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黃龍忠、江健鋒、林芳如
- 被告劉子縈、蔡建弘(原名:蔡仁傑)、甯凱莉、袁鶴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訴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縈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徐承蔭律師 被 告 蔡建弘(原名蔡仁傑) 選任辯護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甯凱莉 楊継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袁鶴恩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1286號、第1287號、第1288號、第1297號、第1298號、第1300號、第1301號、第1302號、第9181號、第9182號、第9183號、第17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子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蔡建弘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甯凱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楊継復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袁鶴恩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黃源林(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係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豪鑽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32號1樓,原名隆億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1年7月12日更名為尚豪鑽公司)之負責人。詎尚豪鑽公司公關兼行政經理劉子縈(自稱劉臻,101年8月底起任職)、營運長袁鶴恩(104年8月1日起任職)、總經理楊継復(104年8月1日起進入尚豪鑽公司任職,104年10月1日掛名總經理)、業務經理蔡建弘(104年9月1日起任職)、甯凱莉(104年11月1日起任職)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 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與黃源林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之犯意聯絡,並自103年7月起陸續推出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投資股東(部分投資人係稱為『尚豪鑽股東』、『入股股東』,以1年或2年為期,投資尚豪鑽公司後按月領回本息,期滿成為尚豪鑽公司股東並可續約)」、「預佔股東(以1季或2年為一約,投資尚豪鑽公司,按季領取紅利,季獲利率逐季增加,期滿時領回本金或可續約)」,附表二之一所示之「鑽石租賃(向尚豪鑽公司購買鑽石後再回租與尚豪鑽公司,按月領租金,解約或租期屆滿取回鑽石)」等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之大眾投資,並約定可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各方案之獲利情形,均詳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黃陳南蘋等人受黃源林、劉子縈、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等人之招攬後,先後投資尚豪鑽公司上開方案(各投資人之投資期間及原因、約定利潤、吸收資金,詳見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而交付款項予尚豪鑽公司,黃源林、劉子縈、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即以上開投資方案,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租金,招攬不特定大眾投資,而收取不特定大眾之款項吸收資金。迄於105年7月起,因黃源林無法支付投資人約定報酬,後於同年11月6日,黃源林趁隙逃出境 外,並透過劉子縈以通訊軟體LINE方式告知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人「尚豪鑽公司停止營業」乙情;嗣後,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人前往尚豪鑽公司時,始發現人去樓空,始知上情。 二、案經倍領行銷有限公司委由張立宇律師告發,鍾孟霖、陳李佳娥、林金鳳、閩沛容、邱士源、黃盈淳、馮瑋棠、吳世強、廖美智、廖啟舜、李禎翎等人委由蕭宗民律師告發及其餘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不包含附表二之一編號39之愛瑪鑽石有限公司)所示之黃陳南蘋等人告發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處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14號、95年度台非字第275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及第125條「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規定,目的係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上開罪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至於特定存款人或投資人之權益雖因國家貫徹其金融政策而間接獲得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的目的,縱使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雖得為告發仍非屬告訴。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均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其等所為請求究辦,只可謂告發而非告訴,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5人及 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劉子縈部分: 1.訊據被告劉子縈固坦承有自101年8月底起至尚豪鑽公司任職,並擔任行政經理之工作,尚豪鑽公司確實有推出如各附表所示之投資方案,投資人前往尚豪鑽公司要簽投資方案時,伊會依照投資契約的內容再向投資人講解投資方案及利潤分配,有時也會代收投資款項後轉交給會計;黃源林出差時,伊會在旁陪同協助處理行政庶務工作等語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僅係負責行政工作,領取固定薪資,沒有分紅、獎金,也沒有經手財務、招攬投資部分,向投資人收取的投資款也僅係代收,後續款項之處理均由會計部門負責,招攬投資人是由業務部門負責,伊都是依照黃源林的指示行事等語。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為其辯護稱:⑴被告劉子縈係負責行政業務,未參與招攬被害人投資,尚豪鑽公司設有「業務部」,負責推行投資方案、招攬投資;另設有「行政部」,包含會計、總務、門市等部門,被告劉子縈為行政經理,僅負責公司內部行政事務及實體鑽石買賣銷售事宜,工作內容未包含招攬投資。⑵被告劉子縈每月僅領取固定薪資,並無自投資款內抽佣、分紅情事,依卷附之被告劉子縈帳戶交易明細,可知自103年9月5日開始, 尚豪鑽公司發放與被告劉子縈之每月薪資約於新臺幣(下同)28,000元至32,000元間,僅105年4月份曾領到37,000元,亦即被告劉子縈確係領取固定薪資(若實體鑽石銷售,達成業績,則與門市人員共享分紅),與共同被告屬業務人員性質,係依招攬投資金額抽佣,完全不同,故被告劉子縈確無招攬投資之事實。⑶由黃源林招攬投資部分,被告劉子縈雖曾陪同,但僅在場而已,絕無鼓吹、招攬被害人投資情事,亦無因被害人之投資而取得佣金、分紅;且因被告劉子縈受僱於黃源林,因黃源林要求,且行政部門僅有被告劉子縈能配合出差(其餘會計、總務及門市人員、店長等均無法配合),被告劉子縈不便拒絕,方會陪同出差。⑷又尚豪鑽公司之會計帳務係由會計負責,並由會計作帳後直接向黃源林報告,又被害人款項若由被告劉子縈或其他人員代收,依規定均需交予會計,由會計登載入帳並存入公司帳戶,收支狀況則由會計人員製作帳目「直接」向黃源林報告,而被害人領取紅利,亦需經黃源林同意並指示會計提款或轉帳交付被害人,被告劉子縈僅負責行政事務,未掌控公司財務。⑸被告劉子縈因信任黃源林,誤認投資方案為合法投資,根本不曉得竟會觸法。否則,被告劉子縈豈會在黃源林逃匿後,仍依指示在群組上發布訊息,出面並面對被害人等語。選任辯護人徐承蔭律師則為其辯護稱:⑴被告劉子縈僅負責行政事務,且均係依指示作為,並未參與決策討論,招攬、財務等工作均非其業務範圍,亦未領取獎金。⑵被告劉子縈雖會代收投資款項,惟均直接轉交與會計處理,並未處理財務,其僅係經辦,並非承辦。⑶被告劉子縈於公司爆發危機後,仍勇於協助處理,難認有何不法行為等語。 2.經查,被告劉子縈對外自稱劉臻,自101年8月底起任職於尚豪鑽公司公關兼行政經理,尚豪鑽公司自103年7月起陸續推出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之大眾投資,並約定可獲取如各附表所示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附表所示之人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點,先後投資尚豪鑽公司上開方案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人分別於警、偵、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述綦詳(見105年度他字第7692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7737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7750號卷第6頁,105年度他字第7986號卷 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7988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7989號卷第5至6頁,105年度他字第8062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 字第8061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8083號卷第7頁,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一第26至27頁、第43至45頁,105年度他 字第10102號卷第2頁、第16至18頁,105年度交查字第650號卷第61至64頁、第67至69頁、第73至75頁,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6頁、第50頁,105年度他字第941號卷第8頁,105年度他字第7660號卷第3頁,106年度交查字第28號卷第9至12頁,106年度他字第1619號卷第4頁,106年度他字第1620 號卷第4至5頁,106年度他字第1621號卷第4至6頁,106年度他字第4533號卷第22頁,106年度他字第4534號卷第35至36 頁,106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第30至31頁,106年度他字第4536號卷第105至107頁,106年度他字第4605號卷第17頁,106年度他字第4950號卷第28頁,106年度偵字第1286號卷第10 至12頁,106年度偵字第4941號卷第9至10頁,106年度偵字 第17117號卷第61頁、第80至81頁,本院卷㈡第6至8頁、第 154頁背面至158頁、第159頁背面至175頁),並有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相關投資文件在卷可佐,且為被告劉子縈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置信。3.被告劉子縈及辯護人固均辯稱:被告劉子縈僅負責一般行政工作,並未招攬本案投資方案云云。惟查,被告劉子縈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伊是負責行政部門的工作,直接聽老闆黃源林的指示行事,上面沒有其他主管。投資人上門詢問時,伊會拿出投資方案的文宣向投資人講解,介紹相關投資方案的利潤分配,因為行政部門的工作就是要跟投資人簽訂投資契約、收受訂單,並收取現金再轉交給會計陳姿呈處理等語(見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一第281至282頁,本院卷㈠第79頁,本院卷㈡第162頁背面)。參以①證人許士銘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尚豪鑽公司的投資方案,介紹人可以抽取10%的佣金,但因為伊沒有介紹人,伊曾詢問 過黃源林該10%佣金如何處理,但黃源林一直沒有處理,最 後伊投資部分的佣金是由被告劉子縈拿走;伊的投資款項是交給黃源林,但由被告劉子縈出面簽收並開立收據,當時大家都說被告劉子縈是尚豪鑽公司的總會計,伊跟黃源林和被告劉子縈比較有接觸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4頁背面至第158頁)。②證人蘇信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本案伊投資所取得的入股協議書,係直接在尚豪鑽公司與會計即被告劉子縈簽立的,當時是由黃源林及被告劉子縈一起向伊說明投資方案及內容,伊投資後有按月領取15,000元的股利,也都是到尚豪鑽公司向會計領取現金,看哪位會計在場,就由該會計人員拿現金股利與伊簽收,大部分都是由被告劉子縈拿給伊簽收,大部分都是由被告劉子縈處理錢的事情,伊認為被告劉子縈是尚豪鑽公司的會計(見本院卷㈡第159頁背面至 第162頁)。③證人羅雪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以:伊第一次 投資尚豪鑽公司時,是到證人即伊友人陳南蘋的家裡簽約,當時有證人陳南蘋、黃源林及被告劉子縈在場,渠等3人均 有向伊說明投資方案及內容,投資款是直接交給被告劉子縈,被告劉子縈當場有拿1份入股協議書給伊簽名,並當場介 紹該投資方案的利息計算方式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3頁至 第166頁)。④證人即共同被告蔡建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以: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係掛名行政經理的職務,但對全部人來說,她就是公司的大帳房、或稱之為總裁身邊的機要秘書,因為所有的事情、帳務部分,不論是會計、店長,全部歸由被告劉子縈管控,行政業務上的協助最後也都是要詢問被告劉子縈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6頁背面至第169頁)。⑤證人陳俊任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簽投資契約時,是由被告劉子縈向伊說明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0頁背面)。 ⑥證人鄭炳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以:伊投資鑽石租賃共計145萬元,當時5萬元的部分,是伊與黃源林談好後,黃源林叫會計即被告劉子縈進來收錢,伊就直接將現金交給被告劉子縈,被告劉子縈也有開收據給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3 頁至第175頁)。⑦證人即尚豪鑽公司之會計出納人員謝知 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劉子縈是尚豪鑽公司的經理,沒有特別區分其所屬的部門,各部門的工作被告劉子縈好像都有做,有外出洽談業務、店面門市人員在忙的時候,被告劉子縈也會幫忙;鑽石租賃方案的投資款項,會由黃源林與被告劉子縈收回並開立單據,伊會核對單據及款項是否正確,正確的話就會幫忙存入銀行;業務員的獎金、客戶佣金、鑽石租賃方案要發給客戶的租金等報表,也都是要給被告劉子縈看,要跟被告劉子縈確認獎金百分比是否正確,這些都是被告劉子縈管理的,其他的部分則是交由黃源林確認;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內部,就是排第二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07頁至第111頁)。⑧證人即尚豪鑽公司出納人員陳姵妤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劉子縈是尚豪鑽公司的行政公關經理,他就是配合著總裁黃源林,如果黃源林出差,被告劉子縈也會去幫忙做一些類似助理的招呼動作,如果有會員到公司,被告劉子縈也會幫忙招呼或解說,若會員有任何問題,被告劉子縈也會幫忙回覆;尚豪鑽公司的業務員或會員如果有成功招攬投資人投資,所得之獎金是由被告劉子縈計算並製作報表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11頁背面至第114頁背面)。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係擔任經理之主管職務,雖其在公司編制下係隸屬於行政部門,然其於黃源林外出招攬投資時,多會陪同前往並協助相關業務;於會員至公司簽約或詢問投資事宜時,被告劉子縈亦會向會員講解投資方案之內容及利潤分配等相關事宜,並負責簽訂契約,至於會員繳納之投資款項,其亦會代收後再轉交給會計處理;又業務員或介紹人可以獲取之獎金或佣金計算報表,亦均係由被告劉子縈負責管理、確認,是被告劉子縈除會就尚豪鑽公司所推出各投資方案之細節,親自向會員解說、簽約外,更掌管對投資人或業務員、及尚豪鑽公司之盈虧而言,最為重要的獎金、佣金核算之事項,足見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顯係居於具有決策性之管理層級,職掌範圍亦已包含招攬、收款、門市現場、行政等綜合業務,並非僅限於單純、制式之一般行政而已。故被告劉子縈所為,顯已有招攬本案各投資方案之行為分擔之情事,可以認定。被告劉子縈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劉子縈僅負責一般行政業務,單純聽命行事云云,顯無可採。 4.被告劉子縈及其辯護人另辯稱:被告劉子縈係領取固定薪水,並未獲取招攬投資之獎金,與其他共同被告屬業務人員性質,係依招攬投資金額抽佣,完全不同,故被告劉子縈確無招攬投資云云。至證人謝知佑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依卷附之被告劉子縈帳戶存摺資料,可知被告劉子縈係按月領取固定薪水,並無額外之業績獎金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09至110頁)。