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江奇峰、莊宇馨、林德鑫
- 法定代理人顧慶華、賴裕仁
- 原告高峰藥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聶林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66號原 告 高峰藥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慶華 送達代收人 李瑋津 被 告 聶林峰 金宏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裕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聶林峰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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