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4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4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正倫
輔佐人
即被告之父 周三仁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6 「匯款時間」欄關於「104 年4 月17日晚上7 時57分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6 年4 月17日晚上7 時57分許」,「詐欺方法」欄關於「告訴人黃秀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告訴人余秋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告訴人余秋恩遭詐欺後,陷於錯誤而匯款之時間係民國106 年4 月17日晚上7 時57分許,此觀之右列「詐欺方法」欄之記載即可自明,另該列告訴人係余秋恩,此觀之左列「告訴人」欄位之記載亦可自明,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6 「匯款時間」、「詐欺方法」欄卻分別記載為「104 年4月17日晚上7 時57分許」、「告訴人黃秀萍」,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