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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高增泓曹錫泓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29號

原告
曙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庭寬
被告
潘立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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