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騏憶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 被告
- 吳庭瑄
徐偉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中所載之「謝麒憶」,均應更正為「謝騏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中所載之「謝麒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