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郝台澎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65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郝台澎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郝台澎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猶於民國106 年1 月2 日14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 機車),沿臺中市北區西屯路1 段由忠明路往華美街2 段方向行駛,途經西屯路1 段502 號前時,因欲至對向之西屯路1 段433 號純德中醫診所看診,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違規左迴車橫越至對向車道內之西屯路1 段427 號前,適有侯瓊川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 機車),沿西屯路1 段由華美街2 段往忠明路方向直行駕駛,突見郝台澎騎乘A 機車左迴轉至其前方,一時閃避不及而與郝台澎之A 機車發生碰撞(下稱第一階段碰撞),郝台澎、侯瓊川雙雙人車倒地,侯瓊川因此受有肩膀、雙腳痠、站不穩等傷害,嗣侯瓊川起身欲牽起倒地之B 機車時,因不明原因連人帶車向前衝去,又撞擊許再欽(所涉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違規併排停放在西屯路1 段427 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車尾(下稱第二階段撞擊),侯瓊川再次人車倒地,旋起身牽起B 機車,且眼角流血。然郝台澎肇事後,見與之碰撞之機車騎士侯瓊川臉部流血、站不穩,而明知侯瓊川受傷,竟猶萌生肇事逃逸之犯意,非但未留下姓名資料或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抑或留於現場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等措施,反而棄之不顧而離開現場,自行按照原訂行程進入純德中醫診所拿取心臟病藥物。俟經附近商家報警處理,由警方過濾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郝台澎、許再欽。而侯瓊川受傷後經送醫急救並緊急開刀,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延遲性顱腦出血及腦積水、顱骨骨折、呼吸衰竭使用呼吸器,且右眼失明、全身癱瘓、意識不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等重傷害,並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7 年度監宣字第321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案經侯瓊川之妻楊美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或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 年2 月10日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皆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13 頁反面至第215 頁反面),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且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準備期日時亦表明對證據能力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2 頁正反面),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皆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郝台澎固不否認其有於106 年1 月2 日14時34分許,騎乘A 機車,因左迴車橫越馬路,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與被害人侯瓊川所騎B 機車發生碰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及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我承認騎車有過失,但否認有致被害人侯瓊川受傷,當下我跟侯瓊川擦撞時侯瓊川沒有事、沒有受傷,侯瓊川人有站起來,我覺得大家都沒有事;我跟侯瓊川擦撞後我躺在地上,我不清楚侯瓊川有無暴衝,我有感覺侯瓊川要牽B 機車,好像有衝出去,後來我就站起來,我沒有想那麼多,我有看到侯瓊川流血,然後我就去中醫診所拿心臟病的藥了;我的手雖然有擦傷,但是我覺得不嚴重,沒有就診,回去自己擦藥就好,所以就離開了云云。然查: ㈠被害人侯瓊川於106 年1 月2 日14時34分許,騎乘B 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與無駕駛執照之被告郝台澎所騎A 機車發生第一階段碰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被害人侯瓊川起身牽起B 機車時,突然往前暴衝又與同案被告許再欽之甲車發生第二階段撞擊,經緊急送醫開刀後,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延遲性顱腦出血及腦積水、顱骨骨折、呼吸衰竭使用呼吸器,且右眼失明、全身癱瘓、意識不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等重傷害,嗣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7 年度監宣字第321 號民事裁定為監護宣告等事實,為被告郝台澎所不爭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6 年1 月26日及106 年3 月14日診斷證明書(侯瓊川)、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6 年5 月15日、106 年7 月15日、107 年3 月29日、107 年10月4 日診斷證明書(侯瓊川)及107 年12月21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070000740號函附侯瓊川107 年7 月25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影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侯瓊川)、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極重度,侯瓊川)、本院107 年度監宣字第321 號民事裁定、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郝台澎)、現場照片24幀、光音育幼院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8幀、路口監視畫面擷取照片2 幀、光音育幼院監視器光碟1 片、路口監視器光碟1 片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實。