購單、P82買 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貨品訂購單下面有一個簽收貨人王泗鳴,104年6月12日,你是否在6月12日就有簽收這個鑑定條 碼及買賣合約書?)對,那個時候應該是先簽,他收據事後再給的。(『請提示警卷6P72收據、P83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 旨』是否在104年7月6日跟陳佑昌又買了内膽2個,交付了10萬元的支票?)對。(7月6日在簽内膽的貨品訂購單時,當天還有何人在場?)沒有,就是陳佑昌在場。(也沒有麥先生在場?)他有沒有在場我忘記了。(陳佑昌當時又是如何跟你推銷内膽?)内膽是說,因為檢驗出來的話,骨灰罐硬度不夠,需要再做内膽來加強,他才能接受這個骨灰罐。(『請提示警卷6P83貨品訂購單、P84買賣合約書並告以要旨』 貨品訂購人下方收貨人104年7月17日,你是否在104年7月17日有簽收2個内膽,簽訂買賣合約書?)日期我已經不是很 清楚了,就是說有這件事。(在你購買了2個骨灰罐、2個鑑定條碼及2個内膽之後,麥先生有無依約來跟你購買塔位? )沒有,再來麥先生就不見了,他就沒有再來公司,我就沒有再見到麥先生,陳佑昌跟我說他是到國外做生意、出差,可能要一段時間才會回來。(但是在購買骨灰罐及鑑定條碼、内膽的過程中,你是否會擔心你買了之後麥先生不會買你的塔位?你有無想過這個問題?)因為我過去也沒有這方面 的經驗,我就是想說,既然他的要求我都準備好了,應該他會履行買這個塔位的責任。(所以就是聽他們口頭跟你說,你就相信?)對。(『請提示警卷6P85貨品訂購單、P87貨品 訂購單並告以要旨』是否在104年9月2.1日跟陳佑昌購買了骨 灰罐10個及内膽8個?)對,是9月21日訂的,10月1日在公 司我有拿到骨灰罐,就暫時放在他們那裡。(『請提示警卷6 P73-75收據並告以要旨』你是否分別在104年9月21日、9月30 日及10月1日,支付了40、39、11萬元,總共90萬元的支票 給陳佑昌?)是。(剛剛警卷6P85的貨品訂購單,是記載10個骨灰罐30萬元、P87是記載8個内膽44萬元,加起來是79萬元,但是你總更卻支付90萬元,多的11萬元是否你後來又加購2個内膽的錢?)對,所有的内膽都補齊了。(你為何一開始只有買8個,後來又再加購2個?)那時候應該是手頭不方便,暫時買了8個。(你後來再加購的2個内膽,有無簽貨品訂購單及買賣合約書?人王泗鳴答不記得。(104年9月21日 購買10個骨灰罐、8個内膽,當時還有誰在場?)沒有,只 有陳佑昌在場。(是在公司?)對。(當時陳佑昌是如何跟你推銷要再買10個骨灰罐、8個内膽?)就是配合中台福座 剛好有10個塔位,買骨灰罐來配合塔位。(是陳佑昌跟你說的?他推銷,建議你可以這樣做搭配?)是。(你是否後來在10月1日簽收了10個骨灰罐、8個内膽,以及有簽買賣合約書?)對。(後來加購的2個内膽,是不是也跟另外的8個内膽一起交給你?)那些成品都是放在公司,我只是過去確認一下,有這麼多,已經做好内膽。(後來你買了10個骨灰罐、10個内膽後,你的中台福座的塔位有無賣出去?)沒有。(『請提示警眷6P89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你是否在104年1 0月29日又跟陳佑昌購買緣吉祥生前契約10份?)對。(『請 提示警卷6P76、77收據並告以要旨』你是否在104年10月29日 、11月24日各支付32萬5000元,總共65萬元,支付這個生前契約的費用?)他為什麼分開成兩個,剛開始我在心裡上發覺不大對勁,這個交易我有點沒有信心,所以我先買了5個 生前契約,為何分兩次,因為是一個是6萬5000元,5個就變成32萬5000元,後面陳佑昌一直說,你後面5個沒有補的話 ,這個交要就很難完成,所以我在最後才又拿了32萬5000元,又買了5個生前契約。(在你決定購買這個生前契約時, 除了陳佑昌還有何人在場?)我確定陳佑昌一定在場,蔡玟玟有無在場我已經忘記了,因為這個交易是蔡玟玟,塔位是她要的。(你購買10份生前契約之後,蔡玟玟有無依約來跟你購買中台福座的塔位?)沒有,她說對方,就是要買的這個,我記得好像她說阿姨,她的阿姨已經找龍巖去處理了,所以就把我本來要交易的這10個塔位、骨灰罐及生前契約沒有實現。(『請提示偵卷6P114王泗鳴106年1月6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第6行後面,你當時有說:「骨灰罐拿到之後, 他說骨灰罐要加奈米防霉抗菌内膽,我有同意,每個5萬5000元,一共55萬元」,你當時說的是否正確?)對。(『請提 示警卷6P85貨品訂購單、P87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你當時 購買骨灰罐時的内膽8個,日期都同時在104年9月21日,並 非在拿到骨灰罐以後才決定加購内膽,與你先前在檢察官面前的說法不相同,為何如此?)這個部分我忘記了。(『請提示偵卷6P114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第12行,你說:「拖了 快一個月,我懷疑她是假買家,我跟蔡小姐104年1119月29 日簽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認為這樣就有保障,所以另一半32萬5000元開支票給陳佑昌」,你當時的說法是否正確?) 後面再加32萬5000元,就是再買了5個生前契約,我的意思 說,就是要完成這個交易,我都準備好了,那就可以交易。(你剛剛跟檢察官說,你的記憶是當時在警詢跟偵訊的時候,所以問你,你當時說:「我跟蔡小姐104年11月29日簽殯 葬產品買賣要約書」,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的?)這個我弄不清楚。(『請提示警卷6P77收據、P92-95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並告以要旨』收據上面的日期是104年11月24日,買賣要 約書第3頁簽署的日期是104年11月24日,亦即你在104年11 月24日就已經支付另外一半32萬5000元,買賣要約書也是在104年11月24日就簽訂,跟你在偵查中表示日期是在104年11月29日,是不相同的,為何會如此?)這個部分我不清楚,因為簽的話,哪一天簽就是哪一天的日期,至於後面為何會有29日,一定是那一天才處理的。(『提示警卷6P58、P59並 告以要旨』一個叫做極樂淨土案事件經過,另外一個叫中台福座案的事件經過,這兩份書面是你自己打字的,並且在上面簽名?)對,這個是我要去做筆錄之前,我就把我原來家裡有的天璽公司的資料整理一下,免得去那邊筆錄的話,我會講的可能日期那些就沒辦法確定,會亂掉。(這個是基於你自己的意思製作的?)對。(『請提示P58並告以要旨』極 樂淨土的案件事件經過,你從第一到第六點都沒有講到陳佑昌的角色,剛才檢察官在問你的時候,你說江芝瑩在第一次見面的時候,就有說到要搭配2個骨灰罐要買的問題,後來 再交給陳佑昌來處理2個骨灰罐的推銷問題,為何在這一份 的書面完全沒有提到陳佑昌的角色?因為你只有寫到江芝瑩、麥先生而已。)有,第六點有提到陳佑昌。(你提到的是只有在最後的時候,因為麥先生後來沒有再處理了,陳佑昌在這個時候出現,前半部看不到你所謂的陳佑昌介紹麥先生,兩個共同出現的問題,為何會如此?)再往前一到五,我跟你解釋。第三,104年4月稱有位麥先生,所謂稱有位麥先生就是陳佑昌告訴我的,這個我是沒有明確寫出來而已,但是因為所有的,整個都是陳佑昌從頭到尾跟我接洽的,所以稱的話,就是陳佑昌告訴我有這位麥先生,所以我沒有把陳佑昌寫出來而已。(你只是漏寫了一些内容?)對。(你在第二點有寫到,江芝瑩聯絡說可以代稱銷售南投南崗工業區附近的極樂淨土塔位,也沒有說到江芝瑩所說的,要搭配2 個骨灰罐銷售的問題,為何會如此?)那個時候我還沒有講,因為剛開始是說要賣而已,我到了公司以後才說,你這個不行,你要搭配骨灰罐,是後面再搭配上去的,剛開始沒有講。(『請提示警卷6P93要約書並告以要旨』這個要約書剛才 你有說上面的王泗鳴是你個人簽名沒有錯,上面中台福座骨灰位功德牌位中間的文字跟表格内的文字,是誰寫的?)我太太寫的,因為她發覺我為什麼處理事情都這樣,她就跟著我去公司了,我寫字的話,我手有點受傷,不方便,所以那個表格她就幫我填。(第二期、第三期的這些承購總價款,包括約定的附帶内容,這是誰的字跡?)應該是我太太代寫的。(回到前一頁有看到蔡宛君,在立要約書人及買方簽章都有蔡宛君的簽名,蔡宛君簽名時下面這些骨灰位的記載内容是否已經寫了?哪個先、哪個後你是否知悉?)忘記了。(這份契約書簽約的地點為何?)在天璽公司。(當時簽約有何人在場?)陳佑昌、我、我太太及蔡宛君。(這份契約書你還有無留存正本?)我可能還要再找看看,我沒有把握能找到。(你是有拿過一份的,只是不確定手上還有無正本?)對。(『請提示警卷6P58並告以要旨』第二點,你寫到10 4年3月該公司業務員江芝瑩跟你做聯絡,你跟江芝瑩聯絡的時間是104年3月或5月?)我為什麼沒有說幾月幾日,我對 那個時間點,就是在3、4、5月那個時候,我大約抓一個, 就是那個階段,真正時間其實,因為只是到7-11那邊談要買、要什麼而已,簡單的講一下,所以我就沒有去很明確的去記這個日子。(時間沒有非常確定?)對,所以我也不知道為何後面有3、4、5月這個差異。(一剛開始是誰打電話給 你跟你做聯絡?是0000000000,江芝瑩直接打電話給你?)我記不清楚是江芝瑩還是陳佑昌,我已經記不得是哪一個先打給我。(後續你有跟江芝瑩約在文心國小旁的7-11見面?)對。(當天江芝瑩有無給你她的名片?)我忘記了。(當天你有帶什麼東西過去跟江芝營見面?)有帶的話,就是帶極樂淨土權狀。(你跟江芝瑩洽談的,是說要委託他們公司幫你賣極樂淨土的塔位?)沒有,她是跟我提出來說,你有這個塔位,我們公司可以幫你賣,是這樣講。(江芝瑩跟你提出說,可以幫你代為銷售極樂淨土的塔位?)她只講公司,他們公司可以幫我處理,賣掉。(你剛才在檢察官詢問的時候,你說江芝瑩當時有跟你講到,如果你要賣這個塔位的話,你要先買骨灰罐,因為依據你在警詢筆錄及這個事情經過的說明,都沒有提到是江芝瑩跟你講到有需要買骨灰罐,一個2萬8000元,剛才另外一位辯護人請教你時,你有說這 應該是後續陳佑昌跟你講的,所以這個部分要跟你確認,江芝瑩第一次跟你見面時,她有無告訴你,你如果要賣這個塔位,你必須要買骨灰罐,一個骨灰罐2萬8000元的事情?) 我忘記江芝瑩有沒有提到,但是到公司以後,說要賣這個極樂淨土的話,就是要買骨灰罐。(你可以肯定的是,後面到公司的時候,陳佑昌跟你講到要賣塔位的話,要買骨灰罐的事情?)對(。江芝瑩的部分你不確定?)她只是初步,等於業務,她業務出來跟我初步見面,說看我有這個塔位,她說公司可以幫我賣,事後應該就到公司去處理了。(你當天有無給江芝瑩什麼文件資料?)沒有,只有我手上的極樂淨土的塔位權狀而已,但是那個是在我手上,也並沒有影印給她。(她只是登記資料?)是。(你當天有無簽什麼文件?)沒有。(你當天跟江芝瑩見面的時間大約多久?就是你們到7-11,到離開,時間大約多久?)我無法確定。(有很久嗎?)沒有。(後續江芝瑩還有無再跟你做聯絡,或者有再見面過?)沒有,後面都是陳佑昌、麥先生、蔡宛君,後續整個都是他們三個,以公司來講,都是他們三個跟我接洽的。(後續談到要購買骨灰罐、加裝内膽及交付金錢的部分,你都沒有再見過江芝瑩?)沒有,她沒有出面。(如果沒有江芝瑩當初的接洽,後續你是否會跟陳佑昌這些人聯絡上?)我不會主動找他們。(『提示警卷6P56-105並告以要旨』你 在警察局有做過筆錄,也有提出相關的證據,譬如貨品訂購單、要約書、你的存摺、證據、收據等資料,是否均實在?)都實在。(『提示警卷6P93蔡宛君簽名、P95蔡宛君簽名並 告以要旨』這些簽名是什麼人簽名的?)就是蔡宛君,那個時候是簽蔡宛君,但是事後我才知道是蔡玟玟。(她是否當場簽的?)(蔡宛君當初跟你接洽時,是否跟你說她叫蔡宛君?)對。(你剛剛說蔡宛君在簽契約書時,當場有你、你太太、蔡宛君、陳佑昌在場?)對。(『提示偵卷6P113-144 並告以要旨』106年1月6日檢察官有請你到庭製作筆錄,你當 庭有提出相關的買賣合約書、收據等等資料,你講的話是否實在?)實在。(因為這個事情已經過了很久,今天開庭在問你,已經經過大約7年左右,所以這件事情如果你講的有 不一樣的地方,是否以你警詢中所述為準?)我想那時候是比較清楚等語(見本院卷16第40至第70頁)。 ⒊再者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 證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王泗鳴購買骨灰罐、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內膽、生前契約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王泗鳴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不斷盤剝詐騙被害人王泗鳴之財產。嗣因被告蔡玟玟佯稱:家族人員已另跟龍巖集團購買塔位云云,藉故取消交易。王泗鳴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79萬6000 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黃懷威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且被告蔡玟玟為其本人之真名,並非「蔡宛君」,為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所週知之事,惟被告蔡玟玟卻在與證人即被害人王泗鳴所立之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上,偽造「蔡宛君」之署名,用以行詐騙使用,其餘共同被告自應其刑責。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王泗鳴 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及被告陳佑昌、王志安、鄭永裕於偵查時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江芝瑩、陳佑昌、孟祥文、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即被害人王泗鳴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見警卷6第60頁至第6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見警卷6第64頁至第67頁)、指認照片1(見警卷6第64頁至第65頁)、指認照片2(見警卷6第69頁)、收據(見警卷6第70頁至第77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6第79、81、83、85、87、89、91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6第80、82 、84、86、88、90頁)生前契約(見偵卷6第134頁至第135 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江芝瑩、陳佑昌、黃光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洵足認定。 徐吉永部分(被告陳佑昌、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陳 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 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佑昌、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徐吉永,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74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徐吉永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6第146至第170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 查、本院準備程序(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時所坦承之情節 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 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陳佑昌、黃上茹、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徐吉永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請你說明,104 年間3月間天璽公司的業務如何跟你接洽的?)就是有一位 ,名字我有點忘記,大概是什麼樟,他也是電話聯絡,說要幫我賣我家裡的塔位,他到我家來。(你說打電話給你的那個人到你家來?)對。(那個人是誰?陳明樟嗎?)有來的這個好像陳明樟,反正他比較小,他沒有那麼高,他走路沒有那麼直。(他如何跟你聯絡上?)不知道,他們可能都去查塔位的所有權人還是怎麼樣,就聯絡,就找上我了,就到我家來。(到你家跟你說什麼事情?)他說現在他有客戶的家族來要遷葬,所以要很多個,我其中有5個,他說順便幫 我處理,但是他有講到,現在因為遷葬的時候政府有補助,一定要先買罐子,那個罐子是政府的罐子。(打電話給你的是陳明樟還是陳佑昌?)太久,應該我的筆錄裡面寫的那個。(你現在記不太清楚?)對,筆錄裡面,我在分局筆錄那時候。(警局筆錄記得比較清楚?)那個應該比較真實。現在實在記不起來了,筆錄上面的才正確,是我那時候最新的記憶,人當時我有指認,有給我一個相片,我有指認,那時候記憶還很新,現在已經記不起來了。(『請提示證人徐吉永警詢筆錄』這是否你當時在警察局做的筆錄?『提示並告以 要旨』)是。(你當時在警詢是說,陳明樟先打電話給你,要求你可以加入會員,之後過沒多久陳佑昌就打電話給你,才跟你講遷葬的事宜,所以是陳明樟打電話給你,後來跟你接洽的是陳佑昌,是否如此?)也是按照筆錄寫的這樣,真的有一些太久了我有點忘記,但是筆錄裡面的,因為那時候才發生沒有太久,我到分局,我都忘記哪一個分局了,晚上搞到11點。(依你所述,你在警詢筆錄說後來是陳佑昌跟你接洽,陳佑昌有到你家看你的塔位?)沒有,看我的塔位的權狀而已,他一定要先看。(當時陳佑昌如何跟你說的?)他說他幫我賣,有家族要遷葬,政府要補助,但是要先買罐子,要先有罐子才表示說真的要遷葬,政府又有優惠,所以我第一次就先拿錢買了他的罐子。(你本來總共幾個塔位?)5個。(後來陳佑昌這樣跟你講完之後,你買了幾個罐子 ?)5個。(總共多少錢?)我現在也忘記了,筆錄裡面可 能會有,我現在忘記了。(『請提示證人徐吉永警詢筆錄第3 頁』你在警詢筆錄說,你那時因為這樣買了5個罐子,每個3萬8000元,總共合計19萬元,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 )是。(當時這19萬你是給何人?)有點忘記了。筆錄上面是寫我匯款19萬元到陳佑昌的帳戶。(後來陳佑昌有無把罐子給你?)沒有,他叫我到公司來,台中那個什麼路那邊。(他叫你到天璽公司?)我到天璽公司三、四次,一來以後他就說,客戶有來。(你買完罐子之後有再到一次天璽公司?)他們叫我去看,看東西有無來,好像是麥先生,他又說這個罐子沒有鑑定書,人家現在人本什麼都有鑑定書,你要去弄鑑定書,陳佑昌就說你要去做鑑定,我又想說沒辦法,要不然不鑑定他又不買,又去給他鑑定。(你買完罐子後再去天璽公司,後來買家麥先生說要鑑定?)是,他說沒有鑑定,現在他們的親戚都是最有名的那家。(因為這樣,所以你又花錢鑑定?)對,又再花錢鑑定。(又花了一筆25萬元?)是,鑑定完以後拿過來一看又說,鑑定裡面的成份不符標準。(這又是事後?)事後,我又去。(你又去第三次的天璽公司?)去,他也來了,那位業務員都一起在。(業務員是誰?陳佑昌嗎?)就是我講的那個名字,如果名字是那個名字,就是那個名字,名字我記不起來,但人我有印象,人因為我有看過,講話有點口吃,但是最後警察有無說他的口吃好像是假的,我記得他有在講。(從頭到尾跟你接觸的業務員都同一個?)同一個業務員,一直都同一個,又說又鑑定,鑑定不合格,說這樣不行,裡面一定要裝内膽,不然水會跑進去怎麼樣。(跟你講裝内膽這個事情,除了陳佑昌在場以外,麥先生有無在場?)在場。(那時候你又加購内膽?)就沒辦法,他說内膽,而且還要去翻譯。(包含你前面買的骨灰罐,後來再追加的鑑定費用,後來還有内膽,這些錢你都是交給陳佑昌?)對。(你加裝這麼多,後來麥先生有無跟你完成交易?)沒有,因為最後一次我又到了,來找陳佑昌和麥先生,他那時候沒有來,陳佑昌說麥先生不知道什麼事情,他現在沒辦法來,就講這個理由說這次他沒辦法跟我成交,講是做什麼生意虧本還怎麼樣,我有一點忘記,所以就沒有成交,其實那時候我就覺得怪怪,每次講就一直加,加到最後又不買。(沒有成交之後,陳佑昌有無介紹新的買家給你?)是不是他介紹我不知道,又一個女的來找我。(陳佑昌有無跟你保證會介紹買家?)沒有說保證。(『請提示證人徐吉永警詢筆錄第5頁』你當時在警詢中說,你 以為要交易成功,但是見面後陳佑昌有跟你說買家被倒帳1000多萬元,暫時無法買賣,但他保證會幫你介紹新的買家,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筆錄比較正確,我現在記憶 是比較模糊。(以警詢筆錄為主?)對,以警詢筆錄為主,因為太久了。(蔡小姐是何人?)我不知道,打電話來找我說,也是在台北市敦化北路那邊的,說要幫我處理這件事情,這個人我想應該是跟陳佑昌認識的,她說她要幫我弄。(蔡小姐有無自稱是買家?)有。(她當初如何跟你講的?)她也是一樣,買家,要處理一些殯葬的事情。(後來她有無因此要你加購什麼?)沒有,最後沒有,我記得她不知道什麼事情要我怎麼樣,還要再投資怎麼樣,最後我就不高興了,我就說不要了。(你在警詢說,因為沒有條碼,她要求你再做條碼,所以你就拒絕了?)我就拒絕了,她又打電話,說怎麼樣,你為什麼不要,我說不要。(你花了總共74萬元這麼多錢,你都沒有跟他們完成交易?)對。(你是否有在警局指認蔡小姐、陳佑昌、陳明樟?)我指認兩個人而已,因為他那時候給我兩個相片,兩個都業務員。(『請提示警卷六第111頁編號6』這張是否你當時在警察局指認的蔡小姐?『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我指認兩個人。(指認表的真實 姓名是蔡玟玟?)全名我不知道,她說她姓蔡,因為她人高高的,體型比較特殊。(『請提示警卷六第113頁』編號2陳佑 昌、編號5陳明樟是否之前你在警局也有指認的,是你指認 簽名的?『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業務員應該比較痩的,他 沒有那麼胖,應該是5號比較瘦,我見他7、8次。(『請提示 警卷六第115頁』這是否也是你在警局指認出來的照片,穿襯 杉的這個是陳佑昌?這你簽名,你當時指認的?『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樣子是很像。(『請提示警卷六第116頁』這是 你當時在警局指認的蔡玟玟,就是蔡小姐?『提示並告以要旨』)是。(鄭丞祐是誰?)每次有事情,我要跟他很多抱怨,我說你怎麼搞的,你找你主管,他就說他的主管姓鄭,協理。(你跟誰講?陳佑昌?)是。業務員,我說你主管怎麼樣,我跟你主管談一下,他就說他主管沒有來,都不在這裡,我說怎麼都不在。(那時陳佑昌跟你說他的主管是鄭丞祐?)、沒有,他講他的主管姓鄭,名字我不知道。(你有無看過鄭丞祐?)沒有。(如果沒有陳佑昌跟你說有買家要買,蔡玟玟跟麥先生沒有表示要跟你購買的話,你是否會追加購買那些東西?)不會,他就是說因為加什麼他才要跟我買,每次都說你缺這個不行,差這樣我才不要,不要就等於丟在那邊了。(『請提示警卷六第117、118頁收據』這兩份收 據是何意?是陳明樟跟你收的什麼錢?『提示並告以要旨』) 第一次的錢好像是加入什麼會的會費,實在也記不起來了。(『請提示警卷六第118頁收據』這份2萬元訂金,是交給陳佑 昌,104年7月16日簽的收據,這是什麼你是否記得?『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寶石鑑定的訂金先給他。(『請提示警卷 六第119頁匯款單』這是什麼匯款單?你匯到天璽公司的中國 信託帳戶裡面,這是什麼錢?)底下有寫内膽費用,上面有寫。(這的確是你購買那些加價購的東西?)是,我寫的,因為他要加購,我現在當然是不記得怎麼給他錢的,但現在有這些單子,有些我大部分都匯給他的樣子,有這個單據的,鑑定費用,上面都有寫,因為我匯的時候,銀行都會問說這要做什麼用的。(『請提示警卷第120頁貨品訂購單』這是 否你購買骨灰罐的?『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應該是那罐子 沒錯。(『請提示警卷六第121頁合約書』你在104年7月間簽 的合約書,也是要購買骨灰罐的合約?『提示並告以要旨』) 是。(『請提示警卷六第122頁訂購單』這是鑑定的訂購單?『 提示並告以要旨』)先訂購,再給錢。(『請提示警卷第123 頁買賣合約書』這也是你簽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我簽的 ,都我的名字。上面有寫陳佑昌,那這樣沒錯,是陳佑昌。(『請提示警卷第124頁收據』這個内膽30萬元的收據,是你 購買内膽時簽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這個他叫我一定 要在場,所以錢沒有匯到就不行,還要付違約金,我有印象。(這張你簽給誰?)這張陳佑昌拿去,他說你這個才有辦法做,如果你沒有辦法在那個日期前交款的話,還要付違約金,當時我說他怎麼那麼急,你不處理不行。(這個訂購單就是5個内膽的訂購單?)内膽的訂購單(『請提示警卷六第 125頁合約書』這個合約書也是你簽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是,陳佑昌請我簽,應該是陳佑昌,都是他來跟我接洽的。(『請提示警卷六第127頁保管條』這是何意?『提示並告以要 旨』)我現在想起來了,因為買賣沒成功,有一天說他們公司要搬家了,因為我東西都放在他那邊,罐子還有内膽還有什麼都在那裡,他說請你要搬走,因為你不來搬走,我們要搬家了,我不得不,我就去找一個人幫我來,我人在台北,幫我來台中這邊把它拿走。(這是你去取回的?)這取回的,我簽了名,他給我拿回去。(『請提示警卷六第128頁VIP會員卡、陳佑昌名片』這是什麼東西?是會員卡嗎『提示並告 以要旨』)應該是會員卡。(陳佑昌的名片是陳佑昌給你的?)應該是他給我的。(剛剛前面所看到的那些收據、訂購單及合約書、切結書,這些東西是何人提出給你簽名的?)陳佑昌。(你簽完之後交給誰?)我所有都跟他接觸,我到他們公司4、5次。(都是陳佑昌出面接洽?)都是他在前面辦公室那邊跟我處理,都是他。(你簽完,款項也都是交給他?)他趕著要趕快簽訂購,要匯款,因為他程序已經做完了,沒多久我就來,他就說下一個事情,我就來,開車到他們附近停車,就到他們公司,到他們公司應該4次到5次以上。(你的對口都是陳佑昌?)都是陳佑昌,也沒有見到其他人出來,只有除了旁邊有一個小姐,那個是接待還什麼,我不知道,弄個茶水,進去辦公室裡面,只有他在那邊等我,其他的也沒有什麼人,每次我找你們主管見面一次,他都說主管不在。(『請提示警卷六第120頁貨品訂購單、第121買賣合約書』你有在104年6月18日跟陳佑昌購買5個骨灰罐,你 簽訂購單的地點為何,是否記得?是在家裡或天璽公司?『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在我家裡談,最後簽訂地點我沒有把握,家裡的機會比較大,以後都在他那邊。(是否記得當時有何人在現場跟你簽訂購單?)沒有,就陳佑昌跟我,沒有其他人。(是陳佑昌跟你推銷說要買這個骨灰罐,是否記得他是如何跟你推銷的?)就說有人要集體遷葬,你有塔位,但是你沒有買罐子的話,政府那邊無法申請補助,因為你有塔位,所以要買罐子一起,政府就便宜一點,假設外面5萬 元,可以政府跟你買3萬8000元,這個小的比較便宜一點, 所以你要買罐子以後,人家要遷葬才可以。(你簽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時,有無確認過上面文字記載的内容後,再親自簽名的?)我有簽名,但沒有每一項看得那麼詳細,我信任業務員,他拿出來了,他也看了。(『請提示警卷6第11 8頁收據』你104年7月16日付鑑定及條碼建槽的訂金兩萬元, 是否記得當時是在何處簽的?『提示並告以要旨』)在天璽公 司。(當時是陳佑昌一人在場而已?)對,陳佑昌,都是他跟我在處理的,如果有拿什麼牌子、罐子,也是他拿出來跟我在那邊處理的。(『請提示警卷六119頁匯款單』後來是否 在7月20日你補足鑑定條碼23萬元的尾款?『提示並告以要旨 』)對,應該是我去匯的,這上面都有簽名。(『請提示警卷 六第122頁貨品訂購單、第123頁買賣合約書』你在104年7月2 0日有簽5個鑑定及條碼的貨品訂購單,並有在104年8月7日 簽收,也在8月7日簽訂買賣合約書,是否都有確認過全部文字内容内才親筆簽名?『提示並告以要旨』)重點的地方看一 下,全部一個一個看那就沒有。(你買完5個鑑定及條碼之 後,塔位有無順利賣出去?)沒有。(當時有無想到你買骨灰罐鑑定及條碼,有可能還是會賣不出去?)那時候我認為會賣出去,因為公司那麼大,又來到公司跟他看那麼多次,我就信任他,是因為最後麥先生說虧本什麼樣的,沒有成交。(『請提示警卷六125頁貨品訂購單』你在104年8月7日有簽 内膽的貨品訂購單,你記得當時簽訂的地點在天璽公司嗎?『 提示並告以要旨』)都在天璽公司。(當時也是只有陳佑昌在場,也是陳佑昌跟你推銷要買内膽的?還是有其他人?) 買家說你這個罐子密度不夠,可能將來會滲水,不加内膽他不買,陳佑昌就叫我要買内膽。(你所謂的買家是麥先生?他有無跟你自我介紹?)他沒有講,我是聽他後面的時候姓麥,但是他人有出來跟我見面兩次,第一次是說他要來買,又罐子的問題,又怎麼樣。(麥先生有無說他願意用多少錢跟你購買手上的塔位?)有,價格當時有談好,但我忘記是多少錢,當然這都有說他要買多少錢,才來賣。(他有無付訂金給你?)訂金好像沒有,這一件好像沒有收到訂金。(簽這些内膽的貨品訂購單跟買賣合約書,你是否一樣有確認過内容後才簽名的?)是的。(購買這5個内膽之後,塔位 有無賣出去?)沒有。(『請提示警卷六第108頁背面證人徐 吉永105年12月13日調查筆錄』你說「做完骨灰罐鑑定及條碼 認證後,陳佑昌又約我跟他到天璽公司跟買家麥先生見面」,是否記得麥先生長什麼樣子?他大概幾歲?『提示並告以要旨』)大概4、50歲,臉圓圓的,壯壯的。(『請提示警卷 六第108頁』你說「有一位年約50歲左右,身材微胖的先生進 來」,但你後面說「我忘記姓什麼了」,這兩位買家是否同一個人?『提示並告以要旨』)同一個人,就是他,因為買家 只有一個。(證人的最高學歷?)研究所。(『請提示警卷六第127頁保管條』下面的文字也是你的筆跡?『提示並告以要 旨』)是,因為要領罐子,什麼東西都在那邊。(『提示警卷 六第107至128頁』你於警詢所述及所提出的證據是否均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實在。當時警察有跟我說我不能做假 筆錄。(你的骨灰罐鑑定及條碼建檔是否還留著?)都沒有留著。内膽專利最後查出來是假的,我拿給人家看的時候,他說沒有,哪裡有這個。(『提示本院卷15第177至199頁』你 骨灰罐的鑑定及條碼建檔是否像照片上這種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等語(見本院卷16第146至第170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徐吉永購買骨灰罐、製作骨灰罐鑑定及條碼建檔、內膽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徐吉永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不斷詐騙被害人徐吉永之財產;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 交予被害人徐吉永而行使,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徐吉永、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因被告蔡玟玟與徐吉永相約天璽公司見面,佯稱:骨灰罐內膽需有條碼建檔云云,因被害人徐吉永拒絕,被告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徐吉永始知受騙,受有74萬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 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徐吉永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黃上茹等人之前揭自白,及被告陳佑昌、鄭永裕、王志安上述證述或供述等情節大致相符。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 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 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 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徐吉永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至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111頁至第114頁)、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115頁至第116頁)、收據(見警卷6第117頁至第118頁)、匯款單(見警卷6第119頁) 、貨品訂購單(見警卷6第120、122、125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6第121、123、126頁)、匯款違約立據(見警卷6 第124頁)、保管條(見警卷6第127頁)、被告陳佑昌名片 影本(見警卷6第128頁)、VIP卡影本(見警卷6第128頁) 、寶石鑑定書影本(見本院卷16第217至226頁;同偵卷8第203頁至第207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 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廖乙樺部分(被告鄭永裕、陳佑昌、不詳成年男子、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鄭 永裕、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鄭永裕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2、⒈⒊⒋⑺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 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 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鄭永裕、陳佑昌、不詳成年男子、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廖乙樺,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41萬元5000元(事後歸還20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廖乙樺於偵查(見偵卷8第51頁正反面)、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6第269至第294頁、本院卷16第407至第411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 鄭丞祐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 )時、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 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鄭永裕於偵 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⒉雖被告鄭永裕、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廖乙樺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104年5月間天璽公司的業務如何跟妳接洽?)他說要幫我賣靈骨塔,因為靈骨塔我有三個塔位,我記得都是陳佑昌跟我接洽的。(除了陳佑昌,有無其他人跟妳接洽?)剛開始都是他在跟我接洽。(最一開始就是陳佑昌?還是還有其他人?)有一次帶另外一個人,那個我忘記了。(『請求提示證人廖乙樺105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妳當時跟警察說,104年5月份的 時侯天璽公司有業務打電話給妳,問妳有無塔位要賣,後來幾天後業務鄭永裕就到妳家,鄭永裕是最一開始跟妳接觸的人嗎?『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忘記了。(上開提示的,當時 妳跟警察是這樣講的,是否如此?)真的是忘記了。(當時105年製作警詢筆錄時記得比較清楚?還是現在記得比較清 楚?)以警詢時所述為準。(鄭永裕是誰?)我忘記是誰,我只記得他(手指被告陳佑昌)跟蔡玟玟,其餘我都忘記了。(妳於警詢時稱,那時鄭永裕有到妳家找妳,要妳把骨灰位交給他來賣,後來他有來找妳兩、三次,是否有這件事?)有。(是否還是以警詢時所述為準,警詢中妳稱之後陳佑昌主動打電話給妳?)是。(之後陳佑昌跟妳接洽時跟妳講什麼?)賣靈骨塔的方式。(細節?)一個條碼,什麼甕什麼碼的,一個一個來。(他為什麼要跟妳提到那個?)他說這個處理之後,有人才要買。(他說處理完那些東西,就有買家要買?)對,一個一個處理,有買家了。(要如何處理?)他說我先把錢拿出來,這個處理好,買家就要買。(妳的「處理」,是指買齊這些東西?)他說,譬如條碼、甕,一步一步的來。(他都到哪裡找妳?)都去我家裡。我也有去他公司,看他公司。(天璽公司?)對。(什麼時候的事情?)忘記了。(妳那次去他公司要做什麼?)他說要拿給我看,他叫我交錢。(拿什麼東西給妳看?)拿條紋、甕什麼的。我去他公司我還去領錢給他。(當時妳有領錢給他?)對。(妳是交現金?)對。(『請求提示同份筆錄第2頁』 妳稱鄭永裕來員林找妳兩、三次之後,幾個禮拜後他們公司的科長陳佑昌主動打電話給妳,說妳的案子由他接辦,過一陣子之後他就打電話給妳說,公司已經幫妳找到買家,買家也看過妳的骨灰位,覺得方位不錯,但他告訴妳說,買家要買三套的骨灰位搭配骨灰罐,並且願意以每套60萬元,總共三套合計180萬元的價格跟妳買,妳當下聽完後就跟陳佑昌 說,叫買家買完妳的骨灰位之後再去買骨灰罐即可,但是陳佑昌跟妳說買家不想那麼麻煩,他們要買整套的,所以陳佑昌就鼓吹妳買骨灰罐,後來妳為了交易順利,所以妳就聽了陳佑昌的建議,透過他們公司買了三個玉石骨灰罐要來搭配銷售,在104年8月27日的時候陳佑昌到妳家收12萬元的貨款。是否有這件事?『提示並告以要旨』)有這個程序。(這12 萬元妳是交現金給他?還是匯款給他?)我都是現金的。(這次妳買完三個骨灰罐之後,是否有交易完成?)沒有。他一項一項的給我浮現出來,說要做什麼、要做什麼買家才要買,像說骨灰罐、條碼,還是什麼,很多程序。(陳佑昌跟妳講的?)對。(後來妳是否還有因為陳佑昌的說法購買其他東西?)有。(什麼東西、多少錢,妳是否記得?)我忘記了。(『請求提示同份筆錄第3頁』妳於警詢稱後來,妳還 有購買鑑定條碼,有匯款到天璽公司的帳戶内?『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忘記了,我有拿現金,我都忘記了。(妳購買鑑定條碼那些東西後,交易有無完成?買家有無來跟妳購買?)沒有,他說程序都還沒好,沒有完成,他不買,要一項一項的完成,他才要跟我買。(後來陳佑昌有無再幫妳找新買家?)就這樣停住。(後來陳佑昌是否有跟妳說,有其他買家要買?)我本來是要放棄了,他鼓吹我說再繼續處理,買家才會買。(之後有無買家跟妳見面?陳佑昌有無找其他買家來跟妳見面或聯絡?)我忘記了。(『請求提示同份筆錄第3頁』妳於警詢稱,隔一、兩個禮拜之後陳佑昌跟妳說, 又幫妳找到新的買家,要帶那個買家來跟妳見面,所以10月的某一天,他帶了一位自稱姓蔡的女子到妳家,並跟妳介紹說那位蔡姓女子就是買家,見面之後蔡姓女子跟妳說,因為家族要遷葬,所以需要很多骨灰位跟骨灰罐,所以她要來洽談收購,她看了妳的憑證跟放在天璽公司的骨灰罐後,都說很滿意,一個禮拜後,大約是10月14日的時候,姓蔡的女子又第二次到妳家,本來要簽約了,但她又跟妳說骨灰罐的硬度不夠,家族有意見,陳佑昌就跟妳說解決方法,建議妳加裝内膽,為了順利交易,所以妳加裝了内膽,總共花了19萬5000元,妳是先交5萬元的現金給陳佑昌之後,再於10月19 日匯了14萬5000元至陳佑昌指定的天璽公司帳戶内,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忘記了。(上開提示的是妳在警 詢中所述,是否妳於警詢時比較記得清楚?)那麼久了。(上開提示的,是妳在105年間案發過後沒多久妳跟警察說的 ,過程是否如此?)以警詢所述為準。(妳購買完這些内膽後,交易是否有成功?)沒有。(不是都買好了嗎?)陳佑昌都跟我說什麼沒有處理、什麼沒有處理,都是他在接觸的。(蔡小姐是誰?)她吧(手指被告蔡玟玟)。我去公司她也出現。(妳說妳有去到天璽公司,在場的有誰?)他(手指被告鄭永裕)。(審判長請被告鄭永裕暫脫下口罩。)(在場有沒有他?)好像有。(除了他還有誰?)忘記了。(陳佑昌帶蔡玟玟去與妳見面時,蔡玟玟如何介紹自己的?)她說是買家。(陳佑昌如何介紹蔡玟玟給妳認識?)他說這位是買家。(他們彼此都有說蔡玟玟是買家這件事情?)對。(妳買完内膽這些東西之後,到最後妳也沒有交易完成,骨灰罐現在在哪裡?)我送給人家了,因為我後來拜託人家和解,來討錢才和解,和解完我就送給別人了。(何時和解?)忘記了。(是否有見過天璽公司的老闆?)我不知道是誰。(『請求提示警卷六第170-171頁』這是否是警局讓妳指 認的人?是否為妳的簽名?『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個是對。 (『請求提示同卷第172-175頁』這是否妳當初加價購商品的 收據?『提示並告以要旨』)是。(這些收據是誰給妳簽的? )都是陳佑昌。(『請求提示同卷第177-180頁』後面的貨品 訂購單是否當初妳加購商品的細項?『提示並告以要旨』)對 。(是誰給妳這個訂購單的?)我都是跟陳佑昌接觸的。(都是陳佑昌給妳的?)對。(『請求提示同卷第181_184頁』 這幾張買賣合約書是否妳簽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 誰給妳簽的?)都是陳佑昌接觸的。(這些東西是陳佑昌在哪裡給妳簽的?)好像是我家裡。(『請求提示同卷第186-1 88頁寶石鑑定書』這是誰提供給妳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我都是跟陳佑昌接觸的而已。(『請求提示同卷第185頁和解 簽收書』這是怎麼一回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拜託人家 去討的。(為何要拜託人去?)因為我知道這是無解的問題,我不要再繼續,想要多少拿一點回來,就和解掉。(妳找誰去談?)姓吳的。(你們去找哪一個人談?)他是找誰談的我忘記了。(談的時候妳有無在場?)有在場,但是有時候我會跑來跑去。(20萬元的金額是誰開出來的?)他們在接洽,我不知道是誰在講的。(『請求提示警卷六第164頁證 人廖乙樺警詢筆錄』當時妳警局稱,妳有私下找人去談判,最後他們公司的副總同意以買賣糾紛還妳20萬元,但妳必須放棄這三個骨灰罐的所有權,妳本來以為真的是買賣糾紛,後來警察通知妳的時候,才知道他們都在騙妳,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照妳所述,按照和解書上所載, 骨灰罐到最後都是給公司,為何後來骨灰罐會在妳那邊?)沒有在我這邊。(妳剛才不是說送人了?)等於和解,錢都是我出的。(妳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回骨灰罐?)沒有。(假如鄭永裕沒有跟妳接洽,陳佑昌也沒有跟妳說有買家,蔡玟玟也沒有表示她是買家要跟妳購買的話,妳是否會追加購買内膽等等的這些商品?)他們人不要過來,我就不會去接觸了。(如果他們沒有來找妳,妳根本不會花這些錢?)對。(『請求提示同卷第177頁貨品訂購單』妳在104年8月28日簽 這份骨灰罐的貨品訂購單時,當天還有誰在場?也是陳佑昌嗎?『提示並告以要旨』)對。(還有無其他人?)忘記了。 (『請求提示同卷第173頁收據、第178頁貨品訂購單』妳於10 4年9月24日向陳佑昌購買寶石鑑定及條碼時,除了陳佑昌外還有何人在場?『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陳佑昌如何向 妳推銷寶石鑑定及條碼?是否記得?)他說我這個塔位要賣要有整套,要買骨灰罐才賣得出去。(是陳佑昌跟妳講的?)對。(『請求提示同卷第178頁貨品訂購單、第182頁買賣合約書』妳於104年10月14日有簽寶石鑑定書及條碼建檔,剛 剛提示的貨品訂購單及這份買賣合約書妳也都有簽名,内容是否有確認過才簽名?『提示並告以要旨』)他跟我用講的, 講一講我就簽了。(妳購買三個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之後,妳的塔位有無賣出去?)沒有。(妳當時是否有想過,妳買 了鑑定及條碼,有可能塔位還是賣不出去?)我信任他。(『請求提示同卷第174頁内膽收據』妳於104年10月14日簽寶石 鑑定的買賣合約書,同一天妳是否又有加購内膽?『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忘記了。(是否記得跟誰購買的?)我都是跟他接觸的。(陳佑昌是如何跟妳說要買内膽?他是如何推銷的?)他好像是說買賣的人要一套一套的完成他才會買。(『請求提示同卷第183頁買賣合約書』這個買賣合約書妳也 有簽名,妳剛剛說陳佑昌有把内容唸給妳聽妳簽名的?『提示並告以要旨』)他跟我解釋說這個處理好,買家才會買,我才簽名的。(妳買三個内膽後,塔位有賣出去嗎?)沒有。(『請求提示同卷第175頁收據、第180頁貨品訂購單』妳是 否於104年11月23日,也是跟陳佑昌購買三個内膽的條碼建 檔?『提示並告以要旨』)對。(内膽的條碼建檔陳佑昌是如 何跟妳推銷的?)都一樣的講法。(『請求提示同卷第184頁 買賣合約書』這份買賣合約書也是妳簽過名的,也是陳佑昌解釋給妳聽,妳確認過内容才簽名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他說只要處理,人家就會買。(妳原本持有的三個塔位現在是否還在?)還在我手上。(陳佑昌跟妳說,妳加購這個配件就有人要買妳的塔位,從頭到尾證人妳只看過一個買家即蔡玟玟?)對。(妳是否記得跟鄭永裕接洽什麼事情?)忘記了,好像我曾經去公司時,帶和解的人跟他對應,我也忘記了。(『請求提示警卷6第171頁照片』妳講的對應的是否是 副總,妳有指認過?妳說妳和解的,是否跟右邊的這一位談的?『提示並告以要旨』)和解不是我講的,我有和解的人在 跟他對應,我就坐在旁邊,沒有注意。(鄭永裕沒有跟妳接洽?)不是沒有,我忘記了。(鄭永裕跟妳接觸過什麼事情,妳還有無印象?)忘記了。 (『提示警卷6第162-188頁證人廖乙樺警詢筆錄』證人於警局 所述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均實在。(『提示偵卷8 第51-53頁證人廖乙樺偵訊筆錄』證人於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 ?『提示並告以要旨』)均實在。(『提示警卷6第162頁倒數 第三行』警察問妳:「當時怎麼被騙的?」,妳回答:「104 年5月份的時候天璽人本的業務有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 有塔位要賣」,這個打電話給妳的業務叫什麼名字?『提示並告以要旨』)忘記了。(倒數第一行,妳稱:「鄭永裕來我家員林鎮大勇街9號找我,遊說我要把骨灰位交給他們來 賣,當時我有戒心,沒有馬上給他仲介,鄭永裕來員林找我兩、三次,後來在104年6月16日就簽了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他」。(『提示警卷六第176頁委託銷售契約書』乙方經辦人有 鄭永裕的名字,當時是否有簽這張委託銷售契約?是否鄭永裕來妳在員林大勇街的家,拜訪妳兩、三次,剛開始妳不願意,後來兩、三次之後妳同意了,所以妳有跟天璽的代表即鄭永裕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張契約書 沒錯,但是人我忘記了。(『提示同卷第162頁反面倒數第三 行』妳稱:「陳佑昌有帶那位買家,一名年約50歲左右,身材微胖、不高的男子,到我家看骨灰罐後就說骨灰罐沒有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這個人妳說不記得。(『提示警卷五第273頁及第272頁編號4』請問這個人是否是孟祥文?『提示 並告以要旨』)我忘記了。骨灰罐我都沒有拿回去,不是去我家看。(妳稱這個案件以20萬元與天璽公司和解?)對等語(見本院卷16第269至第294頁、第407至第411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廖乙樺購買骨灰罐、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內膽、內膽條碼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廖乙樺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不斷詐騙被害人廖乙樺之財產;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予被害人廖乙樺而行使,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廖乙樺、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後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被害人廖乙樺事後至天璽公司理論,被告鄭丞祐乃出面以雙方有買賣糾紛為由,還20萬元予廖乙樺,但要求其簽立和解簽收書,放棄3 個骨灰罐之所有權,廖乙樺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1萬5000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 與證人廖乙樺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陳佑昌、蔡玟玟、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黃上茹等人之前揭自白,及被告陳佑昌、鄭永裕、王志安上述證述或供述等情節大致相符。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 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 足證被告被告鄭永裕、陳佑昌、黃上茹、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廖乙樺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至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2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166頁至第169頁) 、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170頁至第171頁)、收據(見警卷6第172頁至第175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6第176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6第177頁至第180頁)、買賣合約書 (見警卷6第181頁至第184頁)、和解簽收書(見警卷6第185頁)、寶石鑑定書影本(見警卷6第186頁至第188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永裕、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游憲挺部分(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被 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 。惟查: ⒈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游憲挺,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41萬元5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游憲挺於偵查(見偵卷8第44頁至第45頁)、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6第412至第431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 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 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 (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 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游憲挺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請你就103年5月間天璽公司的業務與你接洽的過程?)一開始他們找我,他們知道我有塔位,到後來就說要幫我賣塔位。說幫我賣塔位的時候就說要搭配骨灰罈,之後沒消沒息,我就又問他,搭配這樣難道沒辦法賣掉嗎?他就說骨灰罈稍微有裂,還要刻經文,刻經文之後又說要搭配什麼東西,最後沒有賣出去,我想說就算了,之後警察打給我,說之前的那些交易都是詐騙,用交易掩護說是糾紛,我就去警局做筆錄,所以的過程都寫在裡面了。(最初打電話給你的是誰?叫什麼?)跟我接洽的就是鄭文林跟蔡玟玟兩人,他們兩個其中一個,我也不記得了。(『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48至150頁警詢筆錄,告以要旨』 你當時跟警察說:「在103年5月某日鄭文林用這支電話主動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骨灰位要賣,後來就到宜蘭說要跟我討論骨灰位的事情,後來某日的傍晚他自己一個人到宜蘭找我,跟我說買家因為有家庭墓地被要求遷葬,所以需要很多塔位,所以透過他來購買,後來又說買家不想那麼麻煩,他們家族要整體的,就是搭配骨灰罐的,一組成交價可以賣到30萬元,來鼓吹我要買骨灰罐,當時我為了順利交易,所以就聽從鄭文林的建議買了5個骨灰罐,每個價值是2.8萬元,後來在103年7月某日我就依約匯了14萬元到鄭丞祐的指定帳戶」,第一次購買骨灰罐的狀況是否如此?)是。(他說有買家要跟你買,你才去買骨灰罐,買完骨灰罐之後,後面有無交易成功?)沒有。(為何沒有交易成功?)鄭文林說骨灰罐有一些有裂開,就要刻經文,刻經文之後才可以賣更好的價錢。(鄭丞祐跟你說要再刻經文才會賣更好,所以你後來有花錢再刻經文?)是。(你花多少錢?)忘了。(『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48至150頁警詢筆錄,告以要旨』你說:「一個月後鄭文林打電話給我,邀約我去驗收罐子,我過去的時候鄭丞祐就指裂痕給我看,說這個瑕疵買家可能會有意見,後來鄭文林就跟我說裂痕可以透過刻經文的方式來彌補,我為了交易順利所以又聽了他的話,花了每個2萬7000 元,總共是13萬5000元的費用,讓鄭文林去處理刻經文13這件事情,當下他跟我保證說買家一定會完成交易」,是否如此?)對。(這次刻經文的錢你是交給誰?)我忘記付款方式,鄭文林說,我就拿。(你在警詢說,第一次是103年8月20日在鄭文林的辦公室,交7萬元給他現金,第二次則是9月15日,再把尾款6萬5000元交給送貨員,是否如此?)是。 (之後跟買家有無完成交易?)沒有完成父易。(你有無問鄭丞祐為什麼?)我忘記他後來有說什麼理由,說要再買什麼東西才會成交,我問他確定可以成交嗎?他說一定可以,我說既然可以確定成交,我要確認他的身分,他就拿他的身分證,確認完他的身分之後,我說既然說可以賣得出去,再簽一份切結書,所以就在這上面有切結書,因為他說他賣得出去。(他有跟你說他賣得出去?)我有確認他的身分,再要求一份切結書。(但自始至終他都沒有幫你賣出去?)沒有。(『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48至150頁警詢筆錄第3頁,告 以要旨』你當時在警詢說:「因為一直沒有完成交易,也遲遲都沒有收到鄭丞祐的通知,我打了幾通電話後,在103年11月份的時候,鄭丞祐才跟我說買家出了狀況,不能交易, 他當場又有跟我說,他的同行剛好有買家要買骨灰位跟骨灰罐,所以把我的案子轉介給他的朋友蔡小姐(即蔡玟玟),幾天後蔡玟玟就用0000000000這支手機打電話給我,說是鄭丞祐介紹她打的,後來我們就約見面,並用手機翻拍了我的骨灰罐跟骨灰位的憑證,說要帶客戶去看骨灰位的方位」,是否如此?)就如上所述。(當時蔡玟玟跟你見面時自稱自己是什麼?她如何介紹自己?)我忘了,我認得她,因為到最後接觸的是她。(你跟她見面時現場還有誰?)沒有,我們都是私底下。(只有你們兩人?)還有我老婆,因為我都載我老婆過來的,是我跟蔡玟玟在不知道是飲料店還是哪裡講的。(『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49至150頁警詢筆錄,告以要旨』你於警詢稱:「蔡玟玟打電話給,說客戶很滿意你的骨灰位的方位,覺得一組搭配骨灰罐的話,價值至少40萬元以上,並你們把骨灰罐載去台中準備簽約,先後你們約在昌平路一段95之8號6樓之3的翔富人本事業有限公司跟蔡玟玟 見面,後來因為我本來以為要去簽約了,結果蔡玟玟跟我說買家還在國外,蔡玟玟就開始檢視我們的東西,看到那個憑證的時候說很好,沒問題,但是看到骨灰罐說沒有材質鑑定跟條碼建檔,所以無法保證骨灰罐的品質」,你後來是否有因此加購?)加購,但是我真的忘記了,後面還有加購。(你於警詢稱,你後來有再每個花2.8萬元去做骨灰罐的鑑定 條碼,一樣是付兩次支付,都是把錢交給鄭丞祐?)站在我的立場,是以前,之前去警局的時候都是當下發生的事,我本身是不太想再回顧以前的事了。(你是現在記得比較清楚,還是做警詢筆錄的當時記得比較清楚?)當下發生的事,當然是當下發生時記得比較清楚,以警詢筆錄為準。(你加購條碼鑑定之後有無完成交易?)都沒有,我本來想說算了,可是警察打電話來給我。(你購買的那些骨灰罐後來都在哪裡?)都在我家裡。(為何會在你家?)不然要丟掉嗎?(你是否有在警局指認鄭丞祐跟蔡玟玟?)警察是拿指認表給我指認。(如果沒有鄭丞祐跟蔡玟玟來跟你接洽,沒有跟你說有買家,你是否會追加購買骨灰罐、刻經文?)當然不可能,因為我東西是要賣出去的,我當然是趕快脫手比較好。(『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57頁保證書,告以要旨』這份保 證書是否你所簽名?)對。(這個内容是誰給你簽的?)這好像是鄭文林的字。(上面有經辦人鄭文林,並記載「倘若買賣不成立時,刻經文的費用新台幣3萬5000元整全額退還 」,這些是誰寫的?)這是鄭文林寫的。(這是他主動給你簽的,還是你要求他簽的?)這個備註是我要求他寫的,履約保證是他拿來給我簽的。(『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58及15 9頁訂購單,告以要旨』這份兩份是否你所簽名?)這張我就 忘記了,簽名是我簽的沒錯。(一張是鑑定條碼的,另外一張是經文的,是誰給你簽的?)當初在接觸的時候大多是鄭文林。(簽完後有無當下或過幾天就拿骨灰罐?)有,也有拿鑑定書,之前一開始就有拿骨灰罐,還有什麼我忘了,三種的樣子。(『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60頁名片,告以要旨』 這兩張名片分別是誰拿給你的?)這兩張好像是他們本人拿的。(鄭丞祐跟蔡玟玟跟你接洽的時候拿給你的?)對。(『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48頁背面警詢筆錄,告以要旨』你說 :「鄭丞祐告訴我,有買家因為家族墓地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透過他來跟我購買」,鄭丞祐有無說買家是誰?)沒有。(你有無問買家是誰?)沒有。(『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48頁警詢筆錄背面第6行,告以要旨』你說:「我透過鄭丞祐購買5個骨灰罐,是鄭丞祐跟我說買家只需要5個」,是因為買家只需要5個骨灰位,因此需要5個骨灰罐來搭配,還是因為你手上只有5個塔位,所以你決定購買5個骨灰罐?)算是5本搭配5罐。(這個「5」的數字是你主動提出來的 ,還是鄭丞祐提出來的?)是鄭丞祐提出來的,不是我。( 你說你透過鄭丞祐購買5個骨灰罐,有無簽買賣契約或是貨 品訂購單?)沒有。(你說你匯款14萬元支付骨灰罐的款項,請問你有無拿到收據或是發票?)匯款收據有拿到,可是應該是已經掉了。(你說你購買了5個骨灰罐,現在還有無 任何書面資料可以佐證?)在我家裡,我不知道,不然我就搬來了。(『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48頁背面第11行,告以要 旨』你説:「我去驗收骨灰罐的時候,鄭丞祐當場指出骨灰罐 的裂痕給我看」,是5個骨灰罐都有裂痕嗎?)現場看的時 候不是每個都有裂痕。(都長在哪裡,你是否記得?)有的是在裡面,一點點裂痕。(但是鄭丞祐告訴你,骨灰罐的裂痕在裡面就要刻經文?)要刻經文,這樣買家不會有意見,刻經文意思就是說這個東西就變好的。(他是要用刻經文的方式去遮掩裂痕,還是沒有遮掩也沒關係,刻了經文這個骨灰罐的價值就會變高?)刻了經文,外面就比較漂亮。(『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48頁背面第13行,告以要旨』你說:「鄭丞祐告訴我說骨灰罐的瑕疵是我跟廠商之間的事情,他只是代訂而已」,你有無跟鄭丞祐要廠商的名稱跟聯絡方式?)沒有。(你有無跟廠商要追究骨灰罐的瑕疵?)沒有,因為我都相信他,就讓他去處理。(『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57 頁保證書,告以要旨』上載之履約保證,指的是保證交易過程的順利進行,如有問題,慷恩公司會負責,是否如此?)對。(最下方手寫「103/8/20實收金額7萬元整」,這是什 麼費用?)我忘記了,因為太久了。(『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 158頁訂購單,告以要旨』這張刻經文的訂購單是誰交給你簽 的?)我都讓鄭文林去負責,我真的忘記到底是他拿給我的,還是別人拿給我。(下方訂購日期跟收貨日期都是顯示103年9月15日,為何是同一天,你訂貨跟收貨是在同一天?)應該不是同一天。(9月15日是訂購日期還是收貨日期?) 我忘了。(你購買骨灰罐、刻心經有無簽買賣契約書?還是只有簽訂購單?)那時我所有的證據在警詢都已經交出去,時間太久了,我現在記不清楚了。(你還有無未提供給警方的證據?)只有那些而已。(刻心經的訂購單上有記載尾款6萬5000元,你是支付給誰?)我記得在拿的時候是交給另 外再送貨來的那一個。(他有無給你收據或是發票?)我真的忘了,有收據也丟掉了。(你購買刻心經的商品之後,是否換一位翔富人本公司的蔡玟玟來聯絡你?)這個部分我也忘了。(是否記得蔡玟玟有跟你接觸過?)有。(是否記得他跟你說過什麼?)當初我都寫在上面,很多事情都忘了,因為我又沒有複習,都忘記了。(『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59 頁訂購單,告以要旨』這份鑑定條碼的訂購單是何人交給你簽的?)真的忘記了。(訂金7萬元、尾款7萬元的款項是交給誰?)我沒辦法記那麼清楚。(你在購買鑑定條碼的時候,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有無在現場?)有,鄭丞祐帶我去拿已經刻好的骨灰甕的。(你現在看到的這張訂購單的鑑定條碼,你是跟誰購買的?)因為真的太久了,我忘了。(『請鈞院提示警卷八第46至50頁寶石鑑定書,告以要旨』總共有5張,是否你交給警方的?)這個好像是我交給警方的, 因為所有的證據我都已經交給警方了。(當初是誰把這個寶石鑑定書交給你的?是蔡玟玟還是鄭丞祐?)我忘了。(『請 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59頁鑑定條碼訂購單,告以要旨』上面有 個地址是宜蘭縣員山鄉復興路,這是什麼地方?)這是我家。(你記憶中,這個訂購單的地址是否填交易的地點?)不是。(要不然為何會填你的地址?)我真的忘記了,但像這種東西,我不會讓我父親知道。(『請鈞院提示警卷六第158 頁訂購單,告以要旨』這是你買地藏王心經的地址,既然你提出的鄭文林的名片,是在慷恩人本公司,在台中市美村路,為何這個地址是寫松江路行天宮旁?)過程我很多都忘記了,當初我所有的記憶都寫在上面了。(你於警詢、偵查筆錄中所述是否均實在?)實在。(『提示警卷六第148頁至16 0頁警詢筆錄,告以要旨』你在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 之前他有來我家,我現在想起來了。(其中你有提到:「103年9月15日骨灰罐刻完經文載到台北交給我驗收時,我將尾款6萬5000元交給送貨人員(井恩豪)收受」,井恩豪是否 是共同參與騙你的人?)井恩豪我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16第412至第431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被告鄭丞祐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被告鄭丞祐仲介或與假買家蔡玟玟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游憲挺購買骨灰罐、骨灰罐刻經文、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游憲挺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卻趁此不斷詐騙被害人游憲挺之財產。嗣因被告蔡玟玟又佯稱:買家要求要有生前契約云云,因被害人游憲挺拒絕,被告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游憲挺始知受騙,因此受有41萬5000元之損失。