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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安紫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安紫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B1」更正為「B11室」、第8至9行「……而查獲」補充更正為「……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4045號
    被      告  安紫柔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住臺中市○○區○○路00號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4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安紫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甫於
    民國106年2月10日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猶未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12日上午8時許,在臺
    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4居處內,以玻璃球燒烤甲基
    安非他命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翌(13)日凌晨2時30分許,員警在臺中市○區○○
    路00號2樓B1搜索時在場,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而查
    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安紫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有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採集尿液鑑
    定同意書、委託尿液檢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
    可稽。堪認被告確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之犯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106
    年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而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嫌,自應追
    訴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 靜 文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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