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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高增泓曹錫泓孫藝娜

  • 原告
    裕豐行即楊昀庭
  • 被告
    王家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原   告 裕豐行即楊昀庭 被   告 王家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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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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