然依證人陳姵妤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會員或業務員的紅利是由被告劉子縈計算並製表,由伊按照該報表去領款,紅利的發放方式有些是匯款、有些是現金,有些在外地的會員,就是出差時順便拿去給會員,也有會員是直接到門市部領現金,但每個人領多少錢的報表都是被告劉子縈製作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13頁背面至第114頁)。並參以證人許士銘於本院審理時所結證:尚豪鑽公司的投資方案,介紹人可以抽取10%的佣金,但因為伊沒有介紹人,伊曾詢問過黃源林 該10%佣金如何處理,但黃源林一直沒有處理,最後伊投資 部分的佣金是由被告劉子縈拿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4頁 背面至第158頁)。是以,尚豪鑽公司之獎金、紅利發放方 式眾多,除轉帳匯款外,亦有採現金發放方式,且獎金分派之報表又係由被告劉子縈製作,自無從單憑被告劉子縈名下帳戶僅可見有固定薪資匯入乙節,遽以排除被告劉子縈另有以現金方式領取額外獎金之可能,尚難以被告劉子縈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證人謝知佑前開證述內容,據為有利於被告劉子縈之認定。是被告劉子縈及辯護人上開所辯,要難輕取。 5.承上,被告劉子縈之行為,顯已對於尚豪鑽公司所推出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投資方案為解說、收款等招攬行為甚顯:被告劉子縈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均非可採,其所涉本案犯行,堪可認定。 ㈡被告蔡建宏、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分別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5 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一第22至25頁、第228至234頁、第252 至258頁、第263至270頁,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二第3至10頁,105年度他字第7691號卷第4頁,106年度偵字第1297號卷第20至21頁,本院卷㈠第79頁,本院卷㈢第115頁,本院 卷㈣第440頁,本院卷㈤第56頁),復有上述證人即如附表 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人分別於警、偵、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為憑(卷證出處詳上述),且互核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相關投資文件在卷可佐。是被告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上開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㈢認定被告等非法經營存款業務之理由: 1.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 項處罰。又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 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 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 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是具體個案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並不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若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顯不相當行為。上開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故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應依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案尚豪鑽公司所推出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方案,參其投資利潤高達年息10%至70%不等(視投資方案及個案約定有別,各詳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非但遠遠高於當時銀行之存款利率,且相較於一般市場上合法投資理財商品之年化報酬率已有顯著之超額,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此優厚利潤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非銀行之被告等人,已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故被告5人以投資為名義,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已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俱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銀行法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生效。同法第125條第1項原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已修 正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依106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上揭修正係將原以「犯罪所得」1億 元以上作為加重處罰之構成要件,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與不扣除成本之刑法沒收新制「犯罪所得」相區別,俾利司法實務向來以扣除成本為主流見解之運作順利(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8期第265、308、309頁 )。復參照本條修正理由載明:(1)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 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2)查原第1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 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 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項,以資明確。(3)又「因犯罪取得之報酬」本可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包含,併此敘明等語(詳見本條立法說明)。可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文字雖經前述修正,但修正前關於「犯罪所得」之實務定義(見前述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㈡意旨),與修正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屬相同,核係司法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依上揭說明,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依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又銀行法第125條雖又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9日生效, 但本次修正僅係將同條第2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 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修正為「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與本案涉及之罪名及適用法條無關,附此敘明。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㈡被告劉子縈自101年8月底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蔡建弘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甯凱莉自104年11月1 日起至105年11月6日(按:被告甯凱莉於本院審理時稱係自104年10月底或11月起任職【見本院卷㈢第115頁】,採有利於被告甯凱莉之認定,以104年11月1日為任職初始日)、被告楊継復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袁鶴恩自 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於上開期間內,被告5人與共犯黃源林就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吸金罪,析論其罪質,因屬經營業務之犯罪,具有長時、延續及複次作為之特徵,故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一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劉子縈自101年8月底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蔡建弘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甯凱莉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楊継復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袁鶴恩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5人分別於上開任職期間內,非法 經營存款業務之行為,核被告5人之行為性質,具有營業性 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僅成立一罪。 ㈣刑之加重減輕: 1.累犯部分: 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其不分情節, 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 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參照)。又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 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楊継復前於10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04年中交簡字第3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於105年1月25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而執行 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3頁反面),其為本案之犯罪係有期徒刑之罪,其故意犯罪之時間,則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止,乃 集合犯,為一犯罪行為而不能割裂,且犯罪行為復跨越前案執行完畢之前後,不能謂非刑之執行完畢後仍犯罪,應論以累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62號、91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楊 継復於受有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合於累犯之要件,復因本院已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故(此部分詳後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及前開判決意旨,自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⑵被告袁鶴恩前於96年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 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101年5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且於102年1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5頁),是被告袁鶴恩於受有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袁鶴恩,於前案執行完畢後2年餘,即再犯相同罪質之本案違反銀行法罪,當可認 為被告袁鶴恩之刑罰反應力薄弱,縱加重最低本刑,對其無過苛侵害之虞,亦無違反比例原則,故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袁鶴恩加重其刑。 2.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 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定有明文。又107年1月31日修正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原規定,犯同法第125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其修正理由謂:「…爰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足見該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解釋上自不宜過苛,以免失其立法良意。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賠償被害人,而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亦應認有該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 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於偵查中均已就各該事實主要部分事實為肯定之供述,致本院得依據其等陳述內容認定其等均有共同為本案犯行,均應從寬認定業已該當於偵查中自白;另被告甯凱莉確有招攬附表一之一編號14所示之被害人劉秀忠投資,並有收取其投資款項之5%作為佣金等語(見本院卷㈤第65頁),參以被害人劉秀忠本案投資金額共計90萬元,則被告甯凱莉獲取之報酬共計45,000元【計算式:900000×5%=45000】,業已自動繳交,此有本院贓證物款 收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㈤第73頁);又被告蔡建弘、楊継復、袁鶴恩均供稱本案被害人均非由其等所招攬,亦未自其等投資款項中抽取佣金獲報酬等語(被告蔡建弘部分:見本院卷㈢第115頁背面;被告楊継復部分: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一第263頁背面,見本院卷㈢第115頁,本院卷㈤第65頁;被告袁鶴恩部分:見本院卷㈣第444頁),且依卷內證據 亦無從證明被告蔡建弘、楊継復、袁鶴恩有自本案被害人投資款項中抽取佣金並收受之情形,自無犯罪所得可自動繳交,故被告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應已與前揭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之規範目的相符,均應有該減 刑規定之適用。 3.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查本案被告蔡建弘於本案發生後,即與其他部分被害人共同成立自救會,並擔任副會長職務,協助其他被害人整理資料,期能取回各自投資之款項(被告蔡建弘本身投資部分,因無證據無法證明有投資情形,詳下述),且共有17名被害人提出連署函表示渠等之投資部分並非由被告蔡建弘親自招攬,被告蔡建弘於案發後亦擔任自救會副會長協助渠等整理資料,並請求本院對被告蔡建弘從輕量刑,此有卷附之連署函可佐(見本院卷㈣第179至207頁,本院卷㈤第453頁);被告甯凱莉則有 以自身名義投資尚豪鑽公司推出之投資股東及鑽石租賃等投資方案共計60萬元(見附表一之一編號11、附表二之一編號19所示),被告楊継復之配偶楊甯慧芳亦有投資本案之投資股東方案(見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且附表一之一編號14之被害人劉秀忠有出具聲明書表示不願追究被告甯凱莉、楊継復等2人之行為(見本院卷㈡第33頁);又衡酌被告蔡 建弘、甯凱莉、楊継復犯後均能坦認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再參以其等分別於尚豪鑽公司所擔任之職務、處理之事務及任職時間,且其等犯罪程度危害性較之被告劉子縈情節顯均較輕微,且被告甯凱莉僅獲取45,000元之佣金,且已自動繳回,另被告蔡建弘、楊継復則均未獲佣金之犯罪所得,故就被告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倘處以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上述減輕後之刑度為有期徒 刑1年6月以上,相較於被告劉子縈在本案之犯罪情節,猶嫌過重,仍均有失之刑罰過苛而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是被告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罪情狀及事後處理態度,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予憫恕之處,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且就被告蔡建弘、甯凱莉部分,依法遞減之;被告楊継復部分,則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4.至於被告袁鶴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袁鶴恩於偵審中均自白,節省司法資源,本案亦非核心人物,且未參與本案投資方案之設計及擬定,其主要負責尚豪鑽公司內部之業務員教育訓練部分,實際上並未親自對外招攬客戶,且係為侍奉年邁母親方會返回臺中求職,而不慎受雇於尚豪鑽公司而涉犯本案等情,其所犯情節非重、惡性尚非重大,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6頁)。