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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智簡字第37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智簡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崑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2997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崑錫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關於「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證據欄一、⑷、⑹關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紙」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崑錫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此部分係集合犯,然此屬法律見解之不同,自無關起訴法條之變更。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7 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行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龐大,品牌眾多、價格、販賣期間、所獲利益,復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犯本案過程中,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 元(見偵卷第8 頁),且屬於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11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侯琦丹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一覽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                      │      │
├──┼───────────┼───┤
│1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200件 │
├──┼───────────┼───┤
│2   │仿冒CHANEL商標裙子    │37件  │
├──┼───────────┼───┤
│3   │仿冒GUCCI商標衣服     │29件  │
├──┼───────────┼───┤
│4   │仿冒DIOR商標衣服      │37件  │
├──┼───────────┼───┤
│5   │仿冒YSL商標衣服       │6件   │
├──┼───────────┼───┤
│6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8件   │
├──┼───────────┼───┤
│7   │仿冒LV商標長褲        │12件  │
├──┼───────────┼───┤
│8   │仿冒CELINE商標衣服    │139件 │
├──┼───────────┼───┤
│9   │仿冒GIVENCHY商標衣服  │92件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2997號
    被      告  許崑錫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崑錫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案,分別係附表所示之瑞士
    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衣服、裙子等商品,取得
    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商標核准日期、指定使用
    商品及專用期限詳如附件所示)。復明知其於民國106年4月
    間某日,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賣家,以每件人民幣28元價格所
    購買之衣服、裙子等物,係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
    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自106
    年4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上綺服飾店
    」,陳列販售前開仿冒商標之衣服及裙子予不特定顧客,迄
    查獲時止獲利至少新臺幣2000元,以此方式侵害附表所示商
    標權人之商標權。嗣警方於106年5月10日13時5分許,持搜
    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200件、裙子37件;仿冒「GUCCI」商標衣服29件;仿冒「DI
    OR」商標衣服37件;仿冒「YSL」商標衣服6件;仿冒「ADID
    AS」商標衣服8件;仿冒「LV」商標衣服12件;仿冒「CELIN
    E」商標衣服139件;仿冒「GIVENCHY」商標衣服92件等物,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委由藍孟真律師;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
    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克麗
    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許崑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3 紙、違反
    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⑶陳報狀、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2 紙、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CHANEL 商標部分)。
  ⑷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鑑定
    報告書(LV商標部分)。
  ⑸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紙、鑑定
    報告書(GIVENCHY商標部分)。
  ⑹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鑑定
    報告書(CELINE商標部分)。
  ⑺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紙、鑑定
    報告書(GUCCI 商標部分)。
  ⑻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鑑定
    報告書(YSL 商標部分)。
  ⑼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紙、鑑定
    報告書(ADIDAS商標部分)。
  ⑽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鑑定
    報告書(DIOR商標部分)。
二、核被告許崑錫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物品罪嫌。又被告販賣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
    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
    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至扣案物品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分別
    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  陳旻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蕥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          │備註│
│    │        │          │                  │    │
├──┼────┼─────┼─────────┼──┤
│ 一 │CHANEL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
│    ├────┼─────┤限公司            │    │
│    │COCO    │00000000  │                  │    │
├──┼────┼─────┼─────────┼──┤
│ 二 │GUCCI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    │
│    │        ├─────┤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三 │DIOR    │00000000  │法國克麗絲汀迪奧高│    │
│    │        │          │巧股份有限公司    │    │
├──┼────┼─────┼─────────┼──┤
│ 四 │YSL     │00000000  │法國伊芙聖羅蘭公司│    │
├──┼────┼─────┼─────────┼──┤
│ 五 │ADIDAS  │00000000  │德國阿迪達斯公司  │    │
│    │        ├─────┤                  │    │
│    │        │00000000  │                  │    │
├──┼────┼─────┼─────────┼──┤
│ 六 │LV      │00000000  │法國路易威登馬爾悌│    │
│    │        │          │耶公司            │    │
├──┼────┼─────┼─────────┼──┤
│ 七 │CELINE  │00000000  │法國賽玲有限公司  │    │
├──┼────┼─────┼─────────┼──┤
│ 八 │GIVENCHY│00000000  │法國紀梵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00000000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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