且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黃上茹(任職期間自104年1月下旬至105年7月初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 為,與證人游憲挺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確有證人游憲挺所證述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151頁至第154頁)、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155頁至第156頁)、保證書(見警卷6第157頁)、訂購單(見警卷6第158頁至第159頁)、被告鄭文林、被告蔡玟玟名片影本(見警卷6第160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8第46頁至第50頁)、骨灰罐條碼及寶石鑑定書照片(見本院卷17第9頁至第20頁)等附卷 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鄭啟明部分(被告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共犯部分):訊據被告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⒁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 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鄭啟明,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損失3萬元3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鄭啟明分別警詢 (見警卷6第190頁至第191頁)、偵查(見偵卷8第71頁正反面)、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6第269至第294頁、本院卷17第137頁至第427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 (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 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鄭啟明於警詢時所陳述:(你今天因何事至本隊製作筆錄?)因為警方前幾天有打電話給我,「天璽人本」 事業有限公司的人詐騙,並約定今日至貴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你有無遭天璽人本公司之人詐騙?一共遭詐騙多少錢?)有,我覺得有被詐騙,我一共被騙的金額是新臺幣3萬3000元。(你如何遭詐騙的?)因為我表達上很吃力,所以我自己有寫1張如何遭騙過程的陳述給警方偵辦。(據你所提供 遭騙過程之陳述書、委託銷售契約書及收據等相關資料所示,你是104年5月16或17日接到天璽人本公司業務蔡長谷的電話,電話中蔡長谷稱是在殯葬工會那邊取得你擁有骨灰位的相關資料,事隔幾日(5月19日)你就與蔡長谷約在潭子加 工區旁的7-11便利商店見面,洽談委託銷售的細節。當天陪同蔡長谷來的還有有1位姓鄭的先生,是他們公司的主管, 而你們在商議委託銷售時,那位姓鄭的主管就跟你遊說,要你繳交8000元的入會費,加入成為他們公司的會員,並說如果是會員的話,可以優先賣出塔位(骨灰位),成交也比較快。此外,他(鄭姓主管)也保證說若1年半内沒成交的話 ,公司會退還3500元。104年6月8日你相信他們的話後,就 繳交8000元的會員費給蔡長谷收執。警方上開之陳述,是否屬實?)屬實。(續前問,事後天璽公司的陳佑昌與你聯繫,告知已經找到買主了,並說你的骨灰位(塔位)1個可以 賣到25萬至30萬左右,但條件是買主要求塔位(骨灰位)跟骨灰罐一併購買才要交易。當下你為了順利交易,聽信陳佑昌的話,因此透過陳佑昌及他們公司,訂購了10個骨灰罐(每個5萬元,10個合計50萬元),並於104年7月6日、8月20 日及9月11日各給付1萬元、8000元及7000元合計2萬5000元 給陳佑昌,作為訂金。然而,原本你想先賣出2組(骨灰位 加上骨灰罐各1為1組),有了5、60萬後就可以支付骨灰罐 的尾款,但後來陳佑昌只是一直跟你要錢,而交易卻一直沒有下文,等了3個月左右,你才發現受騙。警方上開之陳述 ,是否屬實?)屬實。(你是如何繳交訂金予陳佑昌的?)我跟陳佑昌都是約潭子加工區旁的7-11便利商店見面,當場交給他現金的,他收了錢後再將收據給我。(你是否曾與買家見過面?)沒有,我沒見過面,都是陳佑昌跟我講的。他說買家是華僑,要回來處理家族遷葬的事情,所以要買那麼多骨灰位及骨灰罐。(有無退還3500元的會員費給你?)沒有。(你有無領取骨灰罐?)沒有。(警方現提供指認紀錄表共8張照片供你指認,照片中之人,有無你上稱蔡長谷、 鄭姓主管及陳佑昌等人?然警方須向你說明,該人可能不在這8張照片之中。)我認不出來。(警方現提供105年10月19日執行搜索時之蒐証畫面供你指認,照片中你可否指認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我認出陳佑昌。(你是否有相關資料可提供警方偵辦?)我今天我將收據、委託銷售契約書及我的陳述書等相關資料帶來給警方偵辦等語(見警卷6第190至第191頁反面);及偵查時所指述:(你與天璽公司接洽情 形?)如我在告訴狀記載情形。(總共被詐騙的金額?)3 萬3000元。(你說的陳佑昌就是你在警局指認的人?)是。(是否認為有被詐騙?)假裝要幫我賣塔位。(你都是付現金給陳佑昌?)分3次付現金給陳佑昌。1次是付給蔡長谷會費等語(見偵卷8第71頁);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提示 警卷6第192-193頁』信函所寫的事實經過是否你所寫的?『提 示並告以要旨』)(點頭)。(你這兩張寫的事實經過都是實在的?)(點頭)。(『提示警卷第190-191頁反面』警察 在105年12月29日對你做警詢筆錄,你在警詢講的是否實在 ?『提示並告以要旨』)(點頭)。(你總共被騙的3萬3000 元?)(點頭)等語(見本院卷17第167至第168頁)。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先後要求被害人鄭啟明付費加入費員、給付購買骨灰罐之訂金等款項,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鄭啟明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不斷詐騙被害人鄭啟明之財產。嗣因被害人鄭啟明要求先售出2組塔位及骨灰罐後,再支付其餘款 項,被告陳佑昌即藉故拖延交易,被害人鄭啟明始知受騙,受有3萬3000元之損失。且被告鄭丞祐等人,以上述行騙方 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 而為,與證人鄭啟明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之前揭自白,及被告陳佑昌、鄭永裕、王志安上述證述或供述等情節大致相符。可證被告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鄭啟明所證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至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194頁)、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196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警卷6第197頁)、收據(見警卷6第198頁至第201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 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邱碧主部分(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⒂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 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邱碧主,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35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邱碧主於偵查(見偵卷8第68頁第69頁)、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7第413至第164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 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 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 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邱碧主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可以說明105年7月間天璽公司如何跟妳接觸的大概過程嗎?)蔡長谷打電話給我,約個地方談買賣的事,接著又由陳佑昌接手,他打電話叫我去公司,簽履約保證,要保證金20萬元,他還帶我去銀行提款,匯到他們的帳戶,因為當初我錢不夠,先匯給10萬元,回家後他一直催帳,又叫我匯,補足萬元,之後在9月21日又打電話給我,約到公司來,結果他不知道 怎麼去搞的,他叫我先去喬依那邊提甕,提過來,湊起來是11個,就請蔡玟玟佯稱是買家,說滿意我這個買賣,他後來又在10月19日的時候叫我來公司,又說瓷器不符合他們的需求,叫我把瓷器換成玉器,一個要大約3萬5000元,11個叫 我先付個訂金,所以我又陷入他們的陷阱,又虧了1萬元, 總共35萬元。(妳105年在警局做筆錄時講的比較清楚?還 是妳現在記得比較清楚?)警詢筆錄時比較清楚。(『請提示證人邱碧主105年12月警詢筆錄』警察那時候問妳何時被騙 ,妳說105年7月左右有人打電話給妳,問妳有沒有塔位要賣,並說他們公司是專門仲介賣的,後來大概幾天之後,天璽公司的業務蔡長谷就到嘉義妳家附近的便利商店找妳,跟妳見面,遊說妳說要把生前契約、骨灰位、骨灰罐交給他來賣,當天妳就跟他簽了委託銷售契約,一個月後的某一天蔡長谷又去找妳,跟妳說已經找到買家了,每1組可以賣到50萬 元,並跟妳說之後的交易仲介會交給他們公司陳課長幫妳服務,9月下旬的時候,陳課長打電話給妳,跟妳約9月11日到台中他們的公司跟買家見面,如果沒有意外的話,當天就可以簽約,並交付三成的訂金,大概165萬元給妳,當天妳到 他們公司之後有一個年約40歲、高高痩瘦的小姐進來,陳課長跟妳介紹說他是買家,之後那個買家自我介紹說她姓蔡,因為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因此派她來洽談,那時候妳本來以為可以簽買賣契約,但後來蔡小姐說沒有看到骨灰罐,沒有辦法簽約,接著陳佑昌對著你們兩個說,既然大家都有意願要買賣,那就來簽履約保證書,並約定雙方都各匯20萬元到天璽人本公司的帳戶内,當做履約保證金,簽完約之後妳詢問陳佑昌,確認買方蔡小姐有沒有匯履約保證金,妳才請陳佑昌載妳到附近的郵局,領10萬元匯到天璽人本的中國信託帳戶内,隔天也就是9月22日,妳再匯了10萬元到那個 帳戶,幾天之後陳課長有打電話跟妳說,約妳跟買家蔡小姐見面,10月中的時候妳以為要去簽正式的買賣契約,但這次見面後蔡小姐跟妳說,骨灰罐的材質是瓷的,不是玉的,他們家族不要,後來陳佑昌跟妳說,他們公司有認識的廠商可以把骨灰罐換成玉的,一個只要3萬5000元,11個總共是38 萬5000元,妳當時就有問蔡小姐,蔡小姐當下跟妳說家族不允許,東西一定要符合家族的要求才可以簽約,妳為順利交易,聽信買家蔡小姐跟陳課長的話,同意去處理骨灰罐,當日就匯了15萬元。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是。(陳 課長是否就是陳佑昌?)是。(妳所有的錢都交給誰?)都是陳佑昌接收的。(當陳佑昌在介紹蔡小姐是買家的時候,蔡小姐自己有無否認?)她沒有否認,她是說她買家代表。 (蔡小姐自己本身也說她是買家?)對。(蔡小姐是蔡玟玟嗎?)對,就是在場這個。(既然是妳跟買家交易的話,為何履約保證金是匯到天璽公司的帳戶,而非匯到妳的帳戶内?是誰跟妳講要匯到天璽公司那邊去的?)他們有一個帳戶給我。(誰跟妳說的?)陳佑昌。(陳佑昌跟妳說要匯到他們帳戶内?)對。(他有無跟妳說為何會到他們帳戶内?)這是他們的規定吧。(他這樣跟妳講?)是,他說匯到他們指定的帳戶。(妳花了這些錢之後有無交易成功?)沒有,他一直都找不到人,又騙說他出車禍,婚離指數什麼。(誰找不到人?)陳佑昌跟蔡長谷都找不到人,我打電話問到蔡長谷,他說陳佑昌車禍,昏迷指數3,真是太扯了。(妳在 警局有無指認相關的人?警局有無讓妳指認?)有,他有照片給我指認。(過程當中妳有無簽書面資料,譬如契約書或是什麼的,或是他們有無給妳什麼資料?)不記得了,好像是有吧,我有匯款單。(妳有無保留相關的書面?那些書面資料在何處?)事隔那麼久。(妳是忘記了?還是確定有簽?還是確定沒簽?)當下有簽履約保證書。(那個書面當時在誰那裡?)他們那裡,他沒有給我。(他們拿走了?)是。(如果沒有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等人跟妳接洽,妳是否會花這些錢換骨灰罐之類的?如果沒有他們跟妳講,妳是否會做這些事情?)不會吧。(『請提示警卷五第135頁警詢 筆錄』剛剛檢察官有提示給妳看,105年7月的時候妳說曾經有天璽公司的人打電話給妳,妳是否知道當時打給妳的是誰?他是怎麼在電話跟妳說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說有交 易買賣。(妳不清楚電話裡那個人是誰?)不清楚。(通完這次電話之後,你們有約出來見面過?)見面才有給我名片。(當時跟妳留名片見面的人是?)蔡長谷跟陳佑昌都有。(妳總共跟蔡長谷見過幾次面?都是在哪裡?)在外面全家超市,也有到我服務的單位,嘉義基督教醫院。(妳見過他幾次面?都是在公司以外的地方?)沒幾次,就是在公司,還有在超市,還有在我工作的地方。(妳跟他見面的時候,都只有蔡長谷一個人?還是有誰在場?)他們通常都一個人來。(『請提示證人邱碧主警詢筆錄』妳說蔡長谷有跟妳簽過 委託銷售契約書,是你們見面的第幾次就有簽署,是否記得?『提示並告以要旨』)不清楚第幾次,都在天璽公司簽。( 是否記得委託書你們約定的内容為何?類似你們委託的期間,或是要以什麼條件幫妳賣,有無約定?)就合湊11套,就以很誘人的價錢,叫我什麼斡旋金。(你們有無約定,他幫妳賣的話有報酬或抽成之類的?)當下是沒有提起這樣子。(當時簽完之後,履約保證書,照妳剛剛的意思是說,妳沒有帶走?)沒有帶走。(妳第一次到天璽公司跟陳佑昌見面是何時?)9月21日那天第一次。(當時9月21日那天還有誰也在場?)我朋友陪我來的,他叫我去領交易的骨灰甕。(是9月21日那天妳就有骨灰甕?)是,他們不知道去哪裡搞 來,就跟我湊11個。(妳的意思是說,妳第一次跟陳佑昌見面時妳就?)我沒有那麼多個,他就是去拿幾個來跟我湊11個,然後配套。(照妳剛剛所說,為何妳第一次到天璽公司的時候,妳就要拿這麼多骨灰罐?)他們叫我拿、提來的。(妳指的他們是誰?當時在場除了妳跟妳朋友之外,還有誰?)陳佑昌,蔡長谷不知道有沒有在。(妳不確定當時除了陳佑昌另外的人是誰?)蔡玟玟那時候也有來。(妳說9月21日那次蔡玟玟也在場?)對,她在場。(妳有無印象他們 是怎麼跟妳自我介紹?)她還跟我核對那些配套、那些證件。(妳說你們當天有核對證件?)對。(妳有請蔡玟玟出示她的證件給妳看?)她只介紹她是蔡玟玟。(妳的意思是說,她是介紹她是蔡玟玟,為何妳在警詢是說,她說她是蔡小姐?她當時是有直接跟妳說她是蔡玫玟,妳有看過身分證?)沒有看,她也是很保密,要個電話也不行,也不給人。(當天妳跟妳所謂的蔡小姐談的時候,她有無表示她願意何種條件跟妳購買、要一次買多少之類的?你們有無談到這裡?)也是覺得他們很心虛,也講沒有很詳細,就說一套多少,總共可以賣到多少,第二次見面又說瓷器不符合他們的需求,要變成玉器。(妳在第一次跟他們見面的時候,蔡玟玟有無跟妳保證一定會跟妳買?或是你們有簽署任何類似於買賣契約,或是履約保證書等交易相關的東西?)乃沒有簽吧,是有,那麼久了。(妳在警詢時有說,你們當天有簽履約保證書,所以妳才交付20萬元?)對,他們收走了,沒有給我。(當天妳在現場的時候,有無決定要購買他們公司任何商品或服務?)有這麼說,他們這樣說,我也想說如果能順利完成就好,我有答應了,結果就是陷入這個陷阱。(『請提示警卷九第144-146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妳有無看過這份 文件?這是否妳親自匯款到天璽公司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對,到文心郵局匯款,是我的筆跡。(妳所述妳在9月21 日當天見過蔡玟玟跟陳佑昌,你們有簽履約保證書,所以妳才匯了履約保證金,但妳是如何去確認蔡玟玟有匯履約保證金?)我錢都匯到他們戶頭,我也不知道他們去向、作用怎麼去處理。(妳匯了20萬元之後,妳還有無跟他們見過面?)20萬元之後還有見過最後一次面,是說瓷器要換玉石那一次。(你們當天談論的内容就是換玉石那一次?)對。(就跟妳剛剛所說的,妳在第一次見面也好、第二次見面也好,有簽署一個履約保證書,有保證交易會順利進行,但是第二次見面的時候,他們又以材質不符,這時候妳沒有提出質疑,有履約保證書這件事嗎?)那時候也不知所措,也沒有提出來。(妳當時有無跟公司或蔡小姐反應,她這樣不收購是違約的行為?)她一直說沒那麼快,什麼緬甸的玉石怎麼的,理由一大堆,之後找不到人了。(妳當下有無跟天璽公司的蔡長谷也好、陳佑昌也好,反應說妳想要退回保證金,或是妳想要請他們去沒收蔡小姐的保證—金?)是沒有這個動作,不過總是有一些期待,不知道這個是這麼大的邏輯。(妳交付到天璽公司的骨灰罐後來是否有取回?)嘉義包車來警察局載回去。(妳目前是否有在工作?是做什麼職業的?)我的工作是當看護,看護你們大家都知道是很辛苦的。(妳的最高學歷是?)我是高職補校。(妳覺得在這次的事件中被騙了多少錢?)35萬元。(既然當時有這麼說,就是簽約當天可以付三成的訂金,簽約當天9月21日妳有無拿到這 三成的訂金?)沒有。(當下既然你沒有拿到訂金,妳為何不問陳課長這件事情?因為他先前跟妳說當天可以拿,當天妳也簽了履約保證書不是嗎?)他們也說沒那麼快。(妳有跟他問要不要拿三成訂金的事情?還是妳沒有問?)我當下有問,沒那麼快。(是誰說沒那麼快?)陳佑昌。(陳佑昌這麼跟妳說的?)他跟我接觸最多次的。(妳說當天妳有簽履約保證書,妳當時為何沒有想要跟公司留一份起來在手邊?)當下我沒有想到這個,因為這種簍子、這種事,都不敢給家人知道,都自己承受,也是沒有想到那麼多。(妳說買家要用一組50萬元,跟妳買妳手邊的生前契約、塔位跟骨灰罐,這件事情是誰說的,妳是否記得?)陳佑昌。(陳佑昌是在電話裡面說的?還是921當天見面的時候簽履保書那天 ?)電話也有說。(在電話那個時候,妳還沒有到天璽公司之前,陳佑昌就有這樣跟妳說了?)對。(妳不覺得有點奇怪是,既然妳都還沒有見到買家,買家也沒有看到妳手上的東西,為何陳佑昌會跟妳講,買家用一組50萬元跟妳買,妳不覺得不合理嗎?)當下也是很質疑。(妳9月21日當天跟 蔡玟玟見面的時候,當時蔡玟玟有無當面跟妳說,要用一組50萬元跟妳買妳手上的東西?)有。(剛才檢察官問妳的時候,妳有點講不清楚,蔡小姐跟妳見面的時候,她說自己是買家,還是買家代表?)她講電話都到旁邊去,不敢讓我們聽到,她說家屬不同意,瓷器要改成玉器。(妳的意思是說,在921見面的當下,蔡小姐有在現場講電話?)對,她也不敢在當現場講話,要到旁邊去講,要跟陳課長陳佑昌喃嘀咕咕的說。(當下她有說她是替家人來買?還是自己要買的?)可能是家族吧。(他說家族要遷葬?)對。(既然妳說陳佑昌電話裡面有跟妳說,921見面當天陳佑昌、蔡玟玟也都 有跟妳說,一組要50萬元跟妳買,既然妳有11組550萬元, 他們願意花這麼多的錢,但是後來只是因為妳手上的骨灰罐不是玉石的,妳說玉石的骨灰罐妳透過天璽公司的廠商賣11個是38.5萬元,既然只要38.5萬元就可以買到玉石骨灰罐來完成交易了,妳有無想到,其實蔡玟玟可以自己去買,為何一定要透過妳去買?妳有無質疑過這一點,她都可以出到500多萬元了?)她可能想說我們賣家要完整的交到他們手上 。(她都是大金主,可以出到550萬元了,為何區區40萬元 ,蔡玟玟不自己去買?妳現在沒有提出這個質疑?)沒有。(『請提示警卷五第135頁背面』最後一行,妳說:「簽完約 後我詢問陳佑昌,確認買方蔡小姐有匯履約保證金後,我才請陳佑昌載我到附近的郵局,匯款10萬元到陳佑昌指示匯款到天璽人本中國信託的帳戶内」,這是當時妳說的内容沒錯?『提示並告以要旨』)對。(『請提示警卷五第147頁車牌號 碼照片』是否記得這個車牌號碼是誰拍的?)我有寫,陳佑昌的車。(這是妳拍的,提供給警方的?)對。(妳是何種情況下拍的這個車牌號碼?)我就想說留個證據也好。(妳說妳921有見過,10月19日妳也有見過,妳大概是何種情況 下拍的?)匯款之後吧。(妳匯了兩筆,是否記得是哪一次匯款?為何妳要拍這個?)怕日後有事,就把它拍下來。(蔡長谷是最早跟妳接觸,是在105年7月有人打電話以後,蔡長谷跟妳接觸的時候,他有無跟妳講到有買家的事情?是否記得他詳細怎麼跟妳說的?)他們都也是講的很誠懇,不過就是我們這些容易受騙的人。(妳是否還記得蔡長谷怎麼說的?)内容都這些,就有買家要跟我,就這樣。(蔡長谷在第一次見面就有說有買家?)對,約個見面,約個時間、地點詳談等語(見本院卷17第143至第164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先後要求被害人邱碧主給付履約保證金、購買骨灰罐之訂金等款項,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邱碧主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藉此不斷詐騙被害人邱碧主之財產。嗣因天璽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遭警方搜索,邱碧主經警方通知 方知受騙,受有35萬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可證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邱碧主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至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2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5第138頁至第141頁)、指認照片1(見警卷5第142頁至第143頁)、指認照片2(見警卷5第147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5第144頁至第146頁)、天璽公司之中國信 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張鶯杉部分(被告王志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王志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4、⒈至⒋⒍⒀、⒎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 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王志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張鶯杉,未能得手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張鶯杉於偵查(見偵卷8第70頁正反面)、本院審理 (見本院卷17第288至第303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 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 )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王志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張鶯杉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是否記得何時與王志安有接觸?)105年8月他打電話,我也不認識,他打電話問我手上有沒有塔位要賣,我說有,我有要賣。(就你剛剛所說,王志安打給你,問你手上有無塔位要賣,是否記得在當時你手上有多少塔位,或是多少殯葬商品?)手上有11個淡水宜城塔位、9本生前契約、11個罐子。(你手上有這 些塔位、罐子的目的,你為何會買這些東西?)當初也是台北的,我也不認識他,他們來台中找我,說投資這個不錯,我才去買,也是被人家騙。(你當初購買這些東西的目的是投資?)當初是投資。(有無印象當時王志安是如何跟你說的?)105年8月,我不認識他,他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我有幾個塔位,我都有跟他講,經過一個月,9月初他又打電話 給我說,現在有買主要買我的產品、塔位跟罐子。(『請提示警卷五第104-105頁反面張鶯杉警詢筆錄』你剛剛有說到, 王志安打給你說要幫你處理,賣這些塔位,這是你在105年12月1日所做的警詢筆錄,你所說的大意是:「王志安表示公司是專門仲介買賣塔位,遊說我,把我的骨灰位交給他來賣」,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當初他說要幫我託售塔 位,但又說我沒有罐子也無法成交,也要附罐子、生前契約,他本來跟我約9月到他們公司,說有買主,那個買主就是 蔡玟玟,我也不知道她是假買家,王志安說她整組要買80萬元,她願意買,我說好,王志安說我要繳30萬元的保證金,如果有一方違約要被他們公司沒收,我不答應、我拒絕,結果就沒有成功,後來王志安又打電話來,說台北蔡玟玟要看我的罐子,不知道我的罐子到底有無瑕疵、破損,他就載我跟我兒子去台北的倉庫領罐子回來,取的時候是他載的,回來時是我們坐高鐵回來的,罐子也是他直接載到他們公司去,我把罐子都已經領回來在他們公司,蔡玟玟又說我的罐子沒有鑑定,我說應該早問我有沒有鑑定,我就會直接說沒有鑑定,現在已經領,我就不會去台北多跑一趟了,我又花時間,我跟兒子兩天沒有上班,又要坐高鐵回來,蔡玟玟說我要鑑定,不鑑定的話不行,王志安說有認識朋友專門在鑑定的,我說一個多少錢,他說一個要10萬元,她要跟我購買4 個,就要40萬元,我說那我不要,我沒有鑑定,我們就不要買賣了,結果他說那這樣好了,我把罐子放在他們公司,他再找其他買主跟我託售,結果沒有,經過五天以後,我問王志安有沒有把我的罐子保管好,他說已經被第五分局沒收了,叫我去第五分局領,我就去第五分局領罐子,警察就叫我做筆錄。(你方才提到有一個買家,說你這樣一組要多買罐子,不然就不會跟你買,可是你剛剛又說,你原本就有11個罐子?)11個罐子蔡玟玟說只要買4個,其他她不買。(你 剛剛的意思,你是要更正嗎?因為你剛剛說她說要多買罐子?)我本身是投資11個,她說買主要買4組。(4組是包含哪些東西?一組是什麼?)要包含罐子、塔位、生前契約,這樣是一組80萬元,我說好,當時我也答應。(你剛剛說到,王志安說他有賣塔位,你跟王志安之間針對這件事有無簽任何契約或文件委託銷售?)沒有,因為當時他有提出要繳30萬元的保證金,怕我違約,我說我不要,被我拒絕,我說我不繳30萬元,就沒有完成。(你與王志安之間沒有簽任何契約的話,具體來說,你是如何委託王志安幫你出售?你是要他用何種方式幫你賣?是全部都要賣掉?)當時剛開始的時候我是全部要賣,但是王志安跟我說買主只要買4組,他說 的買主就是蔡玟玟,蔡玟玟是假買主,她不是真的買主,是假買主,我也不知道她是假的。(你與王志安兩人之間,是如何約定王志安如何幫你賣?要用何種方式賣?一次幫你全部賣掉嗎?還是要用多少錢幫你賣?你有無跟他約定?)他 是叫我到他們公司談,8月認識,9月到他們公司談,談我有11個,買主要買4個,就是4組。(你跟他有講到,如果賣掉的話,會有給他抽成,這種約定?)有,他要抽佣金。(你與王志安總共見幾次面?)見很多次。(地點都大概在何處?)都是到他們公司。(你們見面的時候,除了王志安之外還有何人在場?)其他我不認識,我只有認識蔡玟玟跟王志安,因為蔡玟玟是假買主,我才認識她,我也不知道,不然我也不認識蔡玟玟。(『請提示警卷五第104-105反頁張鶯杉 警詢筆錄第2頁』有一段你說:「40歲、高高瘦瘦的小姐進來 ,王志安就跟我介紹她是買家,她自我介紹她姓蔡,住在台北,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她先生派她來購買」,這個時候你有無請蔡玟玟出示任何證件,或是一些相關家族遷葬文件?『提示並告以要旨』)她沒有什麼相關證件,我有拿我 的塔位的權狀給她看,還有永久使用權狀給她看,裡面有我的名字,她就知道了。(她如果要跟你買的話,你有問她嗎?)她要跟我買的時候她也要確認。(你有無問她她的身分,因為她說家族遷葬,她老公叫她來買?)沒有,她沒有跟 我講這一些。(你是否知道蔡玟玟的本名?)不知道,我第一次來開庭時才被我認識到蔡玟玟,就是這一位,我才知道她是假的,不然我也不認識她。(你們當天在談的時候,談到後面你們有無簽任何買賣交易的書面?)都沒有簽,都是用口頭的。(既然你剛剛說她沒有任何身分證明,也沒有遷葬的資料,也是口頭跟你講,也沒有簽契約,你如何確定?蔡小姐是如何讓你相信她會跟你買這些東西?)是王志安接洽的,王志安說這位姓蔡,她就是買主,我當初也沒有去想那麼多她是假的,我就跟她談價錢,她說要買4組,一組是80萬元,4組是320萬元。她本來第一次要我繳30萬元的保證 金,如果有違約,就要被公司沒收,這是第一次,跟我這樣講,第二次就再跟我說,我的罐子沒有拿給她看,不知道我的罐子有無瑕疵、破損,蔡玟玟叫王志安叫我去公司領,我說我沒辦法,我兒子又沒有時間,他說沒關係,他載我去,那時我也怕被傷害,所以我叫我兒子跟我還有他一起去,不然我一個人跟他去,他是什麼樣的人我也不知道,所以我叫我兒子跟我一起去,王志安要載我們,裡面坐四個,他跟他公司的一個小弟,我跟我兒子坐在後面,到罐子的倉庫去領,領回來有4個,王志安用他的車子直接載到他們公司,我 跟我孩子坐高鐵回來,浪費很多時間。(是否記得她說你沒有鑑定,所以她不買,是你與蔡小姐第幾次見面?)兩次,第一次是談價格,她要看我的塔位的資料,還有要確認我的罐子的資料,還有確認我的生前契約的資料。(在這件你有無跟王志安購買任何的商品,或是你們有無進行任何交易?)他要幫我賣出去,我跟他都沒有簽什麼東西,都沒有什麼,都是用口頭講的。(『請提示警卷五第104頁張鶯杉筆錄2頁、105偵26771卷8第70頁106年1月20日張鶯杉偵訊筆錄第1頁』你剛剛說鑑定是10萬元,可是你在偵查中是說15萬元,4 個60萬元,請你確認?『提示並告以要旨』)我跟警察做筆錄 是說,王志安跟我說一個是10萬元,這個寫15萬元我就不知道了。(王志安在電話中就跟你說買主要買4個的這件事情 ,電話中就講到了?)對,她要買4個。(換句話說,你的 意思是,在還沒有見到蔡玟玟之前,就已經買主要買4個的 這件事情?)是他跟我講的。(你剛才又說到,王志安說一組要用80萬元購買,這時蔡玟玟有無在旁邊?)他電話跟我講的時候,那時候我第一次,跟蔡玟玟還沒見面,他再約我時間去他們公司,我跟我孩子先到,他叫我等一下,買主馬上就到,我在那裡等10分鐘,蔡玟玟就進來了。(他說買主要買4個,一組80萬元,這件事情在講話的時候王志安這麼 說,蔡玟玟有無在旁邊?)她知道。(王志安這麼說的話,現場蔡玟玟有無在場?)已經那麼久了,已經5、6年,第一次見面的時候王志安跟我講,我不記得了。(蔡玟玟有無從自己的嘴巴跟你說,一組要用80萬元來買?)她說要用80萬元。(蔡玟玟嘴巴有說?)對。(他們兩個都有說?)他們兩個都有說。(你說他是說一組銷售塔位、骨灰罐加生前契約?)對,就是一組。(『提示警卷五第104-105頁反面』你 於警詢中所述,是否均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是。(『 提示106年偵字第26771號偵卷八第70頁正反面』你於偵查中所述,是否均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鑑定費用一個是10 萬元,不是15萬元,其餘部分均實在。我的印象,第一次王志安有到我家應該是正確,他第一次見面有去我家,現在我想起來了等語(見本院卷17第288至第303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被害人張鶯杉因而同意與被告王志安、蔡玟玟相約在天璽公司洽談轉售塔位、骨灰罐等事宜,期間被告王志安、蔡玟玟等人,先後要求證人張鶯杉給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等款項,但遭證人張鶯杉所拒絕,未能詐欺取得財物。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黃上茹(任職期間自104年1月 下旬至105年7月初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張鶯杉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王志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可證被告王志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張鶯杉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甚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1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5第106頁至第109頁)、指認照片(見 警卷5第110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王志安、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謝雅玲部分(被告江芝瑩、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共犯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坦供承不諱。訊據被告孟 祥文固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234頁至第300頁、本院卷3第126 頁至第179頁、第307頁至第358頁、本院卷19第126頁至第127頁)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其辯護人為渠辯護詳如附件12所載云云。訊據被告江芝瑩、蔡長谷、陳佑昌、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江芝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0、⒈至⒊⑴、④、⑵、⒌所載云云。被告蔡長谷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 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江芝瑩、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謝雅玲,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27萬元5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謝雅玲於偵查(見偵卷8第73頁正反面)、 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7第169至第188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被告黃上茹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 (見警卷2第17 頁至第21頁、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偵 卷9第209頁至第212頁、本院卷2第101頁反面、本院卷3第131頁反面、第312頁反面)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鄭永裕 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江芝瑩、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謝雅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是否記得在104年6月是否有天璽公司的人打電話給妳?妳是否記得是誰?你們在電話中是如何討論的?)104年6月江芝瑩打電話給我,她說有人已經跟她確定說要買我的骨灰罐跟骨灰位。(妳跟江芝瑩通完電話之後有無見面?)沒有,再來是蔡長谷跟我接觸。(蔡長谷是如何跟妳接觸的?)他打電話給我,說他需要5個位子,我只有4個,所以他叫我再買一個,湊成5個。(是蔡長谷本人說他需要5個?)對。(他有無說這5個要做什麼?)買賣。(他有無跟妳說是誰要 跟妳買賣?)他是說到時候會有人跟我接觸,跟我接觸那個人是陳佑昌。(當下蔡長谷跟妳講完之後,妳有答應他再補足一個?)有,所以他來跟我拿2萬5000元。(就妳剛剛所 述,在電話中他跟妳說有人要跟妳買,但是妳要湊足5個, 可是他沒有跟妳說是誰,妳當下就已經決定要買一個?)沒有,後來是陳佑昌叫我到他們公司。(妳買第五個是陳佑昌跟妳接洽的?)第五個是蔡長谷,2萬5000元給他,所以湊 成5個,他說之後會有人跟我接觸,之後接觸的人是陳佑昌 ,叫我到他們公司去。(在妳剛剛講的這個過程之中,妳都不知道會跟妳交易的買家,或是有沒有?)沒有,到他們公司他才跟我說誰是買家。(『請提示警卷六第140頁委託銷售 契約書』這份文件是否妳親筆簽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應 該是,應該有我的章。(是否記得妳當時簽的時候,是誰跟妳接洽在現場簽的?)我忘記了,這個如果不是江芝瑩,就是蔡長谷。(妳在簽約當時,有無看到該契約書下方有一段文字記載:「委託人知悉委託標的物塔位或相關產品銷售是長期,絕非一蹴可成」的文字記載?)我如果簽這個的時候,我不會看這麼多仔細,只是我接到的江芝瑩的電話,她是跟我說已經找到買家了,所以我一般不會看這麼仔細。(妳當時沒有看到?)對,只是大概有寫這個而已。(『請提示同卷第141頁貨品訂購單』這份也是妳親簽的?『提示並告以 要旨』)對。(看訂購單,妳在當天是購買一個玉石骨灰罐2 .5萬元,這是否即妳剛剛所稱要補足的第五個?)是。(妳簽那份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是誰跟妳簽的?)這個是蔡長谷。(只有妳跟蔡長谷?)對。(這份文件妳在簽的時候,妳有無仔細看上面的文字?)我應該不會去看到這麼的細,只是就是給他錢,他簽這張給我,就只有這樣。(『請提示同卷第142頁買賣合約書』這份是否也是妳親自簽的?是誰跟妳 簽的,是否記得?『提示並告以要旨』)蔡長谷。(妳有無看 到買賣合約書第7點所記載:「本產品為投資型產品,所以 要自行承擔投資的風險」的文字?)當我簽這個的時候,他已經告訴我已經找到買方了,所以我不會去看這麼仔細說什麼投資性質。(妳在簽的時候,是因為他們跟妳說已經有買方,所以妳就沒有看那麼仔細?)是。(妳有無跟他們詢問買方的資訊,或是跟買方親自通過電話,或是接觸過?)蔡長谷說有人會跟我聯絡,所以我簽這個的時候,他沒有講這麼多,他也沒有問我,我也沒有他是哪個公司、誰,只是他跟我說公司會有人跟我接觸。(妳買完這個之後,妳有無拿到玉石骨灰罐?是否記得何時拿仍到那個玉石骨灰罐的?)我記得是大概104年,可是幾月我忘了。(但是妳還記得是 在簽這些文件之後?還是?)之後。(妳第一次到天璽公司與陳佑昌見面是在何時?當天還有何人在場?)陳佑昌是104年7月下旬。當天只有他。(陳佑昌如何跟妳自我介紹?他有無給妳名片?你們當天談了什麼?)他給我名片。(他跟妳談了什麼?)他是說他5個,跟我約時間,他跟我約一個 買方要碰面。(妳第一次跟陳佑昌見面的時候買方不在?)沒有,他電話跟我說叫我去公司,他會約買方來,所以我是跟買方同一天碰面的。(妳說的買方麥先生,當天他是如何跟妳自我介紹的?妳有無請他出示什麼證明文件?)沒有,他就說他買方,他要看骨灰罐,他也看了,5個都看了,就0K,這樣而已,我也沒有看他什麼證件,反正陳佑昌是說他 找到買方,買方要來跟我碰面。(妳所稱的買方麥先生,他在跟妳談的時候,妳剛剛一組5個,他有無說用什麼條件跟 妳購買?)他說他們家族的人要用,看了那個骨灰罐以後,他又說沒有鑑定書、沒有條碼,所以要叫我再加錢,一個5 萬元。(這些部分是買家麥先生跟妳說的?還是陳佑昌跟妳說的?)陳佑昌。(『請提示警卷六第130背面謝雅玲警詢筆 錄』妳有說一組是骨灰罐加骨灰位,可以賣到60萬元左右?『 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所以他所稱的一組,是骨灰位加骨灰罐的意思?)對。(『請提示同卷第140頁』依妳跟蔡長 谷簽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妳的骨灰位有超過5個,有龍寶山 、金山陵園,當天你們在談的時候,一組是一個骨灰位加一個骨灰罐,你們有無談論骨灰位是哪五個骨灰位搭配?『提示並告以要旨』)他沒有講是哪個骨灰位,他只是說後面會有人跟我接觸,所以他不會講這麼多。(麥先生出現跟妳談的時候,麥先生有無指定是哪五個位置?)沒有,我覺得他們不是要買位置,他們純粹是要騙像我們這種人投資者的心態,他沒有一直提這個位,他反而一直提骨灰罐。(當天妳跟麥先生接觸的時候,他有說什麼、保證什麼,或是你們有簽訂任何的契約,擔保契約也好、買賣契約也好?)沒有。(你們雙方有無付訂金或擔保金?)沒有。(妳當天在公司,有無決定要向公司購買任何殯葬商品或服務?)那天麥先 生說要鑑定書跟條碼,所以我花一個5萬元,買5個,就是25萬元。(『請提示同卷第143頁貨品訂購單』這份文件是否妳 親簽的?上面有記載寶石鑑定、條碼建檔。『提示並告以要旨 』)對,這是我簽的。(這份是何時簽的?)104年8月。(『 請提示同卷第144頁買賣合約書』這份是否妳親簽的?『提示 並告以要旨』)對。(是否記得何時簽的?)這裡有寫日期,8月。(妳在簽的時候,有無看到買賣合約書第7點記載:「本產品是投資商品,需自行承擔風險」?)寫是這樣子寫,可是我們投資者不會看這麼仔細,他只會說我已經找到買主,所以我們根本都會跳過去。(妳購買了5個寶石鑑定、 條碼建檔之後,這些骨灰罐有無順利賣出去?)不可能。(妳當時在簽的時候,有無想過可能做了這個也不一定會賣掉?)不會這樣想,因為買方都已經跟我碰面了,所以我不會 想那麼多。(妳指的是,因為妳有看到買方,所以妳不會想這麼多?)對。(妳是在何時把妳的骨灰罐交給天璽公司?)應該是104年6、7月。(有無印象妳交骨灰罐給天璽公司 的時候,是一共交幾個?為何要交給天璽公司?)4個,因 為他幫我買一個,所以5個,他說湊足5個。(妳有印象為何妳要交骨灰罐給他們?)因為他說買方要5個,我當然要把 另外4個給他。(可是依據妳剛剛所述,妳說買方也還沒有 達成跟妳的交易,妳怎麼就把先把骨灰罐交給天璽公司?)他說買方要看實品,要看規格是否他要的、他想的。(妳交付到天璽公司的骨灰罐,後來是否有取回?)沒有取回,是陳佑昌寄到我的公司去。(妳覺得妳因為這件案件被騙多少錢?)27萬5000元。(是否記得與蔡長谷接觸過程?)(審判長諭知請證人回答。)過程就是說買方要5個,我只有4個,他叫我再買一個。(是否記得妳在警詢筆錄的說法?)太久,忘記了。(『請提示同卷第130頁警詢筆錄』第10行,「 蔡長谷有說他們公司有要求我再買一個骨灰罐,湊足5個塔 位完成交易,我聽到的當下有些許質疑,想說買家與我交易骨灰罐就可以了,蔡長谷回我說,一般交易上都是整組的整組的,買家不喜歡買零散的買」,這是妳當時在警詢筆錄的說法,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妳現在是說, 當時妳覺得沒有什麼異樣,警詢筆錄中說妳有些許質疑,妳的記憶,當時是如何?)我會想說這是真的還是假的,心裡面都會這樣想,他又一直保證OK,都已經找到買主,為何還要想那麼多之類的。(是否認識江芝瑩?)她第一次來找我的。(妳是如何跟她約的?)是她約我,不是我約她,是她打電話給我。(你們約訪的過程是?)沒有約,就打電話,我們就找個地方談這個事情。(你們是約在何處?)辦公室附近。(當時江芝瑩是如何介紹她自己?)她就拿名片,說她是天璽公司的業務。(名片上面是寫業務嗎?是否記得名片的樣式?)如果我看到,應該可以看得出來。(妳能否確定上面寫的是業務,或者是寫助理?)我不知道那個名稱,可是我只記得江芝瑩、天璽。(妳不確定她名片上面的職稱是業務或是助理?)應該都沒有寫,應該只有寫江芝瑩。(只寫名字?)好像是這樣。(江芝瑩在跟妳接觸的過程當中,第一次接觸大約是何時?)104年6月。(剛才的這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是當天江芝瑩拿給妳寫的嗎?)應該是,6月8日。(應該是江芝瑩拿給妳簽的?)對,寫這她的字。(這是江芝瑩的字,妳確定?因為妳剛才說不確定是江芝瑩或蔡長谷,請妳再確認一次。)應該是江芝瑩。(所以妳不確定?)我不是很確定,可是第一印象,應該是江芝瑩。(只是第一印象認為應該是江芝瑩,但是沒有確定一定是江芝瑩簽的?)江芝瑩,因為6月8日,我跟蔡長谷碰面是7月的事, 所以這是江芝瑩。(妳是以日期去推算江芝瑩?)不用,這都可以寫,我筆錄上面也是寫7月才跟蔡長谷碰面的。(妳 跟江芝瑩見面時,江芝瑩是如何跟妳介紹他們公司?)她說他們公司已經接到委託人,要買我手上的東西。(她第一天跟妳見面時,就告訴妳已經有人要買了?)第一次沒有。(當天她是如何跟妳說明要委託?)說要幫我賣這些產品。(她是告訴妳要幫妳賣,簽了委託契約書?)對。(這是第一次,之後妳跟她還有無再聯絡?)再聯絡就是她打電話跟我說,已經有人要買我的產品,我只碰過一次面。(她是大約何時打電話給妳說有人要買?)104年6月或7月。(她除了 告訴妳有人要買妳的骨灰位之外,還有告訴妳什麼事情?)沒有。(她是如何告訴妳有人要買這個骨灰位,比較具體的談話内容?)她說她不知道,她只是跟我告知有人要買,後 續有人跟我接洽,再來就是蔡長谷,再來就是陳佑昌。(她告訴妳的意思是說,後續會有人要買的時候,會跟妳做聯絡,是這樣的意思?)是。(江芝瑩自從那次之後應該就沒有再跟妳做聯絡?)對。(妳後續加購一些產品及寶石鑑定的部分,江芝瑩有無跟妳聯絡或參與?)她沒有,她跟我說她身體不好,接下來有一個蔡長谷會跟我聯絡。(後續江芝瑩都沒有跟妳再有任何聯絡,也都沒有介入?)可是他們公司出事之後,我狂打電話給她,她不接就是不接,我覺得她應該也知道這個事情已經出事了,她就在旁邊,我是覺得他們這樣子處理方式真的是很不好。(『提示警卷六第130-146頁 』警詢所述都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對。(在警局提出 的相關證據都實在?)對。(『提示偵查卷八第73-78頁』偵 查中作證所述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都實在。(妳有提 出相關的證據,也都是妳在本案中發生事實的證據?)是等語(見本院卷17第169至第188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謝雅玲購買骨灰罐、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謝雅玲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不斷詐騙被害人謝雅玲之財產;期間陳佑昌將黃上茹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交 予被害人謝雅玲而行使,使其確信確已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謝雅玲、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嗣後被告陳佑昌與被害人謝雅玲再相約天璽公司見面,被告孟祥文又佯稱:骨灰罐硬度不足,濕氣會浸濕先人骨灰,需加裝內膽云云,被告陳佑昌亦附和佯稱:加裝專利內膽方式處理云云,被害人謝雅玲發現受騙,受有27萬5000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孟祥文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謝雅玲遭 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江芝瑩、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黃上茹等人之前揭自白,及被告陳佑昌、鄭永裕、王志安上述證述或供述等情節大致相符。另上述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所核發之寶石鑑定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 條碼之文件,係屬偽造私文書等節,亦有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暨真正證書翻拍照片(見偵卷5第121頁至第123頁)、107年1月3日函(見本院卷4第254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見偵卷6第9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江芝瑩、 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黃上茹、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謝雅玲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至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133頁至第136頁)、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137頁)、存摺內頁 影本(見警卷6第138頁至第139頁)、委託銷售契約書(見 警卷6第140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6第141、143頁)、 買賣合約書(見警卷6第142、144頁)、寶石鑑定書(見警 卷6第145頁)、被告陳佑昌及被告蔡長谷名片影本(見警卷6第146頁)、寶石鑑定書(見偵卷8第74頁至第78頁)、天 璽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卷5第93頁至第11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江芝瑩、蔡長谷、陳佑昌、孟祥文、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謝滋鴻部分(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5、⒈⒉⒊⒃所載云云。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 其辯護詳如附件3、㈠至㈢、⒊、⒌至⒔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 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謝滋鴻,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35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謝滋鴻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7第389至第410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 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 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王志安於偵 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或供認之情 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謝滋鴻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是否認識被告蔡長谷?)不認識。(有無跟他接觸過?)之前沒有,他打電話給我以後,一直聯繫,才知道的。(你們有無見過面或是其他的接觸?)有(你們接觸的内容為何?你們互動是什麼?)他說有人要買我的東西。(你們是見面?還是講電話?)起先是講電話,後來要做買賣的時候,叫我去公司,叫我把罐子領出來,領出來又在罐子做一些加工的部分,還要花錢,這樣花錢花完,就覺得可以了,結果我去的時候又說可以撥款了,可是又卡到其他的問題還要再做什麼。其實這個事情也有一點忘了,我也是很難過,這件事情為何會這麼嚴重,我之前也不是有錢,都是借貸的,現在還沒有清楚,搞的家人也對我很不諒解。(妳剛才所述與妳警詢所述不太一樣,所以跟妳確認一下。『請提示警卷五第113頁證 人謝滋鴻105年12月4日警詢筆錄』這是妳去警局做的筆錄,妳說:「105年5月天璽人本業務蔡長谷有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骨灰位、骨灰罐要賣,並說他們公司專門賣、仲介骨灰罐、骨灰位,幾天後業務蔡長谷到高雄找我,跟我說要把我的骨灰罐、骨灰位交給他來賣,我同意,就當下簽了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他」,這段跟妳剛剛講的好像有點不一樣,因為妳說他叫妳到公司拿罐子給他看,後來還有匯錢什麼的,可否確認,所以妳跟蔡長谷之間的接觸究竟為何?你們之間到底是簽委售契約,還是?『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交提貨券 給他,他去領提貨券出來,出來就叫我去看,說要做什麼,再加工什麼。(妳說蔡長谷嗎?)嗯。(你們之間有無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我也忘了,有一點忘了。(所以妳印象之中,妳當時是有提貨券給他,他領出來之後你們有談了一下?)對,他有檢查看有沒有破損或是怎樣。(妳跟蔡長谷接觸的時候,你們就進行到要幫妳的骨灰罐賣掉?)骨灰罐跟 塔位。(當時妳有印象還有別人一起嗎?)我跟他而已,還有一個,他約買家來。(妳有無印象買家是誰?)買家就那個女的。(妳跟買家、蔡長谷一起談的意思?)對。(有無印象那個女生是誰?有跟妳自我介紹,或者是你們怎麼談的?)她說要買,要打電話去叫一個他們的長輩還是什麼。(長輩指的是?)不知道,她打電話給對方,也是他們的人,說要她匯款,好像是真的要匯款,結果她說還有要幹什麼、幹什麼,又沒有匯成。(匯款指的是誰要匯給誰?)買家要匯給我的,就是沒有成必須再完成下面這個步驟才可以完成,之前有投下去了,事情都沒辦法解決,就是欠這個,如果我再去借錢把這些完成,就可以完全成就買賣,我到錢莊去借,又把他要我完成的款項匯給他們。(妳剛剛說有蔡長谷跟一個買家,一個女生?)對。(妳說那個女生,可是電話中又有一個買家,妳跟她講?)那個買家,就是那個女生打去給他的。(當場那個女生的買家有再打電話給另外一個買家,說要匯錢?)對,叫她匯錢,那個是他們的人,她又說對方又說還有要怎樣,其實這個事情我也是有一點忘了,她就是說還有幹嘛,不知道要幹什麼,所以我還是照她這樣,差一點點,就欠這個沒有完成,我就趕快,我回去就一直籌錢。(有無印象你們說要買賣的内容,是她要用多少錢跟妳買這些東西?)忘了。(是否認識陳佑昌?有無接觸過陳佑昌?)有。(妳剛剛都沒有講到他?)不是,這個名字我也是有點忘了,起先就是有一個蔡長谷還是陳佑昌。(所以妳不確定是蔡長谷還是陳佑昌跟妳接觸的?妳看一下方才提示的警詢筆錄,妳剛才所述都跟筆錄不太一樣?)對,事情就是有一點忘記了,陳佑昌好像就是跟我接觸的。(『請提示同上筆錄第2頁』一開始妳是說蔡長谷去找妳,簽委售契約, 後來又是公司的陳佑昌聯絡妳,說找到買家?『提示並告以要旨』)蔡長谷也有打電話給我說,恭喜,買家找到了。(妳的意思是說,陳佑昌跟蔡長谷都有打給妳,說找到買家?)好像是蔡長谷打的,他叫我把骨灰罐。其實也忘了,反正就是這兩個人都有。(妳繼續往後看,「105年6月20日陳佑昌約我到他們公司不跟買家見面,到公司不久就一位3、40 歲高高瘦痩小姐進來,陳佑昌跟我介紹說她姓蔡」,但是妳剛剛說是蔡長谷跟妳還有一個女生買家,這邊又是陳佑昌,可否確認一下?)應該是陳佑昌。(所以是陳佑昌?)蔡長谷可能是第一次打給我的那個,陳佑昌可能是後來每次都叫我匯款,可能就是這個,我就是說我沒辦法。(每次都叫妳匯款的是這個?)對,他又說剩下的部分還沒有完成,還要叫我簽本票,他叫我簽本票,我有匯款給他,他這個本票才還我。(妳剛剛又有說到,那個女生買家打電話給另外一個買家,叫妳要做這個、做那個,所以到底是那個買家叫妳做這個、做那個匯款?還是陳佑昌叫妳做這個、做那個匯款?因為妳剛剛講的有點混亂。)陳佑昌介紹那個買家來跟我認識,說她要買。(買家到底有幾個?是女生那個?)就女生那個,只有一個。(背後還有沒有她打電話給別人?)背後他們的那個我就沒有看到。(『請提示警卷五第124頁存款條 』這些匯款資料有無印象『提示並告以要旨』)有。(是否記 得為何妳會匯這些錢?原因為何?)就是要做罐子裡面的事情。(妳做的是什麼事情,有無印象?)有一點忘了。(繼續往後看,都是妳歷次的匯款記錄?)對,這個匯款我記得。(『請提示警卷五第126頁貨品訂購單、第127頁買賣合約書』這就是妳剛剛所指的,後續他們叫妳做這、做那,是這個意思?)對,這個我之前有簽的。(妳簽的時候有無看上面寫的是什麼内容?)條碼建檔。對,有這個印象,這個是好像最後的,已經都完成了,還要條碼,什麼方便以後要幹嘛的,反正那個時候我也不懂,就是他們的要求,已經投下去那麼多了,還剩下這一次,就是要把它完成,趕快做成交,因為我給人家借的都是一直在付利息、一直在付利息,都沒有成交,弄到最後很可憐。(妳跟這些買家接觸的過程中,有無簽什麼比較具體的買賣合約,或是她會約定說要付多少錢跟妳買,或是履約相關的保證,履約保證金之類的東西?)沒有,沒有保證金吧。(上述這些文件你們都沒有簽?)忘了。(妳是忘了?還是沒有?妳確定一下。)忘了。(因為這些記錄都是一段一段時間的?)就是籌錢,回去他說不然要給我先做,欠多少錢,叫我簽本票,他叫我匯款,匯完款本票才會還我,那個時候我不簽,他說這樣對公司比較有交代,怎樣怎樣,就是講一大堆,那個時候只好也就跟他簽了,後來我也是有籌錢去匯,我有時候也籌不到,就到錢莊去借,本來是想說這馬上可以成交,就可以還了,每次借了都沒有還清,都不能還。(妳前前後後買了這麼多商品,中間都沒有順利交易,妳為何會一直跟他們繼續購買?妳都沒有去質疑?)也不是說購買,他就是說妳這個商品還欠缺什麼,我想說前面已經投這麼多下去,現在這裡最後一次。(可是依妳剛剛所述,妳也沒有跟她有簽約,也沒有知道她真的會跟妳買,妳怎麼會知道妳做了這個東西之後,真的她就會跟妳買?)應該是有,應該他們就是有說要買,我們才會做,因為罐子也在他們公司那裡。(有無印象罐子後來是如何拿回來的?)後來我還不相信他們是在騙的,警察打給我說,他們是在騙的,他們說妳還不相信,妳的東西我們都已經給妳收到這裡來了,妳還不相信。本來我還是相信蔡長谷。(妳是相信蔡長谷?)對,他講話,看起來就是年輕人,覺得他好像講話蠻實在的(因為妳都混在一起講,妳可否釐清一下,印象中蔡長谷到底是跟妳接觸到何時?)接觸到後面,他們公司已經被警局抄了,要做最後一次拿什麼證件給我,他們就沒有叫我去公司,直接拿到我附近的高鐵站那裡。(他們是誰?)他。(蔡長谷還是陳佑昌?)我搞混了,就是兩個,每次都是他在跟我接觸的。(每次都是他在跟妳接觸,那個他是蔡長谷還是陳佑昌?)應該是陳佑昌。(剛剛請問蔡長谷到底跟妳接觸到何時,是陳佑昌出現後他就沒有再出現?還是陳佑昌出現之後他又有再出現?)應該問他們,他們才會知道。(所以妳也不是很清楚?)對,我知道有一個蔡長谷、有一個陳佑昌,到底這兩個人,我真的是搞混了,其中有一個從頭到尾每次約都是約去他們公司,都是他跟我接觸,叫我匯錢也是他在說,叫我簽本票也是他在講,到底是哪一個,他又表明說他是年輕人,他是是蠻善良的。(有一個買家,女生的,是蔡玟玟嗎?)她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可是我知道她高高的、穿高跟鞋,打扮的很濃妝。(蔡小姐是何時出現的?她跟妳接觸的時間,是蔡長谷的時候她就出現了?還是陳佑昌的時候她才出現?還是她一直都在9證人謝滋鴻各沒有,她就是要確定這個產品都好了, 她要來買了,可是那次來就沒有買成,說差什麼東西沒有做。(妳的意思是說,她確定產品都好了,要來買了,但又不買了?)對,又說還差什麼東西。(這個時候還有無別人一 起?)沒有。(她自己跟妳接觸?)和那個也在,不知道是蔡長谷還是陳佑昌。(妳說還有一個男的,但妳不確定是蔡長谷還是陳佑昌?)對。(有買罐子?)對,說罐子要領出來,我跟他說,我聽說人家罐子領出來,沒有賣出去,都在旁邊,就是後來不知道要放哪裡,我說那我這個領出來會不會這樣,他說那個是同家公司在打壓的,我是有聽說這樣,所以我跟他講,我說不要領吧,領出來,以後如果沒有賣出去,我這些東西要放哪裡。(『請提示警卷五第127頁買賣合 約書』下面有一個謝滋鴻的簽名、身分證字號跟電話,這是否妳的筆跡?『提示並告以要旨』)對。(上載第1點寫到, 甲方即妳謝滋鴻,購買的產品是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妳有無想起來,當時妳是買寶石鑑定書跟條碼建檔了?)有,有買。他講的我都買了,都照他們的條件匯款給他們。(寶石鑑定、條碼建檔後面有寫到是總共15份,還有第4點說到 ,給付的金額是110萬元,妳有印象當時是買15份寶石鑑定 書、條碼建檔,總價是110萬元的情形?)有。(妳記得這110萬元,妳有付清了嗎?)有,通通付清了,他要我付的我通通付清了。(『請提示警卷五第123至125頁』這些都是妳的 單據,妳可否知道哪些單據是付寶石鑑定、條碼建檔的110 萬元款項?『提示並告以要旨』)好像有分兩次付。(可否指 出是哪兩次?)先付10萬元的訂金,後面50萬、50萬元。(10、50、50萬元,是三次的意思?)第一次10萬元,是我剛要離開他們公司的時候,他陪我去銀行先領10萬元的,剩下的50萬元就是回去再付兩次。(妳說第一次的10萬元是他陪妳去銀行的,那個他是誰?)不知道是蔡長谷還是陳佑昌,忘了。應該是陳佑昌。(『請提示警卷五第124頁』妳剛才說 到有10萬元,還有50、50萬元,是否這一頁所顯示的這三張匯款申請書?『提示並告以要旨』)對,他還有提供他們公司 的銀行帳號給我。(這三張是否妳剛才說的那三筆?)應該是。(剛才妳說到,妳在天璽公司的時候,不知道是蔡長谷還是陳佑昌,還有一位小姐,在跟妳對話?)不是對話,那個小姐是親自到的。(那位小姐是否妳現在右後方那位穿黑色衣服的小姐『指被告的蔡玟玟』?)(經證人謝滋鴻當庭確 認)應該是,她以前是長頭髮,她以前都是穿高跟鞋,穿的很漂亮。(剛才另外一位辯護人有問妳,妳有沒有簽保證書,妳說妳忘記有沒有這件事情,是否記得有這件事情?)簽保證書這個我不太記得。(『請提示警卷五第114頁證人謝滋 鴻105年12月4日警詢筆錄』當時妳有說到:「約定雙方都要各匯50萬元到天璽人本的帳戶做履約保證金,如果哪方毀約不交易,保證金就要歸於對方,當下我身上沒有錢,所以將保證金降為10萬元,簽完約後我有先問陳佑昌,確認對方有匯款,我才請陳佑昌載我去附近的銀行,依陳佑昌的指示匯款10萬元到天璽人本第一銀行的帳戶内」,這是妳當時的說法,是否記得?『提示並告以要旨』)對,記得。(當時的說 法是正確的?)對。(妳確實有匯一筆1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到天璽人本的第一銀行帳戶?)對,那是要離開公司的時候,我還沒有回去,從他們公司出來就去匯的,好像當做保證金的樣子。(『請提示警卷五第123頁匯款單』妳可否從裡 面看得出來,有無10萬元保證金的匯款單?『提示並告以要旨』)有,北屯分行,這10萬元就是之前要離開公司的時候,先去匯10萬元給他。(妳說的那張,是否左上角是105年6月28日的10萬元的那張?)對。(剛才給妳看筆錄的内容,妳說因為妳有請陳佑昌去確認對方有匯款之後妳才匯款,剛才的筆錄内容是這麼寫的,請問妳是請陳佑昌如何確認的,是否記得?)我有打電話跟他說錢已經匯了,應該他去查就可以查得到。我匯了以後有打電話給他講,說錢已經匯了,他就說好,他可能去刷就知道有匯款、沒有匯款。(所以是妳先跟他講妳已經匯了,妳打電話跟陳佑昌講?)對,都匯了,他們收到了,就會再安排什麼時候過來做買賣成交,要等他通知,後來等到好像有一次,我說怎麼等那麼久,他給我回答是說,他們買家好像在醫院,還是怎樣,反正在拖,沒有馬上通知,說買家因為有發生事情在醫院。(說買方發生事情在醫院的是誰說的?)常常在跟我聯絡的那個,蔡長谷。(陳佑昌或蔡長谷其中一個人?)蔡長谷。(是蔡長谷?)好像陳佑昌,應該都是他在接洽的,蔡長谷第一次跟我聯絡的。(剛才另外一位辯護人有問到,妳有說當下他們還要妳簽本票,直到妳匯完之後本票才還妳,是否如此?)是。(那個本票妳有帶嗎?或是妳有無提供給法院過?)那個好像撕掉了。(是妳撕掉的?)我也忘了,反正我有匯了,簽那個本票,我就不怕他給我告或是怎樣,我就沒有在在意那個。(『請提示警卷五第129頁買賣合約書』妳既然忘記妳 有買過哪些產品,再給妳看妳簽的第二張,這上面有一個謝滋鴻,下面有謝滋鴻,這是否妳親自簽名的?『提示並告以要旨』)對。(第1條有說是買抗菌防霉專利内膽15個,第4條講到是110萬元,是否記得有這件事情?)有。(是否記 得為何妳又買了這15個内膽110萬元的情形?是否記得當時 的狀況為何?)他說他們需要這樣子。(誰需要?)買方。(當時他們是怎麼跟妳說買方需要的?是否記得那時候說法是什麼?)我忘記了。(『請提示警卷五第131頁買賣合約書 』這個買賣合約書上面有一個買方謝滋鴻,跟下方的甲方謝滋鴻,這是妳的簽名沒錯?『提示並告以要旨』)對。(第1 條說到是奈米内膽條碼建檔15個,第4條是說到110萬元,妳想起來妳確實有購買這樣的產品?)有。(是否記得為何妳又再購買這個產品?)我跑天璽公司也跑好幾趟,去本來是可以成交了,結果他們又一個一個檢查,後來又說還欠缺這個。(是誰說又欠缺這個?)買方。(是妳後方那位黑衣服的小姐?)對。(她當時怎麼說,妳是否記得?)怎麼說我忘了。(『請提示警卷五第133頁買賣合約書』上面有一個謝 滋鴻的買方簽名,跟下面甲方謝滋鴻的簽名,請問這是否妳的筆跡?『提示並告以要旨』)對。(第1條寫到是内膽認證書 總計15個,第4條寫到是75萬元,妳想起來妳有購買這個產 品了嗎?)有。(是否記得為何要購買這個產品?)有說,可是我也忘了,不知道怎麼講我忘了,反正就是他們需要這樣。(妳說他們的需要是指誰說的?)買方。(剛才給妳看的這四份買賣合約書、這四種產品,妳說他們一直跟妳說需要這些東西,當時在場的人除了那位所謂的買方之外,還有無其他人?)只有我而已,還有陳佑昌。(是否記得妳第一次跟右後方那位黑衣服的蔡小姐見面時,她有無拿名片給妳?)沒有。(她怎麼跟妳自我介紹的?)陳佑昌介紹的,說這是我們的買家。(是否記得妳跟那位右後方黑衣服的小姐見過幾次面?)會跟她見面,都是要做成交,結果每次去都沒有成。(見過幾次?次數妳是否記得?)好像三、四次。