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20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嘉元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與理由 一、劉嘉元係鴻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鴻耀公司)之員工,鴻耀公司向李學權承租李洪玉柵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 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00號房屋為五金烤漆廠房。劉嘉元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2分許,在上址工廠內,原應注意烤火噴槍使用完畢應放置妥當,不應隨手放置於液化瓦斯鋼瓶把手處,又於操作噴風噴槍時應注意噴槍管線之順暢與安全,不應纏繞其他物品,竟疏未注意,於操作噴風噴槍時使管線纏上瓦斯鋼瓶上之烤火噴槍管線,而劉嘉元遇此情形,亦應注意若用力拉扯噴風噴槍管線,可能使烤火噴槍受力掉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復疏未注意及此,未先暫停噴風噴槍作業以解開纏繞之管線,僅用力拉扯噴風噴槍管線,導致烤火噴槍管線受力掉落至作業台上沾有皮膜劑易燃物之抹布,該抹布受熱起火燃燒,劉嘉元於急迫間隨手將著火之抹布撥至水泥地板,並以腳踩踏抹布企圖滅火,惟該抹布於踩踏過程噴濺火花引燃旁邊桶裝皮膜劑,鴻耀公司之負責人張家豪(所涉公共危險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541號為不起訴處分)見狀旋即趨前將2 桶皮膜劑移至屋外,惟不慎滑倒,皮膜劑逸出地面,火勢失控延燒,致該工廠廠房嚴重燒燬(燒燬程度如附表編號1 所載),使該工廠喪失建築物之效用;工廠內停放之曾晏沼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HJ8-22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受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燒燬,使該車輛喪失效用,火勢並延燒至何嘉哲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北側,致該房屋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輕微受燒燻黑,2 樓北側窗戶輕微受燒破裂及窗簾輕微受熱熱熔,建築物其餘均尚完好;以及延燒至劉美鳳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西側倉庫,致該倉庫烤漆浪板屋頂北側輕微受燒變色,建築物其餘均尚完好;亦使劉美鳳所有停放於西側倉庫內牌照號碼為OL-3666 號自用小客車,受有金屬鈑金及塑質燈組因隔熱泡棉滴落輕微受燒變色、受熱熱熔之損害。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嘉元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詢問、偵查時坦承不諱〔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34頁至第36 頁、106年度偵字第1541號卷(下稱偵卷)第19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張家豪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警卷第30頁至第33頁、第1之1頁正反面、偵卷第5頁至第6頁)、證人李品萱、謝憶豐、鄭宇琮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見警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40頁)、證人即被害人李學權、證人即被害人何嘉哲、劉美鳳之家屬何煌明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見警卷第41頁至第44頁、第1之2頁至第1之3頁反面、偵卷第5頁至第6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包括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1 份、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2張、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火災出動觀察紀錄1份、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4張、火災現場照片48張、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鴻耀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管制中心流水訊號所有訊號列印、鴻耀公司火災保險資料查詢表、同億盛汽車零件有限公司火災保險資料、安全資料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為憑(見警卷第1 頁至第27頁、第45頁至第90頁、偵卷第16頁),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謂之「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除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外,尚須適於「人」之起居始可,此由該條項將「住宅」與「建築物」併列即可知之;次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稱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而應以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又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判決、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8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上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社會公安之法益,故其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祇論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495號、71年度臺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害人李洪玉柵所有如附表編號1之建築物,為地上1層挑高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結構,為足以蔽風雨之土地上工作物,應屬「建築物」。