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106 年1 月2 日攝得交通事故發生始末之案發現場對街(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光音育幼院)之監視器錄影光碟: ⒈勘驗結果如下: ⑴光碟名稱「Melody」/光音育幼院監視器:①00000000-00h30m-ch01-960╳1088╳7 : ┌──────────────┬───────────────────────────┐ │監視器時間(2017年1月2日) │內容 │ ├──────────────┼───────────────────────────┤ │14:31:20 │畫面右上角出現許再欽駕駛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 │ │(即甲車),正轉彎至案發臺中市北區西屯路一段 │ ├──────────────┼───────────────────────────┤ │14:31:31至 │上開甲車經過左上角「天慈素食」店家門口後,進行停車動作│ │14:31:55 │,於14:31:55時將甲車停妥在「天慈素食」店家門口前,停│ │ │放位置在畫面上方「快慢車道分隔線」外。 │ ├──────────────┼───────────────────────────┤ │14:32:16至 │許再欽打開車門下車後,往畫面左邊離開,於14:32:22消失│ │14:32:22 │於畫面。 │ ├──────────────┼───────────────────────────┤ │14:33:58至 │畫面左下角出現被告郝台澎頭戴紅色安全帽,穿咖啡色外套、│ │14:34:03 │長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淺藍色機車(即A 機車),由│ │ │畫面左邊往畫面右邊方向行進,頭往其左邊(即畫面上方)觀│ │ │看,並緩慢往畫面上方前進,於14:34:03停止在畫面中間「│ │ │快慢車道分隔線」外,車頭斜向畫面上方。 │ ├──────────────┼───────────────────────────┤ │14:34:13至 │此時畫面西屯路車流量很大,左右兩邊均有汽車、機車經過,│ │14:34:14 │於14:34:13至14:34:14,A機車往後移動一點點 │ ├──────────────┼───────────────────────────┤ │14:34:19 │畫面上方的快車道,依序有紅色小客車、計程車、白色小客車│ │ │(下稱乙車),於14:34:19,A機車起步往畫面上方前進 │ ├──────────────┼───────────────────────────┤ │14:34:23 │A機車從計程車與乙車間穿越而過,此時被害人侯瓊川頭戴白 │ │ │色安全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即B 機車),在乙│ │ │車右後角,由畫面右邊往畫面左邊方向前進 │ ├──────────────┼───────────────────────────┤ │14:34:24 │A機車跨越畫面上方之「快慢車道分隔線」,郝台澎的機車在 │ │ │計程車後方,郝台澎的頭及A機車車頭均朝向「天慈素食」方 │ │ │向,此時B機車在乙車右前角方位置,繼續往畫面左邊前進, │ │ │旋A機車、B機車在計程車右後方發生碰撞 │ ├──────────────┼───────────────────────────┤ │14:34:25 │碰撞後,B機車繼續往畫面左邊前進,此時可看見侯瓊川的白 │ │ │色安全帽在左邊,郝台澎的紅色安全帽在右邊,「天慈素食」│ │ │店門口有一位身穿紅色衣服之女子,朝郝台澎、侯瓊川位置處│ │ │觀看,旋A機車、B機車均緩慢倒下,侯瓊川位置較靠近畫面上│ │ │方,郝台澎位置較靠近畫面下方 │ ├──────────────┼───────────────────────────┤ │14:34:26至 │A機車、B機車繼續倒下,郝台澎與A機車均消失於畫面中,被 │ │14:34:27 │計程車遮住,僅可隱約看到侯瓊川的白色安全帽,此時上開身│ │ │穿紅衣女子往碰撞處前進,旋侯瓊川亦倒下,其白色安全帽亦│ │ │消失於畫面中,被計程車遮住 │ ├──────────────┼───────────────────────────┤ │14:34:29至 │侯瓊川慢慢站彎腰起來,至14:34:30侯瓊川呈現半彎腰狀態│ │14:34:32 │,臉及身體斜向畫面下方慢慢拉起機車,於14:34:32侯瓊川│ │ │身體轉向畫面左邊拉起機車後站起來,頭往其下方觀看,此時│ │ │身穿紅衣女子(下稱紅衣女子)在侯瓊川右前方約一、兩步距│ │ │離,身體面向畫面下方 │ ├──────────────┼───────────────────────────┤ │14:34:32至 │旋不到一秒時間,侯瓊川及其機車突然往畫面左邊快速前進,│ │14:34:34 │於14:34:33撞到甲車後方後,甲車往前抖動一下並往前移動│ │ │一點點,侯瓊川身體面向「天慈素食」店內方向倒下,紅衣女│ │ │子轉頭至其右邊觀看,於14:34:34侯瓊川倒下,消失於畫面│ │ │,被計程車遮住 │ ├──────────────┼───────────────────────────┤ │14:34:37 │侯瓊川站起來後,身體朝向畫面下方,走向畫面右邊,在計程│ │ │車右後方、紅衣女子前方停止後,將郝台澎的A機車拉起來, │ │ │身體斜向畫面上方,頭往下看 │ ├──────────────┼───────────────────────────┤ │14:34:45 │侯瓊川站立面向紅衣女子,並與其交談 │ ├──────────────┼───────────────────────────┤ │14:34:50 │在計程車車頂出現郝台澎的紅色安全帽 │ ├──────────────┼───────────────────────────┤ │14:34:51 │郝台澎站起來後面向侯瓊川 │ ├──────────────┼───────────────────────────┤ │14:34:56至 │侯瓊川頭看下方,往畫面左邊移動一點點,郝台澎亦往畫面右│ │14:34:59 │邊移動一點點,之後兩人錯身 │ ├──────────────┼───────────────────────────┤ │14:35:01 │郝台澎走至紅衣女子身旁面向畫面下方,侯瓊川走至郝台澎 │ │ │前方,兩人均站立,面對面 │ ├──────────────┼───────────────────────────┤ │14:35:04至 │侯瓊川慢慢轉向畫面左邊,伸出左手將其安全帽取下 │ │14:35:06 │ │ ├──────────────┼───────────────────────────┤ │14:35:08至 │侯瓊川面向畫面上方稍微彎腰, │ │14:35:29 │14:35:13計程車往畫面左邊前進 │ │ │14:35:15侯瓊川站在其B機車後方,面向畫面上方 │ │ │頭看下方,左手扶著B機車,雙腳微微彎曲紅衣女子雙手牽著A│ │ │機車後,侯瓊川的安全帽自B機車左邊掉到地下, │ │ │14:35:16侯瓊川再彎腰一點點,但並未撿起安全帽 │ │ │14:35:17侯瓊川站起來 │ │ │14:35:18侯瓊川面向畫面上方,往畫面上邊移動約1、2步,│ │ │腳步呈現不穩狀態 │ │ │14:35:19至14:35:23侯瓊川在原處, │ │ │14:35:23侯瓊川抬頭往上看 │ │ │14:35:26至14:35:29侯瓊川緩慢往左移動,腳步仍呈現不│ │ │穩狀態 │ ├──────────────┼───────────────────────────┤ │14:35:31至 │「天慈素食」店內出現一身穿灰色衣服女子(下稱灰衣女子)│ │14:35:38 │,走向侯瓊川處,14:35:37灰衣女子拿一白色物品給侯瓊川│ │ │,侯瓊川面向畫面左邊灰衣女子,以左手接過該白色物品後,│ │ │14:35:38往前移動一小步後,往自己臉上擦拭,此時郝台澎│ │ │站在侯瓊川後方 │ ├──────────────┼───────────────────────────┤ │14:35:44 │紅衣女子亦從「天慈素食」店內走至侯瓊川前,拿一白色物品│ │ │給侯瓊川,此時郝台澎站在侯瓊川後方 │ ├──────────────┼───────────────────────────┤ │14:35:47 │灰衣女子再次拿白色物品給侯瓊川,並以左手將白色物品按住│ │ │侯瓊川的額頭 │ ├──────────────┼───────────────────────────┤ │14:35:50 │侯瓊川接過手往其臉上擦拭 │ ├──────────────┼───────────────────────────┤ │14:35:54 │侯瓊川站在原處,腳步往前移動一點點,腳步略顯不穩狀態,│ │ │雙手繼續以白色物品擦拭其臉上,此時郝台澎站在侯瓊川後方│ ├──────────────┼───────────────────────────┤ │14:36:06至 │郝台澎手提紅色提袋走至侯瓊川身旁面,面向侯瓊川,隨即轉│ │14:36:07 │向畫面右邊移動 │ ├──────────────┼───────────────────────────┤ │14:36:08 │「天慈素食」店內出現一身穿黑色衣服女子(下稱黑衣女子)│ │ │拿一紅色椅子走出 │ ├──────────────┼───────────────────────────┤ │14:36:09 │郝台澎從侯瓊川身旁,往畫面上方店內騎樓移動 │ ├──────────────┼───────────────────────────┤ │14:36:13 │黑衣女子將椅子放在侯瓊川後方供其坐下 │ ├──────────────┼───────────────────────────┤ │14:36:15 │郝台澎走至「天慈素食」店右邊「振興診所」騎樓後,往「天│ │ │慈素食」店騎樓方向前進,於14:36:18郝台澎消失於畫面,│ │ │此時侯瓊川仍坐在紅色椅子上 │ ├──────────────┼───────────────────────────┤ │14:37:01 │郝台澎再次出現在「天慈素食」店右邊「振興診所」之騎樓上│ │ │,走向畫面右邊「來福堂專業服務修改」(下稱「來福堂」)│ │ │方向前進 │ ├──────────────┼───────────────────────────┤ │14:37:05 │郝台澎消失於畫面 │ ├──────────────┼───────────────────────────┤ │14:37:11 │灰衣女子再次以白色物品擦拭侯瓊川額頭 │ ├──────────────┼───────────────────────────┤ │14:38:00 │紅衣女子再次從「天慈素食」店拿出白色物品,迅速走向侯瓊│ │ │川處,給侯瓊川壓住其額頭,至14:39:48紅衣女子始終站在│ │ │侯瓊川身旁照顧、扶住侯瓊川 │ ├──────────────┼───────────────────────────┤ │14:39:48 │灰衣女子自「天慈素食」店走出至馬路方向線前,面向畫面左│ │ │邊,伸出右手往畫面左邊招手 │ ├──────────────┼───────────────────────────┤ │14:39:51 │灰衣女子轉身往畫面上方移動 │ ├──────────────┼───────────────────────────┤ │14:39:52 │畫面左邊出現119救護車,往畫面右邊前進 │ ├──────────────┼───────────────────────────┤ │14:39:58 │救護車往左轉彎駛向侯瓊川位置處 │ ├──────────────┼───────────────────────────┤ │14:40:20 │救護車停在侯瓊川及紅衣女子後方 │ ├──────────────┼───────────────────────────┤ │14:40:45 │救護員檢查侯瓊川傷勢 │ ├──────────────┼───────────────────────────┤ │14:41:02 │另一名救護員自救護車取出擔架 │ ├──────────────┼───────────────────────────┤ │14:44:30 │救護員用擔架將侯瓊川推上救護車 │ ├──────────────┼───────────────────────────┤ │14:45:06 │救護員下車,與紅衣女子走至B機車處,14:45:11救護員打 │ │ │開B機車置物箱 │ ├──────────────┼───────────────────────────┤ │14:45:52 │救護車起步,準備駛離現場 │ ├──────────────┼───────────────────────────┤ │14:46:00 │14:46:00救護車消失於畫面 │ ├──────────────┼───────────────────────────┤ │14:46:12 │許再欽出現在畫面左上角,與紅衣女子在「天慈素食」店左邊│ │ │店家騎樓講話 │ ├──────────────┼───────────────────────────┤ │14:46:48 │許再欽打開甲車駕駛座車門 │ ├──────────────┼───────────────────────────┤ │14:46:57 │甲車起步,往畫面左邊移動,準備駛離現場 │ ├──────────────┼───────────────────────────┤ │14:47:01 │甲車消失於畫面 │ ├──────────────┼───────────────────────────┤ │14:49:15 │許再欽出現在「天慈素食」左邊店家騎樓,紅衣女子站在「天│ │ │慈素食」店騎樓,14:49:22許再欽往「天慈素食」店門口走│ │ │去,與紅衣女子交談 │ ├──────────────┼───────────────────────────┤ │14:49:41 │許再欽往畫面左邊移動後消失於畫面 │ ├──────────────┼───────────────────────────┤ │14:49:50 │許再欽再次出現於畫面,往「天慈素食」店門口走去,再次與│ │ │紅衣女子交談 │ ├──────────────┼───────────────────────────┤ │14:50:31 │郝台澎打開「純德中醫」玻璃門後,走出門外,並往畫面左邊│ │ │移動 │ ├──────────────┼───────────────────────────┤ │14:55:53 │紅衣女子走向「天慈素食」店門口前紫色機車,同時「天慈素│ │ │食」店鐵捲門向下移動,14:56:12騎乘該紫色機車往畫面左│ │ │邊移動,旋消失於畫面 │ ├──────────────┼───────────────────────────┤ │14:56:13 │畫面右上角出現警車,往畫面左邊移動 │ ├──────────────┼───────────────────────────┤ │14:57:01 │警車經過「天慈素食」店門口,繼續往畫面左邊移動 │ ├──────────────┼───────────────────────────┤ │14:57:04 │警車消失於畫面 │ ├──────────────┼───────────────────────────┤ │14:57:47 │畫面左上角出現第一位警察,往畫面右邊移動 │ ├──────────────┼───────────────────────────┤ │14:57:54 │該警察走至「天慈素食」店門口前B機車停放處 │ ├──────────────┼───────────────────────────┤ │14:57:59 │畫面左上角出現第二位警察,往畫面右邊移動 │ ├──────────────┼───────────────────────────┤ │14:58:07 │該警察走至「天慈素食」店門口前B機車停放處 │ ├──────────────┼───────────────────────────┤ │14:58:26 │該二名警察往畫面左邊移動 │ ├──────────────┼───────────────────────────┤ │14:58:33 │該二名警察消失於畫面 │ ├──────────────┼───────────────────────────┤ │14:59:07 │畫面左上角出現一名警察,14:59:12畫面左上角出現另一名│ │ │警察,該二名警察往畫面右邊移動走至「天慈素食」店門口前│ │ │B機車停放處,其中一名警察在B機車車前蹲下,另一名警察站│ │ │在B機車左邊,觀看地下檢視,並做抄寫動作,之後該二名警 │ │ │察均站在B機車左邊觀看檢視 │ ├──────────────┼───────────────────────────┤ │14:59:59 │畫面結束 │ └──────────────┴───────────────────────────┘ ⑵光碟名稱「Melody」/光音育幼院監視器:②00000000-00h30m-ch02-960╳1088╳7 : ┌──────────────┬───────────────────────────┐ │監視器時間(2017年1月2日) │內容 │ ├──────────────┼───────────────────────────┤ │14:31:29 │畫面右上角出現許再欽駕駛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 │ │(即甲車),正轉彎至案發臺中市北區西屯路一段 │ ├──────────────┼───────────────────────────┤ │14:31:31至 │上開甲車經過左上角「天慈素食」店家門口後,進行停車動作│ │14:31:55 │,於14:31:55時將甲車停妥在「天慈素食」店家門口前,停│ │ │放位置在畫面上方「快慢車道分隔線」外。 │ ├──────────────┼───────────────────────────┤ │14:32:16至 │許再欽打開車門下車後,往畫面左邊離開走至畫面上方「大埔│ │14:32:22 │鐵板燒」店內,於14:32:22消失於畫面。 │ ├──────────────┼───────────────────────────┤ │14:33:56至 │畫面左下角出現被告郝台澎頭戴紅色安全帽,穿咖啡色外套、│ │14:34:03 │長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淺藍色機車(即A 機車),由│ │ │畫面左邊往畫面右邊方向行進,頭往其左邊(即畫面上方)觀│ │ │看,並緩慢往畫面上方前進,於14:34:03停止在畫面中間「│ │ │快慢車道分隔線」外,車頭斜向畫面右上方。 │ ├──────────────┼───────────────────────────┤ │14:34:13至 │此時畫面中西屯車流量很大,左右兩邊均有汽車、機車經過,│ │14:34:14 │於14:34:13至14:34:14,A機車往後移動一點點 │ ├──────────────┼───────────────────────────┤ │14:34:19 │畫面上方的快車道,依序有紅色小客車、計程車,於14 :34 │ │ │:19,A機車起步往畫面右上方前進 │ ├──────────────┼───────────────────────────┤ │14:34:23 │A機車從計程車後方經過,14:35:25郝台澎騎到計程車右後 │ │ │角時,被害人侯瓊川頭戴白色安全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 │ │號機車(即B 機車),在計程車右後角與A 車發生碰撞,B 機│ │ │車煞車燈亮起,碰撞後,A 機車在左邊,B 機車在右邊 │ ├──────────────┼───────────────────────────┤ │14:34:26 │碰撞後,A機車、B機車均往渠左邊(即畫面下方)倒下,郝台│ │ │澎被A機車壓住,侯瓊川壓住A機車,B機車壓在侯瓊川上面 │ ├──────────────┼───────────────────────────┤ │14:34:29至 │侯瓊川兩腳跨在B機車左右兩側,以左手壓住A機車,以右手拉│ │14:34:32 │住B機車右方油門,慢慢將B機車拉起來,至14:34:31侯瓊川│ │ │拉起B機車,此時身穿紅衣女子(下稱紅衣女子)在侯瓊川右 │ │ │方,身體面向畫面下方 │ ├──────────────┼───────────────────────────┤ │14:34:32至 │旋不到一秒時間,侯瓊川及其機車突然往畫面左邊快速前進,│ │14:34:33 │於14:34:33撞到甲車後方後,甲車往前抖動一下並往前移動│ │ │一點點,侯瓊川身體面向「天慈素食」店內方向倒下 │ ├──────────────┼───────────────────────────┤ │14:34:37 │侯瓊川站起來後,身體朝向畫面下方,手摸著臉,走向畫面右│ │ │邊,在計程車右方、紅衣女子前方停止後,從乙車及郝台澎中│ │ │間的空隙經過後,以雙手將郝台澎的A機車拉起來,身體斜向 │ │ │畫面上方,頭往下,持續以雙手扶著A機車 │ ├──────────────┼───────────────────────────┤ │14:34:50 │郝台澎站起來後面向侯瓊川,郝台澎以右手比向侯瓊川,並與│ │ │紅衣女子交談 │ ├──────────────┼───────────────────────────┤ │14:34:56至 │侯瓊川頭看下方,往畫面左邊移動一點點離開A機車,郝台澎 │ │14:34:59 │亦往畫面右邊移動一點點 │ ├──────────────┼───────────────────────────┤ │14:35:04至 │侯瓊川腳步不穩,慢慢轉向畫面上方「天慈素食」店前走了約│ │14:35:06 │2步,伸出左手將其安全帽取下 │ ├──────────────┼───────────────────────────┤ │14:35:08至 │侯瓊川面向畫面上方稍微彎腰, │ │14:35:29 │14:35:10侯瓊川將安全帽放在B機車上,但旋安全帽掉落在 │ │ │地上 │ │ │14:35:13計程車往畫面左邊前進 │ │ │14:35:15侯瓊川站在其B機車後方,面向畫面上方 │ │ │14:35:17侯瓊川站起來面向畫面上方,往畫面上邊移動約1 │ │ │、2步,腳步呈現不穩狀態 │ │ │14:35:19至14:35:23侯瓊川在原處 │ │ │14:35:23侯瓊川抬頭往上看 │ │ │14:35:26至14:35:29侯瓊川緩慢往畫面左上角移動,腳步│ │ │仍呈現不穩狀態 │ ├──────────────┼───────────────────────────┤ │14:35:31至 │「天慈素食」店內出現一身穿灰色衣服女子(下稱灰衣女子)│ │14:35:38 │,走向侯瓊川處,14:35:37灰衣女子拿一白色物品給侯瓊川│ │ │,侯瓊川面向畫面左邊灰衣女子,以左手接過該白色物品後,│ │ │14:35:38往前移動一小步後,往自己臉上擦拭,此時郝台澎│ │ │站在侯瓊川後方 │ ├──────────────┼───────────────────────────┤ │14:35:44 │紅衣女子亦從「天慈素食」店內走至侯瓊川前,拿一白色物品│ │ │給侯瓊川,此時郝台澎站在侯瓊川後方 │ ├──────────────┼───────────────────────────┤ │14:35:47 │灰衣女子再次拿白色物品給侯瓊川,並以左手將白色物品按住│ │ │侯瓊川的額頭 │ ├──────────────┼───────────────────────────┤ │14:35:50 │侯瓊川接過手往其臉上擦拭 │ ├──────────────┼───────────────────────────┤ │14:35:54 │侯瓊川站在原處,腳步往前移動一點點,腳步略顯不穩狀態,│ │ │雙手繼續以白色物品擦拭其臉上,此時郝台澎站在侯瓊川後方│ ├──────────────┼───────────────────────────┤ │14:36:06 │郝台澎手提紅色提袋走至侯瓊川身旁面,面向侯瓊川 │ ├──────────────┼───────────────────────────┤ │14:36:07 │隨即轉向畫面右邊移動 │ ├──────────────┼───────────────────────────┤ │14:36:08 │「天慈素食」店內出現一身穿黑色衣服女子(下稱黑衣女子)│ │ │拿一紅色椅子走出 │ ├──────────────┼───────────────────────────┤ │14:36:09 │郝台澎從侯瓊川身旁,往畫面上方店內騎樓移動 │ ├──────────────┼───────────────────────────┤ │14:36:13 │黑衣女子將椅子放在侯瓊川後方供其坐下 │ ├──────────────┼───────────────────────────┤ │14:36:15 │郝台澎走至「天慈素食」店右邊「振興診所」騎樓後,往「天│ │ │慈素食」店騎樓方向前進,於14:36:20郝台澎消失於畫面,│ │ │此時侯瓊川仍坐在紅色椅子上 │ ├──────────────┼───────────────────────────┤ │14:37:11 │灰衣女子再次以白色物品擦拭侯瓊川額頭 │ ├──────────────┼───────────────────────────┤ │14:37:21 │此時侯瓊川仍坐在紅色椅子上,以右手拿白色物品壓住額頭,│ │ │紅衣女子將B機車牽往「天慈素食」店前立好 │ ├──────────────┼───────────────────────────┤ │14:38:00 │紅衣女子再次從「天慈素食」店拿出白色物品,迅速走向侯瓊│ │ │川處,給侯瓊川壓住其額頭,至14:39:48紅衣女子始終站在│ │ │侯瓊川身旁照顧、扶住侯瓊川 │ ├──────────────┼───────────────────────────┤ │14:39:48 │灰衣女子自「天慈素食」店走出至馬路方向線前,面向畫面左│ │ │邊,伸出右手往畫面左上角出現的119救護車邊招手 │ ├──────────────┼───────────────────────────┤ │14:39:51 │灰衣女子轉身往畫面上方移動 │ ├──────────────┼───────────────────────────┤ │14:39:52 │畫面中間出現119救護車,往畫面右邊前進 │ ├──────────────┼───────────────────────────┤ │14:40:20 │救護車停在侯瓊川及紅衣女子後方 │ ├──────────────┼───────────────────────────┤ │14:40:45 │救護員檢查侯瓊川傷勢 │ ├──────────────┼───────────────────────────┤ │14:41:02 │另一名救護員自救護車取出擔架 │ ├──────────────┼───────────────────────────┤ │14:43:40 │許再欽站在「大埔鐵板燒」店前 │ ├──────────────┼───────────────────────────┤ │14:44:24 │許再欽走到甲車後方,查看甲車保險桿 │ ├──────────────┼───────────────────────────┤ │14:44:26 │許再欽在甲車後方,彎腰查看甲車保險桿 │ ├──────────────┼───────────────────────────┤ │14:44:28至 │許再欽在甲車後方,彎腰查看甲車保險桿,旋往畫面左邊走去│ │14:44:29 │,站在「大埔鐵板燒」店前來回走動 │ ├──────────────┼───────────────────────────┤ │14:44:30 │救護員用擔架將侯瓊川推上救護車 │ ├──────────────┼───────────────────────────┤ │14:45:06 │救護員下車,與紅衣女子走至B機車處,14:45:11救護員打 │ │ │開B機車置物箱 │ ├──────────────┼───────────────────────────┤ │14:45:52 │救護車起步,準備駛離現場 │ ├──────────────┼───────────────────────────┤ │14:46:00 │14:46:00救護車消失於畫面 │ ├──────────────┼───────────────────────────┤ │14:46:12 │許再欽與紅衣女子在「天慈素食」店門口講話 │ ├──────────────┼───────────────────────────┤ │14:46:48 │許再欽打開甲車駕駛座車門 │ ├──────────────┼───────────────────────────┤ │14:46:57 │甲車起步,往畫面左邊移動,準備駛離現場 │ ├──────────────┼───────────────────────────┤ │14:47:55 │甲車停放於「天慈素食」店左邊第4家店門口前馬路上,下車 │ │ │後,於14:48:16許再欽走進「大埔鐵板燒」店內 │ ├──────────────┼───────────────────────────┤ │14:48:58至 │許再欽走至「大埔鐵板燒」騎樓前,探頭往畫面右邊觀看,至│ │14:49:01 │14:49:01又折返進入「大埔鐵板燒」店內 │ ├──────────────┼───────────────────────────┤ │14:49:15 │許再欽出現在「天慈素食」左邊店家騎樓,紅衣女子站在「天│ │ │慈素食」店騎樓,14:49:22許再欽往「天慈素食」店門口走│ │ │去,與紅衣女子交談 │ ├──────────────┼───────────────────────────┤ │14:49:41 │許再欽往畫面左邊移動後消失於畫面 │ ├──────────────┼───────────────────────────┤ │14:49:50 │許再欽再次出現於畫面,往「天慈素食」店門口走去,再次與│ │ │紅衣女子交談 │ ├──────────────┼───────────────────────────┤ │14:52:37至 │許再欽走出至「天慈素食」店左邊店家門口前,往畫面右邊觀│ │14:52:45 │看後,旋走進「大埔鐵板燒」店內 │ ├──────────────┼───────────────────────────┤ │14:55:53 │紅衣女子走向「天慈素食」店門口前紫色機車,同時「天慈素│ │ │食」店鐵捲門向下移動,於14:56:12騎乘該紫色機車往畫面│ │ │左邊移動,於14:56:27在紅綠燈處右轉後,旋消失於畫面 │ ├──────────────┼───────────────────────────┤ │14:56:58 │畫面右上角出現警車,往畫面左邊移動 │ ├──────────────┼───────────────────────────┤ │14:57:01 │警車經過「天慈素食」店門口,繼續往畫面左邊移動 │ ├──────────────┼───────────────────────────┤ │14:57:12 │警車停放於「大埔鐵板燒」店門口前馬路上 │ ├──────────────┼───────────────────────────┤ │14:57:21 │畫面中警車副駕駛座出現一位警察,下車後,站在「大埔鐵板│ │ │燒」門口前,「大埔鐵板燒」店門口前,有一位人士看到警察│ │ │下車後,用手比向畫面右邊,接著該警察也用右手比向「天慈│ │ │素食」店前之事故地點,之後駕駛座出現第二位警察,14:57│ │ │:32走至「大埔鐵板燒」店門口 │ ├──────────────┼───────────────────────────┤ │14:57:54 │該警察走至「天慈素食」店門口前B機車停放處 │ ├──────────────┼───────────────────────────┤ │14:57:59 │畫面左上角出現第二位警察,往畫面右邊移動 │ ├──────────────┼───────────────────────────┤ │14:58:07 │該警察走至「天慈素食」店門口前B機車停放處 │ ├──────────────┼───────────────────────────┤ │14:58:26至 │該二名警察往畫面左邊移動,於14:58:34該二名警察均走至│ │14:58:34 │「大埔鐵板燒」店門口前 │ ├──────────────┼───────────────────────────┤ │14:59:07 │14:59:12二名警察均往畫面右邊移動,其中一名警察走至「│ │ │天慈素食」店門口前B機車停放處,其中一名警察在B機車車前│ │ │蹲下,另一名警察站在B機車左邊,觀看地下檢視,並做抄寫 │ │ │動作,之後該二名警察均站在B機車左邊觀看檢視 │ ├──────────────┼───────────────────────────┤ │14:59:59 │畫面結束 │ └──────────────┴───────────────────────────┘ ⒉該監視器錄影光碟全程連續錄影,並無中斷、剪接之情形,且僅有影像,沒有聲音,而上開2 光碟經當庭播放,被告郝台澎、選任辯護人對勘驗結果均表示沒有意見,有卷附本院勘驗筆錄、監視器錄影光碟得參。細觀光碟所示內容,可知被告郝台澎騎乘A 機車違規橫越馬路,約於14時34分24、25秒許與被害人侯瓊川發生第一階段碰撞,被告郝台澎、被害人侯瓊川人車交疊斜倒在地,被告郝台澎在最下層且遭A 機車壓住,被害人侯瓊川壓住A 機車並被B 機車壓住,嗣被害人侯瓊川欲起身牽起B 機車時,約於14時34分33秒許發生第二階段撞擊,往前暴衝碰撞同案被告許再欽靜止停在路邊之甲車,被害人侯瓊川乃自行起身並回頭拉起壓住被告郝台澎之A 機車,被告郝台澎約於14時34分51秒許起身並面向被害人侯瓊川,被害人侯瓊川約於14時35分1 秒許站在被告郝台澎面前與之面對面,俟被害人侯瓊川移動腳步並取下安全帽,腳步呈現不穩狀態,約於14時35分38秒許開始以附近商家提供之面紙擦拭臉部血跡,被告郝台澎則站在被害人侯瓊川身後,約於14時36分15秒許,被告郝台澎走向純德中醫診所騎樓,於14時37分5 秒許,被告郝台澎消失於畫面中,嗣救護車約於14時39分52秒許到場,並於14時46分00秒許載送被害人侯瓊川離開現場消失於畫面中,被告郝台澎約於14時50分31秒許打開純德中醫玻璃門後,走出門外,並往畫面左邊移動,而警車約於14時56分13秒許出現於畫面,直至14時59分59秒畫面結束時,均未見被告郝台澎之身影。 ㈢徵諸被告郝台澎業於警詢時坦承:我機車右前方就跟一台機車左前車頭碰到,因為雙方速度都很慢,所以撞到的時候就原地倒下,我們雙方都有摔倒,我只有食指擦傷有流血,我問對方機車駕駛有沒有怎麼樣,他說沒有怎麼樣,實際上有沒有受傷我就不清楚,對方跟我起身後,我就熄火路人就慢慢牽我機車到旁邊,但對方沒熄火,對方男駕駛有催到油門,此時他的機車就往前衝撞路邊的車輛,我也嚇一跳,對方滿臉鮮血,對方跟我擦撞時是沒有撞到臉部,路旁的人都有來協助,我就進去診所拿藥,之後我拿完藥就騎回家了;當時車禍很驚慌,所以沒有留下姓名電話及任何聯絡方式給對方,路人叫的救護車,我沒有報案,不清楚是何人報案等語在卷(見警卷第6 至7 頁)。又現場目擊證人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天慈素食店」老闆林秀美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我是一開始侯瓊川跟郝台澎擦撞時就有看到,我有全程目睹,當下有聽到碰撞的聲音,他們都騎很慢,碰撞聲不是很大聲,不過2 人都倒地,侯瓊川有倒地(嗣改稱:不記得侯瓊川人有無倒下),車子有倒地,後來侯瓊川又繼續往前衝,然後碰撞停在路邊的汽車,他往前衝的速度很快,是暴衝,不知道暴衝原因為何,侯瓊川在碰撞許再欽的車輛後有受傷,在眉毛的部分,不知道左邊還是右邊,忘記了,侯瓊川在碰撞許再欽的車輛以後,需要靠他人攙扶,他撞到之後就流血,流滿多的,我們都很緊張,然後第一時間就趕快報警並叫救護車,拿面紙給他止血及拿椅子出來讓他坐,我身體還讓他靠,因為店裡的椅子沒有背,所以我的身體讓他靠,一直等到救護車來之後我才走;侯瓊川的機車跟郝台澎的機車相撞時,那時侯瓊川是清醒的,但我沒有注意侯瓊川的腳是何種情形,我不知道,侯瓊川把機車扶起來時,他沒有講說他的何部位不舒服,郝台澎那時也沒有說有受傷,事後我也不清楚郝台澎受傷的狀況;侯瓊川再撞擊許再欽的車輛之後,郝台澎去看中醫,郝台澎要離開現場去中醫診所時,沒有跟侯瓊川說何話,那時侯瓊川眼角已經受傷,有很明顯的外傷並有流血等詞甚詳,且互核與前揭勘驗結果大致相符,並與被告郝台澎警詢所供大體吻合。