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巫淑芳李宜娟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告
翔順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沛汝
被告
顏豪志
被告
非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豪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