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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高增泓孫藝娜黃世誠

原告
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煥金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告
蔡純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純賢被訴偽造文書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均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均失所附麗,亦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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