然查,被 告袁鶴恩前即有因違反銀行法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入監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業如前述,參以被告袁鶴恩前案與本案之犯罪情節至屬相似,足見其並未因先前犯罪行為記取教訓,雖其於本案參與時間非久、亦未實際對外招攬投資,然其所做之員工訓練行為,亦已足使尚豪鑽公司員工對外招攬投資之能力提升,難認本案對被告袁鶴恩而言,有情輕法重而需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情況存在,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請,尚無可採。 ㈦爰審酌被告5人均任職於尚豪鑽公司,尚豪鑽公司並推出如 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方案,許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對社會金融秩序管理已然造成危害,且本案受害人數眾多,遍及全國各地,吸收之資金數額非低,犯罪情節非輕,殊值非難;暨參以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之地位重要、任職期間較長、與共犯黃源林間聯繫密切,至被告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雖亦屬管理階層,然任職期間較短、在公司之重要性均較被告劉子縈為低,且本案被害人主要之訴求對象大多為被告劉子縈與共犯黃源林,而非針對被告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又被告甯凱莉雖有招攬被害人劉秀忠並自其投資金額中抽取報酬,然其業已繳回並已徵得該被害人諒解,業如前述;並衡以被告蔡建弘、甯凱莉、楊継復、袁鶴恩均能坦承犯行、被告劉子縈則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5人分 別自陳之教育程度、就業及收入情形、婚姻、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㈣第446至447頁,本院卷㈤第58頁)、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所獲利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緩刑: 1.被告蔡建弘、甯凱莉前均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且其等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業如前述,堪認其等均已知所悔悟。其等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而認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另為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應命其等於緩刑期間為一定悔改或預防功能之遵行或履行事項為妥,除可消弭其對社會秩序產生之危害外,藉由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之過程,引導分辨是非對錯,並提升法治素養,以增進公共利益,及達刑罰教化之目的。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被告蔡建弘、甯凱莉均併予宣告緩刑4年,及依同法第2項第5款規定 ,命其等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同條項第8款規定,命其等均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且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若其等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等之緩刑宣告。 2.至被告楊継復之辯護人雖請求為其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查,被告楊継復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並於105年1月25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節,業如上述,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與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2款所定之緩刑要件均不符,自無從諭知緩刑。 3.另因被告袁鶴恩前已有違反銀行法之前科紀錄,亦如前述,且本案犯罪情節相似,本案所為亦已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自不宜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㈨沒收部分: 1.按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本案被告行為時,刑法沒收新制已生效施行,本應依前揭說明,逕行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但銀行法第136條 之1嗣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 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月2日生效。上揭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犯罪所得估算、過苛酌減條款等),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2.而刑法沒收新制修正犯罪所得沒收之相關規定,衡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故而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乃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生效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雖有創設刑法沒收新制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之例外,仍應從嚴而為法律體系之目的性解釋,以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揭示之立法價值協調一致。茲查,107年1月31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36條之1特別沒收規定,係將「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作為沒收不法利得之除外情形。而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因係刑法沒收新制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之權限,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應追徵其價額。倘無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該犯罪所得自仍應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究不得僅因審理時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犯罪所得數額尚屬不明,逕認無需沒收犯罪所得。再者,沒收犯罪所得之本質是一種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目的在使行為人所造成財產利益的不法流動回歸犯罪發生前之合法狀態,並非在使國庫(司法國庫,下同)終局享有犯罪利得。因此,犯罪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通常優先於國庫利得沒收權,但其優先性仍不排斥刑事法院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此觀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提出請求即明 (聲請發還沒收物之期限係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是否可能 因期限過短,而使被害人、第三人或其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不及提出發還請求,則屬立法政策問題)。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範意旨,亦應同在於避免國庫利得沒收權過度介入被害人之民事求償程序,反而干擾或損害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機會;其修正意旨當非在使行為人反而因被害人求償程序中之各項變數(如成功的時效抗辯),意外獲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機會;甚或造成刑法沒收新制修正公布前,最為人所詬病之「國家既未宣告沒收,亦未發還被害人,反而由犯罪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之荒謬情形再次出現。準此,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明定之封鎖沒收或追徵之要件,即「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除外情形,應非僅指被害人現仍存在,或已提出求償即足,而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必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已請求並且經法院確認其發還數額,或已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已得實際發還,且承審法院依現存卷證資料足以認定者,始生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效力,而得排斥刑事法院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惟前述情形,時因個案訴訟進行程度而有不同認定,為節省訴訟資源,倘個案中之犯罪所得有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情形未臻明確時(例如:被害人內部關係有待釐清、可能有其他被害人或潛在被害人),為保障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財產權益,俾利檢察官日後之沒收執行,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自得依上揭法條文字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條件,以臻完備。 3.被告甯凱莉供稱:伊沒有底薪,本案被害人劉秀忠(附表一之一編號14所示)係伊所招攬,有收取投資款項之5%作為佣金等語(見本院卷㈤第65頁);再參以被害人劉秀忠本案投資金額共計90萬元,則被告甯凱莉獲取之報酬共計45,000元【計算式:900000×5%=45000】,然已經自動繳回國庫, 業如前述,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4.另被告劉子縈供稱其係領取固定薪資,而依被告劉子縈所提出之銀行交易往來資料,尚無從查知被告劉子縈除固定薪資外,猶有再自投資人報酬中抽取佣金之數額,且其亦有負責行政工作部分,是認就其領取之每月固定薪資部分,既屬其因勞力付出之對價,非屬本案之犯罪所得,而應為有利於被告劉子縈之認定,認本案並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情形。被告蔡建弘部分,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沒有底薪,都是領取業務獎金及每日車馬費300元,但本案投資人均非其招攬之 客戶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15頁背面)。被告楊継復於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底薪為35,000元,自己的客戶才有獎金、紅利,其他都沒有,伊是負責業務人事的管理,本案被害人均非由其對外招攬等語(見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 一第263頁背面,本院卷㈢第115頁,本院卷㈤第65頁)。被告袁鶴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底薪為35,000元,總經理會發給伊獎金,但這兩次來開庭的人,伊都不認識;伊是負責業務人員的教育訓練等語;被告袁鶴恩之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被告袁鶴恩沒有對外經手款項,本案無任何被害人向被告袁鶴恩提告,無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44頁)。 承上,被告蔡建弘、楊継復、袁鶴恩均未有因本案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被害人投資款項中,獲取任何獎金、紅利,至被告蔡建弘所領取之車馬費、被告楊継復、袁鶴恩所領取之底薪,則均屬渠等因其他工作事項付出勞力所獲之對價,亦非犯罪所得,再審之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渠等有獲取任何犯罪所得之情況,故本案難認被告劉子縈、蔡建弘、楊継復、袁鶴恩有因本案獲取任何犯罪所得,自均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5.扣案之行動電話2具,均為尚豪鑽公司所有之物,並非被告5人所有,且均非違禁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黃源林係尚豪鑽公司之負責人。詎尚豪鑽公司公關兼行政經理即被告劉子縈、營運長即被告袁鶴恩、總經理即被告楊継復、業務經理即被告蔡建弘、被告甯凱莉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與黃源林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之犯意聯絡,並自103年7月起陸續推出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投資股東」、「預佔股東」等方案,附表二之二所示之「鑽石租賃」,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網路商城(成為尚豪鑽公司之網路商店銷售尚豪鑽公司商品,尚豪鑽公司再支付業績獎金,本件部分投資人稱為『網路商店』,後期投資者須成為網路商城店家,始得投資預佔股東方案)」等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之大眾投資,並約定可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各方案之獲利情形,均詳如各附表所示)。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人受黃源林及被告5人之招攬後,先後投資 尚豪鑽公司上開方案(各被害人之投資期間及原因、約定利潤、吸收資金,詳見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而交付款項予尚豪鑽公司,黃源林及被告5人即以 上開投資方案,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租金,招攬不特定大眾投資,而收取不特定大眾之款項吸收資金。因認被告5人就此部分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台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裁判意旨參照)。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5人涉犯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 二所示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5人之供述、證人即附表一之 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被害人之供述、附表二之二編號2之被害人林韋伶提出之租賃車輛點交單及車輛租賃 契約書、及附表三之一所示被害人提出之收據、商城營收利率表、獎勵積分表、會員商品訂購單、廣告傳單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㈠附表一之二、二之二所示部分: 上揭部分投資人之投資情形,均僅有各被害人自己之供述或書狀陳述,迄今仍未能提出其他相關書證(如投資契約、繳費收據等)供參;另附表二之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林韋伶提 出之租賃車輛點交單及車輛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僅足以證明有出租車輛與尚豪鑽公司之情,然無從查知其出租上開車輛與鑽石租賃之投資方案間有何關連性;故就附表一之二、二之二所示部分,既均查無各該被害人確實有參與各附表所示之投資方案之相關事證,自難僅憑被害人之單一供述,遽為不利於被告5人之認定。 ㈡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部分: 1.附表三之一部分: 就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雖均能提出繳交網路商城管理費或加盟金之費用收據證明,並有卷附之網路商城投資方案之廣告單、營收利率表等文件可佐,足徵渠等確實有參與尚豪鑽公司推出之「網路商城」投資方案,然依附表三之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孫培皓提出之營收利率表(見105年度偵字第28956號卷宗第17頁上方表格)、編號5所示被害人李禎翎提出之廣告單,可知此方案係由被害人繳納加盟金(或稱管理費)加入該網路平台,如藉由該加盟者之網路商店購買尚豪鑽公司推出之鑽石商品,加盟者即可從中抽取業績獎金,業績獎金則為0.3%至7%不等,係依據鑽石大小、認證機構、鑽石種類等條件加以調整之,然觀諸其業績獎金之抽成比例,尚非至鉅,是上開「網路商城」之投資方案,尚未見有明顯之超額情形,自與銀行法第29條「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構成要件有間,應無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情形。 