(剛才妳看過這四份買賣合約書的產品,分別是寶石鑑定跟條碼建檔、内膽、内膽條碼建檔跟内膽認證書,其中内膽的產品就有三種,就是内膽、内膽條碼建檔和内膽認證書,為何這個產品要分成不同的時間去簽不同的合約書?)不記得了。(在妳跟買方即黑衣服小姐及陳佑昌或蔡長谷見面的時候,見面地點都是在天璽公司?)對。(天璽公司當時見面的過程,只有這兩個人同時出來?還是有其他人在現場?)沒有。(『提示警卷五第113頁以下證人謝滋鴻105年12月4日 警詢筆錄』妳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實在。(如果與今日開庭所述有不同,是以警詢所述為準?)對等語(見本院卷17第389至第410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之可能,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先後要求被害人謝滋鴻給付履約保證金、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購買內膽、內膽製作條碼、內膽認證書等款項,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謝滋鴻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藉此不斷詐騙被害人謝滋鴻之財產。嗣因天璽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遭警方搜索,謝滋鴻經警方通知方知 受騙,受有405萬元之損失。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時 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可證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謝滋鴻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至明。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2第22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5第116頁至第119頁)、指認照片(見警 卷5第121頁至第122頁)、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見警 卷5第123頁至第125頁)、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5第124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5第126、128、130、132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5第127、129、131、133頁)、第一 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5年12月13日一北屯字第159號函暨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 卷5第74頁至第79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 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徐標榮部分(被告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 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 示云云。惟查: ⒈雖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係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共同詐騙被害人徐標榮,未能得逞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徐標榮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是否認識鄭丞祐、蔡玟玟跟陳佑昌?)我只認識鄭文林。(鄭文林是鄭丞祐原本的舊名?)對。(在你跟鄭文林接觸之前,你手上原本有哪些商品?)龍巖的真龍殿,家庭式的,還有緣吉祥的生前契約。(是否記得持有這些東西的目的為何?)當初我們一開始真龍殿是要投資的,後來他們仲介就打電話,他說可以處理,所以我才從新竹到台中來。(是哪個仲介?)台北介紹的。(所以是他打來時,他就知道你手上有這些東西?)台北的介紹給他,我再打電話給鄭文林。(所以是你打給鄭文林,你再到台中去?)對。(你到台中跟鄭文林接觸,是否記得你們之間的接觸過程?)大概,因為一開始叫天璽公司,後來改成祥富公司,還是先祥富公司?我有這些保管的證據,當初的還在,就是我第一次跟第二次去,公司行號為何完全不一樣?所以我有點懷疑,後來他是跟我說,徐先生你有這些資料,我可以整套跟你買,結果他就說,另外一個委託他,後來他要看罐子,我又把緣吉祥的罐子從台北載下來,這邊一個保管條是三個月,後來真龍殿他是說整套賣,真龍殿的塔位比較不喜歡,他跟我換宜城開發的,他說這樣人家比較接受,我說真的嗎?就把一些資料給他,結果換完之後,我是104年1月跟鄭文林接觸的,到104年3月的時候,剛剛講的,有跟買家接觸一次,因為他們這個仲介的角色,是不會讓你跟買家直接接觸的,一定要他在場,所以也沒有完全交換名片,只有單純看—眼,他後來就跟我說,徐先生我們要加一個什麼條碼的,就我長這麼大,骨灰罐哪有要條碼的,後來他跟我講一個要3萬5000元,我那時候是載8個骨灰罐到他們的公司去,放了快將近三個月,後來他跟我說一個要3萬5000元,那 天我記得是禮拜四還禮拜五,他說在禮拜五之前沒有匯完成的話,這個合作就取消,後來我就覺得不對了,當下我就把那8個骨灰罐載回新竹去了。我的骨灰罐8個還放在家裡,原本是不用取出來的,而且他把我的真龍殿的契約換成宜城的,而且市場上現在價值是差很多的。(你剛剛說你在104年1月跟鄭文林接觸,後來鄭文林跟你說幫你,你們在說他要幫你賣的過程,有無簽任何文件或契約?)不是賣,是轉換,他是說買的買家,他去接觸的買家不喜歡龍巖的,他要宜城的,去換契約。(你換契約的目的是要?)要賣掉。(就要賣掉的這部分,你跟鄭文林之間有無任何協議,就是他要用什麼方式幫你賣,1個要賣多少?)就是同價位,他是說不 用再補差價。(你是說轉換,我問的是,你跟鄭文林說你轉換完之後他會幫你找買家賣的這個賣,他是用什麼條件跟你談,就是他要幫你賣多少?)賣多少,現在已經7年了,真 的忘記了,是同等價位,不用補差額。(你說轉換的部分?)對。(是否記得他那時候有無跟你說,為何是龍巖1個換5個淡水龍巖?)假設價錢,因為現在真的是7年前的事情, 忘了,他是跟我講這樣,價錢1個可以換5個,他就跟買家,因為買家是看完之後喜歡買宜城的。(你說的買家看完之後喜歡宜城的,你有問他,買家是真的有這個人,他會跟你買嗎?)剛剛講過了,他就不會讓你去接觸買家,就變成是他一面之詞,等到我剛剛講的,換完之後他突然跟我說,我的骨灰罐已經,假設一開始1月初,我這是1月9日的寄放條,1月初跟我說你的骨灰罐要加條碼,我可能就不會做了,因為就我的暸解,骨灰罐怎麼會要放條碼?内膽還有可能,條碼是不太可能,後來他3月底要叫我一個3萬5000元要我匯,我就沒匯,而且匯不是匯公司行號的帳號,還是匯個人的帳號。(他跟你說1個龍巖換5個淡水宜城,你當時有無打電話去龍巖或淡水宜城查證市價大概多少?)淡水宜城那個我是真的不曉得,宜城的公告價跟實際上的市價是有落差,我覺得合理,而且我那時候想說,我也剛好有一筆資金需求,我就同意這樣轉換,重點不管是轉換了,我的目的是要賣掉,會轉換是因為鄭文林跟我說,買家喜歡宜城的。(鄭文林要幫你用何種價位跟買家賣出,這些事情你們是沒有討論到細項的,就是用多少價錢?)應該有,連生前契約應該是200多 萬元,我忘記,已經7年了,而且手機都已經換了,不然手 機或許LINE的細節還看得到。(就你說你忘記了,你當時是如何確認轉換完塔位之後,就真的能賣出這些商品?)是他跟我保證。(他是口頭跟你保證?)對。(你沒有看過買家?)不會讓我知道,就跟現在的買房子也一樣,類似他們的内規,當然我們是相信,以誠信出發,相信他。(在你轉換完這些塔位之後,你跟鄭文林後績接觸的狀況?)就是轉換完了,那時候他還說快了快了,還跟我說,因為我的骨灰罐已經放到他們公司,他才跟我說,你的骨灰罐要加條碼,而且1個要3萬5000元,我有8個,所以就跟我說是28萬元,我 覺得不對,那時他打電話跟我說要這個,後來我覺得不對,當場看完之後我覺得不對,而且是超過三個月,還要保管費,骨灰罐過三個月,前後三個月是不用錢,後來我覺得不對,我就把骨灰罐8個載走。(他跟你說你還要再做條碼,這 個時候買家你有見到了?)對,就是見到,見到之後才說要條碼。(是買家跟你說要條碼,還是鄭文林跟你說要條碼?)鄭先生跟我說要條碼,我要講的是,假如1月跟我講,我 後續可能就不會動作了,是等到已經轉換完成,等於下一步驟,等於他們的步驟是一步一步,等到已經轉換完成,就看你要不要再匯,我覺得不對了,我也不瞒你講,是後來我也想說我就吃一吃虧,結果是到詹警官打電話來,他們查扣到他們的公司内部有我的檔案資料,主動打電話來說,徐先生你要不要來報案,我才下來的。(你剛剛說你轉換完之後,鄭文林跟你說要做條碼,這個時候買家才出現?)對。(你剛剛又說,是只有鄭文林說要做條碼,買家出現是跟你怎麼講?)買家只是確認有買家這回事。(你看到他,你確定有這個人?)對。(買家是誰,你有無印象?)就是(證人手指被告蔡玟玟)。(就是後面的蔡玟玟?)對。(她有無跟你自我介紹?)沒有,她就說她回去要跟家族什麼考慮之類的,因為我們不是1個,從我的真龍殿也好,轉換到宜城是5個,不是一個人用,還有契約、8個罐子。(她就只有給你 確認一下我是買家,就沒有再跟你說要做條碼什麼的?)對,也沒有交換任何名片,可是我有印象。(後來你後面跟鄭文林接觸,有無順利賣出?)沒有,他就剛剛講的條碼沒有的話,他就不理我了。(你說就是他跟你通知說幾月幾日前要匯款?)對。(在這件案件你覺得你所受損失是多少錢?)現在就是真龍殿的價錢,跟宜城5個的價差,因為我那真 龍殿是家族式的,說實在的,因為有時候是有房無市,價錢真的是我不敢現在直接講,最主要是假如可以恢復原狀,那是最好。(『提示警卷六第234至256頁』於警詢筆錄所述是否 都實在?提出的證據是否均屬實?『提示並告以要旨』)都實 在。(你將龍巖真龍殿的塔位轉換為淡水宜城的塔位,若以金錢評估,總共損失多少?)沒辦法評估。(28萬元是誰叫你匯的?)鄭文林,他後來有傳一個簡訊跟一個帳號,是個人帳號等語(見本院卷17第412至第425頁)。 ⒉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被害人徐標榮因而同意被告鄭丞祐將龍巖-真龍殿閣家型家族室塔位換成 淡水宜城之土葬位,嗣後被害人徐標榮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相約在公司洽談轉售塔位、骨灰罐等事宜,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要求證人徐標榮付費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云云,但遭證人徐標榮所拒絕,未能詐欺取得財物。且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 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徐標榮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證人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可證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確有證人徐標榮所證述之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241頁)、被告鄭文林名片影本(見警卷6第242頁)、合約書(見警卷6第243頁至第244頁)、轉換同意書(見警卷6第245頁)、龍巖白沙灣 安樂園永久使用權狀(見警卷6第246頁)、土地所有權狀(見警卷6第247頁)、淡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見警卷6 第248頁至第252頁)、土地所有權狀(見警卷6第253頁)、玉石骨灰罐提貨憑證(見警卷6第254頁)、保管單(見警卷6第255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王克強部分(被告江芝瑩、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江芝瑩、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江芝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0、⒈至⒊⑴、⑤、⑵、⒌所載云云。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 ㈡至㈦所載云云。被告鄭丞祐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被告江芝瑩、蔡玟玟、鄭丞祐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王克強,致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117萬6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王克強於 警詢(見警卷六第258至第259頁反面)時指訴、偵查(見偵卷八第223至第224頁)時證述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見本院卷2第98頁至第115頁、本院卷3第129頁至第145頁)所坦承之情節相符,復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 (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被告王志安於偵查時( 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 見偵卷1第99頁)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吻合,足證被告 鄭丞祐事後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江芝瑩、蔡玟玟、鄭丞祐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王克強於警詢時所指述:(你有無遭天璽人本公司之人詐騙?一共遭詐騙多少錢?)有,我覺得有被詐騙。我一共被騙的金額是214萬6000元。(你如何遭詐編的?)1年多前自稱天璽公司業務江小姐先來找我,詢問我可否將生前契約共8份(1份生前契約含1個骨灰位及1個骨灰甕)給他們公司來仲介買賣,我同意請他們仲介,之後該公司的副總鄭文林主動聯繫我,跟我說找到買家了,幾天後一位自稱買家的蔡小姐來我到家,她對我說她家族的人對骨灰位很喜歡,但對骨灰甕的品質不滿意,這時鄭文林說可以幫我買到好品質的骨灰甕,但需要補貼他一點手續費,1個骨灰甕要補 貼1萬2000元,我總共請他幫我買了8個,並將現金9萬6000 元交給鄭文林,這時候蔡小姐又說要做鑑定以證明品質跟出產地,鄭文林說可以幫我處理,所以我又花了50萬元去做鑑定書及條碼,50萬也是交給鄭文林,但當我和蔡小姐約好要簽契約時,她又不滿意我之前購買的生前契約,鄭文林說要幫。我代買8份生前契約『1份生前契約含1個骨灰位及1個骨灰甕』,所以我又再花37萬元買了8份「緣吉祥生前契約」, 37萬元也是交給鄭文林,原本我以為可以簽約了,蔡小姐又說骨位甕要刻經文才要買,鄭文林又說他可以幫我介紹刻經文的店家,所以我拿了28萬元給鄭文林請他幫我刻8個骨灰 甕,後來蔡小姐說她出國,她委託1位先生來和我清點骨灰 甕是否都達到蔡小姐的要求,確認後,那名男子說要等蔡小姐回國才會和我簽約,但我不知道蔡小姐何時回國,也無法把16個骨灰甕搬回家放,我想要把骨灰甕暫時放在天璽公司,但鄭文林說要跟我收保管費,我拒絕,最後我就將16個骨灰甕捐給臺中火葬場。(你如何付款的?)214萬6000元都 是當面拿現金交付給鄭文林。(警方現提供指認紀錄表共9 張照片供妳指認,照片中之人有無妳上稱蔡小姐及江小姐之人?然警方須向妳說明,該人可能不在這9張照片之中。1)照片編號5那位,就是蔡小姐(經警告知該人為蔡玟玟、身 分證號碼為……),編號6是江小姐(經警告知該人為江芝瑩 、身分證號碼為……)。(警方現提供指認紀錄表共8張照片 供你指認照片中之人,有無你上稱鄭文林之人?然警方須向你說明該人可能不在這8張照片之中。)編號1。(警方現提供105年10月19日執行搜索時之蒐証畫面供你指認,照片中 你可否指認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我認出鄭文林及蔡小姐。(妳是否有相關資料可提供警方偵辦?)我今天我將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員工等人的名片、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保管條、收據、買賣合約書貨品訂購單、統一發票及履約保證書等相關資料的影本帶來給警方偵辦等語(見警卷六第258至第259頁反面);及於偵查時證述:(你與天璽人本有限公司接洽情形?)江小姐到我家因為我有8個塔位及骨灰 罐,我之前有請別家賣過,他們都有訊息,她到我家說問我是否有東西,我說有,她說她老板可以幫我介紹人買,我就把塔位、牌位資料影本給她,沒有簽約,她拿回去後約我去天璽人本有限公司見她老板,她老板是鄭文林,鄭文林是副總經理,說位置很好有人需要,說有買主沒有講名字,說買主家族需要很多,看中我的位置,就談價格,說買家會到我家來看東西,中意的話再買賣,後來等他消息。有一段時間一位姓蔡小姐到我家,她是買主,我把東西給她看,她說是她家族的代表,她把資料拍照回去給家人參考,如果家族認為可以再買,後來她打電話也有來我家說家人很滿意,約我去天璽人本有限公司談償格,一個塔位30萬牌位15萬,連骨灰罐一套約40萬左右,問我是否同意,我就同意這價格,她說要回去問家人是否同意,過一段時間,她看了我的生前契約附的骨灰罐說品質不好,要求更換,鄭文林推薦去公家申請骨灰罐品質較好償格不貴,說我自己申請費時也較貴,他很熟也有關係可以幫我申請但要花一點費用,我說在合理的範園達到買主要的條件,我可以負擔,他說一個要補貼1萬2,8個9萬6,我交現金給他,我還是去借錢的。經過蔡小姐 看了骨灰罐不滿意,說骨灰罐要有鑑定書證書及做條碼,鄭文林說需要50萬,我出20萬,蔡小姐出30萬,我希望能儘快成交沒有計較就同意,寶石鑑定書被蔡小姐拿走,我一份都沒拿到,鑑定完成之後,買東西應該要一次提出來,她又說骨灰罐要補強做内膽,我又付了30萬(庭呈專利證書附卷),都按她的意思做好之後,要賣的價格沒有增加又額外付出50萬,這樣應該可以交易,蔡小姐又說不行,說生前契約不對,說生前契約的公司是小公司,她跟鄭文林一搭一唱說小公司沒有保障無法申請補助贷款,鄭文林沒經過我同意就幫我買了另外一家生前契約,一個是28萬,又加追加8、9萬,總共我交了37萬,我都是現金給他有收據。我只想到要儘快成交付了這些錢可以回收,錢交了以後,因為生前契約又多了8個骨灰罐,總共變16個骨灰罐,希望能趕快成交,因為 錢都是借來的。蔡小姐說要簽約了第二次生前契約買的骨灰罐也要到場驗收,她要求我就把東西交出來給她看,她委託人來收貨,為了儘快成交就同意,她又挑毛病說哪有骨灰罐就這樣交貨,必須刻經文,前8個經文的錢她出,後面八個 骨灰罐刻經文我出,我出28萬元,剩下鄭文林說幫我出,要幫我成交,我就同意,我認為他幫出,就再交28萬現金給他,做好後蔡小姐委託人來狳收,他說蔡小姐出國要等她回國後才能簽約,我問她何時回來說不知道。我說萬一蔡小姐不要我怎麼辦,鄭文林說有履約保證,就將骨灰罐擺在天璽人本有限公司,鄭文林說不能擺,公司要整修不能擺,他說如果要擺要收倉儲費,我說這講不過去就拒絕,鄭文林說不出倉儲費,就把骨灰罐放回我家,我說不可以,我就聯絡立委服務處捐給火葬場。(你說的江芝瑩、鄭文林、蔡小姐就是你在警局指認的人?)是。(如何拿到陳佑昌、賴柏維、鄭永裕的名片?『提示』)有些人有給我名片,我比較有印象的 是鄭文林、蔡小姐、將芝瑩。(總共被騙多少錢?)100多 萬元等語(見偵卷8第223至第224頁)。 ⒊雖證人即被害人王克強前揭警詢及偵查時對於遭詐騙之名目及金額,先後陳述不一。惟依卷附貨品訂購單(見警卷6第266、269、272、275、280頁)、收據(見警卷6第267、271 、274、279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6第268、270、273、276頁)、統一發票影本(見警卷6第277頁)、履約保證書 (見警卷6第278頁)等證據顯示,應係購買8個骨灰罐支付9萬6000元、8個骨灰罐製作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支付20萬元 、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支付30萬元、8份緣吉祥生前契約支付30萬元、8個骨灰罐刻經文支付28萬元,合計117萬6000元,並非證人王克強於前述陳述之金額,附此敘明。 ⒋再者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 證詞,並參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各自親繪天璽公司辦公室平面圖各1紙(本院卷5第131頁、第186頁),足見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天璽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而業務員、假買家與被害人在會客室談論過程,被告鄭丞祐在其辦公室可透過監控錄影設備監看(聽)其情況,適時打電話直接對業務員指揮,或指示內勤人員轉達其意見予業務員知悉,或命內勤人員交代業務員出來接電話或至其辦公室聽從被告鄭丞祐之指示行事,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或業務員所誆稱交易成功將取得豐厚利潤,因而同意由業務員為其仲介與假買家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等人卻要求被害人王克強購買骨灰罐、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內膽、生前契約、刻經文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王克強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鄭丞祐等人卻趁此不斷盤剝詐騙被害人王克強之財產。嗣因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出面佯裝觀看王克強所有之骨灰罐是否符合買家之要求後,佯稱:須待蔡小姐回國,才能簽約云云,藉此拖延交易,王克強方知受騙,受有117萬6000元之損失。而充當假買家之蔡玟玟等人時常出現於天璽公 司,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位於辦公室之內勤等未參與犯罪人員,因會客室與辦公室間僅以玻璃相隔,整個空間不太(較法庭大為些),縱未參與亦能見聞上述詐欺等情之進展,並於平日閒談之際,論及何客戶遭騙及其經過等情,為被告等人週知,且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即105年4月至同年7月)所見聞之事項而 為,與證人王克強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江芝瑩、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手段,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及被告陳佑昌、王志安、鄭永裕於偵查時所證述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江芝瑩、鄭丞祐、蔡玟玟等人,確有證人即被害人王克強所證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甚明。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260頁至第263頁)、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264頁)、賴柏維、 被告江芝瑩、被告鄭文林、被告陳佑昌、被告鄭永裕名片影本(見警卷6第265頁)、貨品訂購單(見警卷6第266、269 、272、275、280頁)、收據(見警卷6第267、271、274、279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6第268、270、273、276頁) 、統一發票影本(見警卷6第277頁)、履約保證書(見警卷6第278頁)、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見偵卷8第226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江芝瑩、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洵足認定。 郭蘋部分(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被 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6、㈠、㈡至㈦所載云云 。惟查: ⒈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共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郭蘋,使其不疑有詐,因而受騙,共計損失26萬40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郭蘋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18第152至第179頁)時結證甚詳,核與被告鄭丞祐於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2第98頁反面至第115頁)時所坦承之情節相符,並與被告陳佑昌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72頁反面至 第75頁)、被告鄭永裕於偵查時(見偵卷1第99頁)、被告 王志安於偵查時(偵卷9第84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所證述 或供認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事後翻異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郭蘋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這個案子妳還記得妳之前有做過筆錄?)有。(做過幾次是否還記得?)一次。(當時是在警察局做筆錄?)是。(妳在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筆錄内容是否出於妳自由的意志來製作?有無受到其他人的誘導或不正當詢問?)。沒有。(在警察局妳曾經做過指認?)對。(就如同剛剛審判長請妳指認的一樣,妳指認了兩個人?)鄭文林還有蔡玟玟。(鄭文林(改名鄭丞祐)跟蔡玟玟,妳指認他們兩人?)對。(為何指認他們兩人?他們兩個做了什麼事?)是蔡玟玟跟我接觸的。(最先是誰?)最先是鄭文林,再來是蔡玟玟到我們家,都是她一直來接觸我。(鄭文林接觸妳,是什麼意思?)那個時候是他先來的,就是鄭文林,剛開始是他,我們是用天璽公司,那時候買的是生前契約。(他接觸妳,說了什麼、做了什麼?)就是生前契約,後來他就要我們去刻經文。(「他」是指?)他們中間,天璽公司,我們的生前契約後來又轉換,本來不是天璽公司,我已經忘了,就是原來的。(妳已經忘了,時間過太久?)對。(妳做警詢筆錄的時間是在106年2月11日,離現在也超過5年半?)對,上面都有寫,警察問的時候就都 有寫。(時間過太久,所以妳現在記不太清楚了?)我能回答的就是當時的情形是怎樣,我們就直接跟警察講,就是這樣。(以現在來說,妳現在的回憶跟記憶,沒有辦法像當時106年2月?)沒有,因為先是買了生前契約,買了以後再來他要我們去買骨灰罐,又是刻經文,中間就是這樣,但是後面的,因為我發覺那可能是有被騙的嫌疑,所以我沒有再繼續,所以總共的被騙的就是26萬元,照我們上面寫的,就是那個時候的紀錄(時間過太久,太多細節可能妳現在無法說的那麼清楚,妳的意思是說,妳當初細節的部分,在警察局回答的部分?)就是跟這上面寫的一樣。(妳現在能回想,所謂的一開始鄭文林跟妳接觸,時間點大概何時是否記得?最早的時候。)上面有寫。就是上面的,你要我就看這裡面的,我也不記得。(妳照妳的回憶,妳如果沒有辦法回憶也沒關係。)106年吧,應該是這樣。(鄭文林一開始接觸妳 的時間點,妳現在還記得嗎?)我是不記得,只記得是100 零幾,應該是106年。(妳在106年2月做筆錄的時候,妳回 答警察說是在103年10月左右的時候,鄭文林主動打電話給 妳,妳當初是這樣講,這段陳述是正確的?)正確。(這個時間點,妳當初做筆錄的時候是怎麼回憶的?)他打電話給我,就問我們,當然我們又不知道他是有詐騙的行為,當然我們就怎麼樣,他跟我們講,我們就按照,假如生前契約買了以後,我們不是也可以使用嗎?但是後來接觸到葬儀社,因為我母親後來往生,有接觸到葬儀社,他跟我們說那個是沒有用的,到最後有用的只有骨灰罐,其他儀式全部是沒有用的,那時候我才知道這是被騙。(一步一步來,先回到鄭文林第一次跟妳接觸的那個時間點,現在還不要講到後面所謂的被騙,妳曾經在警察局說,當初鄭文林第一次接觸妳的時候,有跟妳談到,妳那個時候有4個黃玉的骨灰罐?)對 。(有談到說妳要讓鄭文林來仲介?)就是說可以買賣的意思。(「可以買賣的意思」是指誰要賣?)介紹我們買這個生前契約,有人有賣掉,所以他主動跟我聯絡。(鄭文林主動跟妳聯絡?)上面不寫他主動跟我聯絡嗎?要不然我怎麼可能會找到他。(妳當初說同意他來仲介,是什麼意思?是他要仲介妳賣給人嗎?)對,應該是這個意思。(要賣給誰?)我不知道他要賣給誰,我怎麼會知道他要賣給誰,他就介紹買家。(他介紹誰?買家是誰?)我不記得。(有談到嗎?)應該是他們裡面的人吧,就是說這之間才會有詐騙的行為。(妳有實際跟所謂的買家做協調或談的程序了?)這這麼久了,我們怎麼會記得,一定是他慢慢就有牽扯出那位小姐,要不然我怎麼會。(哪位小姐?)就是我後面那位小姐(指被告蔡玟玟)。(蔡玟玟女士是嗎?)對,應該是。(為何會牽扯到她?)她來找我們,她應該是他介紹的買方吧。(妳說鄭文林介紹的買方是蔡小姐?)應該就是這位蔡玟玟小姐吧,他來,他就說妳要刻什麼、買什麼,這樣才會有後面衍生的問題。(誰跟妳說要刻什麼、要買什麼?是蔡玟玟還是鄭文林?)我不記得了。(妳當初在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妳是說蔡小姐,即在庭被告蔡玟玟,是所謂的買家?)應該是。(『請提示警卷290頁郭蘋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 要旨』這妳的名字,電話是妳的沒錯?)對。(品名是鑑定條碼,付款金額是11萬2000元,收款人是一位姓張的,訂購跟收貨人都妳的簽名,這份訂購單是妳提出給警察附卷的沒錯?)對。(除了這份訂購單以外,妳當時手邊還有無留其他的付款的單據?就只剩這一份而已?)對,單據應該是沒有。(回到這份訂購單,這份所謂的品名鑑定條碼,付款11萬2000元,這份資料的意思為何?妳是否記得?)不記得,或許就是那個骨灰罐吧,4個。(骨灰罐要做鑑定條碼?) 對,應該、大概是,我有留下證書。(4個加起來11萬2000 元,這個收款人妳有無印象?)不是鄭文林就是蔡玟玟。(不是鄭文林就是蔡玟玟,跟妳收錢的人?)收錢的我不記得,我接觸的就只有兩個,除非他們有給我們另外的要匯款的人,實際跟我接觸就是這兩位,如果說他匯款到別人的戶頭,我就已經不記得。(這一筆妳是給現金?)我忘記了,不曉得。(訂購日期是在104年3月23日,收貨時間是寫3月30 日,上面寫3月24日收齊這筆款項,時間點應該沒有錯?) 沒有。(104年3月24日付了11萬2000元,所謂的要做鑑定條碼,在這個時間點之前妳還有無付過其他款項?)不記得,我只記得最後是26萬4000元。(妳回想一下,妳這4個所謂 的骨灰罐,先不講後面有追加什麼,一開始這4個是付多少 錢?)不記得。(妳當初在警察局做筆錄是說1個8000元,4個3萬2000元,對嗎?)那應該警察局做的筆錄就是正確。 (以警詢時為主?)對,以那時候為主。(這是第一次,接下來妳曾經有說要做内膽,有無印象?)對,有内膽。(要做内膽這件事情是誰跟妳講?)不記得。(反正跟妳接觸的不是鄭文林,就是蔡玟玟?)反正就是這兩位之間的一位。(做内膽花了多少錢?)不記得。(妳在警察局說1個3萬元,4個總共12萬元?)那就沒錯。(照這樣加起來的話,妳 一開始4個骨灰罐3萬2000元,加内膽總共12萬元,再加這筆鑑定條碼總共11萬200元,總共付了這些錢沒錯?)對。(『 請提示善卷6第282頁以下郭蘋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檢察官有稍微再重新算,跟起訴書記法是一樣的,從剛剛的那些錢算起來是26萬4000元,妳那個時候做筆錄的時候是說26萬7000元,所以這邊應該是講錯了,實際上幫妳算一算,應該是26萬4000元?)那就講錯了。(現在能否回想妳看過鄭丞祐以外,妳看過蔡玟玟幾次?)我看過她很多次。(很多次,不只一次?)她來我們家很多次。(是否記得,妳曾經在警察局說過,最後一筆付了鑑定條碼11萬2000元之後,蔡小姐曾經跟妳說要換生前契約,要10多萬元,妳覺得莫名其妙,很奇怪,就拒絕她了,有這回事嗎?)應該是有,要不然就會繼續付。(妳這幾筆錢,3萬2000元、11萬2000元還有12 萬元,有無印象都是如何交付的?)我應該是付現金。(有無印象現金是如何拿給對方?)直接來拿,要不然就是我們匯款。(可是妳剛剛不是說應該是現金?)應該就是直接交給他吧。(妳是直接交給鄭丞祐嗎?)應該是蔡玟玟。(可是妳剛剛不是說,蔡玟玟是要跟妳買的,依妳所述,她是要跟妳買的買家,妳怎麼會把錢給他?)那應該就是他了,因為就他們兩個,要跟我買,我要給的話就應該是鄭文林。(『請提示警卷290頁郭蘋之貨品訂購單並告以要旨』剛剛檢察 官也有問妳,上面有一個張哲豪(音譯),因為按妳所說,妳是把現金交給鄭丞祐的話,上載「已於3月24日當天收齊 尾款」處,收款人是寫張哲豪?)這樣應該就是他們有派人過來跟我們收錢,但是我只記得主要跟我們聯絡就是這位先生跟這位小姐,其他的話,他派誰來跟我們收錢或怎麼樣,我說實在,我真的是沒有印象。(上面的張哲豪,妳是如何確定他跟鄭丞祐他們是相關?)如果不是他,我怎麼會給錢給他,一定是他們之間有關連,要不然我們不可能會笨到這樣,跟妳沒關係,妳會把錢平白拿給別人嗎?應該也是不可能。(『請提示警卷6第282頁以下郭蘋警詢筆錄第3頁上方並 告以要旨』妳提到妳是把12萬元交給「井恩豪」這個廠商,妳如何確定「井恩豪」跟鄭丞祐是有相關?)就是我講的,一定是有相關,要不然我們怎麼會付這筆錢,永遠不可能的事,一定是他跟他有關係,他講了這個,所以我們才會去付款到這個地方。(『請提示警卷6第292-295頁寶石鑑定書並告以要旨』這應該是總共有4張。)這個還有,只有留下這個 。這就是他們介紹的廠商,他們叫我們去哪裡,做什麼做什麼做什麼,就是這個意思。(妳有印象這4張妳是跟誰拿的 ?誰給妳,之類的?)去鑑定寶石,他就會拍這個證明給妳。(拍這個證明,這個證明是誰拿給妳的?)我不記得,是我們要去那裡拿,我還記得我是坐計程車,好像在我們板橋過去那個橋下面。(所以是妳自己拿這4張?)對。(是誰 叫妳去拿的?)就是妳刻好,他叫妳送去那裡。(妳說鑑定中心叫妳去拿的?)對,鑑定好以後他就叫妳去拿,拿了以後不是要付錢嗎?就是這樣,那就是他們自己本身應該所謂的相關企業,他們跟他們合作的,他指定妳會去哪裡做什麼、哪裡去做什麼,要不然我們怎麼知道要去做什麼。(拿到這些之後,妳有無打到上面寫的全球寶石鑑定中心,去確認這個東西是真的是假的?)我不記得我有沒有打電話。(依妳剛剛所說,在妳跟鄭丞祐也好,或是蔡玟玟也好,你們接觸的過程中,有無簽訂任何交易或委售的契約文件?)應該是沒有,有的話我會留下來。(『請提示警卷6第291頁名片並告以要旨』鄭丞祐除了有一張名片,就是妳有提示出來的名片之外,他還有給過妳什麼東西?)沒有。 (『請提示警卷6第282頁以下郭蘋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剛 剛回答辯護人說,鄭丞祐(原名鄭文林)跟蔡玟玟兩個人沒有同時出現過,這個部分跟妳當初做筆錄的時候有點不致。第3頁最後一個問題,警察問妳:「骨灰罐、鑑定條碼之後 有無完成交易?」,妳回答:「沒有,原本做完鑑定條碼我們以為要簽約了,鄭文样就帶著買家代表到我家的社區中庭跟我見面」,妳回答:「鄭文林帶的買家代表是一位女生,自稱姓蔡,年約40歲左右」,後面有說,蔡小姐說代表她的家族來看,看完妳的骨灰罐說沒問題,說要回家拍照,過了一個禮拜後,蔡小姐又到妳家跟妳見面,原本妳以為要簽名了,但是她又在說妳要生前契約,又開價10多萬元,妳聽完覺得很生氣,怒斥了蔡小姐、鄭文林之後,就不了了之,這是妳之前做的筆錄,這段陳述内容是否正確?)正確。(其實事實上,鄭文林確實是有帶著蔡玟玟來跟妳見面?)對,他帶來,要不然我怎麼會認識她。(所以剛剛妳回答辯護人應該是記錯了?)對。(這次在社區中庭見面看到蔡玟玟,這是否是第一次看到她?)應該是他介紹的人。(理論上他這個時候介紹給妳,所以應該之前都還沒有看到蔡玟玟,都只是鄭文林跟妳轉述說買家怎樣、買家怎麼樣,沒有錯吧?)沒錯。(妳回想一下,這邊剛剛給妳看了,是妳付完鑑定製作條碼11萬2000元的這個時間點,從這樣推論來說,前面付款,不管是刻心經也好,或是製作内膽也好,到這次做鑑定條碼,都是鄭文林跟妳說有買家怎麼樣要怎麼樣,所以妳才付錢給鄭文林,或者是鄭文林指定的他的員工來跟妳收款,是這樣沒錯?)沒錯。(到了現在給妳看的這個筆錄,妳付了那些錢之後,鄭文林才帶著蔡小姐跟妳接洽,沒有錯?)對。(不管是跟鄭文林也好,或是跟蔡玟玟也好,你們磋商的地點都在哪裡?)在我們社區。(都是在你們社區?)對。(他們兩人同時出現的次數,除了這次以外,後面還有沒有?妳回想起來。)跟蔡小姐見面次數比較多,到最後我們就沒有了,就沒有再見面了。(『提示警卷6第282-297頁郭蘋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妳警詢所述是否均實在?)實在等語(見本院卷18第152至第179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 詞,可證被告鄭丞祐係處於主謀地位,負責指揮及主導整個詐欺案件之進行,分配所有人員之分工、傳授詐欺方法等工作,被害人到公司議價前,被告鄭丞祐事前召集充當假買家等人開會套招,決定以何方式對被害者行騙,以此共同對被害人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為與假買家、被告鄭丞祐所誆稱交易成功取得豐厚利潤,因而同意由被告鄭丞祐仲介或與假買家蔡玟玟買賣上述商品,惟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郭蘋給付骨灰罐刻經文、加裝內膽、製作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郭蘋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卻趁此不斷詐騙被害人郭蘋之財產。嗣因被告蔡玟玟向郭蘋騙稱:郭蘋所有之生前契約需更換為合格公司之生前契約,才願購買云云,郭蘋聽後隨即打電話質問被告鄭丞祐,被告鄭丞祐佯稱:可以找到便宜的生前契約,1份約10萬多元云云,因而證人郭蘋拒絕,被告 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證人郭蘋事後始知受騙,受有26萬4000元之損失。且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對眾多被害人反覆實行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再者案發後被告鄭丞祐要求其餘被告對外表示不知道公司從事詐欺,就可無事等情,洵足認定。再者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等人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 與證人郭蘋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反覆實行,具有慣常性,復與被告鄭丞祐前揭之自白、證人鄭永裕、陳佑昌之證述及被告王志安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證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確有證人郭蘋所證述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285頁至第288頁)、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289頁)、貨品訂購單(見警 卷6第290頁)、被告鄭文林名片影本(見警卷6第291頁)、寶石鑑定書(見警卷6第292頁至第296頁)、證人郭蘋信函 、骨灰罐及寶石鑑定書照片(見本院卷18第211頁至第218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等人,前揭所辯,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蔡美玲部分(被告鄭丞祐部分): 訊據被告鄭丞祐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詳如附件1、㈠所示云云。惟查: ⒈雖被告鄭丞祐以前揭置辯。惟依證人即被害人蔡美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是否認識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是這件 事情之後才認識的。(這件事情是什麼意思?)被他詐欺之後才認識的,之前不認識。(是否記得妳何時跟他接觸的?)從開始匯款之前沒多久。(你說的開始匯款之前指的是何時?有無印象?)我要看收據。(『請提示警卷六第218頁』 請確認匯款日期,是否有印象何時與鄭文林接觸?『提示並告以要旨』)可能是5、6月間,5月還是4月份的時候,是在匯款之前。(有無印象你認識鄭文林當時,還未匯款前的這段時間,妳原本手上有哪些殯葬相關的商品?)我只有一張國寶契約。(為何會有這張國寶契約?)之前是向友人買的。(妳再看一下匯款單,101年5月29日跟6月11日妳分別有 匯款9萬8000元跟29萬4000元,匯款的戶名是長德生命,有 無印象當時為何會匯這兩筆,總共是39萬元2000元的款項到長德公司?)他說要換塔位,要購買塔位。(叫妳購買塔位,還是換塔位?)購買。(『請提示警卷六第212頁蔡美玲警 詢筆錄、105偵26771偵卷八第54頁蔡美玲訊問筆錄』警詢妳說:「跟我聯絡後,之後開始就跟我鼓吹說國寶生前契約轉成宜城墓園使用權狀會比較好銷售,所以我就匯了9萬8000 元,事隔一、兩個禮拜左右,他又叫我匯了29萬4000元到他帳戶,戶款原因為何我也忘記」,妳在警詢時是說,鄭文林叫妳把國寶生前契約轉成宜城的使用權狀,但依妳剛剛說,妳是買,不是轉,而在偵查中妳是說:「鄭文林說要換成宜城的權狀比較好賣,在5月29日匯9萬8000元,6月11日匯29 萬4000元,他說兩個」,妳這兩筆匯款總共39萬2000元,到底是單純買宜城的使用權狀,還是是國寶生前契約轉?)我原本只有一張。因為那麼久,101年到現在了,警員臨時通 知我,我也是一個模糊狀態,也沒有思緒很釐清,經過後來一直思索,還有對照我的匯款才知道,他是叫我國寶轉賣,就是匯款給他,他要幫我買宜城的塔位。(妳的29萬元4000元及9萬8000元是買幾個?)9萬8000元是一個,29萬4000元是3個。應該是這樣,應該是4個。(照妳所述,39萬2000元總共是4個,妳確認過後,應該是以這次所述為主?)塔位 的部分是39萬2000元。(是4個?)應該是,那麼久了。( 所以依妳現在所述才是正確的,是買4個?)應該是。(是 否有拿到宜城塔位的憑證或是使用權狀?)塔位的權狀是有。(4個都有拿到?)對。(『請提示警卷六第218-220頁』有 無印象為何會於101年6月29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11日分別匯款7萬6000元、6萬元、10萬元至長德生命公司的 帳戶?『提示並告以要旨』(他叫我買10個罐子,總共是53萬 6000元,是分批次,因為沒有那麼多錢,他就一直催,就分五次,總共53萬6000元。(『請提示警卷六第226頁買賣合約 書、第228頁訂購單』妳說:「他叫我買10個罐子」,是否該 買賣合約書及訂購單?『提示並告以要旨』)對。(就是妳說 的10個骨灰罐53萬6000元?)對。(『請提示警卷六第219頁 兩張存款條』分別是15萬元,戶名是李育憲、陳賜吉?『提示 並告以要旨』)是他叫我匯這兩個人的帳號,原本都是長德。(他是如何跟妳說?妳沒有質疑他?)我有質疑,他說什麼怎麼這樣子,叫我直接匯給他們就好。(他有無跟妳說為何是各匯15萬元?)他沒有細講,他就總共53萬6000元,分幾個批次匯。(他是怎麼跟妳說要買這10個骨灰罐?)就是叫我買,說後面他會幫我賣出去。(妳的意思是說,他說會幫妳賣出去,叫妳買?)對。那個細節怎麼講,101年到現 在10年了。(『請提示偵卷八第54頁』妳講的跟妳在警詢講的 又有點不一樣,檢察官問:「妳在警詢說有跟鄭文林買10個骨灰罐,現在說只買6個?」,妳回答:「總共買10個骨灰 罐,鄭文林說他透過他的朋友各買3個,這10個都是向鄭文 林買的,骨灰罐的款項他朋友3個、3個都是15萬元,分別是匯款陳賜吉15萬元、李育憲15萬元,剩下的就是剛剛6月29 日的7萬6000元,10月4日的6萬元、10月11日的10萬元,加 起來這些是骨灰罐的錢,總共53萬6000元」,這是妳在偵查中說的,有無印象?『提示並告以要旨』)不記得了,但是我 看這個收據我才細想,因為在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是警察臨時通知我的,我那時候思緒沒有釐得很清楚,一時想不起來總共是多少錢,沒有帶收據去那裡做筆錄。(妳現在確定數量是10個,53萬6000元?)對,他還欠我2個沒有給我。 (妳說他朋友各15萬元,妳在偵查中是說15萬元是3個,各15萬元?)因為他說後來漲價了。(原本是多少錢?)原本 的就之前的,從7萬6000元一直調上來,他說我付的太慢了 ,就漲價了,都是他在講的。(最開始一個是7萬6000元? )對,都是他在講的。(但是依妳這邊說的,妳說妳跟鄭文林買6個,另外3個、308個分別透過他朋友,這樣加起來應 該是12個?)應該是以後面這個收據的比較正確。(可是收據上沒有寫金額是幾個,所以跟妳確認?)收據有,剛剛有寫53萬10個的那一張。(『請提示警卷六第226、228頁』妳是 說訂購單嗎?是228頁?或者妳說的是226頁?『提示並告以要旨』)買賣合約契約。(所以妳確定是10個,但是妳金額、數量有點對不起來,因為按照3個、3個都是15萬元的話,一個應該是5萬元,可是妳又說原本是一個7萬6000元?)我不知道,他叫我匯多少,就匯,但是金額總數加起來就53萬6000元,剛好就收據、買賣契約那10個。(所以是以買賣契約為主?)對,他還欠我2個,也沒有給我。(應該說他只 給了妳8個,妳是這個意思?)對。(妳買了這10個,妳一 開始有拿到嗎?就是他拿給妳的時候。)也沒有,錢全部付完,經過一段時間,不曉得多久,我說我錢都付給你,怎麼東西連看都沒有看過,一直催他,他說他在忙還怎樣,後來才交給我8顆,我說還欠2顆,後來就不了了之。(『請提示警卷六第213頁反面警詢筆錄第4頁上方』警察問:「10個骨灰 罐有收到嗎?」,妳說:「沒有,當時我只收到8個,剩餘 有瑕疵的2個我退給他」,所以妳一開始是先拿到10個?『提 示並告以要旨』)他帶來給我看的時候有看到10顆,但是2顆 是不一樣的,我說那2顆不一樣,我想要一樣的,我只拿8顆,2顆後來一直催他,他說忙,後來電話就沒有接。(那8個妳看到的時候,材質、所有東西,都是看起來一模一樣的骨灰罐?)對,以我看是一樣,2個是不一樣的顏色,材質有 沒有一樣我不曉得。(價金會有一個對不上,妳的意思是說,是因為後來有漲價?)他是這麼講,是他講的。(妳方才稱妳會買這10個骨灰罐,是因為鄭文林稱他會再幫妳賣掉,你們是如何約定要怎麼幫妳賣掉?)都是他打電話給我的。(用多少錢或是怎麼賣?搭配賣?因為妳剛剛說還有宜城妳買4個,他有無具體說要如何幫妳賣掉?)沒有,到這個節 骨點還沒有說。(『請提示警卷六警詢筆錄第2頁』妳方才所 述又跟筆錄有點不一樣,妳警詢說:「101年6月下旬是鄭文林主動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已經找到買家,還說買家因為家族墓地被要求遷葬,所以需要很多骨灰位,透過他來購買,又說不想那麼麻煩,要買整組,就是骨灰位配骨灰罐,我為了順利交易,就聽鄭文林的建議,透過他代買了10個骨灰罐,用來搭配銷售」,妳這邊說是因為有找到買家,但跟妳方才稱鄭文林說會幫妳賣,等於是還沒有找到買家,請確認到底當時鄭文林是如何跟妳說的?『提示並告以要旨』)其實經 過10年,詳細内容坦白說我也不是很記得,我只是知道罐子10個,金額也搭得上,至於他怎麼跟我講,我不記得,是後面又有跟我說買家要買,要牌,叫我買10個牌來搭配。(所以妳在骨灰罐這邊的時候,妳不確定到底有沒有講過買家,後面功德牌的時候,就妳剛剛所述,功德牌的時候有說買家,是這個意思?)(沉默)。(買10個骨灰罐的時候,妳的印象有無提到買家?)應該是有,我才會在警局做筆錄時提到,因為那時候做筆錄,到起訴,又隔了幾年,詳細内容,我沒有錄音,我怎麼會知道詳細的細節。(妳與鄭文林之間,妳跟他買4個宜城的骨灰位,又跟他買10個骨灰罐,你們 有無就他如何幫妳販售,簽任何委託銷售契約或買賣契約?)他都說有買家要買,妳欠什麼,要再搭配什麼,要再加購什麼,像骨灰罐、牌位。(就妳所說,他都這樣講,可是妳剛剛又說他東西沒有給妳,還欠了2個骨灰罐,在這種狀況 下怎麼會他一直催妳買,妳沒有拿到貨又繼續跟他交易?)那應該是在我牌位買了之後,我記得很久、很久,一直催他,他才載罐子來,很久了。(妳說妳買完罐子之後過很久?)對,應該也是那個牌買了之後。(妳說妳拿到罐子的時候,是功德牌也買了之後?)這我要對一下匯款單。(『請提示警卷六第227頁買賣合約書、第222-224頁匯款單、收據』分別在11月14日匯款72萬元到長德、12月24日是交付5萬5800元,102年1月17日是交付24萬元給鄭文林?『提示並告以要 旨』)對,後面這兩筆他是用收據給我。(這三筆加起來,就是妳說的功德牌位的錢?)應該說他功德牌位叫我購買是111萬8800元,我說我沒錢了,我說那10萬元先借我,等於 我向他借,他先幫我代買,他說這樣整組搭配起來可以賣1000萬元,不夠的10萬元,我說要等有成交,款項付了,我才有辦法付他。(就妳剛剛所說,所以10個功德牌位是111萬8800元?)對。(『請提示警卷六第223、224頁收據』可是223 頁收據上的5萬8800元是寫發票稅金20%?『提示並告以要旨』 )他是這麼跟我講的,他說要補什麼稅,其實我也不懂,他說5萬8800元,後來我算一算,那個牌位的錢他用一個話術 講,我說怎麼沒有用匯款的,他說他的帳戶被凍結,還有24萬元那筆也是,他用收據給我。(『請提示警卷六第221頁』 但是24萬元那個上面是寫功德牌位4份,等於一份是6萬元,但221頁的買賣合約書,妳說10個功德牌位是111萬8800元,這樣單價換算起來,一個是11萬多元,跟妳數字金額是對不上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數字的話,72萬元加24萬元,再 加5萬8800元,再加跟他借的10萬元,剛好是111萬8800元。(『請提示警卷六第213頁』警察有問:「10個功德牌位交易 價格是111萬8800元,為何妳只付了96萬元?」,這邊妳有 說到妳剛剛講的,加起來最後會差10萬元,是妳跟鄭文林借10萬元,但剛剛的問題是問功德牌位的單價一個是多少錢,妳有無印象?妳有無跟他確認功德牌位為何10個是111萬8800元?『提示並告以要旨』)應該是以收據正確。(妳的意思 是說,最後是以買賣合約的111萬8800元為主?)對,要不 然他也不會簽。(所以24萬元4個跟發票稅金20%5萬8800元 的部分是?)都合計在牌位的。(等於這兩筆也是牌位錢?)應該是這樣,他是用一個話術跟我說欠什麼、要什麼稅,其實我也不懂,如果用這樣來計算的話,就剛好111萬8800 元,但是還欠4張沒有給我。(妳說功德牌位4張沒有給妳?)對。(妳剛剛講到,這個時候鄭文林有跟妳說有買家要交易,這時妳有無看到買家了?)沒有。(妳沒有跟買家有簽任何約,妳也沒有跟鄭文林簽約?)沒有,他只有口頭上講。(就妳剛剛所述,妳總共有2個骨灰罐沒有拿到,功德牌 位也有4個沒有拿到,妳過程中也沒有簽任何委託銷售契約 ,或是也沒有見到買家,也沒有跟買家簽任何契約,妳是如何確認交易會成功,而一直向鄭文林購買?)他就用他的神仙話術,一直鼓吹,一直誘惑我買,一直叫我買,說妳現在還欠什麼,買家要什麼,妳不足的部分,妳前面都已經買了,妳就差個什麼就可以順利成交。(後續妳如何與鄭文林處理妳沒有拿到的那些東西?)後來還有國寶的契約,有3個 ,他也沒有給我。(國寶契約是妳跟他購買的?)不是,那時候跟鄭文林有在接觸,朋友身邊有國寶的契約3張,我跟 鄭文林說朋友有,是不是要順便幫他處理,我說要的話我介紹你,你自己去跟他看要怎麼處理,他意思叫我先幫他代訂買下來,處理好再交由我還給對方,結果買了下來,替他墊付了各一張5萬元,結果不了了之,他也沒有給我,沒成交 ,契約也沒還我。(是否有印象代墊朋友的15萬元,是發生在功德牌位購買之前或之後?)就在這中間,但是什麼時候我不記得,那麼久了,10年了,我只有簽契約書,是102年1月17日。(過程中,妳與鄭文林完全沒有簽立任何契約,也都沒有順利把妳跟他購買的東西履約,但妳還是繼續跟他交易?)對,想說他講的,把他當做信以為真。(有無去過長德公司?)沒有,那時候還不知道在哪裡,是後來才知道長德公司在台中。(妳與鄭文林都如何接觸?)他如果要聯絡,是先電話聯絡,再碰面。(你們是在何處見面?)都在外面。(『提示警卷六第212-232頁』妳於警詢所述,是否實在 ?)應該是。(『提示警卷六第223、225頁』其上之長德事業 有限公司之公司章,是否為當時鄭文林在妳面前蓋此公司章並交付給妳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不記得是他先蓋好, 還是當面簽的時候蓋的,我不記得了。(鄭文林當時有無拿出於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的名片給妳?)有。(他跟妳說他在長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印象中好像他跟我說公司是他開的,我記得是這樣。這裡的地方他有住一個小空間,這裡我有去過。(『提示105偵26771卷八第54頁正反面』妳於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如果 有不符的地方,應該要以收據匯款的金額為正確等語(見本院卷17第305至第321頁)。 ⒊另參以上揭證人李承奕等4人、被告王志安之證述或供述之證詞,可證被告鄭丞祐利用證人蔡美玲欲將所有塔位轉售之機會,對其誆稱交易可取得豐厚利潤,因而同意由被告鄭丞祐仲介上述商品,惟鄭丞祐卻以陸續要求被害人蔡美玲給付轉為淡水宜城墓園之使用權、購買骨灰罐、功德牌位、支付稅金等費用,方符合假買家購買之條件,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蔡美玲為求成交,達成假買家之要求,被告鄭丞祐卻不斷詐騙被害人蔡美玲之財產。嗣因被告鄭丞祐佯稱:蔡美玲付款太慢影響交易時間,買家不願購買云云,藉故取消交易,證人蔡美玲始知受騙,受有194萬6800元之損失。且上述行騙方法及過程,被告鄭丞祐已對眾多被害人詐騙多次,實際上本案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案件。且證人李承奕、黃上茹所為上述證詞,並非與被告鄭丞祐有何糾紛,因而為不實陳述等情甚明。縱證人李承奕(任職期間自105年4月至同年7月止)、黃上茹(任職期間自104年1月下旬至105年7月初止)所為上述證詞,係就任職期間所見聞之事項而為,與證人蔡美玲遭詐騙時間不同,但因與被告鄭丞祐曾對眾多被害人所施用之詐欺方法,大致相同,具有反覆性,復與證人蔡美玲證述情節相符,足證被告確有證人蔡美玲所證述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6第215頁)、指認照片(見警卷6第217頁)、匯款申請書(見警卷6第218頁至第222頁)、收據(見警卷6第223頁至第224頁)、保證書(見警卷6第225頁)、買賣合約書(見警卷6第226頁至第227頁)、訂購單(見警卷6第228頁)、借據(見警卷6第229頁)、契約書(見警卷6第230頁)、陳建宇、被告鄭文林名片影本(見警卷6第231頁至第232頁)等附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供被告鄭丞祐等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等物可佐。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鄭丞祐前揭所辯,核與事實可違,無法採信,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丞祐就附表8編號1⑴、2、5、6、20⑴、25⑴、40、48 、49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9罪) ;就附表8編號4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罪);就附表8編號1⑵、3⑴、3⑵、4⑴、4⑵ 、7、11至15、17、19、21至24、25⑵、28、32、33、34、36 、41、42、45、4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7罪);就附表8編號43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罪);就附表8編號8至10、16、18、20⑵ 、26、27、29至31、35、37、38、39、4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16罪)。 ㈡核被告鄭永裕就附表8編號4⑵、3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就附表8編號10、27、29、30、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5罪);就附表8之1所為,係犯刑法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㈢核被告陳佑昌就附表8編號3⑵、4⑵、7、11至15、17、19、21 、22、24、28、32、33、34、36、41、42、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1罪);就附表8編號8至10、16、20⑵、27、29至31、35、37、38、39、4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14罪)。 ㈣核被告蔡長谷就附表8編號7、11、12、17、19、21、24、32、33、41、42、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2罪);就附表8編號10、16 、27、29、4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5罪)。 ㈤核被告王志安就附表8編號3⑵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8編號12 、15、23、25⑵、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就附表8編號4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罪);就附表8編號8、10、16、18、20⑵ 、26、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7罪)。 ㈥核被告張喆茵就附表8編號8至10、16、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5罪)。 ㈦核被告黃懷威就附表8編號26、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2罪)。 ㈧核被告吳沅駿就附表8編號8、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2罪);就附表8編號11、1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 ㈨核被告江芝瑩就附表8編號34、36、4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就 附表8編號37、4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2罪)。 ㈩核被告黃靖媚就附表8編號3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就附表8編號29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1罪)。 核被告蔡玟玟就附表8編號1⑴、2、5、6、20⑴、25⑴、40、48 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8罪);就 附表8編號4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罪);就附表8編號3⑴、3⑵、4⑴、7、11至15 、17、19、21、22、24、34、36、42、45、4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9罪);就附表8編號4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罪);就附表8編號8至10、16、18、27、30、31、35、37至39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12罪)。 核被告黃光偉就附表8編號1⑵、25⑵、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就附表8編號18、20⑵、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3罪)。 核被告孟祥文就附表8編號32至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就附表8編號27、29至31、35、37、4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7罪)。 核被告梁峻豪就附表8編號2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核被告李承奕就附表8編號1⑵、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就附表8編號20⑵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1罪)。 核被告陳品宇就附表8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罪)。 核被告黃上茹就附表8編號8至10、16、18、27、29至31、35、38、39、4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共13罪)。 被告鄭丞祐、鄭永裕、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張喆茵、黃懷威、吳沅駿、江芝瑩、黃靖媚、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李承奕、黃上茹等人,就上述各次偽造寶石鑑定書、條碼、署押(簽名;詳見附表7之1所示)等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622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17人,由被告鄭丞祐負責策劃、分配客戶名單予內勤電訪人員,或透過網路塔位買賣交易平台得知客戶資料後,由業務人員打電話與不特定之客戶聯繫;被告鄭丞祐並製作教戰守則,教導公司電訪、業務人員、假買家如何與客戶應對,若得知客戶有意出售所持有靈骨塔位或骨灰罐,即由鄭丞祐指定擔任「一階」之業務人員單獨或與擔任「二階」之業務人員搭配繼續與該客戶聯繫,了解客戶所有之塔位及骨灰罐數量後,回報予被告鄭丞祐,由被告鄭丞祐研判該客戶是否曾遭其他集團詐騙購買塔位或骨灰罐,用以區別所欲採取之詐騙模式;若客戶同意由該公司仲介塔位、骨灰罐之銷售,則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後鄭丞祐即再指示擔任「一階」之業務人員繼續與客戶保持聯繫,藉機了解客戶之財力及家庭背景,再由擔任「二階」之業務人員向客戶佯稱:已找到買家欲高價購買客戶所有之骨灰罐或塔位云云,並與客戶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使客戶誤信確實有買家欲購買;客戶至天璽公司後,即由擔任「三階」之業務人員接手處理買賣事宜,配合由鄭丞祐指定之假買家,以各種話術向客戶詐取財物,被告等17人分別擔任詳如附表8所示內勤、一、二、三階業務員、假買家等不同角色,以 前揭方法,詐騙詳如附表8所示被害人李侁侁等人之財物, 得手後,依照擔任上述不同角色,各分得1%、2%、6%、15% 、30%,其餘款項由被告鄭丞祐取得等不同分贓比例,被告 等人皆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在參與本案詐欺期間,各自依指示,負責彼等所扮演之角色,令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受騙後不斷給付款項,總計詐欺取得高達6372萬48000 元,足見成員間分工細密,各司其職,相互利用彼此之角色分工合作,以利促成整體犯罪計畫,足認被告17人分別就附表8所示之各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 正犯。 