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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692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6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田仁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田仁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 行補充「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嘉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田仁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所犯3 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零用金及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4466元,使嘉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受有財產損害,實屬不該,惟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共計104,466 元,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宣告刑
┌──┬────────┬───────────────────────┐
│編號│ 犯罪事實內容   │              所宣告之刑                      │
│    │(時間:民國,  │                                              │
│    │  金額:新臺幣)│                                              │
├──┼────────┼───────────────────────┤
│ 1  │犯罪事實欄一前段│田仁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即於105年10月5日│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侵占零用金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欄一中段│田仁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即於105 年10月10│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
│    │日6 時許侵占管理│壹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費42159 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欄一後段│田仁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即於105年10月10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叁佰│
│    │日侵占管理費6030│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7 元)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69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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