2.附表三之二所示部分: 此部分之各該被害人,亦僅有自己供述投資情形,但無法提出相關投資收據為憑,且依卷附證據尚無從查知各該被害人確實有參與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網路商城」投資方案之相關事證,且此一投資方案之獲利利率,亦未見有明顯超額而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形,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自無從為不利於被告5人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基於罪疑惟輕、有利被告之原則,就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即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真實程度,而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5人就此等部分,確有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心證。本應就此 部分為被告5人均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 被告5人所犯上開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部分,為集合犯 之包括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 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尤開民、吳昇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之一:投資股東(預佔股東)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 │證據資料 │備註 │ │號│訴│資│ │ │獲利方式 │ │ │ │ │書│人│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1 │10│黃│104年7月8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他7989卷第190頁) │ │ │ │ │陳│ │ │每股10萬元│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南│ │ │,每股月領│(105他7989卷第196、207-210頁) │ │ │ │ │蘋├───────┼─────┤本息5,000 ├───────────────────┤ │ │ │ │ │104年8月20日 │10萬元 │元,按月領│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取現金(設 │(105他7989卷第195、203-206頁)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104年10月1日 │10萬元 │10%)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94、211-214頁) │ │ │ │ │ ├───────┼─────┼─────┼───────────────────┤ │ │ │ │ │105年3月31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79│ │ │ │ │ │ │ │每股10萬元│89卷第193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6月17日 │10萬元 │9,600元,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86號)(105他798│ │ │ │ │ │ │ │按季領取現│9卷第193頁) │ │ │ │ │ ├───────┼─────┤金(設算年 ├───────────────────┤ │ │ │ │ │105年7月7日 │10萬元 │利率為38.4│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5號)、入股金收│ │ │ │ │ │ │ │%) │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193、194頁) │ │ ├─┼─┼─┼───────┼─────┼─────┼───────────────────┼─────┤ │2 │8 │龍│104年7月9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手寫獲利情形(105他7989卷第30 │共計110萬 │ │ │ │梁│ │ │每股10萬元│、33頁)、手寫投資獲利情形資料(本院卷│元,起訴書│ │ │ │雪│ │ │,每股月領│二第28頁) │附表記載為│ │ │ │香│ │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52-58頁)│130萬元, │ │ │ │ ├───────┼─────┤元,按月領├───────────────────┤其餘20萬元│ │ │ │ │104年9月17日 │10萬元 │取現金(設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60-66頁)│不另為無罪│ │ │ │ ├───────┼─────┤算年利率為├───────────────────┤之諭知(詳│ │ │ │ │104年10月8日 │10萬元 │1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68-74頁)│附表一之二│ │ │ │ ├───────┼─────┤ ├───────────────────┤) │ │ │ │ │105年1月21日 │1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76-82頁)│ │ │ │ │ ├───────┼─────┤ ├───────────────────┤ │ │ │ │ │105年1月27日 │1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84-90頁)│ │ │ │ │ ├───────┼─────┤ ├───────────────────┤ │ │ │ │ │105年2月18日 │1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92-98頁)│ │ │ │ │ ├───────┼─────┼─────┼───────────────────┤ │ │ │ │ │105年3月30日 │5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79│ │ │ │ │ │ │ │每股10萬元│89卷第32頁) │ │ │ │ │ │ │ │,每季可領│ │ │ │ │ │ │ │ │4,800元, │ │ │ │ │ │ │ │ │按季領取現│ │ │ │ │ │ │ │ │金(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5日 │60萬元 │預佔股東/ │自訴書、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1號)、│ │ │ │ │ │ │ │每股10萬元│入股收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30、32頁) │ │ │ │ │ │ │ │,每季可領│ │ │ │ │ │ │ │ │9,600元, │ │ │ │ │ │ │ │ │按季領取現│ │ │ │ │ │ │ │ │金(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3 │3 │許│104年7月15日起│陸續投資 │投資股東/ │許士銘偵查訊問筆錄(105他7750卷第6頁)│ │ │ │ │士│ │至100萬元 │每股10萬元│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表、支付證明單、手│ │ │ │ │銘│ │ │,每股月領│寫資料(本院卷㈡第34-38頁)、許士銘本 │ │ │ │ │ │ │ │本息5,000 │院審理(本院卷㈡第154頁背面-15 8頁)、│ │ │ │ │ │ │ │元(設算年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送之許士銘所開立支票│ │ │ │ │ │ │ │利率為10%)│兌領明細(本院卷㈢第138、139、143頁) │ │ │ │ │ │ │ │ │ │ │ ├─┼─┼─┼───────┼─────┼─────┼───────────────────┼─────┤ │4 │16│鍾│104年7月17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及手寫投資獲利情形資料、合作金庫│ │ │ │ │孟│ │ │每股10萬元│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入股協議書影本、商│ │ │ │ │霖│ │ │,每股月領│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7989卷第105 │ │ │ │ │ │ │ │本息5,000 │、109-114、128-130頁) │ │ │ │ │ ├───────┼─────┤元(設算年 ├───────────────────┼─────┤ │ │ │ │104年9月25日 │80萬元 │利率為10%)│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03、122-124頁) │ │ │ │ │ ├───────┼─────┤ ├───────────────────┤ │ │ │ │ │104年9月25日 │20萬元 │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04、125-127頁) │ │ │ │ │ ├───────┼─────┤ ├───────────────────┼─────┤ │ │ │ │105年12月11日 │10萬元 │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03、119-121頁) │ │ │ │ │ ├───────┼─────┤ ├───────────────────┼─────┤ │ │ │ │105年1月20日 │20萬元 │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04、131-133頁) │ │ │ │ │ ├───────┼─────┼─────┼───────────────────┼─────┤ │ │ │ │105年3月13日 │2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79號)(105他 │起訴書附表│ │ │ │ │ │ │每股10萬元│7989卷第102頁) │記載投資方│ │ │ │ │ │ │,每股季領│ │案為網路商│ │ │ │ │ │ │紅利4,800 │ │城,應予更│ │ │ │ │ │ │元(設算年 │ │正。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8月10日 │4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 │起訴書記載│ │ │ │ │ │ │每股10萬元│TH580218)(105他7989卷第102頁) │投資方案為│ │ │ │ │ │ │,每股季領│ │網路商城,│ │ │ │ │ │ │紅利4,800 │ │應予更正。│ │ │ │ │ │ │元,加車馬│ │ │ │ │ │ │ │ │費4,800元(│ │ │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 │ │ │為38.4%) │ │ │ ├─┼─┼─┼───────┼─────┼─────┼───────────────────┼─────┤ │5 │5 │蘇│104年7月20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蘇信揚偵查訊問筆錄(106偵1286卷第10頁 │ │ │ │ │信│ │ │每股10萬元│背面) │ │ │ │ │揚│ │ │,每股月領│入股協議書影本(本院卷㈠第209-212頁) │ │ │ │ │ │ │ │本息5.000 │蘇信揚本院審理(本院卷㈡第159頁背面-16│ │ │ │ │ │ │ │元(設算年 │2) │ │ │ │ │ │ │ │利率為10%)│ │ │ ├─┼─┼─┼───────┼─────┼─────┼───────────────────┼─────┤ │6 │24│陳│104年8月13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手寫投資獲利情形(105他943卷第56頁) │ │ │ │ │鳳│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487-491 │ │ │ │ │英│ │ │,每股月領│頁) │ │ │ │ │ ├───────┼─────┤本息5,000 ├───────────────────┤ │ │ │ │ │104年9月17日 │20萬元 │元(設算年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943卷第52-54) │ │ │ │ │ ├───────┼─────┤利率為10%)├───────────────────┤ │ │ │ │ │104年11月20日 │100萬元 │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943卷第48 │ │ │ │ │ │ │ │ │-50頁) │ │ │ │ │ ├───────┼─────┼─────┼───────────────────┼─────┤ │ │ │ │105年3月1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106他1620卷第29頁) │ │ │ │ │ │ │ │每股10萬元│本票影本(票號CH286799號)(105他943卷│ │ │ │ │ │ │ │,每股月領│第55頁) │ │ │ │ │ ├───────┼─────┤本息5,000 ├───────────────────┤ │ │ │ │ │105年5月5日 │10萬元 │元(設算年 │入股金收據影本(106他1620卷第29頁) │ │ │ │ │ │ │ │利率為60%)│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0號)(105他943卷│ │ │ │ │ │ │ │ │第55頁) │ │ ├─┼─┼─┼───────┼─────┼─────┼───────────────────┼─────┤ │7 │19│李│104年8月13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他941卷第22頁) │ │ │ │ │森│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211-213 │ │ │ │ │梅│ │ │,每股月領│頁) │ │ │ │ │ ├───────┼─────┤本息5,000 ├───────────────────┤ │ │ │ │ │104年9月17日 │10萬元 │元(設算年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215-217 │ │ │ │ │ │ │ │利率為10%)│頁) │ │ │ │ │ ├───────┼─────┤ ├───────────────────┤ │ │ │ │ │104年10月1日 │1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219-221 │ │ │ │ │ │ │ │ │頁) │ │ │ │ │ ├───────┼─────┼─────┼───────────────────┼─────┤ │ │ │ │105年7月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3號)、入股協議│ │ │ │ │ │ │ │每股10萬元│書影本(105他941卷第24、27-28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7月14日 │10萬元 │紅利9,600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36號)、入股協議│ │ │ │ │ │ │ │元(設算年 │書影本(105他941卷第24、29-30頁) │ │ │ │ │ ├───────┼─────┤利率為38.4├───────────────────┤ │ │ │ │ │105年7月14日 │10萬元 │%)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37號)、入股協議│ │ │ │ │ │ │ │ │書影本(105他941卷第24、31-32頁) │ │ ├─┼─┼─┼───────┼─────┼─────┼───────────────────┼─────┤ │8 │20│李│104年8月13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李賢妹自訴書(105他941卷第13頁) │ │ │ │ │賢│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941卷第19-20頁) │ │ │ │ │妹├───────┼─────┤,每股月領├───────────────────┤ │ │ │ │ │104年9月18日 │20萬元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941卷第15-16頁)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 │105年8月4日 │3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63)(105他941卷│ │ │ │ │ │ │ │每股10萬元│第21頁) │ │ │ │ │ │ │ │,每股季領│李賢妹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7頁) │ │ │ │ │ │ │ │紅利9,600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院卷㈡第16頁)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9 │32│黃│104年8月13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他942卷第24頁) │ │ │ │ │芙│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942卷第27-29頁) │ │ │ │ │美│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 │105年3月3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 │ │ │ │ │ │ │ │每股10萬元│942卷第30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36號)(105他942│ │ │ │ │ │ │ │每股10萬元│卷第30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9,6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10│42│蔡│104年9月23日(│10萬元 │投資股東/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起訴書附表│ │ │ │孟│依入股協議書記│ │每股10萬元│(105他10102卷第21頁背面、24-27頁) │記載為105 │ │ │ │樺│載之日期) │ │,每股月領│ │年3月初, │ │ │ │ │ │ │本息5,000 │ │共20萬元,│ │ │ │ │ │ │元(設算年 │ │應予更正。