被告鄭丞祐、鄭永裕、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張喆茵、黃懷威、吳沅駿、江芝瑩、黃靖媚、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李承奕、黃上茹等人上述所為,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鄭永裕提供上述帳戶供被告鄭丞祐作為收取詐騙被害人附表8編號2被害人曾繁素、編號3⑵馮曾雪蘭 、編號14鄭劉秀英匯入之款項使用,係一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鄭丞祐、鄭永裕、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張喆茵、黃懷威、吳沅駿、江芝瑩、黃靖媚、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李承奕、黃上茹等人所犯前揭之數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罪。 雖起訴書漏未將被害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分別偽造如附表7之1所示署押之犯行;及未就被害人張燕新(即附表8編 號24)部分關於偽造寶石鑑定書、條碼之犯行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被告鄭丞祐曾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52號判 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5月23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 於101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王志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黃懷威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4日以105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並於105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且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具體指出依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示,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並說明被告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顯然對 法律規範之尊重、刑之執行感應不足,請法院依累犯規定均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卷19第221頁至第222頁),可認檢察官對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已有所主張、且符合應有之證明程度。則被告鄭丞祐、王志安、黃懷威等人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鄭丞祐、王志安、黃懷威等人,前案犯罪經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後,未能因此自我控管,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足見彼等3人 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對被告鄭丞祐、王志安、黃懷威等人所為之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與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 違,均應加重刑度。 被告鄭丞祐、蔡玟玟、王志安已著手對附表8編號43被害人張 鶯杉詐欺行為之實施,及被告鄭丞祐、蔡玟玟已著手對附表8編號46被害人徐標榮詐欺行為之實施,惟均未生取得財物 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減輕彼 等之刑,並依法對被告鄭丞祐、王志安先加後減之。 被告王志安、鄭永裕提供上述帳戶分別供被告鄭丞祐作為收取詐騙被害人附表8編號2被害人曾繁素、編號3⑵馮曾雪蘭、 編號14鄭劉秀英匯入之款項使用,彼等之行為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對被告王志安先加後減之。 審酌被告鄭丞祐曾於99年間以出售功德牌位(含土權)為詞,詐騙被害人許辰誼,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52號判處 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5 月23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1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食髓知味,好逸惡勞,不知悔改向上,憑自身努力賺取生活所需,先後以慷恩公司、翔富人本公司、天璽公司為名義,並擔任上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業務人員,並招攬被告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李承奕、江芝瑩、黃靖媚、陳品宇、吳沅駿、梁峻豪等人為公司之業務人員;被告黃上茹、張喆茵則係該公司之內勤兼財務人員;被告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均係與該公司配合假扮買家之人。雖該公司以祭祀用品批發、零售及顧問服務等為名,但被告鄭丞祐等17人無意從事仲介塔位、骨灰罐等商品買賣之真意,利用客戶急欲出脫所投資之塔位、骨灰罐等商品獲利之心態,並以該公司廉價進貨所得之骨灰罐內膽、廠商所附之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及偽造上述寶石鑑定書、條碼等物為工具,再由被告鄭丞祐負責策劃、分配購得之客戶名單予電訪人員,或透過網路塔位買賣交易平台得知客戶資料後,由該公司業務人員撥打電話與不特定之客戶聯繫;被告鄭丞祐並製作教戰守則,教導公司電訪、業務人員、假買家如何與客戶應對,指定擔任一、二階之業務人員單獨或共同與該客戶聯繫,了解客戶所有之塔位及骨灰罐數量後,回報予鄭丞祐,區別所欲採取之詐騙模式,如客戶同意由該公司仲介塔位、骨灰罐之銷售,則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後鄭丞祐即再指示擔任一階之業務人員繼續與客戶保持聯繫,藉機了解客戶之財力及家庭背景,再由擔任二階之業務人員向客戶佯稱:已找到買家欲高價購買客戶所有之骨灰罐或塔位云云,並與客戶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使客戶誤信確實有買家欲購買;客戶至天璽公司後,即由擔任「三階」之業務人員接手處理買賣事宜,配合由鄭丞祐指定之假買家,以上述不實之詐術及方法,向如附表8所示之被害人李侁侁等人,詐取詳如附表8之所示財物,款項高達6372萬4800元。被告黃上茹、李承奕等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被告鄭丞祐、陳佑昌、王志安、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鄭永裕、蔡長谷、吳沅駿、梁峻豪、江芝瑩、陳品宇、張喆茵、黃靖媚等人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被告孟祥文雖坦承詐欺等犯行,但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其後僅與江陳秀華、施祖嗣、王泗鳴等3 人達成和解,依和解書給付賠償款項,不再對被告孟祥文請求賠償,並同意原諒被告孟祥等節,有和解書3紙在卷(見 本院卷17第465頁至第469頁)可稽,被告等17人對其餘被害人均未賠償彼等之損害,被告等17人為求私利,以前揭詐欺手段詐騙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不疑有他,誤信交易成功能獲取高額利潤,遂同意不斷出資購買骨灰罐、生前契約、內膽、骨灰罐材質鑑定及條碼建檔、骨灰罐骨灰罐刻經文、給付履約保證金等款項,以求符合假買家購買之要求,否則無法成交,被害人迫於前期投資,不甘損失,因而掏盡積蓄、或抵押不動產借款、或向親友借款支應,最終被告等人以假買家出國借故避不見面、或被告等人故意拖延被害人所訂製骨灰罐等物等詐欺技倆,使假買家藉口取消交易,或因被害人無法應付被告等人不斷購買或施作之項目,因而放棄交易,被告等人以上述行騙手段,反覆實施,具有慣常性,且實際上並無任何仲介交易成功之事例,純粹係以假借仲介買賣為名,行為詐欺之事,被告等人所為對被害人所造成之金錢損失、精神之傷害甚為嚴重,使被害人因此無法面對親友之責備,臨近中老年之際損失畢生積蓄,頓失生活所需資金,被告等人所為對社會治安、民眾財產及正常交易之安全及信賴不良影響甚為鉅大。其中被告鄭丞祐主導本案之進行,參與本案所有詐欺取財等案件(54件)之犯罪,獲得大部分之詐欺款項(詳如附表8所示),惡性極為重大,被告蔡玟玟、 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張喆茵、黃懷威、吳沅駿、江芝瑩、黃靖媚、鄭永裕、孟祥文、梁峻豪、李承奕、陳品宇、黃上茹等人,分別參與41、35、17、14、5、2、4、5、2、8、10、1、3、1、13件詐欺取財等案件,彼等參與犯罪之件 數有別,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財產安全不同,各取得如附表8所示之款項,犯罪惡性重大程度,由重至輕,依如附表8所示渠等參與件數多者及依次擔任假買家、三、二、一階業務員、內勤人員為排列,並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參與分工內容、犯罪所得數額、犯罪期間長短、供述案情之詳實程度、坦承犯行之時機、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眾多被害人要求法院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7編號1所示之贓款343萬200元,係被告鄭丞祐之犯罪所得,應先於其對被害人李侁侁、曾繁素、馮曾雪蘭犯罪之主文下逕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7編號2至109所示之物,係分別屬供被告鄭丞祐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且屬被告鄭丞祐所有,業據被告鄭丞祐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故應依法沒收之。至於附表7編 號110、111所示之自用小客車2輛,雖分別登記於被告鄭永 裕、被告鄭丞祐之母陳玉女名下,但該2輛車子實際使用者 均為被告鄭丞祐,且被告鄭丞祐多次指示張喆茵將被害人匯入天璽公司帳戶之款項,轉匯予其母陳玉女供繳納汽車貸款,有銀行轉帳傳票為憑,可證之母陳玉女僅係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名義上之所有人,實際上仍屬被告鄭丞祐所有甚明;另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實際上為被告鄭丞祐使用者,並由被告鄭丞祐支付汽車貸款等情,業據被告張喆茵、鄭永裕、王志安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甚詳,並有扣案之車牌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蒐證照片、蒐證擷取照片、天璽公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天璽公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被告鄭丞祐駕駛上開兩車輛參加賓士大會師照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及動產抵押契約、臺中市直轄市汽車同業公會106牛1月11日中直轄市汽車會字第3、4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6年1月5日中監豐站字第1060001179號函、汽車車籍查詢資 料、被告鄭丞祐指示被告張詰茵轉帳予陳玉女之銀行轉帳傳票等附卷可稽,故上述2輛自用小客車,係屬係被告鄭丞祐 犯罪所得之物,應依法沒收。故綜上所述,如附表7所示之 物,均在被告鄭丞祐所犯如附表8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案如附表7之1所示偽造之署押( 簽名),雖分別係被告蔡玟玟、黃光偉、黃懷威等人所偽造,上述文件係屬於被告鄭丞祐所有及保管,故應於被告鄭丞祐所犯如附表8編號8、20⑵、26、27、37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但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各共同被告參與犯罪之情節不盡相同,因參與犯罪之所得亦有所差異,是其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其各自所分得之數額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額,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若共同正犯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之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之。查本案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為:擔任一、二、三階業務員、假買家,各分得2﹪、6﹪、15﹪、30﹪犯罪所得等節,業據 被告黃上茹於偵查時證述在卷(見偵卷8第227頁至第229頁 ),本院依此認定上述業務員及假買家抽取報酬後,其餘款項由被告鄭丞祐取得,依上開分配方式,就各被告各次犯罪所得之認定詳如附表8所載之金額。 ⒈依上所述,關於被告鄭丞祐犯罪所得部分,除其以前揭扣案如附表7編號1所示之贓款343萬200元,直接於其對被害人李侁侁、曾繁素、馮曾雪蘭犯罪之主文下逕予宣告沒收,其餘如附表8編號3⑵至42、44、45、47至49所示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上述附表8編號3⑵至42、44、45、47至49所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關於被告孟祥文犯罪所得部分,其事後業與被害人江陳秀華、施祖嗣、王泗鳴等3人達成和解,依和解書給付賠償款項 ,不再對被告孟祥文請求賠償,並同意原諒被告孟祥等節,有和解書3紙在卷(見本院卷17第465頁至第469頁)可稽, 故上述已和解部分,符合發還被害人之理,故本院就被告孟祥文所犯附表8編號32、34、37部分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 收。至於被告孟祥文未和解部分即如附表8編號27、29、30 、31、33、35、44所示之其餘被害人,該等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 如附表8編號27、29、30、31、33、35、44所示之主文項下 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蔡玟玟、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張喆茵、黃懷威、吳沅駿、江芝瑩、黃靖媚、鄭永裕、孟祥文、梁峻豪、李承奕、陳品宇、黃上茹等人分別就如附表8所示之犯罪所得, 雖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分別於如附表8所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至於附表6所示之物,係被害人方瓊玉於110年5月10日向本院 所提出之證物, 係屬其所有之物,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依 前揭法律,本院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16條、第210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謝珮汝、蔣得龍、尤開民、白惠淑、洪志明、朱介斌、王宜璇、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1:編號「0000000000000」號條碼 貼紙內容 ┌─────┬──────────┐ │條碼編號 │000000000000 │ ├─────┼──────────┤ │中文品牌 │天璽 │ ├─────┼──────────┤ │中文品名 │天然碳酸岩玉 │ ├─────┼──────────┤ │中文說明 │骨灰罐 │ ├─────┼──────────┤ │建議售價 │88000 │ ├─────┼──────────┤ │幣別 │TWD │ ├─────┼──────────┤ │產地國 │TW │ ├─────┼──────────┤ │內裝數量 │1 │ ├─────┼──────────┤ │商品分類 │999999 │ ├─────┼──────────┤ │包裝型態 │003 │ ├─────┼──────────┤ │淨含量 │8400.0000 │ ├─────┼──────────┤ │淨含量單位│001 │ ├─────┼──────────┤ │深長 │1750.000 │ ├─────┼──────────┤ │商品高 │2280.000 │ ├─────┼──────────┤ │商品寬 │2120.000 │ ├─────┼──────────┤ │商品毛重 │8550.000 │ ├─────┼──────────┤ │最小訂購數│1 │ │量 │ │ ├─────┼──────────┤ │最小訂購單│003 │ │位 │ │ ├─────┼──────────┤ │有效期限 │999999 │ ├─────┼──────────┤ │上市日期 │0000-00-00 │ ├─────┼──────────┤ │異動日期 │0000-00-00 │ └─────┴──────────┘ 附表2:編號「0000000000000」號條碼 貼紙內容 ┌─────┬──────────┐ │條碼編號 │000000000000 │ ├─────┼──────────┤ │中文品牌 │天璽 │ ├─────┼──────────┤ │中文品名 │骨灰容器內膽 │ ├─────┼──────────┤ │中文說明 │奈米抗菌專利內膽 │ ├─────┼──────────┤ │建議售價 │75000 │ ├─────┼──────────┤ │幣別 │TWD │ ├─────┼──────────┤ │產地國 │TW │ ├─────┼──────────┤ │內裝數量 │1 │ ├─────┼──────────┤ │商品分類 │999999 │ ├─────┼──────────┤ │包裝型態 │003 │ ├─────┼──────────┤ │淨含量 │450.0000 │ ├─────┼──────────┤ │淨含量單位│001 │ ├─────┼──────────┤ │深長 │1690.000 │ ├─────┼──────────┤ │商品高 │1800.000 │ ├─────┼──────────┤ │商品寬 │1830.000 │ ├─────┼──────────┤ │商品毛重 │650.000 │ ├─────┼──────────┤ │最小訂購數│1 │ │量 │ │ ├─────┼──────────┤ │最小訂購單│003 │ │位 │ │ ├─────┼──────────┤ │有效期限 │999999 │ ├─────┼──────────┤ │上市日期 │0000-00-00 │ ├─────┼──────────┤ │異動日期 │0000-00-00 │ └─────┴──────────┘ 附表3 (備註:⒈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贓款即現金新臺幣0000000元,係警方分別於105年10月19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 璽公司,扣得鄭丞祐所有之322萬元、藍色買賣合約書中內含32000元、公司帳款22300元、公司零用金12000元、於同年11月29日至鄭丞祐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2居所扣得之現金14890 0元,共計0000000元。⒉附表三編號2至編號72所示之物,警方於 同年10月19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璽公司扣得 。⒊附表三編號73至編號75所示之物,係警方於同年11月29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璽公司搜索扣得。⒋附表三編 號76至編號81所示之物,係警方於同年11月29日至鄭丞祐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2居所搜索扣得。)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贓款(新臺幣) 0000000元 2 外勤人員油資存根 1本 3 客戶訂購單 1本 4 天璽會議紀錄 14張 5 人事資料 1本 6 存證信函 4張 7 公司現金帳戶流量表 1本 8 與威羚企業協議書 1本 9 藍色買賣合約書 1本 10 黑色買賣合約書 1本 11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存摺(含提款卡) 2本 12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 4本 13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含提款卡) 1本 14 名冊 1件 15 員工薪資表與員工資料 1件 16 天璽人本105年外勤人員油資表 1本 17 牛皮紙袋客戶資料 1件 18 電訪狀況回報表 1件 19 天璽人本員工105年9月與10月打卡資料 1件 20 條碼 1本 21 翔富人本公司吳文彬名片 1件 22 客戶資料(含生前契約書) 1件 23 天璽人本內膽及骨灰罐庫存表 1件 24 委託銷售契約書 1本 25 使用權狀(憑證) 13張 26 客戶證件影本 4張 27 外勤人員日報表 1件 28 保管單 9張 29 人事異動表 1張 30 教戰手策 3張 31 委託銷售契約書 2本 32 本票簿 2本 33 借據 4張 34 收據 1張 35 SONY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36 資產分配客戶統計表 1張 37 電訪資料客戶統計表 10張 38 客戶電話名冊 6張 39 客戶應答教戰守則 1張 40 小威名單(台北南港區) 3張 41 筆記本 1本 42 便條紙 2張 43 面試考詢事項 2張 44 客戶名單 1本 45 資產分配客戶統計表 1張 46 電訪資料客戶統計表 1張 47 客戶名單 3張 48 電訪教戰話術 1張 49 話術表 1張 50 電訪資料客戶統計表 2張 51 客戶資料表 10張 52 隨機客戶電訪表 10張 53 客戶資料 1本 54 電訪資料客戶統計表 10張 55 電話訪談內容手寫資料 6張 56 寄貨單收據 1本 57 小筆記本 1本 58 印章(公司大章) 2個 59 印章(公司小章) 1個 60 印章(公司地址章) 1個 61 往來廠商之帳戶資料表 1張 62 收據 1本 63 客戶資料單 13張 64 宣傳單 1張 65 收款明細單 1本 66 匯款資料卡 26張 67 條碼貼紙 1本 68 客戶資料 1本 69 奈米抗菌內膽檢驗報告 1件 70 對象姓名電話資料 7張 71 教戰守則 4張 72 使用公司車登記表 1張 73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74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75 楊秀月資料 1件 76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含提款卡1張) 1本 77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 1本 78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存摺(含提款卡1張) 1本 79 AJU-7088車籍資料 1件 80 客戶資料 2張 81 E63(賓士)AMG車輛買賣合約書 1件 附表4 (備註:⒈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物,係警方於105年10月19 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璽公司搜索扣得。⒉附 表四編號10至編號28所示之物,係警方於105年11月29日,至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璽公司搜索扣得。)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附電源線) 1台 2 電腦設備(電腦螢幕) 1台 3 電腦設備(電腦鍵盤) 1台 4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 1台 5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ASUS) 1台 6 電腦設備(電腦螢幕) 1台 7 內膽 2個 8 產品認證書 50本 9 骨灰罈 50個 10 骨灰罐(彰化蔡) 3個 11 骨灰罐(玉梅) 4個 12 骨灰罐(嘉義郭) 2個 13 骨灰罐 8個 14 骨灰罐(新竹連) 15個 15 骨灰罐(台北林) 21個 16 骨灰罐(戴鳳英) 4個 17 骨灰罐(鍾春英) 1個 18 骨灰罐 2個 19 骨灰罐(施) 17個 20 骨灰罐 10個 21 骨灰罐 6個 22 骨灰罐 6個 23 骨灰罐 12個 24 內膽(白色) 79個 25 內膽(金色) 6個 26 內膽(金色、經文) 9個 27 內膽認證書 1箱 2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台 附表5 (備註:⒈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係警方於105年11月29日,至鄭丞祐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2居所搜索扣押;⒉附表五 編號2所示之物,係警方於前揭時、地所扣得,由警方保管,未 入本院贓物庫,詳見本院卷5第133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7年2月5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70005521號函)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汽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無車牌,含鑰匙一副) 1台 2 汽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1台(由警方保管未入本院贓物庫) 附表6 (備註:係方瓊玉於110年5月10日向本院所提出之證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寶石鑑定書 30份 附表7: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贓款(新臺幣) 0000000元 2 外勤人員油資存根 1本 3 客戶訂購單 1本 4 天璽會議紀錄 14張 5 人事資料 1本 6 存證信函 4張 7 公司現金帳戶流量表 1本 8 與威羚企業協議書 1本 9 藍色買賣合約書 1本 10 黑色買賣合約書 1本 11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存摺(含提款卡) 2本 12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 4本 13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含提款卡) 1本 14 名冊 1件 15 員工薪資表與員工資料 1件 16 天璽人本105年外勤人員油資表 1本 17 牛皮紙袋客戶資料 1件 18 電訪狀況回報表 1件 19 天璽人本員工105年9月與10月打卡資料 1件 20 條碼 1本 21 翔富人本公司吳文彬名片 1件 22 客戶資料(含生前契約書) 1件 23 天璽人本內膽及骨灰罐庫存表 1件 24 委託銷售契約書 1本 25 使用權狀(憑證) 13張 26 客戶證件影本 4張 27 外勤人員日報表 1件 28 保管單 9張 29 人事異動表 1張 30 教戰手策 3張 31 委託銷售契約書 2本 32 本票簿 2本 33 借據 4張 34 收據 1張 35 SONY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36 資產分配客戶統計表 1張 37 電訪資料客戶統計表 10張 38 客戶電話名冊 6張 39 客戶應答教戰守則 1張 40 小威名單(台北南港區) 3張 41 筆記本 1本 42 便條紙 2張 43 面試考詢事項 2張 44 客戶名單 1本 45 資產分配客戶統計表 1張 46 電訪資料客戶統計表 1張 47 客戶名單 3張 48 電訪教戰話術 1張 49 話術表 1張 50 電訪資料客戶統計表 2張 51 客戶資料表 10張 52 隨機客戶電訪表 10張 53 客戶資料 1本 54 電訪資料客戶統計表 10張 55 電話訪談內容手寫資料 6張 56 寄貨單收據 1本 57 小筆記本 1本 58 印章(公司大章) 2個 59 印章(公司小章) 1個 60 印章(公司地址章) 1個 61 往來廠商之帳戶資料表 1張 62 收據 1本 63 客戶資料單 13張 64 宣傳單 1張 65 收款明細單 1本 66 匯款資料卡 26張 67 條碼貼紙 1本 68 客戶資料 1本 69 奈米抗菌內膽檢驗報告 1件 70 對象姓名電話資料 7張 71 教戰守則 4張 72 使用公司車登記表 1張 73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74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75 楊秀月資料 1件 76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含提款卡1張) 1本 77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 1本 78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存摺(含提款卡1張) 1本 79 AJU-7088車籍資料 1件 80 客戶資料 2張 81 E63(賓士)AMG車輛買賣合約書 1件 82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附電源線) 1台 83 電腦設備(電腦螢幕) 1台 84 電腦設備(電腦鍵盤) 1台 85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 1台 86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ASUS) 1台 87 電腦設備(電腦螢幕) 1台 88 內膽 2個 89 產品認證書 50本 90 骨灰罈 50個 91 骨灰罐(彰化蔡) 3個 92 骨灰罐(玉梅) 4個 93 骨灰罐(嘉義郭) 2個 94 骨灰罐 8個 95 骨灰罐(新竹連) 15個 96 骨灰罐(台北林) 21個 97 骨灰罐(戴鳳英) 4個 98 骨灰罐(鍾春英) 1個 99 骨灰罐 2個 100 骨灰罐(施) 17個 101 骨灰罐 10個 102 骨灰罐 6個 103 骨灰罐 6個 104 骨灰罐 12個 105 內膽(白色) 79個 106 內膽(金色) 6個 107 內膽(金色、經文) 9個 108 內膽認證書 1箱 109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台 110 汽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無車牌,含鑰匙一副) 1台 111 汽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1台(由警方保管未入本院贓物庫) 附表7之1: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 證據出處 備註 1 約定書 甲方欄位內偽造「蔡慧玟」簽名1枚 警卷3第137頁 ㈧陳紹川 2 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 買方欄位內偽造「劉志偉」簽名1枚 警卷4第168頁 ⑵湯秋姈 3 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 買方欄位內偽造「黃勇豪」簽名1枚 警卷5第9頁 宋承豪 4 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 買方欄位內偽造「黃勇豪」簽名1枚 警卷5第53頁 廖春美 5 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 買方欄位內偽造「黃勇豪」簽名1枚 警卷5第57頁至第60頁 廖春美 6 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 在2處買方簽章欄位內各偽造「蔡宛君」簽名1枚,共計2枚。 警卷6第92頁至第95頁 王泗鳴 附表8: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共同正犯/所犯法條 詐騙金額 詐欺所得分配計算(內勤人員、一、二、三階業務員、假買家各分得1﹪、2﹪、6﹪、15﹪、30﹪,其餘款項由鄭丞祐取得;提供帳戶者未取得詐欺所得) 主 文 1⑴ ㈠李侁侁 103年12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120萬元 鄭丞祐:84萬元 (計算式:120萬-36萬)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沒收。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1項 蔡玟玟(假買家):36萬元 (計算式:120萬×30%)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⑵ ㈠李侁侁 105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50萬元 鄭丞祐:32萬元 (計算式:50萬-15萬-3萬)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沒收。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光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黃光偉(假買家):15萬元 (計算式:50萬×30%) 黃光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承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李承奕(二階):3萬元 (計算式:50萬×6%) 李丞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㈡曾繁素 103年9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74萬1000元 鄭丞祐:62萬9850元 (計算式:74萬1000-11萬1150)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1項 蔡玟玟(三階):11萬1150元 (計算式:74萬1000×15%)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 鄭永裕(提供帳戶):X 詳見附表8之1所示。 3⑴ ㈢馮曾雪蘭 103年7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198萬4000元 鄭丞祐:138萬8800元 (計算式:198萬4000-29萬7600-29萬7600) 不詳假買家吳先生:29萬7600元 (計算式:198萬4000×30%×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29萬7600元 (計算式:198萬4000×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⑵ ㈢馮曾雪蘭 105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96萬元 鄭丞祐:52萬8000元 (計算式:96萬-14萬4000-28萬8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三階):14萬4000元 (計算式:96萬×15%)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假買家):28萬8000元 (計算式:96萬×30%)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 鄭永裕(提供帳戶):X 詳見附表8之1所示。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 王志安(提供帳戶):X 王志安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4⑴ ㈣莊主祝 104年1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35萬元 鄭丞祐:22萬4000元 (計算式:35萬-2萬1000-10萬5000) 不詳假買家鄭先生:10萬5000元 (計算式:35萬×3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二階):2萬1000元 (計算式:35萬×6%)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⑵ ㈣莊主祝 104年6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50萬元 鄭丞祐:32萬元 (計算式:50萬-15萬-3萬)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二階):3萬元 (計算式:50萬×6%)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鄭永裕(假買家):15萬元 (計算式:50萬×30%) 鄭永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㈤蔡丕治 103年10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89萬元 鄭丞祐:62萬3000元 (計算式:89萬-26萬7000)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1項 蔡玟玟(假買家):26萬7000元 (計算式:89萬×30%)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㈥曾富永 104年1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28萬 鄭丞祐:19萬6000元 (計算式:28萬-8萬4000)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1項 蔡玟玟(假買家):8萬4000元 (計算式:28萬×30%)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㈦蔡珀宗 105年8月中旬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10萬元 鄭丞祐:6萬2000元 (計算式:10萬-3萬-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3萬元 (計算式:10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一階):2000元 (計算式:10萬×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二階):6000元 (計算式:10萬×6%)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㈧陳紹川 104年12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179萬元 鄭丞祐:93萬800元 (計算式:179萬--26萬8500-26萬8500-26萬8500-1萬7900-1萬0000-0000-0000) 不詳假買家林先生:26萬8500元 (計算式:179萬×30%×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7之1編號1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26萬8500元 (計算式:179萬×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26萬8500元 (計算式:179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王志安(一階):1萬7900元 (計算式:179萬×2%×50%)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沅駿: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吳沅駿(一階):1萬7900元 (計算式:179萬×2%×50%) 吳沅駿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8950元 (計算式:179萬×1%×50%)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喆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張喆茵(內勤):8950元 (計算式:179萬×1%×50%) 張喆茵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㈨林競惠 105年1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386萬6000元 鄭丞祐:208萬7640元 (計算式:386萬6000-57萬9900-57萬9900-57萬9900-1萬9330-1萬9330) 不詳假買家林先生:57萬9900元 (計算式:386萬6000×30%×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57萬9900元 (計算式:386萬6000×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57萬9900元 (計算式:386萬6000×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1萬9330元 (計算式:386萬6000×1%×50%)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喆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張喆茵(內勤): 1萬9330元 (計算式:386萬6000×1%×50%) 張喆茵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㈩盧阿巡 104年12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50萬元 鄭丞祐:23萬元 (計算式:50萬--7萬5000-7萬5000-7萬5000-1萬5000-1萬5000-1萬-0000-0000) 孟祥文擔任假買家(未起訴):7萬5000元 (計算式:50萬×30%×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7萬5000元 (計算式:50萬×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7萬5000元 (計算式:50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王志安(二階):1萬5000元 (計算式:50萬×6%×50%)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長谷(二階):1萬5000元 (計算式:50萬×6%×50%)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鄭永裕(一階):1萬元 (計算式:50萬×2%) 鄭永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2500元(計算式:50萬×1%×50%)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喆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張喆茵(內勤):2500元(計算式:50萬×1%×50%) 張喆茵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楊玉琴、蘇麗珠 105年1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672萬元 鄭丞祐:329萬2800元 (計算式:672萬-201萬0000-000萬8000-20萬1600-20萬16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201萬6000元 (計算式:672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100萬8000元 (計算式:672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二階):20萬1600元 (計算式:672萬×6%×50%)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沅駿: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吳沅駿(二階):20萬1600元 (計算式:672萬×6%×50%) 吳沅駿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戴鳳英 105年3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55萬元 鄭丞祐:25萬8500元 (計算式:55萬--8萬2500-8萬25000-8萬2500-3萬3000-1萬1000) 不詳假買家:8萬2500元 (計算式:55萬×30%×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8萬2500元 (計算式:55萬×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8萬2500元 (計算式:55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王志安(二階):3萬3000元 (計算式:55萬×6%)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一階):1萬1000元 (計算式:55萬×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曾完妹 104年11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10萬元 鄭丞祐:5萬3000元 (計算式:10萬-3萬-1萬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3萬元 (計算式:10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1萬5000元 (計算式:10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品宇(一階):2000元 (計算式:10萬×2%) 陳品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鄭劉秀英 105年2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315萬元 鄭丞祐:173萬2500元 (計算式:315萬-94萬5000-47萬25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假買家):94萬5000元 (計算式:315萬×30%)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三階):47萬2500元 (計算式:315萬×15%)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 鄭永裕(提供帳戶):X 詳見附表8之1所示。 15 林東進 105年1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45萬元 鄭丞祐:23萬8500元 (計算式:45萬-13萬5000-3萬3750-3萬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13萬5000元 (計算式:45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3萬3750元 (計算式:45萬×15%×50%)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丞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李丞奕(三階):3萬3750元 (計算式:45萬×15%×50%) 李丞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王志安(一階):9000元(計算式:45萬×2%)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楊秀月 105年4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227萬元 鄭丞祐:104萬4200元 (計算式:227萬-68萬1000-34萬500-13萬6200-4萬5400-1萬1350-1萬13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68萬1000元 (計算式:227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34萬500元 (計算式:227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王志安(二階):13萬6200元 (計算式:227萬×6%)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陸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長谷(一階):4萬5400元 (計算式:227萬×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1萬1350元 (計算式:227萬×1%×50%)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喆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張喆茵(內勤):1萬1350元 (計算式:227萬×1%×50%) 張喆茵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魏文照 105年3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20萬元 鄭丞祐:9萬4000元 (計算式:20萬-6萬-3萬-1萬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6萬元 (計算式:20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3萬元 (計算式:20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二階):1萬2000元 (計算式:20萬×6%)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沅駿: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吳沅駿(一階):4000元 (計算式:20萬×2%) 吳沅駿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施永傑 105年3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458萬元 鄭丞祐:238萬1600元 (計算式:458萬-68萬7000-68萬7000-68萬7000-9萬1600-2萬2900-2萬29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壹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68萬7000元 (計算式:458萬×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光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光偉(假買家):68萬7000元 (計算式:458萬×30%×50%) 黃光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王志安(三階):68萬7000元 (計算式:458萬×15%)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沅駿: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吳沅駿(一階):9萬1600元 (計算式:458萬×2%) 吳沅駿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2萬2900元 (計算式:458萬×1%×50%)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喆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張喆茵(內勤):2萬2900元 (計算式:458萬×1%×50%) 張喆茵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劉潘惠仔 105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10萬元 鄭丞祐:5萬3000元 (計算式:10萬-3萬-1萬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3萬元 (計算式:10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1萬5000元 (計算式:10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一階):2000元 (計算式:10萬×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⑴ 湯秋姈 103年2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320萬元 鄭丞祐:224萬元 (計算式:320萬-96萬)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7之1編號2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1項 蔡玟玟(假買家):96萬元 (計算式:320萬×30%)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⑵ 湯秋姈 105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300萬元 鄭丞祐:159萬元 (計算式:300萬-90萬-22萬5000-22萬5000-6萬)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光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光偉(假買家):90萬元 (計算式:300萬×30%) 黃光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丞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李丞奕(三階):22萬5000元 (計算式:300萬×15%×50%) 李丞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22萬5000元 (計算式:300萬×15%×50%)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王志安(一階):6萬元 (計算式:300萬×2%)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李和平 105年4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60萬元 鄭丞祐:31萬8000元 (計算式:60萬-18萬-9萬-1萬2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18萬元 (計算式:60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9萬元 (計算式:60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一階):1萬2000元 (計算式:60萬×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鄭阿綢 105年6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90萬元 鄭丞祐:49萬5000元 (計算式:90萬-27萬-13萬5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27萬元 (計算式:90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13萬5000元 (計算式:90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藍騰墉 105年8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5萬元 鄭丞祐:2萬6500元 (計算式:5萬-1萬0000-0000-0000) 不詳假買家:1萬5000元 (計算式:5萬×3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王志安(三階):7500元 (計算式:5萬×15%)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梁峻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梁峻豪(一階):1000元 (計算式:5萬×2%) 梁峻豪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張燕新 105年3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53萬元 鄭丞祐:28萬900元 (計算式:53萬-15萬9000-7萬9500-1萬6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15萬9000元 (計算式:53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7萬9500元 (計算式:53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長谷(一階):1萬600元 (計算式:53萬×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⑴ 陳金錸 103年7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85萬2000元 鄭丞祐:59萬6400元 (計算式:85萬2000-25萬5600)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1項 蔡玟玟(假買家):25萬5600元 (計算式:85萬2000×30%)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⑵ 陳金錸 105年6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20萬元 鄭丞祐:11萬元 (計算式:20萬-6萬-3萬)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光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黃光偉(假買家):6萬元 (計算式:20萬×30%) 黃光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王志安(三階):3萬元 (計算式:20萬×15%)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宋承豪 105年8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0條、216條 10萬元 鄭丞祐:5萬5000元 (計算式:10萬元-3萬元-1萬5000元=5萬5000元)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7之1編號3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黃懷威: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0條、216條 黃懷威(假買家):3萬元 (計算式:10萬元×30%=3萬元) 黃懷威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0條、216條 王志安(三階):1萬5000元 (計算式:10萬元×15%=1萬5000元)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廖春美 104年4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509萬元 鄭丞祐:234萬1400元 (計算式:509萬-38萬1750-38萬1750-38萬1750-38萬1750-76萬3500-30萬5400-10萬1800-5萬9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7之1編號4、5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38萬1750元(計算式:509萬×30%=152萬7000元,152萬7000元÷4)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光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光偉(假買家):38萬1750元(計算式:509萬×30%=152萬7000元,152萬7000元÷4) 黃光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懷威: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懷威(假買家):38萬1750元(計算式:509萬×30%=152萬7000元,152萬7000元÷4) 黃懷威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孟祥文(假買家):38萬1750元(計算式:509萬×30%=152萬7000元,152萬7000元÷4)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76萬3500元 (計算式:509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長谷(二階):30萬5400元 (計算式:509萬×6%)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鄭永裕(一階):10萬1800元 (計算式:509萬×2%) 鄭永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5萬900元 (計算式:509萬×1%)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沈崑斌 104年3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1萬8000元 鄭丞祐:1萬2240元(計算式:1萬8000元-0000-000) 不詳假買家:5400元 (計算式:1萬8000×3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一階):360元 (計算式:1萬8000元×2%)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李金再 104年7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7萬元 鄭丞祐:3萬2200元 (計算式:7萬-2萬1000-1萬000-0000-0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孟祥文(假買家):2萬1000元 (計算式:7萬×30%)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1萬500元 (計算式:7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長谷(二階):4200元 (計算式:7萬×6%)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鄭永裕(一階):700元 (計算式:7萬×2%×50%) 鄭永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靖媚: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靖媚(一階):700元 (計算式:7萬×2%×50%) 黃靖媚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700元 (計算式:7萬×1%)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黃穗美 104年8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154萬元 鄭丞祐:70萬8400元 (計算式:154萬-23萬1000-23萬1000-23萬1000-9萬2400-3萬800-1萬54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捌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23萬1000元 (計算式:154萬×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孟祥文(假買家):23萬1000元 (計算式:154萬×30%×50%)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23萬1000元 (計算式:154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王志安(二階):9萬2400元 (計算式:154萬×6%)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鄭永裕(一階):3萬800元 (計算式:154萬×2%) 鄭永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1萬5400元 (計算式:154萬×1%)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方瓊玉 104年7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90萬5000元 鄭丞祐:48萬8700元 (計算式:90萬5000-13萬5750-13萬5750-13萬5750元-9050元)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13萬5750元 (計算式:90萬5000×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孟祥文(假買家):13萬5750元 (計算式:90萬5000×30%×50%)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13萬5750元 (計算式:90萬5000×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9050元 (計算式:90萬5000×1%)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施祖嗣 104年8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38萬元 鄭丞祐:17萬8600元 (計算式:38萬-11萬4000-5萬7000-1萬1400-1萬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孟祥文(假買家):0元 (孟祥文與施祖嗣已和解,犯罪所得不用沒收,詳見本院卷17第467頁和解書)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5萬7000元 (計算式:38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王志安(二階):1萬1400元 (計算式:38萬×6%×50%)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二階):1萬1400元 (計算式:38萬×6%×50%)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靖媚: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黃靖媚(一階):7600元 (計算式:38萬×2%)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李元發 104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20萬元 鄭丞祐:10萬6000元 (計算式:20萬-6萬-3萬-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孟祥文(假買家):6萬元 (計算式:20萬×30%)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3萬元 (計算式:20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鄭永裕(一階):2000元 (計算式:20萬×2%×50%) 鄭永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長谷(一階):2000元 (計算式:20萬×2%×50%)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江陳秀華 104年4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6萬3000元 鄭丞祐:3萬3390元 (計算式:6萬0000-0000-0000-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9450元 (計算式:6萬3000×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孟祥文(假買家):9450 (計算式:6萬3000×30%×50%) (孟祥文與江陳秀華已和解,犯罪所得不用沒收,詳見本院卷17第465頁和解書)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9450元 (計算式:6萬3000×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芝瑩: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江芝瑩(一階):1260元 (計算式:6萬3000×2%) 江芝瑩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徐福成 104年7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220萬元 鄭丞祐:118萬8000元 (計算式:220萬-33萬-33萬-33萬-2萬2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編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33萬元 (計算式:220萬×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孟祥文(假買家):33萬元 (計算式:220萬×30%×50%)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33萬元 (計算式:220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2萬2000元 (計算式:220萬×1%)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江素玉 104年4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58萬5000元 鄭丞祐:31萬50元 (計算式:58萬5000-8萬7750-8萬7750-8萬7750-1萬17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8萬7750元 (計算式:58萬5000×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光偉: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黃光偉(假買家):8萬7750元 (計算式:58萬5000×30%×50%) 黃光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8萬7750元 (計算式:58萬5000×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芝瑩: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江芝瑩(一階):1萬1700元 (計算式:58萬5000×2%) 江芝瑩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王泗鳴 104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179萬6000元 鄭丞祐:95萬1880元 (計算式:179萬6000-26萬9400-26萬9400-26萬9400-3萬592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7之1編號6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26萬8590元 (計算式:179萬6000×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孟祥文(假買家):0元 (計算式:179萬6000×30%×50%) (孟祥文與王泗鳴已和解,犯罪所得不用沒收,詳見本院卷17第469頁和解書)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26萬9400元 (計算式:179萬6000×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芝瑩: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江芝瑩(一階):3萬5920元 (計算式:179萬6000×2%) 江芝瑩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徐吉永 104年3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74萬元 鄭丞祐:39萬9600元 (計算式:74萬元-11萬1000-11萬1000-11萬0000-0000) 不詳假買家:11萬1000元 (計算式:74萬×30%×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11萬1000元 (計算式:74萬元×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11萬1000元 (計算式:74萬元×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黃上茹(內勤):7400元 (計算式:74萬元×1%)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廖乙樺 104年5月問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41萬5000元 鄭丞祐:21萬5800元 (計算式:41萬5000元-6萬2250-6萬2250-6萬0000-0000-0000) 不詳假買家:6萬2250元 (計算式:41萬5000元×30%×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玟玟(假買家):6萬2250元 (計算式:41萬5000元×30%×5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6萬2250元 (計算式:41萬5000元×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永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鄭永裕(一階):8300元 (計算式:41萬5000元×2%) 鄭永裕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4150元 (計算式:41萬5000元×1%)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施憲挺 103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41萬5000元 鄭丞祐:35萬2750元 (計算式:41萬5000-6萬2250)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1項 蔡玟玟(三階):6萬2250元 (計算式:41萬5000元×15%)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鄭啟明 104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3萬3000元 鄭丞祐:2萬7390元 (計算式:3萬000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4950元 (計算式:3萬3000×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一階):660元 (計算式:3萬3000×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邱碧主 105年7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35萬元 鄭丞祐:18萬5500元 (計算式:35萬-10萬5000-5萬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10萬5000元 (計算式:35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5萬2500元 (計算式:35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一階):7000元 (計算式:35萬×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張鶯杉 105年8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未遂 鄭丞祐:未遂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蔡玟玟:未遂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王志安: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王志安:未遂 王志安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44 謝雅玲 104年6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27萬5000元 鄭丞祐:12萬6500元 (計算式:27萬5000-8萬2500-4萬1250-1萬0000-0000-0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孟祥文: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孟祥文(假買家):8萬2500元 (計算式:27萬5000×30%) 孟祥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陳佑昌(三階):4萬1250元 (計算式:27萬5000×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蔡長谷(二階):1萬6500元 (計算式:27萬5000×6%)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芝瑩: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江芝瑩(一階):5500元 (計算式:27萬5000×2%) 江芝瑩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上茹: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黃上茹(內勤):2750元 (計算式:27萬5000×1%) 黃上茹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謝滋鴻 105年5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405萬元 鄭丞祐:214萬6500元 (計算式:405萬-121萬5000-60萬7500-8萬100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121萬5000元 (計算式:405萬×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佑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陳佑昌(三階):60萬7500元 (計算式:405萬×15%) 陳佑昌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長谷: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長谷(一階):8萬1000元 (計算式:405萬×2%) 蔡長谷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徐標榮 103年12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3項、第1項 未遂 鄭丞祐:未遂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3項、第1項 蔡玟玟:未遂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7 王克強 104年6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117萬6000元 鄭丞祐:79萬9680元 (計算式:117萬6000-35萬2800-2萬3250) 鄭丞祐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蔡玟玟(假買家):35萬2800元 (計算式:117萬6000×30%) 蔡玟玟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芝瑩: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江芝瑩(一階):2萬3520元 (計算式:117萬6000×2%) 江芝瑩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郭蘋 103年10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26萬4000元 鄭丞祐:18萬4800元 (計算式:26萬4000-7萬9200) 鄭丞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玟玟:第339條第1項 蔡玟玟(假買家):7萬9200元 (計算式:26萬4000×30%) 蔡玟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沒收。 49 蔡美玲 101年3月間 鄭丞祐:第339條第1項 194萬6800元 鄭丞祐:194萬6800元 鄭丞祐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8之1: 被害人 所犯法條 主 文 ㈡曾繁素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 鄭永裕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㈢⑵馮曾雪蘭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 鄭劉秀英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 附件1:(被告鄭丞祐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㈠就檢察官指訴被告有施用追加起訴書中所示之各種詐術,導致告訴人等人加裝内膽、購買寶石鑑定、條碼建擋及篆刻心經等相關殯葬配件產品而涉及加重詐欺罪之部分: 1.首先,被告鄭丞祐為「天璽資產管理公司」、「翔富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及「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前揭公司均係販售各項殯葬配件商品為主要營業項目,與多家加工廠商合作替客戶作配件,若客戶有需求時也會銷售生前契約及骨灰罐等殯葬商品,往來之客戶多屬於本身在殯葬商品市場具投資客屬性之人,此可從各告訴人之證述知悉,許多告訴人同時期不只會接觸被告鄭丞祐旗下之推銷業務員,也常同時與其他殯葬同行接觸、諮詢及交易各項商品,且多在與被告鄭丞祐之業務員購買本件提及之殯葬配件商品前,本身早已有購買許多塔位、骨灰罐及生前契約等等,因此本件之告訴人多具有投資客屬性,本就熟悉殯葬商品市場而係出於增加商品之附加價值,多方思考後才自行決定購買,並非渠等所述有何假買家、假交易之情況。 2.再者,被告鄭丞祐為前揭公司之業務副總,對於公司旗下所有業務員推銷殯葬或殯葬配件商品均要求渠等接觸客戶時,必先熟悉客戶之需求,替其分析原有商品及合適之配件,推銷過程僅給予意見參考,客戶均是在考量自身需求後自行決定購入商品,過程中絕不曾要求業務員要以誇大不實之詐術,或謊稱買家高額出價等利誘方式誘,使客戶購買商品,且被告公司業務員接觸客戶均私下聯繫,常跑外勤,對於渠等間接觸時真實情況亦無法一一控管,故縱使認為過程中有何不實情況或手段,惟被告鄭丞祐在公司任職業務副總期間,確實未曾要求、或見聞旗下業務員有此種行為,故也無從與渠等共犯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可能,不得僅以業務員之個人行為,概括認定被告鄭丞祐有何三人以上加重詐欺之罪嫌。 3.承前述,被告鄭丞祐要求旗下業務員推銷販售殯葬、配件商品,或自己向客戶推銷商品之過程,均為單純針對顧客狀況分析各項商品之優劣,由客戶自行決定是否購入,且遍觀卷内事證,不論是貨品訂購單、寶石鑑定書、買賣合約書、各項匯款單據、塔位權狀及生前契約等等,均無法佐證告訴人等所指訴被告鄭丞祐有施用假買家、假交易之詐術,致使渠等購入塔位之說法,且與被告是否施用詐術欠缺合理關聯而不得作為補強證據,足見關於被告是否有施用詐術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難以擔保告訴人所述之真實性。此外,告訴人單一指訴多有前後反覆、難以自圓其說,甚至有均未能提出交易相關佐證之情況,故依無罪推定,應不得僅以此認定被告鄭承祐有為起訴書所載之詐術。 4.就起訴書所引之「天璽人本會議紀錄」,上載一階、二階、三階等用語,僅公司内部之團隊名稱涉及業務分工,一階主要是與客戶初步簽單後作登記資料、二階是確定一階登記來的資料後是否吻合確認,再分配下去處理,三階是若客戶有意願加工就指派業務去招攬,此有被告王志安警詢之證述及被告鄭丞祐於106年11月29曰開庭之證述可證 ,並非如起訴書所稱有何分階段接觸買家,三階約來公司詐騙等等的情況。關於會議記錄中記載「志安3%話術大綱…小威分享國寶話術…承奕、長谷先試試小威方式,志安、 佑昌就各約一個客戶來公司試試」,僅是被告鄭丞祐教導被告王志安如何招攬、拜訪客戶,並針對客戶需求作分析,並在會議中鼓勵銷售經驗分享與實踐,並無法逕以此推論被告鄭丞祐有何施用詐術或指示其他業務員施用詐術之情況。 5.就被告鄭丞祐前於偵查中曾有自白的部分,當時係因突遭搜索後帶回訊問'且被告當時僅單純認為可能是客戶交易 過程與業務員有所誤解,產生的交易糾紛,被告鄭丞祐基於身為前揭公司之負責人之想法,便未有過多辯解,且當下情況急迫,在偵查過程中又恐遭不承認會遭羈押,才礙於壓力下陳述,但後續被告有----比對並回憶交易之事情經過,於審理過程中均為否認,應該以被告後續在審判中所述為準。 6.就被告王志安於警局所作筆錄,前已有申請勘驗光碟,並就當時警方與被告王志安之對話内容重新勘驗作成錄音譯文,核照兩者,顯然可見筆錄紀載與當時錄音之真實情況差異極大,此份筆錄顯然無法作為本件之合法證據,且證明力亦過低,況按當時錄音情況亦清楚可見,對於本件是否存有詐術、是否有假買家假交易等核心重要問題,被告王志安均未正面回應,多係消息附和警方之引導回話,故被告王志安當時於警局之證詞真實性顯然有疑,不得作為補強證據,仍應以其於審理時之證述為準。 7.就被告李承奕及被告黃上茹於偵查中之證詞,對於公司及被告鄭丞祐係以假買家、假交易方式誘騙使客戶購買商品部分,僅屬憑個人主觀臆測,且也與同案其他共同被告說法有所出入,且被告李承奕亦有因與公司之金錢借貸及私人情感問題產生過紛爭,故其對於被告鄭承祐所述之不利證詞是否係出於真實、客觀顯然有疑。又縱使欲引用作為佐證,惟被告黃上茹於天璽公司任職期間為104年1月至105年7月,其職位為内部行政人員,對於兼職業務員與客戶間之交易未曾參與,也未經手,對於交易情況顯然根本不知情,其證詞亦無法作為告訴人之補強,而被告李承奕任職期間僅105年4月至105年7月初短短三個月,此段期間以外之交易情節或被訴事實,均無法用以作為補強證據。 ㈡就關於起訴書中所稱被告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被告鄭丞祐所經營前揭公司專門販售殯葬商品及加工配件,各項目均有配合之廠商,就寶石鑑定證明書部分也均有依客戶要求向「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委託鑑定,並依合約將寶石鑑定書如數交付給客戶完成交易,惟如前述,告訴人均具投資客屬性,故常有同時與其他投資客、買主進行交易,急欲將手上原先商品鑑定後轉賣投資,故為符合客戶需求,亦有在客戶要求下先交付寶石鑑定書之樣品給客戶參考,讓他們先進行後續交易,但所有寶石鑑定書在鑑定完成後必然會交付給所有客戶,告訴人於本案提出樣品並非本件交易之正式商品,僅為便利客戶之樣品,被告主觀上並無偽造證明書之故意,亦無用以作為交易商品之意,且後續亦均有交付正式商品,故並不構成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施文書罪。 ㈢偽造文書部分之答辯理由: 檢察官起訴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涉有偽造文書之嫌,提出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被告張喆茵所有 之筆記本内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06年1月12曰會字第1060002號函等為證。但查: ⒈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105年12月26日函文記載:一、曾經承 作「天璽人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鑑定骨灰罐證書。二、證書CAJ150172非本中心的證書且該印章為偽造本中心之官 防。證書CAJ0000000.CAJ104103看複印件像本中心之印刷但本中心之證書無電腦條碼且此證書是否為電腦掃描不得而知。三、本中心所出具之證書製作成本高工序繁瑣敘述如下: 證書紙張為進口紙坊間難以買到、雙色燙金+浮水印、中心 之官防、膠膜護貝後加蓋鋼印、外皮封套為手工製作之絨布硬封套,以上如有描述不同即有可能偽造本中心之證書。」等語。 ⒉然而由上開函文可知,該中心確實曾承作天璽人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送鑑定骨灰罐證書,而將上開函文所稱之證書CAJ150172(證一),與被告目前所持有由該中心出具之證書編號CAJ15131號寶石鑑定書為比較(證二:正本當庭提出),兩份證書上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方章印文以肉眼視之均屬相同,並非偽造。而天璽公司既然曾委由該鑑定中心鑑定骨灰罐,則請求函詢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是否曾於2016年3月15日,核發證書編號CAJ150172號寶石鑑定書予天璽公司,事實即明。 ⒊至於證書CAJ0000000、CAJ104103部分(證三),由上開函文 可知,該中心認定以複印件來看,像該中心之印刷,只是該中心之證書無電腦條碼而已。是由上開函文可知證書CAJ0000000、CAJ104103並非偽造,只是證書上多了條碼而已。該 條碼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06年1月12日會字第1060002號函可知 前置碼000000000非天璽公司所申請,但雖非為天璽公司所 申請,並非即為天璽公司人員所偽造。查本件被害人投資骨灰罐、塔位買賣均已有多時,在與天璽公司為交易前或後曾與他公司為多次交易,而坊間多家有關骨灰罐買賣公司亦多以骨灰罐之材質鑑定、條碼建檔等增加價值之方式為推銷買賣之行銷方法,是檢察官未能提出證據,逕稱上開骨灰罐上所貼前置碼000000000之條碼為被告所為,顯非事實。況且 ,依經驗法則判斷,天璽公司既已申請前置碼0000000000條碼,自可使用該條碼,而無冒用他公司所申請前置碼000000000條碼之動機及必要,是足證前置碼000000000條碼確非被告所偽造,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起訴尚有誤會。 ⒋另就鑑定書複本部分,被告因鑑定作業程序上之方便,經常等累積一定數量後再一併送鑑定,因此被告在客戶資料送鑑定前,先提供以之前曾送鑑定之鑑定書影印本予被害人參考,並說明如果送鑑定後會有一本如複本所示之鑑定書,該複本並非實際之鑑定書,各該被害人所指顯與事實不符。況且,由該複本(證四)上並無證書號碼、鑑定中心之印文等資料,均足證此份影印本不可能是真正之鑑定書,被告更未於該影印本上偽造鑑定中心印文,實無偽造文書之犯行。則被告就鑑定書複本部分並無偽造文書之行為,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起訴亦有誤會。 ㈣综上,請對被告鄭丞祐為無罪諭知。 附件2:(被告鄭永裕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⒈被告鄭永裕僅係天璽公司名義上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因與鄭文林舊識,故出借名義供登記為天璽公司負責人,惟事實上對該公司並無控制權,亦無藉假買家名義或業務人員之便而從事詐騙或偽造文書行為。被告任職期間,多從事雜物、跑腿等工作,與公司人員少有往來。而被告雖曾與起訴書所载之被害人接觸,然當時係出於推銷產品之目的,並未出於詐騙之意圖,亦無對渠等施以詐術,至被害人後績是否與天璽公司簽訂契约、契约履行狀況、以及是否給付款項等細節,被告鄭永裕實不知情。況且,衡情前開交易,倘有爭執,亦應純屬民事糾葛,依法尚難構成詐欺罪責。 ⒉起訴書指稱被告提供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供詐欺匯入款項乙節,經查,有關被告提供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帳戶,係因同案被告鄭文林稱公司成立時尚未於第一銀行 設立帳戶,且因被告當時擔任公司負責人,故其稱由被告鄭永裕之個人帳戶從事資金進出亦屬正常。從而,被告鄭永裕當時信賴鄭文林所言而無懷疑乃出借帳戶,惟被告就鄭文林使用該帳戶之目的以及資金進出原因,被告亦不明白。基此,被告鄭永裕既不知悉後續該帳戶使用之目的,則尚難構成幫助詐欺罪,爰請鈞院明察。 ⒊起訴書認被告鄭永裕係天璽公司登記負責人兼業務人員,並為: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2)、(十)、(二七)、(二九)、(三十)、(三三)、(三九)行使偽造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2)、(十四)此部分係提供申辦帳戶構成幫助詐欺罪嫌…云云,惟: ⑴被告鄭永裕僅係天璽公司名義上之登記負責人,而此部分係因與同案被告鄭文林為舊識才出借名義登記為天璽公司負責人,但實際上被告對天璽公司並無控制權,亦無藉假買家名義或業務人員之便而從事詐騙或偽造文書之行為,被告任職期間,多從事雜物、跑腿等工作,與公司人員少有往來。而被告雖曾與部分起訴書所載的被害人有接觸,然當時係因公司要求被告推銷產品之目的與被害人接觸,被告當時純係以推銷產品及與被害人之聯絡為忍知,並未認知會有後讀詐騙之行為或有假買家等詐術施用之情事,故被告僅係一開始與被害人聯絡而已,就後續被害人是否要與公司簽約或履約契約甚或支付費用等情,被告確定完全無所悉,實難以被告未參與及知悉之犯罪情節而論定被告應為加重詐欺及偽造文書之共同正犯。而此部分有同案被告等人之證詞可憑: ①被告鄭文林於106.11.29審理時供述:「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 :你是否認識鄭永裕?證人鄭丞祐:認識,鄭永裕我跟他認識十幾年了,那時候我剛退伍,他在一家公司作内勤員工,我去那間公司應徵業務,才認識他。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你有請鄭永裕去擔任天璽公司登記負責人?證人鄭丞祐:是,因我本身是慷恩公司負責人,在於稅務上面,如果再任職另一家公司負責人,稅務可能繁重,所以請鄭永裕擔任負責人。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所以鄭永裕是擔任掛名負責人的角色?證人鄭丞祐:可以這麼說。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鄭永裕他個人 實際上在天璽公司有無從事什麼樣供作?證人鄭丞祐:沒有。内勤而已,我從未限制他的自由。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印象中,有無請鄭永裕去借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的帳戶給公司使用?證人鄭丞祐:當初因為公司剛成立時,沒有申請銀行帳戶,客戶要做加工匯款,客戶沒得匯款,鄭永裕又是公司負責人,所以才請他出借帳戶使用。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當時有沒有跟他說,因為是公司登記負責人,所以請他借第一商銀帳戶?證人鄭丞祐:意思是這樣講沒有錯。選任辯護人蘇志淵 律師:鄭永裕借出帳戶給公司之後,帳戶資金進出是由鄭永裕去管理?證人鄭丞祐:我會告訴他客戶匯款,請他去領那筆錢就好,至於他私人存款我都沒有過問。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所以客戶要匯款進來,事前會跟鄭永裕說嗎?證人鄭丞祐: 當下。客戶要匯款,因為公司沒有帳戶,會跟鄭永裕講明說客戶要匯款。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當時跟鄭永裕的說法就是借他銀行帳戶去做公司業務上的使用?證人鄭丞祐:是。」等語及另於受命法官訊問時亦證稱被告不是外勤人員就是領底薪而已,對稱被告沒有賣塔位是做内勤…等語。 ②共同被告陳佑昌106.12.13審理時供述:「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就你所瞭解,鄭永裕有從事詐騙行為嗎?證人陳佑昌:沒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你在警察局、偵查中有製作過筆錄?證人陳佑昌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你在警詢、偵查中所述比較實在還是在法院所述比較實在?證人陳佑昌:在法院所述比較實在。」等語。 ③共同被告王志安107.01.24審理時供述:「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 師問:鄭永裕在公司做什麼事?證人王志安答:他做的比較像打雜的工作,譬如公司水電有問題或是魚缸及修剪花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你說水電有問題是換燈泡、清理.魚缸 、修剪花草?證人王志安答:對,還有修剪一些盆摘的花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就你的瞭解,鄭永裕他是否有參加公司開會討論的狀況?證人王志安答:就我瞭解我沒有看到鄭永裕參加公司的會議討論,因為他大概都是下午2、3點過後才會進來公司。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據你的瞭解,鄭永裕是否有去從事所謂骨灰罐的招攬業務?證人王志安答:我的印 象中沒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就你瞭解,鄭永裕是否有參加起訴書所載的這些詐騙行為?證人王志安答:這部分我知道的,我沒有看到過。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你之前在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有做過筆錄,檢察官問你有關於參與骨灰罐買賣的事情,你曾經有說過鄭永裕不清楚有關於從事骨灰罐買賣的事情,你於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證人王志安答:他不清楚。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你的意思是鄭永裕不清楚公司從事骨灰罐買賣的事?證人王志安答:是。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你之前在警詢、偵訊都有製作過筆錄,跟你今天在法院作的筆錄,哪一次作的是實在的?證人王志安答:現在。」等語。 ④共同被告李承奕107.01.24審理時供述:「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 師問:你是否知道鄭永裕在天璽公司擔任何職?證人李承奕答:他每天上班,其實他做的事情很雜。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例如哪一方面?證人李承奕答:就有點像工友。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在你看到的,他在公司做過什麼事?證人李承奕答:簡易的東西維修、去買一些五金用品等,都是一些雜事。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有沒有清洗魚缸、換電燈泡、修剪盆栽花木?證人李承奕答:差不多就是這些工作。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你所看到的都是這些工作?證人李承奕答:是,因為他蠻晚上班的,通常都到下午才上班。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鄭永裕通常是在下午進去公司上班?證人李承奕答:就遲到。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他下午進去上班做這些雜事?證人李承奕答:是。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就你印象,你有無看過鄭永裕有參與天璽公司内部公司會議討論的情形?證人李承奕答:公司内部討論的話,除非是有關係到他的話才會叫他進來,不然一般他是不太需要參與。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所以你印象中,很少看過鄭永裕有參與公司的會議?證人李承奕答:對。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就你的印象,鄭永裕有參與所謂起訴書所載的這些詐騙行為?證人李承奕答:就我在公司服務短短這1、2個月的時間裡面,沒有實質看到他有這些行為。」等語。 ⑤共同被告張喆茵於107.04.11審理時供:「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 師問:鄭永裕在公司做什麼工作?證人張喆茵答:他都做一些雜事,比如清理魚缸、換燈管。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妳有無看過鄭永裕跟其他公司同仁有在公司開會討論事情?證人張喆茵答:這部分我比較少看到因為他自己的辦公桌是在另外一個地方,所以我只知道他進出的部分,其他我不清楚。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妳也很少看到他跟公司的其他同仁在討論公司業務的内容?證人張喆茵答:沒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印象中鄭永裕有無接觸過寶石鑑定書製作的過程?證人張喆茵答:應該不會,他不知道這個東西。」等語。 ⑥共同被告黃上茹107.06.27審理時供述:「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 師問:就妳瞭解,鄭永裕在公司裡面做什麼?證人黃上茹答:雜事。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哪一方面的雜事?證人黃上茹答:就是老闆交代的事。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有無看 過鄭永裕打掃或清理魚缸?證人黃上茹答: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妳剛才說老闆交代的雜事,能否具體說明?證人黃上茹答:有看過鄭永裕換電燈。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妳的認知,鄭永裕就是做一般打雜的事情?證人黃上茹答:對。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妳印象中有無看過鄭永裕參加過公司的會議或業務會議的討論?證人黃上茹答:忘記了。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妳印象中在製作寶石鑑定書的過程,鄭永裕有無在旁協助或參與?證人黃上茹答:沒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在影印的過程,妳沒有跟鄭永裕接觸?證人黃 上茹答:鄭永裕在公司的時間很短。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意思是一天的時間很短,還是待在公司的期間很短?證人黃上茹答:一天的時間。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鄭永裕都何時出現?證人黃上茹答:大部分都是下午,時間不一定。」等 語。 ⑵至於起訴書所指被告提供第一銀行豐原分行帳戶供詐欺匯入款項等情,而此部分被告之所以提供帳戶係因同案被告鄭文林向被告稱因公司成立時尚未設立帳戶,而被告當時掛名公司負責人,故以其個人帳戶供公司從事資金進出係屬正常,被告因當時相信鄭文林並無任何不法所為,故而提供帳戶,但就後續被害人匯入公司相關款項或其匯款目的,實非被告所得知悉,因此實難逕以被告有提供帳戶之行遽認其必然構成加重詐欺之罪嫌。此有共同被告鄭文林於106.11.29審理時供述:「選任辯 護人蘇志淵律師:印象中,有無請鄭永裕去借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的帳戶給公司使用?證人鄭丞祐:當初因為公司剛成立時,沒有申請銀行帳戶,客戶要做加工匯款,客戶沒得匯款,鄭永裕又是公司負責人,所以才請他出借帳戶使用。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當時有沒有跟他說,因為是公司登記負責人,所以請他借第一商銀帳戶?證人鄭丞祐:意思是這樣講沒有錯。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鄭永裕借出帳戶給公司之後,帳戶資金進出是由鄭永裕去管理?證人鄭丞祐:我會告訴他客戶匯款,請他去領那筆錢就好,至於他私人存款我都沒有過問。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所以客戶要匯款進來,事前會跟鄭永裕說嗎?證人鄭丞祐:當下。客戶要匯款,因為公司沒有帳戶,會鄭永裕講明說客戶要匯款。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當時跟鄭永裕的說法就是借他銀行帳戶去做公司業務上的使用?證人鄭丞祐:是。」等語可憑。 ⒋茲就被告所涉起訴書所列各項犯罪事實再答辯說明如下: ⑴起訴書犯罪事實(四)(2)部分: 被害人莊主祝於106.12.13審理時供稱:「選任辯護人蘇志淵 律師:你是否有按照當時的交貨時間來交付骨灰罐?證人莊主祝:是透過陳佑昌做内膽,所以講說一星期可以做好,我想這樣應該不會違約,但是他一星期沒有做好,二個星期才完成。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你是說,陳佑昌交給你的時候,已經超過你與鄭永裕約定交貨的時間?證人莊主祝:對,鄭永裕依照超出時間,故意刁難要違約金。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後續你有給違約金嗎?證人莊主祝:沒有。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所以鄭永裕予你交易的事情,客觀上是否有超過原本約定的交貨時間?證人莊主祝:是有超過,但超過責任不在我,而是在陳佑昌。…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最後你有退還10萬元給鄭永裕嗎?證人莊主祝:有。」,被告僅係依雙方約定於被害人無法按約履行完成而退還訂金,亦無索取違約金,被告亦無多取得任何金額,客觀上難認被告有詐取被害人之財物。 ⑵起訴書犯罪事實(十)部分: 被害人盧阿巡於107.04.11審理時供述:「選任辯護人蘇志淵 律師問:他來拜訪妳的當天就簽了銷售契約書?證人盧阿巡答:是,我就給他寫,因為他幫我用,反正沒有花錢他要留我的資料就給他寫。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簽完之後,鄭永裕是否還有再去拜訪妳?證人盧阿巡答:之後就沒有了,之後就王志安來找我。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簽完之後他是否還有電話跟妳聯絡?證人盧阿巡答:沒有,第一次來天璽公司時 我有看到鄭永裕,我有跟他打招呼,他們是真的在公司裡面的。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妳後續跟王志安、蔡長谷、蔡玟玟都有接觸,那時候鄭永裕有無跟他們一起出現?證人盧阿巡答:沒有,鄭永裕只有我第一次來公司時,鄭永裕與我會了一面打個招呼,那時候心裡想說這樣是真的公司在這邊。選任辯護人蘇志淵律師問:後續做鑑定、做内膽時,鄭永裕是否沒有跟妳接觸?證人盧阿巡答:都沒有。」可證被告僅有第一次拜訪被害人盧阿巡並簽完銷售契約書,後續即未再與被害人接洽,後續被害人發生爭議事件,實與被告無關。 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七)部分: 被害人廖春美於109.12.03審理供述:「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 :妳在104年8月初時是否有接到鄭永裕電話?證人廖春美答:對。辯護人林期律師問:當時鄭永裕在電話中如何跟妳自我介紹?證人廖春美答:我丕記得了,只是跟我說,我們是什麼公 司,跟妳拜訪,妳手中有什麼塔位,跟妳瞭解一下。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就是說要約跟妳拜訪,想要瞭解妳手上的塔位?證人廖春美答:對。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你們後來約見面時,鄭永裕有跟妳做什麼事情?證人廖春美答:之前就一直新聞 報導說,龍寶山的位置現在不是很明朗化,有一些糾紛,我就跟鄭永裕說新聞報成這樣,真的可以賣喔,他跟我說,反正妳有土權,都有東西,絕對可以賣,怎麼可能不能賣,他跟我這樣說,只有這樣。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他當時有無幫妳介紹買家?證人廖春美答:沒有,因為他說東西我幫妳抄回去,就叫那個妹妹抄回去,我如果有找到再跟妳說。說也不是他來說的,這邊的公司,蔡長谷說阿姨我們有幫妳找到,我要跟妳拿罐子。他就沒有再下一步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他只有一開始去拜訪妳時有出現,後面就不是他了,後面就是妳講的是蔡長谷?證人廖春美答:對,他們一陣子一陣子都不同的人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他當天跟妳見面時,有請小姐抄妳骨灰塔位的相關資料,就抄那些資料回去?證人廖春美答:對,他只有這個動作。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有跟妳說如果有找到買家,公司會跟妳聯絡?證人廖春美答:當然,既然是出來跟你拜訪,他說我如果找到再跟妳聯絡,但聯絡的就不是他本人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當下有無請妳簽任何資料或契約書?證人廖春美答:沒有,他只有叫妹妹寫一寫,叫我簽名說這是我的東西。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有無跟妳收取任何費用?證人廖春美答:沒有。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妳剛才說後面都不是鄭永裕?證人廖春美答:他都沒有出現過。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妳後來再跟天璽公司的蔡長谷、陳佑昌、鄭文林等人有接洽時,還有無見過鄭永裕?證人廖春美答:沒有。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問:後來妳就從來沒有看過鄭永裕?證人廖春美答:對,我沒有看過,他也沒有電話跟我講什麼,都沒有談過。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他也沒有跟妳談塔位、骨灰的事情?證人廖春美答:沒有,他沒有。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都沒有再跟妳談過?證人廖春美答:後面就沒有看到他了。辯護人林羣 期律師問:後面的事情都沒有遇過他?證人廖春美答:對。」,可證被告僅是處理而留下被害人廖春美之聯絡資料,此後被告即未曾聯絡被害人,也沒有與其接洽塔位、骨位等的事情,也未曾再遇過被害人,因此就被害人後續所生受損害或是受其他共同被告所騙等情實與被告無關,難以此即認被告應共同負詐欺取財之責。 ⑷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九)部分: 被害人李金再110.02.04審理時供稱:「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 :剛才你有提到104年7月時,天璽公司有人打電話給你,問你是否要賣骨灰罐?證人李金再答:福田妙的塔位,後來說要骨灰罐,骨灰罐本來是在骨灰罐的公司,叫我領回來,領回來後才來我家載走。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你是有刊登什麼樣的訊息?他們為什麼會知道你的電話打給你?證人李金再答:這個訊息在網路上面,我們大家都找得到,不是說刊登什麼訊息,我都沒有,現在還有人打電話來跟我說要買賣。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你的意思是說,你也不知道為何突然會有天璽公司的人打電話來,問你要不要賣塔位的事情?證人李金再答:對。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你是有看過契約的内容才會簽名的?證人李金再答:對,他有叫我簽。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你契約有看過,你暸解要請他們賣,你才會簽的?證人李金再答:對,為期三個月。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是否還記得你的委託契約書上,代表天璽公司的代表人簽名的人是誰?證人李金再答 :好像是黃靖媚的樣子。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好像是黃靖媚代表公司跟你簽約?證人李金再答:好像是,因為時間很久, 我不是只有這件,我有好幾十件,名片我很多。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104年7月21日他們兩個去找你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時,鄭永裕有無跟你說他們已經有買家了?證人李金再答:好像沒有,只說他們要找,只有這樣講。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他只有跟你說你要賣我可以幫你找,也沒跟你說確定有人,只是說我們可以試著幫你找找看?證人李金再答:對,後來就換蔡長谷來。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你在104年7月21日簽完委託銷售契約之後,鄭永裕還有無跟你聯絡?證人李金再答:電話中好像有聯絡。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你簽完契約之後,他還有跟你聯絡?證人李金再答:好像有。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他跟你講什麼事情?證人李金再答:我不記得了,因為我不是這次而已,我好幾十次。問:你去天璽公司時,有無看到鄭永裕?證人李金再答:沒有,他只有來我家,我去天璽沒有看到他。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後來跟你介紹有所謂的假買家,還有送寶石鑑定的這些事情?證人李金再答:陳佑昌。辯護人洪嘉威律師問:都不是鄭永裕跟你接觸?證人李金再答:對,不是。」,由其證詞可證被告亦僅是一開始與其接觸簽訂銷售契約書,並未再介紹買家予被害人亦無處理寶石鑑定的事情,故就被害人後續所生受損害或是受其他共同被告所騙等情實與被告無關,難以此即認被告應共同負詐欺取財之責。 ⑸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十)部分: 被害人黃穗美110.03.04審理時供稱:「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 :你第一次跟他們接洽時,是否只是跟妳談,要請天璽公司幫你們仲介塔位買賣的事情?證人黃穗美答:對。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在第一次談的時候,有無簽什麼文件或契約書?證人黃穗美答:好像沒有。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第一次只是留下你的資料?證人黃穗美答:對。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妳有無 辦法確認第一次跟妳談的是哪位?證人黃穗美答:我有鄭永裕、王志安、陳佑昌、鄭文林的名片,陳佑昌是課長,副總是鄭文林。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前面是鄭永裕跟王志安跟妳談仲介的事情?證人黃穗美答:對,他們問我有沒有骨罐那些要賣的,後面陳佑昌跟我見面,過來好像有鄭文林、蔡玟玟跟孟祥文,就是這四個,最多接觸的是陳佑昌。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後面是陳佑昌、鄭文林、蔡玟玟跟「麥可」跟妳接觸?證人黃穗美答:對。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在第一次鄭永裕、王志安跟妳接觸之後,後來妳還有無再見跟他們接觸過?證人黃穩 美答:沒有。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有關講買家,或是叫妳再刻内膽、心經,或是再去買生前契約,鄭永裕或王志安有無跟妳說找到買家,或是叫妳再弄内膽?證人黃穗美答:沒有,之後都是陳佑昌接觸比較多。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是否知道鄭永裕在公司是做什麼的?證人黃穗美答:我不曉得。我連王志安都不知道。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妳後來在公司也沒有再看到他們?證人黃穗美答:沒有。」由其證詞可證被告亦僅是一開始與其接觸聯絡,並未再介紹買家予被害人亦無處理寶石鑑定的事情,故就被害人後續所生受損害或是受其他共同被告所騙等情實與被告無關,難以此即認被告應共同負詐欺取財之責。 ⑹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三)部分: 被害人李元發110.09.02審理時供述:「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 :你剛才有提到,第一次接觸是接觸鄭永裕、蔡長谷?證人李元發答:是。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第一次接觸的過程,你跟鄭永裕、蔡長谷談的内容大致為何?證人李元發答:主要是跟我講說,他們公司在某一個地方找到我的聯絡資料,知道我想要賣慈雲寶塔,知道我手上也有這個東西,所以打電話告訴我說他們是什麼樣的公司,想要來跟我做聯絡,看我想不想要賣這個東西。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依照你之前警詢時提到,是要委託他們來銷售這些?證人李元發答:是。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第一次見面時你是有同意?證人李元發答:第一次沒有 所謂同意或不同意這件事情,第一次只能說,我們電話中代表是第一次的話,我會跟他做實體的見面的話,應該是代表我同意,想要試試看。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所以你在見面後有簽約?證人李元發答:我忘記是不是第一次見面的時候就簽約。 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你見面之後簽訂的是委託銷售契約書?證人李元發答:那個約是我簽的。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當時 有跟你提到委託鎖售期間是三個月,就是104年6月4日到104年9月3日?證人李元發答:沒有。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但合約書上面有記載到銷售契約?證人李元發答:我瞭解,但是有的時候不會認真看。辯護人林期律師問:銷售期間部分沒有認真看?證人李元發答:是,而且印象中,我也沒有印象他們有跟我講過這個時間。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你們在見面的時候,主要是哪一個人跟你介紹或是解說的?證人李元發答:主要是蔡長谷跟我約見面以後,他有把名片給我,告訴我他們公司的情況,接下來之後的見面,大部分都是陳佑昌。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你簽完合約之後的見面就是陳佑昌?證人李元發答: 是。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之後跟陳佑昌的見面,你還有無看過鄭永裕出現?證人李元發答:印象中曾經好像在他們的辦公室有看過鄭永裕。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但是鄭永裕有無來處理你的案子?證人李元發答:之後就沒有。辯護人林羣期律師 問:你只是在辦公室有看到鄭永裕,但是你的案子不是鄭永裕在處理的?證人李元發答:是。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你剛才提到鄭永裕他們是業務,是做聯絡的,這個工作内容為何?證人李元發答:他們到底做什麼,我不是很清楚,但是他們負責把我拉給陳佑昌以後,之後我就再也沒有跟他們有聯絡了。辯護人林期律師問:他們就是負責聯絡你,把這個業務交給陳佑昌,後面的事情就沒有再聯絡?證人李元發答:是。辯護人林 期律師問:有關你後面相關的匯款、做珠寶、内膽,這些事情,鄭永裕有無參與過?證人李元發答:沒有。而且我印象中連蔡長谷之後也沒有參與。辯護人林期律師問:後面的情形蔡長谷跟鄭永裕都沒有參與?證人李元發答:對,就只有陳佑昌有參與。辯護人林期律師稱:沒有問題。」由其證詞可證被告亦僅是一開始與其接觸簽訂銷售契約書,並未再介紹買家予被害人亦無處理寶石鑑定的事情,故就被害人後續所生受損害或是受其他共同被告所騙等情實與被告無關,難以此即認被告應共同負詐欺取財之責。 ⑺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九)部分: 被害人廖乙樺111.04.07審理時供述:「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 :妳是否記得跟鄭永裕接洽什麼事情?證人廖乙樺答:忘記了,好像我曾經去公司時,帶和解的人跟他對應,我也忘記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妳是說在和解時有看到他?證人廖乙樺答:我忘記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請求提示警卷六第171頁照片)妳講的對應的是否是副總,妳有指認過?妳說妳和 解的,是否跟右邊的這一位談的?(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廖乙樺答:和解不是我講的,我有和解的人在跟他對應,我就坐在旁邊,沒有注意。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到底有無跟鄭永裕講,妳其實沒有印象?證人廖乙樺答:沒有印象,我忘記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方才檢察官提示妳,委託銷售契約書上有個承辦人是鄭永裕,有無印象當時簽這個委託銷售的情況?證人廖乙樺答:忘記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當時在簽委託銷 售契約書時,是跟妳說妳手上塔位的產品委託給天璽公司幫妳銷售,只有講這樣的内容?證人廖乙樺答:一開始他(手指被告陳佑昌)就都這樣講-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一開始是哪一 位?證人廖乙樺答:我只記得跟他接觸而已,其他我就不記得 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妳只記得有跟陳佑昌接觸?證人廖乙樺答:對,因為他接觸比較多次,從頭到尾都他,最起先的我不記得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簽委託銷售契約的内容妳沒有印象了?