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張道周、施懷閔、許曉怡
- 當事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芝妍、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被 告 王芝妍 被 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5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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