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賴如奎 被 告 羅東昇 正傑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中交簡字第18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