證人廖乙樺答:真的是忘記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妳跟陳佑昌接觸,他請妳買骨灰罈、内膽跟寶石的部分 ,鄭永裕有無跟妳講過要買骨灰罈或寶石、内膽?證人廖乙樺答:我只記得都是陳佑昌在跟我接洽。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鄭永裕沒有跟妳接洽?證人廖乙樺答:不是沒有,我忘記了。 辯護人林羣期律師問:鄭永裕跟妳接觸過什麼事情,妳還有無印象?證人廖乙樺答:忘記了。辯護人林羣期律師答:沒有問題。」由其證詞可證被告亦僅是一開始與其接觸簽訂銷售契約書,並未再介紹買家予被害人亦無處理寶石鑑定的事情,故就被害人後續所生受損害或是受其他共同被告所騙等情實與被告無關,難以此即認被告應共同負詐欺取財之責。 附件3:(被告陳佑昌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㈠被告「陳佑昌」係擔任「天璽人本事業公司」(下稱天璽公司)三階業務人員,主要係直接推銷殯葬配件商品予客戶,提升商品之客觀價值,並不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犯行: 本案,概觀起訴書認定被告「陳佑昌」參與之35次「加重詐欺罪」犯行中,「陳佑昌」所從事者大致均為「三階」(起訴書第5頁指為:接手處理買賣事宜,配合鄭文林指定之假買家, 以各種話術向客戶詐取財物)業務行為。然則,關於「一階」、「二階」及「三階」業務分工,「三階」業務亦非配合「假買家」以各種話術向客戶詐取財物,而係「直接向客戶推銷公司商品,並與從事轉介銷售之業務(起訴書所指之所謂假買家)搭配行銷商品,向客戶提出提升產品償值之計畫,改良殯葬商品之賣相,再視情形為客戶尋求外在買家」,起訴書所稱之佯稱有「假買家」等施用詐術行為,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另外,起訴書所稱「一階」之業務行為大致正確,惟有歧異者,在「二階」業務並非在向客戶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產品,而係「負責遨約客戶至公司,以利公司向客戶當面推銷骨灰罐、内膪、刻經文等殯葬業配件商品」,爰澄清如上。 ㈡關於共犯「鄭永裕」、「王志安」、「黃上茹」、「李承奕」之警詢及偵訊自白,不但與事實不符,亦無補強證據足證各案犯行内有假買家;被告「陳佑昌」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亦與客觀事實不符,不足資為證據基礎: ⒈本案,共犯「鄭永裕」、「王志安」、「黃上茹」、「李承奕」雖於警詢及偵訊中,曾指涉被告「陳佑昌」參與之犯行中有「假買家」,並以此為詐術向被害人騙取購買殯葬配件而詐取財物,惟査,此一指涉不但與事實不符,亦僅為共犯「鄭永裕」等人之片面供述,並無補強證據為佐,證明力至為可疑,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共犯之自白亦不足以相互補強而認 定犯罪事實。是以,上開證據不足認定「陳佑昌」有何「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故意及犯意聯絡可言。 ⒉另外,被告「陳佑昌」於105年10月19日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係因當時受高壓環境下所逼迫,加以遭受員警「詹志偉」之不當誘導所致,以至做出「與事實不符」之自白。此一證據不足認定「陳佑昌」成立「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故意及犯意聯絡可言。 ㈢本案不宜僅以告訴人單一指訴,遽認被告有從事起訴書附表所列之各次犯行: ⒈本案,各被害人指訴被告「陳佑昌」從事詐欺之犯行者,無非係以被告搭配「假買家」共同詐騙(或被告擔任假買家,搭配公司一名業務共同詐騙),先由「假買家」表明欲購買被害人持有之殯葬商品,但挑剔其所持殯葬商品不足之處(例如骨灰罐加裝内膽、刻經文、買寶石鑑定書或搭配生前契約等等),再由被告向被害人推銷「天璽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待被害人購買後,「假買家」再以各種理由挑剔不買(諸如:被害人違約、或假買家遠走他國等),以致「假買家」受有財產上損害。然則,首先,被告「陳佑昌」所從事之起訴書附表各次犯行中,均無所謂之「假買家」存在,此均為被害人之單一指訴認定有「假買家」,惟尚無補強證據為佐,難認信實可採。被告固不否認,若與其他「天璽公司」之兼職業務(例如蔡玟玟等)搭配推銷公司殯葬配件商品時,兼職業務基於自身對殯葬商品市場行情之瞭解,偶而會應客戶之要求,向客戶表示可代為注意有無購買需求之買家,惟並非由兼職業務自己擔任買家,對此,各被害人指訴之犯行中有「假買家」佯稱有購買之意願,以致渠等才同意購買公司之殯葬商品配件云云,觀之被害人等之回答模式單一,筆錄問題内容亦均相同,基於合理推測,各被害人恐係受偵辦員警不當之誘導,以致誇大其自身之經歷事實,將被告公司「購買配件以增加產品價值」或「代為注意有無買家」之推銷手法誤植為有「假買家」,其指訴有虛偽偏頗、誇大不實之風險,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自應尋求其他補強證據,方足為證。 ⒉其次,被告與公司之兼職業務所共同從事者為殯葬配件商品之推銷行為,推銷之手法縱有誇大,亦屬於交易上可容許之吹噓,且被害人亦應自行衡量投資之風險,尚難盡以「施用詐術」等量齊觀: ⑴本案並無所謂「假買家」之人存在,與被告「陳佑昌」共同從事殯葬商品配件之推銷人員,多為公司兼職之業務(如蔡玟玟等),此等兼職業務人員對於殯葬商品之市場趨勢甚為瞭解,且銷售之渠道或消息來源較多,故在推銷配件商品時,若客戶主動詢問有無銷售之管道時,兼職業務人員為了協助公司推銷配件商品,有時會向客戶表示購買配件商品以後(如刻心經、加内膽等),流通價值將可大為提升,殯葬商品之賣相更佳,將會更容易售出,有時為了增加客戶購買意願,兼職業務人員會允諾為客戶注意有無買家(但從未表示自己即為買家),惟此等允諾之目的,意在增加客戶之買受意願,屬於商業上可容許之吹噓,實在非可與「施用詐術」之行為等量齊觀,不宜以刑罰過度干預之,否則將有害於交易安全。 ⑵再者,向公司購買配件商品之被害人,最終均有實際取得配件之商品,此等配件商品均具有客觀價值,交易完成後,亦確實增加被害人原始商品之流通性,難謂被害人受有何種損害。反觀,被害人等多為囤積殯葬商品之投資客,渠等購買配件商品之目的,無非在增加殯葬商品銷售成功之機會,惟被告等人從未保證其商品於購買配件以後「一定」能銷售成功,故被害人於從事交易前,理當審慎評估之資力、交易内容之報酬率、及能否出售之風險等各種因素,不能僅以購買配件後,殯葬商品仍未出售,反而抵賴有人擔任「假買家」而施用詐術云云。是以,本案各次犯行之交易行為實屬投資行為,被告等人既未告知不實之資訊(如假買家等),實難逕認被告等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可言。 ⑶共犯「陳佑昌」、「王志安」、「黃上茹」、「李承奕」之警詢及偵訊自白,不但與事實不符,亦無補強證據足證被告各案犯行有假買家: 本案,共犯「王志安」、「黃上茹」、「李承奕」雖於警詢及偵訊中,曾指涉被告「陳佑昌」參與之犯行中有「假買家」,以此為詐術向被害人騙取購買殯葬配件而詐取財物。惟查: ①共犯「李承奕」積欠「鄭文林」債務,兩者疑有債務糾紛,而「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遭逼迫離職(或解雇),渠等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心生怨慰、,進而為不實指述;再者「李承奕」及「黃上茹」並未親自經手各案簽約之過程,如何得知被告有對各被害人為詐欺犯行? ②另被告「陳佑昌」亦曾對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2)及4曾自白有 「假買家」存在。惟此一指涉不但與事實不符(欠缺真實性),僅為共犯「陳佑昌」等人之片面供述,並無補強證據為佐,證明力甚為可疑。 ③再者,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共犯間之自白亦不足以相互 補強而認定犯罪事實,故上開證據不足以認定「陳佑昌」有何「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故意及犯意聯絡可言。 ⑷關於「偽造寶石鑑定書」之犯行: 被告為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與客戶接洽或簽約,並未經手後台殯葬商品配件之製作,故其製作行為係由「鄭文林」指示予「黃上茹」所為,再由公司直接交付予消費者(即被害人),被告並未經手製作,亦無從知悉寶石鑑定書是否遭偽造之情事,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公訴人迄今亦未提出或敘明「被告對於寶石鑑定書係屬偽造」一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證據),故被告並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 ⒊以下,謹針對各次犯行分論之: ⑴馮曾雪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⑵) ① 被告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 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⑵莊主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⑵) ①「鄭永裕」並非「假買家」,且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予被害人,「鄭永裕」為被害人殯葬商品之「真買家」。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係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並由「鄭文林」介紹有真實購買意願之買家「鄭永裕」參與交易,最終由被害人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後續是因為「莊主祝」自行取消交易。 ②本案「莊主祝」為真正之買家,並非「假買家」,其雖為公司之兼職業務,惟實際上自身亦為殯葬商品之投資客,當時亦有睛買殯葬商品之實際需求。 ⑶蔡珀宗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此案中的保證金,係購買配件商品之『定金』,當初係因「蔡珀宗」資金不足使允許其分期付 款。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⑷陳紹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而被害人陳指訴之「林先生」亦不知為何人;此外,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向被害人推銷鑑定條碼後,因推銷未成功,後續即交由「鄭文林」接手處理,由「鄭文林」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故被告對於後續簽約情形並不清楚此案中的保證金,應係購買配件商品之『定金』,當初係因「陳紹川」資金不足使允許其分兩期付 款購買鑑定條碼。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⑸林競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而被害人陳指訴之「林先生」亦不知為何人;此外,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向被人推銷鑑定條碼後,因推銷未成功,後續即由「鄭文林」接手處理,由「鄭文林」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故被告對於後續簽約情形並不清楚此案中的保證金,應係購買配件商品之『定金』,當初係因「林競惠」資金不足使允許其分兩期付款購 買鑑定條碼。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⑹盧阿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亦無所謂「身份不詳之成年男子」存在;此外,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況被害人最後亦未消費購買配件商品。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⑺楊玉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構買續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此案中的保證金,係購買配件商品之『定金』,當初係因「楊玉琴」資金不足使允許其分期付 款。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⑻戴鳳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講買續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嗣後被害人亦將產品帶回去了。此案中的保證金,係購買配件商品之『定金』,當初係因「戴鳳英 」資金不足使允許其分期付款。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⑼曾完妹(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此案尾款並未付清,因被害人太忙而作罷,未再繼續履約。此案中的保證金,係購買配件商品之『定金』。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自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⑽鄭劉秀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①被告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最後係因被害人不願繼續投資而作罷。此案中的保證金,係購買配件商品之『定金』,當初係因「鄭劉 秀英」資金不足使允許其分期付款。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亦無陳俊明之人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 ⑾林東進(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向被害人推銷鑑定條碼後,因推銷未成功,後續即交由「鄭文林」接手處理,由「鄭文林」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敁被告對於後續簽約情形並不清楚。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⑿楊秀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講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後續尾款係交由「鄭文林」處理,後續情形被告並未參與。此案中的保證金,係購買配件商品之『定金』。另否認卷附履約保證書之真正。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⒀魏文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後續被害人即反悔,並與公司簽訂「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足見雙方均任本案均屬投資糾紛,而無有詐欺之情事。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⒁劉潘惠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續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後續被害人即反悔,並與公司簽訂「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足見雙方均任本案均屬投資糾紛,而無有詐欺之情事。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⒂湯秋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⑵):本案,被告並未參與任何環 節之犯行。 ①被害人「湯秋妗」在105年12月9日偵訊時雖指認被告,但於106 年2月15日偵查時則隻字未提。惟被告竟遭無端起訴。 ②實情則為,當初「王志安」在推銷配件商品時,被告係恰巧在旁邊而已,並且有遞名片給客戶,但被告並未參與任何推銷或簽約之行為,須予指明。 ⒃李和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一直拖延付款,導致最終並未完全成交。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⒄鄭阿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已無投資意願。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⒅張燕新(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一直拖延付款,導致最終並未完全成交。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本案「蔡玟玟」可能有應客戶之要求,希望為客戶尋見買家,最終並未尋見成功,矩料卻反遭認定為「自稱買家之人」。 ⒆廖春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①「孟祥文」、「蔡玟玟」、「黃懷威」、「黃光偉」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向被害人推銷鑑定條碼後,因推銷未成功,後續即交由「鄭文林」接手處理,由「鄭文林」與「蔡玟玟」等人陸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本案各兼職之業務可能有應客戶之要求,希望為客戶尋覓買家,最終並未尋覓成功,詎料卻反遭認定為「自稱買家之人」。 ⒇沈崑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本件根本沒有任何「買家」存在,亦無所謂「身份不詳之成年男子」,自始至終均為合法正常之交易,起訴書誤植被告有何施以詐術行為,顯無理由。 李金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①「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無投資意願,雙方即不再聯絡。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黃穗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①「蔡玟玟」、「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方瓊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①「蔡玟玟」、「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無投資意願,雙方即不再聯絡。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施祖嗣(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①「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③況且,被害人「施祖嗣」曾對被告及「蔡長谷」提出刑事詐欺取財罪之告訴,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嗣後卻遭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認事用法容有違誤。 李元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①「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講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起初投資意願即不高,嗣後亦將商品領回。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江李秀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①「蔡玟玟」、「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無投資意願,雙方即不再聯絡。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徐福成(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①「蔡玟玟」、「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無投資意願,雙方即不再聯絡。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江素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①「黃光偉」、「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黃光偉」、「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無投資意願,雙方即不再聯絡。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黃光偉」、「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王泗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①「蔡玟玟」、「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無投資意願,雙方即不再聯絡。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③至於卷附之要約書,被告並未見過,爰否認其形式上之真正,應請被害人提出原本以核其實。 徐吉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①「蔡玟玟」、「身份不詳之成年男子」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亦無此身份不詳之人存在),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無投資意願,雙方即不再聯絡。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廖乙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①「蔡玟玟」、「身份不詳之成年男子」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亦無此身份不詳之人存在),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後續無投資意願,並且來公司要求退費,公司並應允退費,雙方並簽立和解書在案,難謂其受有何種損害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鄭啟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本件沒有任何「買家」存在,自始至終均為合法正常之交易,起訴書並未指明被告施用何種詐術,以致被害人陷入錯誤,卻誤植被告成立詐欺罪,顯無理由。 邱碧主(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被害人以經濟狀況不佳而拖延付款,導致最終並未完全成交。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本案「蔡玟玟」可能有應客戶之要求,希望為客戶尋見買家,最終並未尋見成功,詎料卻反遭認定為「自稱買家之人」。 謝雅玲(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①「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孟祥文」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且本案最終亦無任何人告知被害人有找到買家等情。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本案「孟祥文」可能有應客戶之要求,希望為客戶尋覓買家,最終並未尋覓成功,詎料卻反遭認定為「自稱買家之人」。 謝滋鴻(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害人係殯葬商品之投資客,被告與「蔡玫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被告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本案「蔡玟玟」可能有應客戶之要求,希望為客戶尋見買家,最終並未尋見成功,詎料卻反遭認定為「自稱買家之人」。 ⒋起訴認定陳佑昌擔任被害人馮曾雪蘭、廖春美、鄭劉秀英假買家部分,此部分就卷内證據來看,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並無其他充分補強證據足一認定,即使卷内也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陳佑昌曾經有用陳俊明之假名擔任假買家,因此就現有的證據來說,不能僅以被害人的單一指述來認定陳佑昌有在編號3、14 的犯行擔任假買家,而有使用詐術的犯行。 ⒌至於其他33件犯行,首先針對編號20湯秋妗部分,陳佑昌在現場只有在王志安推銷產品時遞出名片而已,他並沒有參與任何一階、二階、三階的犯行,此部分起訴書有所誤植。第二個部分在編號41鄭啟明部分,鄭啟明部分純粹只是在銷售殯葬業界的商品,起訴事實也沒有說到有所謂假買家的存在,我們不曉得公訴事實從哪裡看得出來使用詐術的手段。除了這2段以外 ,其餘31件有關陳佑昌擔任所謂三階或業務科長的詐欺犯行,實際上陳佑昌只是基於公司業務科長身份,和業務人員如蔡長谷、孟祥文共同推銷殯葬商品的配件,透過像去分析現有的物件及將來如何去增加一些配件,增加其流動市場的價值,來做出業務上的推銷,並沒有任何施用詐術或是任何假買家存在的情形。 ⒍告訴人之單一指訴,不論警詢、偵訊或審理中的供述,均有明顯前後齟齬,而且和卷内的買賣契約書、訂購單、收據均未能一致,甚至許多主張的消費項目完全沒有金流,也沒有取得任何單據,其等之指述之證明力顯然可疑,其不足採信之細節及證明力的瑕疵,均已於歷次審理程序表示意見時具體指摘,我們不再贅述—只希望鈞院看到的是,被害人之供述若與其提出之書面證據無法完全相同,甚至有很多交易内容沒有收據、匯款,什麼都沒有,如何證明這些交易的發生,若只是過度依賴告訴人的單一指訴即認定有這些的犯非事貫存在這樣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其實是不存在的,事實上可以直接像鄭捷殺人抓去搶斃就好了,也不需要逐一去認定一審、二審的犯罪事實。 ⒎關於本案假買家的指訴,雖告訴人均指訴有蔡玟玟、黃光偉、孟祥文、黃懷威等人扮演假買家,佯裝要購買他們手上的殯葬商品,但以挑剔產品不足的話術,誘使告訴人購買其等手上的殯葬配件,然則: ⑴關於假買家的供述,除有部分被告(陳佑昌、王志安、鄭丞佑、孟祥文、黃上茹、李承奕)有自白外,均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卷内並無任何書面足以證明或補強,確有假買家佯裝購買被害人手中的產品的話術。 ⑵關於陳佑昌的自白,陳佑昌在警詢、偵訊中固曾一度自白有假買家存在,但此係因為陳佑昌在警詢當天身體不適,並遭員警張志偉恫嚇以「如果你不認罪的話,今天就不要想要回家」等語,導致被告於沒有律師陪同知情況下而為自白,甚至也向陳佑昌详稱「你們老闆鄭文林都認罪了,你最好也認罪。」等語,導致被告陳佑昌於精神狀況不佳,且極度緊張之情況下而為自白,我們認為陳佑昌警詢自白出自於員警之不正訊問,且與事實不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而不得作為證據。但退步言之,縱認可以作為證據,陳佑昌所為之自白,亦僅及於犯罪事實編號3(馮曾雪蘭)及編號4(莊主祝)兩次犯行而已,從起訴書附表的各次犯行,客觀上來均屬獨立的孤案,縱陳佑昌之自白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亦僅能證明編號3 、4之犯罪事實,不能證明其他附表編號的犯罪事實。 ⒏關於王志安的自白: ⑴經過今日勘驗其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後,鈞院已諭知均以勘驗譯文内容為準。則依勘驗内容可知,王志安在警詢中多次回答,不知道鄭文林等人係以何種話術與被害人完成交易,對於扮演所謂假買家之人除蔡玟玟外,王志安亦均表示不確定,並多次表示不知道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是否有扮演假買家,則警詢筆錄之記載顯然有不利曲解王志安證述之情事。 ⑵再從勘驗王志安警詢筆錄過程可知,女警只要眼見王志安表示不清楚、不知道而供述不如員警之意時,動輒對王志安施以恫嚇稱「如果不說的話,你會被檢察官羈押」,或施以詐術「其他人都推給你了,為什麼你不講出來」等語,導致王志安從完全不知道」之情節,過度為「不確定知道」,再被直接曲解文義,記載在警詢筆錄上,而寫成「我知道他們有找人扮演假買家來詐騙客戶』錯誤内容。從詢問過程中,再再顯示員警有不正訊問,以致影響王志安供述之任意性之情事。我們認為警詢筆錄應該排除該自白之證據能力。 ⑶關於王志安偵訊筆錄,其勘驗内容亦較偵訊筆錄記載更為詳實正確,鈞院認為亦應以勘驗結果為準,選任辯護人深以為然。但仍須補充的地方,在於王志安在同一天業因員警不正訊問而製作警詢筆錄,則稍晚在偵訊中製作的偵訊筆錄内容,有部分亦明顯不敢違逆於警詢中之錯誤供述(例如黃光偉、黃懷威是否為假買家)而繼續為錯誤之供述,其任意性有瑕疵的警詢筆錄,顯然影響王志安偵訊供述之真實性,而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68號判決及學理上所指「非任意性自白延伸效力」之情事。依學者林鉦雄之見解「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欲防範者,乃國家以侵害被告意思決定及活動自由之方式取得被告自白,因此只要是『出於』不正訊問的加自白,不論内容真 實與否、是直接效力或繼續效力,皆在本條項強制排除的射程距離之内而若欲主張先前不正訊問並無繼續效力,應課予第二次訊問者先對被告踐行『加重的告知義務』,以使被告明確瞭解 情勢以後再自行判斷是否陳述,如此才有『可能』阻斷第一次不 正訊問對第二次之後自白的污染效果。」在王志安警詢筆錄任意性已經欠缺之情況下,已難排除同日偵訊筆錄不被污染而具備真實性,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權衡後排除其證據能力或應審慎評估其證據之證明力。 ⒐關於鄭丞佑之自白: 鄭丞祐供述是在其遭法院裁定羈押之情形下,為避免繼續羈押而遭不利認定,為了求交保所為的不實供述,且其自白亦未能證明與客觀事實相符,即使在羁押中所為的自白亦有前後矛盾之處,欠缺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可知,自白若與真實不符,亦不能作為證據。選任辯護人主張應排除鄭丞佑之自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基礎之證據。 ⒑關於孟祥文之自白: 孟祥文雖於起訴後自白自身之犯行,但其自白内容均未提及有任何人或自己擔任假買家之情形,則其泛稱自白而非針對何次犯行具體之不利描述,是否得以證明本案犯罪事實而具備關連性,顯然可疑。 ⒒關於黃上茹及李承奕之自白: ⑴首先,李承奕雖偵訊中指稱天璽公司有找人扮演假買家之情形云云,但經交互詰問以後,李承奕於附表各次犯罪事實中均指稱沒有親自見聞(各次犯行遭起訴之假買家)扮演假買家之情形,且於任職期間105年4月至105年7月,李承奕也沒有遇到各次被害人在公司會議室商討交易之情形,因此,縱使李承奕有何不利供述,其供述與各次犯行之間亦欠缺關連性,更與任職期間以外的犯行欠缺關連性,不能用以證明或補強各次犯罪事實。甚且,李承奕對於自己參與的犯罪事實,諸如編號20(湯 秋姈)中,亦否認知道有假買家的情形,則各次犯行是否確有假買家存在,絕非無疑。 ⑵黃上茹雖於警詢及偵訊中提及假買家之情事,但經交互詰問以後,黃上茹於附表各次犯罪事實中均指稱沒有親自見聞(各次犯行遭起訴之假買家)扮演假買家之情形,且於任職期間,黃 上拓也沒有遇到各次被害人在公司會議室商討交易之情形,因此,縱使李承奕有何不利供述,其供述與各次犯行之間亦欠缺關連性,不能用以證明或補強各次犯罪事實。 ⒓告訴人原本持有之殯葬產品數量眾多,顯然均遠大於一般自用者所持有之數量,顯然係基於投資心態而購買殯葬配件。對此,告訴人於審理中已證稱,渠等向「天璽公司」、「慷恩人本公司」或「鄭丞佑」購買骨灰罐等殯葬商品時,同時均有諸多殯葬同業和他們接觸,這樣的情節,除了可以證明他們投資客的屬性外,不能排除告訴人將與其他殯葬同業的接觸過程,誤植為本案的犯罪過程之敘述,可信度顯然大為可疑。告訴人等既然係基於投資心態,而購買殯葬配件(例如:内膽、刻心經、寶石鑑定書),而買賣契約書也載明所購配件商品為投資型商品之情形,衡之經驗法則,投資商品本即有賺有賠,告訴人等購買商品時應均能明確認知此情,不能以渠等加購的配件商品後不如己意,或無法成功販售他人,即反相推論被告等人均有施用詐術,蓋被告陳佑昌等人只是為客戶分析渠等手上商品的投資價值,而給予投資加購的建議而已,並沒有找人扮演假買家而搭配銷售而從事締約詐欺犯行之情形。 ⒔關於卷内諸多證據亦存在許多疑點: ⑴履約保證書作為證明假買家論述確實存在的證據,尚包括諸多告訴人提及履約保證金,但卷内迄今除有產品保證書外(用來保證内膽、寶石鑑定書並無瑕疵的性質外),均無任何履約保 證金有關證明書面,僅有單一指訴,不足以證明履約保證金項目之收取確係存在。 ⑵關於委託銷售契約書,僅為一階業務被動接受客戶委託,幫忙客戶物色有沒有買家要購買他們手中的殯葬商品(骨灰位、骨 灰罐、生前契約等),但簽認時並無所謂買家存在,否則就不會有三個月委託銷售期間之記載。事實上,天璽公司的營業項目,雖然主要在銷售殯葬商品配件,但有時也會被動接受委託,加減幫客戶注意有加。不過,但一階業務再與告訴人等人簽約時,都會善意告知客戶關於殯葬商品成交的不確定性,客戶清處理瞭解後,才會願意簽約。此點業經各一階業務開庭作證時證述明確。 ⑶至於卷附之要約書,不但並非天璽公司製作之文件,亦非在天璽公司扣押在案而係由告訴人自己提供,其證明力顯有疑義。卷内迄今為止均僅有影本,而並無任何正本以供查驗或進行筆跡鑑定,難認得以為據。 ⑷關於卷附之寶石鑑定書,有部分遭指為偽造之版本,諸如並非全球寶石鑑定中心所製發,或所貼條碼並非天璽公司所有。然則,由歷次犯行中,證人鄭丞佑、陳佑昌等人之供述可知,被害人所附之版本均為被害人為了能夠提前拿到寶石鑑定書以給外面買家觀看,所提前到天璽公司索取的樣本,但最終天璽公司均有交付正本的寶石鑑定書予各客戶,此有卷附之買賣契約及訂購單簽收欄可以證明。 ⑸至於扣案之天璽公司會議紀錄中,亦僅提及業績獎金之發放、外勤人員之分組搭配、業務待客態度之教育及内勤職務上之分配等情,並未觸及一、二、三階業務人員對客戶之營銷方法,更無隻字提及假買家等語,不足以證明詐術存在。 ⑹另「鄭文林教導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約之教戰守則」及會議紀錄(105年5月6日)曾載明「小威」(黃懷威)分享國寶話術等 情,其内容均無一字提及以假買家為詐術誘騙被害人購買天璽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不足以證明詐術存在。 附件4:(被告王志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⒈被告王志安係擔任天璽公司業務人員,主要係電訪客戶需求,或引介客戶至公司聆聽殯葬業配件商品之介紹,並不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犯行: 起訴書認定王志安參與之13次加重詐欺罪犯行中,「蔡長谷」所從事者大致均為「一階」(起訴書第5頁指為:與客戶保持 聯繫,藉機瞭解客戶財力及家庭背景)及「二階」(起訴書第5頁指為:向客戶佯稱已找到買家欲高價購買客戶所有之骨灰 罐或塔位,並與客戶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使客戶誤信確實有買家欲購買)等業務行為,少數則為「三階」之業務行為,起訴書第5頁則指為「接手處理買賣事宜,配合鄭文林指定 之假買家,以各種話術向客戶詐取財物」云云。然則: ⑴關於「一階」、「二階」及「三階」業務分工,起訴書所稱「一階」之業務行為大致正確,惟有歧異者,在「二階」業務並非在向客戶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產品,而係「負責遨約客戶至公司,以利公司向客戶當面推銷骨灰罐、内膽、刻經文等殯葬業配件商品」,而「三階」業務亦非配合「假買家」以各種話術向客戶詐取財物,而係「直接向客戶推銷公司商品,並與從事轉介銷售之業務(起訴書所指之所謂假買家)搭配行銷商品,向客戶提出提升產品價值之計畫,改良殯葬商品之賣相,再視情形為客戶尋求外在買家」,起訴書所稱之佯稱有「假買家」等施用詐術行為,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爰澄清如上。 ⑵此外,姑且不論一階、二階、三階之業務行為為何,惟三者之業務行為判然有別,此節縱使偵查自白之共犯「黃上茹」亦不否認,詳言之: A、從事一階、二階之業務人員,原則上並不會參與三階之業務 ,與轉介銷售業務人員向客戶當面推銷公司商品之行銷過程 ,縱使三階業務與轉介行销之業務在推銷過程中涉及不法, 亦要難為一階、二階之業務人員所知悉。 B、至於扣案之「天璽公司」會議紀錄中,亦僅提及「業绩獎金 之發放」、「外勤人員之分組搭配」、「業務待客態度之教 育」及「内勤職務上之分配」等情,並未觸及一、二、三階 業務人員對客户之營銷方法,更無售字提及「假買家,等語 。 C、另「鄭文林教導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約之教戰守則」,及會議 紀錄(105.5.6)曾載明小威(黃懷威)分享國寶話術等情, 其内容均無一字提及以「假買家」為詐術誘騙被害人購買「 天璽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其中「教戰守則」僅在記載, 業務人員於面對客戶詢問塔位、骨灰罐等專業事務時,應如 何講解與回答,而「小威國寶話術」,僅係「鄭文林」之友 人「黃懷威」應「鄭文林」之遨請,向公司業務同仁分享其 先前在業界販售「國寶生前契約」之業績不斐,藉此分享與 客戶對談之話術經驗,藉此增加銷售時之說服力(此節亦經「黃上茹」於106年2月20日偵訊筆錄供認不諱)。此兩者均與 「假買家」之施用詐術手段無關。並予敘明。 ⑶綜上,客觀上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一階」、「二階」業務人員曾參與「三階」業務與轉介銷售業務共同向客戶推銷配件商品之過程,實難僅憑被害人之單一指訴或共犯之警、偵自白為據,逕認身為「一階」、「二階」之業務之被告「蔡長谷」,確與三階業務或轉介銷售之業務有何犯意聯絡可言。 ⒉關於共犯陳佑昌、黃上茹、李承奕之警詢及偵訊自白,不但與事實不符,亦無補強證據足證被告各案犯行有假買家;被告王志安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亦與客觀事實不符,不足資為證據基礎: ⑴共犯陳佑昌、黃上茹、李承奕雖於警詢及偵訊中,曾指涉被告王志安參與之犯行中有假買家,並以此為詐術向被害人騙取購買殯葬配件而詐取財物,惟査,此一指涉不但與事實不符,亦僅為共犯陳佑昌等人之片面供述,並無補強證據為佐,證明力至為可疑,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共犯之自白亦不足以 相互補強而認定犯罪事實。是以,上開證據不足認定「王志安」有何「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故意及犯意聯絡可言。 ⑵另外,被告王志安於106年2月15日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係因當時受高壓環境下所逼迫,加以遭受員警詹志偉之不當誘導所致,以至做出與事實不符之自白。此一證據不足認定王志安成立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故意及犯意聯絡可言。 ⒊本案不宜僅以告訴人單一指訴,遽認被告有從事起訴書附表所列之各次犯行: ⑴各被害人指訴被告王志安從事詐欺之犯行者,無非係以被告搭配「假買家」共同詐騙,先由「假買家」表明欲購買被害人持有之殯葬商品,但挑剔其所持殯葬商品不足之處(例如骨灰罐加裝內膽、刻經文、買寳石鑑定書或搭配生前契約等等),再由被告向被害人推銷「天璽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待被害人購買後,「假買家」再以各種理由挑剔不買(諸如:被害人違約、或假買家遠走他國等),以致「假買家」受有財產上損害。然則,首先被告「王志安」所從事之起訴書附表各次犯行中,均無所謂之稱「假買家」存在,此均為被害人之單一指訴認定有「假買家」,惟尚無補強證據為佐,難認信實可採。被告固不否認,若與其他「天璽公司」之兼職業務(例如蔡玟玟等)搭配推銷公司殖葬配件商品時,兼職業務基於自身對殖葬商品市場行情之瞭解.偶而會應客戶之要求,向客戶表示可代為 注意有無購買需求之「假買家」,惟並非由兼職業務自己擔任 「假買家」,對此,各被害人指訴之犯行中有「假買家」佯稱有購買之意願,以致渠等才同意購買公司之殯葬商品配件云云,觀之被害人等之回答棋式單一,筆錄問题內容亦均相同,基於合理推測,各被害人恐係受偵辦員警不當之誘導,以致誇大其自身之經歷事賁,將被告公司「購頁配件以增加產品價值」或「代為注意有無買家」之推销手法誤植為有「假買家」,其指訴有虛偽偏頗、誇大不實之風險,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自應尋求其他補強證據,方足為證。 ⑵其次,被告與公司之兼職業務所共同從事者為殯葬配件商品之推銷行為,推銷之手法縱有誇大,亦屬於交易上可容許之吹噓,且被害人亦應自行衡量投資之風險,尚難盡以「施用詐術」等量齊觀。 ①本案並無所謂「假買家」之人存在,與被告王志安共同從事殯葬商品配件之推銷人員,多為公司兼職之業務(如蔡玟玟等),此等兼職業務人員對於殯葬商品之市場趨勢甚為瞭解,且銷售之渠道或消息來源較多,故在推銷配件商品時,若客戶主動詢問有無銷售之管道時,兼職業務人員為了協助公司推銷配件商品,有時會向客戶表示購買配件商品以後(如刻心經、加內膽等流通價值將可大為提升殯葬商品之賣相更佳,將會更容易售出,有時為了增加客戶購買意願,兼職業務人員會允諾為客戶注意有無買家(但從未表示自己即為買家)惟此等允諾之目的,意在增加客戶之買受意願,屬於商業上可容許之吹噓,實在非可與「施用詐術」之行為等量齊觀,不宜以刑罰過度干預之,否則將有害於交易安全。 ②再者,向公司購買配件商品之被害人,最終均有實際取得配件之商品,此等配件商品均具有客觀價值,交易完成後,亦確實增加被害人原始商品之流通性,難謂被害人受有何種損害。反觀,被害人等多為囤積殯葬商品之投資客,渠等購買配件商品之目的,無非在增加殯葬商品銷售成功之機會,惟被告等人從未保證其商品於購買配件以後「一定」能銷售成功故被害人於從事交易前,理當審慎評估之資力、交易內容之報酬率、及能否出售之風險等各種因素,不能僅以購買配件後,殯葬商品仍未出售,反而抵賴有人擔任「假買家」而施用詐術云云。是以,本案各次犯行之交易行為實屬投資行為,被告等人既未告知不實之資訊(如假買家等),實難逕認被告等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可言。 ⒋共犯陳佑昌、黃上茹、李承奕之警詢及偵訊自白及被告「王志安」之自白,不但與事實不符,亦無補強證據足證被告各案犯行有假買家。 ⑴共犯黃上茹、李承奕雖於警詢及偵訊中,曾指涉王志安參與之犯行中有「假買家」,以此為詐術向被害人騙取購買殯葬配件而詐取財物。惟查: ①共犯李承奕積欠鄭文林債務,兩者疑有債務糾紛,而「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遭逼迫離職(或解雇)渠等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心生怨懟,進而為不實指述;再者「李承奕及黃上茹並未親自經手各案簽約之過程,如何得知被告有對各被害人為詐欺犯行。 ②被告雖曾自白本案有「假買家」存在。惟此一自白內容不但與事實不符(欠缺真實性),僅為被告在外在壓力所迫下所為之片面供述,並無補強證據為佐,證明力甚為可疑。 ③再者,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共犯間之自白亦不足以相互 補強而認定犯罪事實,故上開證據不足以認定「王志安」有何「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故意及犯意聯絡可言。 ⒌關於偽造寶石鑑定書之犯行: 被告為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與客戶接洽或簽約,並未經手後台殯葬商品配件之製作,故其製作行為係由鄭文林指示予黃上茹所為,再由公司直接交付予消費者(即被害人),被告並未經手製作,亦無從知悉寶石鑑定書是否遭偽造之情事,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公訴人迄今亦未提出或敘明「被告對於寳石鑑定書係屬偽造」一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證據),故被告並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 ⒍針對被告王志安各次犯行分論之: ⑴陳紹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而被害人陳指訴之「林先生」亦不知為何人本案,被告固曾與被害人接洽談及殯葬配件商品之銷售業務,惟後續即交由「陳佑昌」接手處理,由「陳佑昌」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予被害人,故被告對於被害人之後續簽約情形並不清楚。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據聞「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⑵盧阿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亦無所謂「身份不詳之成年男子」存在;此外,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害所載之「佯 稱」等訊息(即並無被告為被害人尋找買家之事)本案,被告固曾與被害人接洽談及殯葬配件商品之銷售業務,惟後續即交由陳佑昌接手處理,由陳佑昌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故被告對於被害人之後續簽約情形並不清楚。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據聞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陳佑昌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⑶戴鳳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並未與被害人聯繫而向其推銷殯葬商品,且被害人於警、偵中均未指訴被告參與推銷行為,僅以扣案之名片遽認被告參與犯行,實嫌率斷。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據聞「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陳佑昌」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⑷林東進(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本案,被告固曾與被害人接洽談及殯葬配件商品之銷售業務,惟後續即交由「陳佑昌」接手處理,由陳佑昌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商品予被害人,故被告對於被害人之後續簽約情形並不清楚。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據聞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⑸楊秀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諝「假買家」之角色本案,被告並未與被害人聯繫而向其推銷殯葬商品,且被害人於警、偵中均未指訴被告參與推銷行為,僅以扣案之名片遽認被告參與犯行,實嫌率斷。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據聞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⑹施永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①蔡玟玟及黄光偉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固曾與被害人接洽談及殯葬配件商品之銷售業務,但絕無要求被害人匯付履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之帳戶僅係與「蔡玟玟」乃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予被害人。由於被害人與被告較常接觸,故經常詢問被告殯葬商品配件之安裝進度等事宜,但並不表示被告對被害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 ②被告亦未經手任何「寳石鑑定書」之交付或推銷等環節,起訴書認定之事實容有違誤。 ③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及黃光偉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⑺湯秋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⑵) ①黄光偉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係與「黄光偉」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再者,被害人嗣因資金不足而放棄購買殯葬配件商品,乃與公司簽訂「自願放棄交易聲明書」,足見雙方均任本案均屬投資糾紛,而無有詐欺之情事。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黃光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⑻藍騰鏞(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①鄭文林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且天璽公司亦無姓名為或使用姓名「廖家豪」之人。其次,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或「在一旁鼓吹」等訊息本案,被告固曾與被害人接洽談及殯葬配件商品之銷售業務,惟後續即交由鄭文林接手處理,由其推銷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予被害人,故被告對於被害人之後續簽約情形並不清楚。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鄭文林為公司之兼實際負責人,有時會親自推銷殯葬配件商品予被害人但並無「假買家」存在。 ⑼陳金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①黄光偉並未擔任所諝「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雷傳速起訴害所戴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係與黃光偉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此外被告絕無要求被害人匯付履約保證金至天璽公司之帳戶,被告所要求被害人支付者,為購買內膽之定金5萬元,並非50萬 元之屣約保證金(此有105年9月29日之匯款記錄為證)。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黃光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⑽宋承豪(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①黄懐威並未擔任所諝「假買家」之角色,而係代理其母吳柳櫻出面購買殯葬商品,以供投資之用。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固曾與被害人接洽談及殯葬配件商品之銷售業務,惟過程中得知被害人欲出售手中之殯葬商品,乃在鄭文林引薦下,介紹黃懷威與被害人相織,由黄懐威與被害人自行商談殯葬商品之出售細節等事宜。無奈於尚未成交之際,因「天璽公司」遭檢方搜索,「鄭文林」亦遭羈押,導致系爭交易最終不了了之。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黃懷威為殯葬業從業人士,且亦為其母吳柳櫻之特別助理,負責為其尋覓值得投資之殯葬商品標的。 ⑾黃穗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①蔡玟玟、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並未與被害人聯繫而向其推銷殯葬商品,且104年8月間被告尚未進入「天璽公司」任職,又何來與被害人接洽聯繫?對此,起訴書僅以扣案之名片遽認被告參與犯行,實嫌率斷。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⑿施祖嗣(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①孟祥文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本案,被告並未與被害人聯繫而向其推銷殯葬商品,且被害人於警、偵中亦未指認被告參與犯行,況104年8月間被告尚未進入天璽公司任職,又何來與被害人接洽聯繫?對此,起訴書僅以扣案之名片遽認被告參與犯行,實嫌率斷。 ②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孟祥文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⒀張鶯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①蔡玟玟並未擔任所謂「假買家」之角色,被告亦未曾傳達起訴書所載之「佯稱」等訊息本案,被告係與蔡玟玟共同推銷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予被害人。經向其分析投資趨勢後,由其自行決定購買殯葬配件商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可言。況且被告亦未實際購買殯葬配件商品(未遂),亦未受有任何損失。 ②另本案鄭文林並未參與犯行,被害人係被告至台中第一殯儀館發問卷開發的陌生客戶,並非鄭文林指派予被告之客人,縱構成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亦與「三人以上共犯之」之加重詐欺罪無涉。 ③本案犯行應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為公司之兼職業務,負責協助鄭文林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並非「假買家」。 ⒎關於公訴人111年9月13日補充理由書之意見: ⑴補充理由書有謂,起訴書證據清單認定被告「王志安否認犯行,並未記載其有承認本案自己所涉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自白,故辯護人主張被告自白不具任意性已無調查證據之必要云云。然則,起訴書所援引之待證事實原文係為「尹於104年10月中進人天璽公司,負責骨灰罐、內膽、鑑定書的銷 售,伊一切都是聽從老闆鄭文林的指示去做,伊知道鄭文林有宙蔡玟玟、黃光偉當假買家,演一場戲讓賣方以為真的有交易成功的希望,等賣家上當後,再一步一步騙賣家掏錢買骨灰罐,做骨灰罐鑑定、加裝內膽、骨灰罐刻心經、生前契約,等賣方被騙到沒錢以後,買方再跳出來說因為賣方本身關係致交易無法繼續,因此要沒收先前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整個事件,伊到後其因為良心不安、決定離職」等語,被告明確供認「蔡玟玟」、「黃光偉」有擔任假買家而施用詐術,觀之被告「王志安」與被告「蔡玟玟」共同參與編號8「陳紹川」、編號10「 盧阿巡」、編號12「戴鳳英」、編號15「林東進」、編號16「楊秀月」、編號18「施永傑」、編號20「湯秋姈」、編號25「陳金錸」、編號27「廖春美」、編號30「黃穗美」、編號43「張鶯杉」等11個犯罪事實;此外,被告「王志安」並與被告「黃光偉」共同參與編號18「施永傑」、編號20「湯秋妗」、編號27「廖春美」等3個犯罪事實;則被告「王志安」既然供稱 「蔡玟玟」、「黃光偉」為假買家而有施用詐術之情事,且同時被列為上開犯罪事實之共犯,並明確承認「整個案件,伊只參與了少部分,到後其因為良心不安,決定離職」乙節,承認對於「施用詐術」知情、才會感到良心不安而離職,自屬於對犯罪事實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之自白,而非單純屬於對共犯不利事實之供述「他白」,補充理由書所述顯有誤會。 ⑵其次,觀之被告「王志安」該次警詢筆錄之供述,亦明確提及:「(問:續前問,該次參與詐騙履約保證金所獲取之報酬為何?)答:我拿到新臺幣1萬2千元的報酬。」、「(問:你除 了詐騙被害人宋承豪、林東進外」還有詐騙何人?)答:我印象中有參與林東進、施永傑、湯秋姈、藍騰墉、陳金錸、張鶯杉的詐騙」(參見警卷一第106頁至第106頁背面)等語,均明確承認自己『參輿詐騙犯行』等語,性質上均屬「自白」,加上上 開被告「王志安」所承認參與詐騙之犯罪事實,遭起訴之假買家為「蔡玟玟」及「黃光偉」亦經「王志安」指認擔任假買家之情節,則「王志安」此次警詢供述非僅「他白」,更屬於徹頭徹尾的自白無誤!公訴人自行援引部分起訴書内容,而斷章取義曲解為「王志安」之供述僅屬「他白」,完全忽略「王志安」原始筆錄之記載,難謂有據。 ⑶被告王志安聲請勘驗106年2月16日警詢筆錄供述之理由,非僅爭執其不具任意性,尚包括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第2項「筆錄所載陳述内容與錄音或錄影内容不符」之抗辯 。依理而言,倘若被告僅抗辯「非任意性」自白,自當勘驗『全程』之錄音及錄影,以辨明被告「王志安」供述之意志是否受到外力干預或不當壓制,無奈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屢次命辯護人『僅應』侷限筆錄之「部分」内容而為勘驗,以利結案, 因此,選任辯護人始依受命法官指示,提出勘驗部分内容之書狀,並具體將勘驗段落淡縮至47分50秒!並且再指出上開限縮後之47分50秒!錄音錄影内容『尚有』筆錄所載陳述内容與錄音 、錄影内容不符之瑕疵,公訴人對於勘驗「王志安」供述之原因部分疏忽未察,顯有誤解,據此澄明。 附件5(被告蔡長谷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⒈被告係擔任天璽公司業務人員,主要係電訪客戶需求,或引介客戶至公司聆聽殯葬業配件商品之介紹,並不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犯行: 起訴書認定被告蔡長谷參與之16次「加重詐欺罪」犯行中,蔡長谷所從事者大致均為「一階」(起訴書第5頁指為:與客戶 保持聯繫,藉機瞭解客戶財力及家庭背景)及「二階」(起訴 書第5頁指為:向客戶佯稱已找到買家欲高價購買客戶所有之 骨灰罐或塔位,並與客戶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使客戶誤信確實有買家欲購買)等業務行為,至於「三階」之業務行為,起訴書第5頁則指為「接手處理買賣事宜,酉己合鄭文林指定之 假買家,以各種話術向客户詐取財物,云云。然則: ⑴關於「一階」、「二階」及「三階」業務分工,起訴書所稱「一階」之業務行為大致正確,惟有歧異者,在「二階」業務並非在向客戶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產品,而係「負責遨約客戶至公司,以利公司向客戶當面推銷骨灰罐、内膽、刻經文等殯葬業配件商品」,而「三階」業務亦非配合「假買家」以各種話術向客戶詐取財物,而係「直接向客戶推销公句商品,並與從事轉介銷售之業務(起訴書所指之所謂假買家)搭配行銷商 品,向客戶提出提升產品價值之計畫,改良殯葬商品之賣相,再視情形為客戶等求外在買家」,起訴書所稱之佯稱有「假買家」等施用詐術行為,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爰澄清如上。 ⑵此外,姑且不論一階、二階、三階之業務行為為何,惟三者之業務行為判然有別,此節縱使偵查自白之共犯「黃上茹」及「王志安」亦不否認,詳言之: ①從事一階、二階之業務人員,原則上並不會參與三階之業務與轉介銷售業務人員向客戶當面推銷公司商品之行銷過程,故而,縱使三階業務與轉介行销之業務在推銷過程中涉及不法,亦要難為一階、二階之業務人員所知悉。 ②至於扣案之「天璽公司」會議紀錄中,亦僅提及「業績獎金之發放」、「外勤人員之分组搭配」、「業務待客態度之教育」及「内勤職務上之分配」等情,並未觸及一、二、三階業務人員對客戶之營銷方法,更無隻字提及「假買家」等語。 ③另「鄭文林教導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約之教戰守則」,及會議紀錄(105.5.6)曾載明小威(黃懷威)分享國寳話術等情,其内容均無一字提及以「假買家」為詐術誘騙被害人購買「天璽公司」之殯葬配件商品,其中「教戰守則」僅在記載,業務人員於面對客戶詢問塔位、骨灰罐等專業事務時,應如何講解與回答,而「小威國寶話術,,僅係「鄭文林」之友人「黃懷威」應「鄭文林」之遨請,向公司業務同仁分享其先前在業界販售「國寶生前契約」之業績不斐,藉此分享與客戶對談之話術經驗,藉此增加銷售時之說服力(此節亦經「黃上茹」於106年2 月20日偵訊筆錄供認不諱)。此兩者均與「假買家」之施用詐術手段無關。並予敘明。 ⑶綜上,客觀上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一階」、「二階」業務人員曾參與「三階」業務與轉介銷售業務共同向客戶推銷配件商品之過程,實難僅憑被害人之單一指訴或共犯之警、偵自白為據,逕認身為「一階」、「二階」之業務之被告「蔡長谷」,確與三階業務或轉介銷售之業務有何犯意聯絡可言。 ⒉本案,共犯陳佑昌、王志安、黃上茹、李承奕雖於警詢及偵訊中,曾指涉被告蔡長谷參與之犯行中有「假買家」,並以此為詐術向被害人騙取購買殯葬配件而詐取財物,惟査,此一指涉不但與事實不符,亦僅為共犯陳佑昌等人之片面供述,並無補強證據為佐,證明力至為可疑,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 共犯之自白亦不足以相互補強而認定犯罪事實。是以,上開證據不足認定蔡長谷有何「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故意及犯意聯絡可言。 ⒊針對起訴書蔡長谷所涉犯行,逐一簡要答辯如下: ⑴蔡珀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暸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同時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一階),至於後績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⑵盧阿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瞭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⑶楊玉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暸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⑷戴鳳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瞭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身份不詳之男子」則不知為何人。 ⑸楊秀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瞭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⑹魏文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瞭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並同意配合被告領出其殯葬商品(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⑺劉潘惠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瞭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因其年紀大,故希望公司幫忙其代為提領殯葬商品出來(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舆,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⑻李和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暸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一階),至於後蹟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貴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⑼張燕新(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暸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並與其簽認「委託銷售契約書」(一階),至於後蹟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⑽廖春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瞭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被害人本身即為投資客);此外,被告並曾向被害人介紹殯葬加工商品,並曾向其說明公司有投資通路,有機會會向其轉介紹(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等人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⑾李金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暸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因其年紀大,故希望公司幫忙其代為提領殯葬商品出來(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孟祥文」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⑿施祖嗣(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陳佑昌」一同向被害人洽談殯葬商品推銷事宜,並暸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孟祥文」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③另外,起訴書指稱被告有向被害人佯稱找到買家云云(二階),容與事實不符。被告爰否認之,被告僅有向其推銷殯葬商品(骨灰罐)而已,並無佯稱找到買家之舉。 ⒀李元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骨灰罐轉售事宜,並瞭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一階),至於後續行销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舆,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孟祥文」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⒁鄭啟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骨灰罐轉售事宜,並瞭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當下並向客戶表達辦理會員卡之好處,乃獲客戶認同而申辦會員(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從起訴書所載事實,實難謂有何施用詐術可言。 ⒂邱碧主(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骨灰罐轉售事宜,並暸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⒃謝滋鴻(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①被告僅受「鄭文林」之指示,與被害人洽談骨灰罐轉售事宜,並暸解其手中之殯葬商品及數量回報予「鄭文林」,被害人有傳達投資意願,因其年紀大,故希望公司幫忙其代為提領殯葬商品出來(一階),至於後續行銷簽約之詳情,被告均未參與,並無「加重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可言。 ②本案犯行並無「假買家」存在,「蔡玟玟」應為公司之兼職業務,除負責協助推銷殯葬商品之配件外,並兼為轉介銷售之業務。 附件6(被告蔡玟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㈠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第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 文書等罪嫌 ⒈李侁侁(刑法第339條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⑴查被害人李侁侁雖於105年7月8日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詐 騙云云,惟被害人李侁侁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被告於103年12月間有與李侁侁聯絡,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 與趨勢,若加裝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李侁侁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後續骨灰罐加裝内膽之製作,係由李侁侁與鄭文林自行聯絡,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假扮買家對李侁侁為詐騙之行為,蓋衡諸常情,李侁侁於買方未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豈會先行給付96萬元之内膽費用,足證本件係被害人李侁侁自行決定為骨灰罐内膽加工,被告並無涉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 ⒉曾繁素(刑法第339條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⑴被害人曾繁素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有買家欲向被害人曾繁素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實則,被告曾於翔富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兼職,負責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被告於104年3月初間與曾繁素聯絡後,至其家中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並當場提供被告本人之名片,若做鑑定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曾繁素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向曾繁素分析1骨灰罐 若加裝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曾繁素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又向曾繁素分析,骨灰罐若有來源證明,以提高骨灰罐價值,曾繁素遂向鄭文林購買生前契約,此有卷附曾繁素提出之買賣合約書、寶石鑑定書及緣吉祥生前契約等可稽,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 犯行。 ⑶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告何以願意提供本人之名片予曾繁素,而被害人又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74萬1千元之鑑定骨灰罐條碼、加裝内膽及購買生前 契約等費用,足證本件係被害人曾繁素自行決定為鑑定骨灰罐條碼、加裝内膽及購買生前契約,被告並未為詐欺行為。 ⒊馮曾雪蘭(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⑴附表一編號3、(1)部分: ①查被害人馮曾雪蘭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於104年間佯稱向被 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②被告於104年1月初間與馮曾雪蘭聯絡後,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做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馮曾雪蘭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向馮曾雪蘭分析,骨灰罐若有來源證明,以提高骨灰罐價值,馮曾雪蘭遂向鄭文林購買生前契約;待取得生前契約後,被告又向馮曾雪蘭分析,生前契約搭配之骨灰罐若加裝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馮曾雪蘭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又向馮曾雪蘭分析,生前契約搭配之骨灰罐,若做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馮曾雪蘭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此有卷附馮曾雪蘭提出之產品認證書、緣吉祥生前契約、寶石鑑定書及内膽產品認證書等可稽,且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衡情被害人又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198萬4千元之骨灰罐製作條碼、購買生前契約及加裝内膽等費用,足證本件係被害人馮曾雪蘭自行決定為鑑定骨灰罐條碼、購買生前契約及加裝内膽,被告並無涉犯起訴書所載犯行。 ⑵附表一編號3、(2)部分: ①查被害人馮曾雪蘭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與陳佑昌於105年3月間至其住處,由陳佑昌假扮買家佯稱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②實則,被告於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兼職,陳佑昌為該公司之業務人員,二人均負責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105年3月間馮曾雪籣打給被告後,被告與陳佑昌即至馮曾雪蘭之住處,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於骨灰罐上刻心經,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馮曾雪_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 後,陳佑昌向馮曾雪蘭分析,若做骨灰罐内膽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馮曾雪蘭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此有卷附馮曾雪蘭提出之寶石鑑定書等可稽,本件係被害人馮曾雪蘭自行決定刻心經及骨灰罐内膽條碼建檔,被告並無與陳佑昌假裝買家欲向被害人馮曾雪蘭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之行為。 ③況查若被告有於104年間佯稱向被害人瞒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 騙金錢有佯稱買家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就此事實,被告否認之),衡情被害人豈會又於105年3月間主動與被告連絡買賣事宜,而遭被害人所稱由陳佑昌假扮買家之相同模式詐騙,且被害人又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96萬元之骨灰罐刻心經、内膽條碼建檔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之犯行。 ⒋莊主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⑴查被害人莊主祝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有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被告於104年1月初間與莊主祝聯絡後,至莊主祝家中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骨灰罐若加裝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莊主祝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莊主祝向被告詢問骨灰罐銷售一事,被告並無相關管道,遂請莊主祝與天璽公司鄭文林聯絡銷售事宜,被告即未與莊主祝接觸,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 ⑶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何以願意提供被告本人之名片予莊主祝,而被害人又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35萬之加裝内膽費用,足證本件係被害人莊主祝自行決定加裝内膽,被告並無涉犯加會詐欺之犯行。 ⒋蔡丕治(刑法第339條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⑴查被害人蔡丕治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共同被告鄭文林於103年10月間推銷蔡丕治為骨灰罐加裝内膽一 事,被告並不知情,亦未參與;嗣鄭文林向蔡丕治推薦被告,被告與鄭文林遂於103年11月間與共同蔡丕治見面,向其分析 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骨灰罐若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蔡丕治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一人至蔡丕治之住處,推銷生前契約事宜,經蔡丕治同意後向鄭文林購買,被告並無涉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犯行。 ⑶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55萬之製作條碼及購買生前契約之費用,足證本件係被害人蔡丕治自行決定製作條碼及購買生前契約,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⒍曾富永(刑法第339條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⑴查被害人曾富永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代表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本件係共同被告鄭文林提供被告客戶資料,被告於104年1月間與曾富永聯絡,至其住處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骨灰罐若做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曾富永同意後交由共同被告鄭文林製作,後續之製作及費用之交付,由渠等自行連絡,被告均未參與,此有卷附曾富永提出之寶石鑑定書可稽,被告並無涉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 ⑶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14萬之製作材質鑑定及條碼之費用,足證本件係被害人曾富永自行決定為材質鑑定及條碼,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⒎蔡珀宗(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⑴查被害人蔡珀宗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編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攄,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據被告事後知悉,李承奕積欠共同被告鄭文林債務,兩者疑有債務糾紛,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離職,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且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並未經手蔡珀宗案件之處理,如何得證稱被告有對蔡珀宗為詐欺犯行,故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復查卷内所附105年5月6日天璽人本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雖載有 被告蔡玟玟之姓名,惟該會議紀錄並無被告之簽名,且卷内其他扣案之會議記錄,亦無被告出席之紀錄,足證被告僅為天璽公司之兼職人員,並非公司編制内之員工,故其並未參與天璽公司之會議,該會議紀錄與被告無涉。 ⑷實則,被告於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兼職,陳佑昌為該公司之業務人員,二人均負責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因陳佑昌較為資淺,公司遂請蔡玟玟陪同陳佑昌向客戶推銷骨灰罐之加工,被告於105年9月間陪同陳佑昌向蔡珀宗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做骨灰罐做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蔡珀宗同意後先行匯款10萬元訂金至天璽公司之帳戶,後陳佑昌約蔡珀宗至天璽公司討論後續鑑定條碼事宜,即為警當場搜索,本件係被害人蔡珀宗自行決定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被告並無涉犯加重詐欺之犯行。 ⒏陳紹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⑴查被害人陳紹川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李承奕與黃上茹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且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並未經手陳紹川案件之處理,如何得證稱被告有對陳紹川為詐欺犯行,故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復查被害人陳紹川提出之105年5月12日之約定書,攄被告稱,伊並無印象曾於該約定書上簽名,該約定書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⑷105年3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向陳紹川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做骨灰罐材質鑑定並製作國際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陳紹川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向陳紹川分析,若加裝骨灰罐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陳紹川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向陳紹川分析,伊持有之萬壽山塔位過小,不利後續骨灰罐之銷售,經陳紹川同意後,由天璽公司代購六個淡水宜城墓園之塔位,此有卷附陳紹川提出之買賣合約書、貨品訂購單、產權移轉同意書、殯葬產品換購合約書等可稽,本件係被害人陳紹川自行決定做骨灰罐材質鑑定並製作國際條碼、加裝内膽及換購其他墓園塔位,被告並無假裝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編金錢之行為。 ⑸況查被害人陳紹川105年12月16日於偵訊陳稱「買賣中途就懷疑 有被編,因為怕不繼續下去前面錢會落空,所以還相信是真的拼看看。」等語,伊是否因起訴書所載詐欺行為而有陷於錯誤之情事,實有疑義,益見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⑹再查被告之職務僅為推銷骨灰罐相關之加工,後續鑑定條碼、加裝内膽等均由天璽公司及鄭文林處理,被告並未參與,並無涉犯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⒐林競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⑴查被害人林競惠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據被告事後知悉,李承奕與黃上茹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且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並未經手林競惠案件之處理,如何得證稱被告有對林競惠為詐欺犯行,故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1月間陳佑昌於公司向林競惠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做骨灰罐材質鑑定並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林競惠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先行t付40萬元訂金,後因 陳佑昌較為資淺,公司遂請蔡玟玟陪同陳佑昌向客戶推銷並處理骨灰罐之加工事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林競惠分析,若加裝骨灰罐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林競惠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林競惠分析,若製作骨灰罐條碼,得提高其價值,經林競惠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及陳佑昌向林競惠分析,骨灰罐若刻經文,得提高其價值,經林競惠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此有卷附林競惠提出之產品認證書、買賣合約書、貨品訂購單、殯葬產品換講合約書、寶石鑑定書、内膽產品認證書等可稽,本件係被害人林競惠自行決定做骨灰罐材質鑑定並製作條碼、加裝内贍、製作内膽條碼及刻經文,被害人指稱惠國和解金及購買淡水塔位,被告並不知情,亦未參與,被告並無起訴書所載犯行。 ⑷再查被告之職務僅為推銷骨灰罐相關之加工,後續鑑定條碼、加裝内膽等均由天璽公司及鄭文林處理,被告並未參與,實無涉犯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⑸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270萬之製作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 内贍、内膽條碼及刻經文之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⒑盧阿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⑴查被害人盧阿巡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渠等三人並未經手盧阿巡案件之處理,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2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向盧阿巡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做骨灰罐材質鑑定並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盧阿巡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及陳佑昌向盧阿巡分析,若加裝骨灰罐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盧阿巡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此有卷附盧阿巡提出之買賣合約書、貨品訂購單及寶石鑑定書等可稽,本件係被害人盧阿巡自行決定做骨灰罐材質鑑定並製作條碼及加裝内膽,被害人所指履約保證金一事,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詐欺犯行。 ⑷再查被告之職務僅為推銷骨灰罐相關之加工,後續鑑定條碼、加裝内膽等均由天璽公司及鄭文林處理,被告並未參與,實無涉犯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⒒楊玉琴、蘇麗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⑴查被害人楊玉琴雖於105年11月1日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詐騙云云,惟被害人楊玉琴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拭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渠等三人並未經手楊玉琴案件之處理,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3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向楊玉琴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做骨灰罐材質鑑定並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楊玉琴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被害人所指50萬元係製作鑑定條碼之訂金,並非履約保證金;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楊玉琴分析,若加裝骨灰罐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楊玉琴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楊玉琴分析,骨灰罐内膽若製作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楊玉琴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揚玉琴分析,骨灰罐若有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揚玉琴遂請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此有卷附楊玉琴提出之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等可稽,本件係被害人楊玉琴自行決定做骨灰罐材質鑑定並製作條碼、加裝内膽、内膽鑑定條碼及購買生前契約,被告並無涉犯本件詐欺犯行。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672萬之製作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 内贍、内膽條碼及生前契約之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⒓戴鳳英(刑法苐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⑴查被害人戴鳳英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炸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渠等三人並未向參與對戴鳳英推銷骨灰罐加工一事,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3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向戴鳳英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做骨灰罐條碼認證,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戴鳳英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戴鳳英分析,尚有2個骨灰罐未有條碼,戴鳳英當場拒絕施作,此有 卷附楊玉琴提出之貨品訂購單可稽,本件係被害人戴鳳英自行決定做骨灰罐條碼認證,被害人另指稱之加裝内膽,並非被告所承辦,起訴書所載事實,實有誤認。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20萬之製作條碼認證之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炸欺之犯行。 ⒔曾完妹(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⑴查被害人曾完妹雖於105年11月2日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詐騙云云,惟被害人曾完妹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渠等三人並未參與向曾完妹推銷骨灰罐之加工一事,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3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向曾完妹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因其骨灰罐之材質並非玉石,市場接受度低,建議換購玉石罐,曾完妹同意購買,先匯款10萬元訂金;後來被告與陳佑昌又與曾完妹約在公司,曾完妹稱其已與其他買家購買骨灰罐,渠等建議其作鑑定及條碼,遭曾完妹拒絕,卷附曾完妹提出之履約保證書,其上並無被告之簽名,實與本案無涉,並非佯稱購買詐欺所簽立,起訴書所載,實有誤認。 ⒕鄭劉秀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4) ⑴查被害人鄭劉秀英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渠等三人並未參與向鄭劉秀英推銷骨灰罐之加工一事,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鄭劉秀英為慷恩公司的客户,105年2月間被告與鄭劉秀英聯絡後,被告應鄭文林之要求,帶同陳佑昌至鄭劉秀英住處見習骨灰罐加工之推銷事宜,向鄭劉秀英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内膽製作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鄭劉秀英先預付四十萬元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後續尾款則由鄭文林處理,與被告無涉;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鄭劉秀英分析,骨灰罐若有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鄭劉秀英遂請天璽公句代購生前契約;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鄭劉秀英分析,骨灰罐若刻經文,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此有卷附鄭劉秀英提出之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及寶石鑑定書可稽,本件係被害人鄭劉秀英自行決定内膽製作條碼建檔、購買生前契約及刻經文,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315萬之製作條碼認證等皇用,足證 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⒖林東進(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⑴查被害人林東進雖於105年11月7日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詐騙云云,惟被害人林東進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渠等三人共同向林東進推銷骨灰罐之加工一事,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3月間被告及陳佑昌於公司向林東進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為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林東進並開立20萬元本票作為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後續尾款則由其與天璽公司處理,此有卷附林東進提出之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可稽;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林東進分析,骨灰罐内膽若製作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林東進當場表示無意願製作,後續事宜即移交給共同被告李承奕處理,被告並未參與,亦不知情,本件係被害人林東進自行決定做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況査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20萬元之製作條碼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⒗楊秀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⑴查被害人楊秀月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渠等三人並未參與向楊秀月推銷骨灰罐之加工一事,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4月間被告及陳佑昌於公司向楊秀月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將骨灰罐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揚秀月先匯款20萬元之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後續尾款則由天璽公司處理,與被告無涉;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楊秀月分析,若製作内膽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楊秀月分析,骨灰罐内膽若經認證,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楊秀月分析,骨灰罐若有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楊秀月遂請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完成後,天璽公司甫推出骨灰罐雕刻一條龍之產品,鄭文林遂陪同被告及陳佑昌向楊秀月推銷該產品,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此有卷附楊秀月提出之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内膽認證書及寳石鑑定書可稽,本件係被害人楊秀月自行決定做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内膽條碼建檔、内膽認證、購買生前契約及刻心經,另卷附陳佑昌出具之保證書,其上並無被告之簽名,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再查被告之職務僅為推銷骨灰罐相關之加工,後續鑑定條碼、内膽認證等均由天璽公司及鄭文林處理,被告並未參與,實無涉犯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⑸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227萬之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等費用 ,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⒘魏文照(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⑴查被害人魏文照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渠等三人並未參與向魏文照推銷骨灰罐之加工一事,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4月間被告及陳佑昌於公司向魏文照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十個骨灰罐共計90萬元,經魏文照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匯款20萬元作為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匯款後,被告、陳佑昌與魏文照相約至公司見面,魏文照表示資金不足,即未製作,後續款項則由鄭文林與魏文照處理,被告並未參與,亦不知情,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⒙施永傑(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⑴查被害人施永傑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砟編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孪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王志安所述,與事實不符,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4月間被告及王志安於公司向施永傑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施永傑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匯款10萬元作為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後續尾款則由天璽公司處理,與被告無涉;製作完成後,被告與王志安向施永傑分析,若骨灰罐若加裝内贍,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王志安向施永傑推銷骨灰罐内膽認證,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王志安向施永傑分析,骨灰罐若有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施永傑遂請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與,此有卷附施永傑提出之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及寶石鑑定書可稽,本件係被害人施永傑自行決定做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加裝内膽、内膽認證及購買生前契約,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再查被告之職務僅為推銷骨灰罐相關之加工,後續鑑定條碼、内膽認證等均由天璽公司及鄭文林處理,被告並未參與,實無涉犯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⑸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458萬元之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等費 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⒚劉潘惠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9) ⑴查被害人劉潘惠仔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渠等三人共同向劉潘惠仔推銷骨灰罐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6月間被告及陳佑昌於公司向劉潘惠仔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為寶石鑑定及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劉潘惠仔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支付10萬元現金作為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事後劉潘惠仔不願意製作,要求退還訂金,後續事宜改由天璽公司處理,被告並不知情,至於被害人提出之履約保證書,其上並無被告之簽名,實與本件無涉,並非佯稱假買家所簽立,起訴書所載,實有誤認。 ⒛湯秋姈(刑法第339條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⑴查被害人湯秋姈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103年12月間鄭文林提供被告客戶名單及電話,被告與湯秋妗聯 絡後,獨自前往其住處,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湯秋妗同意交由鄭文林;製作完成後,被告至湯秋妗之住處,欲推銷生前契約,湯秋姈表示其已有生前契約,遂未購買;後來湯秋姈主動約被告至其住處,欲了解目前市場趨勢,被告向其推銷製作内膽條碼,經其同意後交由鄭文林製作,後來被告即未與湯秋姈聯絡,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⑶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320萬元之材質鑑定及鑑定條碼等費 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李和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⑴查被害人李和平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査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渠等三人共同向李和平推銷骨灰罐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8月間被告及陳佑昌於公司向李和平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李和平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簽立30萬元本票作為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後續收款則由陳佑昌負責,被告並未參與,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载犯行。 鄭阿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⑴查被害人鄭阿綢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渠等三人共同向鄭阿綢推銷骨灰罐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9月間被告及陳佑昌於公司向鄭阿綢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鄭阿綢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匯款30萬元作為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嗣第二次被告、陳佑昌與鄭阿綢至公司見面,討論後績尾款交付事宜,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載犯行。 張燕新(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⑴查被害人張燕新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渠等三人共同向張燕新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實則,105年9月間被告及陳佑昌於公司向張燕新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張燕新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匯款15萬元作為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约保證金,後續尾項則由天璽公司負責收取;製作完成後,被告、陳佑昌於公司向張燕新推銷加裝内膽,經張燕新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陳佑昌於公司向張燕新推銷骨灰罐刻經文一事,張燕新當場拒絕,後續則交由鄭文林處理,被告並未參與,亦不知情,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載犯行。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53萬元之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陳金錸(刑法第339條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⑴查被害人陳金錸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實則,103年7月間被告、鄭文林與陳金錸聯絡後,相約見面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刻心經,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陳金錸同意交由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鄭文林又向陳金來推銷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建檔,經陳金錸同意後交由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單獨與陳金錸相約至麥當勞見面,向其分析骨灰罐若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得增加骨灰罐價值,陳金錸表示其資金不足而未購買,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⑶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85萬2千元之刻心經等費用,足證被 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廖春美(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⑴查被害人廖春美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於105年始進入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 未與黃上茹及王志安共同向廖春美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11月間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廖春美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 趨勢,若骨灰罐有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廖春美同意由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完成後,被告及陳佑昌向廖春美分析,生前契約所附骨灰罐若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升骨灰罐之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廖春美央求被告與陳佑昌為其轉介買家,因其不屬被告之業務範圍,被告及陳佑昌即轉交由鄭文林處理,被告即未參與,此有卷附廖春美提出之買賣合約書等可稽,本件係被害人廖春美自行決定購買生前契約、做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再查被告之職務僅為推銷骨灰罐相關之加工,後續鑑定條碼、内膽認證等均由天璽公司及鄭文林處理,被告並未參與,實無涉犯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⑸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105萬元之購買生前契約、材質鑑定 及鑑定條碼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黃穗美(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⑴查被害人黃穗美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於105年始進入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 未與黃上茹及王志安共同向黃穗美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12月間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黃穗美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 趨勢,若骨灰罐有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1經黃穗美同 意由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完成後,被告及陳佑昌向黃穗美分析,生前契約所附骨灰罐若刻心經,得提升骨灰罐之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黃穗美央求被告與陳佑昌為其轉介買家,因其不屬被告之業務範圍,被告及陳佑昌即轉交由鄭文林處理,被告即未參與,本件係被害人黃穗美自行決定購買生前契約及刻心經,其餘被害人指稱之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80萬元之購買生前契約及刻心經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方瓊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⑴查被害人方瓊玉雖於105年12月9日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詐騙云云,惟被害人方瓊玉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於105年始進入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 未與黃上茹及王志安共同向方瓊玉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11月間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方瓊玉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 趨勢,若骨灰罐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方瓊玉當場拒絕,被告即無再與其聯絡,其餘被害人指稱之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江陳秀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⑴查被害人江陳秀華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本件案發時,李承奕、王志安尚未至天璽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黃上茹共同向江陳秀華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9月間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江陳秀華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江陳秀華當場拒絕,被告即無再與其聯絡,其餘被害人指稱之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徐福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⑴查被害人徐福成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蚱編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本件案發時,李承奕尚未至天璽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黃上茹、王志安共同向徐福成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12月間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徐福成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 趨勢,若骨灰罐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徐福成同意由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徐福成推銷加裝骨灰罐内贍,經其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匯款40萬元作為訂金,後續尾款則由天璽公司與其聯絡支付,被告即未再與徐福成聯絡,其餘被害人指稱之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況查若徐福成有於104年10月間遭陳佑昌等人佯稱向被害人購買 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衡情被害人豈會又於104年12月 間又遭被告假扮買家之相同模式詐騙,且被害人又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120萬元之物料契約及加裝 内膽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起訴書之犯行。 江素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⑴查被害人江素玉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本件案發時,李承奕及王志安尚未至天璽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黃上茹共同向江素玉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9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共同向江素玉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骨灰罐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江素玉同意由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江素玉推銷物料契約所附之骨灰罐送鑑定及鑑定條碼,經其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此有卷附江素玉提供之貨品訂購單及買賣合約書可稽,本件係被害人江素玉自行決定購買生前契約及送鑑定製作條碼,其餘被害人指稱之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34萬5千元之購買生前契約、材質鑑 定及鑑定條碼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王泗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⑴查被害人王泗鳴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本件案發時,李承奕及王志安尚未至天璽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黃上茹共同向王泗鳴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9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共同向王泗鳴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其現有塔位若搭配骨灰罐,以利後續銷售,經其同意後向天璽公司購買骨灰罐;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王泗鳴分析,骨灰罐若加裝内贍,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王泗鳴同意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王泗鳴分析骨灰罐若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得增加骨灰罐之價值,經其同意後由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完成後,王泗鳴央請天璽公司為其轉介買家,鄭文林即提供要約書予王泗鳴簽名,之後即由鄭文林負責轉介買家,與被告無涉,此有卷附王泗鳴提供之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及緣吉样生前契約可稽,本件係被害人王泗鳴自行決定購買骨灰罐及購買生前契約,其餘被害人指稱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復查據被告稱,卷附要約書上之蔡宛君為被告請算命老師所取對外工作時使用之別名,用以增強工作之運勢,該要約書係由鄭文林提供予王泗鳴簽立,目的係天璽公司為其轉介買家,鄭文林要求被告及陳佑昌於約定書上簽名,該約定書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⑸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144萬元之購買骨灰罐、加裝内膽及 購買生前契約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徐吉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⑴查被害人徐吉永雖於105年12月13日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 詐騙云云,惟被害人徐吉永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本件案發時,李承奕及王志安尚未至天璽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黃上茹共同向徐吉永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9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共同向徐吉永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作内膽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徐吉永當場拒絕,即未聯繫,其餘被害人指稱之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廖乙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⑴查被害人廖乙樺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本件案發時,李承奕尚未至天璽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黃上茹、王志安共同向廖乙樺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10月間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廖乙樺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 趨勢,若加裝内膽,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共同向廖乙樺建議作内膽條碼建檔,經其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廖乙樺反悔欲退款,後續則由鄭文林處理,被告並未參與,此有卷附廖乙樺提出之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及寶石鑑定書可稽,本件係被害人廖乙樺自行決定加裝内贍並製作内膽條碼建檔,其餘被害人指稱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30幾萬元之加裝内膽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游憲挺(刑法第339條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⑴查被害人游憲挺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103年11月間被告與游憲挺相約至翔富公司,由被告向其分析骨 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作骨灰罐鑑定材質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其同意交由鄭文林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向游憲挺分析骨灰罐若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得增加骨灰罐價值,游憲挺當場拒絕,即未聯繫,此有卷附游憲挺提出之訂購單及寶石鑑定書可稽,本件係被害人游憲挺自行決定為骨灰罐鑑定材質及製作條碼,其餘被害人指稱事實,均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⑶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13萬5千元之骨灰罐鑑定材質及製作 條碼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邱碧主(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⑴查被害人邱碧主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渠等三人共同向邱碧主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9月間被告及陳佑昌於公司向邱碧主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若將其持有骨灰罐改換成玉石材質,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邱碧主同意向天璽公司購買骨灰罐,並匯款20萬元作為訂金,該筆款項並非被害人所稱之買賣履約保證金,後續尾款則由天璽公司負責收取,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載犯行。