│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 │105年5月12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105他10102卷第21頁) │ │ │ │ │ │ │ │每股10萬元│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6月15日(│10萬元 │利息9,600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33號)、入股金收│ │ │ │ │ │依入股金收據記│ │元,利率逐│據影本(105他10102卷第21、23頁) │ │ │ │ │ │載之日期) │ │季增加(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38.4%) │ │ │ ├─┼─┼─┼───────┼─────┼─────┼───────────────────┼─────┤ │11│2 │甯│104年9月28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交查650卷第373頁) │ │ │ │ │凱│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莉│ │ │,每股月領│(105他7691卷第6-11頁) │ │ │ │ │ ├───────┼─────┤本息5,000 ├───────────────────┤ │ │ │ │ │105年2月1日 │40萬元 │元(設算年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 │ │ │利率為10%)│(105他7691卷第13-17頁) │ │ ├─┼─┼─┼───────┼─────┼─────┼───────────────────┼─────┤ │12│1 │楊│104年9月30日 │10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甯│ │ │每股10萬元│(105他7737卷第7-9、11頁) │ │ │ │ │慧│ │ │,每股月領│ │ │ │ │ │芳│ │ │本息5,000 │ │ │ │ │ │ │ │ │元及5,000 │ │ │ │ │ │ │ │ │元車馬費( │ │ │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 │ │ │為70%) │ │ │ │ │ │ ├───────┼─────┼─────┼───────────────────┤ │ │ │ │ │105年5月23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7│ │ │ │ │ │ │ │每股10萬元│52號)(105他7737卷第10-11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13│53│張│104年10月5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家│ │ │每股10萬元│(105交查650卷第153-157、161頁) │ │ │ │ │銘├───────┼─────┤,每股月領├───────────────────┤ │ │ │ │ │104年10月10日 │20萬元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145-149 │ │ │ │ │ │ │ │元,按月領│頁)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14│37│劉│104年10月31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8062卷第5-7頁) │ │ │ │ │秀│ │ │每股10萬元│ │ │ │ │ │忠│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 │105年3月23日 │3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224號)(105他806│ │ │ │ │ │ │ │共計80萬元│2卷第8頁) │ │ │ │ │ ├───────┼─────┤,季領紅利├───────────────────┤ │ │ │ │ │105年3月28日 │20萬元 │2萬5,000元│本票影本(票號:TH580225號)(105他806│ │ │ │ │ │ │ │(設算年利 │2卷第8頁) │ │ │ │ │ ├───────┼─────┤率為12.5%)├───────────────────┤ │ │ │ │ │105年7月23日 │30萬元 │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50號)(105他806│ │ │ │ │ │ │ │ │2卷第9頁) │ │ ├─┼─┼─┼───────┼─────┼─────┼───────────────────┼─────┤ │15│59│邱│104年11月16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士│ │ │每股10萬元│(106他4535卷第13-17頁) │ │ │ │ │源│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16│60│黃│104年11月16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盈│ │ │每股10萬元│、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06他4535卷 │ │ │ │ │淳│ │ │,每股月領│第19-22、23-24頁)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105年7月27日 │2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TH5802│ │ │ │ │ │ │ │每股10萬元│04號)(106他4535卷第25-26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加車馬費│ │ │ │ │ │ │ │ │4,800元(設│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38.4%) │ │ │ ├─┼─┼─┼───────┼─────┼─────┼───────────────────┼─────┤ │17│35│黃│104年11月18日 │20萬元(起│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692卷第10-13頁)│ │ │ │ │立│ │訴書附表記│每股10萬元│ │ │ │ │ │杰│ │載10萬元,│,每股月領│ │ │ │ │ │ │ │應予更正)│本息5,000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105年1月6日 │20萬元 │利率為10%)│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692卷第6-9頁) │ │ ├─┼─┼─┼───────┼─────┼─────┼───────────────────┼─────┤ │18│11│廖│104年12月17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他7989卷第218頁) │ │ │ │ │劉│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218-221頁│ │ │ │ │淑│ │ │,每股月領│) │ │ │ │ │珍│ │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商品訂購單/出貨單翻拍照片 │ │ │ │ │ │ │ │元,按月領│(本院卷㈡第13頁) │ │ │ │ │ ├───────┼─────┤取現金(設 ├───────────────────┤ │ │ │ │ │105年1月8日 │10萬元 │算年利率為│以林麗卿名義簽訂之入股協議書影本(105 │ │ │ │ │ │(依入股協議書│ │10%) │他7989卷第224-226頁) │ │ │ │ │ │之記載,起訴書│ │ │廖劉淑珍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6頁背面) │ │ │ │ │ │附表記載為104 │ │ │ │ │ │ │ │ │年12月1日,應 │ │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 │ │ │105年5月2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5號)(105他798│ │ │ │ │ │ │ │每股10萬元│9卷第219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19│9 │陳│104年12月31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 │ │ │ │麗│ │ │每股10萬元│403、407、409- 411頁) │ │ │ │ │娜│ │ │,每股月領│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支付證明書影本│ │ │ │ │ │ │ │本息5,000 │、手寫記帳資料(本院卷㈡第42、43頁) │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 │ ├───────┼─────┼─────┼───────────────────┤ │ │ │ │ │105年5月2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陳麗娜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8頁背面) │ │ │ │ │ │ │ │每股10萬元│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6號)及入股金收│ │ │ │ │ │ │ │,每股季領│據影本(本院卷㈡第42-43頁)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20│54│林│104年12月31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交查650卷第187頁) │起訴書附表│ │ │ │清│ │ │每股10萬元│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記載投資項│ │ │ │建│ │ │,每股月領│(105交查650卷第191、195-199頁) │目為鑽石租│ │ │ │ │ │ │本息5,000 │林清建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8頁) │賃,應予更│ │ │ │ │ │ │元,按月領│ │正。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 │ ├───────┼─────┼─────┼───────────────────┼─────┤ │ │ │ │105年5月16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1號)(105交查 │起訴書附表│ │ │ │ │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181頁) │記載為40萬│ │ │ │ │ │ │,每股季領│林清建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8頁) │元,其餘30│ │ │ │ │ │ │紅利4,800 │ │萬元不另為│ │ │ │ │ │ │元(設算年 │ │無罪之諭知│ │ │ │ │ │ │利率為19.2│ │(詳附表一│ │ │ │ │ │ │%) │ │之二) │ ├─┼─┼─┼───────┼─────┼─────┼───────────────────┼─────┤ │21│15│李│105年1月19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自訴書(105他7989卷第 │ │ │ │ │思│ │ │每股10萬元│166-168、177頁) │ │ │ │ │慈├───────┼─────┤,每股月領├───────────────────┤ │ │ │ │ │105年2月4日 │10萬元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173-175頁│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 │ ├───────┼─────┼─────┼───────────────────┼─────┤ │ │ │ │105年3月3日 │2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 │ │ │ │ │ │ │ │每股10萬元│7989卷第176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5月12日 │10萬元 │紅利4,800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 │ │ │ │ │ │ │ │元,按季領│7989卷第176頁) │ │ │ │ │ ├───────┼─────┤取現金(設 ├───────────────────┤ │ │ │ │ │105年6月30日 │50萬元 │算年利率為│本票影本(票號:CH286838號(105他7989 │ │ │ │ │ │ │ │19.2%) │卷第176頁) │ │ ├─┼─┼─┼───────┼─────┼─────┼───────────────────┼─────┤ │22│22│劉│105年1月19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941卷第51 │ │ │ │ │龍│ │ │每股10萬元│頁) │ │ │ │ │珍├───────┼─────┤,每股月領├───────────────────┤ │ │ │ │ │105年1月27日 │30萬元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 │ │ │元(設算年 │(105他941卷第39-41、53頁) │ │ │ │ │ ├───────┼─────┤利率為10%)├───────────────────┤ │ │ │ │ │105年2月4日 │3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 │ │ │ │(105他941卷第42-45、54頁) │ │ │ │ │ ├───────┼─────┼─────┼───────────────────┤ │ │ │ │ │105年4月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8│ │ │ │ │ │ │ │每股10萬元│37號)(105他941卷第48、56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5月19日 │30萬元 │紅利4,800 │入股金收據影本(105他941卷第47頁) │ │ │ │ │ ├───────┼─────┤元(設算年 ├───────────────────┤ │ │ │ │ │105年6月16日 │20萬元 │利率為19.2│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7│ │ │ │ │ │ │ │%) │78號)(105他941卷第48、56頁) │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20萬元 │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8│ │ │ │ │ │依本票發票日之│ │ │39號)(105他941卷第49、55頁) │ │ │ │ │ │記載,起訴書附│ │ │ │ │ │ │ │ │表記載為3月30 │ │ │ │ │ │ │ │ │日,應予更正)│ │ │ │ │ ├─┼─┼─┼───────┼─────┼─────┼───────────────────┼─────┤ │23│50│黃│105年1月22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瓊│ │ │每股10萬元│(105交查650卷第107、113-117頁) │ │ │ │ │慧│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24│7 │羅│105年1月27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雪│ │ │每股10萬元│(105他7989卷第182、187頁) │ │ │ │ │梅│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 │ ├───────┼─────┼─────┼───────────────────┤ │ │ │ │ │105年5月12日 │2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84號)、入股金收│ │ │ │ │ │ │ │每股10萬元│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185、189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6月17日 │50萬元 │紅利4,800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85號)、入股金收│ │ │ │ │ │ │ │元,按季領│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185、189頁)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25│6 │許│105年2月1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清│依入股協議書之│ │每股10萬元│(105他7989卷第228-231頁) │ │ │ │ │發│記載,起訴書附│ │,每股月領│ │ │ │ │ │ │表記載為105年1│ │本息5,000 │ │ │ │ │ │ │月,應予更正)│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26│34│孫│105年3月21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季│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760號)│ │ │ │ │培│ │ │領7,200元 │(105偵28956卷第15、16頁) │ │ │ │ │皓│ │ │及0.8%業務│ │ │ │ │ │( │ │ │獎金(設算 │ │ │ │ │ │起│ │ │年利率為32│ │ │ │ │ │訴│ │ │%) │ │ │ │ │ │書│ │ │ │ │ │ │ │ │附│ │ │ │ │ │ │ │ │表│ │ │ │ │ │ │ │ │誤│ │ │ │ │ │ │ │ │載│ │ │ │ │ │ │ │ │為│ │ │ │ │ │ │ │ │孫│ │ │ │ │ │ │ │ │培│ │ │ │ │ │ │ │ │培│ │ │ │ │ │ │ │ │) │ │ │ │ │ │ ├─┼─┼─┼───────┼─────┼─────┼───────────────────┼─────┤ │27│40│鄭│105年4月1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貴│(起訴書附表記│ │每股10萬元│本、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 │ │ │ │中│載為105年3月初│ │,每股季領│他10102卷第29、31、32頁) │ │ │ │ │(│,應予更正) │ │紅利4,800 │ │ │ │ │ │鄭├───────┼─────┤元(設算年 ├───────────────────┤ │ │ │ │大│105年5月12日 │10萬元 │利率為19.2│入股金收據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海│(起訴書附表記│ │%) │本、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 │ │ │ │)│載為105年4月初│ │ │10102卷第29、31、32頁)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28│65│李│105年5月24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9│ │ │ │ │禎│ │ │每股10萬元│號)(106他4950卷第23-24頁) │ │ │ │ │翎│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29│41│黃│105年5月26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WG1078│ │ │ │ │淑│ │ │每股10萬元│485號)(105他10102卷第31、32頁) │ │ │ │ │珠│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30│28│彭│105年6月1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自訴書(105他942卷第10頁) │ │ │ │ │淼│ │ │每股10萬元│本票影本(票號:CH286780號)(105他 │ │ │ │ │秀│ │ │,每股季領│942卷第12頁) │ │ │ │ │ ├───────┼─────┤紅利9,600 ├───────────────────┤ │ │ │ │ │105年7月28日 │10萬元 │元(設算年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51號)(105他942 │ │ │ │ │ │ │ │利率為38.4│卷第12頁) │ │ │ │ │ │ │ │%) │ │ │ ├─┼─┼─┼───────┼─────┼─────┼───────────────────┼─────┤ │31│31│林│105年6月3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自訴書、本票影本(票號:CH286835號)(│ │ │ │ │鳳│ │ │每股10萬元│105他942卷第21、23頁) │ │ │ │ │英│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9,6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32│48│陳│105年6月3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19號)(105交查 │ │ │ │ │清│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165頁) │ │ │ │ │一├───────┼─────┤,每股季領├───────────────────┤ │ │ │ │ │105年7月28日 │100萬元 │紅利4,800 │本票影本(票號:TH580203號)(105交查 │ │ │ │ │ │ │ │元,按季領│650卷第165頁)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3│30│葉│105年7月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2號)(105他942│ │ │ │ │貴│ │ │每股10萬元│卷第20頁) │ │ │ │ │招├───────┼─────┤,每股季領├───────────────────┤ │ │ │ │ │105年7月14日 │10萬元 │紅利9,600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38號)(105他942│ │ │ │ │ │ │ │元(設算年 │卷第20頁) │ │ │ │ │ ├───────┼─────┤利率為38.4├───────────────────┤ │ │ │ │ │105年7月14日 │10萬元 │%)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35號)(105他942│ │ │ │ │ │ │ │ │卷第20頁) │ │ ├─┼─┼─┼───────┼─────┼─────┼───────────────────┼─────┤ │34│14│陳│105年7月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6號)、入股金收│ │ │ │ │菊│ │ │每股10萬元│據(105他7989卷第136、138頁) │ │ │ │ │蘭│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5│29│李│105年7月28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56號)(105他942│ │ │ │ │春│ │ │每股10萬元│卷第17頁) │ │ │ │ │蘭│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9,6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36│12│龍│105年7月29日 │4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59號)、入股金收│ │ │ │ │卉│ │ │每股10萬元│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29頁) │ │ │ │ │卿│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7│13│龍│105年7月29日 │4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60號)、入股金收│ │ │ │ │慧│ │ │每股10萬元│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10頁) │ │ │ │ │芸│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8│62│吳│105年7月3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TH5802│ │ │ │ │世│ │ │每股10萬元│05號)(106他4534卷第28、29頁) │ │ │ │ │強│ │ │,每股季領│ │ │ │ │ │ ├───────┼─────┤紅利4,800 ├───────────────────┤ │ │ │ │ │105年8月6日 │10萬元 │元加車馬費│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TH5802│ │ │ │ │ │ │ │4,800元(設│13號)(106他4534卷第30、31頁)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38.4%) │ │ │ ├─┼─┼─┼───────┼─────┼─────┼───────────────────┼─────┤ │39│17│陳│105年8月6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支票存款對帳單明細、 │ │ │ │ │李│ │ │每股10萬元│本票影本(票號:TH580209號)(106他 │ │ │ │ │佳│ │ │,每股季領│4605卷第11-13頁) │ │ │ │ │娥│ │ │紅利4,800 │ │ │ │ │ │ ├───────┼─────┤元加車馬費├───────────────────┤ │ │ │ │ │105年8月6日 │40萬元 │4,800元(設│入股金收據影本、支票存款對帳單明細、本│ │ │ │ │ │ │ │算年利率為│票影本(票號:TH580210號)(106他4605 │ │ │ │ │ │ │ │38.4%) │卷第11-13頁) │ │ └─┴─┴─┴───────┴─────┴─────┴───────────────────┴─────┘ 附表一之二:投資股東(預佔股東)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 │備註 │ │號│訴│資│ │ │獲利方式 │ │ │ │書│人│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1 │8 │龍│不明 │20萬元 │預佔股東/ │此部分僅憑自訴書之記載(105他7989卷第 │ │ │ │梁│ │ │每股10萬元│30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雪│ │ │,每季可領│ │ │ │ │香│ │ │9,600元, │ │ │ │ │ │ │ │按季領取現│ │ │ │ │ │ │ │金(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2 │19│李│不明 │10萬元 │匯鑽公司店│已贖回,無證據證明,不知屬於何種投資項│ │ │ │森│ │ │面 │目。 │ │ │ │梅│ │ │ │ │ ├─┼─┼─┼───────┼─────┼─────┼───────────────────┤ │3 │30│葉│104年9月17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此部分僅憑自訴書之記載(105他942卷第18│ │ │ │貴│ │ │每股10萬元│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招├───────┼─────┤,每股月領│ │ │ │ │ │104年10月8日 │10萬元 │本息5,000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10%)│ │ ├─┼─┼─┼───────┼─────┼─────┼───────────────────┤ │4 │47│洪│105年1月 │10萬元 │投資股東/ │此部分僅憑洪雪櫻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雪│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櫻│ │ │,每股月領│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現金(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5 │49│李│105年1月 │10萬元 │投資股東/ │此部分僅憑李錦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錦│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63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珍│ │ │,每股月領│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10%)│ │ ├─┼─┼─┼───────┼─────┼─────┼───────────────────┤ │6 │54│林│不明 │30萬元 │預佔股東/ │此部分僅憑自訴書之記載(105交查650卷第│ │ │ │清│ │ │每股10萬元│187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建│ │ │,每股季領│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鑽石租賃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 │證據資料 │備註 │ │號│訴│資│ │ │獲利方式 │ │ │ │ │書│人│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1 │55│鄭│103年5月31日 │5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支付證明單│起訴書附表│ │ │ │炳│ │ │每單位10萬│影本(105他8160卷一第29-30、31頁) │記載為140 │ │ │ │利│ │ │元,每單位│ │萬元,其餘│ │ │ │ │ │ │月領租金1,│ │135萬元不 │ │ │ │ │ │ │600元,按 │ │另為無罪之│ │ │ │ │ │ │月領取現金│ │諭知(詳附│ │ │ │ │ │ │(設算年利 │ │表二之二)│ │ │ │ │ │ │率為19.2%)│ │ │ ├─┼─┼─┼───────┼─────┼─────┼───────────────────┼─────┤ │2 │20│李│103年7月間某日│3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105他941卷第13頁) │ │ │ │ │賢│(103年11月20 │ │每單位5萬 │李賢妹偵查訊問筆錄(106他1621卷第5頁)│ │ │ │ │妹│日) │ │元,每單位│李賢妹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7頁) │ │ │ │ │ │ │ │月領租金1,│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㈡第│ │ │ │ │ │ │ │600元(設算│16頁) │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 │38.4%) │ │ │ ├─┼─┼─┼───────┼─────┼─────┼───────────────────┼─────┤ │3 │12│龍│103年8月25日 │6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105他7989卷第19頁) │ │ │ │ │卉│ │ │早期每單位│郵局存摺帳戶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匯│ │ │ │ │卿│ │ │6萬或7萬元│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 │ │ │ │ │ │ │ │,每單位月│本(105交查28卷第36-50、52頁) │ │ │ │ │ ├───────┼─────┤領1,600元 ├───────────────────┤ │ │ │ │ │103年12月4日 │14萬元 │紅利,按月│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租賃專案合作合 │ │ │ │ │ │ │ │領取現金( │約書影本(105交查28卷第54、64- 65頁)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104年2月5日 │70萬元 │為32%或27.│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租賃專案合作合 │ │ │ │ │ │ │ │43%) │約書影本(105交查28卷第53、61- 62頁) │ │ ├─┼─┼─┼───────┼─────┼─────┼───────────────────┼─────┤ │4 │13│龍│103年8月25日 │60萬元 │鑽石租賃/ │郵局存摺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 │ │ │ │慧│ │ │早期每單位│條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交查│ │ │ │ │芸│ │ │6萬或7萬元│28卷第78-94、102、104、105頁) │ │ │ │ │ │ │ │,每單位月│ │ │ │ │ │ ├───────┼─────┤領1,600元 ├───────────────────┤ │ │ │ │ │104年2月5日 │70萬元 │紅利,按月│租賃專案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 │ │ │ │ │ │ │ │領取現金( │貨單影本(105交查28卷第99-100、106頁)│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104年3月19日 │14萬元 │為32%或27.│租賃專案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 │ │ │ │ │ │ │ │43%) │貨單影本(105交查28卷第96-97、107頁) │ │ ├─┼─┼─┼───────┼─────┼─────┼───────────────────┼─────┤ │5 │25│林│103年9月17日 │3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良│ │ │每單位6萬 │/出貨單影本(105他943卷第17-18頁) │ │ │ │ │育│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 │32%) │ │ │ ├─┼─┼─┼───────┼─────┼─────┼───────────────────┼─────┤ │6 │14│陳│103年9月26日 │12萬元 │鑽石租賃/ │統一發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 │ │ │ │菊│ │ │早期每單位│、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7989卷第│ │ │ │ │蘭│ │ │6萬或7萬元│138、139、142頁) │ │ │ │ │ ├───────┼─────┤,每單位月├───────────────────┤ │ │ │ │ │103年10月17日 │12萬元 │領租金1,60│統一發票影本、渣打銀行交易傳票影本、商│ │ │ │ │ │ │ │0元,按月 │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7989卷第139 │ │ │ │ │ │ │ │領取現金( │、140、141頁)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103年11月28日 │14萬元 │為32%或27.