足見本案車禍在第一階段碰撞時,被告郝台澎、被害人侯瓊川人車雙雙倒地,嗣第二階段撞擊後,被害人侯瓊川臉部明顯流血,然被告郝台澎明知被害人侯瓊川業已受傷,卻未幾即離開現場,逕按原訂行程至純德中醫診所拿取心臟病藥物,迄員警到場處理車禍事故時,被告郝台澎皆未在現場等情明確。而被告郝台澎固曾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發生碰撞當下被害人侯瓊川沒有倒地,沒有擦傷云云,或稱:我是進了中醫診所才聽到碰一聲(指侯瓊川暴衝撞到甲車的聲音)云云,惟此與上開勘驗光碟不符,亦與其警詢所述及證人林秀美所證歧異,尚難憑採。 ㈣依卷內現有證據,僅能認定第一階段碰撞成立普通過失傷害罪,尚難認定係過失重傷害罪: ⒈被告郝台澎屢屢抗辯其未有過失重傷害犯行。查,被害人侯瓊川所騎B 機車與被告郝台澎之A 機車在第一階段碰撞後,於起身之際,又因暴衝而撞擊同案被告許再欽之甲車,造成第二階段撞擊,嗣被害人侯瓊川臉部流血,經送醫緊急開刀,診斷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延遲性顱腦出血及腦積水、顱骨骨折、呼吸衰竭使用呼吸器,並右眼失明、全身癱瘓、意識不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等重傷害。惟被害人侯瓊川究係因與被告郝台澎碰撞受傷致無法準確操控B 機車而暴衝,或單純因操作B 機車失當而暴衝,暨被害人腦部受創究係第一階段碰撞時肇致,抑或第二階段撞擊時所造成,此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後,原因猶不明,且亦無從由監視器錄影光碟究明真相。而依卷內現有證據,僅有證人林秀美所證:我是在侯瓊川暴衝後看到侯瓊川眉毛部位流血,需要靠他人攙扶,他撞到之後就流血,流滿多的;侯瓊川的機車跟郝台澎的機車相撞時,那時侯瓊川是清醒的等語,可見證人林秀美係在第二階段撞擊後,始見被害人侯瓊川顏面受傷流血,至於第一階段碰撞時,尚未見此情發生;再者,從監視器錄影光碟,亦未能看出被害人侯瓊川在第一階段碰撞時,頭部有遭受撞擊之跡象,是以,既別無證據證明被害人侯瓊川所受腦傷是第一階段碰撞所造成,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令被告郝台澎負此過失重傷害罪責。 ⒉被告郝台澎固也否認普通過失傷害行為,然衡諸常情,行駛中之車輛縱使車速非快,惟只要兩車發生碰撞,仍能產生相當之撞擊力,加以本案事故發生後,被告郝台澎、A 機車、被害人侯瓊川、B 機車因撞擊力道交疊倒地,按理人之身體四肢因此受有輕重不等程度之擦挫傷或痠痛,甚符常情,況被告郝台澎亦坦稱其手部因第一階段碰撞而受有擦傷,益徵本案第一階段車禍事故之撞擊力道、撞擊點或傾倒方式確實足以致人受傷。觀諸卷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除記載被害人侯瓊川右眼疼痛外,對於到場之救護車人員詢問「還有其他地方不舒服嗎?」,被害人侯瓊川表明「肩膀、雙腳痠、站不穩」,堪認被害人侯瓊川於第一階段碰撞時,至少已受有此部分身體四肢之傷害。而被告郝台澎雖稱:當時侯瓊川說他沒有事等語,但被告郝台澎同時也陳明:我也說我沒有事,我的手雖然有擦傷,但是我覺得不嚴重,所以就離開了等詞,足見被害人侯瓊川、被告郝台澎所謂「沒有事」,係指傷勢非重,並無大礙而已,難謂其二人並無受傷。又證人林秀美固曾稱:侯瓊川跟郝台澎擦撞之後,再往前衝之前,我有看到侯瓊川跟郝台澎交談,他們2 人都說沒事了,沒有怎麼樣,依我所看到的,侯瓊川當下沒有受傷等語,然證人林秀美嗣復稱:侯瓊川的機車跟郝台澎的機車相撞時,那時侯瓊川是清醒的,但我沒有注意侯瓊川的腳是何種情形,我不知道,他沒有講說他的何部位不舒服,郝台澎那時也沒有說有受傷,事後我也不清楚郝台澎受傷的狀況等詞在卷,可知證人林秀美僅看到及知悉被害人侯瓊川顏面明顯可見之流血情形,至於被害人侯瓊川「肩膀、雙腳痠」及被告郝台澎手部擦傷等身體、四肢受傷乙節,則因未聽聞被害人侯瓊川、被告郝台澎提起,故不知情,是尚難據證人林秀美「依我所看到的,侯瓊川當下沒有受傷」之證言,率認被害人侯瓊川於第一階段碰撞時未受有何傷勢。 ⒊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 」、「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第106 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前開條文所定之汽車,係包括機車在內,並為同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定。而所稱「車前」狀況,自應包括駕駛人自然擺動頭部時雙眼視野所及之「前方」、「左、右兩側」人、車動態或道路狀況(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211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郝台澎於案發時騎乘A 機車,本應遵循前揭交通安全規定,依法負有注意義務,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舖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亦有道路交通調查報告表㈠存卷足考,被告竟疏未注意而違規左迴車橫越至對向車道,因而與直行而來之B 機車發生碰撞,導致被害人侯瓊川受有肩膀、雙腳痠、站不穩等傷害,被告郝台澎自應負過失責任。又本案經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均認「郝台澎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劃有行車分向線路段,疏未看清無來往車輛,穿越停等中車陣左迴車致生事故,為肇事原因。(無駕照駕車、肇事後駛離現場均違反規定)」、「侯瓊川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此有該鑑定委員會106 年12月20日中市車鑑字第1060011495號函所附鑑定意見書、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7 年6 月8 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070027653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郝台澎駕車行為確有過失。再被告郝台澎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侯瓊川受有身體傷害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郝台澎猶執前詞否認有過失傷害云云,並無可採。 ㈤另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郝台澎辯護稱:被害人侯瓊川所受傷勢係第二階段撞擊造成,非與被告郝台澎碰撞所致,故被告郝台澎無肇事逃逸犯行;縱認被害人侯瓊川在第一階段碰撞即已受傷,然因被告郝台澎並未認知其已致人受傷,故主觀上亦無肇事逃逸之故意等語。惟,按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594號、97年度臺上字第4456號判決意旨可參)。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若行為人之行為未合於即時救護之要求即逕自駕車離去且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即該當肇事逃逸主、客觀犯行。