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高增泓、曹錫泓、孫藝娜
- 原告裕豐行即楊昀庭
- 被告王家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原 告 裕豐行即楊昀庭 被 告 王家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