④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35萬元之購買骨灰罐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張鶯衫(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43) ⑴查被害人張鶯衫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详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而王志安所為證述,與事實不符,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9月間被告及王志安於公司向張鶯衫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骨灰罐若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張鶯衫當場拒絕,即未聯繫,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載犯行。 謝滋鴻(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⑴查被害人謝滋鴻雖於105年11月7日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詐騙云云,惟被害人謝滋鴻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李承奕及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渠等三人共同向謝滋鴻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5年6月間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句共同向謝滋鴻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骨灰罐若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升骨灰罐之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並以匯款方式支付10萬元訂金,後續尾款則由天璽公司負責收取;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於公司共同向謝滋鴻分析,骨灰罐加裝内贍,將可利後續銷售,經其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陳佑昌向謝滋鴻分析,骨灰罐内膽若經條碼建檔,得提高骨灰罐價值,經謝滋鴻同意由天璽公司製作,後來天璽公司為警搜索,後續情形被告並不清楚,此有卷附謝滋鴻提供之貨品訂購單及買賣合約書可稽,本件係被害人謝滋鴻自行決定為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加裝内膽、製作内膽條碼建檔,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數百萬元之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徐標榮(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⑴查被害人徐標榮雖於106年1月5曰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昨 騙云云,惟被害人徐標榮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104年3月間被告及鄭文林於公司向徐標榮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骨灰罐若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高骨灰罐價值,徐標榮當場拒絕,即未聯繫,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載犯行。 王克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⑴查被害人王克強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如上揭所述,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本件案發時,李承奕及王志安尚未至公司任職,而黃上茹之證詞有偏頗之虞,且被告未與黃上茹共同向王克強推銷骨灰罐之加工,故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104年7月間被告與鄭文林於公司共同向王克強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骨灰罐若為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得提升骨灰罐之價值,經其同意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鄭文林於公司共同向王克強分析,骨灰罐加裝内贍,將可利後續銷售,經其同意後交由天璽公司製作;製作完成後,被告與鄭文林於公司向王克強分析5骨灰罐若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 得增加銷售價值,經其同意後由天璽公司代購生前契約;製作完成後,王克強央求鄭文林為其轉介買家,即由鄭文林一人處理,與被告無涉,此有卷附王克強提供之貨品訂購單及買賣合約書可稽,本件係被害人王克強自行決定為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加裝内贍及購買生前契約,被告並無涉犯本件犯行。 ⑷況查若被告對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害人於買方並無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先行給付89萬元之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等費用,足證被告並無涉犯詐欺之犯行。 郭蘋(刑法第339第1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⑴查被害人郭蘋雖於106年2月11日指認被告假扮買家對其進行炸騙云云,惟被害人郭蘋於警詢所為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 ⑵104年間被告單獨與郭蘋見面,向其分析骨灰罐市場行情與趨勢 ,骨灰罐若有生前契約之來源證明,得提高骨灰罐價值,郭蘋當場拒絕,即未聯繫,其餘被害人指述之犯行,被告均未參與,亦不知情,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載犯行。 ㈡被告蔡玟玟並非「天璽資產管理公司」、「祥富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及「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之正式員工,為私人兼職之殯葬商品推銷業務,僅偶爾會到前揭公司兼職,協助其他業務員或向客戶分析市場並介紹各種商品,故確實曾有出入前揭公司,但對於公司內部事項,及其推銷後續客戶與公司或其他業務員之交易情況並不知情。 ㈢被告蔡玟玟推銷過程必會向客戶自我介紹為殯葬商品推銷員,並給予名片,不曾有以假買家或代替家族收購等等話術作為手段推銷,且遍覽全卷,除告訴人之指認紀錄及單一證述外,並無其他可能補強之事證得以佐證,且也多與其他共同被告說法不合,況且被告蔡玟玟所接觸之客戶,如同前述多為投資客屬性,常接觸不同業者購買許多殯葬商品,是否有將與其他業務員接觸之情況混淆,並非無疑,此亦可從告訴人之證詞常有反覆,亦無法說明被告蔡玟玟究竟如何說明、如何自我介紹或是用何種名稱,對於被告蔡玟玟之出現情況、是否有其他業務員、是否有簽署交易或與買賣相關之證明文件,均無法清楚交代,證詞反覆記憶模糊,更無法僅以此作為認定被告蔡玟玟有為前揭詐術之證明。 ㈣再者,本件告訴人均稱因為被告蔡玟玟謊稱為買家,願意以優渥之條件收購,所以才不斷、陸續、分次進行商品加工,只求滿足其需求完成交易云云,惟依一般交易正常情況,若金額涉及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必然會留存相關紙本文件,或交付履約保證金等確保後續交易進行之程序,況如前述告訴人多為投資客屬性,常進行殯葬商品交易,按理對於交易常識知之甚詳,怎可能雙方間毫無任何文件確保交易真實性,且對於被告蔡玟玟之買家身分未有任何求證行為,便不斷多次進行交易,顯然告訴人之說法多有破綻,難以自圓其說,難謂非單純消費糾紛所衍生之不實控訴,渠等說法應不可採信。 ㈤此外,對於被告黃上茹及李承奕於偵審過程中所作之證述,對於被告蔡玟玟之部分僅屬憑個人主觀臆測,且也與同案其他共同被告說法有所出入,且被告李承奕亦有因與公司之金錢借貸及私人情感問題產生過紛爭,故其對於被告鄭丞祐所經營之前揭公司,及被告蔡玟玟所述之不利證詞是否係出於真實、客觀顯然有疑。又縱使欲引用作為佐證,惟被告黃上茹於天璽公司任職期間為104 年1 月至105年7 月,其職位為內部行政人員 ,對於兼職業務員與客戶間之交易未曾參與,也未經手,對於交易情況顯然根本不知情,其證詞亦無法作為告訴人之補強,而被告李承奕任職期間僅105 年4 月至105 年7 月初短短三個月,除此以外之客戶未有經手亦無與被告蔡玟玟之客戶重疊,故其證詞亦無從為補強。 ㈥就被告王志安於警局所作筆錄,前已有申請勘驗光碟,並就當時警方與被告王志安之對話內容重新勘驗作成錄音譯文,核照兩者,顯然可見筆錄紀載與當時錄音之真實情況差異極大,此份筆錄顯然無法作為本件之合法證據且證明力亦過低,況按當時錄音情況亦清楚可見,對於本件是否存有詐術、是否有假買家假交易等核心重要問題,被告王志安均未正面回應,多係消息附和警方之引導回話,故被告王志安當時於警局之證詞真實性顯然有疑,不得作為補強證據,仍應以其於審理時之證述為準。 ㈦綜上,所述本件自始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控,且告訴人之證詞均有瑕疵,無法作為認定被告蔡玟玟有罪之證據,故請對被告蔡玟玟為無罪諭知。 附件7(被告黃光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㈠被告並無違犯起訴書所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第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⒈李侁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⑴查被害人李侁侁105年7月8日於警詢指認涉嫌本件詐欺犯行之假 買家為共同被告鄭永裕(參照中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號卷 三第14頁),並非被告黃光偉,足證被告並未涉犯加重詐欺之犯行。 ⑵次查共同被告李承奕雖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陳稱被告為假買家,對李侁侁進行詐騙云云,共同被告黃上茹及王志安陳稱被告為假買家云云,惟據被告事後知悉,李承奕積欠共同被告鄭文林債務,兩者疑有債務糾紛,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離職,渠等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而王志安所為供述,並無任何補強證據可資佐證,故共同被告李承奕、黃上茹及王志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復查卷内所附105年5月6日天璽人本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雖載有 被告黃光偉之姓名,惟該會議紀錄並無被告之簽名,且卷内其他扣案之會議記錄,亦無被告出席之紀錄,足證被告並未參與天璽公司之會議,該會議紀錄與被告無涉。 ⑷被告黃光偉係以開計程車為業,其配偶蔡政5文於天璽公司兼職 作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因蔡玟玟患有慢性腎衰竭、紅斑性狼瘡及雙側感音性聽力障礙,終身須接受每週二次洗腎,被告黃光偉遂載送蔡玟玟至天1公司處理案件,被告從未參與天 璽公司業務之執行,未與被害人李侁侁接觸5亦未假裝買家佯 稱向被害人李侁侁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核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 ⒉施永傑(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⑴查被害人施永傑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向被害人施永傑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且李承奕與鄭文林間疑有債務糾紛,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離職,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而王志安所為供述,與事實不符,依卷内事證,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卷内所附105年5月6日天璽人本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雖載有 被告黃光偉之姓名,惟其上並無被告之簽名,且卷内其他扣案之會議記錄,亦無被告出席之紀錄,足證被告並未參與天璽公司之會議,該會議紀錄與被告無涉。 ⑶被告黃光偉係以開計程車為業,其配偶蔡玟玟於天璽公司兼職作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因蔡玟玟患有上揭疾病,被告黃光偉遂載送蔡玟玟至天璽公司處理案件,被告從未參與天璽公司業務之執行,未與被害人施永傑接觸,亦未假裝買家详稱向被害人施永傑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核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之犯行。 ⒊湯秋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⑴查被害人湯秋妗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向被害人湯秋妗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攄,且李承奕與鄭文林間疑有債務糾紛,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離職,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而王志安所為供述,與事實不符,依卷内事證,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卷内所附105年5月6日天璽人本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雖載有 被告黃光偉之姓名,惟其上並無被告之簽名,且卷内其他扣案之會議記錄,亦無被告出席之紀錄,足證被告並未參與天靈公司之會議,該會議紀錄與被告無涉,另卷附被害人湯秋姈提出之履約保證書,其上之買家並非被告所簽,伊所述與事實不符。 ⑶被告黃光偉係以開計程車為業,其配偶蔡玟玟於天璽公司兼職作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因蔡玟玟患有上揭疾病,被告黃光偉遂載送蔡玟玟至天璽公司處理案件,被告從未參與天璽公司業務之執行,未與被害人湯秋妗接觸,亦未假裝買家佯稱向被害人湯秋妗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核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之犯行。 ⒋陳金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⑴查被害人陳金錸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向被害人陳金錸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且李承奕與鄭文林間疑有債務糾紛,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離職,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而王志安所為供述,與事實不符,依卷内事證,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卷内所附105年5月6日天璽人本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雖載有 被告黃光偉之姓名,惟其上並無被告之簽名,且卷内其他扣案之會議記錄,亦無被告出席之紀錄,足證被告並未參與天璽公司之會議,該會議紀錄與被告無涉。 ⑶被告黃光偉係以開計程車為業,其配偶蔡玟玟於天璽公兼職作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因蔡玟玟患有上揭疾病,被告黃光偉遂載送蔡玟玟至天璽公司處理案件,被告從未參與天璽公司業務之執行,未與被害人陳金錸接觸,亦未假裝買家佯稱向被害人陳金錸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核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之犯行。 ⒌廖春美(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⑴查被害人廖春美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向被害人廖春美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且李承奕與鄭文林間疑有債務糾紛*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 ,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離職,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而王志安所為供述,與事實不符,依卷内事證,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⑵次查卷内所附105年5月6日天璽人本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雖載有 被告黃光偉之姓名,惟其上並無被告之簽名,且卷内其他扣案之會議記錄,亦無被告出席之紀錄,足證被告並未參與天璽公句之會議,該會議紀錄與被告無涉,另卷附被害人廖春美提出之約定書,擔保人為天璽公司,内容未提及被告,被告亦未簽名,與被告無涉;而卷附被害人廖春美提出之履約保證書及要約書,其上有黃勇豪之簽名,惟被告並不認識黃勇豪,該些文書均與被告無關。 ⑶被告黃光偉係以開計程車為業,其配偶蔡玟玟於天璽公司兼職作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因蔡玟玟患有上揭疾病1被告黃 光偉遂載送蔡玟玟至天璽公司處理案件,被告從未參與天璽公司業務之執行,未與被害人廖春美接觸,亦未假裝買家佯稱向被害人廖春美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核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之犯行。 ⒍江素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⑴查被害人江素玉雖於警詢及偵訊陳稱被告佯稱為假買家「麥先生」向被害人江素玉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云云,惟查被害人106年1月6日偵查中陳稱伊忘記了無法確定指認「麥 先生」為何人,嗣106年2月23日雖於警詢指認被告為「麥先生」,然其僅有百分之85確認,衡諸被害人前後指認結果,顯有歧異,且其後之指認亦無法明確指稱為被告,故被害人之陳述應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⑵次查李承奕與鄭文林間疑有債務糾紛,黃上茹與李承奕為男女朋友關係,渠等係因鄭文林之緣故而離職,恐因與鄭文林間之糾紛而為不實指述,而王志安所為供述,與事實不符,故依卷内事證,應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本件犯行。 ⑶次查卷内所附105年5月6日天璽人本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雖載有 被告黃光偉之姓名,惟其上並無被告之簽名,且卷内其他扣案之會議記錄,亦無被告出席之紀錄,足證被告並未參與天璽公司之會議,該會議紀錄與被告無涉。 ⑷被告黃光偉係以開計程車為業,其配偶蔡玟玟於天璽公司兼職作推銷骨灰罐之加工等業務,因蔡玟玟患有上揭疾病,被告黃光偉遂載送蔡玟玟至天璽公司處理案件,被告從未參與天璽公司業務之執行,未與被害人江素玉接觸,亦未假裝買家佯稱向被害人江素玉購買骨灰罐為由,向其詐騙金錢,核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之犯行。 ㈡被告黃光偉並非「天璽資產管理公司」、「祥富人本事業有限公司」及「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之正式員工,僅因被告蔡玟玟為其配偶並有兼職於前揭公司,故為接送其往來時確實曾出入前揭公司,惟並不曾與公司之客戶,以假買家之方式誆稱或推銷,亦對客戶與公司間之交易情況並不知情。 ㈢就告訴人施永傑偵訊之證述,與其出庭當時經交互詰問之證述,明顯說詞反覆,有極大出入,且又對其說法難以舉證,且其已明確說道,之所以被告黃光偉出現僅因陪同被告蔡玟玟一起,顯然可證被告黃光偉身分並非假買家,而係因接送被告蔡玟玟,而於其推銷時在場等候而已,並無核施用詐術之情況。 ㈣就告訴人陳金錸之證述,雖曾稱被告黃光偉有假扮買家,但證人在記憶較清晰的偵查中表示買家姓謝,出庭作證時又改稱買家姓蔣,連基本買家的名字都不知道,姓氏也搞不清楚,難以認定有此買家存在,再就告訴人先前所述,他在接觸本案被告之前就有購買骨灰罐及配件投資的經驗,也接觸過很多殯葬公司顯然有很多購買骨灰罐及配件的經驗,此部分是否有把跟其他殯葬公司購買的經驗與本件混淆是很有疑義的,故只有證人單一指述,難以認定被告黃光偉有假扮買家的行為。 ㈤就告訴人廖春美部分,其稱被告黃光偉有假稱是買家劉智偉老闆,但此與其所提出之保證書上之印章「劉耀倫」名字不符,且交易過程均未有何質疑已不符常理,顯有疑義,且告訴人廖春美出庭作證時也清楚表示被告黃光偉沒有自稱劉智偉老闆,顯見被告黃光偉就此部分並無如起訴書所述有何施用詐術之情況。 ㈥就告訴人江素玉部分,其已於出庭作證時明確說到不曾見過被告黃光偉,足見告訴人江素玉於偵查時所述有所不實,被告黃光偉不曾對其施用詐術。 ㈦此外,對於被告黃上茹及李承奕於偵審過程中所作之證述,對被告黃光偉之不利證述均屬憑個人主觀臆測,且也與同案其他共同被告說法有所出入,且被告李承奕亦有因與公司之金錢借貸及私人情感問題產生過紛爭,故其對於被告鄭丞祐所經營之前揭公司,及被告黃光偉所述之不利證詞是否係出於真實、客觀,顯然有疑。又縱使欲引用作為佐證,惟被告黃上茹於天璽公司任職期間為104 年1 月至105 年7 月,其職位為內部行政人員,對於兼職業務員與客戶間之交易未曾參與,也未經手,對於交易情況顯然根本不知情,其證詞亦無法作為告訴人之補強,而被告李承奕任職期間僅105 年4 月至105 年7 月初短短三個月,故並不得以此證述作為補強,去證明其他期間之被告黃光偉被訴之交易情節。 ㈧就被告王志安於警局所作筆錄,前已有申請勘驗光碟,並就當時警方與被告王志安之對話內容重新勘驗作成錄音譯文,核照兩者,顯然可見筆錄紀載與當時錄音之真實情況差異極大,此份筆錄顯然無法作為本件之合法證據且證明力亦過低,況按當時錄音情況亦清楚可見,對於本件是否存有詐術、是否有假買家假交易等核心重要問題,被告王志安均未正面回應,多係消息附和警方之引導回話,故被告王志安當時於警局之證詞真實性顯然有疑不得作為補強證據,仍應以其於審理時之證述為準。 ㈨綜上所述,請就被告黃光偉諭知無罪判決。 附件8(被告黃懷威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106年5月25日刑事準備程序暨調查證據聲請狀 ⒈附表一編號26(宋承豪): 被告「黃懷威」係代理買家「吳柳櫻」出面與「宋承豪」簽具履約保證書,具有真實購買之意願,並非「假買家」,起訴書誤植被告為假買家而成立「加重詐欺罪」,顯有誤解: ⑴查「黃懷威」原為殯葬業從業人士,對於殯葬相關產品之市場行情及交易潛力甚為熟悉,並曾建立「EPS身後仙境電子商城 」之網路銷售平台(網址:eps.cyberbiz.co)以供銷售殯葬產品之用,富有殯葬產品之投資經驗,故乃受母親「吳柳櫻」之委任,對外物色值得投資之商品(當時被告亦係擔任「吳柳櫻」公司之特別助理,當時並簽具授權委託書,待尋獲後提出之)。 ⑵於105年10月許,「黃懷威」透過友人「鄭文林」介紹,得知被 害人「宋承豪」欲出售骨灰位,乃與「宋承豪」接洽商談,嗣即決定購買其持有之五個骨灰位(基隆金寶塔),並搭配購入5個骨灰罐。為確保雙方履約,雙方乃於105年10月18日簽立「履約保證書」,約定各匯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至「天璽公司」之帳戶,作為履約保證金(宋承豪實際上係匯款10萬元詎料簽訂履約保證書翌日(105年10月19日「天璽公司」遭檢調大動作搜索,情事生變,雖「黃懷威」仍決意繼續交易,無奈「王志安」於105年11月許乃來電告知與「宋承豪」之骨灰位搭 配一同販售之骨灰罐賣家因故無法交貨,不久又因「天璽公司」及「鄭文林」再度遭逢檢調搜索,以至交易乃隨「鄭文林」遭羈押、公司員工解散而無疾而終。 ⑶是以,「黃懷烕」係代理母親「吳柳櫻」出面向「宋承豪」購買骨灰位之商品(此觀履約保證書上買方載明代理之旨即明,被告本身並非即為買家),確有真實買賣之意願,而本件「宋承豪」並未如同其他被害人一般,於加購公司各種配件(内膽、鑑定、條碼等)後即遭公司業務無故取消交易,故尚難與其他起訴之詐欺犯行等量齊觀,對此,起訴書誤植「黃懷威」假扮買家而出面交易,進而認定被告構成「加重詐欺罪」之共犯,即有誤解。 ⑷關於被告使用「黃勇豪」之名義簽約:另被告之所以使用「黃勇 豪」而非以本名參與交易者,主要係因「鄭文林」在殯葬業界之名聲不佳,得罪同道甚多,而被告建立之殯葬商品網路销售平台與台北業界之廠商有諸多往來,被告擔心經由「鄭文林」介紹而購買殯葬商品之消息外露,遭同業人士及合作廠商排斥,致影響銷售業務,故乃以別名示之,並非假買家之意,此觀被告代理之本人「吳柳櫻」為真實姓名、且確有其人等情即明(苟被告係假扮買家而從事交易,要無顯示代理之本人真名之理)。 ⑸上開情節,業經109 年11月5 日審判期日由吳柳櫻證稱在案,吳柳櫻明確證稱: ①自己跟黃懷威本欲共同投資殯葬商品,並全權委託黃懷威物色殯葬商品從事投資,黃懷威找到宋承豪的商品後,也有向吳柳櫻具體報告投資的情形(並具體討論投資標的是基隆塔位,並討論其數量、總價等等,還有可能獲利的空間),最終吳柳櫻也願意出資200萬元去購買本案的5 個塔位。 ②證人也說到,系爭交易最後沒有完成是因為公司出現問題,如卷內所示,系爭履約保證書是10月18日,天璽公司確實是在10月19日遭到搜索,因此導致本件交易沒有完成,確實也是因為檢警介入了本案,才導致後續的交易黃勇豪無法代理吳柳櫻完成,並非黃懷威自始不願意完成交易。 ③綜上可證,被告黃懷威確實是代理母親吳柳櫻出面向宋承豪購買骨灰位之商品(此觀履約保證書上買方載明代理之旨即明,被告本身並非即為買家),確有真實買賣之意願。再者,宋承豪並未如同其他被害人一般,於加購公司各種配件(內膽、鑑定、條碼等)後即遭公司業務無故取消交易,尚難與其他起訴之詐欺犯行等量齊觀。對此,起訴書誤植黃懷威假扮買家而出面交易,進而認定被告構成加重詐欺罪之共犯,即有誤解。 ④關於被告使用「黃勇豪」之名義簽約之說明: 被告之所以使用「黃勇豪」而非以本名參與交易者,主要係因鄭文林在殯葬業界之名聲不佳,得罪同道甚多,而被告建立之殯葬商品網路銷售平台與台北業界之廠商有諸多往來,被告擔心經由鄭文林介紹而購買殯葬商品之消息外露,遭同業人士及合作廠商排斥,致影響銷售業務,才會以算命師曾經建議黃懷威可以此用的別名對外示之(此節亦有吳柳櫻之審理證述為據),絕非假買家之意。倘若黃懷威使用「黃勇豪」之名義意在逃避詐欺的追查,則無須在書面上留下母親吳柳櫻之真實姓名、並留下真正的電話號碼,其理至明。 ⑤反觀告訴人宋承豪之證詞,不但前後矛盾齟齬,亦有諸 多不合理之處: ❶首先,證人宋承豪證稱其購買9 個塔位的目的是為了投資,塔位也是跟其他的殯葬同業公司買的,購買的數量也高達9 個,可見宋承豪原本即是投資客。 ❷其次,證人宋承豪對於給付10萬元款項的性質,是訂金或履約保證金也分不清楚,甚至對於居間交易的天璽公司最基本的名字也不清楚,連王志安是否為天璽公司的人員也都不知道。事實上,宋承豪對於關鍵環節均回答忘記、不記得、不知道,顯然客觀上不能排除,證人有將與其他殯葬同業交易的情形,與天璽公司的交易情混淆誤認的情事。 ❸就經驗法則而言,投資有賺有賠,任何投資人本應承擔買賣後無法交易成功的風險,然而,證人宋承豪說到在簽約當下履約保證書沒有看,甚至最早的委託銷售契約書都沒有看過,也曾經在交易的當下聽到所謂的「黃勇豪要用1 組40萬元,總價200 萬元購買時」等語,有懷疑是假的,並懷疑可能是詐騙,於此情形下,證人也沒有提出任何的質疑,則證人在沒有經過初步的查詢就大膽完成交易,則可否認為宋承豪自己因重大過失,或是宋承豪係因為有人要買才同意完成交易?客觀上均有待商榷,縱使被告等人有施用詐術,則宋承豪是否客觀上有陷入錯誤,實非無再三斟酌之空間。 ❹事實上,宋承豪主張其受害的10萬元履約保證金,依照履約保證書第四條的規定,在105 年10月18日之前必須要匯足20萬元,否則會以違約處理,但宋承豪實際上就是沒有匯清20萬元保證金,依照契約規定來說,天璽公司是可以沒收這筆履約保證金的,本件就算真的有糾紛,也是債務不履行的民事糾紛問題,而與詐欺無涉。 ❺最後,證人宋承豪說會知道鄭丞佑涉案,是因為他打電話到天璽公司,有一位自稱是公司經理之人與其交談,然而證人並未看過這個人是誰,也不知道其全名為鄭文林,只是說是公司的經理而已,既然如此,證人如何確認本案的鄭丞祐有涉案?若認鄭丞祐並無涉案,本被告其實也有二個,不會構成加重詐欺的犯罪事實,懇請詳查。 ⒉附表一編號27(廖春美): 被告「黃懷威」係代理買家「劉耀倫」出面與「廖春美」交涉並簽立履約保證書,具有真實購買意願,並非「假買家」,起訴書誤植被告為假買家而成立「加重詐欺罪」,並非實情: ⑴前已述及,因被告「黃懷威」對於殯葬商品之市場價值及銷售潛力甚為暸解,友人「劉耀倫」乃與「黃懷威」合夥從事殯葬業商品之投資事業,由「劉糴倫」負責出資,「黃懷威」則以專業之經驗物色潛力商品,並透過其網路銷售平台銷售,兩人共同經營殯葬商品之合夥業務。 ⑵105年1月許,「黃懷威」透過友人「鄭文林」介紹,得知被害人「廖春美」有意出售骨灰位(搭配牌位、骨灰罐、生前契約共同銷售),乃與「廖春美」接談商品内容,隨即在「天璽公司」之引導下,與「廖春美」簽立履約保證書,計晝向其購買骨灰位等殯葬商品,旋在公司業務之引導下,交付現金10至20萬元予公司茲為履約之擔保,隨後簽立「要約書」以提出承買之要約(105年3月許)。由於商品總償不斐(要約書記載商品總價高達1230萬元,見31008偵査卷第59頁),除兩人現有資 金外,「劉耀倫」原擬透過管道向外籌集資金以完成交易,詎料事後於籌集資金之過程中發生困難,加以買賣雙方對於購買標的之價格認知上存在相當之落差,兩人乃決意取消交易,故「天璽公司」乃為「廖春美」介紹其他買家,藉此結束雙方原訂之交易。 ⑶是以,被告「黃懷威」確有代理合夥人「劉耀倫」向被害人「廖春美」購買骨灰位等殯葬商品之真實意願,並無起訴書所稱之「假扮老闆劉智偉之助理與廖春美見面、締約」之情事,此觀「履約保證書」上買方係載明「黃豪勇代理劉耀倫」(並非劉智偉)簽約之旨即明,推測起訴書認定「黃懷威」係假「劉智偉」助理之名義出面簽約,可能係將「天璽公司」事後為「廖春美」介紹之買家「劉智偉」誤解為履約保證書上之「劉耀倫」所致,惟被告代理之本人「劉耀倫」確有其人,雙方之間之關係亦書有合夥協議書為憑,故要與其他疑涉「假買家」之犯行大相逕庭。至於被告以別名「黃豪勇」之名義簽約一節,其理由亦大同於前述「宋承豪」之交易,茲不贅言。 ⑷另起訴書指涉被告「黃懷威」曾佯稱:「骨灰罐需刻經文及加裝内膽才願購買」、「骨灰罐需刻經文才願購買」、「骨灰罐内膽需條碼建檔才願購買」、「廖春美持有之生前契約還有6 份並非係慈恩緣禮儀公司之生前契約,要求再購買6份」云云 ,均與客觀事實不符,被告始終僅向「廖春美」表示購買骨灰位等殯葬商品之意願並與之議價,從未要求「廖春美」之既有商品必須改良或搭配其他商品始願意購買,並未參與上開殯葬商品配件(刻經文、内贍、條碼、生前契約等)之推銷行為,起訴書所載與事實不符。 ⒊關於共犯「王志安」之警詢及偵訊自白,不但與事實不符,亦無補強證據足證被告「黃懷威」為假買家: 本案,共犯「王志安」雖於警詢及偵訊中指涉被告「黃懷威」(黃勇豪)為假買家,惟此一指涉與事實不符,僅為「王志安」之片面供述,並無補強證據為佐,證明力至為可疑。更何況,觀之與「宋承豪」簽立之履約保證書中,「黃懷威」並非買方之本人,而係代理「吳柳櫻」簽約,而與「廖春美」之交易行為中「王志安」更是未曾參與,觀之共犯證詞先天上具有高度虛偽、推諉卸責之可能性,故本案不應以共犯「王志安」之供述,遽認被告即有參與「加重詐欺罪」。 附件9(被告張喆茵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㈠起訴書認定被告「張喆茵」成立附表一編號8 (陳紹川)、9(林競惠)10(盧阿巡)、16(楊秀月)、18(施永傑)等犯行者,無非係以上開犯行中,被害人向天璽公司購買寶石鑑定書係屬偽造,由鄭文林指示黃上茹自104 年3 月起將客戶之骨灰罐照片放入電腦編輯,並掃描事先取得之「全球寶石鑑定中心」印文,以該中心名義出具寶石鑑定書後列印護貝,交付公司業務人員作為詐欺使用,並認為被告張喆茵自104 年11月任職起與黃上茹共同從上開偽造行為,使被害人誤信寶石鑑定書為真正。然則: ⒈被告張喆茵自104 年11月進入公司後,係擔任財務的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在薪資製作及匯付,並非美工或編輯等工作,此觀卷附之會議記錄載明「喆茵職稱為財務」(105 年6 月6 日)、「喆茵職稱為財務,主要控管公司及零用金流向與銀行存提、匯款等」(105 年6 月7 日)、「喆茵主要控管公司金流,包含跑銀行、完成老闆交代提匯款之相當事宜」(104 年10月28日)等語即明,此外,被告黃上茹於106 年2 月8 日調查筆錄亦指稱「張喆茵到職後,我就不管公司匯款和提款的問題」等語,明確證稱被告張喆茵在公司的工作,就是財務工作而已。 ⒉被告張喆茵也從來沒有受到鄭文林指示製作虛偽不實之寶石鑑定書,也沒有和黃上茹共同分工製作虛偽寶石之寶石鑑定書之情事,此觀公司行政助理即證人林涵穎、吳家芸、許洛瑜於107 年11月7 日審理庭證稱「張喆茵就是跑銀行、收款之類的工作」、「張喆茵沒有參與公司美工編輯的工作」、「將護貝機拿出來護貝的動作,是黃上茹在做的」、「護貝機只有一台,放在黃上茹桌上,只有看過黃上茹再使用」、「任職期間沒有看過張喆茵拿寶石鑑定書護貝的動作」等語即明,足見被告張喆茵確實沒有從事製作虛偽不實的寶石鑑定書之犯行。 ⒊起訴書認定被告張喆茵涉犯偽造文書罪的證據,無非係以共犯黃上茹及李承奕偵查中曾經指稱,被告張喆茵會製做寶石鑑定書云云之單一指訴做為依據。然而: ⑴黃上茹經審判中經交互詰問後,坦承自己曾經受鄭文林指示製作寶石鑑定書,但自己未曾指示、也沒有見過鄭文林指示張喆茵製作寶石鑑定書定書之情形,至於,其偵查中會指訴鄭文林指示張喆茵製作寶石鑑定書的原因,只是出於主觀上的臆測,認為自己不在時,鄭文林應該會指示張喆茵製作寶石鑑定書,並非出於自己親身體驗的事實,針對附表一編號8 (陳紹川)、9 (林競惠)10(盧阿巡)、16(楊秀月)、18(施永傑)等犯行,證人黃上茹亦均證稱這些寶石鑑定書,可能是自己製作的寶石鑑定書,並非張喆茵所為。 ⑵再觀之證人鄭丞佑的證詞,亦明確指稱他只會指示黃上茹製作寶石鑑定書,且張喆茵不會製作寶石鑑定書,張喆茵只是公司的財務而已。 ⑶至於證人李承奕偵查中雖曾指稱「寶石鑑定書在我需要時就已經製作好,是張喆茵、黃上茹處理,我有看過」云云,但經交互詰問後,李承奕明確證稱自己並未親自看到張喆茵有製作寶石鑑定書,而是來自於黃上茹曾向其說明才會如此認為,而黃上茹審理中已經證稱,偵查中會指訴鄭文林指示張喆茵製作寶石鑑定書的原因,只是出於主觀上的臆測,認為自己不在時,鄭文林應該會指示張喆茵製作寶石鑑定書,並非出於自己親身體驗的事實,足見李承奕之證述亦不足認定張喆茵確有製作寶石鑑定書。 ⑷至於證據清單編號51中,雖有扣案的被告張喆茵手寫筆記本,內容提及寶石鑑定書的製作過程,但經交互詰問後,黃上茹明確證稱張喆茵剛到職時,因為自己比較資深,會帶領她瞭解各種公司業務流程,張喆茵才會抄寫筆記等語,足見該筆記本只是張喆茵初到職的手稿而已,並非正式職務內容的記載,故該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或補強張喆茵成立偽造文書罪的犯行。 ⑸由此,在在足見被告張喆茵確實並未參與製作寶石鑑定書之行為,起訴書所指顯有誤解。起訴書僅以證人黃上茹及李承奕偵訊中之單一指訴(業經其審判中推翻)認定被告確有偽造文書之行為,別無任何適格的補強證據,這樣的認事用法顯然速斷。 ⒋再者,就寶石鑑定書而言,天璽公司未製作虛偽不實的寶石鑑定書。對此,關於附表一編號8 (陳紹川)、9 (林競惠)10(盧阿巡)、16(楊秀月)、18(施永傑)等告訴人指稱從天璽公司所買到的寶石鑑定書,是虛偽製作而成的。然而,告訴人所提出的偵查卷附寶石鑑定書均為影本,並非正本,事後上,該等告訴人亦未附上虛偽不實的寶石鑑定書的正本以供查驗,則寶石鑑定書是否確實為虛偽製作,顯然可疑。事實上,經本案冗長的交互詰問後,證人陳佑昌、鄭丞佑、王志安等人均共同明確指出,告訴人所檢附的影本寶石鑑定書,均為他們提前向公司索取的樣本而已,並非公司正式販售給客人的正本,最後告訴人等均有拿到正本的寶石鑑定書,否則他們就不會在訂購單及買賣合約簽收欄位上簽名表示領取無誤。 ⒌共犯陳佑昌、蔡玟玟等人縱使構成加重詐欺罪,被告張喆茵與渠等之間確實沒有犯意聯絡,更沒有行為分擔,自不可能構成詐欺罪之共犯或列入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罪的人數內: ⑴首先,張喆茵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工作內容屬於內勤職務,與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等人屬於外勤的業務人員大相逕庭,職務上並不會直接面對客戶,也不會參與業務和客戶在會議室商談交易的過程,縱認業務人員涉及詐欺之情節,亦難認被告張喆茵知情而有何犯意聯絡可言。 ⑵其次,就張喆茵在天璽公司所座位置,距離外勤業務的位置及會議室均有相當的距離,證人林涵穎、吳家芸、許洛瑜亦均證稱,在公司任職期間,都沒有看過張喆茵去會議室和客戶開過會,且本案49名被害人亦均證稱從來沒有看見過張喆茵出現在天璽公司,則縱使其他業務之行為涉及詐欺,可否把從來沒有參與過會議、只是單純負責公司出納財務的張喆茵就可以被論為共犯?如果只是擔任公司的財務,就應該被列為被告,則同樣擔任公司內勤的證人林涵穎、吳家芸、許洛瑜何以卻未遭起訴,這樣的起訴顯然大有可疑。 ⑶再者,從公司內部開會的會議記錄來看,被告張喆茵身為公司財務,固然會參加公司會議,張喆茵有時候也會擔任會議紀錄,但觀之卷附的會議記錄內容,內容多僅為業績獎金的發放、外勤人員的分組搭配、內勤職務上的分配、業務待客態度之教育等情,完全沒有觸及一二三階業務人員對客戶的推銷方法,更沒有提到任何教戰守則或話術內容,因此縱使張喆茵有參與公司內部的例行行政會議,亦不能證明張喆茵與其他遭指訴的涉及詐欺的業務人員(諸如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此外,證人黃上茹偵訊中雖有提到所謂的假買家,但也明確說到假買家都不會參與公司例行行政會議,則張喆茵更無可能在公司內見到蔡玟玟等人參與會議或有何發言,難認張喆茵與共犯之間有何犯意聯絡,或應該納入三人以上共犯的詐欺人數內。 ⑷末查,觀之張喆茵的歷次薪資單(警卷二P59-63),可以知道其薪資都固定在35000 元左右,且並無分配任何業績利益,可見縱使鄭丞佑等人構成詐欺罪的共犯,鄭丞佑也不認為張喆茵對於客戶與公司完成交易有所貢獻,而可以另外分配業績獎金,亦證張喆茵於本案中確實純屬公司的財務人員而已,並無詐欺之共犯故意或犯意聯絡。 ⒍綜上所述,張喆茵只是公司的財務人員,並未參與推銷殯葬商品的過程,懇請鈞院惠予諭知無罪判決。 附件10(被告江芝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被告僅為單純外勤助理人員,任職期間更僅短短3個月,衡情 如何可能為本案相關犯行?況且其他被告縱有為任何不法情事,焉有可能會讓任職期間僅短短3個月之被告知悉甚至同意讓 其加入? ⒈被告根本未有施行詐術,怎會構成詐欺相關罪名? ⑴觀諸518人力銀行寄發信件内容,可見被告應徵之工作範圍分別 為:「1.跟隨外勤人員去拜訪客戶作買賣需求的前置作業」、「2.協助外勤人員完成主管交付之任務」、「3.協助外勤人員填寫工作進度日報表」等,可見被告之工作内容,事實上均為「辅助」正式外勤人員之工作,並聽從正式外勤人員之指揮,根本未有決定權或指揮權,試問被告既僅為「輔助」他人之人員(故職稱方為「外勤行政『助理』!),在此情形下如何為本 案犯行? ⑵又查,觀諸起訴書内容,亦可見被告就本案中實際所為之部分,僅有「在主管溝通好後,負貴外出(故列為外勤人員)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之人(如委託銷售契約等)」,至多亦僅有於犯罪事實44中,因受指示而「通知客戶有買家有意收購塔位」,則被告所為至多僅係「在主管溝通好後,負責外出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之人,根本未有因此影響客戶是否同意委託銷售之意願,實際上僅係協助讓主管舆客戶間口頭約定,做成一份書面證明文件,試問此等行為怎會屬詐術?被告所為之相關部分有何令被害人陷於錯誤之情?揆諸上開見解,被告自無從構成詐欺相關罪名! ⒉被告任職期間如此之短,如何有能力為本案犯行?且其他被告縱有為任何不法情事,又怎可能會讓被告知悉甚至加入? ⑴按常理而言,一般人進入職場均須約3個月左右時間方能適應並 熟悉相關内容,故民間方會經常有3個月「試用期」之約定, 而被告既係於104年4月1日方到職,在此期間内顯然根本無從 知悉工作之實際内容,而均僅係受外勤人員或其他主管指揮依指示辦理相關事務,檢察官卻無攄逕認被告可「一任職隨即可輿其他被告共同為本案犯行」(如犯罪事實34、36,時間均為104年4月間),甚至「在短短3個月任職期間即與其他被告共 同為多起犯行」(如犯罪事實37、44、47,時間為104年5月至6月間),此均顯違常理。 ⑵其他被告縱有為任何不法情事(如本案起訴書認定之相關犯行,但被告事實上根本無從知悉事實為何),該不法情事焉有可能隨意讓無關之人知悉甚至加入,此豈非徒增自己遭發覺犯罪之可能性?更恐讓自己在遭人握有把柄下受制於人?顯然其他被告縱有為任何不法情事,亦根本不可能讓任職期間僅短短3 個月之被告知悉甚至同意讓其加入!遑論被告遭起訴犯罪事實34、36之時間均為104年4月間,怎可能會有人為不法犯行時輕易讓剛到職不到1個月之新人直接加入? ⒊本案根本未有被告涉犯遭起訴犯行之具體證據,如何可認定被告有任何不法犯行?如何可認定被告與其他被告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 ⑴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34、36、37、44、47等犯罪事實,但根本未有提出「被告涉犯遭起訴犯行之_.體證據1 ,甚至依起訴書内容觀之,被告主要僅有聯絡被害人,至多僅有通知有買家有意願購買,但就相關犯罪事實後績事項根本全未參與,何以此卻無法反證被告根本未為本案犯行?謹說明如下 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❶被告雖有聯繫被害人洽談,但後績事宜被告即來再參與,如何為本案犯行? ❷檢察官以被害人之指訴、相關文書資料認被告涉犯本案,但除被害人之指訴本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據外,絕大多數文書均與被告無關。 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❶被告雖有聯螌被害人洽談,但後績事宜被告即未再參與,如何為本案犯行? ❷檢察官以被害人之指訴、相關文書資料認被告涉犯本案,但除被害人之指訴本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櫨外,絕大多數文書均輿被告無關。 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❶被告雖有聯繫被害人洽談,但後績事宜被告即未再參輿,如何為本案犯行? ❷檢察官以被害人之指訴、相關文書資料認被告涉犯本案,但除被害人之指訴本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摟外,絕大多數文書均與被告無關。 ④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❶被告雖有聯繫被害人洽談,並在受指示下聯繫被害人有買家存在,但被告既僅係受指示而通知被害人有買家有意願購買塔位,後績事宜被告即未再參與,如何為本案犯行? ❷檢察官以被害人之指訴、相關文書資料認被告涉犯本案,但除被害人之指訴本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攄外,絕大多數文書均與被告無關。 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❶被告雖有聯繫被害人洽談,但後續事宜被告即未再參與,如何為本案犯行? ❷檢察官以被害人之指訴、相關文書資料認被告涉犯本案,但除被害人之指訴本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據外,絕大多數文書片與被告無關。 ⑵本案根本未有證據可證明被告與其他被告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 起訴書雖認被告與其他被告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云云,但對此根本未盡舉證之責;且事實上本案中除根本無被告有與其他被告共同犯罪之證據外,連被告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部分均無任何具體證據;又如前述說明,現實上被告任職短短3個月,根本無從為本案犯行,且縱其他被告確有為任何不法 犯行,亦不可能找尋剛到職之被告加入,是本案根本未有證櫨可證明被告與其他被告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檢察官卻認被告與其他被告有共同犯罪而涉犯相關罪名,顯有誤會。⒋檢察官認被告就犯罪事實44部分,另有與其他被告共同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顯無理由: ⑴依起訴書所載,可見被告所為僅有「與謝雅玲進行聯絡等」 ①按起訴書第52頁有關犯罪事實44部分,提及被告部分僅有以下:「於104年6月間,江芝瑩得知謝雅玲有塔位欲轉售,與謝雅玲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隨後江芝瑩向謝雅玲聯繫,佯稱:已找到買家,已看過塔位方位,表示滿意有意願購買云云…」 ②可見被告所為僅有「先與謝雅玲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而就起訴書認定「向謝雅玲聯繫告知已找到買家」部分,事實上更明顯有誤,此並業經被害人謝雅玲111 年6月2日明確證述,被告確實僅有向被害人表示「如果有人要購買將會有其他人跟被害人接洽」甚明。 ⑵被告僅為從中擔任傳遞等行政事務之角色,後續事宜被告即未再參與。 ①然查,被告既僅係受主管指示,而與各被害人聯絡簽約,以及依指示告知被害人,如果有人要購買將會有其他人跟被害人接洽等,顯然被告僅為從中擔任傳遞等行政事務之角色。 ②又觀諸起訴書亦係認定諸如: ❶由蔡長谷實際向謝雅玲明確表示要求湊組5組才能完成交易。 ❷由蔡長谷實際收受謝雅玲交付之款項。 ❸由孟祥文假扮買家與謝雅玲見面。 ❹由陳佑昌在旁鼓吹,以及實際行使偽造之資料姑不論上開事務是否涉犯不法,但仍已可確認被告根本未有參與犯罪事實44中實際接觸謝雅玲致其交付財物,以及與該「偽造之寶石鑑定書」等資料相關之事務。 ⑶如上開說明,被告所為僅有「與謝雅玲進行聯絡等」,從中擔任傳遞等行政事務之角色,後續事宜被告即未再參與,顯然被告事實上根本輿此部分毫無相干,況本案偽造之私文書部分,自製作、行使、藉該資料可取得任何利益者,均非被告,被告更無從知悉會有此事發生(如下說明),試問被告如何有涉犯詐欺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之問題? ⑷犯罪事實44之相關時間點均為被告離職之後,被告如何可與其他被告間有任何犯意聯絡之可能?如何能夠預見會有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相關犯行? ①本案犯罪事實44之相關時間點如下: ❶104年6月間,由被告與謝雅玲聯絡,並告知如果有人要購買將會有其他人跟被害人接洽等。 ❷隨後由蔡長谷與謝雅玲接洽(應為104年7月間,另被告已在104 年6月30日離職) ❸104年7月13日謝雅玲交付25,000元予蔡長谷 ❹104年7月下旬,由陳佑昌與謝雅玲聯絡 ❺謝雅玲分別在104年7月下旬、104年7月28日、104年8月6曰給付 相關款項 ❻陳佑昌於104年8月6日後至104年8月11日間,將該偽造之私文書 交付予謝雅玲而行使 ❼104年8月11日,因取消交易謝雅玲認自己遭騙 ②經查,被告僅在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期間於天暖公 司任職,任職期間僅短短3個月,此已如前述,且事實上被告 與謝雅玲聯絡後隨即離職,以此時間點觀之,已可確認被告根本無從與其他被告共同詐欺謝雅玲,遑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 ③況且,被告既早在104年6月30日離職,但本案有關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係發生在「104年8月6日後至104年8月11日間 」,該時間點為被告離職後2個月之久,且不論被告根本未有 詐欺犯行,或與其他被告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縱假設鈞院仍認被告成立詐欺部分之罪嫌,試問被告如何可預見其他被告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可能?況本案被告遭起訴之犯罪事實(犯罪事實34、36、37、44、47),僅有犯罪事實44被 認定有共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④揆諸上開見解,本案就檢察官認被告於犯罪事實44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除被告於本案中根本並無犯罪,且依時間點觀之已不可能成立犯罪事實44之相關罪名外,縱假設被告有任何不法,亦根本無從預見其他被告會有此部分犯行,自無從構成此罪名甚明。 ⒌相關同案被告、告訴人及有關人員之陳述、證述或偵查、警詢中之陳述、證述,均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⑴相關同案被告、告訴人及有關人員偵查、警詢中之陝述、證述,既均屬非本案審判内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原則上當不得作為證據,即「應均無證據能力」甚明。 ⑵事實上同案被告、告訴人及有關人員偵查、警詢中之陳述、證述縱有證據能力,亦無具體指訴被告犯罪:如前述相關說明,縱有部分人員稱被告有犯罪云云,但事實上均僅能證明「被告有聯繫被害人洽談」、以及犯罪事實44中『被告有在受指示下,有向被害人表示「如果有人要購買將會有其他人跟被害人接洽」』,但被告縱有為此等行為,觀諸被告謹任職3個月、後續 均無接手等情,當可見同案被告、告訴人及有關人員偵查、警詢中之陳述、證述縱有證據能力,也無具體指訴被告犯罪。 ⑶ ①有關被告涉犯犯罪事實44部分,證人謝雅玲之證述無從認定被告犯罪:(詳本案111年6月2日筆錄): 證人謝雅玲證述顯然無從用以認定被告犯罪,另證人謝雅玲審理與警詢中說詞矛盾,應以證人謝雅玲審理中主張為準,即「江芝瑩是告知證人謝雅玲,如果後續有人要買的話,會有人跟她做聯絡」,可見被告所為最多只是負責「簽署委託銷售契約」,但對後續事務根本「不知道」也未參與。 ②證人鄭丞祐之證述可反證被告不可能涉犯本案任何罪名:(詳本案111年6月2日筆錄): 依據證人鄭丞祐所述,可以證明被告確實是透過網路104人力 銀行進去天璽公司上班,被告所擔任的職務,其實每天都是在外面跟客戶傳送一些基本的資料回到公司,對於公司内部後續銷售的部分並不清楚,且被告任職的期間非常的短,薪資極低,所以被告自然會認為自己只是在一個很正常的靈骨塔買賣的公司做工作,若其他共犯有犯罪的話,被告亦無可能有任何的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 ③證人陳佑昌之證述可反證被告不可能涉犯本案任何罪名:(詳本案111年6月2日筆錄): 證人蔡長谷表明因「被告離職」,所以經鄭丞祐指示跟謝雅玲聯絡,目的是「說江芝瑩已經離職,接下來我們還是會負責」,以安撫「客戶」,如被告有參與犯罪,怎需如此。 ④證人孟祥文之證述可反證被告不可能涉犯本案任何罪名:(詳本案111年6月2日筆錄): 證人孟祥文表明根本對被告沒印象,有沒看過都不記得,且從未跟被告「開過會」,偵查中部分被告主張被告有開會參與犯罪云云,顯然不實。 ⑤無人有問題要詢問被告,顯然係因被告根本未有參與犯罪亦對於本案詳細内容完全不知,足反推被告並無犯罪可能:(詳本案111年6月2日筆錄)。 附件11(被告黃靖媚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本件被告黃靖媚被起訴的事實只有兩次,分別是犯罪事實欄29、32,我們要強調的是,黃靖媚在104 年6 月才從大學剛畢業而已,6 月下旬才開始在天璽公司上班,當時黃靖媚只是社會新鮮人,什麼都不懂,本案的犯罪事實29是在104 年7 月發生,犯罪事實32是在104 年8 月發生,因此兩次黃靖媚有參與的行為,都是剛進到公司裡面短短一個月所發生的事情,黃靖媚是上班一個月之後,由公司這邊將她由內勤工作轉為外勤人員,根據本案諸多調查證據及交互詰問的結果亦可知,天璽公司其實是非常分層負責的,還有專業分工的制度,因此黃靖媚的工作其實非常單純,就是讓她的客戶簽下委託銷售契約書這件事情,至於簽完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後的事情,跟黃靖媚職務範圍並沒有關係。有關犯罪事實29,黃靖媚是在鄭永裕的帶領之下,和李金再簽署委託銷受契約書,但是這次的行為跟交互詰問的證詞來看,無論李金再本人,還有鄭永裕也自承,其實都是鄭永裕開口在溝通,黃靖媚當時是在見習,從頭到尾沒有開口講話,最後按照鄭永裕的指示拿出委託銷售契約書讓李金再簽名,並且自己也在上面簽名;犯罪事實32,黃靖媚雖然是自己南下去找施祖嗣簽名,但是黃靖媚也只不過是讓當事人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而已,再之後的事情她沒有參與,黃靖媚讓當事人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這個行為,到底是否是詐欺的構成要件行為的一部分?本案所有的委託銷售契約書上所寫的文字,都是寫受任要幫當事人推銷塔位或骨灰罐,必須要成交之後才會按照出售的買賣價金抽成,黃靖媚去推銷的當天沒有跟李金再或施祖嗣收任何酬金,這是非常合理且符合交易常規的委任仲介手續,縱使鈞院認為,本案最後在犯罪事實29、32的部分,還是發生詐欺及偽造文書的情況,但是黃靖媚單純和客戶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這件事情,並非詐欺取財的構成要件行為,也沒有偽造文書的任何問題,無法認定黃靖媚有施用詐術,並且在交互詰問的結果,無論是李金再、施祖嗣、陳佑昌、蔡長谷、孟祥文等人都具結作證,黃靖媚在簽下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後就沒有參與任何的行為,並且黃靖媚實際上在簽完最後一張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後沒多久,就已經離職,因此不可能再參與後續任何洽談買賣契約的事宜,亦即起訴書所載後續陳佑昌、蔡長谷、孟祥文等人與被害人洽談買賣契約之事,都與黃靖媚沒有任何關係,她沒有參與犯罪事實29、32的後續其他行為。到目前為止,本案共同被告究竟是否真的有實施詐術行為,或是否真的有詐欺的行為,黃靖媚根本就不知道,她到目前為止也不可能跟其他共同被告有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遍觀全卷證據,唯一不利於黃靖媚的,只有共同被告李承奕及黃上茹在警詢、偵查中稱,公司業務應該也都知道這是詐騙,不可能不知道,但李承奕及黃上茹所述的「公司業務也都知道是詐騙」此語,不過是其個人意見及推測之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應欠缺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證據,並且此部分亦無法直接證明,黃靖媚確實對後續的詐騙行為有所知悉,懇請鈞院,本案還是應該回歸證據法則,必須有毫無合理懷疑有罪確信的證據支持,才能夠判決黃靖媚有罪。本案犯罪事實多達49次,49次裡面黃靖媚也只不過碰到2 次犯罪行為,足見本案黃靖媚是非常邊緣的角色,無論在犯罪事實29或32,黃靖媚唯一的行為就是讓客戶簽下委託銷售契約書,就如同剛才所述,我們認為這不會是詐欺構成要件的一部分,就算確實真的有詐欺行為的出現,也都是簽署完委託銷售契約書以後,客戶再到公司以後的行為,跟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這件事情沒有任何關係,因此認為黃靖媚在客觀上沒有詐欺或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行為,本案也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黃靖媚與其他共貴奧有犯意聯絡及任何行為分擔。更重要的是,本件黃靖媚沒有收到任何酬金,她就在公司領了2 個多月的薪水,每次都領不到25000 元,沒有任何獎金發放,甚至本案在交互詰問的時候,作為被害人的李金再也說,黃靖媚的上班時間不長,她願意原諒黃靖媚,施祖嗣事後有對蔡長谷及陳佑昌提出刑事告訴,卻沒有對黃靖媚提出刑事告訴,且他在法庭上交互詰問的時候也清楚的陳述,這個案子實際上跟黃靖媚根本無關,因為施祖嗣自己也清楚,黃靖媚從頭到尾只跟他簽委託銷售契約書,沒有任何欺騙他的行為,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黃靖媚只是剛好在天璽公司工作,而無辜遭到無關牽連的第三人,本案起訴書貿然將她起訴,是一個非常大的錯誤,懇請鈞院明察秋毫,給予黃靖媚無罪判決之意旨,不要讓這個案件牽連到無辜的第三人。 附件12(被告孟祥文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內容) 一、孟祥文與鄭文林係屬舊識,因受鄭文林邀約,故乃於天璽公司兼職從事推銷殯葬產品,尚非正職員工,亦非每日進出公司,通常係客戶有至天璽公司時,被告孟祥文才至公司協助推銷,惟後續客戶與公司是否有實際交易及簽約等執行細節等,被告即無參與。 二、被告從未自稱「麥姓買家」,亦未向賣家佯稱有意購買骨灰罐重品,被告僅於同案被告陳佑昌推銷殯葬產品時在旁協助,而同案被告陳佑昌向客戶介紹時,係稱被告孟祥文為伊同事,亦無稱被告孟祥文為買家。從而,被告既未自稱為買家身份,則實不知悉被「人為何指摘被告有佯稱買家「麥先生」名義,此情應屬誤會。而經被告回想,應係同案被告陳佑昌於推銷時,被告孟祥文偶爾於旁協助,而因被告孟祥文當時擔心從事殯葬業會遭他人貶低評價,亦考慮兼職該行業恐怕對家庭風水不好,故乃以化名「麥先生」名義兼職,然自始從未對客戶自稱買家,亦無對客戶表示有意購買渠等骨灰罐等產品。 三、基此,被告就起訴書所載被害人之名稱印象甚淺,接觸時間亦短,實無法理解渠等之指控。然被告重申確實未曾自稱為買家,被告從多兼職內容確實僅為協助同案被告陳佑昌推銷殯葬產品而已,並未與他人共謀從事詐欺犯行。而被告僅兼職從事推銷殯葬品,平日亦甚少至天璽公司,至後續客戶是否與天璽公司續行簽約、以及履行契約或給付款項等交易細節,被告未參與亦不知悉。 四、至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中之天璽公司會議記錄,或同案被告鄭文林教導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約之教戰守則等資料,被告孟祥文並未見過,亦未於會議記錄中簽名,自不得單憑該等證據即推論被告孟祥丈涉有詐欺等犯罪! 五、同案被告黃上茹雖偵查中稱被告孟祥文為麥先生假買家,然此僅該人片面臆測之詞,依前開實務見解,於本案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孟祥文涉及詐欺等罪,依法當不得僅憑同案被告黃上茹之自白即論定被告孟祥文有罪! 六、被告孟祥文既僅協助同案被告陳佑昌推銷殯葬產品,並未佯稱買家身份,亦無與其他被告從事詐欺或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法當不構成起訴書所指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 七、為被告孟祥文辯護,辯護要旨援引歷次書狀所載。本件被告孟祥文雖然一剛開始是否認犯行,但是經過鈞院曉喻之後,孟祥文其實是長考很久,最後他跟我講他願意認罪,換句話說,這個案件在行為人面對自己的過錯的時候,他是鼓起勇氣去承認自己的過失,這個部分也請合議庭給予鼓勵。本件如我們的書狀所載,孟祥文當時受邀參與天璽公司這些行為,他參與的時間相當的短,只有幾個月,當時據他的陳述,是受到話術的影響,他認為這些應該只是話術而已,但是經過鈞院曉喻跟本案事實的瞭解之後,他也承認這個案子恐怕已經有涉及到詐欺的問題,所以他才願意面對自己的過錯,而請求予以認罪之後的從輕量刑,這個部分他當時也有提出一份悔過書,相關內容請鈞院參酌。另外,本件被告是認罪針對詐欺的部分,但是偽造文書的部分,就如同我們在書狀中所陳述,針對後續有關寶石鑑定書的如何製作、過程等等,孟祥文當時都沒有參與,更不知道過程是如何執行,所以我們認為檢察官就起訴書認定孟祥文另涉犯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等情形,恐怕跟事實是不相符的。本件被告已經坦承犯行,請求依刑法第57、59條規定予以從輕、予以斟酌情堪憫恕的情況,我們在書狀中也有提呈,被告目前是癌末的情況,且父親、母親都已經高齡91歲,且都有一些脊椎疾病、手術等等的困擾,而母親也是有老年失智、憂鬱跟急診、心臟病等等的情形,被告50多歲,犯了錯,他願意面對自己的過錯,在審理高達幾乎4 、5年期間,他拖著罹患癌症 的身體,陸續跟幾位被害人達成和解,當然他的內心是期待能夠跟更多的被害人達成和解,可是無奈,他在本案中所獲得的金錢報酬確實是不多,他也沒有能力去提出高額的金錢,補償其他幾位要求比較高額的被害人,不是他不願意跟全部的被害人和解,而是他一個人做不到,他也無法辦到,更不可能給予這些被害人一個空殼的承諾。綜上所述,被告已經知道自己的過錯,他也認錯了,在本件的情形,就如審判長曉喻的狀況,被告都願意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本件的刑度量刑上請求予以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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