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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秋娟許月馨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騏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被告
吳庭瑄

      徐偉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中所載之「謝麒憶」,均應更正為「謝騏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中所載之「謝麒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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