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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8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子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子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事實如下:嗣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17時10分許,蔡子良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前,遭遇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盤查,蔡子良在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僅發現其有毒品前科之事實,而尚未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前,主動向盤查警員供出其施用毒品犯罪,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供警查扣,而接受法院裁判,警員並徵得蔡子良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二、核被告蔡子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被告於106 年1 月19日1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前,遭警盤查時,在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尚未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前,主動交出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並坦承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一節,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被告106 年1 月19日調查筆錄各1 份在卷可證,是被告對於未經發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再於105 年9 月28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尚未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被告卻仍無法戒除毒癮,於前案為警查獲未滿4 個月,再次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惟念及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且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的數量、被告為警查獲所採尿液所含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之濃度、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國中肄業與擔任工人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60200006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106 年度核交字第556 號偵查卷第9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          鑑定結果            │
├──┼────┼────────────┼───────────────┤
│ 1  │透明結晶│1 包(淨重0.9501公克、驗│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
│    │        │餘淨重0.9495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見106 年度核交字第556 號偵查│
│    │        │                        │卷第9 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81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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