查被告郝台澎迭於警偵、審理時,均坦承知悉有與被害人侯瓊川騎乘之B 機車發生碰撞事故,且B 機車暴衝後,被害人侯瓊川之臉部有流血乙節,核此部分與證人林秀美所述內容吻合,且事故對方如係機車,則騎士因交通事故之碰撞而產生傷害,乃在所難免,是被告郝台澎主觀上自應知悉可能致被害人侯瓊川受傷,客觀上被害人侯瓊川也確因第一階段碰撞受有肩膀、雙腳痠、站不穩等傷害,而被告郝台澎當時並無任何不能報警處理或停留現場協助救援之正當理由,然被告郝台澎於駕車肇事後竟僅短暫停留,即未待警方到場處理,亦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復未提供年籍或聯絡方式及資料,旋即離去,縱被害人侯瓊川或在場民眾對被告郝台澎之逃逸行為未加以攔阻,亦無礙於被告郝台澎肇事逃逸罪之成立。從而,被告郝台澎肇事逃逸犯行,洵堪認定,其抗辯沒有肇事逃逸云云,要屬推諉飾卸之詞,難以採信。 ㈥此外,復有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臺中市○○○○○○○○○○○○○○○○路○○○○○○0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郝台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侯瓊川)、(許再欽)、現場照片24幀、光音育幼院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8幀、路口監視畫面擷取照片2 幀、光音育幼院監視器光碟1 片、路口監視器光碟1 片等得憑。 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郝台澎前揭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 條業於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8 年5 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284 條將該條原第2 項刪除,至被告所犯罪名由第284 條第1 項前段改列為第284 條前段,其規定修正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過失傷害罪法定刑度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司法院釋字第777 號解釋意旨,係以102 年修正刑法第185 條之4 規定一律以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 年時,失其效力;又其中有關「肇事」部分,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被告郝台澎過失肇事,未幾即離開現場,將受傷之被害人侯瓊川棄置現場而不顧,惡性非輕,且本案交通事故被告郝台澎具有過失,其過失責任明確,審酌被告郝台澎犯罪情狀,並無不明確或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是就此部分本院仍應依法審判。 ㈡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著有明文。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關於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或於行駛人行道、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 條第1 、2 項,同法第284 條第1 、2 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1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郝台澎無駕駛執照騎乘A 機車,並因過失行為,致使被害人侯瓊川受傷,旋離去現場,核被告郝台澎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 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而被告就過失傷害罪部分,既係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加重其刑,且為犯罪類型變更而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獨立之新罪名,已如前述,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一併告知,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起訴書意旨未慮及此,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惟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公訴檢察官認被告郝台澎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亦有誤會。 ㈢被告郝台澎所犯前開2 罪間,一為過失犯行,一為故意犯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郝台澎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猶貿然駕車上路,又駕車本應謹慎注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其行經前揭路段時,違規橫越至對向馬路而肇事,並於車禍後已致被害人侯瓊川受有前揭傷害,卻未加照護即逕自逃逸,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郝台澎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害人侯瓊川所受傷勢;而被告郝台澎雖有和解之意,然迄今未能與被害人侯瓊川達成和解,乃因被告經濟狀況不佳,賠償金額難以獲致共識,雙方宜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決定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再斟酌本案車禍第一階段碰撞,被告郝台澎應負全部過失責任,而被害人侯瓊川並無任何過失,被告郝台澎之可歸責性極高,卻自始否認犯行,暨被告郝台澎之素行,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靠配偶退休金維生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185 條之4 、(修正前)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4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修正前)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