│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租賃專案通路合 │ │ │ │ │ │(依合約書記載│ │43%) │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143、145-14│ │ │ │ │ │之起始日;起訴│ │ │6頁) │ │ │ │ │ │書附表記載103 │ │ │ │ │ │ │ │ │年12月4日,應 │ │ │ │ │ │ │ │ │予更正) │ │ │ │ │ ├─┼─┼─┼───────┼─────┼─────┼───────────────────┼─────┤ │7 │58│閩│103年10月16日 │6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沛│ │ │每單位6萬 │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存 │ │ │ │ │容├───────┼─────┤元,每單位│摺交易明細影本(106他4533卷第1-5頁、14│ │ │ │ │ │103年11月20日 │6萬元 │月領租金1,│-18頁)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8 │23│林│103年11月7日 │1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統│ │ │ │ │美│ │ │每單位6萬 │一發票影本、商品訂購/出貨單影本(105他│ │ │ │ │玲│ │ │元,每單位│943卷第33、35-37、39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9 │4 │張│103年11月20日 │3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買賣委託經營契約終止/解約申請 │起訴書附表│ │ │ │智│ │ │每單位6萬 │書影本(105他8061卷第5、6頁) │記載投資方│ │ │ │雯├───────┼─────┤元,每單位├───────────────────┤案為投資股│ │ │ │ │103年11月26日 │12萬元 │月領租金1,│買賣委託經營契約終止/解約申請書影本( │東,應予更│ │ │ │ │ │ │600元(設算│105他8061卷第7頁) │正。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0│8 │龍│103年11月20日 │35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共計175萬 │ │ │ │梁│ │ │早期每單位│卷第36-38頁) │元,起訴書│ │ │ │雪├───────┼─────┤7萬元,每 ├───────────────────┤附表記載為│ │ │ │香│104年2月2日 │70萬元 │單位月領1,│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319萬元, │ │ │ │ │ │ │600元紅利(│卷第42-44頁) │其餘144萬 │ │ │ │ ├───────┼─────┤設算年利率├───────────────────┤元不另為無│ │ │ │ │104年2月2日 │70萬元 │為27.43%)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罪之諭知(│ │ │ │ │ │ │ │卷第48-50頁) │詳附表二之│ │ │ │ │ │ │ │ │二) │ ├─┼─┼─┼───────┼─────┼─────┼───────────────────┼─────┤ │11│21│廖│103年11月28日 │1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統一發票影本(105他941卷第58、│ │ │ │ │芳│ │ │每單位6萬 │59-1頁) │ │ │ │ │妹├───────┼─────┤元,每單位├───────────────────┤ │ │ │ │ │104年1月22日 │14萬元 │月領租金1,│商品訂購單/出貨單、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 │ │ │ │ │ │ │ │600元(設算│約書(105他941卷第60、63-64頁)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2│43│徐│103年11月28日 │3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承攬契約書│ │ │ │ │春│ │ │每單位6萬 │影本、存摺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萱│ │ │元,每單位│、統一發票影本(105他7660卷第5 -15頁)│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3│26│張│103年12月1日 │1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雅│ │ │每單位6萬 │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943卷第20、 │ │ │ │ │筑│ │ │元,每單位│24-25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4│10│黃│103年12月5日 │14萬元 │鑽石租賃/ │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 │ │ │ │ │陳│ │ │早期每單位│貨單影本(105他7989卷第197-199頁) │ │ │ │ │南│ │ │7萬元,每 │ │ │ │ │ │蘋│ │ │單位月領租│ │ │ │ │ │ │ │ │金1,600元 │ │ │ │ │ │ │ │ │,按月領取│ │ │ │ │ │ │ │ │現金(設算 │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15│27│彭│103年12月 │3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彭茗蓁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茗│ │ │每單位6萬 │表(105他943卷第26、29-32頁) │ │ │ │ │蓁│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6│16│鍾│104年3月4日 │21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及手寫投資收益方式、合作金庫銀行│ │ │ │ │孟│ │ │每單位7萬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 │ │ │ │ │霖│ │ │元,每單位│影本、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 │ │ │ │ │ │ │ │月領租金1,│他7989卷第100、108-114、116-117頁)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17│64│廖│104年3月17日 │7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廣告單影本、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 │ │ │ │啟│ │ │租金以每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 │ │ │ │ │舜│ │ │營收之20% │發票影本(106他4950卷第1-6、15-18頁) │ │ │ │ │ │ │ │計算 │ │ │ ├─┼─┼─┼───────┼─────┼─────┼───────────────────┼─────┤ │18│24│陳│104年4月16日 │4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手│ │ │ │ │鳳│ │ │早期每單位│寫投資獲利情形資料(105他943卷第42、45│ │ │ │ │英│ │ │6萬或7萬元│-46、56頁) │ │ │ │ │ │ │ │,每單位月│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6他1620卷第28│ │ │ │ │ │ │ │領1,600元 │頁)陳鳳英、劉子縈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 │ │ │ │ │ │ │紅利,按月│7頁) │ │ │ │ │ │ │ │領取現金( │ │ │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 │ │ │為32%或27.│ │ │ │ │ │ │ │ │43%) │ │ │ ├─┼─┼─┼───────┼─────┼─────┼───────────────────┼─────┤ │19│2 │甯│104年4月30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106交查650卷第373頁)、租賃專 │ │ │ │ │凱│ │ │每單位10萬│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691卷第18 │ │ │ │ │莉│ │ │元,每單位│-20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0│18│林│104年5月21日 │4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佳│ │ │每單位7萬 │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7986卷第5-8 │ │ │ │ │樑│ │ │元,每單位│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21│19│李│104年5月21日 │21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 │ │ │ │ │森│ │ │每單位7萬 │105他941卷第22、25-26頁) │ │ │ │ │梅│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22│32│黃│104年5月21日 │7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 │ │ │ │ │芙│ │ │每單位7萬 │105他942卷第24-26頁) │ │ │ │ │美│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23│63│廖│104年5月7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 │ │ │ │ │美│ │ │每單位10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 │ │ │ │ │智│ │ │元,每單位│(106他4366卷第1-3、14-17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4│57│林│104年8月10日 │50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金│ │ │每單位10萬│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6│ │ │ │ │鳳│ │ │元,每單位│他4365卷第1-3、14-17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5│35│黃│104年11月18日 │3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692 │ │ │ │ │立│ │ │每單位10萬│卷第14-16頁) │ │ │ │ │杰│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6│52│董│104年11月24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羽│ │ │每單位10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5交查650 │ │ │ │ │桐│ │ │元,每單位│卷第137-141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7│51│何│104年11月25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承│ │ │每單位10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5交查650 │ │ │ │ │樸│ │ │元,每單位│卷第127-131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8│50│黃│104年11月26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統一發票影本、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 │ │ │ │瓊│ │ │每單位10萬│本(105交查650卷第109、121-123頁) │ │ │ │ │慧│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9│33│林│105年1月9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素│ │ │每單位10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6偵17117 │ │ │ │ │蘭│ │ │元,每單位│卷第263-265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 │ │ │ │ │ │ │ ├─┼─┼─┼───────┼─────┼─────┼───────────────────┼─────┤ │30│45│陳│105年1月15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俊│ │ │每單位10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5交查650 │ │ │ │ │任│ │ │元,每單位│卷第99-103頁) │ │ │ │ │(│ │ │月領租金1,│陳俊任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㈡第170-│ │ │ │ │起│ │ │600元(設算│173頁) │ │ │ │ │訴│ │ │年利率為19│ │ │ │ │ │書│ │ │.2%) │ │ │ │ │ │附│ │ │ │ │ │ │ │ │表│ │ │ │ │ │ │ │ │誤│ │ │ │ │ │ │ │ │載│ │ │ │ │ │ │ │ │為│ │ │ │ │ │ │ │ │陳│ │ │ │ │ │ │ │ │俊│ │ │ │ │ │ │ │ │壬│ │ │ │ │ │ │ │ │)│ │ │ │ │ │ ├─┼─┼─┼───────┼─────┼─────┼───────────────────┼─────┤ │31│46│白│105年1月15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明│ │ │每單位10萬│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5│ │ │ │ │家│ │ │元,每單位│交查650卷第173、177-179頁) │ │ │ │ │ │ │ │月領租金1,│白明家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8頁) │ │ │ │ │ │ │ │600元,每 │ │ │ │ │ │ │ │ │月匯款至白│ │ │ │ │ │ │ │ │明家合作金│ │ │ │ │ │ │ │ │庫帳戶(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2│22│劉│105年1月19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龍│ │ │每單位10萬│品訂購/出貨單影本(105他941卷第33、36 │ │ │ │ │珍│ │ │元,每單位│-37、52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33│15│李│105年1月19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 │ │ │ │思│ │ │每單位10萬│卷第150-151頁) │ │ │ │ │慈├───────┼─────┤元,每單位├───────────────────┤ │ │ │ │ │105年1月19日 │30萬元 │月領租金1,│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 │ │ │ │ │ │ │600元(設算│卷第155-156頁)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105年6月15日 │50萬元 │.2%)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 │ │ │ │ │ │ │ │卷第160-161頁) │ │ ├─┼─┼─┼───────┼─────┼─────┼───────────────────┼─────┤ │34│29│李│105年2月25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 │ │ │ │春│ │ │每單位10萬│5他942卷第13、15-16頁) │ │ │ │ │蘭│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 │19.2%) │ │ │ ├─┼─┼─┼───────┼─────┼─────┼───────────────────┼─────┤ │35│36│倍│105年3月3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 │ │ │ │領│ │ │每月尚豪鑽│5他7761卷第1-6、8-9頁) │ │ │ │ │行├───────┼─────┤公司營收之├───────────────────┤ │ │ │ │銷│105年3月3日 │240萬元 │20%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761 │ │ │ │ │有│ │ │ │卷第11-12頁) │ │ │ │ │限├───────┼─────┤ ├───────────────────┤ │ │ │ │公│105年3月3日 │60萬元 │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761 │ │ │ │ │司│ │ │ │卷第14-15頁) │ │ │ │ │ ├───────┼─────┤ ├───────────────────┤ │ │ │ │ │105年3月3日 │190萬元 │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761 │ │ │ │ │ │ │ │ │卷第17-18頁) │ │ ├─┼─┼─┼───────┼─────┼─────┼───────────────────┼─────┤ │36│48│陳│105年5月19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交查650│ │ │ │ │清│ │ │每單位10萬│卷第163、167頁) │ │ │ │ │一│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按 │ │ │ │ │ │ │ │ │月匯款至陳│ │ │ │ │ │ │ │ │清一合作金│ │ │ │ │ │ │ │ │庫帳戶(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7│49│李│105年5月20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2號)(105交查 │共記20萬元│ │ │ │錦│ │ │每單位10萬│650卷第171頁) │,起訴書附│ │ │ │珍├───────┼─────┤元,每單位├───────────────────┤表記載為30│ │ │ │ │105年6月30日 │10萬元 │季領租金4,│本票影本(票號:CH286820號)(105交查 │萬元,其餘│ │ │ │ │ │ │800元(設算│650卷第171頁) │10萬元不另│ │ │ │ │ │ │年利率為 │ │為無罪之諭│ │ │ │ │ │ │19.2%) │ │知(詳附表│ │ │ │ │ │ │ │ │二之二) │ ├─┼─┼─┼───────┼─────┼─────┼───────────────────┼─────┤ │38│61│馮│105年6月14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瑋│ │ │每單位10萬│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6他4534卷第1-6 │ │ │ │ │棠│ │ │元,每單位│、17-18、22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105年9月23日 │10萬元 │.2%)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 │ │ │ │/出貨單影本(106他4534卷第20-21、23頁 │ │ │ │ │ │ │ │ │) │ │ ├─┼─┼─┼───────┼─────┼─────┼───────────────────┼─────┤ │39│38│璦│105年10月18日 │鑽石3顆 │ │璦瑪鑽石銷貨單影本、出貨單影本、保管條│ │ │ │ │瑪├───────┼─────┤ │影本(106偵4941卷第20-23頁) │ │ │ │ │鑽│105年11月1日 │戒台2個 │ │代理人王萬祥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7頁背 │ │ │ │ │石├───────┼─────┤ │面-8頁) │ │ │ │ │有│105年11月3日 │鑽石1顆 │ │ │ │ │ │ │限├───────┼─────┤ │ │ │ │ │ │公│105年11月3日 │鑽石1顆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訴│ │ │ │ │ │ │ │ │書│ │ │ │ │ │ │ │ │附│ │ │ │ │ │ │ │ │表│ │ │ │ │ │ │ │ │誤│ │ │ │ │ │ │ │ │載│ │ │ │ │ │ │ │ │為│ │ │ │ │ │ │ │ │愛│ │ │ │ │ │ │ │ │瑪│ │ │ │ │ │ │ │ │鑽│ │ │ │ │ │ │ │ │石│ │ │ │ │ │ │ │ │有│ │ │ │ │ │ │ │ │限│ │ │ │ │ │ │ │ │公│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鑽石租賃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 │備註 │ │號│訴│資│ │ │獲利方式 │ │ │ │書│人│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1 │8 │龍│不明 │144萬元 │鑽石租賃/ │此部分僅憑自訴書之記載(105他7989卷第 │ │ │ │梁│ │ │早期每單位│30頁)及龍梁雪香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 │ │ │雪│ │ │7萬元,每 │第6頁正、背面),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香│ │ │單位月領1,│ │ │ │ │ │ │ │600元紅利(│ │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 │ │為27.43%) │ │ ├─┼─┼─┼───────┼─────┼─────┼───────────────────┤ │2 │39│林│102年10月7日 │車牌號碼00│ │此部分雖有租賃車輛點交單、車輛租賃契約│ │ │ │韋│ │F-1126號 │ │書(106偵6382卷第14-24頁)附卷為證,然│ │ │ │伶│ │(起訴書附│ │難認係投資。 │ │ │ │ │ │表誤載為RA│ │ │ │ │ │ │ │T-1126號,│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賓士車1輛 │ │ │ ├─┼─┼─┼───────┼─────┼─────┼───────────────────┤ │3 │44│蔡│105年1月 │30萬元 │鑽石租賃/ │此部分僅憑蔡仁傑偵查訊問筆錄(105他757│ │ │ │仁│ │ │每單位10萬│8卷第9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傑│ │ │元,每單位│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4 │49│李│105年1月、5月 │10萬元 │鑽石租賃/ │此部分僅憑李錦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錦│、7月 │ │每單位10萬│650卷第63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珍│ │ │元,每單位│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2%) │ │ ├─┼─┼─┼───────┼─────┼─────┼───────────────────┤ │5 │55│鄭│不明 │135萬元 │鑽石租賃/ │此部分僅憑鄭炳利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炳│ │ │每單位10萬│650卷第68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利│ │ │元,每單位│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600元,按 │ │ │ │ │ │ │ │月領取現金│ │ │ │ │ │ │ │(設算年利 │ │ │ │ │ │ │ │率為19.2%)│ │ ├─┼─┼─┼───────┼─────┼─────┼───────────────────┤ │6 │56│李│不明 │12萬元 │預佔股東/ │此部分僅憑李淑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淑│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69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珍│ │ │,每股季領│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附表三之一:網路商城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獲利方式 │證據資料 │備註 │ │號│訴│資│ │ │ │ │ │ │ │書│人│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1 │32│黃│105年2月25日 │1,250元 │無 │黃芙美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650卷第68頁│ │ │ │ │芙├───────┼─────┤ │) │ │ │ │ │美│105年6月30日 │3,500元 │ │收據3紙(本院卷㈠第214頁) │ │ │ │ │ ├───────┼─────┤ │黃芙美本院訊問(本院卷㈡第7頁背面) │ │ │ │ │ │105年間 │500元 │ │ │ │ │ │ │ ├───────┼─────┤ │ │ │ │ │ │ │ 合計│5,250元( │ │ │ │ │ │ │ │ │起訴書記載│ │ │ │ │ │ │ │ │5,200元,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2 │53│張│105年2月27日 │1,750元 │無 │網路商城管理費收據影本(105交查650卷第│ │ │ │ │家│ │ │ │159頁) │ │ │ │ │銘│ │ │ │ │ │ ├─┼─┼─┼───────┼─────┼─────┼───────────────────┼─────┤ │3 │34│孫│105年3月21日 │35,000元(│業績獎金 │告訴書、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商城營│ │ │ │ │培│ │1,000元美 │0.3%至7%不│收利率表、獎勵積分表(105偵28956卷第14│ │ │ │ │皓│ │金) │等 │-19頁)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訴│ │ │ │ │ │ │ │ │書│ │ │ │ │ │ │ │ │附│ │ │ │ │ │ │ │ │表│ │ │ │ │ │ │ │ │誤│ │ │ │ │ │ │ │ │載│ │ │ │ │ │ │ │ │為│ │ │ │ │ │ │ │ │孫│ │ │ │ │ │ │ │ │培│ │ │ │ │ │ │ │ │培│ │ │ │ │ │ │ │ │) │ │ │ │ │ │ ├─┼─┼─┼───────┼─────┼─────┼───────────────────┼─────┤ │4 │16│鍾│105年3月31日 │3,500元 │無 │會員商品訂購單(105他7989卷第107頁) │ │ │ │ │孟│ │ │ │ │ │ │ │ │霖│ │ │ │ │ │ ├─┼─┼─┼───────┼─────┼─────┼───────────────────┼─────┤ │5 │65│李│105年5月24日 │3,500元 │無 │廣告宣傳單影本、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 │ │ │ │禎│ │ │ │(106他4950卷第19-23頁) │ │ │ │ │翎│ │ │ │ │ │ ├─┼─┼─┼───────┼─────┼─────┼───────────────────┼─────┤ │6 │48│陳│105年6月14日 │35,000元 │無 │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105交查650卷第│ │ │ │ │清│ │ │ │169頁) │ │ │ │ │一│ │ │ │ │ │ ├─┼─┼─┼───────┼─────┼─────┼───────────────────┼─────┤ │7 │62│吳│105年7月30日 │3,500元 │無 │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106他4534卷第 │ │ │ │ │世│ │ │ │28頁) │ │ │ │ │強│ │ │ │ │ │ ├─┼─┼─┼───────┼─────┼─────┼───────────────────┼─────┤ │8 │17│陳│105年8月6日 │3,500元 │無 │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106他4605卷第 │ │ │ │ │李│ │ │ │11頁) │ │ │ │ │佳│ │ │ │ │ │ │ │ │娥│ │ │ │ │ │ └─┴─┴─┴───────┴─────┴─────┴───────────────────┴─────┘ 附表三之二:網路商城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獲利方式 │備註 │ │號│訴│資│ │ │ │ │ │ │書│人│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1 │8 │龍│不明 │29,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龍梁雪香偵查訊問筆錄(105交 │ │ │ │梁│ │ │ │查650卷第69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雪│ │ │ │ │ │ │ │香│ │ │ │ │ ├─┼─┼─┼───────┼─────┼─────┼───────────────────┤ │2 │9 │陳│不明 │3,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陳麗娜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6│ │ │ │麗│ │ │ │50卷第74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娜│ │ │ │ │ ├─┼─┼─┼───────┼─────┼─────┼───────────────────┤ │3 │10│黃│不明 │1,75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黃陳南蘋偵查訊問筆錄(105交 │ │ │ │陳│ │ │ │查650卷第74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南│ │ │ │ │ │ │ │蘋│ │ │ │ │ ├─┼─┼─┼───────┼─────┼─────┼───────────────────┤ │4 │11│廖│不明 │3,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廖劉淑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 │ │ │ │劉│ │ │ │查650卷第74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淑│ │ │ │ │ │ │ │珍│ │ │ │ │ ├─┼─┼─┼───────┼─────┼─────┼───────────────────┤ │5 │19│李│不明 │5,2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李森梅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森│ │ │ │650卷第69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梅│ │ │ │ │ ├─┼─┼─┼───────┼─────┼─────┼───────────────────┤ │6 │20│李│不明 │1,750元 │無 │此部分僅憑李賢妹偵查訊問筆錄(106他162│ │ │ │賢│ │ │ │1卷第74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妹│ │ │ │ │ ├─┼─┼─┼───────┼─────┼─────┼───────────────────┤ │7 │44│蔡│105年1月 │35,0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蔡建弘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建│ │ │ │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弘│ │ │ │ │ ├─┼─┼─┼───────┼─────┼─────┼───────────────────┤ │8 │45│陳│105年2月 │1,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陳俊任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俊│ │ │ │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任│ │ │ │ │ ├─┼─┼─┼───────┼─────┼─────┼───────────────────┤ │9 │46│白│105年1月 │1,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白明家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明│ │ │ │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家│ │ │ │ │ ├─┼─┼─┼───────┼─────┼─────┼───────────────────┤ │10│47│洪│105年3、4月間 │3,5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洪雪櫻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雪│ │ │ │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櫻│ │ │ │ │ ├─┼─┼─┼───────┼─────┼─────┼───────────────────┤ │11│49│李│105年2月 │3,5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李錦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錦│ │ │ │650卷第63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珍│ │ │ │ │ ├─┼─┼─┼───────┼─────┼─────┼───────────────────┤ │12│55│鄭│不明 │38,0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鄭炳利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炳│ │ │ │650卷第68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利│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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