而本件建築物平常均供被告之雇主張家豪所經營之鴻耀公司經營之用,且於本案火災發生之時段,該建築物係有人在內使用,業據被告、證人李品萱、謝憶豐供陳無訛,並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 份附卷可參。是本件建築物於失火時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一節,應堪認定。又被告所引發之火勢,使附表編號1 之建築物南半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形、窗戶玻璃受燒破裂,天花板受燒變形掉落、支撐夾層之鋼架構樑受燒變形塌落至1 樓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民國105年11月14 日出具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在卷可稽,足認已損及建築物之主結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被告上開失火行為,固同時燒燬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普通重型機車,然該重型機車案發時係停放在工廠內部,有現場照片在卷足稽(見警卷第54頁),屬公司內之物品,然依前開說明,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失火燒燬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部分,另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尚有誤會。又公訴意旨雖認本件被害人劉美鳳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已達燒燬之程度,惟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現場勘查結果,該自用小客車僅受有鈑金及塑質燈組因隔熱泡棉滴落輕微受燒變色、受熱熱熔之損害,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為憑(見警卷第12頁),難認該車輛已達於燒燬之程度,公訴意旨認本件火災造成上開車輛燒燬一節,同時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亦有誤會,惟檢察官係以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起訴,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於操作機械時,應注意避免使管線互相纏繞,縱疏未注意而有纏繞情形,亦應謹慎梳理管線,而非以蠻力拉扯,竟疏未注意,導致烤火噴槍掉落引燃皮膜劑,致生本案火災,造成附表編號1 之建築物燒燬,足見該火勢甚猛,造成之公共危害非輕,惟衡之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鴻耀公司之負責人張家豪已與被害人李洪玉柵、何嘉哲、劉美鳳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15頁),暨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業工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 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卷第34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當事人欄)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所有人 │受燒程度 │ ├──┼────┼────┼─────────────────┤ │ 1 │臺中市大│李洪玉柵│①東側南端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 │ │里區光正│ │ 、變形,玻璃窗戶受燒破裂,鋁質窗│ │ │路113-8 │ │ 框受燒燒熔、掉落,北端高處烤漆浪│ │ │號房屋 │ │ 板外牆受燒變色,鐵捲門嚴重受燒變│ │ │ │ │ 色、變形。 │ │ │ │ │②屋頂南端烤漆浪板屋頂嚴重受燒泛白│ │ │ │ │ 、變形,北端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 │ │ │ │ 。 │ │ │ │ │③內部南半側辦公室及夾層材料室、儲│ │ │ │ │ 藏室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及木質地板嚴│ │ │ │ │ 重受燒碳化、燒失,殘留部分角材,│ │ │ │ │ 裸露內層(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 │ │ │ │ 變色、泛白,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嚴重│ │ │ │ │ 受燒變色、變形、掉落,支撐夾層之│ │ │ │ │ 鋼架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呈現東│ │ │ │ │ 側較為嚴重現象,堆放物品嚴重受燒│ │ │ │ │ 碳化、燒失、塌落至1樓,1樓往夾層│ │ │ │ │ 鐵質樓梯僅輕微受燒變色。 │ │ │ │ │④內部北半側,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 │ │ │ │ 面高處受燒泛白,低處受燒燻黑,北│ │ │ │ │ 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泛白,處理│ │ │ │ │ 區、包裝區之塑質清洗水槽高處受熱│ │ │ │ │ 熱熔,金屬烤箱高處受燒燻黑,東側│ │ │ │ │ 置物區堆放木質棧板、紙箱輕微受燒│ │ │ │ │ 碳化,鐵捲門附近堆置氣泡布嚴重受│ │ │ │ │ 燒燒熔、燒失,辦公區辦公桌塑質桌│ │ │ │ │ 面受熱熱熔,殘留鐵質桌框輕微受燒│ │ │ │ │ 變色,烘烤鐵架及鐵質工件成品高處│ │ │ │ │ 受燒變色,低處尚完好,預備區金屬│ │ │ │ │ 輸送帶受燒變色,其支撐鐵鉒高處受│ │ │ │ │ 燒變色,低處尚保有原漆。 │ │ │ │ │ │ ├──┼────┼────┼─────────────────┤ │2 │車牌號碼│曾晏沼 │1.右半側塑質外殼嚴重受燒燒熔、燒失│ │ │HJ8-022 │ │ ,泡棉座墊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裸│ │ │號普通重│ │ 露鐵質骨架、金屬把手受燒變色,橡│ │ │型機車 │ │ 膠輪胎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裸露鐵│ │ │ │ │ 質輪框受燒變色。 │ │ │ │ │2.左半側塑質外殼嚴重受燒燒熔、燒失│ │ │ │ │ ,泡棉座墊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裸│ │ │ │ │ 露鐵質骨架、金屬把手受燒變色,橡│ │ │ │ │ 膠輪胎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裸露鐵│ │ │ │ │ 質輪框受燒變色。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